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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主要是對柳林縣新型社會養老保險自實施開展以來所取得的成就,以及試點在結合當地情況所出臺和制定的具體辦法,進行了總結和闡述。
關鍵詞 新農保 試點成效 試點做法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是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事業。具體說,它是通過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籌資渠道,建立個人賬戶和基礎養老金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繼取消農業稅、農業直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項重大惠農政策。
一、柳林縣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現狀
(一)試點概述
柳林縣位于山西省中西部邊緣,轄8鎮7鄉,總人口30.12萬,農業人口26.34萬人。2009年,柳林縣農民人均純收入達3415元。到2010年上半年,新農保已在全縣15個鄉(鎮)全部開展。目前,15個鄉鎮中,適齡參保覆蓋率達到80%以上的有6個,達到90%以上的有7個。
從2006年1月起,中國和日本雙方共同在全國選擇了8個縣市區,啟動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試點工作,柳林縣成為全國建立的8個中日合作試點之一。2009年11月11日,經國務院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社部發[2009]140號)批復柳林縣列入首批全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
(二)試點成效
經過幾年的探索,柳林縣新農保取得了多方面的進展和成效:參保人數和基金積累的增長較快,參保覆蓋面擴大迅速,成果顯著。
1.參保人數增長較快。柳林縣2006年累計參保人數為11391人,新增人數為1629,增長幅度為14%;2007年累計參保人數為20991人,新增人數為9600人,增長幅度為84%;2008年累計參保人數為15548人,新增參保人數為1015人,增長幅度為4.8%。2009-2010上半年累計參保人數達到141000人,增長幅度為800%。
2.覆蓋面擴大迅速。2006年參保人數占全縣適齡應參保人數的僅為8%;2009只達到10%。自新農保開展以來,2010年4月底,全縣已有8萬余名適齡人員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率達到60%以上。6月底,適齡參保覆蓋面達90%以上。全縣27萬農民中應參保人15萬多人,已經參保人為14.1萬人。
3.基金積累增長較快。2006年基金積累額為280萬元;2007年基金積累額為446.61萬元,基金增長164.61萬元;2008年基金積累額為490.2萬元,基金增長43.59萬元;2010年基金積累額為1415.22萬元,其中縣政府財政補貼1030萬元,農民個人繳費額達到1147.5萬元。
4.享受情況。目前,全縣符合領取條件的60周歲以上農村老人從2009年12月份開始全部領上了每月至少65元的基礎養老金。截止4月底,領取人數23678人,累計發放762.28萬元。
二、試點做法
柳林縣結合當地經濟狀況及具體情況,依據每年的財政收入,對補貼的對象、標準、方式,做了明確的規定,對農村的特殊及弱勢群體給予了政策的優惠。并依據經濟能力,分別提高了國家規定的補貼標準。
2006年,縣政府積極實行“以工補農,以財扶農”,撥出200萬元用于農民參保補貼。并要求各鄉鎮財政和有條件的村集體也要拿出一定數額的資金,同步建立農民參保補貼制度。
2007年,縣政府至少安排100萬元用于農民參保補貼。年齡不同,補貼標準也不同;繳費額度不同,補貼也不同。年滿20周歲不滿35周歲的農民,選擇逐年參保繳費者,縣財政按其本人當年所繳保費的10%給予補貼;選擇一次性繳費者,縣財政按其本人所繳保費的15%給予補貼。年滿35周歲不滿50周歲的農民,15%給予補貼(逐年);20%給予補貼(一次性)。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的農民,20%給予補貼(逐年);25%給予補貼(一次性)。60歲以上老人參保者,由縣、鄉、村三級共同承擔,其中縣財政按其本人所繳保費的25%給予補貼。
2008年,縣政府落實補貼100萬元。針對完全失地農民實行個人一次性參保繳費、政府一次性補貼的辦法。具體區別不同年齡段,確定不同的個人繳費最低標準和政府補貼標準。
2009-2010上半年,其中2010年,柳林縣財政共投入1030萬元,專項用于新農保政府補貼。1.在國家財政全額支付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55元/人/月的基礎上,縣財政又配套補貼10元,使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到65元/人/月,今年以來共補貼了336萬元。2.同時還提高了個人繳費補貼標準,即參保人個人繳100元、政府補40元,繳200元補50元,繳300元補55元,繳400元補60元,繳500元及其以上補65元,均高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最低標準。3.對特殊群體的政策傾斜。對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和雙女結扎父母的個人繳費補貼,對應上述各檔次補貼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元標準給予補貼;對適齡參保年齡段的農村重度殘疾人和五保戶,憑有效證件,由縣財政為其代繳最低繳費標準的全部或部分養老保險費,其中為一級殘疾人繳標準為100%,即100元/人年;為二級殘疾人代繳標準為50%,即50元/人年;為五保戶代繳標準為20%,即20元/人年。為重度殘疾人和五保戶代繳的保險費,計入其個人賬戶的個人繳費項下,不沖抵財政補貼;對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的老黨員、出席省級以上勞模、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復員軍人、因公犧牲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對已年滿60周歲且未享受政府代繳保費待遇的一、二級殘疾人和五保老人,憑有效證件,出口補貼增加5元,即月領取基礎養老金標準為70元。對同時具備兩個及多重身份的,最多可享受兩項優惠政策。即月領取基礎養老金最多為75元。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2009年9月1日,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武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這標志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進入了一個普惠制養老保障的新時代。然而,新農保還處于試點階段,需要在實踐中檢驗之后再去普及。因此,本文在充分理解《指導意見》內容的基礎上,提出試點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問題和建議。
2009年9月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確定從2009年10月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2009年試點范圍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后逐步擴大試點,到2020年前基本實現全覆蓋。這一制度是保障9億農民老后生活的基本制度,必須要有長遠考慮和科學計劃。《指導意見》確定的新農保政策是在總結我國20多年農保制度探索的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形成的,它在許多方面創新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但是,新農保的《指導意見》畢竟是一個指導意見,它需要在實踐中檢驗之后再去普及。各地在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的時候,要方向正確、方法合理、手段得當,尤其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堅持新農保的社會保險特征
