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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設施保護,保障電力建設的順利進行,保障電力生產、運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和在建電力設施的保護。
本條例所稱電力設施,是指對社會提供服務的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包括風力、太陽能等新能源發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充電站、換電站、充電樁及其輔助設施。
第三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應當堅持電力主管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教育、防范和依法懲處相結合。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及時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支持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電力管理部門是本轄區電力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并建立健全保護電力設施的工作機制。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房管、交通、財政、水務、林業、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電力主管部門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根據需要建立群眾保護電力設施組織,設置群眾護線員。
第六條 市電力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根據電網建設和改造要求,組織編制全市電力空間布局規劃,安排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區、縣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與電力空間布局規劃有效銜接,對規劃電力設施和電力高壓走廊用地進行控制和預留,相關規劃調整涉及電力設施時,應當征求電力主管部門意見。
第七條 電力企業及其他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各項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設立并維護電力設施安全警示標志,按照國家規范和技術標準對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為社會提供安全可靠的電力供應。
第八條 在電力設施遭到外力破壞,發生電力安全事故時,電力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向有關政府部門報告,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恢復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
第九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以及電力企業舉報。
第二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十條 電力線路保護區按照國家《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三十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
第十一條 電力企業及其他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員活動頻繁地區、車輛和機械頻繁穿越地段以及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平臺、桿塔設立安全警示標志,其他地段的警示標志的設立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電力設施周圍水平距離五百米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
確需進行爆破作業的,應當按國家有關爆破作業的法律法規,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并征得當地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書面同意,報經公安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進入發電廠、風力及太陽能等新能源發電場所、變電站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
(二)擅自移動或者損害計量裝置、充電站、換電站、充電樁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在變電站圍墻向外延伸三米的區域內,搭建建筑物、開挖坑渠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危及發電專用的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五)影響發電、變電專用的鐵路、公路、橋梁、碼頭的使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發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或者拋擲物體;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的區域內施放風箏、氣球等飛行物體或者空中漂浮物體;
(三)擅自攀登桿塔或者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訊線纜、廣告牌等設施;
(四)利用桿塔、拉線拴系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或者作起重牽引地錨;
(五)在桿塔、拉線基礎的規定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者傾倒有害化學物品;
(六)擅自拆卸桿塔、拉線上的器材;
(七)移動、損壞電力設施保護標志;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挖掘魚塘、水池,垂釣;
(三)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有害化學物品或者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四)導致導線對地距離減少的填埋、鋪墊;
(五)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秸稈、燒荒;
(六)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行為。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地下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不得種植樹木、竹子,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有害化學物品或者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或者活動的,應當經電力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工程施工、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三)高度超過四米的車輛或者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
(四)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五)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
(六)其他可能危害電力線路保護區的作業或者活動。
第十八條 進行可能危及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安全的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預留通往桿塔、拉線基礎的道路,用于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的通行;
(二)不得影響桿塔、拉線基礎的穩定,可能導致基礎不穩定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修筑符合技術標準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護坡;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侵占電力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動、損壞、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三)破壞、封堵電力設施建設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者電源;
