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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準的要求,公司在建立體系的同時,將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作為組織的核心承諾,在法律法規的識別、應用、監測、評價等方面提出了細致、明確的要求,并進行了有效的控制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下面就簡單地總結一下:
一、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面
1、根據公司污染預防、持續改進及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承諾,我們要求各部門和項目部對環境因素、危險源進行識別,公司技術工程部、運行管控部負責整理、歸類,公司評價小組進行評價,確定出公司重要環境因素和重大風險,同時對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進行識別,掌握控制重要環境因素和重大風險的依據,在運行中加以貫徹和應用。
2、在與顧客、供應商和分包方的接觸中,積極宣傳公司的環境、安全方針,通過合同或簽定環保、安全協議書的形式對甲乙雙方提出明確的要求。
3、在各有關部門獲取的基礎上,主管部門建立了公司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以電子版或文本的形式下發到各部門和項目部,由各有關單位識別出適用于自己本單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并建立清單,并配備重要的法規文件版本。
4、為更好地體現公司的管理方針,有效控制公司重要環境因素和重大風險,由公司運行管控部、技術工程部分別組織對公司的環境、健康安全目標進行了分解,編制了公司《環境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和管理方案》,劃分了職責,提出了具體的管理措施和完成時間,針對全年資金使用計劃,進行了資金分配。項目部則在此基礎上,制定了項目部的環境、安全目標和管理方案,以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為準繩,有效地進行運行控制和監測。
5、在體系建立和運行的過程中,我們制定出明確的要求,多次對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意識方面的培訓宣傳,以遵紀守法、依法辦事為原則,擴大法規的獲取渠道,逐步提高企業對法規的實施和重視程度。
6、為了盡快使全員掌握重要的法律法規,主控部門將收集到的和下載的法規以電子版的形式傳遞到相關單位,做到動態管理,發生變化時就隨時更新。
1)
揚塵控制方面:對水泥砂子進行遮蓋,施工垃圾按規定清運,不凌空拋灑,用水泥袋清運垃圾、對抹灰打底子制造的揚塵,定時撒水降塵。
2)噪聲控制方面:對于強噪聲設備封閉使用,有間歇的施工,合理安排作息時間和施工工序,加強人員教育,防止人為噪聲的產生。
3)在固體廢棄物控制方面:實行垃圾分門別類存放,標識清晰。減少固體廢棄物的排放。
4)
能源資源消耗方面:制定節水節電措施和材料節約措施。能作到優材不劣用,長料不短用,消除長流水和長明燈現象。
5)以《安全生產法》、《建筑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要求為指導思想,認真落實建設部和市政府及市建委的安全標準、規定和規范的要求,在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自查達標率100%,
到現在無重大安全事故。
6)現場小型機具的使用嚴格執行部頒規范和市建委安全防護標準的要求。作業面、孔洞、臨邊防護完好嚴密。
7)一線工人均經過安全消防的入場培訓,考試合格允許施工。
8)現場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等必須經過驗收后才允許使用。
9)加強工人遵章守紀的教育,基本都能做到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不在現場吸煙,料具碼放整齊不超高、放置合理不影響安全生產。
7、公司和項目部分別制定了安全、消防、衛生應急預案,針對預案公司和項目部進行了培訓和應急事故的演習,使廣大職工或益不少,達到了法規的要求,使守法承諾落實到實處。
8、項目部和工程管理部定期對體系運行情況進行監測檢查,對發生的不符合進行糾正和驗證,嚴格執行獎罰規定。
9、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提出了“合規性評價”的要求,我們要求相關單位在建立法規清單時,要識別出與自身環境行為相適用的具體條款,并將這些條款與已確定的重要環境因素和重大風險之間建立對應關系,并關注各條款與實際運行情況對比后的符合程度,對出現的不符合采取糾正措施,通過“合規性評價”,達到對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持續改進的目的。
二、質量管理方面
1、為新開工項目部備齊所需規程規范及法規有效版本,在施工過程控制中,加大檢查力度,嚴格執行《建筑法》對施工單位質量管理相應條款的規定,對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自覺接受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嚴格按照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施工圖紙進行施工。執行開工前圖紙會審制度,對工程設計圖紙的變更、洽商,按照國家、地方的相應規范、規定按標準程序辦理,簽認手續齊全。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相應規范標準培訓,并對規定的崗位做到持證上崗。
2、工程施工過程中,對進場見證取樣復試的材料執行相應規范規定,送具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建立健全崗位質量責任制,并執行項目經理負責制,由項目經理根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對施工項目自開工準備至竣工驗收,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管理。施工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和技術交底文件的相關要求進行施工,確保過程產品質量。
3、工程驗收中,嚴格執行《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和《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對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抽樣檢驗,對不合格過程,嚴格按照、規范標準進行處理和驗收。建立了回訪保修臺帳,對工程的保修服務達到法律法規、管理體系文件的要求。
【關鍵詞】海外路橋工程;施工管理;工程建設;對策研究
1引言
相比較我國而言,海外的政治環境、法律法規、人員情況、經濟水平等都存著較大的差異,在實施項目管理方面,國外存在比較困難的施工現場管理條件,所以,應當嚴禁按照國內管理經驗直接套用到海外工程項目當中,而是應當結合工程項目所在國的實際情況來選用[1]。因此,在做好前期準備工作的前提下,為了更好地確保工程進度和質量,需要加強海外項目施工現場管理。
2海外項目施工應當基于FIDIC條款
對境外施工中的工程索賠問題而言,需要對工程設計思路、技術規范、施工圖紙等進行充分理解,基于FIDIC條款辦事,同時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保護好自身合法權益,使得海外工程項目的利益最大化[2,3]。1)需要對FIDIC條款進行認真學習,各項工作嚴格按照步驟開展。把握好合同談判和簽訂關,對于未能確定的因素可以適當保持其處于可協商彈性范圍內,盡量避免在合同中寫入不適用或者是不公平的爭端解決條款。2)工程項目實施全過程中,領導要高度重視,工程人員積極參與。正確認識項目管理過程中全面貫徹工程索賠的重要意義,同時應當建立完善索賠的檔案臺賬等,制定成規范的檔案資料并保管好。3)應當按照合同規定辦事,避免自已出現違約行為。假如出現索賠問題,在一般情況下,為了爭取有利的索賠地位,應當搶先提出索賠,從而打亂對方陣腳,爭取自身主動權優先,避免對方提出“反索賠”。
