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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申請報告格式:一、項目建設依據
簡要說明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批準單位及批準文號,批準的建設規模和投資概算(包括批準調整概算),建設項目的主要內容等。
二、項目實施概況
1、項目開工及完工日期(如有延誤和提前需說明原因);
2、項目主要參建各方簡要介紹;
3、項目建設規模、內容與批準情況對照分析(如有較大不同需說明原因與變更過程);
4、項目各專項驗收環節通過情況(驗收時間、驗收結論);
5、項目試運行情況。
三、項目審計及竣工財務決算概況
概算(修正概算)、預算執行情況與決算批復情況。
四、其他
1、工程質量分析,對施工中發生的質量事故處理結果的情況說明;
2、對工程技術檔案的整理歸檔情況;
3、對收尾工程的處理意見;
4、項目建設的經驗、教訓及對今后工作的建議。
驗收申請報告范文:一、工程完成情況:
Xx縣Xx家園1、2#樓工程由Xx縣房建公司十一項目部于20xx年11月15開工建設, 20xx年3月底全面竣工,歷時16個月,按照設計批準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土建裝飾裝修工程;給排水工程;電器設備安裝工程。
二、驗收條件檢查結果:
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該工程按設計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務。工程投資使用合理,竣工資料已準備齊全,工程施工質量已通過了質監站的質量檢驗,并出具了《工程質量檢驗評定報告》,工程質量合格,已具備正式驗收條件。
三、建議驗收時間、地點和參加單位:
根據工程完成情況和省、市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Xx縣Xx家園1、2#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建議擬定于 年 月 日進行,驗收地點在 ,參加單位有項目法人、設計、監理、施工、質量監督等有關單位。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為規范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法人(以下稱“投資主體”),及其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境外進行的投資(含新建、購并、參股、增資、再投資)項目的核準。
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進行的投資項目的核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第二章核準機關及權限
第四條國家對境外投資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項目實行核準管理。
資源開發類項目指在境外投資勘探開發原油、礦山等資源的項目。此類項目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中方投資額2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
大額用匯類項目指在前款所列領域之外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此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中方投資用匯額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
第五條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和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其他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準,項目核準權不得下放。為及時掌握核準項目信息,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核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核準文件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地方政府按照有關法規對上款所列項目的核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中央管理企業投資的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和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資項目,由其自主決策并在決策后將相關文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備案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證明。
第七條前往臺灣地區投資的項目和前往未建交國家投資的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
第三章核準程序
第八條按核準權限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國務院核準的項目,由投資主體向注冊所在地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申請報告,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第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的項目,以及核準前往未建交國家、敏感地區投資的項目前,應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重點問題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或向國務院提出審核意見。如20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核準決定或提出審核意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申請人。
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估的時間。
第十二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核準的項目向項目申請人出具書面核準文件;對不予核準的項目,應以書面決定通知項目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項目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應在投標或對外正式開展商務活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書面信息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收到書面信息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有關確認函件。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投資主體基本情況;
(二)項目投資背景情況;
(三)投資地點、方向、預計投資規模和建設規模;
(四)工作時間計劃表。
第十四條投資主體如需投入必要的項目前期費用涉及用匯數額的(含履約保證金、保函等),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核準。經核準的該項前期費用計入項目投資總額。
第十五條已經核準的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變更:
(一)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主要產品發生變化;
(二)建設地點發生變化;
(三)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四)中方投資超過原核準的中方投資額20%及以上。
變更核準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項目申請報告
第十六條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投資方基本情況;
(二)項目背景情況及投資環境情況;
(三)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產品、目標市場,以及項目效益、風險情況;
(四)項目總投資、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融資方案及用匯金額;
(五)購并或參股項目,應說明擬購并或參股公司的具體情況。
第十七條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
(二)證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
(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四)以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出資的,按資產權益的評估價值或公允價值核定出資額。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或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價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標、購并或合資合作項目,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六)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應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報送信息報告,并附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有關確認函件。
第五章核準條件及效力
第十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的條件為: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國際法準則;
(二)符合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有利于開發國民經濟發展所需戰略性資源;符合國家關于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促進國內具有比較優勢的技術、產品、設備出口和勞務輸出,吸收國外先進技術;
