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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成立申請書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社會團體成立申請書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社會團體成立申請書

第1篇:社會團體成立申請書范文

1.公開內容

標準: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可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申請辦法:由戶主向所在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居委會調查核實,經街道民政辦審核后報區民政局,由區民政局報市民政局審批。

2.承諾事項

(1)深入調研,實事求是,確保特困戶切實納入城市低保范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區民政局上報一個月內審批完。

(2)嚴格標準,保證質量,在保障戶審批中客觀公正、不偏親向友,不吃、拿、卡、要。

(3)堅持動態管理的原則,每季進行一次城市低保調查,對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對于已達到保障線標準以上的及時調出。

(4)對保障戶上訪的要熱情地接待,依據有關政策給予翔實的答復,需要協調的要予以協調解決。

3.違諾責任追究

(1)工作中對符合保障條件拒不審批的,或不該審批而獲保障的,發現一次給予批評教育,并扣發當月獎金,三次以上者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2)工作中有搭車收費,對申請保障戶吃、拿、卡、要及受賄行為的,依據有關法規給予紀律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3)對工作中貪污、挪用、扣壓、拖欠保障款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優待撫恤服務

1.公開內容

對生活有困難的烈屬、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實行群眾優待、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的發放及評殘批烈的申報、審批工作均屬于優待撫恤的服務范疇。

2.承諾事項

(1)熱情接待上訪優撫對象,對上訪問題,依據政策給予滿意答復,需要協調的,幫助協調解決。

(2)督促指導縣(市、區)民政部門做好優待金、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金的發放工作,保證優待金在12月底前兌現,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每半年發放一次,烈屬的定期撫恤金和在鄉復員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費每月發放一次。

(3)對經縣以上醫院評殘領導小組診斷并符合評殘、提等條件的,特一等傷殘軍人和傷殘工作人員報省民政廳審批,其他人員由市民政局在縣(市、區)申報后半月內審批。對申報追認革命烈士的及時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后,由市政府報省政府審批。

3.違諾責任追究

(1)對優撫對象態度不好,生冷硬頂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扣發當月獎金處罰。

(2)工作時間擅離職守,影響工作正常進行者,給予批評教育,并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3)對縣(市、區)優待撫恤工作指導不力,出現失誤、致使有關方案、政策沒有落實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者調整崗位,或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4)在評殘批烈工作中,有吃、拿、卡、要行為的,或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極壞影響的,給予停薪待崗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區劃、地名、政權服務

1.公開內容

全市行政區劃的撤并、調整、地名命名、更名的申報、審批、地名咨詢及村(居)委會建設和村(居)民自治工作,均屬于公開服務范疇。

2.承諾事項

(1)熱情接待涉及到行政區劃、地名、政權建設的有關查詢者和上訪者,給予翔實、準確的答復,當時答復不了的說明原因,解釋清楚。

(2)接到變更行政區劃、地名命名、更名(包括地名標準化處理)的申請后,15日內完成考察論證工作,需報省政府的一周內完成上報。

(3)按照上級規定的時間,組織、協調完成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接到涉及到村(居)委會換屆選舉的群眾上訪,一周內與相關縣(市、區)溝通,拿出解決意見。

3.違諾責任追究

(1)接待咨詢、上訪不熱情,敷衍塞責,使用不文明用語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扣發當月獎金,取消承辦人年度評優資格。

(2)沒有在承諾時限內完成工作的或因主觀原因使工作沒有如期完成的,取消科室年度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的追究科室領導和具體承辦者責任。

(3)借工作之機吃、拿、卡、要或到基層大吃大喝,違反工作紀律者,視情節給予停薪待崗或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雙退”、安置服務

1.公開內容

(1)辦理退伍義務兵、復員、轉業、退休士官、復員干部、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無軍籍退休職工接收安置及落實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政策法規。

(2)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鎮退役士兵均享受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

(3)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鎮退役士兵均可報名自謀職業,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2.承諾事項

(1)對前來咨詢安置政策法規的退伍軍人,要做到文明用語,給予準確解答,使當事人明白、滿意。

(2)在辦理接收安置工作中,要認真執行政策規定,熱情接待服務,對符合規定的做到不推、不托,及時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要說明理由,解釋清楚。

(3)要依法行政,秉公辦事,做到不受賄,不吃、拿、卡、要。

3.違諾責任追究

(1)服務態度蠻橫,辦事推諉扯皮,造成影響的,經查實要給予批評教育和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2)承諾不踐諾造成不良影響的,科室取消當年評優資格,責任者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或依據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3)工作徇私枉法,嚴重違背廉政建設規定,造成后果的要追究黨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五)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服務

1.公開內容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服務包括社團的成立、注銷、變更登記,社團年檢,監督社團依法活動等工作。

(1)成立登記服務

收到擬成立社團申請成立的報告后,確認業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申請報告、章程草案、業務主管部門資格審查意見、領導成員及會員名單、籌備情況報告),審查后,做出是否同意成立的結論,同意的,發給同意成立的批復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

(2)變更登記服務

對擬變更登記社團,申報的變更登記材料(變更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部門意見)進行審查后,做出結論,同意的,發給同意變更的批復,并換發《社會團體登記證》。

(3)注銷登記服務

對擬注銷的社團,申報的注銷登記材料(注銷登記申請書、決定終止的會議決議,業務主管部門同意注銷文件和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財務終結審計報告、社團全部印鑒及證書)審查后,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發出注銷公告。

(4)年檢服務

發出公告或通知,要求社團在規定時間內寫好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攜帶登記副本一并上報,經檢查驗收后,在登記副本上做出年檢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

2.承諾事項

(1)文明用語,熱情服務,使當事人滿意。

(2)成立登記在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30日內做出正式答復。

(3)變更登記在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內做出正式答復。

(4)注銷登記在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內完成。

(5)受理上訪投訴案件,要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前提下,答復時限不超過一個月。

3.違諾責任追究

第2篇:社會團體成立申請書范文

1、到市局質量科申請,填寫申報表;

2、提供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代碼證書復印件、產品注冊商標復印件、產品執行標準文本、檢測報告等材料;

3、市局進行現場審核,寫出審查報告上報省局。

二、*省企業質量體系認可申報

1、到市局質量科申請,填寫申報表;

2、提供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代碼證書復印件、產品注冊商標復印件、產品執行標準文本、檢測報告等材料;

3、市局組織對企業質量手冊及質量體系運行情況進行現場審核,寫出審查報告上報省局。

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報

1、到市局質量科申報,填寫申請表;

2、提供營業執照、企業代碼證、環保證明等材料;

3、按省局要求,市局對企業生產設備、生產條件、檢測手段、是否滿足申報生產許可證的基本要求等進行現場審核,并將初審情況上報省局;

4、國家總局或省局派出審查組對企業進行現場評審,合格后由國家質檢總局發證。

四、省免檢產品申報

1、到監督科申請,填寫申請書;

2、提供連續三年省級以上監督抽查或定檢合格報告、質量管理手冊、產品在全省行業名次排位;

3、市局審查,后上報省局。

五、食品生產許可證申報

1、到市局監督科申請,填寫申請書;

2、市局對企業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代碼證書和質量管理手冊進行審查;

3、材料合格后,由評審組對申報企業進行評審;

4、評審合格后,市局組織對產品進行發證抽樣檢驗;

5、檢驗合格后,市局將評審報告上報省局。

六、監督抽查定檢不合格后處理工作

按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對不合格產品實施公告、公示、新聞媒體曝光、經濟處罰、整改五項制度進行處理。

1、幫助企業查找不合格原因;

2、企業寫出整改報告報市局監督科;

3、企業提供復查申請,市局組織進行抽樣檢驗;

4、整改結果上報省局

七、質檢機構計量認證/質量認可程序文件審核

1、到市局監督科申請;

2、市局對質檢機構質量管理文件、質量程序文件及申請書進行審查;

3、市局將審查意見上報省局。

八、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辦理

1、到市局計量科申請;

2、申辦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單位到省局進行新產品申請型式批準或樣機試驗,省檢合格后,取得樣機合格證;

3、考核發證

⑴、省管產品:由省局進行考核發證;

⑵、市管產品:市局對申辦單位的計量標準考核、計量檢定人員考核證明、產品技術標準、檢定規程(檢定方法)、質量管理和計量管理文件(或制度)等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辦單位計量法制管理、產品質量和生產條件進行現場考核,經考核合格后,頒發證書。

4、收費依據:按豫價字〔1992〕137號文件規定收費。

九、計量合格確認

1、到市局計量科申請;

