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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分局機關的規范化建設,進一步規范機關工作人員的日常考勤制度,從制度上杜絕遲到、早退、曠工等不良現象的發生,保障干部職工的休息權利,根據《勞動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計劃生育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分局機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年休假
1、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滿5年不滿2019年的,每年年休假10天;參加工作年滿2019年以上的,每年年休假14天;工作不滿5年的不享受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國家規定的探親假、產假等。
2、新調入工作人員符合休假條件的,上半年調入者,下半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調入者,第二年起享受休假。
3、按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假、產假的,經批準,同年休假可合并使用。
4、工作人員在其他單位已享受寒假、暑假和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內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5、年休假一般在當年內集中使用,不跨年度使用。
6、各國土資源所、機關各科室在確保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下,要妥善安排好本所、本科室工作人員的休假時間,每年元月份要將當年休假安排報送分局辦公室,以便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并備案,各國土資源所、機關各科室主要負責人休假由局長審批。
第二條 探親假
1、凡參加工作滿一年的干部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親假每年一次,每次30天。與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職工每年一次,已婚職工每四年一次,假期均為20天。未婚職工如因工作需要當年不給假或本人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假期45天。往返路程時間不記入假期。
2、見習生在見習期間不享受探親待遇。上半年見習期滿的,可享受當年的探親待遇;下半年見習期滿的,下半年度起享受探親待遇。
3、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新婚后即與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從結婚的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待遇。
5、職工的父親(母親)和職工的配偶住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已經享受了產假的女職工,仍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探親假一般一次休完,不分解使用。
8、探親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第三條 婚假、產假、喪假
1、婚假:男女雙方達到晚婚年齡(初婚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結婚的,享受晚婚假17天;未達到晚婚年齡的,享受婚假3天。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據路程遠近,可適當給予路程假。
2、產假
(1)女職工產假為90天;晚婚生育或已婚婦女滿23周歲妊娠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產假為五個月,其中含產前休假15天;男同志晚婚晚育的護理假為7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假期;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假期。
(3)未盡事宜依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執行。
3、喪假:職工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喪假為3天。家在外地適當增加路程假。
第四條 事假、病假
1、機關工作人員工作時間因私事需脫離工作崗位的,應按規定申請事假,填寫事假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離崗。特殊情況不能事前書面申請的,經批準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時補辦手續。
2、請病假者需持公費醫療機構指定醫院(急診除外)開具的病假證明,經批準后方可。
3、請事假時間累計達到應享受年休假時間的,取消本年度年休假。
第五條 假期批準權限及程序
1、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病假的,要在國土資源所、科室主要負責人同意并簽字后,報分管領導審批。其中,國土資源所、科室主要負責人要報局長審批。
2、機關工作人員申請事假一天以內的,由國土資源所、科室主要負責人審批,超過一天的,要經國土資源所、科室主要負責人同意并簽字后,報分管領導審批。國土資源所、科室主要負責人請假超過一天的還需報局長審批。
3、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各種請假,均需填寫《臨沂市國土資源局河東分局機關請、休假條》,假條一式兩份,審批人簽字批準后,存根聯留辦公室備案;另一聯由請假人保管,作銷假時用。
第六條 銷假
1、機關工作人員請假到期后,應及時向準假人和辦公室銷假,超過請假時間不銷假的視為曠工。
2、因故需要延長假期的應該提前補辦續假手續,情況特殊的應事前說明原因,事后辦理補假手續。
3、銷假應履行銷假手續,本人要在《請、休假條》的存根聯上簽字,并注明銷假時間。本人在休假內提前返回工作單位的,銷假時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時間。
第七條 假期待遇
1、機關工作人員在批準的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事假、探親假和路程假期內,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變。職工探親的往返路費按財務有關規定報銷。
2、機關工作人員在批準的病假期內,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19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2019年以上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19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2019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資照發。其他未納入基本工資的物價福利性補貼部分在病假期間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3、基本工資的計算,實行級別工資制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4、按規定應扣發的病假工資由辦公室通知財務科扣發。
第八條 其他
1、各國土資源所、機關各科室要加強組織紀律性,嚴格執行各項請銷假制度。
2、對經批準休病假、事假的人員,要嚴格執行獎懲規定。病假、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不參加年度考核。對未經批準擅自脫離工作崗位的,一律按曠工論處。
《勞動法》第45條規定:
企業職工休年休假, 一般由職工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和實際情況,參照有關規定自行確定,應統一安排,不能因年休假而影響生產成本或工作任務的完成。職工的年休假一t應在本年度享用。
休年休假申請書格式:
申請
尊敬的(科長、處長、主任):
根據國家和單位關于帶薪年休假的有關規定,我擬于x年 x月x日至x年 x月x日休假 天。請給予批準為盼!