(三)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和外債管理規定;
(四)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第十九條投資主體憑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中央管理企業憑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備案證明,辦理上述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投資主體就境外投資項目簽署任何具有最終法律約束力的相關文件前,須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證明。
第二十一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應規定核準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內,核準文件是投資主體辦理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相關手續的依據;有效期滿后,投資主體辦理上述相關手續時,應同時出示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準予延續文件。
第二十二條對未經有權機構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外匯管理、海關、稅務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關鍵詞:房地產業、權屬登記、制度問題、對策分析
房地產業等級亦可稱不動產登記。房地產登記制度即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由國家法定的機關依照當事人具體的申請說明對相應提交申請的房地產權屬認定客體信息等內容進行登記,且在登記信息中賦予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說房地產登記制度也是房地產權屬管理中的一部分重要內容。現行我國的房地產登記制度主要體現的是房地產業行政管理部門和登記申請人之間的一種上下管理關系,尤其是在登記制度的性質上具有濃厚的行政干預色彩,導致存在問題頗多。而就目前的形勢發展而言,具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還不具有一針見血的效用。因此,進一步分析其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對于我國房地產業發展極其重要。
一、我國現行房地產權屬登記制度的現狀及實例分析
1.1 基本分類和主要特點
從我國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管路方面來看,即可分為動態登記管理與靜態登記管理。從宏觀的層面上講,目前就我國現行的房地產權屬登記制度分類基本囊括七種,即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注銷權利登記和其他權利登記等。而從申請登記的客體來說,房地產權屬登記亦可分為房產權屬登記和地產權屬登記兩種。
據以上分類,分析我國房地產權屬等級制度普遍突出的特點在于強制性、公信力,且在制度施行過程中實行具有實質性的審查程序,并登記生效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登記以頒發權利證書上標明具體的生效日期及期限。
1.2 功用和基本性質
我國現行的房地產權屬登記制度的主要功用在于:
(一)權屬確認。在具有申請法人憑有效證明提起申請報告之后,即可在國家法定機構通過運行法律確認程序對房地產所屬權進行認定,其履行權利具有正確性的推定效力,頒發權屬證書從而致使房產或地產的物權劃歸明確,隸屬于權利法人;
(二)物權公示。我國現行的房地產權屬等級制度明確規定,對于申請法人提交申請確立的權屬認定關系必須將此一事實向社會大眾公開明示,以達到風險警示的目的,同時也可以起到對房地產權利人及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三)控制管理。房地產權屬登記需經相關管理機構通過對申請法人提交申請報告階段所能夠設計的檔案、資料及卡片等有效材料進行管理,且需對申請權屬登記的房地產權屬問題的真實性及合法性進一步監督核審。但凡討論關于我國現行房地產權屬登記制度所具有的性質問題,諸多人僅僅認為是我國在涉及房地產權屬登記方面以房地產行政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一種行政行為,而其制定本身所能體系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與權屬申請法人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卻往往被人忽略。我國相關的法律對這一關系有明文的規定,房地產管理部門既負有對審查房地產權屬的申請登記的依法決定權,且亦可對不履行義務的房地產權利法人具有相應的處罰權力。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講,我國現行的這套關于房地產權屬登記的制度,雖屬國家部門對于房產、地產確認權屬關系的一種行政管理模式,但從其基本的功用、自然人及性質來看,應將其制度確定為一種民事行為更為利好。筆者這樣認為自有個人的理由在,即:房地產權屬登記問題是由登記申請法人的申請行為源起,從提請申請報告到登記確認都屬于民事行為范疇;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制度的功用主要體現在權屬確認、物權公示和控制管理三個方面,其應用功用的本質在于能夠保障房地產權利法人的合法物權,并承屬于房地產權利法人對房產、地產之間的法律支配關系。同時,房地產權屬登記制度也是保全房地產買賣合同履行合同職責的一種法律手段,也是權利雙方關于債權問題的一種延伸和房地產再行買賣的前提條件。落實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同時亦具一定的民事功能和效力;我國法律法規尚未完善成熟,目前在針對房地產權屬糾紛的認定上還基本是以民事賠償為主要的處理辦法,登記機關所能夠的承擔的賠償責任也基本上是以民事賠償為主;
(四)房地產登記及買賣支付是關于房產、地產進行物權變動的一種公示手段,作為我國物權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動產的買賣支付行為是典型的民事行為,而房地產作為不動產的登記買賣行為則也應是一種民事行為;
(五)國際上,諸多的國家已將房地產登記行為劃定為一種民事行為,部分國家已將其內容融入民法,成為國家大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六)在我國,地方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實施房地產登記行為的本質不是行使行政權力來實現管理目的,而是旨于為人民服務,區別于行政行為。
1.3 案例分析
劉某等房屋權屬行政登記糾紛案:2001年10月21日,XX供銷社將該14號店房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以 28500元的價格有償轉讓給上訴人劉某,買賣雙方為此簽訂了房地產轉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經當地拍賣行出具成交確認書及縣公證處公證。2002年1月30日,該縣房地產管理局為劉某核發了“于房權證(發)字第00005785號房屋所有權證”,該證載明:座落于XX鎮(區)14號私有房產建筑面積為133.94平米,2層房,使用面積66.97平米,并附有一張房地產平面草圖。由于該縣房地產局在受理劉某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時,未委托其工作人員到XX鎮(區)14號店房所在地察看標的物及實地測繪房地產平面圖,該房產證附件中房地產平面草圖系劉某所提供的房產資料,它與劉某所持房產證上登記載明的四至界址與實地房屋現狀不完全相符。由此引發爭議。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依法具有房屋權屬登記的主體資格和職權范圍。被告受理第三人劉某的權屬轉移登記時,對第三人的材料審核不嚴,也未到實地踏看測繪,以致造成第三人劉某房產登記的四臨界址及房屋平面圖與實際不相符,造成房屋登記內容有瑕疵。且進行登記時未履行公告程序、登記程序違法,原告認為被告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的主張成立,該院予以支持。第三人劉某、華某認為原告房屋超占面積,提供的2000年頒發的《集體土地使用證》不真實,不具有行政訴訟主體資格,不屬行政訴訟范圍,不予受理,原告質證認為1996年違法建房,2000年經土管部門進行處罰補批了建房手續,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證》,被告登記房產權證時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權提起行政訴訟。該院認為,原告的房屋是否超占不屬于該院職責管轄范圍,對2000年集體土地使用證的真偽第三人無證據證實。因此,原告的辯解成立。第三人的主張不成立,該院不予支持。由此看來,通過法律手段解決房地產權屬登記問題是旨于為人民服務,辨清真正的房地產權屬法人,其本質在于民事調解而不是追究刑事責任。
二、完善我國房地產權屬登記制度的建議
2.1 統一房地產的權屬登記機構的管理機制,有意弱化職權行使的行政色彩。
我國在建立有關房地產權屬登記制度以來,只是將登記程序作為一種相關登記管理機構用來行使行政職能的一種辦法而不是出于公示的目的,從而造成登記行為與行政機構行使職能相結合的弊端。對此,筆者認為應就當下房產與地產分開登記的模式予以廢除,由統一的登記管理機構來處理房產與地產兩項業務,且有意弱化登記機構在運用房地產權屬認定管理中的行政色彩。這一觀點在未來我國房地產權屬登記認定制度的改善過程中可通過試用運行尚可廣泛推行與應用,效果如何,且需驗證。
2.2 建立完善以責任分攤落實為基本原則的房地產登記機構賠償制度。
以法律為手段,建立起一種以責任分攤落實為基本原則的房地產登記機構賠償制度。房地產登記機構是此一項工作圍繞的核心,由于在一般情況下,權屬劃分與認定過程中難免會出現過錯,分析過程的原因,如果出于登記機構則應由房地產登記機構承擔這一部分賠償責任,并明示造成過錯的原因。
2.3 建立完善房地產權屬登記資料的查詢保障機制。房地產權屬認定中登記的資料檔案應作為公示的對象,既對申請法人提交申請報告材料明示于社會,又將登記信息范圍、對象、房地產利害關系人查詢的操作程序明示于大眾,從而達到風險警示和保護房地產權利人機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三、結束語
房產、地產作為一種國家認定的不動產,現行針對房地產權屬認定及登記的職能基本沿用行政管理的模式,這就造成諸多方面的問題及弊端。筆者在文中通過深入淺出的闡述與分析,旨在能夠促進交流學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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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許亮,常青;我國房地產登記制度有關問題探討[J];建筑管理現代化;2007 ,(02 ):66 - 66.
