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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校領導、班主任老師:
我是08屆電子商務與物流管理專業的學生,名字叫xxx,學號是xxxx。本人曾在10年11月份因為違反了學校的規章制度。學校根據《xx》第x條第x款規定,給予我相應的嚴重警告處分。
經過這幾個月的時間來的深刻反思,我為自己當時一時貪玩的不理智行為深深感到內疚、追悔莫及,并對自己思想上的錯誤根源進行深挖細找,認清了違紀造成的嚴重后果。之所以發生違紀事件,是本人平時學習不夠、要求不嚴、思想覺悟不高。就算是有認識,也沒能在行動上真正實行起來。沒有紀律觀念和集體觀念,但是這個處分給我敲響了警鐘,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犯了錯誤就要受到處罰,所以處分下達以后,我沒有怨天尤人,而是潛心從自己身上找錯誤,查不足。所以這幾個月來,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在紀律和學習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現在我較之以前已經有了很大改變,現在的我,有較強的紀律觀念,也懂得了身為一名學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極力爭取做到讓人無可挑剔。但人無完人,我在一些學習和生活的細節中可能還存在有一定不足,不過我會努力把壞習慣全都改掉,成為一名優秀的學生的。“吃一塹、長一智”,今后我一定要和同學、班干部以及學校社會加強溝通。保證今后不再出現類似違反校紀校規的情況。
之后,我也與班主任溝通他也沒有怎么批評我,而是鼓勵我,希望我不要抱怨別人和環境,要勇敢的去面對錯誤,爭取后面的做的更好,甚至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績來彌補這次錯誤。在與領導老師的交談之后,我不僅認識到了我犯的錯誤,還懂得了我后面該怎么去做。事實上,這幾個月來,我也按老師們的希望在努力著。首先,思想上,不斷加強自己的修養,提升思想認識。與時俱進,了解社會發展動態,認識社會發展趨勢。作為中專生,剛剛進校的學生,我要讓自己知道以后要如何的去認真學習。好對以后自己出社會,為社會做一份有用的貢獻。
如今我已沒有曠課,偶爾因點事情遲到。但是我已經盡了自己的努力了。
以上是我在這幾個月來的主要表現,希望領導老師審查。并懇請學校領導老師準予取消處分。我非常感謝老師和學生會干部對我所犯錯誤的及時指正,我保證今后不會再有類似行為發生在我身上,希望老師和同學們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幫助我,幫助我克服我的缺點,改正我的錯誤。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錯誤根源,我在此進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檢討。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夠得到改正的機會。請老師和同學們多多監督我。
相信老師看到我這個態度也可以知道我對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過態度,相信我的悔過之心,我的行為不是向老師的紀律進行挑戰,是自己的一時失足,希望老師可以原諒我的錯誤。
由于本人今后人生的道路還很長,“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此特申請學校撤銷本人的嚴重警告處分,給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特此申請,望早日批準為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xxx
我是08屆電子商務與物流管理專業的學生,名字叫___,學號是____。本人曾在14年11月份因為違反了學校的規章制度。學校根據《__》第x條第x款規定,給予我相應的嚴重警告處分。
經過這幾個月的時間來的深刻反思,我為自己當時一時貪玩的不理智行為深深感到內疚、追悔莫及,并對自己思想上的錯誤根源進行深挖細找,認清了違紀造成的嚴重后果。之所以發生違紀事件,是本人平時學習不夠、要求不嚴、思想覺悟不高。就算是有認識,也沒能在行動上真正實行起來。沒有紀律觀念和集體觀念,但是這個處分給我敲響了警鐘,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犯了錯誤就要受到處罰,所以處分下達以后,我沒有怨天尤人,而是潛心從自己身上找錯誤,查不足。所以這幾個月來,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在紀律和學習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現在我較之以前已經有了很大改變,現在的我,有較強的紀律觀念,也懂得了身為一名學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極力爭取做到讓人無可挑剔。但人無完人,我在一些學習和生活的細節中可能還存在有一定不足,不過我會努力把壞習慣全都改掉,成為一名優秀的學生的。“吃一塹、長一智”,今后我一定要和同學、班干部以及學校社會加強溝通。保證今后不再出現類似違反校紀校規的情況。
之后,我也與班主任溝通他也沒有怎么批評我,而是鼓勵我,希望我不要抱怨別人和環境,要勇敢的去面對錯誤,爭取后面的做的更好,甚至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績來彌補這次錯誤。在與領導老師的交談之后,我不僅認識到了我犯的錯誤,還懂得了我后面該怎么去做。事實上,這幾個月來,我也按老師們的希望在努力著。首先,思想上,不斷加強自己的修養,提升思想認識。與時俱進,了解社會發展動態,認識社會發展趨勢。作為中專生,剛剛進校的學生,我要讓自己知道以后要如何的去認真學習。好對以后自己出社會,為社會做一份有用的貢獻。
如今我已沒有曠課,偶爾因點事情遲到。但是我已經盡了自己的努力了。
以上是我在這幾個月來的主要表現,希望領導老師審查。并懇請學校領導老師準予取消處分。我非常感謝老師和學生會干部對我所犯錯誤的及時指正,我保證今后不會再有類似行為發生在我身上,希望老師和同學們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幫助我,幫助我克服我的缺點,改正我的錯誤。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錯誤根源,我在此進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檢討。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夠得到改正的機會。請老師和同學們多多監督我。
相信老師看到我這個態度也可以知道我對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過態度,相信我的悔過之心,我的行為不是向老師的紀律進行挑戰,是自己的一時失足,希望老師可以原諒我的錯誤。
由于本人今后人生的道路還很長,“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此特申請學校撤銷本人的嚴重警告處分,給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特此申請,望早日批準為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___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申請書與我們的關系越來越密切,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內容的完整。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申請書怎么寫嗎?為了讓您在寫的過程中更加簡單方便,一起來參考是怎么寫的吧!下面給大家分享關于學生解除處分申請書,歡迎閱讀!