3編制科學施工方案,認真組織實施
施工組織設計是一種技術性的文件,能夠有效地指導其施工準備和施工全過程,該文件作為施工現場管理的綱領性文件,它主要是依據施工項目的復雜程度、性質、結構以及不同自然經濟條件的地區進行制定的,一份好的施工組織設計能夠合理地利用人力、物力、財力,從而確定出最低的投入[4]。科學合理的施工組織設計是控制工程造價的關鍵,因此采取不同的施工方案會導致費用的不同。在進行項目工程施工之前,需要先組織好其施工過程中所需要的技術、質量、施工、機械、勞力等相關人員,共同研究施工組織設計,并需要在施工過程中,對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進行多次斟酌,不斷優化相應的施工方案,確保能夠達到最佳的現場管理要求。
4認真學習當地法律法規,避免發生糾紛
以海外工程項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規為依據,針對海外工程實施中的實際情況,所有工程項目實施要按照當地法律法規。為了有效避免不熟悉當地法律法規而導致工程出現問題,在海外工程項目實施前應當首先學習當地法律法規,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把法律法規落實到工程中,保障工程的順利實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發生。認真學習研究當地的《勞動法》《合同法》等法規,確定雇傭當地工人的程序和所需要注意的事項,嚴格按照其法規進行辦理,并且需要將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明確在勞動合同中,例如工作時間、條件、薪資、加班時間以及加班費用等這些小細節都需要予以明確在勞動合同中。此外,還需要對當地政府所的最新工資標準進行關注,以便及時對工人的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確保其能夠高于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對于中資企業而言,高度重視并認真學習當地的法律法規,依據當地法律法規處理和解決問題,全面考慮并重視各個細節,這樣可以有效降低風險因素。如果出現糾紛,也需要完全按照當地的法律法規積極處理,盡可能降低損失。
5了解文化差異,有效管理當地員工
由于國外的地域文化和我國存在不同,并且本身就存在地域隔閡、政治及思維方式等方面的差異,再加之國內企業和當地員工之間存在雇傭和被雇傭的關系,這些差異的存在都會導致矛盾的發生。所以,需要對文化差異進行了解,從而找到解決這些問題的有效方法。比如:在印度,工作遲到半小時是一件很正常合理的事情。因此,我們需要對此進行理解,并且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方法主要是分為3個步驟:首先是主動適應期,對當地的工作習慣進行適應[5]。如果一開始就讓當地員工接受我們的管理模式,會比較容易讓他們有抵觸情緒產生;接著是積極引導期,需要將當地員工引導到我們的施工管理方法上,使他們能夠明白我們的管理方法能夠給他們帶來更多的利益;最后是轉型期,將當地員工完全納入到我們的管理模式中,確保他們能夠完全按照我們的工作方式完成任務,從而獲得更大的利益。結合這3個步驟,能夠使我們的項目管理人員清晰了解并管理當地員工,確保項目施工的順利進展。
6認真落實前期準備工作,重點做好材料采購
海外工程項目的實施需要采購施工機械設備、工程材料等,這些材料費用一般需要60%的項目成本,因此有效控制項目成本以及實現項目利潤目標的方法是節約材料成本[6]。所以,海外工程項目應重點考慮材料采購而導致的成本增加問題。鑒于當前海外工程項目實施的國家主要為發展中國家,其物資比較貧乏,機械設備和工程材料大部分需要從項目所在國家以外市場購買,尤其是對機械配件、工程材料等消耗品的采購要進行詳細周密考慮。與此同時,還需要加強對本國工作人員的管理,加強與其的溝通和協調。
7結語
綜上所述,從工程項目發展形勢來看,海外項目將會增多,鑒于海外項目與國內項目存在法律法規等一系列差異,因此需要對其采取相對應的管理措施。做好海外路橋工程項目要充分認識了解掌握海外工程的特點,加強學習FIDIC條款,依據當地法律法規來實施,最大程度地避免糾紛和規避風險,積極協調各種資源優勢,確保海外工程順利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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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DavidH.Holt,KarenW.Wigginton.跨國管理[M].王曉龍,史銳,譯.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
一、我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合作方式
(一)外包類
外包類PPP項目通常都是由政府投資,私人部門在其中承包一個或者多個項目,通過這種方式來完成對社會基礎設施的建設,或者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并且是由政府來承擔相應的費用。由于是政府主要出資建設這類外包PPP項目,因此私人部門承擔的風險并不大。
(二)特許經營類
特許經營類PPP項目需要私人投資,其具體投資模式是可以全部投資,也可以部分投資,同時風險主要是由公共部門承擔,雙方以協議的方式來明確收益的歸屬和分配。這種方式下,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之間必須建立良好的溝通,均衡利潤和公益屬性間的關系,公共部門不得不向特許經營部門收繳部分的收益作為補償,這也從側面說明其基礎仍是當局的管理程度。政府公共部門和私有部門之間通過這種協議的方式,將雙方所擁有的優勢發揮出來,在資源得到整合的條件下,實現成本的節約,并且還能夠更好的實現對公共服務的管理,提升公共服務的管理水平。項目的剩余資產都是由公共部門進行管理,因而通常在使用權和所有權方面存在一個轉移的程序,也就是合同到期時私人會將這些權利轉移給當局相關機構。
其中,有代表性的項目如曼谷的地下藍線項目,項目總長為20千米,其中基礎設施建設部分主要由政府負責完成,社會投資者一般需負責采購列車和電氣設備,同時需承擔其運營及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一般情況下,基礎設施建設公司都是由政府控股為主,其主要負責的土建工程、信號系統等項目。運營公司則是由私人的投資者來進行注資,通常都是負責地鐵的運營與維護工作,同時與基建公司形成有效的溝通機制,從而完成車輛和設備方面的投融資。
(三)私有化類
私有化類PPP項目,其投資和所產生的收益一般均歸私人私有部門,同時在所有權方面也是歸私人所有,并且公共部門不能夠對項目進行追索,這也說明這種私有化的項目,私人承擔的風險也相應更高,而政府只起監督的作用。如澳大利亞于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在公共交通建設中采取PPP模式,投資者成立某專門公司SPV與當局對項目融資、建設和運營制定合同條款是其通常模式。澳大利亞當局為促進經濟增長和提升效率,在推廣PPP模式時逐漸增加私人項目參與程度。
二、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發展的前景
(一)利用法律手段規范當事人的行為
利用法律手段規范當事人的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利益。通過法律制度來規范政府、企業和公共行為,使政府、企業和機構通過投資或法律來約束自己。如“皇家公園快車集團法”運營地鐵線運行制定詳細規定,包括服務水平、企業監督報告、檢查手續、就業資格等,規范人員和組織的行為,維護自身利益。
