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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市垃圾處置費征收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保障城市環境衛生,根據《重慶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市居民和暫住人口等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居民戶和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戶,經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核準后免繳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業固體廢棄物和危險廢物。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是指將生活垃圾從垃圾中轉設施運往垃圾處理場(廠)進行無害化處理而發生并由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承擔的有關建設、運行和管理費用,不包括居民清潔費和居住小區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的清潔費。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其所屬的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征收工作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其具體征收工作由區縣(自治縣、市)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第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計量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城市居民按戶計算;
(二)暫住人口按人計算;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含學校)、社會團體按在冊職工人數計算;
(四)集貿市場、餐飲、旅館、交通運輸、廠礦企業單位,按生活垃圾量計算;
(五)其他商業門店(網點)按營業面積計算。
自行將城市生活垃圾運輸到垃圾處理場的,扣除垃圾中轉運輸費用,按生活垃圾量計征無害化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研究提出,經聽證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城市居民和暫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可采用委托供水、供氣等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建制鎮人民政府代收的方式進行,受委托方應當予以支持。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按月收取,單位和個人也可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繳納。
第七條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須持有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收據和市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收費工作證件。違者,當事人有權拒繳和舉報。
收費許可證、專用收據和收費工作證件由區縣(自治縣、市)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向當地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辦理或領取。
第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
區縣(自治縣、市)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月將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繳入轄區財政專戶。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財政部門應將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55%,于次月10日前繳入市財政專戶。其他區縣(自治縣、市)應將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按照前款規定,專項用于垃圾處理場(廠)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第九條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征收工作的領導,按期完成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年度征收工作任務。區縣(自治縣、市)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征收統計報表報送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繳納或弄虛作假少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由區縣(自治縣、市)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對個人處50元的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自滯納費款發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費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一條 城市環境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持有收費許可證、專用收據和收費工作證件收費的;
(二)擅自變更收費范圍和標準的;
(三)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之一的。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的《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征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79號)同時廢止。城市環境衛生有償服務收費項目中的代運垃圾收費、自設垃圾桶代運收費、生活垃圾場傾倒管理收費等城市生活垃圾有償服務收費停止執行。
如何依靠科技進步處理城市生活垃圾1.填埋處理
填埋是大量消納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方法,也是所有垃圾處理工藝剩余物的最終處理方法,目前,我國普遍采用直接填埋法。
所謂直接填埋法是將垃圾填入已預備好的坑中蓋上壓實,使其發生生物、物理、化學變化,分解有機物,達到減量化和無害化的目的。
2.焚燒處理
焚燒法是將垃圾置于高溫爐中,使其中可燃成分充分氧化的一種方法,產生的熱量用于發電和供暖。美國西屋公司和奧康諾公司聯合研制的垃圾轉化能源系統已獲成功。該系統的焚燒爐在燃燒垃圾時可將濕度達7%的垃圾變成干燥的固體進行焚燒,焚燒效率達95%以上,同時,焚燒爐表面的高溫能將熱能轉化為蒸汽,可用于暖氣、空調設備及蒸汽渦輪發電等方面。
我國石家莊市建造了焚化站、沈陽市環境科學研究所引進日本垃圾焚燒裝置對醫院等單位的特殊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焚燒過程中產生的殘灰約占焚燒前生物垃圾重量的5%,一般為優質磷肥。近幾年我國對垃圾焚燒發電產生再生能源技術越來越給予重視。
焚燒處理的優點是減量效果好(焚燒后的殘渣體積減少90%以上,重量減少80%以上),處理徹底。但是,根據美國的報道焚燒廠的建設和生產費用極為昂貴。在多數情況下,這些裝備所產生的電能價值遠遠低于預期的銷售額給當地政府留下巨額經濟虧損。由于垃圾含有某些金屬,焚燒具有很高的毒性,產生二次環境危害。焚燒處理要求垃圾的熱值大于3.35MJ/kg,否則,必須添加助燃劑,這將使運行費用增高到一般城市難以承受的地步。
3.堆肥處理
將生活垃圾堆積成堆,保溫至70℃儲存、發酵,借助垃圾中微生物分解的能力,將有機物分解成無機養分。經過堆肥處理后,生活垃圾變成衛生的、無味的腐殖質。既解決垃圾的出路,又可達到再資源化的目的,但是生活垃圾堆肥量大,養分含量低,長期使用易造成土壤板結和地下水質變壞,所以,堆肥的規模不易太大。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繳使用管理工作,根據《**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市政市容局委托城市供水企業、物業管理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在收取水費時,一并代收代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市市政市容局所屬市市政市容設施有償使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市政設施有償辦)具體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委托及代收代繳工作,并對部分使用自備井用戶進行單獨核收。
