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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所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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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所

第1篇:法律服務所范文

我們自開展“集中整頓、規范管理”活動以來,嚴格按照上級工作部署和活動總體要求,堅持學習,努力整改,目前已經取得了一些好的效果,現將活動的開展情況匯報如下:

一、全所人員高度重視、積極參與。自全市5月31日召開“集中整頓、規范管理”會議后,我們所于次日立即召開全所人員動員會議,全面傳達省、市司法行政機關“集中整頓、規范管理”活動的會議精神,做到全所4名工作人員,人人知曉活動,積極參與活動。通過開展政治思想、政治信念的教育,進一步提高了全所工作人員的政治思想素質,增強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憲法觀念和依法執業觀念,進一步提高了全所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水準。

二、爭取地方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的支持與配合。1、在我們法律服務所本身底子薄的情況下,爭取到了當地政府的支持,在原提供有近50平米的辦公場所的情況下,又為我們辦公室配備了電腦設備。2、通過和當地市容部門的協商,允許我們在法律服務所附近懸掛一條橫幅,張貼標語,期限為三個月(6---8月),目前已經圓滿結束。市容部門為我們本次進行“集中整頓、規范管理”活動的宣傳提供了必要條件,我們法律服務所也因此為此次活動營造了濃厚氛圍,進一步擴大了社會知曉度。3、我們積極與本地司法所合作,利用所在街道農村的集市,分別在7月、8月舉行了2次免費法律咨詢活動,共接待咨詢案件34件,涉及130多人次。在此期間,幫助當地老百姓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8件。

三、統籌安排學習時間,確保學習不走過場。自7月1日起,我們確定每周五下午2點到5點為服務所集中學習時間,任何人不得缺席,并及時做好學習筆記。對于有特別任務的,一律在周六上午進行補課。到目前為止,我們所已經組織集中學習5次,規定全所所有工作人員每人自學2次,對市協會制定的前期的學習計劃已經基本完成。另外,結合我們所的自身實際,于8月份進行了一次集中交流會,集合所辦案件和學習的情況,交流心得體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四、切實開展“集中整頓、規范管理”活動,務求實效。首先,針對這次整頓的重點,我們嚴格按照要求進行自查,認為符合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條件,目前我們所有合伙人3人,其他兼職人員1人。2、我所自開展執業以來,嚴格按照司法部規定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業務范圍執業,不存在違規執業、跨區設立接待站等問題。3、嚴格執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管理制度,堅決使用稅務部門的合法票據,并依法納稅,不存在打白條、亂收費等問題。4、本所自設立以來,例會、公示等各類制度健全,2008年,我們又對所有制度進行了一次全面修訂,目前各項制度健全,并基本按照制度執行。5、本所從未濫設廣告,辦公環境基本整潔。6、通過活動的開展,我們堅持做到“三統一”:即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統一收費,每一項均由本所確定專人管理。7、活動開展以來,所內所有工作人員,嚴格按照整頓的重點,各自開展自查,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目前暫未發現嚴重的違規現象。

本次的“集中整頓、規范管理”活動,是新形勢下拓展和規范基層法律服務的客觀需要,是推動基層法律服務業科學發展的內在要求,是爭先創優的有效載體,通過近三個月的學習和規范管理,我們所也取得了一些好的效果,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活動結束后,我們一定可以展示新時期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良好形象,營造出講信譽、比服務、求發展的良好氛圍。

第2篇:法律服務所范文

**鎮今年上半年以來,在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下,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按照上級的綜合治理工作會議安排部署,解放思想,干事創業,加快發展,認真落實維護穩定責任制,矛盾糾紛排查機制,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維護我鎮穩定,著力打造“平安泊頭”。回顧全年來的工作,特總結如下。 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1、我所制訂了《**鎮二OO六年普法工作計劃》,并以黨委文件發至各村、各單位,對全鎮全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起到了指導作用,并組織開展了形式多樣的普法宣傳活動,印發普法宣傳資料300余份,充分利用在校學生帶回家庭,帶給鄰居的形式,發至各戶,教育面達80%,制作普法宣傳版面150余塊;利用通俗、順口的語言向群眾宣傳各種法律。 三、“148”法律服務建設1、“64271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在不斷完善辦公設施和提高值班人員素質的基礎上,開展了各項業務工作。一年來,共接到咨詢電話52個,當場解答52個。“6427148”受到了群眾的歡迎,大大避免和減少了集體上訪和越級上訪事件的發生。

2、基層調委會工作。我鎮共有52各行政村,村村建立了調委會組織,并辦理了調解員證,并達到“四落實”,堅持糾紛排查制度,對派查出來的矛盾和問題建立了臺帳,并限期在一個月內解決。上半年共調處民間糾紛32起,調處率達100%,處結率達98%以上。

