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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我國設立參與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彌補破產主體有限性及其功能發揮上的缺陷,但由于其與破產制度在功能和價值目標等方面的差異,使得參與分配制度在實踐中存在諸多的弊端,并未完全發揮其應有的功能。試對目前學術界關于參與分配的方案進行評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我國參與分配制度的具體設想。
一、參與分配制度的功能
參與分配制度是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債權人以外的對同一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其他債權人,因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各債權人的全部債權,其他債權人申請加入已開始的執行程序,并請求平均受償,以實行自己債權的一種制度。根據各國的立法例進行分析,設置參與分配制度是為了配合現行破產制度,彌補破產制度功能發揮上的空白與不足。例如,在英美國家,參與分配的優先原則是與一般破產原則相配合;而在法國、意大利。參與分配的平等原則是與商人破產原則相配合。我國的破產制度實行的是商人破產原則,那么。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參與分配制度的規定能否使參與分配制度發揮彌補破產原則的功能,就成為我們研究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國的破產制度僅適用于企業法人,而不適用于公民和其他組織,也就是說如果發生資不抵債情況的是公民和其他組織,各債權人就無法利用破產程序來獲得公平清償。當某一債權人為滿足其金錢債權申請法院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強制執行時,如果不允許其他債權人就其執行所得申請參與分配,那么各債權人中就只有執行債權人獲得清償,而債務人遲延乃至不能清償債務的風險和損失,勢必將由其他債權人全部承擔,這對其他債權人來說是顯失公平的。正是為了在公民和其他組織資不抵債時,為各債權人提供一條公平受償的途徑,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確立了參與分配制度。
二、構建參與分配制度的理論基準
在我國現階段,參與分配制度還存在很多弊端,在程序構建上并沒有妥善地解決上述各種價值沖突,這就使得其功能的發揮受到了阻礙。參與分配制度雖然只是執行制度體系中的一個小制度,但它卻體現了諸多的價值理念的沖突,在我們建構程序時必須予以重視。例如,參與分配中,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和未起訴但債權到期的債權人權益保護的沖突。又如,各債權人利益平均化和優先保障積極行使權益的債權人的沖突;再如,執行效率和對各債權人周全保護的沖突。在這多種沖突中我們必須找出一個平衡的度,從而使各種利益達到相對均衡的穩定狀態,這也正是筆者在考慮如何完善我國參與分配制度時的理論起點和價值基準。
三、我國參與分配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一)申請參與分配的前提條件在實踐中難以操作
申請參與分配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債務人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的全部債務。債權人要想申請參加到他人已開始的執行程序中,他就必須知道針對該債務人的執行程序已經開始,同時還必須知道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權。但是,在現有的參與分配制度中,申請參與分配債權人怎么才能知道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又怎么才能知道針對該債務人的執行程序已經開始呢?具體而言,執行程序開始后,執行法院、申請執行人及被執行人都沒有通知其他債權人的義務,再加上其他各種因素的制約,其他債權人是很難得知被執行人資不抵債、已被提起執行程序的。所以,參與分配制度在這一方面對符合申請參與分配條件但未能申請參與到執行程序中的債權人的保護是遠遠不夠的。雖然這些債權人可望日后實現其債權,但由于本來就“資不抵債”的債務人經過強制執行后其責任財產進一步減少,其償債能力會進一步削弱,這些債權人實現其債權的可能性也就更加渺茫。這樣,就不利于對各債權人的債權進行公平的保護,這也與設置參與分配的初衷相矛盾。
對此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參考我國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引入通知和公告程序予以解決。
如前所述,我國參與分配制度沒有規定對債權人的公告和通知程序,這可能導致某些債權人在不知已有其他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執行或者不知債務人已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沒有申請參與分配,使其債權的公平受償受到影響。公告和通知體現了參與分配的公開性,目的在于告知債權人參與到分配程序中來,以維護所有債權人的利益。我們可以在立法上規定一定期限的通知公告期,執行法院在收到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后必須在這個法定期間內,對已知的其它債權人進行通知,并在此同時進行公告,以使其他法院并不明確的其他債權人知曉執行即將開始。上述這兩種債權人接到通知或公告后應向執行法院申報參與分配。在法定的公告期結束后,法院僅就經申報后已知的債權來確定債務人是否資不抵債。如果資不抵債,直接進入參與分配程序。而那些債權到期但在公告期內未申報的債權人則喪失參與分配的機會。這樣,通過通知公告程序加強了對所有符合申請參與分配條件的債權人的保護
(二)關于參與分配申請人的資格問題
1.關于已經起訴的債權人
根據《民訴意見》第297條規定,有資格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僅限于已經取得執行根據或已經起訴的債權人。但在下一條即第298條又要求債權人在申請參與分配時要提交申請書并附有執行依據。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92條根本上重復了《民訴意見》第298條的規定,再次肯定了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要有執行依據。這樣,司法解釋之間甚至上下條文之間出現了自相矛盾之處,造成了司法實踐中不必要的混亂。
對此,有人贊同已經起訴但未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不可以參與分配,認為連執行依據都不具備就可以享有同申請執行人同等的受償地位,這對于申請執行人以及那些已持有執行依據的債權人會產生不公平。
而筆者認為已經起訴的債權人具有申請參與分配的資格,應當只要有人民法院的受案通知書,即可申請參與分配。因為,對于已經起訴的債權人來說,其起訴行為已經證明他們積極行使債權,并已經付諸實施,可能由于某些客觀原因未取得執行依據。在現有的法律資源下,我們如果可以設計一定的程序在保障這些已經取得執行依據并已申請執行的債權人的權益的同時,兼顧那些已起訴但未取得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的權益的話,就完全可以使法律的保護幅度面更廣一些。并且,這樣做會合并多個執行案件,更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執行效率,節約司法資源。譚秋桂老師提出這樣一種方案:“未取得執行名義但已起訴的債權人參與分配,其分配所得應由執行機關提存。如果該債權人勝訴并獲得最終執行名義,提存的款項由執行機關交付于該債權人,如果該債權人敗訴,提存的款項由執行機關平均分配給已分配完畢的債權人?!彼褪窃噲D通過提存制度來解決這一問題。
2.關于債權已到期但尚未起訴的債權人
我國現行民訴法及司法解釋并未賦予債權已到期但尚未起訴的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資格。有學者認為,債權已到期但尚未起訴的債權人實際上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是對自己債權的一種不負責任,對于這些怠于行使自己權利的人,就應當視為其自動放棄權利。但是筆者認為,未起訴的債權人并非都是因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而未起訴?,F實中也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債權人雖未起訴但是一直在向債務人要求清償。事實上,由于債權的平等性,已經起訴的債權人的權利和債權已經到期但尚未起訴的債權人的權利并沒有什么不同,起訴行為本身也并不能使提起訴訟的債權人產生任何優先權。并且,起訴行為和向債務人要求清償的行為同樣體現了債權人積極行使自己權利這一事實。所以筆者主張并非所有的債權已到期但尚未起訴的債權人都不具有參與分配的資格,上述情況下的未起訴的債權人可以參與分配。但是,可能存在這樣問題,如果允許尚未起訴并且不具有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參與分配,會不會為不法之徒假冒債權人大開方便之門呢?對于此問題的解決,筆者考慮,應當規定那部分可以參加參與分配的尚未起訴的債權人,在申請參與分配時,必須向執行法院提供能夠充分證明其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和已積極向債務人要求清償的證據。否則,不能參與分配。
(三)代位執行中的參與分配問題