《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10號文”)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所涉及的各方當事人應遵守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及時向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各項外匯核準、登記、備案及變更手續”。
根據筆者的理解及實踐經驗,外資并購過程中至少涉及如下外匯核準和登記手續(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區外匯部門具體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時需辦理的手續和流程是不盡相同的):
1.1結匯核準(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股權結匯核準)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辦理結匯核準件時應提交:
1、申請報告(所投資企業基本情況、股權結構,申請人出資進度、出資賬戶);2、所收購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3、轉股協議;4、商務部門關于所投資企業股權結構變更的批復文件;5、股權變更后所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經批準生效的合同、章程;6、所投資企業最近一期驗資報告;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資企業的審計報告或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的轉股,應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出具財政部門驗證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8、外匯到賬通知書或證明;9、針對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的其他補充說明材料。
1.2轉股收匯外匯登記(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外資外匯登記)
匯發〔2003〕30號文規定:“外國投資者或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應自行或委托股權出讓方到股權出讓方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股權購買對價為一次性支付的,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應在該筆對價支付到位后5日內辦理;股權購買對價為分期支付的,每期對價支付到位后5日內,均應就該期到位對價辦理一次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外國投資者在付清全部股權購買對價前,其在被收購企業中的所有者權益依照其實際已支付的比例確定,并據此辦理相關的轉股、減資、清算及利潤匯出等外匯業務。”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辦理轉股收匯外匯登記時應提交:
1、書面申請;2、被收購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3、股權轉讓協議;4、被收購企業董事會協議;5、商務部門有關股權轉讓的批復文件;6、資本項目核準件(收購款結匯核準件,或再投資核準件);7、收購款結匯水單或銀行出具的款項到賬證明;8、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根據《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控股投資者在付清全部購買金之前,不得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股權出讓方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出具外資外匯登記證明是證明外國投資者購買金到位的有效文件”。
1.3外匯登記證(外資并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
并資并購后形成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取得并更后的營業執照后,應向主管外匯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辦理外匯登記證:
1、書面申請;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3、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外資并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復文件、批準證書;4、經批準生效的外資并購合同、章程;5、組織機構代碼證;(注:以上材料均需驗原件或蓋原章的復印件,復印件留底)6、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
2.實際外資比例低于25%的企業無法取得外資企業舉借外債待遇
10號文規定:“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但該境外公司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或者該境外公司向并購后所設企業增資,增資額占所設企業注冊資本比例達到25%以上的除外。根據該款所述方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外國投資者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舉借外債優惠政策對許多外商投資企業來說是舉足輕重的一項制度,其重要程度在很多情況下甚至超多稅收優惠政策。根據10號令的上述規定,通過關聯當事人完成的外資并購而形成的外資企業(“假外資”)一般情況下無法取得舉借外債優惠待遇,此項舉措無疑會堵死大部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控股的境內企業舉借外債的坦途。
3.投資總額的限制
內資企業不存在投資總額的概念,但企業一旦通過外資并購轉換為外商投資企業,就必須確定一個投資總額,該等投資總額對新形成的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及進口機器設備來說可能意義重大。因此筆者建議一般情況下外資并購后形成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應爭取定為法律允許的最大數額,10號文對投資總額的限制如下(該等限制與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限制制度是完全相符的):
1)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
2)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
3)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2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
4)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4.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資產支付涉及的外匯核準
一般來講,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實施外資并購中國企業的,用人民幣資產做支付手段可有如下幾種運作模式:(1)人民幣貨幣現金;(2)合法取得或擁有的中國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股份;(3)合法取得或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的債券和公司債券;(4)其他中國境內以人民幣為計價依據或標準的有價證券等金融衍生產品;(5)其他情形的人民幣資產。從取得途徑來講,可包括(1)直接從已投資設立的外資企業中分得的利潤等收益;(2)從資產管理公司采用購買金融資產包的形式取得對某企業的債權;(3)從中國境內合法取得的人民幣借款;(4)轉讓資產、出售產品或提供服務而取得的交易對價等。在保證合法、合規并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相關人民幣資產均可用作10號文規定之下的外資并購項目的支付對價。
《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對下列情況下取得的人民幣資產作為支付對價的核準需提交文件作出了專門規定:
4.1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所得利潤境內再投資、增資核準
1、申請報告(投資方基本情況、產生利潤企業的基本情況、利潤分配情況、投資方對分得利潤的處置方案、擬被投資企業的股權結構等);2、企業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及利潤處置方案決議原件和復印件;3、與再投資利潤數額有關的、產生利潤企業獲利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原件和復印件;4、與再投資利潤有關的企業所得稅完稅憑證原件和復印件;5、企業擬再投資的商務部門批復、批準證書原件和復印件;6、產生利潤企業的驗資報告原件和復印件;7、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8、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4.2外國投資者從其已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因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等所得的財產在境內再投資或者增資核準
1、申請報告;2、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3、原企業最近一期驗資報告和相關年度的審計報告原件和復印件;4、原企業商務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和復印件;5、原企業關于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及再投資等事項的董事會決議及有關協議原件和復印件;6、涉及先行回收投資的,另需提交原企業合作合同、財政部門批復、擔保函等材料原件和復印件;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業注銷稅務登記證明原件和復印件;8、涉及股權轉讓的,另需提交轉股協議、企業股權變更的商務部門批準證書、與轉股后收益方應得收入有關的完稅憑證等材料原件和復印件;9、擬再投資企業的商務部門批復、批準證書、營業執照(或其他相應證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復印件材料;10、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5.特殊目的公司(“SPV”)的外匯監管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75號文”)中的SPV是指“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但10號文將SPV定義為“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為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兩個定義相比較可以看出,10號文下的SPV較75號文的范圍更為狹窄。從中引申出的結論是:非以境外上市目的設立的SPV不得以換股方式并購境內公司,換言之,僅以私募為目的設立的SPV不得以換股方式并購境內公司。以境外上市為目的的換股并購涉及的外匯監管主要包括:境外設立SPV時按75號文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換股并購階段辦理境外投資外匯變更登記;境外上市完成后境內公司還應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融資收入調回計劃,由外匯管理機關監督實施,境內公司取得無加注的批準證書后,應在30日內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換發無加注的外匯登記證。
