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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申請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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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申請書

第1篇:拆遷申請書范文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辦法

    為及時公正地處理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簡稱房屋拆遷爭議),依法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一、本市市區范圍內(蕭山區、余杭區除外)已領取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房屋或其他設施拆遷爭議的裁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爭議,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對房屋或其他設施的拆遷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宜,經協商達不成協議而產生的爭議。

    二、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是杭州市區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的裁決機關;杭州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受市國土資源局委托,負責杭州市區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的具體工作。

三、裁決房屋拆遷爭議,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確保爭議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平等,保障爭議當事人平等行使權利。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房屋拆遷爭議,可按本辦法申請行政裁決,也可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事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因被拆遷人拒絕搬遷而發生爭議的,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當事人申請裁決,應當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或者經批準的延期期限內向裁決機關遞交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正本1份,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遞交申請書副本。

    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請人基本情況;(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三)拆遷依據;(四)被拆遷房屋及人口情況;(五)爭議內容;(六)拆遷爭議的協商過程和協商結果;(七)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申請人為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請人基本情況;(二)被拆遷房屋及人口情況;(三)爭議內容;(四)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六、申請人應當就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和有關材料。提供的證據和有關資料是復印件、影印件的,需向裁決機關提供原件以供核對。

    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資料:(一)房屋拆遷許可證;(二)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的權屬權源文件;(三)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四)經批準的拆遷方案;(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六)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資料。

    申請人為被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資料:(一)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的權屬權源文件;(二)戶籍資料;(三)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四)合法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五)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資料。

    授權委托書必須寫明委托的事項和權限,并由委托人簽名蓋章。

    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據、資料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七、裁決機關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和有關證據、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并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爭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屬《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受理范圍的;(二)爭議事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已經作出判決、裁定的;(三)同一事實和理由已經裁決再次申請的;(四)超過經批準的拆遷范圍或者拆遷期限拆遷的;(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的證據、資料明顯不全或不符,且申請人拒絕補正的;(六)已經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七)拆除自有房屋,與使用人之間的爭議;(八)依據有關規定決定不予受理的其他爭議。

    裁決機關受理一方當事人的房屋拆遷爭議申請后,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且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裁決機關應當終止裁決。

    八、裁決機關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房屋拆遷爭議答辯通知書及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爭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答辯狀和有關證據、資料。被申請人不答辯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九、裁決機關在作出房屋拆遷爭議裁決之前,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本規定作出裁決。

    十、調解以調解會議的形式進行。裁決機關應當在調解會議召開前2個工作日向當事人發出調解會議通知。裁決機關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參加調解會。

    申請人不參加調解的,視作撤回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被申請人不參加調解的,終止調解,裁決繼續進行。

    十一、調解會議按以下程序進行:(一)主持人宣讀會場紀律和調解工作要求;(二)聽取申請人陳述意見;(三)聽取被申請人陳述意見;(四)聽取有關單位意見;(五)質證證據,核實資料;(六)主持人依據拆遷法規和有關規定,提出調解意見;(七)詢問爭議當事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調解意見,由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事項,或者終止調解。

    十二、當事人在主持人的調解下,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應在5日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申請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3日內,向裁決機關遞交終止裁決申請,裁決機關終止裁決。

    當事人經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或者終止調解的,裁決機關向有關當事人發出《催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通知書》。

    當事人不能在《催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通知書》規定的限期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裁決機關依法作出房屋拆遷爭議裁決。

    十三、裁決機關可以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協助調查,需要時應出具證明。有關單位或個人出具偽證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裁決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現場勘查的,應當通知爭議當事人到場,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助。現場勘查應當制作勘查記錄,并由參加勘查的人員簽字或蓋章。

    十四、對房屋用途、面積和常住戶口人數的異議,裁決機關可以依據有權機關提供的有效文件確認。

    當事人對評估金額有異議,應當先由原評估機構進行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由裁決機關委托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價格評估技術委員會進行鑒定或者重新評估。

    對房屋結構及其他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由裁決機關委托法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裁決機關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部門鑒定。

    重新評估和鑒定的結果經裁決機關審查認可,作為裁決的依據。

    當事人要求復核、鑒定或者重新評估,必須書面申請,相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一方承擔。

    十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決定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在裁決過程中因發現新的事實需要查證或者需要爭議當事人補充證據,經裁決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裁決機關應當將中止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十六、裁決機關作出裁決決定的,必須制作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單位名稱)、?。ǖ兀┲返然厩闆r;(二)拆遷審批基本情況;(三)爭議的內容、爭議各方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四)調解的過程和結果;(五)裁決機關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六)裁決的依據;(七)裁決的具體內容;(八)訴權;(九)裁決機關;(十)裁決時間。

    因被拆遷人拒絕評估造成無法確定被拆遷房屋面積和價值的,可裁決搬遷的具體期限,并就補償安置事項作出原則性裁決。

    十七、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等有關文書應加蓋裁決機關公章或者裁決機關拆遷爭議裁決專用章。

    十八、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由裁決機關采取以下方式送達:(一)直接送達;(二)留置送達;(三)委托送達;(四)郵寄送達;(五)公告送達。

