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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國存款保險制度
1.保險范圍
美國采取自愿和強制相結合的存款保險制度,所有聯儲體系會員銀行必須加入存款保險體系,非聯儲會員的州銀行自行決定是否參加存款保險。美國存款保險機構只對銀行存款人提供保險。目前大部分存款機構都加入了存款保險,存款保險涵蓋了大部分的存款品種,但對于股權、債券、互助基金、生命保險、年金、市政債券、保管箱、國債以及國庫券等不予保障,對本國銀行的國外分支也不予保障。
2.機構及職能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是存款保險主要實施者,同時也是美國銀行業的主要管理者。FDIC擁有比較大的權利,可以開展現場檢查。2008年金融危機中,FDIC遵循“成本最小化”原則,向健康金融機構提供貸款、擔保以及采取“過橋銀行”等策略處置破產機構的資產。
(二)英國存款保險制度
1.資金來源
英國存款保險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參保機構繳納的保費;破產機構清算收回資金;投資回報;借入資金等。
2.保險費率與保障限額
每家參保金融機構均須繳納初期資金、繼增資金和特別出資三種資金。如果參保機構繳納總額扣除償還金額以后,已經達到該機構存款余額的0.3%以上時,則不需繳費。如果賠款有超支的可能性,經財政部批準,可以向投保機構征收特別資金。英國存款保險的最高限額為8.5萬英鎊。
3.保險范圍
英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制度,任何公司經金融服務管理局批準在英國運營時,該公司則自動成為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的成員。英國不要求在國內經營的歐盟地區金融機構加入存款保險補償計劃。
4.機構及職能
英國于2001年建立了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存款保險基金的日常管理機構。該公司執行單一的“付款箱”職能,主要負責存款保險基金的收集和管理、理賠、評估等。多數存款人可在7天內可獲得賠償,而所有賠償會在20天內支付。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有限公司并無檢查權和相關風險防范干預機制,無法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功能。
(三)德國存款保險制度
德國存款保險制度較為獨特,由民間自愿存款保險體系和政府強制性存款保險體系構成。自愿存款保險體系由德國三大銀行協會(商業銀行協會、儲蓄銀行協會和合作銀行協會)建立,三個協會各自獨立,各類型銀行機構自愿參加。強制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于1998年8月,是應歐盟強制性存款保險制度要求建立,下面主要講述自愿存款保險體系。
1.資金來源
新注冊設立的銀行,首先必須加入行業協會,經協會建議可加入存款保險體系。保險體系資金來源于參保機構繳納的保費。
2.保險費率與保障限額
參保銀行保險費率為上年度末對客戶負債余額的0.3%。當基金不足以承擔支付需要時,行業協會可以要求成員銀行繳納年度特別費用。商業銀行每個債權人的保障限額為出現支付危機銀行上年度末自有資本金的30%,但信用合作社、儲蓄銀行業的保障限額幾乎為全額保險。
3.保險范圍
德國存款保障體系原則上對銀行業務中所有非銀行機構債務、投資公司債務、債券以及外幣存款、金融機構的國內外分支機構都予以承保,但銀行同業存款和內部人存款不在保險范圍內。
4.機構及職能
德國政府不直接對銀行業的存款保險活動進行干預,由各協會建立的存款保險委員會或保險保障基金管理。中央銀行不發揮最后貸款人作用,金融機構陷入危機后,僅以購買債權和抵押融資方式提供資金支持。
(四)日本存款保險制度
1.資金來源
1971年日本通過《存款保險法》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從2005年4月起,日本將先前全額保險制度改為有限保險制度。存款保險資金主要來源于以下四方面:
(1)日本政府、中央銀行和非官方金融機構共同出資形成的資本金;
(2)成員機構繳納的保險費;
(3)投資收入;
(4)借款和發行債券。
2.保險費率及保障限額
應繳保費按下公式計算:應繳保費=上一營業年度最后一日合格存款項/12×本營業年度保險月份×保險費率日本銀行存款保險費率經過數次修改,2006年將支付結算存款保險費率降至0.11%,一般存款保險費率降至0.05%。日本將無息、隨時支取、用于支付和結算的存款劃定為支付專用存款,對此類存款實施永久性全額保護,對于其它普通存款、專用存款、記名銀行債券、公共基金存款等的賠付上限為1000萬日元。
3.保險范圍
日本存款保險公司承保的對象為總部設在日本國內的以下金融機構,并實行強制投保:
(1)銀行,包括城市銀行、地方銀行、第二地方銀行、信托銀行、長期信用銀行;
(2)信用金庫;
(3)信用組合和勞動金庫。以下機構不在承保范圍內:
(1)政府金融機構;
(2)外國銀行在日本的分支機構。除銀行存款外,銀行發行的記名債券、公共基金存款也在存款保險保障范圍之內。
4.機構及職能
日本建立了存款保險公司DICJ,并不斷賦予其新的管理職能與權利,目前已成為穩定日本金融體系的重要機構之一。在正常時期,DICJ負責向銀行收取保費,并對銀行的存款數據保存情況、IT系統完善情況、保費繳納準確情況以及倒閉時能否順利處置等內容進行現場檢查。銀行倒閉時,DICJ可以擔任接管人,接管銀行資產和業務,組織資產處置和債務清償。處置過程中,DICJ既可以直接賠付受保存款,也可以為受保存款和健康資產對外轉讓提供幫助,實現處置成本的最小化。
(五)澳大利亞存款保險制度
危機之前澳大利亞與我國一樣,實行的是國家全額擔保的隱性存款保護制度。2008年10月,澳大利亞出臺了臨時、顯性的“金融債權保護計劃(FCS)”以及“大額存款和批發融資擔保計劃(GGS)”,分別對100萬澳元以下和100萬澳元以上存款進行保護。GGS于2010年宣布停止。FCS相關內容為:
1.資金來源
澳大利亞存款保險采用事后募集資金方式。當存款機構陷入危機后,由財政部向專用賬戶注入不超過200億澳元的資金。所注資金從破產機構清算中補充,清算資金不足以彌補財政注資時,財政部將對其它存款機構征稅以填補資金缺口。
2.保險費率及保障限額
澳大利亞采取的是免費的存款保險制度。金融危機時期,FCS對每個存款人在每家核準類存款機構(ADI)不超過100萬澳元的存款提供免費擔保。2011年10月,澳大利亞政府對FCS進行了修改,將存款擔保上限下調為25萬澳元。
3.保險范圍
澳大利亞存款保險制度承保對象為澳大利亞的銀行、建筑協會和信用機構,外資存款機構在澳大利亞的分支機構和本國金融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構則不在保險范圍內。
4.機構及職能
澳大利亞存款保險制度采用事后籌集賠付資金的方式,未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公司。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APRA)是各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同時也是負責FCS日常管理與運作的唯一機構。APRA權利廣泛,可以直接從ADIs獲取儲戶信息,提出資本充足性要求,指定法定經理人,并代表政府向存款人進行賠付。
二、國外存款保險制度比較分析
(一)“事前事后相結合”是主要籌資模式
目前大多數國家存款保險基金采取以事前籌資為主,事后籌資為輔,事前事后相結合的方式。這類國家保險基金由初期繳入資本金和參保機構繳納保險費形成。當保險基金不足以賠付破產金融機構存款人時,可以從財政部、央行或資本市場借入資金。這種制度安排既能在平時增強存款人信心,又能在危機中保證賠款資金的充足和迅速支付。美、英、德、日均采用該種模式。但澳大利亞采用事后募集資金方式,金融機構發生后,由財政部第一時間注入不超過200億澳元賠償資金,當賠付資金不足時,可從其它金融機構征稅。
(二)可調整的差別費率制度更有利于維護金融穩定
單一費率和基于風險調整的差別費率是目前國際上主要存在的兩種保險費率模式。單一費率模式運行較為簡單,對所有的投保機構采用統一費率,但容易引發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差別費率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風險水平確定,目的在于引入激勵機制,限制投保金融機構過度從事高風險業務,加強金融機構的自律性。在美、英、德、日四國中,僅美國依據風險設定了九個等級的差別費率制度,其余三國仍采用單一的費率制度。但從發展趨勢來看,差別費率制模式更有利于發揮存款保險制度功能。另外,為減輕金融機構負擔,采用事前籌資模式國家保險費率隨著保障基金規模進行調整,當備付率(基金規模占受保存款余額比重)較高時下調費率。如美國規定當備付率高于1.25%時,超出部分50%返還給投保機構;高于1.5%時,超出部分全部返還。
(三)各國保障限額差異較大
國際上對存款保險的保障限額有兩種標準:一種是保障限額是該國人均GDP的倍數,IMF推薦的標準為3倍;另一種國際上比較認同的標準為限額要確保覆蓋90%的存款。實際操作中各國賠款限額差異較大,如美國存款保險限額為25萬美元,加拿大約為9.9萬澳元,英國約為13.2萬澳元,新加坡為1.5萬澳元。日本對支付結算類存款全額保障,對一般存款保障上限為1000萬日元。澳大利亞FCS計劃在金融危機時期將限額設定為100萬澳元,危機后下調至25萬澳元,但仍覆蓋了99%的家庭存款賬戶和82%的家庭存款。(四)保障范圍重點為本國廣大中小儲戶存款存款保險的保障范圍可以分為三個方面,即地理范圍、機構類別、賬戶類別。
1.地理范圍上多采取“屬地原則”
目前較多國家對本國領土內注冊的存款類金融機構進行保障,保障范圍涵蓋本國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但對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不予承保。美、德國對本國的外資機構進行承保,澳大利亞在制度建立初期也對境內外資金融機構進行保障,但改革后取消了對本國外資機構的保護。但并非所有國家都遵循屬地原則,日本對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和在日本的外資銀行存款均不予保護。
2.受保主體涵蓋非銀行金融機構
多數國家存款保險體系覆蓋吸收存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但各國覆蓋的范圍有所差別。美國只包括儲蓄協會、英國包括長短期保險及證券、澳大利亞金融債權保護計劃包括壽險、一般保險及養老金賬戶。3.受保存款賬戶以普通類存款為主。大部分國家存款保險體系保障的賬戶類型主要包括儲蓄賬戶、支票賬戶,對于大額存單等特殊類型存款不予保護,如美、英、日、澳大利亞等國。以澳大利亞為例,FCS計劃主要涵蓋缺乏風險評估能力零售類儲戶。
(五)存款保險機構由單一“付款箱”職能向綜合管理職能轉變
目前,各國存款保險機構擔任的職能主要可以分為三類4:一是“付款箱”型,該種類型機構僅負責收取保費,在金融機構倒閉后對存款人賠付,有的適度參與風險處置;二是“損失最小化”型,該類型機構運用多種風險處置工具實現破產機構處置成本最小化;三是“風險最小化”型,該類型機構既有完善的風險處置職能又有一定的審慎監管權,努力將金融機構面臨風險降至最低。美、日存款保險機構職能屬“損失最小化”型和“風險最小化”型,英國存款保險公司是典型的付款箱職能。國際金融危機后,世界各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的職能有進一步拓寬的趨勢,更加強化了存款保險機構職能。(詳細比較見表2)
三、對我國的啟示
(一)出臺法律法規明確存款保險運行的各項基本原則
可以參照國外的存款保險模式,以法律形式明確存款保險的宗旨、職能、運行方式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設立、基金來源和管理機構等。由于我國金融業的市場化程度較低,銀行機構的信用嚴重依賴國家,且行業自律協會尚無法強有力規范金融機構運營活動,德國自愿為主的參保模式不適合國情,我國宜在法律中明確采取強制保險模式。
(二)事前事后相結合融資模式以及差別費率制
度可成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有效選擇各國保險基金來源差異不大,基本以事前政府注資、金融機構繳納保險費以及事后市場融資、向央行和政府借款為主。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建立過程中,可根據國際通行做法,在事前形成一定規模存款保險基金儲備,這樣既可以穩定存款人信心,在應急事件中也可以快速啟動賠付程序。同時建立事后籌資制度,防止基金存量不足以支付賠款。另外,差別費率制度具有較強優勢,我國宜效仿美國相關制度,完善銀行評級體系,根據風險管理狀況對銀行進行信用評級,保險費率高低直接與銀行所獲信用等級進行掛鉤,鼓勵銀行不斷降低經營風險,防止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三)根據我國國情確定存款保險覆蓋范圍和保障限額
我國人口多,居民儲蓄意愿強烈,據統計,我國居民儲蓄率高達51.8%5,在世界上處于高位,居民儲蓄存款占家庭資產較大比重。從我國存款結構來看,截至2013年9月末,我國個人存款占44%,單位存款占50%6。因此,我國存款保險限額應高于國際通行標準,保障范圍應盡量覆蓋個人活期存款與定期存款。企業存款是否納入保障范圍目前爭議較大,但因其占比較大,可以在分析存款類型基礎上,對某些特定賬戶存款在一定限額下進行保障。對財政性存款、協議存款、同業存款等,可參照國際通行做法暫時不納人存款保險范圍。參保機構方面應涵蓋所有國內銀行,如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農商行、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境內外資銀行以及國內銀行海外分支機構是否參保,可以借鑒澳大利亞模式,依據上述銀行存款占總存款的比重,如果比重較低可以暫不考慮,以降低系統運行成本,提高運營效率。
(四)建立以“成本最小化”或“風險最小化”為職能的存款保險機構
自2005年以來,奧數就成為被媒體狂罵,被眾人拍的對象,著名教育家楊東平就聲稱,奧數甚至可怕于黃、賭、毒。近日,成都教育局強制取消奧數。
我們口口聲聲稱著瘋狂的奧數,但是反過來,又是誰在一味瘋狂地追逐著奧數?是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的家長。追逐奧數成了一種社會風氣,然而在扼制這種風氣時,我們采取了一種最極端也是最愚蠢的手段,強行扼制。但是,我們又是否去挖掘追逐奧的根源呢?這就好比是當年鯀為治不而采取的堵塞方法,最終也不是無一收獲嗎?眾多高校以奧數作為門檻,與其說是追逐奧數,還不如說是追逐高校。90%學奧數的孩子也不過是為了高校,為了競賽而去奧數,他們純粹只是為了自己的興趣么?不,他們連最起碼的興趣都沒有。
奧數的實際意義是在于在基礎課程上深化的數學問題,學習數學的方式。從心底里想想,奧數有錯嗎?我們不該否認它實際意義的正確。但是,如今奧數已被人們所扭曲,甚至成了進入高校的手段。我們所想的問題不是該不該取消奧數,而應在于怎么才能還原奧數的真面目?高考、中考加分很誘人,它也就是扭曲奧數的真正元兇!它就是家長們追逐奧數的最大誘因!
