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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管理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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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管理制度

第1篇:登記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雙方當事人或技術出讓方的法人和公民所簽訂的技術合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技術合作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訂立的確立民事權利與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科委)是本市技術合作登記的主管機關。其所屬的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市技術合作的認定、登記的管理工作。本市各級科技、工商、財政、稅務、專利、金融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同做好技術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凡訂立技術合同的企業、事業單位及技術咨詢、科技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技術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條技術合同分為以下四類:

(一)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與合作開發合同);

(二)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與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

(三)技術咨詢合同(包括委托咨詢合同一常年咨詢顧問合同);

(四)技術服務合同(包括技術培訓合同與技術中介合同);

技術承包、技術入股合同,可視具體內容分別或整體歸入前款四類合同之中,但不得將合同中非技術性部分混入技術合同內。

第七條各類技術合同必須遵照《技術合同法》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簽訂,并使用市科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聯合制法的《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的統一標準式文本。

第八條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管理技術合同的職責是:

(一)負責對技術合同登記點進行資格審查、業務指導及監督檢查;

(二)負責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三)負責技術合同統計數據的匯總分析,并按時向國家及本市有關部門報送;

(四)其他有關技術合同登記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由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派出的技術合同登記點進行。專利技術合同登記點設在市專利管理局。

各區、縣科委及市科委授權的有關部門,凡條件具備的,可申請設立技術合同登記點,經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資格審查,報市科委批準,發給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章后,可受理本地區或本系統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

第十條設立技術合同登記點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登記場所;

(二)有專職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人員。

第十一條技術合同登記點的職責是:

(一)按《技術合同法及國家與本市的有關規定,審核、認定技術合同;

(二)對審核、認定的技術合同進行分類、登記、歸檔;

(三)對技術合同的統計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并按月向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報送;

(四)其他有關技術合同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人員,須經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統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從事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技術合同登記點和登記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技術貿易活動。

第十三條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內容:

(一)是否屬于技術合同;

(二)合同條款是否符合《技術合同法》;

(三)合同當事人是否為合法的合同主體。

第十四條就下列內容簽訂的合同,不屬于技術合同登記范圍:

(一)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

(二)產品和零部件的加工、生產、維修、銷售和業務承攬,設備的安裝和保養,貨物的運輸、倉儲和保管,勞務協作,建筑工程承包;

(三)生活服務、商品中介等非技術;

(四)個類學校(班)對學員進行的教學培訓及為學員安排的生產實踐;

(五)國家、地方計劃內的科技項目和非獨立的科技經營與技術咨詢機構承擔的本單位科技項目。

第十五條對既含有技術性部分又含有非技術性部分的綜合性項目,要求享受技術交易優惠待遇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將其中技術性部分與非技術性部分劃分清楚,分別簽訂技術合同和經濟合同。

第十六條技術合同簽訂后,由技術貿易的出讓方,憑科技經營、技術咨詢證書或單位證明登記手續。經過技術中介的合同,根據出讓、收讓、中介三方協議,也可由技術中介方按上述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在職人員出讓非職務技術成果,須付能證明所轉讓的技術成果所有權屬出讓人的材料,或出讓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未侵犯該單位權益的證明,方能辦理登記手續。技術合同經認定、登記后,由技術合同登記點發給登記憑證。財政、稅務、金融等部門憑登記憑證可按有關規定給予減免稅收優惠、提取津貼和獎勵費用以及辦理申請科技信貸等手續。未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一律不得享受技術合同的稅收優惠和提取津貼、獎勵費用。

第十七條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減免稅、津貼和獎勵的發放比例,由市財政局、市稅務局會同市科委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除按規定收取工本非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技術合同登記點對受理登記的技術合同,一般在一周內審理完畢;因情況不明需作進一步調查核實的,可適當延長審理世間,在兩周內作出是否準許登記的決定。

技術合同當事人對技術合同登記點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決定之日起一周內,提請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復審,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可在兩周內作出復審決定。

第二十條違反國家及本市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可以改變技術合同登記點的決定:

(一)將非技術或含有非技術性部分的合同認定為技術合同的;

(二)將技術合同認定為非技術合同而不予登記的。

第二十一條技術合同登記點對技術合同當事人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由于技術合同登記人員泄露技術合同中的技術秘密,給技術合同當事人造成侵害及經濟損失的,當事人有權依法要求其停止侵害和賠償經濟損失,直接責任者應負行政和經濟責任。

