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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
甲乙雙方于 年 _月____日簽訂《 房屋租賃合同》甲方將坐落于_______________給乙方作_居住__之用。
上述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因_自身原因__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終止租賃要求。現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解除租賃合同:
一、 本合同簽署之日起,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尚未履行的合同內容,終止執行。
二、 乙方需繳納終止合同之前房屋產生的水電費、物業費、電視電話費、煤氣費等相關費用,于20xx年7月13日搬離。
三、 現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需提前終
止。根據合同及雙方充分協商,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原預先支付的一年租金及押金除已生效月份剩余部分不再退還給乙方,作為乙方違約賠償金,甲方不再退還乙方繳納的押金、租金。
四、 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
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議所產生的仲裁費、律師費、差旅等一切損失。
五、本協議效力
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代表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日期:
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文本二
甲方(出租方):石林
乙方(承租方):寧夏萬維實業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原于20xx年九月十七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位于銀川市興慶區湖濱東街與麗景街相交處南面7號樓和5號樓第四層,總面積約為:10200平方米。現因情勢變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就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達成以下條款: 一、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甲乙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二、乙方應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房屋移交給甲方。移交前,乙方會同甲方驗收房屋設施、設備及物品,驗收合格后,乙方從承租的房屋內搬走。
三、關于該租賃房屋的外裝修費用,甲乙雙方協商聘請有資質的單位,以該單位審定的結算價格為準,多退少補。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該租賃房屋期間所發生的所有稅費,包括:房屋產權稅、土地使用稅以及室內的裝修、裝飾費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張;甲方支付的室內裝修、裝飾費用貳佰萬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張。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就該部分費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應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時,將該房屋裝修施工圖紙以及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圖紙、資料等全部移交給甲方。
六、乙方就該房屋的隱蔽工程,在租賃合同解除后甲方需要時,負有說明和配合的義務。
七、如乙方按照約定,履行了本協議的全部義務,包括第五條及第六條的附隨義務,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賃費。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身份證號:
年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2 日 月 月
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文本三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鑒于: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門市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及《房地產租賃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甲方將坐落于沈陽市 區
街(路) 號 層門市/住宅租給乙方。上述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的租賃期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因 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要求。現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解除租賃合同及補 充協議:
一、現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導致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法繼續履行,需提前終止。并付給甲方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小 寫:_________________)。
二、返還剩余房款及押金方式:
核算清乙方所有應繳費用,包括:租金、管理費、物業費、水電費、燃氣費、房屋在乙方租賃期間應繳納的稅費等后,甲方于 年 月 日前返還乙方扣除違約金以外的剩余房屋租金和押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小寫: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必須在 年 月 日前搬離該租賃房屋。
四、本協議效力
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代表簽名蓋章后生效。
一、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目前,理論界主流觀點認為,只要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筆者認為這樣理解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有失偏頗。對于何謂“符合錄用條件”,我國勞動法未作出任何規定,但所謂的“錄用條件”也不應由用人單位自己說了就算,而應是經過公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所共知的,以法定的最低就業年齡等基本錄用條件以及招用時規定的文化、技術、身體、品質等條件為標準。所以,用人單位如果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是上述的“不符合錄用條件”,而是用人單位任意找一個理由,則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行為屬于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應賠償勞動者損失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此外,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經過協商一致,約定在試用期內即使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給予勞動者一筆經濟補償金的,只要不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也是應該允許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依此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要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須在程序上通知用人單位,可隨時通知,無須提前通知但不能不通知。