學生解除處分申請書1尊敬的學校領導、各位老師:
您好,我是___級___班的___。本人在____年上半年社會主義法治理論考試中作弊,違反了學校的規章制度,破壞了考試的公平競爭原則,對班級對同學對自己都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學校對此給予了我相應的處分。我為自己所做的錯事深感內疚,至今后悔莫及,我深知唯有認識錯誤、改正錯誤才能彌補以往的過失。經過幾個月的深刻反思與努力學習,我不僅在思想上有了提高,學習上也有了巨大的進步。現按照學校規定,特此向學校申請撤銷處分。
學校的處分不僅給我敲響了警鐘,而且使我幡然醒悟。讓我深刻體會到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犯了錯誤就要受到懲罰,就應該為自己的錯誤負責。所以處分下達以后,我沒有怨天尤人,而是潛心從自己身上查原因,抓不足,找錯誤。因此這幾個月以來,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無論在學習上還是在生活中我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現在的我較之以前已經有了很大的改變,具備了較強的紀律觀念和道德觀念,也懂得了身為一名學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但人無完人,在學習和生活的細節中我仍然還存在很多的不足,不過我會努力把壞習慣一一改掉,力爭做一名優秀的大學生,一名對社會有用的人。
最后,再一次懇請學校領導準予撤銷處分。在余下的大學生活里,我一定會和老師、同學以及學校、社會加強溝通,逐步完善自己,保證不再讓類似違反校紀校規的錯誤再次發生。同時,我也非常感謝學校領導和老師對我所犯錯誤的及時指正。希望老師和同學們在今后的學習、生活中多多監督我、幫助我,讓我克服我的缺點,改正我的錯誤,使我早日成為一名合格的大學生,為學校為社會為祖國貢獻出一份屬于自己的力量!
特此申請,請求早日批準!
申請人:
__年__月__日
學生解除處分申請書2親愛的老師:
我是___,是九(3)班的學生。去年__被學校給予處分。
之前的我會犯這種錯誤,完全是懵懵懂懂,思想認識未到位,一時的錯誤,它令我懊悔不已!我沒有深刻認識到這一點重要性,做人應該內誠于心,外誠于人。
但是這個處分給我敲響了警鐘,犯了錯誤就要受到處罰,所以處分下達以后,我沒有怨天尤人,而是潛心從自己身上找錯誤,查不足。經過一段時間深刻的反醒,我對自己犯的錯誤感到追悔莫及,但我也深深明白到,人沒完人,每個人都有自己做錯事的時候,重要的是自己犯了錯誤后如何改過自身。所以這一段時間來,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
思想上,我重新反省自己,堅持從認識上,從觀念上轉變,要求上進,關心集體、關愛他人,多和優秀同學接解、交流!
在紀律上,現在我較之以前已經有了很大改變,現在的我對自己的言行,始終如一的保持著嚴格的約束,不但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而且一絲不茍的執行校園的.紀律指示及規定,有較強的紀律觀念,更加懂得了身為一名學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
些是不可以做的;
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極力爭取做到讓人無可挑剔。積極幫助學習上有困難的同學。但人無完人,我在一些學習和生活的細節中可能還存在有一定不足,不過我會努力把壞習慣全都改掉,成為一名優秀的學生的,也同時請學校里的老師們批評我、監督我。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日期:__年__月__日
學生解除處分申請書3尊敬的學校領導、系領導和各位老師:
您好,我是__級學生。大一的那件事至今還讓我記憶猶新,因為我無法忘記它,它就象警鐘時時在提醒著我。在這些日子里我深刻體會到了考試作弊的嚴重性,也認識到其中的危害性,我時刻都在反省自己,我不能因此而淪落,也不能因為那樣而自暴自棄。由于在大一高數1補考中找人作弊,學校給予記過處分。給學校的同學和自己帶來了損失,影響極壞。
之前的我,完全是懵懵懂懂,沒有紀律觀念和集體觀念,但是這個處分給我敲響了警鐘,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犯了錯誤就要受到處罰,所以處分下達以后,我沒有怨天尤人,而是潛心從自己身上找錯誤,查不足。經過一段時間深刻的反醒,我對自己犯的錯誤感到追悔莫及。所以在這三學期里,痛定思痛,我認真作自我反省、努力學習,同學的幫助和老師的耐心教育使我終于認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受益頗多,思想有了提高,學習也有巨大進步。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在紀律和學習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現在我較之以前已經有了很大改變,現在的我,有較強的紀律觀念,也懂得了身為一名學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按學校規定,受處分一年之后可以申請撤消處分,特此向學校申請取消處分。
考試中作弊的行為,違反了學校紀律,造成了考試的不公平。不僅有害于同學,同時也打擊了自己的信心。我為自己做的錯事感到內疚,至今后悔莫及,唯有改正錯誤才能彌補以往的過失。向尊敬的老師和親愛的同學們說對不起,為自己的錯誤向你們致以內心的歉意。人無完人,人都有自己做錯事的時候,重要是自己犯的了錯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以免再犯相同的錯。從犯了錯誤以后,一直對自己進行反思,對作弊事件分析,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高數考試之前,我對它沒有嚴肅對待,導致最后沒有做好準備。考試期間,動機不純。其次,在考試之前,班主任還警告我們不要作弊,直到老師逮了個正著時,腦子里一片茫然。此事雖然過很久,但還恍如昨天發生一樣。感覺與自己平時不注意生活細節有一定關系。
平時思想懶散,沒有及時糾正,終成大錯,現在我深深地后悔那學期沒有認真學習高數的基礎知識,荒廢了學業。也很后悔沒有聽班主任的警告。但世界上沒有后悔藥,改正不良習慣和糾正錯誤才是最根本的。處分下來之后,老師找我談過,進行了思想交流。我虛心接受老師的批評和建議,同學們也熱心幫助我,使我能逐漸樹立信心。在這些日子里,我都在努力的學習,為學校做事來彌補自己的過失:在班上,我積極參加班級活動,為班級爭光。雖然我的所作所為看起來十分的渺小,但這都是我很努力的結果。在課上,我認認真真去學好老師教的每一點的知識并作好記錄;課后,我也去溫習課本上的知識。我認真上好每一節課,爭取在考試的時候憑自己的實際能力考一個好的成績。我的所做也只有一點:用實力來證明自己。以往做事拖拉,現在做事緊湊。原先睡覺晚、起床晚,現在基本改掉。學習之余聽聽音樂,松馳有度。既培養興趣愛好,又提高了學習效率,一舉多得。時時謹記光陰似箭一去不回的道理,閱讀有益的書籍,拓展視野,增強學習動力。我也努力地掌握專業基礎知識,以杰出優秀的人為模范,樹立遠大理想。抓住剛步入21世紀的機會,全身心投入到學習中,堅持錯誤的不能盲目隨從,正確的始終不變。做一個嚴格要求自己,一步一個腳印,能無私奉獻、對社會有用的人,并為實現人生目標堅持奮斗。感謝老師能給我這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經過老師的教育和熏陶,感化著我向品學兼優的方向發展。但人無完人,我在一些學習和生活的細節中可能還存在有一定不足,不過我會努力把壞習慣全都改掉,成為一名優秀的學生的,也同時請系里的老師們批評我、監督我
