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融資機制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一、小微型企業融資困難的原因
(一)小微型企業自身的缺陷
由于小微型企業本身的規模比較小,其內部的很多機制都不夠健全,尤其是在企業成本管理、財務核算以及運營管理方面不規范的現象普遍存在,這些都達不到向銀行融資所需要提供的系統基礎資料的要求。此外當前銀行普遍采用的是企業確權有效資產抵押或質押的方式,但是小微型企業所使用的一般都是承包或者租賃的集體土地,他們無法獲得合法有效的土地和房產權證明,因此他們到銀行或者有關部門辦理貸款的抵押登記就成為了一句空話。同時由于絕大部分的小微型企業都沒有雄厚的資金,因而他們的風險承受能力很差。面對大型企業的資金和原料壟斷,他們只能從事初級的加工產業,風險高而且利潤很低,遇到風險就會嚴重虧損甚至破產倒閉。
(二)不完善的外部融資環境
現在很多的小微型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過度依賴融資,但是這正好與韋斯頓的企業生命周期理論相違背。韋斯頓指出企業在初期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其自有的資金和風險投資,而在企業成長成熟后主要依賴融資。但是目前我國的風險投資行業處于孕育階段,小微型企業的上市門檻很高,發債融資成本比銀行的借貸成本高很多,因而小微型企業的外部融資主要來自與銀行,一是中小企業發展過度依賴銀行融資。事實上,根據韋斯頓提出的企業金融生命周期理論,從而違約風向也就集中與銀行。此外目前的擔保征信等輔助體系還很不健全,我國的擔保行業過去一直處于多頭審批監管混亂的狀態中,擔保的公司良莠不齊,違規的現象非常普遍,這在加大了小微型企業融資成本的同時也給銀行的發展帶來了很的困難。二是擔保征信等輔助體系不健全。中國擔保行業在過去幾年中一直處于多頭審批監管混亂的狀態中,擔保公司良莠不齊,違規經營現象頻發,不僅加大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也為銀行展業帶來了一定困難。
二、解決小微型企業融資困難的措施
(一)改變國有商業銀行的運營方法
由于當前小微型企業的融資主要還是來源銀行,因而想要解決當前小微型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就必須要改變銀行現在的經營方式。首先應當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選準信貸的重點。對于那些有市場、有效益的民營企業要給予信貸支持,從而幫助那些信譽觀念強、風險較低和走產業化道路的民營企業發展壯大。對于那些科技型、深加工型的企業給予足夠的支持,努力培育一些優質的客戶。其次應當改善現行的信貸管理。由于情況隨時都在發生變化,因而銀行也要根據不同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一些新的貸款管理程序和方法,同時還可以適當的發放一些非全額擔保的貸款;此外銀行還應當建立一些鼓勵機制,制定靈活的收回貸款本息的懲獎措施,提高企業還款的積極性。
(二)完善風險投資機制
由于小微型企業很多都是一些高新技術企業,但是由于公司剛剛起步,缺乏足夠的資金支持,但是他們處于一個新興的行業中,其發展的前景是無可限量。在很多西方國家,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助推器正是風險投資,風險投資指的是向那些高技術型的成長型企業提供股本資本,同時還為他們提供運營管理的方法,當企業發展成熟以后,通過股權轉讓獲得投資利益。建立了完善的風險投資機制不僅科技解決一些小微型企業的融資困難問題,同時其對于我國高新技術行業的發展也具有很的推動作用,從而使得更多的高新技術成果走向市場,實現相關產品的產業化,從而推動產業和產品結構的調整和升級。
(三)構建完善的信用擔保體系
當前我國的小微型企業的信用透明度并不高,通過擔保機構為小微型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是解決目前小微型企業融資困難的一條中的途徑。例如建立由各級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和小微型企業集資構建的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和再擔保責任有限公司,從而降低為小微型企業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的風險。同時還可以建立小微型企業融資擔保基金,這一部分資金可以來自于發行證券、吸收其他企業入股和政府資金等。同時還可以成立企業互助協會,小微型企業在面臨困難時互相幫助,提高企業的風險承受能力。
關鍵詞:氣候融資;管理體制;政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X196
一、氣候融資的內涵和范圍
因氣候融資在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中處于至關重要的地位,首先我們應明確氣候融資的根源及其定義。
(一)國際公約和談判進程是氣候融資的基礎
氣候融資的確切定義和治理機制在國際社會仍然處于討論、探索和演變之中,給確切界定中國氣候融資的范圍和討論資金管理的體制帶來一定困難。《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簡稱《公約》)及其它氣候變化國際談判進程和成果是建立國際氣候融資和資金治理框架的重要基礎和依據。
在公共融資方面(見表1),1992 年通過的《公約》為發達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融資機制建立了重要的原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發達國家承諾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議定的增量成本”(《公約》條文4.3),以幫助后者從一個依賴化石能源的經濟發展軌跡過渡到一個低排放的、氣候適應型的經濟發展軌跡;作為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的資金機制,全球環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GEF)有力地支持了公約的實施。
在市場融資方面,1997 年簽訂的《京都議定書》(簡稱《議定書》)和隨后的多次締約國大會(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COP)達成的一系列共識和決定成為建立氣候融資基金機制的基礎。《公約》規定了附件一國家的減排義務,這些目標大部分成為《議定書》下確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1]。2008 年各締約方向《公約》下長期合作行動問題特設工作組(AWG-LCA)提交了履約資金應該是發達國家官方發展援助之外的額外資金的意見,得到了發展中國家和歐盟的承認。根據 2009 年《哥本哈根協議》,發達國家承諾2010-2012 年提供300 億美元的“快速啟動資金”,并在2020 年實現每年1000 億美元的資金支持目標。2010 年坎昆會議不僅確定了這些內容,還決定建立“綠色氣候基金”作為《公約》資金機制之一,管理這些資金的應用。截至目前,“綠色氣候基金”已經決定落地韓國,其管理和治理架構正在建設當中,隨著管理體制的建立和資金的逐步到位,該基金將成為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框架下最主要的國際氣候融資平臺。
在過去的幾年里,氣候融資的渠道和數量在不斷增加,這同時也增加了受援國使用這些資金的一些具體挑戰。國際社會缺乏有效的工具和體制去監督報告資金來源、使用及使用效果,給未來相關資金的籌集帶來不利影響。隨著許多現行基金和資金機制將會出現新的變化,綠色氣候基金框架的建立及其治理體系正成為國際氣候融資問題關注的焦點。
(二)中國氣候融資和資金需求的定義
結合《公約》和擴大的氣候融資定義,考慮到中國在應對氣候變化上采取的一些實際行動,本文所討論的氣候融資界定為應用于減緩和適應項目并直接產生減排和適應成果的資金。從來源上看,它應該包括國家公共資金、國際合作資金和廣泛的資本市場。
從資金用途上看,根據中國氣候變化國家戰略以及目前國家“十二五”規劃中已經確立的國家發展戰略重點和目標,應該包括:
第一,經濟和產業結構調整、節能減排、新能源發展、淘汰落后產能等減緩氣候變化活動的資金投入;
第二,農業、森林、水資源、更具氣候適應能力的基礎設施建設、人體健康等領域采取的適應氣候變化活動的資金投入[2];
第三,支持氣候變化應對技術研發和提高全社會應對氣候變化意識和能力方面的資金投入;
第四,與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開展的氣候變化相關國際合作的資金投入。
充足的資金投入是有效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保障。繼在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提出的2020 年GDP 碳強度比2005 年水平下降40%~45%等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行動目標后,中國政府又確定了“十二五”時期碳強度將比“十一五”末下降17%等階段性系列目標。
為實現上述減排目標,同時增強各領域對氣候變化的適應能力,政府需要引導大量的資金投入到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第二次氣候變化國家評估報告中指出,要實現中國提出的減排目標,2010-2020 年總共需要新增投資大約10 萬億元人民幣[3]。目前已有多個研究對中國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資金需求進行了測算(見表2),雖然各研究對中國未來能源和經濟的發展形勢、以及對低碳情景的設定不盡相同,但可以確定的是,實現預定的碳減排目標對中國意味著大量新增的額外投資。
從這些研究機構對實現中國經濟低碳轉型的近期和中期目標所需資金的估算可以看出,潛在的資金需求量巨大,各機構的估算也是差異較大;同時,無論是政府還是研究機構,對中國目前和未來在適應方面的資金需求都沒有能夠做出相應的估算,一方面是由于適應相關問題的復雜性,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整個國際社會對適應問題的理解和界定仍然缺乏深度。事實上,中國在節能減排和發展新能源產業方面已經開始了大規模的資金投入。