    送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須有送達回證或者其他有效憑證。

    十九、爭議當事人對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已給予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過渡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且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由裁決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且在訴訟期限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決機關可以在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十、申請法院先予執行、強制執行或者申請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的,拆遷人必須依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向被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或者作出安置措施,并由裁決機關對拆遷補償安置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手續。

    實施強制拆遷前,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依法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二十一、裁決機關承辦人員在履行公務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第2篇:拆遷申請書范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鎮和工礦區(以下統稱城鎮)的所有房屋,但外交領事館、軍隊營房除外。

第三條 辦理房屋登記,發放《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房屋他項權證》的工作,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房地產管理機關(以下簡稱房管機關)負責。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應辦理所有權登記,經核實后,領取全國統一制定的《房屋所有權證》,其房屋所有權即為確認;因房屋所有權或其他事項發生變更時,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共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由共有代表人收執,他共有人發給《房屋共有權保持證》。

設定他項權利的房屋,發給《房屋他項權證》。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應新自向房管機關申請登記(屬全民所有的房屋,所有權歸國家,由使用單位代表人申請登記,集體所有的房屋由單位代表人申請登記)。不能親自申請者,應用書面形式委托人申請登記。房屋所有人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國外的,其委托書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公證。

申請者應以真實姓名申請登記。

第六條 未經房管機關登記確認所有權的房屋,所有人應取得所有權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并按下列規定提交證明文件,申請辦理確認所有權登記:

(一)新建的房屋,提交房屋所在地有關部門批準的土地使用證、建設許可證和建筑圖紙。

(二)解放初期按系統接管,后經主管部門復查符合政策規定的房屋,提交接管的文件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落實政策退回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市、縣落實房屋政策部門出具的證明。

(四)拆遷后補償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拆遷補償協議書或拆遷單位出具的證明。

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當事人應在所有權轉移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并按下列規定提我證明文件,辦理轉移所有權登記:

(一)繼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遺產繼承證書。

(二)購買的房屋,提交出售單位出具的證明或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交易所認證的買賣合同。

(三)受贈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贈與書,由受贈人、贈與人共同申請。

(四)交換的房屋,提交雙方原《房屋所有權證》和交換房屋協議書,并由雙方共同申請。

(五)分家析產或分割、合并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分家析產協議書或分割、合并財產協議書,并由各方共同申請。

(六)機關事業單位通用房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應提交其所屬省、市(地)、縣(區)領導機關的證明文件和原《房屋所有權證》。國營企業的房產發生轉移,應提交其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和原《房屋所有權證》。

第八條 因債權債務關系而發生房屋典當、抵押的,雙方當事人應在典當、抵押的契約、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有債權債務的契約、合同,申請辦理他項權利登記。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內容與實際事項不符的,當事人應在得知或應當知道需要更正事項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并按下列規定提交證明文件,辦理更正登記:

(一)需更正所有權人姓名的,提交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和原《房屋所有權證》。

(二)需更正房屋地址、面積等,提交有關的證明和原《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條 因擴建、翻建使房屋結構、面積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在竣工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所在地有關部門批準的建設許可證、建筑圖紙、土地使用證,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房屋倒塌、拆除或他項權利消滅的,當事人應在得知需注銷事項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并按下列規定提交證明文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一)拆除房屋者,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有關部門批準拆房的證明。

(二)房屋倒塌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證實房屋倒塌的有關證明。

(三)他項權利消滅的,提交原《房屋他項權證》,并由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申請。

第十二條 按本辦法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辦理有關房屋登記的期限,當事人居住在香港、澳門地區的為三個月,居住在臺灣地區或國外的為六個月。

第十三條 遺失《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房屋他項權證》者,當事人應登報聲明作廢,并以書面形式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新證書,按規定交納費用。

第十四條 房屋登記程序:

(一)申請人按規定提交申請書和有關證明文件,經房管機關初審合格的,開具收件收據。

(二)需進行查丈的,由房管機關派員會同申請人到現場查丈。

(三)經復審申請事項屬實,手續完備的,給予登記。

(四)發給有關證書,收繳注銷舊證書。

(五)按規定收取登記費和查丈費。對逾期登記者,每月加收百分之二十的登記費。

第十五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暫緩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發生糾紛尚未解決完畢的;

(二)違章建筑未經處理完畢的;

(三)房屋所有權不清或證件不全的;

(四)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人,由房管機關代管的;

(五)其他需要暫緩登記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房管機關經查實后得撤銷房屋登記或吊銷有關房屋所有證書,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人申請房屋登記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以假姓名申請登記的;

(三)涂改、冒領《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有關證明、證件的;

(四)用非法手段申請登記,侵占他人房屋的;

(五)經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房屋登記或吊銷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六)其他有吊銷《房屋所有權證》或撤銷登記必要的。

對偽造房屋所有權證書者,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申請人對第十五、十六條規定的處理不服者,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申請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者,可在接到復議通知之日起七天內向上一級房管機關申訴。

