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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近年來,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繁榮,各地房價漲幅較快。一些中低收入家庭無力獲得住房的問題日益嚴峻。國家為解決這一群體的住房難問題,自1998年起先后多次出臺了相關政策,黨的十七大報告將“住有所居”列為改善民生的主要內容,2010年10月又對“住有所居”做出莊嚴承諾,著力構建住房保障體系,使住房保障惠及到越來越多的住房困難群體。但是在房價高漲的大背景下,仍然存在住房保障政策的“盲點”,大學畢業生就是這樣的群體之一。
我國自1998年高校實行擴招以來,大學畢業生的數量在持續上升,到2010年全國高校畢業生人數將達到631萬人。這一群體掌握一定的科技和管理技術,擁有優越的知識水平及較高的素質水平,是推動社會持續發展的中堅力量。但是,我們在看到大學生數量大幅度增加的同時,必須面對的另外一個現實就是大學生的收入增長遠遠趕不上房價的增長,剛參加工作的大學畢業生大多沒有能力購買住房?!跋佔濉?、“鼠族”、“蝸居”是對這一群體的形象描述。因此,解決這一群體的住房難問題顯得尤為重要。
二、大學畢業生住房現狀
隨著房價的不斷攀升,購房對于這一群體來說是遙不可及的。目前,大學畢業生住房現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居住水平低,環境差
目前能為大學畢業生提供住所的單位極少,而購房對他們來說又遙不可及,為了節省開支,他們不得不去選擇居住面積小、環境較差的出租屋,蝸居、城中村現象相當普遍。同時,出租屋設施簡陋,安全系數不高,居住環境差。城中村人員構成情況及其復雜,安全狀況著實令人堪憂。由此可以看出,大學畢業生當前的居住水平是比較低的。
2 居住費用支出大,生活滿意度低
剛參加工作的大學畢業大學生工資一般很低,月收入一般在2000元左右。據麥可思一項最新調查表明,2010屆大學畢業生(包括本科畢業生和高職高專畢業生)的薪資在2200元上下浮動。
在收入狀況本就不高的情況下,大學畢業生每月還有一筆固定的開支用于房屋租金的支付。由于剛參加工作,他們一般沒有穩固的經濟基礎,沒有足夠的資金積累,再除去基本的生活支出,交通費用以及其他費用的支付,收入將所剩無幾。
收入的偏低,還要支付不同類型的費用,直接導致了大學畢業生對工作及生活滿意度的下降。據麥可思一項名為《理想與現實:2010屆大學畢業生工作滿意度分析》的調查表明,76%的學生對當前所從事的工作表示不滿意,僅有24%表示滿意。這一群體居住在面積小、環境差的城中村,對于這樣的居住情況,他們的滿意度也是偏低的。
3 住房保障制度的排斥
當前的大學畢業生處于社會“夾心層”狀態,他們是政府住房保障的“盲點”。目前,廉租房政策、經濟適用房政策和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主體,而這三項住房政策并未把具有身份特殊性和住房困難現實性的大學畢業生群體考慮在內。
廉租房政策對大學畢業生的排斥主要表現在戶籍和收入方面,這一群體一般都不符合廉租房的申請條件。經濟適用房政策對大學畢業生群體的排斥主要體現在戶籍制度和經濟適用房的認購程序方面。即使少部分大學畢業生被列為經濟適用房的供應對象,但認購程序的復雜性也將許多經濟適用房需求者排斥于政策之外。住房公積金制度對大學畢業生的排斥主要體現在大學畢業生享受住房公積金的群體內部分割性。一般而言,單位效益好、收入高且工作穩定的大學畢業生受益較多,而那些真正需要扶持的在中小私營企業就業或非正規就業的大學畢業生被排斥在住房公積金的受益范圍之外,形成了大學畢業生群體住房狀況的“馬太效應”。
三、解決大學畢業生住房問題的必要性
大學生是推動社會發展的中堅力量,住房又是基本的生存問題,因此大學畢業生的住房難問題理應引起政府和社會的高度關注,這一群體住房問題的有效解決有著及其重要的現實意義。
1 有利于大學畢業生自身的發展
住房問題的解決消除了大學畢業生的后顧之憂,使得他們有一個相對寬松的環境去轉換角色,適應新崗位,盡快融入社會以實現自我價值。剛畢業的大學生有著積極的就業愿望和強烈的就業動機,為盡快實現人生價值而充滿激情,然而,現實的就業和生活壓力往往讓他們心灰意冷。國家拿出有效措施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是重視人才的表現,這會對大學生起到極強的激勵作用,可以激發他們以實際行動來為社會創造財富。
2 有利于城市的持續發展
大學生是城市發展的核心力量,城市未來的主力軍,關注大學畢業生的住房有利于城市留住人才。然而,對于剛畢業的大學生而言,他們的收入遠遠不能承受城市的高房價,過高的房價會把大學畢業生排擠在城市之外,因住房問題阻滯大學生進入城市的現象已經凸顯,造成了城市人才的流失;即使大學生留在了房價高的城市就業,但巨大的經濟壓力也會迫使讓他們為解決住房問題而奔波勞碌,難以在工作中投入足夠的精力和時間發揮自己的專長,這勢必會影響他們知識的發揮,城市的發展也將不可避免的受到阻礙。因此,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把住房對人才的限制和困擾降到最低。當今社會競爭的核心是人才的競爭,解決好剛就業大學生住房問題,可以吸引更多的優秀人才到城市就業,為城市的建設與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以便提升城市競爭力,加快城市化進程。
3 有利于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大學畢業生人數在逐年上升,這部分群體的住房需求具有很大的開發空間。房地產開發商正是看中了這一巨大的市場,不斷更新項目,房地產市場顯得愈發混亂。在這樣的情況下,政府加強宏觀調控,通過推行大學畢業生住房保障解決這一群體的住房問題,可以引導房地產市場上的供需雙方,避免因眾多大學畢業生購房而造成的市場混亂。同時,間接調控了房屋租賃市場,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把大量畢業生推向租房市場,解決了租房市場潛在的問題,從而推動房地產市場的合理發展。
四、共有產權模式的有益探索
大學畢業生是一個特殊的人群,他們剛參加工作,一般沒有穩固的經濟基礎,沒有足夠的資金積累,雖然現在買不起房,但是他們的社會地位是不斷變化的,他們緊張的住房需求只是暫時的,他們所需的只是階段性的幫助,未來他們有能力實現自己的住房目標,因此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幫助這一群體解決暫時的住房難問題,這不僅可以促進大學畢業生安居立業,也是保民生的具體體現。
1 共有產權的含義及其特征
所謂共有產權,是指住房財產由多個個體組成的共同體所
有,共同體內的每個成員都享有這些權利,共有產權制度的本質是,堅持住房的雙重性質,實現保障性與商品性的有機統一。
