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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1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根據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現申請企業登記,請予核準。同時承諾: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有關附件真實、合法、有效,復印文本與原件一致,并對因提交虛假文件、證件所引發的一切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分公司名稱: 深圳市甲方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南山經銷部
隸屬公司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深圳市甲方電子技術有限公司 (蓋章) 劉某某(簽字)
申 請 日 期: 20xx 年 3 月 10 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 六 年制
分公司注銷登記提交文件目錄
序號
文 件、證 件 名 稱
提交情況
(有提交的打)
1
隸屬公司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本表)
2
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核對原件);由企業登記機構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3
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在本表中填寫)
4
分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5
公司關于撤銷分公司的決定;或者法院破產裁定或依法予以解散的文件;或者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文件;或者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6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說明: 凡表中有處,打選擇;表格不夠填時,可復印續填,粘貼于后。
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 (由企業填寫)
被委托經辦人 ( 或機構 ) 姓名(名稱) : 汪某生
被 委托經辦人 工作單位和職務: 深圳市甲方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南山經銷部員工
委托事項 :申請分公司注銷登記
被委托經辦人的權限:
1 、提交申請材料;
2 、領取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決定文件;
3 、領取分公司營業執照;
4 、修改申請文件 : ( 以下兩項只能任選一項,如同時選擇兩項則視為該兩項授權無效)
(1)不得修改申請材料中的任何內容;
(2)可以修改申請材料中文字性錯誤。
委托期限 至 20xx 年 5 月 9 日。
委托人(隸屬 公司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 :
深圳市甲方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蓋章)
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2我分公司因經營決策問題和自已管理能力方面等原因,決定停止企業經營,故申請注銷營業登記。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申請分公司注銷登記,請予核準。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如有遺留問題,一切均有總公司承擔。同時承諾:所提交的文件和有關附件真實、合法、有效,復印文本與原件一致,并對因提交虛假文件所引發的一切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分公司名稱
分公司注冊號
隸屬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_注銷企業書面申請書 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3XXX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申請注銷登記,請予核準。同時承諾,所提交的文件和有關附件真實、合法、有效,復印文本與原件一致,并對因提交虛假文件所引發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公司名稱:
注冊號:
清算組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
--------------
注冊號: 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公司名稱:
申 請 人 須 知 1. 簽署文件和填寫本申請書前,應當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公司登記須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規,并確知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2. 無需保證即應對提交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3. 提交的文件、證件應當使用A4紙。 4. 應當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表格或簽字。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名 稱 公司類型 注冊號 清算組成員備案確認文書編號 申請注銷登 記 的 原 因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______款申請注 登記。
債權債務清理情況是否完結 分公司是否全部辦理完畢注銷登記手續 債權債務 清理情況 對外投資是否清理完結 公告報紙名稱 公告情況 公告日期 本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申請注銷登記,提交材料真實有效。謹此對真實性承擔責任。 清算組負責人簽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簽字: 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因公司合并、分立而申請注銷登記的,清算組負責人簽字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1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指定代表或者 委托人 : 委 托 事 項 :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更正有關材料的權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業自備文件的文字錯誤;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關表格的填寫錯誤; 4、其他有權更正的事項: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固定電話: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聯系電話 移動電話: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 身份證明復印件粘貼處)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蓋章)
注: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更正有關材料的權限:1、2、3項選擇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項按授權內容自行填寫。 2 股東會決議 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地點)召開了公司第 次(臨時)股東會。
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議由公司 召集,召開的時間和地點,已于 日前以 (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郵寄/公告等)方式通知了全體股東。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參加了會議。 會議由 主持。經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同意(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反對、 的股東棄權),會議審議并通過了以下事項: 鑒于 (原因),決定公司予以解散。 股東蓋章、簽字:
注:1、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不適用此決議。 2、一人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不適用此決議,按封二第3條的要求提交材料。 3 清 算 報 告 根據公司 年第 次(臨時)股東會決議,本清算組于 年 月 日成立,開始對公司進行清算,現已清算完畢。具體清算情況報告如下,請審議:
一、公告情況。按照《公司法》規定,本清算組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了通知債權人向本清算組申報債權的工作,并于 年 月 日(清算組成立六十日內),在 報紙上了公司決定解散和進行清算的公告。 二、債權人債權登記情況。在清算過程中,清算組共收到和登記公司債權人申報的債權 萬元。 三、清償情況。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依次分別支付清算費用 萬元,支付職工工資 萬元,支付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萬元,繳納所欠稅款 萬元,清算公司債務 萬元,剩余財產 萬元。 四、剩余財產分配情況。 。
清算組成員簽字: 清算組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注:本清算報告為范例,符合公司實際情況的,可以填寫提交;不符合公司實際情況的,請另行起草提交。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申請注銷登記時不適用此清算報告。 4 確認清算報告的股東會決議 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地點)召開了公司第 次(臨時) 股東會。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議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召開的時間和地點,已于 日前以 (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郵寄/公告等)方式通知了全體股東。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參加了會議。
會議由 主持。經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同意(代表公司表決權 %的股東反對、 的股東棄權),會議審議并通過了《公司清算報告》。 股東蓋章、簽字:
注:1、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申請注銷登記時,不適用此決議。
2、一人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不適用此決議,按封二第5條的要求提交材料。
5 公司營業執照收繳及歸檔記錄表
公司名稱
注冊號
簽 字
簽 字 日 期
日 期 交 執 照 人
電 話 收 執 照 人
備 注
出照日期
出 照 人
歸檔日期
歸 檔 人
歸 檔 情 況
備 注
6 提 交 材 料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3、公司予以解散的文件。提交股東會決議(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東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或出資人授權的部門的文件)。
其中,法院裁定解散的,還應當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還應當提交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決定;因違反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吊銷或者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公司登記機關吊銷或者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4、清算組成員《備案確認通知書》。
5、清算報告.