各級房管機關應在接到申請復議或申訴之日起三十天內作出答復。

第十八條 本辦法頒布前:已領?。ǚ课莓a權證》者,須在本辦法頒布后辦理換證登記手續,并按規定繳納換證費;未辦理確認所有權登記者,應按規定期限辦理登記,繳納登記費。具體換證、登記辦證期限由各市、縣的房管機關決定。

逾期辦理換證者,每月加收百分之十的換證費。逾期辦理登記者,按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五款辦理。

第3篇:拆遷申請書范文

    建住房[2003]252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房地局、規劃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了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建設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履行行政裁決職責。

    第四條 行政裁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五條 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裁決申請書;(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三)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四)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五)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七)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八)其他與裁決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 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裁決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四)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與行政裁決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具體標準、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一)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的;(二)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三)拆遷當事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后發生合同糾紛,或者行政裁決做出后,當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四)房屋已經滅失的;(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對裁決申請不予受理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經審核,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裁決受理通知書;申請裁決資料不齊全、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當場補正。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

    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并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二)審核相關資料、程序的合法性;(三)組織當事人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四)核實補償安置標準。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家評估委員會進行鑒定,并以鑒定后的估價結果作為裁決依據。鑒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五)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裁決。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當予以確認。書面裁決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 行政裁決工作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應當回避。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一)發現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二)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三)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需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裁決的;(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中止的情況。

    中止裁決的因素消除后,恢復裁決。中止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一)受理裁決申請后,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的;(二)發現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裁決當事人的;(三)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15天之內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未表示參加裁決或放棄參加裁決的;(四)申請人撤回裁決申請的。

    第十四條 行政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出裁決,應當出具裁決書。

    裁決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三)裁決的依據、理由;(四)根據行政裁決申請需要裁決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五)告知當事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復議期限、起訴期限;(六)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名稱、裁決日期并加蓋公章;行政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五條 裁決書應當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或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行政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第十九條 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第二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二)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三)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四)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五)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六)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七)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依據強制拆遷決定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第二十二條 行政強制拆遷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第二十三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行政強制拆遷執行人員違反本規程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警告;造成錯案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錯案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在實施拆遷中采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者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由所在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并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4篇:拆遷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建設部《房地產估價規范》、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和《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城區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建設、舊城區改造、改善城市環境和居民居住條件,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人。

第五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合理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棗莊市建設委員會是棗莊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

棗莊市城建開發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棗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管理工作。

滕州市建設局負責轄區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七條計劃、規劃、國土資源、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被拆遷人所在的單位和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八條區(市)政府、市高新區管委會要編制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市建委會會同市發展計劃委審核后,由市政府上報省審批,沒有列入年度拆遷計劃的項目不得實施拆遷。

第九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十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根據不同項目,提交下列相關資料:

(一)房屋拆遷申請書;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六)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經濟適用房等建設項目還需提供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第十一條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將有關內容在拆遷范圍內公示,并告知居民依法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后,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拆遷管理費;不符合條件或不予批準的,應在審查期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退回申報材料。

第十二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拆遷人自行拆遷的,應當經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委托實施拆遷的,凡拆遷居民戶數在200戶以上或者拆遷總費用在2000萬元以上的項目,都要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拆遷單位,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實施監督管理,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委托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或者變更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被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接受委托拆遷。

第十三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拆遷工作人員應當經過有關法律和業務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省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崗位證書方可上崗;未持證上崗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有權拒絕與其商談拆遷事宜。

第十四條拆遷人申請拆遷時,用于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足額到位,并存入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并監督使用。拆遷人提供的用于房屋補償的房屋可以折價抵減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由棗莊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五)公安機關辦理的居民戶口遷入或者居民分戶。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期限不得超過1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拆遷人必須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暫停期間辦理的有關手續一律無效,辦理機關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項目名稱、拆遷許可證號、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搬遷期限、過渡期限、補償安置方式等情況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拆遷人應當在拆遷現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安置房情況、拆遷工作流程、補償結算辦法、拆遷實施單位和評估機構名稱以及上崗人員名單等內容,并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遷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八條在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當事人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就拆遷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面積誤差范圍和處理方式以及各自違約責任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九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拆除的施工企業訂立拆除合同,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拆除工程15日前,持有關資料報建筑業管理部門備案。房屋拆除應當由具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企業承擔,施工企業應當編制拆除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確保房屋拆除中的人身、財產安全。施工企業負責人對拆除施工安全負責。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除后30日內憑拆遷許可證辦理房屋注銷登記手續,繳銷原房屋權屬證書。拆遷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項拆遷活動的檢查、驗收。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三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遷補償方式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補償,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拆遷公告后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附屬物以及裝修等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按照棗莊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區位價和各類房屋重置價,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結構、建筑面積、朝向、新舊程度等因素,參照市場成交價確定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拆遷非住宅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所處的不同位置和用途,依據《房地產估價規范》規定的評估方法,確定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

第二十六條拆遷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補償房屋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由同一估價機構按照同一估價方法確定其市場評估價(補償房屋建筑單體造價為重置價)。補償房屋的建筑面積與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結算差價;超出部分按照市場價格交納購房款。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補償。

