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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0、2011年開始,河北省石家莊市的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已經逐步由自愿走向強制,強制性的參保要求淡化了大學生的個人意愿和積極性。這種整體的不積極使得大石家莊學生中對醫保政策不了解的人數占據很高的比例。
2.各高校對大學生醫保政策的宣傳和重視程度不夠。對石家莊市的幾所高校的校醫院大學生城鎮醫保的專管責任人進行訪談時,共同反映出的問題就是對于大學生醫保政策的宣傳問題。以河北科技大學為例,面向廣大同學的醫
保政策宣傳手段仍是主要通過在校網懸掛通知、向各學院、各系發放通知,由各學院自主宣傳。這種本身具有很大局限性的宣傳使得河北科技大學學生對于醫保政策的了解停留在一個區校醫院買藥看病可以報銷的層面。
3.石家莊高校醫療機構力量薄弱,配套設施不完善
校醫院或者醫務室作為直接面向大學生的定點門診機構,肩負著宣傳醫保政策,為在校大學生提供良好醫療服務的責任。據調查,河北經貿大學、河北科技大學的校醫院或多或少都存在著配套醫療基礎設施的不完善,有些設備只是擺設,利用率極低等狀況。這種校醫院自身存在的設備的不完善、醫療人員的專業水平制約著石家莊市大學生的看病醫療問題。
二、對完善石家莊大學生城鎮醫保政策的改進意見和措施
1.加大財政資金投入,擴大報銷藥品的范圍,提高報銷比例。
合理安排中央地方的出資比例,完善對大學生醫保政策撥付基金的管理,擴大大學生的受益面范圍,是石家莊市大學生醫保政策的重中之重。加大大學生醫療保險資金的專項投入,提高報銷比例,擴大報銷范圍,需要中央、河北省政府、同級財政的共同努力。
2.在石家莊醫保中心和各高校成立大學生醫療保險的專管機構。
從對石家莊市各個高校的調查中,各個學校在具體負責大學生醫療保險政策時所指定的管理機構不同。河北經貿大學校醫院專門成立了大學生醫保辦公室主抓大學生醫保政策的政策解答、辦卡發卡等具體事宜。在石家莊市醫保管理中心將大學生醫保單獨進行管理,提高對大學生醫保政策的關注和宣傳。各高校也同時設立相應的專管機構,保證對大學生醫保政策的貫徹執行。
3.加大宣傳力度,創新宣傳形式,切實發揮高校醫療服務平臺的作用。
切實發揮高校的醫療服務平臺作用,提高大學生對醫保的了解,值得引起高校的重視。高校應加強宣傳體系的建設,除了通過傳統的報紙、新聞、文件通知等宣傳方式外,還應該大力運用新興的網絡宣傳手段,擴大醫保政策在大學生中的公信力和影響力。提高大學生對自身患病風險的認識。高校還應加強監督力度,準確宣傳每一項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目的方針政策和具體辦法。
三、結論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時間為每年的9月-12月,其中:
1、中小學和大學的在校學生,一般繳費時間為每年的9月-10月;
2、普通城鎮居民的繳費時間為11月-12月。
如果錯過了集中繳費時間想要補繳的,一定要盡快辦理,可以去當地的社保局咨詢并辦理補繳,能否辦理補繳需要以當地的規定為準,可以事先撥打12333咨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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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基本原則。堅持社會公平的原則,對不同層面群體的醫療保障做出相應的制度安排;堅持低水平起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需求;堅持以個人(家庭)自愿繳費為主的原則,政府對困難居民和部分特殊群體適當補助;堅持統一管理的原則,做好與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標準和管理措施相銜接。
(二)目標任務。從*年10月起,確定石家莊、唐山、秦皇島3個試點城市先期啟動,*年擴大試點城市,2009年底啟動城市要達到90%以上,爭取用2年-3年,初步建立覆蓋全省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2010年在全省各統籌地區全面推開,逐步覆蓋全體城鎮非從業居民。
二、參保范圍、統籌層次和籌資水平
(三)參保范圍。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自愿參加屬地統籌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長年隨農村父母在城鎮上學的中小學生、入托幼兒也可自愿參加屬地統籌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校大學生的醫療保障政策另行規定。
(四)統籌層次。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是以市、縣(市)為統籌單位;設區的市原則上在市區范圍內進行統籌;最低統籌層次為縣級。
(五)籌資水平。各統籌地區應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醫療消費需求,并考慮當地居民家庭和財政的負擔能力,恰當地確定籌資水平;探索建立籌資水平、繳費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掛鉤的機制。經研究測算,我省城鎮居民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水平:設區的市市區統籌不應低于每年每人200元,縣(市)統籌不應低于每年每人150元;未成年人的籌資水平不應低于每年每人70元。隨著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收入的變化,統籌地區可以適時調整籌資水平和財政補助辦法。
三、參保繳費和補助辦法
(六)參保繳費。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參保居民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國家對個人繳費和單位補助資金制定稅收鼓勵政策。
(七)補助辦法。對試點城市的參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從*年起每年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按人均20元給予補助,省財政對先期啟動的石家莊、唐山、秦皇島3個試點城市按人均15元給予補助;統籌地區按國家規定和自身財力情況,自行確定補助標準。在此基礎上,對屬于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參保所需的家庭繳費部分,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分別按人均5元給予補助;對其中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參保所需家庭繳費部分,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分別按人均30元給予補助。以后擴大的試點城市省級補助標準另行確定。
統籌地區也應根據財政能力,增加對上述困難居民的繳費補助。省財政補助的具體方案由省財政部門商省勞動保障、民政部門研究確定,補助經費要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
(八)費用支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重點用于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啟動初期,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診療、用藥范圍和服務設施標準,適當增加少年兒童的基本藥品,參保居民的醫療費用可以控制在規定支付范圍內50%-70%的報銷水平;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
醫療待遇支付期。一般參保人員年度繳費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醫療保險待遇支付期。中小學校、托幼園所可根據少年兒童的入學和畢業時間確定繳費時間,繳費方式由各統籌地區自主確定。城鎮參保居民按整年度繳費參保,在醫療保險待遇支付期內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待遇。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要合理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完善支付辦法,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根據本地學生兒童的統籌繳費水平,結合學生兒童健康狀況、群體性強等特點,單獨制定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特別是參保學生兒童中患白血病、惡性腫瘤等嚴重疾病的,醫療保險待遇支付最高限額可適當提高。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于支付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對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藥費,可以建立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對參保居民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藥費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政府確定。