技術合同登記點喪失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或技術合同登記點和登記人員,不依法辦事,的,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調查核實后,報請市科委批準,吊銷其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資格,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2篇:登記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條為保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登記管理,根據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聯合頒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職業資格證書”),并經登記后,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等工作(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須受聘并登記于一個有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資質(以下簡稱“資質”)的單位,并以該單位的名義接受委托業務。未經登記的人員,不得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

第四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登記管理辦公室”)為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機構,負責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登記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登記管理辦公室定期向社會公布經登記人員的情況。

第二章登記

第六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應當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3年內向登記管理辦公室申請登記。登記有效期為3年。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登記的,其職業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按設定的類別(附件1)進行登記。申請登記的類別不得超過兩個。

第七條申請登記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具備與登記類別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能力;

(二)職業行為良好,無犯罪記錄;

(三)能夠堅持在本專業崗位工作,身體健康,年齡在70周歲以下;

(四)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第八條申請登記類別1者,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申請表

(二)《職業資格證書》;

(三)身份證復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張;

(四)所在單位出具的勞動合同或人事關系證明;

(五)所在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

申請登記類別2至16者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

(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發的相應類別環境影響評價項目負責人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成員受聘證明;

(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出具的相應類別業務考核合格證明(以下簡稱“業務考核合格證明”)。

第九條登記管理辦公室應當自受理申請2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登記。辦理登記時,在《職業資格證書》中的“登記情況”欄目內加蓋登記專用印章,并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登記證按統一格式編號(附件3)。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記: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中有重大過失并受過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三)在申請登記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

第三章再次登記和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登記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應當于有效期滿3個月前辦理再次登記。再次登記的有效期為3年。自登記有效期滿起6個月內仍未辦理再次登記的,其職業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再次登記者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還應在登記期內具備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業績,并接受繼續教育。再次登記者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再次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在登記期內的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業績證明;

(三)申請人在登記期內接受的符合規定的繼續教育證明;

(四)《職業資格證書》和《登記證》。

第十三條登記者的受聘單位名稱、資質等級發生變更或登記者單位調動時,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辦公室申請單位變更登記。因登記者單位調動發生的變更登記,一年內只可申請一次。

第十四條申請單位變更登記者,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張;

(三)《職業資格證書》和《登記證》。

因單位名稱變更申請變更登記者,還應提交所在單位變更后的法人證書復印件;

因單位資質變更申請變更登記者,還應提交所在單位變更后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因單位調動申請變更登記者,還應提交原單位出具的調出證明、現聘用單位出具的勞動合同或人事關系證明及現聘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第十五條已登記一個類別者可申請變更為兩個登記類別。

申請增加登記類別者,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張;

(三)與增加類別相應的業務考核合格證明;

(四)《職業資格證書》和《登記證》。

第十六條再次登記同時可申請變更登記類別。每次只可申請變更一個登記類別。未獲準再次登記者不予變更登記類別。

申請變更登記類別者,在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材料的同時,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張;

(三)與變更類別相應的業務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七條登記管理辦公室應當自受理申請2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再次登記或變更登記。辦理再次登記和變更登記時,在《職業資格證書》中的“登記情況”欄目內加蓋登記專用印章,《登記證》內容發生變化的,重新換發《登記證》。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主持的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業務領域應與登記類別一致,且不得超出所在單位資質等級及業務范圍的規定。

第十九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應在主持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報告、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表)等技術文件(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技術文件”)上簽字,并注明其登記證號。

第二十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管理辦公室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暫停業務三至十二個月:

(一)有效期滿未申請再次登記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轉讓登記證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或變更登記后仍使用原登記證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

(四)以個人名義承攬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

(五)接受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委托后,未為委托人保守商務秘密的;

(六)主持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技術文件質量較差的;

(七)超出登記類別所對應的業務領域或所在單位資質等級、業務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

(八)在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活動中未執行法律、法規及環境影響評價相關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管理辦公室予以注銷登記: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有效期滿未獲準再次登記的;

(三)脫離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崗位3年以上的;

(四)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

(五)以他人名義或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的;

(六)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或登記的;

(七)在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活動中不負責任或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技術文件失實的;

(八)因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失誤,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后果的;

(九)受刑事處罰的。

第3篇:登記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條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股權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投資于境內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被投資公司)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

(一)股權公司的注冊資本尚未繳足;

(二)已被設立質權;

(三)已被依法凍結;

