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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我縣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要求,結合赤溪實際情況,及時做好赤溪鎮調解組織網絡建設。今年是我縣建設“大調解”工作體系的重要時期,赤溪司法所緊跟縣委政法委“大調解”工作部署,抓住全縣上下高度重視調解工作的有利時機,及時向赤溪鎮領導反映情況,重點抓好村居調解室建設,協助政府制作調解標識、調解檔案、調解印章等,指導各村居更新人民調解員名單。同時,精心做好赤溪鎮社會矛盾糾紛聯調中心和各辦事處分中心的軟硬件建設,選任專職人民調解員,規范中心運行機制,以充分發揮中心在化解糾紛中的主體作用。通過幾個月的不斷努力,赤溪鎮村居、辦事處和鎮三級聯調網絡基本建立,各項規章制度在不斷完善中,調解組織作為消除社會糾紛、維護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逐步顯現。上半年赤溪鎮調解組織共調處民間糾紛10起,其中疑難案件5起,涉及金額50余萬。
隨著鄉鎮撤擴并的完成,赤溪鎮成為人口超過五萬的十大鎮之一,由于機構調整,人員變動,利益配置等因素,接下來的維穩工作面臨巨大挑戰,需要充分發揮大調解的作用,及時消除各類矛盾糾紛。目前,赤溪鎮一個主要的糾紛源頭就是海涂糾紛,雖然屬于遺留問題,但是由于基層政府發生調整,各方訴求和表達方式存在變化,又涉及村居較多,人員多達上千人,還有少數民族參與,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及時消除,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
二、有序推進社區矯正工作,重點落實“三防”工作要求,確保社區服刑人員無重新犯罪和脫漏管現象。隨著社區矯正工作的推進,赤溪鎮社區服刑人員在不斷增加,今年1-6月份共接收12名社區服刑人員,截止6月30日共有社區服刑人員18名,其中緩刑11名,假釋4名,保外就醫1名,剝奪政治權利2名。赤溪司法所在社區矯正日常管理上,堅持嚴字把關,做到嚴進嚴出,從嚴管理。嚴守社區服刑人員接收關,認真遵守相關規定,做好首次訓誡教育;嚴明社區矯正管理紀律,明確社區服刑人員權利和義務,要求他們自覺遵守社區矯正規定;嚴肅社區矯正獎懲考核,學會用制度管理人,讓表現差的服刑人員有壓力;嚴密社區矯正各類組織關系,及時向局矯正科多匯報,主動與派出所多溝通,形成社區矯正工作齊抓共管;嚴防社區服刑人員脫漏管和重新犯罪,重點落實好“三防”工作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市委九屆九次、十次、十一次會議部署和縣委十四屆十二次全會部署,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多層次、多角度、多領域宣傳城鄉困難群體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政策、進展、成效和典型事例,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曉率和滿意度,有效滿足困難群眾對法律援助服務的需求。
二、宣傳內容
(一)民生工程相關政策和法規。根據《縣人民政府關于2020年實施33項民生工程的通知》精神,全面宣傳城鄉困難群體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重要意義、主要內容、相關政策和措施,深度解讀《法律援助條例》、《省法律援助條例》等文件關于法律援助相關內容。
(二)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豐碩成果。及時宣傳城鄉困難群體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總體進展情況,報道各司法所實施城鄉困難群體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具體舉措和工作動態。
(三)法律援助民生工作中的先進典型。大力宣傳法律援助民生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以及在民生工程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人物、先進事跡。
三、具體安排
(一)媒體宣傳。采用傳統媒體與新媒體結合的方式,多渠道、多方位宣傳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進展情況:
一是加強城鄉困難群體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網絡平臺建設,在縣政務公開網站開辟了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專欄,向社會城鄉困難群體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政策措施、工作動態、案例等宣傳信息;
二是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向《日報》、《皖江晚報》、《日報》、《法制報》、廣播電視臺等媒體報送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信息;
三是積極參加縣民生辦組織開展的民生工程集中宣傳月活動,通過優秀案例、法援動態等信息來宣傳城鄉困難群體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政策、成果。
社會宣傳。面向基層、面向群眾,積極創新民生工程宣傳方式,增強民生工程宣傳的針對性、實效性:
一是利用重要節點宣傳。各司法所利用重要節點在汽車站、廣場、社區、學校、工地設立法律援助展臺,開展咨詢或者講座活動,在活動現場向廣大群眾宣傳法律援助相關內容,并發放通俗易懂的宣傳冊,使困難群體能了解法律援助,遇到困難時能及時咨詢法律援助。
二是利用載體宣傳。將“城鄉困難群體法律援助省民生工程”、“需要法律援助撥打12348”等宣傳標語張貼在鄉村交通班車上,成為了道路上的流動法律援助宣傳站。在鄉鎮(街道)、村(社區)、城鄉居民公共活動場所及其他顯要位置張貼、懸掛、噴繪宣傳標語。有條件的司法所可利用公交站臺、出租車車頂顯示屏設立宣傳欄,并及時更新宣傳內容,堅持常態化宣傳。在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辦公區域設立大屏,通過播放法律援助宣傳動畫、漫畫、致群眾一封信等形式宣傳城鄉困難群體法律援助民生工程。