四、管理與服務
(九)組織與服務管理。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與服務管理,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試點城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衛生等部門制定。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一項涉及人群復雜,管理難度大的工作,各地要切實加強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機構和隊伍建設,充分發揮現有的城市勞動保障社區服務站作用,使用再就業公益性崗位指標或出資聘用、購買服務等方式,充實管理和服務隊伍。要按照與工作成效掛鉤的原則,解決必要的工作經費和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以保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順利展開。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運行機制,創建和完善醫療保險信息系統。要綜合考慮參保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醫療服務的范圍。通過訂立和履行定點服務協議,規范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明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的權利和義務。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簡化審批手續,方便居民參保和報銷醫療費用;明確醫療費用結算辦法,按規定與醫療機構及時結算。加強對醫療費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醫療保險管理服務的獎懲機制。積極推行醫療費用按病種付費、按總額預付等結算方式,探索協議確定醫療費用標準的辦法。
(十)基金管理與監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賬。審計部門應定期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公開審計結果。統籌地區要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風險防范和調劑機制,確保基金安全。各級財政用于補助困難居民參保的資金,應按規定通過醫療救助基金渠道及時撥付到位,資助困難居民參保的資金,不得擠占其他醫療救助基金。
(十一)完善其他各項醫療保障制度、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將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以及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力推進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重點解決大病統籌問題;繼續著力解決國有困難企業、關閉破產企業等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要完善制度安排,按照地方政府的隸屬關系,制定可行措施,在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同時,妥善處理好歷史遺留問題;鼓勵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以多種方式就業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進一步規范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政策,強化醫療服務管理。加快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進一步完善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搞好各項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
協同推進醫療衛生體制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根據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統籌協調醫療衛生、藥品生產流通和醫療保障體系的改革和制度銜接,充分發揮醫療保障體系在籌集醫療資金、提高醫療質量和控制醫療費用等方面的作用。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區域衛生規劃,健全醫療服務體系。建立健全衛生行業標準體系,加強對醫療服務和藥品市場的監管。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逐步建立和完善臨床操作規范、臨床診療指南、臨床用藥規范和出入院標準等技術標準。
加快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充分發揮社區衛生服務和中醫藥服務在醫療服務中的作用。要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范圍;對參保居民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要適當提高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比例。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實行參保居民分級醫療的辦法。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大力實施藥品銷售人員備案管理、查詢制度和責任業務員制度,購進藥品要上網核查銷售人員的資質。建立藥械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誠信體系和激勵懲戒機制,完善醫療機構藥械質量監管辦法,落實藥械購銷發票和清單管理措施。
五、組織領導與工作要求
(十二)建立河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門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組織協調和宏觀指導試點工作,審核試點城市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并督促檢查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并就重大問題向省政府提出報告和建議。各統籌地區要建立本地的聯席會議制度,切實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領導和協調,保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穩步推進。
試點城市的試點實施方案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由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門聯席會議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實施,并報國務院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關鍵詞】新時期;城鎮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措施
一、當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兩低――社會化程度低、覆蓋率低,影響社會與經濟同步發展