6、確認清算報告的文件。提交股東會關于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決議(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東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出資人或出資人授權的部門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文件)。 清算組在進行清算過程中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然后提交股東會關于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決議和人民法院確認公司清算報告的文件。
7、刊登注銷公告的報紙報樣。
8、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注: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蓋公章。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申請注銷登記時,不適用以上規定。
公司注銷申請書范文4甲方:xxx有限公司 (如甲方不是本公司,要調整) 乙方:(若是法人,需與營業執照名稱一致,若是自然人,則同于身份證) 身份證號碼:(若是自然人,即留存此項)
甲方 與乙方 于 年 月 日簽訂了《 》【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原合同/協議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現因
【此處填寫解除合同/協議的原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原《 》【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自 年 月 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協議中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終止;
2、甲方應將乙方已交納未發生的___________【如:已交納的場地服務費等】費 元于本解除合同協議書生效時退還乙方;
3、甲方應將乙方已交納的_____元保證金于本解除合同協議書生效時退還乙方;【如果有保證金此條款留存,沒有保證金此條款刪除】
4、【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時使用本條款】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 》【此處填寫甲乙雙
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時使用本條款】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生效之日,原《 》【此處填寫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協議名稱】解除,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協議的約定于本協議生效時向___方支付____元違約金。
【其他未盡事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添加】
5、本協議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以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辦理出質登記的,適用本辦法。已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除外。
第三條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
第四條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包括: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
(二)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
(三)出質股權的數額。
第五條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對于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辦理出質登記。
第六條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提出。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可以由出質人或者質權人單方提出。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質權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質股權權能的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三)質權合同;
(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于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第八條出質股權數額變更,以及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申請股權出質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的證明文件。屬于出質股權數額變更的,提交質權合同修正案或者補充合同;屬于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稱更改的證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第十條出現主債權消滅、質權實現、質權人放棄質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質權消滅的,應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申請股權出質注銷登記,應當提交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注銷登記申請書》。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第十二條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申請辦理撤銷登記。
第十三條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撤銷登記申請書》;
(二)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證明。
第十四條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并發給登記通知書。通知書加蓋登記機關的股權出質登記專用章。
對于不屬于股權出質登記范圍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以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并退回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登記機關應當根據申請將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完整、準確地記載于股權出質登記簿,并依法公開,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因自身原因導致股權出質登記事項記載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一、基本原則
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是指個體工商戶以現有的生產經營條件為基礎,依照《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申請登記為企業。
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應遵循“主體自愿、積極引導、依法規范”的原則,尊重個體工商戶的意愿,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部門應積極引導,主動幫扶,推動轉型:即具有一定規模、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勞動密集型行業、涉及安全生產高危行業、經營方式為總經銷總的;對法律法規規定該行業應具備企業組織形式的個體工商戶,應依法規范,轉型升級為企業。
個體工商戶升級為企業,登記方式采取“一注一開”,即原個體工商戶辦理注銷登記,同時申請設立企業登記。個體工商戶的債權債務仍由該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經營者(個人或家庭)承擔。
二、適用范圍
(一)屬于我省各級登記機關注冊正常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不含臺港澳居民申辦的個體工商戶);
(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為擬參與轉型升級企業的投資者或投資者之一;
正在被司法、行政機關立案查處的除外。
三、申辦流程
(一)辦理升級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由申請人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設立企業申請書》(見附件)、擬升級企業《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升級企業名稱在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前提下,可保留原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和行業。個體工商戶申請轉型升級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的,允許使用原名稱;轉型升級為有限公司的,允許沿用原名稱中“字號+行業”+“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
登記機關對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設立企業進行名稱預先核準時,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個體工商戶擬轉型升級設立企業證明》(見附件)。
(二)辦理前置審批許可或文件。
升級企業繼續經營原個體工商戶已取得前置審批許可項目的,申請人持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個體工商戶擬轉型升級設立企業證明》,到相關部門依法辦理批準證件的變更。
升級企業增加前置審批經營項目的,申請人持《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相關文件到有關審批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升級企業經營范圍不涉及前置審批項目的,申請人直接向升級企業登記機關申辦升級企業設立登記和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
不針對特定經營主體核發的消防、環保等審批文件,升級企業設立登記時,無需重復提交。有關審批文件已經過期失效的除外。
(三)擬升級企業住所(經營場所)。
不改變經營場所(住所),且經營場所(住所)仍在有效使用期限內的,設立升級企業時只需提交原權屬證明文件復印件。經營場所(住所)發生變化的,按規定提交有關文件。
(四)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及企業設立登記。
個體工商戶辦理注銷登記。申請人持《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申請書》、《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個體工商戶擬升級設立企業證明》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文件到原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核發《個體工商戶注銷核準通知書》。《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可待領取升級企業營業執照時由企業登記機關收回。
升級企業設立登記。在上述流程的基礎上,申請人持相關證明文件和通知書,按企業登記規范及要求,提交設立登記文件。登記機關核發企業營業執照,出具《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證明》(見附件),供其辦理財產過戶等相關手續,并收回《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