第一條為堅持廣播電視節目正確導向,促進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產業繁榮發展,服務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專題、專欄、綜藝、動畫片、廣播劇、電視劇等廣播電視節目的制作和節目版權的交易、交易等活動的行為。
專門從事廣播電視廣告節目制作的機構,其設立及經營活動根據《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三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制定全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產業的發展規劃、布局和結構,管理、指導、監督全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
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應當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國家鼓勵境內社會組織、企事業機構(不含在境內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或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
第二章節目制作經營業務許可
第六條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產業發展規劃、布局和結構,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廣播電視及相關專業人員、資金和工作場所,其中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
(三)在申請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無違法違規記錄或機構無被吊銷過《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的記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申請機構應當向審批機關同時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請報告;
(二)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章程;
(三)《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申領表;
(四)主要人員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及簡歷;
2、主要管理人員(不少于三名)的廣播電視及相關專業簡歷、業績或曾參加相關專業培訓證明等材料。
(五)注冊資金或驗資證明;
(六)辦公場地證明;
(七)企事業單位執照或工商行政部門的企業名稱核準件。
第八條在京的中央單位及其直屬機構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報廣電總局審批;其他機構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后,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審批機關應在收到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應為申請機構核發《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對不批準的,應向申請機構書面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
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在做出批準或不批準決定之日起的一周內,將審批情況報廣電總局備案。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由廣電總局統一印制。有效期為兩年。
第九條經批準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或業務增項手續。
第十條已經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需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分支機構的,須按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另行申領《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并向原審批機關備案;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無須另行申領《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制作經營廣播電視節目無需另行申領《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第三章電視劇制作許可
第十二條電視劇由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地市級(含)以上電視臺(含廣播電視臺、廣播影視集團)和持有《攝制電影許可證》的電影制片機構制作,但須事先另行取得電視劇制作許可。
第十三條電視劇制作許可證分為《電視劇制作許可證(乙種)》和《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甲種)》兩種,由廣電總局統一印制。
《電視劇制作許可證(乙種)》僅限于該證所標明的劇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過180日。特殊情況下經發證機關批準后,可適當延期。
《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甲種)》有效期限為兩年,有效期屆滿前,對持證機構制作的所有電視劇均有效。
第十四條《電視劇制作許可證(乙種)》由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核發。其中,在京的中央單位及其直屬機構直接向廣電總局提出申請,其他機構向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后,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申領《電視劇制作許可證(乙種)》,申請機構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電視劇制作許可證(乙種)申領登記表》;
(三)廣電總局題材規劃立項批準文件復印件;
(四)編劇授權書;
(五)申請機構與制片人、導演、攝像、主要演員等主創人員和合作機構(投資機構)等簽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書復印件。其中,如聘請境外主創人員參與制作的,還需提供廣電總局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六)《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電視臺、電影制片機構的相應資質證明;
(七)持證機構出具的制作資金落實證明。
第十六條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在核發《電視劇制作許可證(乙種)》后的一周內將核況報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七條電視劇制作機構在連續兩年內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單本劇或三部以上連續劇(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廣電總局申請《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甲種)》資格。
第十八條申領《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甲種)》,申請機構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甲種)》申請表;
(三)最近兩年申領的《電視劇制作許可證(乙種)》(復印件);
(四)最近兩年持《電視劇制作許可證(乙種)》制作完成的電視劇目錄及相應的《電視劇發行許可證》(復印件)。
第十九條《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甲種)》有效期屆滿后,持證機構申請延期的,如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且無違規紀錄的,準予延期;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予延期。
第二十條境內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與境外機構合作制作廣播電視節目,按有關規定向廣電總局申報。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一條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應嚴格按照許可證核準的制作經營范圍開展業務活動。
廣播電視時政新聞及同類專題、專欄等節目只能由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制作,其他已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不得制作時政新聞及同類專題、專欄等廣播電視節目。
第二十二條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禁止制作經營載有下列內容的節目: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和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三條制作重大革命和歷史題材電視劇、理論文獻電視專題片等廣播電視節目,須按照廣電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發行、播放電視劇、動畫片等廣播電視節目,應取得相應的發行許可。
第二十五條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不得播放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制作的和未取得發行許可的電視劇、動畫片。