目前,我國理論界主流觀點認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任何限制條件,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構成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筆者認為,該觀點有待商榷。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實施通知行為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單方解除權行使的程序違法。勞動部1995年5月10日頒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勞動者不實施通知的行為即違反了勞動法對程序的要求,所以,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要承擔賠償責任,否則,易造成勞動者任意跳槽,甚至不辭而別,影響了企業勞動力的正常流動。如果是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依法向職工索賠。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鍵詞: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合法性;后合同義務。
中圖分類號:D922.52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9-9166(2010)014(C)-0123-02
引言: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雙向選擇,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保護勞資雙方合法權益的基本依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在訂立以后,尚未履行完畢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雙方或者單方的法律行為導致勞動合同關系提前消滅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是勞動法上的一個重大理論問題,直接涉及勞動合同的效力、合同雙方的利益得失等一系列敏感問題。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多與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有關。
本文立足于我國《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中關于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若干規定,站在用人單位立場上,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加以簡要闡釋,以期對用人單位依法進行人力資源管理、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起到些許指導作用。
一、概念
所謂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的規定以其單方法律行為(解除行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因其行使對勞動者影響巨大,因此被賦予較強的法定性及國家干預性,用人單位不得在法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之外另行與勞動者約定解除條件。
為了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勞動自,并且在立法層面衡平勞資雙方話語權的不對稱,我國《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賦予勞動者廣泛的解約權。與之相比,雖然《勞動合同法》也體現了法律對用人單位用工自的尊重,賦予用人單位相對寬泛的單方解約權,但是由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直接關乎勞動者的勞動權益及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法律還是對用人單位的此項權利規定了更為嚴格的限制條件,用人單位必須嚴格依法享有并行使單方解約權,否則即有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付出高昂的代價。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下面就對用人單位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從解約的合法性及后合同義務的履行兩個方面加以闡釋。
(一)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及程序條件。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即時解除(第39條)、預告解除(第40條)及經濟性裁員解除(第41條),并設定了嚴格的實體性條件和程序性條件。凡用人單位以法定可解除情形以外方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未依法履行必要程序的及存在限制解除情形下作出的勞動合同解除行為的,均屬于違法解除,用人單位應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即時解除是指在勞動者存在法律明確規定的過失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預告而徑行通知勞動者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過失包括如下六種情形:(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符合上述規定之情形時,可以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提前告知勞動者。但是,必須事先通知工會并聽取工會意見,方可產生勞動合同解除的效力。2、預告解除是指在勞動者不存在過失,但法律明確規定的條件成就時,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得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預告解除勞動合同時除需滿足上述實體性條件外,還應注意程序性條件,即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替代,否則即可能構成違法解除,達不到預期的法律后果。此外,必須事先通知工會并聽取工會意見,方可產生勞動合同解除的效力3、經濟性裁員解除是指企業由于經營不善等經濟性原因,與多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需要裁減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屬于經濟性裁員,必須符合如下情形之一方可進行:(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時,必須履行法定程序: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將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時,對于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且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員應當優先留用。同時,還要注意裁員后優先錄用問題,即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后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4、我國《勞動合同法》對特定弱勢勞動者群體給予特殊保護,排除了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及經濟性裁員解除的合法性。上述勞動者包括如下六類:(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對于上述人員,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此,用人單位應予以高度重視。
