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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憲法監督制度范文

憲法監督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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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監督制度

第1篇:憲法監督制度范文

學校制度發展到今天,大致可分為兩大類,即公立學校和民辦學校。公立學校中出現了許多新的辦學形式。如國有民營學校確立了學校國有、校長承辦、經費自籌、辦學自主的形式;公辦民助學校通過社區聯辦或政企聯辦的形式允許社會組織與個人投資參與公立學校的校舍、裝備、教育教學條件的改善。還有股份制學校的出現。為了更好地明確學校的權利和義務,實現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保證教育的公益性,確保“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校分開、管理科學”,有必要加強學校的法人制度建設。

一、確立學校獨立的法人地位

《教育法》明確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督逃ā吠瑫r規定學校法人的設立條件,即有組織機構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師、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學校的獨立法人地位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人格獨立性。它是指學校法人不因投資者代表的更迭而影響學校法人的地位。這是產權的可轉讓性所特有的。浙江臺州的教育股份制實踐表明股權的自由轉讓和市場流通并不影響學校法人的地位。二是財產獨立性。它是指學校法人對以自己學校名義取得的財產享有完整的法人財產權。投資者所有權益(表現在投資收益權、重大決策權、選擇經營者權)與法人財產權分離,法律賦予和保證法人行使財產的占有、支配、使用和處置的權利,從根本上保證不受各個所有權者的牽制,能獨立和高效率地自主經營。三是債責獨立性。指學校法人對所承擔的債務,只能以學校法人擁有的獨立財產承擔,投資者對學校超出投資以外的債務不再承擔清償責任,學校債務人也無權要求其承擔額外的債務。

二、明確學校法人的性質

按照西方傳統的法人分類方法,學校屬于公法人。按照贏利性和公益性法人的二分法,學校屬于公益性法人。按照財團法人和社團法人的二分法,學校屬于以捐助財產為主體的財團法人。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分類法,學校被認為是非企業法人中的事業單位法人。學校從事的是教育教學活動,與一般的經濟活動不同,所以它具有非贏利性的特點?!督逃ā芬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贏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際非贏利組織的標準,非贏利組織可以分為自給自足、部分收費和無償提供三類。對于收費盈余有具體規定。我國法律也區分了贏利性教育機構和非贏利性教育機構?!睹褶k教育促進法》第66條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為了實現學校的非贏利性,國家對于學校的財務和收費有具體的法規來規范。

三、完善學校法人制度

學校處于各種復雜的社會關系之中,依據主體地位的不同以及相互關系內容的不同,這些社會關系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權利服從為基本原則,以對學校的行政管理為主要內容的縱向型行政關系。這類關系主要是政府機關在實施教育行政的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另一類是以平等有償為基本原則,以財產所有和流轉為主要內容的橫向型民事關系。這類關系發生在學校與行政機關、企事業組織、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個人之間。學校要成為獨立的法人,就要處理好與政府的關系以及與社會和內部師生的關系。

1.學校與政府的關系。為了打破傳統官僚科層體制的弊端,當前在政府“治理”背景下所進行的教育分權,突破了以往權力在政府內部的再分配,通過轉變和讓渡職能,西方國家重新調整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將多中心的制度安排導人了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生產與供給中,使政府與非政府部門形成了緊密的相互依賴的關系。政府對教育的治理是一次公共教育權力在政府、市場、社會、學校之間的更大范圍的轉移。川通過教育權力的下放,美國的特許學區、契約學校,公立學校的私營管理、英國的教育行動區和直接撥款學校等紛紛建立。我國也存在這種現象,如公立學校的民營化、轉制學校等。政府與學校之間單純的內部行政關系轉變為內外部行政關系兼有。

政府與學校之間的關系也演變為舉辦者、辦學者和管理者三者之間的關系。舉辦者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企事業組織、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辦學者是學校的校長及其辦事機構;管理者是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權的政府。政府要實現角色的轉變應處理好兩種關系:一是作為管理者,政府的這項權力來源于國家政權。政府通過計劃、法律、經濟、評估、信息服務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學校進行管理。政府的主要目標是健全教育市場進入規則、競爭規則和交易規則,建立完整開放、統一有序的現代教育市場制度。通過規范教育中介組織,使其發揮減少教育行政機關直接管理弊端的作用。二是作為舉辦者,政府的這項權力來源于國有產權。政府和其他舉辦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提供必要的辦學條件、決定學校發展方向及人才培養規格、任命和聘任校長、監督學校辦學等方面擁有權利。政府作為舉辦者要充分尊重辦學者校長所擁有的《教育法》所賦予的八項權利。

  2學校與社會的關系。消費者主權理論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消費者或顧客是上帝,必須按照他們的需要進行經濟活動。教育經濟學家指出,既然教育是一種產業,而教育的直接消費者是學生或其家長,因此教育必須根據他們的需要進行經營活動。也就是通過教育分權賦權社區和學生家長參與學校的決策管理。西方國家實施的教育憑證、特許學校、控股公司私校等多元取向的擇校制度改革就是對這種趨勢的回應。我國法律規定學校有讓家長了解學校情況的義務,民辦學校在經營的過程中也切身體會了家長對決策的影響。學校應進一步確立從校內治理結構到常規活動中家長的地位和權利。學校在與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發生如土地、合同等法律關系時,要以獨立的法人資格享受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并承擔有限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2篇:憲法監督制度范文

[關鍵詞]憲法;人權保障;人類尊嚴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3-117-01

人權是指作為一個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是一個人為滿足其生存和發展需要而應當享有的權利。今天的中國人民依照憲法所享有的廣泛人權是前所未有的,但是我們也該看到,隨著我國政治、經濟等社會物質條件的巨大變化,以及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經濟全球化的到來,對公民的人權保障已不僅僅是一個國內問題,而是一個國際問題。我國現行憲法對公民基本人權的保障,仍然存在有待完善之處。

一、公民知情權的憲法保障

知情權乃泛指公民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的權利。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通過憲法以及制定專門的情報自由法確定和完善知情制度,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權。

首先,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利屬于人民。知情權理應在憲法上得以體現,但我國憲法沒有明確規定。其次,隨著經濟全球化,知情權已由一國的人權成為國際人權而受到保護。1946年聯合國通過的第59號決議,宣布知情權為基本人權之一,并在1948年12月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宣布:“人人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信息和思想的自由”,知情權首次以國際性的人權文件的形式獲得了明確肯定?!豆駲嗬c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此又進一步明確。而我國已于1998年10月簽署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按照《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2款的規定,每一締約國對該公約所確認的權利,凡未經現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規定者,應承擔按照該國憲法程序和本公約的規定,采取必要步驟,制定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實現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的義務。在憲法上確認知情權是作為締約國的中國所必須履行的義務。所以在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的知情權,是中國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

二、公民遷徙自由權的憲法保障

遷徙自由就是公民選擇居住的自由。分為國內遷徙自由和國際遷徙自由。遷徙自由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人身自由權。正如一位學者所說:“喪失了遷徙的自由(一種用腳投票的權利),也就喪失了其他權利和自由的最后救濟?!蔽覈?954年憲法規定了公民有遷徙自由權,1982年憲法從當時的實際情況出發,沒有將其列入公民的基本權利。其原因首先是經濟體制的制約。其次是1982年憲法制定時,我國剛實行改革開放,國際間的交往不頻繁,人員流動較少,所以遷徙自由權在憲法上也就沒有體現出來。

經濟體制改革以后,首先,我國經濟體制已由計劃經濟轉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資源由市場來配置。人力資源是重要的社會資源,市場經濟需要自由的勞動力,而遷徙自由是自由勞動力存在的不可缺少的條件。可以說,遷徙自由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公民人權方面的反映。其次,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經濟全球化的到來,國際交往日益加強。經濟全球化要求在全球范圍內分配資金、資源、技術、勞動力。在憲法上明確遷徙自由權,可以充分發揮我國人力資源的優勢,發展勞務輸出。同時一些高素質的人才可以在國際交流中向發達國家學習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經驗,為我國現代化服務。同樣,在憲法上明確遷徙自由權,也是我國履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義務。

當然,我國憲法在確立遷徙自由權時應考慮到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應根據中國的實際,來完善遷徙自由權。

總體上看,人類尊嚴在我國人權法制中的展開是一個不斷深入的動態過程;我們已經在這方面取得了重要成就,但還應當不斷提高保障目標,充分地維護人類尊嚴和各項人權。未來我們將繼續從以下兩點擴展人類尊嚴保障的制度范圍:

第3篇:憲法監督制度范文

關鍵詞:“親親相隱”制度 現代法制建設

一、親親相隱制度的內涵

親親相隱制度,又稱親屬容隱、親屬相隱,在古代刑律中指親屬之間可以相互隱瞞其罪行。概括來說,主要有以下三點內容:第一,親屬有罪相隱,不論罪或減刑;第二,控告應相隱的親屬要處刑;第三,國事重罪不適用相隱。

二、親親相隱制度的價值分析

綜合親親相隱制度在中國古展過程以及國外立法狀況,這一源于中國古代惠及日、韓的制度在國外資本主義國家亦得到傳承。在不同的地區、不同的時代、不同的膚色,不同的社會意識形態,不同的法系均趨于一致,本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親親相隱制度體現了法律的人性化特點

法不外乎人情,馬克思曾指出:人類社會的本質在于其社會屬性,即社會關系。人類社會最基本的組成單位是家庭,而能使家庭得以維持和延續的最基本因素無疑是家庭成員之間的親情關系。親屬之愛是一切愛的起點,親情聯系是人類最基本最不無法逃脫的聯系。作為規范人們行為的法律,不可能不考慮到其調整對象主體的最基本需求——親屬之愛。從人的生存角度出發,任何人都生活在“熟人社會”里,都不能公然挑戰其存在的人情環境和基本社會關系;從倫理道德角度來看,人也不可能義無返顧地拋棄親情,否則他可能會付出慘重的名譽代價。因此,法律不能忽視社會的人情基礎,不能苛求任何有感情的人的所謂“覺悟”。 親親相隱是從捍衛家庭的人性本能角度出發,將一些個案的司法價值讓位于家庭關系的和諧與穩定,避免將無辜的犯罪嫌疑人近親屬置于指證犯罪的尷尬處境,體現了法律的文明和人性的關懷。

2.親親相隱制度體現了法律對人權的保障

人權觀念已受到世界各國前所未有的重視和關注。親親相隱制度在中國持續二千余年就是人權觀念的鮮活例證。在親親相隱制度下,一方面親屬之間的隱私權,不被強迫自證其罪權,有限度的沉默權,證人拒絕作證權等一系列現代西方所標榜的人權均在其中,甚至可以說在某種程度上,我國古代法律體現人權保障比現代西方的人權宣揚更具理性,權利更為廣泛。另一方面西方人權觀念中的人道主義精神亦是其核心內容之一。我們從親親相隱制度的發展歷史可以清楚地看到,該制度的設計之初是作為一種義務而存在,體現了人性之本能,隨著社會的發展,至明清時期,它已經成為一項權利,與當代人權保障有異曲同工之妙。

隨著現代法治的不斷完善,親親相隱不再是古代社會所要求的義務,我們今天應當把它作為公民的一項權利,即容隱權對待。容隱權在法律中的確立只是技術上的問題,它不但不違背世界法律之發展,而且為我們這樣一個情味濃濃的社會所急需。長期以來,我們的法律更多地是強調個人對于國家的服從,以社會本位淹滅個體獨立,要求個人承擔對國家和社會的義務和責任,而往往忽略人之為人的基本權利要求。在這種觀念支配下,立法者制定出來的法自然難以體現人倫精神。鑒于我國尚未確立容隱制度,所以,公檢法機關在工作過程中,應盡量避免侵犯這項尚未為法律所明示的權利,在偵查中盡可能不使親屬進入兩難境地,在刑事審判中盡可能不使親屬作被告人有罪的證言,這不僅有利于提高法自身的威信和價值,有利于維護正常的家庭穩定和社會秩序,而且更有利于對人權的徹底保障。

3.親親相隱制度體現法律的價值

國家要使百姓親法、服法、守法,法律就必須立足于人情,不能強人所難,逆眾情眾心。如果強迫老百姓不惜犧牲親情,大義滅親,做到“社稷親于戚”、“骨肉可刑、親戚可滅、至法不可劂”,其結果必然會更為嚴重。

我們設立的法律應當是“中人”的標準,一方面要尊重、贊賞大義滅親者的行為;另一方面,我們也要考慮大義滅親是否是絕大多數人都能做到。常言道,法不制眾,大多數人都不能遵守時,這一法律規定也就失去了意義,不僅如此,法律在公眾心目中的權威也會因此掃地。“法律文化是中等人的文化”,法律應當是“以中人的思想境界為標準”“法律不可能將少數人才能達到的境界作為社會成員的普遍行為標準加以明文規定”。法律一旦違背了人們最基本的感情利益、價值觀念,則必然會受到人們的抵制和規避,導致法律規定的流于形式。

所以國家法律就必須正視人性和親情,在一定程度上讓度國家利益,承認親屬相隱,賦予親屬之間互相不舉告和拒絕作證的權利。親親相隱的法律價值在于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統治,有利于公民的承受力,有利于以德治天下換取民眾的信任,更重要的價值在于順民心,合民意。

4.親親相隱制度有利于證據制度的完善

證據制度是當代訴訟制度核心內容。親親相隱制度可以解決很多訴訟制度的問題。首先,在訴訟制度中證據證明力與可采信度到底有多大,司法官員如何判斷證據的真實性,親親相隱制度規定的具有相隱關系的親屬不得提供證言恰好解決了因為考慮證人的身份進而懷疑證據的真實性問題;其次,在訴訟制度中親親相隱制度有利于證人出庭制度的完善,證人出庭難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讓一個在“熟人社會”里的證人去指證其親屬,最終導致的結果是親屬憎恨,朋友厭棄,社會圈被阻斷,群體凝聚力消失。有悖于法律的文明進步和人道主義精神,給證人出庭制度蒙上一層陰影,最后,就訴訟本身的目的來看,調查取證是要尋求公正的裁判,就整個社會而言,追求公正的裁判并不是司法審判的最終目的,通過法院的公正判決,規范和導向公眾的行為,維護人權,維護社會利益和社會秩序,才是最終的目標。所以親親相隱制度一方面親屬之間的隱私權、不被強迫自證其罪權,有限度的沉默權,證人拒絕作證權等受到了保護,另一方面體現了人性之本能,體現了倫理道德觀念與人道主義精神,也體現了對人權的保障。

三、構建我國親親相隱制度的設想

本文并不否認“親親相隱”具有相當程度的局限性,也無意認為該制度具有無上功能。筆者認為簡單地拋棄親親相隱制度并不明智,有限度地借鑒、繼承才是其應有之義。

1、通過立法確立親親相隱制度,在現代法學上使用“拒絕作證權”。到目前為止,只有中國、朝鮮、古巴、越南四個國家的《刑法》、《刑事訴訟法》等,不允許親情回避。

2、應設置“拒絕作證權”例外情形。這一點中國古代也有體現,諸如古代法律規定“十惡”者不得容隱,我國當代應將危害國家安全罪這一動搖統治基石的犯罪排除“相隱”之外,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親屬不得拒絕作證。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其拒絕作證權也應進行限制,鑒于當前“丈夫用權、妻子收錢”腐敗現象突出,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職務犯罪,犯罪者的配偶不得拒絕作證。

3、窩藏、包庇、偽證罪、主體應當是特殊主體,即除上述應受限制的罪行外,此類犯罪主體不應包括享有拒絕作證權的證人。這一要求是說,不是任何人任何情況都有拒絕作證的權利,對一些特殊犯罪的特殊主體就要加以限制此項權利。

第4篇:憲法監督制度范文

以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統領,認真貫徹落實市委、縣委系列貫徹落實意見,以組織開展“六五”普法依法治理檢查驗收為主線,以完善普法宣傳教育機制為抓手,創新法治宣傳形式,增強法治宣傳實效,加強法治文化建設,深化法治創建活動,強化全民法治觀念,培育公民法治信仰,充分發揮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全面推進法治質監建設中的基礎性作用,積極適應新常態,爭取新作為,全面開創法治質監新局面。

1.深入學習宣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省委、市委系列貫徹落實意見。統籌運用各類媒體和傳播渠道,深入學習宣傳十八屆四中全會和省委、市委系列貫徹落實意見,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省委、市委對法治宣傳教育的基本定位和部署要求上來。深入學習宣傳與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保障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相關的法律法規,大力宣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為各項工作順利推進營造良好法治氛圍。

2.認真做好“六五”普法總結。對照“六五”普法規劃的任務要求,認真抓好重點對象法治宣傳教育,大力開展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法治質監文化建設。根據“六五”普法檢查驗收方案,認真組織自查,確保規劃全面落實。

