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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申報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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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申報管理辦法

第1篇:個人所得稅申報管理辦法范文

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嚴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稅制設計上存在的問題,有征收管理環節上的問題,也有社會納稅環境的問題。

一個人所得稅稅制尚有不完備之處

1、稅制設計不合理。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是分類所得稅制,在稅率設計上過于復雜,規定了三種適用稅率:一是適用于工資、薪金所得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幅度為5%——45%;二是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個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幅度為5%——35%;三是對財產租賃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其他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稅率。同時對稿酬所得、超過一定數額的勞務報酬所得還分別有減征、加成征收的規定。稅率結構復雜,稅率及檔次過多,最高邊際稅率達到45%也過高,不符合效率、公平原則。在實際執行中,加重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稅和申報的難度,也不利于稅務人員的掌握和操作。

3、采用分類征稅模式弊端較多。現行個人所得稅制規定將征稅項目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11類,采取分類課稅的個人所得稅制模式。同時區別不同的征稅項目,采用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不同的稅率,分別采取按年、月、次的計稅方法,計算麻煩。由于實行分類申報課稅,對分次征稅的所得在兩處和兩處以上取得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的,納稅人又不主動申報的,在實際征管中就缺乏有效的監控,同時按次征稅容易導致納稅人將一次取得的所得采取分次申報,達到少交稅或不交稅的目的。

二征收管理制度不健全

1、征管形式比較落后。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個人申報與代扣代繳相結合的征收方法,在保證源泉課稅和稅款的及時預繳入庫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許多代扣代繳單位并不認真負責地履行法律義務,使得代扣代繳工作還遠未落實到位。有的代扣代繳單位與納稅人之間利益相關,將因不代扣代繳部分的個人所得稅作為“獎勵基金”返還給納稅人,從而達到雙方利益的最大化。有的則通過化整為零申報,把干部職工月收入壓在費用扣除范圍以內,達到不扣繳的目的。

2、征管手段落后,征管力量不足,征管人員素質不高。目前,尚缺乏現代化的綜合信息網絡,沒有暢通的信息渠道,信息往往僅稅務內部,沒有與外部建立起廣泛、密切的聯系,致使個人所得稅的稅源監控困難。此外,全國雖然有一支相當數量的稅務干部隊伍,但真正致力于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卻很少。現在,一般來說一個管理員要管幾百戶企業或個體戶,已經難以應付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根本沒有時間去管個人所得稅,致使個人所得稅某些征稅項目的征管工作出現“缺位”、“空白”現象。更何況還有相當一部分基層稅務干部責任心不強,思想意識差,有稅不去收,有漏不去堵,以情代法,違法不究。

三尚未形成良好的納稅環境

1、納稅意識淡薄。根據我國目前情況看,公民納稅意識淡薄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對稅收了解還很膚淺。一方面經過多年的稅法宣傳,稅收作為經濟生活中的一項主要內容已為全社會所了解。但另一方面,對稅收的本質、作用,特別是稅收與公民自身的關系等,大部份人認識比較模糊。二是長期以來,我國納稅義務人基本上是企業的法人,很少涉及到個人自然人,加上我國實行低工資制度,依法納稅意識在公民自然人的頭腦里是淡薄的,及至形成稅收與公民無關的印象。三是個人所得稅在西方已有二百多年的歷史,而在我國只有短短的二十幾年,至今還有許多人連“個人所得稅”的名稱都說不準,認識還遠待于提高。四是崇尚權力、漠視法律的風氣以及對偷稅行為懲治不力的現狀又反過來阻礙了納稅意識的強化。

2、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現象仍然存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經過十幾年的征收實踐日趨完善,可是,踐踏稅法行為時有發生。改革為經濟的發展帶來契機,在改革中,涌現出一批時代的弄潮兒,他們為地區經濟騰飛做出了貢獻,然而,在處理稅收與經濟發展的關系上存在模糊認識。有的地方政府為“保護”能人積極性,亂開減免稅口子現象時有發生,如對一些企業年終政府給予的突出貢獻獎等規定給予免征個人所得稅。另有一些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納稅義務人自認為是吃“皇糧”的,以“老大”自居,既不按稅法規定執行代扣代繳義務,又不配合稅務部門的工作,甚至干擾稅務部門的執法檢查。

3、個人所得透明度低,難以控管。目前,公民的收入渠道日趨多元化、復雜化、隱蔽化。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國民經濟分配的格局呈明顯變化,社會財富呈現出向個人轉移的趨勢,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個人之間的收入差距已明顯拉開,許多承包承租經營者、供銷人員以及個體醫生、廚師、律師,還有從事金融、證券、保險、電力、電信、煙草、房地產等行業的人員,以及外商投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中介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體育俱樂部等的從業人員,已經步入高收入階層。由于我國現金管理不嚴,儲蓄存款實名制度又沒有很有的落實,也沒有個人財產登記制度,這部分人的收入無賬可查或是現金支付,導致了個人收入難于控管的狀況,給稅務征管增加了很大的難度。二、完善和發展個人所得稅制,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對策

一完善和發展個人所得稅制

2、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個人所得稅制,實行混合課稅模式。鑒于我國目前的征管手段相對落后,公民納稅意識較淡薄的客觀現實,馬上采用綜合所得稅制還有一定的困難,故最好采用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混合制。對屬于勞動所得,有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在分項的基礎上,實行綜合征收,即平時對所得實行分項預扣,然后在年終綜合一年所得,對起征點以上部分課以累進稅率的綜合所得稅,同時對已預繳的部分允許扣除。對屬于投資性的,沒有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宜實行分項征收,這樣不但有利于解決現階段征管中稅源流失的問題,而且有利于稅收改革的公平。

3、調整扣除額,實現量能征收。我國目前的扣除額標準較低,它忽略了個人的家庭結構和支出結構這兩個決定納稅人納稅能力的重要因素。如果實行綜合征收,定額扣除的費用標準應有所提高,并盡可能將低收入者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以利于發揮稅收的調節功能。首先,在總收入上減除免稅項目,包括撫恤金、救濟金、退休金等。其次,明確減除費用項目,如教育支出、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意外損失、購房貸款利息費用等。最后確定個人寬免額度,如個人生活費、贍養人口生活費等。

二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的征管新模式

1、進一步強化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制度。對支付個人所得稅的單位和個人要全面落實法定的扣繳義務,簽訂代扣代繳責任書,對依法履行扣繳義務的財務人員給予保護,對阻止財務人員依法扣繳的單位領導和個人予以嚴肅處理,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

2、建立普遍的收入申報和財產登記制度。要建立制度,凡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無論是我國公民還是外籍人員,無論是高層官員還是平民百姓,都要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申報收入、登記財產,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中國公民和外籍人員的境外收入,要建立與境外稅務機構交換納稅資料和要求納稅人出具境外注冊會計師簽字的收入證明制度。同時,盡快建立法人或雇主對個人支付的收入明細賬制度并向稅務機關定期申報,從而實行有效地源泉監控。

3、加快信息化建設,完善申報辦法,逐步實現征管手段現代化。一是建立高效科學的個人所得稅征管信息處理系統,盡快實現與工商、銀行、海關等部門的計算機聯網,加強稅源信息收集、分析和整理工作,實現個人所得稅的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征收管理都通過計算機處理,簡化程序,提高效率。二是完善申報辦法,加強申報管理。借鑒國外“綠色申報制度”也叫“藍色申報制度”,鼓勵納稅人如實申報應稅所得。比如某納稅人在兩年內申報的應稅所得與稅務機關確定的應稅所得之差異小于10%,該納稅人就可以申請使用“綠色或藍色納稅申報表”,今后稅務機關對這類納稅人就不再進行檢查。但一旦發現納稅人有偷稅行為,便立即取消綠色申報資格,并規定在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至于其他納稅人只能使用白色納稅申報表,并且經常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這種制度不僅可節省征收成本和納稅成本,并且可在充分信任納稅人的基礎上消除他們的逆稅、厭稅傾向。

三營造良好的納稅氛圍,保證個人所得稅法順利實施。

第2篇:個人所得稅申報管理辦法范文

有的學者認為要大幅度提高個人所得稅的比重,以便建立以個人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發揮所得稅“自動穩定器”等宏觀調節作用,使稅制改革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這是似是而非的論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經濟改革的目標,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還有漫長的道路要走,我國在整體上還沒有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是最基本的國情。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首要特征是生產力落后,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仍居世界后列,就平均而言我國還只是基本解決了溫飽問題。加上由于收入分配嚴重兩極分化,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口的收入水平和社會水準已日益接近西方發達國家的水平,但絕大部分地區、絕大部分人民生活水平較低,貧困人口占很大比重。大多數人口或家庭所獲得的收入還只能維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并無能力繳納個人所得稅。更何況我國推行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稅含價中,國家的大多數稅款是居民在購物或消費時無感覺地支付給了國家。這種情況表明,不能以所謂收入向個人傾斜、個人儲蓄存款增加作為理由說明個人所得稅可以成為主體稅種,因為收入向個人傾斜主要是向少數人傾斜,個人儲蓄存款增加也主要是少數人儲蓄存款的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個人所得稅主要應針對具有較高收入的人口群,而不是普遍地對大部分個人或家庭征收。因此,在整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個人所得稅不可能成為對大多數個人或家庭普遍征收的稅種,個人所得稅在執行稅收的財政職能中不可能起主要作用。

