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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勞動契約與雇傭契約之比較
工傷與雇傭損害賠償,其母體分別是勞動契約與雇傭契約,該兩者是母體中的一項基本的權利和義務。在論及兩者區別之前,有必要先對兩者的母體作簡要分析。勞動契約,我國臺灣“勞動契約法”第一條規定:“勞動契約是當事人一方對他方存在從屬的關系,提供其職業上的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我國勞動法將其規定為:“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目前,國內外法學理論界對勞動契約的性質存在四種觀點:1是身份契約說;2是租賃契約說;3是勞動加工說;4是特種契約說。理論界通說是特種契約說。筆者贊同這一觀點。理由是,勞動契約是民法中所有典型契約以外的一種,已形成一種獨立的契約,它符合勞動契約的特征,特種契約說較之與其他說學更具合理性。勞動契約中當事人主體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他們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而該關系的性質實質上為人格上的從屬關系,因為勞動契約締結時,勞工在勞動契約所形成的關系中并非自由獨立自主。雙方除勞動力與工資二者交換外,還包括當事人間產生的范圍極其廣泛的附隨義務,如締約過程中及締約履行中的預防義務、資訊提供義務、謹慎義務、保護義務等。
雇傭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雇傭契約體現的是當事人締結契約時自由獨立自主的合意,當事人的地位平等,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平等,具有有償性、繼續性的特點。其目的在于給付勞務,以勞務本身為標的,不對勞務產生的結果負責。
根據兩者概念的闡述,勞動契約與雇傭契約主要有以下聯系與區別。其聯系是: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雖然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法律強行性規定,但合同內容所屬私法上的法律關系;2二者都以給付勞動為目的。3二者都是繼續性合同。4兩者都是雙務有償合同。其區別是:1主體不同。這是勞動契約與雇傭契約產生差別的根本原因。勞動契約法律規定用工主體的主體必須是用人單位,即企業、個體經濟組織雇傭合同無限制;2形式不同。勞動合同必須訂閱書面契約,雇傭契約無此限制,可以是書面,也可是口頭;3二者受國家干預的制度不同。雇傭契約是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有很大的自主自由。而勞動契約,國家經常以強行法的形式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4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雇傭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訴。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必須經仲裁才能向法院訴訟;5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契約解決時適用勞動法的特別規定,勞動法另有規定才能適用民法規定,而雇傭合同解決時適用民法。
二、 雇傭與工傷損害賠償之簡述
在比較勞動契約與雇傭契約之后,就兩者中的損害賠償的概念及特征作一簡述,有利于對其區別。工傷是勞動契約中的一個部分,是對在工作中造成損害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的一項內容,工傷亦稱職業傷害,在理論上,人們將“工傷”界定為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因工作、執行職務行為或從事與生產勞動過程中,因工作、執行職務行為或從事與生產勞動有關活動,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傷、殘、亡或患職業疾病。實踐中人們進一步把“工傷”簡化為“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到傷害”或更直接表述為“因工作受到傷害”。工傷作為一項社會保險制度源于德國。該國1884年頒布的《事故保險法》就明確規定:“勞動者受到工業傷害而負傷、致殘、死亡,無論過失或責任在何方,雇主均有義務賠償勞動者的收入損失,傷殘者均有權獲得經濟補償。”該規定著眼于勞動者受到傷害來源于工作,并不排斥勞動者受到傷害僅限于自己的工作。這已成為各國工傷保險賠償中普遍遵循的原則和制度。如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傷害、因工外出期間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項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均應當認定工傷等。工傷賠償有四種模式:1是免除。即工傷保險取代侵權責任。這類模式國家有德、法等國,以德國最為典型。2是選擇。即勞動者可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之間選擇其一,英國和其英聯邦國家是這種模式。3是兼得。允許勞動者接受侵權行為法上的賠償救濟,同時接受工傷保險給付“即獲得雙份利益”,這一模式適用國為英國,現已停止使用。4補充。