第二十七條被拆遷人與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為同一人并實行貨幣補償的住宅房屋,拆遷人付給被拆遷人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拆除公益事業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拆遷人應當按照原規模予以重建或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九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或者房屋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補償,補償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條非住宅用房的確定,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用途欄內標明“營業”或者“生產”等字樣;

(二)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有正常納稅記錄;

(三)房屋所有權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生產的地點、時間相一致。

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拆遷非住宅房造成停產、停業并實行房屋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支付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拆遷因無產權關系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考證產權的合法所有人和因產權關系正在訴訟的房屋,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解決的,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先行拆除。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待產權明確后按本辦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向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后,方可給予補償。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第三十五條對被拆遷人人均建筑面積低于我市住房解困標準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進行補償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積未超出解困標準的部分,應當交納超面積安置費;超出原建筑面積又超出解困標準的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被拆遷人解困家庭人口的認定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拆遷范圍內的戶口;

(二)戶內人口無其它住房。

第三十六條補償房屋不是現房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過渡期限為建設工程的合理工期加上1至2個月的準備期。在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用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因拆遷人責任造成延長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月加倍付給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但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不增加逾期費。

第三十七條新建住宅樓房回遷安置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時,應當本著先簽協議先選房的原則,在確定的安置房源范圍內進行安置。對烈屬、殘疾人和孤寡老人視具體情況在樓層安排上給予適當照顧。

第四章拆遷評估

第三十八條被拆遷房屋的評估,由依法成立的具有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單位評估。

第三十九條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評估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未經公示的評估機構,不得接受房屋拆遷評估委托,不得從事房屋拆遷評估工作。

第四十條評估機構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共同協商確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選擇評估機構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組織抽簽確定,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3日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評估機構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委托人應當與評估機構簽訂書面拆遷評估委托協議書。協議書簽訂之日起10日內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委托協議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托方、受托方(評估機構);

(二)委托估價目的、估價范圍、估價時點;

(三)評估報告出具方式、交付時間;

(四)委托方、受托方的權利、義務;

(五)評估費用、支付方式;

(六)違約責任;

(七)委托雙方認為應當訂立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程序以及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評估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進行評估。

第四十三條房屋拆遷評估的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但拆遷規模大、分期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估價時點。

第四十四條拆遷估價人員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拆遷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實地查勘記錄由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者拒絕評估,影響拆遷正常進行的,評估機構可依據房屋的權屬資料、房屋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進行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作出說明,同時提供第三人的證明。

第四十五條評估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在拆遷地段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并現場解答被拆遷人提出的有關房屋評估的問題。

第四十六條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評估,向委托人出具評估報告(包括分戶評估報告)。

第四十七條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第四十八條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拆遷當事人重新委托估價機構評估的,受委托估價機構應當在10內出具估價報告。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在±4%誤差范圍之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超出±4%誤差范圍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重新委托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棗莊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第五十條棗莊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選用、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維持估價報告;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出具估價報告。

第五章拆遷裁決

第五十一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裁決。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五十二條申請裁決應當在搬遷期限屆滿之后拆遷期限內遞交裁決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二)申請裁決的事項、事實理由;

(三)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它問題。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裁決申請:

(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已經受理的;

(二)拆遷當事人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后發生合同糾紛的;

(三)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次申請的;

(四)已超過拆遷期限的;

(五)申請人為拆遷人,因其未履行告知拆遷補償相關事項等義務而引發爭議的。

第五十四條裁決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裁決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者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

(四)發現新的需要查證事實的。

中止裁決的因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理。

第五十五條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和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四)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

(五)被申請人的戶籍證明;

(六)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七)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

(八)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九)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十)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和資料。

第五十六條申請人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和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或者房屋的租賃證明;

(四)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六)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和資料。

第五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裁決必須向裁決機關提供證據、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第五十八條裁決機關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經審核,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裁決受理通知書;申請裁決資料不齊全、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當場補正。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有本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說明理由不予受理。

第五十九條裁決機關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資料。被申請人不如期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資料的,不影響案件的裁決,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的,裁決機關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第六十條當事人委托他人的,必須向裁決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六十一條裁決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依法進行裁決公務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證人及有關單位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協助調查,如實提供材料。有關單位或個人作偽證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對專業性問題需要鑒定的,當事人提出申請,由裁決機關組織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鑒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第六十二條行政裁決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機關作出裁決時必須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一)提請裁決各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單位全稱、地址;

(二)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裁決的理由、內容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等;

(三)告知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權利;

(四)裁決機關的全稱、地址和作出裁決的時間,并加蓋裁決機關的印章。

第六十三條送達裁決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簽收日期。受送達人不在時,應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并注明與受送達人的關系。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委托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或者代收人拒絕簽收時,送達人可邀請相關證人到場,把裁決書留在其住所,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由兩名送達人、證人簽名即視為已經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或在報紙上公告送達,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或報紙公布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拆遷人可以向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強制拆遷;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可以申請市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拆遷,也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第六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強制拆遷申請后,經審查批準,作出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會同市有關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六章罰則