還有人主張可通過調整稅制結構,即在總收人不變的情況不,通過減少流轉稅比例的辦法來提高個人所得稅的比重,從而使個人所得稅成為主體稅種(徐鎮慶等,1998),這也是似是而非的觀點。且不說沒有必要,即使有必要也沒有可能。流轉稅是可轉嫁稅,流轉稅的負擔落向何處,取決于多數因素,如所課征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和供求價格彈性。流轉稅的減少,并不意味著個人收入就會相應增加,流轉稅減稅直接影響課稅商品的需求和供給。即使假定流轉稅總體的減稅幅度與個人收入總體增加幅度相同,具體到每一個人時,其獲得的收入增加是不均等的,在這種情況下無法進行稅制轉換的設計。再退一步說,稅制的轉換可以實施,但由于在征管上要從面對相對少數的企業納稅人(特別是納稅大戶)轉變為面對眾多的個人納稅人,要么征稅成本會劇增,要么稅款要大量流失,要保證財政收入不變,就必然要提高稅率。流轉稅稅含價中,負稅人實際支付了稅收卻沒有負擔感覺,而轉變為個人所得稅,稅收直接從收入中扣除,就會產生負擔感覺,稅率越高這種感覺越明顯。在目前的社會環境下,這種改革缺乏可承受的社會心理。個人所得稅比重的提高根本上取決于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當人均收入水平較低時,個人所得稅不可能充當主體稅種。

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個人所得稅不可能成為主體稅種。但也不可否認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稅收征管的加強,個人所得稅占財政收入的比重會有所提高。而且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發展的要求,個人所得稅在收入分配的調節上將起重要作用。

個人所得稅可作為一個重要的經濟手段,加入到對收入分配不公進行適當調節的杠桿體系中,與遺產稅、贈予稅、社會保險稅等其它稅收手段和稅收以外的其它法律的、經濟的手段一起對收入分配特別是生產資料個人占有引起的過高的收入差別進行適當調節,以維護社會主義制度的健康發展,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目標。但,我國目前收入分配不公,主要表現在工資外收入的差距,而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中,工薪階層繳納的比例為52.7%,個體戶繳納的比例為29%,兩項合計超過80%.加上來源于個人所得稅的收入進入預算一般項目,用于政府開支,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功能幾乎沒有,需要通過制度改革來加以改變。

個人所得稅屬直接稅,納稅人如果不清楚其用途或清楚被用于與納稅人的整體利益相悖的領域,即使稅收負擔不重,也會有被迫感、痛惜感,直至產生被剝奪感。這與間接稅不同,在間接稅情況下,納稅人與負稅人不一定一致,負稅人沒有間接稅的感受。個人所得稅只有讓納稅人通過某種方式清楚其正當用途并能有效知情、監督時才能長期存在。在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不是主體稅收的情況下,可通過設計稅收收入與專項預算支出(讓人民得到實惠的看得見的項目)掛鉤的辦法來實現上述要求。

二、個人所得稅稅制設計原則

引入一項現代的制度只是一個開端,而要培育起使該現代制度有效運作的社會文化,是一項更為艱難的任務。在還不存在西方模式個人所得稅得以有效運行的社會文化的前提下,完善個人所得稅的方向不是所謂國際接軌,而是著眼于稅法規定與實際執行相一致,在最小征收成本條件下完整實行。要做到這一點,在制度設計時,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1.國情原則。

這是完善所有稅收制度也是完善個人所得稅的第一原則。稅制改革完善,不能簡單地學習西方做法。即使是公認科學合理的管理辦法,也要根據我國國情進行改造。結合國情的創新是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國情這個概念包括生產力水平、經濟政治制度,還包括文化特點和由其決定的人與人關系處理規則、政治家的行為、基層征收人員的行為、納稅人的行為。行為表明人們對稅法規則的態度,是采取遵守的態度、部分遵守的態度還是漠視的態度。態度又取決于負擔水平和違法被處罰預期成本之間的權衡。如果負擔水平不高,人們交納稅收不感到十分心疼,同時又能知曉稅款的用途時,遵守稅法的態度就會占上風。如果負擔很重,偷漏稅的利益很大,被處罰的預期成本不大,人們就愿意選擇違反稅法。因此適應國情的對策是低負擔、寬稅基和受益明確相結合。

2.低負擔原則。

在違法被處罰的預期成本不高的情況下,應當采取低稅率、低負擔、寬稅基、嚴管理、易征收的辦法,盡量減少對偷漏稅的利益誘惑,使偷漏稅意義不大,繳稅也不心疼。在違法被處罰的預期成本不高的情況下,高稅率必然誘惑偷稅;越自動的機制(如憑發票就得到稅額抵扣或退稅)必然導致越嚴重的騙稅、欺詐;越細致的差別政策、越嚴格的審批制度必然產生越多的尋租行為和越嚴重的腐敗,從而使政策越偏離初衷。相當多的人認為,稅率低了,就達不到調節的目的。這種說法看起來有道理,但具體結合我國的情況,就不一定正確。調節作用不能只停留在制度設計上,最關鍵的是要能執行,稅率定得高,且不說影響效率,首先是偷漏稅的誘惑大,在我國偷漏稅被處罰的預期成本很低的情況下,結果不僅不能按高稅率征稅,就連基本的稅收也收不到,何談調節作用。這里有征管上的問題,但也有制度設計上的問題。

3.有效運行原則。

稅法規定要明確具體,規則要詳細,避免含糊不清。我們自己創造的在基層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要充分吸收,使之具有法律依據,這也是中國式個人所得稅的應有之意。

我國經濟發展地區差別已十分嚴重,全國一刀切的辦法不可能有效運行,個人所得稅應當在基本原則(如范圍、稅基、居民身份、負擔水平)上實行全國統一,扣除標準實行相對數和絕對數相結合,并且可選擇。征收方式上應當實行規范征收與簡易征收相結合,管理辦法可因地制宜、內外應當區別對待(有協定的貫徹國民待遇原則)。管理上著眼于個人收入信息的適時跟蹤、科學整理、妥善保存、及時更新。引入財產和收入評估制度。個人所得稅管理要與企業稅收、社會保險稅、銀行業務聯動。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制度應當合并設計,以避免重復規定。

三、個人所得稅的模式選擇

1.納稅人規則。

我國要堅持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并行應用原則。在我國擁有永久住所,或沒有永久住所但在我國連續五年每年逗留183天以上者從第六年開始,確定為永久居民,就其來源于境內外一切應稅所得(不論是否匯入我國)承擔無限納稅責任。在中國境內沒有永久住所,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逗留183天以上者為中國居民,也必須就其從中國境內外所得承擔納稅責任,但境外所得以匯入原則征稅,即匯到中國的部分才要納稅,沒有匯入的部分不納稅。在中國境內沒有永久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逗留不到183天者為非居民,只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承擔納稅責任。

2.征稅范圍和稅基。

個人所得稅應是個人非營利所得稅。非營利事業所得,包括獨立個人勞務所得(包括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收入)、非獨立個人勞務所得(主要工資薪金)、被動投資所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不動產所得、財產轉讓所得(資本利得)、其他所得。征稅所得范圍應限定在工資薪金所得、各種勞務所得、投資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財產租賃和轉讓所得等非營利性質的所得,也就是將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業戶的所得稅并入企業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中,這可使個人所得稅法律簡明,避免用大量的篇幅規定有關成本費用(包括存貨計價、折舊計算、財務費用和管理費用攤銷等)的規則,避免與企業所得稅的內容重復,也避免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對同一筆所得的重復征稅。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也可以將個人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合并立法。

為了保證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易于征管,目前列入征稅所得范圍的應主要是規則性、周期性、以貨幣表現(包括有價證券)的所得,某些原可以用貨幣表現的實物收入要折算為貨幣所得。對推算所得、偶然所得一般不列入征稅所得范圍。對可以轉化為現金的福利性收入要列入征稅所得范圍。對多數與職務或所在單位有關的“待遇”性實際所得,應著眼于深化市場取向改革,逐步將“暗補”即隱性收入轉化為“明補”即顯性、賬面收入,如取消福利性分房、專車制度改為車費補貼制度等,改革以后,這些所得也屬于規則性所得應列入征稅所得范圍。應摒棄只能將合法性所得納入征稅所得范圍和征了稅的收入即為合法收入的舊觀念,在確定征稅所得范圍上應遵循所得稅法獨立原則,不管所得是否合法(在進入法律訴訟程序并做出判決前,有時很難確知一項所得來源合法與否),凡能增加一個人負擔能力的所得都可以是應稅所得,只要其符合稅法規定。隨著股份公司的發展,為避免對公司分配利潤的雙重征稅,對個人獲得的股息應采取“歸集抵免制”,準予抵免在公司階段已納稅收。

盡量縮小免稅范圍。建議免稅范圍:由財政預算開支的政府獎金和特殊津貼、撫恤費、救濟金,外交代表收入。不包括保險賠款、軍人轉業或復員費、安家費、退職費、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等。退休金可減半征收或免稅。

3.負擔政策選擇和扣除及稅率制度設計。

負擔政策首先體現在稅率,稅率的確定不僅涉及稅負高低這一稅收制度設計的核心問題,而且對稅制運行情況有著關鍵性的影響。如果稅率定得過高,會使納稅人感到犧牲過大而且很不公平,往往會促使他們選擇收入隱性化(如不要求過高工資而要求較高的實際福利)或者在契約中要求稅后凈收入。在當前的社會中,能獲得高的賬面貨幣收入的人一般具有一技之長,在市場交易中處于“賣方市場”的地位,將個人所得稅轉嫁于雇主往往成功。這種情況的出現,意味著高稅率特別是高的邊際稅率對高收入進行調節的政策目標難以達到。傳統觀點認為,個人所得稅要承擔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就必然要求實行高稅率、多檔次的累進稅率制。實踐證明這種觀點不一定正確。高稅率、多檔次稅率制往往難以行之到位,難以行之到位的稅制就無法實現其既定調節目標。