3.大力開展憲法宣傳教育。積極參與市局舉辦的“學習憲法尊法守法”主題活動,大力加強憲法和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宣傳普及,提高全體干部職工的憲法意識和法制觀念。結合重要時間節點開展集中宣傳,組織開展“3.15”、“安全生產月”、“質量月”、“12·4”國家憲法日暨全國法制宣傳日系列宣傳活動。

4.積極參與“七五”普法規劃調研。緊緊圍繞法治質監的新要求,堅持問題思維和問題導向,參與市局組織的執法調研,對執法活動中反映的共性問題、瓶頸問題進行研究探討,為制定“七五”普法規劃打好基礎。

5.深化“法律六進”主題活動。根據地方質監工作實際,以法律進社區、進企業、進鄉村為重點,采取多種形式,抓好重點對象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積極參加全市質監系統法制、執法工作人員深入企業開展質監法制服務宣傳、調研、法律咨詢等活動。

6.完善普法各項工作制度。健全普法宣傳教育培訓機制,不斷改進普法方式方法,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工作要求,探索建立普法責任制。加強干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完善無紙化學法用法考試制度。堅持把領導干部帶頭學法、模范守法作為提升法治能力的關鍵,促進自學,推動形成遇事找法、辦事依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圍。

7.深入貫徹法治質監建設要求,建立健全法治質監制度。積極參加市局組織開展的法制課題研究,建立健全重大決策制度體系,探索重大決策后評估機制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建立健全法治教育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質監法制監督機制。

8.深化部門行業法治創建工作。結合質監部門工作實際,將“法治單位”創建與“法治質監”創建工作有機結合。緊緊圍繞地方政府中心工作,在上級部門的統一部署下,充分發揮部門工作職能,扎實有效的開展執法打假和產品質量的專項治理工作,提高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

9、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結合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考核標準,建立科學的法治質監建設指標和考核體系,把法治質監建設考核工作作為總結經驗、整改問題的重要抓手,把考核結果作為衡量班子、內設機構和相關人員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增強干部職工的依法行政能力。

10.建立健全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工作制度。建立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制度,進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執法辦案質量;建立行政處罰案件指定管轄制度,確保正確、及時受理行政處罰案件。研究和探索綜合執法先進的管理方法和經驗,進一步貫徹落實質監系統辦案程序和案件審理的規定,強化執法機構的執法責任和風險意識。

11.積極開展有效實施“兩法銜接”和公平行使自由裁量權等法治理論與執法實務研究。按照上級部門“兩法銜接”有關文件精神,

與檢察、公安等部門加強協作配合,加強“兩法銜接”工作交流,建立和完善“兩法銜接”平臺的工作機制。12.全面推進信息公開工作。針對目前在信息公開中存在的問題,積極和上級部門及相關部門溝通,對假冒偽劣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做到應公開、全公開。依法公開行政執法信息,對執法辦案程序和實體,做到真公開、全公開。依法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依法規避執法風險和投訴舉報處置風險。

13.推進__舉報處置指揮系統規范化建設。全面落實__舉報處置工作規范的標準,提升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職業素質,更好服務消費者。嚴格產品質量的申訴舉報受理、處理程序。

14.加強法制監督檢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采取多種形式和方式,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加強對行政權力的制約。組織開展規范行政處罰行為專項整治活動,積極參加全市質監系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15.完善行政處罰案件卷宗的規范整理工作。重點根據《__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工作規定》及20__年市局組織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中出現的問題,結合我局行政執法工作現狀,嚴格規范和整改。

16.強化執法管理,建立行政執法管理標準化體系。積極參與市局執法管理信息化平臺建設,實現對行政處罰案件的全程監管。完善執法文書票據化管理,全面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建立執法管理考核體系,形成執法管理長效機制。

17.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大力推進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組建法律顧問團隊,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在質監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咨詢指導和法律支持的作用。

第5篇:憲法監督制度范文

[關鍵詞] 止癢搽劑; 微生物限度; 驗證

[中圖分類號] R92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9701(2009)23-56-03

Study on the Microbial Limit Test of Zhiyangchaji

QIU Kaifeng ZHU Jun

The Second Affiliated Hospital of Zhongshan University,Guangzhou,51012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To establish a method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microbial limits in Zhiyangchaji. MethodsThe bacteria ,molds ,yeasts and controlled bacteria were counted by the common methods ,dilution method and membrane adhering method. ResultsThe recoveries of Candida albicans,Aspergillus niger in test group and diluted control group were above 70% when common method were used. The recoveries of Escherichiacoli,Staphy lococcus aureus,B acillus subtilis in test group and diluted control group were above 70% when membrane filtration method was used. Staphy lococcus aureus can be detected by dilution method and Pseudomonas aeruginosa can be detected by membrane filtration method. ConclusionThrough t he technological validation ,the result is consistent with the requirement of ChP.in force.

[Key Words]Zhiyangchaji; Microbial limit; Validation

止癢搽劑為我院傳統醫院制劑,其主要成分為五指柑、大風艾、地膚子,此3味中藥在體外有不同的抑菌作用?,F根據《中國藥典》2005版,對其微生物限度檢查方法進行驗證,以保證測定結果的可靠性。

1 材料與方法

1.1 試劑

培養基:營養瓊脂培養基,玫瑰紅鈉瓊脂培養基,膽鹽乳糖培養基(BL),營養肉湯培養基,改良馬丁培養基,改良馬丁瓊脂培養基。稀釋劑:pH7.0無菌氯化鈉-蛋白胨緩沖液(以上均來源于廣東環凱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2 菌種

大腸埃希菌[CMCC(B)(44102)],金黃色葡萄球菌[CMCC(B)(26003)],枯草芽孢桿菌[CMCC(B)(63501)],白色念珠菌[CMCC(F)(98001)],銅綠假單胞菌[CMCC(B)(10104)],黑曲霉菌[CMCC(F)(98003)](以上均來源于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驗所)。

1.3 樣品

止癢搽劑,本院自制制劑,批號分別為:0802018、0802278、0803201。

2 方法與結果

2.1 供試液制備

取樣品10mL,加入pH7.0的無菌氯化鈉-蛋白胨緩沖液至100mL,使成1∶10的供試液。

2.2 菌液制備[1]

①取大腸埃希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枯草芽孢桿菌、銅綠假單胞菌的新鮮培養物接種至營養肉湯培養基,經37℃培養18~24h,取白色念珠菌的新鮮培養物接種至改良馬丁培養基,經25℃培養24~48h,上述培養物分別用0.9%無菌氯化鈉溶液制備成每1mL 含菌數為50~100cfu 的菌懸液,備用。

②取經25 ℃培養5~7d的黑曲霉菌改良馬丁瓊脂斜面培養物,加3~7mL0.9 %無菌氯化鈉溶液洗下霉菌孢子。吸取胞子懸液(用管口帶有薄的無菌或紗布能過濾菌絲的無菌毛細吸管)至無菌試管內,加0.9%無菌氯化鈉溶液制備成每1mL 含菌數為50~100cfu的菌懸液,備用。

2.3 細菌、霉菌計數方法的驗證

①試驗組分別取1∶10供試液1mL、0.5mL、0.2mL,加上述菌懸液1mL,置直徑90mm的無菌平皿中,傾注溫度不超過45℃的溶化的瓊脂培養基15mL,待凝固后置35℃培養48h,白色念珠菌置25℃培養72h,點計菌落數。②菌液組分別取菌懸液1mL 置平皿中不加供試液,余下方法及結果判斷同試驗組。③供試品對照組取1∶10供試液1mL,除不加菌液外,余下方法及結果判斷同試驗組。④稀釋液對照組取pH7.0氯化鈉-蛋白胨緩沖液1mL替代供試液,余下方法及結果判斷同試驗組。⑤回收率計算回收率應不低于70%試驗組菌回收率=[(試驗組平均菌落數- 供試品對照組平均菌落數)/菌液組平均菌落數]×100%稀釋液組菌回收率=(稀釋液組平均菌落數/菌液組平均菌落數)×100%

3 試驗結果

3.1 常規法及培養基稀釋法

由表1結果可見,用常規法試驗,白色念珠菌和黑霉菌的回收率都高于70%,而金黃色葡萄球菌和枯草芽孢桿菌的回收率均未達到70%。用培養基稀釋(0.5mL/皿)和(0.2mL/皿)試驗各菌株的回收率,稀釋至0.2mL/皿時,枯草芽孢桿菌的回收率還是為0。因此,霉菌及酵母菌計數檢查可用常規法,細菌檢查不適合用常規法及培養基稀釋法。

