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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優化繳費機制。針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三方共同承擔的繳費機制,逐一進行優化。第一,優化農村居民個人繳費機制。首先要建立農村居民增收的長效機制,從根本上增加農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其次是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減輕弱勢群體、特殊群體的參保繳費負擔。同時,加大宣傳力度,增強農村居民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信心。第二,發揮農村集體經濟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資金籌集中的作用,可以對農村集體經濟或中小企業在稅收政策上進行減免或補貼,引導其積極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資助。第三,不能簡單地以東部、中西部的劃分為依據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補貼,優化政府補貼機制應該綜合考慮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規模和結構等因素。
2.優化激勵機制。一是明確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提高繳費年限與待遇水平的關聯性,鼓勵年輕人參加新農保。二是國家從政策制定方面應根據經濟發展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待遇水平,既保障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又提高農村居民的參保積極性。
3.優化管理機制。提升經辦機構服務能力是優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管理機制的重要內容。第一,提升經辦機構人員素質。加大培訓力度,提高經辦人員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認識,強化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逐步熟悉和掌握操作管理系統。第二,加強信息化網絡平臺建設。不斷開發適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檔案管理系統,逐步緩解不斷增加的參保人群給管理帶來的壓力。第三,探索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資金的投資方式和投資渠道,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全面推進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擴大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覆蓋范圍。一是明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標準,以貧困程度作為劃分標準,而不是以戶籍制度來劃分。二是對重點人群、特殊人群予以政策傾斜。如重病、殘疾、無依無靠的特殊群體可享受終身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遇突發事件造成暫時性的貧困人口可享受臨時救。三是對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進行生產救助,所謂“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幫助這部分農村人口提高取得收入的能力,并在物價上漲或遭遇意外時給予一定的補貼。
2.提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水平。首先,要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參加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均消費水平與整體物價水平的變動,堅持保障水平量化,從根本上解決物價上漲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基本生存的影響。其次,要分階段、有重點的提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對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由于地方財政能力有限,可以依據地方財政的實際承受能力,先易后難的提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在資金資助的基礎上,增加實物補貼。
3.保證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資金供給。首先,加大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的投入,減少地方配套資金的投入,對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資金供給完全有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負擔。加大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尤其是向經濟欠發達的中西部地區和省份傾斜,縮小經濟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間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水平的地區差異。同時,完善財政支出結構,防止養懶漢的現象發生。其次,發揮民間機構、非政府組織和社會捐助的作用,對實施捐贈的企業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稅收減免和獎勵。
(三)健全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配套措施和服務。
1.加強老年人口福利機構建設。我國農村地區是以血緣為基礎形成的居住和生活的社區,農村人口傳統的觀念是不愿意離開熟悉的社區環境,并且居住在一起的農村人口相互熟識,愿意給予身邊需要幫助的老年人口以物質和精神上的幫助,這為農村社區機構養老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一方面,提高現有農村敬老院的服務質量和保障水平,吸引除“三無”人員和五保老人外的農村老年人口自費養老,充分發揮農村社區敬老院機構養老的功能。另一方面,建設農村老年人口養老的福利機構,加強硬件建設。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農村地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本社區農村老年人口適當的養老補貼;經濟欠發達的農村地區,農村集體可以利用合法的土地流轉、抵押為本社區老年人口的養老事業籌集資金。
2.增加農村社區衛生服務供給。注重農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供給,將縣、鄉、村三級基層社區衛生服務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緊密結合,發揮醫療衛生服務網絡的整體功能。同時,加快建設農村公共衛生服務體系,以基層衛生服務機構為依托,連接鄉鎮和縣級醫療衛生服務機構,促進城市、鄉鎮的優秀醫療人員和醫療資源向農村社區的傾斜和轉移,增強農村社區醫療衛生服務的供給能力,向農村人口提供直通式服務,提升農村老年人口的衛生保健水平和抵御大病風險的能力。
3.強化農村人口社會養老意識。首先,加強宣傳,強化農村人口社會養老的意識。傳統的思想、文化及價值理念影響的我國農村人口很難在短時間內轉變養老觀念,接受社會養老。其次,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網絡服務平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項公共產品,由政府負責提供,在制度運行過程中,應該有具體的組織負責落實相關政策,引導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人口辦理各項手續,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和發放等。
二、城鄉統籌,全面建成覆蓋城鄉的養老保障體系