2、市局對企業計量合格確認體系文件、企業計量檢測體系內審報告進行審查;

3、考核:⑴、A級計量合格確認由省局組織考核;⑵、B級計量合格確認由市局組織評審組進行考核;

4、考核合格后頒發證書。

十、計量標準考核

1、到市局計量科申請;

2、市局對企業的計量標準考核申報書、計量標準技術報告、計量標準測量重復性、計量標準穩定性考核記錄等材料進行初審,同時對不屬于市局考核范圍內的報省局進行考核;

3、市局聘請考評員對企業進行現場考核;

4、市局對考核情況進行綜合審核,審核合格后頒發證書。

十一、省、市農業標準化示范(基地)項目申報

1、到市(縣)局標準化科(標準計量股)申請,填寫申報(任務)書;

2、到縣局申報的,由縣局對材料進行審核,并進行現場評審,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局標準化科;

3、到市局申報的,由市局對申請及申報(任務)書進行審核,并進行現場初審;

4、市局對初審通過的市級農業標準化示范(基地)項目進行綜合評審,對符合要求的批準列入市級農業標準化示范項目計劃,下達承擔單位實施;

5、市局對初審通過的省級農業標準化示范(基地)項目申請和申請(任務)書上報省局。

十二、無公害產品專營市場(店、柜)申報

1、到市(縣)局標準化科(標準計量股)申請,填寫申報書;

2、提交營業執照、管理制度、無公害農產品基地供貨協議、產品檢驗報告等材料復印件;

3、到縣局申報的,經縣局初審合格后,由市局組織評審組進行評審;

4、到市局申報的,由市局初審后組織評審;

5、對評審合格的,下發批準文件及銅牌。

十三、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1、到市局標準化科申請;

2、市局按照《*省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對企業標準文本進行初審:

⑴、屬于省級備案的企業標準,要求企業到省局備案;

⑵、對申報的企業標準文本不合格的退還企業進行修改;

⑶、企業申報的企業標準,由標協等中介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并通知企業參加審查企業標準的會議;

⑷、按專家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后,由擔任審查的專家組長進行確認;

3、提交企業標準備案書、標準文本、編制說明、審查紀要及匯總表、審定人員名單、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各一式三份報市局標準化科備案;

4、企業產品標準在符合有關規定情況下,7個工作日內完成全部備案程序。

十四、代碼工作

1、新辦代碼證和換證、變更、遷入、遷出:

⑴、申辦單位到市行政服務大廳42號窗口申請,提供有關證照(企業營業執照、行政機關成立批文、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和印鑒、身份證,填寫申請表;

⑵、交費:依據發改價〔2003〕82號文件規定交費;

⑶、5個工作日內到市行政服務大廳42號窗口領取證書;

2、年檢代碼證:

⑴、攜帶代碼證書(電子副本)到市行政服務大廳42號窗口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證照(企業營業執照、行政機關成立批文、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和印鑒、身份證、填寫申請表;

⑵、交費:按發改價格〔2003〕82號文件規定交費;

⑶、2個工作日內到市行政服務大廳42號窗口領取證書。

十五、鍋容管特使用證申辦

1、到市局鍋爐科申請;

2、市局對申辦單位提交的設備圖紙、合格證、開工報告、檢驗合格報告進行審核;

3、承諾時限:工作日內24小時;

4、收費依據:按豫價市字〔1992〕088號文件規定收費。

十六、鍋爐安裝許可證申辦

1、到市局鍋爐科申請;

2、市局對申辦單位提交的質量保證手冊、單位技術人員、設備明細表等材料進行審核;

3、承諾時限:工作日內40小時;

4、報省局審批;

5、收費依據:按豫價市字〔1992〕088號規定收費。

十七、鍋爐化學清理方案工作

1、到市局鍋爐科申請;

2、市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清洗單位資質、清洗方案、清洗合同等材料進行審核;

3、承諾時限:工作日內24小時。

十八、鍋容管特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發證

1、申請人持使用單位介紹信到市局鍋爐科申請,并提交1寸照片兩張和身份證復印件;

2、承諾時限:工作日內80小時(含考核、發證時間);

3、收費依據:按豫價市字〔1992〕88號文件規定收費。

十九、氣瓶充裝單位資質申報

1、到市局鍋爐科申請,填寫申請表;

2、市局對申辦單位提交的充裝質量保證書、圖紙和當地政府注冊登記證復印件、消防意見書及儲罐資料進行審核;

3、承諾時限:工作日內40小時。

二十、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委員會資格初審

1、到市局鍋爐科申請,填寫申請表;

2、市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本單位焊工清單和技術人員、設備清單進行審核;

3、承諾時限:工作日內40小時。

4、報省局審批。

二十一、起重機械制造安裝維修安全認可

1、到市局鍋爐科申請,填寫申請表和資格考核表;

2、市局對申請單位資格進行初審;

3、承諾時限:工作日內40小時。

4、報省局審批。

二十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制造、安裝、修理改造技術資料初審

1、到市局鍋爐科申請,填寫申請表;

2、市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質量手冊、工廠概況、當地政府注冊登記復印件等材料進行審查;

3、承諾時限:工作日內80小時;

4、報省局審批;

5、收費依據:按豫價市字〔1992〕088號文件規定收費。

二十三、行政復議

1、當事人認為縣級局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市局行政復議辦公室(法制科)申請行政復議。

2、市局在5日內進行審查,做出受理與否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3、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4、市局復議辦自受理申請之日7日內,將行政復申請書副本或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5、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3篇:社會團體成立申請書范文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投保文件、聲明、批注、復效申請書、變更申請書、附貼批單、其它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投保范圍

一、被保險人范圍:凡十六周歲以上、六十九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二、投保人范圍: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或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作為投保人,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投保單位在職人數必須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數不低于8人。

第三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年齡的合同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給付養老金:

一、一次性給付養老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向被保險人給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險人在領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內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十年,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領滿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繼續按原領取方式領取養老金,直至其身故,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在領取期前身故,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該被保險人的保險單現金價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費的情形,退還上述款項時應扣除欠交保費及利息。

第四條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開始生效的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每月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一、交費期:從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費日止。

二、領取期:自保險單約定領取年齡的生效對應日零時起,至保險責任履行完畢時止。

本保險的養老金領取年齡分為50、55、60、65、70周歲五檔,最低領取年齡的約定要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標準。領取方式分為月領和一次性領取。

第五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的養老金領取金額根據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交費方式、交費金額、領取年齡和領取方式等確定,具體標準詳見《瑞祥養老金保險費率表》。

本合同保險費的交費方式可選擇躉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納)。采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交費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對應日交納。每個被保險人按月交納的保險費不得低于20元,按年交納的保險費不得低于200元。

第六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蛱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第八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申領養老金時,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年金: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在首次領取時,提供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如為人申領,應提供委托人授權委托書及人身份證明。

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被保險人身故通知

被保險人在領取期內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應于下一個領取日前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致使本公司多支付養老金的,本公司有權要求養老金領取人退還因此而多支付的養老金及利息。

第十條首期后分期保險費的交納、寬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交費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對應日交納。自保險單所載明的生效對應日的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并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一條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二條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十三條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則對該被保險人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若已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四條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并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第十五條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及其它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三、領取首期保險金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新晨

第十七條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達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時,可向保險單簽發地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八條釋義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均承擔的保險公司營業費用、傭金以及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第4篇:社會團體成立申請書范文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境內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及其他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注冊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 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或者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登記主管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對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

第六條 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

第七條 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òㄗ灾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一)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

(二)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

(三)外商投資企業。

第八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并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

第九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第十條 企業可以選擇字號。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企業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號。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所標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

第十三條 下列企業,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國際”字詞:

(一)全國性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第十四條 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

(二)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并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并可以使用其所從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的,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名稱。

第十五條 聯營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聯營成員的字號,但不得使用聯營成員的企業名稱。聯營企業應當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聯營”或者“聯合”字詞。

第十六條 企業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開業登記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合同、章程批準之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外商投資企業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以及投資者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第十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后,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

第十九條 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經核準后,保留期為一年。經批準有籌建期的,企業名稱保留到籌建期終止。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留期屆滿不辦理企業開業登記的,其企業名稱自動失效,企業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

第二十條 企業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與下列情況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準:

(一)企業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二)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三年的;

(三)企業因本條第(一)、(二)項所列情況以外的原因辦理注銷登記未滿一年的。

第二十二條 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無特殊原因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并轉讓。

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名稱轉讓后,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

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企業向同一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兩個以上企業向不同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受理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受理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各該登記主管機關報共同的上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

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的企業因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爭議時,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注冊在先原則處理。