(四)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全體股東以股權作價出資金額和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條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

第六條公司設立時,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自被投資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投資人應當實際繳納,被投資公司應當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應當在被投資公司申請辦理增加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前實際繳納。

第七條投資人以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實際繳納出資的,股權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將該股權的持有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的變更登記。

投資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實際繳納出資,出資股權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應當按照規定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其他股權依照法定方式轉讓給被投資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八條股權出資實際繳納后,應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驗資證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資的,相關股權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情況;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資的,相關股權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轉讓給被投資公司情況;

(三)股權的評估情況,包括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報告的文號、評估基準日、評估值等;

(四)股權出資依法須經批準的,其批準情況。

第九條投資人在公司設立時,依法以股權出資的,被投資公司應當在申請辦理設立登記時辦理股權認繳出資的出資人姓名或者名稱,以及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登記。投資人實際繳納股權出資后,被投資公司應當申請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被投資公司屬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申請辦理有關投資人實際繳納出資額、出資時間等的變更登記。

投資人在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以股權實際繳納出資的,被投資公司應當申請辦理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被投資公司屬于有限責任公司的,還應當申請辦理有關投資人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際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時間等的變更登記。

第十條股權公司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辦理有關登記提交的材料,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企業登記提交材料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被投資公司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除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企業登記提交材料的規定執行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以股權出資的投資人簽署的股權認繳出資承諾書。有關投資人應當對所認繳出資的股權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且不具有該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等作出承諾;

(二)股權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需加蓋股權公司印章)。

第4篇:登記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條股權出資是指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稱“股權公司”)股權作為出資,投資于其他公司(以下稱“被投資公司”)的行為。

第三條以股權出資的投資人、股權公司和被投資公司的范圍如下:

(一)投資人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臺人士)或境內企業。

(二)股權公司是在本省(市)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

(三)被投資公司是在本省(市)登記注冊的進行改制、重組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除外。

第四條以股權出資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投資人用于出資的股權權屬清晰、權能完整,且已足額繳納;

(二)用于出資的股權應當由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具體評估方式另行規定;

(三)股權和其他非貨幣財產出資額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70%;

(四)以股權出資的,應當經股權公司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以股權出資的,應當經被投資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作價。

第五條以下股權不得作為出資:

(一)未實際繳納的股權;

(二)設定質押或被法院凍結的股權;

(三)股東在章程中約定不得轉讓的股權;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其他不得轉讓或限制轉讓的股權。

第六條股權公司股權的實際繳納以股東名冊記載變更并修改公司章程為準。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轉讓需經相關部門審批的,還需取得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前款股權的實際繳納未經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不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第七條被投資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注冊資本(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時,股權出資為認繳的,應作為認繳的注冊資本計入公司注冊資本,待公司成立后在兩年內(投資類公司在五年內)實際繳納并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股權出資為實繳的,應提交股權實際繳納的證明文件。

被投資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在股權實際繳納前,股權出資部分不計入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

第八條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為被投資公司,可采用股權轉讓或股權劃轉兩種方式。采用股權轉讓方式的,應當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涉及國有股的,應當辦理產權交易手續。采用股權劃轉方式的,應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用于出資的股權應當在投資人首次出資時由法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價;評估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評估,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并由會計師事務所在驗資報告中載明。

第十條股權出資登記包括被投資公司的設立、變更登記和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

被投資公司設立登記的,股權不能作為其首期出資。

申請人在申請辦理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變更登記前,應先辦理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投資人股權出資為認繳的,應當依次辦理下列登記:

(一)被投資公司的設立登記或者注冊資本變更登記;

(二)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由投資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

(三)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投資人股權出資為實繳的,應當依次辦理下列登記:

(一)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由投資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

(二)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被投資公司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發起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全體股東(發起人)簽署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應當就出資方式、股權交付的方式、期限作出規定;

(四)股東(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應當載明投資人在股權公司的股權持有情況和實繳情況、股權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

(六)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八)住所使用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以股權出資的股東(發起人)簽署的《股權出資告知承諾書》;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被投資公司辦理變更注冊資本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股東(大)會決議或者股東的書面決定;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應當載明投資人在股權公司的股權持有情況和實繳情況、股權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

(六)以股權出資的股東(發起人)簽署的《股權出資告知承諾書》;

(七)被投資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投資公司在申請變更注冊資本登記的同時增加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由股權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股權公司的出資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的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企業法人備案申請表》);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股東會決議或股東的書面決定;