第二十六條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轉讓、出售和偽造《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和《電視劇制作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和《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甲種)》載明的制作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電視劇制作許可證(乙種)》載明的制作機構名稱、劇名、集數等發生變更,持證機構應報原發證機關履行變更審批手續;終止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的,應在一周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和《電視劇制作許可證》的核況由廣電總局向社會公告。
(一)申請者資格
1、申請舉辦教育機構的單位,應具有本市的法人資格。公民個人舉辦,應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聯合舉辦教育機構的,應通過有效的章程或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協議,并確定其中一方為主辦者。
(二)辦學條件
1、全日制學歷教育機構
⑴必須有自己的教育教學場地和校舍。開辦注冊資金為首期建校資金的三分之一。
⑵其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公辦學校設置標準。
2、非學歷教育機構
⑴注冊資金:舉辦冠名為“中心”的教育機構注冊資金在40萬元以上;舉辦冠名為“學校”的教育機構注冊資金在80萬元以上;舉辦冠名為“學院”的教育機構注冊資金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注冊資金須存入審批機關指定的銀行,在教育機構存續期間不得抽資,也不得挪作他用。
⑵允許舉辦者以自有辦學場所的房產、教學設施、儀器設備和土地使用權等與辦學有關的財物作為辦學出資,但所占比例不得超過注冊出資最低額度的40%,同時需要經具有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提供相關合法有效的證明。
⑶教學場地:有固定、獨立、相對集中的校園和校舍。不得租用轉租的場所或租用民用住房等不適合辦學的場所申請辦學。如租用現有的校園或其他適合的建筑用房從事教學活動,租期不得少于3年,并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
a、凡舉辦冠名為“中心”的教育機構,須具有4間以上標準教室及相應的辦公場地和必須的附屬用房,其校舍建筑總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有一定數量的圖書資料和與教育培訓相適應的教學設施和設備。
b、凡舉辦冠名為“學校”的教育機構,必須具有獨立校園面積15畝以上,6間以上標準教室及相應的辦公場所和必須的附屬用房,其校舍建筑總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配置先進教學用計算機不少于30臺,圖書資料不少于5000冊。
c、凡舉辦冠名為“學院”的教育機構,必須具有獨立校園面積30畝以上,校舍建筑總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生均10平方米遞增)。配置先進教學用計算機至少60臺;語音室至少配備語音設備40座;圖書資料不少于10000冊,報刊、雜志不少于30種。
⑷校長(負責人)須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水平,具有教師資格證和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歷,管理能力強,年齡在70周歲以下,并能堅持正常的專職工作。
⑸配備專職管理人員:“中心”不少于3人;“學校”不少于6人。
⑹有勝任所設培訓項目教學任務、具有教師資格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教師,原則上每個項目應有一名以上專職教師,專職教師不得少于教師總數的1/4,且總數:“中心”不少于5人、“學校”不少于10人。
⑺辦學擔保:有資產額超過教育機構注冊資金的本市工商企業作辦學擔保,簽訂擔保協議,出具擔保單位法人相關證明,以及擔保單位最近一個月的合法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書,每年年檢時要提供擔保單位的最新情況資料(年度財務報告,通過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等)。
3、獨立性原則
由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舉辦的教育機構,必須確保教育機構獨立運作,具體為四個獨立,即獨立法人、獨立校舍、獨立核算、獨立師資。
(三)機構名稱
教育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教育機構名稱由四個部分組合而成。即:**市+字號(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領域(教育培訓內容)+機構組織形式(專修、進修、培訓學院〈學校或中心〉)。
二、審批程序
(一)申請舉辦教育機構須遞交的材料:
1、辦學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⑴介紹機構舉辦者(組織法人或公民個人)的基本情況;
⑵簡述辦學主要理由、辦學宗旨、層次、培養目標、教育項目、教育對象、辦學規模、經費籌措、辦學形式等;
⑶闡述教育機構內部的管理模式、管理結構及崗位責職;
⑷介紹已經創造的辦學基本條件(教學場所、教師、資金、設備、設施)。
2、設立教育機構的可行性報告(主要闡述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擬辦教育項目在本市的教育市場中的情況分析,特色介紹以及為保證教育實施的基本條件,辦學方案等)和三年發展規劃;
3、擬辦教育機構的章程(包括辦學宗旨、培養目標、辦學范圍、組織管理等);
4、舉辦者的自然狀況資格證明文件(單位或團體舉辦的提供法人批件或執照;公民個人舉辦的提供身份證、學歷與職稱證書的復印件、個人簡歷、戶口所在地的戶籍和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等材料);
5、擬任校長或主要負責人資格證明材料(聘用協議、專任人員證明書、身份證、個人簡歷、學歷文憑、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教師資格證書、個人無其它職業證明或聲明材料、原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政治思想表現和業務能力的綜合評價材料等);
6、擬開設專業或培訓項目的教學計劃與相關課程的教學大綱;
7、擬辦教育機構的資產及經費來源證明文件(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資產評估及驗資報告);
8、擬辦教育機構的場所證明材料(產權證明、租賃協議、產權人身份證明等);租用中小學校校舍的,須出具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的租賃證明;非學校校舍作為教學用房的,須有消防和房屋質監部門的安全合格證明;有食堂的教育機構須提供衛生合格許可證;
9、財會人員資格證明(身份證、學歷文憑、專業職稱證書、會計上崗證);
10、擬聘專任教師及專職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材料(聘用合同、專任人員證明書、身份證、個人簡歷、學歷文憑、專業職稱證書、教師資格證書、個人無其它職業證明或聲明材料等);
11、教育機構的行政、教學、財務等管理規章制度。
12、辦學擔保資料:擔保書、擔保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證,以及擔保單位最近一個月的合法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書。
13、聯合辦學的,應出具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或經公證的聯合辦學合作協議,并確定其中一方為主辦者。
14、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及基本情況。決策機構一般由5人以上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設董(理)事長1人。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長或校長(負責人)擔任。在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任何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
15、申請舉辦民辦幼兒園、托兒所等學前教育機構的,須提交《江蘇省學前教育機構登記注冊證書》。
16、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審批程序:
1、申請。由主辦者遞交申請報告,匯報辦學設想,提供教育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
2、受理。舉辦者按規定提交齊備的資料后,由教育行政部門發給《**市民辦教育審批登記表》,教育行政部門以收到填好的該表之日起為正式受理日期,并發給民辦教育受理通知書。教育行政審批部門分別于每年的3至4月,7至8月為申報材料受理月。
3、審核。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教育發展規劃、人才需求、學校布局、專業設置等情況,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對教學場地進行實地考察,并在三個月內作出批準與否的書面決定(如申請籌設教育機構則在三十日內作出批準籌設與否的書面決定)。教育行政審批部門分別于每年的5至6月和9至10月為審批月。
4、試辦。獲得審核批準試辦的教育機構,由審批機關頒發省教育廳統一印制的臨時辦學許可證,試辦期一般為一年。試辦期內不得變更任何項目。
5、轉正。試辦期滿前,舉辦者主動向審批機關提出轉正申請,并形成書面材料匯報一年的試辦情況。審批機關對教育機構一年試辦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符合轉正條件的,準予轉正,并發給國家教育部統一印制的辦學許可證。經評估不符合轉正要求的,責令其限期轉正或停止辦學。不按時提出轉正申請的,則自動取消辦學資格。
(三)辦學前所需辦理的其他手續:
1、一般應到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手續。
2、到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進行辦學項目收費備案。
3、到地稅局進行稅務登記,領取收費稅務票據。
4、籌設期內,不得招生辦學。
三、辦學管理
(一)廣告管理。教育機構需招生廣告的,按廣告法及省教育廳、無錫市教育局有關招生廣告管理的規定,到審批機關辦理廣告備案手續。
(二)教育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財務管理參照事業單位的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三)教育機構不得將教學任務承包給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采用分成的方式私分辦學積累。