中國企業的企業名稱與外國(地區)企業的企業名稱在中國境內發生爭議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裁決時,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的原則或者本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

(一)使用未經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

(二)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三)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對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本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復議后拒不執行復議決定,又不起訴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強制更改企業名稱,扣繳企業營業執照,按照規定程序通知其開戶銀行劃撥罰沒款。

第二十九條 外國(地區)企業可以在中國境內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

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申請,并提交外國(地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外國(地區)企業章程和企業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外國(地區)企業申請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初步審查,通過初審的,予以公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的公告期為六個月,在此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準登記注冊,企業名稱保留期為五年。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后,應當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后需要變更或者保留期屆滿要求續展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注冊。

第三十條 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羌槍芾恚?握氈竟娑ㄖ蔥小?/P>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準予繼續使用,但嚴重不符合本規定的,應予糾正。

第三十二條 《企業名稱登記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5篇:社會團體成立申請書范文

浙江省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暫行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規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行為,根據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本辦法所稱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指提供公益性社會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且盈余不在舉辦者及成員中分配的社會實體。

第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享有自主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

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開展公益性業務活動;依法保障職工工資、社會保險、福利等待遇,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需要,支持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委托民辦非企業單位承辦公益事業項目。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向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供資助和捐贈。

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享受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范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取得執業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發證機關(發證的業務主管單位)的同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托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立

第八條 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二)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和1年以上合法使用權的場所;(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舉辦法人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注冊資金不少于3萬元,國家規定的標準高于3萬元的,從其規定。

法人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省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其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在設區的市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其注冊資金不少于10萬元;在縣(市、區)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其注冊資金不少于3萬元。

第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范圍相一致;(二)與已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企業等組織的名稱有明顯區別;(三)不得使用被撤銷或者被取締的組織的名稱;(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外文名稱的,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名稱預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為舉辦者辦理名稱預登記,核發《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預登記通知書》?!睹褶k非企業單位名稱預登記通知書》有效期為6個月,6個月內未獲批準登記的,該名稱無效。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舉辦者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業務主管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報告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內,按照規定進行審查,并作出同意設立或者不同意設立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業務主管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舉辦者。

第十三條 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舉辦者的身份證明;(三)業務主管單位核發的批準文件;(四)場所使用權證明;(五)社會審計組織出具的驗資報告;(六)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七)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章程草案。

委托人申請設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舉辦者的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準予登記。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地與登記管理機關不在一地的,應當在核準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其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核發法人、合伙、個體登記證書。符合法人條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辦理法人登記。

第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核準登記后,憑登記證書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刻制公章、代碼證書、設立賬戶、收費許可證等手續,并及時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第三章 變更與終止

第十七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文件。申請書應當載明變更的事項、原因和方案等。業務主管單位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同意變更或者不同意變更的批復。

第十八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或者改變舉辦者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章程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三)無法正常開展活動的;(四)業務主管單位撤銷設立決定的;(五)終止業務活動的;(六)其他應當注銷登記的情形。民辦非企業單位自核準登記之日起滿6個月尚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停止業務活動滿12個月的,視同終止業務活動。

第二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于辦理注銷登記前,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按照清算程序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剩余財產按照章程規定用于資助非營利性公益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剩余財產的處理,應當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注銷稅務登記憑證和清算報告。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業務主管單位、財政、稅務、公安、價格、質量技術監督、人民銀行等部門。

民辦非企業單位自核準注銷之日起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與活動

第二十二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管理機構、管理制度,規范自身業務活動,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機關的監督管理。

登記為法人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設立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決策機構成員應當由舉辦者或其代表以及利益相關人組成,監督機構不得由決策機構成員和財務負責人兼任。

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兼任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的,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

第二十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決策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決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選;(二)修改章程和制定規章制度;(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四)籌措經費,審核預算、決算;(五)決定員工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法建立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向其利益相關人公示財務收支情況。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將職工的工資、福利及物質獎勵標準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服務活動收取的服務費,其價格列入《浙江省定價目錄》管理的,按省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價格未列入《浙江省定價目錄》管理的,由民辦非企業單位按補償成本的原則確定,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舉辦者投入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收益和積累資金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所有,由民辦非企業單位用于章程規定的事業,不得在出資人中分紅。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投入和捐贈資助的資產不得抽回。

民辦非企業單位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和國有房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實施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擔保、抵押。

第二十七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在其活動場所的明顯位置懸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及其他相關證書,公布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和資助,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并在接收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受捐贈和資助資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應當定期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第二十九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應當依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根據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要求,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委托社會審計組織對其財務會計狀況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依法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促進其提高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水平、服務質量及對社會公益事業的貢獻等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變更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離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第三十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注銷以及名稱、住所、注冊資金、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變更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追回違法支出的資金,可以并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一)收益和資產挪作他用的;(二)員工工資、福利支出及物質獎勵超過備案標準的;(三)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第三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一)印章式樣、銀行賬號等未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二)改變舉辦者,未按規定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三)捐贈和資助資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未按規定向社會公布的;(四)未按規定設立決策機構和監事的。

第三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可向登記管理機關建議撤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申請的;(二)已受理申請,逾期不答復的;(三)依法不應當批準或者核準的申請予以批準、核準的;(四)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五)侵犯民辦非企業單位合法權益的;(六)其他應當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辦法予以規范。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條件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準;

2、有規范的名稱,且名稱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3、有必要的組織機構;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第6篇:社會團體成立申請書范文

創新創業,是國家發展之根,是民族振興之魂。今天的中國,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潮流正在蓬勃涌動。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人是創新最關鍵的因素,創新驅動實質上是人才驅動。高等教育作為科技第一生產力和人才第一資源的重要結合點,理應承擔起時代賦予的新使命,深入推進創新創業教育改革,不斷提升支撐創新驅動發展的能力和水平。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的重要舉措是面向全體學生,為學生終身發展奠定基礎,使其在不同領域、不同行業、不同崗位都能善于思考、勇于開拓、樂于嘗試,培養和造就規模宏大、類型齊全、層次各異的創新型人才隊伍。

新疆農業大學是一所以農業教育為優勢,以少數民族教育為特色,以農業科學為主要學科領域,以自然學科為主要發展方向,以本科教育為主要辦學目的的多學科性農業大學,學校設有農科類、理工科類、文科類、社科類等眾多學科類專業。在新的形勢下,學校樹立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學校特色的創新創業辦學理念,結合學生的特點,因材施教,合理設置專業,加強實踐教學,使學生全面發展,從而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能力,把我校的學生努力打造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先頭軍。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核心在于激發人的創造力,尤其在于激發學生的創造力。增強學生的創新精神、創業意識和創新創業能力,在學生心中播撒創新創業的種子。

一、我校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管理機制現狀

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應注重項目的研究過程,激發學生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新性,激發學生的創新思維和創新意識,掌握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方法,提高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1]。我?,F已構建三個級別的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體系,分別是校級、自治區級和國家級,三個級別的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涵蓋我校理工科、農科、文科和社科等學科門類。

(一)項目管理

1.項目申報、立項。我校以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農大特色為依據評選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校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主要是由學院成立“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專家審核小組”,由審核小組評審項目(校督導參加),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組負責人答辯,學院擇優立項,評選出校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學校審核、公示無異議后文件,確認校級項目的立項。

自治區級和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是根據教育部和教育廳要求的時間與分配的名額數量,在校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基礎上進行推薦申報、立項。

項目執行期,校級和自治區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主要由學院負責管理,由教務處負責登記備案,并對研究項目實行跟蹤管理;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由學校管理。我校的管理特色是層層負責制。

2.項目結題驗收。校級和自治區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組織驗收專家小組,學校派一名督導專家參與。驗收采用PPT答辯形式,按申請時的成果形式要求進行驗收,在驗收中需要審核期刊原文或錄用通知,對不符合申請書成果要求的項目不予驗收通過。校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需要交的驗收材料有: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驗收報告、項目總結報告、項目成果展示、答辯用PPT文件、公開發表的論文、期刊網下載的電子版和原word版、所有驗收材料紙質裝訂本一套等。

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由學校安排專家組進行驗收,驗收采用PPT答辯形式,按申請時的實施方案要求進行驗收。在驗收中需要審核期刊原文或錄用通知。對不符合申請書成果要求的項目不予驗收通過。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需要交的驗收材料有: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申請表、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驗收報告、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總結報告(5000字以上)、公開(終稿WORD文檔)、成果展示板、專利證書(若有)掃描或照片、支撐材料、答辯PPT文件、所有驗收材料紙質裝訂本一套等。

