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法律道德論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1)教師教學方式。在對“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進行講述的過程,往往以教師單方面的授課為主要方式,缺乏與學生之間的互動,課堂氣氛不夠活躍,加之學生對這門課程的認識不深,思想上不夠重視,經常有逃課或不認真聽講的情況發生,課堂效率較低,學生們往往都是在老師的灌輸下被動地接受法律知識,而不是自己積極主動地進行學習。
(2)課程設置。“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門課程在2006年課程改革之前是分開的兩門課程——“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但是在兩門課程合二為一之后,由于將“思想道德修養”的內容排在“法律基礎”之前,教師在授課的過程往往習慣于把教學重點放在教材的前半部分“思想道德修養”上,而忽視了有關法律知識的教學,教師的不重視就導致學生對于這部分知識的忽視,甚至是無視。除此之外,教材中有關“法律基礎”部分的知識編寫不夠精確、概念含糊不清,難以達到理想的教學效果。再者,整本教材通篇采用文字形式進行編寫,理論概念性較強,知識分布過于緊密,會使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容易產生疲勞感。
二、改善法律教育部分存在的問題的措施
1.教材改革
(1)保障教材編寫的嚴肅性。
(2)增強法律部分教材的趣味性。
(3)加強“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平衡性。
2.教學改革
(1)完善我國大學生法律素養教學的機制。根據我國目前法律教育發展現狀,建立起一個從小學開始至初中、高中、大學的完善而銜接有效地法律教學體系,從小就開始培養學生一種法律意識,真正地體會到法律學習的重要性,自覺地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2)提高教師隊伍建設,積極對授課老師進行培訓。加強大學生法律素養教學的重中之重就是授課者的法律素養。目前,高校中講授“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教師可能會出現知識斷層的現象,由于他們往往自身并不是法律專業出身,對于我國法律制度、法律變革也不甚了解,因此,高校就需要加強對教師隊伍的培訓工作,隨時更新他們的法律知識體系。
1.教學模式單一
在實際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過程中,涉及兩門學科,教學模式單一,無法滿足學生實際的教學需要。有的教師知識結構不完善,課程的整體性和邏輯性較差,不能充分發揮高校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的作用;另外還有的教師缺乏必要的知識和教學經驗。同時在很多的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過程中,很多教師采用傳統的教學模式,照本宣科,使得理論嚴重脫離實踐,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學生的主體性和積極性。因此,單一的教學模式無法保證學生學以致用,很難解決實際中遇到的問題。
2.教學管理體制有待改進
在當前考試教學管理體制下,很多的教師只重視學生的學習成績,存在很大的弊端,一刀切的現象較為嚴重。有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師受到體制因素的限制,無法有效提高自身教學水平,教學范圍比較窄,無法在教學過程中進行創新。同時當前的考試制度非常重視教材內容和知識,使得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質量不高,很難增強這一門課程的感染力,考試分數也不能反映學生真實的綜合能力。因此,要不斷深化改革考試制度,重視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教學。
二、做好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的措施
1.因材施教
教師要根據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內容提升高職學生學習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興趣和主動性。在課堂教學實踐過程中,要提問合理的問題,讓學生不斷開動腦筋,鍛煉他們的思維。同時在備課過程中,要設計合理的問題,保證提問問題的難度,不能太難或者太簡單,讓學生能夠接受,避免讓學生失去上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興趣,從而降低課堂教學的質量和效率。因此,在進行提問過程中,教師要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因材施教,提問不同難度的問題,滿足不同層次的需要,讓他們在回答問題過程中,獲得成功的喜悅。同時教師要根據學生不同的答案,做出具體詳細的解釋,肯定不同學生的思維和想法,有效培養學生學習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興趣和信心,讓每個學生體會學習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樂趣,保證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提高課堂效率。教師在課堂教學過程中,要提高教學效率,就要創造良好的課堂氛圍,多給學生動手和動腦的機會。教師要鼓勵學生積極表達自己的觀點,分析不同回答的差別,找出其中的原因;同時教師要求學生提高動手的能力,做好相應的筆記,不斷為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學習積累知識。
2.要巧妙的利用課堂藝術
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運用藝術的思維、視角、形式以及手段對大學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學進行設計和改造,提高教學質量,從而獲得比較好的教學效果。首先,教師要采用恰當的導入。課堂的導入對整個課堂的教學效果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好的課堂導入能夠有效吸引學生的注意力,高效的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端正學生的學習態度,提高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堂的教學質量。其次,不斷整合和開發課堂資源,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要不拘一格,靈活合理的利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材,對教學資源進行合理整合,大力的開發教學資源,幫助學生能夠主動積極的學習資源。教師還要積極引導學生對其他有關教學內容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閱讀練習資料的搜集,拓展學生的學習視野,豐富學生的內容,提升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更好的為教學服務。最后,要注意轉變師生之間的角色為了保證教學效果,提高教學效率,教師在實際課堂教學過程中,要加強對學生的引導、啟迪。因此,教師要根據學生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水平和基礎,創造和諧民主的教學氛圍,以學生為本,為學生提供積極交流的機會和平臺;同時要建立學習小組,在合作過程中,如何發揮團體作用,進行取長補短,分享學習的樂趣和喜悅,提高學生的學習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能力。