3、發揮公正工作在經濟建設忠的“服務、溝通、公正、監督”的作用。我所上半年共辦理公證業務8件。

第3篇:法律服務所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監督和管理,保障基層法律服務所依法執業,結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實際和發展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是依據本辦法在鄉鎮和城市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組織,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機構。

第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依照司法部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執業要求,面向基層的政府機關、群眾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

基層法律服務所接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鄉鎮、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協助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事業法人體制進行管理和運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基層法律服務所依法自主執業,其執業活動不受干涉,其財產權益不得侵犯。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變更、注銷,實行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制度。

核準登記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直轄市范圍內的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核準登記,由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司法行政機關負責。

基層法律服務所獲準設立執業,須由核準登記機關頒發《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

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任何機構不得以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名義開展業務。

第七條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以農村的鄉鎮行政區劃為單位設立;根據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區劃為單位設立,但在一個街道行政區劃內只能設立一個法律服務所。

轄區較大、人口較多、經濟發達的鄉鎮,可以設立二個以上的法律服務所;不具備獨自建所條件的鄉鎮,可以由二個以上的毗鄰鄉鎮聯合設立法律服務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農、林、牧、漁場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置,按照上述原則辦理。

第八條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規定條件、能夠專職從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執業場所和必要的開辦資金。

第九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名稱應當由以下三部分內容依次排列組成:縣級行政區劃名稱,鄉鎮、街道行政區劃名稱,法律服務所。

第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執業場所和組建單位;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職責;

(三)執業工作制度;

(四)所務管理制度;

(五)從業人員的聘用、管理辦法;

(六)財務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七)停辦清算辦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載明的事項。

章程自基層法律服務所被核準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設立鄉鎮法律服務所,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組建,或者在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由本轄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組建。

設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務所,由街道辦事處在市、區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組建。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組建由地方政府核撥事業編制和事業經費的基層法律服務所。

行業主管部門、社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不得發起組建基層法律服務所;不允許個人以自愿組合方式發起組建基層法律服務所。

第十二條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組建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申請報告;

(二)章程;

(三)從業人員的名單、簡歷和執業資格證明;

(四)執業場所使用證明和開辦資金證明;

(五)核準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建的,須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三條地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以書面形式作出準予設立或者不準予設立的決定。準予設立的,由核準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第十四條經核準登記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由核準登記機關頒發《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

《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分正本和副本。正本應當懸掛于執業場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驗。執業證書不得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五條經核準登記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憑據準予設立的批件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申領收費許可證。

第*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本鄉鎮行政區域內的大中型集貿市場、經濟開發區、旅游區或者經濟發達的行政村設立業務接待站(點)。業務接待站(點)應當有固定的場所,接待業務由本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

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業務接待站(點),應當報經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

第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所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執業場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分立、合并,應當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后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基層法律服務所修改章程的,應當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后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核準。

第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停辦,應當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繳該所的執業證書、印章、票據、案卷及有關文件,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基層法律服務所經核準登記后六個月內未能開業的,或者開業后停止業務活動滿一年的,視為自行停辦,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地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年度將本地區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情況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依照本辦法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完善工作運行機制。

第二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所設主任一名,根據需要可以設副主任。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除應具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外,還應當有二年以上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或者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經歷。

第二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應當經基層法律服務所民主推薦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名,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委任或者聘任。

第二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為該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管理本所行政事務和組織開展業務工作,負責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工作。

第二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建立所務會議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務。

所務會議由本所全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規章制度;

(三)審議本所的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預決算報告和重大財務開支項目;

(五)審議對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輔助工作人員的獎勵和處分;

(六)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在本所從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實行聘用制。

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符合司法部規定的執業條件和聘用程序,辦理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調離、辭職或被辭退、開除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回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報請原執業登記機關予以注銷。

第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加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加強業務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加強對其執業活動的檢查、監督,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定期考核、獎勵處分、辭職辭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有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司法行政機關管理規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根據其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財會、行政等輔助工作人員,參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聘用辦法進行管理。

輔助工作人員的聘用、變更情況,應當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組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業務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嚴格執行司法部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業務范圍、工作原則和服務程序的規定,建立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疑難法律事務集體討論、重要案件報告等項制度;

(二)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服務質量、效率的檢查、監督、考評和處分制度;

(三)自覺接受委托人和社會的監督;

(四)統一收費,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格遵守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管理制度;

(五)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六)建立健全基層法律服務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財務管理,原則上實行自收自支、獨立核算。

實行自收自支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單獨設立帳戶,由專人負責財務工作,建立健全會計帳目,嚴格開支范圍和審批程序,完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審計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檢查監督。

尚不具備自收自支條件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分別實行全額管理或者定額、定項補助的財務管理形式。

第三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的報酬,應當在綜合考評的基礎上,與其業務水平、工作實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掛鉤,實行按勞分配原則。