3.2 薄膜過濾法[2]

取1∶10供試液1mL,加入100mLpH7.0的氯化鈉-蛋白胨緩沖液,過濾,再用300mL、400mL、500mLpH7.0的氯化鈉-蛋白胨緩沖液分3次、4次、5次沖洗濾膜,在最后1次沖洗至剩約30mL沖洗液時加入相應的菌液1mL,搖勻,濾干。然后取出濾膜,菌面朝上貼于營養瓊脂培養基平板上培養48h,點計菌落數。本組為試驗組,除分別不加菌懸液、供試液外,同法制備供試品對照組、稀釋劑對照組。

由表2結果可見,當沖洗液為400mL時,各個菌株的回收率均可達到70%以上,因此可用薄膜過濾法進行細菌數檢查。

4 各種檢查方法驗證

4.1 控制菌檢查方法驗證

本品為外用制劑,按藥典規定,控制菌應檢銅綠假單胞菌和金黃色葡萄球菌。驗證菌株的菌液制備同細菌數、霉菌及酵母菌計數方法的菌液制備。

4.2 銅綠假單胞菌檢查法的驗證

①試驗組 各取1∶10供試液1mL及1mL銅綠假單胞菌菌懸液分別加入100mL、200mL、400mL、500mL膽鹽乳糖增菌培養基,按銅綠假單胞菌的檢查法進行檢查。②陰性菌對照組 將驗證菌株改為大腸埃希菌,其余操作同試驗組。

4.3 金黃色葡萄球菌檢查法的驗證

①試驗組 各取1∶10供試液1mL及1mL金黃色葡萄球菌菌懸液分別加入100mL、200mL、400mL、500mL營養肉湯培養基中,按金黃色葡萄球菌的檢查法進行檢查。②陰性菌對照組 將驗證菌株改為大腸埃希菌,其余操作同試驗組。

4.4 試驗結果

各陰性菌對照菌組未檢出陰性對照菌。金黃色葡萄球菌的驗證,當培養基增加至200mL時,可檢出試驗菌,表明金黃色葡萄球菌的檢查可用培養基稀釋法。銅綠假單胞菌的驗證,當培養基增加到500mL時,仍未能消除樣品的抑菌作用。

4.5 薄膜過濾法驗證銅綠假單胞菌檢查法

試驗組取供1∶10試液1mL分別加入100mLpH7.0的氯化鈉-蛋白胨緩沖液,過濾,再分別用300mL、400mL、500mLpH7.0的氯化鈉-蛋白胨緩沖液分3次、4次、5次沖洗濾膜,在最后1次沖洗至剩約30mL沖洗液時加入銅綠假單胞菌菌液1mL,然后取出濾膜,放入100mL膽鹽乳糖增菌培養基中,按銅綠假單胞菌檢查法檢查。陰性菌對照組除將驗證菌株改為大腸埃希菌菌液1mL外,其余方法同試驗組。

結果在沖洗量達到400mL時,試驗組可檢出試驗菌銅綠假單胞菌,而陰性對照組未檢出陰性對照菌。

5 討論

由于本品中的某些中藥成分具有一定的抑菌活性,故須采用適當的方法消除或減弱藥物的抑菌活性,使微生物正常生長。在薄膜過濾法中,沖洗濾膜時采用梯度法,少量多次,每次濾筒中沖洗液高度應超過前一次沖洗液高度,這樣更有利于供試液中微生物的回收。采用貼膜法計數時,枯草芽孢桿菌、黑曲霉兩種試驗菌的加入量最好接近50cfu,分別培養24h、48h后計數。否則,因形成的菌落較多或連成片,使計數不準,另外原藥液本身有顏色,濾膜被染色后,亦干擾計數。以此次驗證試驗結果為依據,確定本品的微生物限度檢查方法如下:用常規法測定其霉菌、酵母菌數;用薄膜過濾法測定其細菌數;用培養基稀釋法測定金黃色葡萄球菌,用薄膜過濾法測定銅綠假單胞菌數。

[參考文獻]

[1] 國家藥典委員會. 中國藥典[S]. 二部. 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5:附錄93.

第6篇:憲法監督制度范文

農村養老保險保險法律制度是指國家通過立法,旨在解決農村勞動者在達到一定年齡、喪失勞動能力時,能夠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維持基本生活的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法律制度。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的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建立,不僅關系到占全國總人口60%左右的農村人口現在和將來的生存利益,而且關系到整個社會的和諧和穩定。

就目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現狀而言,至今為止,我國沒有一部從整體上規范全國農村養老保險的法律,在國務院制定的條例中,也沒有屬于專門規范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法規。目前,對農村養老保險進行調整的主要還是1991年民政部下發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民政部1991年方案)。 其法律位階較低,是一部行政規章,單靠一部行政規章來調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這樣一個涉及多部門、關系重大的特別社會保障項目,難以協調多部門的利益。另外,1991年以來,國家經濟形勢、社會生活發生了重大變化,原有的規定嚴重滯后。而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也基本上是按照民政部《基本方案》的原則制定的,在內容上沒有太多創新。就各地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踐來看,也大多是自行摸索,一些本該統一的制度也形式各異。這種缺乏權威性、統一性和穩定性的立法現狀顯然與農村社會保障法的地位嚴重不符。

完善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關系到中國近八億農民生存權的實現。生存權是第一人權,作為第一人權,它是貫穿著基本人權發展始終的人權。 1945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規定:“所有公民,作為社會成員之一,都享有社會保障權。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屬所需的生活水平,舉凡衣、食、住、醫療及必要的社會服務均包括其內,于失業、患病、殘疾、寡居、衰老或因不可抗力的事故使生活能力喪失時,有權享受保障。”

我國農村過去主要靠家庭養老,而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執行及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的不斷增多,家庭的養老功能不斷弱化。而中國(包括農村地區)正漸漸步入老齡化社會,基于上述原因,在現行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極其不健全的情況下,中國農村目前及未來老人的生存狀況不容樂觀。因此,建立健全以保障生存權為基礎的中國農村養老保障法律制度,給予農民以法律上的特殊的扶持和保護,是生存權理念之要求。

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是實現社會公平和社會和諧的客觀要求。就農村養老保險的現狀而言,到2007年底,全國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20137萬人,而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人數只為5171萬人。跟2005年相比,2007年參加城市養老保險的人數增長了約2600萬,而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人數卻下降了約2300萬,農村參保人數僅為城市參保人數的四分之一。同時2005年的數據顯示,當年農村的老人領取的保險金人均不到700元,而城市老人當年人均領取9000余元的養老保險金,是農村老人領取數額的近13倍。

就在我國逐步建立覆蓋全體城市居民的包括養老保險制度在內的完整社會保障體系的情況下,占全國人口一半以上的農村居民卻被排除在社會保障體系之外。廣大農村人口長期游離于社會保障的邊緣,這顯然不符合公平平等的原則。因此, 目前必須盡快建立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以法律手段促進和諧農村的構建, 實現社會公平。

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險法律制度是同國際接軌的需要。從其他國家的立法情況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即使是在農業人口不多的資本主義發達國家,都采取了城鄉有別的立法方式,對農民養老保險單獨立法。如德國1957年頒布的《農民老年援助法》,1987年頒布《農民年金救濟法》。日本一開始未采取分別立法的方式,1961年實施的《國民養老金法》適用于包括農民在內的全體國民,但在1970年還是針對農民頒布實施了《農民年金基金法》,這部法律使農民在領取國民養老金后可以獲得一份追加支付的養老金,以提高農民年老后的生活水平。丹麥、芬蘭在1977年,美國在1990年也都先后建立了農民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確定。

另外,發展中國家如波蘭、印度、阿爾巴尼亞都有針對農村養老保險的專門立法。這些國家的經驗證明,健全的社會保障立法不但是構筑其完整的法律體系的基礎,而且也是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堅強后盾”。 中國目前的經濟水平己經達到發達國家開始建立農民養老金法律制度時的經濟發展水平,應盡快建立農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

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原則

首先,是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原則。農村養老保險不是可以脫離現實經濟基礎的“紙上談兵”,需要現實的經濟資源予以支持。在規劃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時,應從我國經濟暫時落后于發達國家的國情及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的角度出發, 量力而行, 堅持農村社會保障的內容隨經濟的發展由少到多、水平由低到高, 循序漸進的發展模式,逐步建立起不同層次、標準有別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