3.要注重理論與實際的結合
1.考核內容與教學內容脫節
教學效果欠佳“基礎”課的考核內容,是指考核主要覆蓋的知識面和基本理論。考核內容不僅僅應當以教材的七個章節(2013年修訂版)、三個部分(思想部分、道德部分和法律部分)為中心,還應當對教材所涉及的相關理論知識進行拓展。理論的掌握,離不開對社會現實和社會發展的深入思考,也離不開對中外哲學、社會學、心理學、法學、倫理學等學科的探索。以往“基礎”課考核的內容主要圍繞教材展開,學生甚至能在書上找到標準的答案。這樣容易使教師能夠針對自己的興趣點對教學內容做出“多變”的處理,或增添無用的信息,或刪減重要的理論,產生考核內容與教學內容脫節的現象。考核內容與教學內容不能有機結合起來,“考”的和“教”的相互脫離,直接導致教師既沒有完善、補充自身知識結構的動力,學生也喪失了學習的興趣,有的學生甚至不用聽課最后也能考核合格,這樣就難以獲得良好的教學效果。
2.考核主體單一
考核過程的主觀性較強考核主體是在考核過程中起主導作用的個人和單位,考核主體決定著考核的內容、指標、結果等全過程。目前,大多數高校的“基礎”課考核都以任課教師為考核主體,以學生為考核對象。通常情況下,學生的學習考核沒有其他考核主體的介入,既無其他教師和單位的參評,更不允許學生互評。任課教師“大權獨攬”,決定著學生最終的考核結果。由于考核主體單一,考核過程中的主觀性就在所難免。有的教師會根據與學生的親疏關系決定著對學生評價的高低,特別是在“平時成績”部分,教師可能對學生隨意做出加分或減分的決定。考核主體不受監督,考核結果就會有失公允,這樣的考核結果學生難以認同,反而會增加學生的對立情緒,失去對學習的信心。
3.考核方式以終結性書面考試為主
忽視了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長期以來,我國高校對學生的“基礎”課考核通常是以書面考試為主,書面考核成績的權重往往占總成績的60%以上,有的院校高達70%。教師偏向于測試學生理論知識的掌握程度,但是都僅僅局限于“紙上談兵”,學生對諸多問題的論證缺乏現實的體驗和相關數據的論證,發表的觀點沒有說服力,考核結果并不反映學生的真實思想道德水平,思想道德品質欠佳的學生也可能在書面考試中分數遙遙領先。“基礎”課教學效果的體現,不但需要學生從理論認知上給予確認,還需要考察學生在具體社會實踐中的行為能力。盡管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論課側重于理論知識的講授和掌握,但是學生道德水平是否得到提升,法律意識是否有所增強,這都離不開社會實踐的檢驗,只有在具體的社會場境和動態的活動過程中,他人才能對學生運用道德觀、法治理念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進行客觀評價,忽視學生社會實踐能力的“基礎”課考核不能完全實現教學目的。
4.期終筆試中的主觀題不能提升學生的思維能力
在“05方案”實施以前,許多高校對“基礎”課的考核側重于考查學生對書本知識點的掌握程度,判斷題、選擇題等客觀性題型占據大量分值。“05方案”實施以后,大多數高校對考核方式進行改革,偏向于對學生進行理論與現實相結合的能力測試,主觀性題型增多,有的甚至不再使用客觀題。但是,主觀性題型的增多并非意味著學生對知識運用能力的增強。由于許多主觀題龐大而籠統,學生在思考時不知從何入手,不知從哪個角度作答,最后回答的內容要么僵化、呆板,沒有邏輯性和創造性,要么沒有理論深度、十分膚淺,導致學生的理論素養與思維能力都無法得以提升。
二、構建“基礎”課教學的“立體動態式”考核模式
教學考核是推進教學過程,實現教學目的的重要環節,必須借鑒國內外的教育理論,結合我國“基礎”課的具體教學實際,構建一套既便于操作,又科學合理的“立體動態式”考核模式,以促進教師“教”和學生“學”的有效性和能動性。
1.橫向:以政治、思想、道德、法律、心理等問題為考核
內容教師要明確“基礎”課的教學目的是幫助培養大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和法律素養。教學考核的內容必須圍繞政治、思想、道德、法律、心理等方面展開。其一,在政治問題中,突出考查學生對黨、國家、民族、社會、集體、個人等關系的認識及相互之間矛盾沖突的解決。其二,在思想問題中,要涉及人生目的、理想、價值、態度等內容的澄清與梳理。其三,在道德問題中,要弄清楚有關社會領域、職業領域、家庭領域中各種規范的內涵和意義,對自律、他律、利益、犧牲等要有深刻理解。其四,在法律問題中,要涉及如法治、權威、權利、義務、責任等內容的剖析。其五,在心理問題中,要關注大學生在人際、情緒、意志、社會適應等方面遇到的難題。需要指出的是,考核要著重于“問題”導向,以“問題”帶“理論”,理論為問題服務,理論的學習最終是要解決現實問題。教師不應局限于教材,只要能解決現實困難和社會難題的理論和內容,就可以納入考核的涵蓋范圍。這樣,在全方位的“基礎”課教學考核內容的指引下,教師和學生都會激發起積極性和緊迫感,主動閱讀大量文獻,對教材中與課堂外涵蓋的知識進行廣泛的了解和研究,努力針對五個方面涉及的現實問題做出合理、科學、完整的闡釋。
2.縱向:以思維能力與行動能力的動態轉化為考核
標準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基礎”課的考核都應當以思維能力與行動能力的動態轉化為標準。對所有學生的評價,既要看他是否有應用理論思考、解決現實問題的思維能力,還要看他是否具有在生活實踐中采取正確行為的行動能力。如果高水平的思維能力與極強的行動能力能相互轉化、相互促進,那么學生“基礎”課程的學習就達到了教育所期待的目標,應獲得較高的評價。其一,思維能力的提高:靜態的評價標準。思維能力,是指學生對各種社會現象和社會關系進行認知、判斷、價值取舍和選擇的思維活動能力。思維能力直接指導行為的踐行,體現學生思想道德水平的發展,它是體現大學生思想政治理論素養的重要標準。“基礎”課對學生思維能力的考核應當集中體現在教學中對課堂提問的分析上,體現在對課程論文的論證上,還應體現在對期終筆試關于主觀性問題的闡述中。教師對問題的設計要做到符合科學規律和形式邏輯,慎用單一、籠統的提問方式。如:針對摔倒的老人無人攙扶的社會現象,不能簡單地問“同學們的看法是什么?”,應當就現象產生的諸多原因、解決問題的對策和個人的價值取向等分別進行提問,讓學生剖析社會規范、明晰善惡判斷并果斷進行價值取舍。問題的設計一定要詳細、具有指導性,要啟發學生做“抽絲剝繭”式的論證和環環相扣的推演,利用綜合性學科知識作為解題的“工具”和“鑰匙”,使學生對問題的論證具有說服力和創造力。經過對問題的深入思考和回答,學生的思維能力得以體現,理論水平的高低一目了然。學生通過這樣的考核過程所得到的評價公平合理,教師削減了主觀性判斷,使學生更能信服。其二,行動能力的增強:動態的評價標準。行動能力主要是指學生在生活中踐行理論認知的能力,它是學生思想道德品質的最終體現,道德思維能力的提高也需要通過行動能力的增強來具體證明。思維水平高、論證問題能力強,并不代表在學習生活中可以果斷踐行。個體在真實的社會生活中踐行高尚的道德行為難度巨大,需要克服利益的誘惑、自身不強的意志力,還需要承受外部環境帶來的各種壓力,要在深刻的認知下,飽滿的情感中,在堅定信念的支撐下才能表現為“利他”。因此,對學生在行動能力方面的考核必須成為“基礎”課的重要考核部分,對學生行動能力是否增強的評價也必然成為考核的重要標準。教師除了設計課堂考核、論文考核和期終卷面考核等形式外,必須設計學生在社會調研、社區服務、公益活動等實踐考核方式,以學生在實踐行為中的記錄、照片、影像資料為依據,發現學生在實踐中的積極性如何?是否是真情實感?行動的有效性和持續性怎樣?在動態的行為中對學生進行評定。