第三條烏昌財政局負責本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繳、分配和使用等管理工作,協調市市政市容局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提出分配方案,監督檢查各區及市本級垃圾處置單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具體使用情況。
第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按量收費與定額收費相結合、水費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捆綁收費、應繳盡繳的收費原則。
第五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方面的支出。
第六條市、區兩級財政對實際收繳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凈收入(扣除稅款、代征手續費)按照4:6比例進行分配使用。
第二章征繳
第七條各受委托物業管理單位于每月3日前,按時足額將本物業區上月所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隨水費一并上繳**水務集團。
第八條**水務集團于每月7日前,對收取的上月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編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匯總統計表,連同附件《**市垃圾處理費專用發票》第四聯備用聯(及電子版信息)和《垃圾處理費應收及欠費明細報表》,一并交至市市政設施有償辦進行審核,核對無誤后,由市市政設施有償辦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匯繳至指定的財政專戶。
**水務集團在實行代收代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時,必須遵照“兩費兩票、代收統收”不分離原則,確保垃圾處理費資金按時匯繳,并嚴格執行垃圾處理費票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自覺接受市政市容、財政等部門的檢查。
第九條對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戶、福利院、養老院及福利企業,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則辦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繳返還業務,即:先全額征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后按比例返還。
第三章分配使用與核算
第十條市級提留部分,主要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的垃圾處置費用、支付代收手續費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它相關項目支出。區級60%部分,主要用于各區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和運輸費用,包括支付社會車輛承運的所轄區域的垃圾清運費。
第十一條烏昌財政局按季度將各區應分配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預撥到各區財政預算外專戶,于次年2月底完成對各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清算工作。各區財政局應對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分賬核算,列“上級補助收入”科目,并按程序將資金及時撥付到各區建設局。各區建設局必須做到分賬核算,保證專款專用。
各區財政局和建設局在次年1月底前將本年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使用情況上報烏昌財政局和市市政市容局,預期不報的,將不予清算撥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二條各區當年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分配比例為各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繳入專戶凈收入的60%。
第十三條對新疆城建環保有限公司八道灣生活垃圾綜合處理廠承擔的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由市市政市容局按季度對該廠實際處理量進行核實后報烏昌財政局。烏昌財政局按每噸40元的標準進行補助,資金從市級留用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
第十四條對**市大浦溝固體廢物綜合處理場所需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用,由烏昌財政局納入部門預算,資金從市級留用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并按程序撥付。
大浦溝固體廢物綜合處理場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項目預算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
第十五條**水務集團代辦手續費的返還,由市市政設施有償辦對水務集團匯繳垃圾處理費金額與水務集團公報用水量對應垃圾處理費(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量、商業服務業用水量、特殊用水量、物業企業繳費匯總表)進行初審,經市市政市容局審核后報烏昌財政局。烏昌財政局根據實際收繳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匯繳入庫額,按3%的比例返還代收手續費至市市政設施有償辦,原則上每年分兩次支付,由市市政設施有償辦負責向水務集團具體支付結算。
第十六條各受委托物業管理單位代辦手續費的返還,由市市政設施有償辦對其實收垃圾處理費繳費票據(與**水務集團上報的物業繳費匯總表核對)等相關資料進行初審,經市市政市容局審核后報烏昌財政局。烏昌財政局按6%的比例返還代收手續費至市市政設施有償辦,原則上每年分兩次支付,由市市政設施有償辦負責向各物業管理單位具體支付。
第四章減免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對低保戶人員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優惠政策,由市民政局對各區民政局上報的低保戶人員名單進行審核匯總后,報烏昌財政局。
每月在對低保戶發放5元水價補貼的同時發放2元垃圾處理費補貼,資金從收繳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以“退付”方式解決。
第十八條市民政局認可的持有《社會設置批準證書》的福利院、養老院等養老機構,持相關資料于當年7月和次年2月報市市政設施有償辦辦理減免申報手續。由市市政設施有償辦進行初審,經市市政市容局審核后上報烏昌財政局。烏昌財政局按其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80%比例予以“退付”,并將資金“退付”至市市政設施有償辦。市市政設施有償辦具體負責向福利院、養老院等養老機構辦理“退付”業務。
第十九條市民政局認可的持有《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的福利企業,持相關資料于當年7月和次年2月報市市政設施有償辦辦理減免申報手續。由市市政設施有償辦進行初審,經市市政市容局審核后上報烏昌財政局。烏昌財政局按其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30%比例予以“退付”,并將資金“退付”至市市政設施有償辦。由市市政設施有償辦具體負責向福利企業辦理“退付”業務。
第五章附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章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三)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處置
第二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并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一)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許可證的申請,交回許可證書;原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許可證書作廢:
(一)許可事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許可證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其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適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的規定適用于從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但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以及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外。
近年來,各大城市又加強了垃圾分類減量的推進力度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北京于2009年,基于《關于全面推進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的意見》和試行的《北京市生活垃圾“零廢棄”試點管理辦法》,對黨政機關、學校、賓館飯店、商場、公園、農貿市場、度假村和居民小區等8類試點單位制定了細化標準。
廣州市政府討論通過《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規定》,自2011年4月1日起,生活垃圾分類率先在廣州市、區(縣級市)、街黨政機關、16條街、6個社區、1500所中小學校和萬科集團、保利集團管轄住宅小區及嶺南集團屬下的賓館、酒店和商場等區域開展先行試點。
上海在經歷1995年和2007年垃圾的二分類、四分類之后又于2011實施“2+3”垃圾分類法,即垃圾先被分為干濕2大類,然后再將干垃圾細分為玻璃、舊衣服和其他垃圾3類。同時,通過上海市生活垃圾“大分流小分類”、單位生活垃圾收費制度,“綠色賬戶”的分類宣傳活動和2011年開始的“百萬家庭低碳行、垃圾分類我先行”等活動,來實現其分類減量目標。
主要的經濟激勵措施
目前各城市推動生活垃圾分類的經濟激勵,主要包括幾個方面:
一是市區兩級給予更多的財力投入。以北京為例,2010年市級層面的投入標準為400元/戶,各區縣、街鄉也配套相應資金,如朝陽區為每個試點街鄉配套啟動資金30萬元,并按照每戶15元的標準對街道隊伍、評比獎勵等進行補貼。上海各區縣在垃圾分類減量的試點中平均以試點居民300元/戶的標準給予區縣財政上的支持。2010年廣州市投入2625萬元,各區共投入1586萬元,配置了2.6萬多個生活垃圾分類容器,新建了大田山填埋場好氧堆肥、厭氧發酵制沼氣生產基地,飲料軟包裝分類回收利用體系和有害垃圾分類回收體系。
二是制度創新,加大對分類減量居民的獎勵力度。如北京市政府設立垃圾分類推進專項獎勵經費,對垃圾分類業績突出的社區和街道給予一定物質獎勵;對垃圾分類達標的家庭,按照一定比例給予物業收費補貼,同時建立家庭環保積分卡,達到一定積分的家庭可換購景點門票和其他生活必需品。
上海則實施綠色賬戶,對分類投放的居民給予一定的物質激勵。
三是增加處罰規定。北京和廣州對于違反有關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不同程度的罰款。如北京對個人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是加強政府與企業合作,利用市場手段推進廢物的資源化再利用。上海利用市場的價格機制,通過財政補貼、政策支持、社區分類投入組織與完善,推動分類回收資源化利用的廢物流鏈的物質鏈、價值鏈與產業鏈的聯動。
此外,在制定垃圾處理終端計量收費方法時,一些城市的市環衛管理部門設計了減量的激勵機制。如廣州市規定,垃圾處理費以區為單位,對每個區的垃圾年排放量進行限制,超標區縣將按照比例或加倍多繳納一定的處置費用,將末端的處理經費投向垃圾分類前端,依據減量程度給予獎勵。
上海市發改委也出臺區縣垃圾處置的環境補償辦法,對區縣實際產生的垃圾量征收相應的環境補償費,專款專用于垃圾處置企業所在地的環境治理。
存在哪些問題
可以說,在垃圾分類減量的實踐中,經濟激勵手段已得到具體應用,但也面臨一些問題。
比如,政府盡管出臺了獎罰分明的強制性分類制度,但如何實施還面臨著管理對象眾多、分散、監管成本高的難題。
再如,已有的對居民個人的經濟激勵還局限于分類行為的獎勵,缺乏與垃圾分類質量與數量的掛鉤。發達國家隨袋征收垃圾費制度有效地激勵了居民對垃圾分類的行為,促進了垃圾的減量。居民對垃圾分類越細,不可回收垃圾越少,付費越少,有效地激勵了居民對垃圾的分類,越來越多市民開始自覺分類。相較之下,我國居民生活垃圾的按月收費(北京、廣州)和不收費(上海)均不利于居民在源頭上的垃圾分類與減量。
政府給予餐廚垃圾、碎玻璃、舊織物等廢物回收再利用企業不同的補貼,但由于各類廢物資源化再利用的市場環境不同,受到的影響也不同,因此補貼制度存在部分失靈情況,尚需建立與數量質量掛鉤的財政轉移支付或建立資源回收基金,負責廢物的資源化再利用。
未來垃圾分類減量的具體安排
針對當下我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的具體情況,筆者認為,未來垃圾分類減量的具體安排,首先是建立促使垃圾減量化與資源化的財政撥款體系,完善政府采購制度。
未來的財政撥款體系的優化需考慮到各環節減量的激勵作用,對分類垃圾、減量化垃圾、增量垃圾和混合垃圾實施不同的財政撥款方式,將有助于垃圾收費制度的建立,實現垃圾減量與資源化的目的。
同時,還需要強調激勵機制的有效性和傳導性。有效的激勵機制需要對行為人的減量有促進作用,減得越多,激勵越大;傳導性是指垃圾分類、收集、處置的各環節均具有產生減量的激勵,層層作用,實現全過程減量。
其中激勵的源頭來源于市對區的激勵,然后沿著區環衛局---街道---居委會---居民;環衛局---環衛作業單位---小區物業---居民;區環衛局---環衛作業單位---單位垃圾產生企業;區環衛局---中轉站---小壓站,通過該發散性網絡層層傳遞到各垃圾產生源頭,從而實現垃圾的減量化目標。
其次,以小區、企業為單位建立垃圾分類質量的梯度價格制度,調動垃圾產生者的分類減量積極性。
我國城市需構建居民和企業的生活垃圾階梯收費制度。以小區和企業為單位,街道核算各小區和企業的基準垃圾量,對基準內的垃圾,根據其分類質量劃分為幾類,分別征收不同的收運處置費。如嚴格按要求分類的干濕垃圾免費收運;對不分類的實行收費制度;對超額垃圾按議價分別對分類和不分類垃圾征收不同的收運處置費。
此外,建立末端處置環境稅費制度和資源化再利用的補貼制度,引導垃圾處置方式的轉變。
比如,征收末端處置環境稅費制度。市政府可通過調節該稅費標準,引導、激勵各區縣采取措施,朝著政府既定的減量與資源化利用方向轉變。另外,扶持資源化再利用企業的發展。如對回收資源化再利用企業進行資質管理,通過行業標準的制定,規范、提升此類企業的作業水平;對市內居民專項生活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實行特許經營,給予貸款擔保等融資支持等。
更關鍵的是,加強垃圾分類的地方立法,強化對各主體垃圾減量的法律強制。
[關鍵詞]城市垃圾;分類;物理成分;措施
中圖分類號:X79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18-0206-01
一、相關理論依據
1.1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定義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有兩種,分為狹義和廣義。狹義的垃圾分類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的具體方法,即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的組成,按一定技術標準的收集方法來分類,它與城市生活垃圾的混合收集相對。而廣義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是泛指城市對所有固體廢物的處理過程,具體包括提供源頭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這幾個環節。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過程和分類系統是最完整的,垃圾源頭分類從系統的角度來看是最有用的,特別是研究到垃圾輸送各個環節。本文研究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包括兩種含義。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方法也不盡相同,但可以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的產生、處理、處置或回收利用區分。目前有兩大類:一為可回收利用廢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另一個是廚余垃圾、可回收利用廢物、有害廢物、其他垃圾。
1.2 垃圾資源化利用定義
垃圾的資源化一般是指一些現有的固體廢物在經過一系列的處理后變為可利用的資源。現在國內外普遍的觀點是將固體廢棄物的管理劃分為三種定義。一是物質回收利用,固體廢物進行材料回收利用,廢物經過處理和回收如紙張、玻璃、金屬等材料;二是材料轉換,即利用該系統對廢料進行轉換,通過轉換變成新形式,如使用廢橡膠和廢玻璃生產鋪路材料,利用爐渣生產水泥和其他建筑材料,采用堆肥產生有機廢物。
二、城市生活垃圾產量及物理成分分析
2.1 生活垃圾產量及影響因素分析
城市生活垃圾的逐年增長,影響了城市建設和居民的生活發展水平。發展的城市生活垃圾要進行處理,影響垃圾產量變化的原因中主要包括人口和居民生活水平這兩個因素。隨著城市的發展,我國大城市人口在100~500萬人,而且增長迅速,隨著近年來城鎮化的步伐加快,商業經濟活動增多,人均工資不斷提高,人均消費量也有所增加,城市基礎設施得到改善,如道路建設、園林綠化、天然氣管道的建設增長這些都是城市垃圾產量增長的原因。
2.2 生活垃圾物理成分及影響因素分析
表1和圖1可以看出:城市垃圾的總體改變趨勢是無機物的組成下降,有機成分和固體廢物的整體趨勢已經逐年提高,垃圾中水分含量高。這些特點應該在處理過程中引起注意。
