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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6640/ki.37-1222/t.2016.21.186
1 基本情況
莒縣地處沂沭斷裂帶,礦產資源較為豐富,現已發現和探明的礦產有36種,正在開發利用的有石灰石、頁巖粘土、花崗巖、白云巖、鈦鐵礦、河砂等10多種。近年來,莒縣認真貫徹落實《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強化監督管理,積極搞好服務,有力地推動了全縣礦業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目前,全縣共有各類礦山企業81家,礦產品加工企業274家,累計從業人員5萬余人;年產各類花崗石荒料2.1萬立方米,生產磚瓦7.3億塊(片),水泥產量達800萬噸,以礦產品為原料的加工工業成為莒縣的支柱產業之一。
2 主要措施
(1)加強法律法規宣傳,提升全民礦產資源保護利用意識。一是利用宣傳月進行集中宣傳。每年3月份集中開展“礦法宣傳月”活動,近年來,先后印發各種宣傳材料4.6萬份;在城區、集市設置咨詢臺19臺次,在全縣形成了濃厚的宣傳輿論氛圍。二是利用各種陣地進行廣泛宣傳。采取以會代訓、以案講法的形式,先后組織召開有關鄉鎮、村莊及礦山企業負責人會議18次;在黨校開設了礦法輔導課,將《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的有關條款和礦業權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摘編成冊,印發給各級領導干部和礦山企業學習。三是結合部門日常業務工作深入宣傳。在辦證、服務、執法等工作中深入淺出地開展了法律宣傳,進一步提高了干部群眾依法辦礦的法制觀念。
(2)強化專項整治,礦產資源開采加工秩序逐步得到規范。一是領導重視,加強監督管理。縣國土資源局同公安局110指揮中心和各鄉鎮公安派出所聯動,設立了礦產資源管理舉報熱線。國土資源、水利、公安、環保、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執法檢查隊伍,組織人員實行24小時晝夜動態巡回檢查。二是不斷加大采砂整治力度,建立良好的采砂管理新機制。2012年以來,縣里先后召開了4次常務會、5次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河道、水庫采礦專項整治工作,并成立了以分管副縣長為組長的專項治理領導小組。縣國土資源、公安、水利等十個部門,聯合了《關于整頓規范河道和水庫黃砂開采銷售秩序的通告》,對全縣采砂問題開展了集中整治活動。整治期間,依法查扣撤離抽沙船只94條,沒收非法采砂30處、8萬立方米,刑事立案4起,有效地震懾并遏制了盜采黃砂資源現象。縣政府對新設立采砂點實行了10個部門聯合會簽和攝像監控開采制度,全縣采砂管理問題得到全面規范,收到了顯著成效。三是實行綜合治礦新模式,全面開展礦山開采企業和礦產品加工企業整頓規范工作。縣里成立了以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任組長,縣發改、財政、國土資源、環保、安監、林業、水利、交通、工商、地稅、交警、電力等13個部門為成員的全縣礦產資源綜合整治領導小組,全面開展了礦產資源綜合整治工作。對無任何手續的礦山開采企業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一律進行了關停;對采礦企業及礦產品加工企業手續不齊全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提出整改要求和時限,由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匯總,制定出具體整治方案,對全縣所有礦山企業進行了一次拉網式檢查。全縣6處非法采礦點,已全部關閉,其中,立案查處違法6起,暫扣開采機械7臺,全縣非法采礦行為得到有效遏制。
(3)加強地質環境保護治理,切實助力“美麗莒縣”建設。一是加強地質環境保護。縣國土資源部門對全縣范圍內的地質遺跡和名山景點區進行了科學規劃。縣政府下發了《關于印發莒縣轄區內地質地貌景觀保護區規劃方案的通知》,做到該開的開好,該封的堅決封停。
二是加大地質環境治理工作。全面啟動了《莒縣礦山復綠規劃》的編制工作,目前外業調查已經結束,內業整理也已基本結束,規劃已獲上級批復,莒縣浮來山破損山體區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修復工作已完成。同時,從2006年起,嚴格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對全縣新辦8處礦山企業組織編制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明確規定采礦權人在開采礦產資源的同時,必須承擔礦山環境治理的責任。三是強化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防治工作。縣政府成立了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出臺了《莒縣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全面完成了1:5萬地質災害調查,加強了對21個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監測,共設立警示標志牌30塊,發放汛期地質災害預警信息2800多條次。積極爭取省國土資源廳支持,全面完成了嶠山鎮南澗村等二處地質災害隱患點搬遷避讓工作,共搬遷88戶,311人,現已全部完成,共投入資金471萬元。
3 存在問題及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部分干部群眾法制意識和資源國有意識淡薄,亂采濫挖、無證采礦行為時有發生;
二是有些礦產企業生產技術和管理水平不高,開采和利用資源的方式粗放;
三是礦山企業點多面廣,對礦產開發的監督管理難以全面到位;
對此,下步建議重點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建議要進一步強化宣傳教育,不斷提升全社會的礦產資源法制意識。進一步拓寬宣傳渠道,創新宣傳方式,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進行廣泛、深入、持久的法制宣傳,使礦產資源法律法規進礦區、進企業、進家庭,營造人人關心礦業秩序社會氛圍。
(2)建議要不斷完善監管舉措,維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良好秩序。要注重從源頭上規范礦業秩序,完善礦產資源開采加工許可審批流程,提高礦產資源開采準入門檻。要整合涉礦部門執法力量,對非法開采,林地破壞,粉塵、水和噪音等污染,超載超限、運輸及無證運輸,偷稅漏稅等重點問題,始終保持高壓態勢,持續加大執法力度。
關鍵詞:礦產資源;刑法;立法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34-0127-03
礦產資源是我國維系生產推進社會進步的重要資源,發達國家在早期發展工業的同時都已認識到了保護礦產資源的必要性并具有比較完善的司法體制。我國在1990年首次將礦產資源的保護問題納入到了法律的范疇中,1997年更是將非法采礦罪與破壞采礦罪納入了刑法。但是,現今國內大小非法采礦的行為卻沒有得到良好的遏制,部分違法行為責任人也并沒有通過法律途徑得到懲處,這就讓違法分子的違法行為更加猖獗,對社會以及人民造成了極大的安全隱患。
通過我國對于保護礦產資源立法至今的三十多年的案例可以發現,刑法對于保護礦產資源并沒有表現出明顯的制約作用,這首先體現在刑法對于礦產違法行為并沒有強烈的約束,其次對于違法犯罪行為也沒有足夠的懲處效果。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犯罪的形式也層出不窮,之前的法律已經不能適用于新形式犯罪,為了維護國家財產與人民的人身安全,我國的礦產法律體系也應相對應地進行一系列的改善。
一、中國礦產資源刑法現狀與犯罪特點
我國刑法中對于礦產資源犯罪的條款只有破壞性采礦罪與非法采礦罪兩條(刑法第343條第1款、第346條)。犯破壞性采礦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犯非法采礦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我國的礦產資源刑法由于時代等因素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明顯已經跟不上社會的發展,體現出了立法上的滯后性。尤其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與完善發展,新型的犯罪層出不窮,而現行的刑法與礦產資源保護的關系是以人的短期利益為中心反射至礦產資源利益的,這還遠遠達不到礦產資源的保護作用。由于礦產刑法立法晚,國家對于相關法律的實踐少的原因,我國礦產刑法存在著法律規則不科學、功能不協調、操作性差、懲處力度低、取證難等特點,其中最主要的問題為立法理念不科學、起刑點偏高、刑罰設置不合理等,這讓礦產刑事案件的處罰力度大大降低,影響了法律對于違法行為的制約效果。礦產資源刑法立法缺陷產生的主要原因則是由于中國的刑法立法采取的是單軌體制,“罪”與“刑”只存在于刑事法律之中,而刑法以外的領域的法律不能有獨立的罪刑條款,這在世界范圍的刑法立法中是十分滯后的。
總結礦產資源刑法立法后出現的礦產資源犯罪行為,我們可以發現其犯罪具有明顯的特點,分別為:犯罪的地域性、犯罪方式的明顯性、犯罪的故意性與犯罪的反復性。礦產資源犯罪的地域性是最明顯的特點,因為礦產資源的分布具有自己的特點且不可能改變,這就導致了礦產犯罪集中在固定的區域內;而礦產資源的開采過程需要采用大型的挖掘開采機器,這就與其他犯罪的隱蔽性不同,很容易被人察覺;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非法采礦罪在主觀意識上與其他犯罪不同,犯罪人都是明知自己并不具備開采的資格而受到經濟利益的驅使非法開采所以排除主觀過失,犯罪帶有強烈的故意性;礦產資源的犯罪行為往往受到了巨大的利益驅使,而我國刑法中對于礦產資源犯罪的刑法卻并不嚴厲,前文介紹破壞性采礦罪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非法采礦罪造成嚴重資源破壞的最高也是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就導致了犯罪人對于法律的漠然,尤其是一些地方的執法部門(尤其縣級以下)容易產生的現象,促使礦產違法現象的屢禁不止。而犯罪人在受到刑罰出獄后由于刑期短、經濟利益大等因素也容易重操舊業進行違法犯罪行為。
二、發達國家礦產資源刑罰借鑒
發達國家由于經濟與工業起步早,發展成熟,對于礦產資源保護的法律體系也更加健全,其中以俄羅斯、日本與美國的礦產資源刑法體系最為健全。這些礦產資源刑法的條文一般存在于附屬刑法或刑法與附屬法并存,這種采用附屬刑法來進行詳細法律規定的做法可以有效擴大刑事監管范圍,處罰方式一般以處罰金為主、自由刑資格刑為輔的做法。我們在借鑒發達國家的礦產資源刑法的時候應該因地制宜地批判性地擇其良者吸收,參考我國的具體情況適當加重量刑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有效地遏制礦產資源刑事犯罪。
(一)俄羅斯礦產資源法律法規
俄羅斯聯邦保護礦產資源的法律主要為《煤礦安全法》、《油氣管道(干線)運輸法》、《礦產開采稅法》、《貴金屬和寶石法》、《產品分成協議法》、《地下資源法》與《聯邦大陸架法》七部,在《俄羅斯聯邦刑法典》中“有關危害公共安全及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的章節中關于“生態犯罪”部分明確規定了何為礦產資源犯罪。俄羅斯礦產資源法律的特點為罪名與刑種的多樣性,這極大地擴大了礦產資源法律的適用范圍并可以根據具體犯罪采取不同的刑罰,其處罰措施包括了罰款、自由受限、自由剝奪、勞改、拘捕、強迫工作與禁止進行某些活動或承擔某些職務。其中“禁止進行某些活動或承擔某些職務”一條可以針對我國礦產資源犯罪的反復性對犯罪人施行針對性的監管,有效避免犯罪人發生再次犯罪的可能,減少犯罪的反復性概率。
(二)日本礦產資源法律法規
日本是世界范圍內法律相對最為健全的國家之一,日本對于多種犯罪成立單獨的法律,在世界范圍內起到了法律典范的作用。1970年在我國還沒有對礦產資源立法的時候日本就已經通過了14個環保法律,其中《關于對人體健康有危害的公共犯罪處罰辦法》(簡稱《公害罪法》)是日本對于資源保護及懲治資源犯罪的基礎。其中包含的七個條文是世界在保護環境中采用刑事手段的先例,也開創了單獨為公共危害刑法立法的先例。日本《公害罪法》的立法原則為重罰金刑、輕自由刑的原則,對于企業違反法律的現象不僅要追究企業犯罪中個人的責任還要科以法人高昂的罰金。《公害罪法》的立法理念就是讓高額的罰金來提升犯罪成本以減少犯罪的概率,一般資源犯罪都是為了追求高額的經濟利益,當罰金的額度嚴重到可以抵消犯罪所獲得的收益的情況下可以極大程度上讓犯罪人在犯罪行為產生前就考慮到后果而減少犯罪概率。同時高罰金刑、低自由刑的設定十分符合人道主義的原則,從最初的思維上做出正確的引導而不是等犯罪后用刑責來處罰犯罪人,這一點十分值得中國的礦產資源刑法借鑒。