(二)經費管理

校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經費主要有三種來源:一是由學校從教學事業費中劃撥專項經費;二是由指導教師主持的科研項目提供的經費;三是學院及各類企業和社會團體提供或贊助的經費。校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的資助額度為1000~5000元/項。由學校資助的經費和企業代管的經費由學校統一管理;由學院和指導教師科研項目提供的經費由所在學院和指導教師負責管理。項目經費主要用于與課題研究相關的項目支出,如文獻資料的收集、查詢、打印或復印,實驗材料和試劑藥品的采集和購置,調查、走訪等必須的交通經費等。經費報銷程序為項目經費負責人簽字―學院審核―國家特色專業建設辦公室審核―財務處報銷。中止或撤消的項目,根據相關情節停止或追回其經費。

(三)指導教師

教師在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實施過程中對大學生的指導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我校在配備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指導教師時,一般情況下要求首先具有很強的責任性,可指導學生很好地完成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具有講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對所開課程有較深的研究或在相關領域有一定的學術成果;具備較深厚的專業理論修養和五年以上教學經驗,有獨立講授一門及以上課程的經歷;承擔學校前期研究課題的教師可以是積極依托課題指導學生申報和實施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的老師。

(四)創新學分認定

學校組織專家對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進行評審,按時結題并提交結題材料的項目,主持人可獲得2個綜合素質學分,其他參加項目工作的學生每人可獲得1.5個綜合素質學分;中途退出的學生不能獲得學分。

為進一步提高學生創新能力培養水平,激勵學生自主學習,2012年,我校制訂了《新疆農業大學大學生創新學分認定辦法》。學校設立創新學分,研究項目成果中發表的學術論文、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以及在國家級、自治區級的全國高校學科競賽、自治區高校學科競賽、挑戰杯競賽中獲獎等,根據學生排名給予不等的創新學分認定。創新學分可用于替代各類不合格課程所造成的學分不足,所替代的不合格課程成績按原考試分數登錄,不做修改。有創新學分的學生在成績表的課程欄中加入一項:創新課程,成績按80分記入,績點按3計算,學分數按認定后的數額填寫。但綜合素質學分和創新學分不得重復使用。

二、存在的問題

(一)項目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項目申報立項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我校每年11月啟動第二年的項目申報,由于我校校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是由學院擇優評選立項,因此學院立項的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不論從命題還是從建設內容上來講隨意性很大,有些項目不符合學校的要求,學院也沒能很好地監督和督促項目的實施建設。由于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實施周期短,管理人員缺,因此無法對項目進行階段性檢查和中期檢查,導致有些項目無法正常實施,完成不了預期的目標,中途而廢。首先,學院是否監督項目主持人組織項目組成員進行項目交流建設?指導老師是否在組織學生建設項目?學校無法對項目是否在實施建設過程中進行跟蹤。其次,由于立項項目數量多,學校無法完全實行跟蹤管理,無法完成階段性檢查和中期檢查。再次,雖然我校制訂了管理辦法,辦法里也明確規定項目變更必須報學校備案,但在未經備案的情況下,學院隨意變更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項目名稱和主持人以及參加人的現象普遍存在。[2]

2.項目結題時存在的問題。校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結題驗收時也是由學院組織驗收,學校只是安排校督導參加驗收,起到監督的作用。但是,學院在驗收項目時隨意性很大,有些項目未按項目申請書上的成果形式進行結題,學院驗收時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能過則過,差不多就過等現象普遍存在。部分學院認為,一年建設期,項目經費撥的又少,做成這樣已經很不錯了。還有些學院的領導不夠重視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因此,這里面種種消極因素比較多。

(二)經費管理不完善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我校的項目經費是不予報銷的,項目完成結題,負責人提交所有結題材料,學校出臺結題結果后方可報銷項目經費。雖然我校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經費一直以來都是專款專用,但這樣的經費管理導致學生無法按項目進展情況有效使用經費,前期經費支出只能是學生自己墊付或指導教師墊付。后期經費報銷過程煩瑣,限制條件太多。

(三)指導教師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

目前我校沒有出臺相關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指導老師規范條例,也缺乏有效機制來監督和督促教師提供指導。而且,指導教師的課時量大,科研任務較繁重,因此很難能保障有足夠的精力和時間對項目進行全方位的指導。個別指導教師,在項目立項后,基本不再管項目實施過程,只是在學期檢查、結題驗收時給學生簽字,沒有進行實質性的指導。對指導教師,學校沒有制訂相應的獎勵機制,無法激發教師指導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的積極性。

(四)創新創業學分認定辦法不完善

高校人才培養模式的改革創新成功與否,關鍵在于能否充分調動學生的主動性、創新性和積極性,開啟學生創新創業的動力。然而,現行的教學管理制度對大學生的興趣和愛好重視不夠,對大學生的個性化發展關照不夠,統一的人才培養目標導致學生培養共性制約強。很多學生怕影響學業,對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漠不關心,拒之門外。我校雖然制訂了一系列創新學分獎勵機制,專門出臺了《新疆農業大學大學生創新項目認定辦法》,但獎勵力度不給力,達不到學生預期的目的和期望。學校指定的創新學分認定辦法無法解決學生用創新學分替代不合格課程所造成的學分不足問題。創新學分認定辦法制訂的門檻偏高,只有個別畢業生在畢業之前用創新學分替代了不合格課程學分,而且是1~2學分的不合格課程,而大部分開展項目的學生無法認定創新學分,只能認定綜合素質學分,因此,很大程度上打擊了學生創新創業的積極性。

三、加快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管理機制改革

(一)項目管理

1.項目管理上的改進措施。為提高我校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質量與科研成效,項目需要從以下四個階段進行管理。

一是選題審核階段。學生申報后,由學院組織專家,學生答辯,專家小組共同指導和審核的方式,優選和優化項目。指導和審核工作包括:①對選題意義及計劃工作內容進行評價②對選題技術路線進行可行性評估;③提出指導性建議與意見。各項目小組在專家評審后,項目需要結合專家意見,重新撰寫項目申請報告。教務處對各單位相關工作進行檢查合格后,接收該單位本年度大學生創新項目的立項申請。

二是立項階段。項目確認立項后,動員項目組成員進一步明確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遞交項目任務書。

三是項目運行與中期檢查階段。采用中期匯報交流、座談的方式,加強項目間的工作交流與工作督促,保障項目按計劃推進。

四是項目驗收與成果展示階段。學院組織專家小組,采用PPT答辯方式對項目進行結題驗收,按申請時的實施方案要求進行驗收,在驗收中需要審核期刊原文或錄用通知,對不符合申請書成果要求的項目不予驗收通過。驗收完成后對成果進行公開展示,以提升項目在學生中的影響,激發更多學生參與創新活動。

2.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改進措施。我校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實行主持人負責制。接到審批立項通知后,項目主持人需認真填寫《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任務書》,制訂科學合理、詳細周密的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保證項目的順利完成。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或結束時,需接受學校對項目的中期檢查或結題驗收,并提交工作總結和結題報告。

項目執行至中期,須由項目組提交中期進展報告,由學院組織專家審核,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并將問題匯報至教務處。學校不定期檢查項目實施情況,對立項后無故不開展項目工作、項目執行不力、未按要求上報項目進展報告、項目經費使用不符合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等情況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中止或撤消項目、取消申請資格等處理。

項目實施全程為各項目配備中青年指導教師。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是在指導教師指導下開展的創新工作,指導教師對項目的全過程給予意見和支持,負責全程指導、督促項目進展。我校多數項目結合了指導教師的科研項目,可為學生提供大量的研究資源與配套資金。在發揮學生主持人作用的同時,加強教師在科研與方法思路上的指導,調動學生關注科研前沿、行業動態和社會發展,并對校外業務機會、企業合作有新的認識,提升學生創新水平。

(二)經費管理

我校的經費來源主要為三大塊兒:學校專項經費、指導教師科研項目提供的經費、學院及各類企業和社會團體提供或贊助的經費。校級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的資助額度為1000~5000元/項,自治區級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的資助額度為5000元/項,國家級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的資助額度為10000元/項。國家資助的經費由學校統一管理,自治區、學校和企業資助的經費下放到學院,由學院統一管理,學院和指導教師科研項目提供的經費由所在學院和指導教師負責管理。項目經費支出時,嚴格按照申請經費預算執行。經費支出項目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專家咨詢費和其他支出等,參照《新疆農業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修訂)》執行。項目經費由承擔項目的學生使用,指導教師不得使用及挪用項目經費,學校和學院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費。項目中期檢查合格后可報銷50%的項目經費,結題驗收合格后報剩余50%的項目經費。中止、撤消或結題不合格的項目,不予報銷經費,并返還已支出費用。這種改進措施既方便了學生項目的正常實施建設,保障了學生前期建設項目經費的支出,經費管理下放也方便了學院的統一管理,改變了后期經費報銷過程的煩瑣。