當前,我國城鎮醫療保險制度體系由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所構成,從當前的保險制度來看,我們不難發現,我國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本涵蓋了全部城鎮居民。但是,由于推廣進程緩慢,加之實施、宣傳等工作落實不到位,致使大多數城鎮居民未能參與到醫療保險中來。這就帶來了當前,城鎮醫療保險仍面臨“兩低”的尷尬情境,影響社會與經濟良性的同步發展。
2.一缺一重――缺乏籌資渠道、個人負擔重,難以滿足參保人的醫療需求
我國醫療保險籌資渠道相對比較單一,主要來自參保者個人,極少部分來自于政府。也就說,我國當前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參保人的參保費;二是政府補貼。如圖所示,是北京市不同人群的繳費標準。
由此可見,城鎮居民城鎮醫療保險制度中的個人支付比例偏高,對于弱勢群體而言,這筆醫療參保費用難以負擔,帶來當前“一缺一重”的制度現象。
3.法、制不完善,難以提供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之需
毋容置疑,我國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建設已取得長足的進步,但基于制度框架中的法律、制度仍不完善,導致城鎮醫療保險的實施推廣落實不到位,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尚未完全成形。這些制度問題的存在,讓參保者在享受醫療保險時,表現出一定程度的抵觸心理。并且,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與醫藥衛生體制的改革存在不匹配的現實問題,不僅滯后的醫療保險服務難以得到改善,社會化管理的服務形態難以落到實處,而且在缺乏統一醫療保險法的情況下,出現城鎮醫療保險制度上的混亂、差異性大。
二、當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應對措施
1.拓寬醫療籌資來源渠道,實現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全覆蓋
在城鎮醫療保險公平性的基礎下,積極拓展醫療籌資來源渠道,切實將城鎮醫療保險全覆蓋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當前城鎮醫療保險覆蓋面中,靈活就業人員或流動就業人員往往被忽視。殊不知,這種不經意或無奈的忽略,難以實現人人參保的醫療保險局面。對此,對于廣大的流動就業者,允許其以個人身份參保,并規定相關的管理方法及繳費標準等事宜。例如,廣大的農村富余勞動力進城務工,農民工可以憑借有效證件(如,暫住證等),以個人為單位實現醫療參保。與此同時,對于弱勢群體、大中專學生、兒童等群體,納入到城鎮醫療保險體系之中,并在“以人為本”的理念下,減低部分人群的參保費用標準,以及給予國家補貼,切實保障城鎮不同群體人人參保、人人享受參保所帶來的切實利益。
2.構建多層次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體系,提供更高層次的醫療保險服務
我國城鎮醫療保險制度表現出“參保率低、覆蓋面窄”的現實窘境,對構建多層次城鎮醫療報銷體系有著迫切的內部需求。對此,應大力構建完善的城鎮醫療保險體系,真正實現高層次的醫療保險服務。于是,在筆者看來,完善之后的體系在原有保險內容的基礎上,大力發展商業保險、社會醫療救助等四項內容。這說明,構建多層次醫療保險體系,其出發點就是實現多層次的保險制度,既彌補當前城鎮居民保險體系的不足,又拓展城鎮醫療保險制度。
3.完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籌資渠道,實現醫療保險基金的統籌管理
醫療保險籌資渠道的完善,既是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擺脫困境的內部需求,也是全面鋪展城鎮醫療保險的重要基礎。對此,需要務實以下工作:
(1)切實開展宣傳活動,提高參保的積極性。由于政府宣傳力度不足,社會參保積極性不高,造成參保費收取較少、低參保率。切實開展宣傳活動,不僅是提高社會參保的積極性,更多的是向民眾宣傳參保的意義、參保的相關事宜,讓城鎮醫療保險真正走入民眾的視野,并受到民眾的歡迎與肯定。
(2)轉變保險費用以個人為主的參保來源,加大政府在其中的資金投入。政府應在已有的補貼基礎上,強化對貧困職工、殘疾家庭等的補貼救助,在很大程度上解決參保難的現實問題。
(3)統籌城鎮醫療保險基金管理,逐步改善當前基金管理混亂的局面,維持城鎮醫療保險制度的運行與改革,以更加科學合理的管理姿態,服務于社會。
參考文獻:
一、呼倫貝爾市醫療保險事業發展現狀及目標
近年來,內蒙古呼倫貝爾市醫療保險制度建設取得了積極成效,醫療保險覆蓋范圍不斷擴大,管理服務能力不斷加強,保障水平不斷提高。在城鎮,已建立起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大病救助和公務員醫療補助為補充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體系,參保范周從機關企事業單位擴大到城鎮各類所有制企業和自由職業、靈活就業人員,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已達到44.65萬人;在農村,已建立了覆蓋全體農牧民的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制度。參保人數達63.4萬人,參合率達93.2%;同時,還建立了對特困人群醫療救助制度。累計實施城鄉救助1.3萬余人。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對解決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但是,包括少年兒童、中小學生、老年人等群體在內的其他城鎮非從業人員尚未被納入社會醫療保險范圍。這部分人群的基本醫療需求缺乏制度保障,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比較突出,已成為當前社會的熱點問題之一。在構建和諧呼倫貝爾的進程中。加快建立配套的醫療保障體系,讓包括貧困城鎮居民在內的全體社會成員享受到醫療保險。真正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的目標。已成為迫在眉睫的重要工作。
為全力推進呼倫貝爾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根據呼倫貝爾市實際情況,確定的工作目標是:2008年,在上年試點旗市啟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在全市范圍內全面啟動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并積極申報國家級試點城市。確定2008―2010年3年內實現全覆蓋的目標,即2008年全市參保覆蓋率要達到應參保人數的50%。2009年覆蓋率達到80%,到2010年實現全市城鎮居民全部參保。探索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體系,形成合理的籌資機制、健全的管理體制和規范的運行機制,逐步建立以住院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對象及特點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相對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而設定的險種。這里的城鎮居民是指非城鎮職工及其退休人員的其它城鎮居民。保障對象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已達退休年齡無穩定收入的人員。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是未被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的其它城鎮居民。具體對象為:
城鎮女性50歲以上。男性60歲以上,無工作單位,未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老年居民:
城鎮中技、中專、中小學、幼兒園在校學生;
城鎮學齡前嬰幼兒:
城鎮靈活就業、自謀職業人員中低收入人員;
城鎮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
沒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農牧民工家庭中,長期隨父母在城市居住的農牧民工子女。
以上六類城鎮居民在我國歷史上一直沒有獨立專門的醫療保障制度安排。根據全國第三次衛生服務調查,城市享有城鎮職工基本保險的人口比例為30.2%。公費醫療4.0%,勞保醫療4.6%,購買商業保障占5.6%,沒有任何醫療保險的占44.8%。實際上,除單位職工外的大部分城鎮居民已沒有任何醫療保障待遇。
患病率偏高是無保障城鎮居民的一大特點。他們中除大中小學生外都是高患人群,其中老人特別是有慢性病的老人患病率高,為在職年齡段人員的3-4倍。住院率為3倍,人均醫療費用支出為3倍以上。許多貧困人員往往是生活貧困與疾病相伴。據調查,城市貧困人員中僅患有慢性病或遺傳病的比例就高達34%-61%,城市低保對象中有30%-40%是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學齡前兒童也是發病率高的人群,為在校學生的3倍。