我國現行法律的實施為共有產權奠定了法律基礎,根據《物權法》對“共有”的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我國共有產權制度的具體形式是:凡由政府提供補貼的住房,均為按份共有住房,由政府和受助購房人按出資比例共同擁有產權,政府和受助者按規定共同申請領取《房屋共有權證》,標明房屋所有人為政府和受助購房人以及兩者的產權比例。政府獲得住房的一部分產權,讓渡占用權和使用權。一般采取購房者和政府分別持有7:3和5:5兩種比例結構。共有產權房的產權根據購房出資比例享有對應的產權,若購房人在規定期限內償還完政府的購房款,即可擁有房屋的全部產權。
2 共有產權模式的實踐運作
在國外,英國共有產權模式最為典型,英國的共有產權是政府對有一定的購房能力,但又難以支付全部購房開支的群體所設計的一種分階段購買住房的模式。為了幫助困難群體實現“居者有其屋”的夢想,英國政府于2006年推出了“新居者有其屋計劃”,其方式就是先購買部分產權,然后逐步購買完全產權。這一模式在英國的成功運作,讓共有產權房制度在世界范圍內具有了一定的吸引力。在美國,政府為解決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于2009年正式宣布啟動名為“居者有其屋”的第二代房屋援助計劃,推出共有產權房來圓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夢。在新加坡,政府通過公共住宅政策的實施,已經較為有效地解決了本地區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新加坡政府倡導和幫助沒有支付能力的家庭購買公屋的使用權,并且根據家庭的承受力而制定豐富的政策,以此保障居民的住房。
在我國,2007年3月,江蘇省淮安市在全國首創實施出讓土地性質的共有產權住房保障模式,并取得了一些成效。淮安共有產權這一模式也得到國家住建部的肯定,這一模式在實際運行了近3年后,淮安市開始將這一做法以政策的形式固定下來。上海為解決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于徐匯、閔行兩個區進行共有產權試點,購買者在購買時享受低價,并且擁有有限產權。甘肅省于2009年出臺《關于實施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的指導意見》,將共有產權引入廉租住房保障。湖南省衡陽市對暫時沒有經濟承受能力購買住房的困難家庭,實施共有產權這一新的住房保障方式。蘭州、南京、宜賓、株洲等城市也相繼對這一模式進行試點,并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向公有住房出售單位辦理認購手續,領取購房用的統一表式資料。
2、在購房前必須協商一致,確定購房人、職級人、工齡人,簽訂《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協議書》并由單位出具《工齡證明》和《職級證明》。
3、售房單位根據購房人所提供的文字資料及相關政策規定,核準后把相關信息輸入電腦,計算出購房款及相關費用,經購房人確認和選擇付款方式后,由售房單位與購房人簽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由購房人支付定金。
4、購房人在合同規定時限內,持《購買公有住房付款憑證》和現金到售房單位的開戶行建行付款。
5、付款后,由售房單位向購房者出具《出售公有住房專用票據》。
[關鍵詞] 共有產權 經濟適用房 效率優化
一、案例概況
1.淮安模式簡介
所謂共有產權經濟適用房,是指以出讓方式取得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總價格參照普通商品住房執行政府指導價(一般低于同期、同區段普通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5-10%),購房人實際出資額與房價總額的差價顯化為政府出資,購房人和政府各自的出資比例構成共有產權,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通過政府產權分攤購房人出資負擔,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保障,變經濟適用住房與普通商品住房雙軌制為普通商品住房單軌制。
具體說來,淮安的共有產權住房制度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1) 共有產權房的對象
淮安市共有產權房的購房人的收入標準,以總人口20%來劃定最低收入標準,定位人均700元每月(2007年,2009年調整為800元)。由此可見,其主要針對中低收入家庭。
(2) 共有產權房的用地取得、建設及價格構成
共有產權房的用地通過“招拍掛”的方式競價公開出讓;由開發商按照政府標準建設,提倡與商品房混搭建設;價格構成與普通商品房一樣,包括土地出讓金及各種稅費。
(3) 共有產權房的購買及產權分配
根據購房者的收入情況,目前淮安實行政府與家庭按3:7或5:5的比例出資從市場上購買共有產權房;同時,政府按出資份額享有相應產權,并在權證上進行登記。政府將自己產權部分的占用權和使用權無償讓渡給購房者,保留退出時的收益權和處置權。
(4) 共有產權房的準入機制
淮安的共有產權房準入采用申報和三級審核制,及購房者先向街道申請購房,又接到審核公示后提交區住房保障部門、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并公示。
在審批過程中,放棄全國普遍采用的“輪候制”,采用逐級提高的“門檻制”,及先滿足特殊困難群體,再以情況逐步放寬。
2.淮安模式試點現狀
自2007年淮安市出臺《淮安市市區保障性住房建設供應管理辦法》以來,在試點的兩年間,將申購條件由2007年末、2008年的家庭月人均收入700元/月,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調整為2009年人均月收入800元/月。
2010年,申購條件進一步放寬為家庭人均月收入1000-1200元/月,已建成交付房源60套,在建房源1600套,將動工房源250套,半年內開工房源3900套。
二、淮安模式的創新特點及現實意義
1.共有產權房與現行經濟適用房的比較
共有產權房和經濟適用房的本質都含有保障性和商品性的雙重屬性,但二者有有著很大的區別,與現行的經濟適用房相比,共有產權住房的創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改變了土地取得方式。土地取得方式從行政劃撥改變為“招拍掛”公開競價;
(2)改變了房屋建設方式。房屋建設有政府組織建設、政府購買方式轉變為以市場的方式組織開發商建設,政府僅在建筑面積等方面作出要求和限制;
(3) 改變了房屋價格組成。房屋的定價又不完全向完全轉化,與普通商品房一樣,將土地出讓金、稅費計入成本;
(4) 改變了房源供應方式。房源的供應由集中建設經濟適用房逐步轉變為與商品房類似的分散建設;
(5) 改變了政府補貼方式。政府的補貼方式更為靈活,由單一的免除土地出讓金并且稅費減半轉變為可根據購房者情況選擇的不同出資比例;由“磚頭補貼”轉變為“人頭補貼”,由財稅補貼轉為貨幣補貼;