指受害的勞動者可同時主張侵權行為損害和工傷保險給付,但其最終所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不得超過其實際所受之損害。這一模式適用的國家為日本、北歐等國。我國工傷賠償實質上是第一種的賠償模式,只是因為我國工傷保險體系還不完善,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不全,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許多不足。工傷賠償適用的原則是無過錯原則。即無論職業傷害的責任在于用人單位、他人還是自己,受害者都應得到必要的補償;這種補償是無條件的,即使勞動者個人有過錯。實行“無責任補償”,給予傷殘者及時的物質幫助,是工傷保險法的首要準則。因為勞動者勞動環境的危險性,即人與機器相比總是處于相對弱小的地位,勞動者受到傷害是難免的;勞動者的危險來自于用人單位,即凡利用機器從事生產活動的用人單位都有可能對其勞動者造成的職業傷害;勞動者受到傷害都是非自愿的,這就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理論依據。同時實行無過錯責任,把舉證責任倒置給了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勞動者不在工作時間和范圍內才能免責。其目的是使勞動者受到傷害能夠及時獲得救濟。
雇傭損害損害賠償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雇工執行職務致他人損害,一種是雇工執行職務自己受到損害。前者指雇員在雇主的指揮下,按雇主的意旨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務中致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后者是指雇員在雇主的指揮下,按照雇主的意旨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務中自己的人身受到損害。前者是雇傭中對外損害,后者是雇傭中的內部損害。前者為民事侵權法中一般侵權行為,后者為特殊侵權行為。筆者在本文中主要論述的是后者即雇員自身受到損害這一種。雇員損害賠償原則,通說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其理論依據是:雇工的生產、勞動條件是由雇主提供,其操作規程是由雇主安排、指揮,勞動中的危險性是潛在的,雇工在生產中人身受到傷害是雇工自己并非自愿的,雇工的傷害應當由雇主賠償。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是為了保護雇工的民事權益,能夠及時獲得救濟,但是雇工在生產中有重大過失造成自己的傷害,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而應適用過錯責任,以減輕雇主的賠償責任。雇工故意造成損害的,雇主免責。這里的故意主要是故意破壞生產的行為。這里的重大過失主要是指明知有或可能預見有重大危險發生,而放任危險的發生。雇傭損害賠償作為民事特殊侵權類型,其舉證責任倒置,由雇主舉證證明其損害的發生是由不可抗力引起或由雇工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害,可以免責。
三、 工傷與雇傭損害賠償區別之淺論
縱觀上述論述的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工傷與雇工損害賠償之內容,對工傷和雇傭關系及其損害的性質、原則等有比較全面的認識。根據前面的闡述及分析,我們可以從工傷與雇工損害賠償的性質、適用法律、處理方式上看出兩者的不同點。但勞動契約是從雇傭契約中分化而來,國內外通說將雇傭損害與勞動工傷作為同一性質來處理,或適用工傷保險賠償,或適用侵權賠償作為賠償的補充。就我國目前勞動立法與雇傭關系理論與實踐來看,區分明顯。為此,筆者就我國工傷與雇傭損害賠償的區別作一淺論:
(一)、兩者的主體不同。工傷賠償的主體是限定性的。我國勞動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僅僅是企業和七人以上的個體經濟組織兩種。雇傭損害賠償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業,也可以個體經濟組織。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規定,僅為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和合伙組織。這種規定顯然與國外雇傭契約主體通論相違背,不利于對雇工的保護。
(二)、構成條件不同。工傷的構成必須有勞動關系。沒有勞動關系的,不可能有工傷。只有在勞動關系的前提下,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傷害,被確認為因工傷害,才是工傷。因為工傷是勞動特別法對勞動者受到傷害的保護。而雇傭損害必須存在雇傭關系,如果沒有雇傭關系,其損害賠償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只能根據侵權的特征,確定其賠償原則,如是一般侵權,還必須具有損害四要件才可能獲得賠償可能。
(三)、確定損害程度的途徑不同。工傷的認定有效和有資格的是勞動部門,勞動部門有權確定勞動者傷害是否是工傷,其它部門的認定均為無效,這是法律的規定。對于工傷認定不服的必須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由勞動部門認定是否可以重新鑒定。如裁決維持的,勞動者只能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而雇傭損害賠償,雇工的傷情確定,只要有鑒定資格的機構均可以確定其傷情等級。對鑒定結論不服的,當事人經協商可以到鑒定機構重新鑒定,或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