第六十七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七十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或記入其信用檔案:

(一)出具不實估價報告的;

(二)與拆遷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拆遷估價業務的;

(四)允許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從事拆遷估價活動或者轉讓、變相轉讓受托的拆遷估價業務的;

(五)多次被申請鑒定,經查證,確實存在問題的;

(六)違反國家《房地產估價規范》標準和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其他規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5篇:拆遷申請書范文

涉及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凡在縣城市規劃區內。以及重大社會發展項目,棚戶區改造、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項目的房屋拆遷,經縣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裁決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履行搬遷義務,且該項目拆遷區域內的大多數被拆遷人已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均可列為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縣政府申請強制拆遷的審理范圍。

二、申請條件

必須提交下列資料: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縣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時。

(一)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二)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

(三)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四)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權屬證明或者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五)被拆遷人拒絕接受補償安置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安置資金的提存證明。

(六)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房屋拆遷估價報告書。

(七)聽證記錄和集體研究的結論意見。

三、審理原則和方式

應遵循依法、慎重、及時的原則,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審理。由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審理委員會召開專題會議,采取專人報告情況、集體討論、票決的方式決定,并在《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審批表》上加蓋“縣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拆遷審批專用章”

四、審理時限

將全部申請資料上報,申請單位應在行政強制拆遷審理委員會召開專題會議5日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審理委員會應在日內審理完畢,并將審理結果通知拆遷人。

五、強制執行

(一)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行政負責人簽發《行政強制拆遷公告》再次限定搬遷期限。

(二)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政強制拆遷具體實施方案。

(三)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召開行政強制拆遷協調會。

(四)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

(五)強制拆遷時應對執行過程進行證據保全和公證。

(六)行政強制拆遷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法制辦。申請單位及時以書面形式向行政強制拆遷審理委員會報告,并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行政強制拆遷案件檔案資料。

第6篇:拆遷申請書范文

50歲的王劍生沒想到自己會以燒傷面積達90qo的殘破身體迎接自己“知天命”的年紀。

2014年8月19日,遼寧省北鎮市有關政府部門對位于該市鼓樓廣場東側區域的房屋進行征收。在當地攻府有關領導的安排下,北鎮市公安局和北鎮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的工作人員參與了拆遷工作。由于身體有殘疾的被拆遷戶王劍生認為其房屋每平方米5000元的征收補償標準低于市場價格,也低于與之一路之隔的其他房屋每平方米上萬元的征收補償標準,便歪絕搬遷。沒想到的是,拆遷現場燃起大火,導致以下嚴重后果:王劍生被燒傷,王劍生的妹妹三淑珍割腕,房屋被抓鉤機推倒、鏟平。

王劍生被燒傷后,現場無人給予救治。約20分鐘后,圍觀群眾幫忙撥打了“120”救護電話,他才被送到北鎮市中醫院。醫生說該院無法救治,王劍生又被送到錦州市解放軍205醫院重癥監護室搶救。據醫院診斷,王劍生燒傷面積達90%,屬于三度燒傷。 北鎮市公安局和北鎮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在事發當天的拆遷行為是否屬于合法拆遷?王劍生的行為是否屬于暴力抗法?身體被嚴重燒傷的王劍生為了討個說法,將北鎮市公安局和北鎮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

庭審

2015年3月29日,遼寧省錦州市北鎮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原告為王劍生,第一被告為北鎮市公安局,第二被告為北鎮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王劍生的訴訟請求為:一是由二被告支付搶救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暫計55800元;二是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記者到庭旁聽了該案審理的全過程。

在庭審時,王劍生的委托人、遼寧鋼城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邊萬紅強調,房屋強遷應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二被告未依法律程序,違法擅自進行強遷且給原告帶來極大的身心傷害,導致其無家可歸,二被告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懇請法院主持公道,依法維護原告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對此,二被告表示,“我們的行為是領導安排的,應該是合法拆遷。其他具體情況,如強遷的法律根據或者法院的裁判等,我們都不清楚”。 在舉證質證階段,法官請原告方進行舉證。邊萬紅律師代表王劍生首先列舉了二被告強制拆遷所造成的傷害及其后果:(1)事件發生后,王劍生被燒傷,且被擱置在地上20多分鐘,后被送往錦州市解放軍205醫院。到醫院后,拆遷方的辦事人員僅丟下100元錢就離開了。(2)王劍生的妹妹王淑珍胳膊處的動脈及筋腱被割傷,流血不止。她被送往北鎮人民醫院后,無人管理,也無人支付搶救費。(3)暴力拆遷將王淑珍(殘疾人)作為唯一生活來源的鞋棚點燃,當事人撥打火警電話,卻無人出警。(4)強拆后,原告及其姐妹共三人均無家可歸,有關部門沒有給他們安置臨時住房,也沒有安置就業,讓他們失去生活來源。(5)在此次強拆的前幾天,多次有人往原告家中扔石頭、瓦塊等雜物,干擾和侵襲原告及家人的正常生活。