轉眼間到了大三,也漸漸面臨工作的問題了,一個背上記過處分的我,怎么也無法讓我在將來的就業日子里平靜下來,現在我已經深刻認識到了自己所犯的錯誤,從中也是吸取了教訓,我在努力改正自己現在我有了較大的進步。因此,我衷心希望老師能根據平時的表現,懇請老師準予撤消處分。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日期:__年__月__日
學生解除處分申請書4尊敬的學校領導、各位老師:
我是__學院會計電算化專業2班的學生,我叫__。我于20__年_月_日在學校組織的__學年第_學期期末考試中,違反了考場管理規定,夾帶小抄企圖作弊,干擾了正常的考試秩序,并在同學中造成了惡劣影響。由于上述事實以及《浙江樹人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規定》,我被浙江樹人大學于二0__年_月_日被學校給與了__處分。
認真的考慮這次作弊事件中我所犯下的錯誤,第一個錯誤:我在那么多人的幫助下,沒有將老師所教授的課程學習好;第二個錯誤:在沒有學好專業課的情況下,我不是通過努力補習而是采取投機取巧的方式來應付考試,忽視學校的校規校紀。
在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后,我深深的譴責著自己的所做所為,反思了自己之前對待生活、對待學習的態度和觀念,潛心地從自己身上找缺點、查不足;事實上,這一年多以來,我也按老師同學們的希望在努力著,并在生活上和學習上向著那些優秀的學生看齊。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在紀律和學習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認真的對待,堅持從認識上、從觀念上轉變,要求上進,關心集體、關愛他人,常和優秀的同學交流!積極參加校系的活動,以一種樂觀積極的態度進行著大學生涯的每一步。
現在的我已經在一家單位進行實習,更是深刻的感受到老師的良苦用心。要是沒有老師及時的發現,沒有老師的諄諄教誨,沒有同學們老師們的監督和幫助,我想此刻我的很難勝任這份工作,我的前途將一片黑暗!
再次感謝老師們對我的教誨,我會在即將來臨的人生新階段邁出自信的第一步。希望老師能根據平時的表現,懇請老師準予撤消處分。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年月日
學生解除處分申請書5尊敬的院領導:
我是__級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的學生,名字叫___,學號是______。本人曾在__年__月份因為違反了學校的規章制度。學校給予我相應的警告處分。
經過這一年多的深刻反思,我為自己當時一時貪玩的不理智行為深深感到內疚、追悔莫及,并對自己思想上的錯誤根源進行深挖細找,認清了違紀造成的嚴重后果。之所以發生違紀事件,是本人平時學習不夠、要求不嚴、思想覺悟不高。就算是有認識,也沒能在行動上真正實行起來。沒有紀律觀念和集體觀念,但是這個處分給我敲響了警鐘,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犯了錯誤就要受到處罰,所以處分下達以后,我沒有怨天尤人,而是潛心從自己身上找錯誤,查不足。
這段時間來,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在紀律和學習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現在我較之以前已經有了很大改變。思想上,我不斷加強自己的修養,提升思想認識。現在的我,有較強的紀律觀念,也懂得了身為一名學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學習上,認真學習自己的專業知識,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績來彌補這次錯誤。也為自己步入社會的時候,能為社會做一份有用的貢獻;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極力爭取做到讓人無可挑剔。但人無完人,我在一些學習和生活的細節中可能還存在有一定不足,不過我會努力把壞習慣全都改掉,成為一名優秀的學生的。
以上是我在這段時間來的主要表現,希望領導老師審查。并懇請學校領導老師準予取消處分。我非常感謝老師和學生會干部對我所犯錯誤的及時指正,我保證今后不會再有類似行為發生在我身上,希望老師和同學們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幫助我,幫助我克服我的缺點,改正我的錯誤。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錯誤根源,我在此進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檢討。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夠得到改正的機會。請老師和同學們多多監督我。
對于這次事件,我的行為不是向老師的紀律進行挑戰,是自己的一時失足,希望老師可以原諒我的錯誤。
今后人生的道路還很長,“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此特申請學校撤銷本人的警告處分,給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特此申請,望早日批準為盼!
此致
敬禮!
請結合《行政許可法》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1)該省地方政府規章規定“設立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必須有一名以上律師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條件是否合法?為什么?
答:不合法。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已經對設立律師事務所作出了具體規定,而該省地方政府規章規定“設立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必須有一名以上律師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條件屬于增設行政許可,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2)該省地方規章規定“設立律師事務所,需要填寫省司法廳的申請格式文本”是否合法?能否收取50元工本費?為什么?