三是利用重要活動宣傳。結合法律六進活動,要求廣大法治宣傳人員通過多種形式深入開展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宣傳工作。結合市司法局、市工商聯、市律師協會聯合開展的民營企業“法治體檢”活動,組織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和社會律師深入民營企業,面向廣大務工人員宣傳法律援助制度,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四是利用工作站點進行宣傳。在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單位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點,在農民工密集的企業設立農民工維權工作站。各法援工作站點的工作人員通過日常工作,對廣大群眾進行常態化的普法宣傳教育,讓大家明白什么是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義。同時,各司法所不定期與法援工作站點聯合開展法律宣傳活動,讓困難群眾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深入人心。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縣司法局作為城鄉困難群體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項目的牽頭責任單位,制定詳細的工作計劃,明確責任,認真抓好落實。堅持正面宣傳為主,突出民生工程工作的針對性,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做到與時俱進,不斷創新,牢牢掌握民生工程宣傳工作的政治方向和輿論導向。
(二)注重宣傳實效。加強民生工程宣傳的統籌和組織協調,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采用群眾易于接受的方式開展宣傳,采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宣傳政策,注重宣傳實效。
一、指導思想
以“*”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按照兩院兩部《通知》以及省里相關文件的要求,認真總結我國特別是我市同刑事犯罪作斗爭的經驗,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下,解放思想,求實創新,在堅持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的同時,堅持區別對待,學習借鑒第一批試點省(市)的有益做法,充分運用社會力量,加大對非監禁刑罪犯的監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力度,積極探索具有時代特征、中國特色和*特點的社區矯正工作模式,不斷促進我市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發展和完善,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為建設和諧*、效益*,實現富裕安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矯正與改革創新相結合的原則。既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確保刑罰執行的統一性、嚴肅性,又要在現行法律框架內,積極探索社區矯正工作的有效途徑和方式方法,建立健康社區矯正的各項規章制度,推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健康發展。
(二)堅持專門化機關管理與社會化運作相結合的原則。按照:“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具體實施、社會多方參與”的總體思路,以司法行政機關為主依法推進社區矯正試點工作。
(三)堅持分工負責、密切協作與提高效能的原則。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和社會各個方面要結合各自職能、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地做好社區矯正工作。
(四)堅持公開透明、接受監督的原則。社區矯正的全過程必須增強工作透明度,接受社會、群眾監督,以促進社區矯正依法、公正、有序地開展。
三、適用對象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我市社區矯正適用于具有*市正式戶口并長期居住在本市的下列五類人員:
(一)被判處管制的。
(二)被宣告緩刑的。
(三)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具體包括: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四)被裁定假釋的。
(五)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對于罪行較輕、主觀惡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殘犯、女犯以及罪行較輕的初犯、過失犯等,應當作為重點對象,實施社區矯正。
四、組織機構
社區矯正試點工作要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由政法委組織協調,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