升級企業的成立日期為企業登記機關的核準日期。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與企業設立登記實行一站式服務,統一受理,內部流轉,積極推動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
(五)升級企業檔案管理。
個體工商戶升級登記為企業后,升級企業檔案與原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檔案合并歸檔。由企業登記機關向原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出具《個體工商戶書式檔案移交函》(見附件),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在收到移交函之日起5日內將原個體工商戶書式檔案移交給企業登記機關。
四、有關要求
(一)企業登記機關及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要為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開通綠色通道,遵循便民高效原則,在申請人預先核準名稱、注銷登記和申請設立時,要做好前期指導服務,縮短辦事時間,提高辦事效率,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實行限時登記。
(二)升級企業設立登記后,由企業登記機關負責統計填報有關統計表(見附件),報表應于每季度結束后5日內匯總報送省局個體處。
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報告》(遼委辦發(]6號)的要求,切實做好我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省、市、縣(市、區)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即為同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體制。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在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負責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二、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主要職責任務是:根據《條例》和上級登記管理機關制定的實施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實施辦法;負責本級登記管轄范圍內的事
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保護本行政區域內核準登記和備案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監督本行政區域內事業單位落實《條例》情況,處理違反《條例》規定的
事件;指導下級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對象,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具體是:
1、各級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2、各級人大、政協機關,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機關,各派機關舉辦的事業單位;
3、黨委部門和政府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4、使用財政性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5、國有企業及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
6、依照法律或有關規定,應當由各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其他事業單位;
7、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下屬事業單位。
四、事業單位登記的主要事項為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事業單位登記的種類為設立登記、備案、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
五、事業單位設立登記,是指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對申請事業單位登記的單位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登記,確認其法人資格,并頒發《事業單位
法人證書》。
事業單位申請設立登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l、該事業單位是經縣以上各級黨委、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
2、有自己獨有的、與其他單位相區別的、符合名稱管理規定的名稱;
3、有規范的組織機構和穩定的場所;
4、有明確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5、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從業人員、開辦資金和經費來源;
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事業單位申請設立登記,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按規定填寫的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書;
2、驗資證明或財政部門出具的屬于財政撥款單位的開辦資金證明;
3、住所證明;
4、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5、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程序為: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證、公告。
七、事業單位備案,是指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對已經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不再辦理事業單位登記,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備案。
實行備案管理的事業單位主要有三類:
1、法律規定具備法人條件,自批準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
2、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登記已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事業單位;
3、縣以上各級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八、實行備案管理的事業單位在備案時,除提交事業單位設立登記所提交的材料外,還須提交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或者設立批準文件。
實行備案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備案程序為: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證、公告。
九、事業單位變更登記或者變更備案,是指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事業單位申請改變業已核準登記或備案的事項進行審查,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或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并對準
予變更登記的事業單位更換有關證書,有的還要公告。
事業單位變更登記的主要內容:名稱的變更、住所的變更、宗旨和業務范圍的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經費來源的變更和開辦資金的變更。
十、申請變更登記的事業單位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需審批的變更事項的批準文件;
3、非行政批準性文件;
4、其他文件、證件。
變更登記的程序為:申請、受理、審查、核準、換證、公告。
十一、事業單位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是指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被解散、撤銷的事業單位,收繳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證》及印章,將注銷登記或注銷備案情況通知有關部門和開戶銀行,并注銷登記公告,宣布該事業單位已經終止。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
1、舉辦單位決定撤銷或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規和本單位章程,事業單位自行決定解散;
4、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解散;
5、經審批機關批準改為非事業單位;
6、失去繼續開展活動的能力或核準登記滿一年未開展業務活動;
7、宗旨和業務范圍消失。
十二、事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或注銷備案時,必須提交下列文件:
1、事業單位注銷登記(備案)申請書;
2、審批機關同意撤銷的文件或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決定或責令撤銷解散的文件;
3、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理債權、債務完畢并已完稅的清算報告;
4、《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
5、其他文件、證件。
事業單位注銷登記或者注銷備案的程序為:申請、受理、審查、核準、收繳證書或印章、公告。
十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給核準登記或者備案的事業單位頒發的,確認其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法定憑證,載有事業單位法人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登記事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分為正、副本,正、副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作為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合法憑證。主要適用于以下社會活動:
1、刻制印章、領取車船牌照、制作牌匾;
2、到銀行開立基本帳戶和辦理貸款業務;
3、辦理社會保險;
4、稅務管理及申請有關優惠;
5、工商行政管理;。
6、國有資產登記管理和統計登記;
7、土地、房產登記管理;
8、有關收費;
9、訴訟公證;
10、人事調動和工資、基金管理;
11、合同契約;
12、其他有關事宜。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經過年檢并加蓋印章后在新的一年內生效。
十四、年度報告是事業單位法人每年度分別向登記機關和審批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條例》情況的法定制度,必須在每年指定的時間前送達,年度報告具有時限性、真實性和連續性。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是:業務活動開展情況;有關登記事項年末實際情況;經費收支情況;受獎懲和有關評估情況;接受捐贈、資助及其使用情況。其工作程序為:
自查、填報、審查、作出結論。
十五、公告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的以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備案、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注銷備案等為主要內容的文件。公告的規劃、內容審核、組織實施
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
十六、對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有:事業單位是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開展活動;是否按照《條例》辦理設立登記(備案)、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或注銷
備案;是否按照核準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收入是否用于其宗旨和業務范圍的活動;是否提交年度報告;是否按規定使用《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接受捐贈、資助及使用是否符合規定等。