(三)加大創新創業指導教師的獎勵機制

在大學生創新創業中教師具有不可替代的教育責任。對于精心指導、認真負責的指導教師,學校出臺了《新疆農業大學教師教學工作量計算辦法》,給予適當工作量,即指導校級項目驗收合格后按每項10個標準學時計算工作量,自治區級項目驗收合格后按每項20個標準學時計算工作量,國家級項目驗收合格后按每項50個標準學時計算工作量。項目成果有學術且學生排名在前三位的,每篇加計5個標準學時。項目結題驗收后按項目級別一次性核定。學校對認真負責、進展順利、且成績突出的指導教師給予表彰獎勵。

(四)不斷完善創新創業學分認定機制

在人才培養過程中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堅持人才培養多樣化,不斷完善人才培養標準,完善個性化的培養方案,建立創新創業學分積累、轉換和支持休學創新創業的制度,使大學生有更多的選擇和機會。在已有創新學分認定辦法的基礎上,不斷完善現有創新學分,同時增設創業學分,即每結項一項校級創新項目,主持人認定1個創新學分,參加人認定0.5個創新學分;結項一項自治區級創新項目,主持人認定1.5個創新學分,參加人認定1個創新學分;結項一項國家級創新項目,主持人認定2個創新學分,參加人認定1.5個創新學分。此外,創新項目中的學術論文、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全國高校學科競賽、自治區高校學科競賽等可根據新的創新學分認定辦法認定創新學分。

對于獲得校級創業訓練項目并結項的,主持人認定1個創業學分,參與人認定0.5個創業學分;獲得自治區級創業訓練項目并結項的,主持人認定2個創業學分,參加人認定1個創業學分;獲得國家級創業訓練項目并結項的,主持人認定4個創業學分,參加人認定2個創業學分。

開展創業實踐在畢業當年3月之前達到以下標準,認定相應創業學分:有可行性創業計劃書認定1個創業學分;參加創業培訓且培訓合格認定1.5個創業學分;在工商管理部門正式注冊,法人認定2個創業學分,其余人員認定1個創業學分;注冊單位軟、硬件設施配備完善,法人認定3個創業學分,其余人員認定2個創業學分;注冊單位開始運行,法人認定4個創業學分,其余人員認定3個創業學分。參加各類創業大賽,創業學分認定如下:校賽,一等獎2個創業學分,二等獎1.5個創業學分,三等獎1個創業學分;區賽,一等獎3個創業學分,二等獎2.5個創業學分,三等獎2個創業學分;全國比賽,一等獎4個創業學分,二等獎3.5個創業學分,三等獎3個創業學分。創業學分可用于核心課程之外任意課程的學分替換,累積不得超過10個創業學分。以上創業學分可根據新制訂的創業學分認定辦法認定創業學分。

(五)從學籍管理上支持學生創業

學校鼓勵支持學生創業,對于第八學期之前在工商管理部門正式注冊并實際運營的創業個人,學籍上給予最長兩年的創業休學期,在原六年的學習年限基礎上增加兩年,達到最長八年學習年限。

(六)將大學生創新創業項目納入學生評優體系

參與項目的學生在學校評優及面試推薦碩士研究生時可獲得量化加分。項目研究取得突出成果的學生,可直接申請參加“推薦特殊學術專長或具有突出培養潛質學生免試攻讀碩士研究生”評選[4]。

第7篇:社會團體成立申請書范文

*縣地處江蘇省最北部,面積1450平方公里,地處蘇、魯、豫、皖七縣交界處,淮海經濟區中心地帶。下轄14個鎮1個林場,人口110萬。改革開放以來,農民生活狀況有了較大改善。但受自身與社會環境諸多因素的制約,不少農民群眾在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利益方面存在著一些困難。進一步加大對農村困難群眾法律援助力度,使他們能夠平等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這對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全面建設平安*縣、法治*縣、小康*縣、和諧*縣,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縣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況和做法

*縣法律援助工作自1997年開展以來,在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和各有關職能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健康發展,逐步提高。尤其是受當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農民工就業壓力加劇,相當數量的農民工返鄉回流,農民工就業和生活中的各項權益問題開始顯現的情況。對此*縣司法局按照國家及省、市關于加強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結合我縣的實際情況,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加快推進科學發展、率先蘇北脫貧達小康”的工作大局,結合實踐科學發展觀解放思想大討論活動,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積極為“三農”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具體的成效和做法如下:

(一)強化宣傳,不斷擴大法律援助社會影響

開展法律援助宣傳的目的,就是傳播法治文明,增強弱勢群體的法制觀念、法律意識和維權能力。我局在做好常規宣傳的同時,重點抓好全縣的幾個大型活動。一是聯合工會、青年、婦聯、建設、勞動保障等18家單位開展大型送法上門、法律咨詢活動。為加強這項工作的吸引力,法律援助中心還出資聘請縣小鳳凰劇團一起隨同,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開展活動;二是在春節前夕,趁農民工返鄉之際,我們深入車站和鄉村為農民工發放自編的《外出務工服務手冊》等法律年貨。春節后我們還積極為外出務工人員送吉祥“三寶”——《外出務工服務手冊》、《法律讀本》、《法律援助聯系卡》。累計發放法律援助宣傳資料及法律援助聯系卡7萬余份。三是針對*縣民工去無錫集中務工的特點,和無錫濱湖區司法局聯手開展為農民工搭建就業服務愛心橋活動,共組織70家企業8000個用工崗位來*縣現場招聘,我縣有10000多名民工前往應聘,場面非?;鸨?,深受農民工和企業的高度贊揚。

(二)深化服務,不斷加強法律援助服務能力

我們在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別注重做到四個結合:一是把法律援助與普法宣傳有機結合,送法下鄉,送法入戶,傳播法制文明。二是把法律援助與矛盾調解有機結合。全面開展矛盾排查,提前介入,及時化解糾紛。在元旦、春節、元宵節期間,我們動員全縣各行政村的普法宣傳員、人民調解員、法律援助聯絡員750人分別上門入戶,以拉家常的方式疏導婆媳情緒、鄰里情緒等,及時制止突發性激情糾紛,形成了群眾有話好好說,有事依法辦的良好氛圍。三節期間,*縣未發生一起因調解不力引發的民轉刑案件,未發生一起惡性討薪事件,未發生一起重大惡性刑事案件,刑事發案率創十年同期最低。三是把法律援助與法律服務有機結合。*縣法律援助中心組織律師、法律援助志愿者組成法律援助團,深入車站、貧困群眾集中地、和集革命老區等地,為農民工、弱勢群體進行法律咨詢、法律服務,去年以來共接待群眾2000余人次。四是嘗試擴大援助范圍,簡化程序,更快更好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為農民工開辟綠色通道,涉及工傷、索酬、交通事故案件一律不再審查經濟狀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三)求實創新,不斷提升法律援助服務水平

近年來,*縣突出工作重點,強力推進法律援助中心規范化建設。一是在局辦公樓大廳制作了5塊法律援助公示欄,對法律援助的條件,范圍、對象,應提交的材料、救濟渠道以及申辦程序向群眾公示,增強法律援助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在臨街處設置法律援助接待站,并制作醒目標志,為群眾方便快捷地申請法律援助創造條件。三是縣局為法律援助中心配備液晶屏電腦3臺,并以1500元/月的費用安裝了因特網,方便法律援助的信息化辦公。四是法律援助工作網絡進一步健全。整合社會團體力量,先后在縣婦聯、工會、殘聯成立了法律援助站。依托各鎮司法所建立14個法援助工作站,在全縣所有行政村均配備了法律援助聯絡員,使法律援助工作網絡前廷至全縣各鎮村,更加方便群眾就近申援,從而形成以縣法律援助中心為樞紐,以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為基礎的縣法律援助組織網絡,促進了法律援助工作向深度和廣度發展。五是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異地協作機制。*縣司法局與沛縣、銅山、無錫灌湖區等其他司法行政單位之間,農民工輸入地與輸出地之間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異地協作機制,對確需協作的事項通過發函或以通訊聯絡的方式加強合作和協作。