如圖1所示,新農保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和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基本模式。這是新農保兩大創新之處。它強調了國家對農民老有所養承擔的重要責任,明確了政府資金投人的原則和要求,這是與老農保僅靠農民自我儲蓄積累的最大區別之一。
新農保制度的定位是社會保險,而且試點的基本原則已經明確為“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那么,在制度實施中就要檢驗是否真正做到了這一點。如果現行農保制度實施過程中,偏離了這個方向,違背了這個原則,就要造成很大的改革成本,付出很大的代價,甚至要重蹈老農保的覆轍。
首先,基礎養老金應該無條件發放。這樣才真正做到公共財政均等化,社會保險全覆蓋的目標。盡量取消個人繳費和子女參保等捆綁式條件,否則就要歪曲新農保的真正性質和價值。地方財政的補貼也應該做到均等化,用于激勵機制的部分盡量減少,應保持在所繳保費的10%左右,最多不能超過20%左右,更多用于給全體農民的支出,讓農民能共同享受到本地區經濟發展的成果。通過中央和地方兩級財政,解決地區之間和個人之間的差異。
其次,要體現收人再分配和互助共濟功能。尤其要重視那些收人低的農民。新農保政策關注重點在于老年農民最基本生活的保障。這對于貧困、家庭結構失衡、生活負擔過重的農民最具吸引力。但現實生活的窘迫使他們雖然渴望納人新農保體系卻無力加入。現行農保有偏重有能力繳費群體的傾向。所以,在今后工作中,更注重低收人和沒有能力繳費的那部分群體。
最后,由于新農保的最大創新是引入了財政兜底的基礎養老金,保證了農民基本生存權利,體現了社會保障的普惠性、公平性和基礎性特征。但是由于指導意見規定新農保制度要先在10%的縣試點,造成了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之間的不公平。把本來要體現公平和普惠的制度變成了造成地區差異的制度。所以,這種以公平普惠為原則的制度不應該試點,即使試點也不能時間過長。要盡快實現全覆蓋,避免造成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之間的不公平,使全體國民共享經濟發展的成果。
二、養老基金的管理、運營與監督
新農保的《指導意見》對基金管理和運營沒有具體規定,在監督方面,也強調政府各機關的功能和責任,歸根結底是在基金監督上,自己管自己,自己監督自己。不論怎么管理,怎么監督都跳不出政府的掌控。建議各地在運行中要有一套自己的管理、運營和監督方案,最好是能引用“第三方管理”或“第三方監督”的機制。可以考慮制度統籌在縣級,基金管理一次到位實現省級管理。在省一級統一聘請專家組制定運營計劃,管理監督運營。
另外,個人賬戶資金的保值增值是新農保制度的最大“軟肋”。從表1可以看出,5年中,1年期存款利率平均為2. 74 %,而農村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平均為4. 08 % , 1年期存款利率遠遠跟不上農村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漲的幅度。如果在2004年1月存入100元,按1年期存款利率以復利的形式計算,到2009年1月,實際上已經貶值7. 18%,只剩下92. 82元了。
新農保中的個人賬戶積累額會隨著制度的普及而擴大,基金額度越大,保值增值的壓力就越大。如果不保證保值增值,其虧損部分只有政府財政負擔,或者由農民負擔。但是不論誰來承擔都會減少制度的吸引力,影響制度的可持續性。江蘇省把基金的60%用于投資運營,40%用于風險準備金,其收益率達到了4. 5 %,只有這樣才能基本上達到基金保值。
另外,考慮目前保值增值方法和手段等問題的困難,可以考慮用地方政府的補助金來解決保值增值的問題。老農保中,政府補貼2. 5%的利息。這種做法在制度建立初期可以先引用。隨著制度的成熟,保值增值的問題解決了,地方政府的補貼可以考慮用在更需要的地方。 三、經辦機構能力建設
農保制度從1992年的《基本方案》實施開始,就是社會經辦機構中的弱勢群體。表現為機構不健全、經費不足、人員能力差等大問題。現在開始新農保的試點工作,不久就要普及所有農村地區。它將是我國覆蓋人口最多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需要有一套完整的管理體系和運營機制。由于制度內容不同,農保無法和城保建立同樣的運營體系,所以,農保就要首先在機構建設上,有一套適合農保制度實施的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這樣才能促進制度的普及,實現全覆蓋的目標。
農保制度實行縣級統籌,縣級農保機構能力建設是最重要的。機構能力建設一方面要有硬件建設,另一方面,農保人才培養、普及宣傳、管理信息軟件開發等都要同時加大投人力度。政府應該高度重視并認真解決農村社保管理機構、人員、經費等問題,盡快將人員和工作經費列人同級財政預算。同時,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管理隊伍,尤其要加大人員培訓力度。要加強信息化建設,研制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管理信息系統,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提供技術支撐。鄉和村一級的建設也不能忽視。把每個環節的機構和人才都準備好,才能使制度順利普及,達到全覆蓋的目標。各級政府應該把農村社保機構的人員和經費列人同級財政預算。
四、建立新農保精確的預算辦法和動態調整機制
《指導意見》給出了現階段的繳費標準和給付標準的計算方法。各地在實施過程中,要隨著經濟發展,逐步建立養老金浮動機制。包括保費的浮動和養老金的浮動。如果能用地方財政的補貼來建立本地區基礎養老金調整基金是最好的選擇。
另外,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需要精確的計算,年度財政結算和養老金調整機制都需要專門人才和適當的方法來計算,應該有這樣的人才機制和技術機制來支撐本地區的農保制度運營。新農保制度本身包含許多需要算清楚的賬。現在我們能看到的,并且能夠簡單計算出來的是中央財政只需拿出財政收人的1. 8%左右,就可以在2020年實現基礎養老保險覆蓋全國農民。但這還不僅限于財政的問題,還有如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財政困難地區的財政配套、基層社保人員的缺乏等問題。現在對有關養老保險費用的預算只是一個粗略估算,經濟增長速度、農村人口老齡化進程、補貼標準等任何一方面的變動都可能對測算結果產生很大影響。因此建立新農保精確的預算辦法和動態調整機制顯得尤為重要。
五、建立對新農保試點的評估和監控制度
雖然國家頒布了《指導意見》,可是各地在試點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問題也逐漸顯現。例如,地方政府用于制度運作的經費不足、業務的進一步規范化、人才培養、機構體制的改善等。一個制度的完善就是在一步一步解決這些問題過程中逐步完成的。所以各地要及時調查研究試點情況,并及時對制度進行評價分析,并加以改進。同時也要建立合理有效的監控機制。保證試點順利,盡快普及。
六、新農保制度與其他制度的銜接
新農保制度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又應該是一個具有統一性、協調性和完整性的制度。新農保制度在農村社會保障中的定位、功能明確之后,要與其他制度更好地銜接。比如與五保戶制度、農村低保制度以及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銜接。其中,新農保的基礎養老金與低保制度的銜接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對于領取低保的農村居民,是把他們的基礎養老金疊加在低保金之上呢,還是只能領取其中之一?如果只能領取其中之一,那么,他們應該領取低保還是養老金?針對這一問題的解決對策,各地在制定政策過程中需要慎重。對農村居民來說,領低保比領基礎養老金合適。一方面低保金的平均額比基礎養老金多2元,另一方面,低保戶還可以享受其他待遇,如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臨時救助。而如果放棄低保去領養老金,就會失去各種疊加救助。基礎養老金是政府給農民每個人的基本保障,是普惠和公平。由于基礎養老金的財源和低保金一樣來自稅收,所以,二者沒有本質區別。如果基礎養老金比低保金高,應該停止低保金,而領取基礎養老金。由于現階段我國低保金比基礎養老金高,基礎養老金相對較低,建議不退低保,領取低保金,保證低收人者能得到其他救助。當基礎養老金達到更高額度,能保證最低生活需求,就要讓低保人員強制退保,去享受國家基礎養老金。