第三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根據本所收支情況和實際需要,設立事業發展、社會保障和獎勵等項基金。

第三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障的政策和規定,為聘用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

第三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加強辦公用房、辦公設施、辦公裝備的建設,不斷改善執業條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檢查監督

第三十五條地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每年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年度檢查。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檢查,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組織進行。具體時間安排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確定。

新設立不滿六個月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檢查。

第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接受年度檢查,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總結報告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二)上年度本所財務報表;

(三)《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副本;

(四)年度檢查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檢查,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其提交的文件進行初審,并在出具審查意見后報送地級司法行政機關。

地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后,對具備繼續執業條件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確定為通過年度檢查,在其《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副本上加蓋年度檢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八條地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年度檢查中,對有本辦法第四十二條所列行為、尚未處理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確定為暫緩通過年度檢查,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理完結,補辦年度檢查。

在年度檢查中,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在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監督下,限期整改。期滿仍不能改正的,組建單位應當予以停辦,并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檢查結果,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自年度檢查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日常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所在鄉鎮、街道司法所負責指導和監督。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街道司法所可以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定期進行檢查或者發現問題隨時進行檢查,可以要求基層法律服務所報告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拒絕。

第四十一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工作成績顯著、隊伍建設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定期或者適時給予表彰獎勵。對事跡特別突出的,應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司法部給予記功嘉獎。

第四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一)超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業務收費管理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自立名目亂收費的;

(三)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四)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書的;

(五)未經核準登記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執業場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設立業務接待站(點)的;

(六)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采用弄虛作假手段騙取通過年度檢查的;

(七)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

(八)聘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

(九)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

(十)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第四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同時追究負有管理失誤責任的該所主任的責任,嚴重者予以撤職或者解聘。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該所限期整改。期滿仍不能改正,不宜繼續執業的,由組建單位予以停辦,報請地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注銷。

第四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投訴監督制度,設立投訴電話、投訴信箱,受理當事人和其他公民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從業人員的投訴。

第4篇:法律服務所范文

國外的注冊會計師行業已有100多年歷史,在傳統業務方面已建立了一套完備的制度體系。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加快,一些新領域的業務發展迅猛,其中法律服務業務占有很大比重,如普華水道國際會計公司在西班牙成立了律師事務所,并與當地兩家領先的律師事務所合并,正在籌劃建設全球法律服務網絡,計劃5年內建立擁有10億美元、3000名律師的全球第五大律師事務所。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恢復只有20年歷史,截止1998年全國共604家會計師事務所,很多事務所規模小,其他專業人才缺乏,普遍沒有系統開展法律服務業務,我國不久將加入世貿組織,正在起動中西部大開發,改革開放將進一步深化,我國必將成為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會計師事務所發展法律服務業務是很有前景的。

一、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的性質及特點

1、專業性和綜合性。受國家對跨行業經營的限制,會計師事務所開展的法律服務業務,很大程度上被局限于自身專業范圍內。綜合性與專業性并不矛盾,專業性指會計師事務所主要是針對自身專業方面的問題開展法律服務業務;但具體到每一個問題的解決方法,又要求注冊會計師綜合運用相關法律及方法。

專業性表現為:一是結合傳統業務,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及內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進行評價。二是開展自己專業方面的法律咨詢服務或培訓。三是結合專業理論和實踐,通過深入了解企業的實際,為企業設計合法的內部管理制度。綜合性表現為:一是注冊會計師必須綜合應用相關的法律對問題進行分析,提出整改方案。二是按整改方案并結合客戶實際情況,進行綜合整改。

2、技術性和可操作性。注冊會計師資格取得,必須經過嚴格的考試和具備一定時間的專業實踐工作經驗,這就是因為注冊會計師業務具有較強的技術性,法律業務也如此。客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具有現實性和可操作性。

技術性表現為:一是要求注冊會計師及相關工作人員掌握注冊會計師傳統業務的技術。二是要求其精通相關法律,并能熟練運用。可操作性表現為:一是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法律服務,其工作人員容易操作。二是客戶采納了會計師事務所的建議后,能很自如地進行整改和執行。

3、咨詢性和服務性。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服務業務很多是咨詢服務業務,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開展專門的法律咨詢和服務業務。(2)客戶在日常經營管理中遇到法律方面的問題時,常常向會計師事務所咨詢。(3)會計師事務所為客戶經辦業務時,常常出于為客戶服務的目的而指出其違法行為。(4)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服務還能發展到為公共事業服務。如日本注冊會計師擔任各省、廳的審計委員會、地方公共團體的審計委員會等。我國政府應借鑒日本的經驗,會計師事務所作為中立的社會組織,為國家的立法提出建議,在執法和司法中提供法律服務;政府可大膽利用注冊會計師參與某些政府審計,如國務院稽查特派員及其他專項審計,或接受法律方面的咨詢。