個人所得稅的負擔政策和稅率制度確定還涉及申報單位、費用和生計扣除、稅率級距等問題。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個人申報制,即以有應稅收入的個人為單位進行費用和生計扣除并按稅率表計征稅收,不考慮家庭贍養人口的數量和經濟狀況。這種辦法不能顧及家庭的稅收負擔能力的不同,有違公平原則。由于家庭仍是社會的經濟基本單位,家庭總收入對比個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納稅能力。因此,有必要將以個人為申報單位征收改為以家庭為單位申報征收,在稅率檔次較少的情況下易于解決家庭申報制存在的通過分家降低適用稅率的問題。個人所得稅是對純收入征收的稅種,費用和生計扣除是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為了征管簡便,以及不將營利事業所得納入個人所得稅的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可堅持不分生計和費用而采取綜合定額扣除的辦法。由于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主要職責是調節收入分配,主要針對高收入家庭特別是最高收入家庭,因此,綜合扣除定額根據收入水平中等偏上家庭年實際收入額確定并實行指數化調整,使扣除額不受通貨膨脹的影響。據國家統計局抽樣調查,1999年收入水平中等偏上家庭年人均全部收入為6942元(國家統計局,2001)。據此可確定當年個人的費用和生計扣除額為7000元(以后每年按當年綜合物價指數調整公布),這是對所有家庭成員每人的扣除額,如四口之家年扣除總額為28000元(取整數為30000元),根據我國的人口政策,可考慮扣除額隨撫養孩子人數的增加而遞減。為了照顧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可規定各地的稅率可在此基礎上上下浮動20%.如果納稅人不愿意申報,可準予實行簡易的征稅辦法,在實行簡易的征稅辦法的情況下,可實行定率扣除的辦法。

4.征收方式和可選擇的最低限度稅制度。

個人所得稅按其征收方式可分為分類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和分類綜合所得稅(有的著作中又稱為二元稅制或混合稅制)三種類型,其中分類綜合所得稅又可分為交叉型和并立型兩種。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嚴格意義上屬于分類所得稅類型。我國今后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也應當是中國式的,以源泉扣繳為主,模式既非分類也非綜合,也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混合制。大多數納稅人適用不分類課征,源泉扣繳。實際上就是目前實際中運行的征收方式的改進和法定化。考慮到我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應當允許多元征收方式的存在,規范征收方式和簡易征收方式并存。要對基層實際征收方式進行認真研究,按去粗存精的原則,將其合理有效的內核吸收到稅法規定中來,不能一概地貶斥它們為非規范做法并加以取締。不過稅法要明確各種方法的適用條件。例如,較發達地方個人所得稅征收可與社會保險支付聯動。第一種辦法,對已由企業代扣代繳的員工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稅的工資才能在成本列支,取消標準工資扣除辦法。第二種辦法,社會保險利益的享受不僅與社會保險稅掛鉤,而且與個人所得稅交納情況掛鉤,單位源泉扣繳時也要向納稅人開出稅單,并按個人社會保險賬戶號碼,在其賬戶中記錄個人所得稅交納情況。原則上個人所得稅交納越多其享受的保險利益也越多。其它不發達地區可實行定率或定額扣除辦法或其它在實踐中總結出來的更有效的辦法。

為了解決對工薪收入者以外的高收入者(如明星、商人、政府官員、知名教授)等征管困難問題,筆者建議推行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最低限度稅制度或管理辦法。就是按一定的標準,如私營企業家按其全年營業額或支付的職工工資額或流動資本數量,并根據行業盈利情況,分地區確定最低限度稅稅基;演員、運動員等按抽樣調查的年收入劃分等級,確定不同最低限度稅稅基,他們選擇納稅后,向社會公布,一等的演員,如果選擇二等以下的納稅等級,就會自我貶值,這會形成約束;政府官員可按級別,綜合考慮工資收入和為官的福利收入,確定最低限度稅稅基;知名教授和其它社會名流同樣通過抽樣調查其全部收入,確定若干稅基等級。等級確定后由其自行選擇,按5%的最低稅率征收。如果納稅人覺得按此辦法納稅多于按申報的規范辦法,可選擇申報辦法,多繳的稅收可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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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個人所得稅申報管理辦法范文

1、在設備進口過程中,對隨同設備價款一并支付的或支付給境外企業的設備價款總額中包含的如安裝、咨詢、培訓、指導服務等營業稅應稅勞務未按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這一新問題不但發生在處于生產經營籌建期內的企業中,連開業多年的有些企業也存在這類新問題,如某精工機械公司補繳營業稅40.29萬元、某海天機械公司補繳營業稅8.28萬元、某日豐公司補繳營業稅2.01萬元等。這一新問題導致的直接后果是摘要:假如境內涉外企業和境外企業因設備購銷等原因尚未結算清價款,或者境外企業是母公司、投資方等性質的單位,涉外企業還可以將向稅務局補繳的稅款從境外企業扣回來;而一旦上述各種條件消失,一方面涉外企業將承擔應扣未扣的法律責任,支付額外的《征管法》所明確的罰金支出,同時稅務機關將很難收繳這部分營業稅款,稅款最終可能流失。

2、大企業忽視小稅種。本次專項檢查總計補繳印花稅160.75萬元,超過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而占補繳稅種的首位,并占到補繳總額的42%,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印花稅或自行貼花的現象相當突出。

3、大部分涉外企業對外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不了解,有些稍微知道點政策的企業則普遍反映境外公司從境外支付給外籍人員的收入有無、具體多少等情況,他們不清楚也無法扣繳,造成這塊稅收的大量流失。許多企業都會說明本單位“對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均已按規定全額代扣代繳”,但是深入了解下去才發現所謂的已按規定全額扣繳指的是企業對本身支付給外籍人員的3500-6000元/月收入已申報納稅,至于境外支付部分的工薪收入在某種情形下也必須向中國稅務機關納稅的概念全然不知。有些企業對那些常住在境內的外籍人員這樣的年收入水平及納稅情況,感覺到的確是太異常了,根據稅務機關的政策提醒主觀上想在這方面認真地自查一下,但不知道如何去扣繳或讓外籍個人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以至于不了了之。

4、其它的如房產稅、中方人員個人所得稅等也存在一些新問題。如本次專項檢查自查補繳稅款金額最大的1戶單位,就是某家具公司的應補房產稅(自用房產)51.01萬元;中方人員個人所得稅單項補繳金額最大的則是各方面申報納稅相當良好的某重工公司,補繳金額20.5萬元(同期已繳個人所得稅288.42萬元)。

二、稅務機關在對涉外企業征管中存在的不足之處

當前涉外企業在稅收上存在的諸多新問題,一方面是企業的原因,但同時也反映出稅務機關在對涉外企業征管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處摘要:

1、政策宣傳和輔導缺乏針對性。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的政策需求,稅務機關的確不可能去做“一戶一宣傳”的保姆式政策輔導工作,但同一行業中的相似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等內容很接近,他們的政策需求有很多的共同方面,我們可以針對同一行業、或不同行業中的相似企業調查摸底,從而展開針對性很強的政策宣傳和輔導。如對較大型的生產型涉外企業來講,他們的基本模式是摘要:建造生產經營用房境外采購大型機器、設備生產運作逐步擴大規模。相應的,建造、購銷等合同印花稅、房產稅、代扣代繳應稅營業稅以及外籍個人所得稅等方面內容就成了他們主要的政策需求。因此假如能這樣針對性地輔導某一塊企業,才可能更有效地起到功能,促進征管質量的提高。

2、印花稅的管理嚴重滯后,沒有答應讓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申請報批實行“按季申報”或“按年申報”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這是目前稅務機關普遍的新問題。現行的印花稅政策主要還是88年出臺的印花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16年來稅務機關雖零零碎碎地補充了一些如運輸發票貼印花稅、計算機聯網購銷無書面憑證不貼印花稅等規定,但沒有從根本上去修改政策的框架以適應當前企業的經濟活動。88年出臺該條例時,不會想到現在企業的每月經濟活動總量有如此巨大,經濟領域所產生的合同有這么多種多樣;也不會想到計算機在各個領域的發展有今天這樣的變化。尤其是一些大型的生產性涉外企業,每月的經濟活動總量很大,所產生的各類合同、協議、或要貨定單、采購單以及運輸發票等具有合同性質的結算單據,數量不勝其數。要讓會計人員每月從各部門中收集完整上述的大量資料,再像稅務人員一樣精通地分類區別哪些應征稅,然后做到準確申報納稅(貼花更不可想像),實在是件不可能的任務,企業就算配備專職的“印花稅辦稅人員”,假如不能借鑒計算機的幫助(事實上因88年印花稅條例的核心思想是以有無書立書面合同來界定是否征稅的原則,因此現在企業會計人員無論計算機管理有多先進,合同印花稅還是靠手工操作),假如還是要按月申報,事實上仍可能做不好。

3、外籍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征管查手段和方法欠缺,體現在征、管、查各個環節上。政策上,針對這方面的專題宣傳、培訓和輔導等工作沒有跟上,不但企業方面(主要是中方會計或人事等辦稅人員和外籍人員本身)對政策了解很少,而且稅務人員自身對這塊政策熟悉的也不多。管理上,對所管轄范圍的企業內有無外籍人員、來自何地、主要在干什么、居住時間大致長短如何,區域內大約有多少外籍人員,怎樣申報收入、納稅等概況把握很少。稽查上,不少人存在畏難怕查的心態,同時對該如何查的方法生疏,假如一個稽查人員對某涉外企業想專題查外籍個稅,可是方法又不對,那很可能從進企業到出來不會超過十分鐘。再者,從大范圍來講,目前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二種方式并存,就外籍個稅的非凡性,外籍人員未繳納個所得稅的責任在誰不明確。假如責任在于外籍人員沒有自行申報收入,那么企業(中方人員)就不會有積極性、責任性去重視外籍個稅,繳納多少全憑外籍人員的素質和誠信;假如責任在于企業(中方人員)沒有代扣代繳,那么如何規定讓企業(中方人員)去代扣代繳境外公司從境外支付給個人的收入,又如何操作。以上這些主要方面造成了外籍個稅的大量流失。