(二)應積極履行勞動合同解除的后合同義務
勞動合同依法解除后,用人單位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聯的義務并未終止,其必須履行一系列的后合同義務,主要包括如下幾項:1、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寫明雙方勞動合同存續的期限、合同解除的日期、勞動者原工作崗位及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否則,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2、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實踐中,因用人單位不積極履行此項義務而發生的糾紛比較常見,勞動者通常會因用人單位的不作為遭受經濟損失。為此,《勞動合同法》明確將在十五日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規定為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3、對已經解除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勞動合同法》將用人單位保存勞動檔案作為一項法定義務加以規定,目的在于便于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以及勞動爭議發生后法院查明事實。4、應給付經濟補償金的,及時支付。《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及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時,均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理交接手續時,按法律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一次性支付。
三、小結
一、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概述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當事人雙方主客觀情況的變化或某種法定事由的出現,由勞動者一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所謂單方解除權,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無需對方當事人同意而單方決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單方解除權性質上為形成權,即不須有對方當事人同意便可發生法律效力的權利。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38條對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做了詳細的規定,勞動者如要解除勞動合同,除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時解除權以及第38條最后一款無需通知用人單位直接解除合同外,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其他任何實質條件,但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以使用人單位進行必要的準備,避免影響其生產和經營。勞動者的辭職權,亦即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權利的一項具體化權利,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是對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的肯定和具體化。此規定為勞動者行使自主選擇的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的積極意義在于:
(一)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者地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一般也是以用人單位一方的格式合同為準,對于勞動者的限制多于權利。因此,勞動法從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規定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有力保護了勞動者行使權利的現實性和可能性。
(二)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
它有利于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實現最大價值。勞動者出于興趣、愛好、專業,待遇等考慮,認定現有的單位和職業不適合于自己時,其工作積極性和效率就會受到很大的影響,也需要實現新的選擇。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自由,就可以積極主動地調整資源的組合方式,為實現新的更優的組合提供了可能。
(三)在程序上限制了解除權的濫用,維護了合法的效力,保障了用人單位的合法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在賦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的同時,施加了提前告知的程序義務以限制解除權的行使,這樣便兼顧了兩個目標,即維護合同效力與維護合同自由。并且,一定程度上給用人單位足夠的時間,以減少用人單位的損失。不至于用人單位因為勞動者的離開而嚴重影響自己的生產經營。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在實踐中所存在的問題
我國勞動合同法雖然對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做了規定,但是在實踐中也存在著不少的問題。如勞動者的預告解除問題,勞資雙方關于授權不平等引發的問題,違約責任問題等,這些問題給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帶來了不少難題和麻煩,如果妥善解決好這些問題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勞動者的預告解除問題
第一,預告期限問題
按照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的預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這一期限在司法實踐中也產生不可避免的爭議,這是因為在社會發展到知識經濟的時代,勞動者的替代程度因勞動者素質的不同已經產生了不容忽視的變化,一些高級人才的替代程度遠遠低于普通勞動者,可以說三十日這個預告期限已經成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看法的焦點,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辭職請求只能無條件接受,無形中給用人單位帶來了損失,而勞動者卻可以隨時離開。
第二,預告期限內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
在勞動爭議中,勞動者主張勞動合同因已經提前預告而解除,而用人單位則不認為勞動合同已經解除的情況很多。其主要的爭議點就是在預告期限的起算問題以及預告期限內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上。現在勞動者形式期預告解除權的方式往往是以辭職報告的形式出現的,并且許多勞動者都是在提交辭職報告后即離開用人單位而另謀他職,在等到三十日的期限滿后才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這就給預告期限內的勞動合同的效力帶來了極大的影響。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預告是勞動者的義務,在法定期限屆滿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仍然是有效的,雙方之間仍然存在著勞動合同的關系,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勞動義務。但是用人單位也不應當利用預告期限的規定,片面利用其有利條件在預告期限的確定上作文章,而給勞動者重新就業制造障礙。
第三,用人單位在預告期限內是否可以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作為對勞動者單方解除的抗辯