(一)打通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路徑。要打通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間的銜接路徑,就要建立起適合農村人口流動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流動中的農村人口未來的養老問題。一方面,建立符合農村人口流動性特點的操作簡單、可攜帶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高社會統籌賬戶的統籌層次,實現農村人口遷移流動時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賦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非繳費型統籌賬戶基本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既得收益權,使社會統籌賬戶成為一個可以隨時遷移攜帶形式的賬戶。同時,加強社會養老保險信息平臺建設,及時對所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人口的參保信息進行錄入,包括參保地點、參保繳費率、給付標準等,全國聯網,實現各地區的農村人口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信息實現共享,參保人無論流動到哪里,都可以查到自己的相關參保繳費的信息,便于農村人口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另一方面,為實現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必須要求制度設計模式大體一致,這樣,當農村人口流動到城鎮時,可以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非繳費型賬戶資金轉移到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賬戶,將農村人口個人賬戶資金直接轉移到城鎮個人賬戶;當在城鎮務工的農村人口遷移回農村,可以將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賬戶資金轉移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賬戶中,將個人賬戶資金轉移至相應的個人賬戶中。
(二)完善法律及相關配套政策。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發展離不開法律的支持,依法調配資源,將全體公民共同享受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規范為國家意志,體現在法律條文中。在我國城鄉統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中,應該吸取經驗教訓,確立相關法律,用法律確立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方針、意見,再根據各地實際設計具體銜接機制。以法律為后盾,做到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辦理流程
1.參保范圍:具有本地農村戶籍且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
2.所需證件:身份證原件,身份C復印件兩份;戶口本原件,戶口本復印件兩份;4張1寸免冠照(60周歲以上人員6張)。
3.辦理方法:到所在村鎮填寫《登記表》4份,《戶籍表》2份,貼相片,并由本人簽字按手印確認。16~59周歲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繳費,由村鎮經辦人員開具收據并填寫《繳費明細表》。60周歲以上人員不需繳費(注: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填寫《待遇申領表》2份,提交存折復印件兩份。
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怎么交
1.定期交費:對收入比較穩定或比較富裕的地區和人群采用這種方式,如鄉鎮企業可按月、按季交納保險費,富裕地區的農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納保險費,其交費額既可以按收入的比例,也可以按一定的數額交納。
2.靈活交費:多數地區因收入不穩定而采取的方式,豐年多交,欠年少交,災年緩交。家庭收入好時交,不好時可不交。
3.一次費:多數是歲數偏大的農民,根據自己年老后的保障水平將保費一次交足,一直到60歲以后按規定領取養老金。
三、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要交多少錢
1.在個人繳費上,今后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2.在出口補助方面,分別確定最低給予每人每年45~65元補貼,每人每月發放養老金標準最低達到120元。同時鼓勵長期繳費,對累計繳費滿15年的農牧民,每增加繳費1年,每月增加不低于2元的基礎性養老金。
3.在進口補助方面,分別確定最低給予每人每年20~60元補貼。所謂“進口”,是指各級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的同時鼓勵多繳費,對選擇100元以上檔次繳費的,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每人每年增加補助不低于5元。
4.對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政府代其繳納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四、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計算方法
我國是個農業大國,也是個農業弱國,農民在全國人口總數中占有絕大的比例,農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在全國處于最低階層。而農村的發展問題千頭萬緒、錯綜復雜,特別是近幾年來,在這其中的農村養老保險在全國各地進行試點之后,農民特別是老人的見解不一,社會輿論對此問題的報道也是模糊不清。因此,我就重慶市榮昌縣峰高鎮的農村養老保險坐立一些了解調查。
老人對農村養老保險的了解程度:多半不了解的老人有45%,40%的老人對此制度基本上了解,由此可以看出,在峰高鎮,農村居民對于農村養老保險的了解程度還是偏低。
老人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滿意程度(見表1)表明半數的峰高鎮農村居民對于農村養老保險是滿意的,34%的是比較滿意,只有不超過20%的農村居民對此不滿意。由此可見,在峰高鎮實行農村養老保險以來還是去的了顯著地成效。但是,不滿意是占絕大部分的。
我們根據選項出現的頻率求出了各項的百分比(見表2)?,F在有更多的農村老人更加傾向于選擇較農村養老保險來度過自己的晚年。但是仍然存在四成以上的農村老人要家庭或儲蓄養老。這樣的傳統觀念在農村老人的思想中可以說依舊根深蒂固。
根據以上選項的,我們匯總后從政府因素、農村居民參保待遇、微宏觀經濟條件、政策落實四個因素出發,來綜合考慮影響參保的重要因素所占的權重,表明峰高鎮農村居民主要擔心的還是自己領到的錢的多少(見表3)。
峰高鎮農村居民對農村養老保險的評價(見圖1):66%的居民覺得農村養老保險不能解決他們的生活困難,30%的居民認為可以,另外6%的居民還沒有形成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清楚的認識。
二、榮昌縣峰高鎮農村養老保險存問題
峰高鎮農村居民對農村養老保險不夠了解:在峰高鎮的農村居民以來因為自身知識文化水平的限制,不能夠對政府的宣傳手冊和相關的新聞知識有很深的了解,這樣就相當于阻隔了他們自覺地接觸農村養老保險的途徑。
峰高鎮農村居民傳統養老觀念依舊嚴重;農村養老保險的的標準過高;城鄉養老保險差距過大,戶籍標準太嚴苛。
三、解決辦法
第一,讓峰高鎮農村居民熟知農村養老保險。
第二,縮小城鎮差距,降低戶籍要求。
第三,養老方式多樣化。
四、結語
(一)農村養老保險發展現狀評述。1992年《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在全國范圍內開始推廣,經過十多年的發展,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與此同時,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系列值得關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小,存在很大的發展空間。據國家統計局最新數據,截至2006年底,全國參加各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人數為5,374萬人,其中東部地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已超過60%。參保人數比2002年的5,462萬人有所下降。目前,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滾存結余310億元,分散在1,905個縣市。
2、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功能正在不斷削弱,家庭養老面臨挑戰。主要問題:一是農村家庭規??s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養老功能弱化。二是農村大量的年輕人進城打工,代際不平衡嚴重。迫于崗位的競爭壓力,忙于工作和事業,這些人無暇顧及老人;同時,這些青年夫婦較重視子女的教育和成長問題,有限的時間、精力和財力都向獨子或獨女傾斜,產生了“重幼輕老現象”,對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實際的生活質量都產生了負面影響。三是老年人平均壽命延長,患病率、傷殘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這一切必將加大家庭的負擔,也必將加劇年輕人消極贍養老人現象的增加。
3、農村養老難于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土地對于多數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調查顯示,目前農民家庭經營收入中,大約40%來自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1/4左右來自勞動收入,來自轉移性與財產性的收入約占純收入的5.7%。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致養老更是奢望。而且現在土地對于多數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城市化的迅猛推進使得許多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農民所得到的只是極少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完全依靠土地來養老的選擇也是不可行的。