換個角度想想,那些對奧數興趣的孩子是不是同時遭到了對天賦的扼殺?這就好比一個生性溫和的人被抬著去學武術,這是對本性最大的扭曲/
奧數的存在是為了興趣,而不是為了在達到某個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方式。奧數沒有錯,錯在于家長的追求與社會教育上的奧數加分制度。怎么樣杜絕這種現象,仍然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重要的還是人們對奧數的正確認識。
一、我國證券稅收制度的現狀及問題
從世界發達國家來看,其政府都無例外地利用證券市場為人們提供籌資和投資場所,充分利用有價證券融資特點,集中社會資金,優化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由于證券稅法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等特性,大多數國家都注重利用稅收手段對證券市場上的投資行為進行調節,使證券市場朝著健康方向發展。稅收對證券業起著導向作用,因為稅收開征與停征、稅收減免、稅率的升降對證券業風險性、投機性起著高與低、擴張與抑制的影響,可以增強股民的風險意識和投資意識。
通過在一定范圍內選擇不同的納稅方法等鼓勵性或限制性措施,可以達到促進或抑制證券市場的目的。如果對公開上市公司股票的資本收益免稅或減稅,對公開上市證券投資的個人或企業所分得的股息、紅利實行低稅率,能起到鼓勵個人或法人購買證券的作用。從證券發行角度來看,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或在稅后支付,對證券供給會產生重大影響。如果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就可將它計入成本,在籌資成本(與銀行貸款相比)相同情況下,企業就會大量發行股票和債券,增加證券供給。從證券轉讓角度來看,如果證券交易的稅負較重,投資者寧可長期持有,減少轉讓頻率,從而減少證券的供給。相反,證券的供給就會增加。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調節力度不夠,主要體現在:
(1)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用征收印花稅來取代證券交易稅。1990年6月,深圳經濟特區在股價暴漲時,為適度調節炒股收益采取了向賣方征收6‰的稅收。后來,參照香港的作法,借用我國印花稅法的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對股票交易雙方各征3‰的印花稅。1991年上海參照深圳經驗,對股票交易課征了3‰的印花稅。1992年國家稅務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發文肯定了上述做法,從而建立了我國股票交易的稅收制度。
印花稅是以商業活動和產權、特許權的轉移行為所立書據,以及使用、領受的憑證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可見,印花稅是憑證稅,用其代替證券交易環節的行為稅,顯然是不科學的;再有,我國利用印花稅代替證券交易稅,且對證券買賣雙方都征收3‰的稅,不利于國家利用稅率作為經濟杠桿,抑制不法分子投機行為,規范證券機制順利運行。因此,我國應停征印花稅,采納國際通常做法,征收證券交易稅。
(2)1994年國家宣布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我國現階段在對個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納稅的情況下,用印花稅來補充所得稅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稅從宏觀上看,有鼓勵投資者參與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著一定的負面影響。但是,我國現行證券稅制中對證券投資征收的稅種只有證券投資所得稅(主要是股息、紅利征稅)和印花稅,且互不交叉,彼此缺乏有機聯系,難以發揮調節資金流量和證券結構的作用。
(3)我國現行證券投資所得稅法對企業所得僅規定了對企業債券所得利息征稅,對各種國債、金融債券及重點企業債券免征利息所得稅,并且允許企業將貸款利息列入成本,貸款與國家銀行或儲蓄于國家銀行所取得的利息一直是免稅的內容。對從事國庫券交易所獲得的增益及國庫券交易行為也都沒有納入稅收政策中,使稅收在個人投資中缺乏有效的調節作用,對金融資產多樣化也同樣缺乏適當的引導。
(4)我國現行證券投資所得稅主要體現在對股息、紅利征稅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征收33%的比例稅率。《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實行源泉課征;對股息、紅利的征稅沒有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相銜接,出現重復征稅。實際上,股東得到的股息、紅利是企業稅后純利的分配,但按現行稅法規定,股東在取得這部分收入的同時,還應再繳納所得稅,這顯然是有悖稅收公平原則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國際上證券稅制,我們發現各國一般通過征收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所得稅、證券投資所得稅這幾種手段來發揮稅收對證券市場的調節作用。試分述之并提出針對上述我國有關問題的建議。
二、證券交易稅
對證券交易行為征稅,各國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國家認為既然是交易,就應與一般商品流轉一樣課稅;有的國家則從鼓勵資本流動的角度出發免予課稅。
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如日本、韓國、意大利、瑞士、西班牙、阿根廷、以及我國臺灣地區都征收證券交易稅。在日本,有價證券交易稅是由資本利得的形式轉化來的,原來的出售股份所得金額的5.5‰降至3‰,可轉移公司債券和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券的轉讓稅收則從原來銷售金額的2.6‰降至1.6‰;在韓國,對股票出售者按銷售額的0.2%征收證券轉讓稅;我國臺灣從1987年開始開征了證券交易稅,稅率為6‰;新加坡、泰國等一些國家則對證券轉讓者征收印花稅;在英國,對證券購買者征收1%的交易稅;在德國,對交易雙方征收0.8%的交易稅;美國在證券市場形成初期,開征證券交易稅,目前業已停征。
可見,證券市場發育初期,各國為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和引導,征收交易稅是很普遍的現象,而且很多國家的證券交易稅都存在過較長時間,如美國、英國等,只是近幾年才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而逐步取消。目前發達國家多采用證券交易稅名稱(或證券轉移稅、證券周轉稅),很少征收證券印花稅。而即使少數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國家和地區也不再征收證券交易稅,二者只居其一。
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針對這種情形,有關專家建議改成“證券交易稅”。取消或替代征收印花稅,認為有利于證券市場公平競爭和合理監管。
筆者贊同這種觀點并認為我國應停征印花稅,開征證券交易稅.凡是上市交易的股票、企業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家債券,都應征稅。各國開征證券交易稅都是以證券交易額為基稅,而稅率一般比較低,如日本從0.1%到3%,比利時股票5.5%,債券1.4%。我國證券交易稅的稅率采用復合稅率,即根據不同的交易對象規定不同的納稅比率,股票交易投機性大且收益也大,債券交易投機性小收益也較小,因而股票交易稅率要高于債券交易稅率,股票交易稅稅率可考慮定為2‰,債券稅率為1‰。納稅人既可以是經批準從事有價證券出售業務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也可以是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及信托投資公司從事有價證券出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證券交易稅由賣方交納稅,而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人、受讓人負有代扣代交義務。
三、證券交易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因其收入的數量和在財政稅收政策中的意義被譽為“稅中之后”。現代意義上的個人所得稅最早是1799年在英國產生的。從各國所得稅法的理論和實踐看,應稅所得可界定為:法人和自然人在特定時間具有合法來源性質的并以貨幣形式表現的純所得,從總體上可概括為經營所得、財產所得、勞動所得、投資所得、其他所得五類。財產所得又分為兩類:一類是不動產所得和動產所得,另一類是因財產包括各種動產和不動產的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溢余收益,這類所得通常稱為資本利得。當股票轉讓時,轉讓值與持有值會發生差異,當轉讓收入大于持有成本時,便產生收益;反之,出現損失。從稅收理論上講,對收益征稅屬于所得稅范疇。但它是否是一種盈利。如果征稅,是征收“普通所得稅”還是“資本利得稅”?目前除馬來西亞、新加坡、墨西哥、香港、南非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征收了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但對其征稅的具體規定又各有千秋。
有的國家,如德國、奧地利在稅收結構中沒有單列資本利得稅這一稅種,而是把它看作是普通所得的一部分直接課征所得稅。
有的國家在稅法中作了明確規定,轉讓證券增益屬于資本利得范疇,與普通所得稅一樣征收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美國、英國、西班牙、比利時、日本、澳大利亞即如此。如美國規定將其與土地、建筑物等不動產一并列入資本利得課稅,并依其持有期間長短分為長期資本利得(1年以上)和短期資本利得,在稅率設計上,個人長期資本利得視同一般所得,稅率為28%,短期資本利得為38.5%。此外,如果長期與短期資本損失大于資本增益時,其損失可全部沖抵一般所得,但減除額不得超過3000美元。日本對自然人取得的這部分資本利得采取兩種繳稅方式,納稅人可任選一種:一是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按銷售價繳納1%的稅收;二是按正常程序在提交納稅申報時按凈資本利得繳納26%的所得稅,對居民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20%預提稅。法國對個人因出售股票而取得的資本利得中超過28.1萬法郎的部分征稅,稅率為16%,對公司則分短期(2年以內)、長期分別征42%和15%的資本利得稅。
還有一些國家由于在政策上不傾向于把資本利得和經營利潤等同起來,而對其采取了一些特殊的稅收征免規定。
國際經驗表明,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稅的比重將逐步高。美國著名現代財政學家馬斯格雷夫在60年代曾對近40個國家的有關資料進行分析,得出結論:間接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呈負相關,而個人所得稅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呈正相關。即隨著一國經濟的增長和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間接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將相應下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比重將相應上升。從我國現實看,近幾年來,特別是1994年以來,我國個人所得稅都保持了很高的增幅(年均遞增50%以上),這充分說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源潛力巨大,我國目前已具備提高個人所得稅收入比重的經濟基礎。與此同時,據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的一份課題報告顯示: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面尚不足總人口的1%,個人所得稅的平均稅負亦不足1%,遠遠低于世界各國平均水平。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個人的收入會朝多樣化、復雜化、多渠道的方式發展,可以將資本所得、超勞動報酬所得、股票交易收入納入征收范圍,以拓寬稅基。