對上述原告的陳述和舉證,被告方均沒作任何說明。法官讓原告方繼續舉證。原告方先后向法庭出具了殘疾證、北鎮市政府房屋征收辦的通知、政府催告書、法院行政裁定書、北鎮市政府執行通知、北鎮政府公告等證據。

同時,邊萬紅律師還請二被告出示相關公證處人員現場公證情況。因為根據相關法律,依法進行強制拆遷時,應該有公證人員在場。但二被告均未說明和舉例公證人員是否在現場、現場如何進行公證的任何細節。

求償

在法庭上,律師邊萬紅還闡述了相關賠償訴求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提供《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征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二)征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并注明日期。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p>

邊萬紅律師請被告方向法庭出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有關他們認為合法強拆的材料。二被告未作任何解釋。同時,邊萬紅律師在庭審中向法庭列舉了下列情況:

一、原告被征收的房屋是門市房,而不是民宅。原告的房屋是歷史形成的門市房,其家族三代人在此生活居住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他們曾將房屋出租給經營日雜店、小吃部、房產中介、經營聯通業務的商家,租金頗豐。王劍生也在給媒體請求信中有如下說明:該房屋于2004年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且水、電費均按門面房的商用標準進行繳費。

二、“同地段,同價格”的征地補償才合理合法。據邊萬紅表示,此次拆遷出現了“同地段不同價格”的現象,王劍生的房屋補償價格每平方米僅有5000元,低于市場價格,顯失公平,明顯違背公平補償原則。

三、剝奪了原告的選擇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征收補償一是可通過產權置換形式進行,二是可通過貨幣補償的形式進行。王劍生曾提出產權置換的愿望,但二被告方的相關負責人對被拆遷房房主王劍生的訴求不予答復,剝奪了王劍生的選擇權。

四、法院沒有依法給原告方指派法律援助律師。因原告方有兩名殘疾人士,依法應給其提供法援律師。

對原告提出的上述事實和問題,主審法官問二被告有何意見和說明時,二被告均答沒有、不知道或不清楚。

在一段拍攝于強拆當天的錄像中,可以見到一些強拆人員進入王劍生居住的房屋后不久,屋內就有大火燃起。邊萬紅律師認為對于到底是誰點燃的火,是誰造成了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問題,鑒于二被告方是行政執法人員,對事故起因負有舉證責任。

邊萬紅律師在最后陳述時表示,二被告的拆遷行為是一起典型的“形式合法,實質不合法”的非法拆遷,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是一起嚴重違反“公平補償”原則征收房屋非法強遷的案件。二被告必須對自己的非法行為所帶來的一切損失和影響承擔責任,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上訴

2015年5月18日,北鎮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5)北民初字第0027號,以“原、被告不屬于平等主體,故本案不屬于民法的調整范圍”為由,裁定駁回原告王劍生的起訴。

第7篇:拆遷申請書范文

第二條本規定中所稱民房是指獨立擁有土地使用權屬證件的居(村)民個人(家庭)投資,新建、擴建、改建、翻建僅供本人(家庭)居住生活的低層建筑,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現有住房的圍墻、大門、樓梯等附屬構筑物或設施。

第三條縣城規劃區內民房建設活動適用于本規定。一切民房建設活動應符合縣城總體規劃。

第四條縣城規劃區域劃分

規劃區:東至規劃東環路、西至河、南至河、北至規劃北環路。(規劃面積約53.8平方公里)

中心城區:東至路,西至高速公路,南至省道,(規劃面積約10.8平方公里)

第五條民房建設控制范圍

(一)中心城區區域,原則上只限建設一層平房。

1、經專業機構鑒定屬危房的建設劃分:

(1)對位于近兩年內沒有拆遷改造計劃地塊的民房,經核實批準后同意原址翻建。

(2)對已確定開發主體或已列入建設開發計劃地塊的民房,不準建設,由拆遷主體先期拆遷或者由屬地政府租用同等條件的房屋供其居住,所發生的費用待該地塊開發時一并計入拆遷成本,由該地塊開發主體承擔。

2、對近兩年沒有拆遷改造計劃,位于成片居住區內,且周邊民房基本建成的地塊,經審核批準后,同意按與周邊建筑整體環境相協調建設。

3、二層及二層以下的片住宅區內不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要求的,不準新建二層(含二層)以上的住宅。

(二)規劃區內、中心城區外的區域,符合相關規定,經批準后可建低層住宅建筑。

1、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縣城總體規劃和村莊發展需要,確定建設控制范圍,在該范圍內經批準后允許建設民房(重要節點除外)。在確定建設范圍外,原則上不準新建民房。

2、經專業機構鑒定屬危房的,且該地段近兩年內沒有拆遷改造計劃的民房,經核實批準后同意原址翻建。

第六條民房建設建筑面積控制規模

民房建筑面積原則上每戶小于300m2,若一戶超過300m2,按其它相關建設程序另行審批;個人所建建筑超過居住使用范圍的,僅限于沿城市主次干道兩側、有利于城市景觀且符合縣城總體規劃。

第七條民房《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報內容

(一)居(村)民向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頒發民房《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書;