代位執行是指在給付金錢或交付標的物為內容的財產執行中,如果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執行機關可依當事人的申請,對該第三人發出履行債務的通知,受通知的第三人應直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直接將執行標的交執行機關提存,而不得直接向債務人履行義務?!哆m用意見》第300條和《執行規定》均對此做出規定,《執行規定》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依據德國法的規定,在金錢債權為多數債權人而扣押的情形下,作為第三人的債務人有義務將債務標的提存于司法機關,從而開始進行與普通財產分配程序相同的權利分配程序?!_灣強制執行法規定,就債務人基于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為執行時,執行法院除以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并禁止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外,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將該動產或不動產交與執行法院,依關于動產或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之。這表明,我國臺灣有關規定也允許其他債權人在代為執行中參與分配。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是屬于債務人所有的財產。基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是全體債權人的總擔?!钡膶嶓w法原則。該債權是所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擔保。既然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對第三人的債權強制執行,當債務人資不抵債的時候,其他債權人同樣應有權通過參與分配的方式實現自己的債權。因此,在代位執行中應當同樣可以適用參與分配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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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起拍價低于市價
根據目前的市場情況看,拍賣行房產起拍價一般只有市價的80%左右,這與拍賣行房源有關系。拍賣市場的房產主要來源于以下幾個渠道:一是法院、檢察院等強制執行的房產;二是因拖欠購房按揭款被抵債、開發商拖欠工程款等導致房屋被銀行委托、抵押拍賣的房源;三是開發商尾房;四是個人委托拍賣的部分小產權房或急于出手變現的二手房;五是典當行絕當房產。
這其中法院執行的房產占多數,及時變現需求強烈,因此一般起拍價要低于市價。以北京某拍賣公司房產拍賣公告為例,該拍賣公告中房山區一處房源建筑面積75.24平方米,起拍總價63萬元,約合8373元/平方米,而周邊相鄰二手房的平均價為1萬~1.1萬元/平方米。杭州某拍賣公司公告顯示,余杭區一套拍賣房源建筑面積72.11平方米,起拍總價47.5萬元,約合6587元/平方米,比周邊相鄰二手房平均價格8100~8400元/平方米低很多。此外,成都市某拍賣公司公告一處房源建筑面積174.25平方米,起拍總價154.32萬元,粗略計算每平方米為8856元,而周邊相似二手房價為1.1萬元/平方米。
正是由于拍賣行房產起拍價比市價低,加上如果購房者拍得房產后符合銀行按揭貸款的條件,就能以較低的價格及首付款獲得滿意的住房。因此,去拍賣行競拍房產成為部分人的首選。但是,一分價錢一分貨,房子價格低有低的道理,拍賣行房源不乏“瑕疵房”。例如,競拍人拍下房產之后,發現房子為抵債房,根本拿不到房產證,或者房子原有戶主拖欠物業費、水電費等,需要競拍人補交。還有一些委托人故意隱瞞房子的缺陷,如有一個競拍人拍得的房產離垃圾場很近,周邊環境較差,事后知曉這些,后悔也來不及了。所以,購房者在參與競拍之前,一定要有風險意識,多多調查,多多了解。
風險:拍房怪象多
風險和收益往往是對等的,圖便宜就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在拍賣行購房也是一樣。在拍賣行購房,需要購房者全方面了解拍賣流程和房產情況,最好進行實地勘察,否則可能會遇到下述情況,后患無窮。
產權糾紛無法過戶 拍賣行部分房源可能沒有房產證,或者產權為多人共有,這種情況可能導致產權糾紛,從而使競拍者無法順利辦理過戶手續。韓先生以低于市價不少的價格拍下一處房產,過戶時才知道,該房產為共有產權房,為委托人夫妻倆人所有。但是委托人為丈夫一方,妻子根本不知情,得知丈夫背著她拍賣房子后,妻子堅決不同意簽字,而房產進行拍賣,要取得所有共有產權人的同意,否則拍賣合約不成立。這樣,韓先生最后只能放棄房產,白白忙活一場。
稅費多導致低價房變高價 通過拍賣行獲得房產,要交納的稅費主要包括3%~5%的傭金、20%的個人所得稅、1%的契稅、土地出讓金和拖欠的物業費水電費等。有可能成交價很低,但如果加上這些稅費,最后房價并不比市價低。秦小姐以高于競拍底價6萬元的價格,拍得一處滿意的房產,興奮勁剛過煩惱就接踵而來。原來該套房產長期拖欠物業費、水電費,最讓秦小姐無奈的是該房產還須交納5萬元左右的土地增值稅,加上支付給拍賣公司的傭金、個人所得稅、契稅等稅費,這樣算下來房子最后的成本價遠遠超出同類房產市價。
租賃合同成“攔路虎” 有些拍賣行房源附帶租賃合同,而根據相關規定,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影響,即買賣不破租賃。若購房者競拍前沒有捕捉到這一信息,即使拍得了房產也可能無法及時收房。金女士拍得房產之后,被告知該房子有租戶,不僅租金較低,僅為600元/月,而市價租金約為1500元/月,并且為長期租賃合同,合同期為10年。金女士要是想當下收房,就要補償承租方10年高昂的違約金,否則只能10年后才能拿到房子。對于這樣的“瑕疵房”,金女士悔不當初,不過也只能進入繁瑣的法律途徑,追究委托人和拍賣中介的責任。
土地使用權到期 銀行貸款難 根據相關規定,土地使用年限最高為70年。這一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塊地的土地使用證之日計算,即從國家首次出讓該塊地的時間算起。實際中,由于開發商囤地、樓盤開發周期長、土地轉讓等現象的存在,購房者拿到房時,其土地使用年限可能所剩很短。小陳在一線城市工作5年,礙于商品房價較高,一直沒有實力購買。他注意到拍賣行公布的一套房產起拍價才48萬元,于是交了約5萬元的定金后,以56萬元價格順利拍下該套房產。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去銀行貸款時才發現,該房土地使用年限已過,無法獲得貸款。如果陳先生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籌措到全款,他所交納的約5萬元保證金也將被沒收。
提醒:做拍房有心人
鑒于到拍賣行拍房會遇到多種問題,競拍人在競拍前最好制定詳細的競拍計劃,不僅要熟知拍賣流程,而且要多方詢問和了解意向房源的實際情況,可牢牢把握以下幾點。
明確產權心不慌 通常涉及房屋產權方面有兩種情況:無房產證和共有產權。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的房屋產權一般比較清晰,相對可以放心,而由單位或個人委托的就要查清。首先必須確定房產是否有房產證。部分房產為有限產權房,或者僅有預售證,只能用來自住不能用來抵押,還有一些小產權和無房證的房源,這些類型房產拍賣價值不大。其次要弄清楚房屋是否為共有產權。若為共有產權,要明確所有產權共有人是否都同意拍賣該房屋,不然會遇到上面韓先生那樣的情況。
實地勘察多斟酌 在競拍前進行實地勘察是至關重要的一環。通常情況下,拍賣行會公開預拍房產展示時間,組織意向買家統一看房。買家要抓住這個機會,實地勘察前做足準備工作,到現場之后,詳細詢問和了解標的房產是否有稅費、土地出讓費、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未交清情況。同時,要確定房產實際面積和拍賣面積是否一致。這些情況可以直接去相關管理部門查詢,也可委托拍賣行確認。此外,要留意房產周邊環境,包括相鄰房產價位、交通、購物點,甚至有無污染源等,做到心中有數。
租約有無早知道 競拍前通過拍賣中介詢問時,盡量詳細了解所拍房源有沒有租約,或到房產所在地進行實地了解。若房屋無租約,則不確定性和風險較小,在其他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競拍人可順利收房。若房屋存在租約,競拍人要想實際擁有住房就要多費周折,可能存在委托人故意聯合他人簽訂低價長期租賃合同的問題。一般來說,無租約房產起拍價要高于有租約房產。盡管如此,為了免去日后的麻煩,競拍者最好去競拍那些無租約的房源。
擬定價位好舉牌 參加競拍之前,競拍人最好先清楚計算各項費用,包括拍賣傭金、個人所得稅等稅費、房屋過戶手續費,甚至物業費、水電費、土地出讓金等,最后根據拍賣公告提供的參考價格,擬定一個心理價位。如果突破了這個心理價位,就不再參與舉牌。當然,在競拍過程中競拍者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質,盡量減少競拍的熱烈氣氛對自己的心理影響,否則盲目舉牌拍下的房產,其價格可能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
拍賣行競拍流程
了解拍賣信息:了解房產交易中心刊登的拍賣信息,實地考察計劃購買的房地產,仔細閱讀和咨詢《競買須知》等相關內容。
存入保證金:在指定銀行開立本人戶名的存折,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存入保證金到中心指定賬戶。
辦理競買手續:在規定時間內到競買申請受理窗口辦理競買手續,填寫競買申請書,并提交有關資料,領取回執。
查閱拍賣文件:憑回執查詢拍賣文件,并在查閱登記冊上簽名。
實地勘察:憑回執與中心工作人員預約看房時間,并在看房登記冊上簽名。
競買:進場競買并遵守會場紀律和競買規則,在收集各方面信息后制定自己競買的心理價位,穩健舉牌。
簽訂《成交確認書》:如競買成功,競得人與中心現場簽訂《成交確認書》。