(二)通過法律管理促進實現公正的目標
最初,許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管理是隨機和盲目的,導致不能實現公平公正。隨著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越來越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管理逐步依托全社會集體合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建設運行管理也有專門的法律法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法律管理可以做到公平的原則正義表達。事實上,現達國家和地區高度重視法治,確保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公平合理投資管理。
(三)完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法律法規體系
中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在城市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中國制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法律法規,如軌道交通法,軌道交通投資,建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綜合法制,全面提高法律管理水平,確保各方的利益,維護公平。必須有法定的規劃,城市相關部門做好規劃,然后進入城市整體規劃,完善法律基本條件,避免不當規劃和浪費資源。
(四)完善中國建設有關制度建設法律法規
要繼續完善中國項目建設有關制度建設法律法規,促進和加快立法步伐,依托系統、國際化的管理理念,促進這一領域的法制建設),促進城市和諧發展。有關部門應通過制定法律法規體系,包括地鐵工程、市政公用事業建設和經營各方責任、義務、風險和收入分配等問題明確界定。特別是公共事業在公私合作、特許經營等公用事業模式中,包括規劃設計、投融資、招投標、施工、經營管理和設備維修等方面法律責任和義務應盡可能多。通過制定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可以確保市政公用事業投融資得到法律保障,投資融資過程中的各種糾紛可以公平有效地解決。
關鍵詞:構建;建筑;監督管理體系;意義;障礙
中圖分類號:TS958文獻標識碼: A
引言:一直以來,安全問題不僅是建設工程中面臨的最大挑戰,同時還是影響建筑使用壽命的罪魁禍首。并且建設工程監督安全管理體系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提高建設工程的整體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因此建設工程單位必須要加強對構建工程監督安全管理體系的重視,并制定完善的構建措施,才能將監督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到實際應用中,從而最大限度的發揮監督安全管理體系的目的和意義。但是,構建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體系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程項目,所以必須要詳細的了解構建將建設工程監督安全管理體系的障礙,并制定切實可行的應對措施,才能為建設工程的又好又快發展奠定基礎。
一、構建建設工程監督安全管理體系的意義
安全生產是促進國家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的重要措施。近年來,由于建設工程的發展速度逐漸加快,且影響建筑質量安全的因素非常多,所以造成建設工程的整體質量受到了嚴重的威脅。而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體系是針對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建立的管理體系,所以對提高建設工程的施工水平和施工效率起到了一定的監督和約束作用,從而有效地降低了建設工程的安全隱患[1]。此外,由于監督安全管理體系是建立在科學、嚴謹、規范的基礎上的,同時還受到法律法規的保護,所以建設工程監督安全管理體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規范建設工程的施工秩序。所以說構建建設工程監督安全管理體系,對我國建設工程的可持續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同時還對提高我國建筑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促進作用。
二、構建建設工程監督安全管理體系的障礙
(一)、建筑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
目前,我國的建筑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配套法律法規體系存在不完善、不健全等局限性,且相關法律條款比較抽象,所以操作性相對較弱。并且大多數法律法規的時間過久,因此許多條款已經無法滿足現代建設工程的施工要求,從而導致建筑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基本處于“名存實亡”的現狀[2]。但是由于建設工程監督安全管理體系,是建立在建筑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基礎上的,因此一旦建筑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現不完善,就會直接影響建設工程監督安全管理體系的構建。另外現行的建筑安全生產技術標準缺乏科學性和專業性,且《建筑法》中對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等內容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使得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各部門之間的職能重疊嚴重,不僅影響工程進度還造成了大量的資金損失。
(二)、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體制不健全
目前,我國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體制還沒有完全普及,部分偏遠地區和城市還沒有設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監督執法人員,從而導致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制沒有完全落實到實際應用中。并且大多數建筑單位對建筑安全技術的法規和標準缺乏正確的認識和重視,從而使得建筑安全監督管理無法正常的執行。且很多地方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掌握的實權過小,所以,很難發揮監督職能。并且由于缺乏完善的人才引進措施和專業的人才培訓機制,導致監督安全管理部門普遍存在管理人員數量不足,質量低下的現象。且沒有專業的安全監測設備,致使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在日常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處于相對落后的發展現狀,從而嚴重制約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體系的構建。
(三)、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方式落后