(四)其他阻撓或者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第二十條 電力企業應當定期巡視、維護、檢查電力設施及保護區域,及時搶修故障、處理事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電力企業依法對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以及搶修故障和處理事故。
第二十一條 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要求恢復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相互妨礙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應當與周圍已建其他設施保持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確需對其他設施予以遷移或者采取必要防護措施的,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與其他設施所有人協商,就遷移、防護措施及補償等問題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承擔。
鐵路、公路、水利、電信、航運、城市道路、橋梁、涵道、管線等設施后于電力設施建設的,不得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確需對電力設施予以遷移或者采取必要保護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電力電纜溝內擅自埋設其他管道。
鋪設其他管道應當盡量避免與電力電纜溝交叉通過;遇有交叉通過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設計,經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確保電力設施運行安全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條 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對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的原有房屋,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產權人協商搬遷;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設計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增加桿塔高度、縮短檔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體高度或者房屋周邊延伸出的物體長度,必須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電力設施與農作物、林木相互妨礙時,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新建、改建或者擴建電力設施作業中,損害農作物或者林木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與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達成協議,對需砍伐、遷移的樹木由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按規定辦理手續,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其所有人一次性補償。
(二)在既有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新種植或者自然生長的林木,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修剪或者砍伐,不予補償。
(三)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發現林木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及時通知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進行修剪;因林木侵犯安全距離造成電力供應中斷,需要采取緊急措施處理的,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對林木先行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處理措施,事后應當在五日內到市容園林、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補辦相關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電力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及時受理、查處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行為。
區、縣電力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電力企業應當建立電力設施保護的巡查隊伍,發現破壞電力設施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向電力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配合電力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電力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電力設施遭受破壞現場進行調查;
(二)查閱、調取和復制有關資料;
(三)調查、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
(四)采用錄音、錄像、拍照、筆錄、檢測等手段收集證據;
(五)對涉嫌破壞電力設施人使用的工具、裝置和有關資料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八條 電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機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受理相關的投訴和舉報,并及時作出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二、三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尚未造成電力設施損壞的,由電力主管部門予以制止,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并造成電力設施損壞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經電力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依法劃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拒不停止作業、恢復原狀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電力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賠償直接經濟損失;造成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人身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力企業及其他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履行電力設施保護職責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因玩忽職守造成電力設施損壞,導致電力運行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力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電力設施保護保護電力設施不能僅靠費時費力的人工檢查,更多的時候需要一定技術手段加入。
20xx年開始,廣東電網東莞供電局引入無人機消除電力設施上的安全隱患。如高壓線上懸掛的漂浮物。
隨著科技發展,越來越多的新設備也加入電力設施保護行列。在美國,北美電力可靠性委員會(NERC)則更青睞視頻監控。
然而,科技進步在給人們帶來便捷的同時,信息安全隱患也成為擺在各行各業面前的定時炸彈,而屬于電力行業的那個定時炸彈已被引爆。
20xx年12月23日,烏克蘭電力公司的網絡系統遭到黑客攻擊,帶來烏克蘭西部地區大面積停電。