我國要不要征收證券交易所得稅,始終存在贊成和反對兩種意見。
贊成說認為:(1)從稅法理論上講,居民和企業的這部分買賣價差收益應作為個人收入征收個人或企業所得稅,凡是有收益就要征所得稅;(2)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國家理所當然地要利用稅收杠桿來緩解收入分配懸殊的矛盾,縮小市場機制可能帶來的兩極分化的消極作用。
反對說認為:(1)在證券市場發育初期,由于資本利得稅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投資風險,降低了居民投資信心,因而不宜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2)資本利得稅的征收,還必須充分考慮到具體操作中的可行性,若盲目開征,不僅增加課稅成本,而且還可能出現大量逃稅現象,最終導致稅收調節目標的失敗。
我國目前沒有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采取列舉的方式,將個人應稅所得分為11項,有關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問題,新個人所得稅法在外延上大大擴展了原個人所得稅法所定義的“存款、貸款及各種債券的利息收入及投資的股息、利息收入,它不僅包括因現金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而且還包括了個人因持有實物債權而取得的這類所得。為了適應我國股份制和證券業的發展,新個人所得稅法增加了對”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房屋、機器設備、車船等所得“的財產轉讓所得的規定。這是一個進步。
筆者認為應完善企業證券交易所得稅,試點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是順應國際潮流,符合所得稅原理,有利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和國家宏觀調控證券市場的能力。課征證券交易所得稅對于公平收入分配,引導投資結構合理化,防止大戶操縱證券市場均有積極功效。
現在我國試點開征對全社會來說,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合理的。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的證券(股票)行為一直免征營業稅,促進股市造就出的百萬、千萬富翁,其股票交易收益如果對所得稅不征收,這種影響是負面的。從稅源的角度看,個人證券交易是一個巨大的、潛在的稅源。美國證券行業吸引的資金約占全國資金三分之一,銀行業占三分之二。如果將我國銀行業和證券業發展來比較,可以看出證券交易行業的發展加速度更快。我國證券業資產總額中的個人資產,高的時候可能達到7500億,少的時候也會在3800億元。銀行資產總額雖然更大,但總體經營效益不好,信貸資產形成呆帳過多。相比之下,證券交易的收入是現貨交易,即時清潔,記錄完整,電腦處理業務的自動化程度高,所得稅計算和操作比較容易。
征收股民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最大顧慮是影響市場的個人參與。個人股民的資金與銀行的個人儲蓄有直接聯系,個人儲蓄多,銀行貸款增多,反之,個人股民入市的多了,銀行儲蓄就要下降,銀行工商企業貸款就相應減少。從國家金融市場總額來看,此消彼漲,此漲彼消,只是不同市場不同資金的轉換。另外股票轉讓個人所得稅,目前還是集中在小部分人身上的一種所得稅,參與證券交易的“股民”不會超過1500萬人口,占我國總人口不到1.17%,對全國經濟影響不大,不象銀行個人儲蓄那樣大眾化。
股票投資正日益成為個人證券投資的重要渠道,但是我國股市尚不規范,多數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賺錢的動機極為強烈。在投資回報方面,他們更熱衷于送紅股、股分拆細甚至配股,而不是實實在在地派發現金紅利。投資者對現金股利這一投資回報的期待已逐漸轉化成對新增股分走出填權效應的期望,這樣投資者就可以通過拋出股票獲利。可以說在我國,股息紅利與股票轉讓收益相比,在多數情況下是微不足道的。
從現階段看,我國試點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外部條件已經基本具備:
一是隨著多年來大張旗鼓的稅法宣傳,稅收知識的廣泛普及,公司納稅意識已有很大提高,隨著利息所得稅的開征,公民對稅收的心理承受能力進一步加強,不至于排斥和抗拒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二是經過20年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實踐,我國已積累了豐富的個人所得稅征管經驗,稅收征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正在穩步推行的稅收計算機網絡化管理,為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科學征管提供了基本的條件;三是從1999年10月1日對居民身份實行終身號碼不變制,以及2000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存款實名制,是科學地掌握納稅人收入來源,防止稅收流失,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保障;四是我國法律制度和會計制度進一步健全,并與國際慣例接軌,亦有利于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這個國際化稅種的征收。
當然,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而言,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相對較低,征管手段還相對落后,但西方發達國家較為完善的個人所得稅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經歷了逐步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因此,我們在構建證券交易所得稅時要立足于現有的條件,并在實踐中逐步加以完善。必須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對證券交易或轉讓的增益所得也是一種廣義資本所得,對證券資本因買賣而發生的增值所得或資本利得,是由證券資本價格波動的結果,是一種不能預期的利得,其出發點是投資,如果濫加征稅或稅負過重,將導致對原有資本的剝奪,所以,國際通常采用低稅率的資本利得稅,加之我國證券市場剛起步,急需國家扶持。因此,其稅率要從低,并規定一定數額的免征額,我們可以考慮把其稅率定為3%。為了促進證券市場穩定發展,在稅收政策上應把長期投資和“短線操作”區分開來,對其分別適應不同稅率,以達到鼓勵投資,制約投機行為的目的。
第二,由于證券資本的增值包含不可預期所得,包含通貨膨脹的因素,它是一種投資承擔風險成功的報酬,所以對這種資本增益應給予較寬的優惠,規定適當的免稅額或扣除額,可以參照我國目前開征特許權使用費征稅的做法。對于買賣國家發行的公債所得可以按實際常規給予免稅待遇。對于中長期證券交易所得給予稅收優惠,如對賣出持有兩年以上的證券所得可以減半或減少一定比例交納所得稅。應規定凡是年從事證券交易收益在3萬元以下者免征。
第三,各國立法皆規定了納稅人在納稅后的一段時期內,如證券交易出現虧損,可以申請一定的稅收抵免,返還部分稅金。我國證券市場正處于初級階段,采納這一國際慣例,對于證券市場健康發育具有積極作用。
四、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
綜觀各國所得稅法,公司與自然人無不為獨立的納稅主體,這樣,在實踐中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即作為納稅人的公司其所得在依法征收公司所得稅后,稅后利潤中的一部分以股息形式分配給股東時,股東是否還要納稅。
對此,各國所得稅法實踐中曾經有基于兩種不同理論。
一種是“法人實存說”,該理論認為,法人是一個獨立于它的股東而實際存在的經濟實體。對法人的所得,向法人征稅,對股東的所得,向股東征稅,是兩個不同納稅人的事情,并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日本在1950年以前,法國在1965年以前,就是持這種理論,它們對法人和股東分別征收所得稅。
另一種是“法人虛構說”,該理論認為,法人不過是一種法律上的虛構物,它僅為股東所得提供渠道。如果對法人的所得征稅,那么,就應該完全排除對股東的股息所得征稅,否則,就屬重復征稅,違反公平稅負原則。美國在1935年以前就是持這種理論,它對股東取得的股息所得是不課稅的。
隨著各國所得稅法與公司法的發展和完善,對法人和股東雙方分別征稅,已日漸成為世界各國政府財政利益之所在。各國逐步折衷調和而趨向大致統一.即對分配股息的法人,仍就其未分配股息前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稅;對取得股息的股東,原則上將從法人已稅所得中分配的股息所得計入總所得予以課稅,但可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以消除或減輕對公司股息重復課稅因素。
證券投資所得稅是根據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來征收的。由于證券投資所得稅充分體現了稅負公平原則,各國幾乎都利用它來調節投資者的收入水平,縮小社會貧富差距。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對證券投資所得予以征稅,但各國征稅方法不盡相同。
美國稅法規定,個人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屬于“任何來源的所得”范圍,列入毛所得內,在計算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款利息;對公司所獲得股息、紅利,則作為公司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計列,計征公司所得稅。據德國個人所得稅法第20條規定,相對于工作收入的是資金財產收入,這是來源于資金財產的托付而取得的盈利。它可分成三類,其中包括盈利來自于參與資本公司以及工商的經濟團體,如股息,紅利。
我國所得稅法對股息所得在實踐中有三種作法:一是對內資企業的股息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計入其所得總額中按33%稅率課稅;二是對外商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和外籍個人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免征所得稅;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國企業和外籍外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三是對中國公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并不適用工資薪金所得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而是一次性地適用20%的比例稅率.