先進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方式是構建建筑監督安全管理體系的前提,因為科學的建筑監督安全管理方式,可以為建筑監督安全管理體系的構建提供實踐基礎,因此落后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方式,嚴重阻礙了建筑監督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并且造成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方式落后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監測設備落后、監督管理技術落后、監督實踐能力和執行能力薄弱等原因造成的。并且由于監督管理的理論不健全,以及資金不到位導致監督管理人員缺乏創新意識,且對新鮮事物的接受能力較弱,依然沿用傳統保守的管理理念,使得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方式無法適應現代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要求[3]。
三、建立健全建設工程監督安全管理體系的對策
(一)、完善建筑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
完善的建筑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必須要融入標準化、體系化的法律法規框架,才能更好地適應建設工程監督管理的要求。要想構建健全的建設工程監督安全管理體系,就必須要將完善建筑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作為重中之重,才能為建設工程監督安全管理體系的構建提供法律保障。因此,必須要將監督管理體系與行政管理獨立開來,才能避免行政管理過多的進行干預,同時,還要與時俱進的對建筑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進行更新,并在原基礎上進行完善和創新,才能有效地靖江建筑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到建筑監督安全管理體系中,才能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奠定基礎。
(二)、強化建筑單位(企業)監督管理機制
建筑單位(企業)是安全工作的主體,因此只有加強建筑單位建立健全的監督管理機制,才能從根本上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的順利展開,從而為建設工程監督安全管理體系的構建創造條件。所以要想強化建筑單位的監督管理機制,就必須要合理的分配安全監督任務,并承擔相應的安全監督責任,才能最大限度的發揮建筑管理的實際價值。并且監督管理機制是構成檢制度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因此必須要加強對監督管理重視,并積極的發揮監督管理的科學性、規范性價值,才能擴大監督管理機制的影響力,從而使得監督管理深入人心[4]。
(三)、優化監督管理隊伍素質,提高監督管理力度
監督管理制度是監督管理人員制定的,監督管理措施也是監督管理人員實施的,因此必須要保障監督管理隊伍的質量,才能提高監督管理決策的準確性。所以必須要將監督管理人員進行分層管理,并加強管理人員正確的認識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此外還要定期組織管理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知識的培訓,從而有效地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精神面貌和專業素養。同時還要建立考核機制,便于更好地幫助管理人員正確的認識自身的不足之處,從而養成自我學習、自我監督、自我約束能力。最后還要建立嚴格的人才選拔招聘程序,并擴大人才引進渠道和選拔門檻,才能進一步提高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力度。
結語:綜上所述,建設工程監督安全管理體系的構建依然存在許多問題,并且由于建筑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所以必須要強化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才能促進社會和諧,才能有效地減少建筑安全隱患,從而為我國建筑行業的又好又快發展創造條件。總的來說,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體系的構建,必須要正視目前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制定切實可行的解決對策,才能為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體系的開拓全新的發展空間,才能為促進我國建筑行業走的更高、更遠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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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我國消防法制建設取得較大成就。2009年我國頒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國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同時地方上相應的消防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形成和完善,己逐漸形成以技術規范為輔的標準消防法律法規。目前,我國現行消防法律法規也己形成完善體系,同時在消防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然而,目前我國消防部門在執法理念和執法方式方面仍然受到傳統執法理念和方式的影響。同時,我國在制定消防法的過程中,借鑒了許多西方發達國家消防法律法規標準,使得一些消防法律法規不適合消防環境,導致我國消防法律法規存在一定缺陷,影響我國消防機構建設和消防工作開展。對此,需要對現行的消防法律法規進行不斷完善,確保消防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
2消防法制建設與消防監督存在問題
2. 1消防監督存在漏管現象
我國現行的《消防法》規定公安派出所也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工作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同時在公安部令第120號[2012]《消防監督檢查規定》中也明確做出了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規定。然而目前大多數派出所的工作重心仍然放在社區治安和處理一般刑事案件,也正是由于這種思想誤區,使得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監督方面存在警力不足、不熟悉消防監督業務以及缺乏完善的考核機制等問題,從而使得消防監督存在漏管現象。當前很多地方政府將經濟建設做為工作重點,使得政府有關部門在消防安全方面責任意識不強,導致存在一些為了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而無視消防法律法規,產生大量安全隱患現象[}z}。同時,一些單位在進行火災隱患整改過程中,通過各種理由拖延整改或是采取虛假方法欺騙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為火災的發生埋下安全隱患,直接威肋、人們生命財產安全。