4、專管員制度取消后,現有模式下的稅務機關在克服原制度的弊端方面得到了加強,但沒有很好地繼續和體現原制度固有的優點,“避短而不揚長”,整體上逐漸和企業脫節,這是產生眾多新問題和不足之處的根源。受人員不足的制約,基層稅務機關不得不偏向于面上工作的應付,而達不到像原有專管員時代的稅務機關那樣熟悉、了解各個環節、各個企業的動態;沒有這種基礎,強化征管的工作及種種辦法就很難起到理想的效果。如某家具公司的新問題,換在專管員年代幾乎不可能發生。公司的辦公、生產等經營用房占地有幾畝大,距離稅務機關不過幾里的路,而它的房產稅自2000年起直至2004年,45年期間竟一直未繳。除了責備企業方面的責任外,稅務機關的確也有值得反思的地方,包括現在的房產稅納稅期前的提醒服務工作是否到位,以及稅源管理工作和稽查選案工作是否切實針對新問題而開展等各個方面。

三、加強稅收征管、促進企業申報納稅規范化和正確性的策略和建議

假如能以點帶面,有所促進企業申報納稅的規范化和準確性,推進強化稅收征管,則行業性稅收專項檢查的最終目的也就達到了。綜合稅企雙方各自存在的新問題和不足之處,為加強管理,現將我們的粗淺想法和建議整理成以下幾方面,以供探究和探索摘要:

1、稅務機關的政策宣傳和輔導、培訓等工作務必要加強針對性,重點要放在分行業、或分經濟性質、或分稅種的專題輔導和培訓方面。通過多場次的各個專題的政策輔導和培訓,切實解決不同企業的政策需求。如外籍個人所得稅專題輔導會、生產性涉外企業地稅政策專題輔導會、建筑安裝行業政策專題輔導會、行政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專題輔導會、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專題輔導會等。同時,為突出各類專題輔導會的針對性,體現實際效果,事先都要做好一定的調查了解等預備工作。如要召開外籍個人所得稅專題輔導會,就要盡可能地了解哪些涉外企業中有外籍人員任職,然后就特定的范圍和對象進行政策輔導和培訓。

2、應完善現有印花稅的申報方式,答應那些每月經濟活動總量很大、合同很多且納稅信譽不錯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申請報批實行“按季申報”或“按年申報”等匯繳方式。另外,應盡快修訂《印花稅條例》,出臺符合新形勢下的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如取消按《條例》例舉的合同征收印花稅辦法,改按分項目征稅;對某類項目按銷售額按稅率直接計算印花稅等。

3、盡快建立起有關外籍人員的監控臺帳,切實把握外籍人員的動態。監控的范圍主要包括摘要:哪些單位里有外籍人員任職、這些外籍人員主要從事什么職務(實職還是虛職)、來自何國或何地、在境內居住情況如何、是境外公司委派來華工作還是境內涉外企業自行招聘的外籍自由職業者、委派外籍人員來華的境外公司和境內涉外企業之間是何種關系、外籍人員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平均生活收入水平情況、外籍人員有無和所工作的境內涉外企業之間簽定稅務事項代辦協議、外籍人員收入情況等。在此基礎上,為使外籍人員和所在企業都明確究竟是自行申報還是代扣代繳,防止雙方互相脫節、互不重視而造成個人未自行申報企業又未代扣代繳的結果,稅務機關應當有一定的管理辦法摘要:假如認為外籍人員應當自行申報境內外收入的,可對每個外籍人員進行計算機編號,視同1個單位管理,并對外籍人員發出如“已納入稅務管理,今后需要按期申報個人所得稅”等類的書面通知;假如認為外籍人員已委托所在企業辦理一切稅務事項或者認為企業有代扣代繳外籍人員境外支付收入個人所得稅能力的,應當對所在企業單獨發出《代扣代繳外籍個人所得稅證書》。這樣無論是對促進代扣代繳外籍個人所得稅還是自行申報,都會有積極的功能。

4、切實加強對稅源的動態管理,更好地熟悉、了解、把握企業的動態情況,建立起對企業的登記、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納稅申報等全面的動態資料檔案,有效地促進稅收征管。

5、應盡快出臺對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核定征稅的辦法。其核心在于評估認定境外支付工薪收入的多少,具體設想是摘要:設置評估核定預征(按月)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年末(或外籍人員永久離境之前)實行結算的辦法。其中評估核定征稅以外籍人員所在國家(或地區)收入水平、受聘職務高低、涉外企業所處的行業、規模大小等各種要素,按一定的上下浮動系數進行確定,從而基本準確的核定外籍人員因任職、履約、受聘或雇傭等來源于中國境內而出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薪所得,再和境內企業支付部分合并,據以征稅。年末(或外籍人員永久離境之前),有關外籍人員可以持境外關聯企業支付或給予的月薪、年薪、補貼等收入證實材料向境內主管稅務機關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申報結算個人所得稅。

第4篇:個人所得稅申報管理辦法范文

一、引言

中國第一部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于1980年9月10日頒布實施,中途經過多次的修訂和頒布所得稅稅法實施細則進行完善,2007年12月29日,中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個人所得稅決定:個稅免征額由1 600元提高到2 000元,同時暫免征個人儲蓄利息所得稅額。自2011年9月1日起,國家再次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將個人費用扣除標準調整為3 500元/月,級數由原來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變為7級超額累進稅率,這是中國現行最新的關于個人所得稅稅收的規定。

二、個人所得稅會計處理

(一)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要準確核算個人所得稅,合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是關鍵。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不同的收入來源有不同的計稅依據,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也不一樣,只有正確判斷各項所得來源的性質才能找到適用算法。

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個人每月收入減去3 500元(外籍人員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國人減去4 800元)國家允許扣除的生計費用之后,將個人的純所得視為應納稅所得額。工資薪金所得是按照超額累進稅率進行計算的。超額累進稅率算法可以直接根據每一級對應的稅率計算稅額求合計,也可以用“工資、薪金適用所得稅稅率表”查表計算得出,兩種方式計算的結果是一致的。2009年9月1日起實行調整后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7級超額累進稅率。

例如某人本月收入5 500元,按照直接計算法,是按照工資薪金超過費用扣除標準之后的部分找對應稅率交稅,超過3 500不超過5 000部分適用稅率為3%,超過5 000部分適用稅率10%,應納稅額=(5 000-3 500)*3%+(5 500-

5 000)*10%=95元。

按照工資薪金稅率表查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5 500-

3 500=2 000元,對應第2級稅率,按照公式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 000*10%-105=95元,二者計算結果是一致的。企業在實際運用中較為常見的是使用稅率表法簡化計算過程。

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收入、稿酬出版發行收入、特許權使用所得、財產租賃收入,這類收入是按次進行納稅的,若每次總收入不超過四千元,允許扣除八百元之后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總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按20%的單一比例稅率扣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也屬于一種個人取得的收入,但這種經營所得允許扣除在一個年度內所發生的成本、費用、損失等作為個體工商戶的計稅依據。

針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計稅依據是扣除當年度發生的必要的費用支出之后的余額。個人財產轉讓所得也是單獨按次納稅,不并入到工資薪金里面合并計稅。以當前轉讓財產的收入減去財產原值和為了轉讓該財產發生的合理費用后,其余額為本次應納稅所得額。另外針對偶然性質的所得,比如中獎或接受捐贈,股票分得紅利、股息等收入,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與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不同的地方在于沒有扣除的標準。

舉個例子說明,某非外籍員工王先生1月份的稅前收入8 000元,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扣繳部分合計1 200元,則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8 000-1 200-3 500=3 300元。王先生同時轉讓了自有專利權,取得收入20 000元,轉讓無形資產所得應納稅所得額=20 000*(1-20%)=16 000元。

(二)個人所得稅賬務處理

1.工資、薪金應納個人所得稅賬務處理

企業支付工資薪金為職工代扣代繳的應納稅個人所得稅實際上是工資薪金組成的一部分,因為計提應付職工薪酬的時候沒有核算應代扣的金額,在計算企業承擔部分個稅時還要還原成稅前金額。在代扣時會計科目借方“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貸方“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實際上繳的時候,科目借方“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貸方記入“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舉例來說明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個人所得稅的賬務處理方式。

2.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納稅賬務處理

對于個體工商戶來說支出的稅費也是一種費用,計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時,借方科目 “所得稅費用”,貸方科目“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在實際繳納的時候借方科目“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貸方記入“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

3.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稅的賬務處理

計算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收入的所得稅,為了便于監管和納稅統籌,一般是由支付款項的單位代扣代繳,在代扣稅款時,借方科目 “應付利潤”,貸方科目“應交稅費――應交代扣個人所得稅”,實際繳納的時候借方科目“應交稅費――應交代扣個人所得稅”,貸方記入“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