四川成都電子科技大學信息安全專業博士生導師范明鈺分析:對于電力網絡,信息安全隱患是全球性問題,中國也有可能遇到這樣的問題。黑客入侵對電網的危險可能并非停電幾小時的問題,還可能涉及信息泄露、交通混亂等。
在烏克蘭電網事故之前,國內電力企業已采取行動以預防信息安全問題。
FrostSullivian咨詢公司電力能源高級經理曹寅介紹,國內電力網絡通訊一直采用專線通訊,而非互聯網通訊。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安全發展指導原則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省、州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以保護電力設施安全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為目的。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疇,制止在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內種植植物、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采石、取砂、取土等違規行為;堅決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行為。確保全縣電力設施安全、穩定運行,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健康、較快發展。
二、組織機構
為加強我縣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縣政府決定成立*縣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縣經濟局局長
*縣公安局副局長
成員:*縣發展和改革局局長
*縣建設和環保局局長
*縣林業局局長
*縣國土資源局局長
*縣水利局局長
*縣工商局局長
*
領導小組負責全縣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等工作,及時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落實職責分工,統籌研究電力保障措施。
三、工作目標
認真貫徹執行《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及《云南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轄區電力設施保護措施。制止在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內種植植物、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采石、取砂、取土等行為,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行為,確保電力設施安全運行。
四、工作重點
(一)清除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內危及設施安全的植物、建筑物、構建物等。
(二)整治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采石、取砂、取土等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行為。
(三)整治收購電力器材的廢舊物資收購網點。
(四)整治擅自在桿塔上架設的其它線路和設施。
(五)打擊破壞、盜竊電力設施的犯罪活動,依法查處損壞、盜竊電力設施違法行為。
五、具體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各相關單位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強化管理。要將該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要與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同布置、同檢查、同考核,建立可行的管理制度,建立電力設施保護網絡,要有人具體負責,有信息聯絡員。
(二)加大宣傳力度
各相關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各種途徑,廣泛宣傳電力設施保護的法律法規。加強對廣大群眾進行電力設施保護方面的宣傳教育,營造全社會共同保護電力設施的氛圍。
電力工業作為基礎性公用事業,對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而電力設施,尤其是輸電設施,因其點多、面廣、線長,長期暴露野外,極易遭受各種外力損害。據統計,安徽省某供電企業從20__—20__年6年間因外力破壞引起線路故障跳閘有12起,占總故障數的39.3%。在20__—20__年2年間因線路器材被盜所造成的缺陷、障礙等危及線路運行的隱患也高達52起。
1、造成輸電線路外破的主要原因
(1)近年來城鄉經濟發展較快,線路防護區內違章建房現象較為嚴重,造成輸電線路導線與房屋的垂直距離或水平距離小于安全距離,在惡劣天氣條件下可能發生瞬時接地或跳閘事故;也有一些是建筑施工時誤碰電力線路而造成跳閘。
(2)因受到經濟利益的驅使,在架空輸電線路附近開山炸石者不乏其人,石塊擊中導線,致使導線斷股,甚至擊斷導線,造成線路被迫停運。
(3)在線路保護區內違章植樹,為線路安全運行埋下了隱患。在惡劣天氣作用下引起事故跳閘。
(4)春、秋季節,在輸電線路附近放風箏,風箏線纏繞在線路導線上造成跳閘。
(5)向線路拋擲鋁箔或膠質線、鐵絲等物,造成線路瞬時故障跳閘。
(6)午收季節,農民在輸電線路下焚燒麥秸桿,釋放的高溫燒斷桿塔地拉線,引起導線短路、線路跳閘。
(7)線路桿塔塔材被盜事件時有發生,尤為突出的是農網改造工程,嚴重影響了農村電網改造和農電管理體制改革的進程,以及正常的供用電秩序。
2、暴露的問題
(1)線路沿線農民安全意識、法制觀念淡薄,為圖眼前利益鋌而走險,違章建房、開山炸石,甚至對農網線路的偷盜行為時有發生,對其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置之不顧。
(2)法律宣傳不到位。《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等保護電力設施的法規宣傳力度不夠,需要電力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的不斷努力,做好電力法規的宣傳。
(3)電力部門指派的群眾護線員沒有真正發揮其第一道防線的作用:請記住我站域名,工作沒有做到位。
3、防范措施
(1)加大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力度。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系統工程。首先,領導要重視,做到組織上有落實,思想上有位置,行動上有措施。其次,各供電企業應從3方面作為切入點,即爭取當地政府的支持、做好沿線群眾的工作和建立嚴密的巡線制度。
(2)要掌握重點,有的放矢,把事故和不安全現象消滅在萌芽狀態。保護區內違章建房、違章植樹、開山炸石一直是影響線路安全運行的三大隱患,也是線路運行人員巡線工作的重點和難點。群眾護線員作為電力設施保護的補充力量,不僅要按月巡線,發現小缺陷及時消除;還應根據季節特點和所在線路實際情況,主動增加巡線次數,及時向主管單位反饋線路情況,做好防范措施。
(3)加強與地方政府的協調配合。一些地方和部門領導存在偏見,認為電力設施保護是電力部門的事,與己無關,一些執法單位對保護電力設施也缺乏積極性,導致電力設施屢遭破壞,不能迅速調查偵破,打擊力度不夠。為此,作為預防和打擊破壞電力設施的措施之一,淮北供電局出臺了《淮北市市郊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獎勵辦法》,對在保護電力設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一定的獎勵,以調動有關執法單位的工作積極性。同時還將每半年召開一次防范、打擊盜竊電力設施的研討會,及時總結調動全社會力量和群眾參與保護電力設施的積極性。
(4)加大電力執法工作力度。電力設施安全保衛部門應積極主動地與當地公安機關交流情況,溝通信息,注重防范,遏止外力破壞案件的發生。
(5)深入開展電力法規宣傳教育工作。《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電力法規除電力部門通過適當的方法宣傳外,地方政府應將其列入社會普法內容進行深入宣傳。沿線群眾法制觀念的強弱直接關系到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能否順利進行,電力保衛部門、巡線員、群眾護線員要做學法、用法的模范,更要做好宣傳法律、法規的帶頭人。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要廣為宣傳,使沿線群眾家喻戶曉,同時,在關鍵地段要多設立警示牌和警告牌。
(6)加強對群眾護線員隊伍的動態管理,組成一支能深入基層,熟悉鄉情的以農電站員工為主的護線員隊伍。群眾護線員是對專職護線工作的一種有益補充。對于工作認真負責的同志,給予適當的表彰、獎勵;對于不按合同規定護線的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或依法解除合同。同時電力運行和保衛部門定期對群眾護線員進行線路結構、巡視重點、電力設施保護等方面的技術培訓,提供交流經驗的機會,使他們掌握必要的護線專業知識,不斷提高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一、指導思想
