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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城市基礎建設的不斷加快,建設施工中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也越來越多,隨著施工的進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非法制造爆炸物逐漸出現在施工現場,給社會安定帶來了一定的危害。本文主要闡述了自2017年下半年來,公安機關查獲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非法制造爆炸物、進行非法爆破作業的表現形式以及存在的問題,針對以上問題分別從源頭和環境兩大方面提出了解決方案。
關鍵詞:非法爆破;二氧化碳致裂器;監管;安全
一、引言
2017年下半年以來,隨著全國公安機關開展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行動的深入開展和安保任務的落實,全國公安機關偵破了一大批利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非法制造爆炸物、進行非法爆破作業的案件。打掉了一大批隱藏在社會各個角落中的利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窩點。近年來,傳統的利用硝酸銨非法炒制炸藥的非法制造爆炸物品案件,已經呈現被利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非法制造爆炸物所代替的趨勢。因此,利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非法制造爆炸物、進行非法爆破作業成為了新形勢下危爆物品安全管理的新動態。對此,各級公安機關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非法爆破作業時的表現形式
(一)以生產二氧化碳爆破設備的名義,使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化器”
正規的液態CO2爆破原理是利用機械設備或通過物理變化產生的高壓液態CO2,充入爆破管,再將爆破管裝入炮孔中,接通電源,利用導爆管產生的熱量將液態CO2加熱,變成氣態CO2,使爆破管內氣體壓力瞬間升高,當氣體壓力大于爆破管末端防爆片的抗剪應力時,高壓CO2通過爆破管末端的出氣口快速釋放出來,為被爆物提供氣動力和推力,將介質破碎[1]。有些廠家用“活化器”代替“導爆管”。而“活化器”的引爆不僅能產生熱量,更重要的是產生爆破力,相當于“雷管”。全國權威的刑事科學研究所已經將“活化器”鑒定為“爆炸物”。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分局破獲的張某某、尹某非法生產爆炸物品案,就是打著生產二氧化制裂器的名義,利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化器”。
(二)打著生產二氧化碳爆破設備(制裂器)的名義,使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生產“爆破筒”
現有市場中,二氧化碳爆破設備有的是用一般鐵管代替高壓液態CO2爆破管,冒著很大危險,制造所謂“一次性二氧化碳制裂器”;還有的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代替液態CO2,將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填裝在一般鐵管內,利用“活化器”做雷管生產“爆破筒”。
(三)利用“活化器”做雷管引爆不具抗爆性的銷基復合肥,實施非法爆破作業
徐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破獲的戴某某非法開采礦產資源案,就是利用“活化器”做雷管引爆不具抗爆性的銷基復合肥,達到爆破效果。
(四)利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生產“爆破筒”
將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配置成爆炸物填充在直徑8公分,長80公分的牛皮紙筒(或PVC管)內,中間加上利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填充在塑料管內制作的引爆裝置。組成完整的一套“爆破筒”。用電起爆法引爆“爆破筒”達到爆破效果。濟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破獲的蔡某春、蔡某生非法生產爆炸物案,就是典型一例。
三、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非法爆破作業時存在的問題。
(一)觸犯法律,構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技術很不成熟,安全隱患大
目前,利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非法制造爆炸物、進行非法爆破作業,絕大多數生產、使用者都是“地下操作”。對易制爆物品的性能、配比、爆破威力、爆破機理并不熟知,對爆破工藝設計參數研究較少,沒有明確統一的標準規程。生產、使用單位和個人沒有取得任何資質,利益熏心,蜂擁而上、魚龍混雜,產品質量五花八門,安全系數無從談起。在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過程中,存在很大安全隱患。直接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2]。
(三)使用項目多是不合法工程
《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GA991-2012)》,規范了爆破作業項目的管理。主管部門對爆破作業項目的審查審批手續日趨嚴格。統一了對爆破施工、安全監理、安全評估的規范化和對工程合法性的審查。因此,利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非法制造爆炸物、進行非法爆破作業,多用在非法礦山、石料開采和手續不全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建設工程項目上,造成對礦產資源、自然環境的嚴重破壞,對城市建設和整體規劃造成破壞。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3]。
(四)存在的有害效應不能控制
由于絕大多數生產使用者對易制爆物品的性能、配比、爆破威力、爆破機理并不熟知,對爆破工藝設計參數研究較少,對爆破作業時產生的爆破個別飛散物、爆破噪聲、爆破振動等有害效應不予考慮,不加控制。必然會對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產生影響,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
四、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探索
(一)從源頭上控制
1.要按照公安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行動的要求,進一步加大排查力度,切實將本轄區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購買、儲存、運輸、使用各個環節,涉及的品種、數量、人員掌控起來。2.要進一步加大網上監控力度。從破獲的案件來看,絕大多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都是通過網絡交易的。目前公安機關網上監控力度還很薄弱。因此,應加強網上監控力度。對網上所有涉及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信息,都要逐條審查落實。3.要進一步加大措施,延伸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監管。過去公安機關只重視了“實名登記”,忽視了對用途的管理。因此,公安機關應延伸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監管。不僅要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對生產、購買、使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進行實名登記。更要強化對使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用途進行監督。對使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生產各種爆炸物的非法行為要堅決依法予以打擊。
(二)從滋生環境(市場)上控制
利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非法制造爆炸物、進行非法爆破作業。絕大多數用于非法礦山開采和手續不全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建設工程的施工,造成對礦產資源、自然環境的嚴重破壞,對城市建設和整體規劃造成破壞。因此,必須充分發揮安全生產部門、公安機關、城市執法管理、國土等各職能部門的作用,從各個方面加強對非法爆破作業的監督。1.公安部門應配合城市執法管理部門加強對非法建設工程的監督力度,對于未經審批、手續不完善的非法城市建設項目中利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非法制造爆炸物、進行非法爆破作業行為嚴格依法進行查處。2.公安部門應配合國土部門加強對非法開采礦山資源行為的查處力度,對于未經許可、越界等利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非法制造爆炸物、進行非法爆破作業,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嚴格依法進行查處。3.公安部門加大宣傳力度,進一步發動群眾,制定舉報獎勵制度,增強群眾對利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非法制造爆炸物、進行非法爆破作業行為檢舉舉報的積極性。形成“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氛圍。徹底消除其生存空間,滋生環境。堅決鏟除利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非法制造爆炸物、進行非法爆破作業的違法行為。
[參考文獻]
[1]陳喜恩,趙龍,王兆豐,等.液態CO2相變致裂機理及應用技術研究[J].煤炭工程,2016,48(9):95-97,101.
[2]秦清風,馬紅茂.城市控制爆破的安全管理[J].機械管理開發,2007,6:106-107.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Z].1984-01-06
作者:張曉華 石京嶺 吳殿勇 單位:1.山東省公安廳治安警察總隊 2.濟南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二隊 3.泰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槍爆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