特此申請
申請人:
年 月 日
休假期間工資不變《條例》規定了職工年休假天數(見右表),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在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不休年假可獲3倍工資補償《條例》指出,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解讀不讓休假又不補償,單位要受罰據新華社電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對《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熱點問題進行了解讀。工作1年以上就可享受年休假勞動者平等享有。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一年請20天事假不許休年假目前,我國職工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條例對年休假與這些休假的關系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年休假與寒暑假。條例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1按照勞動法規定,執行每周雙休制度。
1.2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加班,請部門負責人于加班前填寫《加班審批單》,交經分管領導簽字確認后執行。
1.3遇大型展會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需要全體加班的,由管理處統一安排。
1.4各部室應嚴肅考勤制度,如發現舞弊行為,對部室負責人及考勤人員進行通報批評,并給予100—200元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罰。對檢舉、舉報者給予100—200元的獎勵。
第二條休假管理及審批權限
2.1職工(含部室副職)半天以內事假、病假由部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分管領導審批;半天以上的事假、病假由部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加注意見后,報主要負責人審批。
2.2各部室正職病、事假,半天以內由分管領導審批;半天以上,由分管領導加注意見后,報請主要負責人審批。
2.3請假流程:職工請假(包括病假、事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公休假等),填寫《請假審批單》,經黨政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審核相關假期時間并簽字認可后,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經分管領導確認,報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后,將《請假審批單》交到黨政辦公室備案,方可執行。
2.4凡請假者,假滿后必須按時到崗。假滿后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到崗的,應及時向部室負責人說明原因,電話續假,并在返回單位后補辦超假手續。否則,超假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三條假期標準及相關事項
3.1遲到(早退):凡不按規定的作息時間上下班者,30分鐘以內為遲到(早退)。超過1小時以上者按事假半天處理,須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每遲到、早退1次扣10元。
3.2事假:職工因事請假,需提前一天填寫《請假審批單》,由相關負責人簽字同意,由辦公室負責人確認后方可執行,若特殊原因(如交通事故等)不能事先填寫《請假審批單》的,事后可憑相關單位的相關證明,辦理補假手續,否則,一律按曠工處理;事假半天以內扣20元,滿1天扣40元,并按管理處考核細則規定,從季度考核獎中扣除。
3.3病假:員工因病申請病假,1-3天內需出具有二級以上資質醫院(含社區醫院)當日病假證明及門診收據,3天以上需出具三級甲等醫院病假證明及門診收據,填寫《請假審批單》,辦理請假手續。病假一天扣20元,并按照管理處考核細則規定,從季度考核獎中扣除。
3.4探親假: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僅限兩地分居的職工享受,并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探親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且為帶薪假。
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3.5婚假:員工申請結婚,可持結婚證明申請,辦理請假手續。婚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且為帶薪假。
婚假時間規定: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3.6喪假: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及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親屬喪亡去世,喪假時間為3天,喪假為帶薪假期;特殊情況可酌情延長假期,延長假期按事假處理。員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員工自理。
3.7產假:符合計劃生育法定條件晚育的初育者,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兩個月(即五個月),難產、剖腹產給予五個半月假期;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二胎只享受法定產假三個月,同時男方不再享有護理假。
3.8公休假:職工公休假時間規定: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原則上公休假不延至下一年度執行。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9曠工:凡沒有辦理假期手續的,事后又沒有正當理由辦理補假手續的一律視為曠工。曠工3天以內,每曠工1天扣除100元;曠工7天以上者,除按實際天數扣處罰款外,另取消當季度的考核資格;連續曠工15天以上者,停發本人當月全部工資,取消當年各項考核資格,扣發各類獎金、補貼,并按照國家、市、區人事制度執行,給予相應的警告、記過、記大過、開除等。
第四條考勤管理
4.1考勤周期:為當月的一日至月底。
4.2各部門負責人于次月一日前簽署本部門考勤,送至黨政辦公室存檔。
4.3辦公室抽查考勤記錄及員工上崗情況,遇異常狀況或違規事情,應即主動簽辦,并與部門負責人聯絡。
4.4職工出勤情況,辦公室應于每月終了后,編制職工每月出勤統計表一份報處領導及公示備案。
第一條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以下簡稱《探親規定》)所稱的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仍與職工保持一定聯系的親屬。
第二條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與家屬團聚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職工,應享受《探親規定》待遇。
第三條 由原單位照發工資的在校學習的職工,與不在校學習的職工一樣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但應該利用寒暑假期探親。
第四條 學徒工、熟練工、見習生,在學習、見習期間不享受探親假待遇。學習、見習在上半年期滿的,下半年可以享受探親假;下半年期滿的,從下一年度開始享受探親假。