(四)、請求賠償的時效不同。工傷賠償在認定工傷后,除企業調委會調解時效中斷外,受害人必須在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部門裁決。逾期不裁決的視為放棄權利。在裁決后15日內不起訴的,視為認可仲裁裁決。雇傭損害賠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侵權賠償時效一年的規定,受害人明知和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可在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律的保護,也可直接向雇主和有關單位主張解決,在主張權利時時效中斷。
(五)、解決糾紛的途徑不同。工傷賠償解決的途徑,必須依據勞動法規定來處理,或經調解或經仲裁。在仲裁裁決后,不服的才可以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雇傭損害賠償,當事人可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直接解決賠償事宜。
(六)、賠償的標準不同。工傷賠償,我國《工傷保險暫行條例》對不同等級的工傷,確定了一個統一的標準。參照標準對工傷者進行賠償。且不是一次性的。雇傭受害者的賠償,依據的《民法通則》沒有具體明確的標準,只有賠償范圍。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來賠償,一般情況下,賠償是一次性的。
(七)、適用法律不同。工傷賠償是由勞動法強制性調整,它在發生工傷賠償后,只能依據勞動法律法規來處理,工傷賠償具體的依據是《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暫行條例》的規定。雇傭損害賠償,它是由民法來調整,它直接適用民法侵權行為法的相關條款和規定責任、原則來處理。
關鍵詞: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制定;地域化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2-0073-02
工傷保險費率機制是工傷保險管理的核心問題。合理的費率對于工傷保險基金的穩定起著積極作用,并能促進企業改善安全生產狀況。《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 號)(以下簡稱《通知》)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 2002),將94 個行業劃分為3 個風險類別。從目前全國各地制定的差別費率檔次來看,絕大多數省份的費率制定都是參照《通知》的規定把差別費率簡單的劃分為3檔,多的地方也不過5~6檔,只有大連市分為19檔,實際使用15擋。
一、行業差別費率的厘定
對于如何確定合理的工傷保險費率,很多學者提出了諸如聚類分析、模糊風險評估等方法。但無論運用哪種方法,確定行業差別費率的核心問題都是如何恰當準確地衡量行業的風險等級。也就是說,如何根據各行業的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事故發生情況等綜合信息建立科學的制定模式,來衡量行業的風險程度,并以此確定行業差別費率。
由于工傷保險各行業之間存在著不同程度的相似性,于是可以根據這些行業的多個觀測指標,找出一些能夠度量行業之間的相似程度的統計量,以這些統計量為劃分類型的依據,把一些相似程度較大的行業聚合為一類,把另外一些彼此之間相似程度較大的行業又聚合為另外一類,關系密切的聚合到一個小的分類單位,關系疏遠的聚合到一個大的分類單位,直到把所有的行業都聚合完畢,把不同的類型一一劃分出來,形成一個由小到大的分類系統。
不同行業及企業之間,由于性質、生產技術條件、人員素質和管理水平等的不同,各行業或企業的職業傷害風險和傷害頻率是不同的。為了體現公平負擔和促進安全生產、減少事故發生目的,必須對統籌范圍內各行業或企業按職業傷害風險等級和傷害頻率劃分職業傷害風險等級,實行差別費率。為了制定行業差別費率,需要首先對行業風險等級進行分類。
實行差別費率時所依據的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頻率的統計分析指標,多數為工傷事故發生次數、因工負傷總人數、因工傷殘、死亡總人次數、工傷事故頻率、工傷死亡率、應支率。但筆者認為,確定差別費率的指標不僅要能體現行業的事故風險程度和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還應考慮到事故對參保職工的傷害程度,因為每一起工傷事故的賠償費用與其對工傷職工的傷害程度不一定存在著正相關關系。因此,借鑒已有研究,筆者在對行業風險進行分類時,選取了事故率(即千人傷亡率)、應支率和傷害程度為分類指標。根據聚類分析的特點以及南昌市自1993年起就啟動了工傷保險,統計數據相對較完全的特點,筆者選取了分層聚類的分析方法,運用事故率、收支率及傷殘程度對南昌市的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進行測算,將南昌市的行業差別費率最后劃分為7個檔次,分類結果比較符合南昌的實際情況,具體分類結果(見下頁表1)。
2005年,曹樹剛等利用重慶市1998—2000年的數據,運用死亡率、應支率兩個指標對重慶市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進行測算,劃分為12個費率檔次,具體結果(見下頁表2)。
二、對行業差別費率制定的思考
[關鍵詞] 工傷 雇傭損害賠償