我國應當允許股份制企業扣除分配的股息,僅就余額部分征收企業所得稅,以消除由于對分配股息部分既征企業所得稅又征個人所得稅而產生的重復課稅現象。
關鍵詞:教學模式非構思寫作;構思閱讀;非構思閱讀
一、構思主義下的語文閱讀模式的疑慮
教學模式一般認為:依據教學思想和教學規律而形成的在教學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比較穩固的教學程序及其方法的策略體系,包括教學過程中諸要素的組合方式,教學程序及其相應的策略。i根據教學模式的定義,我們可以認為中學語文閱讀教學模式就是依據一定的教學思想或語文閱讀教學規律而形成的在中學語文閱讀教學過程中必須遵循的相對穩固的教學程序及其方法的策略體系。就當前語文創新模式主要有:“三主四式”導讀訓練的教學模式,六步閱讀教學模式,創造性的思維訓練模式,四分三度跳摘教學模式,四步課型的訓練的教學模式,馬鞍型教學模式,立體教學模式。這些都是構思主義下的語文教學模式,都是在老師預設的情況下進行的,課堂教學失去了靈活性,學生很難發揮自己的能動性。
二、非構思主義語文閱讀教學觀
馬正平教授認為,構思寫作就是指運用一整套寫作思維操作模型來控制性生成文章立意、文章結構、文章材料、文章語言的自覺化生長過程。非構思寫作學就是關于這種寫作行為活動規律的研究。因此,強調寫作行為的自覺性(寫作思維操作和寫作文化、寫作禁忌、寫作審美控制),強調寫作過程自組織生長性的寫作學就是非構思寫作。這種理論應用在閱讀教學中,也就是非構思閱讀。非構思主義閱讀(簡稱非構思閱讀)則是一種“自由生長性”閱讀。它是指在充分關了注閱讀主體、閱讀當下語境、時空背景下的閱讀智慧(閱讀文化、閱讀禁忌)的前提下,面向文本本身,運用一定的閱讀思維的操作(賦形思維模型、路徑思維模型、文本思維模型)模型,自由生長出一系列的課堂閱讀內容的閱讀教學行為。
三、非構思在中學語文閱讀教學過程中的運用
(1)思維措辭分析
首先,思路生成分析,其中思維分析主要是運用“重復”與“對比”分析整篇課文的文章結構、文章思路的藝術邏輯、科學邏輯,使學生知道理解文章內容、結構生成的運動方向的內在機制、基本原理;同時,還要運用“路徑思維”操作模型(多種“分析”技術)分析文章賦形思維(結構生成)過程中材料思緒的生成、生長規律、思維原理延異質疑:整體感知的結果真的是這樣嗎?ii如果真是這樣,那么作者要表達的情感、思想、特征是什么,分析作者是怎樣進行賦形思維與路徑思維的。通過這種思維還原、重現、堆積、強調、厚化作者的要表達的情感、思想、特征。從而引導學生欣賞賦形思維與路徑思維之時空美。其次,不斷追問:原因、背景、功能分析引導學生將文本的所反映的內容和自己體會作者所表現的情感、思想、特征作為現象,對它進行原因、背景、功能分析,導引自己從文本走向社會、生活;從“真”或“善”的認識成果與新的情感體驗上面,折射心靈時空之美。當然包括對一些言辭的分析。第三,視野拓展。引導學生將文本的所反映的內容和自己體會作者所表現的情感、思想、特征作為個別、局部,對它進行他相似與自相似分析與綜合,導引自己從文本走向人類社會生活和人類性格命運。
(2)直觀內容
主要引導學生從文本媒介形式的節奏韻律形式和文本內容體現的思維方式形式兩方面,體驗形式時空之美;然后再從“真”的認識成果與情感體驗和從“善”的認識成果與情感體驗兩方面,折射心靈時間之美。其具體方法為,通過對課文的寫作思維分析,清晰理解文章的思路,深刻理解作者的思想、感情、觀點是怎樣運用思維操作技術(模型)進行表達的。
(3)措詞訓練
對語感形成的思維/措辭分析,訓練語感該環節重要通過對1—3個句子的措辭寫作思維的還原分析,進行科學的語感訓練;以及通過對1—3個段落的措辭寫作思維的還原分析來進行科學的思路訓練。行文措辭拓展訓練分析時,先從從課文中找出一句或者兩句最富有表現力、感染力、嚴密性,清晰性的句子,然后去分析這個句子是怎樣從“內部言語”向“外部言語”轉化(展開)的言語措辭(修辭)規律,使學生理解、感悟行文措辭“言之有文”的規律和操作技術。還原出這個句子的“基本語義”(作為句子主干的主謂賓句子結構),它便是這個句子生成過程中的“內部言語”。由于這個書面言語的句子本身已經是“外部言語”,因此,教師就要分析這個句子的“基本語義”(內部言語)是運用怎樣的言語措辭原理、機制、模型,進行層層擴展、層層措辭(即陸儉明先生所強調的“詞匯和句式的選擇”)最后形成讀者可理解的的外部言語。
四、結 語
語文閱讀教學是語文教學當中的核心部分,非構思閱讀教學是一門全新的理論體系,改變了傳統的語文教學模式,建立在后現代主義哲學,寫作學和美學的基礎之上,是生成主義的語文教學觀。既認同了科學主義又接受了人文主義,同時也照顧了經驗主義,是各種語文觀的折中與調和,所以說是科學的,現代的語文觀。它有很豐富的內容,還有待于我們不斷的探索與耕耘,同時也將它付諸于教學實踐。
參考文獻:
[1]馬正平著《高等寫作思維訓練教程》,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2年10月
關鍵詞:語言輸入理論;語文閱讀教學;啟示
自從美國語言學家克拉申(Krashen)“語言輸入假說”后,人們將其應用于語言學習的各個方面,如聽說教學、閱讀教學、寫作教學等,使我們對語言學習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本文擬就次理論中的可理解性輸入假說展開探討并就其對我國中學語文教學的啟示做初步探討。
一、Krashen的可理解性輸入假說
克拉申(Krashen)認為,語言習得的關鍵在于獲得輸入(input),并且一定是可理解性輸入(comprehensible input)。如何獲得可理解性輸入呢?首先要分清楚兩個“水平”的問題,即:(i)學習者已有的語言水平及(i+1)學習者要達到的語言水平。在學習的過程中,必須再現學習者已經習得的內容和準備學習的內容。通常情況下,學習者都很難把學得的知識運用起來達到習得的目的。因此,以“舊”導“新”,將新知識與舊知識掛上鉤,對教師的教和學生的學都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作為中學語文教師,準確把握學生的現有閱讀水平,為他們提供合適的閱讀材料是實現有效閱讀的必要條件。克拉申認為,語言輸入的質很重要。所要學習的材料首先應該是可理解性的。課堂是學生獲得可理解性語料的主要途徑,如果學生理解不了輸入的信息,教師的課上得再精彩都是徒勞。其次,語言輸入的量在學習的過程中也起著關鍵的作用。為學習者提供足夠的可理解性語料是語言習得的重要因素。最后,所學習的內容總體上不應該超過學生的學習能力,但又必須略高于學習者現有水平,語言的習得才可能發生。因為,如果是學習者已經掌握的、很容易理解的所輸入的語料將無法激起學習者的興趣和動機。但是,若所輸入語料的難度大大高于學習者現有的水平,他們將無法理解語料,從而喪失學習興趣,這也不利于語言能力的提高。
二、中學語文閱讀教學
1、中學語文閱讀課程標準
《義務教育課程標準》也在“課程總目標”中提出:“培養學生具有獨立閱讀的能力,學會運用多種閱讀方法。有較為豐富的積累和良好的語感,注重情感體驗,發展感受和理解能力。能閱讀日常的書報雜志,能初步鑒賞文學作品,豐富自己的精神世界。能借助工具書閱讀淺易文言文。背誦優秀詩文240篇(段)。九年課外閱讀總量應在400萬字以上。”其中,要求中學生應學會制訂自己的閱讀計劃,廣泛閱讀各種類型的讀物,課外閱讀總量不少于260萬字,每學年閱讀兩三部名著。此外,對于課外閱讀,提出: “要培養學生廣泛的閱讀興趣,擴大閱讀面,增加閱讀量,提倡少做題,多讀書,好讀書,讀好書,讀整本的書。鼓勵學生自主選擇閱讀材料。”從總目標中,我們不難看出中學語文閱讀教學就是要培養學生獲得通過閱讀收集處理信息、認識世界、發展思維、獲得審美體驗的能力。而要達到這個目標,就需要教師在閱讀教學過程中對學生輸入有效的、足夠的語料。
2、中學語文閱讀教學現狀
目前,中學語文閱讀教學中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在很多學習中,合理的方式是教師處于主導地位,學生處于主體地位,語文閱讀教學也不例外。而在現今的語文閱讀教學課堂中,教師往往擔當主角,學生被牽著鼻子走。前者提出一系列的問題,后者只要順著預先設計好的軌道思考就可以了。從整篇文章的布局,到具體詞句的推敲,都由教師倒給學生。大部分的課堂時間被教師主觀的分析和繁瑣的提問占據,學生能自己讀書的時間少之又少,最終導致學生“被閱讀”的現象。
(2)在應試教育體制下,很多教師將中學語文閱讀課上成了閱讀應試課,如何在閱讀測試部分獲取高分成了這門課的終極目標。忽視原文的意義及其想要傳達的情感,按照閱讀考試模式訓練學生,統一標準答案,在解題技巧和方法上花費大量時間,從而讓學習者在閱讀中的獨特情感體驗得不到開發。長此以往,學生的思維方式便會陷入機械化,阻礙他們的個性發展。
(3)學生的課外閱讀要求量少,且缺乏有效的指導。相當多的學生除了學習課本知識外,很少閱讀其它材料。即使有課外閱讀,他們接觸到的目前市面上充斥的盜版書籍或一些不適合他們年齡的小說等,不僅不能促進學習者閱讀能力的提高,還會對他們的身心造成不良影響。
總體來看,我國中學語文閱讀教學也存在語料輸入的質和量的問題。
三、語言輸入理論對中學語文閱讀教學的啟示
1、準確把握學生現有的閱讀水平,根據這個現有水平和他們的實際需要, 采用適當的教學方法和手段,提高閱讀課堂輸入語料的質,這是“因材施教”教育理念在閱讀教學上的運用。教師不僅可以采用靈活多樣的方式輸入, 還可以讓學生結合上下文語境理解語料。理解在是至關重要的。如果學生理解不了信息, 就談不上吸收所輸入的信息,更談不上輸出和運用所學內容。因此,在課堂上采用何種方式和手段幫助學生理解提供給他們的材料是教師教學成功與否的關鍵因素。教學內容或教材再好, 若教學方法不當, 就達不到教學目標,產生不了想要的教學效果。方式和手段可以多種多樣,例如,《語文課程標準》有一條規定,要求學生自己能夠“體會和推敲重要詞語在語言環境中的意義和作用”。教師可以首先要求學生聯系上下文在語言環境中去理解詞語的含義,找找同意詞和反義詞;接著可讓學生結合生活實際,把生活閱歷和文本環境融合起來理解;然后可借助詞典字典幫助理解,把具體語境中重點詞的意思與工具書中的意思對比理解;最后,可讓學生造個句子,邊運用邊理解。此外,回讀全文、重溫精彩片斷、積累儲存等也是語文閱讀教學中常用的有效手段。
2、重視課外閱讀,課內課外相結合, 增加學生閱讀的量。教師只有在抓緊課堂閱讀教學的同時, 充分激發學生課外閱讀興趣, 才能真正做到厚積薄發。當前,初中語文課內教材主體部分主要包括兩大板塊:閱讀和綜合性學習。不僅閱讀主體部分,就連綜合性學習板塊,也包括了大量的閱讀內容。而中學語文課外閱讀教材自2001年起,開始嘗試把課外閱讀材料納入教材編排體系,七至九年級在每冊安排2—3部作品,高中每冊介紹2部,這些措施突出課外閱讀的重要地位,表明了閱讀量對閱讀教學的重要性。這部分內容主要為了培養學生形成閱讀興趣,養成閱讀習慣,提高閱讀整本書的能力,最終提高他們的品德修養和審美情趣。由于課內材料數量不多,教學時數也有限,與實際需要的閱讀量相比,是遠遠不夠的。教師應充分利用這些課外補充材料,以課內教材為主,課外自讀為輔,讓學生有機會能夠把在課內學習時獲得的種種知識和能力,舉一反三,用到課外閱讀當中。這個輔助不但可以鞏固和擴大課內所學的知識,而且可以充分鍛煉自學能力,提高學習語文的興趣。此外,現在數字化和網絡化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的一個明顯的趨勢,網絡越來越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閱讀文本除了書籍外,形式也越來越多樣化,磁帶、光盤等都是比較容易獲得的閱讀載體。而網絡因其大容量、簡便快捷、可以隨意進行等優勢,能夠同時傳播大量的文字、圖像、聲音、動畫等各種形式的信息,大有取代以往傳統閱讀模式而成為更流行的閱讀方式。但網絡閱讀也有其缺點,如信息的正確性、持續性等都無法得到保證。因此,語文教師還應注意引導學生進行有效的網絡閱讀,精心選擇閱讀材料, 指導學生不斷收集課內外語文閱讀信息,以此開闊學生的眼界,更好地提高他們的閱讀能力。
3、重視閱讀主體的地位,讓他們能自主思考,使閱讀富有個性和創造性,從而凌駕于閱讀的標準答案之上。由于每個人的生活體驗各不相同,他們對于相同材料的感受也不盡相同。一百個人能讀出一百部《紅樓夢》。因此, 在閱讀過程中,教師不能用標準答案去框住學生,不能輕易評判答案的對錯, 只有這樣, 才能激發學生的閱讀興趣。在教學過程中,實行開放式的閱讀教學模式,實現學生與閱讀文本、學生與教師的自由對話。讓學生大膽質疑,主動探求, 自主發現, 有所創新,將課堂內學到的知識運用到課外的實際生活中,讓學生產生新的知識情感體驗,豐富他們的內心世界。
四、結束語
“據2005年的統計數據,我國國民年人均閱讀量僅有0.7冊,韓國11冊,日本40冊,美國60冊,猶太人75冊,俄國每20人便擁有一套《普希金全集》。”如何提高我國公民的閱讀的質和量呢?作為中學語文老師,在語文教學實踐中,應注重采取靈活多樣的教學方式方法,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將課內閱讀和課外閱讀有效地結合起來,把真正提高學生的閱讀能力,促進他們的情感發展作為閱讀教學的指導思想。語文既是一門基礎學科,也是一門人文學科。語文閱讀教學的本質就是真正實現工具性和人文性的和諧統一。