(四)每年的年度檢查前可以提出新增培訓項目或變更其它項目的申請,在年檢中一并審批,其它時間一律不受理增加培訓項目或變更其它項目的申請。
(五)教育招生廣告有關規定
1、教育機構在新聞媒體招生廣告,必須經辦學主管部門審核,并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方能。
2、學校招生廣告時,校名必須使用全稱,即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有類別、層次和行政區域的校名,不得增刪。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不得在廣告中出現“國際”、“中華”、“中國”、“江蘇省”等字樣。
3、招生廣告的出證權限:大專院校的招生廣告,由國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廳出具證明;高中段學校的招生廣告,由市教育局出具證明;義務教育段以及其他各類非學歷教育的招生廣告,由縣(市、區)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出具證明。
4、廣告中有“中×合作辦學”、“頒發××國外教育機構的證書”、“美國××大學MBA課程”等內容的,應出具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證明。
5、招生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清晰、明白,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教育效果的斷言或保證;不得有教育合格率或頒發證書比例的許諾。
依據《企業年度檢驗辦法》有關規定,我局將于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開展2014年度企業年檢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檢企業對象
凡2014年12月31日前(含2014年12月31日)經我局登記設立的企業,均為2014年度企業年檢對象,但未通過2008年度年檢的企業不得參加2014年度年檢。
二、年檢材料要求
企業申報年檢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年檢報告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3、企業經營范圍中有屬于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需提交合法、有效許可證件、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4、法人企業需提交2014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從事金融、證券、期貨的公司,從事驗資、評估以及3年內有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違法行為的公司還需提交審計報告;
5、分公司及其他非法人分支機構除提交第1-3項要求的資料外,還需提交隸屬企業法人通過2014年度企業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其他經營單位提交隸屬機構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以上復印件材料均應加蓋企業印章,經年檢受理人員核對確認與原件相符,簽署“經核對,與原件一致”的意見。
三、年檢程序
1、企業提交年檢報告書、營業執照副本等年檢材料;
2、對年檢材料進行審查,符合年檢要求的給予通過年檢;
3、收取企業年檢費;
4、加蓋企業年檢戳記,發還營業執照副本。
四、延期年檢
企業確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時參加年檢的,可于2013年6月30日前向本局書面提出延期參加年檢的申請。經批準后,年檢期限給予延期30日。
五、逾期年檢處理
企業不按規定報送年檢材料接受年檢的,由分局于7月1日至7月20日向企業發放《責令限期接受年檢通知書》,責令限期接受年檢。逾期仍不接受年檢的,由局統一公告,依法立案查處。
六、年檢承辦機構
郵政、電信、石油、種子、煙草、人壽保險、民星繭絲綢、農資公司等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科受理并辦理年檢;其他企業的年檢由企業所屬分局辦理。
七、工作要求
1、要突出對企業登記前置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審查。對經營范圍中有屬于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要認真審查相關的許可證、批準文件。企業提交的許可證、批準文件不齊全或者過期失效的,要求企業限期提交。不能提交的,責令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或者通過辦理變更登記取消相關的經營項目。
2、要實施對重、熱點行業企業的實地檢查。對重、熱點行業企業,要在嚴格資料審查的基礎上進行實地檢查。通過實地檢查,核實企業年檢申報情況的真實性,重點檢查企業住所與登記事項是否一致,是否抽逃注冊資金,是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是否有其他違法經營行為。要在年檢期間完成重、熱點行業企業實地檢查任務。
3、要繼續開展企業年檢服務活動。廣泛宣傳,加強指導,鼓勵和幫助企業通過外網申報年檢,進一步發揮網上年檢方便企業的作用。要提高網上申報年檢率,內資企業通過外網申報年檢率不低于分局轄區內資企業數的50%。積極開展上門年檢、集中年檢等多種形式的方便企業辦理年檢的活動,為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4、要嚴格執行年檢各項工作紀律。嚴格執行工商局《行政事業收費“六個嚴禁”規定》,嚴禁借企業年檢搭車收費,嚴禁借企業年檢亂收費。年檢期間,市局將組織對行政事業性收費情況的專項檢查,發現違反規定辦事,搭車收費或亂收費的將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健全科學、民主的政府性投資項目決策和實施程序,規范政府性投資行為,提高政府性投資效益,發揮政府性投資在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性投資,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政府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活動。政府性資金包括:
(一) 財政預算內投資資金;
(二) 專項建設資(基)金;
(三) 國家外債資金;
(四) 土地出讓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舉借國內債務籌措的資金;
(五)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使用的自籌資金等其他政府性資金。
第三條 政府性投資主要用于社會公益事業、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環境保護等關系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
第四條 政府性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民主、公開原則,體現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有利于穩定經濟運行,優化經濟結構,擴大就業,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五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是政府性投資項目的審批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政府性投資項目,履行相應投資管理職責。
第六條 政府性投資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處理。
第七條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政府性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項目投資管理
第八條 政府投資方式包括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轉貸等。
直接投資方式主要用于非經營性項目,所形成的資產是國有資產,按照國有資產進行管理;
資本金注入方式主要用于經營性項目,所形成的股權是國有股權,由有關機構按照國家規定擔任出資人代表,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投資補助方式主要用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項目,給予一定限額或者比例的資金支持;
貸款貼息方式主要用于需要政府扶持的使用銀行貸款的經營性項目;
轉貸方式主要用于借用國家外債資金的項目。
第九條 根據資金來源采用不同的審批程序。
(一) 使用中央資金建設的項目,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 使用省級政府性資金建設的項目,審批程序如下:采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性投資項目或采用投資補助方式安排省級政府性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建設項目,嚴格履行建設項目審批程序。依次審批項目建議書(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除重大項目或國家另有規定外,可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并審批)、初步設計,嚴格核定投資概算。
采用貸款貼息、轉貸方式以及采用投資補助方式安排省級政府性資金5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省級政府性投資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履行審批或核準、備案手續的,從其規定)。
(三) 使用省級以下政府性投資建設的項目,由同級政府負責制定審批程序。
第三章 省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管理程序
第十條 由市(州)、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直部門向省發展改革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發展改革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項目建議書(立項)審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市(州)、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直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議書(立項)審批請示文件;
(二) 項目建設符合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相關行業規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規定;
(三) 具有與項目規模、性質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的項目建議書;
(四) 項目建設地點基本確定;
(五) 項目建設規模符合相關規定,并提供有關政策依據或支撐性文件;