城市固體廢棄物造成這一變化的主要原因:有機物,產生高濃度的有機物主要是由于植物的有機成分比例繼續增長。市政廢物垃圾中含有紙、布、塑料、金屬、玻璃、木材、橡膠、皮革這些可回收利用的資源,由于城市可回收網絡發達,大量的高價值、便于運輸的廢品通過廢物回收,可集中資源再利用,最終達到處理廠是幾乎沒有市場價值,被污染過的不容易拆解的固體廢棄物。
三、現狀及存在問題分析
3.1 垃圾源頭分類相關政策措施貫徹落實不力
垃圾源頭分類對廢物管理措施非常重要,如果沒有相關政策垃圾源頭分類很難實施。通過促進源頭減量,并針對垃圾分類推廣,國家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指導地方政府,通過改進垃圾源頭分類技術來有效控制城市固體廢物,以及相應的目標和實施措施,目前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仍處于試點階段,還很薄弱,需要大力推動。
3.2 垃圾源頭分類基礎設施建設不完善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是一個系統工程,第一步就是要進行垃圾的源頭分類,這只是垃圾分類資源化的開始。如果在居住區還要加一種分類垃圾箱,除了兩種類型的可回收和其他垃圾,廚房垃圾在居住區也很多,如果沒有明顯的標志提醒,群眾很難清楚如何分類。
3.3 垃圾分類管理不到位
在很多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城市中,還是采用舊的管理辦法,沒有相關的源頭分離及廢物管理實施細則,生活垃圾分類涉及到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等各方面環節,需要協調衛生、環保、環衛、社會和企業等不同部門解決。但是,這些部門都是相對獨立的,需要設置有一個協調機構來協調這些部門的工作共同推進生活垃圾源頭分類。
四、方法和措施
4.1 生活垃圾源頭分類
原則上按“四大類”區分生活垃圾: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采用的分類投放方式:在試驗區的基礎上,定義了4種不同的顏色,放置在不同的垃圾桶上。在居民小區的公共區域放置分類垃圾箱。在小區的指定位置放置一個有害垃圾回收桶,并做好安全防護。
4.2 分類運輸方式及處理方法
主要涉及在收集、運輸的方式上,依然采用傳統的方式,進行分類收運。生活垃圾源頭分類及資源和利用如圖2所示。
五、結論
總之城市垃圾分類還存在許多問題,急需有完善的垃圾分類體系和收運體系來加快城市垃圾分類投放及收運步伐。本文研究表明如果建立生活垃圾三級分類體系,就能為垃圾資源再利用提供基礎,保證終端垃圾綜合利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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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木木. 垃圾減量分類 讓城市更美好[J]. 青海科技,2013,06:42-43.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區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區環境衛生狀況,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城區垃圾應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逐步實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第三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城區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縣城規劃區內垃圾管理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工作。規劃、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奔城鎮、奔城街道辦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條對城區垃圾實行有償收集、運輸和處理,具體收費標準及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城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區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生活垃圾的管理
第六條生活垃圾的管理,是指對縣城規劃區內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城區內按國家規定設置果皮箱、垃圾站、轉運站等公共垃圾收集設施。
第八條垃圾收集設施應保持完好、外觀清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移動或損害垃圾收集設施。
第九條城區生活垃圾逐步實行袋裝化管理。城市規劃區、居民小區和個體工商門店的生活垃圾統一袋裝投放,嚴禁散倒、亂潑臟水和污水混倒。大件廢棄物(如廢舊家具等)不準堆放在道路兩側和其它公共場地,由居民住戶、工商業主、施工單位自行清運干凈。
第十條公共垃圾容器、垃圾站和轉運站收集的生活垃圾,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清運。
第十一條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等單位的生活垃圾,由單位自行袋裝收集,放入自備垃圾箱內。各單位應取締自建敞口垃圾池,配備垃圾收集箱,由環衛部門統一清運。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居民、攤點生活垃圾自行袋裝后,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收集并轉運到環衛部門指定地點。
街道辦管理的小區,由街道辦負責小區內道路清掃保潔和袋裝垃圾的收集,由環衛部門負責垃圾的統一清運。
奔城鎮組織協調轄區內城中村衛生保潔,保潔人員將生活垃圾收集到村委會指定地點。
第十二條生活垃圾實行定時、定點投放制度。垃圾投放時間為冬季下午6:30至翌日早8:30,其它季節為下午6:00至翌日早7:30。各臨街居民住戶、工商業主要按照規定時間將垃圾投放到各自門店前,由環衛工人上門收集;旅館、飯店、小吃部、集貿市場、修理廠、果品批發站等產生的生活垃圾(餐廚垃圾)自行清運至環衛部門指定地點投放;城區內的單位和居民應遵守規定的垃圾傾倒時間、地點,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第十三條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必須做到經常清洗,保持整潔,衛生狀況良好。在運輸生活垃圾過程中,必須遮蓋嚴密,沿途不得揚撒、遺漏。
第十四條生活垃圾處理場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建設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生活垃圾處理場。
第三章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十五條建筑垃圾的管理,是指對縣城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中轉、運輸、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的管理。
第十六條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個人)、施工單位(個人)在建設、鋪設或拆除、裝潢、修繕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土方)、廢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十七條城區建筑垃圾管理實行各負其責、自行清運、定點傾倒、統一管理的原則。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每立方米5元。委托環衛部門清運的,除收取處置消納費外,另收取清運費每噸15元。
第十八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在接到申請后20日內做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在收取垃圾處置費、處置保證金后,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證,建設部門方可辦理建設工程許可證,拆遷部門方可辦理拆遷許可證;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如申請單位未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案處置建筑垃圾,或處置方式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清掃費用從處置保證金中扣除。
第十九條承運單位或個人應在清運建筑垃圾前,持處置證向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申報運輸車輛的數量、車牌號,待批準后領取建筑垃圾準運證。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處置建筑垃圾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㈠禁止向道路、綠地、耕地、河道、生活垃圾堆放場、果皮箱、生活垃圾箱周邊以及其他非指定場地傾倒建筑垃圾;