(一)市級成立“*市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市委分管副書記擔任組長,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和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組長。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維穩及綜治辦、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編委辦、財政局、教育局、衛生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部門參加。社區矯正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能是,統一部署,指導和推進社區矯正試點的各項工作,協調工作中所涉及的政策及法律問題,并根據社區矯正的性質、特點和要求,明確政法各部門的職責。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負責貫徹落實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有關社區矯正工作政策和工作部署;督促、檢查、指導基層社區矯正工作;及時向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工作建議;承擔日常工作事務等。待條件具備時設立專門的社區矯正工作部門,作為社區矯正工作的管理機關,由市司法局歸口管理。
(二)各區可參照市社區矯正組織模式建立相應的社區矯正組織機構。
(三)街道成立“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街道(鎮)黨委副書記擔任組長。公安、司法、社會事務辦等部門參加。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司法所,由司法所具體承擔社會矯正的日常工作。
五、職責分工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必須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一)人民法院要準確適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釋,依法充分使用非監禁刑罰措施和減刑、假釋等鼓勵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罰執行措施。在判處非監禁刑工作中,將宣判、宣告后的判決書、裁定書抄送有關社區矯正組織。
(二)人民檢察院要加強法律監督,完善刑罰執行監督程序,進一步強化對社區矯正工作中出現的違法假釋、違法保外就醫、量刑畸輕等問題的監督檢查。對社區矯正工作的相關法律問題提出檢察建議,對違法問題提出糾正意見,對犯罪案件予以法律追究,保證社區矯正工作依法、公正進行。
(三)司法行政部門要具體組織有關單位和社區基層組織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會同公安機關做好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考察,組織協調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改造和幫助工作。監獄管理部門依法準確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措施,對符合假釋條件的人員及時提請人民法院裁定。對確屬不宜在監外執行的對象及時收監執行,積極協助社區矯正組織的工作。
(四)公安部門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考察。對實施社區矯正期間違反考察規定,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不服從管理的社區矯正對象,根據具體情況依法予以警告、治安處罰或建議原批準機關撤銷緩刑、假釋、收監執行,對重新犯罪的社區矯正對象及時依法處理。
(五)民政部門要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之中,指導基層組織參與矯正工作。要將符合低保條件的矯正對象(特別是傷殘、家庭困難人員)納入低保范圍。
(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為生活困難或有就業需要的矯正對象提供職業培訓和就業指導。
(七)編制部門要根據試點工作的發展情況,適時為各級社區矯正工作組織立戶定編。
(八)財政部門要充分保障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期間的經費開支,并及時將社區矯正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九)教育部門要積極配合社區矯正組織做好在校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依法保障未成年矯正對象的受教育權。
(十)工會、共青團、婦聯要發揮職能優勢,組織志愿人員與矯正對象結成幫教對子進行政治、法制、文化教育和技術輔導,為矯正對象提供學習、生活、工作上的幫助。
(十一)衛生部門對矯正對象的身體、病情予以檢查、監督,出具醫療意見,進行心理矯治。
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是基層社會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把試點工作作為構建和諧社會的一件大事來抓,加強領導,為司法所、派出所、社會事務辦等部門組織實施社會矯正試點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財、物保障,為社區矯正試點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
六、工作隊伍
在街道一級建立由社區矯正工作者和社區矯正志愿者組成的社區矯正工作隊伍。
社區矯正工作者主要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員、社區公安民警、社會事務辦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部門人員。社區矯正志愿者是指居委會、村委會以及工作居住在社區內、熱心于社區矯正工作的社會團體人員、社區服務人員、專家學者、離退休干部、教師、高校優秀學生、矯正對象的近親屬和原工作單位人員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組建專職社會工作者隊伍,協助司法所人員對矯正對象實施矯正。
七、工作內容