3.空間上:以“走向社會”與“回到課堂”為考核方式
為了避免考核的單一性和主觀性,增強考核的全面性和客觀性,考核的場地、主體都要有選擇地增加。其一,走向社會:接受他人的評價。由于學生在社會生活中的知行轉化能力必須作為考核的關鍵標準,那么對學生思想道德整體狀況的評價就無法僅僅以課堂表現和書面成績作為依據,還要參照課堂之外的真實行動狀態,才能得到全面客觀的結論。教師可以用以下方式鼓勵學生參與社會生活和道德實踐,接受社會和他人的評價。參與社區服務。讓學生以小組為單位進入社區進行服務,包括:提供法律咨詢、專業技術服務、調節家庭糾紛、優化環境衛生、提供空巢家庭的家政服務等。讓學生在無私奉獻中體會人生的價值和道德的深刻內涵。可以參與社會公益活動。讓學生深入到社會更為廣泛的機構和組織中,對社會弱勢群體進行關懷。可以讓接受服務的個人和單位對學生的行動表現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就學生服務的次數、態度、質量等進行評分,切實考查認知與行為的一致性和道德行為的長期性,讓社會和他人的評價成為學生整體思想道德考核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二,回到學校:接受同學和老師的評價。在增加社會考核主體,讓學生接受社會評價的基礎上,還要讓學生回到學校,接受同學和其他學科任課教師的評價。首先,接受同學的評價。同學們之間在學習和生活中相互了解,對對方的思想道德品質有客觀公正的評價。既可以對對方的平時表現進行評價,也可以選出代表,對學生在社會實踐中的行為進行評價。其次,其他任課教師的評價。在日常的學習和生活中,學生不但接觸到“基礎”課教師和同學,其他任課教師,特別是輔導員對他們思想道德狀況也有認識,他們的評價也將作為“基礎”課考核結論的重要依據。考核主體增多,考核方式發生變化,學生的思想和行為都會表現得更全面、具體,對不同學生不同層次的思想品德狀態了解更為全面,這不但使考核結果可信度更高,還讓學生對考評結果的認同度增強,并對認識自我品德方面的不足進行反省和改善。
4.時間上:以學期分段滾動測評為考核過程
并非所有問題都能夠在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中進行探究,尤其是在有限課時里選擇何種問題供學生探究尚需要教師認真思考,并在教學實踐中不斷總結。教師首先應確保精心選擇探究主題。以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程為例,可供探究的主題涉及愛國主義、職業規劃、道德建設、法治建設、理想信念以及戀愛問題等等。教師應參考當前社會熱點,或以學生關注度為依據,同時根據課時限制來選擇探究主題。其次還應以此類主題為中心,進一步選擇可供學生探究的那些具體問題。在設計這些問題時應注意遵循與學生、實際、生活相互貼近的原則,確保所選問題能夠調動學生積極性和興趣。例如教師可在實際教學過程中以課時限制、大一新生特點為依據來選擇大學生職業規劃、道德建設以及戀愛問題這三大主題作為本學期探究主題,以便于引導學生在未來大學生活中所將要面臨的種種現實問題予以有效解決,并促使學生主動關注社會并且了解社會,能夠以理性的思考觀念來對待周圍社會事物與問題。而在確定所選主題后,教師可以戀愛問題這一主題作為討論中心,組織學生開展戀愛觀調查、戀愛中的個人道德、傳統家庭美德以及戀愛利弊分析等不同問題的探討,可讓學生根據個人喜好來選擇相應的問題展開探究。由于所選問題均屬于個人偏好,因此學生表現出較高的積極性和參與度。而在道德建設主題討論中也同樣如此,教師可以從道德建設重點、道德現狀評價以及道德建設過程中出現的主要問題等不同角度出發,引導學生通過理性思考,進而能夠正確分析社會熱點問題。此外,應就職業規劃問題逐步引導學生對自身專業各類信息進行搜集整理,并對專業就業情況有所了解,激發學生對專業未來發展方向有所關注,從而有利于學生主動思考自己在大學階段所應實現的目標。總而言之,通過上述問題的設計來引導學生對其面臨的各類現實問題予以良好解決。
2選擇相應的探究方法
應以探究式教學不同的內容為依據來選擇相應的探究方法,其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方法是問題探討法。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是一門針對廣泛存在于青年學生群體中的各類思想問題所開設的重要課程,其問題色彩鮮明,且問題源較為豐富。而問題探討法則有利于提高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程實效性以及針對性,在應用問題探究法的同時還可參考選材主題差異來開展包括展示性探究、搜集性探究、設計性探究以及調查性探究等多種方式在內的主題探究法。問題探究法在教學過程中是其中最為常用的一種方法。教師應著眼于道德發展現狀以及道德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組織學生以分組的方式搜集資料,并在組間展開討論與總結,還可在班級內部進行交流以及相互學習。在此情況下,教師可給出問題,并基于社會中出現的道德滑坡問題組織學生展開深入研究與談論,引導學生積極思考并合理應對。學生通過此類小組活動逐步了解到如何在團隊中開展相互合作以及如何有效交流彼此的觀點與看法,了解到應善于聽取別人迥異的觀點和見解,從而能夠著眼于不同角度來思考和探討問題,并最終解決問題。利用此類方式,學生不僅能夠正確認識現實問題,同時其問題分析能力也得到提高。
3課堂中教師應發揮主導作用而學生則居于主體地位
教師在探究式教學中關鍵應發揮主導作用,應在適宜的時間內適度介入學生探究活動,同時注意給予有效引導,并采用正確的點撥方法,防止學生在探究過程中偏離或者迷失方向。在學生學習過程中,教師應適度予以引導,同時評估小組學生的總結,鼓勵學生自主思考,并在尊重學生的前提下展開師生交流與對話,引導學生在個人真實想法面前能夠做到坦誠相待,并幫助學生解決面臨的實際問題。此外,教師應善于引導學生積極發表個人見解,并基于各類問題進行辯論、反思、歸納以及總結。例如在引導學生分組討論大學生戀愛問題的過程中,教師首先應對持有不同觀點的學生予以尊重,并對這些學生所發表的觀點予以客觀評價,讓學生認識到這些觀點的利弊,從而能夠客觀認識到大學生戀愛這一問題的利弊,而教師還可從自身體會出發來引導學生認識道德在愛情中的重要作用。在受到教師充分尊重的前提下,學生能夠打開心扉、積極發表個人言論,教師由此也實現了引導學生討論和思考的目的。與此同時看,教師還應掌握必備的學科基礎知識以及相關資料,從而為學生開展探究活動提供信息支撐。在探究式教學過程中,學生處于課堂主體地位是一個基本理念。要想確保教學理念富有主體性,教師自身首先應具備主體性意識,并對學生課堂主體地位予以尊重,與學生保持平等地位,以平等態度對待學生,并在教育活動中始終堅持以學生個人成長與發展作為根本目的和出發點。應構建和諧、民主和平等的師生關系,并以此為前提從學生群體的內心需求以及身心發展特點與水平出發,積極啟發、點撥以及引導學生,從而高效實現正確選擇教學內容并將其內化和外化的目的。
關鍵詞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 三觀 價值取向
文章編號 1008-5807(2011)03-149-01
一、探討的緣由
就一般而言,“價值”表達的是主體與客體之間的一種相關性,是客體所具有的屬性及其對主體而言的意義.教育的價值是建立在教育的本質特性基礎之上的,是教育對于主體的存在和發展而言所具有的意義。追求價值是教育教學活動重要的驅動力,而且教育教學還是一種創造價值的實踐活動,這不僅意味著教育教學的內容本身是具有價值的,還意味著我們對教育教學活動存在一種價值期待,希望能藉此實現我們在某一方面的需要、利益和追求。
因此,如果沒有動態的價值追求和價值實現,沒有存在于這一過程中的價值取向,整個價值系統就會成為沒有生命的東西,課程的真正價值也就無法實現。而很多老師沒有重視這一點.