“十二五”節能減排規劃提出“十二五”時期僅就實施節能減排重點工程需投資約2.7萬億元[5]。在氣候變化適應領域,中國政府也給予了大量資金投入。例如,為加強天然林保護,中國在過去十年間投入1078 億元,實施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6]。在未來,要實現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目標,需要拓展資金來源,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利用公共資金和市場的力量,撬動更多私營資本共同投入到應對氣候變化領域中。
另外,還要對資金投入的領域和方式進行統籌,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以最適宜的資金規模實現最大程度的減排目標及增強適應能力。
二、中國氣候資金管理現狀和存在的挑戰
本部分重點分析了中國氣候融資治理體系的現狀以及目前所面臨的各種挑戰。具體內容如下:
(一)現狀
實施應對氣候變化戰略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中國政府一向重視氣候變化問題,制定了全面的應對氣候變化政策框架,并在“十一五”期間取得了顯著的節能減排效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簡稱《綱要》)中把應對氣候變化擺在了更加突出的戰略位置,明確強調要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要求堅持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并重,完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提高應對氣候變化能力。
目前,中國氣候融資資金來源主要有國際合作資金、國家公共財政資金、金融機構及私營資金、碳市場融資⑦四種主要方式。財政資金作為解決公共產品供給的關鍵,是我國目前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資金來源。
財政預算內資金的分配去向是基于已有財政支出科目來確定的。中央財政支出科目分為三級,其中類級科目綜合反映政府的職能活動,款級科目反映為完成某項職能所進行的某方面工作,項級科目反映為完成某方面工作所發生的具體支出事項。按照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相關規劃和工作部署(見圖1),政府相關部門已經開展一些方面的工作,這可以在中央財政本級支出科目中得到體現(見表3)。其中,中央增加了節能監管體系建設補助資金和基本建設等支出,使得決算中的污染防治、能源節約利用科目均超額完成預算,增強了減緩行動力度。但是,同時也可以看到,某些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安排在科目中出現了交叉,或并未在科目中有明確體現。
為補充中央財政資金的不足,國家還設立了多項政府性基金(全國政府性基金、中央政府性基金和地方政府性基金)支持應對氣候變化的活動,如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等。財政預算外資金獨立于預算內資金,因而這些支出安排未在財政科目中直接體現出來。
目前,中國通過財政資金支持應對氣候變化的途徑主要有:通過加大財政資金的投入,建立落后產能淘汰機制,支持氣候變化的監測、評估、研究工作;安排財政資金對某些行業進行技術改造;通過在財政預算中安排節能減排支出為經常性支出,用財政補貼、財政貼息、政府采購等財政支出手段支持節能減排項目;通過政府直接投資支持節能減排企業和項目的發展、農業基礎設施節水改造、水土保持綜合治理工程、加強海洋氣候監測等等。這些資金通過不同的分配工具,在國家財政科目下,被上述各主管部門從不同渠道分配至各個具體活動和項目,從而發揮其功能(見表4)。
中央財政近年來在氣候減緩方面規劃了大量預算,并保證財政投入穩步增長。從全國財政角度來看,2007-2011 年在節能減排和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投資年增長率高于25%,大大超過GDP 的平均增速。穩定的財政投入是“十一五”期間基本完成能源強度降低目標的重要保障。根據2011 年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十二五”規劃期第一年,全年中央財政的節能環保支出達到1623 億元,主要用于節能減排方面,包括鼓勵經濟欠發達地區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強化重點節能工程建設,推廣成熟先進節能技術;加大節能產品惠民工程實施力度;以及推進新型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工程,加強建筑節能改造。2012 年中央財政預算中的節能環保項預算為1800 億元,在2011年實際投入金額1600 億元的基礎上繼續增長,值得注意的是,相對于減緩而言,適應相關的項目帶有更鮮明的公共性,財政投入所占比例更大,也更為分散。通過專項資金、財政補助、補貼和對地方轉移支付各種途徑,中央財政實施了多項大型公共基礎設施、城市增強適應能力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資金投入量非常巨大。
氣候變化及其影響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從長遠考慮,為應對氣候變化和實現國家的減排和適應目標,需要建立一個能有效結合財政政策手段與市場手段的框架和長效機制。公共資金作為氣候變化融資的一個主要來源,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來自金融市場、私營部門和碳市場的資金,作為公共資金的補充,漸漸成為氣候變化融資的重要來源。
(二)存在的挑戰
從中國情況看,應對氣候變化行動雖已經取得初步成效,但作為能源消耗大國、制造業大國、人口大國,在現有工作基礎上,實現中國政府對世界應對氣候變化作出貢獻的承諾,還面臨著許多管理體制和工作措施上的挑戰。
第一,缺乏統一的公共氣候資金管理機制或總體協調機構。目前用于應對氣候變化各類型資金審核和管理部門分散在各個部委,缺乏統一的協調機制對氣候融資進行統一的監測和管理。應對氣候變化的直接對口部門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的氣候司,作為司局級部門,與其他各部委的決策層次不同,在統籌和協調相關項目安排、調度財政撥款和外來資金、協調資金分配及使用等方面,都具有相當的局限性。
第二,現有資金投向領域分散,未能集中體現應對氣候變化的目標。國家“十二五”規劃中已明確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根據減緩相關的規劃、目標、重點領域,目前財政科目對應減緩相關工作有較好的反映,適應方面仍處于相當分散的局面。整體而言,財政欠缺氣候變化科目,不能直接和充分反映出政府在“十二五”規劃和“氣候變化國家方案”明確提出的目標任務,與國家戰略目標不相匹配。
第三,氣候融資市場監管體制和服務體系尚不完善,綠色信貸、碳排放權交易等氣候融資政策及市場工具還未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撬動更多私營資本向應對氣候變化領域流動。目前國家缺乏對企業和項目的節能減排信息進行統計和監測,金融機構還較難將企業/項目的節能減排效益作為重要的考核標準,并根據相應的信息給予項目資金和政策支持。
第四,中國在應對氣候變化國際進程中的下一個角色還未清晰,相應的融資協調機制和監管統計體系尚未完善。國際合作可以帶動國內更大的資金流,更多利用市場機制撬動私人資本投入;氣候變化領域的“南南合作”將給中國帶來更多的國際市場機遇,對共同推進應對氣候變化國際進程具有重要意義。但目前角色和制度的不明確可能會阻礙中國獲得更多的市場機遇和產生更大的國際影響力。
第五,適應氣候變化工作仍處于起步階段,有很大的改善空間。目前中國在氣候變化方面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減緩領域,適應氣候變化的行動和資金支持方面缺乏完善的管理機制,這與國家的應對氣候變化減緩和適應兩方面并重的目標不符。由于適應領域很難在短期內給予投資者帶來顯性收益,目前大部分的氣候資金都投向減緩領域。中國在適應方面的資金投入主要來自于國家財政撥款及國際贈款,投入資金量明顯不足并未能更大規模地撬動私人資本投入市場。適應氣候變化的因素也還未明確納入城鄉發展藍圖,城鄉發展面臨的氣候風險未獲得充分保障。針對中國的實際,最關鍵的問題,是要充分運用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建立和完善氣候融資管理體制,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增加資金供應量,拓寬對外合作的領域,從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的資金保障上,確保中國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取得新進展。
三、建立和完善中國氣候融資管理體制機制的政策建議
在借鑒國際經驗和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礎上,為完善中國融資管理體制和機制提出了以下建議:
(一)中國發展氣候融資管理體制機制的兩個情景
基于以上分析和結論,著眼于改進中國氣候融資管理體制和機制,建議了以下兩個情景,供國家發改委、國家財政部和其他關鍵國家部門參考:
1.近期改進情景
改進情景是指在中國已經開始實施的行動及“十二五”國家規劃中已經明確了的體制和機制安排基礎上的進一步改善,包括:在目前現有的管理體制設置下,建議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小組提出清晰的中國氣候融資總體目標及規劃;建議改善和優化氣候資金管理及使用部門的協調機制;建議財政部設立氣候變化財政科目并設其各項子科目,明確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財政資金安排,設立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建議盡快開展適應氣候變化試點工作;建議國家設立國家氣候基金,明確財政部或國家開發銀行為其管理單位,發揮國際國內氣候資金的協同效應;建議設立應對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專項基金,安排國家發改委氣候司主持和管理。
2.中長期的創新情景