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單方面解除權的前提是保護勞動者的勞動自由和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行使單方面解除權時,用人單位以書面方式通知勞動者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得成為其抗辯依據,勞動合同應當視為解除。這一點勞動部在立法說明中已經加以了充分的說明,但司法實踐中仍然有人認為用人單位可以抗辯,這是與立法精神相違背的。
(二)關于授權不平等引發的難題
世界各國關于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都有一個相同的內容:即單方面提前通知解除權只適用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適用于約定明確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明確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能基于正當的法定事由發可解除。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38條并沒有明確指出究竟是實用于哪種勞動合同,勞動者對所有勞動合同均可行使一般解除權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基于法定的正當事由,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補償。許多勞動爭議案件都明顯反映出這種授權不平等,必然會導致產生勞動爭議。
依《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履行提前30日預告程序勞動者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的期限條款對勞動者來說幾乎沒有約束力,而僅僅對用人單位才有約束力。勞動者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可隨意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始終面臨著勞動者走人的缺員威脅。雖然法律規定有30日的預告期限,但現代企業中的高級人才、“高級打工仔”很難在30日找到替代者,一個關鍵勞動者的辭職,有時會使一個企業破產。一般解除權無區別地適用于所有勞動合同,會導致因一般解除權授予不平等所產生的利益失衡更加失衡。同時,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可隨時“跳槽”,必然對勞動者的培訓投入信心不足,從而限制勞動者素質的提高和企業的長遠發展。勞動合同的期限條款是必備條款,在約定期限內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現實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確定期限條款只對用人單位有約束力,而對勞動者卻沒有約束力。
(三)關于違約責任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了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賠償責任。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僅限于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將其賠償數額固定為合同依法解除時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是否充分合理?舉例,假設一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了一份5年期限的固定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者工作1年后,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此時雇主的賠償標準僅為2個月的工資(1個月工資的2倍),勞動者損失的四年甚至更長的工資和其他損失都無法得到賠償,這種賠償標準對勞動者極為不公!在合同法解除合同的場合,經濟補償的重要意義在于補償勞動者工作期間的貢獻,因此,應根據其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金額;而在違法解除合同場合,賠償的目的是彌補勞動者合同剩余期限的工資和其他損失,而不是已工作期間的貢獻,二者機理完全不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這種責任機制,除了法理基礎和立法技術的嚴重缺陷,也遠遠無法賠償勞動者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實際損失。
(四)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形式的規范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38條對于即時辭職的通知形式并未作明確規定,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即時辭職與自動離職的區別在于勞動者是否通知用人單位,所以通知的形式很重要。勞動者將自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用明確正式的方式通知用人單位,有利于用人單位及時調整人員安排和妥善安排生產經營活動,防止因即時辭職造成損失,引發爭議。口頭通知雖然也是通知形式,但不規范,容易產生誤解和分歧,應對通知形式作出明確界定,以規范即時辭職行為。
在現實中,由于即時辭職行為形式沒有明確規范導致很多問題,許多勞動爭議都是因為通知形式的不規范而引起的。應當對即時辭職的形式作出明確規范,避免因形式的不規范而引發不必要的紛爭。
三、完善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幾點建議
(一)區分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性質,規定不同預告期
《勞動合同法》37條對勞動者的工作性質不加區分,而統一地賦予了所有勞動者行使權的30日的預告期,而現實中不同工作性質的勞動者可替代的程度是不同的。一個普通崗位上的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很快就可以找到接替人選,而一些重要崗位上的勞動者跳槽,卻很難在30日內找到替代者。對不同性質的勞動者行使解除權,法律應當區別對待。如果一個高級人才的流失可能會導致企業癱瘓,使企業蒙受巨大損失,那就應該適當延長其預告期,以使用人單位有充足的時間來尋找替代者,減少對用人單位造成的沖擊和損失。
1、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不超過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按其約定進行賠償;
2、數額過高或過低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適當調整。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面對這種形勢,就用人單位而言,應時刻準備好應對勞動爭議的發生。作為企業管理者中的一員,筆者試圖通過剖析當前企業單方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現狀,結合《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要求,闡述企業在員工勞動關系管理,以及企業規章制度建立中應注意處理好的問題,促使企業盡量避免勞動爭議的發生并妥善處理爭議事項。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現實情況
實踐中,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種:
第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合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符崗位任職要求或自身的行為侵害了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將被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例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類似情況。