二、教學實踐中形成“基礎”價值取向的依據
思政課的根本任務是要把理論教育和人才培養結合起來,通過科學的理論武裝來促進大學生的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青年大學生是社會發展的新生力量,他們的理論認識、思想觀念和行為選擇并不是憑空出現的,而是有著十分豐富的理論和實踐根源。因此,培養怎樣的人才,培養這些人才具有怎樣的素質品質,是我國社會主義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新課程教學中價值取向的形成必須充分體現這一基本目標,并由此出發形成一條貫穿教學過程始終的線索。新課程在展示其全新的結構體系和內容安排的同時,也對教育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基礎”課程教學中價值取向的基本內容
(一)政治性與科學性相統一的價值取向
教學的至高宗旨是以此為方向引領學生的思想、觀念,并進而引導其行為。這一方向既要落實在思想修養和道德修養的教學中,也要體現在法律修養的教學中,要在教學中避免具體地、逐個地講解法律條文。可以說,政治性與科學性共同構成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課程生態”,政治性是其根本方向,科學性則是其生命之源,新課程在教學中必須形成政治性與科學性相統一的價值取向。
(二)社會性與個體性相統一的價值取向
要做到社會性與個體性的統一,必須把思想、道德、法律領域社會性的要求轉化為青年學生的內在需要,事實上,在這些領域的社會性要求中包含著許多對于人的主體地位、人的全面發展、人的社會性生存等方面內容的關注。因此,我們的理論教育一定要緊扣學生的現實生活,要了解學生的需要和追求,分析學生的需要和追求,只有深入學生的生活實踐和思想實際才能使學生在思想上產生共鳴,從而喚起并引導學生的需要和追求,只有把規范領域社會性的要求放到社會實踐的情境中去體驗,才能形成學生在實踐中遵循規范的心理基礎,并成為個體行為的重要動力。
(三)思想、道德與法律教育“一體化”的價值取向
“新教材從社會秩序結構的角度,把這個法哲學、社會哲學中的問題以全新的面目展示在我們面前,把思想、道德、法律放到社會規范的層面上讓我們重新認識:思想、道德與法律都以社會為其發生的基礎,它們在內容上相互影響、相互吸收,在實施中相互作用、相互支撐,在功能上相互補充、相輔相成,共同立足于社會、歷史經驗和現實的基礎之上,共同構成影響社會秩序的要素;它們所要達到的最終目標是一致的,即通過綜合提高人們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質,來形成我國社會發展所需要的特定的社會秩序。可以說,教育“一體化”的價值取向,是取得教學實效的重要途徑。
四、以改進教學方法、增強教學實效來促進課程可持續發展的價值取向
筆者以為,在教學實踐上嘗試以下方法,將有益于促進新課程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道德法律化;價值理由;原則
中圖分類號:D648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09)08(c)-0110-02
一、道德法律化的概念厘清
道德是“由經濟關系決定的社會意識和上層建筑成分,是以善惡為評價標準,依靠人們的內心信念和特殊社會手段維系的,調整人們利益關系的心理意識,原則規范和行為活動的總和。”[2]事實上,人們依照道德調整行為的時候經常難以實現完全的自控,會產生違背道德規范的結果,且由于道德規范的形式不具有絕對的強制性,在道德主體的認知不足,或者明知故犯的情況下,道德的調節作用就很難體現出來,面對這樣的現象,很多學者提出了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
道德法律化是制度倫理的重要內容,其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在廣義上講,道德法律化就是指在道德建設中將一定的社會的倫理原則和道德要求形成為制度形式,目的是以強制的手段規范并提高人們的道德行為水平。狹義上所講的道德法律化是從單純法律角度而言的,指立法機關按照立法的程序,把一定的道德理念、原則和規范以法律這種具有強制力的國家意志的形式規定下來,形成條文,使之具有制度化規范化的特點。因此從狹義上講,道德法律化也就是道德立法。
二、道德法律化的價值理由分析
(一)道德法律化的歷史根據。道德產生于原始社會人們調節個人與他人、個人與群體之間利益關系的需要,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私有制的產生,人們之間的利益關系越來越復雜,僅僅用約定俗成的道德規范已經不能達到合理調節人們之間關系的目的,在社會中急需一種凌駕于社會之上的力量對社會關系進行調節,這樣就產生了國家,在國家中統治階級的意愿就變成了國家的意志,以不成文的習慣法的形式而存在的道德規范就被統治階級以明確的條文形式規定下來,成為法律。在我國,第一個把明確提出把道德運用于法律途徑的應當是漢代名臣董仲舒,他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為審判的法律根據,從面把儒家經典法律化,從此儒家經典便成為了統治者在治理國家時期的最高原則。無論在西方還是我國,法律的產生都延續了這個過程。社會的發展必然會帶來新的矛盾,矛盾產生的初期,人們總是以一種相互之間以習慣的形式體現的契約來約束各自的行為,直到這種矛盾在社會中具有了一定普遍性的時候,國家就會干預其中,把原來社會中約定俗成的契約加以完善和修改,形成法律。因此,道德和法律本身是同源的,道德是法律生長的基礎,沒有不成文的道德,就沒有以條文形式出現的法律。
(二)傳統親緣關系對道德具有消解作用。梁漱溟曾經指出中國社會是一個倫理本位的社會,“倫理本位,職業分立”,是梁漱溟概述傳統中國社會結構的基本特征時所創用的一個著名論斷,而倫理本位的社會,他認為“就是把家庭關系推廣發揮,而以倫理組織社會”[3],中國的倫理本位來源于幾千年的農業文明,古老的農業經濟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生產的,形成的是以血緣關系為主的人際關系,在家族中或者一個區域單位中,人們利用自己與他人長期交往建立起來的人際信任關系來進行合作,強大的人情網有時候甚至能夠左右一件事情的發展方向和結果,家長意志的作用大于法的作用,禮教的約束比規范和制度的約束更加有用。曾經說過“血緣是身份社會的基礎,而地緣是契約社會的基礎,在這里是冷靜的考慮,不是感情,于是理性支配著人們的活動----這一切是現代社會的特征,也正是鄉土社會所缺的”[4]。現在社會中,血緣和親緣關系幾千年來對人們的影響仍然頑固的存在,而真正的契約社會形態還遠遠沒有建立起來,由于人情的參與,法制的不健全,很多道德原則和規范不能被堅持,很多原本簡單的矛盾變的復雜化,本來按照一個原則規范可以處理的情況,也許涉及到不同的人情關系而費盡周折。而親緣或者人緣關系是否能把事情引向正途卻是一個未知數。因此在現代社會的道德建設中要真正樹立道德規范對人們行為的約束作用,就必須把一定基礎性質的道德規范制度化、法律化,以強制其實施,從而抹去親緣關系對道德規范的負面影響,建立道德的真正威信。