另外,法律援助中心緊扣援助案件的規范管理工作,開展優質服務。*縣首羨鎮農民張某駕駛三輪車行至*順路23K處,突然被對向行使的大型客車越過路中線撞擊身亡。瞬間的慘禍帶給張的家庭帶來難以承受的傷痛和悲哀。最慘的是張的哥哥5年前在新疆意外死亡,怕家人受不了打擊,親戚鄰居隱瞞著他家人,將其骨灰一直存放著沒有下葬。*縣法律援助中心得知后,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者立即承辦此案,及時收集證據,遞交訴訟狀和訴訟保全申請書。在我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最后受援人劉某、張某等拿到近27萬元的巨額賠款,對此,張某家人感動的涕淚交流。

二、*縣法律援助工作的困難和問題

(一)外出務工人員維權難度大。*縣外出人員多,從事職業復雜。農民工維權案件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工資被拖欠、克扣;二是工傷事故得不到應有的救治;三是缺乏合法、完備的用工合同,一旦發生糾紛,農民工的權益無法保障,其他如勞動安全防范教育、勞動保險、休息權等情況農民工一般不作計較,吃啞巴虧。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一是仲裁、訴訟環節多,農民工維權成本高。工傷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仲裁前置及一裁二審的法律程序,法院一審、二審、強制執行才能完成,導致農民工維權之路過于漫長。二是農民工維權案件調查取證難。農民工案件普遍存在著無勞動合同、無養老保險和無福利待遇的“三無”現象。三是農民工維權案件執行難度較大。

(二)農民依法維權的能力偏低。農民文化素質普遍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他們往往怕“官官相衛”,怕“法律白條”,怕復雜而漫長的訴訟程序,耗時費力。在人身、財產等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走私了或上訪的路子,失去了寶貴的取證時間和訴訟時效。

(三)經費不足,制約著農村援助工作的開展。法律援助相對于其他案件來說,所需費用更多,受援人一般都沒有家庭電話和手機,交通工具更無從說起。援助人員要詢問當事人、調查取證、各類法律文書、復印有關資料等。援助工作者在取證和其他訴訟活動中缺乏必要的經費保障,不僅嚴重挫傷了援助工作者的積極性,同時也將造成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不高,難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權益保障。

(四)法律援助隊伍人員偏少,難以使符合受援條件的困難農民都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服務。

(五)相關部門的協調聯動不夠流暢;咨詢、、代書等的無償援助還不能涵蓋訴訟費用的減免。

三、法律援助工作的對策及建議

(一)提高認識,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工作,認真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我縣法律援助工作全面發展。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履行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努力把法律援助工作辦成為政府分憂,讓群眾滿意的民心工程。全縣各級法律援助機構要全面履行職能,積極探索新形勢下提供法律援助的新形式。

(二)加大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運轉。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的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所需經費要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本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狀況,逐年增加對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以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三)健全體系,促進法律援助工作的完善。拓展法律援助組織網絡,大力推進法律援助機構延伸工作。在各鎮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各村設立法律援助聯絡員。重視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和現代化建設,確保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質量。積極引導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工作,整合法律援助資源。進一步完善以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為主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認真抓好法律援助人員的培訓,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法律援助隊伍。

第8篇:社會團體成立申請書范文

古少明口中那件令他和公司感到懊惱甚至不忿的事情發生于2011年,彼時寶鷹公司正為首次在中國境內公開發行A股并上市做著積極籌備工作。

由于公司在成立初期曾發生過涉及企業經濟性質的股權轉讓,因此確認其歷史股權轉讓的合法合規就成為上市準備工作中不可忽略的內容。2011年3月,寶鷹公司向深圳市中小企業上市培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了請求確認歷史股權轉讓合法合規性的報告。

同年5月10日,寶鷹公司收到了復函。復函明確告知,深圳東方藝術研究會會長羅虹對深圳市寶鷹裝飾設計工程公司(寶鷹公司前身)于1996年9月發生的股權轉讓有效性提出異議,并欲提訟。

寶鷹公司的上市工作不得不暫時中止。

集體變身民營的寶鷹

據古少明介紹,寶鷹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1日,由深圳東方藝術研究會報經深圳市主管領導、文化局、民政局及建設局同意后出資成立的。公司最初名為深圳市歐凱藝術裝飾工程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00萬元,企業性質登記為集體。

同年7月,在經過深圳東方藝術研究會同意并報請深圳市建設局同意后,深圳市歐凱藝術裝飾工程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更名和增加注資的變更手續。

公司正式更名為深圳市寶鷹裝飾設計工程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企業性質依舊是集體。

1996年9月16日,寶鷹公司發生了一次涉及股權轉讓和企業類型的變更登記。變更后,寶鷹公司的企業類型由集體轉變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也由單一的深圳東方藝術研究會變更為古少明和羅娘檢兩個自然人。

正是這次的股權轉讓,成為寶鷹上市的障礙。

“公司成立以后,深圳東方藝術研究會的羅虹會長就把他租給一個叫孔鵬的人,但是由于經營不善,他們虧了很多?!惫派倜飨虮究浾呓榻B說,1996年的股權轉讓跟當時公司的嚴重虧損有著直接關系,“建設局要吊銷牌照,后來沒辦法了,他們才說要轉讓”。

與此同時,1995年就下海從事同類型工作的古少明已經做了幾個工程,“整體做下來感覺還挺好的,想要單獨來做”。

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成立同類型公司不僅有著資質上的要求,而且還需要經過市里審批,手續十分繁瑣。所以,古少明在獲悉寶鷹公司要轉讓的消息后,便開始與公司原股東談判。

雙方很快達成了協議,之后便開始辦理相關手續?!耙驗樯婕凹w企業,所以要做評估,還要公證”,古少明告訴本刊記者,在簽完了股權轉讓合同之后,他就去工商局辦理了變更登記。

至此,寶鷹公司變身為民營企業。

“從1996年到現在一直都沒有問題,我們也歷經增資,注冊資本從500萬元人民幣擴充到1. 65億元人民幣?!惫派倜鞲嬖V本刊記者,“寶鷹的效益一直不錯,所以在2008年啟動了上市進程,現在準備IPO了,他(羅虹)跑到上市辦去說原來他是不賣公司的,說我古少明逼著他賣的?!?/p>

建設局沒有出具同意股權轉讓的批復

深圳東方藝術研究會會長羅虹向本刊記者坦承,深圳東方藝術研究會確實在1996年做出過轉讓寶鷹公司股權的決定,而且也的確同古少明和羅娘檢簽署了股權轉讓合同。

不過羅虹強調,自己當時是在被古少明逼迫無奈的情況下才做出的妥協。

據羅虹介紹,古少明為了獲得寶鷹公司的股權,花60萬元買通了時任公司總經理的孔鵬,并在其帶領下多次前往自己的住所聲稱要買斷寶鷹。

在考慮到已經跟一家臺灣公司簽訂了兩億美元的工程合同,以及深圳東方藝術研究會所擁有的港澳臺網絡人脈和資源后,羅虹拒絕了古少明的要求。

羅虹說他沒有想到的是,古少明在遭拒后的第二天只身前往他的住處?!八稍谖壹业纳嘲l上,說我不賣他就不走”,羅虹告訴本刊記者,為了擺脫古少明的糾纏,自己最終不得不違心妥協。

“簽字時我也有另外的考慮。”羅虹說,在簽署股權轉讓決定和合同的時候,自己就知道這些東西是無效的?!皩汑椆臼羌w經濟,按照1991年國務院88號令的規定,集體經濟主要登記事項的變更,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p>

羅虹說,他認為寶鷹公司的原審批部門建設局是肯定不會同意轉讓的,所以才簽了字。

對于為何會如此堅信建設局不會同意寶鷹公司的股權轉讓,羅虹告訴本刊記者,這跟公司注冊成立時的特殊背景有著直接的關系。

“深圳東方藝術研究會主要是為了對港澳臺開展文化交流成立的,最早是掛靠在市統戰部。”羅虹說,而寶鷹公司是由深圳東方藝術研究會全資注冊成立的,其目的是為了通過承包業務為深圳東方藝術研究會提供資金支持。

羅虹告訴本刊記者,由于不愿意向政府財政申領活動經費,所以在國家允許社會團體成立經濟實體之后,深圳東方藝術研究會便打報告申請成立公司?!爱敃r我給市政府主管常務副市長打報告,他和另一位副市長作了特批,建設局、文化局和民政局也都批示同意,就這樣才有了寶鷹?!绷_虹說。

正是清楚這其中的關系,羅虹堅信作為主管部門的建設局一定不會同意寶鷹公司的股權轉讓。而且在他看來,最終事實也證明了這一點,因為直到今天,古少明都未拿到建設局關于同意寶鷹公司股權轉讓的批復。而這也成為羅虹認定當年股權轉讓無效的關鍵所在。