這些城鎮居民還有一大特點就是經濟條件較差。他們多是低收入或無收入人群,生活靠子女或父母供給,少數貧困人群完全靠政府救濟維持生活。根據社會保險個人應承擔繳費義務的原則,這些城鎮居民經濟承受力很差。參保繳費難度很大,在繳費參保時必須要有家庭、社會、政府的資助。城鎮居民經濟條件差反映在參保繳費上是承受能力差。同時反映在醫療消費上。由于費用支付能力差,過度遏制醫療消費,醫療消費水平較低,所發生的人均醫療費用低于職工體系人員。
呼倫貝爾市現有戶籍人口250萬人(市公安局提供數據),經調查摸底及測算,全市城鎮居民應參保人數為735651人,按不同類別分類統計見表1。
三、呼倫貝爾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設計
呼倫貝爾市地處祖國北部邊疆,同沿海開放地區和內陸地區相比,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落后。地方財力有限。人均收入偏低,在現有水平下,必須根據地區實際來設計切實可行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應遵循的原則
強制性原則:由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相對松散,無代扣代繳單位,如果沒有政府強有力的行政措施,就不會有醫療保險可持續發展的穩定的財力基礎。所以強制性必須依賴于各級政府強有力的組織推動。在實際運行中,必須明確各級基層組織的籌資責任。
福利性原則:在醫療保險基金分擔中,政府各級財政對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進行財政補貼,對喪失勞動力老人和貧困人口承擔更多的繳費責任,即讓老人和窮人享受到醫療保障。
保證基本醫療原則:社會醫療保險極其重要的社會目標就是保證基本醫療。基本醫療是醫院能夠提供的,患者所必需的,國家、社會、個人能承擔的。所以在不同的經濟狀況下,基本醫療的水準是不同的。現階段,本地區經濟基礎還很薄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障水平只能是低水平。低水映在籌資水平要低,享受報銷比例低、待遇報銷額度低。
(二)確立合理的統籌層次
為平衡和分散基金風險,按基金“大數法則”的規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即全市在統一政策,統一操作程序,統一軟件開發,統一基金管理的前提下。設立調節金制度。各旗市按基金收入的30%比例上繳調節金,調節金由市級統一管理,面向各旗市區調劑使用。各旗市區對具體業務及待遇支付進行經辦管理。
(三)確立合理的繳費標準和補助標準
城鎮居民醫保的資金籌集是非常困難的,這主要是由于居民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強制參保。而城鎮職工以外的居民又大多經濟條件較差,參保繳費負擔能力不強,為尚無經濟收入的學生參保,有的家長也不想增加這筆開支。因此,在政策制定上必須重點考慮參保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確立合理的繳費標準。同時,各級政府要切實擔負起讓所有城鎮居民都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的責任,必須給予財政補貼,并不斷增加投入,強化制度本身吸引力。以吸引廣大城鎮居民參保。各級政府財政對這項資金的投入要量力而行,更要盡力而為。只有這樣才能形成穩定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來源。實現制度的持續發展。呼倫貝爾市在對應參保人數、基金收入、財政負擔等多項數據進行測算后,確定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和補助標準。見表2。
保障水平不僅包括籌資水平,還包括支付水平。待遇支付標準的確定應在高于新農合、低于職工醫保的區間,綜合考慮起付線、支付比例和封頂線的設定,也要為今后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留有必要空間。
一是要讓更多的參保居民得到醫療保障,即在政策上要實現普惠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設立了個人賬戶,鑒于個人賬戶的管理成本高,管理難度大,國家原則上不要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設立個人賬戶,但為讓更多居民受惠于醫保。政策規定城鎮居民門診看病就醫,起付線為100元,超過1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為30%,一個年度內,最高支付額為300元。這樣讓參保居民享受到門診待遇。
二是在合理區間內設立起付線、封頂線。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比較。其起付線要低于城鎮職工。
三是確立合理的自付比例。為保證基金安及全及合理使用,參保居民在一個參保年度內累計住院的費用合并計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4萬元。
1.參保意識不很強。由于宣傳工作不到位,宣傳形式單調,使黨的惠民政策沒有進入千家萬戶,深入人心,導致城鎮居民參保率不到50%。
2.參保人員有水份。因醫保管理機制不健全,醫保部門為完成上級下達的參保人員任務,爭取更多的上級補助資金,以彌補醫保基金不足,有虛報參保人數現象。
3.管理機制跟不上。由于管理機制不完善,導致城鎮居民無病不參保,有病才參保,大病參保多,加之網絡建設滯后,醫保局和院方不是垂管單位,因此,醫院大處方、冒名頂替住院和掛床現象難以控制。
4.人員素質待提高。由于醫保局成立時工作人員未實行公開招聘,大部分是關系戶從有關單位抽調組成,又沒經過專業培訓,業務不熟悉,導致工作差錯多。
當然,上述存在問題原因是諸多方面的,因此,要使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真正落到實處,做到應保盡保,惠及于民,步入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軌道,我認為應采取以下幾項措施:
1.擴大宣傳覆蓋面。醫保部門應聯動搞好宣傳活動,建立居民醫保政策宣傳長效機制,可采取新聞媒體、宣傳月、墻報板報、醫保知識問答、宣傳單、宣傳冊等內容豐富,圖文并茂的多樣形式,廣泛宣傳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政策,讓能夠惠及千家萬戶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家喻戶曉,從而達到應保盡保的目的。
2.增強政策吸引力。居民參保實行的是個人繳費、政府補助、社會扶持相結合的籌資模式,若適當提高財政補助資金額度,合理確定個人繳費負擔,增加待遇項目,提高待遇標準,為妥善解決居民患大病后顧之憂,建立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制度,讓患者感受醫療保險政策的恩惠,從而提高居民參保積極性。
3.完善制度落實處。建立和完善統一政策制度、統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統一業務經辦管理、統一監督管理、統一網絡管理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五統一”運行機制,使之制度化、規范化,并真正落到工作實處,有效解決各城區基金分塊運作,抗風險能力弱,居民跨地區看病難的問題。
4.強化培訓上水平。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成效如何,工作人員素質是關鍵,因此,招聘人員要嚴格把關,在崗人員能換則換,不能換則強化業務知識培訓,以不斷提高適應工作的整體水平,只有綜合素質提高了,工作責任心強了,才能提高為居民方便快捷服務水平。
關鍵詞: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消費支出;非醫療支出
一、 引言
由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對抗個體健康風險的重要制度安排,因此理論上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可以對擴大居民消費起到積極作用。中國自1998年實施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職保),2003年和2007年又分別實施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新農合)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居保),從制度上實現了基本醫療保險的全覆蓋。基本醫療保險作為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舉措,而且政策制定者也希望基本醫療保險的推廣和普及能成為打開國內居民消費的“金鑰匙”。那么,中國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效果究竟如何?是否對居民消費起到了積極作用?對此問題的研究,不僅能為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制度提供指導,進而能為制定擴大內需的政策措施提供重要參考。