(6) 改變了房屋交易方式。房屋退出時的交易方式由購房者單方面決策轉變為政府以共有產權人的身份參與決策,分享處置權和收益權。
綜上所述,共有產權房與經濟適用房相比的創新實質,就是“堅持共有財政原則,遵循市場經濟規律,運用現代產權法則,建立‘政府與個人按份共有產權的經濟適用房制度’”,實現將政府財政性支出轉化為兼顧公平的投資,在保持經濟適用房保障性的同時降低“計劃”對其商品性帶來的扭曲。
2.淮安共有產權住房創新的現實意義
(1) 有利于壓縮套利者牟利空間,以退出機制反制“入口”機制。
經濟適用房的牟利空間遠遠大于普通商品房和共有產權住房。共有產權房由于將政府隱性的產權顯性化,從退出入手,壓縮了套利者的利潤空間。加上共有產權住房的審批機制更加嚴格,在成本和收益的權衡比較之下,一部分套利者退出。
這一點在淮安是的試點運行中也有所證實。淮安市房管局局長邵明表示,在共有產權住房正式向非拆遷安置戶開放后,申購者的數量明顯下降,甚至出現了“房等人”的局面。
另外,若購房者相依明顯低于市價的價格將房產轉手給利益相關人后牟利,由于政府是房產的共同共有人,依照物權法的規定,共有財產轉讓時,共同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因此,可以杜絕這種行為。
(2) 有利于減少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在現行的經濟適用房體制中,由于政府與申購者之間總是存在著信息的不對稱性,逆向選擇嚴重,不乏有“裝窮者”住進經濟適用房,而真正的補貼對象卻沒有能力獲得補貼。共有產權房仍然存在著逆向選擇的風險,但由于政府擁有住房的部分產權,當發現“裝窮者”時,政府可立即向其收取市場租金甚至懲罰性租金。另外,對購房者的道德風險,如掠奪性的使用、不加以必要維護等,可在共有產權住房政策中規定不管購房人所占產權比例為多少,維護費用全部由購房者承擔,這與購房著享受全部的使用權是權責對應的。
(3) 有利于減少尋租。
經濟適用房對于房地產市場不可忽視的一個影響是造成了住房價格的雙軌制:
①商品房建設用地需繳納土地出讓金,通常占住房價格的20%,而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行政劃撥,并有一系列稅費的減免;
②政府嚴格限制開發商開發經濟適用房的利潤不超過3%。
以上兩點造成了在一個市場上同時存在高價的商品房和只相當于其價格50%-60%的經濟適用房。這種價格的落差必然吸引一部分人通過各種關系,購買經濟適用房再轉租或轉賣以從中牟利,即出現經濟學上的尋租現象。
所謂尋租,是指如果讓政府行政干預資源分配,那么權力就一定會在市場上尋求自己的價格;也就是說,如果體制內能以大大低于市場交易的成本獲得資源,那么必定會有人愿意通過賄賂來獲得資源。
要解決尋租問題,光靠提倡大政府、堅強政府管制是不能達到目的的,而應該真正從源頭根治,即加快政府職能的轉變,推進市場化變革,讓政府全力退出資源分配領域。共有產權房以近似市場的方式運作,讓保障性住房根據市場機制形成價格,再通過政府參與購買減輕購房者壓力,而后一個過程,其實就是一個“二次分配”的過程。雖然,政府在由誰獲得購房權的問題上還是存在尋租的可能性,但由于價格差距的微小(僅5%-10%),這種可能性已被大大減小。
(4) 有利于提高社保資源使用效率
經濟適用房確切的說是一種準公共產品,其提供方式按高低共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為政府直接組織建設供應;第二層為以政府采購方式定點專供;第三層為直接向收益人提供貨幣補貼。在住房保障體系中,也就體現為從“磚頭補貼”到“人頭補貼”的過度。在姚玲珍的《中國公共住房政策模式研究》等文獻中已經論述了我國現階段經濟適用房政策實行“人頭補貼”轉變的可行性,而從西方經濟學的斯勒茨基分解來分析共有產權住房(作為一種“人頭補貼”)相對于現行經濟適用房(作為一種“磚頭補貼”)更加有效率,即消耗同樣的社保資源能達到更高的效用水平。
如上圖所示,以X軸表示住房的消費量,Y軸表示除住房外的其他商品的消費量。AB為購房者的預算約束線,U為購房者的無差異曲線。政府提供任何住房保障措施以前,購房者的消費組合為a點,效用為U1 。假設政府采用現行的經濟適用房對購房者進行補貼,相當于降低了住房的價格,購房者的預算約束線變為AC,與更高的無差異曲線U2相切,消費組合移至b點。若此時,我們在保證購房者還能消費b點的組合而換用“共有產權”的方式補貼的話,相當于將預算約束線向外平移至DE,能與更高的無差異曲線U3相切,購房者消費組合移至c點。
(5) 有利于社保資源的積累和實現經適房“內循環”體系
現行的經濟適用房用地行政劃撥,意味著地方財政失去了很大一塊收入來源;另外,經濟適用房滿足規定年限后便可由購房者決定上市交易,退出住房保障體系。這兩方面的原因加重了財政提供經濟適用房的壓力,打擊政府提供經濟適用房的積極性,造成住房保障政策的不連續性。
相比較而言,共有產權住房充分考慮了房地產的長期有效性和貧困的流動性之間的矛盾,在退出機制中為政府保留了回購的選擇權。這樣,政府就有可能通過政策的引導,鼓勵富裕起來的家庭回售共有產權房,使其又流回住房保障系統,形成一個可循環利用的回路,緩解財政資金不斷增加保障性住房的壓力,使社保資源能夠不斷累積,以為居民提供更廣泛的保障。
三、總結及淮安模式的推廣建議
首先,應加大試點的廣泛性。淮安作為一個地級市,其代表性有一定的局限。我國地域廣闊,各個地方經濟、社會環境差異較大,住房矛盾也各不相同。尤其是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四大城市,不僅住房問題最為嚴峻,且房價日益飆升,這對淮安模式中資金來源必是一個挑戰。因此,應將淮安模式在全國不同規模的城鎮開展有區別的試點工作,以不斷探索最適合的方式。
其次,應逐步調整保障對象。在淮安模式的試運行中,保障對象基本還是中低收入家庭,由于共有產權保障方式靈活機動,推廣中可根據各地情況適當擴大其對象范圍。尤其可以考慮在一線城市中將“共有產權”住房保障的對象擴大至“上夾心層”,主要是剛出校門無法買房的大學生。
再次,“共有產權”雖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經濟適用房的效率,緩和住房問題,但它畢竟是一種社會保障手段,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住房矛盾。因此,在探索和推廣“共有產權“住房保障體系的同時,還應不斷完善我國住房立法,改善房地產市場供求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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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廉租住房出售原則:自愿購買、租售并舉、加強管理、科學推進。