身份證件類型及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抵押權人/質權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
抵 押 人(自然人或法人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類型及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 質 人(自然人或法人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類型及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證 人(自然人或法人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類型及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
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個人人民幣貸款,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經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資遵守。
同時借款人、擔保人與貸款人確認(根據情況ü選,不選的打ⅹ)
本合同系作為借款人與貸款人簽署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的《個人綜合授信合同》的附屬業務文件。
本合同為借款人、擔保人與貸款人之間所簽署的獨立的業務文件。
第一條 貸款金額、用途
1.1 本合同貸款品種為__________(請填入相應字母:A.個人汽車貸款 B.個人消費貸款 C.個人經營性貸款 D.個人信用貸款 E.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貸款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 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用途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得挪用。貸款人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
第二條 貸款期限、利率及計息方式
2.1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期限(暨債務履行期)為_______年_______個月,預計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實際貸款起始日期以貸款借據記載的日期為準。
2.2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起息日為貸款發放日,計息方式為:貸款利息采取對年、對月、對日的計算方法,如果不能對年、對月、對日,以月末最后一日為對日。貸款期限滿年的按年利率計算,滿月的按月利率計算,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計算,僅零頭天數按實際天數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全是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X時期(年或月數)X年或月利率;
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的:利息=本金X[時期(年或月數)X年或月利率+零頭天數X日利率]
2.3 本合同項下貸款的結息日,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為本合同約定的每期還款日。
2.4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可采用浮動利率、固定利率或準固定利率(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
浮動利率
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基準利率及浮動區間規定執行。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期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 上浮 下?。ㄕ堅诜娇蛑写蚬催x擇)_______%.如在貸款期限內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基準利率,則自本合同約定的合同貸款利率調整時間起,在新的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按上述利率浮動比例浮動后執行新的合同貸款利率。
簽訂本合同時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檔期基準利率為:_______% (年利率),執行利率按貸款實際發放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期基準利率及合同規定的浮動比例確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X每期月數/12.
若貸款期限內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調整,本合同利率應按以下方式相應調整(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
按年調整,分段計息。即從利率調整的次公歷年的首個公歷日起,按當期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期貸款基準利率及合同規定的浮動比例執行新的利率。
利率不作調整,不分段計息。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利率
按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固定利率及浮動區間規定執行。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執行利率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固定利率的基礎上 上浮 下?。ㄕ堅诜娇蛑写蚬催x擇)_______%. 如在貸款期限內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基準利率或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調整該業務適用之固定利率,本合同執行利率不作調整。簽訂本合同時的同檔期固定利率為:_______% (年利率),執行利率按貸款實際發放日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固定利率及合同規定的浮動比例確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期利率=年利率X每期月數/12.
準固定利率
自貸款發放之日起_______個月(預計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實行固定利率,即按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固定利率及浮動區間規定執行(貸款期限從貸款發放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止)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執行利率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固定利率的基礎上 上浮 下浮(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_______%. 如在此期限內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基準利率或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調整該業務適用之固定利率,執行利率不作調整。簽訂本合同時的同檔期固定利率為:_______% (年利率),執行利率按貸款實際發放日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固定利率及合同規定的浮動比例確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期利率=年利率X每期月數/12.
固定利率執行屆滿后,即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實行浮動利率,即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基準利率及浮動區間規定執行(貸款期限從貸款發放之日起開始計算)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期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 上浮 下?。ㄕ堅诜娇蛑写蚬催x擇)_______%.如在此期間內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基準利率,則自本合同約定的合同貸款利率調整時間起,在新的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按上述利率浮動比例浮動后執行新的合同貸款利率。其中,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X每期月數/12.