其次,遵循普遍保障原則。目前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還未將全體農民納入到保險范圍,民政部1991年方案規定 “凡是達到全國和全省農民人均收入的農村居民,必須參加養老保險;凡是己經解決溫飽,且基層組織比較健全的地方,堅持政府積極引導和群眾自愿相結合;凡是溫飽還沒有解決的地方,暫緩開展這項工作”。也就是說這種保險并不是全體農民都參加的保險,而是富裕地區農民參加的保險。這種“保富不保貧”的做法把最需要養老保障的農村貧困人口排除在養老保險范圍之外,這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險。在現代社會,任何國家的全體國民都有獲得社會保障權的基本權利,農村社會保障措施不應該成為部分富裕農民的奢侈品,而應是全體農民都享有的權利,因此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法應覆蓋全體農村居民。

另外,還應遵循側重保護原則。所謂側重保護原則一方面就是在整個社會保障制度中,利益要向農民傾斜。社會保障法,從其保護的對象的性質來看,是弱者權益的保護法。農民這一群體相對于整個社會來看是弱者,只有側重保護,才能實現真正的實質公平。另一方面,在農村養老保險法中,要體現向農民中的弱者傾斜的精神,經濟不發達地區的農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民、沒有子女的農民等,他們是弱者中的弱者。因此,要實現實質公平,就要對農民的社會保障權進行側重保護,特別是側重對農民中的弱者進行保護。

由于現階段農民社會保障的意識較差、參保率較低,應在我國建立強制農民參加社會保障的制度, 但考慮到農村地區之間發展及農民自身意識的差異性, 農村養老社會保障又必須與自愿相結合。農民養老社會保險可采取法定保險方式,由立法確立各地最低必須繳納的標準,同時規定不同的繳費檔次,由各地農民自愿選擇保障水平。

具體實施建議

要明確農村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的范圍及年齡條件。第一,明確農村社會保險的參保對象范圍。農村社會保障是全體農民都應享有的權利,因此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法應明確參保對象是全體農村居民。第二,對于參保對象的年齡要求,從各個國家規定看,一般要求年齡在20-65周歲之間,民政部1991年方案規定為20-60歲。這里,結合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最低年齡16周歲的規定,同時,鑒于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較晚,基金數額較低的實際,建議適當提前農民的最低繳納年齡,推后最高繳費年齡,即將我國農民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齡確定為16-65周歲。

建立起以政府補助為主,集體補助、個人繳納作為補充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多方籌集制度。民政部1991年方案規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采取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籌集方式。由于國家并不承擔直接的財政支持義務,對集體補助亦未規定具體的數額,所以在實踐中,國家和集體補助均未落到實處,以個人為主變成了完全由個人繳納,變相成為個人儲蓄,不僅沒有政府補貼,同時還要扣除3%的基金管理服務費。

而就個人的交費標準而言,分為2元至20元十個檔次,由投保人自己選擇。大部分地區農民在投保時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的檔次,在不考慮物價上漲的因素下,如果投保農民在繳費15年后領取的話,每月僅可領取9.9元。正是因為如此,農民參保的積極性越來越差。

從其他國家的法律規定來看,據資料統計:“在包括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世界有數據可查的131個國家中,至少有129個國家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全部由政府撥款或由政府、雇主出大頭,個人出小頭。”如德國的農村養老金的資金來源中政府補貼占到70%。在日本,國庫承擔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和養老金的三分之一。不僅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也是如此,如波蘭農村養老保險中政府融資比例占90%以上,阿爾巴尼亞農民繳納保費僅占當年應繳額的6.7%.

要想在我國真正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首先,政府必須承擔起主要責任,國家承擔的份額不宜低于三分之一。當然, 政府對收入水平不同地區的農民補貼水平應有區別,適當增加對貧困地區農民的補貼份額。這里也可以結合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建議國家和集體加大對農村獨生子女的父母的補助力度,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其次,建議根據各地區農民收入狀況,提高農民個人的繳費標準。為了提高農民參保的積極性,建議國家和集體的補貼適當與個人繳費比例掛勾,個人繳費高的,補貼也適當提高。同時也建議對于收入過低者,經申請可以免除其繳納保費的義務,純粹由國家和集體補貼。

最后,對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籌集中集體補助部分,只能采取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充分挖掘農村集體的各種資源,適用不同的補助方式,以確保集體補助能夠到位。集體補助資金的具體來源可以從集體企業上繳的利潤中、鄉(鎮)村公益金、外出務工者交納的管理費、集體土地出讓金、集體的荒山、荒灘、荒地、水面的承包費用中提取。

擴大農村養老保險的給付形式,發揮實物給付、服務給付形式的作用。1991年民政部方案中規定采取的是現金給付的形式。這里我們可以參照一下德國的規定,該國養老金的給付形式包括現金給付和實物給付,現金給付是主要形式,出現特定風險時,適用實物給付。在越南,國家通過“米保障”的方式為農民提供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在20世紀50年代,日本也曾以類似“米保障”的方式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鑒于我國農村生產力水平不高、農民貨幣繳費能力偏低、國家財力匱乏的現狀,現金之外的給付形式特別適合我國國情,同時它既能發揮集體經濟組織的作用,又能滿足不同情況下農村居民的需求。

因此,建議立法規定對于農村養老金的支付可以采取多種給付方式,如實物給付(給付糧食、生活必須品等等)、服務給付(如提供醫療、護理和照顧服務)等,這種給付義務的承擔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來承擔?!皩嵨?、服務換保障”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之路,我國擁有豐富的潛在社會保障資源和傳統組織資源,以“實物、服務換保障”的方式能夠充分激活這些潛在的資源。

我們還要從實際出發,明確養老保險金的具體給付條件。從其他國家規定來看,德國要求最低投保年限為15年,男女分別年滿60、65周歲后。法國要求保險人60歲且繳費達到160個季度的,可以享受全額保險金,不夠的減少一定比例支付,65歲退休但繳費時間未達標準的也可以全額享受養老金。

日本規定的給付條件是加入基礎養老金25年以上、年齡65歲以上的參保者均可以領取。同時,日本還緊密結合其農業政策,在不同時期做出了不同的規定,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五十多年間,農業政策經歷了兩次重大轉折:一是鼓勵離農政策。二是返農政策。20世紀90年代以后,日本的農業人口急劇下降至人口的4%,農業人口的老齡化程度十分嚴重。因此,日本的農業政策由“鼓勵離農”轉為“鼓勵返農”,農民養老金政策也隨之改變―――即政府鼓勵農民留在土地上,土地權益轉讓養老金被取消。

在此,首先,建議我國農民養老保險的支付條件中的投保年限與城鎮接軌,要求至少最低投保年限為15年,同時考慮我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落后的現狀,把領取的年齡規定為65周歲。

其次,對于養老金的領取是否以轉移農業經營權為條件,我國目前農村人口占據到全國人口的60%左右,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很大的差距,實行農村轉移土地經營權養老金制度是與我國農村城市化進程相適應的,但考慮我國目前農民還很難實現以養老保險收入作為其唯一生活來源,目前這一條件并不可取。待時機成熟,也就是在我國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之時,我國完全可以采取農民轉移土地經營權養老金制度,從而加快我國農村城市化的進程。

最后,對于目前我國農村已經年滿65周歲但繳費期限不足或未繳費的老人的處理。從我國的歷史發展來看,為早日實現工業化,我國采取了優先發展工業的做法。從1952年到1986年,國家以工農業剪刀差的方式從農業取得5803億元財政收入,以稅收方式取得1044億元,二者合計高達6868億元。從1979年到1997年,國家和城市從農村共拿走2.7億畝土地,用于城區擴容、修路、建工廠和開發區,從中被國家汲取了6萬億―10萬億的“剪刀差”?,F有農村65歲以上的老年人都是當年這一制度下的付出者,他們最有權利享受國家的“反哺”。對于達到領取的年齡條件但沒有繳納或者繳納期限不足的確實生活困難的農村老人,可以根據個人繳費基數補繳一定期限的養老保險費,從而將其真正納入養老保險制度之內。也可以將養老金與最低生活保障一并考慮,或者減少一定比例支付養老金,在養老金不足以維持最低生活需要時,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

建立專門機構,加強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管理和監督。民政部1991方案規定,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以縣為單位,統一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發、管理工作。這種管理模式是與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不健全、保險基金數額較低的局面相對應的。隨著全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基金數額的增多,這種管理模式顯然不符合發展的需要。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到我國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須加強對它的監管。建議在立法里規定一整套對該基金運營管理的監督機制。包括權力機關監督、政府監督、社會監督,確?;鹉軌蛟趪栏竦谋O督檢查下實現安全、高效的運營。