第五條 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時,其不實行探親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職工工作地點探望,職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一次往返路費。一年探望一次在三十天以內的,住房費(住旅社或招待所)亦由職工所在單位報銷,到期應動員其回家。如不能按期返回,其超出時間的住房費由職工本人交納。職工本人當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六條 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五十六天(雙生、難產七十天,按我省規定二十五周歲以上實行計劃生育者增加產假四周)產假以后,又與配偶繼續團聚三十天的,視為探親假,可準予報銷一次往返路費,但兩人都不再享受當年的探望配偶待遇。
第七條 職工配偶是軍隊干部的,軍隊干部已經利用年休假期與其團聚過,職工又因有特殊情況需要再到部隊探望時,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可酌情給予探親假。假期最多不超過三十天,計時標準工資照發,往返路費由本人自理。軍隊干部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利用年休假期到職工所在地團聚時,職工可以按照《探親規定》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在同一年內,如果職工已經享受了探望配偶的待遇,而軍隊干部又利用年休假期回來與其團聚時,職工原領的路費應該退回。
第八條 男女雙方都符合探親條件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期前往一方的父母所在地結婚時,雙方均可享受探親假待遇,并按其各自原來探望父、母時所需的往返路費報銷,超過的部分由本人自理。符合探親條件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所在地結婚的,去的一方可享受二十天的探親假期,路費報銷按上述原則處理。
第九條 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探親規定》公布之前結婚的,自公布之日起向后推算;《探親規定》公布之后結婚的,自結婚當月起向后推算),每四周年給假一次,在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經過單位領導批準即可探親。
第十條 符合探望配偶、父母條件的職工,其配偶與父親或母親同居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者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一條 符合《探親規定》條件的職工實行公休假日集中輪休的,應該利用輪休的假期探親,假日不夠探親假天數的應予補足,并按規定報銷一次往返路費。鐵道部、交通部的所屬單位職工探親辦法,可按各自主管部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職工在探親期間,因病超過了假期,必須有公社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經所在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可按病假處理。
第十三條 職工在探親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沖毀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頓,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在持有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向所在單位行政領導提出申請并經批準后,其超過日期可作為探親的路程假處理。
第十四條 職工在一年內因請事假與親屬團聚累計超過探親規定天數的,可以報銷一次往返路費,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待遇。曠工在家與親屬團聚累計超過探親規定天數的,取消其當年享受探親假的待遇。
第十五條 探親假期原則上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各單位要合理安排職工的探親假期,務求不要妨礙生產和工作的正常進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員編制。
第十六條 各單位對職工探親要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請假、銷假制度。對無故超假的,要按曠工處理。職工在調離本單位時,應在有關介紹信上注明何時已經享受過何種探親待遇。
第十七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的工資發放:實行日工資制的,應將總假期內的法定節日、公休假日扣除后計發工資;實行提成工資制或計件工資制的,應按本人工資等級的標準工資額計發工資。
第十八條 有關探親路費的具體開支辦法按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縣(區)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經濟條件允許的,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經濟條件不允許的,省屬單位,由省主管部門確定;地、市、縣(區)屬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擬訂具體辦法,報行署、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國務院1981年3月14日公布《探親規定》之日起執行。職工在今年3月14日以前探親滿十二天假期的,按原規定辦理;在3月14日以前探親,但在國務院《探親規定》公布時探親天數尚未滿十二天的,以及在3月14日以后探親的,均按新規定辦理。其中探親假期不足規定天數的,原則上推到明年補足。符合原規定探親條件的,1980年因工作、生產需要未能享受探親待遇的職工,今年可按原規定補足十二天假期。
干部職工可按規定請假及享受各類休假,請(休)假時需由本人填寫出書面申請,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完成審批程序后報辦公室審核備案。
審批權限規定:
(一)分管局領導和科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本科室(單位)一般干部職工;
(二)局長和分管局領導審批科室(單位)主要負責人;
(三)局長審批副科級干部。
二、請(休)假具體規定
(一)探親假。凡父母或配偶居住在市區以外,不能利用國家法定休息日在家居住和休息半天的,且在我局工作滿一年的本局在編干部職工可享受探親假。
1.已婚干部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休假一次,假期為20天。
2.已婚干部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只給予探親假一次,夫妻雙方只能由一方在一年中享受一次,假期30天。休假時干部職工必須出具配偶單位當年未休假的有效證明,方可申請休假。
3.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探親假。每年休假1次,假期20天。
當年調入或公招進入機關的在職在編干部職工,均從次年起按規定執行休假。假期計算均含國家規定的節假日。職工既休探親假又休年休假的應同時安排,原則上不分別安排兩次休假。
(二)年休假。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列》(第514號令),職工在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參加各類學歷函授教育的職工,凡需工作時間內上課學習的,在學習期年內不再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如因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個年度安排。職工病事假可用年休假頂用。