答:1.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省司法廳專門設計的申請格式文本是合法的,但申請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答:2.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未對收取工本費作出明確規定,因此,收取50元工本費不合法。
為規范境外證券經營機構駐華代表處申請成為本所特別會員的行為,加強境外特別會員管理,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境外特別會員管理暫行規定》,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施行。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境外特別會員管理暫行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海證券交易所境外特別會員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境外證券經營機構駐華代表處申請成為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境外特別會員的行為,加強對境外特別會員(以下簡稱“特別會員”)的管理,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符合條件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駐華代表處(以下簡稱“代表處”),經向本所申請,并獲批準,可以成為本所的特別會員。
第三條、本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所章程、規則對特別會員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在華設有多家代表處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應選擇其中一家代表處申請成為本所的特別會員。在華設有總代表處的,應當由總代表處申請成為本所特別會員。
第二章、特別會員的申請
第五條、代表處申請成為特別會員的,須具備以下條件:(一)依法設立且滿一年;(二)承認本所章程和業務規則,接受本所監管;(三)其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具有從事國際證券業務經驗,且具有良好的信譽和業績;(四)代表處及其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最近一年無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而受主管機關處罰的情形。
第六條、申請成為特別會員,須向本所提供以下文件:(一)其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出具的同意由該代表處作為申請主體的授權書;(二)代表處首席代表或總代表簽署的申請書;(三)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批準設立證書;(四)其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所在國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合法開業證明;(五)其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的公司章程;(六)其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出具的對代表處以特別會員身份從事的有關活動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函;(七)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以上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應附相應中文譯本,如兩文本有歧義,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七條、本所受理上述申請文件后,發給申請者正式申請表、代表處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基本情況表。申請者應自接到以上表格之日起1個月內填好并將其交送本所。
第八條、本所收到以上表格材料后,在3個月內做出是否接納其申請的決定。同意接納的,本所發給批復;不同意接納的,應說明理由并退回申請文件。
第九條、特別會員應指定其首席代表或其他代表為聯絡人,專司與本所的聯絡工作,負責處理特別會員、其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與本所的相關業務。
第三章、特別會員的權利、義務
第十條、特別會員享有以下權利:(一)列席本所會員大會;(二)向本所提出相關建議;(三)接受本所提供的相關服務;特別會員除享有以上權利外,不享受本所會員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特別會員承擔以下義務:(一)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所章程、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本所決議;(二)接受本所年度檢查和臨時檢查,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其他重大事項變更報告;(三)及時協調、聯絡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與本所有關的業務與事務;(四)按本所規定交納會員費及相關費用;(五)其他相關的義務。會員費及相關費用的收取標準、數額和范圍等由本所理事會規定和調整。
第十二條、特別會員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發生下列重大事項,特別會員應當在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公告后或做出相關決定后的二個工作日內向本所書面報告:(一)章程、注冊資本或注冊地址變更;(二)發生破產清算、撤銷或合并,或主要負責人變動;(三)發生嚴重經營損失;(四)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其主管機構或行業協會處罰;(五)做出撤銷其在華代表處或退出本所的決定。
第十三條、特別會員發生下列重大事項,應在該事項發生后五個工作日內向本所書面報告,同時應附該事項變更的有關文書復印件。(一)登記地址發生變更;(二)首席代表、副代表及聯絡人發生變更;(三)代表處變更為總代表處;(四)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主管機構處罰。
第四章、特別會員管理與處分
第十四條、特別會員可以申請終止會籍,申請時應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出具的決定終止代表處特別會員會籍的文件;(二)首席代表或總代表簽署的終止代表處特別會員會籍的申請書;以上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應附相應中文譯本。
第十五條、上條所述申請,經本所審查同意后,特別會員的會籍立即終止。
第十六條、特別會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本所章程、規則和本規定的,本所可以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單處或并處以下處分:(一)警告;(二)會員范圍內通報批評;(三)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公開批評;(四)取消會籍。
第十七條、特別會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會籍:(一)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主管機構處罰的;(二)拖欠本所規定應交費用達半年以上的;(三)連續兩年定期檢查被列為不合格的;(四)不執行本所相關決議,或不履行有關事項的報告義務,并經本所督促,仍拒不執行或履行的;(五)特別會員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發生破產、清算或者合并。
第十八條、特別會員對第十七條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接到處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本所理事會申請復議,復議期間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代表處申請成為特別會員的有關事項,在本所章程作出相關修訂之前,按本暫行規定執行;在章程作出相關修訂之后,按章程執行。
第二十條、本規定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生效。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下列商標評審案件:
(一)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二)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三)對已經注冊的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請求裁定撤銷的案件;
(四)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第三條當事人參加商標爭議案件的評審活動,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
第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書面審理,但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決定公開評審的情形除外。
第五條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規則作出的決定和裁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合議制度,由商標評審人員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
合議組審理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申請商標評審人員回避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在商標評審期間,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商標權和與商標評審有關的權利。在顧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方權利的前提下,當事人之間可以自行以書面形式達成和解,商標評審委員會也可以進行調解。
第九條共有商標的當事人參加商標評審活動,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標注冊申請書或者商標注冊簿中載明的順序第一人為代表人。代表人參與評審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評審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評審請求,必須有被代表的當事人書面授權。
第十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辦理商標評審事宜,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資格的組織,也可以直接辦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資格的組織。
權限發生變更、關系解除或者變更人的,當事人或者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商標評審委員會。
第十一條當事人及其人可以申請查閱本案有關材料。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十二條申請商標評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須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二)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三)屬于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范圍;
(四)依法提交符合規定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
(五)有明確的評審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六)依法繳納評審費用。
第十三條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有被申請人的,應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申請人的商標發生轉讓、移轉,已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但是尚未核準公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
第十四條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住所地、通訊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應當載明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地。委托商標組織辦理商標評審事宜的,還應當載明商標組織的名稱、通訊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二)爭議商標及其申請號或者初步審定號、注冊號和刊登該商標的《商標公告》的期號;