4、強制性和自愿性。強制性表現為: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如審計、評估等業務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并在報告中對其合法性發表意見。自愿性表現為:一是會計師事務所是社會專業組織,出于職業道德以及為與客戶保持長期業務關系等原因,自愿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識為客戶服務。二是客戶在某些專項法律咨詢業務中具有委托的自愿性,會計師事務所具有接受委托的自愿性。

5、效益性和社會性。效益性表現為:一是會計師事務所在接受專項法律服務委托時,要衡量其風險、業務量和效益。二是會計師事務所開展一般業務時,額外進行的法律服務,要考慮時間性和效益性。社會性表現為:會計師事務所為樹立良好形象,常參與社會的一些法律援助活動,這表現出一定的社會性。

二、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范圍的界定和發展方向的定位

從廣義上看,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服務分為綜合法律服務和專項法律服務。從狹義上看,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服務就是專項法律服務。要界定清楚其法律服務業務的范圍和發展方向定位,應處理好法律服務業務與其他業務的關系,并要認清與其他方面的關系。

1、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是其咨詢服務業務的一個重要方面。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是隨著其咨詢服務業務的發展而發展的。從五大國際會計公司看,其法律服務業務迅速增長是由其咨詢服務業務帶動的。如德勤會計公司1998財政年度業務收入90億美元,其中,咨詢收入達32.4億美元。隨著咨詢業的發展,德勤也開始大舉進軍律師業。會計師事務所咨詢服務業務包括:管理咨詢服務、稅務咨詢服務、人力資源咨詢服務、法律業務咨詢服務等。會計師事務所要發展法律服務業務,必須發展全面的咨詢服務業務,這樣才能培養出開展法律服務業務知識的人才,并能獲得開展法律服務業務的實踐信息。另一方面,開展法律服務業務也促使其咨詢服務業務的發展。

2、發展法律服務業務應結合會計師事務所規模定位。幾乎所有的會計師事務所都可以開展法律服務業務,但具體開展何種類型的法律服務業務應分析各會計師事務所的人才結構、資產規模等實際情況。一般情況下,小所只能開展一些日常小型法律服務業務或結合其他業務開展綜合性的法律服務;大所聚集了各種類型人才,既可以開展小所進行的業務,也能開展諸如經濟案件證據鑒定,內部管理制度建設的法律咨詢服務,上市公司經營戰略、改造戰略等法律咨詢服務,接受政府委托的一些大型法律服務活動等。當然,這種劃分只是相對的,有時小所也有知識全面的人才或聘請社會專業人士參與。

3、會計師事務所發展法律服務業務應分階段進行。從全國分析,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還處于發展階段,其法律服務業務僅處于起步階段,但我們應以高起點發展,并規劃好各階段的發展藍圖,實現高起點、分階段發展。從各個會計師事務所的具體情況分析,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大多數執業水平不高,每個會計師事務所都應該認真分析自己的如資產、客戶、內部管理、經驗積累、市場前景等各方面的實際情況后,定位自己近期、中期、遠期的法律服務范圍和方向。

4、正確處理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與其他業務的關系。從以上論述看到,正確處理好二者關系,能夠相互促進,共同提高,并最終影響到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市場狀況和前景。一方面,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其他業務時,應關注委托方經營行為是否合法,并為開展法律服務業務積累相關信息;另一方面,若對一個單位既提供法律服務,又開展其他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相互參照各種業務的信息,并相互映證。

5、正確認識會計師事務所與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業務的關系。從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看,會計師事務所與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法律服務在很多方面是有差別的。在多數國家都有行業競爭禁止的規定。國際律師協會已號召各國立法機構阻止會計公司向其所審計的公司提供其他服務;二者傳統主業也是不同的。盡管很多國際會計公司已經與律師合作開展業務,但各自的業務還是徑渭分明的。一些國際會計公司也通過其法律服務公司直接提供一些律師事務所執業范圍內的法律業務,這些法律服務公司已具備了律師事務所的很多特征,或者就是獨資或合資的律師事務所,其提供的這些法律服務已不是完全意義的會計師事務所所提供的。

當前二者法律服務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律師事務所開展的一些主要業務,會計師事務所還不予獲準經辦,如律師事務所能直接參與法律訴訟程序,經辦刑事、行政、民事等各領域的業務;而注冊會計師只能提供其業務范圍的法律咨詢和服務。