我國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多種經濟成份的并存,勞動用工主體和雇傭關系非常復雜。由于我國勞動立法滯后,這兩類糾紛呈上升趨勢。特別是市場調節的主導作用,營利性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等主體,為追求利潤的最大化,不惜降低預防成本,致使社會成本加大,工傷與雇傭損害賠償問題已成為當前的熱點、難點問題。由于勞動契約是從雇傭契約中分化而來,它們之間有近親的淵源,既有共性,又有個性,處理這兩類糾紛時很難把握,導致當事人訟累。
一、 侵權損害賠償到工傷保險
18世紀工業革命之后,勞工執行職務遭受意外災害,原來只能依據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不符合侵權行為要件,勞動者當然沒有請求權,即使具備侵權行為要件,主張權利實際上也有困難,其理由有二:一是侵權行為法是采取過失責任主義,被害人需證明加害人(尤其是雇主)的過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二是勞動者靠出賣勞動力謀生,欠缺提訟的時間、精神以及能力。19世紀中葉之后,社會主義思想發達,工會運動興起,各國政府為保護勞工,以謀社會安定,積極設法解決,大體上說,分為兩個方面進行:一是改進侵權行為法;二是創設勞災補償制度。其中以德國、英國法制的發展最具有創設性以及模式性,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仿效。
然而,無過錯責任并非萬全之策,實踐證明它的實行又引發了新的社會問題:一方面,無過錯責任不以雇主的主觀過錯為前提,加重雇主賠償責任,使得雇主成本增加,利潤減少和競爭力降低,這對雇主是極為不利。尤其雇主為小業主時,無過錯賠償責任可能會令其陷入破產的困難境地。另外,由于雇員最終能否獲得賠償仍取決于雇主的經濟能力,如果在雇主沒有支付損害賠償的資力時,即使根據無過失責任認定雇員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不能得到滿足的支付,從而成為有名無實的賠償。
因此有建議應該修改法律,使雇主負有危險責任,并規定強制責任保險,以資配合。然而當時執政之宰相俾斯麥認為要徹底保護勞工之權益,必須實施廣泛之傷害保險制度。因此,德國政府于1884年7月6日制定勞工傷害保險法。德國勞工傷害保險制度實行迄今將近100年,對德國社會安定,經濟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二、勞動契約與雇傭契約的聯系與區別
工傷與雇傭損害賠償,其母體分別是勞動契約與雇傭契約。勞動契約,我國勞動法將其規定為:“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雇傭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雇傭契約體現的是當事人締結契約時自由獨立自主的合意,當事人的地位平等,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平等,具有有償性、繼續性的特點。其目的在于給付勞務,以勞務本身為標的,不對勞務產生的結果負責。根據兩者概念的闡述,勞動契約與雇傭契約主要有以下聯系與區別。
1.其聯系是:(1)都是私法上的合同。當事人地位平等,以雙方當事人相對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雖然勞動契約的訂立必須符合法律強行性規定,但合同內容所屬私法上的法律關系。(2)都以給付勞動為目的。這兩類合同的目的在于勞動者依約向雇傭人提供勞務的行為,而不在于實現雇傭人的預期利益。這是同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不同的。在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中,訂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實現定作人、委托人的預期利益,承攬人、受托人給付勞務的義務僅是作為手段性義務或附隨義務。(3)都是繼續性合同。作為給付勞務的合同,受雇人給付勞務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須在合同存續期內持續的實施給付行為,因此是繼續性合同。(4)都是雙務有償合同。這兩類合同中,受雇人必須依約提供勞務,雇傭人必須依約支付報酬,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并且雙方的義務具有對價性,任何一方從對方取得權利均需付出代價。(5)都是諾成合同。這兩類合同經過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成立生效,而不以當事人一方的交付為成立要件。
2.其區別是:(1)主體不同。這是勞動契約與雇傭契約產生差別的根本原因。我國《勞動法》第2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雇傭人,即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雇傭合同無限制。企業、個體工商戶、合伙、自然人均可以作為雇傭主體。(2)形式不同。勞動合同必須訂閱書面契約,我國《勞動法》第19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是要式合同。雇傭契約沒有形式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是口頭合同,雇傭合同為不要式合同。(3)二者受國家干預的制度不同。雇傭契約作為一種民事合同,以是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有很大的自主自由。而勞動契約,國家經常以強行法的形式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敢干預勞動合同的內容的確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規定。