(三)婚假。職工結婚,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實行晚婚的,另增加婚假20天(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各推遲3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職工婚假在領取結婚證的當年安排,當年不休者,下年不再安排休假。
(四)病假。職工病假2天以內,一般工作人員由科室主要負責人審批,科室主要負責人由分管局領導審核,報局長審批,3天(含3天)以上病假,憑醫院證明休假,并履行報批手續。科室對病假進行考勤記錄并報局辦公室備案。
(五)事假。在一般情況下不準事假,若有特殊緊急事項,方可請事假,事假不得超過3天。請假1天者由科室主要負責人審批,請假2天以上(含2天)者,由科室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分管局長審批。科室主要負責人請假,由分管局長審核,局長審批。分管局長請假,由局長審批。科室對事假進行考勤記錄并報局辦公室備案。
(六)喪假。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或職工的岳父母(公、婆)去世時,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
(七)產假。正常產假90天;已婚婦女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三、工作考勤規定
(一)各科室(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考勤工作,考勤人員要按照考勤的具體要求和請假的審批規定,認真做好科室人員的考勤記載,不得弄虛作假,如有作假行為,一經發現嚴肅處理。考勤人員務必將考勤統計表于該月終了后5日內報局辦公室審查、備案。
(二)考勤內容。考勤人員需對科室人員的加班、遲到、早退、缺勤、曠工、事假、病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喪產假、換休假等做好詳細記載。病、事假半天起計算;對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的職工,一律視為缺勤,換休假憑科室主要負責人簽字、分管領導審批證明執行。
(三)事假和病假要相應扣減年休假天數,病事假累計天數超過年休假的,按其超過的天數扣發工作目標獎金。
(四)遲到、早退累計5次視為缺勤1天。
四、考核辦法
職工請(休)假審批和考勤納入科室年度工作目標考核,考核內容、評分標準規定如下:
(一)考核內容:請(休)假審批規定執行情況,考勤規定執行情況。
(二)評分標準:按百分值計算,滿分100分。
1.執行考勤規定(60分)
(1)考勤認真、嚴格,記錄準確,考勤資料、簽字手續完整,有專人負責,按時報考勤統計表滿分;
(2)考勤統計表每月報1次,全年12次,每少1次扣2分,未按時報每1次扣1分;
(3)科室考勤無專人負責扣4分;
(4)考勤不認真、記錄不準確每發現一處扣2分,至扣完為止;
(5)不定時檢查考勤制度執行情況,如考勤作假,每發現一次扣20分,并在全局通報批評。
2.執行休假審批規定(40分)
(1)認真執行休假審批規定,手續齊全滿分;
(2)不按規定審批,或擅自批假,視情節輕重扣5—10分;
(3)手續不全(應具備本人請假條、科室主要負責人審批意見、分管局領導審批意見、局長審批意見等相關手續),每1次扣4分,至扣完為止。
五、請(休)假、工作考勤與津補貼、年度工作目標獎掛鉤考核辦法
(一)與津補貼掛鉤辦法
1.病假:職工一年中病假累計超過半年的,其超過的時間津補貼按70%發放。
2.事假:職工在一個月中,事假累計超過5天不足10天的次月津補貼按60%發放;事假累計超過10天的,次月津補貼停發。
3.曠工:職工在一個月中,曠工1天(含1天)以上的,次月津補貼停發,同時與職工年度考核掛鉤,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和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二)與年度工作目標獎勵掛鉤考核辦法
1.病假:一年中累計超過1個月,不足3個月的,扣發年度工作目標獎金的30%;超過3個月,不足6個月的的扣發年度工作目標獎金的50%;超過6個月的,扣發年度全部工作目標獎金。
2.事假:一年中累計超過5天,不足10天的,扣發年度工作目標獎金的10%;超過10天,不足30天的,扣發年度工作目標獎金的50%;超過30天以上的,扣發年度全部工作目標獎金。
3.曠工:一年中曠工1天(含1天),不足5天的,扣發年度工作目標獎金的50%;曠工5天以上的,扣發年度全部工作目標獎金。
(三)執行辦法
休假、曠工等扣發津補貼、年度工作目標獎由辦公室執行。
二、嚴格請假制度。(一)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事假、病假、休假均需提前書面申請,請假單簽批后交人事監察股留存。(二)請假的審批權限1、班子成員請假由局長審批;監管所所長和股室人員請假由其分管領導審批;各鄉鎮所工作人員請假半天由所長審批,請假一天由分管領導審批;所有干部職工請假2天以上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報局長審批。2、將職工考勤納入年度考核,事假一天扣減考勤分0.1分;病假(需醫院出具證明)每天按0.05分計算,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療或手術的病假不扣分。
3、職工本人結婚,原則上給予三天婚假,夫妻雙方均為晚婚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適當延長;職工本人休產假,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根據情況可給與三天喪假。職工在婚假、產假和喪假期間視同正常出勤;職工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享受探親假。享受以上假期時由本人申請,報局長審批,交人事監察股備案。
三、嚴格年休假制度。各股室根據工作情況,有計劃地安排好工作人員的年休。工作人員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來抵沖。國家法定假日、雙休日及假期(探親假、婚喪假、產假)不計入帶薪休假假期;
四、嚴格銷假制度。請假期滿后要及時向批假領導銷假。工作人員缺勤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缺勤超過30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事業人員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五、嚴格監督檢查制度,人事監察股和辦公室實行飛行檢查,并按下述標準落實獎懲。遲到或早退1次,扣0.1分;曠工一天,按《問責辦法》執行。上班時間外出,需經分管領導批準并進行登記。中途無故外出離崗(未經分管領導、股室負責人批準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按《問責辦法》執行。沒簽到者,視為遲到。由單位安排或個人申請經局主要領導同意參加的各類學習、考試、培訓活動,視為正常出勤。
一、市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按規定享有應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請假的權利。
二、職工休假、請假須按管理權限和程序履行相應的登記、請假、銷假手續。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國際勞動節3天、十一國慶節3天的法定節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期間,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緊急任務,經領導安排加班加點的,目前不實行加班工資,單位可安排同等時間補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數:
工作年限滿5年不滿2019年的,每年休假7個工作日;
工作年限滿2019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個工作日;
工作年限滿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個工作日。
2、休假原則:
(1)工作年限滿5年、2019年、20年的,分別從當年起開始按規定時間休假。年休假天數,以工作日計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2)機關事業單位每年初根據工作情況,應對本單位職工的年休假做好計劃安排;對每位符合年休假條件的職工都盡可能在當年內安排年休,個別確屬工作原因當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同意后,可將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對未休假者,不得以經濟和物質形式予以補償。
(3)年休假原則上當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幾次安排。
(4)凡在一年內請病假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或請事假累計超過15個工作日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時間內,請并事假分別超過以上規定時間的,則在下一年度內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組織安排療養的人員,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療養時間少于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可以補足年休假天數。
(6)在各類學校脫產學習、培訓、進修兩年以上的,學習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期間外出活動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自理。
(三)探親假
1、探親原則: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職工,配偶之間、單身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已婚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數:探望配偶,每年給予其中一方探親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隊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望一次者給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工資照發。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規定標準范圍內的,可由所在單位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報銷。
(四)婚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符合國家法定的結婚年齡并按規定履行了結婚手續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職工在批準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本人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五)產假
1、休假天數:
(1)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產前15天,產后75天);難產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15天;滿24周歲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屬此晚育情況的男性職工,可享受15天護理假)。對嬰兒不滿6個月并實行純母乳喂養的子職工增加產假30天。
(2)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42天。
2、產假期滿,女職工在小孩不滿一周歲時,每個工作日給1小時哺乳時間 (不含途中時間)。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生育假或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喪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的主要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時,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如需職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準的喪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員患病或受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縣以上醫療機構診斷并發給病休證明,經單位批準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間的待遇:
(1)職工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19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機關)或固定工資(事業)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2019年及其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19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2019年不滿20年,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80%計發。
事業單位職工病假期間,應按一定比例發給活工資,活工資的計發標準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2)職工患病后,因身體衰弱,經組織批準,半日工作,半日休養的,其工資可以照發。
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的相關規定
(一)辦理時間:每月15日25日
(二)政策依據:
1.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省九屆人大第三十一次會2019年9月26日修訂通過)、川人發〔2019〕33號、綿人發〔2019〕12號。
2.高原高寒地區人員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1982〕32號、勞人險局〔1984〕4號、川人發〔2019〕67號。
3.省部級勞模及軍以上單位授予的戰斗英雄一等功和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成果獎人員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川勞人險〔1984〕64號、川人退〔1999〕9號、川府發〔1984〕62號。
4.從事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30年的人員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國發〔1987〕162號、綿人退〔1994〕18號、綿人退〔1999〕14號。