[參考文獻]
一、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及相關問題分析
在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中,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高等學校對受教育者有進行學籍管理等權力,有代表國家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職責。高等學校作為公共教育機構,雖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行政機關,但是其對受教育者進行頒發學業證書與學位證書等的權力是國家法律所授予的,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項的規定,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3] 下面,就將圍繞學校的地位及由此產生的學生與學校的關系問題進行論述。
法國行政法上,認為學校屬于公立公益機構。公立公益機構是一個人格化的公共行政機構,它在特定的范圍內提供一種或多種專門的公共服務,其有三個要求:專門服務,公共服務及人格化。[4] 而法蘭西研究院、各高等研究院、大學院校、公立中學和各中高教育學校等公立教育機構則均屬于國屬公立公益機構。[5] 因此,它們屬于公務法人的范疇,和地方團體以及國家一樣,是一個行政主體。[6] 那么,公立大學和私立大學的地位有什么區別呢?韋德在《行政法》一書中認為,如果大學是依法規設立的,可以將它作為法定公共機構對待,歸入行政法的范疇,如果只是依章程或私自設立的,則不屬于行政法的范疇,學生針對這種大學的權利便取決于契約。[7] 按照公私立標準來區別大學的不同地位,從而確定學校與學生的不同權利、義務關系及相應的救濟途徑,這一理論也受到了一些挑戰。在日本,1970年以后,認為將公立大學與私立大學對學生的法律關系加以區別,并不合理,并且與教育、研究之非權力性質發生矛盾,因此逐漸趨向于無論是公立大學還是私立大學,其與學生間法律關系均屬一種“在學契約關系”。[8] 目前,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是將大學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來對待的,[9] 這在前述引用的判決中已有清楚的表述。[10] 更早一點是,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的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的判決書中有相同的表述。這一判決得到二審法院的維持,而且被最高人民法院將其選登于1999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1] 這就實際上意味著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件判決所作出的認可和支持。不過隨著今后私立大學的增加,其地位是否與公立大學有所區別,以及公立大學(或者包括私立大學)所實施的哪些行為屬于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為,這些問題都應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以期在這類案件的處理上有一個明確而統一的標準。
與高等學校法律地位密切相聯的一個問題是:授予學位行為的性質。《教育法》第28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我們注意到,法律在這里使用的是“權利”這個詞,而非“權力”。但是,第3項規定的招生權,第4項規定的學籍管理、獎勵、處分權,第5項規定的頒發學業證書權,第6項規定的聘任教師及獎勵、處分權等,無論是從行為的單方意志性、強制性,還是從對相對方的拘束力和權利、義務的巨大影響力來看,都更具有行政權力的性質。今后法律中應明確劃分“權利”與“權力”,一方面利于保障學校的合法權利,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便于針對權力的行使設置相應的監督與救濟機制,從而預防并減少權力的濫用,更好地維護學生、教師的合法權益。如果進一步分析,我們可以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1條規定:“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第22條規定:“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20條第1款規定:“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根據其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第22條規定:“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和博士。公民通過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學,其學業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標準,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授予相應的學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3條規定“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級。”第4、5、6條分別規定了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標準。第8條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及其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經國務院批準公布。”綜上所述,我國實行國家學位制度,高等學校頒發學位證書的權力來源于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從這一點上來講,高等學校的學位授予行為屬于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應納入具體行政行為的范疇。當然,高等學校頒發畢業證書的行為亦屬類似情況,在此不再贅述。
與高等學校法律地位密切相聯的另一個問題是學生與高等學校的關系問題。德國行政法傳統上將學生、公務員與國家之間的關系作為“特別權力關系”,從而區別于“一般權力關系”。特別權力關系的法律后果是:無法律保留、無基本權利的適用和無權利保護。[12] 可見,如果適用特別權力關系理論,在此種情形之下,學生的權利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而更多考慮的是學校管理的效率。但目前,德國行政法上,關于一般權力關系與特別權力關系的劃分已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特殊法律關系”。在教育關系、公務員關系等表現為緊密型持續法律關系的特殊設計的法律關系中,不僅存在基本的、涉及公民地位的決定,而且還存在大量的、日常性質的決定,其本身并不具有等同的重要性,不涉及國家與公民之間“原本的”法律關系,而只僅僅關乎機關的正常工作。因而,烏利教授從法律上將其分為基本關系與工作關系,其最重要的法律后果是:與基本權利相關的決定屬于行政行為,而工作關系中的命令則不屬于行政行為。[13] 而日本最高法院在昭和52年(1977年)的“富山大學不承認學分事件”中,則提出所謂的“部分社會說”,其判決認為,大學不論是國立或私立,基于其教育學生與研究之目的,即使在法令無特別規定時,大學具有以學校規則等付諸實施之自律性、概括性機能。故使大學形成與一般市民社會不同之特殊部分社會,對于其間所發生之爭端,并非全部當然得成為法院司法審查之對象。[14] 公法學者兼子仁教授則提出所謂的“教育法特有之契約關系說”。這兩者都放棄了傳統的特別權力關系理論。[15] 我國目前在高等學校與學生關系方面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具體的制度設計方面,側重于管理和規范,對于學生權利的保障和救濟則相對薄弱,這是不爭的事實。從一定程度上說,我國未有“特別權力關系”之名,卻有“特別權力關系”之實,這對學生權利的保障實為不利,也不符合當今行政法的發展趨勢。今后立法中宜明確學校與學生之關系,既不宜定為“特別權力關系”,也不宜劃入純粹的“契約關系”,應充分考慮學校與學生關系的特殊性和學校日常事務的復雜性,針對不同的事項確定不同的救濟方式與途徑,既給予學校以相當的自主管理權,又能對學生的權利予以充分有效的保障。
二、受案范圍問題及教育領域的法律救濟
“無救濟則無權利”是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而當把這句格言應用于高等教育領域時,就如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引發的議論,人們開始關注這樣一個問題-法院是否可以和能夠在多大范圍和程度上為學生提供救濟?司法審查的介入是否意味著對學術自由的侵犯?當人們為司法的陽光照進大學校園而歡欣鼓舞時,是否也想到司法所帶來的可能不止是陽光,還可能引發暴風雨?
我們首先遇到的一個問題即是:本案是否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不予答復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本案不屬于第12條規定的排除性情形,但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行為與頒發許可證和執照的行為是否屬于同類行為呢?許可證和執照是直接賦予相對方從事某種職業或活動的資格,而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則主要涉及對學生學習情況的證明、學術水平的評價。當然,不可否認,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取得與否與學生將來的就業、收入、社會評價等息息相關,從這個意義上說,適用第11條第1款第8項的規定對于本案更為合適。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有更為明確的規定,其第42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權利:……(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對于這里的“依法提起訴訟”,應當包括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而在《學位條例》中,有關學位授予爭議的規定,主要有第16條:“非學位授予單位和學術團體對于授予學位的決議和決定持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或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異議。學位授予單位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應當對提出的異議進行研究和處理。”第17條:“學位授予單位對于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況,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第18條:“國務院對于已經批準授予學位的單位,在確認其不能保證所授學位的學術水平時,可以停止或撤銷其授予學位的資格。”而對于學位申請者的學生,卻無任何聲明異議、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救濟規定。應當說,《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為司法救濟進入教育領域提供了一條路徑。這條路徑則是自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之后才得以真正凸現,[16] 而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則使這條路徑進一步凸現和擴展。