另外,新農保與城市養老保險和農民工養老保險的銜接也是要盡快做出決策的。最近《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出臺,并于2010年開始實施,這為農保與其他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提供了可借鑒的方法和經驗,但是,由于農保結構和城保結構存在根本區別,銜接起來要有一定難度,銜接的時候要保證農民的養老保險權益不受到侵害是最需要關注的內容。
總之,整合農村社會保障資源,合理分工各個子項目應承擔的責任和應發揮的作用,是新農保制度實施中不可忽視的一項重要任務。
七、進一步完善新農保制度的建議
【論文摘要】為深層次的研究我國目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的現況,以成都市溫江區為例進行了實地調研,通過多階段抽樣的方法,對溫江區各個年齡段擁有農村戶籍的群眾進行了抽樣并結合定性、定量的統計分析,將單因素分析與多因素復合分析相結合,橫向分析與縱向分析相結合,對收集的信息進行了全面、深層次的分析,反映我國目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實施的現狀,并結合分析結果為進一步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提出相應的建議。
1.調查報告
本調查于2009年2月21日對成都市溫江區新型農村社會醫療保險現狀進行了實地問卷調查。
此次調查通過多階段抽樣的方法,對溫江區各個年齡段擁有農村戶籍的群眾進行了抽樣,抽取樣本總數為100戶。由于采用的是現場登記、現場答疑的回收方法,不僅回收率達到了100 %,確保了調查的質量,還獲取了其他相關信息的第一手資料。
(1)為了更好的研究各年齡段的經濟情況,我們對年齡段與家庭人均月收人兩個變量進行列聯表分析,50歲以上的人群人均月收人主要集中在500元以下,占到調查人數的70 %,收人水平低下,在這個年齡段的人群中,人們基本上沒有工作,平時的日常費用支出主要來自于政府發放的養老金或者是子女的贍養費用。在22一35與35一50的兩個年齡段里,人們的人均月收人水平比較穩定,集中在500到3000元之間,雖然收人差距比較大,但是目前基本的生活水平還是可以通過自己收人得到保障。
(2 )在問題“您對新型社會養老保險的了解程度”的信息回饋中,對“年齡段”、“經濟狀況”與“了解程度”三個變量進行了因果分析與交互表分析,只有10%左右的被調查者對目前實施的新型養老保險制度比較了解,然而,大多數被調查者都反映對對該項制度并不是很了解,了程度僅為一般或者根本就不清楚。對該項制度比較了解的被調查者主要集中在35歲以上的年齡段中,在35歲以下的被調查者中,僅有一人比較了解,大多數人們都不是很清楚。這一方面反映了年輕人對養老保險的關注程度不夠,但同時也折射出目前溫江區對新型養老保險制度的宣傳力度還不夠,人們的了解程度偏低,只有35歲以上必須購買社保的群體對該制度的具體內容才有所了解,政府應該加大宣傳力度,采取更為有效的宣傳方式,且對還未參與社保的人群應特別關注。
(3)在問題“您是否擔心退休后的養老生活”的信息反饋中有71 %的被調查者擔心自己以后的養老生活,這主要集中在低收人者,其中,在“擔心養老生活”的被調查者中有34.3%的位于500元以下的收人水平中,有34.3%的位于500元一1500元的收人水平中。1500元以上收人水平的人們基本上不擔心自己以后的養老生活,因為這部分高收人者主要在22 - 40這個年齡段中,他們有更多的時間與財力采取購買其他商業保險等措施來保障自己以后的晚年生活。
(4)在問題“以您現在各項養老保險金的總和,退休后您覺得生活水平會是怎樣”的信息反饋中,大約一半的被調查者反映目前的養老金金額無法保障自己基本的生活需要。50歲以上的人群中有69%的被調查者反映目前的養老金使自己的保障程度處于中等偏下的狀態,有少數人的生活無法得到保障,而其他年齡段的被調查者大多數覺得處于中等水平。可以看出目前的養老金金額對于患有較多疾病的老年人還是有點緊張,保障不夠,這為我們以后的改革起到了導向性作用,可以設置合理的機制,不同年齡段的社保金額區別對待,體現相對公平。
(5)在問題“您覺得退休后每月需要多少養老金才能維持基本生活需要”的信息反饋中,有41%的被調查者認為按照目前的消費水平,每月400一600的養老金才可以基本保障其生活需要,26%的被調查者認為600 - 800元比較合適,29%的被調查者認為800元以上比較合適。如果以比例0.04,0.41 ,0.26,0. 29作為權重對各樣本距均值400 , 500 ,700 ,800進行加權平均,由期望的計算公式,可以得到社會群體對社會養老保險金額的月期望值為635元。
通過進一步的分析,發現對社會養老金最低需求的程度與被調查者的年齡段有著密切的關系,在50歲以上的被調查者中,有75%的被調查者對養老金的要求為月400一600元,而更為年輕的調查者則認為月400 - 600的養老金將不能保障目前消費水平下的生活需求,在35 - 50歲的人群中,有65%的人覺得月600元以上才能維持自己的晚年生活需求,而在22一35的人群中大多數被調查者認為月800元以上養老金才能保障自己退休后的養老生活,這與各年齡段的消費水平、消費習慣有著關聯性,根據托賓的絕對收人假定的消費理論,人口的老齡化現象與生活必需品范圍的擴大都將影響人們長期的消費傾向,而按照目前的費水平,低年齡段比高年齡段的人們在對保障金額的要求數量上有差異是正常的,如何更好地解決這種生命周期跨期贍養的問題是以后如何改革的重點之一。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模式的構建
基干目前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施行實地問卷調查所反應的具體問題,通過對國外發達國家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對比借鑒,為我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完善明確的方向。
(1)實行個人帳戶管理。該帳戶包含三個戶頭:普通戶頭、保健戶頭、特殊戶頭。普通戶頭可以用于個人的養老、教育、購房等方面;保健戶頭用于個人的醫療保健;特殊戶頭用于養老和緊急開支。
(2)實現全國聯網辦理業務,由于中國特有的農民工現象,通過全國聯網辦理,簡化辦理手續。
(4)鼓勵私人繳費,在私人繳費上實現繳費多樣性、靈活性。
(一)目標定位
從年開始到年,在全市范圍內基本建立起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農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二)步驟安排
1年按照“擴大試點、整體推進”的思路進一步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積極實施新農保“431”工程,即選擇在、、、4個縣(區)、30個鄉鎮、100個村中重點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工作。
2年在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基礎上,進一步加大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力度,繼續擴大試點范圍。
3至年,在全市范圍內基本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繼續做好制度完善和擴大覆蓋面工作,通過引導幫助廣大農民參保,切實有效地解決其老有所養問題。
二、原則要求
(一)按照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要求,建立農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多元籌資機制,在制度建設上對全市實行分類指導,在我市有條件縣(市、區)、鄉鎮及新農村建設示范村率先進行新農保試點,形成由經濟發達地區向經濟欠發達地區、由經濟條件較好的農民向大多數農民逐步推進的局面。
(二)按照覆蓋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現行農保制度、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緊密聯系、相互銜接的制度框架。