(三)申報材料:
1.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需:《獨生子女光榮證》原件及復印件、單位請示;獨生子女證遺失的需獨生子女調查表原件及復印件。
2.曾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原、高寒地區工作過2019年以上的人員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需:高原、高寒地區市(地、州)人事部門或軍隊師以上機關政治部門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人事檔案及相關資料的復印件。
3.符合川勞人險〔1984〕64號和川府發〔1984〕62號文的人員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需: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等證書的原件、復印件及享受相關待遇的文件、單位請示。
4.中小學教師教齡滿30年的教師退休提高退休費比例需:教師資格證書、人事檔案、單位請示。
(四)辦理程序:
1.單位向市人事局提出書面申請。
2.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經辦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3.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領導復審。
4.報經市人事局領導審批。
5.人事局發文,單位在10個工作日后領取批復。
連續工齡的認定
(一)辦理時間:每月25日30日
(二)申報材料:人事檔案、相關證明材料、單位請示。
(三)辦理程序:
1.個人向單位提出書面請示。
2.單位向市人事局提出書面請示。
3.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經辦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4.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科務會討論復審。
5.報經市人事局領導審批。
6.市人事局發文。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撫恤、喪葬、遺屬供養
(一)辦理時間:每月15日25日
(二)申報材料:單位請示、死亡證明、工資檔案。
(三)辦理程序:
1.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經辦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2.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領導復審。
根據一九八O年國家水利水電部生產司制定的《發電廠考勤管理試行辦法》、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國營大中型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云南省《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國營大中型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實施細則》和《企業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電力生產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2、職工的基本職責
2.1全體職工必須模范遵守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法令,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持統一規定的工作制度,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聽從指揮,服從分配,努力做好本職工作,按質按量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工作時間內不得做私活、辦私事、中途溜號、脫崗竄崗或未經批準從事其他社會活動。2.2工作時間2.2.1上、下班時間:公司機關執行每周5天工作制作息時間,其余生產單位執行本單位作息時間,不得隨意改變和違反。具體時間按各單位規定的新工作制度嚴格執行。2.2.2上班時間不按時到崗位的,視為遲到,提前離開工作崗位的視為早退。2.3工作時間職工不得個人之間互相協商調換工作,該上班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該休息不休息的按休息對待。2.4為了保證安全生產和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一律不準攜帶小孩到生產工作崗位,如有帶小孩者一律按事假處理。2.5倒班職工,在工作時間內一律不得回家吃飯,嚴格按交班制度執行。
3、請假手續及批準權限
3.1凡職工因病、喪、婚、探親、生育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離開崗位的,必須事先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方可交清工作手續離開崗位,否則視為曠工。3.2事假:職工因事請假,各生產單位一天以內由值(班)長批準,五天以內(包括五天)由上一級領導批準,五天以上由單位(部門)領導批準;公司機關5天以內(包含5天)由各科室批準,5天以上由公司領導批準。3.3病假:凡需請病假的必須持有醫院證明才能請病假。三天以內(包括三天)由各單位(部門)領導審批,三天以上需報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確需住院治療的,憑特約醫院證明,經單位(部門)領導審批后,按有關規定執行。3.4婚、喪、探親、產假由所在單位(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后報經所在單位辦公室核準。3.5工傷假:職工因工負傷,由特約醫院出據證明,確需休息者,視為工傷假,一律由廠司領導審批,各部門在五天內出據工傷事故報告報公司備案,否則視為病假,其后果由部門負責人承擔。
4、請、消假的具體規定及工資待遇
4.1事假4.1.1請假期間,遇有休息日,法定節日不另給假,統一按事假計算。按本人的基本工資、獎金除以22天按實際上班天數計發。行政人員事假每季不超過四天,全年不得超過16天,經批準的事假不扣工資,當季有效,不得提前使用,跨季允許五天,平時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不發加班費。節日,休息日不能休息的發給加班費,超過事假天數的按上述規定扣減工資。
4.2病假4.2.1具體規定4.2.1.1職工因病請假,臘莊發電廠須由廠醫務室或特約醫院診斷出具休息證明,經電廠領導批準,其余單位(部門)須由指定醫院出據證明并報經單位(部門)領導審批后方可休息,否則視為事假。4.2.1.2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受傷(外出人員除外)一律在指定醫院或特約醫院就診,自行到其他醫院就診開據的病休證明一律無效。4.2.1.3職工患病,除領導批準到外地醫院治療和休息外,一律在指定地點治療和休養,否則視為事假。4.2.1.4職工在探親假,事假期間,臨時發生急診,確實不能按時返回單位,必須就地醫療的,須持有當地鄉(鎮)以上醫院的急診證明,藥費收據,回單位后經部門及班組負責人批準,可按病假處理,但最多不得超過6天,急診后應立即回單位。遇有特殊情況仍不能返單位的(住院除外),除縣級人民醫院(農村鄉<鎮>以上醫院)的急診證明外,還需憑化驗報告,透視報告及其他物理檢驗報告,同醫療單據一并交單位醫療部門或特約醫院審驗后,再交所在部門審核批準,可按病假處理,但最多不得超過5天。4.2.1.5長期病休職工,病假連續在三個月以上,病愈要求上班者,必須經醫院提出病愈診斷證明,經部門及分管領導批準后方能上班。上班后三個月之內,舊病復發,前后病假合并連續計算。4.2.1.6長期患病全日休息一段時間后,經醫務部門診斷,建議半日休息時,在半休期間兩天按一天病假計算,其全休假天數應連續合并計算。4.2.2病假的工資待遇4.2.2.1假期在5天(包括5天)以內全額享受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獎金及綜合補貼除以22天后按實際請假天數計扣。4.2.2.2假期在5天至10天(包括10天)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按95%計發,獎金及綜合補貼除以22天后按實際請假天數計扣。4.2.2.3累計假期在10天至30天(包括30天)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按90%計發,假期在一至三個月的技能工資按85%計發,三至六個月的技能工資按75%計發。假期超過半年的工資只發技能工資的70%,假期在一個月以上的崗位工資全部扣除。