第三條縣住建局是縣城廉租住房出售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出資建設、購買的廉租住房,可用于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出售。
第五條城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家庭可自愿申請購買承租的廉租住房。
第六條廉租住房是保障性住房,購房人只限其家庭成員自住,限制轉讓、出租及從事居住以外的其它活動。
第七條購房程序
申請購買廉租住房的實物配租保障家庭,需向主管部門提交書面購房申請,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享受我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連續6個月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4平方米(含14平方米)以下;
(三)該家庭為我縣城鎮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2年以上;
(四)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審核主管部門審核廉租住房購買申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民政局出具的《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和戶口簿;
(三)租賃房屋、借住房屋等反映現住房取得形式和建筑面積的合同、協議、契約等憑證;
(四)出具享受廉租補貼的存折;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公示經主管部門審核,符合廉租住房購買條件的申請戶,通過電視、網絡、張貼公告等形式予以公示。
簽訂合同縣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與經審核符合并同意購買廉租住房申請人簽訂《廉租住房售房合同》。
第八條廉租住房出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物價局會同住建局進行成本審核,以審核的價格出售。
第九條購買廉租住房實行購買人與政府共有產權制度和所有產權兩種制度。
出售廉租住房分兩種形式,一是按共有產權出售,其中個人占80%產權,政府占20%產權,即按照80%產權出售給個人,20%產權歸政府所有;另一種是按所有產權出售,即100%的全部產權歸個人所有。
(一)按共有產權出售的廉租住房,價格按照物價部門審核的價格出售,應包括征地和征收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勘察設計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配套費(含小區非經營性配套公建費)、經營服務性收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取得共有產權的,應按照產權比例交納國有產權的住房租金。
(二)按所有產權出售的廉租住房,價格包括第九條的所有費用加土地出讓金。
(三)一次性付清應付房款,按共有產權出售的,給予應付房款3%優惠;按所有權出讓的,給予應付房款的5%的優惠。
(四)分期付款,首付款不能低于應付房款的60%。余款應自首付款之日起一年內交清。
第十條分期付款購房人,在分期付款期間,應交納購買廉租住房未繳款比例部分租金。
第十一條廉租住房售房款,全額繳縣財政廉租住房專戶,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與權屬登記。
(一)實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應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實施物業管理,一次性按總房款的3%繳納住宅維修基金,使用人或所有人應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
(二)購房人按照《購房合同》繳清購房款后,即可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斗课菟袡嘧C》“附記”欄中須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產權比例。
第十三條已出售廉租住房實行上市交易準入制度。
(一)凡是購房人無論是共有產權出售,還是所有產權出售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確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住房管理部門按原售價回購,用作廉租住房房源。
(二)購房人取得共有產權出售的《房屋所有權證》居住滿五年后,需出售的,按共有產權20%補繳第九條所列的費用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相關費用,并按出售時的現行市場價格補足政府產權部分,取得完全產權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十四條將已購廉租住房轉讓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對象,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方面的相關政策。
第十五條監督管理
(一)建立廉租住房檔案管理制度,實行跟蹤管理。
(二)購房人違反規定出售或改變用途的,由管理部門收回廉租住房。出租已購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門責令出租人上繳租金收入,并收回廉租住房。
(三)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購買廉租住房的,縣管理部門限期收回其已購買住房,同時責令按當年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標準補繳房租,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四)收回已出售房屋的,只退還購房款,不計息。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對中低收入家庭實行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應對象、建設標準、銷售價格或者租金標準,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按供應對象的可支付水平,全國各地市縣政府推出了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我國保障性住房存在的問題