如借款人需繼續采用固定利率計息,則應另行向銀行提出申請。
若在執行浮動利率期間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調整,本合同利率應按以下方式相應調整(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
按年調整,分段計息。即從利率調整的次公歷年的首個公歷日起,按當期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期貸款基準利率及合同規定的浮動比例執行新的利率。
利率不作調整,不分段計息。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 若借款人未按規定按時足額償付當期貸款本息即為逾期,貸款人有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罰息(參見本合同第十二條相關內容)
第三條 借款人提款條件
3.1 除非貸款人同意,否則在以下條件在形式及內容方面均令貸款人滿意地全部達成前,貸款人無任何義務向借款人發放本合同項下貸款:
3.1.1 借款人已提交貸款人要求的所有文件資料并獲得貸款人認可。
3.1.2 本合同及其相關附件已合法地簽署并生效。
3.1.3 擔保權或類似優先權已合法設立并生效(如有)貸款采用抵押方式擔保的,已辦妥保險及抵押登記手續,并將該抵押物登記憑證、所有權憑證、抵押權憑證/他項權利憑證、保險單正本交付貸款人占有;貸款采用質押方式擔保的,已將質押物交付貸款人占有;出質行為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該登記已完成。
3.1.4 本合同以及與本合同相關的擔保文件及其他文件已由貸款人認可的公證機關辦理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若貸款人要求)
3.1.5 借款人已按貸款人要求開立用于提款、付息、付費及還款等的銀行賬戶。
3.1.6 貸款人提出的其他條件。
3.2 盡管有前款所述,以上提款條件的設立并不代表貸款人在上述條件滿足時必然有義務放款,在貸款人因法律法規及政策變動,或受政府宏觀貨幣政策或金融監管政策限制,根據貸款人自身額度等情況需調整、增加貸款發放條件,或發生其他重大情更的情況下,可暫緩、減少或取消放款,并通知借款人;并且,如貸款人在上述條件未全部滿足時即放款的,也不構成貸款人的履約瑕疵。
第四條 貸款發放及支付
4.1借款人同意,貸款人將貸款資金按下列支付方式進行支付:(請在相應方框內打勾選擇)
4.1.1 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貸款支付約定具體如下:(請在相應方框內打勾選擇)
借款人開立貸款專用賬戶 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在符合貸款發放條件時將貸款資金劃付至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貸款專用賬戶,該賬戶賬號為 ,貸款人的上述劃付行為即為借款人的提款。借款人僅可以將貸款專用賬戶中的本合同項下貸款資金劃付至其在本合同及補充變更協議項下向貸款人申請并經貸款人審核同意與貸款專用賬戶支付綁定的交易對象賬戶。若簽署本合同時借款人尚不能確定支付綁定交易對象信息,或者簽署本合同后需要變更支付綁定交易對象信息,則借款人應與貸款人簽署補充或變更協議予以約定。借款人向任一支付綁定交易對象賬戶劃付的金額應符合雙方的約定,且向所有支付綁定交易對象賬戶劃付的合計金額應不超過本合同總貸款金額。借款人同意,根據貸款人的規定和要求借款人應將貸款專用賬戶中不再使用的貸款資金用于提前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簽署本合同時與貸款專用賬戶支付綁定的交易對象信息如下:
(1)交易對象戶名為__________________,賬號/存折號/卡號為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為__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額為不超過(幣種金額)__________________;
(2)交易對象戶名為_______________,賬號/存折號/卡號為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為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額為不超過(幣種金額)_______________;
(3)交易對象戶名為_______________,賬號/存折號/卡號為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為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額為不超過(幣種金額)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未開立貸款專用賬戶 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在符合貸款發放條件時將貸款資金支付至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下述交易對象賬戶,支付條件為借款人提供交易合同或其他相關交易資料及憑證并經貸款人審核同意。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將貸款資金支付給下述交易對象賬戶的行為即為借款人的支付委托,貸款人的上述支付行為即為借款人的提款:
(1)交易對象戶名為_______________,賬號/存折號/卡號為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為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額為(幣種金額)_______________;
(2)交易對象戶名為_______________,賬號/存折號/卡號為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為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額為(幣種金額)_______________;
(3)交易對象戶名為_______________,賬號/存折號/卡號為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為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額為(幣種金額)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簽署本合同時,借款人尚不能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信息,則在本合同簽署后,借款人在支付日前的3個工作日前向貸款人提交貸款人受托支付申請書(格式見附件),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支付申請,且在貸款人審查同意后,將貸款資金按照申請支付金額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條件為借款人提供交易合同或其他相關交易資料及憑證并經貸款人審核同意。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支付申請對借款人交易對象的上述支付行為即為借款人的提款。
4.1.2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即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在符合貸款發放條件時將貸款資金劃付至借款人開立在貸款人處賬號/存折號/卡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賬戶內,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借款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貸款人的上述劃付行為即為借款人的提款。
借款人承諾,借款人定期向貸款人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的支付情況。
4.2 如因借款人原因導致貸款人在本合同簽署后的九十天屆滿時仍無法發放本合同項下貸款的,貸款人有權單方解除本借款合同。
4.3 貸款發放后,借款人因使用該貸款資金與他人發生的任何糾紛,均與貸款人無關,本借款合同應正常履行。
第五條 還款
5.1 還款方式: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可選擇以下幾種還款方式中的一種(請在相應方框內打勾選擇)
到期一次性歸還本息,利隨本清(利息計算方式參見本合同第二條)
分期付息,到期一次還本(每期利息 = 期初貸款剩余本金X期利率)
其他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_____個月(如:以每2個月為一期按期還款,此處應填寫“2”。所填數字不得超過12個月);每期還款日為_________________.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可選擇以下幾種還款方式中的一種(請在相應方框內打勾選擇)
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法。
每期還本付息額 = 貸款本金X期利率+貸款本金X期利率÷[(1+期利率)還款總期數-1]
采用等額本金還款法。
每期還本付息額 = 貸款本金÷還款總期數+(貸款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X期利率
其他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_____個月(如:以每2個月為一期按期還款,此處應填寫“2”。所填數字不得超過12個月);每期還款日為_________________.
5.2 分期還款的借款人自貸款實際發放的次月(公歷概念)約定還款日起開始還款。貸款實際發放后次月的首期還款貸款利息的計算方法具體為,如貸款實際發放日至次月約定還款日之間的貸款實際占用天數小于一期的,首期還款貸款利息根據貸款實際占用天數按照本合同2.2條計息方式確定;如貸款實際發放日至次月約定還款日之間的貸款實際占用天數大于一期的,首期還款貸款利息將分為一期的應還利息及超過一期部分的應還利息分別計算,其中:一期的應還利息按照約定還款方式計算利息,超過一期部分的應還利息根據貸款實際占用天數按照本合同2.2條計息方式確定;如貸款實際發放日至次月約定還款日之間的貸款實際占用天數等于一期的,首期還款貸款利息即按照約定還款方式計算的當期應還利息。
5.3 借款人應于本合同約定的每一還本付息日的零點以前,將應還貸款本息足額存入其開立在貸款人處的還款賬戶(結算戶)中,還款賬戶的銀行卡卡號或活期一本通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可從該存款賬戶中主動扣收到期應還貸款本息。
5.4 借款人如在貸款期內要求變更還款賬戶,須提前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并重新簽訂委托扣款協議、約定新的還款賬戶啟用日期后方可實施。
5.5 若借款人授權貸款人扣款的存款賬戶為可透支賬戶,則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銷地進一步授權,當該賬戶中存款余額不足以歸還當期貸款本息時,貸款人可以在賬戶允許透支金額范圍內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應還貸款本息,由此發生的透支本金、利息和相關費用均由借款人承擔。
5.6 借款人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規定按時足額償付到期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開立在貸款人及貸款人總行系統內其他營業機構的部分或全部賬戶中扣收到期未還的本金、利息、罰息及相關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5.7 若發生貸款逾期,則該期未還貸款本息的逾期罰息,應在歸還逾期貸款本息時一并繳付,且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
5.8 除采用固定利率的情形外,貸款人因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因素而對每期應付本息款額所作的調整,借款人須無條件照此履行。
5.9 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征得貸款人的事先書面同意。未取得貸款人書面同意的,借款人仍應當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5.10 借款人如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息,對提前還款部分,在提前還款日當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有關規定計收貸款利息,不計退已計收的貸款利息。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歸還全部結欠本金及利息的,貸款人有權在提前還款日當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有關規定計收貸款利息,不計退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計收提前還款日之后的貸款利息。