2、土地使用來源或權屬證明復印件(涉及其它管理部門的,應當附有管理部門的意見);

3、選址位置圖(1/5000—1/10000),用地平面圖(1/500—1/2000);

4、戶主身份證復印件及家庭常住人口證件復印件;

5、海外華僑,港、澳、臺同胞須持回大陸定居證件復印件及相關部門的意見;

6、居委會(村委會)、建管所、國土所、鄉鎮人民政府的初審意見;

(二)居(村)民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及土地批準證件后,申請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民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八條民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報內容

(一)居(村)民向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書;

2、戶主身份證復印件及家庭常住人口證件復印件;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4、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5、原有房屋產權證明;

6、房屋位置示意圖;

7、房屋建筑施工圖;

8、居委會(村委會)、建管所、國土所、鄉鎮人民政府的初審意見;

9、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須提交建房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二)居(村)民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未開工,或雖開工又長期停工,且停工時間超過6個月,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延期、申請延期未獲批準或延期又到期的,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三)居(村)民建房開工前,向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放線(復線),工程竣工后,須向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驗收合格后,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放規劃工程驗收合格證。

第九條村民宅基地選址

(一)村民宅基地應選擇在不影響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設用地,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出200㎡。

(二)按照規劃要求,需要搬遷的村莊不得新批村民宅基地。

(三)位于中心城區、工業區及城市規劃需要控制的區域,禁止新批宅基地。

(四)列入農地掛鉤拆舊區規劃范圍內的村莊禁止新批宅基地。

(五)新批宅基地由國土管理部門以及所在鄉鎮進行資格審查。

(六)村民宅基地不得私下轉讓、買賣,否則國土管理部門不予對其辦理相關證件。

第十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遺失補辦需提供資料:

(一)書面申請;

(二)縣城建檔案館原規劃證件存檔復印件;

(三)在有效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需報刊原件)。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變更程序

(一)審批內容變更:符合規劃及公示無異議后予以變更,并提供如下資料:

1、書面申請;

2、變更圖紙。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后,不得因土地權屬改變而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

第十二條民房建設高度控制標準

成片居住區內,一層層高控制在3.6米以內,二層層高控制在3.4米以內,沿主次干道兩側,底層層高控制在4.2—4.5米,標準層控制在3.5米以內,隔熱層控制在60厘米以內,室內地坪高度不得高出最近處城市主次干道45厘米。

第十三條未按規定程序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居民建住宅用地批準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以不正當手段騙取的,吊銷違法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由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工程造價5%至10%的罰款直至拆除。

未按規劃要求退讓道路紅線的;擅自改變建筑結構的;擅自改變建筑主要立面的;擅自改變建筑色彩的;擅自增加或減少建筑面積的;擅自改變建筑性質的;擅自改變建筑高度、室內平面的;其他違反規劃審批內容的。

第十五條民房建設規劃審批程序

(一)居(村)民持相關必備資料提出建房申請;

(二)建房相關利害關系人意見;

(三)居委會(村委會)意見;

(四)鄉鎮建管所、國土所意見;

(五)鄉鎮人民政府初審意見;

(六)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第8篇:拆遷申請書范文

住房租賃補貼申報時間為:年7月25日至9月10日。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風景區管理局在9月10日前完成審核,報區住房保障中心。

二、申報條件

(一)具有區城鎮常住戶口,實際在區城鎮居住滿一年以上的低保戶和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710元/月以下),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扶養、贍養、撫養關系的無房戶;

(二)家庭人均私有或承租公有住房(包括單位房)建筑面積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住房困難包括住房設施設備不配套,條件簡陋、居住環境較差。

(三)下列人員不納入租賃補貼申報范圍

1、6個月以上未在城區居住的;

2、城市舊城改造、征地拆遷中享受過還房安置,或者貨幣補償安置的;

3、離婚時間不滿三年,因法院裁定或雙方協定自有住房歸一方所有,造成另一方無住房的;

4、非特殊情況戶籍遷移不滿一年的;

5、已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的;

6、家庭擁有汽車、裝卸運輸工程車、施工機械等設備,有經營性房屋等資產的。

家庭收入內容包括扣除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及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以及轉移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包括投資收入、出租房屋等資產收入、無形資產收益和出售財物收入。轉移性收入主要包括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費、賠償收入、因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一次性安置費)、瞻養費、撫(扶)養費、接受饋贈收入、繼承收入等。

三、申報辦理程序

(一)新申報家庭

1、申請

以家庭為單位,按照屬地申報的原則,由戶主向戶口所

在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⑴、租賃補貼申請書;

⑵、《區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租賃補貼申請表》;

⑶、戶口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不同戶口申請人需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離異家庭需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復印件;

⑷、現居住地的房屋產權證;

⑸、房管局出具的申請家庭戶籍成員無房證明原件;

⑹、申請家庭在外租住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

⑺、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復印件,或者社區、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低收入狀況證明;

⑻、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復印件;

⑼、原住房拆遷的家庭,需提供《拆遷補償協議書》等其他相關證明;