4、老齡化加快。隨著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農村勞動力的輸出,越來越多的農村青壯年人口進入城市,年齡結構出現“兩頭大、中間小”的局面。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我國農村已出現家庭小型化傾向,農民養老問題日益嚴峻。據2005年底開展的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統計,全國65歲及以上的人口為10,045萬人,其中農村約占老齡總人口的68%;中國農村平均家庭戶規模降到3.27人。
(二)早期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地區改革。截至2006年底,全國1,905個縣,5,374多萬農民參保,還不到應該參保農民總數的8%,僅有310多萬參保的農民領取了養老金。積累保險基金310億元,這些農??傮w上屬于早期農保性質。總的來說,早期農保試點工作不成功,陷入僵局,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覆蓋范圍小,發展嚴重不平衡。已經籌集的農保資金主要集中在少數幾個發達省市,多數地區難以為繼。從基金規模上看,排在前五位的是江蘇、山東、上海、浙江和北京,這五個省市的基金共計221億元,占全國農?;鹂傤~的71.3%。
二是管理體制不順,“民政不管,社保不接”。尤其是在中西部大多數省份,農保管理體制至今仍沒有理順,運作也困難重重,處于進退兩難的境地。在全國1,905個農保試點縣中,多數地方的農保機構還在民政部門,農保在省級已經移交而市縣沒有移交,依然處于“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局面。與此同時,很多內地和西部省份“清理整頓”的一個通行的做法是簡單退保。
論文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研究;改革;模式;制度
論文提要:我國農村正處于劇烈的社會轉型期,農村原有的養老保障體系正在被打破,而新的保障體系尚未形成。本文在此前提下設計和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基本制度框架,特別是建立農??赊D換為城保的通道和機制,對早期農村養老保障制度進行根本性改革。
我國農村正處于劇烈的社會轉型期,農村原有的養老保障體系正在被打破,而新的保障體系尚未形成,農村大部分老年人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生存困境,他們成為整個社會中最邊緣化和最弱勢的群體之一,這個群體的規模越來越大,已經開始影響農村社會的穩定和整個國家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
一、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一)農村養老保險發展現狀評述。1992年《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在全國范圍內開始推廣,經過十多年的發展,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與此同時,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系列值得關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小,存在很大的發展空間。據國家統計局最新數據,截至2006年底,全國參加各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人數為5,374萬人,其中東部地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已超過60%。參保人數比2002年的5,462萬人有所下降。目前,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滾存結余310億元,分散在1,905個縣市。
2、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功能正在不斷削弱,家庭養老面臨挑戰。主要問題:一是農村家庭規模縮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養老功能弱化。二是農村大量的年輕人進城打工,代際不平衡嚴重。迫于崗位的競爭壓力,忙于工作和事業,這些人無暇顧及老人;同時,這些青年夫婦較重視子女的教育和成長問題,有限的時間、精力和財力都向獨子或獨女傾斜,產生了“重幼輕老現象”,對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實際的生活質量都產生了負面影響。三是老年人平均壽命延長,患病率、傷殘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這一切必將加大家庭的負擔,也必將加劇年輕人消極贍養老人現象的增加。
3、農村養老難于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土地對于多數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調查顯示,目前農民家庭經營收入中,大約40%來自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1/4左右來自勞動收入,來自轉移性與財產性的收入約占純收入的5.7%。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致養老更是奢望。而且現在土地對于多數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城市化的迅猛推進使得許多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農民所得到的只是極少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完全依靠土地來養老的選擇也是不可行的。
4、老齡化加快。隨著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農村勞動力的輸出,越來越多的農村青壯年人口進入城市,年齡結構出現“兩頭大、中間小”的局面。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我國農村已出現家庭小型化傾向,農民養老問題日益嚴峻。據2005年底開展的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統計,全國65歲及以上的人口為10,045萬人,其中農村約占老齡總人口的68%;中國農村平均家庭戶規模降到3.27人。
(二)早期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地區改革。截至2006年底,全國1,905個縣,5,374多萬農民參保,還不到應該參保農民總數的8%,僅有310多萬參保的農民領取了養老金。積累保險基金310億元,這些農保總體上屬于早期農保性質??偟膩碚f,早期農保試點工作不成功,陷入僵局,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覆蓋范圍小,發展嚴重不平衡。已經籌集的農保資金主要集中在少數幾個發達省市,多數地區難以為繼。從基金規模上看,排在前五位的是江蘇、山東、上海、浙江和北京,這五個省市的基金共計221億元,占全國農保基金總額的71.3%。
二是管理體制不順,“民政不管,社保不接”。尤其是在中西部大多數省份,農保管理體制至今仍沒有理順,運作也困難重重,處于進退兩難的境地。在全國1,905個農保試點縣中,多數地方的農保機構還在民政部門,農保在省級已經移交而市縣沒有移交,依然處于“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局面。與此同時,很多內地和西部省份“清理整頓”的一個通行的做法是簡單退保。
三是基金分散,管理存在流失和損耗現象。目前,全國310億元農保基金分散在1,905個縣市。由于管理體制不順,全國清理整頓農保后,農保機構和人員的辦公經費、工資多數沒有納入財政預算,挪用農?;鸢l工資的事情相當普遍。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計,2005年全國31個省份中,涉及1,905個縣、2.6萬個鄉鎮,農保系統大約有干部近1萬多人。
四是老年受益保障不能兌現,保障水平低。很多參加早期農保的農民在年齡達到60歲后,每月領取以前規定的養老金的承諾不能兌現。
二、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采取個人、集體和國家等多方出資籌集養老基金并為老年人提供經濟幫助和服務、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項制度,并且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養老金還會相應增加。該制度的新穎性,首先在于各級政府和村集體逐步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每年安排專項資金對參保農民進行補貼,建立農民參保補貼制度。本文以成都為例,鑒于目前成都各區、市、縣經濟發展水準不一樣、政府財政負擔能力不一樣、農民基本生活水平也不一樣的狀況,成都于是按照一二三圈層分類劃檔逐步推進全市農村養老保險。
(一)從遠郊區縣——都江堰和金堂縣來分析。金堂縣從2007年6月1日最先按規定開始在三個鄉鎮進行農民養老保險試點,9月1日在全縣全面推開農民養老保險。2007年全縣GDP為79.1億元。農民人均純收入為4,690元。都江堰市從2007年8月初開始,分別選取了胥家鎮、崇義鎮各兩個村進行農民養老保險試點。2007年全市實現地區生產總值(GDP)116.2億元,農民人均收入從2001年的3,096元增加到2007年的5,300元。兩地屬于成都市第三圈層,經濟實力偏小。
