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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保險商業保險
一、從社會經濟的角度看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系
1.共性
(1)兩者都是分攤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同以概率論與大數法則作為制定費率的數理基礎,同以建立保險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2)兩者同屬于社會保障機制,具有穩定器的作用。(3)兩者都是處理風險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作用。
2.區別
(1)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僅滿足人們的基本需要;商業保險則根據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層次的保障來實現他們的需求。(2)經營機制不同。社會保險由政府或指定的機構經營,具有行政性和壟斷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是在市場條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行為,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3)繳費方式不同。社會保險的保費由個人、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由國家負總責;商業保險的保費由投保人負擔,保費中包括公司的營業和管理費用;(4)業務范圍不同。社會保險僅是對人的保障;商業保險不僅保障人而且還保障財產與相關利益的損失,就是對人的保障也具有選擇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條件的人。
3.互補
從雙方的關系看,兩者具備了互補的基礎。
(1)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的補充。商業保險保障具備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條件的企業或個人,而社會保險對保險標的不具有選擇性。被商業保險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過社會保險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過社會保險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有些勞動者收入較高,而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們只有通過參加商業保險保障其養老、疾病、意外、財產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對商業保險的影響
由于兩者存在聯系,社會保險的改革就會對商業保險的發展產生影響。
1.有利影響
(1)社會保險理論方面。我國的社會保險改革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個人也要繳費,強調權利義務對等,使受益與個人繳費相關。在效率優先原則的指導下,鼓勵勞動者通過合法途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質量,這樣人們將不滿足于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轉向保障更高的商業保險品種。
(2)社會保險體系方面。我國實行三支柱的保障體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導,企業實行的企業補充保險;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個人儲蓄保險。其中企業補充(養老、醫療)保險的基金,可以委托社會保險部門管理,也可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這就給商業保險的發展注入了大量資金,而個人儲蓄保險更是商業保險的一塊大市場。
2.不利影響
(1)社會保險拓展方面。社會保險的覆蓋面由國企向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條件下,由于社會保險滿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對商業保險的需求也就減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對商業保險的替代作用就越大。兩者客觀上形成了“基本”和“補充”的競爭關系。
(2)企業效益方面。我國企業普遍效益較差,許多企業無力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更無力舉辦企業補充保險,也就談不上將保險基金投保商業保險,并提供發展資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業開辦了補充保險,也由于政府和勞動部門關系密切等原因,將這部分保險基金交給社會保險部門經營,保險公司在競爭中還處于劣勢。
三、商業保險的發展方向
1.企業補充保險領域
商業保險要積極參與這一領域。各企業購買保險公司的團體年金或醫療保險后,保險公司要為企業提供方案設計、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發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2.個人儲蓄保險領域
在傳統的生存、死亡、兩全、意外傷害保險的基礎上,從規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和適應人們理財多元化的需要出發,積極開拓分紅保險、投資連接保險、萬能壽險等新型保險產品或家庭綜合保障計劃。另外,發展分紅、儲蓄、返還相結合的家庭財產保險,讓財產保險更多地融入社會保障體系。
3.健康保險領域
國務院規定,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額的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這就為商業保險提供了機會,公司應根據不同的需求,開辦形式多樣、方便客戶選擇的新型健康保險,如手術保險、住院保險、大病保險、意外醫療保險等,滿足不同層次群眾的需要。
[關鍵詞]社會保險商業保險
一、從社會經濟的角度看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系
1.共性
(1)兩者都是分攤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同以概率論與大數法則作為制定費率的數理基礎,同以建立保險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2)兩者同屬于社會保障機制,具有穩定器的作用。(3)兩者都是處理風險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作用。
2.區別
(1)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僅滿足人們的基本需要;商業保險則根據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層次的保障來實現他們的需求。(2)經營機制不同。社會保險由政府或指定的機構經營,具有行政性和壟斷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是在市場條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行為,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3)繳費方式不同。社會保險的保費由個人、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由國家負總責;商業保險的保費由投保人負擔,保費中包括公司的營業和管理費用;(4)業務范圍不同。社會保險僅是對人的保障;商業保險不僅保障人而且還保障財產與相關利益的損失,就是對人的保障也具有選擇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條件的人。
3.互補
從雙方的關系看,兩者具備了互補的基礎。
(1)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的補充。商業保險保障具備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條件的企業或個人,而社會保險對保險標的不具有選擇性。被商業保險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過社會保險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過社會保險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有些勞動者收入較高,而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們只有通過參加商業保險保障其養老、疾病、意外、財產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對商業保險的影響
由于兩者存在聯系,社會保險的改革就會對商業保險的發展產生影響。
1.有利影響
(1)社會保險理論方面。我國的社會保險改革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個人也要繳費,強調權利義務對等,使受益與個人繳費相關。在效率優先原則的指導下,鼓勵勞動者通過合法途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質量,這樣人們將不滿足于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轉向保障更高的商業保險品種。
(2)社會保險體系方面。我國實行三支柱的保障體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導,企業實行的企業補充保險;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個人儲蓄保險。其中企業補充(養老、醫療)保險的基金,可以委托社會保險部門管理,也可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這就給商業保險的發展注入了大量資金,而個人儲蓄保險更是商業保險的一塊大市場。
2.不利影響
(1)社會保險拓展方面。社會保險的覆蓋面由國企向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條件下,由于社會保險滿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對商業保險的需求也就減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對商業保險的替代作用就越大。兩者客觀上形成了“基本”和“補充”的競爭關系。
(2)企業效益方面。我國企業普遍效益較差,許多企業無力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更無力舉辦企業補充保險,也就談不上將保險基金投保商業保險,并提供發展資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業開辦了補充保險,也由于政府和勞動部門關系密切等原因,將這部分保險基金交給社會保險部門經營,保險公司在競爭中還處于劣勢。
三、商業保險的發展方向
1.企業補充保險領域
商業保險要積極參與這一領域。各企業購買保險公司的團體年金或醫療保險后,保險公司要為企業提供方案設計、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發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2.個人儲蓄保險領域
在傳統的生存、死亡、兩全、意外傷害保險的基礎上,從規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和適應人們理財多元化的需要出發,積極開拓分紅保險、投資連接保險、萬能壽險等新型保險產品或家庭綜合保障計劃。另外,發展分紅、儲蓄、返還相結合的家庭財產保險,讓財產保險更多地融入社會保障體系。
3.健康保險領域
國務院規定,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額的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這就為商業保險提供了機會,公司應根據不同的需求,開辦形式多樣、方便客戶選擇的新型健康保險,如手術保險、住院保險、大病保險、意外醫療保險等,滿足不同層次群眾的需要。
關鍵詞: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對策
社會工作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所謂社會工作職業化,一般是指在滿足人類特定需要基礎上的社會工作活動被社會認定為是一種專門的職業領域并獲得專業化發展的過程。社會工作和民政工作有著明顯的不同:從服務理念看,民政工作代表黨和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服務;社會工作則遵循“助人自助”平等”“尊重‘接納”“案主自決”等專業倫理,更強調和服務對象地位的平等使服務對象能夠自立自強。從服務方式看,現階段的民政工作主要是救濟型救助和服務型救助;而社會工作主要是用個案工作、小組工作、社區工作、社會福利行政等專業方法進行服務型助人。從服務功能看,現在我國民政工作多側重于救濟性、保障,而國際流行的社會工作更多側重于福利性、服務。
職業化的社會工作誕生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現在,西方國家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已經相當成熟。在我國,社會工作起步較晚,還沒有建立起完整的社會工作職業體系,職業化水平不高,面臨著很多問題和挑戰。如何破解這些問題、迎接挑戰,需要政府機關、事業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共同關注和努力。
一、我國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的現實意義
社會工作職業化是社會工作發展的重要階段。在現代社區管理的運行中,社會工作者起著策劃、組織、協調、控制的重要作用。西方發達國家社會工作的實踐表明,社會工作職業化的發展程度和社會工作者的能力、素質成正相關的關系。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狀況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社區服務工作的效率,進而影響到一個國家戰略目標的實現。因此,我們必須從戰略的高度認識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有利于應對日益復雜化的社會問題
隨著我國社會的轉型,工業化與城市化速度加快,同時,也伴隨著日益復雜的社會問題,如失業、貧困、青少年犯罪等問題,因此,運用專門的理論與方法為人們提供有效的服務成為迫切需要。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引入社會工作后,由于制度結構中沒有專門的社會工作機構,社會工作大部分活動是由政府行政體系(民政、勞動、教育等政府部門)和“準”行政體系(工會、婦聯等群眾團體)來承擔。然而,這些行政型社會工作人員大都未接受過系統的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學習,缺乏專業的理論知識和方法體系,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是僅憑熱情的“粗放型”工作方式。不難發現,這種“粗放型”工作方式,面對需要專業性社會工作方法介入的心理疏導、矯正工作等問題難免束手無策,這就客觀上向社會工作提出了專業化、職業化發展的迫切要求。
(二)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社會管理
涵蓋社會管理與社會服務在內的社會治理,無疑是現代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管理和服務都由政府直接來提供,并不意味著政府是這些管理和服務的唯一主體,政府的職能和功能事實上是有限的。對于社會管理創新來說,“政社分開”是前提,分工合作與共同治理是結果,而關鍵則在于政府社會職能的轉變和社會工作職業化的成熟。沒有政府職能的轉變,就不可能建立起“政社分開”的體制。同時,離開了社會工作職業化的發展,政府職能的轉變則失去了可以托付的對象和載體。政府從包攬的或不該直接從事的社會服務職能及部分社會管理事務剝離出去以后需要各類社會公共組織來承接,而這些組織的主體則是專業化、職業化的社會工作機構。不難看出,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可以加快政府管理體制改革,把微觀社會管理交給社會工作機構承接,以改善政府管理模式,使政府專注于對社會發展的宏觀調控。
(三)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有利于提高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的整體素質
美國社會學家法利指出:社區服務“需要最優秀的人來從事這一工作,他們需要正直、有成熟的人格并接受專門的專業訓練”。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推行社會工作者職業化、專業化以來,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的整體素質有了較大提高,但是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結構不盡合理,高學歷的人才偏少;社會工作人員知識結構陳舊,缺乏現代社區服務管理專業知識和技能;服務水平偏低,對現代社區組織工作缺乏必要的理解和把握,能力素質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尚存在一定的差距等。因此,只有依據形勢與發展的需要,加快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的步伐,切實提高社會工作者的整體素質,才能造就一支能出色履行國家和人民賦予任務的高素質、專業化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
二、我國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從西方發達國家社會工作的實踐來看,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要有明確的社會工作職業領域,社會認同度較高;二是要有系統健全的社會工作運行機制;三是要有相關法律、規章對社會工作職業道德規范、職業標準和職業能力等做出詳細的規定。對照這三個條件,可以看出我國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程度還比較低,還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和挑戰,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職業領域尚未明確
社會工作作為一種職業,在英美等西方發達國家已成為一種大眾熟悉的專門職業,社會工作者與律師、醫生并稱為三大熱門職業,被譽為“社會工程師”或“社會醫生”。現在我國主要的社會工作服務領域包括:學校社會工作、企業社會工作、醫療社會工作、老人社會工作、矯治社會工作、社會行政、社區工作、青少年社會工作、家庭社會工作、婦女社會工作等。由于社會工作者的職業角色具有“多重性”,我國理論界對社會工作者的職業領域界定一直存在爭議,從未得到清晰的界定。從實踐角度看,由于我國的職業社會工作剛剛起步,與政府機構的關系定位仍未確定,造成了社會工作者身份的尷尬局面:一是把社會工作看成是民政工作的延伸,從而把社會工作“泛民政工作化”;二是把社會工作視為自發的志愿幫困濟貧行為。由此可見,職業領域定位不清不僅會造成社會工作者的權利與義務不明確、社會工作的職能與其他部門重疊或工作覆蓋面不到位、產生工作沖突等情況,既影響工作效率、浪費人力資源,又損害社會工作職業的權威性。
(二)工作模式單一、工作機制不健全
受計劃經濟思想的影響,社會工作機構長期將其內部的人事管理工作視作一種準行政工作,缺乏科學管理意識,缺少對人力資源工作的全局性和戰略性把握。具體表現在:一是人才戰略決策機制不健全。不少社區和社會工作機構不能準確把握人才戰略的理論實質和實現機制,無法適時依據內外部環境變化做出科學的人才決策;二是人事管理制度不健全。“按需設崗、以崗定薪、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的新型用人制度,在實踐上還未能在社會工作人事管理中真正建立;三是考評價機制不健全。社會工作者考核中,難以準確把握量與質的關系,既重數量又重質量的雙重業績考核評價體系尚未完善;四是薪酬管理機制不健全。社會工作者整體薪酬水平缺乏市場競爭力,無法通過薪酬競爭優勢引進優秀人才為社會工作服務,更難以維系現有社會工作者隊伍的穩定;五是社會工作者培養培訓機制不健全。社會工作業務量繁雜,社會工作機構不能及時安排員工參加繼續教育等方式的培訓;六是激勵機制不健全。重視物質激勵、工資激勵的多,而對精神激勵、社區組織文化建設和人才環境的優化重視不夠。
(三)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尚未完善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的重要保證,他不僅關系到社會工作發展水平的高低,而且對其能否持之以恒深人發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國家勞動保障部于2004年6月15日頒布了《社會工作者國家職業標準》,并在上海首先試點,但這些關于社會工作崗位要求的技術標準僅限于部門規章,還未上升到國家法律法規地位,其權威性可想而知。同時,從當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社會工作者國家職業標準》的實施缺乏相關部門的共識和配合。由于沒有相關部門共同簽署文件來推動社會工作職業化,導致執行《國家職業標準》變成了一場沒有對象的“宣戰”。
近年來,出于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形勢的迫切要求,有些地方政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社會工作方面的政策。但是,由于沒有及時出臺配套的實施細則,導致政策缺乏可操作性;另有部分政策法規雖然較為明晰但缺乏權威性,存在執行不到位的問題。與此同時,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所必需的各項具體規章制度,如社會工作者的權利及義務、任職資格、考核評價等制度都還沒有普遍建立起來。制度規范的缺位,導致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過程中經常處于無章可循的境地。因此,社會工作立法問題是制約我國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三、應采取的對策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急劇轉型的過程中,大量社會問題的出現及其解決對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因此,我國社會工作職業化建設應依據社會的需求,加強特色塑造和專業宣傳,增強人們對社會工作的認識,尋求政府與社會的廣泛支持,使其得到更大的發展。有鑒于此,對我國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問題謹提出以下幾點對策:
(一)明確社會工作的職業領域
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首要的任務是要明確社會工作的職業領域。現在這個任務應由政府、專業協會以及社會工作機構三個層次的管理體系共同承擔。首先,政府是社會工作職業領域合法地位的確認者。政府應出臺相應的法律、政策來確定社會工作者的職業領域、職業地位和職業標準,為這項工作的開展提供權威性的基礎。同時在相關法律基礎之上,有關部門還要依據具體情況制定出可操作的實施細則。其次,社會工作專業協會是社會工作職業領域界定的指導者。專業協會除了有義務和責任保障社會工作者享有相應的權利之外,還要擔負起制定職業守則、職業操行、頒發職業證照等職責,把社會工作的職業領域界定在一定的范圍之內。再次,社會工作機構是提高社會工作職業領域認同度的踐行者。社會工作機構要做好人力資源的開發管理工作,要把所需要的優秀人才吸引并保留到機構中來,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社會工作機構應通過各種管理手段使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相互關系達到最佳狀態,最大限度地釋放社會工作者潛在的能力,使其產生職業成就感,更加積極地投人工作,以提高民眾對社會工作的重視和職業認同度。
(二)健全社會工作機構的管理體制
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是一個系統工程,社會工作機構應著力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在人事管理方面,要大力推進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制度,把優秀人才推選到合適的崗位上;在考核評價方面,改革現有的政績評價制度,以工作業績、工作能力、專業知識、工作態度、合作精神等方面為主要考核內容,建立科學的社會工作者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實施績效管理,從而激勵社會工作者發揮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薪酬方面,制定從事社會工作類專業技術人員政府指導標準價位下的協議薪酬制。參照香港經驗,從事社會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薪酬待遇不低于同等條件的國家公務員;在培訓方面,著力發展社工教育,通過優化教材、選派優秀教師,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在崗的社會工作者及管理者進行系統的培訓,努力提高他們的專業能力和專業水平;在激勵方面,除采取物質激勵的之外,還應采用職位輪調(jobrotation)、工作擴大化(jobenlargement)、工作豐富化(jobenrichment)、提供參與決策過程的機會、完善考核升遷制度、為社會工作者提供培訓發展機會以及組織文化娛樂活動等方式增加他們的職業滿意度,使其安心積極地工作。
(三)完善社會工作的法律制度體系
法律制度建設應是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的重點。具體來說,一是為適應當前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的現實需要,制定一部類似《教師法》的《社會工作者法》,從法律上確定社會工作者的社會地位。社會工作立法,不僅是社會工作職業化發展的要求,也是人事部在社會工作行業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重要條件。民政部及其有關部門要在今后的相關立法中增加有關社會工作的內容,引導社會福利機構、社會事務機構和民間組織團體開展社會工作,逐步從法律上規范社會工作職業的發展。二是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制定職業資格標準,以及能力要素條件和行業準人資格制度,建立崗位技能考試實施辦法和考核認定制度。可選擇若干地區先行試點,由地方政府制定條例或相關政策對社會工作進行職業定位,比如核定編制、劃分職稱等級、明確待遇等,以促進社會工作職業定位工作的全面開展。:
(四)整合社會資源以擴大社會工作的輻射面
整合社會資源,意味著社會工作者并非單兵作戰,而是和其他的社會機構與專業人員結成聯盟共同來幫助案主。社會工作者有時承擔的不僅是直接提供輔導或治療,還需要扮演個案管理者的角色。個案管理就是協調和管理與案主相關的各種社會服務提供者之間的關系,并形成一種聯盟共同幫助案主解決問題。現實中,弱勢群體一般需要全面的服務與資源,如醫療、教育、住宿、就業等等。由于案主多方面的需求,社會工作者很難靠一己之力來完成工作任務,需要聯系各種資源,才能把最好的服務傳遞給案主。由社會工作者來承擔個案管理的角色,協調各種社會資源之間的關系,共同討論個案工作中遇到的難題,不僅可以有效地協助案主獲得所需的資源,避免服務的缺失和反復而且可以培養社會工作者協調社會資源的能力,使社會工作者自身的職業輻射面得到相應的擴展。我們應該認識到,整合現有社會資源對案主提供幫助可以有效弘揚社會工作宗旨,對提高社會工作職業的認同度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尹保華.試論中國社會工作職業化.社會主義研究,2008(1):116—1l8.