(4)歷史不同。雇傭合同自羅馬法就存在,沿襲至今。而勞動合同則是資本主義工業化大生產的產物,是國家干預的結果。(5)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雇傭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直接向法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必須經仲裁才能向法院訴訟;(6)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契約解決時適用勞動法的特別規定,勞動法另有規定才能適用民法規定,而雇傭合同解決時適用民法。
三、工傷事故責任與雇員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區別與競合
工傷是指勞動者因工作、執行職務行為或從事與生產勞動有關活動,受到的傷、殘、亡或患職業疾病。雇員人身損害是指雇員按照雇主的意旨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務時自己的人身受到損害。
1.兩者區別在于:(1)構成條件不同。工傷事故責任的構成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無論法定的勞動關系還是事實的勞動關系,發生因工傷害都應當按工傷來處理;而雇員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必須存在雇傭關系。區分工傷事故責任與雇員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關鍵是區分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2)適用法律不同。工傷事故責任是由勞動法強制性調整,在發生工傷事故后,應依據勞動法律法規來處理,具體的依據是《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和相關司法解釋、規章的規定。雇員人身損害賠償由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來調整。不久前公布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雇員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做了比較詳盡的規定。兩者在賠償的項目和標準上有很大不同。(3)賠償主體不同。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自行支付費用。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4)解決糾紛的途徑不同。工傷事故賠償解決的途徑,必須依據勞動法律法規來處理,勞動仲裁是處理工傷事故的必經程序,不服仲裁裁決的才可以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雇員人身損害賠償,當事人可直接到人民法院。具體操作中存在著很大差異。如在確定損害程度的途徑方面,有工傷認定資格的是勞動部門,對于工傷認定不服的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加以解決;而雇員人身損害賠償,只要有鑒定資格的機構均可以確定其傷情等級,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到鑒定機構重新鑒定,或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在請求賠償時效方面,工傷賠償在認定工傷后,受害人必須在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部門裁決,雇員人身損害賠償則遵循《民法通則》人身侵權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為一年的規定。
2.兩者的競合問題。解決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競合,不是一個簡單的法律競合問題。在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競合問題上,可以做如下理解:其一,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如果雇傭關系中的雇員遭受人身損害時,雇員有權向雇主或者第三人提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無工傷保險賠付請求權。其二,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對用人單位僅享有工傷保險賠付請求權;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即對于雇主采用“工傷保險取代侵權損害賠償模式”,對于第三人采用“補充模式”。具體來說,因雇主行為造成工傷的,工傷職工只能申請工傷保險賠付,不得向雇主提出民事賠償;因第三人行為造成傷害,并認定為工傷的,在申請工傷賠付的同時可以依法請求民事賠償。