(一)依照我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刑罰的順利實施。
(二)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思想教育、法律援助、社會公德教育,矯正其不良心理和行為,使他們悔過自新,成為守法公民。
(三)根據矯正對象的身體、技能狀況,組織他們參加靈活、適量的社會公益勞動。公益勞動情況記入檔案,作為考核與鑒定的依據。
(四)對身體、生活、家庭等有特殊困難的矯正對象進行適當幫助。及時為經濟特別困難的矯正對象辦理最低生活保障。
八、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會制度。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工作例會,研究貫徹上級機關有關社區矯正工作的方針、政策和上級相關部門的指示、決議,部署本地社區矯正工作的開展,協調處理社區矯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聯席會議制度。社區矯正工作管理機構定期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和存在問題,根據領導小組會議決議,制定本轄區社區矯正工作規劃,協調各部門和單位落實各項措施,擬定社區矯正重大問題解決方案,指導、檢查社區矯正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請示報告。社區矯正工作管理機構對社區矯正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上報。遇有緊急情況要邊處置邊報告。
(四)教育培訓制度。社區矯正工作管理機構定期對社區矯正工作者和社會志愿者進行培訓,提高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五)責任追究制度。社區矯正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恪盡職守。屬工作人員失職造成矯正對象出現擅自離開所在地域、重新犯罪等情況的,實行責任追查,追究相關責任。
(六)考核獎懲制度。對矯正對象的現實表現定期進行嚴格考核,并根據矯正對象的考核鑒定情況給予表揚、物質獎勵、警告、減刑、收監等行政或司法獎懲;對在服刑期限內重新違法犯罪或又發現余罪的矯正對象,及時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要及時制定法律文書轉遞、矯正對象交接、安全防范、外出請銷假等方面的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的社區矯正制度體系。
九、試點安排
(一)試點時間:從*年7月初開始。
(二)試點單位:在羅湖區、福田區先行試點。
(三)工作進度:
1、準備階段(*年7月初至*年1月底):(1)成立*市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2)宣傳發動,利用各新聞傳媒對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進行宣傳報導,取得社會的了解和支持;(3)制定我市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方案,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聯合下發;(4)組織學習考察。由市矯正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成員單位和試點單位到全國首批試點單位學習考察。(5)召開領導小組會議,確定領導小組工作職責、工作制度,制定社會矯正具體工作流程,初步形成工作機制,做好前期準備工作。
2、實施階段(*年2月初至*年7月初):召開啟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會議,在市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導下,試點單位建立社區矯正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確定工作職責,明確工作任務,制定工作計劃、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落實保障措施;建立社區矯正工作網絡;為矯正對象制定矯正方案;建立矯正對象個人檔案和相關臺帳;正式實施社區矯正。
3、總結階段(*年7月初至8月底):總結試點工作經驗,查找不足,為擴大試點做準備。認真梳理試點工作中與法律、政策不一致的問題,形成書面材料上報上級相關部門。
《重慶市家庭教育促進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家庭教育發展,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增進家庭幸福、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家庭教育的實施、指導和服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影響。
第四條家庭教育遵循家庭盡責、學校指導、社會參與、政府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責任主體,依法承擔家庭教育義務。
第六條推進家庭教育健康發展是政府、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事業發展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家庭教育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是本行政區域家庭教育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婦女聯合會(以下簡稱婦聯)負責家庭教育議事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婦聯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推進家庭教育工作。
民政、衛生和計生、公安等部門,以及關心下一代工作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家庭教育相關工作。