(三)美國礦產資源法律法規
美國由于歷史原因受到歐洲英法等國家的影響,其法律采用的為判例法的制度,整個國家并沒有一個完整統一的刑法典,其刑法主要包括三個部分,分別為:美聯邦刑法、各州刑法與聯邦及各州編制的經濟法規及行政法中包含的有關刑事法律的法規,而美國在對于礦產資源刑事法立法的突出特點就是在單行法中直接規定刑事罰則,針對具體的礦產資源犯罪判定具體的刑法量。美國的《露天采礦控制和回填復墾法》是美國第一項專門規范特定行業的環境保護法律,該法律規范了對于采礦責任人的行為,在采礦后必須盡最大的可能恢復因采礦而受到破壞的土地到最佳狀態,并對責任人的責任做出嚴格規定否則必須承擔刑事責任。盡管我國的法律體制不同,但是美國刑法對于礦產開采過程中所造成的破壞提出了明確的補償要求,這使得整個礦產開采過程中及開采后的善后工作有法可依,十分值得我國的借鑒。
三、我國礦產資源刑事立法的完善
(一)重構構成要件、降低起刑點
目前我國礦產資源刑法的主要問題為第二章所提出的立法理念不科學、起刑點偏高、刑罰設置不合理等問題,由于我國礦產資源刑事犯罪只有破壞性采礦罪與非法采礦罪兩項,同時設立的年代較為久遠,同時由于當時社會經濟、文化等水平較低,法律的構成要件呈現出不合理的特點。如非法采礦罪中“經責令停止開采而拒不停止”,非法采礦的行為與盜伐林木具有相似的部分,同為竊取國家財產、破壞固有環境的特點,但是盜伐林木罪卻沒有“經責令停止砍伐而拒不停止”的款項,這就說明了立法時對于這種行為明確為盜取國家財產,其惡性程度與主觀意識并不比非法采礦要輕,同時“責令禁止”需要有一定的執行期限,期限內犯罪人仍可能持續犯罪,對國土及人民生命安全造成威脅。而對于非法采礦的起刑點為五萬元人民幣,這與一般的盜竊罪相比構成犯罪的數額更為巨大,但是非法采礦所盜取的國家財產的行為與造成的影響也更為惡劣,根據國家財產不容侵犯應降低起刑點與盜竊罪持平。
(二)明確罰金額度,重置自由刑期
我國對于礦產資源犯罪的法律成立得較早,但是中國由于近30年間處于高速發展的狀態,發展后的經濟水平已經遠非30年前可比,在不成熟的立法條件下對于罰金的處理并沒有設立明確的額度。由于礦產資源犯罪多是受到了極大的利益驅使,那么在罰金方面一定要遠超過非法所得才能夠對犯罪人起到約束作用,在罰金的設置上可以參照《俄羅斯聯邦刑法典》與日本《公害罪法》并參照我國其他罰金模式提升到非法所得的80%至3倍并責令最大限度地恢復土地至原始狀態。而我國對于礦產資源犯罪的自由刑設計也明顯偏低,前文提到犯破壞性采礦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犯非法采礦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表現出礦產資源犯罪的刑期均為有期自由刑并上限較低。隨著科學發展觀與循環經濟戰略的部署,環保問題更應該受到人們的重視,尤其是非法采礦造成的不可逆性的生態損害,對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并不可逆性生態損害造成國家財產嚴重受損的應采用無期自由刑。
(三)增設罪名,擴充處罰方式
隨著中國經濟文化水平的提高,破壞性采礦罪與非法采礦罪作為我國礦產資源刑法的兩條罪名已經越發凸顯我國在保護礦產資源方面的不足。尤其是在建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大前提下,環保問題是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過渡的重大問題。建議針對礦產開采環境問題增設罪名,同時由于礦產資源稀缺性的不同更應該對于稀缺礦產增設非法開采稀缺礦產資源罪等罪名。俄羅斯在對于礦產資源犯罪的處理上包括了多種刑罰措施,我國應該借鑒其他國家對于犯罪的刑罰增加處罰種類,體現現代中國法律的健全性。
四、結語
本文對于礦產資源的探討是在重視社會發展、安全生產與生態環境大前提的條件下而分析研究的,其研究內容希望可以幫助我國的礦產資源刑法立法提供一定的建議,對于生產實踐中產生的問題在礦產資源刑法立法中可以進一步吸取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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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4-09-26
作者簡介:孫紅雨(1990-),女,山東煙臺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2012級碩士研究生,從事環境法基礎理論研究;劉文燕(1963-),女,黑龍江鶴崗人,教授,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碩士研究生導師,從事環境法基礎理論研究。
Research on Penal Mineral Resources Legislation
SUN Hongyu,LIU Wenyan
(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 Arts and Law college,Harbin 150040,China)
關鍵詞: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法律制度
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同時也是促進經濟建設的重要手段之一。“十”報告將生態文明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明確提出要“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福建省是國家生態文明實驗區,且礦產資源較為豐富,一方面對礦產資源的開發能夠促進福建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礦產資源開發對生態文明帶來了負面影響。通過對礦產資源開發征收一定的生態補償費用,以此促進開發技術的提高以及對所造成負面影響的消除、治理和恢復。目前,學界對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沒有明確的界定,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生態補償不僅包括對生態功能的補償,還包括對開發中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補償。狹義的生態補償僅指對生態破壞的補償。文章從狹義的角度研究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
1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現狀
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主要有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
1.1國家層面
1.1.1憲法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該規定為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的完善提供了理論基礎。1.1.2法律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都有涉及自然資源、環境保護和生態補償的相關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第5條和第32條的規定。1.1.3行政法規及行政規章相關規定《土地復墾條例》、《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等對礦產資源管理制度有相關的規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等對礦產環境的保護治理制定方案提出了要求,對土地復墾的驗收、監管也都提出了相應的要求。以上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在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有相關的規定,但大都不夠詳細、具體。比如對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主體、資金來源、補償依據的標準以及具體如何實施等環節缺乏權威的依據。
1.2地方層面
《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福建省礦產資源規劃管理辦法》以及《福建省礦產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給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提供了相關的依據,尤其是《福建省礦產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該辦法總共分為六章,對保證金的定義、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原則、保證金的繳存與返還、礦產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治理方案的編制與備案、監督管理等都做了相應的規定。該辦法對規范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繳存、管理和返還,今后采礦人開采礦產必須邊開采邊恢復,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對礦山周邊生態環境的破壞。
2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2.1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主體范圍過窄
閩國土資綜【2012】127號文—《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引發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從該辦法第四條款可以推定這里指的引發環境問題和破壞環境指的是采礦權人或采礦權申請人,在礦產資源開發中,引發生態環境問題和對環境造成破壞的主要是礦產資源的開采者和經營者,按照該原則規定開采者和經營者應當承擔起生態破壞和生態恢復治理的責任。而在現實中,企業開采或者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往往冒著一定的風險,開采或者經營還不知道能否獲利的情況下就需要有大量資金的投入,還需要交納保證金,倘若開采結果理想,那么他們有足夠的費用可以支持企業的進一步運作,倘若開采結果不理想,他們冒著很大的風險,最終還要承擔起開采所帶來破壞的恢復的責任,給企業帶來了一定的困境。相對其他礦產資源開發的受益者,對企業這個準受益人身份略顯不公平。因此,應該把其他的受益者也列入生態補償的主體范圍,按照所受益的比例承擔一定的生態補償責任。
2.2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資金來源有限
通過對《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相關條款的解讀和對第三條規定省國土資源廳相關人員的調研,當前我省的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資金主要來自采礦權人所繳納的保證金。該辦法第二章對保證金的繳存有相應的規定,同時以附件2《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經繳存數額計算說明》規定了保證金繳存依據單位礦區面積和礦山開采方式的影響系數決定保證金的數額。盡管有保證金的繳存規定,作為破壞的補償、恢復,但是現實中依據所繳納的保證金數額企業能夠繳納得起,或者及時繳納得起,最終企業能夠依據該筆保證金就能夠真正承擔生態破壞、恢復治理的責任,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困難。
2.3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監管主體不明確
《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五章對礦產資源開發監督管理做了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采礦權人實行“邊開采,邊恢復”。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等條款大都是用“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等字眼,主管部門主要是各地的國土資源局,但是國土資源局下設又有很多部門,具體該由哪個部門來落實監管沒有明確規定,往往會導致要嘛幾個部門同時管,要嘛沒人管的局面,最終導致管理混亂。