創新情景指難以在短期內實現的、需要納入政府部門體制機制改革的一些行動,包括:建議國家盡快出臺《氣候變化法》和完善的氣候融資管理辦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組織管理氣候融資的相關部門及其具體職責;建議在國家機構改革的遠期規劃中新增國務院組成部門,設立氣候變化和能源部級機構或直屬局;并設立國際發展署專門負責(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國際合作;建立氣候資金的統計、評價和監測體系;制定有關氣候變化資金的績效評價方法和工具;在國家氣候基金的基礎上組建或設立專門管理氣候融資的開發性金融機構(如中國綠色投資銀行)并增加其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的融資及投資功能,為中國綠色投資的長期發展服務;建議組建成立碳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地位
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地位應結合以下兩個方面:
1.順應中國戰略轉型,提升氣候融資的決策高度
建議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加快制定完善的氣候融資管理辦法,加強氣候融資機構的管理,設立清晰和系統性的氣候融資管理和政策框架,明確氣候融資的主管單位,實現資金統一監管、有效使用。
第一,改善和優化資金管理部門協調機制;出臺氣候變化法律以明確組織管理氣候融資事宜的機構地位和具體職責,保證以事權為基礎劃分的機構職能和管理權限。
第二,在國家機構改革的遠期規劃中,建議新增國務院組成部門,設立氣候變化部級機構或直屬局,履行綜合管理國家氣候變化相關工作的職能,負責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的實施、資金的統籌管理和相關方案、項目的執行。
第三,強化“碳減排”和“適應效果”在氣候融資的決策、判斷、監督、評估中的關鍵地位。把“碳減排”和“適應效果”納入國家發展戰略和國際合作的管理體系中,在國內投資、海外投資、援助、合作過程中設立氣候要素標簽,作為項目選擇和評估的重要依據。
2.將氣候變化國際合作作為中國國際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努力引導國際合作資金與國內氣候資金相結合并投入到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發揮資金的協同效應和最大化資金的使用效果,是中國廣泛開展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目的。建議國家將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上升到國家的國際戰略;建議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協調政策性及商業銀行盡快設立相應的工作機構,擴大對外宣傳、疏通對外融資渠道,專門負責引進國際資本支持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第一,為促進中國更積極地參與國際進程,承擔好氣候資金的出資者和受援者的雙重角色,建議設立國家氣候基金。引導國際資金與國內財政資金相結合支持氣候變化領域的減緩和適應項目,統一進行監測和評估,并向國內和國際社會定期通報國際氣候資金的運用情況,為國內氣候融資提供參考。
第二,在國家機構改革的遠期規劃中,設立國際發展署專門負責(氣候變化相關的)國際合作。獨立的國際開發署將在協調多個政府部門、制定對外援助計劃、實施“走出去”戰略、提高國家軟實力、保障資源環境安全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第三,搭建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新平臺。建議國家發改委及相關部門會商G20 集團中其他成員,參與并動員國內相關金融機構參與現有國際合作平臺,例如G20 集團目前已經啟動的政府—私營部門有關增加氣候資金、增強應對氣候變化能力的“全球綠色增長行動聯盟”。以吸引國際投資流向中國,并同時充分利用相對中性的國際合作平臺,實現中國國際合作的全球戰略目標,同時促進G20 成員國之間的技術互利和減排義務的分擔。
第四,規劃完善應對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建議加強我國應對氣候變化“南南合作”的戰略性、前瞻性工作部署,建立清晰的指導原則,理清需求和資金的關系,確切了解達成目標的成本。制定應對氣候變化“南南合作”規劃,出臺相應配套政策和措施,設立相應協調機制,選擇重點合作國家和重點合作領域,集中資源開展合作。可考慮首先重點開展與周邊國家、非洲、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國的“南南合作”。
(三)完善氣候融資的管理監督機制
完善氣候融資的管理監督機制包括,實行氣候資金統計、監測及績效評價的機制,設立氣候變化國家財政專項科目和專項資金,撬動更多私營資本投入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積極開展適應氣候變化相關的投融資機制試點工作。
1.實行氣候資金統計、監測及績效評價的機制
國內財政資金中還未列入專項的氣候變化資金,國內金融市場及私有部門投向于氣候變化領域的資金也未有相應的統計制度。國際資金中目前除了來自國際碳市場的補償資金可核證與監測外,國際金融組織的多邊貸款、國外私有部門的投資等資金都未進行相關的統計,不利于我國對國際氣候資金的監測、核算與管理。
國家財政對應對氣候變化投入了大量資金,各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也給與了相關配套資金。要有效保障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衡量其對節能減排指標實現、應對氣候變化的貢獻,就需要對資金的使用績效進行評價。目前中央層面還沒有出臺專門的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評價辦法。
第一,建立氣候變化資金相關的統計和監測體系,能夠引導更多的社會資金投入到應對氣候變化領域中,并更合理地配置資金,實現各分領域的發展目標,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建議財政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框架下,制定有關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的專門指導方法,建立統一明確的資金績效評價機制。
第三,目前在節能減排和低碳產業發展方面的財政投入已經實現了快速地增長,未來應當繼續優化財政資金的投向,尤其應當注重對技術創新、能力建設、示范帶動等方面的投入。
2.設立氣候變化國家財政專項科目和專項資金
進一步強化國家財政支出對應對氣候變化資金的導向功能,加大中央財政的支持力度。建議財政部會同相關氣候資金管理使用部門,討論建立應對氣候變化的財政專項科目并明確子科目,創新財政支持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機制,加大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財政支持力度。在目前氣候變化資金大多投入節能減排和生態建設的基礎上,強化對適應領域和其他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更明確的投入。
第一,建議財政部設立應對氣候變化財政專項科目,并從節能環保、農林水事務、交通運輸和海洋管理事務等財政項目中,將隸屬于氣候變化領域下的科目歸口;適當增加對應于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目標的科目。
第二,建議財政部創新財政支持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機制,并加大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財政支持力度,增設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考慮到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具體要求,建議國家財政規劃適當比例應對氣候變化資金用于此專項,明確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每年撥付占可支配收入3%~5%的專項資金,作為國家和地方應對氣候變化的剛性支出,納入氣候變化專項基金的管理,由發改委作為氣候融資主管單位和當地政府相關部門聯合管理,加強檢查和監督,并上報上級政府備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每年組織專項抽查和評價。
3.撬動更多私營資本投入應對氣候變化領域
私營資本是氣候融資的最大來源。其中,綠色信貸政策和碳市場建設是現階段撬動金融及私營資本的兩個重要工具。
銀監會目前已完成綠色信貸指導目錄的設計并將在近期公布,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也積累了多年開發綠色信貸的經驗,但對公共資金的放大效應卻仍不明顯。建議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銀監會等部門提供激勵政策,提高商業銀行提供綠色信貸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以刺激綠色信貸的發展。
第一,加快環境和氣候風險評級標準制定,為金融機構選擇項目時提供環境和氣候風險評估,以及信貸管理政策指導工具,提高綠色信貸措施的可操作性。建議銀監會會同發改委、環保部、統計局等有關部門,建立企業/項目節能減排信息庫,建立信息溝通共享機制,向銀行提供企業節能減排信息查詢服務,使得銀行金融機構將節能減排效益作為授信程序中重要的考量指標。
第二,設立綠色信貸擔保基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公共資金為銀行的節能環保貸款提供第一損失的擔保,以鼓勵銀行開發更多的支持節能減排的項目。
第三,建議財政部和發改委對綠色信貸的融資資金進行貼息(1%~3%)并支持其形成綠色信貸產品,提高金融機構的收益率,從而擴大綠色信貸的規模。
京都議定書確定的碳市場機制不僅推動了節能減排技術和項目的發展和實施,并為其帶來了可觀的資金支持。中國已基本形成了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但是,目前還沒有針對應對氣候變化特別是建立碳市場的專門性法律,缺乏實施碳交易的法律保障。建議國家發改委在建立全國性碳市場的探索過程中,考慮以下幾點內容:
一是加緊研究頒布明確碳排放權有償取得和排放交易的法律,制定碳排放總量控制、排放許可證管理、排放權配額分配、拍賣和排放交易等法規,規范碳市場的交易行為。