㈡禁止無證處置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置處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或坑洼地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回填單位應向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統一安排。
第二十三條建筑垃圾處置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按規定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運輸。
第二十六條運輸建筑垃圾,必須按照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地點運行。運輸時要封閉遮蓋,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四章特殊垃圾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醫療衛生單位必須對醫療垃圾進行消毒處理后,裝入專用容器運往指定的處理地點,不準將醫療垃圾混入其它垃圾之中。
第二十九條醫療單位焚燒醫療垃圾須經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認可,焚燒的醫療垃圾殘渣要運往垃圾處置場填埋。
第三十條含放射性物質的醫療垃圾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科研、教育、屠宰場等單位產生的有毒有害垃圾、污水糞便,必須單獨收運,自行做好無害化處理。
各種動物的尸體必須按照規定深埋或者高溫火化處理,不得任意遺棄。
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生活垃圾。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按下列規定處罰:
㈠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規定收取生活垃圾處置費外,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㈡未按照城區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㈢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㈣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㈤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㈥在醫療衛生機構內丟棄醫療廢棄物和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棄物或者將醫療廢棄物混入其他廢棄物和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疾病傳播和環境污染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三條違反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㈠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之中的,處單位3000元以下罰款;處個人200元以下罰款。
㈡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處單位3000元以下罰款;處個人200元以下罰款。
㈢建筑垃圾處置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㈣擅自設立處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處單位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處個人3000元以下罰款。
㈤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㈥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未經批準的單位或個人運輸、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㈦隨意傾倒、拋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責令限期清除,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㈠處置證有效期滿未將垃圾清運處置完畢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
㈡擅自接受建筑垃圾回填建筑工程、坑洼地、道路、宅院以及其它地方的;
㈢有處置證但未辦理準運證而處置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五條建筑垃圾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撒漏的,責令限期清除,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output for wastes is increased year after year in Xi'an, pressure on garbage disposal is also increasing. The way we choose to deal with the garbage has become a problem for government departments. Starting from the status of Xi'an living waste disposal, this article made comparison on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landfill, composting, incineration and the basic ideas of handling garbage by using incineration and technical process route which should be adopted in garbage incineration were proposed, hoping that these studies provide some help for the decision-making of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s in Xi'an.
關鍵詞: 生活垃圾;填埋;堆肥;垃圾焚燒
Key words: garbage;landfill;composting;waste incineration
中圖分類號:X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08-0313-02
1 西安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現狀
1.1 生活垃圾填埋處理概況
西安市目前日產垃圾約6500噸,全部運往東郊江村溝生活垃圾填埋場進行衛生填埋處理。
江村溝生活垃圾填埋場是西安市目前唯一的一處生活垃圾消納場所,其地理位置位于東郊狄寨原上,占地面積1031畝,累計總投資2.1億元,設計庫容4900萬m3,日傾倒垃圾2000噸,設計使用年限為40年,1994建成并投入運行,到目前為止實際使用已有18年,占用庫容約2400萬m3,是住建部評定的國家Ⅰ級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按現有垃圾量計算能再使用9到11年。場內建有填埋氣發電廠,對沼氣進行了回收利用;場內下游建有垃圾滲濾液處理廠,保證了場內氣、液、固的全面綜合處理。
江村溝生活垃圾填埋場自建成之日起一直由承擔全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隨著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城市人口的持續增加,垃圾產量連年增加,統計顯示,江村溝垃圾填埋場如今每日的垃圾消納量已比建設初期增大200%以上,垃圾量和車流量的劇增使得道路和作業區的布置已經十分困難,日常運行和管理的難度越來越大。
西安市南依秦嶺,北臨渭河,西接咸陽,東郊也無可能再開辟第二處新的生活垃圾消納場所,面對新一輪西安城市大發展,尋求國際化大都市生活垃圾處理的新辦法、新工藝、新途徑(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已經成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唯一出路。
1.2 西安市生活垃圾的性狀分析
1.2.1 垃圾產量
西安市市容環衛部門統計資料表明,城區垃圾產量逐年增長。(表1)
統計資料表明,西安市垃圾產量由2007年的3273t/d增長到2011年的5926t/d,預計到2012年,西安市垃圾產量將達到6700t/d左右。
1.2.2 垃圾組分
近幾年來的實測對比表明,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有機質含量呈增加趨勢,灰土成分逐漸減少,具體情況見表2。
注:2012年采用的是前三個月的平均值.