5.11 借款人如提前歸還貸款本金的,按照以下規定收取違約金:
借款人應按照提前歸還貸款本金的______ %支付違約金;如正常還款__________年以上提出提前還款,可免收違約金。有關提前還款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抵押擔保
(本條適用時,在本條前的方框中打勾選擇)
6.1 為保障貸款人(下或稱抵押權人)債權的實現,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由抵押人以其有處分權的財產為抵押物向貸款人提供抵押擔保。
6.2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信息為:
6.2.1 抵押物
(1) 抵押物名稱:
(2) 所在地/座落:
(3) 抵押物數量(房產抵押時填寫房屋建筑面積及土地面積)
(4) 現時狀況描述:
(5) 抵押物認定價值:
(6) 所有權屬:
(7) 使用權屬:
(8) 購入合同編號(房產抵押時填寫購房合同編號)
(9) 權證編號(房產抵押時填寫房地產權證編號)
(10) 合格證編號(車輛抵押時填寫)
(11) 發動機編號(車輛抵押時填寫)
(12) 其他事
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2.2 如有更多抵押物(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
其他抵押物詳情見本合同附件。
6.3 抵押物所擔保的主債權為根據本合同由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額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金額)的貸款本金。如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貸款人可在借款人可透支賬戶內扣收到期貸款本息導致該賬戶發生透支的,該部分透支金額作為借款人未清償債務的轉化形式也應納入主債權,抵押人以抵押物對該賬戶的透支金額也承擔擔保責任。
本合同項下抵押擔保的范圍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全部到期應付而未付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及挪用罰息以及復利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由于還款造成的上述透支賬戶透支本息、保管擔保財產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拍賣費用、變賣費、通知借款人費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費用)本合同所稱“到期或屆滿”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規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約定的每次分期還款日到期;(3)被貸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規定的還本付息日屆至及貸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視為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
借款人所欠債務的有效憑證以貸款人按自身業務操作規定出具和記載的會計憑證為準。
6.4 本合同抵押權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還及于其從物、從權利、物上代位權、附著物及孳息。
6.5 在抵押存續期內,如抵押人死亡或終止,本合同項下抵押物上的抵押權繼續有效,抵押人的繼承人就此無權抗辯。
6.6 擔保性質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享有第一順位的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人可以不先行使對債務人的其他擔保權利(如有)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抵押人同意,在任何情況下,抵押權人未行使或未及時行使其與債務人在其他貸款文件項下的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債權、擔保物權、違約救濟權,均不得被視為抵押權人怠于或放棄行使權利,亦不會影響其充分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
6.7 抵押登記
6.7.1 抵押人以依法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物抵押的,抵押當事人應依法向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獲得抵押證明后抵押人應將抵押證明正本交付給抵押權人保管。
6.7.2 抵押人以法律未強制要求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物抵押的,若抵押權人要求,則抵押人應辦理抵押登記。
6.7.3 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向抵押權人認可的公證機關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抵押人自愿接受該強制執行。
6.7.4 法律規定抵押登記為抵押生效要件的,該抵押權自登記完成時設立;法律未規定抵押登記為生效要件的,抵押權自本合同生效時設立。
6.8 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并經貸款人認可后,貸款人應根據抵押人的要求,將上述證明及有關權利憑證交還抵押人,并在出具同意解除擔保的說明函后由抵押人自行前往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6.9 保險
6.9.1 抵押人如對抵押物已辦理保險的,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5)日內辦理以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的保險權益轉讓手續;如尚未辦理保險的或原保險不符合抵押權人要求的,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署之日起五(5)日內至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雙方認可的保險公司,就指定的保險險種、期限和金額辦理以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的保險手續。
6.9.2 抵押人應及時支付所有的保費,并及時將所有保險單據、憑證正本送交貸款人保管。
6.9.3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變更保險單的任何條款或對保單作任何改變,不得終止或取消該等保險,或任憑及允許該等保險被撤銷、取消、終止或過期失效。
6.9.4 若抵押人未及時對抵押物辦理保險或未積極維持該等保險的,貸款人有權對抵押物進行投保和/或維持該等保險,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抵押人負擔。雖有本款規定,但貸款人并無代抵押人投保及維持保險的任何義務。
6.9.5 已保險抵押物發生保險事故的,貸款人有權從保險賠償金中優先提前收回抵押貸款本息。
6.10 抵押人應確保抵押物的全部共有人(如有)均完全同意該項抵押,并在本合同后的簽署頁簽署確認。抵押人應確保抵押物共有人均同意,當借款人、抵押人違約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據本合同規定處分抵押物,并以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償還貸款本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機關的強制執行措施。
6.11 約定事項
抵押人和貸款人進一步約定如下:
6.11.1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間抵押人應當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與抵押物有關的各項義務。
6.11.2 抵押權人有權在抵押期間對抵押人的經營狀況和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進行監督、檢查,抵押人應予以積極配合。
6.11.3 未經抵押權人事先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出售、交換、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抵償債務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也不得將抵押物改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變抵押物使用性質。
6.11.4 如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恢復抵押物價值,或者提供價值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經抵押權人認可的擔保。
6.11.5 如非抵押人的過錯造成抵押物滅失、毀損或價值減少,或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列入拆遷范圍,抵押人應當立即通知抵押權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抵押權人對因此所獲得的賠償金、補償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權。抵押房屋如被拆遷后,對于采用產權調換補償形式的,抵押人和借款人應與貸款人協商清償債務,或重新設置抵押并簽訂新的抵押協議,在原有抵押房地產滅失后而新抵押登記尚未辦理之前,應由具備擔保條件的擔保方提供擔保;對于以補償款方式進行補償的拆遷房地產,貸款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將拆遷補償款通過開立保證金專戶或存單等形式,繼續作為擔保財產。
6.11.6 如抵押權人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抵押人委托經抵押權人認可的評估機構對抵押物進行評估。
6.11.7 如抵押人與第三人就抵押物發生任何糾紛或者發生任何可能影響抵押人擔保責任能力的情形時,抵押人保證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6.11.8 抵押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合同約定承擔本合同項下抵押擔保所發生的的相關費用和稅費。
6.12 抵押權的實現
6.12.1 本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包括提前到期的)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可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如本合同已辦理具
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則合同各方當事人同意貸款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6.12.2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被擔保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
6.12.3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貸款人書面同意轉讓、處置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必須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抵押所擔保的債權。
6.12.4 抵押權人在實現債權過程中,有權指定受托人、拍賣行、估價師、律師或其他人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權利,抵押人就此不得有異議。
6.12.5 抵押權人有權從其處分抵押物所獲的款項中直接扣收因實現抵押權所產生的費用。
6.12.6 抵押權人按本合同規定行使抵押權后,如果抵押物尚不足以清償擔保債務而抵押人為借款人外第三人的,抵押人在此承諾對未獲清償的債務與借款人無條件承擔連帶責任。