(三)明確的評審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第十五條商標評審申請不符合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條件之一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商標評審申請不符合本規則第十二條第(四)、(五)、(六)項規定條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實施條例和本規則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
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視為申請人撤回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商標評審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十八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受理的商標評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不符合受理條件,應當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予以駁回:
(一)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裁定的商標,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的;
(二)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后,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三)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作出的裁定或者決定,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情形。
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商標評審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及有關證據材料送達被申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并按照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期滿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視為放棄答辯。
第二十條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一次性提交與申請書或答辯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申請書或答辯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期滿后基于新的事實形成的證據或者確有其他正當理由的除外。
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材料,有對方當事人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將該證據材料發送給對方當事人,限其在指定期限內進行質證。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提交申請書或者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時,應當同時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的名稱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當事人名稱或者住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和制作目錄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具體事實作簡要說明,并簽名蓋章。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后,應當按目錄清單核對證據材料,并由經辦人員在回執上簽收,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三條商標評審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未按照規定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或者期滿未補正的,適用本規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商標評審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未按照規定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向被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或者期滿未補正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三章審理
第二十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評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合議組由商標評審人員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
(一)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異議裁定所引證的商標在評審時已經喪失專用權或者在先權利的;
(二)被請求裁定撤銷的商標已經喪失專用權的;
(三)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所引證的商標歸申請人所有,因申請人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被商標局駁回,評審時申請人已向商標局申請辦完變更手續的;
(四)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所引證的他人在先申請或者注冊商標,評審時已核準轉讓給申請人的;
(五)其他可以獨任評審的案件。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實施條例第九條和本規則第七條的規定對商標評審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被申請回避的商標評審人員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作出決定、裁定后收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回避申請的,不影響評審決定、裁定的有效性。但評審人員確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六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后7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不回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后3日內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商標評審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復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復議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除應當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外,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以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評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本條前述規定作出復審決定前應當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異議裁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復審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第二十九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請求裁定撤銷注冊商標的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第三十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作出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進行評審。但是,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申請復審的案件當事人需要補充證據且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在商標評審程序中,當事人的商標權發生轉讓、移轉的,受讓人或者承繼人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聲明承受轉讓人的地位,參加后續評審程序并承擔相應的評審后果。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評審:
(一)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后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評審權利的;
(二)申請人撤回評審申請的;
(三)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調解后達成協議的;
(四)其他應當終止評審的情形。
終止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結案,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合議組審理案件應當制作合議筆錄,并由合議組成員簽名。合議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記入合議筆錄。
經審理終結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作出決定、裁定。
第三十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書、裁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評審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決定或者裁定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決定或者裁定結論;
(四)可供當事人選用的后續程序和時限;
(五)決定、裁定作出的日期。
決定書、裁定書由合議組成員署名,加蓋商標評審委員會印章。
第三十五條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裁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的,應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狀的同時或者至遲15日內將該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商標評審委員會。
商標評審委員會自所作出的決定、裁定發出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來自人民法院或者案件當事人任何有關該決定、裁定之信息的,視為有關當事人未向法院,該決定、裁定移送商標局執行。
第三十六條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提出需要進行公開評審的具體理由。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被申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或者補充有關證據材料時一并提出。
第三十九條公開評審的具體程序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四章證據規則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
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委托人參加評審的,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評審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
第四十一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三)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
(四)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
(五)其他依法無需舉證的事實。
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書證的,應當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提供原件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相應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