盡管當前二者法律服務在很多方面還不能統一,但筆者認為:二者的法律服務是相互聯系的,從長遠看,二者在法律服務的很多領域將出現統一的趨勢與更多的合作。合作方式可以多種多樣,如會計師為律師事務所提供經濟案件證據鑒定;律師派出精通注冊會計師業務的律師擔任會計師事務所常年法律顧問;相互獲取對方占有的客戶資料;相互聘請對方工作人員參與自己的工作;簽訂協議,進行某些業務領域的長期合作;合資創辦法律服務公司或律師事務所。筆者認為,二者均是獨立的社會中介機構,盡管二者所堅持的執業原則不盡相同,但只要兩個行業的自律性管理、執業水平和國家法制高度發達時,可以選擇執業水平較高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相互出資持股,但相互出資組建的事務所必須有一方絕對控股,并按控股方業務性質進行注冊,只能按所注冊業務性質和范圍開展業務和納入一個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和律師協會)管理,否則將出現兩個行業之間的混亂。從長期發展來看二者甚至可以共享客戶資源和利潤分成。

三、發展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的對策

1、轉換機制,改變觀念。全國會計師事務所脫鉤改制后,這對事務所的生存與發展提出挑戰,要求有更大的發展,要不斷開拓市場。從國際形勢和我國實際情況看,法律是注冊會計師行業潛力巨大的市場。會計師事務所應以此為契機,勇于轉換自身機制,搶占這方面更大的市場。在很多人的觀念中,注冊會計師就是審計,我們應放眼世界與未來,轉變傳統觀念,站在更高的高度去開拓業務。

2、引進和培養法律人才。注冊會計師不可能精通所有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根據實際情況,引進或利用一些精通業務和知識全面的人才,同時將自己的注冊會計師培養成既精通注冊會計師業務,又精通法律知識的人才,以便更好地開展法律服務業務。

第5篇:法律服務所范文

>> 農村公共法律服務中的本土資源初探 農村公共服務供給提升之探討 農村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機制探索 基層法律服務視角下的法學實踐教學 在線法律服務開啟農村法律服務大市場 略談高校法援機構公共法律服務職能的完善 關于我國公共法律服務研究的文獻綜述 江蘇“四萬”工程構建公共法律服務體系 寧波:開通公共法律服務網 大力提升基層政府公共服務供給能力 西部民族地區公共服務供給能力的提升與制度構建 論法律服務在農村基層自治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 完善河北省農村公益法律服務體系的建議 關于構建我國農村法律服務體系的思考 探索民生保障中的基層法律服務新模式 法律服務助推新型農村社區建設 貧困農村基層法律服務對策 探索法律服務行業新模式 縣域金融法律服務體系構建的理論與實踐探討 提升法律服務 增強誠信意識 聚焦守法誠信扎實推進理想信念教育實踐活動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3]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農村法律援助工作調研報告[J].中國司法,2007,(12):73.

[4]方金華等.貧困地區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新對策―以福建省為例[J].青海農業大學學報,2011,(4):75.

[5]陳榮卓,王東.農村社會管理視域下基層司法行政的職能創新與機制建構[J].社會主義研究,2012,(4):122-125.

第6篇:法律服務所范文

摘要:在我國,法律服務是指法律人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方面的有償服務。這一制度的設立旨在規范包括法律援助等在內的法律服務市場,可以說在法治日益推進的今天,法律服務在社會中的發生頻率得到快速的發展,但是這其中卻出現了大量的、甚至嚴重的問題,這些問題帶來的惡性后果是極為嚴重。如何改進我國法律服務現狀,尤其是改進基層法律服務現狀,是諸多學者以及法律工作者熱切關注的問題。本文是筆者研究這一問題的小部分成果,希望日后這一問題能盡快得到解決。

關鍵詞:基層法律服務; 律師; 問題突出; 危害后果

在基層,乃至全國,律師作為法律服務核心力量已深入人心,并在現實法律生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與律師隊伍的壯大相關聯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更是發展迅速。其執業人員,執業機構的數量遠遠超過了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有些地方甚至較之多出近十倍。相應的,一系列問題應運而生。基層法律服務問題是我國法律服務市場中存在的諸多問題中,最為嚴重,最為突出,也是危害最為明顯的問題。

一、法律服務所的設立混亂

盡管《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多有弊端,但對其設立還是規定了必要的設立條件和設立程序。根據2000年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只能設立有事業編制和核撥事業經費的法律服務所,并且必須依法成立取得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方可執業。

但是,基層絕大多數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組建的所謂基層法律服務所都是沒有經過合法的設立程序非法設立的非法機構。有的采用核準登記一個法律服務所(或稱法律服務中心),然后在其下又設立多個,甚至十幾個法律服務機構的做法,規避法律。基層法律服務所重復設置,違法設立現象嚴重。

由此可見,司法行政機關在其非法設立的活動中起到了決定性作用,并且沒有盡到對法律服務市場的規范和管理責任。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混亂

我市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混亂,表現在以下方面:

1.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名稱混亂

根據2000年《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基層法律服務所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名稱應當由以下三部分內容依次排列組成:縣級行政區劃名稱,鄉鎮、街道行政區劃名稱,法律服務所。”