我縣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以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行為,保護電力設施安全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為目的,協調和調動電力管理部門、公安機關、電力企業和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行動起來,堅決同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行為作斗爭,確保我縣電力設施安全和輸電線路暢通,為構建和諧平遠創造良好的供用電外部環境。
二、提高認識,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
電力工業關系到國計民生。電力設施是電能生產、輸送、供應的載體,是重要的社會公用設施,保護電力設施安全,對于促進經濟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當前企業資產權屬和管理主體發生變更的新形勢下,我縣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面臨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必須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并采取有效措施,認真加以解決。為進一步加強對全縣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縣政府成立縣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發展改革局、縣經貿局、綜治辦、公安局、安監局、建設局、國土資源局、工商局、林業局、供電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縣經貿局。各鎮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機構,并扎實開展工作,確保全縣保護電力設施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三、明確責任分工,實行聯動機制
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工作量大,涉及面廣,需要各鎮、各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要各司其職、加強協作。要嚴格依法行政,依法治理。要建立長效工作機制,防止反彈,依法做好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負責屬地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組織沿線人民群眾保護電力設施,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分析、檢查本轄區電力設施保護情況,配合司法機關查處非法破壞電力設施的案件,對沿線群眾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有關電力規程的宣傳教育工作,調解和處理專業護線員以及變電站因工作等原因與當地村民發生的矛盾和糾紛。
縣發展改革局負責把握好規劃的銜接,配合供電部門做好當前平遠電網發展的“十一五”電網規劃編制工作,不僅總體規劃、專項規劃要相互結合,專項規劃之間特別是電網發展規劃與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也必須有機統一,形成層次分明、功能清晰、相互配合的規劃體系,發揮綜合效應。
縣經貿局負責監督、檢查《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有關規章的執行情況,開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及電網沿線各單位建立群眾護線組織并健全責任制,協調公安部門搞好所轄地區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電力企業制定保護電力設施工作的有關措施和規定,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的相關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對保護電力設施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提出表彰獎勵意見,依法或授權對危害電力設施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行政處罰。
縣綜治辦負責電力設施所在區域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加大對盜竊、破壞電力設施行為專項整治的工作力度,并將此項工作納入年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劃和考核范圍。
縣公安局負責依法偵破各類破壞、盜竊電力設施案件。加強對民爆物品的管理監督,對危及電網安全的爆破工程禁止供應民爆器材。加強對廢舊物資收購行業的監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頓物資回收、廢品收購站點,堅決依法取締未經批準設立的非法收購點,依法查處違法、違章超范圍經營的收購點。加大對轄區內發生的危害性大、影響惡劣的盜竊、破壞電力設施重點案件的偵查力度,對破壞、盜竊電力設施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公開處理。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實施群防群治,公布涉電違法犯罪的舉報電話,建立健全維護電力網設施安全的獎勵制度,對破獲涉電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線索或舉報有功、有立功表現的要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縣建設局負責把好規劃審批和執行關。編制城鄉規劃要結合電網發展規劃,預留輸變電設施的通道走廊和安全保護區域;新建和擴建項目,凡涉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必須征求當地電力安全管理部門和電力企業的意見;會同經貿部門依法處理違反電力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審查辦理電力設施通道和保護區域土地征(占)用手續以及涉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用地手續;依法查處侵占電力建設用地的違法行為,并將結果報當地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縣林業局負責會同電力企業做好電力設施通道、保護區域內樹木修剪、砍伐的協調工作。對影響電力設施安全運行,需要砍伐的林木,依法及時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辦理下發采伐許可通知。同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有關林木地征占和涉及電力設施安全建房使用林地的審批工作,并將辦理結果報當地保護電力設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嚴把市場主體準入關。嚴格審批新建廢舊物資收購站點,核定經營范圍,確定主體資格。依法對非法收購、出售電力設施專用器材的企業和個人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縣供電局負責組織所屬部門建立和完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網絡,加大資金投入,落實人防技防措施,完善預警機制和應急處置預案,做好電力設施安全防范工作,加強備用電力設施的安全管理,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盜竊、破壞電力設施和偷盜電能等違法犯罪行為。在破壞、盜竊電力設施違法犯罪行為發生后,要盡快修復損毀的電力設施和線路,確保電力安全和可靠供應。
四、加強宣傳活動,營造保護電力設施的良好氛圍
電力設施點多面廣線長,保護工作必須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實行打防結合,群防群控。各鎮和供電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群眾護電責任制,會同沿線村組和群眾組建群眾護電組織,確定專兼職護電員,明確護電職責和范圍,與當地公安機關共同負責轄區內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護工作。各鎮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宣傳車、通告、標語等形式,廣泛宣傳電力設施的重要性、危險性和保護電力設施安全的法律法規,并結合危害和破壞電力設施的典型案例,加強對人民群眾進行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教育,要將中小學校作為保護電力設施宣傳的重要陣地,通過組織和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安全用電、科學護電的自覺性,營造保護電力網設施人人有責的良好氛圍,確保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取得實效,切實保障電力安全和社會穩定。