法院認為高等學校屬于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對其經授權而行使的行政行為,應當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在這里需要注意的另一個問題是:如果認為拒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行為不屬于“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行政行為,[17] 則該行為是否又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呢?如前所述,目前的法律、法規中實無明確規定有關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爭議,學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條-“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和第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在目前教育領域缺乏應有法律救濟的情況下,將有關頒發畢業證書、授予學位的爭議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符合《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的。進一步分析,頒發畢業證和學位證的行為屬于羈束性行政行為,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如成績合格,論文答辯通過,決議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等,就應予以頒發,在此意義上講,法院也有權對該種行為進行司法審查。
這里必須要提到的是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其第1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這一規定沒有沿襲“具體行政行為”的提法,而改用了“行政行為”,應當說對公民權利的保護更為有利。當然,隨著時代的發展,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納入司法審查的行政行為必然日趨增多,甚至從根本上取消“受案范圍”這一概念。但是,就目前而言,對于司法救濟在教育領域到底能夠走多遠,宜在法律中作出較為明確的規定。學校針對學生所作出的哪些行為可以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除了“開除學籍”之外,“勒令退學”是否也應納入?而對于學位授予這類學術性相對較強的行為,納入司法審查是否合適?如果納入,法院對此是否應當僅進行程序性審查?同時,相應地,在《國家賠償法》中,是否也應當加入學生有權向學校求償的規定?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及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帶給我們很多思考,它使人們正視這樣一個事實:對學生作出的退學、開除等處分,以及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等決定,事實上與學生將來的就業機會、收入情況等有著密切關系,是有關學生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項,在目前缺乏有力的行政救濟的情況下,具有中立性、公開性的司法救濟的介入就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當然,對于有關學生紀律懲戒的爭議,是否可以考慮設置一個行政爭議前置程序,而對于有關學位授予的爭議,是否由有關的學術機構先行仲裁,或者由某類專門的行政裁判機構來予以裁決等等,這些都是可以探討的問題。但關鍵的一點在于-教育領域中的行政救濟應引入“準司法程序”,無論是復議還是仲裁,都應確保其中立性、透明性和及時有效性,以提高當事人對其公正性的信任度。而司法審查作為權利救濟的最后一道屏障,其審查的范圍,是僅限于合法性審查,還是將合理性審查也納入其中?是僅限于程序性審查,還是包括對行為內容的實質性審查?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法律中加以明確規定。但司法救濟介入教育領域勢成必然,這極大地利于對相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學生的權利加以保障。
接下來,我們來看一看國外的情況。在美國,美國憲法第5條、第14條修正案規定,未經正當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不受剝奪。但人們長期認為,社會對于由稅收支持的教育有一種特權,因此對于公立學校的學生,政府有權對其受教育的機會加以剝奪。直到1961年狄克遜訴阿拉巴馬教育委員會案及之后的一系列案件,法院認為教育已經成為一種根本性的需要,而必須被看作是一種實體權利,因而要求在這一領域中適用正當程序。[18] 施瓦茨認為,在有關學生紀律的案件中,受教育利益上的財產權和名譽上的自由權都處于危險之中。[19] 自狄克遜案后,美國法院確認,正當程序條款適用于公立學校作出的開除學生的決定。1975年的戈斯訴洛伯茲案的判決則把正當程序擴大到了暫停學業的處分。該案中,法院認為,一位被暫停學業達10天的公立學校學生具有充分的財產利益和充分的自由利益要求最低限度的正當程序。[20] 戈斯案件中所確立的原則在后來的案件中存在例外的情況。例如,在另一個案件中,法院認為, 一位因學業及臨床的糟糕表現而被學校勒令退學的醫學院三年級學生,并不具有要求聽證的憲法上的權利。因此,學業失敗是一種例外,除非學校存在欺詐或不良信用。[21] 在德國,長期以來聯邦行政法院在考試事件內容上不加審查,但對考試機關的考試程序有無重大違規作審查,包括:是否遵守程序性規定,是否對具體事實有誤認,是否有偏離一般公認的評斷標準,是否參酌與考試事件無關因素之考慮。[22] 而1991年4月17日,德國聯邦于同一天作成兩項判決,改變了行政法院過去的保守見解,而主張應對考試爭訟的實質內容作深入審查。聯邦認為,聯邦行政法院態度保守,過于尊重放任考試委員的判斷余地,以至在判斷余地的外衣下往往評分錯誤,排除了法院審查權,致使判斷瑕疵造成的后果須由應考人自行承擔,實屬不公。[23]
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與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的一個不同之處是,劉案涉及博士學位授予這種學術性極強的行為,那么,法院的介入是否會損害學術自由呢?通常認為,學術自由是指獨立地進行研究、教學的權利。德國漢堡大學教授Paul Kirchhof認為學術自由有五大內涵,即:不受駕馭,嚴謹地對知識進行探究及傳播;共通聯絡的自由;學者的行為可以自我決定,并且對其行為自我負責;防止國家侵害;國家提供財力及機構支援。[24] 學術自由并不是無限制的自由,必然受到經濟、政治、文化等諸多因素的制約。而對于學生學術水平的評價固然是學術自由的一個內容,但當這種評價與學位證書的授予聯系在一起時,這種評價就不再僅僅限于學術自由的范圍,它與學生的重大切身利益密切相關,這時就必然要求考慮對學生權利的保護,必然要求設置一個公開、公正的程序來實現這種保護。而當這種公開、公正的程序未被執行抑或根本上未建立起公開、公正的程序時,則法院的介入就無可非議,而更多應該考慮的問題僅僅是-法院介入到何種程度。
我們認為,與開除、勒令退學等針對學生的處分相比,高等學校授予學位的行為固然有其特殊性,但就目前而言,并沒有專門針對學位授予的救濟方式,在此種情況下,法院訴訟之門的開啟勢成必然。只有這樣,學生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當然,法院對于高等學校的這類行為,是僅作合法性、程序性審查,還是包括合理性、實質性審查?針對高等學校的相關決定(是否授予學位、是否頒發畢業證書),法院可以作出哪些形式的判決?即是說,法院僅可以判決“撤銷重作”,還是可以直接判決“責令頒發”?這些都是可以進一步探討的問題。但所有這些問題的存在,應該說,在目前并不妨礙有關學位授予、畢業證頒發的爭議進入訴訟程序,畢竟,我們不能漠視學生的權利而輕易地關閉法院的大門。
為生動;用優化的教學媒體呈現,激活學生的思維,調動學生學習的熱情和責任感,從而進入學習的最佳狀態;用到位的語言文字表達,啟發學生認識到生活中蘊藏著豐富的生物學知識。如何創建“生活化生物課堂”,來提高生物課堂有效性,本人談談自己的做法
一、用準確的教學目標定位創建生活化生物課堂
《普通高中生物課程標準》提出了“注重與現實生活的聯系”的理念,我國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指認為,教育起源于生活,生活是教育的中心,因而教學不能脫離生活。社會即學校,生活即教育。就是倡導每一個學生都公平地享受為生活作準備的教育,教育要培養能適應社會生活的人教育論文,這就是教育的根本目的。因此,我們深刻認識到:“教師的活力在于課堂,學生學習的活力在于生活”,為此,作為一名教師,應善于關注生活經驗,為學生提供生活情境,利用生物學本身的魅力,創建生活化生物課堂,使教學行為符合新課程標準,教學目標定位到位,有的放矢,不做無用之功,從而提高教學有效性。
目標定位1,能對生活化的素材歸納和演繹獲取新知識。如學習DNA的相關知識時,我們可以例舉如下材料供學生學習,要求學生用相關知識解釋,并進行創新。
材料一:DNA指紋在案件偵破工作中有著重要的用途。刑偵人員將從案發現場得到的血液、頭發樣品中提取出來的DNA與犯罪嫌疑人的DNA進行比較,就可能為案件的偵破提供證據。
材料二:最近有許多商家隆重推出一種被稱為“核黃素”的保健品,據說其主要成分是從一些生物細胞中提取的核酸,并吹噓其有健腦作用和能夠為人提供豐富的營養。核酸真的具有如此巨大的作用嗎?
材料三:美國911事件死難者身份確定。科學家將對每具尸體的細胞核DNA和線粒體DNA進行檢查。由于很多尸體已經被分成了數塊,據專家估計此次將被檢查的碎片數有可能達到百萬以上。所有的細胞核樣本將被送到美國鹽湖城的基因研究中心進行分析,他們的工作是要對死者的身份加以辨認,而線粒體DNA則將被送到馬里蘭州羅克威爾的細胞研究室去,他們的任務是要查出死者屬于哪個家族。據稱研究后得出的分析數據將與所有遇難家屬提供的資料和樣本進行核對,這將是歷史上最大規模的一次DNA分析鑒定行動中心。
材料四:科學研究證明,一些困擾人類健康的主要疾病,例如心腦血管疾病、糖尿病、肝病、癌癥等都與基因有關。依據已經破譯的基因序列和功能,找出這些基因并針對相應的病變區位進行藥物篩選,甚至基于已有的基因知識來設計新藥,就能“有的放矢”地修補或替換這些病變的基因,從而根治頑癥。基因藥物將成為21世紀醫藥中的耀眼明星。基因研究不僅能夠為篩選和研制新藥提供基礎數據,也為利用基因進行檢測、預防和治療疾病提供了可能。比如,有同樣生活習慣和生活環境的人,由于具有不同基因序列,對同一種病的易感性就大不一樣。明顯的例子有,同為吸煙人群,有人就易患肺癌教育論文,有人則不然。醫生會根據各人不同的基因序列給予因人而異的指導,使其養成科學合理的生活習慣,最大可能地預防疾病。
目標定位2,學生能把知識回歸于社會生活實踐中去。如平時布置學生作業應注重學生的生活經驗,不應是為了做題而做題,為了知識點和考試而做題。例如學生在學習糖類、脂質、蛋白質之后,就可以布置學生把自己經常食用的食物進行歸類,讓學生收集有關食物營養成分的資料,為他們自己或家人制定合理的膳食計劃;如果家里有肥胖者,在平時的飲食中要注意哪些問題?如果家里糖尿病的病人,他的飲食要注意哪些?等等。再比如,我們可以給學生布置一些課后小實驗,使學生通過親身體驗,既能達到驗證課堂中所學知識的功能,又能培養學生的各種能力(如觀察能力、動手能力等)。如要求學生在家中腌制咸菜和蘿卜條,制作腐乳、果酒和果醋,檢測家庭中常用食品的成分等。利用學生寒暑假期、周末在家的時間,教師可以布置一些學生感興趣的家庭作業。比如,、泡菜的制作、制作小生態瓶等;設計實驗驗證不同溫度下加酶洗衣粉的洗滌效果等。還可以走上社會調查居住附近有無遺傳病患者(如白化病、先天愚型等),并分析其家族系譜圖找出遺傳 方式;調查附近的商店中有哪些轉基因食品;農村學生可以調查蔬菜大棚是否經常通風并思考原因;外出旅游時可以調查當地景區的生態系統結構、物種豐富度、某一種群的種群密度;身邊有無生態入侵現象等等。通過生活中觀察、驗證課本上的生物學知識,會很好激發學生的生物學習興趣,提高生物科學素養,為素質教育打下良好基? ?
通過這些生活問題、學生的生活經驗創造生活課堂,即關注學生的主體和活生生的經驗與體驗,貼近學生的生活,關注學生的學習過程,把知識技?艿慕逃與學生的日常生活聯系起來,促進學生經驗的改組,促進學生書本知識向實踐能Φ淖化,促進每一個學生的發展?