據筆者調查:市區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名稱普遍不合法。有稱XX區法律服務中心,有稱XX區法律事務所,有稱XX(字號)法律事務所,有稱XX(字號)法律服務所,少見合法規范的。

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稱謂混亂

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稱謂應是“律服務工作者”。而基層許多法律服務所在合同上竟以“XX律師”身份出現,許多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名片上載明,或向法律服務相對人介紹自己是律師。

以上兩種名稱和稱謂上的混亂,導致了法律服務相對人發生混淆和誤認,不能區別律師事務所、律師和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目前,全國已發生數例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律師名義違法辦案,但媒體卻以律師如何如何報道的案例。

3.收費,接案,辦案混亂。

雖然司法部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有明確的收費管理辦法,但卻難以執行。許多基層法律服務所收費只開具收據或收條,不開甚至跟本就沒有正式發票。收費時高時低,毫無標準可言。并且在辦案過程中,巧立名目收取委托人費用。

在接案方面,包打官司,自我吹噓,使用介紹人并給予提成,是極普遍的現象。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由于普遍不具備較高的法律知識水平,難以保證辦案質量,不能良好的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違法辦案現象普遍。

三、大量非法執業者涌入法律服務市場

由于我國訴訟法對訴訟人要求的條件過于寬泛,幾乎毫無限制。同時法律服務市場混亂,司法機關一般也不注意公民,或律師的真實性,導致許多非法執業者大量涌入法律服務市場,對我市法律服務市場的良性運行造成了嚴重沖擊。

四、胡亂的法律服務市場帶來的后果

(一)法律服務市場的惡性競爭

服務市場主體混雜,大量非法執業者和非法機構涌入,不可避免的發生價格,案源等全方位的惡性競爭。大量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及非法執業者冒用律師名義,敗壞律師名譽,不擇手段搶奪案源。使得對法律服務的社會評價不斷降低。

(二)影響律師隊伍的正常發展

1.影響了律師新生代的生存和發展

由于法律服務所主要涉足的法律服務市場中下游領域,剛剛進入律師行列的年輕律師面臨如此之惡劣競爭態勢,根本無法保證其自身生存。許多律師新生力量不得不在艱苦的環境中掙扎,最后不得已只有退出。

2.影響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長遠發展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面對殘酷的惡性競爭,不得不采取必要措施解決惡劣競爭導致的生存和發展困難。在這種條件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普遍勢力較弱的情況下,無法采取長遠的發展思路。

(三)加劇了司法腐敗

不擇手段的惡性競爭,不僅僅影響到了法律服務主體,而直接影響到整個法制環境。當市場之無序導致以正常合法的途徑無法滿足經營甚至生存需要,非法行為自然而生,并必然愈演愈列,于司法腐敗結合亦是發展必然。

(四)整體減弱了我國基層法律服務業的發展趨勢

第7篇:法律服務所范文

一、考核對象

考核對象為全區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和擔任法律顧問的執業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考核內容

1、對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考核內容是:重大事項報告處置制度、定期服務制度、工作日志制度、工作交流制度、工作報告制度、回訪、檢查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建立情況,組織本所人員開展法制宣傳、調解各類糾紛、提供法律咨詢、幫助加強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幫助社區依法開展管理活動、幫助困難群眾依法獲得法律援助等工作落實情況。

2、對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考核內容是:與顧問社區的工作聯系情況,幫助顧問社區開展法制宣傳、調解各類糾紛、提供法律咨詢、幫助加強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幫助社區依法開展管理活動、幫助困難群眾依法獲得法律援助等工作開展情況。

三、考核的組織實施

考核按下列順序進行:首先,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和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一年來的工作寫出自我總結,并填寫考核表。其次,各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對所內人員開展民主評議。第三,由區司法局組成考核小組,對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和擔任法律顧問的全體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全面考核。

考核以查看臺帳資料、聽取服務對象意見和進行問卷調查等方式進行。

四、考核結果

考核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類,優秀名額不超過社區法律顧問總人數的10%。經考核評定為不合格的,將不得再擔任社區法律顧問。考核結果在行業內進行通報,并列入年度年檢注冊內容,對社區法律顧問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五、考核要求

各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要高度重視社區法律顧問工作,認真按照工作內容和要求,為社區提供多種形式的法律幫助。要加強對考核工作的領導,督促法律服務人員實事求是地總結工作情況,認真查找存在問題,不斷改進服務形式和方法。要積極發掘和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并及時報區司法局法管科。

第8篇:法律服務所范文

第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準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責是依據司法部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執業要求,開展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執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二章執業資格

第五條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應當具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具備律師資格、公證員資格或者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人員,也可以申請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經考試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一)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專業以上的學歷;

(三)品行良好;

(四)身體健康。

第七條全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由司法部統一組織,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承辦。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由司法部確定;考試合格人員,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確認。