⑽、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

2、受理

⑴、申請人將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文件一并遞交至戶口所在社區,戶口所在社區負責初始調查確認;

⑵、對符合條件的受理對象,社區應當在申請人所在居民小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期滿無異議的,由社區報所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風景區管理局。

3、初審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符合住房租賃補貼申報條件對象的初審工作。初審通過后,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集中在申請人所在社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期滿無異議的,報區住房保障中心。

4、復核

區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初審資料后,采取查閱檔案、調查取證等方式,進行抽查復核。復核通過后,區住房保障中心將符合條件的納入補貼發放范圍通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予以公示。

5、發放

符合住房補貼發放的對象,復核通過,公示期滿后,將住房租賃補貼撥至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發放。

(二)已享受租賃補貼家庭

年度已享受租賃補貼的家庭(不含已分配廉租房的),住房條件無明顯改善,符合申報條件的,按照自愿原則,到社區填報《區住房租賃補貼年審表》,經社區、街道審核無異議的,納入本年度租賃補貼發放對象。

四、補貼標準及計算辦法

(一)住房租賃補貼保障面積為13平方米;標準為每人每月6元/平方米。自有房屋或租住公有住房(包括單位公房、直管公房)面積不足13平方米的,補足13平方米。無房戶每年每戶最低不低于1200元,最高不超過3500元;

(二)申報人與父母或子女為同一戶口,未與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在外租房居住兩年以上的,父母或子女的現住房面積不納入申報人家庭的住房面積計算;

(三)子女撫養關系變更不滿一年的,不納入申報人口計算;

(四)申報人家庭成員中戶口在農村,享有宅基地的人口,不計入補貼人口。

五、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要加強對住房租賃補貼申報工作的組織領導,抽調精干力量專門負責此項工作,將符合住房租賃補貼條件的家庭,按照住房租賃補貼申報程序進行申報審核。區民政局、財政局、公安分局等相關部門要協作配合,齊心協力搞好年住房困難家庭住房租賃補貼申報審核發放工作。

(二)嚴格把握申報審批標準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及社區要認真負責地調查核實申請人申報的情況,不得隨意降低或提高補貼申報條件和發放標準,保證申報審批質量,力求做到符合補貼條件的家庭“應保盡?!薄?/p>

(三)嚴格申報發放紀律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并提交所需真實材料,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責任單位、社區不予受理。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住房租賃補貼登記資格的,取消其登記。對已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并記入個人信息檔案,涉及違法的,將提請相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申報資料審核實行“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責任單位、相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住房租賃申報審核中、、、提供虛假材料證明,造成不良影響嚴重的,交由區紀委、監察局處理。

第9篇:拆遷申請書范文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屋登記工作,規范登記行為,維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房地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本著便民利民、簡化程序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加強房屋登記涉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房屋初始登記

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在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列明其具體內容及范圍。房產管理部門批準預售許可時,應要求開發企業提交列明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的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和預售方案。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的具體范圍,一經明確不得隨意更改,也不得納入預售范圍,有關信息應予以公示。

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開發企業在對同期竣工的商品房屋申請初始登記時應一并申請登記,單獨填寫申請書,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人按“××小區全體業主”的方式登記。

二、關于國有劃撥土地上的房屋轉移登記

國有劃撥土地上的個人私有住宅房屋轉移時,不再逐級審批,由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然后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并繳納土地收益或相當于土地收益的出讓金。已購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轉讓時,其出讓金按現行城鎮住宅用地基準地價級別標準的5%收取。國有劃撥土地上的單位房屋轉讓時,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后,房產管理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定程序辦理。

自年4月1日起,新批準出售(以預售許可證時間為準)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在房屋登記時,房屋所有權證上應備注“劃撥土地”、“經濟適用住房”字樣。購買不滿5年的經濟適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規定先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后,方可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

三、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房屋轉移登記

行政事業單位轉讓房屋的,應當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房屋轉讓的,應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資監管部門批準;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房屋轉讓,審批權限由省主管部門確定。

四、關于房地產抵押登記

國有土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的房地產抵押的,由房產管理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分別按有關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五、國有租賃土地上的房屋登記

國有租賃土地上的房屋,申請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有效、齊全的要件資料,可依法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房屋轉讓、抵押時,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承租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后,方可辦理房屋轉讓、抵押登記。

六、關于房屋拆遷的房屋注銷登記

房屋拆遷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向房產管理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查詢拆遷范圍內房屋登記和土地登記情況,將政府拆遷公告通知房產管理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已列入拆遷范圍的已登記的房地產進行統計。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收回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由房產管理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分別進行審查核實。補償安置完畢后,房屋所有權證統一由房產管理部門收回,并辦理房屋注銷登記;土地使用權證統一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收回,并辦理土地注銷登記。

被拆遷房屋上存在房地產他項權利時,房屋拆遷人應與他項權利人協商賠償事宜。

七、關于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初始登記

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初始登記時,應提交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明,以及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等相關要件。房屋位于城市規劃區以外的,村民住宅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可由鄉、鎮政府出具;非村民住宅的其它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由市、縣規劃管理部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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