[摘要]在現代服務業加速發展的階段,旅游業在原有生活核心業態的基礎上,受到生產服務業、專業服務業、信息服務業、創意服務業的明顯影響,從而引致旅游業內部結構和能級提升,出現了高增值性、高層次性、高功能性、高技術性、高知識性的新特點。現代旅游服務業的新增長態勢表現在會展旅游、獎勵旅游、商務旅游、節事旅游、咨詢旅游的興起。
[關鍵詞]現代服務業;現代旅游業特征;生產者服務增長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深入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能級提升勢在必行。近幾年,我國政府不失時機地提出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其政策導向不斷強化,建設步伐日益加快,正在對產業經濟的諸多部門產生持續而深刻的影響,旅游業同樣面臨著這一不可回避的形勢。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分析現代服務業與旅游業的關系,探討現代旅游服務業發展的動力機制、要素特征以及新的增長態勢。
一、旅游業與現代服務業的關系
現代服務業是我們國內的提法,先后在黨的報告和政府文件中正式使用,但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我國國民經濟統計體系中也沒有確認現代服務業的界定范圍。提出“現代服務業”這一概念,有著特定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它實質上反映的是在我國經濟轉型和產業升級過程中對于服務業發展的一種新認識。一般認為,現代服務業是在工業化比較發達的階段產生的,主要依托信息技術和現代管理理念發展起來的、信息和知識相對密集的服務業,與傳統服務業相比,更突出了高技術含量、高人力資本、高附加值的特點。相當于20世紀90年代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劃分的知識密集型服務業,又稱戰略業[1]。也有人認為,現代服務業主要是生產業,即為生產、商務活動和政府管理而非直接為最終消費者提供的服務,其可包括金融業、保險業、房產業、經紀業、廣告業、律師業、租賃業、通訊業、物流業、咨詢業、會展業、后勤業等眾多行業[2]。根據以上界定,旅游業是否屬于現代服務業是有爭議的。有的認為,旅游業是一個勞動密集型產業,高科技和知識性含量較少,受信息革命的影響,部分行業采用了一些信息網絡技術,但從總體上看,旅游業并不具備現代服務業的特性。其次,旅游業發展成為大眾性的產業,至少是19世紀中下葉,并不算新興產業,應該屬于傳統服務業。有的認為,旅游業是一項綜合產業,它涉及的行業很多,其中有一部分是依托現代新技術、新業態、新方式發展起來的,如會展旅游、獎勵旅游、商務旅游等,應該屬于向社會提供高層次、高知識產品的現代服務業。同時,旅游業也屬于信息密集型產業,旅游活動的組織和進行,高度依賴信息源和信息流,特別適合現代信息和網絡技術的應用,因此,是符合現代服務業特征的。
旅游業與現代服務業究竟是一種什么關系?需要作深入的辨析。
首先,旅游業從屬于服務業,一直都是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是眾所周知的。如同服務業的產生與發展是有歷史階段一樣,旅游業在形成期就是一個集吃、住、行、游、購、娛等要素于一體的相互關聯的傳統產業集群。旅游產業的部門(行業)結構中最基本的構成形式,包括旅游交通、旅游游覽、旅游住宿、旅游餐飲、旅游購物、旅行社和休閑娛樂等部門,顯然應該歸之于服務業中比較初級的生活服務業。隨著半個世紀以來旅游業的迅猛發展,旅游業進入到成長期,一方面,旅游業的原有基礎部門需要得到現代化的改造和提升,以適應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如傳統的酒店、旅行社等旅游企業面臨著現代管理理念和運營方式以及高科技和信息化的洗禮,有一個逐步轉型的過程。另一方面,隨著工業化后期的產業延伸和擴展,現代企業制度的普及和生產職能外包,旅游業的服務對象也擴大到了生產者,出現了許多會展旅游、獎勵旅游、商務旅游、公務旅游、節事旅游、拓展培訓旅游和旅游咨詢、旅游規劃與策劃、旅游信息服務等新興業態。因此,旅游業不能簡單和籠統地劃歸為傳統服務業或現代服務業。旅游業是依附著服務業的發展而發展的,同樣有一個由低級向高級發展的過程,必須進行動態分析。
其次,旅游業是綜合性極強的產業,除了傳統的核心業態之外,旅游業是眾多相關產業交叉重疊的行業部門,與其他產業部門關聯度很高,如需要通訊、電力、金融、保險、物流、中介、設備、環衛、地產等產業部門為其提供生產資料和要素服務。尤其在現代服務業加速發展的階段,旅游業更是受到生產服務業、專業服務業、信息服務業、技術服務業、創意服務業的明顯影響,出現了產業融合的趨勢。產業融合是在工業經濟時代高度產業分工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對原來形成的產業固定化邊界進行一定程度調整的結果[3]。現代服務業的迅速崛起,導致產業之間更多的相互滲透與融合。產業融合必然引致旅游業內部結構向更高層次升級,優先發展生產者服務,從而真正納入現代服務業體系。
旅游業正處在由傳統服務業向現代服務業轉化的過程中,目前,旅游業總體上依然包含了傳統服務業的內容和現代服務業的元素,有著顯著的二元結構特征,即當先發的或傳統的產業部門還在發展的時候,后發的或現代的產業部門就出現并發展了。以發展的眼光看,旅游業的現代服務業特征會愈益凸顯,旅游業部分或整體轉型升級為現代服務業的趨勢還將進一步顯化。我們要以積極的態度,精心培育和加快發展現代旅游服務業。
二、現代旅游服務業發展的動因與要素特征
現代旅游服務業的發展,本質上來自社會進步、經濟發展、社會分工的專業化需求。旅游業是二戰以后發展起來的產業,在中國是與改革開放伴生的。由于社會經濟發展所帶來的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改善和提高,可支配時間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加上旅游交通、通訊工具的革命,大眾旅游得以興起,這是旅游業成為一個新的產業的主要推動力。隨著社會生產力的迅速增長和工業化程度的提高,旅游業繼續以其迅猛的發展勢頭,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和大力扶持,成為世界經濟中頗具生機和活力的強勁產業。旅游業從面向大眾的生活服務業向新興的生產服務業轉變,是社會化分工的必然產物,因為只有生產社會化程度的提高,企業才會將其運營活動的一部分職能外化,從而導致諸如會展旅游、獎勵旅游的興起。現代旅游服務業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滿足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商務活動(公務活動)的功能強化與職能外化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是“服務內部化”向“服務外部化”轉變的結果。因為,企業或社會組織利用現代旅游服務業來完成這些職能,在效益和成本上能優于企業或社會組織自身來完成。其次,服務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消費需求的多樣化又從市場的角度提出了對現代旅游服務業的要求。現階段旅游者的經濟實力與消費水平普遍提高,享受型
消費和發展型消費傾向非常明顯,因此,如何及時向旅游消費者提供快捷、方便、靈活、周到、健康、舒適的高技術含量和高知識含量的旅游服務,便成了傳統旅游服務業升級換代的市場驅動力。信息化和智能化技術特別有利于對偏重生活服務業的旅游業傳統供給方式的改變,無論是以設備為基礎的旅游服務,如自動查詢和預訂系統、分時度假交換系統、旅游電子商務;或以人為基礎的旅游服務,如導游服務、飯店服務、餐飲服務、旅游交通服務等;還是作用于人的有形服務,如旅游接待服務、登記和結賬服務等;作用于物的有形服務,如飯店的行李寄存服務、洗衣服務等;作用于人的無形服務,如旅游信息服務、旅游教育服務等;作用于物的無形服務,如旅游保險和貸款服務、旅游匯兌支付服務等,無不滲透著現代新理念、新技術和新運營方式的改造和影響,這是提升傳統旅游服務業素質的必然途徑。
現代旅游服務業的形成和發展,是現代經濟社會中的新生事物,我們對此要有足夠的認識。綜括現代旅游服務業的要素特征,主要有以下幾點:
1.高增值性
由于現代旅游服務業同樣具有高技術性、高知識性和高人力資本等現代服務業要素,因此決定了在同樣的產出水平下,無形智力投入較高而有形資產投入較少,其增值途徑除了直接創造價值外,還有降低經營成本、提升經營效益、增加無形資產等間接途徑和作用。如現代企業的一些非核心業務的外包,使旅游業為生產者提供第三方會展、商務等專業服務成為可能,從而形成某種經營功能的規模化效應,促使企業經營成本的大幅度下降。又如旅游規劃或策劃、旅游咨詢和信息服務,可使企業的經營效益大幅度提高,創造可觀的價值。再如會展的策劃和營銷、旅游廣告的宣傳運作,致使企業的品牌聲譽和社會形象得到明顯改善,無形資產的價值也就隨之上升。現代旅游服務業的服務半徑大于傳統旅游服務業,對經濟的拉動更為廣泛和顯著,因此,具有更高的增值性和附加值。
2.高層次性
如同世界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服務業是產業經濟高度化進程中的必經階段,現代服務業是服務業內部結構中的優化升級。現代旅游服務業則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旅游業內部結構的進一步優化升級。不可否認,旅游業從一開始就是以普通的勞動密集型服務為主,屬于技術含量比較低端的生活服務業。隨著時代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旅游業總體上不斷趨向高端化,然而,傳統的服務業態畢竟長期占主導地位,旅游業內部存在著明顯的低質結構,亟待調整改變。以生產業為核心的現代服務業快速發展,為旅游業的內部結構調整和高度化發展帶來了機遇,如會展、獎勵、商務旅游的高端性是毋庸置疑的,以此為契機,現代旅游服務業自然登上了一個更高的臺階。現代旅游服務業的高層次性還表現在服務對象轉而成為生產者主體,如企業和社會緝織職能外包的旅游消費者,無論是會展和獎勵旅游者還是其他商務旅游,在中國都是極具成長性的高端市場主體。
3.高功能性
如果說工業經濟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產出經濟”,那么,服務經濟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則是“功能經濟”。因此,相比較而言,服務業更注重服務功能或效用而不是物質數量。現代服務業的作用更是表現為其在為現代經濟和社會活動服務中的特定功能。如會展旅游、獎勵和培訓旅游等,應是企業的內部職能,現在卻可以委托旅行社或專門的會展公司來做,獨立為一種專門的服務業。隨著某種經濟或社會活動中某項局部功能的需求不斷擴大,使得專業化運作的成本優勢和規模效應得以體現時,該功能就會從營運主體中分離出來,形成專業的服務機構,為需要該功能的營運主體提供服務。以會展、獎勵旅游為主的現代旅游服務業即具有這樣的專業分工帶來的強化功能,體現為生產者服務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很大效用,使企業或社會組織越來越對其產生一定的專業依賴性。
4.高技術性
現代服務業是依托高科技和信息化發展起來的,同樣,現代旅游服務業也是需要高水平的專業技術支撐的,特別是在新經濟時代,以互聯網為核心的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極大地推動了旅游產業的發展。“信息技術革命對旅游產業的管理有著深刻的影響,因為信息是旅游產業的血脈。”[4]如旅游活動的組織和進行,旅游企業的經營管理,本質是對各種信息資源的收集、整合及判斷,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旅游業是信息資源密集型和信息技術依賴型產業。一方面,現代旅游服務業是由信息技術與專業知識催生的,如會展、商務旅游等,另一方面,信息和網絡技術也在不斷地改變著傳統旅游服務業態,如旅游飯店的現代化設施和網絡預訂系統、旅行社現代管理運營流程、旅游景區或主題公園開發建設的高科技項目等。其次,高技術性還反映在先進的經營管理技術得以廣泛運用,推動了旅游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與現代旅游產業的健康發展。
5.高知識性
現代旅游服務業同樣是知識密集型產業,比起傳統的勞動密集型服務,更需要高人力資本的投入。這是因為對現代旅游服務業所發揮的特有功能只有具有較高文化素質的經營管理者才能有所認識,同時,企業的一部分內部職能之所以會進行外包,除了降低經營成本之外,就是因為這些職能需要高水平的專業技術人才勝任。現代旅游服務業強調的就是服務的知識含量和文化體驗,這已貫徹到整個旅游活動的前、中、后各階段。如對旅游網站和咨詢服務或導游服務的評估,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看能否提供高知識含量的服務。至于為生產者服務的會展旅游、獎勵旅游或商務旅游更是知識和智力密集的高端服務產品,是現代旅游服務業發展的新亮點。
三、現代旅游服務業的新增長點
當前,我國旅游業已經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新的高端生產力正在積聚,新的業務增長點逐漸形成,出現了旅游產業高度化發展、融合化發展、專業化發展的趨勢。最能反映這一狀況的就是代表生產業的旅游新業態的興起。
1.會展旅游
會展產業起源于歐洲與北美,如今已毫無疑問地成為最具活力的全球性產業之一。盡管我國會展業只是在改革開放后才逐步出現,但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特別是申辦2008年奧運會和2010年世界博覽會成功之后,我國會展業更以年平均20%的增幅迅猛發展,成為中國經濟的新亮點。會展旅游是會展業與旅游業的結合,是由于會展活動的舉辦而產生的一種旅游活動形式,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會展旅游是以會議和展覽為目的的旅游,屬于公務或商務旅游的范疇,這是典型的為生產者服務的被用作進一步生產的中間服務。在中國,會展旅游是新興服務業,一些大型旅行社或旅游企業已從原來主要為市場終端旅游消費者服務,轉向中間服務的會展旅游業務,紛紛成立專門的旅游會展公司。連最大的旅游網絡商攜程有限公司也在傳統的機票、酒店、度假業務之
外,新增了集團服務。上海最近還專門成立了旅游會展推廣中心,以爭取更多的國際會展。所有這些都說明,會展旅游正在成為我國旅游新業態。
2.獎勵旅游
獎勵旅游是從廣義的會展旅游中脫穎而出的專項生產。它肇始于國外發達國家,近年來越來越受到國內企業界和旅游界的青睞和重視。獎勵旅游是現代旅游業發展到一定程度的高級產品形式,也是服務經濟與生產業日益成熟的表現。獎勵旅游的對象不是家庭或個體消費者,而是現代企業的集體生產者,因此它屬于生產或生產者服務范疇。它不同于最終消費,而是作為生產要素投入到生產過程之中,從而產生新的使用價值。獎勵旅游作為“生產性”旅游,由企業或其他組織出資購買,經常是一種豪華的、由旅行社全部代辦的綜合包價旅游,是現代旅游業介入發展生產力和促進經濟增長而拓展的新業務,有其不可估量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我國,隨著不少大型外資企業紛紛涌人,獎勵旅游也逐漸被人們所熟知,現今一些大中型國有企業和較大規模的民營企業也開始以獎勵旅游的方式來作為對員工的激勵和褒獎,因此,開展獎勵旅游業務的旅游企業和專業公司越來越多。但我國獎勵旅游還只是初露端倪,作為當今世界旅游業發展的一個新走向仍需要大力扶植[5]
3.商務旅游
是指有別于會展獎勵旅游的一般商務旅游活動,是建立在商務活動基礎上的以專業人士為主的一種具有工作性質的專項旅游形式。商務旅游成本由公司而非個人支付,因此,它仍然屬于生產者服務范疇。商務旅游客戶具有逗留時間長、往來頻繁、消費水平高等特點,相對大眾旅游屬于高端旅游客戶群體。由于現代商務活動涉及面廣,技術含量高,專業知識密集,旅游企業要向商務目標客戶提供系統的全方位服務,不僅含有傳統旅游服務內容,如交通、住宿、餐飲、導游等,還包括咨詢、設計、管理等更多更全面的增值服務,特別是融入電子商務技術,一系列商務流程都能通過網絡業務方式來實現。以最大限度滿足商務旅游的企業或組織的個性化要求,提供量身定制的專業旅游產品。近年來,中國國際旅行社、康輝國際旅行社、錦江國際集團先后與美國著名旅游集團運通、羅森布魯斯、英國BTI合作,借鑒國外較成熟的商務旅游運作方法和模式,開辟我國極具成長性的商務旅游市場。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每年的商務旅行及相關費用高達103億美元。隨著我國社會經濟活動日益增多,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商務旅游必將有更大的發展。此外,為社會組織或政府部門的公務差旅提供專業化管理,也是商務旅游業務發展的趨勢之一。
4.節事旅游