4.其他項目個人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其他項目包括企業支付個人勞務報酬、稿酬、無形資產轉讓費、企業向個人分配股息、紅利,這類會計賬務處理歸結起來有類似的處理方法,只是在對應的借計入的科目不一樣。例如勞務報酬一般計入“管理費用”,“營銷費用”等會計科目,個人稿酬掛在個人往來賬上借記“其他應付款”,支付的無形資產轉讓費借記“無形資產”科目,分配股息、紅利時借記“應付利潤”科目,貸方都計入“應交稅費――應交代扣個人所得稅”,實際繳納的時候借方科目記“應交稅費――應交代扣個人所得稅”,貸方記入“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

(三)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納稅申報

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可以分為代扣代繳和自行納稅申報。凡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機關單位、社團組織、駐華機構、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和個人都負有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按時完成個稅的申報和代扣代繳義務。對于納稅義務人應扣未扣的稅款仍然由納稅義務人承擔,但扣繳義務人同時要承擔應扣未扣稅款的0.5~3倍的罰款,扣繳義務人已將納稅人拒絕繳納個人所得稅款的情況報告稅務機關的情況除外。中國個稅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稅務局返還2%的手續費,企業可以用于獎勵本單位負責辦理納稅申報的報稅人員。

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情形中,中國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管理辦法中明確了,年所得12萬元以上、在中國境內兩處或以上取得工資薪酬所得、境外所得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必須要進行自行納稅申報。個人取得了應稅所得,但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該自行申報納稅,不得進行偷逃稅款。納稅人可以采取網絡申報、郵寄電文或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也可以委托有稅務資質的中介代為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延期辦理。

三、關于個人所得稅納稅規定的建議

中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所得稅制,符合中國國情,稅率拉開級次利于調節收入分配。稅額的計算方法上面較為簡單,便于實際工作中核算。企業在代為計算和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時候應注意關注各種稅收政策和法規,積極運用免征個稅、減征個稅、暫免征個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為取得所得的個人爭取到符合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利益,也符合中國個人所得稅制建立的初衷。

第5篇:個人所得稅申報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納稅申報;誠信納稅

中圖分類號:F810.424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17-0078-02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納稅人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情形有5種。從目前我國個人取得收入和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情況看,需要個人辦理納稅申報的主要是“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情形。由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情形相對于其他幾種情形的人數較多,因此,從2006年開始實行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制度受到了廣泛關注,也正是如此,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也就非常重要和必要。

一、實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意義

(一)進一步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監督稅款使用意識

實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制度,有利于推進財政決策民主化、法制化的進程。在代扣代繳制度下,納稅人得到的實際收入往往都是稅后收入,很多人并不清楚自己繳了多少稅,是否如實繳納了稅款,也無需了解稅收政策與制度的變化,只是被動地接受了被扣稅款的事實。實行自行納稅申報制度,使納稅人實際上參與了稅收管理活動,按照我國目前的納稅申報表填列辦法,納稅人要清楚地填寫稅前收入、已繳稅款等項目,這就需要納稅人進行稅前收入計算或向扣繳義務人索要完稅憑證等工作。通過對稅收管理活動的參與,納稅人既了解了稅法、稅收政策,清楚地知曉了納稅給自己帶來的利益變化,也更加關心和重視稅法、稅收政策的變化,關心和監督稅款使用的去向,形成對政府政策選擇及行為的約束。稅收政策與政府行為的科學化、合理化、法制化,反過來又會促進納稅人對稅收工作的理解、關心、支持,使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普遍得以增強。

(二)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

我國目前居民貧富差距有擴大的趨勢,在部分人中也出現了“仇富”的不正常心態。通過自行納稅申報,能夠使更多的人了解高收入者在獲得高收入、占有更多社會資源的同時,也繳納了相對較多的稅款,為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福利水平的提高作出了更多的貢獻。自行納稅申報的實行也使政府能夠清楚地了解當前社會各階層的收入狀況、收入來源、收入渠道、收入規模,從而有利于對高收入者的納稅狀況進行監控,有利于制定更加科學合理的稅收調控政策、稅收制度和征收管理辦法,進而有利于促進收入和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同時,自行納稅申報也會使這部分納稅人更加關心政府的政策和行為,推動政府科學決策、科學管理、科學服務水平的提高,從而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

(三)有利于推進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進程

眾所周知,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是分類所得稅制,其改革的方向是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制。個人所得稅的綜合課征相對于分類課征具有更強的公平收入分配功能,面對目前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斷擴大,盡快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也是促進收入公平分配的迫切需要。但是,綜合課征制下的稅款確定與繳納采取的是申報納稅制度,而在我國目前的稅收環境下,全面的自行納稅申報顯然是難以有效進行的,自然綜合課征制也難以取得很好的效果。目前,在一部分納稅人中實行自行納稅申報,一個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增強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意識和水平.充分掌握納稅人的收入信息,積累處理納稅申報的工作經驗.為未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所得稅制下的綜合課征所要求的自行納稅申報提供管理經驗、奠定管理基礎。

二、影響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主要問題

(一)納稅人主動申報意識不強

雖然2005年12月國務院頒布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就明確了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需要進行納稅申報,但由于納稅人普遍存在著納稅意識較弱,亦缺乏學習和了解稅法的主動性,以及在過去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制度中形成的習慣性依賴,人們對自行申報缺乏正確的認識。或不知道自己需要進行申報,或不清楚如何進行申報,甚至有相當一部分人將自行納稅申報誤解為再繳一次稅,為此,影響了申報的順利進行。由于認識的不足,在過去的一年中,大多數納稅人并未就年度終了后的納稅申報做出相應準備,對全年收入沒有做詳細的記錄,或沒有完整地保存收入憑證和完稅憑證。這樣,對于收入項目單一、集中,或多為大額收入,以及稅務機關著重監管的重點納稅人,就年內收入進行申報相對較為容易;而對于收入項目多、次數多、收入分散,每次(項)收入額相對較小,且多為現金收入的納稅人,準確理清及申報其全年所得存在一定的困難。在目前普遍實行代扣代繳制度的情況下,有時扣繳義務人在支付個人收入時扣繳了應納稅款,但并沒有給納稅人開具扣稅憑證,納稅人在申報時,由于不清楚已納稅額,也不會還原計算收入額,而這時再向支付單位索取扣稅憑證有一定難度,特別是一些異地支付和一次易,還可能根本無法取得扣稅憑證,這樣就都影響了納稅申報的準確性。

(二)缺乏暢通的信息來源渠道

由于歷史和交易習慣等原因,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仍然存在著大量的現金交易,個人現金往來和收入極多,而且我國的現金管理制度相對松弛,這使得稅務機關在個人所得稅征管上存在相當大的困難,稅務機關難以獲取個人收入和財產狀況真實準確的信息資料,征管成本高但效果不佳。特別是在對高收入者的征管實踐中,由于其收入來源往往多形式、多渠道,具有分散性和隱蔽性,而稅務機關在目前的體制下由于稅務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缺乏實質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稅銀聯網、國地稅聯網等),信息不能實現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來源不暢,稅務部門無法準確判斷稅源組織征管。同一納稅人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內取得的各項收入,在納稅人不主動申報的情況下,稅務部門根本無法統計匯總,對高收入人群更容易產生征管漏洞和檢查死角。不利于稅務機關監控各種涉稅交易和個人的實際收入來源。

(三)個稅申報的激勵機制和懲罰機制不健全

我國對依法自覺、主動、如實的納稅申報者缺乏相應的激勵措施。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職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與與其在今后的養老、教育、醫療、住房等方面沒有關系,納稅人難以體會到稅收所應當帶來的社會福利,從而制約了納稅人申報納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第二,缺乏合理的退稅、免稅政策。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類稅制模式,在代扣代繳稅款時已經作了費用扣除,按應納稅所得額納稅,所以,在年底自行納稅申報時,納稅人只有補稅的選擇,沒有退稅的可能,積極性必然受到影響。

我國現行稅收罰則的處罰偏輕和罰款數量規定上的彈性, 加上執罰人員的主觀隨意性和人治因素的存在, 使納稅人的不遵從成本微乎其微, 從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實際執行情況來看,一些沒有完全履行納稅義務的個人也沒有受到相應的處罰,這必然會影響納稅人主動申報的積極性,從而削弱了自行申報制度的執行力。

三、完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具體建議

在我國,一部分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還屬于一種新的具有探索性、積累經驗性質的工作,從目前個人所得稅管理的內外部條件來看,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實行自行申報制度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在某些方面超越了目前稅收管理的外部基礎條件和現有征管技術條件。在我國經驗不足、條件欠缺的情況下,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過程中出現一些問題是難以避免的,而且這些問題也不可能一次性地或在短期內全部解決,需要在今后的納稅申報中不斷積累經驗、及時調整、逐步完善。

(一)在全社會形成依法納稅申報、依法納稅的氛圍

近年來,稅務部門十分重視稅法宣傳工作,各類媒體也不斷地對稅法知識、稅制改革等問題進行重點的宣傳與報道,依法納稅的觀念與意識已經逐漸在社會公眾中形成。目前主要是有相當一部分人對納稅事宜、自行納稅申報事宜不了解或重視程度、關注程度不夠。稅法宣傳的重點應當針對這種情況,采取多種形式,面向公眾建立納稅申報告知和善意提醒機制。通過廣泛告知和有針對性地善意提醒,逐步增強全體社會成員的納稅意識,為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實行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完善納稅服務體系,為納稅申報奠定良好的基礎

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筆者建議,結合納稅申報中遇到的難點和主要問題,諸如如何解決納稅人缺乏必要的年度收入記錄、如何有效地進行全面提醒、如何解決納稅人無法獲取扣繳稅款憑證、如何幫助納稅人準確計算“年所得”、如何界定家庭收入的歸屬、如何推動有效的稅務、如何真正消除納稅人的一些不當疑慮、如何讓納稅人知曉主動納稅申報對其是有利的等一系列問題,有針對性地做好納稅服務,解決制度中存在的納稅人“難為”問題,使納稅人愉快、順利、便捷、高效地完成納稅申報。

(三)強化相關部門和單位在涉稅事務中的法律義務和責任

從目前的情況看,稅務機關有效實施稅收征管的“瓶頸”在于相關部門沒有與稅務部門形成很好的協調配合機制,沒有承擔起在涉稅事務中的相關義務與責任,沒有及時順暢地向稅務機關傳遞涉稅信息。無論是稅款征收,還是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都需要稅務機關更加準確地了解和掌握納稅人的涉稅信息。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稅務機關之間個人信息傳遞共享機制的同時,應通過法律明確規定政府各部門、公共管理部門、金融部門及支付單位向稅務機關及時傳遞個人涉稅信息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盡快實現信息及時傳遞和準確查詢,增強納稅監督與稅務管理的針對性、及時性,以利于實現和強化稅務機關利用計算機管理系統自動核查納稅人申報情況。同時,通過法律的形式強化這些部門和單位在辦理相關業務中必須承擔的協稅、護稅義務與責任,形成促使納稅人如實進行納稅申報的社會管理機制。

第6篇:個人所得稅申報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基金稅制

一、基金本身適用于企業所得稅嗎?