3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完善
3.1完善生態補償的基本原則
3.1.1礦產資源開發體現利民、資源有償使用原則礦產資源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礦產資源開發能夠促進一國經濟的發展,同時礦產資源的開發也帶來了一系列影響,如生態衰退、環境污染,這對人民、特別是礦產資源開發地的人民帶來負面影響。因此在礦產資源開發中需要權衡利弊,做到既能滿足國家經濟發展的需要,又能保護人民的利益。礦產資源開發主管部門對礦產的開發申請要經過科學的監測,在開發前進行科學評估,權衡利弊后,同意申請的,對礦產資源開發采用有償取得的原則。3.1.2新舊賬分別對待原則礦產資源開發所帶來的破壞需要進行恢復、治理,以保證可持續發展,減少對生態的破壞。具體有誰來恢復、治理,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待。以立法為準線,對于立法前歷史遺留下的問題,我們稱為“舊賬”;對于立法后出現或者即將出現的問題,我們稱為“新賬”,對新舊賬分別對待原則:舊賬由政府負責治理,通過政府公共支付解決;新賬由礦產資源開發的企業負責100%治理和恢復。3.1.3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目前針對福建的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主要就是實行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在《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及其附件中對保證的繳納、提交標準有相應的規定,但需要再進一步規范,嚴格落實補償的標準,做到所有對所有的征收對象標準一致;在補償的過程中應認真做好利益權衡,做到補償公正合理;對于補償的規則應當向社會公開,即做到公平、公正、公開。3.1.4“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要切實落實企業在礦山生態恢復治理中的責任,堅持“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建立健全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責任機制。
3.2完善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主體、標準和資金來源
3.2.1明確主體我國《環境法》確定“利用者補償”原則,《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確定“誰引發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補償原則,對于“利用者”、“誰引發”及“誰破壞”主要是礦山開發企業,所以應當在相應的法律法規里明確規定,正在開采的或者即將開采的生態補償由開采的企業承擔生態治理和恢復的責任。3.2.2提高標準和拓寬資金來源目前,福建省的生態補償標準主要依據《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附件2的規定,該文件中主要根據采礦學科證登記的礦區面積、單位面積確定保存保證金的標準。具體在實際中僅僅依靠采礦企業所繳的保證金是很有限的,特別是現如今經濟發展出現不景氣現象,部分礦業老板面臨著資金的短缺,甚至資金鏈斷裂無法繳存,或者即使繳存了最終也無法承擔起治理、恢復責任。給現實生態治理恢復帶來了困境。福建省委書記尤權曾經說過,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是共識,靠政府花錢解決不了生態效益的問題,發動企業一起參與。他建議以我省森林覆蓋率60%為標準,低于標準的地區向高于標準的地區進行補償。福建省是較早開展上下游生態補償試點的省份,但未形成標準,只是象征性的額度,調動不了上游地區保護生態的積極性。因此可考慮書記建議以此為標準,同時也拓寬了生態補償的資金的來源。
3.3完善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實施
3.3.1福建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費的實施對于生態補償費的征收全省應當制定統一的范圍標準,不僅如此在落實收繳任務時也必須統一力度,不能有些地區、有些人多收,有些人少收。3.3.2現有礦區和新礦區生態修復保證金實施針對當前《礦產資源法》為涉及生態補償,有涉及的生態補償形式也只是直接的經濟損失,沒有對污染和生成破壞的補償,缺乏統一的法律規定以及統一的政策引導,應從國家層面、地方層面上確立配套的法律法規體系,進一步落實福建的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3.3.3老礦區與廢舊礦區生態修復基金的實施與“新舊賬分別對待原則”保持一致,對于老礦區與廢舊礦區由國家承擔治理責任,可以借鑒德國的做法,由政府成立專門的礦山復墾公司,由中央支付75%,地方支付25%的恢復治理費用無償投入使用。至于費用的來源,首先國家應當把該項投入列入財政預算,其次可以建立生態恢復治理基金制度,基金主要通過地方環境或國土部門征收的資源稅、接受的捐贈、捐款途徑完成。3.3.4建立礦區生態修復的激勵制度福建省是重要的生態示范省,做好生態修復尤為重要。省相關主管部門一方面應該鼓勵有能力的礦山企業積極參與礦產資源開發,積極承接面臨困難的礦山企業的轉讓,并出臺相應的政策給予支持,如在以后的公開招標中,對于做得好的礦山企業給予減收恢復治理保證金或者給予榮譽稱號、獎勵等。另一方面鼓勵社區干部及公眾積極參與礦產資源開發生態恢復治理活動中來,鼓勵他們邊學邊做,敢于同違法、犯罪的礦山開發行為做斗爭,給予實物或者經濟的補償,并制定相應的政策保證實施。對于做得比較好的給予福利政策,也可以給予家人安排工作或者其他事情優先考慮考慮的待遇。
3.4完善福建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監管制度
3.4.1明確生態補償具體監督機構現行《環保法》和《福建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相關條款規定環境保護的機構有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都有權對環境行使監督職能,這樣容易造成實際中無人管或者管得部門太多,所以要在相應法律制度里明確規定由哪個部門行使礦產資源開發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監督職能。3.4.2確立生態補償費用監管制度目前,福建省生態補償費用實行財政代管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原則。建議相關立法確立生態費用監管制度,在費用收起、存儲、發放的各個環節里應當允許相關的公眾有參與到各個環節中,保證公正、公開、公平的基本原則。公開信息以便其他公眾的查詢、有足夠的知情權;設立對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的途徑,同時保障相關人的安全。3.4.3地方各級政府嚴格落實巡察制度2016年3月福建省確定23名國家級礦產督察員負責重點督察對我省125個礦山進行巡察,顯示出福建省對巡察工作的重視程度,各級督察員應當分工巡察,把各個地區的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賬進一步細化,真正落實督察職責。對于巡察中發現違法行為,除了相關部分責令限期改正的不改,國土主管部門不得通過其采礦許可證年檢外,應當強制其停止開發行為,并給予相應的處罰。3.5完善福建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社會監督制度當前一些地區生態環境執法管理部門受制于地方,有時難于作為,建議改革生態執法體制,同時設立公眾網絡平臺,可以學習德國的做法,專門設立環境保護專線電話,由專門的部門接受投訴,由專業隊伍負責及處理投訴的問題。當然也需要廣泛宣傳,組織公眾學習,提高環保意識,正確有效的履行保護環境的義務。必要時設立聽證程序,讓公眾平等的參與各項環保環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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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現狀
目前,青海省已發現各類礦產125種,其中探明一定儲量的有105種;發現各類礦產地2637處,其中已探明有儲量的礦床和礦點708處。 在探明礦產中有53種礦產的保有儲量居全國前十位,其中鉀礦、鎂礦、鋰礦、鍶礦、鹽礦、芒硝、石棉等11 種礦產的保有儲量居全國第一位。與國內其它省區相比,青海省礦產種類的配套性較好,其中對國民經濟建設具有重要作用的45 種礦產中,有34種在青海有分布。青海的優勢礦產包括石油、天然氣、銅、鉛、鋅、金、銀、鈷、鉀鹽、鋰、鍶、石棉、硅灰石等。
青海省的能源礦產以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為主。 截至2000年底,全省已經探明煤炭礦區71處,累計探明資源儲量46.07億t,保有資源儲量45.07億t,集中分布在大通河流域及柴達木盆地北緣;石油資源累計探明地質儲量為2.54億t,預測遠景儲量達40億t,多集中分布于柴達木盆地;天然氣資源累計探明地質儲量為1472.2億m3,預測總資源量為10.00億m3,集中分布在柴達木盆地的東部。
青海省的非能源礦產在全國占有十分重要地位,其中鹽湖礦產和石棉等資源在全國占有絕對優勢。青海省已經探明了幾個礦產資源較為集中成礦區帶,其中北部的北祁連成礦帶內銅、鉛、鋅、鉻、金、煤炭和石棉等礦產潛力較大;中西部的柴達木盆地成礦區連同其周邊的柴北緣成礦帶、阿爾金成礦帶、東昆侖成礦帶,共同構成了省內最大的、配套性最好的礦產資源集中地,分布有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鹽湖礦產和非金屬礦產等多種礦產類型;南部的“三江”成礦帶主要以銅、鉛、鋅、鉬、金、銀等金屬礦產為主,是全國最有潛力的遠景成礦區之一。
青海省礦產資源也存在較嚴重的先天缺陷。在礦產資源的潛在總價值中,低價值礦產(如石鹽、芒硝、石膏等) 所占比例過大(約93.157%),而重要的大宗礦產(如石油、鐵、錳、鋁、銅、鉻、鎳、金等) 則不同程度地存在資源儲量不足;礦床規模以小型為主,大、中型礦床所占比例小;礦產所在地大多自然條件惡劣,基礎設施落后,當前經濟技術條件下開采難度大、成本高。這些都是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不利因素。
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礦產勘查程度低,可采儲量所占比例小
雖然青海省礦產資源豐富,找礦潛力巨大,但地質勘查面積大,自然條件惡劣,并且勘探資金長期投入不足,導致基礎地質研究滯后,資源勘查程度低,礦產可采儲量在保有儲量中所占比例小。目前,全省1:20萬區域地質調查、區域化探掃面和區域重力地質調查只完成了國土面積的92%、51%、8%,1:5萬區域地質調查僅完成全省國土面積的7.15%。全省已發現的2600多處礦產地中,經過深入檢查的僅占約16.2%,絕大部分僅處于預查和普查階段。由于礦產勘查程度低,大部分探明儲量不能用做礦山開發設計的依據。
(二)礦業結構不合理,礦產加工業發展緩慢
2003年,全省礦業采選業與加工業的產值比例為1:1.35,不僅遠遠低于礦業發達省份江蘇省的1:26.6,也明顯低于鄰省甘肅的1:5.6。這表明青海省的礦業基本上還處于銷售原材料的初級階段,礦產品加工能力較弱,沒有形成規模產業和延續產業鏈。礦業企業中對資源進行規模開發和精深加工的大企業少,進行重復生產和初級加工的小企業多。青海省絕大多數礦山企業規模較小,礦山企業的這種多、小、散狀況,使得礦產資源的規模優勢無法得到充分發揮,嚴重制約了礦產資源的集約利用。
(三)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低,浪費嚴重
青海省的礦山企業的規模多為小型,其資源開發利用方面的技術工藝落后,設備陳舊,礦山“三率”(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采礦貧化率) 低下,資源浪費嚴重。據統計,全省多數已開發的礦產資源總回收率不足60%,少數礦山甚至低于30%。 例如,察爾汗鹽湖每生產1t氯化鉀就產生14t老鹵,而這些老鹵中富含相當于10倍氯化鉀的氯化鎂,并含大量珍貴的氯化鋰、硼酸、鍶等礦產,目前均將其視為廢物排入南霍布遜湖中,不僅造成環境污染,還導致大量有用礦產的流失。
(四)市場經濟下的礦業體制還不夠完善