在國際旅游研究中,節事活動專指以各種節日和盛事的慶祝和舉辦為核心吸引力的一種特殊旅游形式。節事旅游大多屬于政府或社會服務性質,如國際旅游節、國際藝術節、傳統節假日慶典、重大體育比賽等。但其中很大一部分內容都同企業化運作和生產者服務有關,或者說是對生產者服務的一個有效的必要的補充。與常規旅游活動相比,節事活動吸引旅游者為某一觀看或慶祝目的從各地短時間內聚集到旅游目的地,具有旅游團體規模大、停留時間長、消費水平高等特點,使得舉辦活動的城市或地區旅游設施和文化場所的綜合利用率大幅提高,產業聯動效應十分明顯,對一個城市或地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進步產生很大的影響。近年來,我國各地積極開發形式多樣、各具特色的地方和民族節事活動,吸引了國內外很多旅游者。隨著杭州休閑博覽會、北京奧運會和上海世博會的成功申辦,我國節事旅游的發展前景更加廣闊。
5.咨詢旅游
咨詢旅游是指近年來異軍突起的旅游項目規劃、策劃和設計類的創意產業。它是為了滿足企業與社會組織職能外包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專業性生產者服務。當前,旅游經濟正在成為公認的注意力經濟、形象力經濟和創造力經濟。加快和全面提升中國旅游的規劃與策劃水平,已成為中國建設旅游強國、實現中國旅游業新的跨越的當務之急。旅游業歷來被稱為“點子”產業、“注意力”產業和“創新”產業。特別是在新經濟時代,過去偏重以資源、資金、設備等有形資產投入為主的旅游業,現在知識、智力、管理、創新、品牌等無形資產開始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甚至決定著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勝負存亡。旅游業越來越需要以智力來貫穿策劃、規劃、設計、投資、開發、運營、營銷、管理等各個環節。隨著全國各地旅游業的蓬勃發展和旅游景區的加快建設,以文化創意見長的我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會組織,紛紛成立專門的旅游規劃發展研究中心或旅游咨詢公司,承接大量全國各地的旅游發展規劃或策劃。旅游咨詢業作為現代旅游服務業中的新增長點,正以前所未有的勢頭迅猛發展。
[參考文獻]
[1]孔德芳.訪現代服務業發展科技問題研究組組長胡啟恒[N].科技日報,200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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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一五”以來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評價
“十一五”以來,我縣緊緊圍繞“三個”建設目標,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力實施“生態立縣、工業強縣、旅游興縣、開放活縣”戰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取得了顯著成效。經濟社會保持了又好又快發展,基礎設施不斷完善,產業結構不斷優化,農村發展環境不斷改善,社會事業全面發展,改革開放繼續深化,政府效能不斷提升,各項指標總體完成情況良好,綜合實力進一步增強,人民生活正逐步邁向寬裕的小康社會。
(一)“十一五”以來經濟社會發展取得的主要成效
綜合實力顯著增強。“十一五”以來,經濟迅速發展壯大。gdp從的19.36億元發展到的31.59億元,年均增長17.9%(按現價計算),人均gdp由5574元增加到8975元,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農業產值由的3.76億元發展到的5.7億元,工業總產值由的10.92億元提高到的21.9億元,年均分別增長14.9%、26.1%(按現價)。財政總收入由的1.81億元提高到的2.15億元,其中地方財政收入由的1.26億元提高到的1.5億元,年均分別增長20.9%、21.9%。年末金融機構各項存款余額由的25.27億元提高到的42.06億元,比期初增16.79億元,年均增長18.5%。
三次產業協調發展。“十五”期末,三次產業結構為13.5:38.5:48,調整為11.9:36.9:51.2,產業結構進一步優化。農業繼續穩步發展。糧食作物播種面積保持在17萬畝/年以上,糧食生產能力穩定在5.6萬噸/年左右,茶葉、山地蔬菜、食草動物、中藥材等特色產業繼續保持良好勢頭。工業規模不斷擴大。橡膠塑料制品業、汽摩配、裝飾材料等新興產業迅速發展,目前全縣工業企業個數已達240多家,其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35家,較增加12家,產值占全部工業產值的一半以上。第三產業快速發展。“十一五”以來,我縣服務業快速發展,服務業總量增幅加快,消費結構不斷優化。旅游發展步伐加快,氡泉旅游景區、廊橋文化園等重點景區建設項目順利推進,旅游基礎設施不斷改善,旅游主業化進程加快。
發展空間有效拓展。隨著新的58省道、新城開發等項目建成或加快推進,基礎設施不斷改善,市政功能不斷健全,縣域發展空間得到了有效拓展。一是58省道產業發展平臺初步形成。我縣積極構筑產業發展平臺取得明顯成效,《縣58省道產業帶發展規劃》頒布實施,提出了構筑“一軸一核三區”的產業發展架構,為我縣今后相當長時間內的發展指明了方向。彭月產業基地雛形已基本形成,目前已引進企業31家,其中落地29家,建成投產13家。二是城鎮化進化加快。縣城核心地位不斷提高,建城區面積達到了5.2平方公里,特別是新城開發后,直接新增城市規劃面積8平方公里左右,為我縣人口聚集、做大城區拓展了廣闊空間。同時,52省道、58省道及其連接線的建成為沿線的司前、雅陽、三魁、泗溪等鄉鎮城鎮化進程提供了千載難逢的機遇。
發展基礎更加堅實。“十一五”以來,我縣以重大項目建設作為加快推進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的突破口,充分發揮政府在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導作用,加大體制和機制創新的力度,采取了“項目建設年”、領導包項目制等項目推進措施,項目建設取得了有效突破。“十一五”規劃綱要中安排的66個重大建設項目中,47個項目已開工建設,占71.2%,新58省道改建工程、彭月產業基地、城關引供水工程、城關污水處理工程、新城大道、新城大道等一批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基礎設施不斷改善。龍麗溫(泰)高速公路、溫州()抽水蓄能電站、交溪流域水資源開發、220千伏輸變電工程前期不斷深化,新58省道至彭溪公路、黃橋至文成銅鈴山公路、52省道至龜湖公路完成項目建議書編制,項目前期的推進,為今后尤其是“十二五”的項目建設預留了較大的可操作余地。
社會民生明顯改善。我們始終把民生問題放在最為突出的位置,從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入手,著力改善民生、促進和諧。建立城鄉低保標準自然增長機制,完善扶貧長效機制,切實保障民生的安全和穩定。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了13198元,比提高3297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由的2966元提高到的4461元,年均增長16.3%。收入水平的提高使城鄉居民吃、穿、用、住、行等各方面消費水平都有顯著的提高,消費結構更加合理。新農村建設扎實推進。全面實施“千百工程”、“康莊工程”、“農民安全飲用水工程”、“教育四項工程”等工程,建成了一大基礎設施項目,農村發展環境不斷改善,農村公共服務環境進一步優化,城鄉一體化進程不斷加快。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健全。社會保障與就業、醫療 衛生、教科文、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社會民生事業財政性支出均有大幅度的提高。
生態建設全面推進。為切實保護好、利用好、發展好我縣綠色生態資源,我縣積極實施“生態立縣”戰略,在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高度重視環境保護,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人與自然和諧為主線,堅定不移地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大力改善生態環境,發展生態經濟,培育生態文化。通過抓整治、抓產業、積極構筑生態屏障、生態產業、生態家園“三位一體”的生態建設模式,努力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打造國家級生態縣金名片。積極推進垃圾填埋場滲瀝液處理站工程、鄉鎮垃圾中轉站、鎮級污水處理廠工程等項目建設,生態項目建設有效推進,生態縣建設取得明顯成效。
改革開放繼續深化。招商選資工作扎實有效推進,民間資本有效激活,人經濟不斷發展壯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審批環節和辦事程序進一步簡化和優化。政府職能不斷轉變,執政能力明顯增強。深入開展機關效能建設,全面實施目標考核責任制,行政效率不斷提高。“凡進必考”的人事管理制度積極推行,公務用車、辦公用房等辦公資源的統一管理進一步加強,人事、財務、資源管理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農村綜合改革,教育收費、土地征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等配套改革不斷推進。
(二)經濟社會保持較快發展的主要經驗與啟示
“十一五”以來,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取得的成就,同時也積累了許多寶貴經驗,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啟示一:堅持科學發展作為第一要務,是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根本保障
經濟建設是其它一切事業的基礎。對于相對落后的來說,加快發展的任務十分艱巨與迫切。“十一五”以來,我們堅持以科學發展為主題,用發展的眼光、發展的思路、發展的辦法解決前進中的問題,創造性地制定并實施了一系列符合實際的方針政策和措施,提出了建設“生態、小康、和諧”的宏偉目標,并深入組織實施“生態立縣、工業強縣、旅游興縣、開放活縣”戰略,經濟社會實現了又好又快發展,“十一五”是我縣發展最快、效益最好、人民得到實惠最多的時期之一。在新的發展階段,要繼續堅定不移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進一步深化對縣情的認識,研究制定適合我縣實際的經濟社會發展思路,以實現加快發展、科學發展、和諧發展,造福于全縣人民。
啟示二:堅持把搶抓機遇作為第一方略,是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關鍵所在。
經驗表明,一個地區的發展是可以抓住若干次機遇從而實現跨越式發展的;機遇不可多得,稍縱即逝。“十一五”以來,尤其是新的58省道建成以來,以及今年以來國家“保增長”政策的實施,為我縣加快發展提供了千載難逢的機遇;適時出臺了《縣58省道產業帶發展規劃》、領導包項目制等一系列有利于經濟社會發展的舉措,為我縣加快發展贏得先機。幾年來,我縣堅持把搶抓機遇作為加快發展的重要突破口,積極上項目、爭投入,基礎設施有了明顯改善,加快發展的基礎不斷夯實。今后我們還要進一步增強機遇意識,用足用活國家相關政策,力爭在基礎設施建設上取得新突破,在產業結構調整上邁出新步伐,在社會事業發展上開創新局面,盡快使經濟社會走向全面發展。
啟示三:堅持把以人為本作為第一要素,是經濟社會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推力。
我們始終把人作為生產力中最關鍵、最核心、最活躍的因素,積極改善民生、落實民權、維護民利,堅持尊重實踐、尊重群眾的首創精神,全力為全縣人民謀福祉,讓全縣人民從改革和發展中得到更多的實惠,充分激發廣大群眾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和創造潛力。我們在促進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把滿足各族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通過努力,熱點民生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和緩解。新的發展階段,要始終繼續堅持關注民生、重視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使人民群眾充分享受到經濟建設的成果,進一步增強經濟社會發展的協調性。
二、關于“十二五”規劃前期需要高度關注與深入研究的若干問題
關注一:要客觀分析當前我縣經濟社會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與難點
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我縣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依然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發展方式尚未實現有效轉變。經濟結構不盡合理,我們目前的經濟結構為“三、二、一”模式,這是一種理想的經濟結構,但對于來說,這是一種畸形的結構,我們沒有經過工業化的發展階段,沒有工業的發展是難以支撐我們長遠發展的。經濟結構不協調狀態下的增長,會有相當一部分是無效增長。工業基礎薄弱,層次較低,優勢不明顯,市場競爭力較弱。現代服務業發展水平不高,我縣服務業仍以傳統的交通運輸業、商貿業為主,現代物流、金融保險、中介、科技、休閑旅游等現代化服務業發展不充分,高技術、高附加值的現代服務業嚴重缺乏。節能減排目標完成情況不理想,導致今后我縣節能減排壓力加大。
二是投資增長尚未實現有效突破。一是缺乏重大建設項目支撐下的投資下滑問題。前幾年,我縣投資在基礎設施大項目帶動下較快增長,但是近兩年由于大項目的缺乏、以及政策處理難度大等問題影響,保持投資穩步增長問題突出。二是盡管在政策推動下,民生、工業等方面投資增長較快,體現了投資領域的新增長點效應,但土地供應跟不上,以及國內外不確定因素的增加等,企業經營情況發生變化,影響了項目的投資決策和建設進度。三是重大前期項目審批時間長、難度大,如交溪流域小水電開發等重大項目,項目前期工作推進緩慢。同時,一批項目前期推進與開工準備相對緩慢,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我縣年度投資計劃實施。
三是公共產品尚未實現全面改善。伴隨著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我國的改革發展面臨著許多新的矛盾與問題。尤其是在就業、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公共安全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矛盾和問題全面凸顯出來,一方面是廣大社會成員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長,另一方面是公共服務不到位、公共產品短缺。我縣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在機制、結構、籌融資渠道等方面仍然面臨著諸多問題,公共產品供給的有效性尚未得到根本解決。完善和創新機制,改善公共產品的不合理供給結構、提高供給有效性、開拓公共產品供給 渠道,為廣大社會成員提供充足的公共產品,滿足廣大社會成員生產生活需求,是我縣新農村建設中需要繼續探索的重要課題。
四是收入增長尚未實現有效支撐。雖然近幾年財政收入增長速度較快,但總的來說,全縣財政收入結構、收支平衡狀況還沒有根本好轉,而剛性需求和上項目需要地方配套的資金增多,收支平衡的壓力大。全球性經濟衰退的持續,高速增長將難以維持,這對我縣的產業發展影響將是深遠的,再加上由于經濟總量偏小,特別是交溪流域開發等重大項目建設周期長難度大,很難在短期內產生效益,預示著今后相當長時期內我縣財政收入的依靠自身經濟的發展而增長的難度將越來越大。近年來,雖然城鄉居民收入保持了持續快速增長態勢,但增收的基礎仍比較薄弱,增收的渠道仍比較缺乏,促進農民持續增收的長效機制尚未完全建立,實現城鄉居民收入快速增長的難度越來越大,等。
關注二:要充分認識今后我縣經濟社會發展中面臨的機遇與挑戰
(1)宏觀環境分析