我國保障性住房建設仍存在不少問題。第一、住房保障法制建設滯后。目前,我國住房保障制度均是以《通知》、《意見》和《辦法》等文件形式來推動的,這樣導致住房保障制度的法律權威性不夠,政策措施的強制性力度不足。
第二、保障運行機制不完善。當前,我國保障性住房在運行機制上實行審批核準制。但在實踐操作中,這種“申請――審批――公示”程序的審批核準制在各個環節都存在缺陷,致使保障性住房的實施效果與預期之間存在很大差異,公平性嚴重受損。
第三、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偏高。保障性住房建造標準的提高,提升了保障住房的品質,但也較大地抬高了住房的價格,導致許多有機會購買保障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因價格過高、無力購買而放棄。
第四、保障性住房建設城郊化嚴重。目前,我國的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建設出于成本考慮,忽略了當前消費者對周圍環境的重視和社會的影響,大多集中在較偏僻的郊區,交通、教育、醫療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不足,造成住戶的生活不便。
三、部分城市在保障性住房上的經驗做法
(一)淮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嘗試“共有產權”模式
2007年3月,淮安市委市政府出臺了《民生幫扶“九大工程”實施意見(淮安市安居工程實施意見)》,在全國首創出讓土地性質的共有產權住房保障模式。
所謂共有產權房模式,就是由購房者和政府按照出資比例購買住房,各自享有相應比例的產權?;窗彩写_定了購房者和政府分別持有7:3和5:5兩種比例結構。購房者可以在一定年限內回購政府手中的產權。按照淮安市的共有產權房政策,購房人如果5年內購買政府手中持有的產權,按原價結算;5年后8年內購買的,按原價加當年利息結算;8年以后購買按屆時市場評估價格結算。而在8年之后,如果購房者仍無力購回政府持有的產權,政府就將自己持有的產權部分,以廉租房的方式向購房者收取租金。這樣,購房者仍然可以“居者有其屋”。
對于政府“出資”(所占產權比例)30%或50%資金,淮安市政府采取了三種途徑。一是針對拆遷安置房的被動購房群體,把政府資金投入部分先期列入拆遷項目預算,提前解決問題;第二種是針對主動消費人群,由當地國企采用“反哺”模式,國有開發企業把商品房的盈余作為啟動資金;第三種則是把“暗補”改為“明補”,把集中建設保障房的劃撥土地改為出讓土地,然后把土地出讓收入作為產權投入。土地出讓金、規費優惠產生的收益和政府的直接投入,構成了政府共有產權的保障資金。
在購買價格方面,政府參考普通經適房的有關規定,給予房地產開發商3%的利潤和3%的管理費。但如果企業提高管理水平,就不僅僅是6%的利潤了。承建共有產權房的企業雖然利潤空間相對狹窄,但不存在風險,無需營銷費用,這6%或更高的利潤完全是板上釘釘的事。
在共有產權經濟適用房實際運行了近3年后,淮安市開始將這一做法以政策的形式固定下來?!痘窗彩泄灿挟a權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草案)已經完成了征求意見,修改后將以政府文件的形式下發。目前淮安共有產權這一模式得到來自中央財經領導小組、國務院研究室、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的領導和專家對這一模式給予充分肯定。
(二)九江財政三管齊下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
近年來,九江市將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民心工程”,通過擴大住房保障覆蓋范圍,積極發展廉租房、公共租賃住房和棚戶區改造等多項措施來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切實解決好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為提升保障性住房建設績效,九江市財政局積極主動策應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籌措建設資金,加強專項資金監管,全力保障工程順利完工,讓低收入群眾如期住進“放心房”。
多方籌措建設資金。著力優化財政支持結構,將中央和省級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認真落實到位的同時,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增加財政預算在保障性住房上的投入。九江市按要求將當年土地出讓凈收入的10%和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全部用于廉租房建設,并積極拓展投融資渠道,協調商業銀行和金融部門加大對保障性住房的信貸支持力度,及時發放項目貸款。
認真落實優惠政策。一是減免有關收費。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按照上級相關扶持政策,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供應,免收了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土地出讓收入,包括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地方教育附加費等等。二是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廉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調動房地產企業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應。
嚴格加強資金監管。對保障性住房資金實行統籌安排、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分賬核算、??顚S?、嚴格審核,全過程監督。一是事前做好項目預算評審。二是事中進行跟蹤監管。把日常監管與集中檢查結合起來,嚴格按工程進度撥款,促進保障性住房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廉潔。三是事后進行跟蹤問效,做好資金績效評價和決算審定工作,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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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馬光紅,田一淋.廉租房制度的創新、動態演化與完善.城市問題.2009(03).