6.12.7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予積極配合。對本合同項下依法設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抵押人應當在合理時間內主動騰空房屋。如果抵押權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臨時住房的,抵押人還應當向抵押權人支付租金;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應當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6.13 如抵押登記部門在辦理抵押登記時要求必須填寫擔保期間的,僅為登記目的,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在此約定本合同項下抵押的存續期間為抵押登記日起至本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屆滿后二年止,即擔保期間到期日為_____年____月____日。但此處對擔保期間登記的約定并不應在任何程度上妨礙或影響抵押權人根據有關法律及本合同其他條款的特別約定(如有)對抵押物享有優先權利。
第七條 質押擔保
(本條如需適用,在本條前的方框中打勾選擇)
7.1 為保障貸款人(下或稱質權人)債權的實現,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出質人以下述質物出質提供擔保,并賦予貸款人第一順位的優先受償權。
7.2 本合同項下的質物為:
7.2.1 質物
(1) 名稱:
(2) 數量:
(3) 金額:
(4) 到期日:
(5) 權證編號:
(6) 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2 如有更多質物(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
其他質物詳情見本合同附件。
7.3 質物所擔保的主債權為根據本合同由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額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金額)的貸款本金。如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貸款人可在借款人可透支賬戶內扣收到期貸款本息導致該賬戶發生透支的,該部分透支金額作為借款人未清償債務的轉化形式也應納入主債權,出質人以質物對該賬戶的透支金額也承擔擔保責任。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所擔保的范圍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全部到期應付而未付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及挪用罰息以及復利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由于還款造成的上述透支賬戶透支本息、保管擔保財產及實現質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拍賣費用、變賣費、通知出質人費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費用)本合同所稱“到期或屆滿”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規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約定的每次分期還款日到期;(3)被貸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規定的還本付息日屆至及貸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視為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可以在質押期間內隨時要求出質人承擔擔保責任,出質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借款人所欠債務的有效憑證以貸款人按自身業務操作規定出具和記載的會計憑證為準。
7.4 本合同項下質押的效力除及于上述質物外,還及于其從物、從權利、物上代位權、附著物及孽息。
7.5 出質人是個人的,如出質人死亡,在貸款未全部清償前,質權人仍就質物享有質權,出質人的繼承人就此無權抗辯;出質人是法人的,若出質人進入破產程序,本合同項下的質物不列入企業破產財產。
7.6 擔保性質
質權人對質物享有第一順位的優先受償權。質權人可以不先行使對債務人的其他擔保權利(如有)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項下的質權。出質人同意,在任何情況下,質權人未行使或未及時行使其與債務人在其他貸款文件項下的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債權、擔保物權、違約救濟權,均不得被視為質權人怠于或放棄行使權利,亦不會影響其充分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
7.7 出質人應確保質物的全部共有人(如有)均完全同意該項質押,并在本合同后的簽署頁簽署確認。出質人應確保質物共有人均同意,當借款人、出質人違約時質權人有權依據本協議處分質物,并以處分質物所得價款償還貸款本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機關的強制執行措施。
7.8 約定事項
出質人和質權人進一步約定如下:
7.8.1 法律規定出質登記為質押生效要件的,該質權自登記完成時設立;法律未規定出質登記為生效要件的,質權自本合同生效且質物交付完成時設立。
7.8.2 如本條所述之出質行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應當辦理出質登記或特定記載手續的,出質人確認將及時充分地配合質權人辦理該等手續。前述配合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應收賬款質押時根據質權人的要求及時簽署有關質押登記協議,并在該質押登記協議中約定由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或在股權出質時及時將出質事宜記載于股東名冊,或由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出質登記要求。
7.8.3 對于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登記的出質期限一律為每次五年;出質期限屆滿前90日所擔保主債權仍未清償完畢的,質權人有權自行辦理該出質登記期限的展期;展期次數不限。
7.8.4 質物由質權人占有和保管,保管期間質權人應當承擔謹慎保管義務。除非另有規定,在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未被完全清償前,出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取回、使用、處分或要求取回、使用、處分或代管質物。
7.8.5 未經質權人事先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處分質物;在已獲質權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出質人應當以質權人認可的方式和價格依法合理處分質物。出質人處分質物所得價款應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7.8.6 出質人的行為足以使質物價值減少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停止其行為、恢復質物價值、采取積極措施防止質物價值減少,或者提供價值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經質權人認可的擔保。
7.8.7 非出質人的行為致使質物價值有減少或有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經質權人認可的擔保或其他補救措施。
7.8.8 出質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合同約定承擔本合同項下質押擔保所發生的的相關費用和稅費,質權人有權從其處分質物所獲的款項中直接扣收;如處分質物使質物預期利益受損的,該損失由出質人承擔。
7.8.9 質權人按本合同規定行使質權后,如果質物不足以清償擔保債務而出質人為借款人外第三人的,出質人在此承諾對未獲清償的債務與借款人無條件承擔連帶責任。
7.8.10 質權人和出質人一致同意,若質物載明的兌現日/到期日(如有)早于本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日屆至的,質權人有權在質物到期時繼續保管質物并將其繼續作為本合同項下債務之質押擔保,或在質物到期時兌現質物,兌現的款項用于清償主債權或應作為保證金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賬戶以繼續
擔保主債權;在發生最后一種情形時,雙方不再另行簽訂保證金質押合同,在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質權人未獲清償時,質權人有權就該保證金優先受償。若本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日先于質物載明的兌現日期屆至而質權人未獲清償的,質權人有權繼續保管質物,并在質物到期日兌現以實現質權,或者亦可提前兌現該質物用于清償主債權,因提前兌現所導致的利息損失出質人自愿自行承擔。
7.9 本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包括提前到期的),質權人未能實現或者未能全部實現債權時,質權人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質物、兌現質物或者提取質物項下的貨物,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價款超過被擔保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包括主債務人、擔保債務人)清償。
7.10 如出質登記部門在辦理質押登記時要求必須填寫擔保期間的,僅為登記目的,出質人與質權人在此約定本合同項下質押的存續期間為質押登記日起至本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屆滿后二年止,即擔保期間到期日為_____年____月____日(但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期限/擔保期間仍從本合同第7.8.3規定,且此處對擔保期間登記的約定并不應在任何程度上妨礙或影響質權人根據有關法律及本合同其他條款的特別約定[如有]對質物享有優先權利)
第八條 保證擔保
(本條如需適用,在本條前的方框內打勾選擇)
8.1 為保障貸款人(下或稱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同意為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向貸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8.2 保證所擔保的主債權為根據本合同由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額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金額)的貸款本金。如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貸款人可在借款人可透支賬戶扣收到期貸款本息導致該賬戶發生透支的,該部分透支金額作為借款人未清償債務的轉化形式也應納入主債權,保證人對該賬戶的透支金額也承擔擔保責任。
本合同項下的保證人的擔保范圍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全部到期應付而未付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及挪用罰息以及復利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由于還款造成的上述透支賬戶透支本息、保管擔保財產及實現擔保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拍賣費用、變賣費、通知擔保人費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費用)本合同所稱“到期或屆滿”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規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約定的每次分期還款日到期;(3)被貸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規定的還本付息日屆至及貸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視為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貸款人可以在保證期間內隨時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保證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借款人所欠債務的有效憑證以貸款人按自身業務操作規定出具和記載的會計憑證為準。