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物證的,應當提供原物。提供原物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相應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所提書證、物證的復制件或者照片等存在懷疑并有相應證據支持的,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被質疑的當事人應當提供或者出示有關證據的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對方當事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存在懷疑并有相應證據支持的,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公證認證手續。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文。提交外文證據的當事人未提交中文譯文的,該外文證據視為未提交。
對方當事人對譯文具體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對有異議的部分提交中文譯文。必要時,可以委托雙方當事人認可的單位對全文、或者所使用部分或者有異議的部分進行翻譯。
雙方當事人對委托翻譯達不成協議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指定專業翻譯單位對全文、或者所使用部分或者有異議部分進行翻譯。委托翻譯所需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各承擔50%;拒絕支付翻譯費用的,視為其承認對方提交的譯文。
第四十五條對單一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第四十六條評審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四十七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一方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
(三)應當參加公開評審作證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公開評審作證的證人證言;
(四)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
(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六)經一方當事人或者他人改動,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
(七)其他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材料。
第四十八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第四十九條一方當事人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第五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并提出反駁證據,對方當事人對反駁證據認可的,可以確認反駁證據的證明力。
第五十一條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作出判斷。
第五十二條評審過程中,當事人在申請書、答辯書、陳述及其委托人的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一)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
(二)鑒定結論、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
(四)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
(五)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
(六)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七)參加公開評審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參加公開評審作證的證人證言;
(八)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
第五章期間、送達
第五十五條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商標評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商標組織的,文件送達商標組織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或者沒有被郵局退回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文件無法郵寄或者無法直接遞交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由商標注冊檔案中載明的商標組織承擔商標評審程序中該商標的有關法律文件的簽收義務;商標評審委員會將有關法律文件送達該商標組織,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組織在前款所述有關法律文件送達之前已經與有關外國當事人解除商標關系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有關情況,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10日內將有關法律文件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另行送達。
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涉及國際局轉發相關書件的,應當提交相應的送達證據。未提交的,應書面說明原因,自國際局發文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
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對商標法修改決定于**年12月1日施行前發生,屬于修改后商標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一)、(三)、(四)項、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所列舉的情形,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進行評審的,依據修改后商標法的相應規定進行評審;屬于其他情形的,商標評審委員會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相應規定進行評審。
當事人就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時注冊已滿一年的商標產生爭議,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評審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出申請的期限處理;當事人就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時注冊不滿一年的商標產生爭議,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評審的,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提出申請的期限處理。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依照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七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評審申請,屬于修改后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不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提出評審申請的期限規定。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糧食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糧食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復議機關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糧食行政機關,具體為縣級以上(不包括縣級)糧食行政機關。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取消行政許可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糧食行政機關辦理糧食收購資格、儲備糧代儲資格等行政許可或其他行政審批,糧食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三)對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或其他行政審批變更、中止的決定不服的;
(四)認為糧食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五)認為糧食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自主經營權的;
(六)認為糧食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一)不服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
(二)已就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三)對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
(四)認為糧食行政機關出臺的規范性文件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糧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進行審查的申請:
(一)國家糧食行政機關除規章以外的其他規定;
(二)省級或省級以下糧食行政機關的規定;
(三)糧食行政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或非行政機關共同的規定。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八條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法按照行政復議申請書要求填寫的內容向申請人詢問有關情況,作書面記錄,并要求申請人對記錄情況進行確認。
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為個人的,載明姓名、性別和住址等;申請人為單位的,載明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等;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三)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
(四)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證據;
(六)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及申請日期。
第九條對縣級或縣級以上的糧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其上一級糧食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以糧食行政機關內設機構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該糧食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第十條對地方糧食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糧食行政機關與其他非行政機構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該糧食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第十一條糧食行政機關被撤銷的,對其被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二條對依法受糧食行政機關委托的事業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委托機關是被申請人。
第十三條對國家糧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直接向其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第十四條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轉送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六)對下級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行為進行監督;
(七)監督本級或下級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八)對下級糧食機關或本機關內設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意見;
(九)提供有關法律咨詢和法律支持等服務;
(十)法律、法規規定或本機關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并視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一)對超過法定時限、且無正當理由延期;沒有明確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沒有明確被申請人等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三)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并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作出受理決定,制作《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受理日期即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