一、計劃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3000戶,預計補貼金額550萬元。今年補貼標準仍然執行低保戶家庭140.00元/月,低收入家庭及其他保障類型家庭90.00元/月。根據2020年縣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情況,適度調整公共租賃住房補貼家庭收入審核標準,即由原來的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1270元/月,調整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1313元/月;享受按份共有產權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及實物配租的家庭收入審核標準仍執行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1600元/月。
二、按照分層實施、梯度保障的原則,我們將在保障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礎上,拓寬轉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將進城務工農民、新就業大學生、公交車司機、一線環衛工人、青年教師及青年醫務工作者等納入現有已實施保障鄉鎮的住房保障范圍,對以上新增保障群體在收入上不設限制,需要本人提供單位工作證明,提交在本地沒有房產和車輛的相關證明,另對失去原有耕地,并有鄉鎮政府出具失去原有耕地相關證明,在城鎮居住10年以上,符合具有城鎮常住戶口,家庭人均收入屬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低收入家庭范圍,并具有居住地證明的農民家庭,也可享受當地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保障待遇。通過這個舉措不斷提高住房保障覆蓋范圍。
三、由于保障范圍的擴大,保障群體層次的不同,為便于統一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取標準仍實行低保戶家庭為1元/月/平方米,低收入家庭為2元/月/平方米,其他保障家庭為3元/月/平方米,對外來務工及其他保障家庭,在第二個年審期如達到低收入或低保標準,可按年審后的標準收取租金。
四、強化公共租賃住房的后期管理,利用三個月時間組織全面核查完全政府產權公共租賃住房,核查戶數550余戶,重點核查鎮、松江河鎮區域保障對象,確保出租房屋用于解決最低收入家庭以及外來務工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杜絕轉租、轉借及空置、閑置現象。
五、根據審計整改要求,對已審計出的違規保障戶,將通過社區督促其進行整改,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在公示后退出其保障資格。
六、對松江河鎮政府提供的172套吉源小區公租房,將督促松江河鎮政府盡快交付,由我單位申請裝修資金進行裝修,使已簽訂分配入住合同的保障戶重新審核后盡快遷入新居。
七、結合撫政辦發【2019】56號文件,至方案頒布之日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3年后仍未購買國有產權份額的,由廉租住房管理機構對國有產權部分收取租金,租金標準在屆滿之后由住房保障機構另行制定。
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自愿退出自有產權份額的,報縣政府審批后,由縣政府按照保障戶原出資價格回購,不計利息,對裝修及附屬物不予補償。
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合法繼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以產權登記時間為準,不足6年的按合同約定的原價購買廉租住房國有產權份額;超過6年的,按市場評估價購買廉租住房國有產權份額。合法繼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合同簽訂時的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價格購買廉租住房國有產權份額,合法繼承人對價格有異議的,可自行選定有相應房產評估資質的機構來確定;放棄購買的,按照市場價格繳納廉租住房國有產權房屋租金。
在今后執行中,如有超出我縣實際發生的情況,參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國有產權轉讓工作的指導意見》執行。
社區、民政辦及住房保障部門,對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國有產權轉讓工作進行政策宣傳解讀,要嚴格執行住房保障相關政策規定,加強檢查督導,積極穩妥地推進廉租住房國有產權轉讓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八、要根據《省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分配管理暫行辦法》號文件精神,社區、民政辦及住房保障部門要各司其職,保障住房困難家庭做到隨時申請,集中審核,按照“三審兩公示”流程將符合條件的保障戶納入到保障范圍里,經審查確定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在申請實物配租輪候期間,應當納入租賃補貼保障范圍,做到應保盡保,租賃補貼保障名單確認時間為每年的6月30日前,社區要將符合保障條件但未納入保障的家庭,暫時納入到輪候范圍,在下一次新增保障計劃時,按照輪候保障家庭的輪候時間及家庭困難情況按順序給予保障。為方便群眾辦事,2021年將逐步完善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統的相關工作,力爭于2021年年底前開啟信息網上年審工作。
九、結合省住建廳建立的快報系統,對我縣棚改實施進度及公租房分配情況,通過相關部門數據統計,每月及時準確進行報送。
十、針對鎮、松江河鎮、泉陽鎮完全政府產權公共租賃住房小區保障戶供水管道老化、影響生活等問題,由我單位申請維修資金對供水管道進行維修,并設立專人負責;對公共租賃住房配套設施養護報修,承租家庭公租房隨時需要解決的問題要給予及時解決。同時計劃在公租房房源集中的松江河鎮、鎮聯系公租房配套設施養護保修合作單位,針對保障戶報修問題及時解決。
為了落實“作風建設年”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開展“陽光行動”的活動,更好地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作用,支持職工充分運用住房公積金改善住房條件,減輕職工住房貸款利息負擔。根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同意樂清分中心開辦個人住房貸款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批復》(溫公積金[2007]58號)文件有關精神,現將樂清分中心開展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已辦理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且具備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的借款人,將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轉換成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個人住房組合貸款。
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個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㈠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一年以上;
㈡無連續二期或累計三期以上的逾期還貸記錄;
㈢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尚未結清個人住房貸款或辦理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前三個月內提前還清個人住房貸款;
㈣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是原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人或配偶及其他產權共有人。
三、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應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㈠不超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最高限額;
㈡不超過所購房款和抵押房屋價值的70%(輔房部分不超過最終評估價值的50%)
㈢不超過原個人住房貸款余額數(取千元以上整數)。
㈣所購住房為共有產權且共有產權人不是借款人配偶的,以借款人所擁有的產權比例計算可貸額。
四、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可按以下方式辦理:
㈠所購房屋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可由經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認可并簽約的開發商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辦理轉貸手續;
㈡所購住房已辦理房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并已抵押的,可由貸款人先將個人住房貸款還清后,在三個月內以所購住房作為住房公積金貸款抵押,辦理轉貸手續;
㈢個人也可以先用本人或他人已取得房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的房屋作抵押或認可的擔保公司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辦理轉貸手續。抵押在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抵押物,經抵押權人同意,可辦理抵押物更換手續。
五、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他事項按《**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辦法》規定執行。
吃穿用住行,數“住”最吸睛。對于一年一度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不少老百姓最關注的是關于住房政策的表述,最牽掛的是今后房地產市場走勢。對于住房問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著墨不少:住房制度、租賃市場、租賃企業、長效機制、調控政策連續性穩定性等,引發專家學者和業內人士廣泛關注。
更好滿足居民多層次住房需求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
2017年,京滬兩地試點共有產權住房的探索為解決住房問題打開了新的渠道。這一方式下,政府與購房人按份共有產權,政府將其持有的部分產權“使用權”讓渡出來,購房者則能以較低的價格住進新房。
“過去,城鎮商品住房的供應主體比較單一,主要是開發商提供,中央提出要探索多主體供給,就是要動員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進來?!眹鴦赵喊l展研究中心市場研究所研究員任興洲表示,目前租賃住房中供應主體更為多元,比如開發企業、國有企業、產業園區以及房地產經紀機構都參與租賃住房的供給和經營。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住有所居”的目標,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職責。建立和完善政策性保障住房制度,加快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設,培育和引導住房租賃市場,積極推進老舊住宅小區、危舊房和易淹片區改造,建立健全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難群體住房困難的住房保障體系。