第7篇:憲法監督制度范文

關鍵詞:危險責任;嚴格責任;無過失責任

自19世紀以來,高度危險作業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迅速發展及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而興起。在我們享受高效與快捷的現代科技文明的同時,就必須在一定程度上容忍高度危險活動給人類帶來的人身和財產的巨大損害。時至今日,科學技術高度發達,我們所處的社會仍然是“一個危機四伏、充滿損害的社會”,因此,如何在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應用的同時,使其造成的損害得到合理的分擔已成為侵權行為法不容回避的課題,于是危險責任制度便應運而生。

一、我國危險責任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我國危險責任的現狀

在我國侵權行為法上,危險責任是無過失責任的下位概念,借助我們對危險責任含義的理解,我國危險責任立法的主要內容

1.《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中關于危險責任的規定。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睹穹ㄍ▌t》的106條第3款:“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應承擔民事責任?!边@是無過失責任的立法體現,而危險責任是無過失責任的一種類型,因此該條也是危險責任的法律淵源。另外,《民法通則》第123條以列舉的方式對危險責任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具體內容是:“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4條是對《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補充,它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沒有按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嚴重威脅他人人身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他人的要求,責令作業人消除危險?!?/p>

2.特別法中關于危險責任的規定。除《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外,還有一些單行的民事法律法規涉及對危險責任的規定:

第一,《環境保護法》第4l條第1款規定了環境污染致害責任,其內容為:“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钡?l條第3款規定了免責事由,“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類似的規定還有《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5條、《水污染防治法》第55條。

第二,《電力法》第60條第1款規定了電力運行事故責任,具體內容為:“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60條第2款規定了免責事由:“電力運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電力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1)不可抗力:(2)用戶自身的過錯?!?/p>

第三,《鐵路法》第58條第1款規定了鐵路運營事故責任。具體內容為:“因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人身傷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钡?8條第2款是鐵路運輸企業的免責條款,‘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

第四,《民用航空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了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具體內容為:“因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從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上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但是,所受損害并非造成損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損害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國家有關的空中交通規定在空中通過造成的,受害人無權要求賠償。”第159條規定“未經對民用航空器有控制權的人同意而使用民用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造成損害的,有控制權的人除證明本人已經適當注意防止此種使用外,應當與該非法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钡趌60條、第161條規定了免責事由,即損害是由于武裝沖突、騷亂或者完全由于受害人及其受雇人、人的過錯造成的,應當承擔責任的人不承擔責任。第16l條還規定了“應當承擔責任的人證明損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人的過錯造成的,相應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損害是由于受害人的受雇人、人的過錯造成時,受害人證明其受雇人、人的行為超出其所授權的范圍的,不免除或者不減輕應當承擔責任的人的賠償責任?!钡?條規定了“民用航空器的經營人應當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責任擔保?!?/p>

第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規定了機動車肇事責任,具體內容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钡?6條第2款還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p>

(二)我國危險責任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根據以上我們對危險責任的理論分析及對各國危險責任制度的考察,重新審視我國危險責任立法的現狀,就會發現存在許多問題。

1.《民法通則》第123條存在的問題。

第一,《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的高度危險作業范圍難以界定,給危險責任的適用帶來很大的困難?!睹穹ㄍ▌t》第123條對“高度危險作業”進行了一種列舉式的規定,但它又是一種不完全性的列舉,只列舉最常見的七種。這七種作業不但不能完全概括所有的高度危險作業,而且這七種概念和相互的界限也是不清楚的,因此,對已經列舉出來的高度危險責任的范圍,學術界和實務界的看法是不統一的。例如,高空作業,多高算是高空:高速運輸工具,機動車是否屬于高速運輸工具,都沒有一致的看法。這樣就使得危險責任在實踐中的運用缺少了某種信任基礎,處于一種無把握的狀態。在具體案件的判決中,法官對是否適用《民法通則》第123條及‘如何適用享有過多的自由裁量權,難以保證司法公正,損害了法律的威嚴。

第二,《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過于原則,需要借助特別法對責任主體、構成要件、賠償數額、免責事由等進一步具體化。由于立法規定的不明確,導致不同的利益主體會做出不同的解釋。例如,《民法通則》只規定了“受害人的故意”為免責事由,但《鐵路法》第58條中規定“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害,鐵路運輸企業可以免責。“不可抗力”作為侵權責任免責事由的一般性規定,適用于鐵路運輸事故責任,當無疑問。但“受害人的故意”與“受害人自身原因”是否可作同一解釋,有待于立法的進一步明確。對“受害人自身原因”,第58條中只列舉了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和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兩種情況,其它情況怎么處理?《鐵路法》中沒有規定,只能借助于鐵路部門的規章進一步明確。規章的立法層次低,而且很難絕對避免部門利益保護問題。類似這種基本法與特別法的規范沖突,使法官在具體法律適用上頗感困惑:是認定特別法違反基本法的規定,排除特別法的適用,用基本法的規定處理案件;還是應該按照“后法優于前法”、“特別法先于基本法”的規則,以特別法的規定作為判案的依據。同時,原被告雙方由于利益的沖突,也會提出完全相反的主張。2.機動車事故責任與危險責任的關系不確定。如果根據《民法通則》第l23條的規定將機動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的一種,機動車事故責任是當然屬于危險責任體系。

2004年5月1日之前處理機動車事故損害賠償一直沿用的1991年國務院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機動車事故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否認機動車事故責任屬于危險責任的一種類型。2002年出臺的民法典草案繼承了這一思想,將機動車事故責任從“高度危險作業責任”一章分出,適用過錯或過錯推定責任,說明民法典草案將機動車事故責任排除在危險責任之外。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機動車事故責任問題上與民法通則的立場一致,確認機動車駕駛人的無過失責任,肯定了機動車事故責任屬于危險責任的范疇。立法現狀的極度沖突導致了司法適用中極其混亂的局面。

3.《民法通則》與特別法的規定存在沖突。由于《民法通則》第l23條的規定過于原則,就需要特別法對責任主體、構成要件、賠償數額、免責事由等進一步具體化。但由于立法規定的不明確,導致不同的利益主體會做出不同的解釋。例如,《民法通則》只規定了“受害人的故意”為免責事由,但《鐵路法》第58條中規定“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害,鐵路運輸企業可以免責,關于“受害人的故意”與“受害人自身原因”是否可作同一解釋,有待于立法的進一步明確。另外,在許多特別法中危險責任的規定要靠配套規章才能進一步適用,而規章的立法層次低,而且很難絕對避免部門利益保護問題。類似這種基本法與特別法的規范沖突,使法官在具體法律適用上頗感困惑,既給司法審判帶來了很大的困擾,也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4.特別法對危險責任賠償限額的立法規定不一致。目前我國因高度危險活動造成的損害賠償仍采用限額賠償原則,并且最高賠償數額限于法律規定,但立法對此規定很不統一,不利于對受害人的保護。例如,《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第5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依照本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對每名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最高限額為人民幣40000元,自帶行李的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800元。”而《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承運人按照本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對每名旅客的最高賠償金額為人民幣70000元?!边@便陷入了我們常說的“同名命不同價”的理論困境。

二、完善我國危險責任制度的立法建議

針對上述我國危險責任立法的不足,本文擬提出如下的立法建議:

1.我國危險責任的立法模式選擇。一般認為,一般條款立法模式更能適應當今社會科學技術發展迅速,危險責任類型層出不窮的現實需要,因此,我國未來的危險責任立法仍應堅持一般條款立法模式的傳統,但是應當拋棄現今的具體列舉模式,走民法典上的一般化與特別法上的類型化相結合的立法道路,即采取以特別法上的類型化規定構成危險責任的主要內容,民法典上的一般條款只作為主流規范存在。民法典上的一般條款規定危險責任的歸責原則、免責事由、責任主體及構成高度危險活動的判斷標準等一般事項,特別法對各種類型的危險責任從構成要件、責任主體到責任形式、免責事由等方面做具體的規定。根據“特別法優于基本法”的規則,當特別法落后于危險責任的社會實踐或個別危險責任類型的規定不夠嚴密周延時,民法典上的一般條款便可以充分發揮其主流規范的作用而予以適用。采取這一模式可以避免特別立法模式封閉性、滯后性、立法復雜重復以及漏洞難以彌補的弊端,限制了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適合我國法官素質整體水平不高的國情,以不變應萬變,順應危險責任的發展潮流,是一種比較理想的立法模式。