第十六條對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向申請人發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正或改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日期自法制工作機構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接受申請的糧食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糧食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糧食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八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十九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認為要求合理,或者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有關事實認定存在明顯爭議,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核實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二十條行政復議機關在調查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當出示合法證件。
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第二十二條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中止行政復議:
(一)申請人死亡或終止的,尚未確定權利繼承主體的;
(二)案件涉及法律法規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確認的;
(三)行政復議決定需要人民法院的判決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復議不能繼續進行的。
中止原因消除后,行政復議恢復進行。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一)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合法的;
(二)被申請人自動變更或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得到維護的;
(三)申請人死亡或終止,無繼承其權利的合格民事主體的。
第二十六條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由行政復議機關依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行政復議機關的要求提供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簽發生效。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九條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為個人的,載明姓名、性別、住址等;申請人為單位的,載明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住址;
(三)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
(四)行政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五)行政復議決定的內容;
(六)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救濟途徑;
(七)行政復議決定的日期。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逾期不且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按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糧食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三十四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糧食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辦法。
【釋義】 本條是關于被申請人故意破壞行政復議工作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規定了三種違法行為:第一,被申請人不提出書面答復的。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及時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作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是被申請人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它有利于行政復議機關全面了解情況,更好地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從而作出正確的行政復議決定。如果被申請人不履行這一義務,在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追究相應的行政、刑事法律責任。在實踐中,少數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甚至是一些領導干部,缺乏法律意識,對行政復議很不重視。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時,就認為申請人是不服管理,是成心搗亂的刁民;認為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是小題大作,沒事找事,因而對行政復議機關發送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筆錄復印件不理不睬,既不提交書面答復,也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抗拒或者故意破壞行政復議工作,使行政復議工作難以順利進行。對被申請人這種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行政復議法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以制裁這種不作為的違法行為,保障行政復議的順利進行。
第二,被申請人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同時,如果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除規章以外的國務院部門及其工作機構的規范性文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鄉或鎮人民政府的規定而作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同時,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范性文件予以審查。可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必須得到依法保護。如果被申請復議的行政機關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就是侵犯他們的行政復議權,是違反行政復議法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法律責任。
第三,對申請人、第三人等有關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這里所指的被申請人的報復陷害對象主要有申請人、第三人和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供情況的有關組織和人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依法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相對人應當享有的法定權利。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關系是行政管理人與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的關系,二者在日常生活中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在行政復議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處于同等的法律地位,都是行政復議參加人。因此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應當尊重申請人行使行政復議的權利,正確認識法律規定行政復議這種權利救濟手段的必要性。“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治國方略,依法治國一個很重要的方面是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如果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行政,違法的作為或不作為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就要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積極糾正錯誤,對申請人受損的權益進行救濟和賠償。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情況下,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如果非但不認錯改錯,而且還對申請人進行打擊報復,那就是錯上加錯,是無視國家法律的違法犯罪行為。實踐中,確有個別行政機關對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打擊報復,結果造成申請人雖然在行政復議中獲得了勝利,行政復議機關撤銷了行政機關的原具體行政行為,但由于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的報復陷害,造成受損害的權利實際上沒有得到救濟,甚至還殃及到自身和親友的其他合法權益,使申請人長期不能正常生產和生活,嚴重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利。同時也使其他權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為怕被報復陷害而不敢再申請復議,這樣就使行政機關行使權利失去了監督,從而破壞了行政復議制度。
《行政復議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比如村民甲、村民乙因宅基地邊界劃定發生糾紛,鄉政府對此作出一個宅基地邊界劃分的確權決定。村民甲不服此確權決定,向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縣政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即可將村民乙追究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如對第三人進行報復陷害,也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如果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對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供真實情況的有關組織和人員進行打擊報復,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責任。
對以上三種違法行為,本條規定了兩種法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第一,行政責任。被申請人違反行政復議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行政處分的種類有六種,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屬于申誡處分。它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由處分機關選擇適用。警告一般適用于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是行政處分中最輕的一種。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受警告處分期間,可以晉升工資檔次,但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記過、記大過,這是兩種程度有所區別的行政處分。一般來說,記過、記大過適用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反了行政法的規定,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給予警告處分過輕,給予降級處分過重的情況。降級,作為一種行政處分,其含義是降低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根據國家公務員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級別分為十五級,分別規定了從辦事員到國務院總理的職級。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就是由原來的職務級別往下降,如由局級降為處級,由處級降為科級等,同時,對公務員工資中的級別工資也要予以相應地降低。國家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工資主要有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構成。降級也要降低工資中的級別工資。受降級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也不得晉升工資檔次。撤職,國家公務員的行政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不適合繼續擔任行政職務的,可以給予撤職處分。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受撤職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工資和級別,并不能晉升工資檔次。開除,是指受處分人不適合繼續在國家機關工作,國家機關取消其公務員資格令其離開的處分形式。開除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適用于公務員犯有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極其嚴重的損失,喪失了國家公務員的資格的情況。開除的行政處分不能解除。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開除國家公務員,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國家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分別在半年至兩年內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行政處分。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解除行政處分后,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行政處分的影響。行政處分決定和解除行政處分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1.審查人員及待辦案件數量