(二)目標任務:按照“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買得起經濟適用住房,新就業人員租得起住房”的目標,明確如下任務:年,對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及以下、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實現應保盡保,對其中部分無房戶和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難家庭實行實物配租,并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從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年,對人均建筑面積16.5平方米及以下、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實現應保盡保,對其中的無房戶和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難家庭實行實物配租;年,對人均建筑面積18平方米及以下、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實現應保盡保,全市低保家庭中人均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全部實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年至年,全市建設廉租住房20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100萬平方米,中低價位商品住房250萬平方米,對347個棚戶區平危舊房實施整治與改造,對175個老舊住宅小區實施綜合整治。
(三)基本原則: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難群體住房困難,堅持全面覆蓋、應保盡保;統籌規劃,分步實施;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適時調整,動態管理等原則。
二、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一)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年,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231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縣(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為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年,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為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8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租賃補貼標準由市、縣(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和市場住房平均租金等因素綜合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二)逐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其中,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標準給予補貼;對城市低保或特困家庭中的無房戶和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難家庭優先考慮實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并根據房源情況實行輪候制;對租住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參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繼續采用租金核減的方式予以保障。
(三)多渠道落實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房源。通過新建、收購、改建、置換以及社會捐贈等多種途徑,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房源供應。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在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建設項目盡可能安排在近期城市重點發展區域、產業集中區域、公共配套較為完善和交通便利的區域。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配建比例和套數由市、縣(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當地“”住房建設規劃和近期住房保障規劃提出,在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安排。
(四)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落實。根據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規劃和年度計劃,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市、縣(市)財政部門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逐年增加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土地出讓凈收益按宗地進行核算提取,也可比照從土地出讓金中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的辦法執行。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分帳核算、專款專用。市、縣(市)財政部門每年要向社會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安排、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三、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一)規范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和建設標準。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和銷售價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購家庭的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以及年度建設規模,由市、縣(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際購買需求和經濟發展水平提出方案,并報市、縣(市)政府研究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包括合理地價、建安成本、財務成本、合理利潤、市場因素等方面,在土地掛牌時初次定價,待具備銷售條件后,由價格部門會同房管部門核定銷售價格。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中未享受過房改政策的老職工(年11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可以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采取集中建設與分散建設相結合,近期以集中建設為主,今后可在普通商品房中配建,其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二)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市場化運作的方式取得建設用地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完全產權,但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以下簡稱“兩證”)未滿5年的不得轉讓,確需轉讓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取得“兩證”未滿5年的不得轉讓,5年后購房人可以轉讓,轉讓時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市區具體交納比例由市房管局會同市國土局、物價局等部門提出實施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實施,各縣(市)由各縣(市)政府確定;購房人向政府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后,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政府可優先回購。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及“兩證”中予以載明。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也可以納入城市廉租住房進行管理。
(三)積極探索并試行“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模式。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但因購房能力不足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積極探索并試行“共有產權”模式。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與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低收入家庭按照出資比例共同擁有產權。年,市區在新建經濟適用住房中安排50套,由政府與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出資比例共同擁有產權??h(市)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一定數量的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個人出資比例不得低于住房價格的50%,租用公有產權部分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向產權部門繳納租金。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在5年內可一次或分期按原售房價格購買公有產權份額,5年后購買公有產權份額時按照屆時物價部門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執行。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由市、縣(市)政府另行制定。