涉嫌公有資產流失嗎

工商登記資料顯示,截至2012年6月27日,在寶鷹公司登記的所有10個股東中,古少明以出資7435. 8萬元人民幣占公司45. 07%的股份,為第一大股東。

“他這是公然侵吞公有資產。”羅虹略顯激動地對本刊記者介紹說,1996年,寶鷹公司的注冊資本已經增加到500萬元人民幣,還跟一家臺灣企業簽訂了兩億美元的工程合同。古少明竟然想以58萬元的價格買斷寶鷹公司,“你想想我能賣給他嗎?”羅虹說,就連古少明自己找的評估公司都給寶鷹公司做出了凈值87萬元人民幣的評估結果。

話雖如此,但登記在冊的工商資料里還是發生了涉及企業性質和股權的信息變更,而依據就是羅虹簽字的股權轉讓決定和合同。

“這些都是假的。”羅虹說,古少明早就和孔鵬達成了協議。“他(古少明)早就把營業執照和公章拿到自己手里了,還做了假的股權轉讓合同和公司章程?!绷_虹說,就是憑借著這些偽造的材料,古少明向工商局提交了變更申請。

“他一開始都不認識我,我猜想應該是工商局要求他補齊建設局的批文和我在變更后公司章程上的簽字,所以才又回來找我?!绷_虹說,雖然不知道古少明使用了什么手段讓工商局在手續材料不全的情況下受理了他提交的變更申請,但沒有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和原股權所有人簽字的變更后章程,工商局做的這些變更登記應該都是無效的。

在羅虹看來,雖然古少明成功拿到了自己簽字確認的股權轉讓決定和合同,“但沒有建設局的批文,股權轉讓合同依舊無效”。他告訴本刊記者,一計不成的古少明又生新計,在1997年提出了要跟深圳東方藝術研究會合股經營寶鷹公司。

1997年6月,古少明向羅虹提出了合股經營寶鷹公司的要求,很快雙方便達成了共識。

同年6月6日,深圳東方藝術研究會向深圳市建設局提交了合股經營的請示;12日,古少明以深圳市粵坪實業公司的名義向東方藝術研究會做出承諾:同意合股經營該會下屬的寶鷹公司,并同意按章程規定的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雙方各占50%。同時古少明保證,待市建設局批準后三天內把資金轉到寶鷹公司賬上。

1997年11月17日,深圳市建設局向東方藝術研究會下發了深建字(1997)608號《關于同意更名并合股經營的批復》,同意合股經營的請示,并請其督促深圳市粵坪實業公司在三個月內憑此批文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工商資料顯示,寶鷹公司在1997年11月24日發生了信息變更,注冊資本從500萬元增加到了1000萬元。然而變更后的寶鷹公司并未像之前約定的那樣由深圳東方藝術研究會和粵坪實業公司各占50%,而是自然人古少明和羅娘檢各占半壁江山。

建設局是不是主管部門

羅虹的律師甘清洪認為,寶鷹公司的股權轉讓過程中,相關主管部門在沒有集體經濟原審批部門的同意批文和原股權所有者簽字認可的變更章程情況下就受理了企業的變更申請,已經涉嫌瀆職。因此他們希望該局能夠撤銷當年的錯誤決定,收回當時頒發出去的營業執照。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此指責不認可,該局辦公室工作人員彭叢林在調取了檔案資料后明確告知本刊記者:“我們檔案中的受理材料是完備的、合乎程序的,是沒問題的。”

對此說法,甘清洪并不認可?!笆袌霰O督管理局的審查包含兩個層面,一個是形式審查,一個是實質審查”。他進一步介紹說,對申報材料是否完備的辨認是形式上的審查,而對于材料內容的真實有效性進行確認則屬于實質審查。

同樣有著監管義務的還有深圳市建設局。本刊記者了解到,在股權糾紛事件爆發以后,寶鷹公司曾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原深圳市建設局)提交過申請確認歷史股權轉讓合法合規性的報告。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給出的復函內容為“根據職能分工,你司所請示內容屬于工商行政部門權屬,請向工商部門申請確認股權變更事實”。

基于這份復函,古少明認為深圳市建設局并不是寶鷹公司主管部門,因此在寶鷹公司的歷史股權轉讓過程中,不需要得到建設局的同意批文。

深圳市建設局辦公室主任鄺龍桂和建筑業管理處處長馬遙之也認為建設局并不是寶鷹公司的主管部門,因此其股權轉讓并不需要經過建設局的批準同意?!八▽汑椆荆┡c我們的關系只是簡單的報備而已,并不是什么主管關系?!瘪R遙之說。

甘清洪則認為,如果只是簡單的報備,那么建設局并不需要對寶鷹公司的更名和合股經營做出批示?!艾F有的建設局關于公司成立、更名和合股經營的三份批文里,都使用了‘經研究’、‘同意’等字樣,這就充分說明他們之間不僅僅是簡單的報備關系?!?/p>

對此,鄺龍桂和馬遙之都表示由于事隔久遠,原來的工作人員都已不在之前的崗位,而自己也都是在事后才進入建設局工作,因此對于具體情況并不十分清楚。

古少明已經完勝了嗎

據羅虹介紹,古少明曾主動與他約談過幾次,表示了希望能夠通過協商解決這一歷史問題,而且也曾提出過給予他若干現金作為補償,但最終雙方并未達成一致意見。

“有一次談完以后他叫他孩子送我回家,到了我家還給我留了10萬塊錢?!绷_虹告訴本刊記者,自己不缺錢,因此對這些條件并不認可。

對于私下協商解決問題的說法,古少明顯得有些謹慎。他告訴本刊記者,羅虹并未主動向自己提出過現金要求。而對于給羅虹送過10萬元一事,他說,“給過就是給過,這個沒必要隱瞞”。不過對于這10萬元的目的,古少明說并不是想以此作為解決糾紛的現金補償,而是自己希望能夠收藏一幅羅虹作品而給的預付款,“這個只是買畫的定金”。

由于雙方各執一詞,都堅稱自己擁有寶鷹公司的合法股權,因此協商解決已經成為泡影,雙方最終走上了司法程序。

2011年5月18日,深圳仲裁委員會根據申請人古少明和被申請人羅虹于同日達成的同意仲裁協議以及雙方于1996年8月29日簽訂的《深圳市寶鷹裝飾設計工程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書》,受理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上述股權轉讓合同糾紛。

在經過多方面調查取證和雙方舉證之后,深圳仲裁委員會于11月9日作出了長達34頁的裁決書,確認了古少明、羅娘檢與深圳東方藝術研究會于1996年8月29日簽訂的《深圳市寶鷹裝飾設計工程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書》合法有效。古少明是深圳市寶鷹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股東,深圳東方藝術研究會不享有深圳寶鷹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權益。

不滿意這一結果的羅虹于2012年2月7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書”。5月9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認為深圳東方藝術研究會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駁回申請人深圳東方藝術研究會提出的撤銷深圳仲裁委員會裁決的申請。

由于堅持認為當年簽署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而且工商局在材料不全的情況受理了古少明提出的變更登記涉嫌瀆職,羅虹一紙訴狀將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原深圳市工商局)告上了法庭,寶鷹公司也被列為第三人。在書中,羅虹請求判處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撤銷其于1996年9月19日向第三人頒發的營業執照,并將第三人的性質改為集體所有制。

在經過庭審以及調查取證之后,福田區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判決,駁回原告深圳東方藝術研究會的全部。不滿于此的羅虹再次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并最終于2012年4月5日收到了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終審裁定書。

第9篇:社會團體成立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具體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實施,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方便事業單位的原則。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社會福利、救助減災、統計調查、技術推廣與實驗、公用設施管理、物資倉儲、監測、勘探與勘察、測繪、檢驗檢測與鑒定、法律服務、資源管理事務、質量技術監督事務、經濟監督事務、知識產權事務、公證與認證、信息與咨詢、人才交流、就業服務、機關后勤服務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第五條事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或者備案(以下統稱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應當核準登記。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向核準設立登記的事業單位頒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唯一合法憑證。未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單位,不得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

第七條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保護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實施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事業單位應當接受并配合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登記管理機關與登記管轄

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下級登記管理機關在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第十條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主管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定;

(二)依法保護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條例和本細則的執行,依法處理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地方登記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級登記管轄范圍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關社會服務。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下列登記管理職責:

(一)根據條例和本細則,擬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實施辦法,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備案;

(二)依法保護本?。ㄗ灾螀^、直轄市)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條例和本細則的執行,依法處理本?。ㄗ灾螀^、直轄市)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級登記管轄范圍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關社會服務。