(二)從近郊區縣——雙流縣和溫江區來分析。2007年雙流縣GDP為282.2億元,財政收入17.6億元,農村人均純收入5,000元。雙流縣是四川唯一進入全國百強縣的縣,在整個西部排名第二位。2008年全縣農民共計參保8,788人,其中從業年齡人員參保4,599人,非從業年齡人員參保4,189人,征收資金約1,200萬元。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必要性
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內涵及特點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法規,為保證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它包含以下兩層含義:第一,社會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后才自動發生作用的。判斷是否“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的標準,則視勞動者與生產資料是否脫離,或者對勞動者而言,參加的生產活動是否屬于其主要社會生活內容而定。另外,法定的年齡界限亦根據各國實際情況相應確定。第二,社會養老保險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因此,養老金在分配過程中不再遵循按勞分配或按需分配原則,而是依據勞動者的社會貢獻、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當時社會生產力水平來確定額度[1]。
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①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②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并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③國家可測算出未來大概的養老金開支,并根據某些既定標準來確定養老保險待遇;④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二、我國當前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經過了50多年的發展,歷經多次改革,目前,我國城鎮已初步建立了較高水平、較為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養老保險金基本實現了社會統籌,但由于我國城鄉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我國城鎮和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也不相同,農村養老保險從1991年開始試點,此后一段時期,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迅速開展,截止到2005年底,全國有近2000個縣開展了農村養老保險,5400多萬農民參保,積累基金達300多億元,已有200萬名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盡管如此,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存在著覆蓋面小、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少、保障水平低的特點,一個綜合的可持續發展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尚未形成,這樣,在土地初級保障的基礎上,絕大多數農民的養老缺乏保障,這不僅會加劇城鄉差距,而且也會釀成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在我國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三、在我國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是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高峰期到來的需要
國際上,一般把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超過10%的社會、或者將65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超過7%的社會叫做老齡化社會。目前,我國60歲以上人口已達到1.34億,超過總人口的10%。其中65歲以上人口1.1億,占總人口的8.5%,而且全國70%以上的老齡人口分布在農村地區,農村老齡化問題就顯得更為突出。更為嚴重的是老齡化速度在未來的30年間將持續加速,根據預測,2030年農村65歲以上老年人口的比率將上升到17.93%,比城鎮的比率高出4.8個百分點,因此,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而解決人口老齡化問題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解決好迅速增加、數量龐大的老年人口的老有所養。與發達國家“先富后老”不同,中國農村人口老齡化與經濟的發展水平不一致,絕大部分地區處于“先老未富”,甚至是“先老還窮”狀態,另一方面,西方發達國家人口總量較少,人口老齡化的負擔相對較小,而中國農村基數大,老年人口數量很多,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超過了整個歐洲各國老年人口之總和。因此,為了迎接農村人口老齡化高峰期的到來,使數量龐大的農村人口老有所養,就有必要適時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二)建立農村養老保險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現實要求
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就是要使工農差別、城鄉差別和地區差別擴大的趨勢逐步扭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飛速發展,城鄉居民生活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城鄉居民收入之比卻在不斷擴大,1964年中國城鄉居民收人比為2.2∶1,1978年為2.4∶1,到了1994年就達到2.87∶1,2001進一步上升到2.9∶1,2004年則為3.45∶1,目前仍有擴大的趨勢,而我國二元化格局下的城鄉養老保險差別也很大,以國家近年來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為例,2001年,占人口70%左右的農民的社會保障費支出僅占全國保障費總支出的11%,而占總人口30%的城鎮居民卻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的89%。人均占有方面,城市人均社會保障費455元,農民僅人均15元,相差近30倍;從覆蓋面看,城市已達90%以上,而農村只有2.4%。農村與城市之間的巨大差距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羈絆。要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城鄉和諧,就必須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通過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效實現國民收入再分配,逐步縮小城鄉差別和不公平,使社會穩定發展,達到國家的長治久安,才能從根本上保證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三)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土地和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徑
由于我國農村人多地少,農民人均擁有的土地數量有限,根據國土資源部日前公布的2005年度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顯示,我國人均耕地面積僅為0.093hm2,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加之城市化過程中耕地消失的速度快于農業人口消失的速度,土地的養老保障功能顯得更是脆弱。特別是在中國加入WTO后,我國農產品還要面臨世界低成本農產品的更大沖擊,其價格還有進一步下降的趨勢。相應地,農民從農業生產中獲取的收益也就難以得到保證。因此,單純依靠有限的土地已經難以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了,土地保障的作用正日益削弱。
我國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功能也正在弱化,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深入進行以及現代觀念的沖擊,我國農村過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漸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現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庭結構不斷簡化,家庭規模漸趨縮小。我國農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戶常住人口由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1994年的4.54人,每個勞動力負擔人口(含本人)也由2.26人減少到1.57人,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受到巨大沖擊。對于我國如此眾多的農村老人依賴自己不穩定的老年勞動收入來養老,農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確實是我們面臨的一個社會問題。因此,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土地、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徑,是廣大農民的迫切需要,它不僅可以保障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是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