(三)按照重在保障參保人員老年基本生活的要求,確保參保人員進入老年后享有與參保繳費水平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四)按照現行政策的規定,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級為統籌,自我平衡,規范基金的征繳、管理和發放工作,確保制度的可持續運作。
三、覆蓋范圍
具有本市戶籍,從事農林牧漁業等農業生產,男18周歲至60周歲、女18周歲至55周歲的農村居民,屬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對象。
四、方式選擇
農村新型養老保險采取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統帳結合”方式,純農戶個人帳戶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及利息和村集體補助及利息;農村各類用人單位參保人員的個人帳戶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及利息和用人單位補助總額的30%及利息。統籌帳戶包括當地財政給予的補貼及利息、農村各類用人單位補助總額的70%及利息。參保人員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利率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城鄉居民一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執行。
五、基金籌集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籌資機制,具體籌資比例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二)繳費基數一般以當地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個人繳費比例一般為繳費基數10%以上。當地縣(市、區)財政按個人繳費額給予10-20%的補貼,有條件的鄉鎮財政、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個人繳費額給予5-10%的補貼。縣、鄉鎮(村)兩項相加原則上不低于20%。
六、享受待遇
(一)參保人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⑴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⑵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⑶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180個月)。
(二)參保人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但不足規定繳費年限的,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推遲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時間,也可采取補交養老保險費的辦法,補足規定的繳費年限后,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本地情況確定。
(三)參保人按月領取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與個人帳戶養老金之和組成。其中,基礎養老金按照統籌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月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按本人啟領養老金時個人帳戶累計儲存余額除以120個月計發。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四)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參保人按月到指定的金融機構或其他機構領取,直至身亡。參保人身亡之后,其個人帳戶余額,可根據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意愿,一次性領取。
(五)探索實行老年養老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且家庭直系親屬已按規定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老年農民,實行家庭成員聯動式老年養老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六)各地必須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建立養老金待遇增長調整機制。
七、基金管理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
(二)各地要按照《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切實做好新型農保基金的監管工作,確保基金的安全完整。要嚴肅財經紀律,對貪污、挪用基金或由于瀆職造成基金損失的責任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當地財政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的補貼基金應在每一個繳費年度內安排到位。
(四)農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統計、審計等管理制度,按時向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統計報表,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五)提高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參保人員的基金繳納、業務核算、待遇支付、查詢服務等全部納入計算機系統管理,實現業務流程和經辦服務的規范化。
八、組織領導
(一)加強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為本的要求,把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作為統籌城鄉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已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規范管理,擴大覆蓋面。尚未制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地區,要在試點的基礎上,加大制度建設和組織實施的力度,并穩妥處理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老辦法的過渡銜接問題。
(二)各級政府負責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制定、實施和基金的征繳發放管理;財政部門參與相關政策制定并負責新型農保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負責對農保基金的審計監督;監察、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民養老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不可回避、必須解決的問題。我國農村人口達8億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關系到農民目前和將來的生活安全以及生活質量的提高,關系到我國全面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是我國新農村建設中一個需要放在重要地位的基本任務。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面的探索已有20多年的歷史。2003年以后,全國各地開始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許多地方通過加大政府引導和支持力度,擴大覆蓋范圍,創新制度模式,積累了不少經驗。到2007年底,全國已有31個省區市的近2000個縣(市、區、旗)不同程度地開展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有5000多萬農民參保,積累保險基金300多億元,有300多萬參保農民領取了養老金。新形勢下,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適合中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促進了農村社會的穩定。