第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合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合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用人單位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依照用人單位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用人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這類情況在現實工作中較為普遍也比較復雜,是《勞動合同法》爭議最多的部分。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存在的問題
第一,用人單位對員工錄用條件的設計不周全,對考核確定新招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無操作性;錄用條件不明確、不具體、無個人針對性,無法界定員工在試用期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另外招工簡章或員工錄用條件載體的隨意處置,導致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無據可依。
第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沒有對原有的規章制度進行及時的梳理和調整,也沒有對原有規章制度補充完善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造成既有規章制度的整體有效性受質疑。
第三,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對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規定存在“界定不清,寬嚴無度,前后不一”的問題。
第四,用人單位,特別是國有用人單位基于社會和諧的考慮,在政策法規規定的基礎上無限延長患病員工的醫療期,致使員工醫療期規定只停留在制度層面。
第五,由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考核評價體系不健全,加上社會層面缺乏行業性的《工作定額標準》,用人單位內部員工崗位職責不清,工作結果無考核評價標準等,導致用人單位不能依“員工不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除外資和私營企業外,其他用人單位實行經濟性裁員來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情況較少。即便是進行裁員的用人單位,在依法裁員的問題上,很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程序違法的問題。
第七,用人單位管理者對相關法律學習掌握不夠,在處理與員工的勞動關系時,很多用人單位不能以人為本,導致用人單位隨意踐踏員工的合法權益,包括隨心所欲違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
解決存在問題的相關對策
第一,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聘員工不是無條件的,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實踐中,錄用條件的表現形式有三個方面,一是通過招工簡章來明確錄用要求;二是通過招收錄用制度概括錄用條件;三是通過勞動合同來明確錄用條件。由于招工簡章的特點是簡明扼要,不能將所有的錄用條件都考慮進去,而通過規章制度制定錄用條件又體現不了員工的個性特征,因此通過勞動合同約定錄用條件應成為用人單位的首選。
在設計錄用條件時首先應注意,錄用條件要明確具體。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既然是法律法規的延伸與具體化,在內容上要盡可能避免大而全的規定。實踐中,可以考慮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作出規定。如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個人簡歷、求職登記表所列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患有傳染性、精神性、不可治愈性以及其他嚴重疾病;根據崗位需要具體約定的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其次,錄用條件要避免無法衡量。例如招聘中要求新入職員工要有“團隊意識”,由于無法定量,當用人單位以員工缺乏團隊意識為由作出處理,就有可能引發爭議,導致單位敗訴。這樣的錄用要求雖然可以有,但據此作為解除合同的依據就缺乏可操作性。
第二,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
規章制度對用人單位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其制定和實施的結果,將直接決定用人單位的管理實效。
首先,制度制定的程序要合法。這是規章制度是否有效的前提條件,規章制度的制定、審批、、執行的程序都要合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生效的先決條件是員工應當知道這些制度的存在,為此用人單位應將自己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納入《員工手冊》,并由員工簽收領取,也可以通過《公示欄》向全體員工公示,或通過用人單位內部局網公示,還可通過員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培訓的方式告知,并將以上記錄存檔。
其次,內容要系統全面、合法,具有可操作性。一是與人力資源相關的管理制度,員工手冊里都應當有相應規定,且內容要完整。二是規章制度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政策規定,杜絕出現比照國家機關對員工進行行政處分或罰款的內容。三是所依據的條款規定要具體,要有操作性。現實中有不少單位,在規章制度中已規定了員工應當怎么做、禁止怎么做,但是對于員工為或不為某一行為,并未規定該如何處理,或者是制度條款有歧義,導致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同時,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性條款定性要準確。比如:何種情形為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何種情形屬于嚴重失職和營私舞弊;何種情形可以定性為“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只有制度本身具有操作性,才可能對員工進行有效激勵和約束。此外,制度條款中對員工獎懲要有層次和跨度,不能搞簡單地一步到位。四是要體現人性化管理。規章制度所適用的對象是人,在設計規章制度時,要處處體現以人為本的思想。避免出現超出常人所能承受的范圍。如有單位規定,職工遲到5分鐘,罰款200元。這種制度雖然在短時間內能起到嚴肅紀律的目的,但是從一個用人單位的長遠發展來看,肯定會導致人心相悖。五是術語要規范。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員工勞動關系的方式,已經隨著《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等法規的廢止而消失。從法律層面上,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員工勞動關系由過去的依多個部門法律法規,調整為只能依據《勞動合同法》來進行。
第三,建立科學合理的員工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以員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必須要有充分證據來加以證明。為此用人單位必須建立科學合理的員工工作業績考核評價體系。由于考評結果涉及員工的切身利益,在體系建立過程中,除評價體系的內容不得與國家的法律相悖外,還應充分聽取員工和工會的意見,并按《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文規定,履行好相應的法律程序。員工考核評價制度設計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評價標準應科學、合理。用人單位要充分了解行業發展水平,參考《行業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員工績效考核評價標準。要充分了解本單位、本部門、本崗位歷史情況,考慮用人單位技術進步、社會化協助和崗位職責變化等因素,來設計和調整各崗位的工作標準。
二是評價指標的選擇應能體現考核目的。在確定考核指標時,要考慮考核的目的需要,明確考核是為了評價能力,還是為了獎勵,還是為了要提拔。目的不同,考核指標的選擇和各指標的權重應有所區別,同時考核指標應便于量化和衡量。
三是員工工作業績考核要體現統一組織領導。不得各行其是,各自為政,標準要統一,程序要規范,考核記錄要完整,考核結果要存檔備查。