第九條每年5月第三周的星期一為本市家庭教育日。
第二章家庭實施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為習慣和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教育,促進未成年人全面發展。
第十一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觀念,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言傳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家庭成員應當共同培育積極健康的家庭文化,傳承良好家風,構建平等和諧的家庭教育環境。
第十三條父母應當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父母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機構教育未成年子女;
(二)通過各種方式與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監護人和學校聯系交流,了解掌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學習和心理狀況,定期與未成年子女團聚;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依法開展的家庭教育指導活動。
第十五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接受學校的家庭教育指導,參加學校的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等組織開展的家庭教育活動。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主動與學校溝通未成年子女學習、生活情況,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教育。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父母離異的,雙方應當繼續共同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義務。一方履行家庭教育義務時,另一方應當予以配合。
養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應當履行對未成年養子女、繼子女的家庭教育義務。
第十七條未成年子女應當接受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教育,參加學校和社區(村)家庭教育指導機構開展的家庭教育活動。
第十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婦聯、民政部門、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反映、投訴、求助,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相關單位和組織應當及時處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職責,使未成年子女置于無人照看或者危險狀態的;
(二)采用暴力、侮辱等方式實施家庭教育的;
(三)因父母死亡、失蹤、重病、重度殘疾,或者父母雙方服刑、強制戒毒及其他情形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職責的。
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前款所列情形,或者未成年子女認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教育有損自己身心健康的,可以向相關單位和組織反映。
第三章學校指導
第十九條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將家庭教育工作納入學校工作計劃。
第二十條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將家庭教育工作納入教職工業務培訓內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隊伍。
第二十一條教師進修培訓機構應當將家庭教育課程納入師資培訓計劃。
鼓勵師范院校和其他有條件的高等院校、研究機構設置家庭教育專業或者課程,開展家庭教育研究。
第二十二條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定期開展家庭教育指導與交流活動。
中小學、幼兒園應當成立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向家長提供家庭教育咨詢和輔導。
中小學的家長學校每學期應當開展兩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動。幼兒園的家長學校每學期應當開展三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動。
第二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按照要求參加學校家庭教育活動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聯系和溝通。
未成年人在學校有違紀、違法或者其他不良、不當行為的,學校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無法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告知后仍不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學校應當向其所在的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通報情況。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有困難的,學校應當及時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四條中小學、幼兒園及師范院校應當協助當地家庭教育指導機構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