2.機動車事故責任應當回歸危險責任體系。前文筆者曾指出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機動車事故責任地位的規定極其混亂的現象,本文認為,將機動車事故責任作為危險責任的一種類型,適用無過錯責任的做法更為可取。由于人的注意力和應變能力均有一定的界限,損害的發生與加害人的主觀過錯有時并無必然的聯系,當事人即使盡了一切必要的、高度注意義務,也難以絕對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如果機動車一方能夠證明其已盡到了高度注意義務就可以免責的話,對于弱勢一方的生命健康權的保護是極為不利的。當然,對于機動車事故責任加害一方,法律可以通過適用過失相抵以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避免讓加害人不合理地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實行無過失責任是歷史的進步,是各國的共同經驗,是20世紀侵權行為法領域的重大成果。我們不應該違反國際潮流。在未來的立法中應把機動車事故責任置于“高度危險責任”一章的規定之中,與其他的高度危險責任并列在一起,或者作為其中的一節。

3.完善責任保險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切實有效的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正如我國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所說,“侵權法之基本目的,系在于轉移或分散社會上所發生之各種損害”?,F代高度危險活動潛在的破壞力相當大,事故一旦發生,很多企業往往不是破產就是陷入困境,受害人無法獲得充分賠償,有時甚至得不到任何賠償,這既不利于企業的發展,也利于受害人的救濟。而我國目前欠缺與危險責任制度配套的責任保險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因此,在未來的危險責任立法中,應進一步完善責任保險和社會保障制度,在危險責任的特別立法中規定企業必須投保責任保險,保險費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同時,國家通過向危險事故的潛在制造者征收稅費的方式,建立賠償保障基金,實現危險責任損害賠償的多樣性救濟途徑,充分有效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第8篇:憲法監督制度范文

[關鍵詞]消防監督 執法 完善

消防監督執法是指公安消防機關按照法律的規定對各類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企業的消防建設進行監督管理,并對違反消防法律規定的行為進行責令改正、行政處罰等執法。它在保護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公安消防機關法定的職責。 然而,受整個國家經濟運行背景以及整體法制環境的影響、當前消防監督執法工作存在諸多需要改善的問題,本文擬從現實存在的缺陷以及加強措施二個方面對當前消防監督執法工作進行深入研究。

一、當前消防監督執法的存在的問題以及原因

1.消防執法指導思想不明確。一是經濟利益影響公正嚴格執法。當前,少數基層部門以及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容易受經濟利益誘惑,在執法中不能做到公正執法、嚴格執法,時有違規罰款、違規攤派的現象發生;二是服務意識不強,思想上存在誤區。一些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不能夠站在人民群眾的角度去處理問題,服務意識較差,并且在執法時思想上存在誤區,沒有耐心為群眾仔細講解違法行為的危害。

2.消防法律法規存在缺陷。經過三十多年的努力,國家相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針對我國經濟發展環境的消防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對于整個社會的消防建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一些消防法律法規內容陳舊,已經不適應當前的經濟發展需要,且面對新的消防問題,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有所欠缺,相關的配套機制函待完善。

3.消防執法環境差, 執法人員素質不高。在基層消防部門,執法人員普遍素質不高,很多執法人員在執法辦案中,有的因為對消防業務缺乏認識,從而使一些不明顯的違法違規行為逃脫了懲處,放縱了違法的發生;有的則是出于利益考慮或者出于人情的考慮, 同案不同樣處理,親疏不同,且對一些嚴重的違法行為從輕處理或不處理。據筆者實地調查,某個基層消防大隊一年內沒有一起消防處罰記錄,而在另一些消防支隊一年之內沒有一起行政處罰,執法力度不大,未能真正做到對消防違法行為的懲罰與預防。

4.行政權力過多限制消防監督執法。當前,我國首要任務是發展經濟,任何工作的開展都是圍繞經濟建設這個大局,因此,很多地方政府歷來是將經濟發展為執政的第一要務,“重視經濟效益,忽視社會安全”的思想普通存在。而投資方也往往因為片面追求眼前的經濟效益,存有僥幸心態,對消防設施投入較少或者不投入,使得消防安全措施難以有效落實,存在一定的消防安全隱患,在消防執法過程中發現消防隱患后,地方政府會以行政權直接干預消防監督執法,不利于整個社會消防安全環境的建設。

二、加強消防監督執法的對策思考

1.完善相關消防法律法規明確法律責任,推進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首先,應當完善相關消防法律法規,從制度層面上減少地方行政權對消防監督執法的過度干預。以《消防法》為基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政府機構相關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并且通過規章制度建立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推動消防工作的責任從行政責任往法律責任轉化,以嚴格、系統、完善的法律體系來維護消防監督執法的權威性。其次是在國家行政宏觀方面予以加強消防監督工作,建議對現行的政府工作機制進行改革。將消防考評納入政府業績考評的范圍,真正將消防工作內容與各級政府機構、職能部門的工作聯系起來,確保消防監督執法的行政支持。

2.加強消防學習教育,樹立正確的消防監督執法指導思想。應當加強一線消防執法人員的消防業務學習,并且建立日常學習制度,將業務學習融入到日常的生活工作中。要在廣大執法人員中樹立正確的執法指導思想,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服務意識、大局意識、法制意識、群眾意識、人權意識,保證執法的廉潔性與公正性,真正落實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堅持做到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堅定不移地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捍衛者。

3.加強消防內部監督,嚴格追究違法執法行為。要加強各級公安消防機關的執法監督以及責任追究監督,特別是要強化公安消防機構的內部監督,如上級對下級的監督以及事前監督,堅決從嚴查處一切違法違紀行為。要針對實踐中的具體執法情況,組織專人進行專項執法檢查,對嚴重的違法執法行為,必須堅決予以糾正,對相關的主管部分以及責任人員,應當按照責任追究制度從嚴查處,以便更好地教育執法人員,提高他們嚴格執法的自覺性和業務水平。

4.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提高全民的消防法制意識。應當在全社會加強消防執法宣傳,各級政府以及消防部門要應當高度重視, 深入開展消防知識宣傳學習,使廣大老百姓樹立消防法制意識,知曉自己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和義務,積極支持和配合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形成良好的消防執法環境。

第9篇:憲法監督制度范文

關鍵詞:兼業;無序競爭;專業化建設;靈活立法

中圖分類號:F84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11月21日

引言

自1996年開始實施專業人、兼業人和個人人相結合的保險制度至今,兼業制度在我國發展已逾16年。2012年兼業的保費收入達到12,757.74億元,占全國總保費收入的82.4%1,兼業已經成為了我國保險銷售的主要渠道。但是,目前我國的保險兼業制度在發展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促進兼業制度的完善與發展,對我國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保險兼業發展現狀

2001~2013年,我國保險兼業機構數量整體增長141,823家,平均每年增加12,893家。從行業分布情況看,兼業保費收入仍主要集中在銀行、郵政、車商三類,其保費收入加總后在歷年的總保費收入占比中都保持在70%以上。銀保業務的飛速增長則是過去5年兼業市場份額增長的主要原因。銀行自1996年起步,在2004年保費收入占兼業保費收入60.12%,此后三年一直保持在62%~63%,在2008年激增至70.21%。2008年至2012年的保費收入占比雖有小幅回落,但仍穩定保持在65%上下。

二、我國保險兼業存在的問題

我國保險兼業存在的問題包括:違規經營、無序競爭及哄抬手續費。所謂“違規經營”,即非法保險兼業人在未取得保險兼業資格的情況下違規經營,以逃避監管機構的監管。未取得合法資格的非法兼業機構往往以低成本和低手續費搶占市場,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無序競爭分為委托無序和行為無序兩種。所謂委托無序,是指兼業合作雙方在選擇行為上的隨意性。委托無序行為意味著關系缺乏有效評估。目前,在我國的兼業市場上,保險公司傾向于選擇員工隊伍龐大、網點資源豐富和客戶群廣泛的銀郵機構作為方,以規模作為量化方的指標;兼業機構則以手續費的高低而非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資信程度作為衡量保險公司、選擇被方的主要標準。