二是排放權配額分配要兼顧各行業的實際情況。參考 EU-ETS 的配額分配原則,不同的地方自身經濟發展水平和產業基礎的差異應體現在排放總量的差異上。因此,各地方應具有較大的主動權設立本地區的排放控制總量和參與交易的產業、每個企業的排放配額等。受控排放源選擇上應采取分階段遞進式,以確保體系建設計劃的順利進行和市場向低排放的平穩過渡。
三是開放的碳市場能帶來巨大的環境和經濟效益,為所有減少的碳排放和增加的碳排放訂立統一價格,有助實現以最低成本達到指定減排目標。參考EU-ETS 有效連接各國的碳市場,中國建立可互相交易的區域性碳排放市場,使中國的碳價格趨向統一。在制定國內市場機制時,交易單位應符合國際標準與規則,并采納國際認可的會計標準與統一測量、報告、核查標準,與不同碳市場和市場機制接軌,可以為日后連接國際碳市場奠定基礎。
四是國家信息通報作為一項國家履約活動具有重要意義,是 MRV 體系建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既要與國際MRV 機制相銜接,也將為優化產業結構提供依據。盡快完善MRV 的技術支撐平臺,包括登記注冊系統、交易系統等硬性平臺和排放數據監測報告核查指導手冊等軟規范。
4.積極開展適應氣候變化相關的投融資機制試點工作
目前,中國適應氣候變化的活動和資金安排是分散在各個相關部委的,缺乏國家戰略層面的統一部署和各部委的協同推進。因此,國家發改委目前著手制定《中國適應氣候變化總體戰略和試點方案》,根據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總體戰略部署,將形成國家適應氣候變化的總體戰略和工作方案,選擇13 個省開展適應氣候變化示范試點工程,以點帶面扎實推進,開展適應氣候變化試點工作。針對開展適應氣候變化工作的相關建議有:
第一,建議國家發改委盡快出臺《中國適應氣候變化總體戰略和規劃》用以指導中國適應氣候變化領域的活動,加強政策扶持力度和資金投入,安排主管機構并歸口、籌措相應資金。
第二,建議國家發改委協調科技部、氣象局等相關部委開展氣候變化影響的脆弱性與風險分析,評估已經發生的氣候變化以及全球持續升溫情景對各領域和區域的綜合影響,并開展我國部門、行業、區域適應理論與方法學研究,開發適應決策支持系統,評估適應資金與技術需求,為開展相應工作提供技術基礎。
第三,建議國家把適應氣候變化納入城鄉發展藍圖,在城鎮和基礎建設的選址、規劃、設計過程中加入對氣候變化影響的考慮。在評估城市表現時,加入對氣候變化抗御能力的指標。
第四,建議國家發改委盡快出臺并實施適應氣候變化的13 省份試點方案。方案應從符合當地實際的特點的氣候變化適應具體項目入手,在涉及領域、適應方式、資金的來源和投入、適應成效等方面進行積極探索,努力體現“一省一策”的個性化特點,及時總結經驗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四)實施關鍵措施的一些具體建議
實施關鍵措施的一些具體建議是:建立國家氣候基金及其主管單位,建立應對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專項基金以及設立碳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
1.建立國家氣候基金及其主管單位
為提高籌集國際氣候資金總量,統籌管理國際合作資金,引導流向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并帶動更多國內資本投入,應加強對相應資金的管理,建議設立國家氣候基金,打破目前專款專用的形式,引導這些資金與國內財政安排的資金相結合,支持國內氣候變化減緩和適應項目,統一進行監測和評估,向國際社會公布MRV 信息。建立國家氣候基金,幫助籌集和分配資金,有利于統籌安排國際國內同目標的資金,發揮資金的協同效應,更經濟地開展實現國家減排目標的活動。
除參考《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外,結合該基金的主要功能,考慮其管理體制設置,給出以下幾點具體建議:
第一,在近期內,根據基金的資金來源屬性,該基金可由國家財政部負責管理,或與國家開發銀行合作,后者具有豐富的管理國際資金和政策性項目的經驗,可以融合公共、私營和來自國際的多邊、雙邊資金共同用于應對氣候變化領域項目,發揮資金的協同性。在中長期內,該基金可托管于新成立的氣候融資開發性金融機構,或由后者直接融合該基金的功能。
第二,組建基金指導委員會,對該基金的管理、監督和資源分配評價負責。委員會成員可以來自政府、國家經濟和政策性開發銀行、地方政府、非政府組織、科學界等領域。委員會需提供年度預算提案和工作方案,并向國內和國際社會公布;基金的金融主管單位負責資金的集中管理、分配和評估。
第三,該基金可有贈款和貸款兩種形式的援助。貸款由國家開發銀行管理;項目贈款可以由國家發改委和環保部管理,項目也可依照機構職能經由這兩個機構和其他國家部委執行。所有的項目活動將由指導委員會批準后執行。資金的接收者負責準備年度執行報告。
2.建立應對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專項基金
加強在氣候變化領域的“南南合作”是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戰略所要求的。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增強了受援國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也為中國爭取了氣候談判中發展中國家的共同立場和氣候變化領域相關產業的廣闊市場,實現中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的雙贏。建議國家設立應對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專項資金,逐漸擴大其融資來源和分配渠道,為充分開展相關工作、加深工作力度和廣度提供持續的資金保障。
該基金的來源和用途可以考慮為:
(1)資金來源。該基金的資金來源為財政預算、私營資金、費用征收和國際資金幾種。2011 年,國家新設立了“南南合作”專項經費兩億元用于能力建設和節能產品贈送等項目;建議每年新增一定量的(比如5 億)人民幣的專項經費納入到“南南合作”專項基金中。基金通過引導和鼓勵多樣化渠道的技術輸出籌集部分資金。該基金還可以向參與項目的相關技術提供方收取一定的咨詢費用用于相關技術平臺的建設。最后,中國與其他發展中國家合作執行的氣候變化項目,還可以從國際氣候融資框架中尋找一部分資金支持。
(2)資金用途。此專項基金目的在于提高受援國的自主發展能力,除應用于促進節能減排氣候友好的技術轉移外,還包含提升受援國的防災減災等適應氣候變化方面的能力建設,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政策規劃、資源調查、技術咨詢等服務,幫助最不發達國家準備《國家適應行動計劃》(NAPA),協助發展中國家科研界參加政府間氣候變化委員會(IPCC)評估報告有關工作等。“南南合作”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可主要為國別交流與合作、國際科技合作、適用技術轉移、適應能力建設、人才交流與培訓等。
3.設立碳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已經在 2012 年初啟動了北京、天津、上海、廣州等7 個地方省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并將在“十三五”期間逐步建立起全國性碳市場。在此基礎之上,建議設立中國碳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碳監會),在國務院領導下統一監督管理全國碳交易市場,并設立地方碳交易監管部門。碳監會將主要履行以下幾項職能:
一、文化產業資金需求特征
(一)高風險
文化產品是非必需品,也是體驗性產品,消費者只有在消費行為發生之后,才能形成消費評價,而消費評價帶有較強的個人主觀色彩,這就導致文化產業的需求群體存在一定的隨機性和選擇性,供需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加大了資金回報的不確定性。對于部分追求穩定收益的資金來說,文化產業無疑是高風險產業。
(二)前期投入大,周期長
文化產業項目尤其是一些文化基本建設項目的投資相對比較集中,項目初期資金消耗量大,不像多數實體產業的投資可以相對分散在各個階段。以電影制作為例,前期投入大,90%以上的投入都集中在電影的拍攝和后期制作階段,而宣傳和拷貝所用資金相對較小,從前期的制作到后期的發行時間跨度很大。投資周期長在動漫制作中表現更為明顯,動漫作品主要靠衍生品獲取收益,市場培育往往不是短期就可以完成的。
(三)成本的遞減性
文化產業屬于固定成本高、邊際成本低的產業。初期的固定成本投入量大,當固定投資成本生成以后,在擴大產品規模時邊際成本會快速降低甚至為零。以激光唱盤的制作為例,首張光盤的制作成本很高,如果大量復制則邊際成本幾乎可以忽略不計。這表明文化產品以規模為上,缺少規模則難于市場化。
(四)要素的綜合化
文化產業具有輕資產特性,其需求包括資本、技術、信息和人才,這些要素在產業內部的不同行業間相互滲透與融合。現代意義上的文化產業涵蓋領域更加寬泛,與計算機、通訊等行業互為依托,信息技術與創意相融合共生,延伸了文化產業的既有領域。可以說,知識、技術、創意、管理和品牌等在文化產品的價值形成過程中相互促進。文化產業的資金需求不僅來源于有形資產的驅動,也來源于無形資本及人才的驅動。
二、文化創意產業融資存在的問題
影響文化產業融資的因素較多,包括文化企業自身的內部缺陷、外部的金融創新不足及社會服務體系建設的滯后等。針對這一情況,課題組對杭州市區文化企業進行了抽樣調查,共向50家企業發放了問卷,回收的有效問卷35份,回收率70%。
如圖1,對35家樣本單位進行的問卷調查發現,文化企業認為融資難的原因首先是擔保難,占比43%,選擇抵押品不足的占20%,認為金融創新不足和中介服務體系不健全的分別占23%和14%。
(一)融資渠道單一
目前我國文化產業的投資以國有資本為主,民間資本流入不暢,激勵社會力量參與文化產業的傾斜政策還不成體系。同時,國內的中小金融機構數量有限,結構比較單一,尚未形成多種金融機構差異競爭與互為補充的格局。在多元化、多渠道的資金供給體系沒有形成的環境下,大多數文化單位的融資渠道只能以銀行為主,渠道的單一導致文化企業銀行信貸的可得性低。以杭州為例,截止2013年末,全市文化創意產業主營業務收入低于5000萬元的規模以上企業有2268家,獲得全國首家文化金融專業服務支行――文化創意支行貸款的企業為60余家,總貸款金額為5.7億元。①課題組的調查結果也顯示,獲得銀行貸款的企業僅占在被調查企業的28%,低于內部融資和民間融資的比例(見表1)。
(二)直接融資能力偏弱
我國的資本市場與發達國家相比,多層次的市場體系還不健全,導致了中小企業通過資本融資很困難。目前為企業提供股權融資的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因容量有限無法滿足文化企業的上市融資需求。此外,上市條件要求嚴格,一些市場前景很好但暫時沒有達標的文化企業被拒之門外。企業上市所需的多種中介服務形成了較高的成本壓力,中小文化創意企業往往難以承受。在債券市場,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度也相當大,公司債還沒有形成市場氣候。以上這些原因造成了中小文化企業直接融資困難。課題組調查的企業中,僅一家通過信托渠道實現融資,其他企業均沒有直接融資(見表1)。