第十二條省級以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的登記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規定。

第十三條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一)中央直屬事業單位;

(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直接或者間接使用中央財政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中央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國有重點金融機構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本條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事業單位;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直接或者間接使用省級財政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本條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六)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授權登記管理的事業單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省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十五條省級以下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規定。

第十六條不同層級單位聯合舉辦的事業單位,由其中層級高的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同一層級、不同行政區域單位聯合舉辦的事業單位,由其各自行政區域登記管理機關共同的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

第十七條地方登記管理機關不得登記名稱冠“中國”、“全國”、“國家”、“中華”等字樣的事業單位。

第三章登記事項與登記程序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名稱是事業單位的文字符號,是各事業單位之間相互區別并區別于其他組織的首要標志,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

(一)字號:表示該單位的所在地域,或者舉辦單位,或者單獨字號的字樣;

(二)所屬行業:表示該單位業務屬性、業務范圍的字樣,如數學研究、教育出版、婦幼保健等;

(三)機構形式:表示該單位屬于某種機構形式的字樣,如院、所、校、社、館、臺、站、中心等。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業單位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名稱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騙或者引起誤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

第二十二條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不得與已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和注銷登記未滿三年的事業單位名稱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條除特殊情況外,一個事業單位使用一個名稱。申請人申請登記多于一個名稱,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確認必要的可以核準登記,并在法人證書上將第一名稱之外的名稱以加括號的形式顯示在第一名稱之后。

第二十四條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住所是事業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一個事業單位只能申請登記一個住所。

第二十六條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住所地址應當是郵政能夠送達的地址。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宗旨是指舉辦事業單位的主要目的,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是對事業單位可以開展的業務事項的界定。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應當符合宗旨的要求,并與其資金、場地、設備、從業人員以及技術力量相適應。

事業單位應當在核準登記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涉及國家實行資質認可管理或者執業許可管理的業務事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后,方可申請登記;對已經取得相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事業單位,核準登記的相關業務事項不得超出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范圍。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產生,代表事業單位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的擬任法定代表人,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該事業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產生的事業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不得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事業單位經費來源是指事業單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財政補助和非財政補助兩類。

第三十三條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是事業單位被核準登記時可用于承擔民事責任的全部財產的貨幣體現。事業單位開辦資金包括舉辦單位或者出資人授予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財產和事業單位法人的自有財產。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不包括下列資產:

(一)代為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和資源性資產;

(二)關系國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進入流通領域的資產;

(三)借貸款、合同預收款、合同應付款;

(四)職工福利費、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專用基金;

(五)規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賠償的他人資助的資產;

(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用于民事賠償的其他資產。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應當以人民幣表示。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程序依次是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繳)證章、公告。

(一)申請。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有關登記請求。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有關申請材料,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登記申請不屬于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登記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說明理由。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登記申請屬于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三)審查。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的登記條件。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時,發現登記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四)核準。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發(繳)證章。登記管理機關向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發(繳)證章。

(六)公告。登記管理機關對核準登記的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登記管理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三十六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三)有穩定的場所;

(四)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從業人員、設備設施、經費來源和開辦資金;

(五)宗旨和業務范圍符合事業單位性質和法律、政策規定;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設立(備案)登記申請書;

(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

(三)事業單位章程草案;

(四)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的文件;

(五)擬任法定代表人現任該單位行政職務的任職文件;

(六)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八)住所證明;

(九)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的,還應當提交舉辦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業務范圍中有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需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第三十八條批準事業單位設立的文件種類如下:

(一)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舉辦單位決定設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準設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條事業單位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四)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七)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根據住所權屬的不同,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應的住所證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產權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二)使用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內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賃合同并提交其復印件;

(三)無償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產權證明、提交其復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權使用證明;

(四)無償使用他人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權使用證明,出示租賃合同并提交其復印件;

(五)使用國家劃撥的房屋的,提交上級部門的授權使用證明。

第四十一條因合并、分立新設立的事業單位,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第四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本單位印章的印跡、基本賬戶號,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的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開辦資金、住所及《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證書號等。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經費來源的,應當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開辦資金比原登記的開辦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事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因變更事項的不同,還應當提交其他相應文件:

(一)變更名稱的,提交審批機關批準文件;

(二)變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證明文件;

(三)變更宗旨和業務范圍且內容涉及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四)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現任法定代表人免職文件、擬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五)變更經費來源的,提交經費來源改變的證明文件;

(六)變更開辦資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第四十七條事業單位因合并、分立改變登記事項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準予變更登記的,向其頒發變更后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收繳變更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變更名稱的還應當收繳變更前的單位印章。

第四十九條事業單位變更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單位印章的印跡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及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事業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舉辦單位決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事業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至少三次擬申請注銷登記的公告。債權人應當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清算期間,事業單位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撤銷或者解散的證明文件;

(三)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該單位擬申請注銷登記公告的憑證;

(五)《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事業單位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被注銷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并注銷登記公告。

第五十五條經登記管理機關注銷登記的事業單位,自核準注銷登記之日起事業單位法人終止。

第七章證書使用與管理

第五十六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應當置于事業單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條事業單位進行下列活動時,應當向有關部門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一)刻制印章、辦理機動車船牌照;

(二)申辦有關社會保險事宜;

(三)開立銀行賬戶、貸款;

(四)申辦稅務登記、減免稅收及其他優惠;

(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興辦企業,申辦有關執照;

(六)國有資產登記管理和統計登記;

(七)土地、房產登記管理事宜;

(八)申辦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許可證,購領收據、發票;

(九)法律訴訟、公證事宜;

(十)人事調動和工資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辦海關事宜;

(十二)有關部門要求事業單位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限期有效證書。超過有效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自動廢止。

對廢止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條事業單位的法人證書廢止但未經注銷登記的,其法人的責任和義務存續。

第六十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廢止的事業單位,申請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按照申請設立登記的程序辦理。

第六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和故意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六十二條除登記管理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六十三條事業單位遺失或者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換)領。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遺失或者損毀嚴重無法查證證書全部內容的,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作廢的公告,收回未遺失或者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或者副本,補發使用新的證書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損毀較輕可以查證證書全部內容的,收回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換發使用原證書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依法實施下列監督管理:

(一)監督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辦理登記和提交年度報告;

(二)監督事業單位按照登記事項從事活動;

(三)制止和查處事業單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條例和本細則情況的年度報告。

第六十六條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展業務活動情況;

(二)資產損益情況;

(三)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變更登記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績效和受獎懲情況;

(五)涉及訴訟情況;

(六)社會投訴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六十七條事業單位在報送年度報告時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資產負債表;

(三)有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業務范圍不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未設定任職期限或者未超過任職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五)住所證明(原提交的住所證明未設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過有效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六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和其他相關方式對事業單位進行以下方面的監督檢查:

(一)是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準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活動;

(三)是否繼續具備承擔與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民事責任能力;

(四)是否繼續具備相關登記事項所要求的資質;

(五)是否自核準登記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年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自行停止業務活動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后按時申請變更登記;

(七)實際使用的名稱,包括單位印章、標牌及其他表示該單位名稱的標記與核準登記的名稱是否一致;

(八)有無抽逃開辦資金的行為;

(九)有無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行為;

(十)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的情況是否符合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

(十一)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六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的年度報告和有關情況審查后,作出年檢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決定。

對年檢合格的事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標記,其證書有效期延續至下一年度年檢的截止日期。

登記管理機關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發現問題的,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處理。

第七十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書面警告并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并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并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的處罰:

(一)不按照登記事項開展活動的;

(二)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

(三)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

(四)抽逃開辦資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

(六)違反規定接受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的。

第七十一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記,并給予警告;登記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七十二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被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撤銷登記;被撤銷的登記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登記:

(一)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準登記的。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七十四條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社會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未經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事業單位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

第七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事業單位從事有關登記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事業單位、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事業單位從事有關登記事項的活動情況。

第七十六條上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對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登記管理中的不當行為。

第七十七條登記管理機關對其工作人員和下級登記管理機關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核準登記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登記申請或者不予登記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辦理登記、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實施登記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核準登記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準登記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依法核準登記的。

第八十條登記管理機關實施登記管理,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其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登記管理依法收取的費用的,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擅自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申請登記、報送年度報告和申請補(換)領證書,應當使用登記管理機關提供的紙質或者電子格式文本,可以通過送交、郵寄、傳真、網絡傳輸等方式報送。

第八十四條無法提交本細則規定提交的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復印件,文件復印件應當加蓋原文件發文機關或者舉辦單位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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