全球金融危機分析。當前愈演愈烈的國際金融危機最初源于下半年美國爆發的住房次級貸款危機,已經從初期的國際金融危機演化為全球性經濟危機。目前,從西方發展經濟體所的經濟數據看,多數經濟研究機構認為全球經濟已經觸底或正處于觸底的邊緣。現在距離“十一五”時期結束還有一年半的時間,樂觀估計在“十一五”末全球經濟危機及對于我國的影響將發生根本性變化。但是,也不排除進入“十二五”后全球經濟危機的陰霾仍然尚未完全消散,這些可能性情景分析都應在“十二五”規劃制定時給予充分的預計和應對之策。
國內政策取向分析。在全球經濟危機的影響逐步加深和中國經濟結構內部自身調整的雙重影響下,國內經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出口受阻、內需不足等等。針對國內外經濟發生的新情況新問題,國家對調控政策作出了重大調整,中央出臺了應對全球經濟危機的一攬子計劃,通過加大對基礎設施建設、自主創新、結構調整和社會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投入,加快對一些重大領域的改革,力求緩解經濟危機對我國的影響。可以說,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和不穩定性因素將比過去一個階段要多。
(2)發展機遇分析
機遇一:發展方式轉變帶來的機遇。一是資源環境的價值及比較優勢日益顯現。隨著區位條件的改善,低丘緩坡、生態旅游、文化資源、植被資源、礦產資源的價值正在被重新認識,其比較優勢日益顯現。尤其是良好的生態環境,正吸引著外部的眼球和資金。二是發達地區傳統產業的轉移。從浙江看,“十二五”時期,將緊緊抓住“轉型發展”這條主線,我省及溫州平原區域發展的環境支撐越來越難,傳統產業的區域擴散成為常態,這將給納入溫州兩小時交通圈的帶來越來越多的發展機遇,等。
機遇二:加快發展的意愿十分強烈。一是上級政府繼續關注欠發達地區的發展。省委省政府將繼續高度關注欠發達地區的發展,通過“山海協作、對口幫扶”等行政手段和交通建設、生態補償等市場化方法支持欠發達地區的發展。二是自身要求加快發展的愿望強烈。窮者思變,隨著人經濟的快速成長,我們已經認識到與發達地區的差距有多大,同時也隨著人在外創業的成功堅定了我們加快發展的信心與責任。同時,“十二五”時期是我國進行重大經濟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的關鍵時期。農村改革、、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區域管理體制等多項改革舉措預計將得到實質性的啟動和推進。作為欠發達的利用改革所引發的力量,將推進經濟社會的跨越式發展,等。
關注三:要認真分析今后我縣經濟社會發展中需要重點處理好的幾個關系
第一,加快發展與科學發展。發展是永恒的主題,是我們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我們強調加快經濟發展,不是單純追求國內生產總值(gdp)增長。要以科學精神、科學態度和科學的思想方法看待國內生產總值,防止任何片面性和絕對化。要把加快經濟發展,建立在優化結構、提高質量和效益的基礎上。忽視增長的質量和效益,不惜浪費資源和破壞環境,片面追求一時的高速度,勢必會造成大的起落,就不能實現真正的發展。有質量、有效益的發展,才是真正的發展,才真正體現了發展的硬道理。
第二,轉型發展與特色發展。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這是關系國民經濟全局緊迫而重大的戰略任務。作為溫州乃至全省的生態屏障和欠發達地區,與全省同在經濟轉型升級的路途中,卻面臨不同的障礙,跨越這些障礙須處理好發展的內源與外力、城市與農村的關系,走一條獨具特色的經濟轉型升級之路。經濟要實現平穩轉型,在激烈的競爭中保持強勁的發展勢頭,關鍵是要用足自身的優勢,堅持特色競爭、錯位發展,并不斷創造出新的優勢,創造出自身的特色來。
第三,分散發展與集聚發展。人口、生產力空間布局的分散和不合理是制約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因素,發展布局分散造成的產業、人口、城鄉等結構不合理是城鄉統籌發展的最大障礙,也是制約全面小康社會建設的關鍵癥結。因此,我們必須不遺余力地推進人口集聚、產業集聚,加快集聚發展。要通過抓好人口集聚平臺建設,促進異地轉移和勞動力轉移,加快城市化建設,推進人口集聚;要通過抓好產業集聚平臺建設,推進生態農業高效園區、生態工業園區和旅游景區等建設,加快發展產業集群。
第四,擴大內需與民生改善。當前,國際金融危機進一步激化了我國經濟生活中尚未解決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消費結構失衡被進一步放大,居民收入水平較低、社會保障發展滯后等問題日益成為了制約消費增加的主要因素。有強烈消費愿望的多數群體尤其是數量龐大的城鄉低收入群體消費能力不足。這就需要通過采取促進就業和收入增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和提高教育、衛生、保障性住房水平等措施,減少居民消費的后顧之憂,改善居民消費預期,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消費能力,使我國經濟社會在新的需求結構、需求增長中持續快速發展。
三、關于“十二五”時期的發展思路、主要任務、主要措施的探討
(一)“十二五”發展思路的探討
目前,我國已處于工業化的中后期,而我縣人均gdp處于1000-3000美元階段,仍處于工業中期階段和為建設全面小康社會奠定穩固基礎的關鍵階段,結合“十二五”時期國內外宏觀發展環境和省管縣等改革措施的推進以及“十一五”以來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十二五”時期,我縣具有以下四個階段特征:
一是經濟增長進入加速發展期。經驗證明當一個國家或地區進入人均gdp1000美元后,將迎來新一輪的快速發展期。隨著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的不斷改善,以及生態資源優勢日益突現,我縣已初步呈現新一輪快速增長態勢,良好的政策預期有利于我縣迎來新一輪快速發展機遇期。
二是產業結構進入優化提升期。國內外經驗證明工業快速發展是工業化中期階段的重要特征和主導動力。與省市1000美元階段的產業特征相比,我縣工業基礎相對薄弱,工業增長貢獻率偏低,結合1000美元階段產業結構演變特征,工業經濟仍是我縣今后一段時間內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成份。但作為生態縣和面對稀缺土地資源,按照一般性工業擴張不符合縣情要求,注重工業生態性,選擇特色成長性生態工業項目,建立穩定支撐性工業項目基地仍是要重點培育和支持的主要方向。正確處理培育生態型工業與優化生態產業結構關系,把握產業重點與方向,發揮優勢與規避約束是重點與著力點。
三是城鎮化進程加速期。隨著新的58省道建成,我縣的城鎮發展格局發生較大的變化。一方面是農村人口、資本、信息等各種要素不斷向新58省道等交通便捷的地方集聚,城鎮的自身功能將不斷提升、完善,與此同時,城鎮又把先進的生產生活方式、經營理念、價值取向向周邊廣大農村地區擴散和輻射,進而促進城鄉共同發展。
四是消費結構進入穩步升級期。人均1000美元階段標志著人民生活水平從溫飽向富裕邁進,居民消費支出結構由衣食為主的溫飽型向發展型、享受型轉變,對休閑旅游、科技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娛樂等方面需求增加,更加注重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將對經 濟社會發展模式產生重要影響。
“十二五”,我縣處于加速經濟結構調整優化、產業生態化與生態經濟化以促進跨越式發展的關鍵時期,處于生態工業化和農村城鎮化并進以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關鍵時期,處于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并建設生態屏障的雙重任務以促進建設全面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作為發達省份中的欠發達縣,發展階段與發達地區有明顯差異,面臨著既要“補課”,又要“趕趟”的雙重挑戰,優勢條件與困難矛盾并存,機遇與挑戰并存,如何縮小我縣與發達地區差距,推進縣域經濟跨越式發展,全面實現小康社會這一戰略目標,已成為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亟待解決的課題。
綜上一:我們認為“十二五”規劃的發展思路應為:
緊緊抓住交通區位條件改善,沿海地區輻射擴散效應顯現的歷史機遇,以壯大經濟綜合實力和產業競爭力為核心,以銜接長三角與海西區、融入溫州產業帶、構建浙南閩北經濟圈重點紐帶節點為導向,強化觀念創新、體制創新,優化發展環境,挖掘發展潛力,拓展發展空間,大力招商選資,深度開發與保護自然資源,依托生態優勢走差異化發展路子,促進由傳統的山區經濟向以休閑旅游業、生態工業、特色現代農業為主體的現代經濟的跨越式轉型,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推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把建設成為長三角與海西區重要的陸上銜接點,溫州經濟圈的有機組成部分;國內獨特的綜合性山地休閑旅游目的地;具有競爭優勢的山區生態農業區;形成與縣域人口資源環境相適應的工業結構、城鎮與產業布局體系。
綜上二:我們認為“十二五”規劃的發展戰略應為:
一是空間拓展戰略。著力于突破發展空間制約,全面實施《縣58省道產業帶發展規劃》、推進非均衡發展,優化縣域空間開發格局,按照梯度非均衡發展的理論基礎,擴展“一軸一核三區”空間開發格局,重點推進新城區、彭月產業基地、泗溪廊橋文化園、氡泉生態休閑度假區、大安生態科技創業園等區塊的開發建設。
二是產業提升戰略。立足生態優勢和特色資源,緊緊圍繞“一產做特、二產做大、三產做強”的產業發展戰略目標,積極培育產業發展的內源動力,形成以高效農業為基礎、生態工業為重點、綠色服務業為主業的“生態為本、三業并舉”產業體系,更高層次謀劃經濟發展,推動經濟崛起。
三是投資推動戰略。要充分把握宏觀政策導向,積極謀劃建設一批重大基礎設施項目,促進投資較快增長。以改變改革投融資體制,拓寬渠道,引導財政、社會、民營等資金投入基礎設施、公共社會事業、支柱產業等重大項目建設,推動區域發展環境進一步優化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四是開放帶動戰略。要在新的形勢下實現又好又快發展,必須以戰略的眼光,開明的姿態,開放的胸懷,徹底打開山門,緊緊抓住并用好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堅持引進來與走出去,引進要素資源,挖掘發展潛力,提升發展水平,同時要積極構筑發展平臺,實現從“人經濟”到“經濟”的轉化。
五是和諧構建戰略。以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提高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程度為目標,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著力改善廣大農村的生產生活條件,著力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困難群體的生存和發展,加快構建配置合理、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基本公共服務供給體系,促進社會的全面發展。
(二)“十二五”主要發展任務的探討
第一,在產業發展方面:要著眼于生態立縣戰略,發揮我縣生態資源優勢,大力培育經濟新增長點。按照生態經濟化、經濟生態化的發展方針,走“集約、特色、循環”的發展道路,實施“一產做特、二產做大、三產做強”的產業發展戰略,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創新發展模式,提高發展質量,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為把建設成為宜人居、宜置業、宜休閑的“生態、小康、和諧”提供強有力的產業支撐。
第一產業:目標是立足生態優勢,做特做精第一產業
重點發展方向是:(1)發展綠色餐桌農業。發展以“綠色農業、有機農業、品牌農業”為特征的高效綠色生態農業,形成獨具特色的綠色生態農業產業體系,重點培育高山蔬(野)菜、畜禽養殖、茶葉、經濟林果、中草藥等特色產業。(2)推廣立體循環農業。圍繞特色產業,探索多種類型的“養殖-沼氣-種植”生態循環種養模式,大力推廣立體循環農業模式,構建多種農業生產活動之間有效銜接、物質與能量得以有效循環與動態平衡利用的、科學合理的生態農業體系。(3)拓展生態休閑農業。認真做好生態休閑農業文章,建成一批具有一定規模和檔次的觀光農園、特色農莊、休閑林場、觀光果園、觀光茶園、觀光菜園等都市休閑農業旅游品牌。(4)加強農業產業化機制建設。扶持農業龍頭企業發展,積極培育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組織程度,強化農業產業化經營服務體系。
第二產業:目標是圍繞總量擴張,做大做實第二產業
重點發展導向是:(1)提升發展傳統生態型工業。要根據生態縣建設要求和竹木制品市場需求,引導竹木制品加工業由消耗型向節約型、粗加工型向精加工型轉變。要深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切實解決浪費資源、破壞環境、影響安全生產等礦產資源開發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礦業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鼓勵企業產品深加工、精加工,提高產品附加值。要加快推進交溪流域水電開發步伐,力爭早日動工興建,使豐富的水電資源得到合理開發利用。(2)積極承接周邊產業轉移。要立足沿線特色資源和生態環境優勢,認真組織實施《縣58省道產業帶發展規劃》,編制各功能區塊實施規劃,并加以實施;積極主動承接周邊沿海等發達地區的清潔型生產項目和產業的梯度轉移,重點引進與本地原有產業密切關聯、與周邊市縣優勢產業集群緊密聯系的企業,特別是注重科技含量與就業拓展相結合的產業項目,努力形成競爭力強、帶動更多關聯產業發展的新型產業集群,打造生態循環型先進制造業基地。(3)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重點是深入開展全民節能行動以及工業企業清潔生產、工業基地管理,尤其是要推動我縣建筑業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
第三產業:目標是挖掘資源優勢,做強做優第三產業
重點發展導向是:(1)大力發展生態旅游休閑產業。按照“培育大產業、發展大旅游”的要求,全面實施“旅游興縣”發展戰略,依托我縣特有的旅游資源優勢,全力推進旅游主業化進程,實現觀光旅游向休閑度假旅游轉變、旅游資源大縣向旅游經濟強縣轉變的目標。(2)積極培育實力型服務業。突出住宅保障和宜居度假兩條主線做好文章。關鍵是圍繞生態旅游、休閑度假主題,迎合都市人上山趨勢,發揮生態資源優勢,構建自然鄉村居所。積極引導發展購物中心、特色購物街、連鎖超市、便利店等商業模式。(3)穩步推進功能保障型服務業。一是打造金融服務平臺。關鍵是加大對農業、中小企業、旅游業、助學和增加就業方面的信貸支持力度。二是積極構建信息服務業體系。積極發展增值和互聯網業務,推進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實現各種信息資源共享。三是大力培育中介服務業。重點是培育和規范中介服務市場。
第二,在項目建設方面:項目是加快發展的重要載體,是落實工作的有效抓手,是優化資源配置、擴張集散效應的平臺,也是實現“十二五”規劃目標的載體。我縣屬于典型的投資拉動型經濟增長區域,如果沒有項目建設支持,“十二五”規劃的各項目標也就很難得以落實。項目建設上,要突出向上爭取、招商引資、啟動民資三個重點,分階段、分步驟篩選確定并積極爭取實施一批好項目、大項目,著力培育和建成一批縣域經濟發展的重大項目。
一是要想方設法謀劃一批重大建設項目。項目儲備是做好項目工作的基礎和前提,全縣上下要把項目儲備作為一項長期任務來抓。(1)要確保投入。盡管縣政府財政十分困難,也要安排一定的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以保證前期工作開展。(2)要吃透政策。從中央到省、市,從經濟建設到社會事業,都有大量的政策出臺,大量的資金配套,我們一定要深入研究各方面政策,及時發現新的政策機遇。(3)要積極爭取。各部門、各單位要在研究、吃透本部門政策的基礎上,把眼睛盯在上面、把項目帶到上面、把雙手伸向上面,主動與上級多聯系、多溝通、多匯報,準確把握上級的政策信息,及時以項目對接上級發展政策,促進更多的項目落實。