基金法律身份和稅收義務密切相關,國際上存在3種主流的稅務處理方式:(1)公司型基金具備法人身份,必須繳納公司所得稅。擁有公司型基金的國家多數采用這種稅務處理方式。(2)契約型基金不具備法人身份,一般不用納稅。如日本、韓國、比利時等多數國家。(3)少數國家將契約型基金虛擬認定為公司,繳納公司所得稅,甚至在個別國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澳大利亞規定投資信托基金沒有分配對象時,基金本身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組織形式上屬于契約型,根據上述國際慣例可以從3種稅務處理方式中選擇。從我國稅收條款規定來看,現有基金稅收條文中沒有任何關于基金納稅方式的確切規定。仔細研究不難發現,我國與基金相關的稅收條文中又隱約對基金的納稅身份有所暗示,并可以推斷理解為:基金承擔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比如“對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企業所得稅”。該兩點所述的“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暫免征企業所得稅”儼然可以被理解為,我國契約型基金雖然沒有法人身份,但需要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只是當前處于暫不征收的階段。

我國基金究竟是否負有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呢?筆者認為,“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提法是錯誤的,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認定規定。根據《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很明顯,我國基金不應屬于企業類,那是否可以歸屬到“其他組織”呢?在《實施細則》中“其他組織”一詞被詳細地解釋為,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問題于是被繼續演化為,基金是否是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組織呢?這一點《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提供了答案。其第一章第二條中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簡稱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由此可見,基金只是一種投資方式,一種投資工具而已,既不屬于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也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的其他組織。同時,我國各項法律條款都沒有涉及基金公司虛擬化問題。所以,我國契約型基金不應該被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基金本身適用于營業稅嗎?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營業稅”出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21128號],和上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提法一樣,容易使人誤解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價差收入的營業稅的納稅人。顯而易見,如果基金管理人是納稅人,則與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相違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國稅發[2002]9號)(以下簡稱《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規定:“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根據《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同屬于營業稅納稅人的范圍,即“單位”納稅人或“個人”納稅人。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被認定為“單位”,屬于契約型的證券投資基金卻沒有任何理由被認定為“單位”或“個人”。換言之,倘若基金可以被歸入到“單位”而成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則明顯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基金性質的定義相矛盾,導致相關法規發生抵觸。筆者認為,《申報管理辦法》關于基金繳納營業稅的規定和《營業稅暫行條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相違背,應該予以廢除,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不應該繳納營業稅。

三、改變個人所得稅扣繳人、扣繳時機的做法是否合理?

我國關于基金個人投資者獲得基金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先后有過3個:第一個是1996年12月下發的《關于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21號),該通知規定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第二。第三個通知是財稅字[1998]55號和財稅字[20021128號。通知規定,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銀行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顯然,3個通知關于扣繳人的選定發生了改變,扣繳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改換為上市公司、企業和銀行,相應地,扣繳時間也由基金分配時提前到股息、紅利、利息分配時。

政策意圖十分明顯,改變扣繳人的做法利于稅款在來源處征繳,確保了稅款及時入庫。但是筆者認為,在來源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做法損害了稅收公平原則。首先,損害了個人基金投資者的利益。我國絕大多數的基金契約對基金分配制定了3項限定條件:(1)若基金投資當期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不能低于面值;(3)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改變扣繳人的做法使得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收入在來源處就被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必然導致以稅后收入來彌補基金前期和當期可能擁有的投資損失,甚至可能因提前扣除稅收,致使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低于面值,進而不能滿足分配條件。其次,提早了未分配收入的納稅時間。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凈收益的90%.若在來源處預先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則意味著基金未分配的部分也提前承擔了稅負。再者,違背了基金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基金投資者不是在基金獲得收益時,而是在基金分配收益時才被確認獲得基金收益,并產生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我國在來源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做法恰恰違背了收入確認的國際慣例。

從稅率設置來看,財稅字[2002]128號文件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此后,包括企業在內的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這條規定考慮到,由于存在著獲得投資者納稅身份變動信息的技術困難,處于上兩個環節的被投資企業無法準確判斷代扣代繳適用稅率,為便于征管,無論是企業或個人投資者,一律按照個人所得稅20%的稅率征收。這種做法存在幾個缺陷:(1)明顯混淆了兩種不同性質的所得稅的區別;(2)投資者取得的股息收入本身就是被投資企業稅后利潤的分配,它與投資者取得的利息收入性質是有區別的。特別是投資者取得的利息中的企業債券利息,它在被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前進行了扣除,減少了被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股息收入則是被投資企業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收入的分配。根據我國稅法相關規定,如果派發股息的上市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等于或高于投資企業適用的稅率,投資企業不必對此項收入再繳納任何所得稅,即投資企業收到的股息收入是一種免稅收入。所以說,上市公司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及利息時不分清收入性質一并代扣代繳20%所得稅的做法,沒有任何稅法依據。雖然能夠提高稅收征管的便利性,但是加大了基金投資者的稅負,造成了稅收制度的混亂。這一方面反映了我國制定稅收條款時的不嚴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不同性質投資者稅款的做法不合理,不能在確保稅法一致性基礎上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四、我國基金稅收是否存在多重征稅問題?

首先需要澄清一個理論和現實的分歧。一些學者認為,我國基金稅收存在嚴重的多重征稅問題,主要理由是:作為同一筆信托資產,基金資產在委托狀態和委托人收到信托收益時承擔了兩次以上不同類別的稅收。如,基金投資股票、債券收益繳納所得稅和營業稅后,投資者在獲得分紅時仍要納稅。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2‰的稅率征收印花稅,投資者買賣基金也要繳納印花稅。但是,上述結果僅來自于理論上的推理,其中多數條款仍屬于“暫免征”狀態,或許將來征收時會得到印證,可目前的征管實踐并非如此。

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政府對基金業貫徹的是優惠多、稅負輕的財稅政策思路,稅制設計的主觀意愿是避免多重征稅,現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基金在我國尚屬新興金融工具,對其進行稅收界定還存在一個理論認識和深化的過程,少數環節仍然呈現出多重征稅或稅負不公的情況。體現在:(1)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紅收入承擔了雙重稅負。不同于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的價格等于單位凈資產值,當開放式基金獲得派息和分紅時,基金單位凈值提高,若投資者在此時贖回基金單位,按規定企業投資者需為贖回和申購差價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差價中已經包括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了20%稅收的派息、分紅額(其他部分是證券差價收入),這導致了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紅收入承擔雙重稅負的現象。企業買賣封閉式基金也會產生類似情況,但封閉式基金的市場價格并不等于凈資產值,對買賣價差征稅可以理解為對資本增值課征的利得稅,不屬于多重征稅。(2)金融機構買賣基金單位既征收營業稅,也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金融保險企業買賣金融商品需繳納營業稅。這是考慮到我國金融商品增值額未列入增值稅范圍,造成了稅源流失,由于對金融產品增值額的確認在理論上和操作上都存在障礙,只好通過開征營業稅進行彌補。但是,從基金投資者角度分析,同樣屬于買賣基金的價差收入,金融企業投資者承擔了雙重稅收,非金融企業投資者只承擔企業所得稅,個人投資者沒有承擔稅負,稅負顯然不公平。

開放式基金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承擔雙重征稅的根源在于投資收益納稅環節的錯位。被投資企業分給基金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在流入基金資產時被提前扣繳了所得稅,但是。這些投資收益并沒有作為稅后收益隨即分配給投資者,而是重新計入到基金資產中進行資本增值性運轉,必然在資本增值實現時承擔資本利得稅。這個問題可以通過延后投資收益納稅環節的做法來解決,即在基金分配時對分配額代扣代繳投資收益稅。一方面,分配額可以在納稅之后立即分配到投資者手中,基金凈資產隨即因除息而減少,相應地基金價格回落,資本增值的稅基中不再包括被分配掉的投資收益;另一方面,基金分配額中還包括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益,從而彌補有做法中這部分差價收益不用納稅的稅法漏洞。同時,在基金分配時征稅的做法恰恰符合對基金征稅國際貫例中的“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這也對將來我國為適應基金跨國投資提供—個共同的稅法口徑。