關鍵詞:輸電線路;涉農;法律
作者簡介:馮學興(1966-),男,山東煙臺人,山東招遠供電公司檢修工區線路運行班班長,高級技師;馮超(1988-),男,山東煙臺人,山東招遠供電公司檢修工區電纜班。(山東招遠265400)
中圖分類號:F2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079(2012)12-0137-01
一、輸電線路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輸電工程占地施工、樹木林地補償,工作難做、賠償問題復雜,特別是現階段土地承包到戶30年不動等惠農政策的實施、群眾法律意識的提高,加之現在社會上對涉電企業負面虛假宣傳較多,以及一些農戶思想落后,對供電企業抱有一種錢多不要白不要的情況,出現呼天搶地要賠償,甚至于圍阻哄搶輸電施工工器具,嚴重擾亂了輸電工程施工秩序。如220kV招沽線輸電線路施工,遭遇一些農民圍攻、砸車、搶工器具,阻礙施工十多天,造成了較大損失。
第二,相關電力法律法規不夠完善以及宣傳力度不夠。經過近幾年的改革,電力體制已發生深刻變革,但相對的電力法規卻嚴重滯后。僅靠文件的改革和依法治理的要求必然會帶來矛盾。雖然中國的法律制度日趨完善,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部分法規有法不依,執行不力,作為電力根本大法的《電力法》成于20世紀,保護電力設施的依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剛開始實行,一些法律規定的主體和客觀條件大都已不存在。《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在百姓心中的認知度普遍不高,這就要求電力企業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加以宣傳。
第三,在早期的電力線路建設中,因國家財力不足和電力是公共事業等原因,架設的桿塔呼稱高偏低,且又有不少帶拉線的桿塔,不同程度侵害了線路走廊和線路保護區內部分農民的利益,但這類電力設施又受到國家法律保護。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電力企業成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個企業公司,今后線路設備作為社會公用事業的主體,雖仍然得到保護,但肯定不能再像以前早期線路架設那樣隨意工作,使青苗賠償及占地等矛盾激化。過去根據國情允許輸電線路跨越居民房屋,設計輸電線路時留有安全裕度。隨著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經濟寬裕、人口增加等因素,不少地方平房換樓房,輸電線路沒有變化,農民房子高度則不斷增加,給輸電線路安全運行帶來極大隱患。
第四,目前各單位尚有許多線路建設于20世紀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因當時土地屬集體耕種和農戶剛承包山地才幾年,丘陵山區基本是荒山。當時新建線路的對地距離設計往往按荒山、雜樹、灌木叢跨越建設。隨著林保護和綠化種樹的基本國策的貫徹實施,以及農戶30年土地承包政策實施,各地種樹成風,致使部分運行線路保護區內成片種植樹木,安全距離不夠。《電力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的植物。《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細則》規定:電力企業對已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應當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補償金等任何費用。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存在很大阻力。近幾年國家宣傳退耕還林,政府下大力氣號召栽種速生林,有的地方領導為了面子工程包片劃村,在恢復植被,改善空氣質量、生態環境上很有成效,但對輸電線路通道不管不顧,雖然電力企業與政府相關部門進行多次交涉,也無濟于事。加上地方經濟保護,造成輸電保護區內存在大量樹木。一方面針對線路架設在前而樹木栽種在后的情況,電力企業不可能出錢進行補償,大部分農戶不拿錢不讓砍樹,這就造成了電力企業年年處理樹年年樹成患,使線路無法安全運行。另一方面隨著農民經濟觀念轉變,《森林法》、《物權法》《土地法》的實施,農民的法律維權意識增強,給掃障工作帶來極大困難。雖然進行了一定數量的經濟補償,但過幾年樹木成林再砍伐再補償,如此循環使電力企業對輸電線路運行造成人力物力財力浪費,安全工作成為最棘手事情。
第五,地方保護主義情況日益加重,輸電線路巡視處理難。輸電線路大部分途經山地、村莊、農田。受個人、集體利益約束,時常發生破壞輸電線路情況,電力企業無執法權,對一些地方企業破壞或危害輸電線路設施等違法現象不能及時做出處理,使輸電設施隨時都可能遭到危害,下達隱患通知書時常遭到拒簽,無法達到理想治理效果。
第六,輸電線路運行多年后,由于材料等原因,橫擔拉線銹蝕,銹蝕物隨水滴落,造成桿塔下部分農作物減產甚至絕產,主要是花生,其他農作物基本不受影響。但大多數線路建設時是給予一次性補償,現在土地主人可能不是原土地主人,沒有得到相關補償,導致部分農民不理解,存在很大意見,甚至于投訴上訪。電力企業應不斷積極尋求對策,對銹蝕橫擔進行防腐處理,對銹蝕拉線進行更換,勸說百姓改種其他農作物。
第七,輸電設施日常巡視維護和大修改造時,多少會對農田造成踐踏,引起農戶不滿,個別群眾獅子大開口,無理取鬧。雖然我們按相關規定進行了青苗補償,但是隨著物價、糧價上漲,原有的補償標準現在看來有些偏低,在進行補償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補償標準。
二、解決辦法
第一,首先要解決的是健全法制的問題,健全的法律法規是電力部門解決涉農矛盾的根本依據,但現狀與問題反映出現行法律法規已不適應形勢的要求,應盡快出臺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和實施辦法。群眾是一切工作的基礎,做好群眾工作的前提是向群眾宣傳電力設施保護。2010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通過山東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電力企業應加強法規宣傳力度,利用電視廣播、流動車或是去集市、村莊宣傳,提高群眾對電力設施的保護意識,了解相關電力法規。
第二,聯系當地政府,爭取當地政府對電力企業給予政策支持,協商由當地政府從政策救濟扶助扶貧款中,對線下農田作物及樹木掃障產生費用進行一定補助。同時電力企業也應設立專項資金用于青苗補償,對線下作物、輸電線路巡視通道進行合理補償,補償時應結合物價上漲等因素靈活處理。
第三,對線下通道內樹木多與樹主聯系,堅決爭取當地政府支持,與樹主簽訂協議,危及線路安全時,電力部門有權隨時清障,對釘子戶進行法律法規勸說,要充分依靠《電力法》爭取多部門聯合執法,并將案例在電視上滾動播出,達到殺一儆百的效果。對新架線路,線下樹木全部一次性補償,徹底砍伐,并與相關群眾簽訂保證協議,不留后患。對現有線下的樹木,要針對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對于新栽種的樹苗,要積極協商,勸樹主移栽,把隱患消除在初期,如果樹主確實勞力短缺,可以考慮幫其移栽。若是企事業單位為綠化而種植的樹木,可要求綠化部門依法保護電力設施的安全并改種低矮灌木。對以依靠樹木產生經濟效益為主的承包山地農戶,采用升高改造原低矮桿塔或線路檔中增立一基桿塔,來較大幅度地提高導線對地距離,減少與農戶的經濟法律糾紛,提高線路安全經濟運行可靠性。
第四,線路施工維護大修時,一定要提前同相關土地主人打招呼,協商同意后施工。避免被群眾責問沒提前通知。施工工期的選擇應盡可能選擇土地空閑或農作物幼苗期,盡量降低農民損失。施工結束后根據相關補償標準及時進行補償。
第五,提高電力工作人員素質,切實保護農民利益,工作中不能隨意踐踏農作物。改變舊工作作風,及時化解涉農矛盾,不能引起農民集中上訪等敏感事件,做到矛盾協商解決。消除社會上的一些負面報道帶來的影響,應盡力因勢利導、引導群眾、多作解釋。
第六,在有條件村鎮雇用一些有威望的干部群眾做電力護線員,經過培訓后,由他們做宣傳。輸電線路施工維修時,由他們代為聯系,從中協調,這種工作方法近幾年在一些地方得到應用,取得良好效果。
第七,針對線下建筑也應區別對待。農戶翻新房子時如果當初線路建設時房在前線在后,這種情況電力企業要按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對策,如果桿塔距離足夠,電力企業應在農戶施工前與農戶簽定協議,告知其安全距離、注意事項;若距離不足,電力企業應適當增加桿塔高度,保持足夠安全距離。
三、總結
近幾年社會發展日新月異,電力建設也隨著社會進步快速發展,如何解決電力設施與農戶之間矛盾,逐漸成為電力運行部門一個急需解決的難題。各地方因經濟發展不同,環境不同,解決問題方法也不盡相同。但隨著法律法規制度的不斷健全和日趨完善,電力部門在處理涉農矛盾的過程中將更加自如,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切實保證輸電線路安全運行,構建和諧社會。
參考文獻:
[1]應偉國.架空送電線路狀態檢修實用技術[M].北京:中國電力出版社,2004.