二是要千方百計建設一批重大項目。(1)要力破要素制約難題。一要解決“環境不夠優”的問題。充分利用擴權強縣、省管縣等行政體制改革契機,繼續推進行政審批改革,優化發展環境。二要解決“地從哪里來”的問題。堅持“向上爭增量”、“向內盤存量”和“向己提 質量”,切實解決好項目用地問題。三要解決“錢從哪里來”的問題。繼續完善向外招、政府投、市場融、借地生、民間注的多元化籌資之路。(2)要努力形成項目推進合力。按照“一個項目、一個縣級領導掛帥、一個工作專班、一個項目推進方案”的要求,確保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大提速、在建項目超進度、招商引資大突破、協調服務超常規,努力實現梯度推進、良性循環的項目建設機制。(3)要圍繞重點謀劃項目。重點圍繞交溪流域水電資源開發、生態休閑、新農村建設、交通網絡與電力設施完善以及58省道沿線產業布局等方面謀劃建設一批重點項目。
第三,在社會民生方面:加快推進社會建設,著力解決民生問題,是黨的十七大提出的重大任務。把解決民生問題作為促進社會和諧的關鍵,作為社會建設的重點,要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一要加快推進城鎮化。要按照“1/3左右人口外出創業、1/3左右人口集聚縣城、1/3左右人口集中中心村鎮”的思路,創新統籌城鄉發展的體制機制,科學引導山區人口再分布。深入實施“小縣大城、小鄉大鎮”戰略,大力發展羅陽中心城區和功能拓展延伸區,合理布局確定中心集鎮、村,積極發展小城鎮,科學引導人口集聚,優化城市功能布局。加強道路、停車、防洪、供水、排污、環衛等公共設施建設,特別要著力改善縣城人居環境,提高市政功能。因地制宜建設新農村,積極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促進現代農業加快發展。加大對失地農民、下山移民、農村剩余勞動力和欠發達鄉鎮貧困農民的素質培訓力度,積極引導山區群眾向中心城市、重點城鎮、中心村三個層次梯度轉移,建設移民社區,加快異地脫貧步伐。
二要努力推動民生改善。一是大力發展社會事業,不斷完善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服務體系,確保人民群眾“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二是加快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認真落實促進就業和再就業的各項政策措施,加強農村新增勞動力的崗前引導和職業技能培訓,多渠道開辟就業崗位,千方百計促進就業。三是推進大社保體系建設,包括社會救助、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對象集中供養、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等制度。積極推進新型社會福利體系建設,實施“殘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加快發展老齡事業和慈善事業。四是做好民生實事項目,重點推進新一輪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狠抓城鄉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公共交通“站、點、線”建設,道路、環保等市政配套設施建設,多層次的住房保障體系建設,農村安全飲用水,農村勞動力素質培訓等幾項任務。五是推進“平安”建設。重點抓好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深化產品質量與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深化基層創安活動;做好矛盾排查化解,深化工作。
第四,在改革創新方面:深化經濟、政治、文化、社會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改革,努力構建充滿活動、富有效率、更加開放、有利于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為推動科學發展提供根本保障。“十二五”期間改革工作方向:著力推進以市場為取向的經濟體制改革,著力推進以民主為取向的政治體制改革,著力推進以民生為取向的社會體制改革,著力推進以人本為取向的文化體制改革。并重點抓好幾下方面的改革工作。
一是大力推進經濟平衡較快增長的體制改革。深化旅游發展體制改革,大力實施“旅游主業化”戰略,推動觀光旅游向休閑度假旅游轉變。引導民間資本加大投入,引導有條件的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進有利于服務業發展的體制改革和推進優化經濟環境的體制改革。
二是穩妥推進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積極推進承包土地流轉機制改革,推進工業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推進低丘緩坡科學開發利用,深化農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
三是著力推進農村金融制度創新。開展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等,加快金融組織創新,創新符合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產品。
四是積極推進其他領域改革。主要有醫療衛生體制改革,重點是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完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深化教育體制改革;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擴權強縣、強鎮擴權改革工作;推進社會保障體制等改革。
(三)“十二五”主要措施的探討
總的來看,“十二五”我縣經濟社會發展面臨形勢更加復雜,不確定因素增多,因此,對于未來的發展環境的趨勢變化,我們必須有充分的把握。
總體思路上要強化“三種意識”
一是判斷發展形勢要有危機意識。要在對長遠發展持樂觀態度的同時,一定要強化憂患意識、危機意識,把困難盡可能想得多一些,把形勢盡可能估計得嚴峻一些,把各方面的工作盡可能做得更扎實一些。
二是把握發展機遇要有主動意識。要積極分析環境變化的趨勢,主動為企業“解困、扶持、服務”,與企業共克時艱,認真研究轉“危”為“機”的舉措,做到“三個堅持”,既堅持保持經穩定的信心不可改變,堅持推動結構調整的決心不可改變,堅持科學發展的方向不可改變,努力做到“活中求變”。
三是解決發展問題要有全局意識。要把握好保持經濟平穩增長和推動結構調整優化的關系,把握好拉動當前經濟平穩增長和增強經濟發展動力的關系,把握好保持經濟平衡增長和保障改善民生的關系,既要有宏觀全局的視角,又要有局部重點的考慮,既要有解決當前問題的切實手段,也要有解決長遠的體制性、機制性和素質性矛盾的具體舉措。
第二、編制過程中要突出“五個重點”
一是做好“十一五”規劃執行情況評估。各部門要對“十一五”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全面總結成功經驗,找準存在的突出問題和主要矛盾,為編制“十二五”規劃提供依據。
二是突出規劃重點。科學界定規劃編制領域,把規劃重點放在政府履行公共職責的基礎設施、重要資源、生態環境、公共服務等領域。要按照“有所為、有所不為”原則,認真分析“十二五”期間面臨的重大戰略性問題,圍繞重點任務、重點領域、重點區域以及重點項目等,研究提出解決問題思路和對策措施。對一般性競爭領域,政府規劃的內容主要是規范市場秩序,制定政策導向,以促進公正、公平和公開的市場競爭環境的形成和完善。
三是加強重點項目的前期研究工作。重點項目是落實規劃建設任務的重要載體,是實現規劃目標的重要手段,是規劃的重要支撐。要盡早啟動新建項目的前期研究工作,研究提出一批關系全局、意義深遠、帶動作用強、政府組織 實施的重點項目,明確“十二五”期間需要建設的公共產品、基礎設施、可持續發展的重點項目,并做好論證工作,為做深做實專項規劃打好基礎。
關鍵詞:憲法學,研究方法,中國憲法問題,實踐
近期以來,關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探討成了憲法學者關注的焦點之一,[i]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學科成長的體現,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門學科成熟的標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滯后也會對學科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有意義的,但是目前中國憲法學界的研究方法還遠遠沒有真正成熟。基于此,本文在對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簡單回顧的基礎上,探討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所要關注的幾個問題,主張以中國憲法問題為中心的方法論模式。以期對憲法學界同仁的研究有些微助益。[ii]
一、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回顧
(一)第一代憲法學教材對研究方法的探討[iii]
1982年憲法的修改通過迎來了憲法學研究的春天,一些憲法學教材和普法性質的憲法讀物相繼出現,[iv]1985年10月份在貴陽召開了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成立大會,標志著憲法學人開始有一個正式對話和交流的平臺。當時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在自己編寫的教材、專著或者論文中所提及的憲法學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幾種:1、階級分析方法;[v]2、歷史分析方法;3、比較分析方法;[vi]4、系統分析方法;5、理論聯系實際方法。[vii]
從學者們的論述中可以看出,其方法的自覺意識開始萌芽,不同的教材都提及了研究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貫穿了研究方法,這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難能可貴的。但是正如學者們自己所言,其所論研究方法也有一定的歷史局限性。主要是當時的憲法學研究方法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憲法學研究方法還沒有與法理學及一般部門法有根本區別;方法與教材內容聯系不大,相互脫節,方法與內容是兩張皮;對憲法進行注釋成為教材的主要內容等。
(二)第二代教材及論文對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探討[viii]
如果說第一代憲法學者開啟了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偉大航程,第二代憲法學人則開辟了不同的航線,其所倡導的研究方法開始呈現多元化趨勢,方法論自覺性也大大增強。[ix]憲法學人所運用的方法舉其要,有以下幾種:
1、用法權分析方法重構憲法學體系。[x]2、經濟分析方法。包括的經濟分析和經濟憲法學。[xi]3、規范憲法學的方法。[xii]4、憲法哲學的方法。[xiii]5、憲法解釋學的方法,文本分析方法。[xiv]6、憲法社會學方法。[xv]7、憲法學的實證研究方法。[xvi]8、憲法學研究的邏輯分析方法、價值分析方法、語義分析方法等。[xvii]
方法的多元與流派化是學科成熟的標志之一,也是憲法學研究開始進步的體現。憲法學研究與其他學科一樣,忌諱的是只有一種聲音、一種方法、一種立場。
但是在“繁榮”的背后也有少許值得反思的地方,本文認為憲法學者在確立憲法學研究方法時至少要考慮如下因素:什么是研究方法?何為憲法學研究方法?確立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要注意那些問題等?以下分述之。
二,什么是研究方法
所謂研究方法是指在探討問題或社會現象時所持的立場基礎和方式方法手段的總和。方法是有層次的,一般而言,方法有方法論和普通方法、具體方法之分。[xviii]方法論基礎是本,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是末。方法論基礎決定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的運用,而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又為一定的方法論立場服務。學者在論及方法時要意識到自己是在那一個層次上探討方法的,否則討論就會失去共同的話語平臺。
本文認為法學研究方法有以下幾個層次:
(1)方法論:哲學基礎、邏輯、范式、價值、客觀性;
(2)普通方法:歷史分析、比較研究、規范分析、階級(本質)分析、理論聯系實際、系統分析法等;
(3)具體方法:方法手段如:問卷、訪問法、觀察法、計算機技術、統計分析、利益衡量、價值補充、漏洞補充、文獻研究等具體方法
憲法學是法學學科分支之一,憲法學研究方法要遵循法學研究方法的共性,上述法學研究方法的分類在一般意義上也適用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分類。憲法學包括理論憲法學和實用憲法學,前者主要運用方法論進行研究,[xix]后者主要用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進行研究,方法論基礎決定了具體方法的運用。一般而言,憲法學的方法論基礎與政治哲學、邏輯、價值取向連在一起。作為普通方法的傳統注釋憲法學方法不太注重憲法的政治哲學基礎,其實憲法學研究要建立在一定的政治哲學基礎上,即你的立場是什么?一定的政治哲學觀念、立場又指導對憲法本質、基本價值、范疇等的看法。因此,規范分析等具體方法離不開一定的方法論指導。另一方面,“社會科學”憲法學方法不太注重規范分析等普通方法的運用,而過多關注政治哲學的“立場”問題,而規范分析又是憲法學研究之特色的體現,這樣離開規范分析,只注重政治哲學基礎的研究方法就很容易流于意識形態的無謂爭論中。因此,方法的融合才是憲法學研究的方法之道,從這個意義上說,任何一種方法都是“偏見”。
三、什么是憲法學研究方法
憲法學研究方法是指對憲法現象進行研究的方式方法總和。憲法學研究方法有一般研究方法的共性,更有憲法學學科特性,其特性是由憲法現象不同于其他社會現象,憲法學所要面對的問題不同于其他學科所要面對的問題決定的,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特性主要體現在與其他學科研究方法的比較上,在比較中體現其方法特性。
(一)法學研究方法與憲法學研究方法
法學研究方法主要從法的一般規律出發來研究法這一社會現象,其研究對象主要是圍繞法的產生、運行、變更、存廢等而展開,憲法是法的一種,也有一般法的特性,但憲法是高級法,其特性也決定了憲法學研究方法與一般法的研究方法有區別。因此,把法特別是法理學的研究方法移植到憲法學中是不可取,因為這種做法只是看到憲法的法的維度,而沒有看到憲法“憲”的維度,而“憲”的維度決定了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特性所在。
憲法學研究方法是以憲法現象作為研究對象的,研究對象不同決定了方法具體運用的不同方式,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特性在于其研究對象的特殊性,有學者總結憲法現象主要有以下四大要素:1、憲法規范;2、憲法意識;3、憲法制度;4、憲法關系。[xx]這種總結當然非常有道理,但是本文想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認識憲法學的研究對象,上述四大要素其本質是圍繞個人自由、社會權利和國家權力“三位一體”而展開的,憲法就是在上述三者之間劃定界限,達到“定分止爭”之目的。法的一般研究方法只有用來分析如何控制、規范、保障國家權力,確保個人自由和社會秩序時,這時法的一般研究方法運用到憲法學中才有意義,如果法理學的研究方法沒有用來研究憲法現象及其本質規律,只是簡單的“嫁接”,則對憲法學研究的意義就不大,而這個“轉化”要多年的功力,特別要在對憲法現象有深刻的認識基礎上才可能完成,否則一般的法理學研究方法對于解釋憲法現象是沒有說服力的。
(二)憲法學研究方法與政治學研究方法
政治學與憲法學是聯系最為密切的學科,中國傳統上,這兩個學科沒有明顯的界限,研究方法也沒有分野,[xxi]近些年,學術界又出現一個新的趨向,有學者認為一個學科的成熟是它與相關學科越來越遠,因此,憲法學研究要遠離政治學。這種說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有偏頗之處,因為事實上學科成熟的標志是一個學科與相關學科既遠又近,說遠,是指一個學科形成了自己獨特的研究范式和相對獨立的學科話語系統,說近,是指一個學科會吸收相關學科的營養,不斷完善自己,在交叉中獲得發展。憲法學與政治學等學科的關系不是平行線,他們之間有“交集”。