對于金融業增值額的納稅問題在國外討論已久,考慮到增值確認的技術困難,以及鼓勵資本流動的原因,多數國家還是免征了金融業的交易稅(增值稅)。我國基金業處于發展階段亟需大量流量穩定的資金支持,培育機構持有者是已被國外經驗證實的有效途徑之一。但是,我國金融企業投資基金時需要負擔5.5%的營業稅及附加和33%的企業所得稅。稅負明顯偏高于非金融企業和個人投資者。為培育基金機構投資者,建議可以對金融企業買賣基金暫免征營業稅。

參考文獻

(1)《關于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21號)。

第7篇:個人所得稅申報管理辦法范文

(一)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堅決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組織收入原則,堅決杜絕寅吃卯糧、轉引稅款、虛收空轉和攤派征收現象,確保所得稅收入平衡較快增長。

(二)加強稅源調查和監控,開展稅源普查,準確、詳細掌握稅源結構、分布及增減變化趨勢,加強收入預測、分析和調度,掌握組織收入工作的主動權;充分利用稅源檔案、管理臺帳、納稅評估等稅源管理平臺,加強基礎稅源管理;認真落實企業所得稅預繳稅款比例不低于70%的要求。

(三)強化重點行業和征管薄弱環節的稅收管理,著重加強對房地產、建筑、交通、制造、商貿等支柱性稅源的征管,加強餐飲、娛樂、社會服務、股權轉讓等征管薄弱環節的所得稅征管。

(四)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繼續按照統籌安排、統一部署的原則,通過綜合執法檢查、專項檢查等形式,加強對稅收政策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減少稅收流失,促進收入增長。

(五)認真開展收入分析,開展分稅種、分行業收入信息比對分析,及時發現組織收入中存在的問題,對收入增減幅度超過20%的行業或企業,進行重點分析,把握所得稅收入動態變化情況。

二、落實政策,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出臺的各項稅收政策,正確把握宏觀政策目標,積極探索稅收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途徑;落實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鼓勵循環經濟發展和節能減排、支持企業創新和科研成果轉化、加快基礎建設等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國家對個人收入分配的調節政策,確保調節收入分配的目標順利實現。提升政策宣傳效果,加大政策落實力度。

(二)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圍繞促進皖北地區的發展戰略,發揮稅收職能,助力崛起;對重大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和個性化服務;促進重點骨干企業做大做強,扶持中小企業有序發展。

(三)用足用活稅收優惠政策。充分把握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作用,拓展政策應用空間,釋放稅收政策效應,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落實支持就業稅收政策,促進城鎮居民、農民工、高校畢業生充分就業。

(四)努力提高納稅服務水平。認真做好稅收優惠政策宣傳、輔導,讓納稅人充分了解稅收優惠政策;整合納稅服務資源,細化服務措施,注重服務實效;優化稅收優惠審批、備案流程,精簡審批環節,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開制度,推進個人所得稅申報數據網上查詢。

(五)努力提高納稅服務水平。認真做好稅收優惠政策宣傳、輔導,讓納稅人充分了解稅收優惠政策;完善納稅服務制度辦法,整合納稅服務資源,細化服務措施,注重服務實效;優化稅收優惠審批、備案流程,精簡審批環節,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納稅人監督。

三、強化稅收征收管理水平

(一)深化建筑業、房地產業項目管理工作,完善房地產及建筑業稅源監控體系建設,搞好房地產及建筑業管理軟件的運用。做好房地產及建筑業跨部門涉稅信息聯網工作。

(二)推廣應用財產行為稅稅源監控管理平臺軟件,逐步將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等各稅種納入監控范圍,實現稅源動態監控。

(三)按照貨運發票稅控系統管理工作的相關要求和政策規定,加強貨運自開票納稅人管理工作。

(四)加強兩稅信息比對工作,運用數據比對成果,切實提高城建稅征收水平。

(五)完善車輛稅收一條龍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強化保險部門代收代繳車輛車船稅管理,通過綜合治稅、部門配合等手段,加強車船稅稅源控管。

(六)強化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深入開展督導檢查。建立健全“項目登記、項目開發、項目清算”的全過程稅源監控機制,逐步實現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常態化管理。

(七)強化同期資料管理,加強對避稅行為的防范;拓展反避稅新領域,加大反避稅調查力度。

(八)大力推進分類管理,對重點行業開展調查研究,了解經營模式、掌握業務流程、熟悉核算方式、把握適用政策,有針對性地制定行業管理辦法。推廣實施總局《企業所得稅行業管理操作指南》。對企業兼并重組、股權收購等業務、匯總納稅、清算所得等特殊事項,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推廣應用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信息管理系統。

(九)切實做好匯算清繳管理,明確企業所得稅匯清繳工作流程和工作重點,著重把好企業年度申報表的審核關、優惠政策的落實關。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審批或備案稅前扣除項目,對大額資產損失進行實地核查。繼續推行企業所得稅電子申報,全面推廣涉稅通匯算清繳軟件。對企業匯繳申報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反饋稽查部門,通過稅務稽查,鞏固匯算清繳成果。做好匯算清繳與稅源結構分析、開展納稅評估的結合。

(十)開展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充分依托綜合征管信息系統和銀行、工商等外部門提供的第三方涉稅信息,全面完整準確掌握企業有關數據,科學確定評估對象。加強企業監控預警分析,著力加強對稅負明顯偏低企業的評估。每年的納稅評估面不低于所管企業所得稅戶數的20%。

(十一)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結合縣經濟總體水平、產業發展趨勢和居民收入來源特點,確定我縣高收入者相對集中的行業和人群,摸清高收入行業的收入分布規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來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來源信息庫,有針對性地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加強對規模較大的個私企業、個體工商戶管理。

(十二)全面推進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省局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服務器升級后,在所有代扣代繳單位推廣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提升管理信息系統應用效果,借助管理信息系統,全力推進全員全額明細申報工作,到年底,全面實施全員全額明細申報。以全員全額明細申報為基礎,開展企業所得稅工資、福利費稅前扣除與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比對工作,比對戶數不得低于規定的標準。

(十三)加強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管理,將高收入群體納入重點稅源監控和管理范圍,全面完成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任務。注重提高申報質量,對納稅人應申報未申報、申報不實少繳稅款的,嚴格按照征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加大開具完稅證明工作力度,對已實行明細申報的扣繳單位,要為所有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明確目標,全力推進,多措并舉,通過郵寄、上門服務等形式,把完稅證明直接發送給納稅人。

四、繼續開展培訓與調研

第8篇:個人所得稅申報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公平和效率;納稅單位;稅率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稅收一體化趨勢也更加明顯。國外個人所得稅改革為我們提供了許多可借鑒的經驗,但我國的社會經濟現實也決定了我們不能照搬照抄某個國家的經驗,必須將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國際趨勢與我國社會經濟現實進行結合。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少走彎路,設計出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科學而可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一)公平和效率:加快向混合所得稅模式的轉換

目前,世界各國對個人所得稅的課稅模式有三種: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和混和所得稅制。普遍實行的是綜合所得稅制或混合所得稅制,幾乎沒有一個國家實行純粹的分類所得稅制。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這種課稅模式在我國的實踐表明,它既缺乏彈性,又加大了征稅成本。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個人收入的增多,這種課稅模式必然使稅收征管更加困難和效率低下。但是,由于目前我國實行綜合所得稅制的條件尚不具備,完全放棄分類所得稅模式可能會加劇稅源失控、稅收流失。所以,在現階段采用綜合所得課稅為主、分類所得課稅為輔的混合所得稅模式比較切合實際。鑒于新一輪個人所得稅改革要強化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收入功能,應盡可能多地將應稅所得列入綜合征收項目。除稅法明確規定的所得(如利息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其他所得全部列入綜合征收項目,實行按年綜合申報納稅,以年度為課征期,符合量能納稅的原則。同時,要對不同所得進行合理的分類。從應稅所得上看,屬于投資性的、沒有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股票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宜實行分類所得征稅;屬于勞動報酬所得和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如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承包承租、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財產轉讓等項目,宜實行綜合征收。實行混合所得稅制,既有利于解決征管中的稅源流失問題,又有利于稅收政策的公平。

(二)選擇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力求收入相同的家庭繳相同的稅

個人所得稅的最基本目標是實現收入分配的公平化。從這個角度來說,所謂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主要體現在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上,這也是個人收入差距的最終體現。因此,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完全可以集中到對家庭收入的調節上。選擇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最重要之處就是可以實現相同收入的家庭繳納相同的個人所得稅,以實現按綜合納稅能力來征稅;并且可以以家庭為單位通過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去實現一定的社會政策目標。如對老年人個人所得稅的減免,對無生活能力的兒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等。而現行個人所得稅從收入角度來設計以個人為納稅單位,它不能對特殊的項目采用因素扣除法,因而不能起到預定的個人所得稅促進公平分配的作用。當然,我國的核心家庭與西方的核心家庭結構不完全一樣,設計稅率和納稅單位選擇的轉換會面臨很多實際問題,如西方的核心家庭是三口或四口之家,而我國的家庭結構要比西方復雜得多,至少存在3種結構,包括幾代同堂的情況。為了征管的方便和有利于公平合理,設計稅率時般以三口或四口的核心家庭為基本出發點;對于一個家庭生活有兩對夫婦(即典型的三代同堂家庭)以上的可以采取分拆方式,即納稅單位不是以生活在一起的家庭為單位,而是以婚姻關系為基本單位,即以對夫婦為一個納稅單位。扣除費用額的確定,要以定率和定額相結合的扣除法,即綜合扣除和分項扣除相結合的方式,體現我國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家庭的調節,根據收入水平中等偏上家庭年實際收入額確定扣除額并實行指數化。據統計,2000年收入水平中等偏上家庭年人均收入為7524.98元,據此可確定當年個人的費用扣除額為8000元(因為2001的數字可能高些),這是每個家庭成員的扣除額。如果是三口之家,則年度扣除總額為24000元;四口之家則是32000元,依此類推。對聯合申報和單身申報稅率的設計,要根據稅負水平作測算后確定,原則上應對聯合申報優惠一些,以利于實現納稅單位的轉換。但不能差別太大,破壞了稅收的中性原則。