2 當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方式和趨勢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生活垃圾處理和污染問題成為各個城市必須應對和難以解決的突出問題。實現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及無害化處理是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國家建設部制定了衛生填埋、堆肥及焚燒處理的三種技術規范,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經濟、法律、社會環境的改變,焚燒處理垃圾將是未來垃圾處理的主要發展方向,垃圾末端處理的比例結構將從現在的“填埋為主”的單一填埋逐步轉向“焚燒為主”的多種方式并存的處理方式。
2.1 垃圾填埋的缺陷
垃圾填埋存在著占用土地、二次污染、滑坡崩塌等諸多缺陷。雖然通過滲濾液的處理、填埋氣回收等技術措施,可有效地抑制二次污染,減少或杜絕滑坡崩塌等事故的發生,但是無論科技如何先進、措施如何科學,都無法解決垃圾填埋所用土地再利用的持續性。
隨著人口的不斷增加以及經濟規模的不斷擴大,土地資源的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與填埋場大面積占用土地資源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此外,垃圾場的污染,人們“談場色變”,“鄰避現象”使人們對垃圾場思想上拒絕、行動上抵制,近年來全國各地已發生多起。填埋場的設置極其困難,近十年來,全球發達城市因 “地”的問題未采用填埋方式建成一處消納場。“選址”已經成為垃圾填埋建設難以跨越的門檻。
2.2 垃圾堆肥的局限性
根據垃圾堆肥的工藝和方法可知,堆肥處理的垃圾主要是有機可腐垃圾,包括日常生活中所生成的剩菜、剩飯、廢果蔬、果皮、過期食物、動物內臟、蛋殼、骨頭、茶葉渣、咖啡渣等廚余有機垃圾。廚余有機垃圾占垃圾總量的比例約為10%―35%,也就是另外的65%以上的垃圾很難被納入垃圾堆肥范圍。因此,堆肥處理并不能處理所有垃圾,這制約了這種處理方式的未來發展規模。
2.3 垃圾焚燒的發展
目前,針對垃圾焚燒的批評主要來自于環境污染。從近一兩年檢測機構針對煙氣回收設施完善、設計合理的焚化爐所排放煙灰的檢測結果看,二惡英的排放完全能夠達到環保標準,技術上以不在問題。因此,存在垃圾焚燒產生的污染問題的原因更多的來自于監管不到位和缺失,只要加大監管的體系建設和執行力度,將能夠有效地把垃圾焚燒的污染物排放水平降低到環保標準之下。
政策方面,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中,要求“積極推進城鄉垃圾無害化處理,實現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鼓勵垃圾焚燒發電和供熱”,“促進垃圾資源化利用”。國家發改委的《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2007年6月4日)中更是明確指出:要“大力研究開發和推廣利用先進的垃圾焚燒技術”,“鼓勵在經濟發達、土地資源稀缺地區建設垃圾焚燒發電廠”。《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2007―2020年)》發改能源【2007】2174號,指出:“目前全國城市生活垃圾年產生量約1.2億噸;至2005年底,垃圾焚燒發電裝機容量約20萬千瓦;在引進國外垃圾焚燒發電技術和設備的基礎上,經過消化吸收,現已基本具備制造垃圾焚燒發電設備的能力;今后發展的重點是“在經濟較發達、土地資源稀缺地區建設垃圾焚燒發電廠,重點地區為直轄市、省級城市、沿海城市、旅游風景名勝城市、主要江河和湖泊附近城市。到2010年,垃圾發電總裝機容量達到50萬千瓦,到2020年達到300萬千瓦”。
目前,我國垃圾焚燒處理比例穩步提高。專家預測:2008-2015年將是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發展的黃金時期。
2.4 生活垃圾焚燒處理技術工藝
目前的生活垃圾焚燒處理技術工藝主要以機械爐排焚燒爐技術和循環流化床焚燒爐技術為主。
采用機械爐排爐技術的垃圾焚燒廠多分布在東部沿海地區,尤其是省會級和副省級城市采用較多。采用循環流化床技術的垃圾焚燒廠主要分布在東部地區地級市和中西部地區。形成這種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采用爐排爐焚燒技術不需要添加煤作為助燃劑(循環流化床需要添加煤作為助燃劑,加煤量一般為垃圾處理量的20%,一些焚燒廠的實際加煤量甚至超過處理垃圾量的40%);另一方面是由于流化床焚燒爐垃圾補貼費用較低,加之西部地區煤炭資源較為豐富。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建成【2000】120號),“垃圾焚燒目前宜采用以爐排爐為基礎的成熟技術,審慎采用其它爐型的焚燒爐”。2006年9月7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規定:“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發電采用流化床鍋爐摻燒原煤的,垃圾使用量應不低于入爐燃料的80%(重量比)”;同年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7號)規定 “發電消耗熱量中常規能源超過20%的混燃發電項目,視同常規能源發電項目,執行當地燃煤電廠的標桿電價,不享受補貼電價”。由于國內目前尚沒有流化床焚燒技術能夠真正做到僅添加20%熱量的輔助燃料(折合質量比為4-5%),導致新建流化床焚燒項目有可能不能再享受到優惠電價,或者只能享受到略高于標桿電價的上網價格。加之煤價的不斷上升使得流化床焚燒發電在經濟上的優勢驟減,已建成運行的項目運行也很困難。
近年來,由于機械爐排爐的設備的生產已經國產化,建設成本大大降低,加之國家政策對于采用機械爐排爐焚燒生活垃圾也給予扶持和鼓勵,采用機械爐排爐技術焚燒處理生活垃圾越來越普遍,項目越來越多。
3 西安市發展垃圾焚燒的有利條件
3.1 目前城區生活垃圾平均熱值已經達到5000kJ/kg,隨著居民生活水平和消費水平的不斷提高,城市集中供熱及煤氣和天然氣使用的普及,垃圾中紙張和塑料類包裝物增多、灰土減少、可燃成分增加,熱值還在不斷提高,適于焚燒。
3.2 西安市建有231座壓縮式現代化垃圾轉運站(如:三民村垃圾處理中轉站),進站垃圾經壓縮降低了含水率,為垃圾焚燒和資源綜合利用提供了有利條件。
3.3 西安市生活垃圾收集清運幾乎全由環衛部門專業隊伍完成,能夠保證焚燒垃圾正常供給。