(四)從西方歷史經驗看我國已經基本具備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
從一些歐洲國家的歷史經驗來看,丹麥、瑞典、葡萄牙與西班牙分別于1891年、1913年、1919年與1947年開始通過立法在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當時這四個國家的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僅相當于中國1999年可比值水平的79.3%、99.9%、46.6%與73.3%。歐盟15個成員國將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在時間上大致從20世紀下半葉到20世紀末完成。與這些國家當時的農業產出、人均收入等指標比較,我國整體經濟水平和農村經濟水平都達到或超過這些國家當時的條件[2]。另外,比照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國家,一般有兩個規律,一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滯后城鎮30-50年;二是農業占GDP的比重在3.1%-41%之間,平均為16.2%。而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于1951年,當時政務院頒布了《勞動保險暫行條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事實上已滯后城鎮50多年。2003年,我國農業GDP比重為14%,已經達到或超過了國際上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建立該制度時的比例。而目前我國政府財政收入保持年均高速增長,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后盾;同時,我國當前的財政支出結構中存在著社會保障支出不足的問題,這也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深入實施提供了潛在的經濟支持。因此,我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基本具備條件。
(五)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是保證經濟可持續穩定發展的必然選擇
黨的確立的在農村實行,極大地解放和發展了農村生產力,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鄉鎮企業異軍突起,帶動了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就業結構的變革,以及小城鎮的發展,農村已經初步構筑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經濟體制框架。從某種意義上講,農民是率先進入市場經濟的群體。市場經濟是一種競爭經濟,優勝劣汰是競爭的必然結果。農民不論亦工、亦農、亦商都必然要承擔市場風險。逐步在農村建立發展社會養老保險,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也是促進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要保證[3]。
由此可見,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們國家解決好“三農”問題的必要條件,對于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新農村、保持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也是目前需要迫切解決的一項重要任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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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內容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農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事業。
*、基本特點:(*)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以自我保障為主,不給政府背包袱;(*)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帳戶,農民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全部記在個人名下,屬于個人所有。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于個人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養老基金沒有互濟;(*)采取縣(市)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愿相結合的工作方法;(*)基金運營方式為儲蓄、購買國債,實現保值增值;(*)與城鎮養老保險比,農村養老保險沒有歷史包袱,是一項全新的事業;農村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較低。
*、參保對象:全體農民。我區村干、鄉鎮企業職工、民辦教師和“雙女戶”結扎對象。
*、管理部門:民政部門負責管理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對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和收支兩線管理,并實施財務監督。
二、*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過程和現狀
*區地處武漢北部,現轄*個街鎮場區,+圖面積*平方公里,總人口*萬人,農業人口*萬人。*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從*年開始啟動,近十四年來,有起有落,有轟轟烈烈的時候,有停滯不前的時候,有萎縮滑坡的時候。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為保障農民“老有所養”,預防人口老齡化帶來的沖擊,以及穩定村干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啟動發展階段(*年—*年):*年我區被列為全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縣(區),全武漢市有*個。*年當年實現參保農民*人,征收基金*萬元,*到*年每年平均征收基金近*萬元,到*年底參保人數達*人,基金達*萬元。農村養老保險工作開展較好,其主要原因有五:(*)國家大力推行,給予了政策上的扶持。*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號)將武漢市列為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重點地區。以后民政部又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關于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年,民政部公布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方案》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保險對象、保險費交納和領取、保險資金的籌集、基金的管理等問題作出了規定,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提供了制度保障。(*)政府積極引導。我區將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納政府工作目標,并將農?;鹫魇杖蝿辗纸饴鋵嵉洁l鎮政府。(*)民政部門高度重視,將農村養老保險工作作為中心工作之一,并在各鄉鎮民政辦增設*—*名專職工作人員。(*)工作經費較為充足。根據民政部民辦發[*]*號文件,可以按當年收取的保險費總額的*%提取管理服務費。*到*年提取了管理費*多萬元,一是作為農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經費,二是作為鄉鎮完成基金征收任務的獎勵,極大地提高了工作人員和鄉鎮的工作積極性。(*)養老保險承諾利率較高,*年——*年*月為年復利*.*%,*年——*年*月為年復利*%,*年——*年*月為年復利*.*%,利率較高較好地調動了農民參保的積極性。