十七、事業單位不按照《條例》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備案的;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違反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登記機關有權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可給予撤銷登記處罰。
十八、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是指為保證《條例》的順利實施,上級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對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監察、督導、查處和事業單位、社會公眾對登記管理機
關及其工作人員登記行為的監督,主要內容是登記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中是否依照《條例》開展工作,是否存在,、等行為。
十九、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導致不良后果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破壞正常登記管理秩序的,有關部門可依法給予行
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第三條增加第三款:“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區、縣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統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
二、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房屋所有權證》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私自印制、涂改和偽造。”
三、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對不進行他項權登記的,由市、區(縣)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補辦登記手續,并可對無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抵押雙方當事人各承擔50%。”
四、將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偽造、私自印制、涂改、冒領房屋權屬證書或偽造、涂改有關證明、證件的;”
五、將第三十四條刪除。相關各條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
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辦法
(1996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1997年9月3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確認城市房屋所有權,加強房屋權屬管理,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城鎮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權的取得、轉移、變更、注銷及抵押他項權利設定,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的行政主管機關。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是本行政轄區內房屋所有權的登記、審核和權屬證書的填發機關。
外國和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及其投資的單位的房屋和有必要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直接受理的房屋,其所有權登記、審核和權屬證書的填發工作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直接辦理。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區、縣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統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必須向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經審查核準,向房屋所有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必須共同向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經審查核準,向房屋共有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由共有人中占有份額最大的持有;共有人占有份額均等的,由共有人協商議定收執人。其他房屋共有人發給《房屋共有權證》。
第五條 《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憑證,由發證機關和填發機關蓋章后生效。
《房屋所有權證》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私自印制、涂改和偽造。
第六條 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實行權利主體相一致的原則。房屋所有權轉移時,該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應按有關規定同時轉移。
第七條 新建成的房屋,當事人應自取得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件,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房屋建設計劃的批準文件;
(三)土地使用證件;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
(五)竣工驗收合格證件;
(六)房屋竣工平面圖。
第八條 新建房屋尚未竣工而予售期房的,房屋建成后,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辦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九條 凡發生房屋買賣、繼承、贈與、析產等轉讓行為的,必須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當事人應自轉讓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申請書,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條 個人購買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單位購買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單位資格證明。屬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單位買賣的非住宅房屋,還應提交局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集體所制單位買賣非住宅房屋,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屬于外省市單位在津買賣房屋,還應提交該省市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二條 對繼承的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遺產繼承證件和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 對受贈的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和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 對析產的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析產協議書和當事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名稱或房屋狀況發生變化的,必須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名稱的,應自更名之日起30日內,持原《房屋所有權證》、批準更名文件或證明材料、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申請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因翻建、改建、擴建使房屋狀況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自房屋竣工之日起30日內,持原《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平面圖以及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申請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因倒塌、焚毀、拆除等原因致使房屋滅失的,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拆除單位應自房屋滅失之日起30日內,持原《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滅失的證明和有關資料以及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到原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暫緩申辦房屋所有權登記,但須向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備案:
(一)房屋權屬糾紛尚未解決的;
(二)房屋所有權不清或證件不全的;
(三)主管登記機關認為其他可以暫緩登記的。
當事人應自暫緩登記的情況消失后30日內,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十八條 房地產抵押時,必須辦理他項權利登記。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自簽訂合同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房屋應同時持《房屋共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抵押合同、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申請書,辦理他項權登記。經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審查核準,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并在抵押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中載明抵押事項。
當事人應自他項權消失之日起30日內,向原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辦理他項權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個人必須使用戶籍姓名,不得使用化名、別名或假名;單位必須使用全稱,不得使用簡稱,也不得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
第二十條 房屋所有人不能親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可書面委托人代辦,委托書須經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十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由其法定人代辦。
第二十二條 房屋所有人居住在港、澳、臺地區的,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為6個月:居住在國外的,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為1年。
第二十三條 凡申請登記符合發證條件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應在下列規定的期限內核發房屋權屬證書。
(一)新建初始登記,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填發《房屋所有權證》。
(二)轉移和變更登記,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填發《房屋所有權證》。