第八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一)、(三)、(四)項條件,能夠專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的;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業務,司法行政業務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滿五年的。

第九條對申請考核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的,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考核提出意見,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第十條經考試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員,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報請司法部頒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考試或者申請考核: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十二條參加考試或者考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試成績或者考核結果無效,已經作出的授予執業資格決定應予撤銷,頒發的執業資格證書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內不允許參加考試或者考核:

(一)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騙取參加考試或者考核的;

(二)考試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嚴重違反考試、考核紀律的。

第三章執業登記

第十三條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或者具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其他執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實習滿六個月,被該所鑒定合格;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決定聘用;

(三)申請執業登記時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一)、(三)、(四)項條件。

申請執業登記前從事過律師、公證和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審判、檢察業務工作,司法行政業務工作和其他法律業務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經實習,直接申請執業登記。

第十四條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作出不準予搪業登記的決定:

(一)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基層法律服務所給予開除處分的;

(三)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或者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限未滿的;

(四)具有律師或者公證員資格、并已在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的。

第十五條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經其授權的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頒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十六條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應當填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申請執業登記表》,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公證員、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證書;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申請人實習表現的鑒定意見;

(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請人的證明;

(四)健康狀況證明;

(五)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申請執業登記材料,由擬聘用申請人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交住扭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后逐級上報執業登記機關。

縣級、地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的時間均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十八條執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以書面形式作出準予執業登記或者不準予執業登記的決定,不準予執業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對準予執業登記的申請人,由執業登記機關頒發《法律服務工作者搪業證》。

申請人對不準予執業登記決定如有異議,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九條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或者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其他執業資格,在教育科研部門工作、鄉鎮企業工作或者務農的人員,經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可以兼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申請兼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登記,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

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兼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人數,不得超過專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人數。

兼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變更執業機構的,持原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年終止聘用關系的證明和擬應聘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同意聘用的證明,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更換《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二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回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報請執業登記機關予以執業注銷:

(一)因調離、辭職而停止執業的;

(二)因被辭退、開除而停止執業的;

(三)因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停辦而停止執業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執業的。

第二十二條《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不得偽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遺失或者損壞無法使用的,持證人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被發或更換手續。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實行聘用制。

第二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與被聘用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訂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聘方名稱應聘方姓名;

(二)聘應雙方的權利、義務;

(三)聘用期限以及屆滿續聘的辦法;

(四)聘用期間解除雙方聘應關系的條件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聘用爭議的解決辦法。

第二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和業務培訓,加強對其執業活動的檢查、監督,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定期考核、獎勵處分、辭職辭退等各項管理制度。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維護其在執業活動和所務管理工作中應享有的勞動報酬、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實線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年度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獎勵、處分、辭退以及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的依據。

年度考核結果,應當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年度考核被評為優秀或者在平時執業中有突出事跡或者顯著貢獻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給予獎勵。獎勵應當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對事跡特別突出的,可以同時報請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表彰或者記功嘉獎。

第二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違反司法行政機關管理規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應當根據其情節輕重,按照責罰相當的原則,給予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撤職、留所察看、開除。

實施處分,由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建議,或者本所半數以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議,由本所所務會議審議決定,并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規定程序辦理執業注銷。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給予撤職處分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決定的。

第二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出辭職,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準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辭職申請人須在有關因素消除后,方可離職:

(一)本人承辦的業務或者工作交接手續尚未辦結的;

(二)本人與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債權債務關系尚未清結的;

(三)本人被發現違反執業紀律的行為,正在查處的。

第三十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不稱職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停止執業滿三個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

辭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并按規定程序辦理執業注銷。

第三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依據聘用合同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方面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請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調處。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作出涉及本人的處分、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損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訴或者控告。接到申訴或者控告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受理,對經查證確屬基層法律服務所處理錯誤、不當的或者侵權事實成立的,應當責令該所予以糾正。

第五章執業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當事人的委托書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收集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證據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查閱有關的案卷或者庭審材料。

第三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堅持非法要求、故意隱瞞重大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嚴重違反委托合同約定義務的當事人,可以拒絕為其或者解除委托關系。

第三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執業中發現本地區政府機關、村民(居民)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方面存在問題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議。

第三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應聘執業期間,有權獲得執業所需的工作條件,有權參加政治學習和業務培訓,有權參與所務民主管理,有權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侵犯其執業權利的行為,可以請求司法行政機關、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組織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自覺維護法律尊嚴與社會正義。

第三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盡職盡責,努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守由基層法律服務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統一收費的規定。

第四十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第四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活動的有關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后二年內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人。

第四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務工作人員,同業互助,公平競爭,共同提高執業水平。

第四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尖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愛崗敬業、堅持原則、誠實守信、舉止文明、廉潔自律,自覺維護執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第四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勤奮學習,加強職業修養,積極參加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業務培訓和進修,不斷提高專業水平和服務技能。