青海省的礦業市場尚處于形成階段,市場機制下的礦產資源管理體制還不夠完善。對多數中小礦山缺乏有效管理,礦山開發者只注重眼前利益,掠奪式開采,以資源的過度消耗來換取短期經濟效益,嚴重影響了礦產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生態環境破壞嚴重。個體小礦山的無證開采事件還時有發生,他們亂采濫挖,造成很大的資源浪費,并嚴重破壞了礦體形態,為以后的資源合理評估和整體規劃留下無窮后患。 例如,芒崖石棉礦是我國最大的石棉礦,開采企業除青海國有芒崖石棉礦外,還有各類個體、鄉鎮小礦山企業近百家,這些企業各自為政、爭奪山頭,他們采富棄貧、采而不剝,對資源造成嚴重的破壞和浪費,預計石棉資源損失量達50%~60%。
(五)礦產資源開發引起的環境問題日趨嚴重
青海省地處青藏高原,地理位置特殊,風蝕、水蝕嚴重,加上干旱的氣候水文條件,自然生態環境極其脆弱,并且治理難度大。近年,在礦產資源開發中,由于缺乏科學的發展觀和環境保護意識,許多礦山只注重生產,忽視環境保護和生態治理,對生態環境的破壞較嚴重。全省土壤沙化、草場退化、水土流失、土壤鹽漬化、地下水資源短缺等問題已變得十分突出。據統計,柴達木盆地土壤沙化面積已達1213萬畝,每年有大量土地由于沙化和土壤次生鹽漬化而被廢棄。另外,礦山開采引起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逐年增加,經濟損失巨大。
三、礦產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的戰略對策探討
目前,青海省正處于工業化發展的加速階段,對礦產資源的需求不斷上升,礦業已經成為全省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針對青海省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出現的各種與可持續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積極采取有效的戰略對策,探索一條礦產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的道路,已經是迫在眉睫。
(一)完善礦業法律體系,實施依法治礦戰略
我國已經頒布了以《礦產資源法》為核心的一系列礦產資源法律法規,青海省也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抓緊制定和完善關于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儲量管理、地質環境管理、礦業權市場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配套法規,健全市場經濟下的礦業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國土資源部門要強化礦產資源的行政管理職能,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宏觀規劃,嚴格執行礦業權管理、綜合回收利用、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嚴厲打擊各種非法勘查開采和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的行為,保障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過程的合理有序。
(二)調整產業結構,實施特色資源戰略
青海省礦業產業結構的調整要堅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經濟效益為核心,對礦業的規模結構、企業組織結構、產品結構和采選冶技術結構進行有序調整。努力實現礦產資源管理方式由資源化管理向資產化管理的轉變,資源利用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變。
礦業企業規模結構調整的方向是集約化、規模化,重點發展石油、天然氣、鹽湖、有色金屬等產業大集團。關閉不符合法定條件、采選技術落后、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嚴重的礦山,鼓勵符合要求的中小礦山通過聯合、重組,實現集約化經營,引導其向“專、精、特、新”的方向發展。支持優勢企業實施跨地區、跨行業的兼并、重組,形成規模經營、產品多樣、抗風險能力強的企業集團。
突出礦產品結構和技術結構調整,改變礦產品以原礦石等初級產品為主的現狀,利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方法,開發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和有競爭力的特色產品,形成具有資源優勢和競爭優勢的特色產業鏈,使優勢資源所蘊藏的巨大經濟價值充分發揮出來。
(三)依靠科技進步,實施科技興礦戰略
要從根本上提高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水平,必須依靠科技進步,突出技術創新,引進國內外的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資源利用率和回收率。 積極推進先進采選冶技術的應用,建立健全礦山“三率”考核體系,保證礦山“三率”達標。鼓勵礦山企業開展科技創新和技術攻關,重點解決鹽湖礦產的綜合利用技術、低品位和共(伴) 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技術、“三廢”綜合回收利用技術以及難采、難選礦的采選冶技術。地方政府要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為企業技術升級、創新提供多方面優惠政策。
(四)加強基礎地質研究,實施多元化礦業融資戰略
基礎地質研究是資源開發利用的源頭,要加快青海礦業發展,首先必須加大基礎地質工作的資金投入。一方面要充分利用西部大開發的契機,積極爭取國家國土資源大調查資金、財政部專項地質勘查基金和國家資源補償費,加大公益性基礎地質工作的資金投入;另一方面要深化改革礦產地質勘查體制,將公益性勘查和經營性勘查分開,積極培育商業勘探市場,建立多元化的市場融資渠道。
政府要大力改善投資環境,制定更具吸引力的優惠政策,廣泛吸引國、內外商業投資和民間投資,有效增加地質勘查的資金投入。 另外,積極支持區內有實力的地勘單位和大型礦業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通過發行股票、債券、項目融資等多種形式籌集礦業開發資金。
(五)重視環境退化問題,實施環境保護戰略
環境監管部門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土地復墾制度和排污收費等制度。對新建、改建、擴建礦山除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還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對已經閉坑的礦山和廢棄的礦井,要加強生態環境恢復和土地復墾。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環境準入制度的要求,嚴把礦產資源開采立項和礦業權審批發證關。
鼓勵礦山企業采用清潔生產技術,積極推進礦山“三廢”綜合利用和礦產開采對周圍環境影響的無害化工作。鼓勵增加對環境保護的資金投入,積極探索建立礦山環境保護和土地復墾履約保證金制度。
(六)擴大對外開放與合作,實施全球化市場戰略
進入21世紀,經濟和礦業都已趨于全球化,要實現礦產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必須樹立礦產資源的全球觀。我國加入WTO已多年,在這種形勢下為保證青海省經濟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必須在立足省內資源的基礎上,通過國內、國際市場調節和優勢互補,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鼓勵國外礦業機構按照我國法律和產業政策規定,到青海境內勘探和開采優勢礦產資源,支持勘查開發低品位、難選冶的礦產資源。積極引導省內有實力的礦山企業和地勘單位到其他省份和國家,實施礦產資源風險勘探,重點勘探本省資源短缺的鐵礦、錳礦、鉻礦和鋁礦等資源。積極開展礦產品國際貿易,提高礦產品的進出口效益。鼓勵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精、深加工礦產品出口,控制鹽湖礦產、石棉、石膏、芒硝等初級礦產品出口;鼓勵增加原礦石和初級礦產品的進口,盡量減少礦成品進口,優化礦產品進出口模式,充分發揮本省礦產資源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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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礦產資源 環境問題 影響
一、我國礦產資源開發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我國因采礦引起的礦山環境問題類型較為復雜,依據問題性質將礦山環境問題劃分為:破壞植被,引起水土流失,誘發各種地質災害、擠占土地,影響土地資源的利用、“三廢”排放,嚴重污染環境,近年來,我國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問題表現出如下特征:
1.1.破壞植被,引起水土流失,誘發各種地質災害
礦山在剝巖、排土、采礦、選礦過程中,改變了原有的地形地貌,攪動了地表土壤,毀壞了植被山林和草場,造成景觀破壞,水土流失,使原木秀麗的山川變得千瘡百孔。全國水土流失總面積360多萬km2中。全國荒漠化土地面積已達262萬km2,每年新增荒漠化面積2400多km2。擠占土地,影響土地資源的利用。由于礦區的開采,地下被采空,地下水位下降,常導致地表沉降、滑坡、塌陷、地裂縫、河道堵塞等地質災害。
1.2.擠占土地,影響土地資源的利用
采剝、礦場、尾礦及礦業廢棄物都要占用土地,尤其是礦業廢棄物,其種類很多,包括從礦石開采過程中剝離的廢石、圍巖、到礦物加工(選礦、冶金等)產出的尾礦和冶煉渣、選礦廢水、煙塵等。據調查測算,全國礦山開采占用土地總面積586.7萬hm2,礦山周圍破壞土地面積約為157萬hm2。2000年,我國僅堆存粉煤灰達8億t,占地達33萬hm2。全國固體采選每年產生的尾礦和排棄物超過5億t,數量巨大的尾礦或采剝排棄物累計存放約70億t,直接占用和破壞土地170~230萬hm2,且每年以2000-3000hm2的速度增加。
1.3.對地形的影響
地下開采常引起地層的變形、裂縫甚至塌陷,此外還有固體廢物堆棄,這就對環境造成以下影響:
1.3.1危及地面建筑物的安全。當地下采空區面積不斷增大時,應力變化超過閾值,巖層就會產生塌陷,從而在采礦區上方形成塌陷區。而地表塌陷最直接、最明顯的影響是使塌陷區上的建筑物(房屋、管道、公路、橋梁等)變形乃至破壞。
1.3.2引起生態條件突變,從而導致生態系統突變。當塌陷深度超過地下水位時,塌陷區被地下水浸滿,陸地變為沼澤、湖泊,原有的陸地植物被水生植物取代。
1.3.3對周圍小氣候產生一定的影響。因為大面積塌陷區積水蒸發和熱容作用使空氣濕度增加、氣溫變化幅度減緩。
1.4.礦產資源開發對森林、草地資源的破壞
全國因采礦而破壞的森林面積已達106萬公頃。據調查 礦山開發占用林地面積最多的四個省區依次為黑龍江、四川、山西和江西。我國現有森林面積1.34億公頃,森林覆蓋率僅為13.9%,在200多個國家中人均占有森林面積居136位。礦山開發占用、破壞林地不容忽視。
1.5.“三廢”污染
礦山生產伴有大量廢棄物外排,這些廢棄物有固體、液體和氣體三種形式,統稱礦山“三廢”。
1.5.1固體廢棄物污染。我國是個礦業大國,目前礦山固體廢棄物占全國工業固體廢棄物的85%,特別是采煤業居世界首位,國有重點煤礦堆積山累計1500余座,僅碎石一項約有30億噸,且其中有300余座自燃,排放大量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粉塵等有害毒氣和熱輻射,污染大氣產生酸雨,損害作物生長,污染地下水源,危害礦區及人身健康。
1.5.2廢液污染。礦山生產中的許多生產工藝過程都需要用水,需要排放大量工業廢水,其中以采礦、選礦用水量較多,危害最為嚴重。全國每年采礦產生的廢水、廢液排放量約為3.6億噸,占全國工業總排放量的10%,但處理率僅有4.23%,雖然排放量不大,但其處理率低,污染危害嚴重,不容忽視。
1.5.3氣體污染。我國每年約有50-60億m3煤層瓦斯逸散于大氣,井下抽排放高濃度瓦斯6億m3,其中3億m3放空不能利用(瓦斯對全球氣候變暖的影響是CO2的20-60倍,因其作用強烈,具有致災快的特點);煤炭全行業3萬余臺工業鍋爐、窖爐,年燃煤4450萬噸,年排二氧化硫57萬噸;礦區粉塵排放,污染礦區生產生活環境,嚴重損害礦區礦工及居民的身體健康。
二、環境保護的對策和建議
2.1.認清形勢,增強環保意識,提高法制觀念
我國《憲法》明確提出“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礦產資源法》也有明確的規定,“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使用人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