(三)中介服務體系不健全
文化產業的市場價值是以意識形態為基礎的經濟價值,目前對文化企業價值等的界定缺少剛性指標。文化企業以無形資產為主,對無形資產的評估牽涉到企業品牌、知識產權以及人力資源等。要實現金融與文化的產業融合,需要有健全的中介服務體系。中介服務是連接文化企業和金融機構之間的橋梁和隧道。中介機構可以為金融機構提供版權價值評估、資信調查、項目篩選、還款能力調查、版權保護等服務。此外,中介機構可以幫助文化企業進行風險管理、增信提級和融資方案策劃等。目前,我國面向文化領域的專業評估、專業調查等中介機構缺乏,影響了文化與金融的融合步伐。
(四)金融服務的創新不足
文化企業尤其是創意企業的無形資產比重較大,缺少有效的抵押物,通過知識產權抵押獲取貸款的基礎還不堅實,國內銀行開展知識產權抵押貸款的態度并不積極,這與我國內知識產權市場培育不夠、知識產權評估服務水平不高相關,也與國內銀行機構的產品創新意識不強有關系。文化創意企業創新能力相對突出,一般擁有獨立的知識產權,產品的前景較好,。創意企業尤其是中小型創意企業的所需貸款金額不大、貸款次數頻繁且對時效的要求高,這就要求金融機構在信用評級和貸款管理方面采取有別于一般企業的措施,而目前進入金融機構放貸時并沒有把文化創意產業的高成長性放在突出位置,貸款審批流程也沒有差異,難以滿足文化企業的融資需求。
三、金融創新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機制構建
(一)思路
解決文化產業的融資困境,必須遵循市場規律,運用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基礎,促進國有資本、社會資本和國外資本通過公平的市場競爭有序流入,構建多層次、多渠道、多元化的資金供給體系,對行政部門、文化企業、金融機構、行業組織等進行合理的角色定位。以市場運作為主、政府扶持為輔,通過政策引導,加快金融創新,形成各方資金參與、規范運作的文化產業融資機制。
(二)運行機理
金融創新支持文化創意產業融資的運行機制是指在融資流程中要素間的作用和調控方式,是文化創意產業融資體系的各個主體的參與機制,其運行有賴于素間的相互作用與相互制約,具有高效、有序、協調的功能,契合了資金供需主體――文化企業(需求方)和政府、信貸、中介(供給方)的利益交匯點,實現相融共生。
(三)基本原則
一是服務增值和價值滲透。與技術與文化產業融合創造服務產品形態、提升產品附加值相似,文化金融的融合能夠有效延伸原有產業的價值內涵,提高產業增值能力。這種增值功能對于強創造性、密集智力型和廣泛產業關聯性的文化產業而言表現更加明顯。
二是功能提升和要素供求。金融創新支持文化創意產業融資,自然離不開要素支撐。文化產業融資涉及的智力要素與資金要素,其發展需要適宜的環境和氛圍,借助價格信息和供求機制,處理兩者的融合比例及結合方式,滿足要素供求雙方的利益平衡點,以此引導要素有序流動、推動以智力和資本為核心的要素系統實現更高水平融合,促進金融服務文化產業效能的提高。
三是業務拓展與效率提升。文化與金融的融合以資本為紐帶進一步拓展資源配置的空間和效率,體現了有著功能差異的行業對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提升的渴求,最終促使業務邊界不斷拓展,經營范圍不斷擴大,產業價值鏈條持續延伸,催生出新型業態,并帶來規模效應和經濟效應。
四是政府引導與市場競爭。金融與文化融合的深化,將會培育出更多有影響的相關中介組織,為金融創新服務文化創意產業融資提供良好環境支撐。在融合過程中,政府通過政策引導,調節市場失靈,營造寬松自由的環境,促進市場競爭機制的形成和融資目標的實現。
(四)內容構成
1、融資機制
(1)多元化的投資主體。通過財政資金、信貸資金、境外資金、民間資金的廣泛參與,促進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和競爭機制的形成,加快文化產業發展的步伐。單一的投資主體要得以改變,需要進一步加強文化產業法律規制建設,出臺更多的扶持政策,提高各類投資者的積極性,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2)多樣化的投資方式。鼓勵以資金、人才、技術、創意等入股投資,支持以獨資、合資、聯營、合作、參股、特許經營等多種方式投資文化產業,以此提升軟件資源的吸引力,爭取市場資金的投入,豐富文化企業投資方式。
(3)多樣化的融資渠道。鼓勵文化企業借助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以及中小企業集合債等工具融資,引進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發展融資租賃、集合信托,允許商業銀行對文化企業實行債權轉股權,將風險投資與貸款相結合,使其分享文化產業的未來收益。針對文化企業通常缺少質押物、抵押物的現實,鼓勵開展收益權或應收賬款融資、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等信貸創新業務。
2、保障機制
(1)評價機制。文化企業大多以知識產權、創意及品牌價值等無形資產為主,財務報表上很難量化體現,由于投資者和文化企業對無形資產的價值評估有差異,無形資產的價值無法準確衡量使投資者心中無底。需要建立針對于文化產業實際的信用評級機制,解除銀行及投資者的后顧之憂。
(2)融資服務平臺。通過融資服務平臺,構建投資人數據庫、企業數據庫以及文創企業投融資電子服務網絡,匯聚文化項目、產品、人才、信息和創意等資源,向目標投資人進行定向推介。在文化產業政策、發展規劃、企業經營狀況和項目發展情況等方面做到信息共享,借助中介服務為文創企業提供投融資方案、資金結算、登記托管等一站式服務。
(3)信用擔保機制。文化產業融資難的根本是企業信用不足,瓶頸在于擔保難,需要建立文化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確立文化企業信用制度和信用評價標準。可以由政府組建面向文化產業的專業擔保機構,也可以通過資金扶持、損失補貼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擔保機構,實現資金專項管理、市場化運作,擔保機構按照財政資金的出資額確定擔保余額總量額度。文化產業信用擔保體系能否持續有效運作,關鍵在于政府的參與程度。
(4)保險機制。積極運用商業保險在文化產業發展過程中的風險管理職能,發展以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出版權等無形資產為標的保險產品,同時開展文化產業貸款保證保險,為文化企業的增信提級提供服務,從而提高商業銀行的貸款安全系數。
3、支撐機制
(1)中介服務機制。加強針對無形資產的登記、評估、流轉等中介服務機構建設,完善無形資產的登記、評估、流轉及托管方面的制度,形成高效規范的無形資產流轉市場。
(2)人才培養機制。文化企業的經營管理人才不足,尤其是具有資本運作及文化資源的復合型人才更加缺乏,可以借助高校的資源平臺,提高產學研合作,對接文化產業的人才需求,進行多層次、多類型的文化專業教育,設置與文化產業融資緊密相連的專業,并利用海外教育資源,聘請國外專家參與文化產業發展。
(3)專家參與機制。組建有關專家、行業代表、文化企業、公務人員組成的決策咨詢委員會,提供文化產業投融資服務,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為有關部門的決策提高咨詢服務。
四、金融創新支持文化創意產業融資的對策
(一)以金融功能融合推動融資方式創新
通過金融體系內部的功能整合,促進信貸、基金、債券、信托、保險等多種工具相接連,形成綜合金融服務平臺,與不同發展階段的文化企業融資需求進行對接。
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扶持成熟的規模較大的文化企業在主板市場上市融資或再融資,通過定向增發、公開增發等再融資方式做好并購和重組,不斷提高企業實力和品牌影響力。對成長前景較好、科技含量較高的中小文化企業,幫助其在條件成熟時在中小板、創業板上市。幫助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發行企業債、集合債和公司債,積極為中小文化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集合票據等方式融資提供便利。
發揮商業保險的獨特作用。支持保險行業根據文化企業的特性開發適合文化企業需求的險種,鼓勵開發以著作權、出版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為標的物的險種。發揮信用保險的擔保功能,推廣銀保擔企合作的信用保險+擔保資金+銀行信貸資金+文化企業組合融資模式,吸收保險資金對重大文化基礎設施建設和重點文化產業項目以債權和股權等方式進行投資,利用出口信用保險為文化產品和服務的出口提供保障。
推進知識產權證券化。對文化企業來說,知識產權證券化在滿足其融資需求的同時,依然保有知識產權的自主性。在這種方式中,權利人通過對他人授權來實施知識產權,再將當前或未來預期的收益通過載體進行證券化。由于證券化的標的非知識產權本身,發起人在證券化交易后依然可以保有和管理知識產權。就文化企業而言,發起人在融資的同時還可以進一步改良或應用知識產權,使其進一步提升價值,且相對節省了成本。
積極探索夾層融資。影視產品通過可優先股或轉換票據的融資方式,這種方式的回報和風險介于股本融資和優先債務之間。其融資的稀釋程度要比股市小,可以根據特定需求進行調整,付款要求也能視企業現金流狀況確定。
(二)加強文化產業的金融生態建設
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培育出更多更成熟的文化金融市場的參與主體,提高文化產業的市場化程度,促進知識產權交易市場體系的完善,提高銀企雙方在評估、轉讓、定價環節的效率,塑造良好的文化產業發展氛圍和金融生態。
(三)營造良好的投融資環境
文化產業的發展離不開資金的支撐,針對文化產業快速發展的現狀,政府在解決文化企業的融資方面要承擔更多的責任。雖然政府在推動文化產業發展過程中的角色不可替代,但僅靠政府來完全解決文化產業也是不現實的,政府通過政策引導和財政資金的撬動,吸引各種市場主體積極參與,是解決文化企業融資難的前提。
(四)強化文化創意產業的信用擔保體系建設
中小文化企業融資困境的根本原因是信用不足。從發達國家的經驗看,政府推動面向文創企業的信用擔保機制建設,降低銀企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程度,通過政策引導、財政資金的撬動及市場化信用擔保主體的運作相結合,形成多層次、多元化的擔保體系,是解決這一問題的現實途徑。
注:
①《2013年杭州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分析》,杭州市文化創意產業辦公室簡報,2014年第1期.
參考文獻:
[1]呂倩.文化產業金融支持模式創新研究[D].天津財經大學,2011.