試點的情況表明,要進一步推進這項工作,首先要加大投入力度。我國尚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不夠發達,經濟實力有限,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涉及到眾多農民,這就決定了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只能從低水平起步、從保障基本生活入手,先解決從無到有的問題,再解決由低到高的問題。因此,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政府牽頭,統一政令,加大推力,協調方方面面的關系,進行有效的組織和引導。應大力加強農村社會保障組織建設,組建一個有權威的農村社會保障組織管理機構。要大力提高對農村社會保障的組織、協調管理水平。在財政允許的情況下,政府應投入資金作為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充,改變目前政府財政在農村社會養老扶持方面基本缺位的現狀。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的三方共同負擔的模式。政府不僅要給予保險金政策方面的優惠,還需要給予農民一定數額的直接經濟補貼。
其次要加大覆蓋面。為確保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障全覆蓋,必須根據不同地區的發展水平,不同人群的養老方式,不同區域農村養老保障水平的現狀,來進行分類設計和分步實施,建立與地區經濟增長非均衡戰略相適應的農村養老非均衡保障制度。在貧困型農村,養老保險必須通過政府的非納費型社會救助養老金來進行,建立起以生活救濟和生活資助為主的救濟性質的社會保障制度。在溫飽型農村,農民基本生活需求已得到滿足,應為這些地區的農民提供養老和醫療方面的基本保障,同時積極推進新型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富裕型農村主要集中于東南沿海和大城市近郊,農民收入水平高,思想觀念新,對社會保障的要求也比較高,這類地區可積極實施城鄉一體化養老保險試點。同時,在同一地區內部,由于人群就業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不同,不同人群的社會養老方式、保障水平和需求也是不同的,要分批推進不同人群的養老保險。
第三要加快立法速度。我國農村人口老齡化具有未富先老、持續時間長的特點。在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不僅要解決現實中各個群體之間利益差別和歷史遺留問題,而且要為應對未來農村人口老年化的高峰做好準備,這就要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僅要具有前瞻性,而且要具有可持續性。加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進程,是關系到農村養老保險的可持續性和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一個根本性問題。建議以法律形式明確諸如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應遵守的原則、主要內容,管理體制、資金來源、支付標準、基金的運營情況、監督及相關部門的責任等。各地應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制定的有關法律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推進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
關鍵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基金
中圖分類號:F323.8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29-0032-02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在原有農保試行方案基礎上,總結近年來理論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逐步規范和完善個人繳費、集體或單位補助、政府補貼三方共同籌資方式和以個人賬戶為主、保障水平適度、繳費方式靈活、賬戶可隨人轉移、與其他保障方式相配套、適合農民特點和需求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對確保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動農村減貧和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維護農村穩定等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僅從基金籌集的角度論述制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的因素,進而提出解決的對策。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現狀
(一)取得的成績
近年來,許多地方通過加大政府投入、創新制度模式,開展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先期試點。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公布的《2008年全國社會保險情況》顯示,截至2008年,全國已經有464個縣開展了由地方財政支持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參保農民達到1 168萬人[1]。
目前,從各地先期試點的情況來看,在基金籌集方面,均增加了地方財政補貼。財政對于農民的補貼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在發放的時候補貼,如《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基礎養老金是在參保人領取待遇時由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二是繳費的時候按照定額或是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如青島城陽區、街道兩級財政分別按照全區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3%的比例進行補貼,記入統籌基金;三是在領取和發放的時候同時都給予補貼,如山東威海,政府財政對參保繳費期間和領取養老金期間的人員分別按所在市(區)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2%予以補貼。
(二)存在的問題
一是該制度僅覆蓋有條件的村莊,許多農民不能或不愿參保,進而使基金擴大的來源受阻。如山東青島,從2004年起,全面推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黃島、嶗山、城陽三區已實現農民全覆蓋,但五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主要在被征地農民,普通農民的參保率較低。
二是集體補助缺失。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會有一定的集體補助,經濟條件差的地區,根本無任何集體補助。如蘇南是我國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地區,集體補助所占比例較高,可達到50%[2]。安徽霍山經濟基礎較差,基本無任何集體補助。
三是地方財政補貼比例較小。盡管各地政府都加大了對基金的補貼力度,但從基金籌集做法來看,補貼的資金仍然較少,有些地區甚至出現推脫政府責任的狀況,如有的地方新出臺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將原來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市、區(縣)財政共同籌集改為由區(縣)財政負擔。