第六章檢查監督

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每年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辦理《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年度注冊。

未經年度注冊的,不得繼續執業。

第四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證年度注冊工作,由負責執業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于每年3月31日前組織進行。

第四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申請辦理掃業證年度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執業情況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的個人總結;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該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表現年度考核意見;

(三)《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四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申請執業證年度注冊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按規定的時間上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后逐級上報注冊機關。

第五十條注冊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況、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進行審核,對于符合繼續執業條件的,準予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

對準予年度注冊的,由注冊機關在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上加蓋年度注冊印章。

第五十一條注冊機關經審核,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暫緩執業證年度注冊:

(一)因違反執業紀律或者有關管理規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所查處的;

(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處的;

(三)采用弄虛作假手段企圖騙取通過年度注冊的;

(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連續停止執業六個月的;

對暫緩辦理執業證卡拉奇度注冊的,應當通知該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并暫不發還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五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被暫緩辦理執業證年度注冊的因素消除后,對于符合繼續執業條件的,經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報請注冊機關補辦執業證年度注冊。

第五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日常執業活動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所在鄉鎮、街道司法所負責檢查和監督。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街道司法所可以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情況進行檢查或者發現問題隨時進行檢查,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報告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不得拒絕。

第五十四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有突出事跡或者顯著貢獻的工作者,應當定期或者適時給予表彰獎勵。對事跡特別突出的,應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司法部給予記功嘉獎。

第五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一)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二)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不滿二年內擔任原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人的;

(三)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

(四)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

(七)在活動中超越權限或者濫用權,侵犯被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的;

(九)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十)在調解、、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一)故意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十二)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的;

(十四)在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十五)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

(十六)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

(十七)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十八)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人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基行賄的;

(十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第五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行政處罰不報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五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給予開除處分:

(一)有本辦法第五十五條第(十一)至第(十五)項規定行為,情節或者后果嚴重的;

(二)有本辦法第五十五條第(十六)、(十七)、(十八)項規定行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9篇:法律服務所范文

二、凡在我市注冊執業的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均有義務承辦法律援助事務。每個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每年辦理援助案件2-3件。特別是名律師每年辦理援助案件不少于2件。各所主任負責落實,受指派的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得無故拒接援助案件。今年各所要完全成的援助案件數為:竟帆所48件、輝湟所56件、君劍所22件、泰宏所20件、松海所30件、翔健所14件、夏都所20件、佳一所28件、青唐所14件、啟晨所6件、磐佑所6件、晨雨陽所6件、正劍所14件、永興所6件。年終考核案件數以今年注冊人數乘兩件為標準,鼓勵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多辦和辦好法律援助案件。三、每個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上報典型案例2篇、信息2篇以上。

四、承辦援助案件應盡職盡責,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積極履行為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努力滿足當事人的正當要求,切實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今年將在全市范圍內開展聽庭活動,不定期對援助案件、律師庭審活動組織旁聽監督。由專人負責投訴電話的接聽和調查處理。建立服務反饋機制,及時回訪受援人。要求受援人填寫援助機構發放的反饋表,及時反饋辦案人員工作態度、在承辦案件中有無收費等不合理要求、是否正確履行其職責等信息。對援助案件隨機抽樣回訪受援人,了解辦案人員服務質量。開展服務質量專項檢查,對辦案人員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取證、按時出庭;重大情況是否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等進行檢查。制定嚴格的考核制度,辦案質量與辦案補貼發放掛鉤、要求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在案件辦理完畢后,及時將案卷統一交予法律援助中心審查。經法律援助中心審查合格、無群眾投訴的,按規定發放案件承辦人辦案補貼。

五、辦案人員在援助案件結案后10天內,應將有關材料整理成卷交法律援助中心歸檔。刑事案卷應包括:法律援助指派通知書、法院指定辯護通知書、審批表、書、會見筆錄、閱卷摘錄、庭審筆錄、辯護詞、結案報告等;民事案卷應包括:法律援助指派通知書、申請表、經濟困難證明或低保證、身份證復印件、審批表、委托書、調查材料及有關證據、開庭筆錄、判決書或調解書、結案報告等。

六、市法律援助中心服務窗口實行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輪流值班接待咨詢制度,值班人員按照省廳相關文件給予適當補助。要求值班接待人員對來訪群眾做到態度熱情、用語文明、耐心解答并認真做好接待咨詢記錄,正確引導當事人依法解決糾紛和矛盾,對疑難、重大、緊急事項及群體性來訪事件在接待的同時應立即向領導匯報,做好應急處理。對來訪群眾提出的問題不屬于法律援助中心處理范圍的,做好解釋和疏導工作,正確引導當事人前往職能部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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