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競合的問題,關系到工傷當事人所獲賠償的多少,直接影響工傷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的生活水平。其處理不僅與工傷當事人的切實利益息息相關,同時還必須考慮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企業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是一個涉及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大問題,因此實踐中必須認真對待、慎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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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山夜月明,愁色照孤城。半形同漢陣,全影逐胡兵。天寒光轉白,風多暈欲生。寄言亭上吏,游客解雞鳴。”(《關山月詩》,南北朝,王褒)
“明月出天山,蒼茫云海間。長風幾萬里,吹度玉門關。漢下白登道,胡窺青海灣。由來征戰地,不見有人還。戍客望邊色,思歸多苦顏。高樓當此夜,嘆息未應閑。”(《關山月》,唐,李白)
“和戎詔下十五年,將軍不戰空臨邊。朱門沉沉按歌舞,廄馬肥死弓斷弦。戍樓刁斗催落月,三十從軍今白發。笛里誰知壯士心,沙頭空照征人骨。中原干戈古亦聞,豈有逆胡傳子孫。遺民忍死望恢復,幾處今宵垂淚痕。”(《關山月》,南宋,陸游)
……
“《關山月》,傷離別也”(《樂府古題要解》)。古往今來,多少以“關山月”為題的辭曲吟唱著思鄉的悲傷。漫步月下,幽思綿綿。戍客懷鄉,不由低吟。秋風拂面,林葉蔌蔌。琴聲猶起,更添愁容。一曲《關山月》,苦煞天涯人。
巍巍天山,蒼茫云海,月光無限。長風呼嘯,萬里浩蕩,掠過邊關。漢高祖白登山征戰,胡人覬覦青海大片河山。歷代硝煙地,少有人生還。戍邊兵士仰望邊城,思歸家鄉愁眉苦顏。皓月高樓,妻子懷夫,頻頻哀嘆:遠方親人幾時還。
琴曲《關山月》,最早是一首漢代“鼓角橫吹曲”①,詞曲已失傳。六朝時起,這一樂曲就被看作是表現封建統治下反兵役情感的作品。約1901年前后,山東濟南琴家開始將一首流傳在山東地區的民歌曲調移植于古琴上彈奏;后由近代琴家山東諸城王賓魯(號燕卿,1867―1921年)加工改編,取名為《關山月》,使其成為諸城琴派的代表曲目,并廣泛流傳。
諸城,齊魯名邑,舜之故鄉,又名龍城、相州,位于山東省東南部,泰沂山脈與膠濰平原的交界處。諸城歷史悠久,文化根基深厚,有“文章府地”“文獻之邦”之稱。在19世紀的中國琴壇,這里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地方。這一時期,諸城琴家輩出,并對現代古琴音樂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前后,中國一南一北兩所最著名的高校――南京高等師范學校和北京大學,聘請的都是諸城琴家,足見學界之推崇。從那時起,諸城琴曲即風行全國,《秋風詞》《關山月》《長門怨》等幾乎無人不彈。于是,“諸城琴派”之稱不脛而走。古琴音樂本屬文人音樂,多數古琴流派都以其清和、淡遠的風格卓然有別于民間俗樂,而諸城琴派卻受到了較多民間音樂的影響,表現出濃郁的山東地方音樂風格。《關山月》一曲,也是如此。
琴曲《關山月》由兩個樂段共六個樂句構成。旋律進行以級進為主,平實、不假雕飾、敘述性強,幾處大跳具有較強的張力,昂揚、疾進,頗符合山東民間音樂直爽、激昂的特點,這使得琴曲樸實中不乏俏皮與健朗的性格,剛健之中又蘊涵著細膩柔婉;古琴音樂向來以“韻”取勝,而《關山月》在指法上運用了較多的撮(反撮)、輪指,全曲竟然沒有一處用到“吟”“揉”等古琴特有的韻味處理方式,音色剛健、挺拔、流利,與傳統琴曲及琴樂審美習慣有很大不同。琴曲《關山月》在承襲山東地方音樂潑辣、爽直的特點基礎上,發展出了古琴音樂通俗、娛樂性強的表現手法和審美特質;它與同類題材琴曲的情感基調也有區別:同樣是表達男女相思的內容,很多樂曲主要表達的是一種自怨自憐的情感,《關山月》卻是以敘述的語氣向人訴說,除了悲、怨之外,還滲透著一種樂觀、灑脫的情緒――傾訴之后,繼而轉悲為喜,這也許正是山東人性格的寫照吧。
20世紀50年代初,中國音樂史學家楊蔭瀏、夏一峰等將李白的《關山月》一詩配入歌唱,在節奏、聲韻、結構等方面,詞、曲結合得都比較貼切,并得以流傳。李白《關山月》的十二句歌詞,正好配以樂曲的六個樂句,十二個樂節。后經過許多人不斷彈唱加工,曲意更加深刻,流傳更加廣泛。《關山月》一詩一曲,放眼于古來邊塞上的漫無休止的民族沖突,揭示了戰爭所造成的巨大犧牲和給無數征人及其家眷所帶來的痛苦,但對戰爭并沒有做單純的譴責或歌頌,而是沉思著一代代人為它所支付的沉重的代價。離人思婦之情,往往是纖弱和愁苦的,但“明月出天山,蒼茫云海間。長風幾萬里,吹度玉門關”的萬里邊塞圖景所引發的感情,是如此的胸襟浩渺。渾雄之中,多少閑雅,不局限于一時一事,帶著一種更為廣遠、沉靜的思索,并在這樣的思索中,把眼前的思鄉離別之情融合進去,從而展開更深遠的意境。
彎彎蒼茫月,清涼出弦索。幽情弄琴音,此曲獨慰我……
注釋:
And whisper to their souls to go,
Whilst some of their sad friends do say,
The breath goes now, and some say no;
So let us melt, and make no noise,
No tear-floods nor sigh-2)tempests move;
3)’Twere 4)profanation of our joys
To tell the 5)laity our love.
Moving of th’ earth brings harms and fears;
Men reckon what it did and meant;
But 6)trepidation of the spheres,
Though greater far, is innocent.
Dull 7)sublunary lovers’ love
(Whose soul is sense) cannot admit
Absence, because it 8)doth remove
Those things which elemented it.