(四)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劃轉證明,涉及國有股的還應提交相關部門證明文件;

(五)被投資公司的主體資格證明;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七)股權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轉讓需經相關部門審批的,還需提交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六條實行注冊資本分期繳納的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由股權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股權公司的投資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的證明文件;

(六)被投資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5篇:登記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企業。

第三條經營范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范圍,應當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

企業的經營范圍由企業登記機關根據投資人或者企業的申請依法登記。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當與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的規定相一致。

第四條經營范圍分為許可經營項目和一般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是指企業在申請登記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

一般經營項目是指不需批準,企業可以自主申請的項目。

第五條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六條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登記許可經營項目。批準文件、證件對許可經營項目沒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規范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登記。

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企業的章程、合伙協議或者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中的類別,登記一般經營項目。

第七條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當包含或者體現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征。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其經營范圍中的第一項經營項目所屬的行業為該企業的行業。

第八條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應當自企業作出更變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條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設立的企業申請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續的企業申請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變更登記前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企業改變類型,改變類型前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許可經營項目,企業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企業變更出資人,原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許可經營項目,變更出資人后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的出資人由境內投資者變為境外投資者,或者企業的出資人由境外投資者變為境內投資者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重新登記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其經營范圍不得超出所屬企業的經營范圍。

分支機構經營所屬企業經營范圍中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報經審批機關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審批機關單獨批準分支機構經營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可以憑分支機構的許可經營項目的批準文件、證件申請增加相應經營范圍,但應當在申請增加的經營范圍后標注“(分支機構經營)”字樣。

第十三條企業申請的經營范圍中有下列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企業經營的;

(二)屬于許可經營項目,不能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的;

(三)注冊資本未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從事該項目經營的最低注冊資本數額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特定行業的企業只能從事經過批準的項目而企業申請其他項目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停止有關項目的經營并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一)經營范圍中的一般經營項目,因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調整為許可經營項目后,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獲得批準的;

(二)經營范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要求重新辦理審批,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獲得批準的;

(三)經營范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屆滿企業未重新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獲得批準的;

(四)經營范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被審批機關取消的。

第十五條企業未經批準、登記,或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經營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查處。

第6篇:登記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或者工程建設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礦產資源登記統計。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礦產資源登記統計,包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和礦產資源統計。

本辦法所稱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查明、占用、殘留、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的類型、數量、質量特征、產地以及其他相關情況進行登記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礦產資源統計,是指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儲量變化及開發利用情況進行統計的活動。

第四條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氣、煤層氣、放射性礦產除外。

第二章礦產資源儲量登記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

(一)探礦權人在不同勘查階段查明礦產資源儲量的;

(二)采礦權申請人申請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的;

(三)采礦權人因變更礦區范圍等調整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的;

(四)停辦或者關閉礦山后有殘留或者剩余礦產資源儲量的;

(五)工程建設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的;

(六)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儲量。

采礦權人占用的礦產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后新計算的礦產資源儲量,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是否登記。

第六條登記礦產資源儲量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

(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審查)意見書;

(三)礦產資源儲量(評估)報告及主要附圖、附表、附件。

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資料外,探礦權人、采礦權人還應當同時提交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復印件;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還應當同時提交國土資源部或者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批準文件。

第七條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探礦權人查明的礦產資源儲量,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通過后15日內,由原發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二)采礦權申請人申請占用的礦產資源儲量,由發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采礦許可證時同時辦理;

(三)采礦權人因變更礦區范圍等調整占用的礦產資源儲量,由原發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手續時同時辦理;

(四)采礦權人停辦或者關閉礦山殘留或者剩余的礦產資源儲量,由原發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時同時辦理;

(五)工程建設項目壓覆的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由批準建設用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時同時辦理。

第八條經登記的礦產資源儲量,是礦產資源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條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完成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手續之日起10日內,將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情況通知礦區所在地的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礦產資源統計

第十條礦產資源統計調查計劃,由國土資源部負責制定,報國務院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全國礦產資源統計信息,由國土資源部定期向社會。

第十一條礦產資源統計,應當使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制定并經國務院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及其填報說明。

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包括采礦權人和礦山(油氣田)基本情況、生產能力和實際產量、采選技術指標、礦產組分和質量指標、占用礦產資源儲量變化情況、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情況等內容。