(三)主體知行轉化的過程需要法律化。我國目前的道德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具體的行為中仍然存在著嚴重的知行脫節現象。為什么我們擁有較高的道德認知水平卻不能把它們付諸實踐?如何對群眾的道德行為進行調整?都是我們目前面臨的重大課題。道德由他律到自律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期間不僅需要道德主體的理性和自律,也需要合理的外界環境。著名的心理學家柯爾伯格的道德發展階段論中明確的說明,人的“道德發展作為一個連續的發展過程,由于認知結構的變化而表現出明顯的階段性”[5],其中必經的三個階段是:前習俗道德水平、習俗道德水平和后習俗道德水平。其中習俗道德水平中包含兩個階段:尋求認可取向階段和遵守法規取向階段,尋求認可取向階段的人以他人的贊美和認可為標準去行為,而遵守法規取向階段的人認為規范中所定的事項是不能改變的,守法是對的。柯爾伯格認為大多數個體都不能超越習俗道德水平,也就是說,他認為很多人的行為都是需要依靠他律的基礎進行的。英國的倫理學家里查德黑爾也曾經在《道德語言》中論述道德教育方式,那就是:記住原則--熟習--實踐--習慣原則--能力解放。在實踐原則的過程中需要一定的外力來進行幫助,根據柯爾伯格的原理,這個由外力幫助的過程就是他律的過程,他律有很多方式,但是法律卻是最具有直接效果的方式。法律的強制性可以使人更快認識到遵守道德規范的必要性,由此,道德主體從不得不遵守到逐漸習慣于按照規范行事,最終達到從思想上認可原則,進入自律的階段。因此,把一定的道德規范法律化可以促進道德規范被人們接受的速度,加快由被動到主動的道德發展過程。
(四)法律的強制力可以保證道德規范的實施。作為調節社會關系的規范,法律和道德具有不同的效力。道德對社會關系一般只做原則性的說明,以約定俗成的形式表現的那部分道德規范并沒有具體而明確的形式,在實際的操作中,道德規范借助輿論、傳統習慣特別是人的內心信念起作用,并不具有強制性,因此對于部分道德主體來說,道德的干預并不能起到應有的效果,在這種情況下,道德對社會關系的調節和規范是無力的。相對而言,法律是明確的條文形式體現的,其制定和執行有嚴格的程序,并且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節直接借助國家機器的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對于道德不能起作用的那部分社會關系和社會矛盾,法律可以利用其強制手段進行調節,強制行為主體對其行為的道德性有所認識,以此達到單純的道德約束所不能達到的社會效果。
(五)道德與法律具有相通之處。1、道德與法律內容上相互吸收。道德與法律的基本內容在許多情況下都是互相吸收的,比如道德上講的“孝敬老人”在法律上就得到了明確的規定和認可,道德規范要求人們要誠實守信,法律上也有很多關于各種欺詐行為的規定,同樣一些被法律懲罰的行為都是在道德上被譴責的,比如偷盜、貪污等。2、法律與道德具有共同的價值取向。法律作為一種上層建筑,目的在于規約人們的行為,使正當的權利得到保障,使侵犯正當權利的行為受到懲罰,這是一種公正的價值取向。對于道德規范來講,公正是一個重要的范疇,它包括個體公正和社會公正,亞里士多德曾經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詳細的闡述了公正的倫理學含義,他認為“公正是一種完全的德性”[6],不僅說明了公正作為一種品質和德性的意義,而且也說明了公正對于倫理道德的重要意義,他還指出 “合法和均等是公正的,違法和不均是不公正的”[7],這一論斷把公正與法律和道德的關系描述的更加透徹,三者之間本來就是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的,法律和倫理道德都是追求公正的,具有共同的價值取向。也正因為道德和法律有如此的密切聯系,道德法律化才更加具有可行性。
三、道德法律化的原則
(一)普遍性原則。道德規范是具有很強主觀性的規范,在制定、形成和執行的過程中充分體現著主體的主觀需求、主觀認識和主觀追求,充分的體現了其個體性。個體性的道德規范是有層次性的,有底線道德,也有較高層次的道德規范,正因為其層次性,在具體運用的時候有一種偶然性,對不同道德水平的人,適用不同的道德規范。而法律則不然,法律要求對整個社會具有普遍性,排除任何偶然性的特征,在實施的過程中,要求對社會中的任何人都具有不受個體情況限制的可重復性。同時,較高層次的道德規范法律化不僅會加大執法的成本,影響法律的執行,而且會脫離現實和群眾基礎,使人們對他們失去信心,最終成為一紙空文,也許最后連原來可以遵守的道德規范都被遺忘了。因此道德法律化的過程中必須要排除任何具有層次性區分的個體道德,使其具有普遍性。另外,被法律化的道德規范必須有普遍的生活基礎,是在最廣大的人民生活中顯見的行為規范。針對特殊人群和特殊行業的道德規范涉及的并不是廣大的人民群眾都會經歷的生活形式,也不能被納入法律化的范圍內。
(二)動態性原則。認為,經濟關系決定生產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道德規范作為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由經濟發展的狀況決定的。社會中經濟和其他社會因素的變化必然會使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相繼發生變革,道德法律化的過程也要以這個規律為基礎。當具體的社會條件發生變化時,法律制度的制訂者應當對新的社會矛盾進行充分了解,并以此為基礎補充新的內容。道德法律化不是靜止的、僅僅出現于某一個社會階段的行為,而應當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只有在這種跟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不斷的對相應的法律和道德規范進行調整,才能使它真正具有價值意義。
(三)導向性原則。道德法律化的目的是提高一個社會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道德修養,而不是用法律手段進行簡單的強制。在法律化的過程中要充分體現對這一目的的關注,不僅要對原來違德的行為進行懲罰,體現對“惡”的抑制,使之逐漸接受合理的道德規范,更重要的是要在制度中體現對善的思想行為的價值的肯定,使法律化的道德規范仍舊能作為一種精神價值導向存在,這樣的道德法律化才具有更加優良的社會價值。
作者單位: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尼各馬可倫理學》,苗力田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3]羅國杰主編.《倫理學》,中國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4]安云鳳.《新編現代倫理學》,首都師范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5]徐順教,季甄馥.《中國近代倫理思想研究》,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6].《選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7]高明書主編.《教育心理學》,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
[8]王淑芹.“道德法律化正當性的法哲學分析”,《中國德育》,2007年第11期
[9]劉麗霞.《道德規范層次性問題研究》.東北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3年11月.期刊網載
[10]梁鋼.《道德法律化探析》,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年4月,期刊網載
[11]楊永成.《制度倫理視野中的道德建設》,四川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6月,期刊網載
[12]成智榮.《中國社會轉型時期制度倫理的價值取向研究》,西北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6月,期刊網載
[13]張洪濤.“論道德法律化的可行性以實施領域界定”,《理論觀察》,2006年第1期
[14]蔣若薇,胡子君.“試論道德法律化”,《理論學刊》,2005年第10期
[15]黃海昀,程敬賢.“以道德法律化促進公民道德建設”,《社會科學論壇》,2003年2月
[16]覃志紅.“制度倫理研究綜述”,《河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2期