四是正確選擇考核主體。根據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的性質,選擇合適的考核主體,杜絕領導一人說了算的狹隘的考核主體選擇方法。
五是考核結果應及時反饋。做好考核結果的反饋,不僅是讓員工知道為什么公司或者領導會給自己這樣一個評價,更重要的是幫助員工分析工作差距的原因,總結經驗,改進工作,有針對性地加強崗位培訓,及時改進提高。對經崗位培訓仍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的員工可考慮實施轉崗培訓。
第四,建立勞動關系管理的制度體系。
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勞動規章制度進行一次全面梳理與完善。與《勞動合同法》相沖突的內容進行必要的修訂;程序不合法的,補充履行相應程序;對不完善的應盡快建立健全完善,明確規定公司員工的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
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一經訂立,應嚴格執行。對于法律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管理制度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出現,不管什么人、什么原因,一經發現應立即執行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處理員工勞動關系應立足于“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杜絕單方違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情況或因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導致員工單方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發生。
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一方面應依法履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義務,即及時為員工辦理人事檔案轉移和社會保險接續手續,給符合條件的員工發放經濟補償;另一方面對于一些特殊的個體,應從講政治、講社會和諧的高度,盡可能地根據不同情況,提供必要的物質或就業等方面的幫助,力求減少因解除員工勞動合同而給用人單位帶來的負面影響。
第五,依法履行相應的告知程序。
單元房租賃合同范文1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并承諾共同遵守。
一、租賃房屋
甲方將位于長治市城區府后西街79號院5號樓5單元13戶房屋及空調、電視機、燃氣灶、機頂盒、太陽能、床、家具等相關設備出租給乙方使用(附明細)。
二、租賃期限和用途
1、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租賃期滿前1個月,甲乙雙方應就租賃期滿后是否續租或解除租賃關系通知對方。
3、該處房屋僅作居住使用,乙方不得改變使用用途。乙方在租賃期間不得私自轉租。
三、租金、保證金費用及支付方式
1、該房屋兩年租金人民幣 元整(小寫 元),一次性付清。
2、合同簽訂之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元整,小寫 元)作為租賃保證金,租賃期滿時乙方如不再續租,且乙方無任何違約行為時,甲方將該保證金全部無息退還給乙方。
3、租賃期間因乙方使用該房屋而產生的物管、水、暖、電、氣、網絡、電話、垃圾等費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四、房屋安全管理
1、在租賃期內,除房屋結構包括墻、頂大修項目由甲方負責外(乙方使用不當除外),其他如房屋門、窗、水、電附屬設施及乙方裝修部分等均由乙方負責維修,并由乙方自行承擔修繕費用。
2、乙方負責該房屋的安全管理,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盜竊、火災等事故自行承擔損失,如對甲方的房屋及設備造成損害的,應對甲方進行賠償。
3、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屋內設備。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備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經濟賠償。乙方不得改變房屋內部結構。
4、租賃期內,乙方不得擅自將該房屋轉租、轉借給第三方使用,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和終止本合同而不對乙方進行任何賠償。
五、權利與義務
1、甲方必須保證該房屋權屬明晰,同時保證乙方租賃期間內對該房屋的使用權,若因產權糾紛或債務原因影響乙方對該房屋的使用,甲方負責向乙方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2、乙方不得在該房屋內進行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行為。
3、租賃期屆滿時,乙方享有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續租權。
4、合同終止后(含合同租賃期滿或被解除等)2日內,乙方應將該房屋騰空并恢復原狀交給甲方。否則,甲方有權自行或委托他人騰空并收回該房屋,且乙方不得就此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六、違約責任
1、在租賃期內,如甲方擅自終止合同,應向乙方支付一個月租金的違約金。
2、在租賃期內,如乙方擅自終止合同,甲方收到的當期租金和保證金不予退還。
3、乙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內交納相關費用(含租金、保證金等),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滯納金,滯納金為:相關費用×1%×逾期天數。乙方未按規定時間、金額交納相關費用超過10天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七、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解除或終止且雙方債權債務結清完畢之日失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單元房租賃合同范文2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 簽訂時間:__年__月__日
第一條 租賃物
1.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數量及相關配套設施:__________________
3.質量狀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租賃期限_____年_____個月_____日,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提示: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第三條 租賃物的用途或性質:______________
租賃物的使用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1.租金(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
2.租金支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
3.租金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租賃物交付的時間、地點、方式及驗收: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租賃物的維修
1.出租人維修范圍、時間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____
2.承租人維修范圍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
第七條 因租賃物維修影響承租人使用______天的,出租人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其計算方法是:___________
第八條 租賃物的改善或增設他物
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改善或增設他物不得因此損壞租賃物。
租賃合同期滿時,對租賃物的改善或增設的他物的處理辦法是: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租賃物。