未列入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的查明礦產資源儲量、壓覆礦產資源儲量、殘留礦產資源儲量及其變化情況和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的相關情況,依據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進行統計。

第十二條開采礦產資源,以年度為統計周期,以采礦許可證劃定的礦區范圍為基本統計單元。但油氣礦產以油田、氣田為基本統計單元。

第十三條采礦權人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的填報工作,并將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一式三份,報送礦區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計單元跨行政區域的,報共同的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開采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和放射性礦產的,采礦權人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的填報工作,并將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一式二份報送國土資源部。

第十四條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下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統計資料和采礦權人直接報送的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進行審查、現場抽查和匯總分析。

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審查確定的統計資料上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五條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統計職責:

(一)經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后通知的和本級登記的礦產資源儲量的錄入、匯總;

(二)本行政區域內采礦權人的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的組織填報、數據審查、錄入、現場抽查;

(三)經登記的礦產資源儲量和本行政區域內采礦權人占用的礦產資源儲量變化情況的統計;

(四)本行政區域內采礦權人的開發利用情況的統計;

(五)向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統計資料。

第十六條填報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應當如實、準確、全面、及時,并符合統計核查、檢測和計算等方面的規定,不得虛報、瞞報、遲報、拒報。

第四章登記統計資料管理

第十七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礦產資源登記統計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登記統計資料、統計臺賬及數據庫的管理。

上報礦產資源登記統計資料應當附具統一要求的電子文本。

全國礦產資源登記統計數據庫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制定。

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和建設單位應當建立礦產資源登記統計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本單位的礦產資源登記統計資料、統計臺賬及其他相關資料,并接受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和現場抽查礦產資源登記統計資料時,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和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數據資料。

第十九條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或者建設單位要求保密的礦產資源登記統計資料,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本行政區礦產資源登記統計信息,提供有關信息服務時,應當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員具體承擔登記統計工作,定期對登記統計工作人員進行考評;對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采礦權人不依照本辦法規定填報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虛報、瞞報、拒報、遲報礦產資源統計資料,拒絕接受檢查、現場抽查或者弄虛作假的,依照《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第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礦產資源登記統計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3日原地質礦產部的《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7篇:登記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條房屋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是房屋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記載房屋基本狀況、房屋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事項的特定簿冊。

第三條登記簿可以采用電子介質,也可以采用紙介質。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電子介質的登記簿。

登記簿采用電子介質的,應能夠轉化為唯一、確定的紙介質形式;采用紙介質的,應采用活頁等方便增頁和編訂的方式編制,注明目錄和頁碼。

第四條登記簿有關內容發生改變的,應通過增加新的頁面、界面和內容體現,不得直接在原內容上刪改。

第五條房屋登記簿應按照房屋基本單元建立。房屋基本單元應有唯一的編號。房屋分割、合并時應重新編號。

第六條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應在房屋初始登記時單獨記載,建立登記簿,并與建筑區劃內房屋基本單元的登記簿形成關聯。

第七條登記簿的內容應包括房屋基本狀況、房屋權利狀況以及其他狀況部分。各地可以在本辦法規定內容的基礎上增加登記簿的內容。

第八條登記簿的房屋基本狀況部分,記載房屋編號、房屋坐落、所在建筑物總層數、建筑面積、規劃用途、房屋結構、土地權屬性質、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集體土地使用權類型、地號、土地證號、土地使用年限房地產平面圖等。

第九條登記簿的房屋權利狀況部分,記載房屋所有權、他項權利等有關情況。

房屋所有權的內容,記載房屋所有權人、身份證明號碼、戶籍所在地、共有情況、房屋所有權取得方式、房屋所有權證書號、補換證情況、房屋性質、《房屋登記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注銷事項等。

房屋他項權利的內容,記載抵押權人、抵押人和債務人、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擔保范圍、債務履行期限、房屋他項權利證書號、補換證情況;最高額抵押權人、抵押人和債務人、最高債權額、擔保范圍、債務履行期限、債權確定的期間、最高債權額已經確定的事實和數額;在建工程抵押權人、抵押人和債務人、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或最高債權額、擔保范圍、債務履行期限、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號;地役權人、地役權設立情況、地役權利用期限等。

第十條登記簿的其他狀況部分,記載預告登記權利人和義務人、身份證明號碼、預告登記證明號、補換證情況;異議登記申請人、異議事項;查封機關、查封文件及文號、查封時間、查封期限、解除查封文件及文號、解除查封的時間等。