一、學術腐敗產生的原因
腐敗原指食物的腐朽、變壞,后發展到經濟、政治、文化等各層面。學術腐敗屬于文化體系下的一個重要內容,值得人們關注。學術腐敗是指論文造假、、抄襲、剽竊別人的觀點、拿錢等,從中說明學術腐敗不利于學術職業道德的發展,學術職業道德腐敗則會導致人們對教育漠話,因此不利于社會文化的傳播,不利于養成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意識,對社會產生極大的危害。
(一)社會環境對學術腐敗起著重要影響
學術腐敗是社會現象的一種表現。高校作為文化的前言,有著先進的理念,奮發向上、艱苦專一的學術探索精神,本是知識分子尋求真理的凈土,卻也無法抵擋腐朽思想的侵蝕,導致學術腐敗現象在大學校園里滋生。官本位思想在學術領域蔓延,使高校很多優秀學者,在學術領域里獲得成功之后,變開始追求物質利益及對權力的追求,學校會給予優秀老師一定的物質獎勵,這突顯對人才的重視,而學者對這樣的物質獎勵也認可。因為利于副教、教授的評比,這相當科級、處級、廳級、部級干部的頭銜和榮譽又與其待遇、獎金、分房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所以導致官本思想的產生,甚至為做官而放棄理想,放棄原則,通過各種學術不端手段獲取權利和職業榮譽。如,2010年3月21日,西安交大的長江學者李連生教授,存在“嚴重學術不端行為”結果被取消教授職務,解除教授聘用合同。從中可以看出學術不端行為,對社會造成不利影響,不利用文化的發展,道德素養的提高,社會的前進,對個人而言影響個人的發展。
(二)高校體制的不合理性導致學術腐敗的重要原因
高校學術體制的行政化,利于滋身學術的腐敗。高校學術團體、科研機構、學術科研人員的考核、職稱的評定、課題的申請、科研金費多少、學術成果地認定是以文章發表的數量和質量為主,過分依賴刊物的級別和檔次,間接影響學者學術的研究,導致部分學者變得功利、浮躁,不能靜下心做學術研究。使之在學術研究過程中采取剽竊、盜用別人的核心觀念,文章發表過程中花錢、托關系在核心刊物上發表。如,韓國“克隆之父”黃禹錫在國際頂尖期刊上的學術造假風波,在那樣權威的刊物上也存在學術造假事件,不得不引起學術界的關注,同時也不得不引起人們的反思,通過反思認真思想如何正確的對待學術研究,如何正確的處理自身成就與利益的文章,避免學術不端的形成。
(三)學術監管力度的不夠是造成學術腐敗的因素之一
高校學術監管、懲處力度的不足,容易造成學術不端。我國長期以來我們對學術監督、管理、處罰相對缺乏,這是造成學術腐敗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國高校對學術抄襲、學術懲處、學術不端缺少一套完整的學術懲罰條例和專門的學術懲罰機構,這不利高校學術研究的健康發展,雖然國家在2009年針對學術不端行為出臺了一些相關懲處法規、條例,導致學術腐敗的懲處力度有限。反之,又消弱了學術的監管力度,不利良好學術氛圍和學術健康發展。
(四)高校學術期刊管理不嚴是造成學術腐敗的因素之一
學術期刊的管理力度不嚴,不利學術研究的發展。隨著市場經濟的改革和發展,導致學術期刊面臨著自負盈虧的現象,為了經濟利益,不得不尋求新的發展模式來獲取利益來發展自我。隨著科研人員、教師、研究生人數的大量增多,導致研究者對學術期刊需求的增加,使之一些惟利是圖的學術者利用學術期刊掙錢,只要拿錢便能在學術期刊上發表文章,造成學術資源的浪費和垃圾文章的增多,這些以收取版面費生存的學術期刊雜志為學術腐敗提供一個場所,滋生學術腐敗的形成,這不利于學術風氣的良好形成和社會的發展。
(五)自身因素是導致學術腐敗的重要原因
個人自身品德不端不利于學術研究的進步,容易滋生腐敗。個人品行的發展是內因與外因共同作用的結果,外因是通過外化的作用促使事物、品德的發展,內因通過內化方式不斷自省最終達到自律無我的世界,用以完善自我的道德意識和境界。高校學者在學術研究過程中受外在不利因素的影響,導致個體內部思想慢慢受到腐朽的侵蝕,使科研者為了自身利益在學術研究過程中失去道德底線、失去教師的職業操守,這樣使得科研者在科研中偏離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學術規范,使研究者缺乏創新意識和職業水平,導致誠信缺失,損害他人利益,學術道德嚴重缺失,這是滋生學術腐敗的重要因數。
二、高校學術腐敗產生的危害
隨著教育不斷的發展,教育問題也越來越突出,教育體改的改革不得不馬上進行,因為學術腐敗越來越厲害,影響學者學術研究的氛圍,導致學術腐敗腐敗現象突出,不利于教育的發展,人們道德水平的提升,社會的進步。
(一)學術腐敗影響良好學風的形成
高校學術不端的行為容易影響學生良好道德品質的形成。高校作為無數學子夢想的地方,使得高校學者深受他人的尊重,但學者不良的道德行為嚴重影響人們對教育者的形象,導致學者的聲譽下降,使學術氛圍降低,不利于學生良好學風的養成。學風不端行為會影響科研者的學術積極性,阻礙學者在科學領域的探索和追求真理的精神,對教育和科技的提升產生消極影響,導致學術不道德現象對下一代起著潛移默化的影響,使之不利于中國學術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
(二)學術腐敗造成教育經費的流失
學術不端容易使大量的教育經費浪費。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轉行階段,需要大量的人才資源,人才的培養來源于教育,教育的發展來源教育工作者,教育工作者作為社會的個體和群體在教育過程中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資源用于教育建設,才能為祖國培育出更為優秀的人才。我國作為一個教育大國,有著五千年多年的悠久文化歷史,同時我國還是一個教育貧國、弱國,我國國民教育水平與發達國家相差甚遠,甚至國家教育投入水平還未達到發展中國家的教育投資平局水平,而且國家教育資源分布也極為不合理。如北京、上海、沿海等發達的大型城市的教育投資力度大于中西部地區,而城市教育的投資力度又大于農村教育的力度,雖然能使有限的資源集中在各別城市院校進行研究,但使得資源的分配不公正,導致東西部學術的研究差距的拉大。高校學者學術不端行為使得高校教育經費的重復使用,從而而造成高校教育經費的浪費,不利于教育資源的合理分配及社會的發展。
(三)學術腐敗影響社會風氣
高校學術不端會對影響人們道德風尚的養成。教育者以其自身的人格魅力影響他人行為、習性,教會人們如何做人,如何做事,使社會美德作為人之根本,從而促使社會養成良好風氣的形成。古人曰“師者,傳道、授業、解惑也”,說明教師如何“傳道”,如何“授業”,傳道和授業的方式又影響學生將來人性的發展、成就和人們道德價值觀念的形成。要知道高校教師如果在學術方面存在的坑蒙拐騙的行為,會給弟子樹立一個壞榜樣,不利于人們形成正確的價值觀,錯誤道德觀的形成,會阻礙學術研究者的創新意識和奮斗精神,影響社會群體正確道德觀念的形成,會對社會良好風氣的形成產生消極的影響。
三、針對學術腐敗所采取的措施
高校學術不端行為越來越突出,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校學術腐敗問題,本人從以下幾點預防學術腐敗。
(一)加強監管力度用以預防學術不端問題
加強對學術不端的監管力度,利于學術的發展。高校學術不端行為違背了教師職業道規范,阻礙學術研究和人們創新道德觀念的形成。因此,我加強對學術不端的監督,利用網絡傳媒、電視傳媒、報報刊雜志等媒介為平臺,建立公開、公正、公平的學術監督機構,使之對學術不端者產生強大的威懾重用。如2008年浙大賀海波論文造假事件被大眾傳媒公布出來,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這體現大眾傳媒對高校學術行為的廣泛關注,使高校學者受外因的影響,從而提升自身的職業道德和遵守法律法規。同時,同行之間加大監管力度,使之避免學術專業性概念的偷竊,專業人事的監督更能避免學術不端現象,所以我們要加強學術道德管理,提升自身的道德素質和職業素質,強化責任意識,促進學術創新和科技的發展,從而培育更多的人才,推動社會的發展。
(二)健全法律法規,嚴懲學術不端行為