*、調整整頓階段(*年—*年):*年,國家發現農村養老保險存在基金擠占挪用、違規投資、鄉鎮和村截留保費、基金保值增值難等問題,決定對農村養老保險進行整頓規范,一是將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由民政部門移交到勞動部門管理,二是不得從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管理費,三是清理整改基金違規問題。一方面由于工作關系未理順(民政部門至今未移交工作到勞動部門),工作經費無著落(按財政應將農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經費納入預算,但由于農保工作人員太多,我區鄉鎮*人,財政壓力較大,并未將此列入預算),另鄉鎮于*年開始機構改革,農保工作人員進行了精簡,區民政局只承認了退休的*人,使農保工作的正常開展受到了極大的影響;另一方面,*年由于銀行利息大幅度降低,國家為了化解基金保值增值風險,對養老保險的利率進行了調整,*年*月降為*.*%(*年*月降為*.*%),影響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年省政府對養老保險進行了專題研究,決定“在農村養老保險整頓規范階段不再接受新業務”,至此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處于停滯階段。
*、停頓、半停頓階段(*年—*年):由于受國家管理體制改革、利息持續下調和中央對農村養老保險政策變動的影響,到*年出現了退保人員增加、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方面的困難,近三年來基金當年收不抵支累計達*萬元,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農民繳費收入很少,沒有新的業務發生,養老保險工作處于停頓、半停頓狀態。
目前我區的農村養老保險現狀可以概括為:低水平、窄覆蓋、功能弱、效果差、農村養老保險工作陷于停滯不前的局面。截止目前為止,參保農民*人,退休人員*人,月支出養老金*.*萬元,人月平養老金水平為*元,高的達*元,低的只有*.*元?;鹄塾嬍杖脒_*萬元,其中:繳費收入*萬元,利息收入*萬元,累計支出達*萬元,滾存結余*萬元。
三、存在的問題
*農村養老保險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保險覆蓋面窄。據統計,我區農業人口為*萬人,而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只有*人,占農業人口的*.*%。從參保對象看,只有部分村干部、鄉鎮企業職工、民辦教師和“雙女戶”結扎戶參加了農村養老保險,而其他廣大農業人口均未參加養老保險,基金共濟性較差,抗風險能力較低。
(二)管理較為松散。從我區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現狀看,我區農村養老保險目前正處在停頓、半停頓階段。在管理機構、政策宣傳、組織實施、基金管理等方面均未形成完成的管理體系,只是靠著慣性的作用,維系著目前的現狀。一是管理機構沒有理順。*年國家要求農村養老工作全部移交到勞動部門,但到現在仍未移交,致使管理職能不明,工作不得力。而且由于我區農村養老保險專職工作人員少,管理服務難到位。現在各街鎮原有*名專職工作人員都已取消,區民政部門的專職人員也兼職做其它工作,使養老保險的日常管理較為松懈,對退休人員更是談不上進行生存調查,難以避免死亡后虛報冒領,造成基金損失。二是政策宣傳和組織實施力度不大。農村養老保險對保障農村老齡人“老有所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我區推行農村養老保險的工作力度不大,農民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存在種種疑慮和擔心,全區僅有*%左右的農戶贊成推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而真正愿意交納養老保險基金參保的農戶不到*%。三是制度建設真正不完善。由于農村社會保障體制尚未確立,社會保障尚未立法,更沒有形成法律體系,使農村保障工作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特別是民政部頒布的《方案》過多地考慮到農民的保險觀念不強而農民參保“自愿性”,資金籌集上堅持“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可以認為,這種保險模式基本不具備社會保險的含義,而是較多地體現出商業保險的特征,政府扶持職能缺失,不利于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
(三)政府扶持功能弱化。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規定,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為:“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但在上述三個渠道中,除了對個人繳費規定了具體標準外,其余兩個渠道都缺乏硬約束。在經濟不太發達的地區,普通農民很難享受得到集體補助。而《方案》又沒有對國家的責任通過約束性的規范加以具體規定。據統計,我區只有少數村干部由村進行了補助,其它大多數農民未得到村級補助,而政府更是沒有投入資金給予扶持。這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沒有穩定的資金支持的情況下,很難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險。
(四)保障水平偏低。根據測算,如果按照《方案》設定的最低繳費標準*元/月繳納保險費,*年之后,每月可以領取養老金*.*元,*年后,每月可以領取養老金*.*元,這很難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調查表明,大部分參加保險的農民都選擇了較低標準繳費,從而導致退休后退休金水平極低,我區目前退休*人,人月平養老金水平為*元,高的*元,低的只有*.*元,有*%的低于*元,很難保證“老有所養,老有所靠”了。不僅如此,《方案》沒有按照國際通行的養老保險測算模式進行保險費和養老待遇的設計,養老金一經領取終身不變,使《方案》很難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經濟生活的快速變化。
(五)農民參保意識差。受傳統思想的影響,在農村養兒防孝的思想還大量存在,特別是在目前農村經濟基礎薄弱,農村家庭現金收入增長緩慢,增收困難,文化生活缺乏,束縛了農民思想認識的發展,形成了封閉落實的思想,特別是在一些僻遠的山區,由于受傳統的思想影響較深,與城市相比在思想認識上形成了差距,他們往往只注重眼前利益,卻忽視了近期生存的艱難性和風險性,即便有些意識到了全區養老保險的重要性,卻因為對農村養老保險了解不多,知知甚少,對農村養老持懷疑態度,因此,也不愿意參加。農民參保的態度和對養老保險認識的程度,直接決定了農村養老保險在農村的發展空間和前景,而目前農民表現出的參保意識淡漠、參保的積極性不高,正是目前農村養老保險出現擴覆不力、征收困難的真正原因。
四、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方向和對策
目前,我國尚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較低,農村社會保障能力相對較差,在這種情況下,建立適應經濟發展水平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便成了各級政府急待解決的重大戰略問題。從我國現在的經濟發展水平看,農村推行社會養老保險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既要積極,又要穩妥,不能急于求成。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村養老保險工作。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五個統籌”的要求,各級政府要按照統籌城鄉經濟協調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思想,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從組織領導、經費保障、理順部門關系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不斷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合理引導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開展,把這項服務農民、服務農村的工作做好做實。
*、堅持“強制投保為主、自愿投保為輔”的原則。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充分體現社會保險的強制性特征,凡達到全國農村平均收入水平以上的農民必須投保;同時,也應該考慮到全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對收入在全國平均水平以下、貧困線以上者鼓勵投保。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推進,可以按人群和地區分類、分步進行。首先在農村的不同人群中分類推進,如鄉鎮企業職工和民辦教師,強制其必須參加保險;其次在較為富裕的地區,一方面要加大政府資金的示范效應,另一方面也要逐步強制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然后逐漸擴展到其他地區。