在先期試點的基礎上,2009年6月24日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2009年在全國10%的縣(市、區)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該次試點與先期試點的最大不同在于,中央財政將出資補貼農民養老,這也是首次在全國范圍內展開試點。為更好地推動這一試點工作的展開,有必要對制約基金籌集的因素進行分析。
二、制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的因素
(一)農民收入水平低,繳費能力弱
農民個人繳費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重要來源之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居民收入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2008年全國農民年人均純收入達到了4 761元。但是,和城市居民的收入相比,農民的收入增長幅度緩慢,尤其是廣大中西部地區。目前,雖然許多收入不高的農民也有加入養老保險的迫切愿望,但按照相關人士透漏的數字――“農村養老保險最低標準不會低于1 800元/年”[3],這個數據看似很小,但分配到農民手里后,累加起來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這一定程度上會給推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工作造成障礙。
(二)集體經濟薄弱,基層制度缺乏硬約束
從先期試點的基金籌集現狀來看,目前許多地區集體補助很少,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集體經濟薄弱。大量的農村集體在林改等一系列改革后,集體經濟組織本身已無經營實體,村集體幾乎沒有了收入來源,拿出錢來補貼本村農民將是一個很大的難題。此外,基層制度對集體補助缺乏硬約束,也使得集體補助難以實現。如山東威海施行的《新農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規定,鼓勵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給予補助。該規定沒有對集體補助的數額以及不予以集體補助的懲罰做出明確規定,這為當地鄉村集體逃避集體補助留下了制度空缺,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三)廣大中西部地區,地方財政緊缺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主要新在同以往農保制度相比,在基金籌集上加大了政府財政的補貼力度。中央財政支持是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落到實處的重要一環,但不是全部,在中央財政支持的同時,地方財政還要有相應的配套資金。這對經濟發達地區而言,問題不大。但在我國地區和城鄉發展不平衡、城鄉收入差距拉大的現實境況下,中西部欠發達地區的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并不寬裕,涉及上億農民的財政補貼,雖然比例可能小些,但也會讓地方財政“捉襟見肘”。
(四)基金監督不力,農民社會養老信任度低
基金安全與否,直接關系到農民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任度。當前,許多地區農保基金監督不力,基金損失時有發生,國內也曾發生過多起農民養老金被挪用甚至是貪污的事件,致使農民養老資金遭受無法挽回的損失。這些都將降低農民的參保積極性,進而制約農保基金的籌集。
三、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的對策
(一)增加農民收入,合理確定繳費標準
增加農民收入,尤其是廣大中西部地區的農民收入,對提高繳費能力、推進基金的籌集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增加農民收入的途徑主要有:構建優質高效農業體系,加快調整農業經濟結構;構建農業生產節本體系,減少農民非消費性支出;構建農村勞動力市場體系,加速農民轉移;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加大扶貧開發力度;進行土地制度創新;建立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等。在增加農民收入的基礎上,要合理確定個人繳費標準。在目前我國各地經濟發展極不平衡的狀況下,不能實行統一的標準,各地政府要根據當地的實際狀況合理確定繳費標準。
(二)壯大集體經濟,建立集體補助硬性約束機制
為確保集體補助這一重要資金來源,必須大力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當前,在城市化進程加快、農村城鎮化水平提高的大背景下,必須積極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的多種實現形式,實現農村集體經濟總量增長、效益提高、實力增強,逐步形成多元化、特色化的良好發展格局。在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同時,各地應根據實際狀況,在新出臺的相應政策中明確規定集體補助的數額和不予補助的懲罰,建立集體補助的硬性約束機制。如《青島市城陽區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試行)》規定,村集體為本村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集體補助費,村集體補助費標準由各村根據經濟承受能力,履行一定民主程序后,按照不低于當年繳費基數6%的比例確定。
(三)合理厘定各級財政職責,落實地方財政配套資金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大頭”是由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共同承擔,這部分被視為農民的基礎養老金。按照目前人社部提交的方案,基礎養老金底線為55元,按照東、中、西部的區分,中央財政分別提供20%、60%、80%的補貼,地方政府最少要出余下比例的資金,但上不封頂,根據地方財力而定[4]。鑒于中西部欠發達地區地方財政緊缺的現狀,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應給予更多的支持。目前,不少地方政府更傾向于把財政資金用于“鐵公雞”等固投項目,對于民生方面的投資主動性仍然欠缺。這就需要研究一套中央財政對地方資金使用和撥付的制約機制,并及時督促地方政府落實配套資金。
(四)加強基金監管,提高農民社會養老信任度
要想使農民真正積極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消除對這一制度的顧慮,就必須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基金的安全。為此,農保經辦機構要建立基金內審稽核制度;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和行政部門要將農保基金納入日常監管業務范圍,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對基金的使用、投資運營等進行定期檢查,對事關基金安全的事項及時進行處置;同時還要加強財政、監察、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要采取經濟、行政、法律等多種措施,堅決回收違規基金,妥善解決被重組、撤銷、破產的金融機構農保基金的債權清償問題。
論文摘要:我國是農業大國,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深,農民養老是我國現代化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問題,雖然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建設已經初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有很多問題,要解決廣大農民老有所養、老有所靠的問題,就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取得了重大成就,廣大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口老齡化日益加重,養老問題也日益凸顯。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賦予各級政府、社會團體和每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農村養老保障問題關系到廣大農民的基本生活權益,關系到農村的繁榮和穩定,關系到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農村養老保障問題的基本問題就是養老保障方式,農村家庭養老保障、農民社區養老保障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目前己有的主要農村養老保障方式。下文將對這三種方式進行分析研究。