第四章社會參與
第二十五條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人進行家庭教育宣傳指導。
第二十六條婦幼保健院等醫療服務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家庭教育宣傳指導。
鼓勵醫療服務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建立孕婦學校、新生兒父母學校,開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導。
第二十七條履行監護責任的寄養、助養機構或者家庭,應當履行家庭教育義務。
兒童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對寄養孤兒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照料,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導、情感撫慰等服務。其戶籍所在地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對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并將其履行家庭教育義務的情況納入監護評估內容。
第二十八條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將家庭教育納入單位文化建設,把家庭教育情況作為評選文明職工、文明家庭和文明單位的重要內容,為職工實施家庭教育創造條件,提供支持。
父母、其他監護人參加學校家庭教育活動,其所在單位應當支持。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為職工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二十九條為婦女、兒童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和組織,應當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
第三十條設立經營性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或者提供經營性家庭教育服務的,應當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第三十一條鼓勵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務。
第三十二條鼓勵依法設立家庭教育基金會或者家庭教育基金,支持家庭教育事業發展。
鼓勵單位、個人向家庭教育基金會、家庭教育基金和家庭教育社會組織捐贈。捐贈人的捐贈支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扣除。
第五章保障激勵
第三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建立城鄉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
第三十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并優先向孤殘、留守、流動、遺棄、流浪、單親或者父母服刑、強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和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救助和指導服務。
第三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家庭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家庭教育人才培訓計劃,組織編制家庭教育培訓教材,培養家庭教育專門人才。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家庭教育大綱,根據未成年子女的年齡階段、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以及生活環境等情況,分別確定家庭教育的重點內容,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
第三十六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可以向社會組織購買家庭教育公共服務。購買家庭教育公共服務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志愿服務組織作為承接主體。
第三十七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各種媒體和宣傳手段,普及家庭教育知識,營造家庭教育文化氛圍。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以專題節目、專題報道、專欄、公益廣告等多種形式,普及家庭教育知識,開展經常性、公益性宣傳。
第三十八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進城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入學、招生、住房等政策措施,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務工地就近入(托)學、參加考試、居住。