二、用智慧的教學方法創建生活化生物課堂
在教必修2
的一對相對性狀雜交實驗,我講到,如果孟德爾要直接驗證他的假說,只能用顯微觀察的方法,確定遺傳因子的真實存在和遺傳因子在形成配子進是分離的,這在當時是不可能的。孟德爾應用假說-演繹法,事實上孟德爾所檢驗的不是假說本身,而是假說的推論,即從假說中邏輯地推導出來的個別現象或事件的推論。當我講到“孟德爾設計的測交實驗教育論文,實際上檢驗的是演繹的‘推論’,是一個特例,孟德爾用實驗驗證這個特例,從而驗證了規律”,學生仍然不理解。怎么辦呢?這時我采用了生活化的知識進行解釋。地球是橢圓的還是方形的呢?假說一,地球是方形的;假說二地球是橢圓的。如果地球是方形的,則在大海航行時,看到遠方的船只時,應當是看到整個船身的;如果地球是橢圓的,則在大海航行時,看到遠方的船只時,是應當先看到桅桿,而后慢慢地才看到整個船身。“在大海航行時,看到遠方的船只情況”是依據假說演繹推理出來的一個特例,即推論,用親身體驗大海航行時,看到遠方的船只的實際情況來驗證這個特例(推論),若親身體驗在大海航行時,看到遠方的船只是整個完整的船身,則大海是方形的;若親身體驗在大海航行時,看到遠方的船只時,是應當先看到桅桿,而后慢慢地才看到整個船身,則大海是橢圓形的。這時我給學生說,孟德爾的測交實驗就相當于“在大海航行時,看到遠方的船只情況”是個假說基礎上的一個特例,只驗證了這個特例,則假說自然就被證明了。 智慧的教學方法,其作用就如同催化劑一樣,有效的教學必然是采用恰當教學方法的教學。恰當的教學方法中智慧程度越高,帶來的教學效果就越好,因為智慧的教學方法往往產生于生活實踐中。
三、用優化的教學媒體創建生活化生物課堂
在生活知識的內容上,體現選擇性原則,更能帶來學生濃厚學習興趣。在講解共同進化的知識時,我選擇了生活化的一些媒體知識。
生活化的媒體知識1有趣的巢寄生杜鵑。巢寄生是一種鳥類將卵產在其它鳥的鳥巢中,由義親代為孵化和育雛的一種特殊的繁殖行為。照片中所示的草地鷚(Anthus pratensis)喂食大杜鵑,就是一種種間巢寄生類型。大杜鵑是現有巢寄生鳥類80多種中最典型的一種鳥,它可把卵 寄生在125種其它鳥類的巢中。巢寄生行為表現在:宿主的選擇,大杜鵑在繁殖期尋找與孵化期和育雛期相似、雛鳥食性基本相同、卵形與顏色易仿的宿主,多為雀形目鳥類。寄生時間上,大杜鵑多在宿主開始孵卵之前,乘宿主離巢外出時快速寄生產卵。巢寄生的協同進化,表現在宿主卵的形態特征上。寄生者的卵在顏色、大小、卵斑等許多方面與宿主相似,但存有不顯差異。同時宿主對卵的分辨模糊也是一個方面。對宿主繁殖影晌,大杜鵑常表現在產卵前把宿主一枚卵移走,或全部推出巢外,迫使宿主重新產卵。而一旦巢寄生的雛鳥孵出,它有將義親的雛鳥推出巢外的習性,從而獨享 義親撫育,這樣對宿主繁殖成功率將降低。編者注:杜鵑又稱布谷鳥,多數居住在熱帶和溫帶地區的樹林中。大約三分之二的杜鵑,包括所有北美的種類,會筑巢且哺育自己的幼鳥;只有約三分之一的杜鵑以寄生的方式養育幼鳥
生活化的媒體知識2 蜂鳥。在南美熱帶雨林中,蜂鳥是許多種植物的傳粉者,蜂鳥的喙大致可分為2種類型:長而彎曲型和短而直型。第一種類型的鳥適于在略微彎曲的長筒狀花中采蜜,這一類花分布廣泛且產蜜量高;第二種類型的鳥適于在短小筆直的花中采蜜教育論文,這一類花分泌的花蜜一般較少,而且它們也經常吸引許多傳粉的昆蟲。盡管長喙蜂鳥也可以取食短筒花中的蜜,但它們一般更偏愛長筒花,而且在短筒花附近,它們往往受到其它短喙鳥類的驅趕。蜂鳥飛行速度快,可以長距離地飛來飛去取食那些不能被短喙蜂鳥利用的花蜜。蜂鳥是典型的通過一次飛行造訪不同種類的花來提高攝入的能量,而不是只依賴一種植物的傳粉動物。因此,對于種群數量小的植物來說,選擇壓力可能促使植物產生較多花蜜吸引蜂鳥。有趣的是,依靠蜂鳥傳粉的植物幾乎分泌同等數量的花蜜,這也許是因為蜂鳥不屑于光顧那些產蜜量不高的花。有些依賴蜂鳥傳粉的花可能與蜂鳥密切地協同進化。筆者在亞馬遜熱帶雨林考察時曾好奇地觀察長尾蜂鳥(Phaethornis superciliosus)取食一種風
梨科植物的花蜜,這種植物花筒的形狀似乎剛好能容納進細長的蜂鳥喙;除蜂鳥外,似乎沒有任何其它動物前來采食花蜜。
通過這些生活化媒體的呈現,學生對共同進化知識產生濃厚的興趣,對共同進化理解深刻到位①促進生物多樣性的增加②促進物種的共同適應③維持生物群落的穩定性。
四、用到位的語言文字創建生活化生物課堂
如觀察植物有絲分裂實驗后,學生提出為什么看到的細胞分裂間期圖像大大多于細胞分裂期圖像。我以“因為在細胞周期中間期所占的時間長,分裂期所占的時間短”來解釋。這樣解釋雖有一部分同學明白了,但總有一些學生還是實現不了從抽象到形象之間的過渡。看來要通過變換語言的表達方式,才能奏效了。我打比方道:同學們在操場上自由蹦跳,由于同學們累了,蹦起活動的時間變短了,停留在地面的休息時間變長了。此時我帶著照相機來到操場,對準同學的活動場面,拍了一張照片。此時我問同學,在這張照片中是停在空中的人數多,還是停在操場地面上的人數多。大家恍然大悟:大多數停留在地面休息的同學好比間期的細胞,少數在空中躍起的同學好比分裂期的細胞。對于每個人來講只要你停留在地面的時間長,停留在空中的時間短,在拍照的一剎那,被攝入停在地面場景的機會就多于停在空中的。照相的一剎那,就如同根尖的分生組織細胞被固定的一剎那。生活中的場景與細胞分裂的場景如此相似,真可謂實例不同,其理相通。
又如我在執教高中人教版新教材《生態系統中的信息傳遞》中,我提問“秋季開放的原因?”一位學生回答“是由于日照短、氣溫涼造成的。”面對學生的回答既有正確的成分,又有不正確的內容,我不是只作“對與錯”的評判者,而是充當學生學習知識的構建者,掌握方法的引導者,學習情緒的鼓勵者。
此時我表揚學生考慮問題的客觀態度:“在秋季開放教育論文,你依據當時日照短了,氣溫涼了,來思考、推測是理性的。”這樣評價,教師就成了學生學習情緒的維護者、鼓勵者,而不是壓抑者。
論文關鍵詞:幼兒教育 小學教育 銜接
論文摘要:幼兒園和小學銜接問題是多年來幼兒園、家長共同關注的問題,這個問題是基礎教育工作中的一個關鍵點。本文針對目前教育系統中存在的幼小銜接的種種問題,提出了改善幼小銜接的現狀的策略。
一、幼兒園教育與小學教育銜接的初步認識
21世紀,人類社會的發展邁進了信息化的時代,社會經濟正進入了知識經濟的時代,與此相適應的教育發展呈現出普及教育、終身教育、個性教育等時代特征,科學的早期教育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重視和期待。
第一、幼兒教育是基礎教育的組成部分,是我國學校教育和終身教育的奠基階段。因此,幼兒教育階段納入基礎教育體系,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并有它自身的意義和價值。幼兒教育階段與小學教育階段有各自的特點,但是其過渡是教育自然的連續過程。在基礎教育的體系中,研究幼兒階段教育和小學階段教育的銜接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學前教育與小學教育是相鄰的兩個教育階段,它們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們在教育目標、教育方式、環境設置、學習安排和生活制度諸方面都存在很大差異。幼兒園教育活動以游戲為主要形式,從健康、語言、社會、科學、藝術五個領域,促進幼兒情感、態度、知識、技能的發展,是人的全面、啟蒙教育階段;小學教育則以系統的課堂學習為主要形式,以嚴格的學習與作息制度來保證,促進學生的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是人的初等系統教育階段,這種差異在客觀上形成了幼、小銜接中的坡度。減緩坡度,實現從幼兒到少兒的量變到質變,正是幼小銜接的研究內容。
第三、幼兒園教育的普及必然使幼兒園學習成為小學學習的準備階段和必須階段。為使孩子能夠在進入小學學習后較快地適應小學全新的學習方式和學習環境,在幼兒園學習階段就有意識、有規律、循序漸進地進行培養。幼小銜接不是簡單的把過去小學辦的學前班拿到幼兒園來辦,或是單靠在幼兒園大班增加一些過度的教育內容,而是幼兒園和小學的教育教學都要科學地按照兒童的身心發展規律和認知規律來組織教育教學活動。
二、幼小銜接存在的問題
幼兒園與小學是相鄰的兩個教育階段,教育任務不同,存在著階段性。幼小銜接教育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兒童的身心健康能否和諧的發展和教育質量的高低,目前幼小銜接中還存在著不少令人擔憂的問題。
1幼兒教育小學化,兒童入學后易產生厭學情緒
許多幼兒園和家長把識字課和數學課放在重要地位,把小學的教學內容提前拿到幼兒園,讓未入學的幼兒學習。這非但不能提高兒童入學的適應能力,而且還造成了種種弊端:這種“教材下放”,讓幼兒學習入學后將要學習的內容,實際上是讓孩子先學一遍,一年后又重復學一遍。使得孩子缺乏主動學習的后勁,等到“儲備”用完,就會出現使用困難。
2缺乏社會適應性能力鍛煉
幼兒園平常在教學中過于重視智力因素的培養,而對遵守課堂紀律等非智力因素較少考慮,使得剛入小學的兒童表現得很不適應,如不知道按時完成作業、不知道準時上課等。教師更多地強調知識的培養和積累,其實非智力因素在兒童的成長過程中是非常重要的,如兒童的感情、動機、意志、愛好等,這些因素不僅影響兒童的成績好壞,還會影響他們的未來發展。
3幼兒園和小學教育要求上的不一致,易產生不良學習習慣
有些幼兒教師由于對小學教育不了解,加之幼兒園本身就是以游戲為基本活動,讓兒童在幼兒園養成了一些不良習慣。入小學后,有些兒童使用過學具后,不能自己收拾還原;書寫漢字筆順有錯誤,操作活動不規范;握筆姿勢和坐姿不當;學習方式明顯帶有幼兒園特點,習慣于依賴教師;有的兒童甚至不懂得按順序看畫面、按頁碼翻書等。這些不良的學習習慣一旦形成,將影響日后兒童的有效學習。
三、對幼小教育銜接的實踐探索
1搭建小幼教研活動平臺
小學、幼兒園是兩個完全獨立的教育機構,工作中極少往來,老師間的教學缺乏最基本的溝通、了解。幼兒入學前的教育,大班老師只能在表面形式上做些更改,如延長上課時間、小學化擺放課桌椅等,而無法從實質上加深幼兒對小學的認識。因此,小幼雙方可共同搭建教研平臺。(1)互相學學老師都在學習、培訓《綱要》及新課標,幼兒園大班與小學一年級老師可借此機會共同學習,互相探討、交流對新課程觀的看法、問題。(2)課堂教學互聽互評。從教學實踐層面深入了解小學或幼兒園的教育方法,以便雙方在幼小銜接工作中能采取更為有效的教育措施。
2與幼兒家長、小學教師保持密切聯系
幼兒園要定期和不定期與家長交流育兒知識,提高育兒素質,經常保持聯系,糾正不正確的態度、方法,家園教育一致。幼兒教師主動與小學教師聯系,如通過個別訪談、組織參觀活動、座談會等,傾聽意見,不斷改進教學內容、方法,為小學一年級教師準備一份較為詳細的幼兒各方面發展情況表,以便全面系統了解。
3小學教師教育方法的改進
(1)注重學生人際交往能力的培養
學生剛入學,面對學校、老師、同學等新環境、新面孔,總會有些不適應。教師應主動參與學生的課外活動,及時了解學生的需求,盡量幫助解決,建立起互相信任的師生關系;其次,為學生營造同伴間合作、交流的氛圍,提供互相幫助的機會,增進同學間團結友愛的情感。
(2)調整評價方式,注重學生個體持續發展
考分只是作為評價方式之一,而不是劃一的衡量標準。我們應建立學生成長檔案袋,客觀地描述學生的進步與不足,以鼓勵、表揚等積極評價為主,重視學生在原有水平上的持續發展。
(3)采用形式多樣的學習方式,培養學生學習興趣
有效的學習活動不能單純依賴課上的模仿和記憶,尤其是數學,可參照幼兒園的學習方式,通過生活活動、動手操作活動、游戲活動等進行;經常開展班會活動,給幼兒提供合作、交流、探究的機會,提高學習自主性。
總之,幼小銜接是教育整體改革上的一個重要內容,只有搞好幼小銜接,才能使幼兒身心健康發展,保證基礎教育質量提高。我們應對處于銜接年齡階段幼兒的身心發展和學習規律作進一步探索,不斷尋求符合我國國情的幼小銜接的途徑,幫助幼兒順利地解決好其間的過渡和銜接,使千千萬萬幼兒健康、活潑、愉快地成長!