2.2.提高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礦山環境保護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功在當代,利在千秋。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對礦產品需求量的不斷增加,礦業開發造成環境破壞問題也日益突出,不僅影響到礦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破壞了生態環境,也危害到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有些不合理礦業活動誘發了礦區地面塌陷、地面沉降、滑坡、泥石流、崩塌、地裂縫等地質災害和水土流失。最重要的是思想認識上的問題,做好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宣傳教育,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科普培訓,使廣大群眾真正認識到礦業經濟的發展與礦山環境保護的辯證關系,增強全社會的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和氛圍;及時發現和總結礦山環境保護工作中的正、反兩方面的典型,從而達到礦山環境保護與礦業經濟的持續發展。
2.3.強化礦山“三廢”災害認識,變廢為寶
礦山“三廢”災害應強化。礦山廢棄物的致災作用從根本上說一般并不復雜,有時甚至對外行人來說也是顯而易見的,而有的災害卻是有一定隱蔽性,人們對其防治意識淡薄。比如尾礦壩潰決、矸石山滑坡。我國煤礦、鐵礦等矸石、尾礦的治理工作經多年實踐,已初步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綜合治理方法。因此,說到低“三廢”災害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是國家政策、法規、決策者、行政長官各方面的問題,主要是社會學問題而非單純技術問題。礦山“三廢”的防治對策是輔助的,但并不是次要的,因此礦山“三廢”治理應強化,變害為利,大力加強對礦山的環境保護。要嚴格控制現有礦山“三廢”(廢氣、廢水、固體廢物)的排放量,對污染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達標的要限期治理;對礦山“三廢”和尾礦要進行二次開發和回收利用,以減少環境污染,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對原有大中型礦業進行技術改造,淘汰污染嚴重、資源利用率低的落后設備與工藝。
2.4.引進市場機制,擺正治污主體,構建環保治理公司
引進市場機制,是實現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良性循環的正確之路。我國環保工作存有明顯的“主體錯位”現象。雖然說環境成本理應內部化,本著“誰破環誰恢復,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原則,由于中小企業,更由于資金、技術上相對較弱,經營靈活性大,而約束性差,復墾、生態環境的恢復等由其執行幾乎成為不可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致污主體”與“治污主體”應該分離,這才更符合市場經濟運作機制。建立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的環保公司,獨立職能。在生產企業與環境治理公司間建立起市場供需關系,這樣更符合社會分工的要求,也有利于專業化經營。
參考文獻:
我國因采礦引起的礦山環境問題類型較為復雜,依據問題性質將礦山環境問題劃分為:“三廢”問題、地面變形問題、礦山排(突)水、供水、生態環保三者之間的矛盾問題、沙漠化和水土流失等問題。近年來,我國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問題表現出如下特征:
1.“三廢”污染
礦山生產伴有大量廢棄物外排,這些廢棄物有固體、液體和氣體三種形式,統稱礦山“三廢”。
(1)固體廢棄物污染。我國是個礦業大國,目前礦山固體廢棄物占全國工業固體廢棄物的85%,特別是采煤業居世界首位,國有重點煤礦堆積山累計1500余座,僅碎石一項約有30億噸,且其中有300余座自燃,排放大量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粉塵等有害毒氣和熱輻射,污染大氣產生酸雨,損害作物生長,污染地下水源,危害礦區及人身健康。
(2)廢液污染。礦山生產中的許多生產工藝過程都需要用水,需要排放大量工業廢水,其中以采礦、選礦用水量較多,危害最為嚴重。全國每年采礦產生的廢水、廢液排放量約為3.6億噸,占全國工業總排放量的10%,但處理率僅有4.23%,雖然排放量不大,但其處理率低,污染危害嚴重,不容忽視。除此之外,露天礦、尾礦、碎石等廢棄物受雨水淋濾后排出的廢水,以及礦區其他工業及生活排放的污水也是重要的污染源。
(3)氣體污染。我國每年約有50-60億m3煤層瓦斯逸散于大氣,井下抽排放高濃度瓦斯6億m3,其中3億m3放空不能利用(瓦斯對全球氣候變暖的影響是CO2的20-60倍,因其作用強烈,具有致災快的特點);煤炭全行業3萬余臺工業鍋爐、窖爐,年燃煤4450萬噸,年排二氧化硫57萬噸;礦區粉塵排放,污染礦區生產生活環境,嚴重損害礦區礦工及居民的身體健康。
2.對地形的影響
地下開采常引起地層的變形、裂縫甚至塌陷,此外還有固體廢物堆棄,這就對環境造成以下影響:
(1)危及地面建筑物的安全。當地下采空區面積不斷增大時,應力變化超過閾值,巖層就會產生塌陷,從而在采礦區上方形成塌陷區。而地表塌陷最直接、最明顯的影響是使塌陷區上的建筑物(房屋、管道、公路、橋梁等)變形乃至破壞;
(2)引起生態條件突變,從而導致生態系統突變。當塌陷深度超過地下水位時,塌陷區被地下水浸滿,陸地變為沼澤、湖泊,原有的陸地植物被水生植物取代;
(3)對周圍小氣候產生一定的影響。因為大面積塌陷區積水蒸發和熱容作用使空氣濕度增加、氣溫變化幅度減緩;
3.礦產資源開發對森林、草地資源的破壞
全國因采礦而破壞的森林面積已達106萬公頃。據調查,礦山開發占用林地面積最多的四個省區依次為黑龍江、四川、山西和江西。我國現有森林面積1.34億公頃,森林覆蓋率僅為13.9%,在200多個國家中,人均占有森林面積居136位。礦山開發占用、破壞林地不容忽視。
二、環境保護的對策和建議
1.認清形勢,增強環保意識,提高法制觀念
我國《憲法》明確提出“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礦產資源法》也有明確的規定,“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使用人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原則,應進一步認清形勢,樹立礦產資源保護與節約集約利用意識,全面認識、理順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通過法律手段構建公眾參與的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建立環保法制宣傳效果與行政首長問責制相掛鉤的行政制度,確保環境法制意識宣傳工作的有效性。
2.強化礦山“三廢”災害認識,變廢為寶
礦山“三廢”災害應強化。礦山廢棄物的致災作用從根本上說一般并不復雜,有時甚至對外行人來說也是顯而易見的,而有的災害卻是有一定隱蔽性,人們對其防治意識淡薄。比如尾礦壩潰決、矸石山滑坡。我國煤礦、鐵礦等矸石、尾礦的治理工作經多年實踐,已初步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綜合治理方法。因此,說到低“三廢”災害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是國家政策、法規、決策者、行政長官各方面的問題,主要是社會學問題而非單純技術問題。礦山“三廢”的防治對策是輔助的,但并不是次要的,因此礦山“三廢”治理應強化,變害為利,加強“三廢”的綜合利用。根據我國礦山“三廢”特點,逐步實行尾礦、矸石、礦坑排水及排氣資源化是有可能的,也是非常必要的。“變害為利,變廢為寶”應是我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長期堅持不懈的一項戰略。
摘要:本文作者從法律角度對礦產資源在開發過程中的生態補償的概念進行界定,在總結我國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建設現狀的基礎上,對我國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法律機制的完善提出了合理的建議,以達到能促進我國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使礦區的生態安全和采礦業能夠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關鍵詞:礦產資源;生態補償;礦區生態補償;法律機制;
1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概念和含義
1.1生態補償的概念
本文可以將其大概總結為兩種含義:
一是指自然生態補償。《環境科學大辭典》將其定義為“生物有機體、種群、群落或者生態系統受到干擾時,所表現出來的緩和干擾、調節自身狀態使生存得以維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態負荷的還原能力”。
二是從法律的角度出發,呂中梅教授認為:“生態補償從狹義的角度理解是指對由人類的社會經濟活動給生態系統和自然資源造成的破壞以及對環境造成的污染的補償、恢復、綜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動的總稱。”
1.2 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的概念和含義
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法律機制是指將生態補償的基礎理論應用于礦產資源開發的保護中,實現對礦產資源的補償。也就是說,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法律機制應該是針對礦產資源開發、開采、利用過程中所造成的對礦區環境污染、礦區生態系統的破壞和礦產資源的浪費利用等問題,而采取的一系列整治、恢復、修復礦區生態環境措施的一種制度。在發揮法律的保障和促進作用的基礎上,將一系列措施制度化、法律化、社會化,并結合政府的宏觀調控機制及經濟調節手段,運用財政扶持補貼、稅費征收、政策優惠等措施對礦產資源開發中生態環境的保護進行合理有效的補償。
2我國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的現狀
2.1我國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的現狀
近些年我國出臺的一些《法律細則》及相關的法規與政策,吸收了一些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對有關礦產資源開發中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內容做了相對明確的規定。如:1989 年出臺的《土地復墾規定》、1994年出臺的《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2000年出臺的《生態環境保護綱要》、2005出臺年的《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2006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2007 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2009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等,這些條例法規都不同程度的從不同角度對相關原則及有關制度建設作了相應的規定。特別是2009 年出臺的國土資源部頒布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對礦山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礦山環境保護治理原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等做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和詮釋。
2.2礦區生態補償的必要性