第三十九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家庭教育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將家庭教育工作納入教育督導事項,建立家庭教育工作督查評估制度,對家庭教育工作作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家庭教育納入社區教育工作體系,每年開展四次家庭教育指導活動。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推進家庭教育工作,處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家庭教育職責,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相關單位和組織依法予以勸誡、批評教育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及時處理,并根據情節依法予以訓誡、告誡或者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職責,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第四十二條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未依法登記,或者在教育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負有家庭教育指導、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和組織有以下情形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職責,不落實家庭教育政策和措施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或者虛報、冒領家庭教育經費的;
(三)因工作失職致使家庭教育經費被騙取的;
(四)未成年人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向有關單位或者組織求助,有關單位或者組織怠于行使職權或者互相推諉,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行為。
【關鍵詞】非政府組織;弱勢群體就業;服務體系;路徑優勢
就業關系到個人的事業發展、人生價值的實現,更是國家穩定的基礎。不論是從國際經驗還是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建立和健全完善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是解決就業問題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國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的特征主要是由政府承擔的促進就業的行政職能,由公共財政提供就業支持和保障。非政府組織作為介于政府與企業之間的第三部門,在對現代經濟社會的就業調整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在保護弱勢群體,特別是解決這個群體的就業問題,完善弱勢群體就業服務體系方面具有十分明顯的優勢,完全可以作為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的有效補充。
一、相關概念解讀
(一)非政府組織
非政府組織是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意譯(英文縮寫為NGO),是不屬于政府、不由國家建立的組織,通常獨立于政府。非政府組織的概念駁雜不清,也被稱為非營利組織、第三部門、民間組織、公民社會組織等,不同國家的研究者對這個概念所指稱的對象范圍也各不相同。根據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的“公民社會研究中心”的研究,符合以下特征的組織,就可以被認為是NGO:組織的營利不做二次分配的公益團體;所從事的事業具備公共利益性質。接受政府主管機關在賦稅上的優惠或減免;在行動上具有中立性,且不受政治的影響;成員大部分為志愿性,亦即大多屬于義工;是登記在主管機關登記下的合法的公益財團或社會法人。
(二)弱勢群體
社會弱勢群體是社會學、政治學、社會政策研究的一個核心概念。弱勢群體,也被稱為弱勢社群或弱勢族群,是一個與社會優勢群體相對而言的概念,目前,學術界對其定義并不統一。一般來說,是指那些由于信息不對稱、經濟力量的差距、自然原因和傳統影響或者制度影響而造成的是社會中一些生活困難、能力不足或被邊緣化、受到社會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稱。他們在財富、社會地位上處于不利地位,甚至是無權、無勢、無人脈關系、無發言權。具體到就業領域,可以稱之為就業弱勢群體,包括那些在就業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求職困難、就業不穩定的人群。在我國一般是指以下五種人:下崗職工、殘疾人、婦女、農業轉移勞動力、剛參加工作的年輕人。
(三)就業服務體系
就業服務是客觀存在的一種勞動力市場機制,是具有經濟理性的一種勞動力市場制度,發揮著促進勞動力供求均衡,減少勞動力市場摩擦,降低勞動力交易成本的功能。我國的就業服務體系就業服務體系包括各個層次的公營和私營的就業服務機構,包含職業介紹、就業訓練、失業保險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等四項主要內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就業促進司相關負責人曾介紹說,我國已基本形成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并基本建成統一規范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一般來說,世界各國為解決就業問題所使用的兩大手段政府和市場。但是,公共就業服務領域,兩者都存在著失靈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非政府組織可以憑借自身優勢參與進來,并與政府和市場兩大手段形成有效互補和互動,從而有利于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的完善。
二、非政府組織完善弱勢群體就業服務體系的優勢
(一)視角更微觀,針對性強,更能滿足弱勢群體的多元需求
政府考慮到行政成本,決策更多地是從宏觀層面考慮,相比之下,非政府組織視角更為微觀。弱勢群體各自不同的狀況往往顯得比較零碎,需求比較多元。非政府組織具有非官方、草根性和民間性的性質,能更能深入基層,更好的接近弱勢群體,從水平角度以平等的眼光與社會弱勢群體的交流,細致了解不同弱勢者個體的具體疾苦及其內部分化,照顧到弱者的情感需求,給予弱勢群體鼓勵、關愛、尊重、信任甚至陪伴在內的情感支持,得到更多的信任,從而能更真實全面的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獲得更充分的信息,避免工作視野中的盲區。