8.3 保證人根據本合同對借款人所欠債務在擔保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對借款人到期應付未付的全部債務,保證人均應無條件地作為第一債務人按貸款人的要求直接向貸款人支付;同時,保證人在此授權貸款人有權從保證人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各營業機構開立的存款/結算賬戶中直接扣收,或從其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有關賬戶中依法扣收有關金額,并對此放棄一切抗辯權。
保證人在此確認,無論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權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貸款人均有權先要求保證人在本合同約定的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無須先要求其他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保證人在此明確放棄要求先履行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抗辯。
8.4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為(請在方框內打勾選擇)
全程連帶責任保證:
即: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借款人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止。保證人同意,經貸款人同意展期、重組的貸款,保證人的保證期間為自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
即: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借款人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止。保證人同意,經貸款人同意展期、重組的貸款,保證人的保證期間為自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盡管如此,如借款人已辦妥本合同第六條項下抵押擔保的現房抵押登記手續并且貸款人已收到其為第一順序抵押權人的現房他項權證正本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自收到該他項權證正本之日解除;但對于在該解除日之前已到期的借款人債務,以及該日之前發生保證人或/及借款人的違約而引起的本合同項下責任,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和相應的違約責任。
借款人沒有依照本借款合同規定履行債務的,在上述約定的保證期間內,貸款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8.5 貸款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無須征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在原保證期間和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內,未經貸款人和保證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轉讓債務。
第九條 其他債權擔保
9.1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除前述擔保外,還由以下擔保人為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擔保:
9.1.1 由__________________提供的保證擔保;保證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9.1.2 由__________________提供__________________的抵押擔保;抵押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9.1.3 由__________________提供__________________的質押擔保;質押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9.1.4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保證與陳述
10.1 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及抵押人、出質人及保證人(后三者下文或合稱為“擔保人”)向貸款人各自陳述和保證如下:
10.1.1 借款人及擔保人均為獨立的法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簽署本合同是借款人及擔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其各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10.1.2 對保證擔保而言,如保證人為自然人的,該保證人擁有固定的工作、穩定的經濟收入以及法律規定的作為保證人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自然人保證人在此承諾,如發生保證人失蹤、下落不明、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情形,則將由其監護人、財產監(代)管人以保證人的財產為限對債權人承擔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如保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將以其遺產對債權人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
10.1.3 借款人及擔保人均在此保證,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恪守誠實守信原則,其所出具的對外進行貸款支付、涉及借款人、擔保人以及涉及本合同的所有文件、信息和資料均為真實、有效、完整、準確而無任何隱瞞的。
10.1.4 借款人及擔保人均在此保證其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行為并不違反其所應遵守的法律、法規、規章、判決、裁決及命令,也不與其各自的章程(如有)或其各自簽署的任何合同、協議或承擔的任何其他義務相抵觸。
10.1.5 借款人及擔保人確認,在本合同簽署時沒有隱瞞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任何影響或可能影響其簽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對其營業及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財產保全措施、強制執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響的事件(包括針對借款人或擔保人本身、以及針對擔保人
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發生的此類事件);并且,借款人及擔保人將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繼續向貸款人承擔上述信息的及時披露義務。在發生前述事件時,借款人及擔保人均應當在有關事件發生之日或其知悉之日后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貸款人。
10.1.6 借款人或擔保人(自然人)的工作、住所(或聯系住址)聯系電話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或擔保人(法人)的住所、聯系方式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發生變更的一方應在該變更發生后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貸款人。
10.1.7 借款人及擔保人保證其為簽署、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續均已合法辦理完畢并有效;物的擔保人保證其對所抵押/質押的財產享有合法所有權。
10.1.8 借款人及擔保人保證,本合同貸款涉及房地產預售或抵押的,其將按照開發商的要求或貸款人的指示及時完成有關的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及抵押登記手續。
10.1.9 借款人保證按照本合同約定或貸款人要求的還款計劃按期歸還借款本息。
10.1.10 借款人保證在貸款期間,將根據貸款人不時提出的要求,提供、增加或變更貸款人滿意的擔保措施。
10.1.11 借款人確認,貸款人已將本合同在貸款人個人網上銀行或貸款人的營業網點進行公示。
10.1.12 抵押人和借款人承諾,在知悉抵押房屋將被拆遷的信息時,應及時向貸款人履行告知義務。
10.1.13 擔保人確認如已依據本合同承擔了有關擔保責任,則在貸款人于本合同項下全部債權被清償完畢之前,擔保人暫不向借款人行使因其履行擔保義務而產生的對借款人的追索權。
10.1.14 擔保人確認,如因任何原因導致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或提前清償貸款的行為被依法撤銷的,擔保人于本合同項下擔保義務即時自動恢復;如此時原有擔保已經釋放的,擔保人應當在擔保義務自動恢復后的5個工作日內配合擔保權人重新按照本合同的要求辦理登記或交付,或者提供擔保權人滿意的其他擔保。
第十一條 違約事件
11.1 下列任一事件,均構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1.1.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
11.1.2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
11.1.3 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料;
11.1.4 借款人拒絕或阻礙貸款人監督檢查貸款使用情況、保證人資信狀況或擔保物狀況的;
11.1.5 借款人違反所在國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的;
11.1.6 借款人提供的擔保人/擔保物已經或將要不再具有提供與貸款相應的擔保能力,或違反其簽署的擔保文件的,或由于擔保人的其他行為,如擔保人出國未征得貸款人同意等導致其喪失擔保能力,或擔保能力明顯下降且沒有重新落實貸款人認可的相應擔保的;
11.1.7 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質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的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11.1.8 借款人或擔保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協議的;
11.1.9 借款人違反其與貸款人之間所簽署的任何其他合同協議約定的;
11.1.10 借款人或擔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涉及訴訟或被法院及其他有權機關監管、凍結其財產的,或者被宣告破產的;
11.1.11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監(代)管人或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監(代)管人或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11.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支付方式支付貸款資金的;
11.1.13 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第十條所作出的陳述與保證的;
11.1.14 借款人有其他違反本合同條款的行為的;
11.1.15 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擔保人違反本合同有關擔保條款,或在另行簽署的擔保文件項下發生違約的。
11.2 下列任一事件均構成擔保人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1.2.1 擔保人向貸款人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料的;
11.2.2 擔保人違反各自應承擔的本合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中有關擔保規定的;
11.2.3 擔保人違反本合同第十條所作出的陳述與保證的;