第十一條登記機構每次辦理第九條、第十條中涉及的各項房屋登記,都應在登記簿上記載登記時間和登記最終審核人員。

第十二條登記機構應建立嚴格的錄入、審查和管理制度,明確登錄人員,保證登記簿的記載信息與登記最終審核結果一致。

未經合法程序,不得對登記簿記載的內容進行更改。

第十三條登記簿應永久保存并妥善保管。紙質登記簿應配備必要的安全保護設施并可以制作副本,電子登記簿應定期備份。

登記簿有毀損的,登記機構應及時補造。

第十四條個人和單位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可以查詢登記簿中房屋的基本狀況及查封、抵押等權利限制狀況;權利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利害關系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和證明其屬于利害關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詢、復制該房屋登記簿上的相關信息。

有關查詢的程序和辦法,按《房屋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建住房〔20**〕24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登記簿記載相關信息后,申請登記的原始資料以及登記機構的內部審核文件應作為登記檔案歸檔。

登記機構應結合房地產交易與登記規范化管理要求,逐步實現房屋權屬檔案數字化。條件具備的地方,應通過數字化檔案顯示房地產交易的歷史情況。

第8篇:登記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條市體育局審批本市(指有市戶籍、學籍并代表參加省級以上比賽)二級運動員,并負責本市一級運動員的審核申報工作。

第三條市體育局授予各區文體局對本轄區內運動員技術等級三級稱號的審批權。

第四條運動員等級稱號的申請、審核、審批、授予,應該遵循公開、公正、效率的原則,依照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程序、期限進行。

第五條運動員在取得成績六個月內申請等級稱號,超過期限的不予受理。

聯賽和積分賽成績以最后一場比賽結束時間為準,排名賽以公布時間為準,其他比賽以取得成績時間為準。

第六條申請集體球類或團體項目等級稱號的,運動員所屬單位、學校應當進行一次性集體申請,在同一次比賽中達到標準的運動員不得分批申請。

第七條申請材料包括《技術等級稱號申請表》、兩張一寸紅底彩色照片、二代身份證復印件和成績證明。成績證明為比賽成績冊、秩序冊、獲獎證書原件。

等級運動員申報程序

(一)申請一級運動員,由運動員所屬單位將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報市體育局競體處審核蓋章,經省體育局相關項目中心審核后,報省體育局審批。

(二)申請二級運動員,由運動員所屬單位將申請材料報區文體局加蓋公章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后,統一報市體育局審批。

(三)申請三級運動員,由申請人所屬單位將申請材料報區文體局審批。

第九條市體育局競技體育處負責辦理二級運動員審批工作,各區文體局體育科負責辦理三級運動員審批工作。

第十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全、不符合規定的,審核單位應一次性告知其應當補足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審核單位應說明理由,并將申請材料退還運動員所屬單位。

第十一條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審批單位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程序。市體育局對審核通過擬授予二級稱號的運動員姓名、性別、運動項目、單位、等級稱號等在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正式授予二級稱號。

已授予的二級運動員名單,將在國家體育總局和市體育局官方網站公布。

第十二條被授予等級稱號的運動員獲得相應等級稱號證書。等級稱號證書由國家體育總局統一設計、印制,免費提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任何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二級運動員證書由市體育局發放。三級運動員證書由各區文體局發放。

第十四條等級稱號證書須清楚寫明被授予等級運動員稱號的運動員各項相關信息,蓋審批單位印章后生效。辦理完畢后,須在1個月內將已生效的等級運動員證書向運動員發放。

第十五條申請補辦等級稱號證書的,由運動員原申請單位提供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批單位批準后,方可補辦。

第9篇:登記管理制度范文

關鍵詞:職業技術院校;學籍管理;完善制度

在我國的職業技術院校,對學生學籍的管理是學校育人工作的關鍵部分,同時也是學校對每個學生身份的核實,包括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情況等。因此,學校從各個方面考核學生,并將這些有價值的記錄放到學籍里,其目的就是要管理好學籍,為學生以后的發展空間鋪路。

一、建設學籍管理制度的意義

1.完善學籍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有享受和履行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學校是學生成長的地方,有責任管理好學生的信息。同時,學校對學生學籍的管理包括學生入學開始、在學校期間的學習情況以及對學生課程的考核和學習成績的記載等各個方面。