(三)公平稅負,設計合理的稅率

稅率是稅制的核心要素,個人所得稅改革,始終離不開稅率這個最重要、最敏感的因素。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有三種,即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工薪所得)、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承包、承租及個體戶所得)和20%的比例稅率。我國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最低是5%,最高是45%.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大部分為工薪族,這樣的個人所得稅率設置確有不合理的地方。因此,稅率的設計,要體現對中低收入者的照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應考慮到與我國企業所得稅的銜接,最好與將來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一致,不能導致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明顯減少。對其他征收項目的所得,適用的稅率應該比現行的20%要高,可以比綜合項目的最高邊際稅率略低一、二級,最高邊際稅率不能過高,級距不能太多,以免損失效率。為此,可以設計這樣的級距和邊際稅率:2000年,我國年人均收入達到9484.67元(取整數10000元)的家庭為高收入家庭;收入在13390.49元(取整數15000元)以上的家庭為最高收入家庭。在這個基礎上,將特別高收入家庭分為三等,分別為家庭年人均收入30000元、60000元、100000元;這樣,上述年人均10000元、15000元、30000元、60000元、100000元5個人均收入水平點,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后,可作為個人所得稅稅率級距的臨界點。以一對夫婦撫養一個孩子和贍養一個老人的四口之家為例,級距臨界點分別為8000元、28000元、88000元、208000元,稅率表如下:

注:本表所稱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了法定的扣除額后的余額。各種不同家庭(包括單身)可依此類推規定不同的稅率表。

對實行分類所得稅的其他項目,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實行25%的比例稅率,不能扣除任何費用,按次納稅。通過減少累進稅率級距,合并或降低部分稅率,區別對待不同所得,用較高的稅率對高收入階層,用較低的稅率對大部分中低收入階層,這樣才。能既有利于組織較多的財政收入,又可以有效地調節收入分配。

(四)逐步調整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和范圍

現行稅法依據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區分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不利于維護國家的稅收權益。我國要堅持居民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并行的應用原則。在我國擁有永久住所,或沒有永久住所但在我國連續5年每年逗留180天以上者,從第6年開始,確定為永久居民,就其來源于境內外的全部應稅所得(不論是否匯入我國)承擔無限納稅人責任。在我國境內沒有永久住所,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逗留180天以上者,為我國居民,就其來源于境內外應稅所得承擔納稅責任;但境外所得按匯入原則承擔納稅責任,即匯到我國的部分才要納稅,沒有匯入的部分不納稅。在我國境內沒有永久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逗留不超過180天者,為非居民,只就來源于我國境內所得承擔納稅責任。

從納稅人范圍看,應該將其自然人性質的獨資、合伙、合作經營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從根本上解決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對納稅人界定不清的問題。

(五)與國際接軌,減少稅收減免范圍和項目

西方發達國家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的個人所得稅改革一個基本趨勢就是擴大稅基,把原先一些減免的項目納入了征稅的范圍,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稅源流失,杜絕征收漏洞。根據我國國情和稅收實踐,可保留的減免項目應包括:(1)失業救濟金或其他救濟金、撫恤金、保險賠款;(2)法律規定予以免稅的各國使、領館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所得;(3)按國際慣例,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定的各種協定中規定的免稅所得;(4)經國務院、財政部批準免稅的所得。除此之外,要適應個人收入來源多樣化的新情況,調整應稅項目,擴大稅基,合理確定免征額,嚴格控制減免稅。

(六)建立和完善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配套措施

從目前情況看,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調節作用低效,偷、逃、避稅現象十分普遍,稅收流失嚴重,其前提就是個人所得稅稅制本身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以及存在稅基隱性、征管不到位、打擊力度不夠等問題。對此應從源頭上抓起,采取措施盡可能使個人收入顯性化。但是這個問題并非稅務部門一家所能解決的,需要相關部門出臺各種配套措施來進行,具體有:

1.稅款的繳納。采用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相結合的方式繳納稅款。具體是:平時由支付收入的單位扣繳稅款,年度終了后綜合申報;原先已預繳的稅款可予以抵扣。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等沒有扣繳義務的納稅人可采用以上年收入為依據按月預繳稅款,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

2.征管措施的完善。一是要強化代扣代繳,普遍建立和健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雙向申報制度,不斷提高納稅人的自覺納稅意識,增強法制觀念。二是加大執法力度,對偷逃個人所得稅的典型案例,堅決予以曝光,一抓到底,以增強稅法的威懾力。三是源泉監控。除稅務機關加強征管外,銀、稅、企、有關部門協同作戰,加強協調、相互配合、堵塞漏洞。

3.其他配套措施的完善。一是盡快建立財產登記制,以界定個人財產來源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將納稅人的財產收入顯性化,便于稅務機關通過財產來確定其收入,加強對財產稅和將來開征的遺產稅的稅源控管;二是完善存款實名制,不僅在各銀行之間聯網實行存款實名制,而且要在實現銀稅微機聯網的基礎上,實現存款實名制,以克服和解決稅源不透明、不公開、不規范的問題;三是實行居民身份證號碼與納稅號碼固定終身化制度,并在條件具備時實行金融資產實名制,即在存、取款和債券、股票交易時均需登記居民身份證號碼,為稅務機關掌握個人收入創造有利條件;四是盡快推行非貨幣化個人收入結算制度,改進現金管理辦法,盡量減少現金流量,廣泛使用信用卡和個人支票,使個人的主要收支活動,盡在稅務機關的掌握之中,徹底擺脫現在稅務機關對此無能為力的尷尬局面。

4.要繼續修訂、充實《稅收征收管理法》,盡快下達實施細則,使之更適應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需要,為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以確保個人所得稅制度的順利實施。

第9篇:個人所得稅申報管理辦法范文

一、相關概念

(一)限售股目前我國A股市場的限售股,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類是股改產生的限售股;另一類是新股首次發行上市(IPO)產生的限售股。股改限售股是指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轉變而來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場俗稱為“大小非”。新股限售股是指,為保持公司控制權的穩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規則對于首次公開發行股份(IPO)并上市的公司,對公開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規定,由于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段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劃分,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滿后解除流通權利限制,構成了新股限售股。這類限售股目前已經占到全部限售股的大多數,將來還會有更多的新股限售股出現。新股上市后,新股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歷年獲得的送轉股也構成了限售股。除股改限售股和IPO限售股外,目前市場上還有一些有限售期要求的股票,主要是機構配售股和增發股。機構配售殷是指IPO時,參與網下申購的機構投資人獲得的股票,這部分需要鎖定3個月到半年,然后才可以上市交易。增發股類似機構配售股,是指定向增發后的股票,需鎖定一年,才可上市交易。

(二)流通股與非流通股流通股是指可以上市交易的股票。非流通股指不允許上市交易的股票。按照持股數量的多少,持股在5%以上的稱為大非,持股在5%以下的,稱為小非。市場上經常說到的大小非就是大小非流通股。

(三)征稅對象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限售股持有者為納稅義務人,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限售股為征稅對象;包括: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股改限售股);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新股限售股);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

(四)稅率及稅收優惠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此次經國務院批準,只是針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應納稅額計算及納稅申報

(一)應納稅額的計算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去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限售股轉讓收入,是指轉讓限售股股票實際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人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合理稅費,是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

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納稅人同時持有限售股及該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轉讓所得,按照限售股優先原則,即:轉讓股票視同為先轉讓限售股,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申報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地稅機關按照先建立機制和便于操作的原則,以技術制度完備作為劃斷新老限售股的界限,遵循“老股老辦法,新股新辦法”的原則,具體根據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情況,對不同階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辦法。

其一,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采取簡易的“核定(預扣)+清算”的征收方式。

(1)證券機構的預扣預繳申報。納稅人轉讓股改限售股的,證券機構按照該股票股改復牌日收盤價計算轉讓收入,納稅人轉讓新股限售股的,證券機構按照該股票上市首日收盤價計算轉讓收入,并按照計算出的轉讓收入的15%確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以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并預扣個人所得稅。證券機構應將已預扣預繳的稅款,于次月7日內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并報送《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應按每個納稅人區分不同股票分別填寫;同一支股票的轉讓所得,按當月取得的累計發生額填寫。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取納稅保證金時,應向證券機構開具《納稅保證金收據》,并納入專戶存儲。

(2)納稅人的自行申報清算。納稅人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與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稅額有差異的,納稅人應自證券機構代扣并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持加蓋證券機構印章的交易記錄和相關完整、真實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報并辦理清算事宜。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按照重新計算的應納稅額,辦理退(補)稅手續。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事宜的,稅務機關不再辦理清算事宜,已預扣預繳的稅款從納稅保證金賬戶全額繳入國庫。

納稅人辦理清算時,應按照收入與成本相匹配的原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即,限售股轉讓收入必須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計算,限售股原值按照實際成本計算;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納稅人辦理清算時,按照當月取得的全部轉讓所得,填報《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并出示個人有效身份證原件,附送加蓋開戶證券機構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細記錄、相關完整真實的財產原值憑證、繳納稅款憑證(《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或《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限售股交易明細記錄應包括:限售股每筆成交日期、成交時間、成交價格、成交數量、成交金額、傭金、印花稅、過戶費、其他費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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