(三)他項權登記,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填發《房屋他項權證》。
第二十四條 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應按規定向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交納登記費、勘丈費和證件工本費。
第二十五條 遺失《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的,持證人應登報聲明遺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在遺失聲明見報30日后,辦理補發新證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對逾期申辦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每逾期一個月加征2‰的登記費。
第二十七條 對不進行他項權登記的,由市、區(縣)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補辦登記手續,并可對無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抵押雙方當事人各承擔50%。
第二十八條 凡未辦理房屋注銷登記的,對原址翻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必須俟補辦原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手續后,方可頒發新證。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或收回并注銷房屋權屬證書,已收取的費用不予退還。
(一)申辦登記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以假名稱申請登記的;
(三)偽造、私自印制、涂改、冒領房屋權屬證書或偽造、涂改有關證明、證件的;
(四)人民法院對房屋權屬做出判決,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協助執行的;
(五)其他必須撤銷登記或注銷權屬證書的。
第三十條 當事人利用非法手段獲準房屋所有權登記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發現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確有失誤的,應書面通知持證人限期繳銷證書。逾期不繳銷的,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予以撤銷。
第三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處罰不服的,可自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登記行為,提高登記效率,根據《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企業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及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企業登記機關依法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實。
第四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設立企業登記場所,統一辦理企業登記事宜。
有條件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建立企業登記網站,受理企業登記申請,方便申請人下載申請書格式文本、提交申請材料、查詢企業登記辦理情況和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等。
第五條企業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在職責范圍內,對企業登記申請進行審查,代表企業登記機關作出是否受理、登記的決定。
第二章登記申請
第六條申請企業登記,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請:
(一)直接到企業登記場所;
(二)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
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或者其人的聯絡方式及通訊地址。對企業登記機關予以受理的申請,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與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原件。
第七條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申請書格式文本提交申請,并按照企業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章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確定的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法定形式的許可證件或者批準文件。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如實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審查、受理和決定
第九條登記機關收到登記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齊全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照企業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公布的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請材料符合法定時限、記載事項符合法定要求、文書格式符合規范。
第十條經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審查,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請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及時間。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有權更正人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時,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決定不予受理。屬于五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憑據。
(五)不屬于企業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本規定所稱有權更正人,是指申請人或者經申請人明確授權,可以對申請材料相關事項及文字內容加以更改的經辦人員。
第十一條企業登記機關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予以核實。經核實后,提交“申請材料核實情況報告書”,根據核實情況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十二條企業登記機關對決定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一)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與所受理的申請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將申請材料原件作為新申請的,應當根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需要對申請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十三條依法應當先經下級企業登記機關審查后報上級登記機關決定的企業登記申請,下級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由企業登記機關統一受理,并轉告相關部門實行互聯審批的,審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除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企業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條企業登記機關作出準予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企業設立登記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準予企業變更登記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換發營業執照;作出準予企業注銷登記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企業登記機關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注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撤銷和吊銷的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登記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登記:
(一)、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規定撤銷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應當責令改正或者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企業被依法撤銷設立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組織清算。自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清算組織依法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被依法撤銷設立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其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辦理注銷登記;其投資設立的相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五章登記公示、公開
第二十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企業登記場所公示以下內容:
(一)登記事項;
(二)登記依據;
(三)登記條件;
(四)登記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請材料目錄;
(六)登記收費標準及依據;
(七)申請書格式示范文本。
應申請人的要求,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就前款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
第二十一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建立企業登記簿,供社會查閱。
企業登記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企業登記機關不得對外公開。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所稱企業包括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管理,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登記。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登記,是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他項權利的登記。
本條例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第三條 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地產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市政府依法在房地產登記統一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實行分級登記。
第四條 登記機關依法審查房地產登記申請,確認房地產權利,代表政府頒發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是權利人依法享有和行使房地產權利的憑證。
依法登記的房地產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土地上已有房屋的,該房屋與土地同時登記。