一、農村家庭養老保障
1.農村家庭養老保障
家庭養老是我國社會的傳統養老習慣,無論我國社會制度如何變遷,_傳統的“父母養育子女,子女贍養父母”的觀點是始終不變的。家庭養老保障作為一種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家庭養老保障能夠彌補社會養老的不足。雖然社會養老和家庭養老在經濟上有一定的替代性,但是就中國的養老保障事業的發展程度來看,城鄉和供養標準都存在差別,并且按照普惠制養老保障模式的選擇,社會的養老保障體系只能滿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目前還達不到滿足老年人的全面要求,所以家庭養老對于老年人經濟方面的支撐是十分重要的。其次,家庭養老所帶給老年人的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和關懷,這點是農村社會養老所無能為力的。也就是說,單純的物質保障并不能完全滿足老年人的養老需求,所以許多國家都曾經將養老方式定為:以家庭養老保障為主,以社會養老保障為輔。
2.農村家庭養老保障方式的衰退及問題
農村家庭養老保障的衰退主要源自全球人口老齡化的趨勢,家庭養老在養老的內容和力度上都有明顯的衰落趨勢。從國家統計局的數據來看,農村老年人的撫養比例從1982年的7. 97%上升到2009年的11. 3%,專家預測到2013年,總體撫養比占勞動年齡人口的比例會達到最低點38. 8%,隨后將因老年撫養比大幅度提高而使社會總體養老負擔迅速加重。
這說明養老保障的代際支撐己經出現問題,況且我國目前還未達到人口老齡化的高發期。農民選擇家庭養老保險具有必然性。政府在引導和保證家庭養老保障的主要職責有強化家庭養老的道德教育力度,以法律法規來約束家庭成員的行為,對有老年人的家庭提供所需的幫助,建立農村養老服務機構,同時建立家庭養老的激勵機制,在社會輿論層面給予大力的宣傳,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所以說我國應當探索出多元化、服務性強、普惠與個性化需求相結合的農村養老保障模式。
二、農民社區型養老保障
1.農民社區型養老保障
農村社區型養老保障模式是一種靈活性強以集體經濟為依托的集體養老保障方式,是對家庭養老保障弱化的有力補充。農村社區是農村老年人生活的村莊,根據農村社區的條件為農村社區內的老人提供必需的養老保障和社區公共服務,社區的組織者主要是村民委員會及群眾團體組織。 2.農村社區型養老保障的作用
(1)有利于降低養老成本,社區服務居家養老把經濟責任分散到每一個家庭,減少了養老對國家的過多依賴。而且,家庭收入和養老水平有機的結合到了一起。另外,社區型養老便于各村莊、各社區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靈活多變的進行養老服務項目的開展,便于在廣大的農村開展。
(2)農村社區型養老保障適應農村管理改革的形勢,有利于農村社區管理水平的提高。社區是老年人社會活動的主要場所。作為社會管理的基層單位社區,努力提高拓展社區內服務范圍和管理范圍是其應盡的責任。通過社區管理的努力和建設,能以最小的成本完成農村老人的精神文化建設。
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1.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概況
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開始實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我國新農保建設的主要目標是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型農村養老保障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三個部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
2.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評述
我國部分經濟發達地區在探索建立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過程中創新了許多可以借鑒的模式,雖然各地做法不完全相同,但是其核心內容、基本的制度框架還是基本和國務院對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方案一致。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地方財政補貼”三方分擔保險費的籌資機制。這是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最為顯著的特點,也是新農保和老農保的一個根本的區別。
(2)對象的明確和細化。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明確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村勞動力為主,對農村各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要求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3)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銜接。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主要區別在于繳費基數的不同,通過調節繳費基數可以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關鍵詞:新型農村 社會養老保險 審計 理念 內容 手段方法
一、當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審計理念分析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是農村社會保障的重要舉措,對于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促進農民物質和精神生活的增長有著重要意義。我國當前的養老保險制度在很多方面還不完善,例如相關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覆蓋面小、水平低;相關的管理制度缺失……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而言,如何強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審計工作,這就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首先,我們需要從構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長效機制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我們知道,對任何一個養老保險制度來講,公眾的信任是這個制度可持續發展和實現長效機制的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第二,在制度的構建后,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有效的監管需要從管理體制,從繳費記錄的完善以及對基金的有效管理,以及安全審計,這些都是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效運行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在動態經濟的背景之下,如何實現農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有效抵御通貨膨脹的風險,必須實現有效的營運和安全的監管。只有在這樣一個背景之下,我們的新農保制度的運行才會在一個安全的制度環境之下。第三,要充分認識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審計制度建設的長期性、復雜性、艱巨性,努力把這項利在當代功在千秋的好事做的更好。因為農村養老保險的監管要遠比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復雜,畢竟農村居民居住分散,而且農民的社會保險意識還有待提升,在這樣一種條件下,我們需要努力夯實我們審計工作的基礎,不斷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只有從制度層面、監督管理、綜合分析……我們才能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審計理念進行全方位的解讀。