[2]孫國強,張建興,吳志峰,楊雨露,吳志堅.文化產業的融資困境與融資制度重構[J].福建金融,2013(6)
[3]蔡尚偉,鐘勤.對我國發展文化金融的初步探討[J].深圳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3(4)
[4]涂永紅.在創新中破解文化產業融資難題[J].前線,2012(1)
[5]胡志平.產業融合視角下我國文化金融服務的興起與創新[J].求索,2013(5)
[6]李會麗.陜西文化產業投融資機制研究[D]. 西安工業大學,2011
【關鍵詞】風險投資;關系型融資;相機治理;創業板
一、引言
風險投資是風險投資家對具有較大競爭潛力的風險企業的一種權益性投資(OECD,1996)。較之成熟企業,作為風險投資對象的風險企業具有一些基本特征:
首先,風險企業大多處于創業階段,企業初始基礎比較薄弱,比如規模較小、資金匱乏,也缺乏可抵押的、足夠的有形資產,很多企業尚未經歷一個完整的生命周期檢驗。
其次,由于風險企業所處行業及其商業模式的創新性質,缺乏可供參考的現行對象,不僅企業自身對市場了解甚少,而且其自身也同樣不被市場所知,加之企業初始基礎的薄弱性,所以其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比較大。這些意味著風險企業與外部市場信息溝通之間存在高度的不完全和不對稱性。
第三,風險企業一方面在技術、市場和管理等方面存在較高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它是建立在高技術技術之上,其成長依賴于開創性的技術研發,因而風險企業具有較高的潛在成長性以及更高的風險。同時,風險企業在組織結構上的相對簡單和靈活,其激勵機制也比較明顯和直接(相當部分是業主制和合伙制企業),這些都有利于創業者發揮創新精神,使得企業具有更快的成長速度。
那么,風險投資為什么敢于對其進行投資?它在風險企業的治理方面有何特殊作用?進一步看,風險投資對我國創業板的發展有何意義?本文擬從融資視角對上述問題展開分析。
二、風險投資的關系型融資
關系型融資是指出資者在一系列事先未明確的情況下,為了將來獲得租金而不斷增加對企業的融資(青目昌彥等,1997)。關于風險投資的關系型融資特征,可以通過與常見的銀行融資的比較展開分析。
(一)銀行的關系型融資特征
銀行對關系企業進行關系型融資的目的在于獲得如下四種租金:第一,銀行憑借其對關系企業較多的信息了解而從事不為他人熟悉的知識生產而獲得的信息租金;第二,在政府對金融業實施進入管制的背景下,關系型銀行則因具有對關系企業融資的壟斷能力而獲得的壟斷性租金;第三,在政府實施“金融壓抑”政策背景下,關系型銀行則從服從和履行政策義務(如對經營不佳的關系企業承諾救助)所交換來的政策誘導性租金。如作為一種獎賞,政府允許其進行業務擴張等;第四,融資者憑借其履行承諾的良好聲譽而獲得的聲譽租金(Dinc,2000)。上述四種租金實際上是互補的。例如,聲譽租金是激勵銀行履行承諾的重要因素,除此之外,政府對不履行承諾的懲罰以及憑借對關系企業的信息優勢和壟斷能力所獲得的相關租金都是重要的激勵因素。
不過,銀行的關系型融資實質上是一種關系型債權融資,即銀行既不主動謀求又無可能通過銀行貸款形式,對企業治理實施深度的參與,一般是在企業違約時才進行干預,因而也被稱為“保持距離型融資”。
(二)風險投資的關系型融資特征
一是高風險性。如前所述,由于風險企業的高風險性,風險投資一旦決定對其提供融資,也就具有很高的風險性,這一點是其最基本的特征。
二是權益性。風險投資一般是以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方式進行投資,所以不同于一般的借貸活動,它是一種權益性或類權益性(Equity-like)融資,但其投資目的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產業投資和流動性強的公開市場投資(如獲得企業分紅、獲取企業所有權等),而是建立在風險企業未來高增值基礎上,通過適時出售所持股份以獲得高額的資本回報(未來租金),因此,其獲利方式類似于期權獲利。
三是干預性。為獲得未來租金,風險投資的投資周期不僅較長(一般3~7年),而且風險投資家會利用自身的資源,在財務、管理等方面為風險企業提供增值服務,特別是在企業治理中起到重要作用。
三、風險投資的相機治理機制
作為一種高風險性的關系型股權融資,風險投資通過其關系型融資所具有的獨特的相機治理機制,在風險企業中發揮了重要的治理功能,從而有效地化解了潛在的高風險性。下面,結合銀行的關系型貸款對此進分析。
(一)相機治理機制的內涵
許多學者認為,信息不對稱是導致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一個重要因素,而關系型融資通過在投資者與受資者之間建立一種相對封閉而且長期密切的交易關系,能夠較為有效地緩解這一問題。例如,銀行通過與關系企業建立長期的交易關系,獲得關于企業及其業主的、難以量化和傳遞的專有知識,即所謂的“軟信息”,這種信息不拘泥于企業能否提供合格抵押品或者財務信息,對小企業非常適合。而且,銀行獲取的“軟信息”會隨著這種關系的持續而逐漸積累,為銀行利用這些信息不斷完善信貸合約創造條件(Berger etc.,2002)。
但是,對于風險企業投融資過程中的高度信息不對稱問題,上述的銀行關系型貸款卻捉襟見肘。第一,銀行“軟信息”的獲取是建立在與企業長期關系基礎上的,這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對于風險企業的初始融資,銀行處于一種信息劣勢地位,因為銀行此時并未與其建立關系。出于高風險的考慮,銀行要么放棄對企業的貸款,要么以相當高的利率或者資產抵押要求為條件提供貸款,結果會導致企業融資困難。第二,由于風險企業的創新項目具有資金需求期限相對較長而投資回報卻相對滯后的特點,銀行信貸資金無論在期限結構還是風險承受能力方面都無法與此匹配,這一局限性即使依賴關系型貸款也難以被徹底克服。
反觀風險投資,則體現出其獨特之處。首先,與傳統的股權投資不同,在風險企業的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安排上,兩者常常是分離的:創業者獲得的股權相對較多,而風險投資家雖然只拿到相對較低比例的股權,但卻獲得相對更大的控制權(如特殊表決權等)。其次,隨著風險企業績效的變化,控制權在雙方之間配置的比重也是動態變化的,表現出一種狀態依存控制權(State-contingent Control)特征。比如,在企業績效不斷改善的情況下,風險投資家會將控制權逐漸轉移給創業者,自身只保留現金流要求權(Cash Flow Rights,可以理解為一種剩余索取權形式)(Kaplan etc.,2002)。可見,較之銀行的關系型債權融資而言,風險投資的突出之處在于其擁有一種關系型相機治理(Relational—Contingent Governance)機制:風險投資家介入風險企業治理的程度依企業績效而動態調整(如風險投資家根據企業績效選擇是否進行下一階段投資以及投資額的大小等)。而銀行在關系型貸款中的地位只是企業的債權人,雖然“軟信息”的獲取使得銀行具有一定的信息優勢,但并未賦予其具有在契約執行期間的相機干預權。
(二)相機治理機制的比較優勢
1.有助于緩解逆向選擇問題
通常緩解“逆向選擇”問題的作法有兩種:一是采取嚴格的信息披露手段促使人內部信息公開化;二是委托人通過與人建立長期密切關系并加強監督(即實施關系型融資)來獲得人的內部信息。由于風險企業不僅專業性強而且變化較快,加之其財務制度普遍不健全。因此,其所能公開的信息不僅少,而且信息的同質性差,這樣即使披露,投資者也很難加以理解。對此,風險投資家一方面憑借其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具有很強的信息識別能力;另一方面,考慮到風險企業業務的創新性質,創業者和風險投資家通常是逐步獲取有關創新業務的信息。在這種情況下,風險投資家可以根據其掌握信息的程度,采取相機治理的方式進行關系型融資,逐步確定他的下一步投資策略,進而使得一些有潛在收益的項目不會招到事前否決。與此相比,銀行在決定是否對風險企業進行關系型債權融資時,通常以是否獲得企業充足的“軟信息”為條件,從而有可能延誤投資時機。
2.有助于緩解道德風險問題
較之銀行的關系型債權融資,風險投資的關系型股權融資具有很高的靈活性,這一點主要體現在有關風險投資契約條款的設計上。
例如,可轉換證券(如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優先股、附認股權的公司債券等)是風險投資普遍使用的投資工具。這種證券通過一些特殊條款的設定,賦予風險投資家擁有一些特殊權利或“超級投票權”,這些權利與風險投資家在風險企業中的持股份額是不成比例的。比如,當企業經營不善時,風險投資家有權接管董事會以及撤換管理層,或者通過兼并、收購、股份回購等方式對其投資進行變現;當企業破產清算時,風險投資具備優先清償權;當企業發展良好時,風險投資家有權將其持有的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以分享企業未來成長的利益。同時,優先股的轉換價格常常是與企業績效相聯系的:在企業績效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情況下,轉換價格相對較低,從而較大程度地稀釋創業者的股份,同時也大大降低其持有的股票期權價值。因此,可轉換證券具有的這種相機性的轉換條件,可以較為靈活地改變創業者和風險投資家之間風險和收益的配置,進而有助于雙方實現激勵相容。
四、一些啟示
2009年10月我國啟動了創業板,在完善和活躍金融市場體系、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高超募、高市盈率、高股價”以及持有公司股票的諸多高管套現等問題的凸顯,加之很多創業板公司在主業開拓方面并不是依賴于內生性動力和實力,創業板在某種程度上已經異變為“創富板”,嚴重影響創業板的未來發展。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作為創業板上市公司極其重要的機構投資者——風險投資難逃其咎。不能為創業板提供高素質的上市公司(創業板是風險投資重要的退出渠道)。
(一)積極培育風險投資所獨具的相機治理機制
如前所述,正是由于風險投資所獨具的相機治理機制,使其不僅敢于向風險企業提供關系型融資,而且還積極參與企業治理,從而真正體現出風險投資“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特征。反觀我國的風險投資,在此方面卻存在諸多問題,尤其是忽略了這種相機治理機制對企業成長乃至資本市場穩定所起的關鍵作用,其結果使得一些創業板上市公司缺乏持續的發展能力,不僅達不到設立創業板的初衷,而且使得一些風險投資演變為一種投機機構。