(六) 資金來源基本確定,并提供有關支撐性文件。
第十二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有市(州)、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直部門出具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請示文件;
(二) 項目審批部門的項目建議書(立項)批準文件(非復雜項目可省略項目建議書審批環節,直接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 具有與項目規模、性質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 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
(五)有相應權限的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六)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批準文件;
(七)省級節能審查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八)項目規模確定依據和資金落實等相關支撐性文件;
(九)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文件。
第十三條 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有市(州)、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直部門出具的項目初步設計審批的請示文件;
(二)項目審批部門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
(三) 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的初步設計說明書、概算書和圖紙;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 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 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背景、建設內容、總投資及來源、項目概算、環保、土地、節能、規劃選址等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 申請投資的依據和理由;
(四) 項目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使用政府性資金的建設項目,由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下達投資計劃。計劃下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有市(州)、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直部門出具的項目資金申請文件;
(二)項目規模確定依據和資金落實等相關支撐性文件;
(三)按有關要求應提供的批準文件和報告。
第十六條 采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政府性投資項目和采用投資補助方式安排500萬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請有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由項目審批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評估機構或審查部門進行咨詢評估或審查。咨詢評估或審查未通過的,不予審批。
第十八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投資規模等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因客觀條件需變更的,須報原審批部門申請調整。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調整可行性研究報告:
(一) 項目法人單位發生變化;
(二) 項目建設規模和內容發生變化;
(三) 建設地點發生變化;
(四) 初步設計建設規模變化幅度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規模的5%;
(五) 概算總投資額變化幅度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額的10%。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調整初步設計及概算:
(一)因地質條件等不可抗因素導致重大設計變更的;
(二) 因物價、政策性調整等因素導致概算投資變化的。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議書(立項)批復有效期為1年,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批復有效期為2年。原則上可行性研究報告調整要在初步設計前完成,項目調整程序和期限應按項目審批的相關規定執行。項目估算或概算投資增加的,在批準調整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調整初步設計時,應提供增加資金落實相關支撐性文件。
第二十二條 政府性投資計劃下達后,由于各種因素確需調整的,應由申報單位進行申請,原投資計劃下達部門審核后,下達調整計劃。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三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政府性投資項目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四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購置、主要原材料采購等事項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出資人共同投資建設的政府性投資項目,各出資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證投資落實到位。
第二十六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建成后,項目單位應于1年內完成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辦理相關的財務決算審計、審批等手續,并按規定報住房城鄉建設、審計、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環保、節能、消防、安全監管、衛生、國土資源、檔案、質量監督等部門進行專項驗收后,報項目審批部門組織綜合驗收。
第二十七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計算交付使用固定資產的成本,并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辦理固定資產移交及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 資金與財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根據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下達的投資計劃,審核后下達資金支出預算通知,及時撥付資金。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設立專戶、單獨建賬,做到專款專用,保證項目資金規范使用。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應加強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和財務監管,及時對項目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進行評審和批復。
第六章 項目建設監督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審批部門負責對項目建設進行稽查,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監督檢查,重點稽查下列事項:
(一) 項目法人單位提交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所附文件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工程咨詢單位出具的評估報告的客觀性和準確性;
(二) 項目法人單位履行項目審批程序的情況;
(三) 項目法人組建、資金落實、投資概算、開工建設等建設實施情況;
(四) 項目法人單位執行項目批復文件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可以開展以下形式監督檢查:
(一) 組織開展專項稽查;
(二) 與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開展聯合檢查;
(三)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進行檢驗和鑒定等。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府性投資資金進行財務監督,并負責違紀款項的收繳入庫工作。
第三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建設單位執行建設標準和規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性投資資金的安排、支付、使用以及政府性投資項目的概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等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履行政府投資決策、審批、監督檢查職責情況進行監察,查處監察對象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 進入被檢查單位以及施工現場進行監察;
(三) 制止、糾正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八條 項目法人單位、工程咨詢機構等單位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 項目審批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監督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一) 未按規定的要求和程序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二) 未按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投資規模;
(三) 未按規定履行政府性投資項目審批程序,擅自批準或者要求項目法人單位開工建設;
(四) 未按規定履行項目審批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投資計劃下達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監督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一) 未按規定下達政府投資計劃、專項計劃;
(二) 未按規定執行或擅自調整政府投資計劃、專項計劃;