第六條 房地產登記應當對權利人、權屬來源、權屬性質、取得時間、土地使用期限、變化情況和房地產的座落、面積、四至、等級、用途、價值、層數、結構等進行記載。
第二章 登記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條 房地產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
(二)受理申請;
(三)權屬調查;
(四)依本條例規定公告;
(五)確認房地產權利;
(六)將核準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卡;
(七)計收規費并頒發房地產權證書;
(八)立卷歸檔。
第八條 申請房地產登記,應當按本條例規定的時間提交申請書和有關文件。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登記的,在障礙消除后的5日內,順延登記期限。
申請登記提交的文件應當為原件;無法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內容真實的復印件。申請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編號并出具回執。
第九條 權利人居住在香港、澳門地區的,申請房地產登記的期限為6個月;居住在臺灣地區或者國外的,申請期限為1年。
第十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進行房地產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共同申請:
(一)買賣;
(二)分割;
(三)合并:
(四)交換;
(五)贈與;
(六)抵押;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下列房地產登記,當事人可以單獨申請:
(一)初始登記;
(二)因繼承或者遺贈取得房地產權利的登記;
(三)因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取得房地產權利的登記;
(四)因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調解取得房地產權利的登記;
(五)名稱、地址或者房地產用途等變更的登記;
(六)注銷登記;
(七)因房地產權證書滅失、破損而重新申領、換領的登記;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擁有兩宗以上房地產的,當事人應當分宗申請登記。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權利,當事人應當共同申請登記;按份共有的房地產權利,當事人應當按各自的份額申請登記。
第十三條 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的申請登記文件之日,為受理申請日。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對同一宗房地產申請登記的,以受理申請編號為序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可以委托人申請房地產登記。人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和人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應當按規定經過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申請房地產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供公證文書。
第十六條 經審查,房地產登記申請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內核準登記,頒發房地產權證書;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申請人對不予登記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復審。
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對登記申請重新審查,并作出復審決定。申請人對登記機關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審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政府申請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暫緩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房地產權屬糾紛尚未解決的;
(二)在本條例規定公告事項的公告期限內,其他人提出異議并確有理由和證據的;
(三)涉及違法用地、違章建筑事項,未經處理或者正在處理之中的;
(四)受理申請后發現申請文件需要修正或者補齊的;
(五)法律、法規或者市政府規章規定應當暫緩登記的。
暫緩登記事由消失后,登記機關應當按本條例規定核準登記。
第十九條 應當登記而逾期末申請登記的房地產,經登記機關公告滿1年后仍無人申請登記的,視為國家代管房地產,由登記機關代管,代管期為3年。代管期間申請登記并予核準登記的,權利人應當支付實際發生的代管費用。代管期屆滿仍無人申請登記的,由登記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認定房地產權利無主的申請。
第二十條 登記機關應當設置房地產登記卡,對房地產登記事項作全面、真實、準確的記載。房地產權證書的記載與房地產登記卡的記載不一致時,登記機關應當查核房地產原始憑證,并以房地產原始憑證為準。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權證書由市政府統一制作。
房地產權證書不得涂改,任何涂改均視為無效。房地產登記卡需要涂改的,必須加蓋登記機關的核對章。
房地產登記卡和房地產原始憑證永久保存。
第二節 初始登記
第二十二條 凡未經登記機關確認其房地產權利、領取房地產權證書的房地產權利人,應當申請初始登記,符合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者除外。
土地使用年期屆滿,經批準續期使用的,應當按本條例規定重新辦理初始登記。
第二十三條 權利人應當在下列期限內,申請初始登記:
(一)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自按合同約定付清地價款或者補償、安置等費用之日起3個月內;
(二)新建非商品房屋的,自房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
(三)新建商品房的,自房屋竣工驗收后交付給購買人之前的期限內。
第二十四條 申請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土地權屬證明,包括: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合同;
2、付清地價款或者補償、安置等費用證明書;
3、批準用地文件;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包括用地紅線圖);
5、建設用地批準書或者建設用地許可證;
6、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關證明文件;
(四)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機構出具的實地測繪結果報告書。
第二十五條 申請非商品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土地權屬證明;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竣工驗收合格證;
(六)建筑設計總平面圖、建筑物竣工圖;
(七)其他有關文件。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新建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列文件和商品房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第二十七條 屬于違法用地或者違章建筑,經處理并準許留用的,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有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理的有關文件。
第二十八條 初始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初步審定;登記機關認為需要公告的,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日;對初步審定無異議的,公告期滿后,登記機關應予核準登記,并頒發房地產權證書。
第二十九條 對初始登記公告的初步審定有異議的,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將書面異議的副本送達登記申請人。登記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撤銷初步審定。
登記機關對異議和登記申請人的答復應當進行調查核實,作出異議成立或者不成立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登記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政府申請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節 產權轉移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經初始登記的房地產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轉移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有關合同或者協議簽訂之日或者有關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產權轉移變更登記:
(一)買賣;
(二)贈與;
(三)交換;
(四)繼承;
(五)分割;
(六)合并;
(七)依照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作出的轉移變更;
(八)依照仲裁機構裁決、調解作出的轉移變更;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申請產權轉移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與產權轉移變更有關的合同、協議、證明文件、行政決定書及其他法律文件等。
以劃撥方式或者減免地價款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產權轉移變更按規定需要補交地價款的,還應當提交付清地價款證明書和有關機關的批準文件。
第三十二條 產權轉移變更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核準登記。
第四節 其他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地產用途經批準改變的;
(二)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化的;
(三)房地產座落地址或者房地產名稱發生變化的;
(四)房地產面積經批準改變的;
(五)房屋因例塌、拆除、焚毀等滅失的。
第三十四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與房地產變更有關的證明文件、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行政決定等。
第三十五條 變更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核準登記。
第五節 商品房預售登記第三十六條 預售商品房,商品房預售人必須申請預售登記。
第三十七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的預售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準預售登記,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預售商品房實行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在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
第三十九條 商品房預購人轉讓預購的商品房的,應當與受讓人和商品房預售人共同簽訂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并由轉讓該商品房的雙方當事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備案。
第六節 注銷登記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并繳回房地產權證書;當事人未申請的,由登記機關直接注銷登記:
(一)土地使用年期屆滿的;
(二)因法院判決、裁定或者行政決定及其他法律上的原因而喪失房地產權利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造成房地產權利滅失的。