我們認為憲法學研究要直面政治問題,[xxii]憲法與政治有著天然的聯系,離開政治問題就沒有憲法存在的價值,關鍵是憲法學者主動或者被動對待政治問題的態度,如果像“”時期中國情景那樣,學者對政治聲音只能附和,而不能有自己獨立的立場,這才是問題的本質。這種憲法學術完全依附于政治的研究方法是我們所要反對的。今天憲法學的部分學者又走向了另外一個極端,以為憲法學研究方法成熟的標志之一是憲法學研究與政治、政治學的分野,我們以為憲法學研究的主要對象是憲法政治現象,憲法學研究與政治學研究共同的對象是國家,是對國家權力進行控制、規范、保障等的研究,憲法學的研究離不開政治和政治學,這是憲法的本質特點決定的,只是要以憲法學的方法和立場研究政治問題罷了,而不是說憲法學研究可以回避政治問題。
研究對象的大致相同決定了研究方法的類似,特別是政治哲學與憲法學的方法論基礎有極大的一致性,因此,憲法學研究方法離不開政治學研究成果的支持。但是,憲法學和政治學研究的角度畢竟有極大的差別,因此,又要反對憲法學與政治學研究方法混同。
(三)憲法學研究方法與憲法解釋方法
一般學者在論及憲法研究方法時可能會混淆二者的界限,我們認為憲法解釋方法與憲法學研究方法有區別也有聯系。憲法解釋方法是在解釋憲法時所用的方法,它的目的是解決憲法適用中的問題,屬于實用憲法學的范疇。憲法解釋方法其實是憲法學研究中對憲法進行解釋的具體方法,這些具體方法與憲法學研究的具體方法有區別也有聯系。憲法解釋方法限于對憲法及相關憲法性文本進行解釋,而憲法學具體方法所涉及的有憲法文本,也有其他憲法現象。當然,由于憲法解釋在司憲國家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占去了憲法學研究的大部分領域,因而部分學者把憲法解釋學方法等同于憲法學研究方法,這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實上,民法學者在談及方法時,其本質是民法解釋學,甚至民法解釋學就等同于法學方法論。[xxiii]因此,把憲法解釋學看作是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精粹,甚至等同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全部是可以理解的,畢竟,抽象的憲法和靜態的憲法只有經過解釋才可以適用于具體的案件事實,而憲法適用于具體的案件是憲法的生命所在,適用具體案件的憲法解釋方法也是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生命所在。
但是,憲法解釋方法畢竟不等同于憲法學研究方法,憲法學研究方法除了憲法解釋方法外,還有方法論、其他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其中方法論是理論憲法學研究方法,這明顯有別于作為實用憲法學方法的憲法解釋方法。
四、什么是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
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是指對中國憲法進行研究的方式方法總和。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當然要遵循法學及憲法學研究方法的一般規律及共通的方面,但是其研究對象畢竟是“中國”,而且是“當代中國”。因此,研究方法注定會有一些特殊。本文認為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要堅持一般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共性,也要注意個性,本文不重點探討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的方法類型或者提出新的研究方法,只是探討在確立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時要注意的幾個維度。
(一)要有問題意識,注意到憲法學研究的中國問題面向。[xxiv]研究方法其實只是說明或者研究具體問題的手段,中國憲法學所面對的是中國問題。目前憲法學界研究方法與內容、問題脫節的情況依然存在,問題意識還不夠強。[xxv]學界純粹談方法,開了研討會,也寫作了不少研究憲法學方法的論文,但是其方法論上的自覺性還是不夠,少有運用自己所主張的方法寫作、針對具體問題論述的專門著作。方法與自己的學術著作及所要探討的問題是兩張皮。
“多研究些問題,少談些主義”這句話對憲法學界而言仍然是有意義的,只有在自己的專著或者論文中使用了方法來探討問題,方法多元的格局自然會到來,如果硬要創造一些所謂的方法來,實在是不可取的。憲法學學術流派和學術良性爭鳴的局面要靠對同一問題的不同回答來形成,對一個問題可以運用一定的方法論從歷史、比較、邏輯、價值、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等不同角度進行分析,而作出回答,不同的回答構成了不同的方法,這就是方法存在的地方和意義所在,而這種局面現今還遠遠沒有形成。
方法要以問題為中心,問題是本,方法是末,在問題中體現方法、運用方法。筆者甚至設想,什么時候不談方法了,在憲法學教材中也不論述方法了,[xxvi]而只是在教材論述中或者研究憲法具體問題時運用方法,這時憲法學研究才會真正成熟。
(二)要對中國憲法文本持相對“中立”的立場。在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中,對中國憲法文本主要有兩種大致相反的看法,一種研究者潛意識里認為中國憲法文本缺乏科學性、合理性、正當性基礎,對憲法文本指責成分大于辯護,這種研究者本文稱為憲法悲觀主義者,憲法悲觀主義者研究憲法主要以西方理念,特別是西方自由主義理念為理論基礎,其研究方法主要是方法論意義上的,側重對憲法的原則、價值、民主、法治等憲法理念的研究,這種研究者在憲法學研究會中人數相對較少。另外一部分學者認為憲法本身是良好的、有其正當性基礎,認為建設主要是一個現行憲法的實施問題,在貫徹實施中國憲法后所達致的就是狀況,這種研究者是憲法樂觀主義者,憲法樂觀主義者相信,只要運用憲法解釋方法對憲法文本進行分析,堅持現行憲法,就能夠逐步實現。
應該說,持上述兩種憲法觀的研究者都有一定的中國憲法問題意識,我們認為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確立既不能建立在對中國現行憲法“妖魔化”的基礎上,也不能建立在對中國憲法文本無限“美化”的基礎上。既要看到中國憲法文本的優點,也要看到中國憲法文本所可能存在的問題,這是研究者要保持的適度理論張力。當然,正如斯密特所持的看法一樣,憲法分為與憲律,憲法文本特別是其中的“”部分的決定權在一定意義上是一個政治決斷的結果,研究者從自律的角度看,只能在現行憲法的前提下研究中國憲法問題,這是學者所要注意的面向。
當然,理論上對中國憲法文本進行各種研究都是值得提倡的,這種研究也許是從批評或者建設的角度出發,也許是從合理性論證角度出發。本文主張要對憲法文本持相對“中立”的立場,不事先預設價值判斷,只是在研究具體問題時實事求是進行客觀評價,這是研究者確立中國憲法研究方法時所應持的態度。
(三)在研究方法運用時處理好憲法學研究中的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性的關系,即世情與國情的關系。糾纏在憲法學研究者心中的“結”之一是憲法有沒有普世性價值,如果有,則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性是什么關系?怎樣理解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如果憲法沒有普世性價值,則中國憲法價值觀與西方憲法價值觀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等等諸如此類的問題。這些都需要從理論上作出回答,否則會影響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選擇使用。[xxvii]
主張憲法普世性價值者認為: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縱向范圍是沒有例外的。一般而言,西方學者特別是美國部分學者主張民主、個人自由、在民、權力的相互制約、法治、違憲審查等具有普世性價值,這些普世性價值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不同歷史時期所實現的方式是不同的,即所謂的途徑差異。而主張亞洲價值觀的學者更愿意看到憲法價值的地區特色,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憲法經驗是不可以照搬的,主張中國憲法研究者要看到中國憲法所堅持的特色道路,這是一條不同于西方憲法價值觀的道路,他們更加強調憲法的中國特色。
在中國憲法學研究者的潛意識中,這種所謂西方價值與中國特色之爭是客觀存在的,前述對中國憲法持悲觀態度的學者其研究的前提預設是中國憲法文本與憲法的普世性價值有悖,其所持的是憲法的普世性價值觀。而對中國憲法文本持樂觀態度的學者可能更愿意看到中國憲法文本所體現的中國特色價值觀。對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和中國特色所持的理論傾向可能會影響到憲法學具體研究方法的運用,持普世性價值觀的學者在對中國憲法文本解釋時可能會更加傾向于“批判”,甚至不屑于所謂文本分析,這種學者的潛意識里是中國有憲法文本,但只是“名義”憲法,不是“實質”憲法。這種學者的知識背景主要是美國或者西方其他國家的憲法價值觀,其研究方法的特色是更加注重對西方憲法的研究,并且相信西方憲法價值觀可以在中國得到適用的。持中國特色價值觀的學者不承認憲法的“名義”與“實質”之分,認為中國現行憲法既是“名義”憲法,也是“實質”憲法,他們的研究中沒有區分的概念,認為也沒有區分的必要。在研究方法上,更加強調中國傳統的憲法學研究方法,注意中國憲法所特有的歷史文化特色,側重對現行憲法進行合理性、正當性的詮釋和理解運用,認為建設法治國家,只有在堅持現行憲法基礎上進行,任何偏離現行憲法的改革都是不可取的,因而反對任何急劇變革憲法的思路。
其實,人的兩面性決定了憲法價值觀的兩面性,人之為人的普遍性決定了關乎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憲法價值觀的普世性。人在不同社會和歷史狀況的不同存在方式決定了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與憲法保護方式的特殊性。過分強調憲法的普世性價值會使問題簡單化,看不到人的社會性差異的一面。過分強調憲法的中國特色則沒有充分認識到人性中的共通性的一面,沒有看到保護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憲法規制方式的一致性。因此,既要看到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又要看到普世性價值的實現方式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具體途徑的不同。因此,我們不可以照搬西方的制度,也不可以拒斥其成熟的經驗,既要看到中國的特色,也要看到中國與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中國與世界他國法律趨同化趨勢。[xxviii]把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殊國情相結合,既注意到憲法的普遍性原則,又看到憲法原則的具體實現途徑的差異,在此基礎上運用方法,否則在研究方法的取舍上就會迷失方向。
(四)正確處理“時差”問題。中國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等諸方面與西方發達國家都不是在同一水平線上,這也是中國基本國情之一。中國憲法與西方國家的憲法也存在“時差”,這種差異主要體現在法治觀念、民主實踐、憲法觀念、憲法原則、憲法文本、憲法的司法適用等。西方國家近代憲法所解決的問題在中國目前還沒有完全解決,還是要認真考量的。由于中國問題與西方問題存在“時差”,當代中國還沒有西方意義上的實踐,主義的背景和前提更是應當研究的重點,即的社會基礎和條件是什么?如何達致等難題。當然中國部分學者意識到了這種“時差”,他們研究的重點是近代憲法諸如控制國家權力,確保個人自由,司法權的獨立性等問題。
當然也有少數學者的研究語境是把中國看作成熟的國家,把中國憲法文本無限美化,其研究的中國憲法問題主要目的是對中國憲法的合理性和正當性進行證明和論證,這樣在研究方法的選擇和對憲法問題的看法勢必會“水土不服”。同時,在對憲法所研究的問題取舍方面,比較注重“前沿”問題,其實有些憲法問題即使在當代西方也存在重大的觀點分歧,這種“前沿”問題對中國憲法研究的實踐意義不大,我們主張當代中國憲法研究的重心還是憲法基礎理論和主義的背景,這是確立當代中國憲法研究方法的務實態度。
在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時,對當下中國憲法所處的世界革局中的“位置”是要牢記的,只有認識到“時差”,才會注意到研究問題的“語境”,才不會照搬西方憲法學話語,其實西方理論有自己的言說語境,離開具體的語境而論述憲法問題是很難對解決中國憲法問題有所幫助的。只有認識到“時差”,才會意識并且發現當代中國憲法學所面臨的主要難題是什么?其研究才會有的放矢,對癥下藥,否則就會超越當代中國的憲法實踐,其所研究的就不是“中國憲法問題”。
當然,在看到“時差”的同時,研究中國憲法時也要考慮到目前中國憲法與世界他國憲法所要共同面對的問題,即除了歷時性的差異外,也有一些“接軌”的共時性問題,這也是確立研究方法時要認真考慮的,我們反對走極端的偏見。
(五)要注意到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根本難題在于實踐的虧缺。憲法與法律一樣,其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根本困境在于沒有或者很少有違憲審查實踐,中國目前為止還沒有違憲審查的案件,只有少數憲法“事例”。因此,學者研究的“題材”少,年輕學者或者海外歸國人員只好在研究中引用大量外國憲法案例,這種研究對于了解外國憲法的運用和理解其憲法原則、精神、價值、制度等方面當然是非常有幫助的,但是如果其研究不“發現”外國憲法與中國憲法的“對接”點所在,則實用價值也不大,畢竟憲法學研究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所以我們面臨的難題是論述外國憲法時引經據典,鴻篇巨制,而中國憲法教材或論文在論述中國憲法問題時則顯得相對較“空”。這樣,憲法學研究經過多年的發展后就到了瓶頸階段,這是目前所謂方法困境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我們要繼續研究西方國家的憲法,但是我們不能停留于此,要從西方憲法中提煉對中國憲法發展有價值的原則和經驗。另一方面,學者在價值研究和規范研究的同時,應當用更多和更大的精力去關注中國的社會實踐問題,用憲法學原理去說明、分析、闡釋社會實踐中所發生的各種事件,以憲法理念為指導去關懷我們這個社會共同體中的所有人和一切事,豐富的社會實踐是憲法學研究的唯一源泉。
注釋:
[i]比如在2004年度,中國憲法學會、中國人民大學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與浙江大學公法研究中心于杭州聯合舉辦了“憲法學基本范疇與研究方法研討會”。另外也有就憲法研究方法進行探討的專業論文,部分論文在下文會提及。
[ii]中國研究憲法的學者主要有兩大類,一類為以憲法學研究會為標準,參加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在本文被當作一個群體對待。另外一部分學者也研究憲法及憲法現象,但是他們沒有參加憲法學研究會,這一部分學者主要以自由主義學說或者其他學說作為自己的政治哲學基礎,對憲法問題進行更加寬泛的研究。當然,對研究憲法的學者進行的這種界分是不精確的、粗線條的,憲法學研究會中的憲法學者也有以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為理論基礎進行憲法學研究的,而憲法學會外的研究者包括所謂的公共知識分子,他們對自由主義政治哲學也有觀點上的分野,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進行規范研究。本文所探討的方法及其反思主要是針對參加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而言。
[iii]這里所舉主要是第一屆憲法學研究會干事會及其領導機構成員所編寫的教材及專著、論文的觀點。
[iv]1982年到2002年憲法學教材索引參見胡錦光、韓大元主編:《中國憲法發展研究報告》(1982——2002),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57——959頁。
[v]參見張光博主編:《憲法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張光博著:《法辯》,2002年征求意見稿等。