4.3婚、喪假4.3.1具體規定4.3.1.1凡正式職工本人結婚或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喪葬時,由部門領導批準(遇有星期日、法定節日,探親假日不另補給假),如必須到外地辦理的可給予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處理。4.3.1.1職工本人結婚,婚假三天,晚婚按國家規定執行。4.3.1.2根據本縣的具體規定,喪假為7天,只限于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路程假另計,經批準的婚、喪假工資照發,途中車、船費全部由職工自理。4.3.1.3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嬰兒死亡,不享受喪假。4.3.2婚、喪假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享受原崗位待遇,月生產獎金除以22天后按請假天數計扣
4.4產假、哺育假4.4.1按照計劃生育政策,執行正常妊娠八個月以后才可請產假。產假天數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產假期滿必須回單位辦理哺育假手續,哺育假滿按時回單位到所在單位辦公室銷假后回單位,由單位根據情況安排工作。產假,哺育假天數合并連續計算為兩年。4.4.2工資待遇4.4.2.1產假期間全額享受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及綜和補貼(含難產假、多胞胎生育假)。4.4.2.2哺育假期間只享受技能工資及綜和補貼,不足300元按300元計發。
4.5探親假:4.5.1具體規定4.5.1.1符合國務院規定享受探親假的職工,必須在使用探親假半月前向所在部門提出申請,各部門應根據生產需要,提前做好安排,部門領導批準后,交辦公室辦理手續,交考勤員登記考勤。探親假必須是一次性享受,如確因工作需要經領導安排工作而不能按時享受者,可按加班處理。4.5.1.2探親假以本人所在地工作地點為準,通公路的在25公里以外,不通公路的在15公里以外,方可享受(在見習期,熟練期等未轉正期間的職工不享受探親假)。路途以本人所在地點開始計算。4.5.2探親假全額享受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獎金、綜合補貼除以24天按實際上班天數計發。
4.6工傷假4.6.1凡職工因工負傷,醫生證明需要休息者算為工傷假,4.6.2工資待遇4.6.2.1工傷住院治療期間,仍享受原崗位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待遇、綜合補貼及月生產獎。4.6.2.2工傷療養期在半年內月生產獎金發50%。4.6.2.3工傷傷療養期半年至一年內不享受獎金。4.6.2.4工傷療養期在一年(不包括一年)以上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4.6.2.5因搶險,舍己救人而發生的工傷,事跡突出的給予特別獎。4.6.2.6非工傷按病假對待。4.6.3工傷、非工傷劃分規定。4.6.3.1工傷4.6.3.1.1公差乘車,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負傷者。4.6.3.1.2從事本職工作或領導指派的工作中發生事故而負傷者。4.6.3.1.3集體乘車開會,聽報告,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而負傷者。4.6.3.2非工傷。4.6.3.2.1乘車辦私事或游玩,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者。4.6.3.2.2違反交通規則而負傷者。4.6.3.2.3做私事(私活)發生事故而負傷者。
4.7補充規定4.7.1學徒工、實習生在學習期間原則上不準請事假,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請假者,由所在部門簽署意見后報請主管領導批準,但最多不得超過十天。學徒在學習中途因事故停止學習連續在兩個月以上的,其停止學習期間不計為學習時間。4.7.2凡經批準請假的職工,假滿后必須按時回單位上班,不得借故超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返回單位工作的,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路程在25公里以外的可以來函辦理)探親假超期不應在路程假期內來函續假。4.7.3凡經批準請假的職工,離單位前要到考勤員處進行登記,交驗請假手續證明,回單位后及時辦理銷假手續,并報知考勤員,作為考勤依據,否則按曠工處理。4.7.4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按計劃生育休假對待,休息期間按事假處理,均不享受生育假待遇。
5、曠工的具體規定
5.1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按曠工處理。5.1.1假或未經批準,而不上班者。5.1.2假期滿未續假或未經批準而超假者(交通、天氣等意外事故除外)。5.1.3服從工作調動和工作安排或調動工作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者。5.1.4造事實,假報情況或盜竊、涂改、制造證明請假者。5.1.5作時間擅離職守,做私活、辦私事者。5.1.6勤后無故不干活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工作者。5.1.7工作時間內打架斗歐者。5.2曠工的處理5.2.1兩日內,每天扣兩天的日工資,扣除當月獎金及綜合補貼的30%。5.2.2四日內,每天扣三天的日工資,扣除當月獎金及綜合補貼的50%。5.2.3日以上(包括五日)取消當月崗位工資、獎金、綜合補貼。技能工資除以24天按實際曠工大數的R倍計扣。5.2.4累計十日(包括十日)以上者,停發當月全部工資,扣除半年獎金。5.2.5累計超過十五日(包括十五日)以上者視為自動離職,給予除名處理。新晨
6、加班
6.1原則上一般不加班,因生產和工作的特殊需要,職工在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或平時延長工作時間長達4小時以上,視為加班。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不能安排補休;只享受加班補貼,少于4小時的發給補助1元,超過4小時的按一天加班計發補貼。6.2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日的加班可安排補休和沖減事假天數,剩余天數按規定計發加班補貼。6.3加班費發放的標準:以崗位工資為標準按《勞動法》的規定計發。
7、考勤辦法
7.1職工考勤以值(班)為單位,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應經常深入值(班)進行檢查和現場協***勤員。考勤員必須認真負責地逐日填好考勤表。不得,弄虛作假,如經發現,一次罰款10元。7.2考勤員要認真負責不得憑回憶填報,必須如實填寫考勤表,全面切實反映當天的出勤情況。如果星期天值班,按出勤記錄,星期天休息或請假,按實際記勤,不得互相調換。7.3全體職工的各月考勤一律按規定時間匯總,同時做好上報工作,交由辦公室辦理考勤統計,保證工資按時計發。7.4職工工作調動所需時間,廠內調動不得超過一個工作月,調入職工一律以原單位介紹信的收到時間為準。