據調查,截止到2010年上半年,共有90家公司登陸創業板,其中61家公司吸引了106家創投和私募機構的投資,但從投資金額、持股比例、投資時間、投資市盈率和超高收益率等方面看,創投與私募兩者之間沒有實質性區別;而且創投投資時間偏短。創業板上市公司中,17.69%的投資機構持有不到1年(其中13.10%的創投持有不到一年);總體看,創投機構平均投資時間2年4個月,比私募機構還短1個月;甚至在投資輪次上,創投也沒有表現出應有的多輪投資態勢,投資兩輪以上的公司只有兩個案例。因此,很難想象在這么短時間內,創投在改善企業治理、提供管理支持等增值服務方面有何作為(王一萱,2010)。
(二)積極創造條件以發揮風險投資相機治理機制
為促使風險投資有動力也有能力發揮其相機治理機制的重要功能,必須為其創造一些必要的條件。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建議:
一是完善風險投資機構內部機制。我國現行相當比例的風投機構具有政府主導背景,影響了其內部激勵與約束機制的建設。因此,風投機構必須實現自主經營和自負盈虧,只有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市場主體,它們才有激勵積極進行關系型股權融資。
二是不斷創造和完善有利于風險投資的政策法規環境。例如,依據我國目前《公司法》中的“同股同權”的規定,國內風投就無法獲得超過其持股比例的“超級投票權”,而這一特權卻是國外風投常常擁有的。在這種情況下,除非風投處于絕對控股地位,否則其早期的權益很難得到保護,也就無法對受資企業實施有效的治理約束和增值服務。
三是大力提高風險投資人才的素質。國外的風險投資家通常都具備比較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他們常常是熟悉某一專業領域以及管理方面的專家。而據國內的一些創業板公司反映,國內很多小創投機構沒有專業投資經驗,主要是通過抬高投資價格來搶項目。這種不規范的行為會加劇創投行為的私募化,助推創業板高市盈率投資和發行的惡性循環,最終不利于風險投資的專業化運作。
(三)加強對風險投資規范運作的管理
由于創業板上市企業股本規模小,容易實現莊家操縱,各國創業板在開始之際也都存在熱衷炒作、波動很大、市盈率高的現象。鑒于此,從創業板的長遠和穩定發展著眼,政府應加強對風險投資運作規范的管理,抑制其投機行為。包括不斷完善相應的監管制度和措施、提高風投行業的準入門檻、在鼓勵風投進行早期投資方面出臺新的舉措。比如,在限售期的規定上,以投資時間(而不是上市日期)作為計算基準,制定一個相對合理的鎖定期。
參考文獻
[1]OECD.Venture Capital and Innovation[R].OCDE/GD(96)168.
[2]青目昌彥,丁克.關系型融資制度及其在競爭中的可行性[J].經濟社會體制比較,1997(6):
32-38.
[3]Dinc,S.Bank Reputation,Bank Commitment and the Effects of the Competition in Credit Markets[J].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2000,13:781-812.
[4]Berger,A.N.,Miller,N.H.,G.F.Udell.Small Business Credit Availability and Relationship Lending:The Importance of Bank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J].Economical Journal,2002,112:32-54.
[5]Kaplan,S.N.,Per Strömberg.Characteristics,Contracts,and Actions:Evidence from Venture Capitalists Analyses[EB/OL].省略/papers/w8764[2002-11-15].
[6]王一萱.創投等機構投資創業板公司行為特征分析[J].證券市場導報,2010(11):36-42.
中國已確定了2020年實現全面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未來5~10年,中國社會經濟將保持持續平穩增長,城市化進程將進一步加快,城市電網不僅負荷增長快,需求量大,而且對供電可靠性和供電質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市電網發展面臨著新的挑戰。要確保電網的發展能適應城市經濟的持續增長和居民生產用電質量的不斷提高,“十一五”期間,國家電網公司克服困難,加大投入力度,實施了一批急需的城網建設和改造項目,其中31個重點城市電網規劃建設投資總需求約4300億元。
籌集資金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前提條件,企業只有取得源源不斷的低成本的資金供應,才能迅速發展并顯示生生不息的活力。長期以來,我國電網建設投融資主體比較單一,以國家投資為主體,面對如此巨大的資金需求, 增強電網公司的投融資能力非常必要。
1理順輸配電價機制,形成合理的電網建設投資成本補償機制
我國目前主要有兩類電價: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上網電價,是指獨立經營的發電企業向電網輸送電力商品的結算價格。定價方式均是以單個電廠(或單臺機組)的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潤、稅金倒算出不同電廠(或機組)的電價,所以形成現在的一廠一價、一機一價的現狀。銷售電價是指供電公司將電力商品銷售給用戶的到戶價,一般是由發改委同當地物價管理部門來制定。長期以來,電的終端售價一直主要是根據用戶承受能力采取分用戶類別定價。另外,由于實行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兩端定價的機制,既沒有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的聯動機制,也沒有按照購電成本和用戶對系統的實際耗費進行價格核算,所以直到目前為止對不同分類用戶的售電電價是很不合理的,也不能對市場供需起到有效的調節作用。
目前極低的輸配電資產回報率不能吸引社會資金投資電網。即便是電網公司的電網投資, 嚴格意義上也不符合商業原則的“自主性”投資。電網公司雖已公司化, 但仍然扮演著一個政策性投資被動執行者的角色。在現有電價體制下, 電網投資越多, 電網公司還本付息的負擔越大, 盈利壓力也越大, 越缺乏進一步投資的積極性。電網公司這種政策性角色既不符合電力體制改革的初衷, 也無法藉此長期維系電網投資。因此, 長期而言, 建立獨立、規范的輸配電價機制, 使輸配電價真正能夠反映輸配電真實成本, 并予以合理回報, 是理順電價、改善電價結構的核心和根本。
三段式電價是指銷售給用戶的最終銷售電價將由上網電價、輸電電價和配電電價疊加而成。其核心內容在于把輸電、配電電價從傳統的銷售電價中單列出來并據此核收相應的電費,以適應廠網分開、輸配分離的需要。輸配電電價的制訂也應按合理補償成本費用,合理確定收益,依法計入稅金的原則核定,同樣也要設置合理的電價結構。目前要在清理規范供電企業對用戶各項收費基礎上,測算現行銷售電價中實際包含的輸配電成本費用、供電損耗和稅金、利潤標準,在此基礎上研究提出各電網經營企業輸配電價格的合理水平。輸配電價格應由中央、省級政府合理定價,應使電力生產各環節電價比例適當、合理。供電企業的供電價格要由市場競爭形成,并建立與上網電價聯動機制。鼓勵買方競爭,允許配電企業和大用戶進入電力市場,在市場上直接向發電企業購買電力,簽訂長期供電合同,高壓輸電企業和低壓配電企業的電網,必須對所有用戶開放。電價結構改革要有利于反映電能商品成本;有利于用戶公平合理的負擔電能商品成本;有利于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節約能源政策;有利于簡便易行;有利于電網商業化運營和電力企業的生存發展。
2改革電網建設現有融資模式,促進社會資金有序進入電網建設
在堅持對電網進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調度和統一管理”原則的同時, 拓寬融資渠道,促進社會各類資金參股各電網公司, 在電網公司的統一管理下, 有序進入電網投資建設。當然, 引入社會資金進行電網投資的前提是有一個合理的回報機制。
(1) 爭取國網發行的企業債券,解決部分資本金需求
電力行業一直具有收益穩、風險低的特點,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可將行業的資源優勢和規模優勢轉化為市場優勢。首先,企業債券的發行費用一般要低于股票發行,企業所需負擔的融資成本明顯要低于股票的融資成本;其次,債券可以防止企業控制權的分散。由于債券的持有者僅享受債券的利息所得,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不會對企業的控制權造成威脅。因此,電網公司可爭取國網發行企業債券的額度,加大直接融資力度,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改善企業的資本結構,降低融資成本,從而更快地推動電網的快速發展。
(2) 加快推進基建工程的融資租賃,大力試點售后回租
融資租賃是我國20世紀80年代從國外引進的一種有別于經營租賃的新型融資方式,我國《合同法》對融資租賃有如下定義: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我國《會計準則》中關于融資租賃的定義是“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
從融資租賃獲得的稅收好處和給企業財務結構帶來的優化往往大于企業多付出的租賃手續費,尤其適用于電網企業電力設備多、資金密集、現金流穩定和投資回收周期長的特點。用成本來解決發展問題。既擴大了融資額,又降低了利率風險。我國電網網架結構較弱,需要建設的電網項目較多。選擇性地采取融資租賃方式既可滿足對資本金的需要,又能加快電網建設速度。