從我國整體形勢來看,建立礦區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對于實現小康目標,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工作有著非常重要的積極作用。有助于利用激勵社會經濟的管理,促使在生態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過程中與一般商品再生產過程相結合,從而達到在整體上對全社會的生產活動進行宏觀調節,對生態破壞、環境污染及生態功能的恢復與治理進行系統管理的目的。
3建立健全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的對策
3.1 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法律體系
就我國目前有關法規體系的現狀而言,以《土地法》、《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為重點,要適時、有效地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屆時補充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補償的相關重要內容,以及形成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補償的法律體系。我國在目前還沒有專門性地針對礦區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也未對礦區生態環境修復治理的主體列出明確的規定,礦區生態環境的最主要治理者仍然是國家政府。所以,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依據,生態補償費的獲得主要還是依靠國家財政,開采企業基本沒有負擔環境修復的成本費用。生態補償的主體、客體、補償的原則和依據也沒有得到明確的規定。
3.2 設立礦產資源開采生態環境補償的監督機制和管理機構
針對我國目前傳統的生態環境價值觀念相對比較落后,生態環境利用的權利和責任觀念也比較淡薄,礦產資源開采中生態環境補償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狀況下,必須強化礦產資源開采生態環境保護和補償的法制建設,實行行政監督,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以確保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補償制度的有效進行,從而促進我國礦產資源的有效利用及生態環境的有效保護和恢復,確保國家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的長治久安。
3.3 確定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補償機制和標準
在完善以上法律的基礎上,應依法建立一系列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補償制度。應該遵循以下幾項基本原則:環境、社會、法律與經濟協調發展的原則;資源綜合合理開發利用的原則;環境、生態完整性、綜合性、相連性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資源利潤率公平分配的原則;代際公平、代內公平、物種公平以及地域公平的原則。形成一套科學的評估、認定方法和動態補償標準的全方位科學補償機制。
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的數量以及標準的確定,是合理實現礦產資源開發中生態補償的前提。如果補償的數量過低,資金的缺欠將會不利于礦產資源開發中生態補償的合理實現;反之,數量規定如若過高,超過補償的能力,則會阻礙社會經濟的合理發展。因此應該建立礦產資源價值評估體系和科學的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標準體系。
3.4 增強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意識觀念
如今追求經濟增長的強烈欲望使人們忽略了人類生存的最基本條件―對生態環境的合理開發和保護。所以在立法中,往往偏重于礦業生產活動,卻疏忽了對自然環境的保護和補償。這些都是人們對人類生存的價值和意義的錯誤理解與追求,然而必須在法律的引導下,增強保護環境的意識,同時讓法律與生活結合,引導人類正確的追求和發展。
4總 結
隨著工業化、商業化、城市化的迅速發展,生態環境問題已經成為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在這種背景下,要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必須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相適應、相協調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補償的法制建設就是其中之一。它的價值不僅是協調礦產資源開發和生態環境的關系,實質上是調整資源開發利用的利益分配關系,是解決如何在資源開發利用者和資源所有者、資源關系者之間,在資源賦存地區和資源利用地區,在代際之間與代內之間進行利益分配問題。它關系到如何平衡“生存和發展”的重要關系,是可持續發展的又一重大課題之一。
參考文獻:
[1]環境科學大辭典編委會.環境科學大辭典.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1。
關鍵詞: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寫與改進。
中圖分類號:O74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國土資源部于1999年下發了《關于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的通知》,并制定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寫內容要求》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大綱》。該通知實施以來,對于貫徹礦產資源法,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源頭管理,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資源開發利用模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十多年來,隨著礦業權交易市場的逐步完善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方式的規范化不斷推進,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編寫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認真總結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寫現狀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方式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新要求下,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編寫與改進談一點粗淺的看法。
一、編制開發利用方案的目的和意義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是采礦權人取得采礦許可證前置條件,是國家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源頭管理,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資源開發利用模式主要手段。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有以下三個方面的作用:一是對擬開采礦山從技術、工程和經濟方面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研究、多方案比較,確定資源的利用方案、產品方向、利用率及效益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并從礦床開采、采選工藝、生產安全、環境保護、水土保持、“三廢”處理等方面提出可行方案,為礦山企業宏觀決策提供依據;二是對資源的科學利用進行綜合論證,量化各項生產經濟指標,為政府管理部門對礦山企業實施監督提供重要依據;三是提供礦業權評估的重要技術經濟指標,有效實施礦業權有償授予,維護礦業權公平交易的主要依據。
二、當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寫中存在的問題
1、礦產品需求現狀和預測和對項目的技術經濟評價過簡或缺失
根據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寫要求,開發利用方案重點對資源儲量利用、產品方向進行論證,并從礦床開采、采選工藝、環境保護等方面提出方案,來實現已確定的資源利用目標,要求對工程項目扼要綜合評價,并提供綜合技術經濟指標,編寫內容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基本相同,技術經濟評價環節稍低于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當前,除國家項目和外資項目外,大多數礦山企業都沒有對礦山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從某種意義來講取代了可行性研究報告。
但是,較多時候,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對礦產品需求現狀和預測和技術經濟評價僅是一筆帶過或缺失。由此導致方案礦山建設規模、設計利用資源儲量的確定等都缺乏充分的理由。另外,一方面,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作為礦山企業宏觀決策依據,自然要對資源如何利用、怎樣發揮最大效益、如何合理地建設礦山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另一方面,政府管理部門依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相關技術經濟指標對礦山企業實施監督,比如根據項目投資額的大小確定礦山企業最小注冊資金等,都必須有經技術經濟評價的指標數據。由此,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時對礦產品需求現狀和預測和項目技術經濟評價是必要的。
2、礦山安全設施及措施要求模糊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雖然主要是對資源的利用、開發效益、產品方向進行重點論證,對資源的開采方式、工藝、礦山安全、設備選擇等只是一個宏觀設想方案。但初步設計、開采方案與安全技術措施或開采設計與安全專篇均是在開發利用方案已確定的前提下,對資源的開采方式、工藝、礦山安全、設備選擇等進行綜合設計。根據礦山安全相關要求,礦山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中對礦山安全設施及措施要求不明確,而初步設計等提出更合理的設計方案,出現較大改變時,必然會影響到礦山企業按照方案實施,返過來必須重新編制開發利用方案。另外,礦山安全設施及措施的投入應作為礦山投資的一部分進行估算,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寫內容要求》對此未作明確要求,由此,較多方案在編寫礦山安全設施及措施要求時較為模糊。
3、“設計利用資源儲量”合理性論證不夠嚴謹
地質報告提交資源量一般分為經濟基礎儲量、邊際經濟基礎儲量、次邊際經濟資源量和內蘊經濟資源量。方案編制過程中往往不加分析論證,對地質報告提交經濟基礎儲量、邊際經濟基礎儲量和內蘊經濟資源量全部作為設計利用資源儲量利用或依據設計規范對內蘊經濟資源量進行可信度系數調整后加以利用(《煤礦工業礦井設計規范》、《煤礦露天礦設計規范》和《有色金屬采礦設計規范》均對此作了相關規定)。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作為礦山企業宏觀決策和政府管理部門實施監督依據,對內蘊經濟資源量全部作為設計利用資源儲量或進行可信度系數調整后加以利用,顯然是不夠嚴謹。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替代,自然要對項目的可行性作出經濟評價,在對項目的可行性評價同時自然確定了礦山資源量的經濟類別,由此,對內蘊經濟資源量的利用與否應該在進行充分的技術經濟評價后加以確定,屬經濟的、邊際經濟的加以利用,屬次邊際經濟的就不采用。
4、礦山建設規模過于注重委托方要求