2. 2消防監督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我國消防監督人員相對較少,一個普通大隊僅配備了2 ~3名消防監督員,這些消防監督人員需要處理日常消防監督工作和專項行動,同時也需要進行大量報表、報告以及數據資料的上報和錄入各類系統工作,工作量相對較大。然而,目前這些消防監督人員來自正規公安或消防院校畢業的人員相對較少,加上一些主客觀因素的影響,使得一些消防監督人員缺乏再學習的條件和機會,難以適應新形勢下的消防監督工作,使得其在消防監督工作中存在工作標準低、要求不嚴以及以罰代改現象監督不力和執法不到位現象,導致消防監督不力和執法不到位。同時,一些地區消防監督人員還存在不穩定和流動性大等問題,一些具備豐富工作經驗、消防監督執法業務精通的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在任職兩三年便被更換、調離,直接影響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2. 3消防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完善
我國現行的《消防法》在以往基礎上進行較大改進,同時也進行《消防法》相關配套規章的修訂,然而目前消防法律法規仍然需要進一步完善。隨著我國社會的快速發展,一些消防法規滯后于社會發展,無法適應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同時消防法律法規中的一些技術規范己無法適應新材料、新工藝以及新技術的發展和應用要求。目前,我國也研究很多消防材料和設備,然而現行的消防法律法規缺乏相應條款對其進行規范,使得研發的消防材料和設備難以得到大面積推廣使用。行為和后果兩種模式是法律規范的主要模式,其中行為模式是及時對人們行為的有效規定,后果模式則是對人們相關行為后果的處理。在確定法律規范時,必須明確行為模式與后果模式的關系,同時按照一定邏輯關系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然而。目前我國現行消防法律法規中存在行為與管理模式不統一現象,甚至存在缺乏其中之一現象。如現行《消防法》規定,只有經過了消防審核合格的工程,建設行政部門才可以發放施工許可證。然而,實際中的施工許可證的發放,不需要負相關法律責任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本沒有經過消防機構的審核便發放了,直接阻礙了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3當前消防法規建設與消防監督改進措施
3. 1完善消防法律法規
完善消防法律法規是依法治火和開展消防監督工作的基礎保障,因此,應當在確保消防法律法規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基礎上,不斷完善消防法律規范。立法部門應當針對當前消防工作的形式、特點以及消防法律法規中的空白,不斷創新和完善相關消防法律法規,有效解決職責規定不明確、前置條件過多等問題。同時針對消防建設中出現的新材料、工藝以及技術,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范。相關部門應當制定并出臺與消防法律法規配套的法律解釋,不斷增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有效指導消防實踐。
3. 2加大消防監督力度
目前,實際消防工作中存在著火災隱患整改難度大、消防處罰執行難等問題,導致消防工作中這些難題的原因很大程度上來自消防監督不力,因此,應當加大消防監督力度。一方面,應當構建高素質的消防監督隊伍,不斷提升基層消防監督水平,同時規范消防監督管理,在進行消防監督執法過程中,嚴格按照現行的《消防法》要求,加大火災隱患查處和整改力度,確保依法治火、依法監督等消防工作的順利開展。
3. 3打造高素質消防監督隊伍
為了確保消防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應當著力打造高素質消防監督隊伍。目前,我國很多消防監督執法人員來自部隊,具有較高的滅火救援和滅火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業務水平,然而消防監督管理人員的消防監督執法工作整體水平及知識儲備仍然有待進一步提升。消防監督執法人員應當加強學習《消防法》,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技術上平。同時,相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不斷轉變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理念,優化消防監督執法人員消防相關專業知識結構,提高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的監督執法能力,確保消防監督工作更加專業化、制度化以及范時,必須明確行為模式與后果模式的關系,同時按照一定邏輯關系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然而。目前我國現行消防法律法規中存在行為與管理模式不統一現象,甚至存在缺乏其中之一現象。如現行《消防法》規定,只有經過了消防審核合格的工程,建設行政部門才可以發放施工許可證。然而,實際中的施工許可證的發放,不需要負相關法律責任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本沒有經過消防機構的審核便發放了,直接阻礙了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摘 要 由于歷史和文化等原因,使中國的建筑業法律與菲迪克(FIDIC)合同條款的規定有所不同,本文就其之間的差異和解決措施提出了一些有意義的見解,希望能在這一問題上有所貢獻。
關鍵詞 建筑業法律 差異 見解
菲迪克(FIDIC)原是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的名稱,是其法文名稱(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Conseils)首字母的縮寫①。究其本義是指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這一獨立的國際組織。簡言之,FIDIC是集工業發達國家土木建筑業上百年的經驗,把工程技術、法律、經濟和管理等有機結合起來的一個合同條件,有人甚至將其稱之為國際承包工程的“圣經”。
一、FIDIC合同條款與中國建筑業法律的沖突
FIDIC合同條款雖然歷經40多年的不斷完善,但由于種種原因,FIDIC合同文本目前在中國大陸的適用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是在法律機制方面同我國現有的法律內容也存在一定的差異。具體來說:
首先,兩者的法律基礎不同。FIDIC最早是在相對完善的市場經濟環境下產生的,從誕生之初就繼承了以英美為代表的英美普通法系的特點。但是適用于判例法的FIDIC合同條款在法律基礎上是有別于國內的以大陸法體系為基礎的條文法的適用環境的,因此,國內的建筑企業在應用FIDIC合同條款上要予以重視。
其次,兩者對監理規定的不同。在FIDIC合同條款中對于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有著明確的規定,規定了監理工程師享有較為廣泛的全面地對合同進行監督、控制和管理的權力(包括質量否定權、計量確認權和支付簽認權)。而我國的建筑法在對監理的職權的規定上則作了較大的限制,即由業主及其人員直接參與合同管理,行使合同批準、同意和決定權或監理單位行使這些權力時應當同業主協商并經其同意。因此,監理單位的監理工作會常常受到業主的限制和干預。
再次,兩者對爭端解決的規定不同。在解決爭端問題上,FIDIC合同文本同國內的建設工程合同文本也有很大的不同,其中最明顯之處在于:“FIDIC合同要求雙方發生爭端后,必須先提交工程師予以解決,而在國內的合同文本中規定雙方發生爭端后,可以提交合同監理單位予以解決②。”當然從形式上看,兩種解決方式表述雖然只有“必須”和“可以”的差別,但在實踐中,前者規定了工程師的預決是必經程序,而后者把合同監理單位的預決規定為選擇性程序。事實上,在具體的工程承包過程中,由工程師來對合同爭端進行調解則是一種較為經濟的手段,因為工程師對雙方在工程中的合同行為都有較為清楚地了解,也就能較為公正合理地解決問題。
二、沖突產生的原因與解決途徑