二、 文獻綜述
國外許多文獻集中討論了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對家庭消費水平的影響。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有:Chou(2003)使用1995年臺灣國民健康保險(NHI)的自然實驗數據,通過DID方法研究了社會醫療保險對家庭儲蓄和消費行為的影響。結果表明,政府提供的社會醫療保險能顯著降低儲蓄、提高消費;與勞工保險相比,國民健康保險使家庭儲蓄平均降低8.6%~13.7%,而家庭消費支出則平均上升2.9%~3.6%。Wagstaff(2005)通過對比1992年和1997年的越南家庭面板數據,發現越南健康保險項目(VHI)能使居民家庭非醫療消費增加,且非食品消費受到的影響比食品消費更大。
而目前關于中國醫療保險與居民消費(特別是非醫療消費)關系的實證研究則并不多見。相關研究較少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中國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時間不長,同時包含家庭消費和醫療保險信息的微觀數據較難獲得。在僅有的幾篇文獻中,馬雙等(2010)研究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對農村居民家庭食物消費的影響,發現參保家庭比未參保家庭有更多的營養物質攝入量,參與新農合使農民食品消費支出增加約81元。臧文斌等(2012)使用中國城鎮居民入戶調查數據探討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消費保險對居民消費的影響,發現城職保提高了參保家庭的非醫療消費支出,低收入群體和中等收入群體提高的幅度分別為20.2%和12.6%。馬雙和甘犁(2010)研究了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對居民食物消費的影響,發現城職保能增加11%的居民消費。
現有的研究受數據可獲得性的限制,或者僅僅關注居民食物消費,而未將居民家庭全部消費支出作為分析對象;或者只關注某一種社會醫療保險,而未將城居保和城職保兩種基本醫療保險綜合考慮,未從整體上考察城鎮醫療保險對居民消費的影響。因此,目前國內對醫療保險與居民消費關系的研究還很不充分。鑒于此,本文采用奧爾多2009年的調查數據,在收集到較為豐富的居民消費支出和醫療保險信息的基礎上,擬對醫療保險與城鎮家庭消費的問題進行進一步的研究。
三、 數據與模型
1. 關于數據。本文所采用的數據來自北京奧爾多投資咨詢中心 委托國家統計局開展的較大規模的入戶調查,抽樣和數據處理方法與國家統計局其他調查大致相同。該調查自2005年開始,每年1至2次,通過更新數據建立了《中國投資者行為調查問卷》數據庫。調查問卷設置了受訪者的個人特征、家庭財務情況和投資選擇等方面的35個~50個具體問題,包含詳細的家庭資產、負債、收入、消費以及其他家庭特征信息。李濤(2006)、陳彥斌等(2009)以及梁運文等(2010)利用該數據庫進行了有關居民投資行為、居民財產分布等方面問題的研究,結果表明數據質量較為可靠。
雖然該數據庫最初建立的目的是為了研究中國居民的投資行為,偏向于宏觀研究,但由于調查數據中不僅包含豐富的家庭收入和消費等信息,而且有家庭是否參與醫療保險、是否有成員患有大病以及醫療支出等信息(自2009年開始有醫療保險相關信息),因此本文嘗試利用該數據庫進行醫療保險和居民消費關系的微觀研究。
本文采用的是奧爾多2009年調查的A卷調查數據,在12個省的41個市(區、縣)進行,調查地范圍覆蓋東部、中部和西部各省市。與目前實證研究使用較多的CHNS數據相比,奧爾多調查數據包含了更為豐富的家庭消費支出信息,因此在家庭總消費支出、非醫療消費支出等關鍵變量上有準確的數據,而不必如現有文獻一樣使用耐用消費品存量數據替代消費支出的流量數據。同時,奧爾多2009年調查收集到的樣本量也比較大,經過數據整理,本文最終獲取的有效樣本為4 694個家庭。
2. 計量模型。研究醫療保險對家庭消費的影響,必須解決兩種由自我選擇所導致的內生性問題。一是,醫療保險和家庭消費都與家庭的風險厭惡程度相關。家庭的風險厭惡程度越高,越傾向于選擇參加醫療保險;同時,家庭的風險厭惡程度越高,預防性儲蓄越高而當期消費越少。二是,醫療保險和家庭消費都受到家庭成員身體健康狀況的影響。身體健康情況較差的家庭更可能參與醫療保險;同時,身體健康情況較差的家庭會有更多的醫療消費支出和相對較少的非醫療消費支出。
為了解決這兩種自我選擇問題,本文在計量模型中引入家庭風險厭惡程度和家庭成員健康狀況作為控制變量。這樣就可以在給定相同的家庭風險厭惡程度和家庭成員健康狀況的條件下,研究家庭參與醫療保險對其消費支出的影響,從而很好地解決了上述自我選擇問題。同時,本文在計量模型中引入家庭收入、家庭規模、平均年齡、平均受教育程度、女性比例等家庭特征變量作為控制變量。通過將各類控制變量逐步加入,本文得到三組計量模型來分別研究基本醫療保險對家庭總消費支出、醫療消費支出以及非醫療消費支出的影響。
其中EXP、MEDEXP和NONMEDEXP分別為家庭總消費支出、家庭醫療消費支出和家庭非醫療消費支出。HI為家庭是否有基本醫療保險,是本文的核心解釋變量。SAH為家庭成員平均健康狀況,問卷中調查了每個家庭成員對自己身體健康狀況的評價,數值從1到5分別對應“非常好”、“較好”、“一般”、“較差”和“非常差”,本文取每個家庭該項指標的平均值作為SAH。RAV為家庭平均風險厭惡程度,調查數據中包含每個家庭成員的風險厭惡程度信息,數值從1到5分別對應“很喜歡冒險”、“喜歡冒險”、“一般”、“不喜歡冒險”、“很不喜歡冒險”,與SAH一樣,本文取每個家庭該項指標的平均值作為RAV。Xi為控制變量,包含一系列家庭特征變量,主要有:(1)INC,即家庭總收入,在回歸中取對數。(2)SCA,即家庭規模(家庭人數)。(3)AGE,家庭成員平均年齡。(4)EDU,家庭成員平均受教育程度。(5)FEM,家庭成員中女性占比。(6)PTY,家庭成員中是否有黨員,是二值變量(1代表是,0代表否)。(7)MIN,家庭成員中是否有少數民族,是二值變量(1代表是,0代表否)。
四、 實證結果
1. 醫療保險對家庭總消費支出的影響。本文對回歸結果進行了異方差檢驗,發現模型存在異方差問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本文使用了異方差―穩健估計,以使回歸結果更具有可靠性。
表1報告了家庭總消費支出的估計結果。第一列只估計了參與醫療保險對家庭總消費支出的影響,第二列和第三列分別加入了家庭成員健康狀況、風險厭惡程度和其他家庭特征變量。三個回歸模型都表明,參與基本醫療保險可以顯著增加家庭總消費支出。具體來說,與沒有基本醫療保險的家庭相比,參與基本醫療保險的家庭的總消費支出會高出6%,并且在5%的水平上顯著。這個結果與Gruber和Yelowitz(1999)對美國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醫療保險制度的研究結果非常接近,他們發現放寬Medicaid 條件會使美國家庭消費上升5.2%。
2. 醫療保險對家庭醫療消費支出的影響。表2報告了家庭醫療消費支出的估計結果。雖然在前兩個模型中,是否參與醫保的系數顯著為正,但加入其他家庭特征的控制變量之后,該項系數變得不再顯著(即使在10%的水平上也沒有統計顯著性)。這表明,是否參與基本醫療保險對家庭醫療消費支出并無顯著影響。雖然現有的研究曾認為醫療保險的普及會使家庭醫療消費支出增加,但是本文的回歸結果卻并不支持這一觀點。事實上,蘇春紅等(2013)利用2009年CHNS微觀調查數據進行的實證研究發現,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未對居民患病就診行為產生顯著的影響。因此,參與基本醫療保險并不能使城鎮家庭的醫療消費支出呈現顯著增加。
3. 醫療保險對家庭非醫療消費支出的影響。表3報告了家庭非醫療消費支出的估計結果。醫療保險對家庭非醫療消費支出的影響是本文的關注重點。從表3中可以看出,參與基本醫療保險對提高家庭非醫療消費支出有顯著的促進作用:從模型(3.1)到模型(3.4),是否參與醫保的系數始終顯著為正;在控制家庭成員健康狀況、家庭風險厭惡程度和其他家庭特征系列變量之后,參與基本醫療保險會使家庭非醫療消費支出增加6%,并且在5%的水平上顯著。這說明,社會醫療保險的普及能夠降低預防性儲蓄,在一定程度上對居民消費起到保障作用。
五、 結論與政策建議
本文首次采用奧爾多2009年的調查數據,在收集到較為豐富的居民消費支出和醫療保險信息的基礎上,分析了醫療保險對城鎮家庭消費支出、醫療支出和非醫療消費支出的影響。計量回歸結果表明:基本醫療保險對中國城鎮家庭醫療消費的影響并不顯著,但對非醫療消費和總消費的促進作用卻十分顯著。社會醫療保險的推廣降低了居民的預防性儲蓄動機,有利于增加居民的即期消費。同時,基本醫療保險對中等收入家庭非醫療消費支出的影響較為明顯,但對低收入和高收入家庭的影響并不顯著。