But we, by a love so much refined
That we ourselves know not what it is,
Inter-assured of the mind,
Care less, eyes, lips and hands to miss.
Our two souls, therefore, which are one,
Though I must go, endure not yet
A breach, but an expansion,
Like gold to airy thinness beat.
If they be two, they are two so
As 9)stiff twin 10)compasses are two:
Thy soul the fixed foot, makes no show
To move, but doth, if th’ other do.
And though it in the center sit,
Yet when the other far doth 11)roam,
It leans and 12)harkens after it,
And grows 13)erect as that comes home.
Such 14)wilt thou be to me, who must,
Like th’ other foot, 15)obliquely run;
Thy firmness makes my circle just,
And makes me end where I begun.
正如有德行的人安詳別世,
輕聲向靈魂辭安,
悲傷的友人或傷逝,
嘆其氣絕魂離,亦有說不然。
就讓我們輕聲說話,不要喧嘩,
不要淚涌如潮,不要凄聲哀鳴;
那是對我們歡樂的褻瀆,
讓俗人知道我們的愛。
地動帶來傷害,叫人害怕,
人們推其為斷其意;
天體震動,雖然威力更大,
卻對什么都沒有損傷。
乏味的凡情俗愛
(感官為上)最忌
別離,因為情人分開,
愛的根基就會破碎支離。
但我們的愛純凈無比,
我們自己也不知那是什么東西,
打心里頭相互信任,
不在乎肉體分離。
因而,我倆靈魂合一,
我縱須遠離,不違愛諾,
而是一種延展,
宛如黃金鍛展成輕飄韌箔。
若說是二為二體,應如
繃直雙腳的圓規般;
你的心靈是一只腳,固定不移,
但另一只腳移動,你便隨之轉動。
雖然一只腳坐鎮中心,
但當另一只腳在外游離,
它就側過身去傾聽,
當那只腳回到家,它又把腰桿直起。
這就是你和我的關系,我必須,
像另一只腳,斜走側踮,
你的堅定能使我的圓圈圓得完美,
讓我的游離結束在我開始的地點。
John Donne(約翰?多恩,1572―1631),英國詩人,“玄學派詩歌(Metaphysical school of poetry)”的代表人物,作品主要有《海上風暴》、《圣十四行詩》等。
John Donne出生在倫敦一個富有的天主教商人家庭,曾在牛津和劍橋接受高等教育,后到倫敦學習法律。1601年,在議會工作期間,他因與埃格頓夫人的侄女私奔并結婚而被革職,并遭逮捕。出獄后生活潦倒,拋棄仕宦夢改信國教,于1615年成為牧師。從1621年至死,Donne任倫敦圣?保羅大教堂的教長。他任教職期間作了大量布道演講,后結集出版,成為英國散文精品。
永遠也不要舍棄,
我的路很長,
這傷,別致而清晰
——題記
別致的傷,透息的傷,深沉的傷。掩埋在我內心深處,現實殘酷,可總要面對;幻想美麗,可總不能實現。我尋覓著,尋覓著。那塊別致的傷,原來是勇氣……
內心的陰霾、悲涼,一直在那里鳴啼。
對我來說黑色的星期四、五,成了過去的痛,會呼吸的痛。
考場上,我緊握著那只黑色水筆,刷刷的寫著。這是作文比賽,痛苦的作文比賽。我寫得幾乎是全場最多的,近似一千二百字。作文比賽的時間是很緊的,到了最后,我只留下了一分鐘,把作文交了上去。自以為寫得很好,“假如我的生命只剩下三天”就是這篇了。我滔滔不絕地向老師訴說著我作文寫得怎樣好,怎樣好,似乎覺得一定得一等獎。
內心充滿期待。就這樣,懷著自以為是的精神,期待著明天星期五,洗洗睡了。
晨曦來的總是那么快,我睡眼朦朧地睜開了眼。清晨美麗的陽光,照射入我的心房。
一想到要公布作文名單,我的心緊繃繃。路上蹦蹦跳跳,終于到了學校。坐在位置上興奮且期待。原本的一二節課是語文課,可卻被數學老師占用。這兩節數學課,我是懷著沉悶的心上的。過了很久,期盼的語文課要到了,語文老師就要宣布作文獲獎名單了。
到了課上,老師沒有宣布獲獎名單。這節課,我一如既往的苦悶。
下課,一股引力推我向前。我走到老師跟前,懷著從未有過的勇氣。問著老師我作文比賽得了幾等獎。老師用慈祥的目光望眺了我,笑笑,帶我走出了班門。搖搖頭:“并沒有獲獎。林樂,可能是你過于飄渺的筆鋒害了你。沒事,沒有獲獎沒事。以后還有很多要經歷的風風雨雨。這回輸了,爬起來,你不值得為比賽哭泣。加油吧!”