[vi]參見吳家麟主編:《憲法學》,群眾出版社1983年版,吳教授較早提出了階級分析、歷史分析、比較對照與聯系實際四種方法。
[vii]參見許崇德主編:《憲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頁,許教授認為階級分析方法是本質分析方法的一種。
[viii]本文所謂第二代憲法學人的著作主要是指第一代學者指導的博士、碩士第子們所編寫的教材、專著、論文等。主要是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等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專業的當時在讀或者后來畢業的博士和碩士。當然在中國參加憲法學研究會并且對憲法進行系統的研究者絕不僅僅限于上述高校的老師與學生,其他高校和科研機構以及國外留學回來的憲法學者也對憲法學研究方法有貢獻,因此,本文的劃分是粗線條的。
[ix]當然,并不是所有的第二代學者所編的憲法教材都有關于憲法研究方法的介紹,也有少數沒有介紹研究方法的,比如朱福惠主編:《憲法學原理》,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潘偉杰著:《憲法的理念與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
[x]參見童之偉:《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改造》,載《法學》1994年第9期。童之偉:《用社會權利分析方法重構憲法學體系》,《法學研究》,1994年第5期。童之偉:《法權與》,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等。
[xi]參見鄒平學:《的經濟分析》,珠海出版社1997年版。《經濟分析方法對研究的導入芻議》,《法制與社會發展》1996年第1期。趙世義:《資源配置與權利保障:公民權利的經濟學研究》,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趙世義:《經濟憲法學基本問題》,《法學研究》2001年第4期。趙世義:《憲法學的方法論基礎》,《法學評論》2002年第3期等。
[xii]參見林來梵著:《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規范憲法學的一種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頁以下。
[xiii]參見韓大元、林來梵、鄭賢君著:《憲法學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在該書導論部分,鄭賢君教授認為自己主張憲法哲學研究方法,并且有高度的自覺。也可參見鄭賢君:《憲法學及其學科體系科學性的理論依據》,載《論從》(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江國華博士也對憲法哲學有濃厚的興趣,其博士學位論文就與憲法哲學有關,參見江國華:《憲法哲學批判》,載《論從》(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
[xiv]參見韓大元、林來梵、鄭賢君著:《憲法學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在該書導論部分,作者介紹了韓大元教授主張憲法解釋學的研究方法,同時韓教授還對憲法文本研究有很有興趣,寫過相關論文,參見“中國網”所載韓教授及其與學生合作的論文。
[xv]參見韓大元:《試論憲法社會學的基本框架與方法》,《浙江學刊》,2005年第2期。
[xvi]參見張千帆主編:《憲法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5頁。
[xvii]莫紀宏教授所編教材提出了歷史、邏輯、實證、價值、比較、哲學研究方法。參見莫紀宏主編:《憲法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莫紀宏著:《現代憲法的邏輯基礎》,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等。
[xviii]有學者認為方法有基本方法與具體方法之分,參見韓大元、林來梵、鄭賢君著:《憲法學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頁。也有學者認為方法有根本方法、普通方法、具體方法之分,參見林來梵著:《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本文認為方法有方法論與普通方法、具體方法之分,憲法學者一般談及的方法事實上都是具體方法,而很少從方法論角度談及方法,方法論關涉到憲法的政治哲學或者其他理論基礎,他決定學者的“立場”。有關方法論的書籍主要是政治哲學或者法理學、法解釋學方面的,本文不一一提及。
[xix]一般而言,政治哲學是憲法學研究的方法論基礎,當今憲法學研究的方法論基礎主要有自由主義、民主主義、社會主義三種政治哲學基礎,其中自由主義又因具體觀點不同可分為形形的各種派別,除了上述三大派別外,其他如功利主義、社群主義、文化多元主義、女權主義等也是政治哲學的派別分支。參見[加]威爾·金里卡著:《當代政治哲學》,劉莘譯,上海三聯書店2004年版。
[xx]參見林來梵著:《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頁。
[xxi]最先的政治學研究會和憲法學研究會沒有分開,憲法學研究從屬于政治學研究,第一界憲法學研究會成立后,憲法學研究與政治學研究開始在體制上分開。
[xxii]斯密特把憲法分為與憲律,前者主要是掌握制定憲法權力者,對一個政治實體存在的形式及屬性,所作的政治決定。參見吳庚著:《憲法的解釋與適用》,三民書局2004年版,第17—18頁。
[xxiii]參見[德]卡爾·拉倫茨著:《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楊仁壽著:《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這兩本書都以“法學方法論”命名,但是談及的都是民法解釋學的內容。
[xxiv]所謂注意中國問題面向的研究者主張解決當代中國所面臨的問題是憲法學研究的根本,憲法學研究要注意不同的利益問題,人的利益是憲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國家權力要尊重不同的利益,憲法的精神在于規范、控制、保障國家權力,以達致尊重人的利益和人權保障的最終目的,憲法學研究的核心范疇是國家權力和個人自由,用憲法來規制國家權力以達保障個人自由之目的是憲法的基本價值所在,其中違憲審查機制是制度性保障,因而是憲法學研究的最重要課題。這種研究范式被稱為“利益——權力”模式。其研究特點是把研究方法融入到所探討的問題中,不具體討論研究方法,但是運用了研究方法。探討相關問題的論著參見胡錦光著:《中國憲法問題研究》,新華出版社1998年版。《憲法的精神》,載王鍇著:《公法論衡》(代序),人民日報出版社2004年版。胡錦光著:《尊重利益是建立和諧社會的基本前提》等。
[xxv]至于憲法學要研究什么樣的“問題”和“范疇”、如何獲得“問題”等,不是本文的主要探討內容。
[xxvi]國外學者除日本外很少有專門探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比如德國阿列克西是方法論大師,其名著《法律論證理論》探討了方法,但是在其《憲法權利理論》(ATheoryofConstitutionalRights)一書中也沒有專門探討方法的章節,只是其研究過程中方法自覺性很強,閱讀過程中可以感受到。美國的憲法學著作也很少有探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在憲法學研究比大陸發達的我國臺灣地區學者也很少在自己的著作中專門探討憲法學研究方法,參見臺灣學者的憲法學論著如陳慈陽著:《憲法學》,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法治斌、董保城著:《憲法新論》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吳庚著:《憲法的解釋與適用》,三民書局2004年版等。
關鍵詞:戶籍制度;遷徙自由;改革
一、導論
2012年國務院了《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引起了公眾對戶籍制度改革的廣泛討論;2013年又提出《居住證管理辦法》即將出臺,可謂在學術界和社會上掀起了軒然大波。戶籍制度改革之所以有這么大的影響力,與戶籍制度涉及人口之多、牽扯利益之深是息息相關的。
我國的戶籍制度由來已久,幾經變遷,在計劃經濟時期曾起到了維持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但隨著歷史的車輪滾滾向前,中國的戶籍制度逐漸產生了一些負面的社會影響,因加劇了城鄉二元分化、激化了“三農”問題,有歧視農民身份、人格之嫌,更因引起了戶籍管理腐敗、權力尋租等現象,尤其是存在侵犯人權中的遷徙自由的疑惑而廣為詬病。近年來,關于戶籍制度改革的呼聲愈來愈響,國務院積極出臺了相關文件,各地政府也響應號召作出了一些嘗試性的改革,中國戶籍改革在全國逐步展開。然而在一片歡欣鼓舞之中,卻有不少人對中國戶籍制度改革存在著隱隱的擔憂,認為戶籍改革條件不成熟或不適宜,有很多問題難以解決。事實上,這是一種對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的迷思,其實中國不論是在時機上還是條件上,進行戶籍制度改革都已成熟,戶籍制度改革勢在必行且需“雷厲風行”。
二、我國戶籍制度與遷徙自由
(一)戶籍制度
當今世界各國通行的戶籍制度主要是國家為統計人口的需要,根據公民的常駐地址,而編戶入籍的人口管理制度,主要是為了普查人口、了解國情,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的。①中國的戶籍制度卻不僅僅具有普查人口的功能,還與勞動就業、社會福利等緊緊相連,是農民向市民轉化難以逾越的一道“龍門”。
中國戶籍制度的變遷,簡而言之是“自由遷徙――嚴格限制――半開放”的歷程。在1949年被譽為“臨時憲法”的《共同綱領》和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都明確規定了公民具有遷徙自由,這一階段,中國戶籍制度較為寬松,公民可以自由遷徙。分水嶺在1958年,這一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首次把戶口劃分為“農業戶口”與“非農村戶口”,開始嚴格限制公民的遷徙自由。改革開放以后,尤其是80年代以后,我國的戶籍制度又開始呈現半開放的狀態。其中,國務院分別在1984年、1997年了《關于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關于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的意見》,為戶籍制度再次開放做出了嘗試和鋪墊;在具體戶籍制度改革實踐過程中,近20個省、市陸續取消了“農”、“非”的戶籍劃分標準,戶籍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遍地開花”。
(二)遷徙自由
所謂“遷徙自由權”,就是指根據人之本性,為更好地滿足人性的各種合理需要而享有的一種可以離開自己居所以及變換居所的資格;在法治社會中,“遷徙自由權”則意味著是一種被法律所保障的由公民所享有的離開以及變換居所的資格。②
遷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但如此重要的權利卻被排除在我國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1982年憲法)之外,雖然于1998年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對遷徙自由權有所規定,但這種“承認”對重要人權之一的遷徙自由權來說,未免有法律位階不高之嫌。
遷徙自由不僅僅是一種人身自由權利,因為是否享有遷徙自由權往往與公民能否獲得更多的工作機會、經濟利益、政治權利、社會保障等掛鉤,所以性質具有復合性,所以我們在考慮遷徙自由權時常常要將其與相關社會保障權利聯系起來。
(三)戶籍制度與遷徙自由之間的關系
孟德斯鳩說:“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③說明任何權利都需要設限,沒有限制的絕對自由是不存在的。遷徙自由權作為一項公民基本權利應不例外地受到限制,但這種限制必須合法合理。
當前,我國戶籍制度已然成為公民遷徙自由的最大限制和障礙。于法,對我國公民遷徙自由的限制依據多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其中最“臭名昭著”的要數195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了,但這種對基本權利的限制明顯有違法理且與憲法精神不甚契合。于理,我國的戶籍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戶籍制度,已不僅僅是一項單純的信息管理制度,它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如今仍未完全把其他的附加功能剝離開去,對公民的各項權利都存在一定的干涉和侵害。
由此可見,遷徙自由和我國的戶籍制度密不可分,二者互為前提因果。
三、破除我國戶籍制度改革迷思
如前面所提到的,我國想實現遷徙自由,必經戶籍改革,公民對此的需求也越來越迫切――打破滯后的傳統城鄉二元戶籍模式,實行統籌城鄉的戶籍管理體制。然而戶籍制度改革是不是像少數人想的那樣阻礙重重還沒到推行的時候呢?下面筆者就來破解四種常見的迷思:
(一)會不會形成大規模、混亂的“入城潮”?
這個問題的邏輯是這樣的:一旦開放戶籍制度,壓抑已久的農民必將紛紛涌入城市,這種“入城潮”范圍廣、規模大、人數多,必將造成混亂無序的人口流動,對社會穩定十分不利?
實際上,且不說戶籍制度改革本著“從一般到特殊,再從特殊到一般”的辯證思想,一直遵循以地區試點為“先鋒”、逐步向全國全面鋪開的改革模式;更為重要的是,能夠安身立命才是農民入城的首要目的。戶籍制度一旦“松綁”,它自身也得到了“瘦身”,戶籍不再與特權和其他利益相掛鉤,重新回歸單純的身份證明。這時候,大家的戶口都變為了統一的居民戶口,不再有“農”和“非農”的差別,那么進城對農民來說,反而沒有那么大的吸引力了。這時候農民進城,是為了安身立命,那么就得有安身立命的本錢,城市的就業要求相對較高,若沒有明確的就業目標,不會選擇進城;就業機會是有限的,一旦農民發現在城市待不下去,也自然會返鄉。
得出結論,改革戶籍制度、實現遷徙自由并不會形成大規模、混亂的“入城潮”,因為人群都是以利益為第一導向,公民會理智選擇自己的生活棲息地。
(二)城市能不能容納如此多的“新市民”?
即使沒有那么多農民進城,還是會有相當一部分農民想享受城市環境和便利生活,那么城市有那么多資源可以“勻給”這些新市民嗎?
從最基本的兩個方面來說:第一,交通、住房等基礎設施容納能力夠嗎?筆者認為同樣依據破解第一個迷思的原理,容納不下了自然有人會走,居民都是流動的,尤其是對處于嘗試階段的農民來說。第二,有那么多就業崗位提供給他們嗎?其實與平時我們感受到的“就業難”的壓力不同,市場對勞動力的需求其實是很旺盛的。根據有關部門的統計,在中國不斷推進的城鎮化進程中,至今已有大約1.5億農村人口通過農轉非、城市擴展等方式進入城鎮定居或就業。④說明城市是可以提供足夠多的工作崗位且有相當一部分農民已經這樣就業了。這是因為我國已經從計劃經濟轉向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勞動力資源也是市場資源配置的一個部分,市場可以自主調節勞動力的流向。
(三)戶籍制度改革是不是損“城”利“鄉”?
這里也從兩個基本方面進行分析:治安和經濟。
治安是大家關注又擔心的一點,因為確實城市流動人口的犯罪率要遠高于常住人口。但是我們不僅要看到表象,還要透過現象看本質。城市居民經常將農民視為“拖累”和“包袱”,認為其搶占了自己的生存空間和生活資源,常常有瞧不起農民的表現。而政府也沒有賦予外來人在城市里的正式居民身份,只是從利用其所提供的廉價勞動力著眼,對他們合法權益的保護則不太關注。⑤這么惡劣的生活環境,少部分人思想一偏激,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經濟方面,農民是一種重要的人力資源,他們為城市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市民卻常常忽略了他們的這一重要作用。農民工在城市里干最苦最累的活,拿最單薄的工資,一邊為城市經濟發展做貢獻一邊接受市民的白眼,這樣的待遇可謂不公平。
所以,一方面要從形式上取消市民和村民的界限,實現遷徙自由,另一方面大家應當相互理解尊重,市民應改變對村民“臟”、“亂”、“差”、“沒文化”的舊觀念和舊印象,給這些“準市民”公平發展的機會。
(四)配套制度、公共服務體系行不行?