目前,中國政府醫療支出不足,基本醫療保險保障水平較低。就各地制度規定上看,不僅醫療費用報銷有規定的支付范圍,而且在支付范圍內的報銷額度還要受到報銷起付線和最高支付額的限制。有學者研究了經濟發展程度相對較高的廣東省的醫療保障水平,結果發現職工醫保的住院實際補償比均值分別僅為62%和56.3%,居民醫保的住院實際補償比均值更是只有9.4%和30.8%(李亞青,2012)。因此,盡管參與了醫療保險,居民看病所需醫療的大部分還是要由自己承擔。同時,不同參保群體所受到的保障水平也呈現巨大的差異。在現行的三大基本醫療保險中,全國職工醫保的保障水平遠高于居民醫保和新農合,2010年其人均籌資額約為后兩者的9倍和11倍。
因此,在已經實現較高覆蓋率的情況下,政府應當著力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降低居民的醫療負擔,才能更好地發揮基本醫療保險保障國民健康,特別是提振國內消費需求的作用。而為實現此目標,政府一方面應當優化財政支出結構,適當增加醫療衛生投入;另一方面要加強社會統籌,整合和對接各醫療保險制度,促進醫療服務的均等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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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蘇春紅,李齊云,王大海.基本醫療保險對醫療消費的影響――基于CHNS微觀調查數據.經濟與管理研究,2013,(10):23-31.
基金項目:中國人民大學科學研究基金項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項目號:14XNH204)。
(一)任務目標。根據省、市政府的文件要求,2008年將我縣原來的城鎮居民醫保政策,調整為與全省統一的醫保政策,實施新試點方案,調整后新方案將覆蓋城鎮所有非從業居民,參保覆蓋面達到80%以上;2009年實現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全覆蓋,完善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二)基本原則。堅持低水平起步,重點保大病的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堅持統籌協調,做好醫療保障制度之間的政策調整、銜接和完善;堅持政府組織引導,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納入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實行責任目標管理;堅持統一政策標準,統一規范管理,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整體推進。
二、參保范圍、繳費和補助、待遇保障
(三)參保范圍。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
(四)繳費和補助。
1、繳費標準。2008年成年人每人每年180元;學生兒童每人每年80元(其中成年人每人每年個人繳納110元,學生兒童每人每年個人繳納10元)。2009年成年人每人每年190元;學生兒童每人每年90元。2009年新增部分由財政給予補貼,個人繳費不變。
2、補助標準。2008年成年人每人每年補助7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財政補助18元,縣財政補助12元,個人繳費110元,從2009年起成人每人每年補助80元。
(1)屬于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參保,中央財政補助45元,省財政21元,縣財政14元。個人不繳費。
(2)其他低保對象參保,按不低于繳費標準的80%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補助70元,省財政36元,縣財政38元。個人繳納36元。
(3)持證的貧困殘疾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參保,按不低于繳費標準的80%給予補助,中央財政補助70元,省財政36元,縣財政38元。個人繳納36元。
(4)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參保。中央財政補助70元,省財政36元,縣財政24元。個人繳納50元。
(5)其他居民參保,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財政18元,縣財政12元。個人繳納110元。
(6)學生和兒童參保,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財政18元,縣財政12元。學生和兒童繳納10元。
以上各項補助原則上不能重復享受,具體補助標準就高不就低。國家調整補助標準時,隨國家標準進行調整。
(五)待遇保障。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重點保障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確定支付標準。
1、醫療服務待遇。參保居民年度繳費后,在醫療保險待遇支付期內,可享受住院和門診大病(門診大病暫定為惡性腫瘤放化療、尿毒癥透析治療和器官移植后抗排異治療3種)醫療待遇,參保中小學生還可享受意外傷害住院和門診治療待遇。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范圍和標準與全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范圍和標準(即“三個目錄”)相一致。
2、費用支付待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支付待遇包括住院和門診起付標準、最高報銷限額、醫療服務等待期和醫療待遇支付期、報銷方法與比例。
起付標準。是指參保居民住院或門診大病時首先由個人自付費用部分。具體標準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起付標準200元,縣以上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400元,門診大病一個年度內只設一次起付標準。學生兒童不設起付標準。
我縣成人最高支付限額為4萬元,學生兒童最高支付限額為6萬元。
醫療待遇支付期。參保居民(包括學生兒童)的醫療待遇支付期統一為與繳費年度相一致的一個完整年度或一個治療周期。
醫療服務等待期。參保居民年度繳費后,醫療服務等待期為3個月,中小學生、兒童沒有等待期。
報銷方法與比例。在縣內醫院住院治療的(包括門診大病),報銷比例為:在縣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按60%報銷,經批準轉院或急診在非定點醫院、域外醫院治療發生的住院費用按50%報銷,學生兒童的住院和門診大病(包括意外傷害)醫療費用的報銷比例相應提高20%。其它的醫療待遇和管理辦法按照《*縣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長政發〔2001〕30號)執行。
3、大額醫療保險。參保的城鎮居民醫療費超出封頂線以上部分可通過參加大額醫療保險報銷,即每人每年另交60元大額醫療保險費,年度內(或一個治療周期內)最高可報銷13萬元。學生兒童不設大額醫療保險。
三、管理和服務
(六)參保管理。
1、居民參保統一在規定的參保繳費時間內,到指定的社區辦理參保手續。中小學生以學校為單位統一組織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城鎮各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所)負責轄區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參保、信息收集變更等服務管理。
2、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可用本人個人賬戶結余資金為其家庭成員繳費,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其職工家屬參保可給予繳費補助。
(七)基金管理與監督。
1、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實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則,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和挪用,確保基金安全。實行經辦機構管理核算、銀行、財政直接支付資金的管理辦法。
2、建立風險儲備基金。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5%的比例,從當年統籌基金結余中提取風險儲備金,風險儲備金規模保持在統籌基金年收入的15%,達到規模不再繼續提取。風險儲備金作為專項儲備資金主要用于彌補特殊情況下出現的基金支付風險,一般情況下不得動用風險儲備金,如確需要應由醫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報縣政府批準并上報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備案后執行。