*、積極擴大農村養老保險的籌資渠道。一是從扶貧資金提取一部分。我國農村開發式扶貧已經取得了顯著成績,*年以后基本解決溫飽問題后,農村扶貧資金的使用方向應該進行必要的調整。隨著國家經濟形勢的不斷好轉,加之絕對貧困的消失,逐步轉移并加大財政對農民養老的支持應該是可行的。二是從國家財政收取的個人所得稅、財產稅、消費提取一部分。三是從農村稅收中提取一定比例。農村稅收包括對鄉鎮企業、農村個體工商戶以及農民個人征收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等。四是部分先富起來的農民交納一部分。農民個人年收入達到一定水平,可按適當比例繳納保險金。受保個人做一定奉獻,也是國際社會保障制度通行的原則。不過,要以農民的收入達到一定的高度為條件,而且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加大“三農”投入,逐步改善農村軟環境。“十一五”規劃明確要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那么在這個五年計劃里農村必須將有著翻天覆地的變化,如何改變農村貧窮落后的面貌,如何改變農村落后的精神風貌,這既是擺在政府面前的一道難題,也是我們財政部門急需解決的財政分配問題。要從農村基礎設施入手,加大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力度,結合區的“家園建設行動計劃”,大力發展農村公共事業明顯改善廣大農村的生產生活條件和整體面貌。加大農業收入力度,促進現代化農業建設。加快農業科技進步投入,調整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加大農業設施建設,為農民增收夯實基礎。農村經濟綜合水平提高了,就會促進農民思想意識的提高。增加對農村養老保險重要性的認識,也就會積極參加養老保險。
(一)養老保險財政投入相對較小,保障水平不高我國資金投入在農村養老保險方面過低,導致保障水平較低的現象出現。由于我國現行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主要是參保人按不同檔次繳納費用,國家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等到參保人到達規定年齡后,國家按月發放養老金,養老金的數額很大程度上與自己所繳納的費用數額相關。有些參保人員繳費檔次過低,到60歲后領取的養老金不能很好地滿足參保人的基本生活。
(二)養老保險資金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問題我國養老保險資金管理存在著一些不足,資金保值增值的途徑單一。農民領取的養老金與城鎮職工、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差距較大,農村養老保險保障相對較弱。
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保證及改進措施
(一)加強農村養老保險的普及,加大農村養老保險的投入國家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投入相對較小,而我國農村老齡化人口日益增多,農村養老保險的保障程度遠遠不能趕上農村人口老齡化的速度。要想穩定農村人口生產生活,提高農村人口的社會福利和保障,就必須加強農村養老保險的普利程度,并且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的資金投入,提高農村老年人口的養老保障程度。
(二)加快法制建設,使農村養老保險有法可依現在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不夠完善,法制化程度不高,而且農民對養老保險認識不夠深入,這就給一些人員有空隙可鉆,養老保險資金不能夠切實利用,甚至被貪污、挪用。所以應該加快進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制建設,使其有法可依,減少腐敗的現象出現。
(三)家庭養老與社會養老雙管齊下一直以來我國傳統觀念是使老人“老有所養”,并且主要是依靠家庭養老的形式來實現,可是現在我國貧富差距越來越大,大多數農村人口生活壓力較大,許多家庭對老人的贍養出現較大的困難。所以我們要加強社會養老的制度建設,做到家庭養老與社會養老雙管齊下,保障農村老年人群能夠得到更好的贍養,生活質量更高。
三、結束語
關鍵詞:養老保險 欠發達地區 政府作用
一、貴陽市農村養老保險面臨的現狀
我國各地區的社會保險制度由于社會歷史發展、經濟水平和社會傳統的不同造成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地區差異化,但就各地的社會保險制度都有一個共同的目的,都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國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以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貴陽市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面臨的現狀如何?現從三個方面來做一個簡要分析。
1.貴陽市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現狀
貴陽市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現狀是人均耕地少,地貌復雜,第一產業從業人口下降速度慢,人均產值低。貴陽市2004年年末總人口350.85萬人,其中農業人口185.78萬人,占全市人口數的53%。全市土地總面積804667公頃,其中耕地288979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35.91%,全市每個農業人口占有土地6.9畝,不足全國平均值的一半,農業人口人均耕地2.55畝,為全國平均值的三分之二,且多屬高原丘陵,不利機械化操作。據統計資料顯示,2004年全市第一產業完成增加值31.77億元,占本地區國內生產總值(即GDP)443.63億元的7.2%,不難看出農村的人均產值不高,農業生產的經濟效益相對較差。
2.貴陽市農村居民經濟收入現狀
貴陽市農村居民的經濟收入總的來說是收入偏低,保障水平偏低,城鄉差距大。據統計資料顯示,全市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3509元,僅占城市居民可支配人均收入的31.25%,不足三分之一,可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之大。全市農村居民用于日常生活消費的恩格爾系數達0.44。2008年貴陽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為200元/人月,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最高的兩城區為140元/人月由此可見,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異。
3.貴陽市農村養老現狀
貴陽市農村居民養老是以家庭養老為主,輔之以少數集體養老、儲蓄養老、征地補償養老、房屋出租養老、困難救助和低保養老。貴陽市農村目前社會養老模式仍以家庭養老為主,占63.1%以上;農村經濟的相對落后,長期以來農民收入只能維持基本生活需求,絕大多數邊遠地區的農民根本談不上存錢,當農民進入老年,靠儲蓄積累養老的為16.2%;參加城鎮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鄉鎮企業為數不多,這一人群屬于養老無保障之列。隨著農村社會老齡化的到來,農民養老問題逐步凸現,已到了必須研究解決、刻不容緩的地步。
二、貴陽市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結合貴陽市農村的現狀,要建立貴陽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面對和解決好四個方面的問題。
1.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差異
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是造成城鄉社會經濟發展嚴重失衡的根源。長期以來優先發展工業的思路決定了城鄉發展的差異,貴陽市城鎮人口和農村人口大體各占一半,但2007年第一產業增加值還不到第二產、第三產增加值的8%,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農民純收入的3.2倍,城鎮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人均200元/月,是農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人均70元/月的2.8倍。
2.農業產業結構的差異
解決“三農”問題的落腳點是提高農民收入,而關鍵在于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實現以農為主,多種經營。盡管近幾年我市緊緊圍繞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穩定這一目標,促進了農業生產的全面發展。但農、林、牧、漁、服務業的結構不均衡,貴陽市的地形地貌又不適合大型機械的使用,就農業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而言不能形成規模,集約化、機械化、產業化程度低,生產效率和生產效益很難得到大幅度提高;二是種植面結構不合理,圍繞省會中心城市服務的多種經濟農業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3.不同區域的差異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影響
由于貴陽市城市規劃、地理等方面的因素,貴陽市不同區域的農村各方面差異都較大。在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時候,對處于不同區域農村應該區別對待。不同區域經濟差異的影響。貴陽市經濟目前呈放射狀,由城市中心向邊遠農村逐漸減弱,經濟區域差異十分明顯。
4.資金籌集方面存在的問題
按照目前國家制定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指導性政策框架,基金主要依靠參保農民的繳費,農村養老保險需求水平相對較低,但是如果考慮到城市化、社會發展、生活水平提高等多種因素,考慮到今天為自己的晚年生活投保的人在二十、三十甚至四十多年后進入老年期時的經濟、社會背景,現在交納的數額很少的養老保險金,就會出現養老保險養不了老,保不了險的情況。如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不進行補助,其差異性和不公平性是顯而異見的,直接影響農民的參保積極性。如果要讓絕大部分農民參與到社會養老保險中,政府的財政補助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財政支出的加大,會影響到社會各個方面,而不僅僅是農村這一塊。