雖然戶籍制度改革在逐步打破“農”與“非農”的藩籬,使大家變為一樣的居民,但城市還有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比農村更好的配套制度在吸引著農民入城。城市的公共服務體系行不行?會不會使公共服務體系不堪重負,使“新市民”無法得到期望中的福利,又使“老市民”的福利水平下降呢?
我認為之所以會有這個問題產生,其根源在我們的財政體制。地區的公共服務體系是由國家財政撥款支持的,然而撥款的依據是通過當地的人口數量來計算的,外來人口的戶籍沒有計入這個數量之中,所以造成了這種不公平。只有改革我國財政體制,才能解決這個問題。
另外,國家對于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應該全國一盤棋,全面規劃和統籌。中央財政應改變目前側重大城市的政策,轉而向地方傾斜,盡量平衡公共服務的地方差別。⑥戶籍制度改革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必須全盤考慮、逐步推進,進而達到城鄉和諧一元化。(作者單位:湖北大學政法與公共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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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① 馬福云:《當代中國戶籍制度變遷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2000年博士學位論文,第49頁。
② 趙小鳴:《遷徙自山權研究》,山東大學2006年博士學位論文,第33頁。
③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第154頁。
④ 季林農:《民工就業問題》,載《農民日報》2007年3月2日。
論文關鍵詞:弱勢群體 基本人權保護 憲法價值
弱者與強者的對抗是貫穿整個生存競爭的永恒主題。但在人類的精神家園,除競爭外,還彌漫著濃重的“類”的情懷,對弱者的關懷和保護是人類特有的道德法則。正如《世界人權宣言》第l條所明確規定的,“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并應以兄弟關系的精神相對待。
一、弱勢群體的法學界定
“概念是解決問題所必需的工具,沒有限定嚴格的專門概念,我們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問題。”傳統上,對于何為弱勢群體更多地是在社會學領域予以定義。社會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把其定性為貧困群體、脆弱群體、競爭弱者等等,由于劃分的依據各異,至今尚無定論。但有一點認識是共同的,弱勢群體必是由于某些障礙及缺乏經濟、政治和社會機會而在社會上處于不利地位的人群,物質生活的貧困是其主要標識。從當前我國的情況來看弱勢群體可分為三類,即社會性弱勢群體、生理性弱勢群體和自然性弱勢群體。社會弱勢群體的存在是社會生活中客觀存在的和不可避免的事實。從社會弱勢群體的形成來看,自然生理是一方面的原因,但在很大程度上,與整個不合理的社會結構密切相關,是社會制度設計、政策,尤其是權利分配機制(如農民權益的城鄉差別、遷徙自由、上訪自由的限制)的犧牲品。
二、弱勢群體人權保護的憲法價值
當代現代民主法治社會的實質是以憲法和法律的至高權威管理國家,通過對公共權利的授予和控制來實現對公民人權和自由的保障,使社會的一切成員,“都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因此,作為規定一國公民基本權利并以人權保障為核心價值和終極目標的憲法,必須擔當起維護弱勢群體基本人權的重任,對弱勢群體給予特殊的關愛和保護,保障他們的人格尊嚴、自由選擇和安全生活,從根本上消除對他們的歧視、虐待和侮辱,充分體現出法治社會的公平、公正的精神理念和價值追求。
弱勢群體的人權保護是憲法價值的應有之義。法價值的實現足以人為最終歸屬的,只有在法的價值轉化為主體的現實滿足,甚至屬性(如自由、平等、人的全面發展)之后,法的價值才能說真正實現。憲法自誕生以來,人們給它下了無數的定義,但其中有一點從來就是完全一致的,即憲法是人們自由的,是人權的宣言書和保障書。憲法的產生過程足人權由一種理念升華為憲法規范的過程,是人權由應有權利轉化為法定權利的過程。人權孕育了憲法,憲法內容是以人權理念為核心來展開的,“憲法的內容經常是按照憲法中的關于人權的規定作出判斷。”作為人權,自然也就成為文明進步憲法所要實現的根本價值目標。如果憲法不體現人權精神,不考慮人的生命、自由、榮譽、幸福等最基本價值需求,不反映基本的人道主義內容,那么,憲法就失去了它賴以存在的本質基礎,也就失去了它的價值,變得毫無意義。“人權得到最切實的保障,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個根本目標,也是它的基本標志之一”。這是憲法保護弱勢群體人權的理論基礎,也是憲法保障人權終極價值的必然要求。
憲法保護弱勢群體人權的本質也是體現憲法的公平、平等原則。平等權是法治國家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從立法上看,法律給予每位公民的權利都是平等的,即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時,法律面前人的實際身份、地位、經濟狀況、勞動能力、健康情況是不被考慮在內的,是抽象的“人”,即憲法學上所稱的“形式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只是消極地保障人們有一個平等的起點,而忽視了站在起點上的各個人具有先天的和后天的差異的存在,弱勢群體的“弱勢”特質在“形式平等”條件下也被抽象的普遍人格所遮掩,他們在形式上獲得了和其他人同樣的平等權利。然而,各個人“有時只能歸因于天意”的原因并不是具有對等的實力,實際接近和利用機會更是不平等的。社會弱勢群體往往因自身的“弱勢”特質而缺乏享有自由和權利的手段。純粹形式平等的結果不可避免地出現了現實上的不平等狀況,造成事實仁的不平等,導致了一些人的基本權利流于形式,正如柏拉圖所言“對一切人的不加區別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畔要避免所有這些弊病,權利就不應當是平等的,而應當是不平等的。”
論文摘要:以車重實定憲法的立場和法解釋學的方法來看,憲法中的公民義務規定具有一些合乎立憲主義精神的法律作用。其中,納稅、服兵役這類強制性義務具有限制公民權利與控制國家權力的雙重作用,但主要作用在于控權;受教育、勞動這類福利性義務具有督促國家履行相應職責的功能,其控權功能弱于強制性義務。
有學者認為:“似乎除了造成誤解之外,憲法的公民義務條款發揮不了任何法律作用。目前絕大多數教科書也都側重于闡述憲法規定的公民義務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是如何重要,而疏于從規范科學的角度分析其法律上的功用。本文站在尊重實定憲法的立場上,強調法解釋學的研究進路,力圖挖掘憲法中的公民義務條款所能具有的一些合乎立憲主義精神的法律作用。
一、憲法中公民義務的兩類典型
近現代憲法規定的種種公民義務,有兩類義務較為普遍:古典的強制性義務與現代的福利性義務。
1、古典的強制性義務
所謂強制性義務,是指在近代自由主義之消極國家觀的理念下,公民對國家承擔的具有濃烈的強制色彩的義務。到了現代,這類義務依然存在于一些國家的憲法中。具體而言,強制性義務一般即指納稅、服兵役的義務。強制性義務的特征在于它是公民對國家的純粹性付出。誠然,從根本上說,公民納稅或服兵役的目的在于讓國家更有能力保護自己,但納稅或服兵役義務與享受秩序安寧等權利在內容上是不同的;在時間上,義務的履行與權利的享受也是分開的。從實際履行義務的主體來看,強制性義務可由某一個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公民單獨履行完成,而無需他人、社會或者國家的協助。
2、現代的福利性義務
所謂福利性義務,是指在現代社會福利主義之積極國家觀的理念下,公民對國家承擔的一些新的義務。具體而言,福利性義務主要包括受教育、勞動(工作)的義務等。20世紀前,沒有憲法規定受教育義務或者勞動義務。與強制性義務相比,福利性義務的特征在于它是公民對國家的受益性付出,因為它是公民在接受福利國家提供的、在夜警國家看來是額外好處的同時所承擔的責任。而且,受教育、勞動同時又是公民的權利,所以履行義務與享受權利在內容上具有同一性,在時間上具有共時性。從義務得以實際履行的主體來看,福利性義務事實上很難靠某一個公民單獨履行完成,而是需要他人、社會以及國家提供必要的條件才能實現。
二、強制性義務的法律作用
1、限制公民權利與控制國家權力的雙重作用
憲法在強調私有財產保障的同時又規定納稅義務,這構成一種對公民財產權的限制。規定服兵役義務,構成對公民人身自由乃至信仰自由的限制。因此有學者提出,憲法規定公民義務,“為國家通過制定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限制公民基本權利提供了憲法支持”。公民的基本義務意味著國家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在國家,基本義務是對公民基本權利進行克減的正當性要求。……基本權利的行使需要有一定的界限,而基本義務只不過是給基本權利劃了一道不能逾越的邊界。然而,限制公民權利,并非憲法規定強制性義務的唯一目的。
縱觀各國憲法不難發現,憲法對于強制性義務的規定,大多帶有限定語。最普遍的情形是在義務前面加上“依法律”這一定語—公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有“依法律”服兵役的義務。據筆者統計,當今世界有52部憲法規定了公民的納稅義務,其中帶有“依法律”這一定語的有37部,占71%;有71部憲法規定了服兵役義務,其中帶有“依法律”這一定語的有52部,占73%。于納稅義務而言,少數憲法還加有其他定語,例如墨西哥憲法(1917)第31條第4項、西班牙憲法(1978)第31條第1款規定了“公平納稅”的義務。所以,從世界范圍來看,憲法對強制性義務的規定,絕不僅僅在于宣告公民有納稅、服兵役的義務,它還表達了一些別的意思。下文以納稅義務為例細述。
“依法律納稅”即“不依法律,不納稅”、“法律無明文規定不征稅”,從理論上講,就是稅收法律主義。該原則濫筋于1215年英國自由大第12條,可謂稅收法律主義奠定基礎。青柳幸一指出:“在歷史上,納稅義務與稅收法律主義原則的成立,構成一體的兩面。“依法律納稅”中的“法律”是“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意義之‘法律”,0稅收法律主義要求納稅義務的設定,必須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予以規定,行政機關不得為之。具體而言,有關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免稅范圍等事項均得由代議機關制定稅法予以明確,行政機關只能根據稅法制定普遍性的實施細則,否則即是違憲,公民可以拒絕服從。申言之,公民依據憲法有“不依法律,不必納稅”的權利。有些憲法對于納稅義務還規定了稅收公平原則,即要求法律在設定納稅義務時,要貫徹公平原則:一方面每個公民都應平等地承擔納稅義務,不應有特權的存在,這是形式公平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要考慮每個人的實際支付能力有所不同,各人承擔的具體稅額不應一刀切,而應有一個合理的比例,這是實質公平的要求。同理,服兵役義務也同時帶有法律保留原則,不依法律,不得征兵。
總之,納稅義務不僅限制公民私有財權,還要防止國家權力任意侵犯私有財產;服兵役義務不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也要防止國家權力任意侵犯人身自由。因此筆者認為,憲法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具有雙重法律作用:一方面固然限制了公民權利,確立了公民責任,另一方面也同時控制了國家權力(法律保留規定主要控制的是行政權)。2、控制國家權力應是主要作用
但僅有以上的“兩點論”認識還不夠,兩點之中還有個重點的問題。
施米特指出,只有當憲法中的基本義務受到限制時,它們才能成為實在法意義上的義務,原則上不受限制的義務是與法治國的理念背道而馳的,因此,每項基本義務都只能“依照法律”予以確定,法律限定了義務的前提和內容。問墨西哥憲法(1917)第5條第2款規定,服兵役等公共服務屬于義務性質,但須依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條件為之。巴西憲法(1969)第153條第2款更是作出一項概括性的規定:非依法律,不得賦予任何人以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從人權保障的立場來看,強制性義務宣告公民義務、限制公民權力的作用不是主要的,主要作用在于規定義務的法律保留原則—這是對國家課以義務(對于納稅義務而言,還規定了稅收公平原則—這也是對國家課以義務)。黃俊杰教授說,憲法規定公民依法納稅的義務,此“納稅之性質,是對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故非依合憲法律不得為之,用以表明維護基本權利是制定憲法之最重要目的。’,切李念祖教授甚至認為,“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這一條“規定的是人民的權利而非人民的義務”,人民可援用該條作為保障權利的依據,“對于違反稅收法律主義的租稅行政命令或租稅行政處分,主張其為違法或違憲以謀救濟。’,閣這種“義務否定論”過于偏激了。我們不否定憲法規定了公民義務,但應從立憲主義立場來解讀。憲法在規定公民權利的同時,也規定強制性的公民義務,是出于維持國家這一公民生活共同體的安全和運轉之必要。這些義務本身不是目的,其最終目的還在于保證公民權利得以更好地實現。在規定公民義務的同時又防范政府借實施這些義務之機侵犯人權,這進一步體現出人權保障乃憲法的基本精神和根本價值。所以,憲法中強制性義務規定更重要的法律作用應當定位于控制國家權力—這就是強制性義務法律作用問題上的“重點論”。
以上認識還使我們看到,憲法對國家權力的控制,不僅在于授權性規范,也不僅在于基本權利規范;憲法作為控權的根本法、人權保障的根本法,即使是在規定公民義務之時,也履行著控權的使命。憲法作為“高級法”,其基本含義就是控制普通法律的法律—“法律的法律”;那么,憲法中的公民義務也應該具備“高級法”的作用,是一種“高級義務”、“義務的義務”—控制普通法律義務的義務,強制性義務實際上賦予了公民“不依法律,則無義務”的權利。
三、福利性義務的法律作用
1、控權功能相對弱化
與強制性義務相比,憲法對福利性義務的規定,很少加有“依法律”的定語,當今世界有41部憲法規定了“依法律”受教育(以及父母教育子女)的義務。,其中帶有法律保留規定的只有12部,占29%,如墨西哥憲法(1917)第31條第1項、日本憲法(1946)第26條第2款、韓國憲法(1987)第31條第2,6款,以及索馬里憲法(1960)第31條第2款、尼加拉瓜憲法(1986)第73條第2款,等。對勞動義務附加法律保留規定的憲法就更少:在35部規定有勞動義務的憲法中,只有5部憲法帶有“依法律”的定語,占14%,典型如韓國憲法(1987)第32條第2款:“全體國民均有勞動的義務。國家按民主原則,用法律規定勞動義務的內容和條件。”
筆者認為,福利性義務帶有法律保留規定的情況大大少于強制性義務這一現象的規范意義在于,福利性義務沒有強制性義務那樣強烈的控權作用。因為福利性義務同時也是權利,是一種受益性付出,這種性質決定其不需要像純粹性付出(強制性義務)那樣予以嚴格限制。但就受教育義務與勞動義務相比而言,前者帶有的控權功能又大于后者,因為一般來說,受教育義務的強制性大于勞動義務。對受教育義務而言,學齡兒童接受教育是必須要執行的義務內容,這是具有法律強制效力的;但對勞動義務而言,參加勞動絕非必須執行的內容,相反,現代社會反對強制勞動,作為福利性義務的勞動義務的意義在于如果國家提供了勞動就業機會,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卻拒絕以勞動謀生,國家就沒有保障其生存權的責任。可見,勞動義務的強制性不是直接的,因而是很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