合理的礦山建設規模是根據具體礦山資源儲量規模、礦床賦存條件、開拓運輸方式、采礦方法、工藝流程、設備和市場等條件,綜合考慮投資、生產成本、礦山服務年限、投資回收期、礦山就業人數及資源的合理利用等確定的。特別是露天礦山,在產品堆場能夠滿足要求情況下,開采技術條件和市場因素對礦山生產規模的制約大大降低,設備選型、折舊與礦山服務年限成了確定礦山建設規模的主要因素。
然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時往往注重委托方要求,未對礦產品市場進行有效調查,忽略了設備利用率和人工效率,隨意確定礦山建設規模,甚至為了降低方案的行政管理審批級別與編制資格級別降低礦山的設計規模。特別是露天建筑石料礦山的方案編制時,往往會人為的將礦山建設規模定在略低50萬噸/年,甚至出現小數點后兩位數的設計生產規模,而從主要生產設備的產能考慮,顯然是不最合理的。從多年的礦產儲量動態監管情況反饋,較多的建筑石料礦山產能遠遠大于設計的生產規模,當然這樣的方案是不切實際的,也無從談起指導礦山生產了,更不要說為政府管理部門對礦山企業實施監督提供重要依據和提供礦業權評估的重要技術經濟指標,有效實施礦業權有償授予,維護礦業權公平交易了。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寫的改進
1、增加“投資估算及技術經濟評價”章節,加強技術經濟評價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不但技術上要可行,而且經濟上必須合理。建議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寫內容要求》中增加“投資估算及技術經濟評價”章節,對投資估算及技術經濟評價編寫內容和工作深度作出規定。根據基建工程量、設施、設備、占地等估算礦山建設投資,計算年銷售收入、總成本費用、利潤總額、所得稅、凈利潤和投資總額、投資利潤率、銷售利潤率、投資還本期限等指標。通過這些指標初步可以判斷項目經濟上是否可行。從而進一步論證方案確定的生產規模、設計利用資源儲量等指標是否合理。
2、增加“礦山安全設施及措施要求”章節,明確礦山安全設施及措施要求
建議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寫內容要求》增加“礦山安全設施及措施要求”章節,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階段就應根據礦山建設條件及生產特點,分析存在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確定應配套的安全設施以及應采取的對策措施。
3、加強礦山現狀研究和礦產品需求現狀和預測,提高開發利用方案的合理性
礦山建設規模、礦產品方案礦床開采、采選工藝、生產安全、環境保護、水土保持、“三廢”處理等方案的確定均與礦山現狀和礦產品需求相關。只有對礦山現狀和礦產品需求充分了解后,才能提出符合礦山實際、合理可行的相關方案。
4、嚴把編制資格審查關,通過各種渠道的組織培訓,提高開發利用方案編制的專業技術;嚴把方案審查關,提高開發利用方案質量。
四、總結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寫內容要求》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大綱》實施已有十多年,隨著礦業權交易市場的逐步完善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方式的規范化不斷推進,特別有是礦產資源有償取得制度實施以來,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編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文章對當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寫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梳理,認為應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寫內容中增加“投資估算及技術經濟評價”和“礦山安全設施及措施要求”章節,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寫內容,使編寫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真正成為礦山企業宏觀決策、政府管理部門對礦山企業實施監督和礦業權評估重要依據,成為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益,指導礦山有序、高效、合理開發礦產資源的主要技術性文件。
礦產資源的開采事關社會、環境、資源、安全等公共的利益。地礦行政管理、方案編制與評審的部門要切實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管理,要有科學、客觀、公正地態度去編制與評審開發利用方案;對采礦權人來說,開采必須走規范化、集約化、科學化的路子,實實在在的按照開發利用方案去實施開采,以保證礦產資源在國民經濟中的可持續發展,充分發揮其資源、社會、經濟與環境的最大效益。
參考文獻:
摘要 我國煤炭企業對尾礦資源的綜合利用始終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科技為先導,因地制宜,多途徑利用的原則,正在努力實現從“以堆存為主”轉向“以利用為主”,從廢棄資源轉變為經濟優勢。但是,在尾礦資源綜合利用和治理過程中仍存在較多的問題:尾礦資源堆存數量巨大,綜合利用率低,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缺乏尾礦、廢石綜合利用技術,先進項目推廣緩慢;我國現行的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法規多為原則性、鼓勵性政策,缺乏完整的綜合利用基本法,而且存在大量的政策執行不力的情況。借鑒目前國內外尾礦資源資產化的幾種途徑,建議:①科學規劃,合理開發利用;②重點抓好煤矸石綜合開發利用、煤炭洗選加工與煤礦環保產業,其中以煤矸石綜合開發利用為重中之重;③推進潔凈煤技術,促進煤炭資源綜合開發利用;④加強科學管理,增強競爭能力;⑤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的立法體系建設。
關鍵詞 尾礦;尾礦資源;資產化
中圖分類號 C921.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0)07-0170-05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07.028
2009年12月7日,于丹麥召開的哥本哈根氣候會議積極倡導低碳經濟,“新能源”“節能減排”等一時成為人們熱議的話題。在我國,煤炭是主要的工業能源和原料,其可持續發展既關系到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和國家的能源安全,同時也關系到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發展低碳經濟的戰略選擇。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合理、有序開發煤炭資源,有效整治煤炭尾礦資源,提高資源利用率和生產力水平,自1985年以來,我國已經制定了一系列的資源綜合利用政策法規,主要包括《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8號)等,并結合我國煤炭的發展實際制定了《煤炭產業政策》,這些法規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煤炭資源包括尾礦、廢石等在內的資源綜合利用的發展,但也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和不足。煤炭企業尾礦資源主要包含了煤矸石、粉煤灰、煤泥和塌陷地土地。其中,煤矸石和煤泥是煤炭企業生產所必須排放的固體廢棄物,也是我國最大宗的工業排放固體廢棄物;粉煤灰是利用煤炭資源從事生產經營企業的必然產物;而塌陷土地則是煤礦開采的必然結果。如果煤矸石和煤泥可以看做煤炭企業的直接尾礦資源的話,那么塌陷土地和粉煤灰則是煤炭企業間接的尾礦資源。筆者正是以煤矸石、煤泥、粉煤灰以及塌陷土地的資產化評估為基點,提出了有效促進煤炭企業尾礦資源資產化的對策與建議。
1 煤炭企業尾礦資源現狀和綜合利用成效
1.1煤矸石資源利用現狀
根據煤矸石的組成特點及其特性,主要利用渠道包括:回填采空、作為建筑工程填料、筑路造地、回收有用成份及作燃料、建筑材料和改良土壤等用。目前,我國的煤矸石綜合利用已由“無害化”逐步走向“資源化”,煤矸石資源化利用途徑主要包括:第一,煤矸石發電、供熱、生產沸騰爐燃料;第二,生產建筑材料制品:燒結磚瓦、免燒磚瓦、空心磚、制作水泥原料(水泥熟料、無熟料及少熟料水泥)、特種水泥、陶瓷、輕骨料等。目前,全國煤矸石磚生產企業僅有近千家,年生產矸石磚60億塊,僅占粘土磚產量的0.8%,利用煤矸石1600萬t,年節約土地近萬畝,節煤60萬t標煤。第三,生產農田用肥料:有機復合肥、微生物肥料、土壤改良劑;第四,生產化工原料:合成碳化硅、制備分子篩、制取白炭黑、聚合氯化鋁、硅鋁鐵合金等;第五,利用煤矸石回填(包括建筑回填、填低洼地和荒地、充填礦井采空區、煤礦塌陷區復墾)、筑路等;第六,回收有益礦產品:高嶺土、硫鐵礦、提取稀有稀土元素等;第七,其他用途:用作鑄造型砂、生產墻體材料等。其中,煤矸石發電、煤矸石建材及制品、復墾回填以及煤矸石山無害化處理等大宗量利用技術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利用技術和產品是國家目前重點發展的煤矸石綜合利用技術。
總的來看,目前我國煤矸石資源化綜合利用是以市場為導向,以科技為先導,因地制宜,積極利用,多種途徑,講求實效,大幅度提高利用率,正在努力實現從“以堆存為主”轉向“以利用為主”,從資源優勢轉變為經濟優勢。
1.2粉煤灰資源利用現狀
我國長期以來一直重視粉煤灰綜合利用工作。早在20世紀50年代已開始在建筑工程中作混凝土、砂漿的摻和料,在建筑工業中用來生產磚,在道路工程中作路面基層材料等,尤其在水電建設大壩工程中使用最多;20世紀60年代開始粉煤灰利用重點轉向墻體材料,研制生產粉煤灰密實砌塊、墻板、粉煤灰燒結陶粒和粉煤灰粘土燒結磚等;20世紀70年代,國家為建材工業利用粉煤灰投資不少,而利用問題沒有解決好;到20世紀80年代,國家把資源綜合利用作為經濟建設的一項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粉煤灰排量逐年增加的同時綜合利用得到了蓬勃的發展,尤其上海近幾年來粉煤灰利用率100%,為全國之首。
總的來看,粉煤灰用于砌筑、回填技術成熟,工藝簡單且吃灰量大,屬于大力推廣應用技術;粉煤灰高強混凝土仍是需要完善發展的技術;粉煤灰空心燒結磚、粉煤灰混凝土空心小砌塊等建筑制品方面的應用技術是今后的發展熱點,也有必要在大工業化生產中繼續摸索,完善其工藝技術參數。
1.3煤泥資源利用現狀
煤泥泛指煤粉含水形成的半固體物,是煤炭生產過程中的一種產品,根據品種的不同和形成機理的不同,其性質差別非常大,可利用性也有較大差別。總的來說,煤泥具有高水分、高粘性、高持水性和低熱值等諸多特點,長期被電力用戶拒之門外。改革開放以來,國民經濟迅猛發展,煤炭產量已躍居世界首位,市場形勢也由賣方市場轉為買方市場,加之環保意識的提高,潔凈煤的需求迅速增長,煤炭加工的深度和廣度快速發展,煤泥產量顯著上升,煤泥的綜合利用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煤泥可以直接成漿使用和干燥成型利用,目前按用途主要分為直接燃燒發電、水煤漿、制型煤等。
除此之外,煤泥在配煤、氣化、制備化工產品、工業填料、顆粒活性炭等方面也有廣泛的應用,并且人們還在不斷探索煤泥利用的新途徑。
1.4塌陷地土地資源利用現狀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資源困境日益凸顯,土地資源的緊迫程度日益提高,在這樣的背景下開發利用煤礦企業的塌陷地土地,對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目前,對于塌陷土地資源化利用途徑很多,首先,發展漁業。無公害漁業產品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對煤礦企業塌陷地部分大面積積水的實際情況開挖漁塘發展水產養殖,很適合無公害、名優、高效的漁、牧、畜生態立體養殖模式,能打造一條高產高效高能低耗的綠色新型產業鏈,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保效益,是國家鼓勵發展項目,市場前景十分廣闊,如山東濟寧任城區水產局立 足實際,因地制宜,因勢利導,利用煤礦塌陷地養魚,礦區漁業經濟發展迅猛,在當地政府大力鼓勵支持下,通過制定合理利用開發計劃,取得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其次,平整復耕。對淺層變形地削高填洼,整平復墾成為耕地,淺水層塌陷地利用煤矸石和電廠粉煤充填塌陷坑復土,開挖排水溝系、建設翻水站、防滲渠道、節制閘等排灌設施,采取這些措施大大改善塌陷地的農業生產條件,有利于農業生產。這樣,一方面增加了現有的可耕土地資源,對解決我國的糧食問題做出貢獻;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加當地農民收入,解決農民經濟問題。再次,開發旅游。對地勢塌陷地區為了防止地塊下沉,可以采取周圍開渠、道路退線、分割小面積人工湖和地下掩埋管道等辦法進行治理,由于煤礦長期開采造成地勢塌陷地下水上滲而形成的大片濕地,交通便利條件成熟的可以考慮建設成為濕地公園度假村。在濕地公園的規劃設計中遵循“保護優先利用”、“因地制宜、順勢利導”、“自然生態為主,人工修葺為輔”的設計原則,結合該區域原有的地理特征,充分展現當地的農業自然景觀,力求從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三個方面使其達到環境的再利用和可持續發展,進而考慮將其規劃設計成農居旅游度假村式的濕地文化景觀公園。