三、解決貴陽市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矛盾的建議
1.大力發展農村經濟,提高農民收入
筆者認為,要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抓住發展經濟這個主線。政府應結合貴陽市農村的實際情況,讓城鎮帶動農村發展,從政策、經濟、財政上全面扶持,即使暫時減緩城鎮的經濟發展,也要千方百計先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只有農村的經濟發展了,農民收入提高了,特別是偏遠、困難地區的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的繳費承受能力才能提高,農民退休后的養老待遇才能增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才能健康發展,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才能持續。反過來,隨著農村經濟的蓬勃發展,國家和地方財政支持的份額逐漸減少,又能有力的促進城鎮經濟發展,使城鎮能全面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2.完善農村社會保險的地方性法律體系
以立法形式明確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為保證農村社會穩定,根據貴陽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本著社會公平的原則,對農村老年群體實施的社會保障,是作為調節社會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立法步伐,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各項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穩定性。最后,應建立健全養老保險法律的監督機制,以確保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運營的規范性,防范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并通過合理運作使其不斷增值,以更好的滿足農村社會養老制度建設的需要。
【關鍵詞】養老保險,農村,現狀
一、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者因年老喪失了勞動能力的情況下,能夠已發貨的經濟收益,物質上幫助和生活服務的社會保障制度。養老保險的主題是國家和政府,通過立法的手段執行,受益人是勞動者,主要滿足的是實現為老年人提供經濟收入保障的功能。
二、建設農村養老保險的意義
養老保險作為社會的一個基本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更加側重于養老的經濟保障功能,在全社會范圍內分散養老風險,盡管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還沒有覆蓋到所有的廣大農民,但是在農村開展養老保險具有深遠的意義。
(一)實現社會穩定。據有關數據顯示,從社會保障支出來看,全國80%左右的農民社會保障支出只有5%,且人均占有社會保障費用是農村人口15元,城市居民455,元,相差30倍,而覆蓋面積,城市已達到90%,農村只有4%,這種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均衡,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加大了城鄉經濟差距。在農村開展養老保險,有助于縮減城鄉經濟差距,減小農村經濟壓力,調節收入分配,緩和社會矛盾,實現社會穩定。
(二)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21世紀,我國逐漸進入了人口老齡化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的醫療衛生事業取得了很高的成就,國民壽命平均大大延長,且在解放后三十年沒有實施計劃生育政策,致使我國現在逐漸進入了老齡化階段,現在的社會問題就是老齡化問題嚴重,且農村60歲以上的老人已經超過了農村總人口的10%,據資料統計,農村每8個勞動力供養一個老人,到了2050年,每兩個半勞動力就要供養一個老人。且隨著外出務工人員的增多,“空巢老人”越來越多,農村老齡化問題已經逐漸發展成為一個社會性的大問題。在農村開展養老保險工作,一方面可以緩解現在我們所面對的老齡化問題,另外一方面也是在未來的養老問題做投資,提供解決策略。
(三)促進城市化快速發展。過去農民的主張是“養兒防老”或者是依靠土地解決自己的養老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結構轉型。在農村開展養老保險可以弱化和代替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土地作為生產要素通過市場機制得到有效配置,加快農村土地流轉,促進農村城鎮化快速發展。
(四)促進農民的消費需求。作為最基本的社會保障制度,養老保險解決了農民的養老問題,為農民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后顧之憂,穩定了農民的心理預期,激發了潛在的購買力。
因此在農村開展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義重大,我國要實現建設“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的目標,就必須從廣大農民的利益出發,解決農民的基本社會保障,開展養老保險工作,是實現農民小康的重要一步,也是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工作。
三、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現狀概述
(一)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現狀。自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加快了建立以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成真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主題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隨后,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出后,國家更是重視占全國人口80%的農村人口,在十七大報告中指出:“要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達到老有所養,老有所依。“強調了養老保險的重要性。
(二)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問題產生的原因
1、農村經濟落后是導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目前狀況的最基本原因。由于農業本身是第一產業,創造社會財富的效果沒有其他產業那么明顯。根據有關數據顯示,我國農業從1952 年 到 1990 年為國家工業的發展提供了一萬億元的資金,平均每年高達 250 億元。可見我國農業對國家工業化積累的“有形”付出是多么的巨大,但農業在付出的同時,得到的卻很少。我國財政投入長期以來偏重于工業和城市,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文化、教育、衛生事等社會 事業發展嚴重滯后。一方面是高付出,一方面是低投入,這中間的“隱形”貢獻更為巨大。
2、立法的滯后。農村社會保障法尤其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的缺失立法的滯后,國家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于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
而通過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目前,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也只有 1992 年 1 月 3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公布施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 (試行)》 而且國家也沒有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及時地對法律作出調整,使得一系列不良后果出現,很大程度上影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完善已經越來越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因此,應與時俱進的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規,盡快制定出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并使其成為全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受到法律保護。
四、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