盡管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適時地頒布了很多新的建筑法規,有效地規范了建筑行業的各種行為,但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現有的建筑業法律法規體系更是暴露出許多不足,具體來說:
一是,高層次的建筑法規數量太少,建筑領域某些方面的立法還是空白,如目前為全社會關注的建筑產品質量,至今尚無統一法規可依。國家在1993年頒布了《產品質量法》,對于提高我國的產品質量起到了很大作用。但由于建筑產品生產和使用中的特殊性,《產品質量法》又規定,建設工程不適應本法,因此,建筑產品質量的規范在國家立法上至今仍是一大空白。
二是,在我國現有的建筑法規中,一大部分法規、制度過于陳舊,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等都是1983年制定的,已大大滯后于當前改革與發展的形勢;另外,規章以下的低層次的規范性文件數量龐雜,法律效力不夠,其中多是部門規章或地方性法規、規章,且彼此之間多有矛盾之處,這對規范和解決建筑行業中存在的問題極為不利。
三是,在我國現有的建筑業法規中對市場準入方面的審批制度(或變相的審批制度,如不規范的核準制)嚴重違反了GATS的市場準入、禁止數量限制、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和透明度規則,而這也導致與這些制度配套的法規也就無法與國際接軌從而產生沖突③。
因此,加強建筑法律法規建設,建立并完善建筑法規體系,才是落實FIDIC合同條件的重要保證。具體來說,(1)要加快已有的法律法規的完善工作。一些出臺較早的建筑業的法律法規,由于社會經濟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已不能完全適應市場需要;有的規定不符合WTO規則和我國的對外承諾等等問題,亟待完善、調整和修訂。(2)要加快新的法律法規制度的建設。由于建筑行業市場化步伐加快,以及行業本身的管理、技術、企業經營方式等出現了許多新的變化,適時出臺針對性較強的專門法規也已經成為規范市場的重要命題了。(3)要加快建筑業法律法規配套制度的建設。從目前已經出臺的幾部與建筑業直接相關的國家法律來看,很多規定都存在“原則”有余,而針對性、操作性不強的問題。因此,由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出臺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也已經迫在眉睫了。比如《建筑法》以及仍需進一步做出更加完整解釋的《合同法》第286條等等。
總之,隨著我國建筑業的快速發展,我們應根據加入WTO后我國建筑市場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新要求,結合以前實踐中的經驗教訓,培養懂工程管理、經濟、技術的司法人員,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場法規體系及嚴格的執法監督體系,依法規范建筑市場。構建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完善的法律體系是FIDIC合同條款得以落實的根本保證。
注釋:
①解洪,曾玉成.菲迪克條款在中國的應用.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76.
【關鍵詞】電力工程項目;招標;風險控制;策略
1引言
電力工程項目招標作為項目實施前期重要的組成部分,其招標過程與招標結果對于項目的整體造價及質量有著重要的作用,也直接影響到項目的實施進度。事實上,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招標活動受各類因素的影響,形成一定的風險,而電力工程項目招標的過程往往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其存在的風險種類較多,一般情況下,招標的主要環節包括前期準備、招標過程及定標履約三個部分。其中,各個環節都有自身相應的特點,其中存在的招標風險差異也較大。倘若在招標前期未能做好相關的風險控制,不僅會對于項目的安全造成一定影響,還有可能會對整個項目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近而增加項目的造價成本。因此,在項目招標前期,必須要做好相關風險控制。
2電力工程項目招標特點及原則
從整體來說,電力工程項目工程具有自身相應的特點:①所處的地理位置相對偏僻,其運輸線路的選擇往往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尤其是輸電線路工程,其路徑和運輸地形都要求較高。②專業技術要求標準也較高,往往涉及到電力知識的不同方面,因此需要相關單位及人員的配合。③在造價及預算方面,一般具有較為突出的專業特點。因此電力工程項目的招標過程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才能夠確保招投標過程的有序性和科學性。2.1公開、公平性原則電力工程項目屬于社會基礎設施,涉及的相關單位也較多,其招標的結果將對于社會民生、企業及相關單位的經濟利益都產生直接影響,因此,在招標過程中,各個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公開、公平性原則,招標人應對于招標涉及的信息及程序進行公開,對于投標人也應當做到一視同仁,都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和排斥投標人,從而確保招標市場的有序性。2.2規范性原則招投標的各個環節、個人和單位都應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和規范,才能確保招標過程的順利進行。因此,電力工程項目招標工作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招投標雙方均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在實際招標過程中,招標人應當主動邀請監管單位進行有效監督。2.3擇優選取原則擇優錄取是招標人進行招標活動的主要目標,因此在實際招標過程中,往往遵循此項原則進行招標對象的選擇,從而選出最佳投標者,這樣不僅能夠較好的確保電力工程項目的質量,還能夠合理控制成本,幫助實現效益最大化的目標。
3電力工程招標前存在風險分析
3.1需求計劃及招標程序風險需求計劃的準確性對電力工程項目的招標結果而言是至關重要的,倘若需求計劃不準確,將存在極大的招標風險,如漏報和重復申報需求計劃,都會影響整個項目的實施進度和招標成本的增加。此外,招標結果的公平性需要相關法律法規作為基礎,而招標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是招標前風險控制的重要內容之一。一旦招標程序中違背法律法規,將會影響中標結果,延長項目的招標時間,耽誤整個項目的實施進度。3.2合同風險在招標結果公布后,中標人需根據相關規定與招標人簽訂合同。而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由于電力工程項目本身具有復雜性,專業性極強的特點,如果在需求計劃及招標程序的環節中沒有做好風險管控,招標人有可能無法真正識別供應商的真實履約能力,合同雙方往往容易造成各類爭議,從而引發履約風險,給電網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同時,不合格供應商還會對電力工程項目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相關單位和個人甚至也要承擔一定的招標責任。3.3招標文件編制中的風險招標文件是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前提和參加投標的依據、是評標的重要依據、是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基礎,招標文件在整個采購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是指導性、綱領性文件。編制招標文件是一項十分重要而又非常煩瑣的工作,如果招標文件編制不準確,會使投標人在編制投標文件時提出大量的需澄清問題,從而增加招標人在澄清答疑和評標環節的工作量,甚至會造成整個招標時間的延長和流標或重新招標,最終影響整個招標任務完成的時間。