參考文獻
結合筆者多年從事的講授實踐與總結,首先分析了當前我校《化學專業英語》教學現實中大致存在著的兩個方面主要問題,在此基礎上對《化學專業英語》教學改革從多個方面進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探索,強調本課程重要性并激發學生學習熱情,注重與基礎英語、專業課程、文獻檢索和論文寫作的銜接和配合,并運用更新教學內容、變革教學方法和采用現代化的教學手段等靈活多樣方式調動學生學習主動性并培養自學能力。
關鍵詞:
化學專業英語;教學改革;探索與實踐
《化學專業英語》是我國各個高校化學類專業學生的必(選)修課程,是化學專業與英語知識密切結合的一門文理兼顧課程[1]。分析《化學專業英語》課程教學這個薄弱環節中所存在的問題,并研究相應的對策,這業已成為當前有關教學改革的一個任重而道遠的關鍵課題。
1教學實況綜括
2004年以來,筆者一直從事《化學專業英語》課程教學,在多年的實踐中深深體會到,《化學專業英語》教學現實中大致存在著兩個方面的主要問題[2-4]:一方面,重視程度不夠,學生基礎素質呈現“三差”,教學效果欠佳。目前,各高校和學生對《化學專業英語》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及基礎英語,教學地位明顯偏弱,開設難度和隨意性極大,任課教師積極性屢受打擊;學生專業基礎知識掌握不夠扎實,英語基礎普遍薄弱,計算機基礎操作水平不高,多數缺乏學習興趣和熱情,習慣于被動聽課,過多依賴任課教師的講解,學習效果很一般,盡管最后修得了學分,但其實際應用能力并無多大的提高。另一方面,課程內容多而專業,學時短、教學任務較艱巨。化學專業知識體系龐大而復雜,《化學專業英語》課程教學學時少卻要求頗高,教學難度過大。要想在36學時內兼顧較為系統的講授內容和扎實的教學質量,確實是件很不容易的事情。如此一來,任課教師明顯感到疲于應付,而學生大多覺得復雜生硬、枯燥難學,常常恍如聽天書,造成了師生雙虧的不良局面。
2教學革新與努力
鑒于此,從2014年初伊始,筆者針對所發現的兩大問題,結合本校、本專業學生的具體情況,從《化學專業英語》教學工作的各個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改革和嘗試。
2.1強調重要性并激發學習熱情
《化學專業英語》教學過程中,任課教師很有必要向學生分析當代社會形勢及本課程在其學習、工作和生活中的重要性,明確學習目標,培養學習興趣,引導學生從態度上和行動上重視本課程的學習。如此一來,師生雙方在思想上達成了共識,教學過程才能順利進行,才有利于提高教學效率。(1)第一堂課時,筆者通常從《化學專業英語》課程的學習目的、要求、實用性等方面有意識地強調該課程在今后文獻閱讀、產品使用和工作中的重要性,提升學生對這門課程的重視程度,引導他們把學習過程看作是提高其外語水平的一次極好機會。(2)筆者經常例舉一些本系英文功底較好的專業教師標兵在教育教學科研上所擁有的優勢和業績、往屆優秀畢業生成功考取重點大學碩士研究生以及一些專業英語成績很好的畢業生在單位或企業成功就業的典型事跡,這極大激發了學生的學習熱情和積極性[5]。
2.2注重課程間的銜接和配合
《化學專業英語》教學建立在基礎英語和專業知識的基礎之上,且需依賴于牢靠的公共英語基礎和扎實的專業基礎知識,因而基礎英語和專業知識的鋪墊至關重要,基礎英語、專業知識與專業英語三者密切關聯。
2.2.1與基礎英語的對接
針對學生基礎英語不夠牢固的實際情況,為了幫助學生順利實現從基礎英語向專業英語的學習過渡和遷移,筆者在教學過程意重復了基礎英語的一部分教學內容,結合專業英語內容大量分析和講解句子結構和語法,強化基礎英語語法在專業語篇中的應用;從詞源角度將專業術語和基礎詞匯聯系起來,使學生將基礎英語詞匯的學習經驗應用到英文專業詞匯的學習中;在真實語境中比較交叉詞匯在基礎英語和專業英語中的應用,促進學生把基礎英語學習的經驗遷移到專業英語的學習。
2.2.2與專業課程的承接
在《化學專業英語》的講授過程中,筆者有意鋪墊講解了一部分專業基礎背景知識和有關專業術語并強調學習中應多加留意,讓學生理解課文中出現的專業名詞術語和涉及到的專業內容,有效降低學生的學習難度并增大他們的學習期待,如此一來,任課教師就消除了學生的畏難心理,將他們輕松、更好地導入專業英語,從而完成了學習遷移。
2.2.3與文獻檢索和論文寫作的配合
從筆者的教學和科研經驗來看,高校的專業英語和文獻檢索兩門課程存在不少相互聯系和交叉的地方,確實有著兩者接(融)合的必然性與可行性。因此,筆者有針對性地加強學生英文文獻查閱力度的專門訓練,適當闡述各外文文獻類型檢索工具并教授英文文獻的常見查閱方法,還利用本校圖書館資源引導學生完成多次實踐型英文文獻檢索過程,提高他們的英文文獻檢索能力;加強英文文獻閱讀與翻譯能力的訓練,把檢索到的文獻記錄用作英譯漢的練習作業,將文獻利用中的摘譯、編澤、綜述等練習作為專業英語閱讀、翻譯和寫作等綜合技能的操作對象,切實提高學生的外文翻譯質量。此外,基于高水平英語文獻對提高本科生畢業論文質量的關鍵作用,筆者在《化學專業英語》教學過程中刻意加強學生英語科技論文寫作能力的訓練,通過“6.1學術論文寫作概述”、“6.2化學學術論文寫作”兩節中的具體實例、句型和文章闡述有關學術論文寫作和發表的要點、結構、注意事項等內容,然后循序漸進地訓練學生的寫作能力,摘錄一些權威期刊文獻中的中英文標題、摘要和關鍵詞,并且讓學生揣摩當中的句法和語法特點,嘗試將英文翻譯成中文或者中文翻譯成英文,還列舉一些往屆學生畢業論文中含有句法語法錯誤的英文標題、摘要和關鍵詞,讓學生分析錯誤并加以糾正,最后再慢慢地讓他們模仿寫作課程小論文或實驗報告。
2.3運用靈活多樣方式調動學習主動性并培養自學能力
作為公共(基礎)英語的后續(延伸)課程,專業英語實質上還是一門英語語言課,即:專業英語=英語語言+科普知識+專業內容。
2.3.1更新教學內容
在教學內容方面,筆者在兼顧知識性、趣味性和可讀性的基礎上合理選擇教材或干脆自編講義(教材)《化學英語教程》(雙語版),并以實用性、新穎性、廣泛性及難度適中為原則精心設計、及時調整教學內容,不完全依賴于教材內容和篇幅,積極構建“課堂教學+網絡教學+課外拓展”的多方面開放式課程教學新體系,豐富多彩的授課內容由主體(課文及其詞匯、閱讀要領、課堂練習等)、輔助(主題專業詞匯、泛讀資料等)和延伸(主題對話、專題教學片演示、專題調研實踐、課后作業等)三部分構成,逐步優化教學內容并注意教學側重點,詳略得當、逐漸滲透,從而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并提高學習效率,豐富他們的學術視野,不斷擴展學生的科學研究能力。
2.3.2變革教學方法
在教學方法方面,筆者遵循“學生為主體、教師為主導,學以致用”的教學理念,靈活地采用啟發(引導)式、研討式、激勵(競爭)式等多種教學方法來組織課內外教學,以多提問、多討論、多測試和多運用的互動方式充分調動學生積極思考,注重個人學習與小組合作(依據基礎英語和計算機操作水平進行優劣互補、男女混合的分組)、書本知識與實際應用以及課前預習、課內精講精練與課外實踐拓展相結合,突出學生的參與性、教師作用的指導性和教學方式的實用性,循序漸進地合理安排層次化教學進度,注重對規律性問題的歸納并強化學習方法的指導,還精心編制了綜合教輔材料《化學英語教程》(雙語版)導學手冊》和《化學應用計算機上機操作教程》,最大限度地拓展學生的自我學習能力,有效緩解學時少、內容多、難度大的教學矛盾,試圖建立一種自主、開放、應用的專業英語教學模式。
2.3.3采用現代化的教學手段
在教學手段方面,筆者采取各種方式來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將現代化的教學手段充分應用到《化學專業英語》教學當中,注入多媒體教學和網絡教學環節。在根據授課內容和特點制作多媒體課件的過程中,合理地加入視頻、音頻、動畫、圖片等更能直觀、生動、形象、多樣地反映教學內容的多種現代化媒體形式,并通過動畫、顏色、放映方式分析語法結構,從而為教學過程提供更多豐富的感性材料,使學生對聽講內容印象深刻、思維活躍并且更容易理解;充分利用網絡教學手段,借助本校校園網初步建立起《化學專業英語》網絡教學平臺———“化學專業英語及文獻檢索”網絡課程網站,與本課程有關的參考資源、網站鏈接,學生可與任課教師及時、真誠地互動交流學習感想、提出建議意見并答疑解惑,擴充教學容量、利用其為教學相長服務并作為進一步改進教學的借鑒。
3結語
實踐表明,近兩年來我們對提高化學英語水平所作的探索和努力是成功的,全方位的互動教學得到了廣大師生的歡迎和好評,取得了比較好的教學效果。例如:學生能掌握一定數量的專業英語詞匯,較自如地查閱英文文獻資料并正確理解英文原意和掌握專業英語翻譯的基本技巧,并有一定的閱讀速度,為今后從事科學研究、開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學生們普遍反映,課程結束后詞匯量尤其是常用專業詞匯量有較大增加,理解力有所提高。一些英語及專業水平較好的學生,能夠在任課教師指導下撰寫出有一定質量的專業論文或綜述。畢業生們普遍反映該課程設置合理,任課教師素質高,教學效果好,給他們留下了深刻印象,增強了他們的就業競爭能力和工作適應能力。與此同時,從畢業生用人單位的反饋意見來看,化學類專業畢業生在從事與本課程相關的工作崗位上,專業知識熟練、業務能力突出,獲得了用人單位的較高評價。
作者:萬永坤 單位:玉溪師范學院
參考文獻
[1]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大學英語課程教學要求(試行)[J].中國大學教育,2004(1):8-14.
[2]萬永坤,章新.對玉溪師范學院化學雙語教學的回顧和反思[J].玉溪師范學院學報,2006(12):35-38.
[3]萬永坤.十年《化學專業英語》教學的實踐與探索[J].海外英語,2013(10):4-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