11.2.4 擔保人(自然人)發生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監(代)管人或監護人,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接受繼承、遺贈的,或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監(代)管人或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擔保人(法人)進入或可能進入停產、清算、解散、被撤銷、破產、減資、兼并、重組、分立或重大訴訟、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響其擔保能力的;
11.2.5 擔保物的全部或部分滅失、毀損、沒收、征用、依法扣押、查封、強制收購或執行,或價值減少且未獲及時補救等,足以影響其擔保能力的;
11.2.6 擔保人違反本合同項下其他條款,或違反為本合同項下貸款而簽署的其他擔保文件項下義務的。
11.2.7 借款人構成本合同項下違約的。
第十二條 違約處理
12.1 當本合同第十一條所列違約事件之一項或數項出現時,貸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種或數種措施進行處理:
12.1.1 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其中,對于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的罰息率按計收罰息之日的執行利率上浮 %執行;對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率按計收罰息之日的執行利率上浮 %執行。罰息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按罰息率計收,直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率計收復利;
12.1.2 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執行利率調整為在調整當日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 __________%并立即執行;
12.1.3 有權單方面調整借款人的還款方式(適用于借款人出現11.1.2條違約事件的);
12.1.4 有權單方面調整借款人的貸款支付方式(適用于借款人出現11.1.12條違約事件的);
12.1.5 宣布本合同項下的借款人已提用貸款部分的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未提用部分取消,并有權主動從借款人開立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各營業機構的任一賬戶(含可透支賬戶)中扣劃款項以清償債務,并通過各種形式向借款人及擔保人追索;如擬扣劃賬戶中的幣種與借款幣種不一致的,有權按貸款人扣劃當日所公布的匯率自行換算后扣劃,相關風險和損失概由借款人承擔;
12.1.6 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經貸款人認可的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
12.1.7 按擔保合同或擔保條款的約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清償貸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證人連帶責任;
12.1.8 采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必要措施。
在上述情況下,借款人及各擔保人同意無條件放棄抗辯權,并承擔因其違約對貸款人/擔保權人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十三條 費用
13.1借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合同約定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相關費用和稅費。
13.2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能依照本合同規定履行還本付息及其他有關責任義務,致使貸款人決定通過其他途徑采取補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在內的一切費用概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四條 其他條款
14.1 本合同中提及的“貸款本息”包含貸款本金、利息、復利、逾期及挪用罰息以及與本貸款或貸款之擔保有關的任何未清償費用。
借款人所欠債務的有效憑證以貸款人按自身業務操作規定出具和記載的會計憑證為準。
14.2 若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發生變更且根據該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規定必須對本合同相關條款進行變更的,貸款人有權變更本合同相關條款。
本合同中“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保證擔?!睏l款的內容,如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本合同中其他條款的效力。
14.3 各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是相互獨立的、不可撤銷的、持續的,并不受本合同中其他條款效力的影響。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不因借款人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改變,也不因貸款人與借款人協議變更本借款合同、貸款人同意貸款展期、重組及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發生任何變故而改變。
14.4借款人同意并授權:貸款人有權將有關借款人與貸款人簽署的全部合同/協議/承諾(以下統稱“合同”)的信息,與上述合同/協議/承諾相關的履約信息和貸款、透支的相關情況,以及借款人提供的個人信用信息、其他信息,在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錄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銀行間信貸咨詢系統、征信信息系統和其他合法設立的信息庫,供具有適當資格的單位/個人查詢和使用;同時,貸款人亦有權查詢和使用已經錄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銀行間信貸咨詢系統、征信信息系統和其他合法設立的信息庫的有關借款人的全部信息。
14.5 借款人同意:當借款人發生本合同項下違約時,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的違約情況酌情決定公開借款人的違約信息,并為催收借款人欠款之目的將有關的貸款情況信息提供給催收機構。
14.6 前兩款中提及之“個人信用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姓名、性別、證件號碼、職業、工作單位、學歷、婚姻狀況、收入和財產狀況等能夠反映借款人信用狀況的個人信息?!跋嚓P貸款情況”是指貸款額、貸款期限、貸款發放時間、貸款擔保情況、貸款用途、貸款償還等情況。
14.7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灣地區的法律)任何有關本合同的爭議,均受貸款人/擔保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4.8 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簽署頁填寫的地址為各方同意的通訊或送達地址,任何書面通知只要發往該地址,均視為已送達;該地址如有變動,變動方應于變動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簽約各方,否則對其他各方不生效(但貸款人地址發生變動的,僅需于營業場所或通過其他途徑進行公告)
14.9 本合同自滿足以下條件時生效,并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為歸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導致的透支賬戶發生的透支金額及相關費用全部清償時終止。
14.9.1 借款人(或其授權人)簽字確認;
14.9.2 貸款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14.9.3 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等擔保人(如有)(或其授權人)簽署(自然人簽字,法人則還需加蓋公章)
14.10本合同之附件為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4.11 本合同正本壹式_____份,貸款人執_____份,借款人、抵押人(如有)出質人(如有)保證人(如有)以及______________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12其他約定事項(如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13本合同附件包括:
文件名稱 編號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注:
本合同公證機關(如有)為:
公證文書編號(如有)為:
(本頁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簽署頁,無正文)
本合同由下述當事方簽署。各方在此確認,在簽署本合同時,各方已就全部條款進行了詳細地說明和討論,各方對合同的全部條款均無疑義,并對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限制或免除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借 款 人
本人或授權人(簽字)
住所地及聯系電話:
簽署日期:
貸款人(抵押權人/質權人)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或蓋章)
住所地:
簽署日期:
抵押人確認(自然人簽字,法人需簽章并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權人)(簽字)
簽署日期: 住所地及聯系電話:
抵押物共有人確認(如適用,自然人簽字,法人需簽章并加蓋公章)
我方已仔細閱讀并充分了解前述個人擔保借款合同條款內容,我方同意抵押人對該合同的簽署及履行,并愿意根據該合同的約定,在發生貸款人依據該合同有權處分我方與抵押人共有的抵押物時,同意貸款人處分全部抵押物并以所得價款受償。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權人)(簽字)
身份證件類型及編號(自然人填寫)
簽署日期: 住所地及聯系電話:
出質人確認(自然人簽字,法人需簽章并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權人)(簽字)
簽署日期: 住所地及聯系電話:
質物共有人確認(如適用,自然人簽字,法人需簽章并加蓋公章)
我方已仔細閱讀并充分了解前述個人擔保借款合同條款內容,我方同意出質人對該合同的簽署及履行,并愿意根據該合同的約定,在發生貸款人依據該合同有權處分我方與出質人共有的質押物時,同意貸款人處分全部質押物并以所得價款受償。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權人)(簽字)
身份證件類型及編號(自然人填寫)
簽署日期: 住所地及聯系電話:
保證人確認(自然人簽字,法人需簽章并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
/本人(或授權人)(簽字)
簽署日期: 住所地及聯系電話:
保證人的財產共有人確認(如適用,自然人簽字,法人需簽章并加蓋公章)
我方已仔細閱讀并充分了解前述個人擔保借款合同條款內容,我方同意保證人對該合同的簽署及履行,并愿意根據該合同的約定,在發生債權人依據本合同有權向保證人追索的情形時,對債權人可能處分我方與保證人所共有財產的行為不持異議。我方與保證人的關系為(勾選) 配偶,夫妻共同財產 家庭同住人,家庭共有財產 其他[注明: ],一般共有某資產[注明: ]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權人)(簽字)
身份證件類型及編號(自然人填寫)
簽署日期: 住所地及聯系電話:
共同還款人確認(如適用,自然人簽字,法人需簽章并加蓋公章)
我方已仔細閱讀并充分了解前述個人擔保借款合同條款內容,我方同意抵押人對該合同的簽署及履行,并愿意根據該合同的約定,在發生貸款人依據該合同有權處分我方與抵押人共有的抵押物時,同意貸款人處分全部抵押物并以所得價款受償。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權人)(簽字)
身份證件類型及編號(自然人填寫)
簽署日期: 住所地及聯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