因此,為適應西安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需要,應盡快開建生活垃圾焚燒處理發電項目處理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燒處理發電項目設備宜采用爐排爐工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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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是一種沒有對其正確使用或放錯了使用地方的資源,垃圾處理方式失誤不僅會造成很多資源的損失,還會對環境造成危害,垃圾分類治理工作就是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而產生的。回顧我國的垃圾分類治理問題,可以看出我國的垃圾分類進程并不是十分迅速。在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我國就已經提出垃圾分類思想,只是當時人們追求于發展經濟,并沒有對此類工作給予足夠的重視。在1993年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1996年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后,我國的垃圾分類工作才有了相關的法律化、制度化基礎。2000年,住建部了《關于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試點城市的通知》,使我國的垃圾分類治理事業在數個大城市中開展試點工作。2004年,我國建設部了關于垃圾分類治理的各種詳細準則,其明確規定了我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標準與規范。2011年國務院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的意見》,希望各個城市能夠制定出相應的對策來共同推進垃圾分類工作的進行。2016年后,我國的垃圾分類事業開始快速發展。在這一年中國家相繼制定了《垃圾強制分類制度方案》的意見征求稿、《“十三五”全國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的征求稿,這為促進垃圾分類治理工作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強大的動力。到2019年7月1日,上海市頒布了《上海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將垃圾分類這一行為納入監管范圍,使之更加制度化和法制化,掀起了全國大范圍內垃圾分類的一大浪潮,使垃圾分類的進程進入到了一個嶄新的階段。
一、垃圾分類事業現狀
我國的垃圾分類事業在逐步發展中進行了許多年,現如今我國的垃圾分類工作已經可以看到一些效果,垃圾分類行為已經日趨增多。垃圾分類治理工作開展后取得了許多成就,如對土地資源的利用率有了提高、降低了污染、變廢為寶等。但是從整體上看,我國的垃圾分類工作任務仍然較艱巨,和世界上其他先進國家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垃圾分類中的諸多問題需要我們不斷在發展中加以完善和解決。
二、我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治理存在的問題
(一)居民主體參與意識不強
居民的素質不同,生活方式不同,對待垃圾分類的態度也不相同。垃圾源頭分類是重要環節,居民對于垃圾分類的態度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中國城市居民大多數對垃圾分類常識有一定的了解,并對城市垃圾分類工作持有積極支持的態度。但多年來,中國城市居民已經養成了垃圾混放的習慣,目前僅僅有垃圾分類的意識,并沒有落實行動,居民參與率不高,垃圾分類政策深化落實有一定難度。本文認為原因有三條。第一,居民沒有專業的垃圾分類知識,沒有足夠的知識儲備用于垃圾分類,隨著我國垃圾分類政策的推出,“干垃圾”“濕垃圾”對于普通民眾來說讓人劃不清界限,居民缺乏專業素養,故在平時垃圾投放時仍然是統一投放。第二,長期以來,中國居民已習慣統一混放垃圾模式,已養成了行為習慣,加上目前強制性垃圾分類政策只在少數區域推廣,大多數城市尚未推出強制性政策督促居民垃圾分類,因此居民參與意識不強。第三,居民社區垃圾分類基礎設施不完善。目前我國一部分社區仍只設置“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兩個垃圾桶,而不是配備四種專業垃圾桶。由于垃圾分類基礎設施不完善,居民無法配合進行垃圾分類。
(二)基層執行力不足,缺乏監管
我國提出垃圾分類政策已經有很長時間,但政策落實不到位,執行力不足,沒有真正重視宣傳工作。第一,因為一部分城市尚未推行強制性垃圾分類政策,各社區管理人員并未對垃圾分類足夠重視。某些地區甚至出現社區負責人對垃圾分類回收政策推諉,對工作互相扯皮,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盡管我國政府重視垃圾分類問題,但沒有落實到基層,無疑給垃圾分類政策的施行增添了難度。第二,政府監管機制不夠完善,部分城市雖已配齊專業垃圾桶,但仍采用傳統粗放型垃圾處理方法,就地填埋或焚燒,這一方式嚴重污染環境。第三,政府尚未對垃圾分類進行專業立法,各地缺少強制性文件的推出,缺乏整套法律法規支撐。部分地區立法空白或立法內容籠統,無法真正落實垃圾分類政策。
(三)專業垃圾分類公司規模有限,形式單一
居民垃圾分類意識的提高與專業垃圾分類公司的指導密切相關,但目前我國城市專業垃圾分類公司數目較少,規模有限,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需要。目前,專業垃圾分類公司在我國是一個新興企業,需要國家大力支持發展,政府可通過減免稅收、優惠政策等方式吸引垃圾分類公司進入社區,引導居民正確投放垃圾。同時,社區還可將生活垃圾外包給專業垃圾分類公司管理,建立長期合作關系,以此促進資源回收利用,增強二次循環。
三、完善我國城市垃圾分類事業的對策建議
(一)協助居民樹立環保意識,提高主體參與率
近些年來,我國居民素質有所提高,但對于垃圾分類這個名詞依然生疏。國家應加大宣傳工作,使居民更快接受這一新理念,應落實到各城市各社區,明確社區管理者責任,在社區通過講座、橫幅、標語、入戶宣傳、社區宣傳欄公布、微信等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對社區垃圾分類問題向居民作進一步的宣傳,積極宣傳垃圾分類政策。社區應落實垃圾分類政策,更好地督促居民進行垃圾分類,使居民形成良好的垃圾分類意識。但是垃圾分類問題要因地制宜,各地市居民的綜合素質存在一定的差距,落實垃圾分類問題一定要注意結合當地有關部門出臺的正式文件,采用多種方式向居民進行宣傳。此外,學校也應注重對學生的垃圾分類知識的教育,通過科普講座使學生了解更多的垃圾分類處理知識。垃圾分類意識從青少年抓起,通過青少年帶動成年人增強垃圾分類意識,在全社會進行廣泛宣傳。
(二)各部門加強執行力度,建立完善監督體系
我國政府已多項垃圾分類政策文件,應在日常生活中鼓勵該事業的開展。政府可加大對垃圾分類事業的撥款,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多購進專業垃圾分類處理設施,研發垃圾分類處理新技術,加大有關垃圾分類技術的新科技研發,統籌好垃圾分類基礎配套設施完備。同時建立高效透明的監督機制,加強引導和監督,明細資金去向,做到政務公開。社區應明晰主體責任,引導居民正確科學垃圾分類,在社區設置簡易垃圾分類操作間等。通過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形成以居民意識為核心的多元垃圾處理治理機制,推動我國垃圾分類事業更好更快發展。
關鍵詞:生活垃圾 處理方法 規劃
前言
城市生活垃圾的大量增加,使垃圾處理日趨困難,由此而來的環境污染等問題逐漸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近年來,我國政府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問題,生活垃圾處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長足發展。然而,在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不斷增長的同時,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和處理能力與水平發展相對滯后,城市生活垃圾問題愈加突出,亟需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一、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一處理方式