高校學術不端現象越來越突出,這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缺乏有著很大的因素,法律、法規的缺乏使得學者在學術研究過程中的不端行為缺少相關的懲處,只以簡單的批評、教育形式,很難對學術腐敗產生強烈的威懾作用,不利于遏制學術腐敗現象,因此對學術不端要制定相印的法律作為懲處的依據。
首先,設立專門的學術監管系統。國家對學術腐敗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檢舉學術不端行為進行調查,對學術不端的檢舉者、證人,調查者因從安全、保密、利益、表揚、榮譽進行保護原則,從而做到學術犯罪有法可依,犯法必糾,懲處必嚴,只有如此才能減少學術不端現象。
其次,對學術不端采從重處罰的原則。對高校學術不端采取“零處理”原則,無論何人,何事,一經發現變展開調查,對任何不端學術行為,一經調查核實變果斷的查到底,決不姑息學術不端行為,從嚴、從重的處罰學術不端相象。
最后,對于學術不端采取嚴懲的原則。高校學術不端一經核查對以過去一切給予否定;對謊報學術成果用以騙取的科研項目經費,將給予全部收回,限制學術不端者的科研活動;在對學術不端過程中所獲取的任何獎勵,將全盤作廢;學術不端者還應根據自身學術不端行為和對社會產生的惡劣行為行定罪,看是否開除公職和行政處分。
健全學術法律法規,嚴懲學術不端行為,有利于促使高校學術的發展,提升創新意識和職業精神,加快人才的培養,促使國家的富強。
(三)加大學術編輯部門的申稿力度
學術期刊加大論文的審核力度。學術刊物作為論文出版的重要部門,對學術不端和杜學術腐敗有著重要的作用,編輯部加大對論文的審核力度,提升自身的職業水平和學術修養,明確責任意識,對稿件采取公正、公平的原則,對不符稿件一律不發。
[關鍵詞]: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堂實踐教學:高職大學生
【中圖分類號】G712
[基金項目]:本文系2012年淮安信息職業技術學院思政研究課題“增強高職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實效性的思考―以《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為例”的階段性研究成果(項目編號:HXSZ1206)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以下簡稱“基礎”課)作為高等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大學思想政治理論課程的首始課程。開設“基礎”課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培養和塑造思想政治素質、道德品質和法律素質合格的大學生,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學生在實踐中的思想道德水準,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榮辱觀。實踐教學作為“基礎”課教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基礎”課整個教學過程的必要環節,指的是在任課老師的指導下,以“基礎”課理論知識為依托,通過學生對社會實際生活的直接參與和體驗,使其主觀世界得到感性的再教育和主體能力得以優化的過程。
一、“基礎”課實踐教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雖然“基礎”課實踐教學已經受到人們普遍的關注,但是隨著“基礎”課實踐教學活動的進一步展開,一些問題依然困擾著“基礎”課的實踐教學。“基礎”課實踐教學中存在的問題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實踐教學認識不夠深刻。普遍存在著對“基礎”課實踐教學認識不夠深刻的現象。二是實踐教學基地不足。我國高職院校社會實踐基地建設還存在著一定問題。三是實踐教學經費不足。目前“基礎”課實踐教學經費不足、籌措渠道不暢,是實踐教學難以全面有效展開的原因之一。四是社會實踐有效機制尚未形成。高職院校內的大學生社會實踐多是由教學性、寒暑假性、勤工助學、學生自發性的開展,這些社會實踐形式和“基礎”課的社會實踐尚未接軌,還是處于一種各做各的狀態。五是社會實踐的廣度和深度不夠。目前“基礎”課實踐教學還只是處于有限度的進行中,其深度不夠。六是實踐教學流于形式。目前許多高職院校的“基礎”課實踐教學由于沒有教學大綱,任課教師各自為政等原因,導致“基礎”課實踐教學流于形式,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基礎”課實踐教學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二、“基礎”課課堂實踐教學的有效探索
為改變我院“基礎”課實踐教學流于形式的局面,本課題組在這學期的教學過程中積極嘗試新的方式,推進實踐教學的改革。
1、設立適合大班的教學模式。“基礎”課重在積極開拓創新,“以學生的發展為本”的思想指導,將“研究性學習”引入課堂,設置課堂實踐教學環節,創建以培養學生綜合能力為目標,以研究性學習為核心,以任務為趨動,以團隊為組織,以專題為內容,最終實現理論教學與實踐合一、課內與課外合一的,適合大班教學的探究式實踐教學模式。
2、建立新的教學目標。圍繞學生應具備的團隊合作、敬業精神等諸多能力加以訓練,同時注重培養學生未來可持續發展所必須具備的“自主學習習慣”和“創新精神”,為學生的終身幸福和發展奠基。
3、以小組為單位,摸索“基礎”課實踐教學的可操作性模式。
實踐教學中的教學內容不適合大班型授課,而現實中教學資源有限限,又很難實現小班型教學,導致教學效果不好。為了讓每位學生都可以有一次參與研究性學習和上臺展示研究成果的機會,在本學期第一次課由任課教師作如六大步驟策劃:一幫助學生學生團隊組建。每班級按人數自由搭配,組建8個研究性學習團隊,以培養學生集體主隊合作的能力。二選擇任務。每個學習團隊任意選擇八個主題中的一個主題做調查研究,以培養學生自助學習和研究的能力。三資料收集。每個團隊根據所選的主題進行資料的收集與整理,培養學生收集信息與處理信息的能力。四主題撰寫。主題的撰寫形式不拘一格,可以是論文、演講稿、散文、議論文、詩歌、心得等多種格式,以培養學生文字表達能力。五匯報準備。在匯報中要求使用PPT,很多學生不會做PPT,如何制作,如何操作,成為急待解決的難題,以培養學生處理困難的能力。六主題匯報。每次上課留下30分鐘的時間作為課堂實踐教學,各班派出一個學習團隊作代表,以同一個主題作匯報(6分鐘為宜),進行PK,以培養學生競爭意識和自我展現意識。七評分與總結。在團隊匯報后,老師與學生評委評分、教師點評和鼓勵并指導后面的團隊操作。做到成果展示在課堂功夫施展在課外,以培養學生總結經驗的能力。
4、以改革創新為主線,精心設計成果展示。
(1)“學習匯報書”,學習匯報書是每個團隊根據選擇的主題學習性調查研究,經調查結果以論文、演講稿、散文、議論文、詩歌、心得等形式展現的紙質報告書。
(2)“團隊亮相”,要求每個團隊形成自己的特色,如展示自己的隊名、口號甚至是logo,還可以用各種形式展示團隊成員的風格和特長。
(3)“現場匯報”,把主題的研究成果以多種形式,如論文、演講稿、散文、議論文、詩歌、心得等格式,做成PPT與大家分享。
(4)“活動感悟”,要求每個團隊以簡潔的語言談談此次活動的收獲和感觸,如此次活動最大的收獲是什么?遇到最大的困難如何解決?解決后的心態等等。
5、以學生為服務主體,精細化實踐教學評價體系。
每個團隊主題匯報的成績,作為“基礎”課的平時成績一半,總分為100分,此分數在學生總評中按20%計算,該團隊成員成績共享,此成績由教師和學生代表共同評定。
“學習匯報書”“團隊亮相”“現場匯報”“活動感悟”四項的分值比為3:2:4:1。
參考文獻:
[1]程群.思想政治理論課實踐教學方法有效性研究[J].華東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4):104.