(二)體制更靈活,行動迅速,更適應迅速變化的市場需要
政府因為受到嚴格的制度的規范,在面臨新情況時難以迅速作出很大的調整。非政府組織是社會的自治組織,不同于政府機構權力等級制的運行原則,與政府相比,它沒有復雜的程序,靈活性和適應性比較強,能獨立決策并快速行動,這使得它在扶助弱勢群體的過程中,能將各種現有條件,如政治、經濟、文化、傳統、個體需求等進行充分的考慮,并根據這些既定條件來確定發展戰略、行動策略、工作計劃、并采取相應的措施。由于富有革新精神,其內部的創造潛力更易面對新問題。另外,非政府組織選擇性強,目標瞄準機制完善,能專注于某一弱者群體的某一類需求,并以之為目標,開展一些針對性較強的項目,這樣能降低進行弱者權益保護的邊際成本,提高行動效率,重新激活公共事務領域中被政府組織所遺漏的“治理盲區”。
(三)渠道更廣泛,消耗較少,更能實現有限資源的高效配置
不謀求私利,追求公益,有良好的社會形象,非政府組織容易使人產生信任感,比起政府和企業來更容易獲得社會的捐贈。此外,非政府除了能獲得本國政府的資助外,還有其他獲取資助的渠道,如外國政府、國際組織、企業和社會個人的捐助等等。也正是因為這一點,非政府組織能夠能獨立的實施自己的計劃并保持自己的價值取向,避免受制于某一利益集團,從而更好地為維護社會弱者的權益而發聲。其次,由志愿精神、自治精神主導著的非政府組織,其運轉和行動更多地依靠自主行動、自我約束、自我規范的自治機制,運行成本好少。最后,優良的自律管理,自覺維護信譽的意識,較強的風險責任感和較強的動員能力,更利于避免能有效避免權利政府容易出現的權利尋租、貪污和浪費現象等。
三、非政府組織完善弱勢群體就業服務體系的路徑
(一)直接提供工作崗位
非政府組織作為一種組織存在形式,需要不斷地補充勞動力來維持其日常工作運轉和進一步發展,這樣自然而然就提供了一些工作崗位。加之我國對非營利的公共事業機構創造一些額外的工作崗位是鼓勵和支持的,給予了資金、稅收和就業政策方面的多種扶持,因而非政府組織可以多舉辦各類生產經營網點,更多地直接安置失業人員。此外,伴隨著我國城市化的不斷加快,城市社區蘊藏著就業機會也逐漸增多,有學者將社區公益服務分為三大類:一是事務類,主要包括在地統計、經濟普查工作、老年人、殘疾人信息工作等;二是管理類,主要包括民間調解、法律援助、協管員隊伍管理等;三是服務類,主要包括獨居老人照顧、老年教育、社區醫療服務、社區文體等。非政府組織可以立足于社區服務,承擔起這些只能,這樣既能提供公益,又能提供大量工作機會,吸納就業。
(二)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我國目前缺乏像公益環保、希望工程等社會力量的自發中介組織來提供公益性人力資源中介服務。非政府組織可以深度利用本身在信息獲取上具有自主性和多渠道的特點,充分挖掘社會組織的就業服務中介作用,從而專業、優質地為勞動力供需雙方提供職業介紹,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有效克服就業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降低就業市場供需雙方參與競爭的成本,進而提高勞動力資源的供給效率。此外,非政府組織可以專門設立網絡職業介紹中心,強化信息資源共享,甚至可以建立勞動力市場信息監測分析制度。
(三)提供小額信貸、融資服務
非政府組織本身是小額信貸的先鋒和開拓者。它們的出現是為了填補銀行不能有效地為窮人服務的空白,它們的優點在于,它能以較低的成本和風險服務于更廣泛的人群,為弱勢群體和窮人提供金融服務,一般而言,傳統金融機構如銀行是不愿意做的;在我國,中國國扶貧基金會和社科院在縣級成立的扶貧社是最有代表性的從事小額信貸的非政府組織。還有一些國際組織相繼在我國開展了一些小額信貸項目。有調查表明:截止2008年,中國的非政府小額信貸機構和項目只有300家左右,且中國的小額信貸項目和機構主要以扶貧、婦女、兒童發展為目標,所以扶貧性的非政府小額信貸協會在扶持弱勢群體就業和創業方面還大有可為,可以先建立儲蓄和信貸小組,以從事信貸業務為核心,開展為弱勢群體創業提供信貸和融資服務。
(四)開展就業指導、培訓和咨詢
非政府組織的社會特性決定了它能夠深入基層,充分了解各類就業群體的就業訴求,并給予靈活調整,使得就業服務具有針對性,可以進行就業服務“早期干預”,預防失業;實施就業需求預測。再加上,從事就業服務的社會組織專業化優勢明顯,有利于針對市場上特定就業群體提供專業化、高水平的就業指導何培訓服務,從而提高特定群體的就業水平。如,針對新增勞動力、殘疾人、4050低技能人員等就業弱勢群體等展開就業能力提升訓練,針對應屆畢業大學生開展見習計劃、針對失業尋求再就業人員開展轉業訓練等。非政府組織還可以發揮就業咨詢和服務作用,為弱勢群體和用工單位出謀劃策,解決就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如勞動者協會組織能夠為勞動者提供有關權益和福利等方面的服務,婦聯為婦女在就業方面遇到的性別歧視、平等待遇等問題提供相應的服務。
(五)開展勞動權益維護
弱勢群體就業難,實現就業之后的自身勞動權益維護更難,具體包括:工資低,時常被拖欠;工作時間長,工作條件差;社會保障缺乏,職業病和工傷事故多。因而,非政府組織可以有針對性的為弱勢就業群體提供勞動權益維護,具體的方式有:職業安全教育、法律援助、休閑娛樂活動組織、企業社會責任呼吁等等。還可以利用社會組織保護勞資雙方勞動權益,影響、監督勞動權益保護方面的公共政策的輸入與輸出,在社會范圍內擴大勞動權益保護的政策效應,規范勞資雙方行為,保護弱勢群體法定利益。
(六)充當智囊,為決策者提供促進就業的政策建議
新興的非政府組織大多是學術性和專業性的社會團體,往往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匯集了很多的行業精英,他們目光銳利、思維深刻,具有較強分析判斷能力,通過對具體問題的進行有針對性地研究,可以提供一些對于社會發展有重大參考價值的建議,有時候他們的意見要比政府部門的調研結果還要貼合實際。在完善弱勢群體就業體系這個問題上,非政府組織可以繼續充當智囊團角色,提供有效和合理的參考意見,針對就業市場進行市場分析,能向政府反映和申訴弱勢群體的意見,可以并向政府提供完善弱勢群體就業服務體系有重大意義的決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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