4電力工程項目招標前風險控制策略
4.1規范招標程序在電力工程項目招標中,針對招標前期存在的風險,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及法律法規進行控制欲管理。在進行招標前,應當將項目各項審批工作落實到實處,并針對資金落實狀況進行準確核實。為解決需求計劃的不確定性,防止發生漏報和重復申報,應當建立健全的需求計劃管理、審批系統,以保證需求計劃的準確性,做好招標需求計劃的標準化、流程化、規范化管理。此外,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招標程序進行相關規范,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對于存在于項目招投標程序與法律法規要求的規范性不相符的問題,進行及時的解決。4.2防止供應商提供虛假信息為防范供應商提供虛假信息,避免企業利益受到損害,應當設法解決采購人無法識別供應商的虛假信息等問題。因此,應當建立完善相關評價信息庫-供應商管理系統,并定期更新供應商資信評價結果,做到風險的預防控制。在作好潛在供應商的資信評價工作的基礎上,縮短評標時間,節約招標成本。4.3招標文件的編寫應當嚴謹、準確在招標文件內容的編寫方面,應當盡可能避免出現歧義或者疏漏,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專家和專業人員對招標文件的內容進行審核,另外,還可建立起招標文件編制自動生成系統,從需求計劃中自動采集相關信息,從而確保文件的編制嚴謹、準確。
5結束語
綜上所述,電力工程項目招標前存在著多種復雜風險,而加強招標前風險的程序及風險控制,是促使招標流程更加完善化、規范化的重要方式。因此,相關單位及部門應當不斷總結經驗,針對招標存在的各類風險進行有效識別,從而具有針對性的采取高效的管控措施,進而確保電力工程項目的整體質量。
參考文獻
[1]淺談招標的前期策劃與風控管理[J].大眾科技,2015(01).
[關鍵詞]:綜合 交通運輸 法律法規 體系 模式 構建
綜合運輸體系不只是五種運輸方式的簡單總和,更突出各種運輸方式的協作配合,有機結合,連接貫通,達到運輸發展的協調和運輸管理的協同。原交通部撤銷、鐵道部并入,新成立交通\輸部后,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加強交通運輸法治建設,大部門體制改革中綜合交通運輸法律法規體系構建成為體制建設重要方面。
一、法律法規體系模式的構建應遵循的原則
原有《民用航空法》、《鐵路法》、《公路法》、《海商法》、《港口法》、《郵政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經實施多年,已經形成較為成熟的管理模式,加上各種運輸方式有著自身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其管理依據的變更面臨一些阻力,銜接還需要一段準備期和實驗期。符合我國的國情需要,就必須對現行的交通運輸法律法規進行改革與完善,建立起一套完整、高效的法律法規模式來規范綜合交通運輸業的發展,推動我國經濟的進步。但是構建體系也要避免盲目性,需要有統一的原則、標準和目的:
1、交通執法體制要規范化
我國的交通運輸范圍很廣,包括水路、陸路、鐵路、航空等等交通形式,而各個交通部門的法律體系也不盡相同,如果要進行綜合體系的構建,就要在此基礎之上進行統一,制定一個統一的標準,將水、陸、空等等運輸模式相結合,把所有的問題集中起來共同解決,達到交通執法體系的規范化管理。
2、交通法律體系要
雖然為了更好的管理,需要建立一套新型的、統一而規范化的法律法規體系來進行治理,但也要根據其各個交通類型的特點,允許,在大法律法規的基礎之上,制定出各自內部的法律注意事項,比如說可以根據其交通特點對路線、對象、空間等等情況進行不同運輸法的類型劃分,既要考慮到法律法規的一致性,更要考慮到它的可行性,達到管理效率的最大化,為廣大人民的出行安全與方便負責,為我國經濟建設的發展服務。
3、加強執法隊伍的統一性
不管何種類型的交通運輸,其執法人員的職責是一致的,所以在綜合交通運輸法律法規體系的構建中一定要特別規定出執法者的義務范圍及崗位職責,必須要做到文明執勤、嚴格執法、廉潔高效、公正公開,防止任何內耗現象的出現,也避免各種多頭指揮、多級領導、胡亂執法的狀況發生,一定要集中行政執法權,清理整頓執法隊伍,達到執法力量的最大合力,為道路運輸的安全性、穩定性及高效性負責,為廣大人民的財產及生命安全負責。
二、創建的方法及策略
1、盡快形成完備的綜合交通運輸法規體系。
加快推動重點領域立法進程,法定權限內鼓勵地方積極探索,填補法律空白。加強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建立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理順立法工作體制,健全部與地方的立法溝通協調工作機制,健全立法項目的征集、起草、論證、協調、審議工作機制。
2、盡快形成高效的交通運輸法治實施體系。
切實做好簡政放權工作。加快制定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全面依法履行政府部門職能,把合法性審查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穩步推進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改革,切實解決多頭執法等群眾反映突出的問題。
3、盡快形成嚴密的交通運輸法治監督體系。全面推進政務公開,重點做好信息公開。加強權力監督制約和責任追究,研究建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督查制度,重點落實好行政執法責任制。有效暢通權利救濟渠道,依法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4、加快形成有力的交通運輸法治保障體系。
強化法治隊伍建設和經費保障,加強法制機構建設,探索建立執法人員職級制度,嚴格執法證件管理,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強化“三基三化”對依法行政的保障,加大資金投入力度。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要以“四個全面”總體戰略布局為統領,著力形成完備的綜合交通運輸法規體系、高效的交通運輸法治實施體系、有力的交通運輸法治保障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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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建筑工程;墊資;風險與防范
Abstrac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tract Law” the 269th stipulation: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is the contractor for construction, the developer pays the price of the contract. " Therefo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contract legislation original intention, the employer’s obligation is responsible for project development, financial support, material supply. With the domestic construction market competition intensifies, belt endowment contracts to already became the key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can obtain project. So we need to face up to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of mat endowment phenomenon from different angles, and put forward the preventive underwritten risk strategy.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fund; risk and Prevention