目前, 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一處理方式主要有填埋、焚燒和堆肥三種, 它們在實施的過程中都存在著一些問題。
1、填埋法
填埋法因其建設投資少、處理垃圾量大、土地可得到恢復利用等特點, 且作為生活垃圾的最終處置方式, 目前仍然是中國乃至世界上大多數城市解決生活垃圾問題的主要方式。該方式實施中遇到的問題主要是防滲和解決填埋氣污染, 使垃圾填埋場的建設符合衛生規范, 從而使對環境的污染降至最低。當前仍存在一些問題:可燃物得不到利用;滲出液處理難度大或處理成本很高;占用大量土地。
2、焚燒法
焚燒法是將城市生活垃圾進行高溫處理的方法, 與填埋法相比, 它具有占地小、場地選擇易、處理時間短、減量化顯著(減重一般達70 %, 減容一般達90 %)、無害化較徹底, 以及可回收垃圾余熱等優點, 近20 年來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在我國, 繼深圳建成第一座垃圾焚燒場以來, 目前, 北海、廈門、廣州、上海、北京、太原等城市也都在建設或計劃建設垃圾焚燒廠。但是該處理方式也存在以下問題:一次性投資較高;焚燒尾氣的二次污染處理工藝復雜、操作和控制的技術要求高。
3、堆肥法
堆肥法是對垃圾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機物進行處理和利用的有效方式。目前我國生活垃圾采用堆肥處理方式遇到的問題主要是:進場垃圾的成分難以控制;垃圾堆肥產品的銷路不暢。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垃圾的源頭分類工作做得較差。總之, 對于組成成分復雜的生活垃圾, 單一處理方式均有其局限性, 或僅對特定類型的垃圾才有效。焚燒法比較適用于經濟較發達、垃圾熱值較高、土地較少的地區;垃圾堆肥比較適用于垃圾成分中有機質含量較高的地區;衛生填埋是垃圾的最終處理方法, 是垃圾處理方案中必不可少的一環,它主要適用于處置無機物含量高的垃圾。
二、綜合處理
所謂綜合處理, 就是將堆肥、焚燒、填埋三種方法有機結合、綜合成一體的垃圾處理方式。該方式的基本思路是:先將垃圾進行初步篩分, 去除其中的灰分或不可堆肥的無機質用做填埋或生產建材;然后對篩上物進行嚴格的分揀, 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物質, 有機質運至發酵倉進行高溫堆肥, 可燃物運去焚燒, 焚燒所產生的熱量用于堆肥的烘干和復合肥的造粒。實現這種思路的措施就是建造垃圾綜合處理廠, 處理廠的工藝流程見圖1。
可見垃圾綜合處理是集中了填埋、焚燒和堆肥的優點的一種生活垃圾處理方式, 它解決了各單一處理的缺點。比如, 采用綜合處理與單純填埋處理方式相比, 可腐有機物與可燃有機物得到了利用,源回收利用差, 占用大量土地的缺點;與單純焚燒處理方式相比, 綜合處理由于焚燒量減少使得焚燒方便, 二次污染少, 焚燒設備壽命長;與單純堆肥處理方式相比, 采用綜合處理后堆肥的垃圾成分得到了合理控制, 使肥質有了良好的保證。所以其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大大高于單一處理方式。從經濟效益來看, 綜合處理的建廠投資少, 運轉費用低, 生產肥料的贏利可維持整個處理廠的運轉, 在肥料銷售好的情況下還略有贏利, 同時其焚燒爐壽命延長。
三、實現垃圾源頭分類的城市規劃應對措施
1、統籌規劃,改革城市垃圾管理體制
城市垃圾從產生到棄置的過程,始終是與商品生產、加工、流通分配、消費整個過程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垃圾源頭分類涉及城市管理的多個部門,各自的部門利益訴求各不相同,如果不打破政出多門、條塊分割的城市管理體制,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垃圾源頭分類、綜合處理的統一體系將會是極其困難的。這就要求在城市規劃中創新城市垃圾管理體制。
2、制定垃圾分類存放、分類
收集、分類處理制度垃圾處理是一種上下游產業緊密銜接的產業鏈。規劃制定垃圾分類制度時,必須同時規劃制定分類收集制度和垃圾分類處理制度。垃圾分類收集是垃圾源頭分類的下一緊密環節,同樣,垃圾分類處理是垃圾分類收集的下一環節。垃圾分類為垃圾分類收集提供了可能,垃圾分類收集為垃圾分類處理提供了穩定的來源保證,反過來,垃圾分類處理也為垃圾分類收集提供了可靠的后續服務保證。三者相輔相成,不可或缺。針對我國實際國情,城市規劃部門應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盡快制定垃圾分類的劃分標準,使垃圾分類有據可循。規劃在機關、學校、工礦企事業單位等公共場所設置能夠分類收集垃圾的容器。對居住小區內的生活垃圾,規劃制定分類收集制度,制定詳細操作細則和工作程序,避免將居民已分類存放完畢的垃圾混裝運輸。
3、制定垃圾分類回收、加工、再利用環節的優惠鼓勵政策和管理辦法
依靠規劃立法、通過多種經濟手段來引導和約束企業行為、公眾行為,依靠企業行為推進垃圾資源化。通過“污染者付費、回收利用者得利、政府政策扶持”等利益分配機制的驅動來培育和發展貫穿于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全過程的垃圾處理產業鏈。垃圾產業化除能獲得經濟效益外,還有極大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也為剩余勞動力開辟了一條新的就業道路。與此同時,政府必須嚴格執行監管制度,加強對垃圾分類回收、加工、再利用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堅決杜絕違規利用垃圾(類似“地溝油”“黑心棉”等)事件的發生。
4、要加大垃圾分類的資金投入,加強宣傳、轉變居民觀念
為解決垃圾問題,我國投入了大量的資金,然而由于認識上的不足,95%的資金都投入到了垃圾的末端處理環節上,而對垃圾源頭治理的投入則少得可憐。反觀對垃圾治理已有深刻認識的歐洲國家,如挪威、瑞典和丹麥等,在他們用于垃圾處理的總費用支出中,只有1/3 用到末端處理、收集、運輸上,另外2/3 則是用在管理和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方面。要快速推進垃圾源頭分類的工作,必須實行資金傾斜,將有限的資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上去。另外,我國的居民現在還缺乏垃圾分類的意識,應制定具體宣傳行動,通過多種媒體和渠道,采取多種形式,加快人們對垃圾源頭分類的深刻認識。只有加強宣傳,人人認識到垃圾源頭分類的重大意義,垃圾源頭分類才能真正開展起來。
結束語
總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是城市良性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之一, 是一項需要政府扶持, 全民參與的系統工程。此項工作的關鍵環節是要取得公眾的廣泛認同和積極參與。從源頭抓起, 生活垃圾分類處理一定會走上一個健康發展的軌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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