3、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執行統一社會保險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對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審計部門負責對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4、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醫療機構代表、有關專家和人員等參加的社會監督組織,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
(八)醫療服務管理。
1、“三個目錄”管理。根據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范圍和標準相一致原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管理,按照省勞動保障廳印發的《關于明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住院服務設施標準的通知》(吉勞社醫字〔2007〕455號)有關規定執行。
2、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要建立社區首診制和雙向轉診制的醫療管理制度。醫療保險經辦部門要與定點醫療機構簽定醫療服務協議,規范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明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各項規章制度,加強醫療機構內涵建設,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水平,改善醫療服務環境。
3、醫療費用支出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重點用于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要完善支付辦法,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明確醫療費用結算辦法,按規定與定點醫療機構及時結算。加強對醫療費用支出的管理,積極推進按總額預付結算方式和協議確定醫療費用標準的辦法。
(九)經辦能力建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業務經辦,要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所)要增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職能,突出延伸服務和上門服務,將服務重心向轄區內重點人群和困難人群傾斜。街道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的招聘及其待遇支付可通過增加編制和從社區公益性崗位等渠道解決。
四、制度銜接和深化改革
(十)對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及困難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要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中進行剝離,逐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在剝離過渡期內要確保上述人員的基本醫療待遇保障不中斷。
(十一)進一步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變原有參保方式和結算方法,確保方便、快捷、準確無誤,提高服務標準和服務質量。
五、加強組織領導
(十二)提高認識。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制度建設和試點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組織實施,層層落實目標責任制,縣政府成立以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為組長,以縣勞動保障、發展改革、財政、衛生、民政、教育、藥監、殘聯、老齡辦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試點工作。
(十三)加強部門協調。勞動保障部門要牽頭負責政策咨詢、綜合協調和業務管理;發展改革部門要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試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部門要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的審核、撥付、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衛生部門要加強社區衛生機構建設,加大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力度,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教育部門要組織在校城鎮中小學生必須全部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民政部門要對城鎮困難群眾給予醫療救助,并做好醫療救助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銜接,協助做好社區居民特別是低保家庭成員的參保組織實施工作;藥監部門要做好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殘聯和老齡辦要做好有關補助對象的身份確認、補助政策的宣傳和參保工作。
(十四)明確管理職責。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醫療服務管理等工作。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所)是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職能的擴展和管理服務方式的延伸。
縣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最新版全文第一條 為保證和縣規劃區內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有效組織實施,根據《和縣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修訂)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組織實施。所屬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日常參保和業務經辦。
第三條 凡我縣城鎮戶口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都應當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一)全日制大中小學(含中專、職高)在校學生,學齡前兒童;
(二)未納入和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
第四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00元,但下列人員按以下標準繳費:
(一)全日制大中小學在校學生每人每年繳費40元;
(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含學齡前兒童)每人每年繳費80元;
(三)城鎮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免交參保費。對城鎮低保對象中的大病人員,每人每年繳費100元;
(四)未就業的殘疾人每人每年繳費100元。
第五條 財政、民政、殘聯醫療保險補助標準
(一)財政補助標準除中央財政補助外為每人每年50元(其中省財政補助30元、縣財政補助20元);
(二)城鎮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每人每年由縣民政局在財政安排的城鄉醫療大病救助資金中補助200元;低保對象中的大病人員,每人每年由民政部門從醫療救助資金中補助100元;
(三)未就業的殘疾人(不含在校生、18周歲以下兒童)每人每年由殘聯從征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補助100元;
(四)縣規劃區內城鎮居民,民政、殘聯補助部分分別由縣民政和縣殘聯負責。