2.學生可以在各方面明確自己的價值取向

學生時代是每個人全面發展的時期,他們腦海里每時每刻都在接受著新知識和學習生活技能,時間久了,就會在心理形成一種價值觀。這種價值觀驅使他們自己成長進步,追求完美成為他們學習管理好自己一言一行的動力。

3.可以約束學生的行為

在學校里,老師通過了解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成績來填寫學生的學籍。然而,只有學習成績是不夠的,學籍里包含的內容很多,其中,要有學生各方面的能力、興趣愛好等等。因此,學生開始努力在各方面做一個好學生,希望學籍里能有對他們發展有利的因素,這樣的行為約束,可以讓他們在學習生活中認真做好每件事。

二、在學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學籍管理制度不健全

在我國的一些學校,由于學籍管理制度不夠健全,導致了學校教學秩序的混亂。其中,有的學生在高考填報志愿期間,沒有選擇自己現在所學的專業,是通過調劑過來的,在這種情況下,學生對眼前所學專業沒有興趣,就會影響他們以后的發展方向。

2.學校不重視學籍管理工作

學籍管理工作是一項極其復雜的工作,學籍管理工作涵蓋的內容主要包括學生學籍的變動、學生的學習成績、對學生在校期間的獎罰、對考取各種資格證書的審查等。學籍管理是學校培養人才的重要環節。但是在一些學校,經常有老師不重視對學籍的管理工作,有的學校沒有對學籍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導致專業學籍管理人員短缺。

3.管理觀念過于傳統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教育的改革受到來自世界不同領域的人們的高度重視。因此,教育的社會價值要以發展為前提。在我國一些學校,在管理學生學籍的工作中,由于學籍管理人員的自身素質低,學生只好遵循他們固有的傳統的管理模式,導致學籍管理的主動權和學生受教育的權利發生矛盾,同時,只是一味地給學生灌輸規章制度,而忽略了對學生的教育。

4.服務態度差

學籍的管理工作是復雜的,管理人員要有良好的服務態度,要熟悉工作思路,能夠建立明確的學籍管理系統,完善學籍管理制度。然而,有的學籍管理人員的服務態度極差,這樣就會引發與學生之間的沖突,所以要對學籍管理人員進行培訓,讓他們把為學生服務作為工作的重點。

三、學籍管理的方法和建議

1.利用電子文檔,對學生信息進行儲存

學校對學生信息要及時進行備份儲存,由于學校學生的數量多,信息量比較大,一些學校懂信息技術的專業人員少,對信息處理的方法也很少。因此,學校要保證學生信息的完整性,可以利用電子檔案對學生學籍進行儲存歸檔。

2.利用電子文檔的同時還要制訂傳統的紙質學籍

我們在用電子文檔對學生學籍進行歸檔儲存時,要知道計算機并不是萬能的,它也會在操作的時候出現網絡故障。因此,我們也要采用傳統的紙質學籍,因為紙質學籍是通過手寫來完成的,其原始性和可信度很強,對于原始學籍的保存和收集有很大的幫助,這種方式更可信、更完整。

3.建議

也許每個學校對學生學籍的管理制度和方法都不盡相同,但是其目的都是希望通過各種方式保證學生在校學籍的完整性。其中,學生學籍的管理對于管理者來說,要將“以人為本”的思想滲入到工作當中,在實踐中彌補不足,在管理觀念上要與時俱進,要以教育的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努力做到在實踐中結合新的思想方法,使學校學籍管理工作進入規范化。

四、怎樣培養學校學籍管理人員自身的素質

1.學籍管理人員要有認真學習的態度

我們知道,學籍是一個學生的身份,學籍管理的工作任務重。這就要求學籍管理人員要有認真學習的態度,有不懂的地方,要及時向他人學習。同時,在行為舉止上要做到謙虛待人,在語言表達上要條理清晰。

2.管理人員要有嚴謹的工作作風

嚴謹的工作作風代表了個人對工作的態度和自身形象,管理人員在工作中難免會遇到一些細節問題,要把工作做好,就要完善管理制度,只有建設了完整的學籍管理制度,才能使學籍管理工作順利進行。

學籍管理是學校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設學籍管理制度的意義重大。因此,管理者要不斷地在實際中摸索管理的規律,從而使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學籍的管理方法很多,不論哪種方法,其目的很明確,都是完善管理制度。

參考文獻:

[1]梁渝佳.新形勢下高校學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思考.中國科教創新導刊,2009.

[2]羅輝.新形勢下高校學籍管理工作的探索.北京教育,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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