近年來,全市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供電單位,按照市政府部署和要求,認真清查治理整改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安全隱患,確保了電力穩定可靠供應。由于電力設施面廣、點多、線長、涉及社會各個層次,清除難度大,加之部分地方和部門重視程度不夠,違章建房植樹、非法施工等侵占電力線路保護區、嚴重影響電網安全和可靠供電等現象仍時有發生。為確保電網安全運行,根據市加快推進電網建設指揮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力設施保護清除安全隱患,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工作會議精神和我市實際,各鎮、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單位要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責任落實,加大隱患整改力度,認真治理整改電力施設保護區內的安全隱患,確保全面完成治理整改任務。
一、嚴格依法辦事。按照《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認真組織開展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安全隱患治理工作,扎實推進,務求實效。
二、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安全隱患治理工作總負責,要將本次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安全隱患治理工作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人,建立督導檢查機制,對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安全隱患進行逐項清理、檢查、驗收。要充分調動和發揮各有關職能部門及居委會、村兩委的作用,進一步加大協調工作力度,確保徹底清除安全隱患。
三、明確工作職責。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要依法搞好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植樹作業、建筑等行政許可工作,對不辦理行政許可手續、違反電力法律法規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市林業、園林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辦理樹木移栽或修剪手續;國土、規劃、建設、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要依法查處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違法占地、違法建筑等行為。市電力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跟蹤調度,定期通報進展情況。各鎮、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做好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的綠化規劃工作,在制定綠化規劃方案時,要征求市工信局和供電單位的意見,從源頭上預防和控制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安全隱患的發生。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建國64周年大慶、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等重大活動安保工作和迎峰度夏、汛期安全供電等工作,進一步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力度,杜絕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的樹障、違章建筑、違章施工作業等現象的發生,確保全縣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二、時間安排
2012年8月10日—9月10日
三、工作機構
(一)領導機構。成立縣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樹障、違章建筑專項治理活動領導小組(附件一)。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經貿局和供電公司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成員由縣公安局、計劃局、經貿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交通局、林業局、規劃局、廣電局、安監局、城管執法局、公路局、經濟開發區、各鄉鎮、供電公司、聯通公司等單位分管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聽取專項治理工作匯報,研究決定相關重要事項。
(二)有關部門(單位)職責
縣經貿局:負責牽頭組織本次專項治理活動,做好綜合指導、重要事項協調、計劃進度安排等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做好相關社會治安工作,對妨礙專項治理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做好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土地使用審批工作。對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建筑和設施,不予辦理用地手續;對已辦理用地手續未實施的項目,撤消用地審批;對已建成的建筑設施,配合做好相關治理工作。
縣林業局:負責做好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樹木的修剪、移植、更換樹種、砍伐等協調工作。對影響電力線路安全運行、需要砍伐的林木,依法及時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辦理采伐許可證。在進行林業規劃審批時,防止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產生新的樹障隱患。
縣安監局:負責對專項治理工作進行指導與督查,依法查處隱患治理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
縣規劃局:負責做好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規劃工作。在規劃市政建設的整體布局時,不得在保護區內規劃影響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建筑和設施;對已批準未實施的項目,撤消規劃審批;對已建成的建筑設施,配合做好相關治理工作。
縣交通局、公路局:負責配合做好道路兩側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在道路水溝兩側植樹時,涉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征求電力主管部門意見。按照“誰違章誰整改”的原則,對管轄范圍內的違章樹木進行整改。
縣廣電局:負責配合做好有關電力法律法規和本次專項治理活動的宣傳工作,并對管轄范圍內的違章線路進行整改。
各鄉鎮:負責組織實施本鄉鎮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的樹障、違章建筑清理整頓工作。
縣聯通公司:負責整改管轄范圍內的違章線路。
縣供電公司:負責指導、協助各鄉鎮、有關部門按標準做好清理整治工作,搞好與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溝通協調。
四、治理依據和標準
本次專項治理活動要嚴格按照《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市電力設施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治理。治理標準如下:
1、架空線路保護區,即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應保持為:1-10千伏為5米;35-110千伏為10米;220千伏為15米;500千伏為20米。