第六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實行按年度登記和繳費,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為社區居委會集中辦理參保登記和費用繳納時間(全日制大中小學生新學年開學后一個月內、新生兒童出生后3個月內),在此時間內一次性繳費,從繳費的次月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未在規定時間內繳費的,則須從繳費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此后,每年應于6月底前一次性繳納,否則仍按推遲6個月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一)符合參保條件的在校學生和戶口在學校的城鎮居民,由所在學校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并負責個人參保費用的代收代繳。
(二)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以戶為單位,由所在社區居委會統一組織辦理參保手續,并負責個人參保費用的代收代繳。
(三)因拆遷、城鎮改造、隨子女居住等原因導致參保工作不能落實的,一律依照原戶口管轄區域劃分納入社區管理。
(四)學校和社居委應確定專人(或兼職),將參保人員的相關資料集中報至縣醫保中心辦理參保手續。
(五)學校和社區居委會經辦職責:1、負責向符合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人員宣傳政策、咨詢解答、督促參保;2、對參保人員進行資料初審、匯總,編制紙制和電子表格;3、到民政、殘聯辦理相關人員費用補助審批手續;4、負責打印醫保證并粘貼照片、發放醫保證和醫保IC卡;5、負責參保人醫療費用報銷工作;6、及時辦理人員變更等手續。
第八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程序為:城鎮居民以戶為單位,到社區居委會填寫參保申請表、交3張1寸證件照、繳納參保費用,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統一組織參保,統一填寫參保申請表;社區居委會、學校等代辦機構開具繳費發票、匯總、報送相關報表和電子表格;社區居委會同時負責辦理民政、殘聯醫療保險補助對象審批手續,報送縣醫保中心復核后至指定銀行繳費,憑繳費單原件和復印件到縣醫保中心辦理參保手續。
參保登記主要包括:人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戶口性質、戶口所在社區居委會名稱、繳費標準類別等基本信息與數據。對符合民政、殘聯補助條件的,須詳細注明基本情況并經民政、殘聯部門核定簽章后方可登記參保。
超過規定時間(6月30日)參保繳費的,各代辦機構應于每月20日前登記參保繳費人員的基本信息,用書面和電子兩種形式分類造冊,并附各類參保人員匯總表,統一報送至縣醫保中心,6個月后享受醫保待遇。
第九條 縣醫保中心對各經辦機構報送的參保人員名冊等相關資料,經審核無誤后,將參保人員基本信息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建立繳費記錄,并做好社會保險費收入的合計核算和基金管理工作。
第十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資金由學校、社區居委會負責代繳代收。學校和社區居委會代收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時應出具地稅統一票據,到縣醫保中心開具繳費通知后將代收的個人參保費用,于每月25日前繳至縣地稅部門。縣財政開設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由縣財政、民政、殘聯承擔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直接繳至縣財政專戶并將繳款憑證于每月25日前交縣醫保中心,超過規定時間(6月30日)參保繳費的,各代辦機構也應按上述程序辦理繳費手續。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后不予退保,戶口轉移至縣外人員,從轉出之日起不再享受醫療保險相關待遇。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有關醫療管理制度和定點范圍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一致。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資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80000元(其中慢性病每人每年最高支付8000元),每年支付周期為參保起止日期。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探親、旅游等在外地突發急病,確需住院治療的,應選擇當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并于入院后3日內向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異地住院相關登記手續(電話申報也可),不按時申報一切費用均為自理。
第十五條 異地住院發生的費用出院后由社區或學校將參保人員或人攜帶醫保證、IC卡、醫療機構的住院正式發票、費用清單、出院小結、轉院申請審批表等有關資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核報銷手續。
第十六條 急診搶救門診留觀24小時內死亡所發生的門診費用,視同一次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醫療保險政策規定予以報銷。
第十七條 凡參保人員未按細則規定執行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第十八條 依照《暫行辦法》的參保人員在連續交費5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在原報銷比例基礎上可享受提高報銷比例待遇。具體為:
(一)連續交費5年以上,且5年內未發生醫療費用報銷,5年后發生的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在原支付比例基礎上增加5%;
(二)連續交納20xx年以上,且20xx年內未發生醫療費用報銷,20xx年后發生的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在原支付比例基礎上增加10%,但最高支付比例不得超過95%;
(三)連續交費20xx年以上,年齡達70周歲的,從71周歲開始,個人免交醫保費用,享受待遇不變。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在三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為1、冠心病;2、高血壓病(Ⅱ級以上);3、糖尿病;4、結核病;5、肝硬化;6、慢性腎功能不全;7、癌癥晚期;8、腦中風后遺癥;9、精神病;10、帕金森氏綜合癥;11、系統性紅斑狼瘡;12、甲狀腺功能亢進;13、慢性前列腺炎;14、肺心病;15、慢性心功能不全等15種疾病的參保人員,持病歷(或出院小結)、相關檢查報告和疾病診斷證明到縣醫保中心領取醫保慢性病申請表,經復檢審查合格后發給慢性病證,享受醫保慢性病待遇。
第二十條 全日制大中小學在校學生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其門、急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50元以上的在本次事故終結后7日內,以學校為單位,集中攜帶醫保專用病歷、相關檢查報告單、醫保專用電腦發票和本人醫保證到縣醫保中心辦理報銷手續,屬于治療范圍的,其報銷標準為超過50元(不含50元)以上部分由醫保基金支付90%,學生意外傷害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二十一條 全日制大中小學在校學生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直接導致傷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符合國家部頒標準101級,基金一次性相應支付500元至120xx元,具體標準見下表:
第二十二條 大中小學校在校學生發生無責任人意外傷害事故直接導致死亡的,基金一次性支付120xx元。
第二十三條 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者,使參保人身亡、傷殘和治療的,醫保基金不予報銷:
1、參保人因違法犯罪或拒捕所致;
2、參保人因斗毆、酗酒、自殘和自殺所致;
3、參保人因檢查、麻醉、藥物、手術等導致醫療事故所致;
4、參保人因精神錯亂或失常所致;
5、參保人因疾病身故所致;
6、參保人因酒后駕駛、無證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所致;
7、參保人因從事潛水、滑冰、漂流、滑雪、跳傘、攀巖、探險、武術、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所致;
8、我縣醫療保險政策規定不予報銷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