臺灣地區“智慧財產局”負責發明專利審查的共有兩個組,其中專利一組共有99人,包括4名“高級審查官”、26名“審查官”、58名“助理審查官”和11名“約聘審查委員”;審查二組共有172人,包括4名“高級審查官”、39名“審查官”、121名“助理審查官”和8名“約聘審查委員”。專利三組負責再審查工作,有4名“高級審查官”、33名“審查官”、4名“助理審查官”和20名“約聘審查委員”。
從近十年發明、新型和新式樣專利申請數量和審結數量的統計數據來看,臺灣地區專利審查案件積壓數量逐年增加。造成該結果的原因主要有4個:一是申請案件數量逐年增加,審查人員的數量卻未能相應增加,目前審查人員數量嚴重不足,每年的審結案件數量小于申請量;二是近年來陸續采取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依申請專利范圍逐項審查、審查結果附具檢索報告以及擴大面詢等提升審查品質的措施,加重了審查人員的負擔;三是逐年縮減外聘兼職專利“審查委員”,使得其數量由原來的780名縮減至2007年的80名至今;四是隨著科技的發展,專利申請日益復雜,相對增加了審查的困難程度。
2.清理積壓案件的計劃及預期效果
為了解決案件積壓問題,“智慧財產局”已經采取的措施有:一是增加審查人員的年結案量,2009年平均每人審結89件,2010年增加到105件,2011年則要求再增加到100件;二是引入撤回專利申請退費制度,以促使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從而減少待審案件的數量;三是采取專利規費逐項收費制度,以降低提出實質審查案件的數量和權利要求的項數;四是擴大參考其他地區的專利檢索和審查結果,以減輕審查員的負擔。將要采取的措施包括:一是運用100名研發人員進行檢索;二是盡快補足“智慧財產局”空余的39名編制;三是增加外聘兼職“審查委員”進行檢索;四是專案增聘170名5年固定任期的審查人員;五是輔導現有的財團法人承擔專利分類檢索業務。
通過采取上述措施,預計達到以下目標:2011年結案量超過請求進行實質審查的案件數量;自2012年起,待辦案件數量將大幅度減少;2014年前,待辦案件將進一步減少到94746件,平均審查周期降到24個月。
臺灣地區2010年有關專利的各項措施
1.擴大發明專利加速審查范圍
2010年1月1日之前,臺灣地區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事由只有“其他地區對應申請案經其他地區專利局實質審查后核準”一項,自2010年1月1日起,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的事由又增加了以下兩項:一是其他地區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二是為商業上實施所必要。根據臺灣地區“智慧財產局”的統計數據,截止到2010年11月底,利用新增事由二的申請案共有128件,申請人大多是臺灣地區的單位或者個人;但事由一的申請案只有26件,其原因可能在于美日歐專利局核發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對申請人不利。
2.發明專利實質審查改為逐項收費
在修改之前,發明專利實質審查收費僅對說明書超過50頁的情形進行收費,并規定說明書每增加50頁加收500新臺幣。本次費改并沒有改變原有的針對說明書頁數增加的收費方式,而是增加了權利要求項數計費方式。修改之后,發明專利實質審查收費將隨著發明專利請求保護的權利要求項數的增加而增加,具體標準為:權利要求在10項以內者,每件申請為7000新臺幣;超過10項者,每項加收800新臺幣。根據臺灣地區“智慧財產局”的統計,在新的實質審查收費方式實施之后,雖然請求實質審查的發明專利比例有所下降,但此項規費的收入卻有所增加,并且權利要求的項數明顯降低。
3.撤回發明專利申請案退還實質審查費
該項措施的目的在于鼓勵申請人撤回已無保護必要的發明專利申請,其具體措施為:在發明專利申請審查過程中,在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之前,申請人撤回申請并同時請求退還發明專利實質審查費的,可以退還全部的實質審查請求費;申請人于再審查階段申請的,可以退還再審查申請費;對于主張臺灣地區優先權的發明專利申請,自2010年1月1日起視為撤回的,申請人可以請求退還實質審查費。根據臺灣地區“智慧財產局”的統計數據,2010年1~11月期間,發明專利申請撤回量總計為2639件。
4.依職權電話通知申請人補充修正
依據臺灣地區“專利法”第49條第2項的規定,申請人主動申請修正的,必須受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15個月內進行的限制。為了便于申請人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正,自2010年6月10日起,對于進入實質審查或者再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人只要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正意愿或者提出愿意依據其他地區授權的專利申請范圍進行修正的意愿,“智慧財產局”可以通過電話通知申請人以其書面意見中的內容在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修改文本。并且,對于說明書或者說明書附圖明顯違反臺灣地區“專利法”第26條第4項規定的,也可以一并電話通知。從實踐來看,該項措施對于提出加速審查的申請人最為有利。
5.舉發程序中通知專利權人答復更正
2010年9月3日之前,對于專利權人在舉發階段的更正,如果準許則通知舉發人補充理由,并同時抄送專利權人。對于不予準許的情形,并不先通知專利權人答復,而是徑行在審定書中予以說明。2010年9月3日之后,為了給專利權人提供更加完整的程序保障,對于專利權人在舉發程序中的更正不予允許的情形,將以通知書的方式說明不予準許的理由,并要求專利權人限期答復。通知以一次為原則,如果專利權人陳述的理由或者更正事項仍未克服通知書所指出的缺陷,則不再進一步通知。由于臺灣地區“智慧財產法院”認為“智慧財產局”就專利權人的更正作出是否允許的決定將影響舉發案的審查范圍以及舉發是否成立的結論,該認定已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應當為行政訴訟的對象。因此,“智慧財產局”目前正在討論更正通知書如何撰寫的問題,以防止出現被認定為終局行政處分的情形。
6.調整實用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制度
繼2003年通過修改“專利法”將實用新型的審查制度由實質審查制度改為形式審查授權公告制度之后,在2010年的新舉措中,臺灣地區還對實用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制度進行了調整,規定:對于已撤銷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將不受理技術報告申請;對于專利權人之外其他人提出的實用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如果提出申請時附有涉及專利侵權糾紛的相關文件,則可以在6個月內優先完成;如果專利權人在收到實用新型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書之后提出更正,則在不影響技術報告處理期限的原則下,“智慧財產局”會優先處理更正案之后再制作技術報告;為了節省制作技術報告的時間以及簡化技術報告的比對結果,對于相
同比對代碼的連續請求項,將采取群組合并方式;對實用新型技術報告的封面予以精簡。上述新舉措預計在2011年施行。
此外,臺灣地區還根據其自身產業的發展狀況以及歐美日等專利局的收費標準,調整了發明、實用新型和新式樣3種專利年費。其中最為明顯的是大幅度降低了實用新型專利第十年和新式樣專利第十年以上的年費。并且,由于近年來臺灣地區工業設計發展較快,為了進一步鼓勵工業設計產業的發展,“智慧財產局”考慮2011年將繼續下調新式樣專利的年費。
臺灣地區“專利程序審查基準”的修正
2010年9月7日,臺灣經濟主管部門授權“智慧財產局”對修正的“程序審查基準”進行了公布,相關內容如下。
1.關于申請日的認定
認定申請日需要具備以下要件:一是申請書有明確的申請人且有申請專利的意思表示;二是說明書(附圖說明)、必要附圖完整地記載了申請專利的技術內容;三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四是新式樣要有圖。如果缺少上述任一要件,則以補正日為申請日。
如果申請時在申請書的申請人一欄中記載“容后補呈”,此后再補正申請人的,不影響申請日;申請時申請書中載明申請人為A,此后變更為B的,可以主張“誤記”而更正申請人,不影響申請日。如果說明書已記載發明內容和要求保護的范圍,附圖說明已載明圖,雖然有部分缺頁,經申請人補正,不影響申請日;但是如果發明專利申請在申請時完全缺少附圖,申請人請求補正的,則補正之日為申請日,或者申請人通過明確其為非必要附圖保留申請日。
2.申請書未載明申請人的處理原則
由于申請人確定后方取得申請日,所以未記載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的申請由于無法確認申請人和申請書中意思表示的主體,申請將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的,以補正日為申請日。申請的申請人以首次提交的申請書為準,申請后申請人的變動應當依法辦理申請權讓與登記,而不能通過主張誤記而變更。專利申請權為共有的,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但是,如果申請是由部分申請人提出其在程序審查之前提交讓與證明文件的,則申請權讓與全體共有人且保持原申請日。上述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3.說明書部分缺頁、附圖部分缺漏處理原則
自2010年9月7日起,對于說明書部分缺頁、附圖部分缺漏的情形,申請人要求補正的,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人主張補正部分已記載在優先權文件中的,則以原申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人答復不補正的,以原提交文件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人撤回全部補正文件的,也應當以原文件提交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人既沒有答復也沒有補正,則申請不予受理。
4.必要附圖處理原則
自2010年9月7日起,發明申請沒有必要附圖和非必要附圖的區分,所有附圖皆為必要附圖。如果補正附圖,則以補正之目為申請日;如果申請人主張其申請無需附圖的,并申請不補正的,則保留申請日;如果申請人既不補正也不答復,則申請不予受理。
臺灣地區新式樣專利審查實務與發展
臺灣地區的新式樣專利一直采取實質審查制度。就審查實務而言,臺灣地區新式樣專利的客體為物品的形狀、花紋、色彩或者其結合的視覺上的創作,并要求其具有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和創作性。但不同于其他一些采取外觀設計專利實質審查制度的地區,臺灣地區的“專利法”并不保護部分的外觀設計。
在臺灣行政主管部門于2009年12月3日通過并送請審議的“專利法修正案”中,涉及新式樣專利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將新式樣改為設計,以迎合臺灣地區工業設計產業的需要并與國際接軌;二是擴展保護客體,將部分設計、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界面及成組物品設計納入設計專利的保護客體范圍之內;三是修正申請制度和申請方式,將聯合新式樣改為衍生設計,將圖說改為說明書和附圖。
臺灣地區專利師管理制度的發展
自1953年7月18日通過“專利人規則”之后,歷經五十個春秋,2003年3月19日才將其修改為“專利人管理規則”。2008年1月11日,臺灣地區通過了“專利師法”,標志著其專利師管理制度有了進一步的發展。
1.專利師資格的取得
根據“專利師法”的規定,專利師資格的取得有考試及格和免試兩個途徑。其中,免試及格的人員可分為3類,一是律師、技師及會計師,二是具有公務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三是專利專責機關約聘專任專利審查的人員。3類人員都必須領有專利人證書,并且,對于第一類人員而言,還需要在2008年1月11日之前具名從事專利師業務1年以上;第二類人員需要曾經從事專利實質審查工作2年以上且2008年1月11日之前具名從事專利師業務1年以上;第三類人員則需要曾經從事專利實質審查工作2年以上且2008年1月11日之前具名從事專利師業務3年以上。
專利師資格考試分為專利法規、專利實務和專利說明書撰寫3項,2008~2010年通過率分別為4.95%、8.15%和3.69%。3年通過總人數為88人。加上免試取得資格的232人,目前臺灣地區共有專利師3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