行為的無序則體現了更大的危害性。所謂行為的無序,是指兼業人為獲得更高的手續費,有選擇地向客戶推銷保險產品。行為無序容易滋生“微觀壟斷”,也就是通常說的“強制投保”,即兼業機構強制客戶投保具體的險種或指定保險公司,如在城市,人們在辦理住房按揭貸款、汽車消費貸款時很難自己選擇保險;在農村,一些保險公司因開辦“貸款人人身意外險”、“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等業務與農村金融信貸機構結盟,農民申貸時有可能被強制投保?!皬娭仆侗!痹诤艽蟪潭壬蠋в行姓蕴卣?,但迄今仍在運轉。

任何一種形式的壟斷都會造成市場秩序混亂、市場效率低下、消費者權益受損。較之于一些顯而易見的行業壟斷,這種某銀行與某保險公司之間、某銀行業務與某保險業務之間,甚至網點之間的一對一的“微觀壟斷”更具隱蔽性,更花樣繁多,同時也更容易被監管部門所忽略。

行為的無序帶來的最大問題是欺詐誤導現象。為獲得更高的手續費,兼業人傾向于對手續費高的保險產品進行重點銷售,如車商推薦手續費更高的保險公司的車險保單,銀行理財專柜選擇性推薦獎勵比例高的險種。激烈的競爭下,選擇性的銷售仍不能滿足業務量的需要,便出現了兼業人采用誤導性甚至欺詐性的手段銷售,也就是所謂的“欺詐誤導”。2003年、2008年及2011年連續的壽險行業退保潮,其根本原因都是在宣傳時的欺詐誤導。行為的無序會傷害兼業機構和保險公司的聲譽和信譽,最終結果是損害客戶的利益。

所謂哄抬手續費,是兼業機構倚靠自身優勢向保險公司索要不合法的、過高的手續費,最終導致形成商業賄賂。哄抬手續費是手續費惡性博弈的結果。2001~2008年保險兼業機構的手續費收入一直是保險行業收入之首,而專業保險機構自2001年大規模準入,直到2008年才第一次盈利。

兼業成為保險銷售的主要盈利渠道,與其作為保險市場專業分工的產物誕生不無關系。在保險業粗放式增長期,兼業為保險公司提供了一個便捷的代收付渠道,還在當時創造了保費收入超前增長效應;現在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的進入和退出機制已經基本完備,市場競爭基本形成,保險業已經進入了集約型增長階段,依靠兼業機構網點眾多的銷售手段已經不能滿足保險市場銷售專業化的需要。

保險本身是專業性很強的行業,承保、理賠、核保、精算、銷售等各個環節都十分嚴謹,要求從業人員對數學、醫學、工業、法律、金融等方面知識的融會貫通,而兼業機構的從業人員在專業知識上存在著嚴重的欠缺。銀郵員工在金融知識素養上屬兼業機構之首,但對于相關保險原理等專業知識的了解,遠不能滿足保險業務發展的需要,其他兼業機構則更次之。

上述原因導致目前兼業機構的主要功能還是銷售環節的代收付,兼業在專業性上的滯后,不符合保險業專業化進步的要求,面對經濟環境的發展變化已經不能適應。不僅如此,基數龐大且全國每年仍在續約1,000家增長的兼業機構,還擠壓了專業保險中介機構的生存空間,擠占了專業中介機構的市場份額,阻礙了我國保險中介體制的順利轉型。

專業保險中介機構目前還在初步發展階段,其專業功能的充分體現和社會各界對其的認同都仍需繼續經過一定時期的培育。兼業人不按牌理“出牌”,專業保險中介生存就會受到嚴重威脅,并由此帶來市場行為的扭曲。

專業中介機構數量和市場份額的不足,既造成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地位的失衡,投保人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護,也使得專業中介機構的市場功能不能發揮,減慢整個保險市場專業化的速度。

三、完善我國保險兼業制度的建議

基于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維護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的立場,以下是有一定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對策建議:

第一,增加兼業保險產品性價比,收緊兼業機構審批,鼓勵優質的兼業機構向專業化組織過渡。筆者認為,就我國目前的保險業發展狀況,不適宜過分發展兼業機構。我國的保險市場上已經充斥了太多的兼業機構,以目前14萬余家的基數,若仍保持年均1萬余家的增長速度,對于目前保險市場來說并不必要且不健康。兼業市場的無序競爭已經影響了專業保險中介機構的發展和保險市場的整體可持續發展,在吞食市場的同時也把握了保險公司的命脈,使得本應作為專業分工產物的兼業機構不僅無益于細化分工,反而減慢整個保險市場專業化的速度。

面對目前的狀況,一方面保險公司應當同時努力增加保險產品的性價比,增加自己在兼業渠道方面的話語權,以多樣化的產品吸引兼業機構并作為手續費談判的籌碼,從源頭抑制手續費的哄抬;另一方面監管機構同時應當逐步收緊兼業機構的審批,并鼓勵優質的兼業機構向專業化組織過渡,如成為集團下屬的保險專業公司,在專業領域開展業務,參與專業中介市場的建設和競爭。這樣既可以引導機構正確利用行業優勢和國家信用等進行保險產品銷售,又可逐步控制并減少市場上兼業機構的數量,提高兼業機構的整體質量。

第二,加強兼業機構內部的保險專業化建設管理,利用兼業機構加快全民保險意識普及。兼業市場無序競爭中的欺詐誤導行為對在全社會樹立保險意識有惡劣的影響。筆者認為,保險監督機構應首先加強對理財型保險產品保障功能的監管,第一強調其保障作用,第二才是理財功能,從而不失保險“一人為眾,眾人為一”的最根本思想;兼業機構以“理財”名義向客戶推銷保險產品的時候,要從維護自身信譽的角度增強保險專業化培訓,對保險產品要了解并向客戶強調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同時進行基本保險知識的普及,使客戶更容易、更方便地接受有關保險的知識。此舉在提高客戶對保險認知程度的同時也能減少行業優勢和國家信用的濫用。其次,繼續提高兼業機構的保險人持證率,或推出符合兼業機構工作人員保險專業程度要求的兼業機構保險從業資格考試,以保證兼業機構提供服務的專業性,解決兼業機構設立“門檻低”帶來的過度不專業問題。

另外,作為委托人的保險公司也要加強對兼業機構在專業化方面的系統管理,幫助并監督兼業機構的專業化建設以維護自身信譽,而不能放任甚至慫恿兼業機構的虛假宣傳及欺詐誤導行為。保監會在處罰出現此類行為的兼業機構時,可考慮一并處罰保險公司的監督失職。

在兼業機構樹立保險專業化建設意識,既能保護投保人的利益,又維護了保險行業的信譽和形象,也能加快全民保險意識普及的速度,對促進保險業的發展進步有重要意義。

第三,加強監管體系建設,靈活立法,發掘行業協會的作用。兼業機構網點眾多,而保監局只有31家,魚多網小,難免疏漏。要加強對兼業機構的監管,一方面應該從源頭——保險公司加以監管,明確并強調保險公司對兼業機構協作監管范圍,從而最大限度地杜絕保險公司為了爭奪兼業機構網點而放棄協助監管、放任兼業機構賬目不清甚至拖低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等問題;另一方面對兼業機構嚴格準入,從進入市場開始強化監管,從而減少“監管真空”和監管不足的出現。

另外,行業協會在兼業領域發揮的作用甚小。保險行業協會在全國各個省市自治區都有分支機構,但按照《保險兼業機構管理規定(討論稿)》,除了代為登記B類保險兼業機構的保險業務監管費繳納,并未被發掘出其更深層次協助行業監督,加強兼業機構自律的功能。國外的保險行業協會往往不允許兼業機構加入,是因為其市場以專業中介為主,兼業市場份額很小,因此對兼業的監管相對寬松;而我國相反,專業中介市場份額很小,兼業機構市場份額很大,因此保險行業協會可以考慮將兼業機構納入行業自律體系,從行業自律的角度對兼業機構進行約束和監管。

四、結論

本文以過去9年的數據為主要依據,就兼業的發展現狀進行了分析。就目前兼業存在行業優勢和國家信用的濫用、入行門檻低和監管不足等問題,筆者認為保險中介最終的發展方向是專業為主,兼業為輔,提出加強兼業機構專業化建設和發掘行業協會在兼業方面的輔助監管作用等觀點。本文的局限性是沒有借鑒國際經驗,這是因為除了英國具有“兼業人”特色制度,其他國家的兼業或者處于中介市場次要地位,市場份額很低,或者采取混業經營方式進行——筆者認為,后者是兼業問題未來的研究討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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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居蘇生,盛薇薇.從保險兼業談保險公司的商業賄賂行為.工商行政管理,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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