[2]徐倩.構建《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初探[J].和田師范專科學報(漢字綜合版),2001(6).
[3]柳禮泉.大學生思想政治理論課實踐教學研究[M].長沙:湖南大學出版社,2006.5:41.
論文關鍵詞 公序良俗 法律原則 道德
一、公序良俗概述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個概念構成的,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風俗,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外國民法典中有公序良俗的概念,我國《民法通則》中沒有采用公序良俗的概念。《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該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由此可以看出,雖然民法通則沒有明確規定,按照許多學者的理解,所謂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共道德,就相當于“公序良俗”。按常人的通俗理解:公序良俗就是基本道德。
二、公序良俗原則在實踐中的運用
在當今諸多司法實踐中,公序良俗漸漸成為一個重要的判案原則加以運用,法總是來源于社會發展又落后于社會發展,法律不是萬能的,它或多或少有些漏洞,法律不能解決實踐中所遇到的所有問題,所謂“徒法不足以行”。法律原則的運用相比于法律規則較靈活,它可以解決法律規則沒有明確規定的難題,公序良俗作為民法領域里的一個重要原則,現今被越來越多的法官重視與運用,并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瀘州“二奶”案簡述:蔣某與黃某系夫妻關系。1990年7月,蔣某因繼承父母遺產取得一處房產。1995年,因城市建設,該房被拆遷,拆遷單位補償了另一套房子給蔣某,并以蔣某個人名義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1996年,黃某與張學英相識,便一直在外租房公開非法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黃某與蔣某將該房產以8萬元的價格出售。2001年初,黃某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療,黃某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書面遺囑,將其所得的住房補貼金、公積金、撫恤金和賣房所獲款的一半計4萬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機一部,總計6萬元的財產贈與“朋友”張學英所有,并經過公證。2001年4月22日,黃某因病去世,張學英為爭遺產把被告蔣某告上了法庭。二審法院判決遺贈行為無效,張學英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這個案件的判決頗受爭議,爭議的焦點主要是死者黃某身前的遺贈行為是否有效,法院判決無效的依據是該協議違背《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內容違法的遺贈是無效的。但是很多人認為法院判決有誤,黃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遺贈又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該屬于有效的法律行為。
筆者認為,法院的判決完全正確,這是公序良俗原則在實踐中的合理運用。死者黃某與原告張學英長期非法同居,其行為違反了我國社會的道德標準,也違背了婚姻法關于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規定,夫妻之間應該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該遺贈的利益屬于原告基于與死者非法關系所獲得的非正當利益,其內容是違法的,《民法通則》規定:內容違反法律的民事行為無效。所以黃某的遺贈行為當然無效,自始無效。
三、公序良俗是一種道德
法律與道德在內容上存在著聯系,近代以前,法律與道德高度重合,近現代法傾向于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逐步明確法律與道德的界限。但現實生活中和司法實踐中,有的行為看似違法卻歸道德規范調整,有的行為看似符合道義卻違反法律。法律與道德總是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瀘州“二奶”案的判例讓很多人持反對態度的原因之一就是死者的同居行為雖然違背道義,但因此而做出的遺贈行為還不至于違法,是兩個層面的問題。其實不然,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當行為已經違背最低限度的道德規范時即已觸犯了法律,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在此案例中法官依據《民法通則》第七條關于公訴良俗的明文規定來判決,是完全合理和合法的。當道德已經上升為法律,人們能做的就只有服從,不能違抗。
四、公序良俗是一種法律原則
成文法的滯后性決定了法官斷案的拘束性,法官們寧愿選擇運用成文法明文規定的符合常理的規則進行判決,也不會鋌而走險運用沒被用過的原則進行判決,而得出的結論恰恰甚至與規則相反。
公序良俗是民法領域的重要法律原則。法律原則是法律規范的組成部分,法律規范包括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那么,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有什么區別和聯系,法官斷案怎樣才能更好運用它們,使之更好的結合呢?二者的區別在于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出現在案件審理中,而法律原則的運用比較靈活,可以有也可以沒有,有的時候兩個相反地法律原則也可以出現在同一案件審理中;法律規則的規定明確具體,它明確規定了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行為人一旦違背就要承擔責任,而法律原則的規定比較籠統和模糊,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原則相比于規則更能給與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間,而法官因此而承受的壓力也相對較大。法律原則的適用一般來說比較嚴格:只有窮盡法律規則,方可適用法律原則;如無更強理由,不得徑行適用法律原則;除非為了實現個案正義,否則不可以舍棄法律規則而適用法律原則。瀘州“二奶”案的法官其實就是為了實現個案的正義而適用法律原則的,況且《民法通則》是《繼承法》上位法,上位法優先于下位法,這也是法官的“更強理由”。法律是服務于社會的,它總是來源于社會物質生活,所以法官在斷案應更多的考慮到法律所帶來的社會效果,而不是僅僅以法論法,以法用法。
五、展望
雖然越來越多的法官認識到公序良俗的重要性并且加以運用,但是我國當前的司法實踐中,也有很多法官擔心判決結果不能服眾,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就避而遠之了,歸根到底,還是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公序良俗原則,只是籠統的規定民事行為不能違背道德,不能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并沒有寫上“公訴良俗”這四個大字。
筆者認為,公序良俗作為民法領域的重要原則應該更多的運用到司法實踐之中:首先應該完善立法,《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都明確規定違背公訴良俗的法律行為無效。我國立法也應當規定公序良俗的具體內容,明確違背公訴良俗的法律后果;其次在司法上,必要的時候,法官應該全面充分考慮公訴良俗原則,并合理運用;最后應當廣泛宣傳道德,弘揚善良風俗,普及相關教育,提升群眾相關法律意識,使其認識到公序良俗的重要性和法定性。
每個人對善惡的理解不一樣,每個人的價值觀和道德觀也不一樣,公序良俗的運用也有弊端,這種因人而異的原則對于法官來說也是重大考驗。我國在立法的同時也應該明確定義善良風俗,善良風俗的定義應當充分考慮文化歷史,群眾感情,道德良知等因素,它必須滿足公認性,合法性和反復適用性。一般而言,危害國家公共安全,違反社會管理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侮辱他人人格尊嚴,破壞他人家庭關系等不符合道德規范的行為不得確認為善良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