第十條 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租賃期屆滿,雙方有意續訂的,可在租賃期滿前____日續訂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 租賃期滿租賃物的返還時間為: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單元房租賃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乙方為從事 經營,愿意租用甲方店面一間,為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門面位置,為 。
二、租賃期為 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房租每年 元,今后發生有關稅費(除地產稅外)由乙方負擔。
四、乙方在承租期間對甲方的設施不得任意改裝,確需改造應征得甲方同意,否則甲方有權按損壞程度,向乙方索賠。
五、乙方必須依法經營,在承租期間發生的經濟糾紛和其他違法行為,甲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六、合同期滿后,如乙方需續租,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可優先承租,并重新簽訂合同。
七、如甲方因業務發展需要或其他原因需收回出租店面,應提前2個月通知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性別:(男/女)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性別:(男/女)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將自有的坐落在拉薩市柳吾新區南岸天都5棟1單元602號房出租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____個月,甲方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回。
房屋租賃用為:___________________(房租租賃用途不得隨意改變)。
第三條:租金
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___元(大寫: ),按一次性結算,共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租憑信譽保證金及退租清掃費收取計退還辦法
乙方向甲方交納租房信譽保證金____元(大寫:_______)及退租清掃費_____元 (大寫:_______),共計金額_____元(大寫:______)。乙方所交信譽保證金只能作為保證金,不能用來抵消租賃期間產生的任何費用。合同期滿后乙方攜帶租賃信譽保證金及退租清掃費收據前來甲方處無息收回。
第五條:房屋租賃期間相關費用說明
租賃期間乙方承擔房屋的,水、電、取暖、燃氣、物業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所產生的欠費。
第六條:房屋維護養護責任
1. 租賃期間,乙方有義務自覺愛護房屋內所有設施,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不得裝修或改造房屋。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備、家具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責任并照價賠償損失。
2. 租憑期間乙方必須做好消防與安全工作。如因乙方因素造成租憑場地內發生的任何災情及因租憑場地災情牽涉到周圍建筑、財產造成的損失和人員傷亡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要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及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七條:租賃期滿
租賃期滿后,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1個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7日內答復。如同意繼續租賃,則按照當前的房屋市場租賃價格重新簽定租賃合同。
第八條:因乙方責任終止合同的約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終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并扣除保證金:
1. 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讓、轉租他人使用的;
2. 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結構或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
3. 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4. 乙方拖欠租金15天以上;
第九條:提前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
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間內,雙方均無權單方終止合同。如一方確有特殊情況需解除合同時,需提前1個月通知對方。乙方若提前終止合同則甲方將扣除剩余租金50%金額作為違約金,之后經雙方協商后簽訂終止合同書,在終止合同書簽訂前,本合同仍有效。
第十條:其他條約
乙方在租賃期滿或合同提前終止時,應于租賃期滿之日或提前終止之日將租賃房屋及物品清掃干凈,并且搬遷完畢,同時應將租賃房屋及其原有物品及設備完好交于甲方。如乙方歸還租賃房屋及物品時不清理雜物,不清潔房屋及地面衛生,致使房屋臟、亂、差,則甲方有權扣除乙方繳納的退租清掃費人民幣共計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__)。
第十一條:法律效益
本合同共2頁,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鋪房屋租賃在商業上是很頻繁的,那么對于商鋪房屋租賃合同書你了解多少呢?如果你不清楚的話,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商鋪租賃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商鋪房屋租賃合同1出租人姓名(甲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承租人姓名(乙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將其擁有的商用房出租給乙方一事,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該房位于104國道北二環,北星花園臨街108#,結構兩層,計104.12平米。內置樓梯及洗手間地板,水電通入。
第二條 租賃期限及約定:
1.租賃期限為_____年,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房屋租金每年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元)。
3.付款方式:簽約之日,一次性支付兩年的房租全款。
第三條 協議事項:
1.房屋在租賃期內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2.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房屋及其附屬設備,保持周圍環境整潔,做好防火防盜及水電使用安全工作,如果發生火災及電氣事故應負全責。
所租房屋的結構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動,如果人為損壞、擅改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兩門、窗、樓梯等)損壞或發生故障,需負責維修還原及賠償損失。
3.甲乙雙方如果因特殊情況或不可抗力的客觀因素等需提前終止合同的,必須提前一個月告知對方,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書面變更或解除合同。
4.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房屋轉租他人,或進行非法活動
,存放危險品影響公共安全等行為,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5.續租事宜:租賃期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必須在租賃期滿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甲方遵照乙方意愿,雙方簽訂下一年房屋租賃合同,同時乙方付清房租全款。