1.5棗莊柴里礦煤炭尾礦綜合利用效果
近年來,山東棗礦集團柴里煤礦,堅持以節約使用資源和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為核心,采用循環經濟發展模式,拓寬企業發展領域,延伸循環經濟鏈條,轉變經濟增長模式,堅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逐步實現清潔生產,促進了企業經濟的持續、協調發展。
棗莊礦業集團公司柴里煤礦1990年經改擴建后,年生產能力達240萬t,并配套一座年入洗能力為240萬t的選煤廠,年排放低熱值洗煤矸石26萬t,煤泥9萬t。1989年投資興建煤矸石熱電廠,2臺35t/h燃煤矸石沸騰爐,配套2臺6Mw機組;1996年,柴里煤礦購進1臺35t燃煤泥循環流化床鍋爐,配套1臺6Mw擴孔抽汽機組。電廠經過2次擴建后,年消耗煤矸石30多萬t,洗煤廠洗矸利用率100%;拆除了大小燃煤鍋爐9臺,每年節約標煤9000t,年利用煤泥217萬t,折合標煤7830t;年利用焦爐煤氣8173萬m3,折合標煤3514319t。
電廠以洗矸和煤泥作為燃料,每年要產生20余萬t的爐渣、粉煤灰,該礦于1998、2002年又先后建成了2座與電廠配套年產6×105塊爐渣空心砌塊磚廠和年產2×107塊粉煤灰免燒磚廠。粉煤灰還用于井下注漿。結合井下防滅火的生產實際,經實驗以60%粉煤灰配40%粘土作井下注漿使用,達到了造再生假封堵采空區的效果。
該礦將礦井水經過投加PAC混凝劑和PAM助凝劑,獲得凈水后再利用ClO2滅菌消毒,從而使其達到污水排防二級標準。礦井水處理率達到100%,重復利用率達到85%以上,年處理礦井水129195萬t。
柴里煤礦尾礦資源資產化利用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僅2006年,柴里煤礦熱電公司供氣收入3200萬元,供電收入2753萬元,爐渣收入16萬元,其他收入3495184萬元,節約煤炭5萬多t,節約地下水140萬m3。同時,徹底改變了“晴天一身灰,雨天兩腳泥”的現象,解決了煤矸石、煤泥堆積占地問題,緩解了與地方的關系。
2 煤炭企業尾礦資源綜合利用困境分析
2.1尾礦資源堆存數量巨大,綜合利用率低,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
我國礦產資源的特點是拌生礦多,難選礦多,貧礦多,小礦多。由于礦山企業數量比較多,因此每年都會產生大量尾礦。例如,我國煤矸石產量約為原煤總產量的15%一20%,積存已達70億t,占地70km2,而且以年排放量115億t的速度增長,而煤矸石的綜合利用尚不15%,約300萬t,余下煤矸石多采用圓錐式或溝谷傾倒式自然松散地堆放在礦井四周。
由于目前我國尾礦的綜合利用率僅為7%左右,因此,大量的尾礦只能長期堆放在尾礦庫,有些邊遠地區的鄉鎮礦山選廠甚至直接將尾礦排放到大自然中,對礦山周邊地區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影響。比如,尾礦在受到腐蝕時,以及尾礦中的可遷移元素發生化學遷移時,將會對大氣和水土造成嚴重污染,并導致土壤退化,植被破壞甚至直接威脅到人畜的生命安全;未復墾的尾礦庫表面的砂塵可被風吹到尾礦庫周圍,有時甚至形成礦塵暴,嚴重惡化了周邊地區的生態環境;尾礦中的有害成份也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危害。
2.2我國已具備尾礦、廢石綜合利用的先進技術,但是綜合利用技術和項目推廣緩慢
我國煤炭企業利用煤矸石發電、制磚技術、低品位礦石堆浸技術等已十分成熟;從廢液、煙塵中回收稀散元素的技術也已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但是由于政策、資金等方面的原因,這些技術的應用只限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尾礦、廢石綜合利用離產業化的方向還距離很遠。
2.3我國現行的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法規多為原則性、鼓勵性政策,沒有一套完整的綜合利用基本法,而且存在大量的政策執行不力的情況
資源的綜合利用包括原生資源、二次資源和再生資源的綜合利用,資源領域廣泛,其來源、種類、性質多樣復雜。由于它們對社會經濟和環境的重要影響與作用,資源的綜合利用已成為社會極其關注的問題,建立一套完整獨立的立法體系十分必要。但目前我國還沒有這樣一個綜合利用的綜合性基本法,以及各方面的單行法和針對具體問題制定的法規規章等完整的立法體系。我國目前的資源綜合利用立法大都是由國務院各部門單獨或聯合頒發的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并多以“通知”、“意見”、“要點”、“辦法”等形式下達,立法位次低,且大多為原則性條文,不具體,缺乏可操作性的詳細條款,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資源綜合利用立法的權威性、穩定性和強制性。礦產資源管理政策應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斷調整完善。我國的資源綜合利用法律法規中就存在一些不盡完善的條款,有待進一步完善。
3 煤炭企業尾礦資源資產化對策與建議
開展煤炭尾礦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既能夠最大限度地提高煤炭資源利用效率,諸如,對煤層氣、礦井水、煤矸石、粉煤灰等多種尾礦資源統籌規劃、綜合利用,使其變廢為寶,從而提高煤炭資源的利用效率;又能夠拉長煤炭產業鏈,拓寬煤炭產業面。以煤炭為基礎,發展煤的衍生產品,延伸煤炭資源產業鏈,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從而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還能夠減少污染和改善環境。開展煤炭資源綜合開發利用,可減少煤炭開發過程中對環境的污染和生態的破壞,最終實現煤炭工業的可持續發展。
3.1科學規劃,合理開發利用
煤炭資源是一個國家社會經濟建設的重要戰略資源,因此,要改進管理方式,實現由粗放開發型管理向科學綜合開發利用、保護節約型管理的轉變;要依法、科學、合理地劃定煤炭資源、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 值的礦區,嚴格按國家規劃有序綜合開發;要建立煤炭資源戰略儲備制度,對特殊和稀缺煤種實行保護性開發;要按照國家的產業政策,煤炭生產企業圍繞礦區的總體目標,選好重點項目,建設具有特色的支柱產業;要根據自身的優勢和條件,確定煤炭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發展戰略和目標,構筑具有不同礦區特點的煤炭加工、轉化、利用的多聯產業循環經濟發展模式;要充分利用國家優惠政策,發展煤炭資源綜合開發利用,增加煤炭資源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增強煤炭企業發展的后勁,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發展思路。
3.2重點是抓好煤矸石綜合開發利用、煤炭洗選加工與煤礦環保產業,其中以煤矸石綜合開發利用為重中之重
由于這三個重點是量大面廣、技術成熟、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顯著的代表,因此,以煤炭洗選、煤矸石綜合開發利用為龍頭,橫向發展,縱向延伸,可以形成煤炭延伸增值產業鏈,形成煤炭資源開發利用良性循環。煤炭經過洗選,洗出來的煤矸石、煤泥及中煤都應用來發電,灰渣用來做建材,提高綜合經濟效益。我們應該積極建設一批潔凈煤示范工程、煤矸石綜合開發利用示范工程等,發展循環經濟,提倡節約能源、資源的消費模式;同時,煤炭資源綜合開發利用要廣泛采用成熟的先進適用技術和設備。緊緊圍繞煤矸石等低熱值燃料發電、生產建材、回填復墾等,做大量的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應用工作;積極推廣以提高燃燒效率和減少環境污染為目標,以燃用煤矸石等低熱值燃料為主的沸騰爐及循環流化床鍋爐燃燒技術,進一步提高煤矸石綜合開發利用的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努力創造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煤炭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產品品牌,提高煤炭生產企業經濟與社會效益。
3.3推進潔凈煤技術,促進煤炭資源綜合開發利用
國家要制定規劃,完善政策,組織建設示范工程,并給予一定資金支持,推動潔凈煤技術和產業化發展。大力發展洗煤、配煤和型煤技術,提高煤炭洗選加工程度。積極開展液化、氣化等用煤的資源評價,穩步實施煤炭液化、氣化工程。加快低品位、難采礦的地下氣化等示范工程建設,帶動以煤炭為基礎的新型能源化工產業發展。采用先進的燃煤和環保技術,提高煤炭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物排放。按照高效、清潔、充分利用的原則,開展煤矸石、煤泥.煤層氣、礦井排放水以及與煤共伴生資源的綜合開發與利用。鼓勵瓦斯抽采利用,變害為利,促進煤層氣產業化發展。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則,發展與資源總量相匹配的低熱值煤發電、建材等產品的生產。修改制定配套法規、標準和管理辦法,落實和完善財稅優惠政策,鼓勵對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
3.4加強科學管理,增強競爭能力
每個行業都有適合本行業特點的科學管理方法。煤炭資源綜合開發利用企業大多數從事跨行業的產業,各企業需要善于向其它行業學習,強化科學管理,建立一套具有專業特點的科學管理機制,需要實行文明生產、清潔生產和安全生產。只有這樣,才能改變煤炭資源綜合開發利用企業的形象,提高企業的整體素質和綜合效益,才能使煤炭資源綜合開發利用事業不斷發展壯大。在切實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資源利用程度、抓好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結構調整上下功夫。煤炭資源開采應與洗煤、焦化、發電、氣化、液化、建材、礦井水處理利用等項目同步規劃、分步實施,做到資源循環利用、環境綜合治理,實現上下游產業聯動,走可持續發展道路。
3.5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的立法體系建設
健全完善的資源綜合利用體系應當包括綜合性的基本法、各主要方面的單行性法規以及針對具體問題的政府規章、地方或部門法規,它們相互配合、相互補充,形成一個完整協調的網絡系統。而我國現行的資源綜合利用立法遠未達到上述標準,具體表現為立法不完整、不系統、不配套、規格低、可操作性差,最終其立法效力大受影響。
3.5.1制定相關的國家資源綜合利用基本法
資源綜合利用是一項涉及面廣的,有著獨特對象、性質和內容的領域,必須有一個綜合性的基本法,作為資源綜合利用方面的牽頭法律。它可以確定資源綜合利用的基本原則、管理范圍、基本制度、主要措施等,為資源綜合利用及其立法提供基本依據,把資源綜合利用的管理真正納入法制化的軌道。
3.5.2制定資源綜合利用各主要方面的單行法規
我國資源綜合利用包括共伴生礦產資源、二次資源和再生資源三大資源的綜合利用。這三種資源的來源、種類、性質、利用對象、利用環節、利用途徑、所采取的生產工藝和管理措施等均有很大不同,為有利于管理,必須針對每個方面的特點制訂相應綜合利用的單行法。
3.5.3建立地方或部門的配套法規或規章
資源綜合利用除了國家的立法外還應有地方立法和部門規章相配合,才能形成完整的立法體系,如目前個別地方或部門已制訂的《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磚管理辦法》等。這些地方法規可根據地方具體情況依據綜合利用基本法和單行法規制訂,內容應詳細、具體,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