2、廠礦、城鎮、集鎮、村莊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之和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1千伏以下為1米;1-10千伏為1.5米;35千伏為3米;110千伏為4米;220千伏為5米;500千伏為8.5米。
3、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風偏后與城市綠化樹木、低矮樹種及植物之間的安全距離如下:電壓等級35-110千伏的最大風偏距離和最大垂直距離分別為3.5米和4米;220千伏的分別為4米和4.5米;500千伏的均為7米。
五、工作步驟
(一)自查自糾階段(8月10日至8月20日)。
縣供電公司負責對全縣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的樹障、違章建筑物等安全隱患情況進行清理檢查,并根據隱患整治情況填寫《縣架空電力線路護區隱患治理情況統計表》(附件二),上報專項治理活動領導小組。
(二)集中治理階段(8月21日至9月10日)。
根據自查自糾階段的工作情況,成立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樹障、違章建筑物專項治理工作小組,對全縣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未整改的各類樹障、違章建筑等電力安全隱患進行集中整治。
六、相關工作要求
1、抓好宣傳工作。充分利用電視、廣播、標語、發放宣傳品等多種形式,開展多渠道、全方位、大聲勢的宣傳活動,切實增強群眾保護電力設施安全的自覺性、積極性和主動性,進一步形成人人關心電力設施安全,保護電力設施安全的濃厚氛圍。
2、搞好協調配合。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從維護全縣電網安全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出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電力設施保護法律法規規定要求,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合力做好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電力隱患整治工作。
3、明確責任劃分。對電力線路建設在前,樹障、違章建筑物在后的,清除樹障和違章建筑物不予補償;對建筑物、樹木在前,電力線路建設在后的,清除樹障、違章建筑物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給予補償。對無法拆遷的違章建筑,需對電力線路進行改造的,如果建筑物建設在前,電力線路建設在后,則電力線路改造費用由電力線路產權單位負責;如果電力線路在前,建筑物在后,改造費用由建筑物所有者負責。違法當事人(樹、房所有者)拒絕整改的,由電力監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并會同鄉鎮政府和公安、安監、林業等部門依照《電力法》進行強制砍伐或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關鍵詞: 電力 設施 保護
中圖分類號:U223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近年來,隨著地方經濟和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社會用電量在大幅增加,電網建設力度加快。同時,電力設施分布點多、線長、面廣,管理和防護任務十分艱巨,盜竊、損壞電力設施事件時有發生。危險源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不良環境條件三個方面,造成的后果表現為停電、觸電、火災、電力設施損壞。任何一處電力設施被破壞,都可能造成大面積停電,勢必給用電客戶和供電部門帶來巨大的損失,社會影響更是難以估量。
保護電力設施,推廣用電安全知識,積極采取措施預防和減少外力破壞事件的發生,對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以下結合各地的電力設施保護經驗,分析外力破壞的種類、外力破壞的影響,探討保護的管理措施。
一、外力破壞的種類
人的不安全行為,指的是人為破環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
表現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爆破、燒窯、燒荒、拋錨、拖錨、炸魚、挖沙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拋擲物體、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擅自攀登桿塔或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在桿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在電纜溝(管道)、桿塔、拉線基礎的規定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拆卸桿塔或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永久性標志或標志牌;哄搶、盜竊及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物的不安全狀態,指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及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內的竹木自然成長影響電力設施安全。
不良環境條件,指的是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內興建建筑物、構筑物,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堆放及排放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外力破壞的影響
外力破壞對電力設施造成的后果表現為停電、觸電、火災、電力設施損壞。
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不論對設施破壞的程度,性質是犯罪行為。普遍發生在工程在建未接火或計劃停電階段,少數發生在送電階段。前者直接導致設施損壞、工程延期、不能及時送電;后者更造成電網故障停電、企業產品報廢,并可能導致觸電、火災事故。
未經電力部門許可并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爆破、燒窯、燒荒、拋錨、拖錨、炸魚、挖沙、取土、打樁、鉆探、開挖、興建建筑物等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可能導致電力線路及基礎受損從而影響供電安全,嚴重的造成電網故障停電及觸電事故。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拋擲物體、在架空電力線路區域內放風箏的行為,可能導致電力線路斷落或短路,影響供電安全,造成電網故障停電及觸電事故。
隨著城市道路的拓展,更多的電力線路及桿塔基礎安全受到車輛的沖擊,導致電力設施損壞,電力線路斷落或短路,造成電網故障停電及觸電事故。隨著環境的改善,竹木的成長也影響了線路的安全,造成電網故障停電及火災事故。
隨著工業的發展而滋生的環境問題,如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堆放及排放易燃物、易爆物,影響電力設施的正常運行,特別是各種線路及深入民居區的配電設施,火災事故時有發生。某地垃圾焚燒,導致高壓電纜著火,城區電網停電。某制藥廠電纜溝未封堵,排入易燃物,導致電纜著火,生產中斷。
三、管理措施
聯合公安部門組建電力行政執法隊伍,推動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深化電力設施屬地化管理,加強對線路的巡視,實行線路缺陷報告獎勵制度,調動人民群眾維護電力設施的積極性。推廣智能通信設備以監視設施狀態,安裝使用變電站電子圍欄及低壓電力線路防盜報警裝置。對非法收購電力物資器材的廢舊物品收購站點及小冶煉廠進行排查。