6.租賃期滿,乙方未續租,租賃關系自然解除,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在租賃期滿后五日內搬離。
租賃期滿后不歸還房屋的,除補交租金外,應賠償違約金。乙方按本合同約定返還房屋時,應經甲方驗收認可,并相互結清各自的費用,方可辦理退租手續。
7.違約責任: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違反,應賠償給另一方違約金壹仟元。
8.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時,應向甲方交納_壹仟_元的裝修押金,該押金不得用來抵減門面房租金,乙方如能在合同期內履行三(2)中的相關協議,到期后甲方全額將押金退還乙方(不計息)。
第四條本合同經雙方同意,共同遵守,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后作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在租賃期間,甲乙雙方應保持友好,互相以誠信為本。在合同的履行中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訴請人民法院處理。
第五條 本合同雙方簽字后生效。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備注: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鋪房屋租賃合同2出租方(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承租方(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有關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租賃范圍及用途:
甲方同意將位于__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街____號商鋪(該商鋪具體地址以房產證中標示為準),在良好及可租賃的狀態下租給乙方作為______________使用,出租商鋪的建筑面積為_______㎡。
第二條 租賃期限為_____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租金、保證金:
1租金為_____元/平米/月。每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大寫:);租金每月一次性付清,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第一個月房租,以后每月租金均在當月__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甲方在收到租金后應當給乙方收費憑證。
2、為確保出租房屋設施完好以及租期內相關費用如期結算,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日交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作為房屋使用保證金。
待合同期滿后乙方付清本應交納的所有費用后,甲方應將保證金全額退還給乙方(保證金不計算利息)。
第四條 設施及費用承擔:
1、房屋租賃期間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房屋租賃稅)由乙方負責。
2、如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合同期滿后,不得拆除地磚和吊頂。
第五條 甲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保證出租商鋪產權清楚,若有糾紛,由甲方負責處理。
2、甲方在簽訂合同之時將房屋交給乙方使用。
第六條 乙方責任和義務:
1、乙方應按合同的規定,按時支付租金及其它各項費用,且合法使用房屋,不得從事違法亂紀活動。
2、未經甲方和有關部門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的結構作任何改動,乙方對該房屋的裝飾應以不損壞該房產整體結構和設施為原則,并征得甲方同意。
3、在租賃期間,乙方對于出租房屋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租、轉讓、轉借、抵押、聯營或其他有損甲方利益的行為。
4、承租期內,由被盜、火災等事故造成損失,和乙方人為造成事故,損害甲方房屋的,由乙方負責。
5、乙方在未違反租約的前提下,有權優先續租該房屋。
如要求續租,在本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向甲方提出申請,再由雙方另行商議續租事宜。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除發生下列情形外,合同期內完全有效,不得單方解除。
1、租賃期屆滿。
2、因乙方過錯嚴重造成房屋毀損的。
3、出現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毀損達不到使用目的的。
4、政府強制征收或拆除該房屋的。
5、乙方遲延交付房租超過10天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因違約造成終止合同的應向對方賠償合同總值的________違約金,并賠償其他的一切損失和費用。
第九條 補充約定:
承租期內,若因國家政策變動或不可抗力的因素需要提前終止本合同,甲方應提前半個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須按通知要求辦理終止合同手續,按時退出所租用房屋,甲方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但甲方必須負責退還乙方已交房租但未使用完時間的租金。
第十條甲方應提權證(或具有出租權有效證明)、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等文件,乙方應提供身份證明文件。雙方驗證后可復印對方文件備存。所有復印件僅供本次租賃合同使用。
第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商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與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電 話: 電 話:
地 址: 地 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鋪房屋租賃合同3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自愿承租甲方商鋪,為明確各自的權利及義務,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款,簽訂如下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承租位于積 平方米,期限 年,租用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租金按市場行情算起,如與漲價時按市場行情漲價。
第二條:雙方商定每年租金¥ 元,大寫 元整。房費一年一付,乙方于每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第三條:乙方向甲方交質量保證金 元,待房租到期后甲方查看房屋完好后一次性退還給乙方。
第四條:乙方在承租期內保證不損壞房屋、門窗及屋內所有設施,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改變房屋結構,不得擅自增設有損房屋結構的其他設施,若損壞照價賠償。
第五條:在租用期內,水費、電費、房產稅等各項費用均由乙方承擔。水、電、房屋的維修由乙方負責。乙方在租期內必須做到防電、防火、防盜,責任自負。
第六條:乙方在租賃期間不可將房屋轉租他人,轉讓須征得甲方同意。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如有一方違反,可按全年房費的20%賠付。
第八條:合同到期后乙方如需續租,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用權。合同到期前乙方必須提前半月要和甲方協商交納租金,并續簽合同后方可使用,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如乙方不繼續租用,必須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告知甲方,否則甲方不予退還保證金。
第九條:合同終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拆走卷閘門及破壞房屋結構。
第十條:如遇國家建設性拆遷,乙方應無條件搬出,甲方退還乙方剩余租金,甲方不承擔任何賠償。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