中圖分類號:C42文獻標識碼:A
一、墊資的法律風險
所謂墊資的法律風險是指實踐中的墊資行為是否會被法律所禁止。根據1996年建設部等有關部委發出的《關于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嚴格禁止建筑企業在施工過程中為發包方墊資。圍繞建設部等部委的《通知》,很多業內人士和法律專家、學者提出了質疑,因為從法律的基本理論上看,建筑工程中施工單位墊資的行為,并沒有違反任何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該《通知》的答復,建設部等部委的《通知》不屬于法律法規,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不能依照該通知做出“墊資無效”的判決。所以該通知給實踐中墊資行為帶來的法律風險,在司法實踐中已經解決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在該最新的司法解釋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承認了現實中廣泛存在的承包方墊資行為,并且對于人民法院在審理建筑企業在建設工程中墊資的案件,做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總結上述國家對于建設工程中承包方墊資的態度,其實是有一個潛在的基本理論和發展脈絡的。筆者認為最基本的理論還是《合同法》的關于“契約自由”的規定,也即是國家對于普通的民事行為,主張由當事人對自己的行為具體規定,并且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當事人要對自己的決定和行為承擔相應的后果和責任。
根據不同的歷史環境和條件,國家還可能會通過不同的形式,對于實踐中比較過分的墊資行為加以規制。但是現在可以肯定地說,建設工程中施工企業的墊資行為的法律風險已經不存在了。
二、墊資的實際運作風險與防范
雖然建設工程中施工企業的墊資行為的法律風險已經解決了,但是在實踐中,各家企業的具體墊資行為是各不相同的。
1、“硬墊”屬于違法行為及其防范
所謂硬墊行為是指施工企業通過企業間資金借貸的方式,直接把資金借給發包方,這其實是一種企業間的資金拆借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對于企業間資金借貸的態度是絕對否定的,企業借貸行為是違反國家金融法規的,即使借貸雙方簽訂了資金借貸合同,也是不受法律的保護的。相反,這種借貸行為產生的利息會被依法沒收,并且對于借貸雙方還要從企業行政管理體系進行處罰。
對于建筑企業把資金直接交給發包方的行為,筆者建議可以采取“迂回”的方式,比如“建設保證金”或是“項目投標保證金”等形式,這些形式的資金轉移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而且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對于這些保證金數量的上限作出明確的規定,所以就給建筑企業轉移資金提供了一定的空間。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切忌違反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所以必須要首先存在真實的建設合同或者是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否則就成了不存在真實的法律基礎事實,雙方直接是為了轉移資金的行為了。
2、“軟墊”的風險及防范
所謂軟墊就是指采取不直接違反法律的方式,最終可以達到施工企業墊資的目的,主要的方式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標的保證金、建筑合同的保證金等,這些墊資方式的總體特征就是,在不直接違反企業之間借貸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確實達到了施工單位墊資施工的目的。
采取軟墊的方式對于發包方是沒有太大風險的,但是對于承包方卻存在著多重風險,因為這種墊資施工的行為,最本質的法律關系就是資金的現實轉移,在實踐操作中,資金一旦從己方轉移出去后,其面臨的回收風險是非常大的,這要考慮對方的償還能力、金融環境的波動、國家政策的變動等因素。
首先在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建筑施工合同中,因為發包方占據著優勢地位,所以承包方往往會放棄一些應得的權利,以換來在承包競爭中的優勢。按照《合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施工單位如果因為發包方拖欠施工款,則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對發包方財產權利的優先受償權,因此有的發包方就會要求前來承包的企業,在簽訂建筑施工合同時明確放棄承包方的優先權,筆者建議承包方切不可采納這種“霸王”條款,因為這就會使承包方的權利失去最有效的維護途徑。
其次有的發包方與承包方在簽訂建筑施工合同時,會采取簽訂兩份合同的方式,其中一份完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是在另外的一份合同中,發包方就會要求施工單位放棄一部分應得的權利,或是另外的一些違反法律法規的事項。有的承包單位可能只看到前面那份“陽合同”,認為自己的行為和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殊不知在“陰合同”中,承包方的權利已經被剝奪了,而且還有可能會觸及法律法規的禁止性的規定,所以施工單位不應采取這種“陰陽合同”的方式,應當把所有問題在同樣合法有效的合同中,做出統一規定。
再次承包方的權利維護主要是后置的,一般情況下,承包方往往會在施工過程中或施工完畢后,才發現發包方拖欠自己的工程款已經難以有效償還了。這種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施工單位在民事訴訟勝訴后,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還有自己承建的建筑工程項目。但是按照《拍賣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些種類的標的物是不可以拍賣的,如國家財產、軍事設施等,如果施工單位在最初考察發包方的還款資質時,把這些財產納入將來可供拍賣的范圍內,那就會使施工單位的求償權落空,從而失去權力救濟的有效途徑。
三、施工企業墊資風險的防范策略
1、要對建設單位資信特別是首度合作的建設單位進行嚴格的資信調查,包括開發項目的真實性和建設單位的注冊情況、項目資金的來源以及到位情況、既往經營業績、履約能力以及社會信譽等各方面情況的調查。
2、爭取在合同條款中約定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保證,這個條款雖然在目前條件下還比較難以爭取,但是并非不可能,而一但爭取到該條款對施工企業墊資款的回收是極其有利的。
3、施工企業必須要加強合同控制和簽證管理工作。從合同的層面上把自己的權利規定充分,并且通過鑒證合同,保證合同的法律效力。
4、按照國際慣例深化中間結算,不放松竣工結算。建筑產品的結算周期很長,造價的爭議常導致拖欠款債權不落實,使施工企業訴訟無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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