第四十一條 登記機關直接注銷登記的,應當在10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繳回房地產權證書。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回房地產權證書的,登記機關可以公告作廢。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不按本條例規定的期限申請登記的,每逾期1日,可以處以登記費3‰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按本條例規定應當由當事人共同申請登記,一方申請,其他方不申請或者雖申請但不提供登記的有關文件的,登記機關可以責令不申請登記或者不提供登記文件的一方限期辦理登記手續;逾期仍不辦理的,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登記條件的,可以直接登記。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撤銷全部或者部分登記事項;有第(二)項行為的,登記機關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當事人對房地產不擁有合法權利的;
(二)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件、文件,采取欺騙手段獲準登記或者獲取補發房地產權證書的;
(三)登記機關審查有疏忽,核準登記不當的。
撤銷登記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鎮和工礦區(以下統稱城鎮)的所有房屋,但外交領事館、軍隊營房除外。
第三條 辦理房屋登記,發放《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房屋他項權證》的工作,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房地產管理機關(以下簡稱房管機關)負責。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應辦理所有權登記,經核實后,領取全國統一制定的《房屋所有權證》,其房屋所有權即為確認;因房屋所有權或其他事項發生變更時,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共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由共有代表人收執,他共有人發給《房屋共有權保持證》。
設定他項權利的房屋,發給《房屋他項權證》。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應新自向房管機關申請登記(屬全民所有的房屋,所有權歸國家,由使用單位代表人申請登記,集體所有的房屋由單位代表人申請登記)。不能親自申請者,應用書面形式委托人申請登記。房屋所有人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國外的,其委托書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公證。
申請者應以真實姓名申請登記。
第六條 未經房管機關登記確認所有權的房屋,所有人應取得所有權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并按下列規定提交證明文件,申請辦理確認所有權登記:
(一)新建的房屋,提交房屋所在地有關部門批準的土地使用證、建設許可證和建筑圖紙。
(二)解放初期按系統接管,后經主管部門復查符合政策規定的房屋,提交接管的文件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落實政策退回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市、縣落實房屋政策部門出具的證明。
(四)拆遷后補償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拆遷補償協議書或拆遷單位出具的證明。
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當事人應在所有權轉移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并按下列規定提我證明文件,辦理轉移所有權登記:
(一)繼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遺產繼承證書。
(二)購買的房屋,提交出售單位出具的證明或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交易所認證的買賣合同。
(三)受贈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贈與書,由受贈人、贈與人共同申請。
(四)交換的房屋,提交雙方原《房屋所有權證》和交換房屋協議書,并由雙方共同申請。
(五)分家析產或分割、合并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分家析產協議書或分割、合并財產協議書,并由各方共同申請。
(六)機關事業單位通用房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應提交其所屬省、市(地)、縣(區)領導機關的證明文件和原《房屋所有權證》。國營企業的房產發生轉移,應提交其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和原《房屋所有權證》。
第八條 因債權債務關系而發生房屋典當、抵押的,雙方當事人應在典當、抵押的契約、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有債權債務的契約、合同,申請辦理他項權利登記。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內容與實際事項不符的,當事人應在得知或應當知道需要更正事項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并按下列規定提交證明文件,辦理更正登記:
(一)需更正所有權人姓名的,提交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和原《房屋所有權證》。
(二)需更正房屋地址、面積等,提交有關的證明和原《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條 因擴建、翻建使房屋結構、面積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在竣工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所在地有關部門批準的建設許可證、建筑圖紙、土地使用證,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房屋倒塌、拆除或他項權利消滅的,當事人應在得知需注銷事項之日起三十天內,持申請書、本人身份證明,并按下列規定提交證明文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一)拆除房屋者,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有關部門批準拆房的證明。
(二)房屋倒塌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證實房屋倒塌的有關證明。
(三)他項權利消滅的,提交原《房屋他項權證》,并由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申請。
第十二條 按本辦法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辦理有關房屋登記的期限,當事人居住在香港、澳門地區的為三個月,居住在臺灣地區或國外的為六個月。
第十三條 遺失《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房屋他項權證》者,當事人應登報聲明作廢,并以書面形式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新證書,按規定交納費用。
第十四條 房屋登記程序:
(一)申請人按規定提交申請書和有關證明文件,經房管機關初審合格的,開具收件收據。
(二)需進行查丈的,由房管機關派員會同申請人到現場查丈。
(三)經復審申請事項屬實,手續完備的,給予登記。
(四)發給有關證書,收繳注銷舊證書。
(五)按規定收取登記費和查丈費。對逾期登記者,每月加收百分之二十的登記費。
第十五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暫緩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發生糾紛尚未解決完畢的;
(二)違章建筑未經處理完畢的;
(三)房屋所有權不清或證件不全的;
(四)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人,由房管機關代管的;
(五)其他需要暫緩登記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房管機關經查實后得撤銷房屋登記或吊銷有關房屋所有證書,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人申請房屋登記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以假姓名申請登記的;
(三)涂改、冒領《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有關證明、證件的;
(四)用非法手段申請登記,侵占他人房屋的;
(五)經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房屋登記或吊銷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六)其他有吊銷《房屋所有權證》或撤銷登記必要的。
對偽造房屋所有權證書者,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申請人對第十五、十六條規定的處理不服者,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申請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者,可在接到復議通知之日起七天內向上一級房管機關申訴。
各級房管機關應在接到申請復議或申訴之日起三十天內作出答復。
第十八條 本辦法頒布前:已領取(房屋產權證》者,須在本辦法頒布后辦理換證登記手續,并按規定繳納換證費;未辦理確認所有權登記者,應按規定期限辦理登記,繳納登記費。具體換證、登記辦證期限由各市、縣的房管機關決定。
逾期辦理換證者,每月加收百分之十的換證費。逾期辦理登記者,按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五款辦理。
第一條 為了規范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業務活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 代表機構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損害中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代表機構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
外國企業申請辦理代表機構登記,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代表機構的登記和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登記機關應當與其他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相互提供有關代表機構的信息。
第六條 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的內容包括外國企業的合法存續情況、代表機構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及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費用收支情況等相關情況。
第七條 代表機構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真實記載外國企業經費撥付和代表機構費用收支情況,并置于代表機構駐在場所。
代表機構不得使用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的賬戶。
第八條 外國企業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出入境、居留、就業、納稅、外匯登記等規定;違反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章 登記事項
第九條 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包括:代表機構名稱、首席代表姓名、業務范圍、駐在場所、駐在期限、外國企業名稱及其住所。
第十條 代表機構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外國企業國籍、外國企業中文名稱、駐在城市名稱以及“代表處”字樣,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于中國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國際組織名稱;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禁止的。