(一)機關工作人員一律根據市府統一作息時間表,按時上下班,并簽到,一天簽到2次,上午上班簽到一次,下午上班簽到一次。
(二)考勤制度與出勤獎掛鉤。辦公室對考勤實行監督,并于月末進行匯總,辦公室財務科按匯總情況發放出勤獎。
當月遲到6次以下的(含6次),按次數每次扣發10元;
當月遲到超過6次的,扣發當月出勤獎并通報批評。
(三)一律不準代替他人簽到,一經發現,對代簽者和當事人予以通報批評,并每人每次扣發15元。
(四)因公出差、開會或下鄉的,須填寫公事卡,辦事員由科室負責人審批,中層干部由分管領導審批,班子成員直接填寫公事卡,審批后的公事卡統一留辦公室備案。
(五)班子領導每月輪流牽頭組織有關人員,不定期對上下班和考勤情況進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結果。對擅自離開崗位的人員,每月三次以上(包括三次)予以通報批評,一年累計15次以上(包括15次),予以通報批評,并與年終獎金掛鉤。
二、加班、值班制度
(一)加班: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須填寫加班卡,由分管領導核準后留辦公室備案。
(二)值班:雙休日值班必須按正常上班時間到崗到位,以組為單位,每半年統一領取值班費,由組長按實際值班到崗情況發放。
三、請銷假制度
(一)請假范圍
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哺乳假、年休假、公假、喪假、探親假。
(二)請假程序和審批權限
工作人員處理私事,一般應安排在節假日或年休假。確實須在工作日請假的,要填寫請假審批表,經領導審批后留辦公室備案,市委管理干部的請假按樂組〔1994〕14號文件執行。
請假半天,由科室負責人審批;
請假1天,由分管領導審批;
請假2天及2天以上的,經分管領導審核后,報管委會主任審批。
(三)請銷假紀律
1、工作人員請假必須按審批權限申報,因病請假三天以上的必須持有醫療單位證明;請假期滿后,應準時銷假上班。
2、未經請假擅自離崗的,視作曠工處理。
月曠工3天以內(包括3天),按天數每天扣發50元;
月曠工3天以上停發當月出勤獎,并按天數每天扣發50元;
月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予以辭退。
3、確遇特殊情況超假的,須作出書面說明,并補辦相關手續;無正當理由的超假,視同擅自離崗處理。
(四)關于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事假:
(1)當年事假累計30天以內(含30天)的,按天數每天扣發30元(半天的扣發15元);
(2)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以上的,除每天扣發30元以外,再扣發當年第四季度的季度獎。
(3)工作人員健康體檢及父母子女生病護理,2日以內不扣當月出勤獎,3日以上的從第3日開始按事假處理。
2、病假:
(1)病假在一個月以內(含30天)的,按天數每天扣發15元,當月出勤獎扣完為止。(一個月內病假2日不扣當月出勤獎,3—10日憑醫療定點單位證明,不扣當月出勤獎。)
(2)病假在一個月以上兩個月以內的,扣發兩個月的出勤獎。
(3)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根據月數扣發出勤獎和季度獎,其他全額發給。
(4)病假超過六個月的,根據月數扣發出勤獎和季度獎,并取消年終獎。
3、產假、哺乳假:
(1)產假:
①正常分娩者,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要求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90天產假之內。
②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計算。
難產、剖宮產或雙生以上的,增加產假15天。
晚婚晚育的,可給予增加產假30天。
③妊娠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若體力不支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假休息。
④妊娠三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給予產假20—30天;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產假50天;七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產假期間按月數扣發出勤獎和季度獎,其他全額發給,產假期間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產假跨年度的,年休假不受影響。
(2)哺乳假: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1—6個月的哺乳假;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哺乳假為1—3個月。
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哺乳假期間,按月數扣發出勤獎、季度獎和年終獎,哺乳假期間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3)男女雙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護理假。
4、年休假
(1)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條件:
凡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以上的,且已轉正定級的工作人員。
(2)年休假假期:
累計工作時間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累計工作時間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累計工作時間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上述人員在參加工作時間滿規定年限的周年后,從次年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按照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3)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上年度考核不稱職(不合格);
當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
當年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
當年病假、事假相加超過40天;
當年產假90天的;
當年享受年休假后,其病、事假超過規定期限的,則下一年度年休假不再享受。
(4)符合年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上述條例如與年休條例相抵觸,按上級文件精神執行。
5、婚假
(1)按法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婚假3天;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婚假15天(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2)無故延長婚假,按曠工處理。
6、公假
根據上級有關部門通知或本單位指派外出參加有關會議、學術講座(交流)、理論學習或業務培訓以及出國出境學習考察等公務活動,可憑文件或通知請公假(須填寫公事卡),工資待遇不變。
7、喪假
原則上喪假期限為1-3天。
8、探親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