二、 當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審計的主要內容
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面臨著最大的國情:人口基數大,分布不均。這項舉措既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基本國策,受到億萬農民的擁護的制度,又是一項異常艱巨的社會系統工程,審計工作運行具有復雜性、艱巨性、長期性、敏感性等特點,既要重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建立初期的組織動員與輿論推動,同時必須高度重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自身發展的規律,又必須注意各種內外在的約束限制。第一:必須著力解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各級財政的責任分擔問題,這是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需要我們創新新形勢下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同時,財政補貼測算的科學性和財政資金實際到位的可能性都應充分考慮。更好實現社會公平,入口補貼有利于調動農民的參保積極性,各地應當根據自己的情況因地制宜的進行探索。第二,有效地提高審計管理系統和改進審計管理能力。新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其在管理上難度很大,我們農村的在組織上分散、管理上不均衡,農民保險系統故障和管理上的問題都有關,所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系統重建是一項十分艱巨的任務,需要在完善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系統的同時,協調處理同各種繳費系統、信息管理與他們賬戶系統之間的關系。第三,如何最大限度的調動農民的積極性,讓農民長期理解和支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這是一項新的事物,農民對這項制度的了解和認同有一個過程,區別于農村的新農合和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因為這是農民有很大現實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而養老保險制度的時間界限拉的很長,所以如何實現農村的長期繳費意愿是我們工作當中需要認真加以研究的問題,需要我們創新審計機制,強化服務,加強宣傳,努力做好這項工作。第四,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審計制度如何與其他制度有效銜接,這也是組織實施當中值得重點的一個難點。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在發展中,探索出了不同的形式和制度,如何有效的把這些制度,把新舊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有效銜接,這是在審計工作當中需要認真探討的一個問題,也有相當的難度。
關鍵詞:新型農村 社會養老保險 政府責任
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在2006年2月23日公布了一份《中國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預測研究報告》,指出目前我國已進入老齡社會,并且正處于快速老齡化階段。2001年到2020年是快速老齡化階段,這一一階段我國將平均每年增加596萬老年人口,年均增長速度達到3.28%,大大超過總人口年均0.66%的增長速度。另外2006年12月12日,國務院新聞辦發表《中國老齡事業的發展》白皮書,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李本公在新聞會上說,我國老齡化問題形勢非常嚴峻,其中一點特別引人關注,就是農村老齡化程度要比城鎮高出1.24個百分點。目前,我國60歲以上的人口達1.534億,按60%以上老人居住在農村的比例計算,農村老人的數量至少在9200萬,而絕對數量應該在1億左右。如何解決農民養老問題已成為迫在眉睫的大事。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情況
2009年6月24日,國務院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決定2009年在全國10%的縣(市、區)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以后逐步擴大試點,到2020年前基本實現全覆蓋。會議確定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采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參保人為:年滿16周歲、不是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基本養老金年領取人是滿60周歲、符合相關條件的參保農民。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同級財政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2009年11月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正式批復部分省區市進行首批新農保試點工作。
2010年的政府報告中指出:扎實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范圍擴大到23%的縣。截止到2010年3月底,全國新農保參保人數共計4685.39萬人,其中領取待遇人數共計1569.55萬人。
二、政府承擔責任的理論分析
1.準公共產品的屬性
從現代養老保險的運行實踐來看,無論是在西方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政府在養老保險制度中的作用均處于核心地位。對于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公共養老保險,則是由政府推行的強制性的養老保險,在產品屬性上屬于準公共物品,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就是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實現農村社會經濟穩定與發展職能的基本手段,故政府在這一問題上的責任是責無旁貸的,這種制度由政府承擔立法、籌資、管理、提供財政支持等責任。、
2.馬斯格雷夫和雷托斯的經濟發展階段論
根據該理論可知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公共支出不斷增長,其中財政用于科教文衛及社會保障事業的資金比重將逐步上升;經濟建設的投資將逐步下降。隨著我國改革的深入,經濟的日益成熟,公共財政的不斷規范,財政中的建設資金將逐步減少。這樣在現行稅收規模下,就可以節省出相當一部分資金投入到為國家做出重大貢獻的農民身上,為他們建立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
三、政府主要責任的體現
1.財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