(四)加強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市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統一納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供應計劃、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已享受房改政策購房且住房面積已達標或領取購房補貼、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已參加過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一律不得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的基礎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后作為廉租住房房源。
四、著力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
(一)加大中低價位商品房建設力度。根據城市建設規模和住房需求,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和居民住房條件,建設一定數量的中低價位商品房,其套型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目前供應對象主要為城市建設項目中的被拆遷人,今后將根據房源情況,逐步向城市無房或人均住房面積較小的中等或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供應。
(二)加快老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按照政府組織、社區居民參與的原則,對小區基礎設施條件差、影響居民基本生活條件、街道社區積極性較高的老舊住宅小區,可優先安排綜合整治計劃。實行綜合整治的老舊住宅小區,堅持整治與管理并重,及時落實長效管理機制,切實提高老舊住宅小區的管理水平。
(三)加快城市危舊房(棚戶區)、易淹片區的改造。對集中成片的危舊房(棚戶區)、易淹片區,要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制定危舊房(棚戶區)、易淹片區改造計劃,采取市場化運作和政府政策扶持相結合的方式,積極實施改造。危舊房(棚戶區)、易淹片區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難住戶的住房得到妥善解決;住房質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明顯改善;困難家庭的住房負擔控制在合理水平。
(四)多渠道改善進城務工人員居住條件。用工單位要向進城務工人員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在進城務工人員密集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附近,集中建設向進城務工人員出租的集體宿舍,并統一納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在進行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進城務工人員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進城務工人員出租的集體宿舍。政府鼓勵和引導有實力的企業和個人投資,或國有企業組織實施,采取市場化運作,建設符合進城務工人員特點、生活設施配套的公寓性住房,以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確定指導性租金標準向進城務工人員出租。
(五)積極解決新就業人員住房問題。認真落實新就業人員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政策,住房補貼按月隨工資一起發放,允許新就業人員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個人住房租金。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采取配建和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建設一定數量的租賃型住房,以合理的租賃價格提供給具備條件的新就業人員租住,納入經濟適用住房統一管理。強化用人單位責任,用人單位應幫助新就業人員解決住房困難。
(六)切實幫助特殊群體解決住房困難。為了解決特殊群體的住房困難,在統一建設和管理的基礎上,按一定比例向特殊群體中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定向供應政策性保障住房。特殊群體是指市級以上勞動模范、駐部隊現役軍官、干部和市引進的高級專業技術人才等。年初分別由工會、軍分區、民政和人事等部門,依據政策性保障住房的有關政策,向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購房指標。
(七)培育和引導租賃住房市場。積極培育住房租賃市場,鼓勵私房出租,鼓勵、扶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私人投資經營租賃住房。提倡住房合理消費,引導和鼓勵低收入家庭從購房市場中分流到租賃住房市場,以減輕購房經濟壓力。加快租賃住房市場法制建設和監督管理,合理調控租房租金水平,逐步形成租售并舉、完善規范的市場化租賃住房制度。
五、切實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機構。為加強對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的領導,市政府決定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在市房產管理局下設辦公室,負責研究提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有關政策,完善城市住房制度和政策體系,協調解決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成立住房保障中心,具體負責廉租住房制度和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等的組織實施工作。各縣(市)政府也要成立相應機構,加強對住房保障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同時要明確住房保障工作管理機構,已經成立縣級房產管理局的縣(市),要落實住房保障工作具體實施機構,配備必要工作人員。尚未成立的縣,要盡快明確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和具體實施機構。住房保障工作管理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二)建立住房保障工作運行機制。市直各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配合,強化服務,協調解決工作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形成高效、規范的住房保障工作運行機制。房管部門要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住房保障規劃、年度計劃的編制和住房保障各項制度的組織實施,對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監督等工作;發改部門要認真編制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商品房的年度建設計劃,確保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商品房優先立項;規劃部門要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的總體要求,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商品房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的總體規劃,及時編制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商品房項目的詳細規劃;國土部門要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商品房的建設用地,并在申請年度用地指標時單列;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省市政府的要求,認真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和共有產權經濟適用住房所需資金。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確保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土地出讓凈收益和公積金增值收益落實到位;物價部門要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中低價位商品房價格和廉租住房租金價格,并向社會公布;民政部門要會同房管部門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認定工作。
(三)制定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要抓緊開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盡快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檔案,制定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并向社會公布。住房保障規劃要明確“”后三年每年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商品房的建設規模、投資金額、建設用地數量以及房源需求、解決戶數和需要的資金數額。住房保障規劃是市政府考核縣(市)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內容和依據??h(市)“”后三年(年-年)的住房保障規劃,要報省、市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布,每年年度實施計劃報市房產管理局備案。
(四)落實建設用地和優惠政策。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掛牌出讓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優先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中低價位商品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年度供應總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應總量的70%。其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計劃要單列。每年1月15日前,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上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實施情況和當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報省、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政府或經批準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暫免征收營業稅。對建設中低價位商品房減半征收上述收費和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