老師轉身走了。我內心沒有了期待,全都是黑暗。睜得大大的眼睛,迷茫沒有方向。我要虛脫了,擦拭去眼角的淚,坐回了位置。
早晨的最后一節課來了。老師沒有上課,沒有上課。她花了大半節課告訴了我及部分同學一番讓人感嘆的話。她的話很長,隱約記得是這樣吧:你們哭吧。沒事的,有些事情就是這樣,現實總是殘酷的。這是一個殘酷舞臺,可是,你們今后的路還有很長,輸了這次,下次還有。有些同學可能是寫的很好,但敘事太散,且分得太多。放心,你們還有比別人更多的發展空間,我喜歡很散的文筆,很美很美。但畢竟有些評卷老師目光淺顯,并不喜歡你們的文。別灰心,其實,這是一個展示自己的舞臺。進步完善自己,摔倒了爬起來!
那節課,我眼眶一直是濕潤的。
沒有好好上下面的課,腦袋里一直回蕩著這些話。
回家草草吃完飯,我回了房間。把門鎖上,真的,真的,我哭了。這天并沒有作業,我當時就想好好大哭一場。哭泣,乃是最好的勇氣。我把內心的酸,排擠了出來。更多的是為,有這樣一位好老師,而流淚。不知她是不是知心朋友,但她勝似知己。
我知道,我永遠知道,我的寫作水品還需雕琢。我應該更有勇氣面對,我不是一個殘廢的人……
2010年6月28日 星期一 天氣晴
今天我們在班里開了小學的畢業典禮,畢業典禮很熱鬧,但也很悲傷。今天是一個悲喜交加的日子,喜的是我們就要生入初中了,悲的是今日一別卻不知何時再見,輝煌的人生道路那么漫長,有那么坎坷,我們只有時刻充滿自信,坦然面對一位切困難,在今天我們告別六年的小學時光,將要踏上人生的第二個轉折點,努力接受人生的每次考驗,考驗是每次經驗的洗刷而獲得的積累。
依然天真的我們約好十年后再在母校相見,今日校友道一句:珍重,明朝校友賀一句:成功。我相信,時間可以消磨歲月的痕跡,,卻磨滅不了珍貴的友誼。
商標可能是一個單詞、字母、圖形或是它們的組合,包括圖畫、符號等平面形象,我國現行商標法尚未將立體形象列入保護范圍。商標的標識還應具有顯著特征,易于辨認,消費者可以據此把該商標標示的產品或服務同其他商標標示的同類產品或服務區別開來。
商標注冊保護制度通過授予商標權人使用商標來標示其商品或服務(以區別于其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獨占權,或者是許可他人有償使用,來實現商標權人的經濟利益。商標的保護期為10年,但商標權人可以通過續展注冊延長商標的保護期限,續展注冊沒有次數的限制。
一、下列文字和圖形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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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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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4)未經注冊商標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三、我國商標注冊的原則
1、自愿注冊與強制注冊相結合原則。所謂自愿注冊原則,是指商標所有人根據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決定是否申請商標注冊。通過申請并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注冊人對該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的保護;未經注冊的商標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標專用權,不得與他人的商標相沖突。所謂強制注冊原則,是指國家對生產經營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務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標,規定必須經依法注冊才能使用的強制性規定。《商標法》第六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目前,我國規定強制性注冊的商標只有:對人用藥品(西藥、針劑和中成藥)和煙草制品(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
2、國家統一注冊原則是指我國的商標注冊工作必須由國家商標主管部門統一審核批準注冊。《商標法》第二條予以了明確的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3、申請在先原則(又稱注冊在先原則)所謂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時,注冊申請在先的商標和申請人獲得商標專用權,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我國《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4、使用在先原則指在無法確認申請(注冊)在先的情況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標注冊的原則。《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這里的所謂的使用在先原則,在遇到與商標權類似的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利(如:專利權、著作權)相沖突時,往往起到重要的決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