代表機構應當以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從事業務活動。
第十一條 外國企業應當委派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外國企業書面授權范圍內,可以代表外國企業簽署代表機構登記申請文件。
外國企業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委派1至3名代表。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首席代表、代表:
(一)因損害中國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被判處刑罰的;
(二)因從事損害中國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違法活動,依法被撤銷設立登記、吊銷登記證或者被有關部門依法責令關閉的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銷、吊銷或者責令關閉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
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中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十四條 代表機構可以從事與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下列活動:
(一)與外國企業產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市場調查、展示、宣傳活動;
(二)與外國企業產品銷售、服務提供、境內采購、境內投資有關的聯絡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代表機構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活動須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批準。
第十五條 代表機構的駐在場所由外國企業自行選擇。
根據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有關部門可以要求代表機構調整駐在場所,并及時通知登記機關。
第十六條 代表機構的駐在期限不得超過外國企業的存續期限。
第十七條 登記機關應當將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記載于代表機構登記簿,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十八條 代表機構應當將登記機關頒發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置于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顯著位置。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登記證和首席代表、代表的代表證(以下簡稱代表證)。
登記證和代表證遺失或者毀壞的,代表機構應當在指定的媒體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登記機關依法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準予注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吊銷登記證決定的,代表機構原登記證和原首席代表、代表的代表證自動失效。
第二十條 代表機構設立、變更,外國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代表機構注銷或者被依法撤銷設立登記、吊銷登記證的,由登記機關進行公告。
第二十一條 登記機關對代表機構涉嫌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情況;
(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
(三)查封、扣押專門用于從事違法行為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
(四)查詢從事違法行為的代表機構的賬戶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
第三章 設立登記
第二十二條 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二十三條 外國企業申請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外國企業住所證明和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
(三)外國企業章程或者組織協議;
(四)外國企業對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證明和簡歷;
(六)同外國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七)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代表機構須經批準的,外國企業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可以設立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代表機構的,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提交相應文件。
第二十四條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作出決定前可以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登記證和代表證;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登記證簽發日期為代表機構成立日期。
第二十五條 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和代表憑登記證、代表證申請辦理居留、就業、納稅、外匯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四章 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代表機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外國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6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 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后繼續從事業務活動的,外國企業應當在駐在期限屆滿前6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申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相關文件。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三十條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登記的決定。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換發登記證和代表證;作出不予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變更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變更登記的理由。
第三十一條 外國企業的有權簽字人、企業責任形式、資本(資產)、經營范圍以及代表發生變更的,外國企業應當自上述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章 注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企業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外國企業撤銷代表機構;
(二)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不再繼續從事業務活動;
(三)外國企業終止;
(四)代表機構依法被撤銷批準或者責令關閉。
第三十三條 外國企業申請代表機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代表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代表機構稅務登記注銷證明;
(三)海關、外匯部門出具的相關事宜已清理完結或者該代表機構未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代表機構終止活動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三十四條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注銷登記的決定。作出準予注銷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出具準予注銷通知書,收繳登記證和代表證;作出不予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注銷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注銷登記的理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未經登記,擅自設立代表機構或者從事代表機構業務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停止活動,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
第三十六條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取得代表機構登記或者備案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代表機構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繳銷代表證。
代表機構提交的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代表機構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
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登記證、代表證的,由登記機關對代表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繳銷代表證。
第三十七條 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從事業務活動以外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登記證: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
(二)未按照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從事業務活動的;
(三)未按照中國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調整駐在場所的;
(四)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公告其設立、變更情況的;
(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備案的。
第三十九條 代表機構從事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嚴重違法活動的,由登記機關吊銷登記證。
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被撤銷設立登記、吊銷登記證,或者被中國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責令關閉的,自被撤銷、吊銷或者責令關閉之日起5年內,設立該代表機構的外國企業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
第四十條 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查處違法行為,或者支持、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國企業,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營利性組織。
第四十三條 代表機構登記的收費項目依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代表機構登記的收費標準依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參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登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