(三) 未按規定及時辦理資金支付。
第四十一條 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審批、資金安排、建設實施等過程中、、、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項目法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較重的,暫停或者停止資金支付,已經支付資金的,收回已支付資金:
(一) 弄虛作假騙取項目審批;
(二) 未按規定履行項目審批程序擅自開工建設;
(三) 未按規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調整投資規模;
(四) 依法應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實行招標;
(五) 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性投資資金;
(六)未按規定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七) 已經批準的項目,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按規定時間完成;
(八) 轉移、隱匿、纂改、毀棄項目審批和建設實施等過程中的有關材料,拒不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 工程咨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直至撤銷其資質;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 未在資質許可范圍內從事咨詢業務;
(二) 弄虛作假或者咨詢意見嚴重失實;
(三)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四) 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五)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從事政府投資評估工作的工程咨詢機構和人員,在評估工作中收受賄賂,未客觀公正履行職責,弄虛作假或者出具的評估意見嚴重失實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發生安全、質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項目法人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使用中央政府性資金建設的項目,按照本辦法規定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從事對外勞務(含研修生)合作的經營資格管理。
第三條對外勞務合作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境內企業法人與國(境)外允許招收或雇傭外籍勞務人員的公司、中介機構或私人雇主簽訂合同,并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有組織地招聘、選拔、派遣我國公民到國(境)外為外方雇主提供勞務服務并進行管理的經濟活動。
第四條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企業須經商務部許可,依據本辦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并在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后,方可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
境外企業、自然人及外國駐華機構不得直接在中國境內招收勞務人員。
第五條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注冊3年以上,注冊資本金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中西部地區企業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
(二)具有相當經營能力,資產負債率不超過50%,無不良行為記錄。
(三)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辦公面積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五)具有足額交納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對外勞務合作專業人員不少于5人,專職培訓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員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應市場開拓能力和現場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礎,近3年向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提供外派勞務人員不少于300人。
第六條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的申請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銀行資信證明原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驗資報告、財務年度報告、資產負債表復印件,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原件。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固定場所租賃證明復印件。
(五)公司章程、經營管理制度、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
(六)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的相關專業人員證書復印件。
(七)擬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的國別及地區可行性報告。
(八)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出具的提供外派勞務人數證明原件。
(九)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企業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應向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八條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企業的全部申請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將初審意見連同企業全部申請材料一并報商務部。
第九條商務部在收到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和企業的全部申請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許可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批復,抄送相關部門。不予許可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條企業自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許可之日起30日內,根據原外經貿部、財政部的《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1年第7號令)和商務部、財政部的《關于修改<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的決定》(*3年第2號令)的規定,辦理交納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手續,到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領取《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企業在領取《資格證書》30日內,向原企業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注冊資本和經營場所的,應依法向原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記。經登記后30個工作日內,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及商務部備案。
第十三條經商務部批準具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的企業,可向其對外簽約的境外承包工程項目派遣所需勞務人員。
第十四條經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或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開展招聘人才出境業務,除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外,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十五條被國家列為特殊專業的行業,由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經營資格條件。
第十六條已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須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的一年內,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十七條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被依法吊銷、注銷后,其經營資格自動喪失。
第十八條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的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至(七)項規定的,應要求其在一個月內達到相應的條件,不能達到的,可報請商務部撤銷其經營資格。
第十九條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對外勞務合作管理規定,由商務部給予警告或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規定和國家出入境管理規定,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的,由商務部給予警告。
第二十一條未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未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擅自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的,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商務部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名單和處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