廣泛開展用電安全知識、電力設施保護宣傳,傳播方式有企業組織的現場用電宣傳及廣播電視傳媒機構。某供電局在用電安全及電力保護的以下宣傳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同時也宣示了權益,它在計劃停電通知中告示:在停電期間,線路隨時可能恢復送電,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私自攀登電力變壓器架及桿塔,禁止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禁止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
加強與林業部門合作,定期巡視樹線是否安全。對電網下面已經形成的林帶,積極協調修剪、砍伐相關事宜,在造林設計、備選樹種、綠化等方面,要將電網線路的安全作為造林依據。明確輸電線路保護區的安全距離,修剪、砍伐樹木的責權劃分,協調解決林電安全存在的問題,規范修剪、砍伐樹木賠償標準。
加強與市政、規劃部門合作,調查摸底、宣示沿線設施權益,集中整治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各類施工作業、違章建筑、堆放雜物、影響交通及火災隱患等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采用現場設置警示牌的電力設施保護技術措施,在過往道路上懸掛限高警示牌,加裝水泥桿、拉線防護套以引起駕駛車輛司機的注意;鋪設電纜標識水泥塊,埋設電纜標識樁,以提醒施工單位地下埋有電纜;在一些挖掘機、裝載機等車輛施工作業的危險地帶設立警示牌,如:“注意上方線路”,“保護電力設施,人人有責”,“超高車輛,注意線路”等,在線路鐵塔上懸掛“電力設施,嚴禁破壞”、“嚴厲打擊盜竊電力設施行為”等警示語。
關鍵詞:違章建筑 電力訴訟 防范對策 安全生產
中圖分類號:D922.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2012)012-147-02
在電力企業積極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今天,電力安全生產形勢日益平穩向好發展,但電力安全生產過程中依然面臨著諸多復雜嚴峻的挑戰和考驗,其中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違章建筑,可以說是供電企業的一大難題。違章建筑的存在,導致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隨時可能發生電力安全事故。
作為電力企業改制后的供電企業是不具備政府管電行政職能,也非具有行政權力的執法機關,無權強制限制違法建筑的房屋行為。而往往在處理相關因違章建筑引起的電力訴訟案件時,有些地方法院仍將供電企業視為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常常以監管不力為由,當作供電企業承擔賠償的依據。然而,供電企業作為電力設施產權人的民事責任是維護管理,電力主管部門的責任是監督管理,即行政責任,所以有些法院混淆了供電企業的民事責任和監管部門的行政責任。對此,供電企業應積極采取相關防范對策,加強電力安全生產,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并避免給企業的正常經營帶來諸多麻煩和經濟損失。
1加強線路運維管理及電力施工風險管控
作為供電企業,必須結合輸電線路實際狀況及運行經驗,加強線路運維管理。一方面供電企業要動態開展線路巡視工作,密切關注違章建筑發展趨勢,滾動修編違章建筑隱患點檔案。對于巡線發現的安全隱患,供電企業須制定技改、大修計劃并落實好項目全過程管理,對一些暫無具條件進行新建、擴建、改造的電力工程,必須落實好相關反事故措施。另一方面在電力施工工程中,供電企業必須嚴格要求施工單位控制好施工中的安全和質量風險,嚴格執行國家、行業有關施工現場、文明施工和環境管理規定,全面開展質量、環境管理和職業安全健康等方面工作,按照工程項目施工進度計劃進行施工。通過做好線路運維管理及電力施工風險管控工作,供電企業一方面加強了系統防范違章建筑引發的電力事故的風險能力,使安全關口進行前移,切實提高了電力設施的健康水平和施工安全管理;另一方面當面對相關違章建筑引起的電力訴訟案件,此時供電企業所需承擔的主觀過錯法律責任風險將大大減少。
2做好宣傳工作,履行告知業務
作為供電企業,應積極宣傳保護電力設施安全的重要意義,提高社會公眾維護電力設施安全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爭取營造一個良好的供電環境。供電企業可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微博等各類媒體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宣傳活動;可結合全國安全生產月等活動,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組織和指導下,廣泛宣傳電力設施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護電常識,不斷增強公民保護電力設施意識。
對于在電力設施保護區范圍內違章建筑的行為,供電企業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通過派發隱患整改通知單等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要求當事人簽收,對拒絕簽收的,供電企業可以通過所在村(居)委會見證或進行公證送達。對于那些嚴重影響供電企業生產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違法者,供電企業則應及時報告當地政府有行政執法權的部門,請求強制執行。總之供電企業首先要負起安全告知義務,盡可能地履行一些法定的書面形式告知違章業主,獲取已履行告知業務的有效證據。同時,根據國家《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供電企業應依法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或可能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供電設施設立懸掛警示標志或圍欄,并注意在適當位置進行懸掛,所懸掛標示牌必須醒目,容易辨認,并定期進行檢查標示牌是否被偷、損壞等情況。反之,當供電企業在面對違章建筑引起的電力訴訟案件,如果沒法提供履行安全告知義務或不能主張已履行安全告知義務的有效證據,企業將難以推脫賠償責任。
3加強協作溝通,政企合力共建和諧電力環境
電力產業是關系著國計民生的全民所有即國有基礎性公益性產業,供電企業的很多生產經營活動都滲透著政府的指導性政策調整。所以,加強與政府部門的協作溝通,獲得政府部門的支持,是供電企業理順各方關系,化解各種糾紛,加快電力建設,構筑和諧電力的重要工作。對于違章建筑,供電企業要主動與地方政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聯動機制,緊緊依靠政府力量進一步做好電力線路保護區違章建筑清理工作。當發現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有違章建筑物或正在建房等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供電企業應當機立斷,采取有效措施,報告當地政府有行政執法權的部門,請求強制執行。同時,供電企業要加大與土地建設主管單位的溝通協調,告知并要求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的建設用地和報建申請。特殊情況確需建設的,應征求電力管理部門和電力設施權屬單位的意見。
4注重警示作用,提高應對違章建筑類訴訟案件的能力
供電企業應努力提高應對違章建筑類訴訟案件的能力,并注意對相關電力違章建筑類訴訟案件搜集、分析工作,認清當前電力違章建筑類案件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特點。在發生相關訴訟案件時,爭取第一手掌握現場證據,包括錄像、錄音、照片、證人證言等有利證據,調查落實有無人員在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并對違章情況和所收集的資料進行事故原因分析,尋求有利證據支持。案件經法院審理判決后,供電企業應再次對違章情況以及法院的最終認定結果,以案例的形式開展企業訴訟案件警示,把警示制度作為一種常態機制,引以為戒,并能舉一反三進行整改,建立風險識別、預警、控制等各環節的管理流程,使違章建筑類訴訟案件的發生率和責任風險降到最低點。
5積極探索并配合好電力立法機構完善電力設施保護法規的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