目前,各電網系統內存在大量的固定資產,可采用融資租賃中的售后回租方式的存量資產(現金流量穩定、資產負債率低),在開展價值評估的基礎上,在國家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充分發揮售后回租業務的優勢,盤活存量資產,加快資金回籠,最大限度地發揮存量資產的融資作用。
(3) 利用資本市場,實現股權多元化,增強融資能力
摘 要 完善的小企業金融法律法規是小企業推行融資渠道多樣化的重要依據,較大程度上影響著融資渠道多元化的實現。其中筆者認為,健全小企業金融法律法規應著手于多方面著手,讓小企業選擇合適的融資路徑與完善的融資機制。
關鍵詞 小企業 融資路徑 融資機制
一、小企業融資的路徑
(一)資產抵押及質押貸款
地方政府應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地方金融機構應當創建適合小企業的金融產品,簡化其貸款流程,擴大對小企業的貸款總量,對具備條件的小企業可發放固定資產抵押及其他有形資產質押貸款,對信用良好的小企業可嘗試開展信用貸款。
(二)購置資產融資
購置資產融資,主要是滿足小企業購置自營商業用房、辦公用房、購置機器設備類需求。大多數商業銀行均有此類產品,如工商銀行的“置業通”、“設備通”、“廠房通”,如浦發銀行的“法人按揭業務”,如光大銀行的“工程機械貸款”。
(三)推行小企業證券化
小企業證券化指的是由金融機構負責將小企業的直接投資或信貸直接轉化為證券資本市場上的流動性與可交易性較強的金融證券。其中小企業證券化主要涉及到兩個環節,即小企業開發融資證券化與小企業抵押貸款證券化等。實踐表明,小企業證券化的實現主要具有兩方面重要意義:(1)增強小企業投資資金的流動性;(2)拓展小企業融資渠道與規模,實現小企業融資渠道多元化。
(四)貿易背景下的融資
為緩解小企業進出口結算環節的資金需求,可向銀行申請進口押匯、進口海外代付、出口保理、內保外貸等進出口貿易融資貸款,還可根據進出口業務的特點,在進口和出口環節選擇融資產品組合,解決進出口環節的資金壓力,降低融資費用,提高資金利用率。
二、小企業融資的機制
(一)健全小企業金融法律法規
調整優化現有法律法規(《保險法》、《證券法》等),挖掘各項法律法規存在的不足之處,并結合金融市場與小企業市場實際狀況予以彌補,使其成為符合金融市場與小企業市場發展需求的有效依據;頒布新法律法規,借鑒和吸取西方發達國家先進的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國金融市場與小企業市場實際狀況,構建新的相關法律法規,如《信托法》、《小企業保險法》等。
(二)完善政府支持體系
完善的政府支持體系是保證小企業證券化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關鍵。通過分析發現,西方諸多發達國家之所有存在較完善、成熟的小企業證券市場,歸其原因在于其現存的政府支持體系較完善,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政府擔保機構GNMA、FIIMA共同支持抵押市場活動;(2)優惠稅收政策相對完善,基于該項政策,使得投資者主觀能動性較高,從而推動小企業證券市場快速穩定發展。
一方面,由于政府是小企業證券化的主要擔保方,所以其資信相對較高,收益相對較佳。然而整個過程中若控制不好,將可能會導致出現負效益現象,從而給予政府、小企業造成巨大損失;另一方面,截止當前,國內證券市場正處于初步發展階段,各項經濟體制尚不成熟,若小企業證券化發展過快,必然會造成股市進入低迷狀態。
(三)強化信用評級機構的積極作用
首先,重新認識信用評級業,使其作為需求予以發展;其次,規范信用評級行為,如完善信用評級體系、構建信用評級制度;再次,設立國外信用評級機構,明確國外信用評級機構職責權限;最后,由中介機構承擔部分信用評級責任,由監管部門負責監管評級機構相關業務活動。
(四)健全金融監管的專門機構
另外,一是從監督方式層面看,要求以合規性監管與非現場檢查為主。從監管效率層面看,要求嚴格依照時限要求予以開展金融監管工作。從監管力度層面看,始終堅持以小企業員工待遇原則為指導。二是構建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系統。要求金融監管機構將保證金融企業資產流動性、安全性作為內部控制目標。同時需要明確內部稽核監控系統職責權限,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強化金融監管員工意識,規范其行為;三是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的社會監督作用,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
三、結論
構建完善的投資決策機制需要銀行機構正式進行業務活動時應構建完善的投資決策機制,依托于這一機制對投資或信貸項目予以投資分析,之后依據投資分析結果開展投資決策,以此從根本上規避重大金融風險事件的發生。與其他項目不同的是,小企業項目投資涉及資金金額較多、資金回籠期限較長、承擔的金融風險較大,為此迫切要求銀行機構規范項目分析決策程序,嚴格依照相關程序辦理投資、信貸業務。此外,要求招募、培養一批高素質、高水平專業人才,由其負責相關性工作,以此進一步增強小企業信貸決策可行性、有效性。
金融機構置于小企業融資活動過程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即金融機構為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持,緩解了小企業資金緊缺問題,以確保小企業各項經營活動順利有序進行。因此本文對小企業融資的路徑與機制的論述對小企業解決融資問題提供了一定的可行性措施。
參考文獻:
[1]潘煜雙.中小企業集群融資與民間資本對接運作模式研究――以浙江為例.嘉興學院學報.2012(04).
[2]張興亮.中小企業與民間金融機構共生關系的理論分析與優化路徑.嘉興學院學報.
關鍵詞:林業;投融資;對策
中圖分類號:F32文獻標識碼:A
長期以來,由于林業生產周期長,對自然的依賴較大,造成林業投入的風險性較大,致使資金短缺一直是困擾林業、制約林業發展的難題。盡管中央政府對林業的投入不斷加大,也從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長期以來對林業投入的不足,但中央財力有限,現有林業資金仍然不能滿足社會發展和林業生產的需要。在當前我國國內外經濟環境、市場態勢及體制背景發生根本性轉變的情況下,如何樹立新的投融資觀,轉變財政支持方式,探索多元化的投融資渠道,以制度創新吸引各類投資主體參與林業建設等,是新時期林業建設必須面對的現實問題。
一、我國林業投融資現狀
我國林業投入資金主要來源于國家財政投入、專項貸款、林業自籌資金以及外資投入等方式,其中國家財政投入占據主導地位。2007年林業系統實際到位各類建設資金793.68億元,比2006年增長25.78%;資金到位率為93.15%,與2006年基本持平。其中,中央林業資金522.46億元,占全部林業建設資金總量的65.83%,同比下降5.34%。在中央林業資金中,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24.10億元,同比增長97.87%;國債資金56.87億元,同比增長15.52%;中央財政專項資金331億元,增長10.26%;其他國家預算內資金110.49億元,增長26.32%。實際利用外資規模達到7.86億美元,比2006年增長0.64%,占全國利用外資總水平(826億美元)的0.95%。其中,國外借款1.69億美元,外商直接投資5.81億美元,無償援助0.37億美元,分別占林業實際利用外資總規模的21.49%、73.86%和4.65%。全部林業投資完成額達到645.75億元,比2006年增長30.25%,其中,林業基本建設投資完成629.72億元,同比增長31.47%;更新改造投資完成11.24億元,同比下降19.37%;森工其他固定資產完成投資4.79億元,同比增長67.48%;國家投資完成448.61億元,占全部林業投資完成額的69.47%。
從結構看,營林固定資產投資完成621.71億元,比2006年增長29.93%;森工固定資產投資完成24.04億元,同比增長38.96%。在林業基本建設投資完成額中,營林基本建設投資完成615.11億元,比2006年增長30.66%;森工基本建設投資完成14.62億元,比2006年增長77.64%。營林基本建設和森工基本建設投資比由2006年的57∶1調整
為42∶1。
二、我國林業投融資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國家投入相對不足。我國林業投入的絕大部分來自于國家財政,近幾年來國家對林業的投入雖有增長,但數量有限,與林業生態環境建設面臨的形勢和林業產業建設肩負的任務相比,還存在突出的矛盾。投資總量不足仍然是制約林業發展的主要因素。林業投入總量與實際需求之間存在著顯著的差距,遠不能滿足林業生態建設的客觀需要。例如,全國林業生態重點建設工程國家“九五”計劃投資規257,131億元,而實際投資只有167億元,缺口達90多億元。根據林業“十五”規劃,全國野生動植物保護體系建設,森林防火、森林公安、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林業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國家投資分別為58億元和243億元,年均1,116億元和4,616億元。而2007年這兩項投資實際卻僅為 211億元和616億元,資金滿足程度只有18.1%和14.2%。同時,有限的財政資金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設上,而投向后續管護的比例很低,嚴重影響了林業建設成效的鞏固,不利于森林生態效益的持續發揮。
(二)資金結構不合理。從資金來源結構看,林業建設資金絕大部分來源于財政資金,而利用銀行貸款、外資以及引導社會閑散資金進入林業建設力度較弱,多渠道參與林業建設力度不夠。2007年中央林業投入占了林業建設資金總量的73.65%。除中央林業投入、林業治沙貼息貸款、育林基金和外資中的無償援助和借款外,非政府因素投入到林業的資金僅包含了外商直接投資的3.54億美元、林業自籌資金中的18.8億元和林業其他資金33.26億元中的一部分。
從資金使用結構看,由于資金主要來源于國家財政投入,決定了林業建設資金的使用方向主要投向重點生態工程建設。在生態建設中又主要用于了造林方面,對中幼林撫育、森林資源保護、病蟲害防治、林業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投入受資金總量和其他原因的制約長期得不到重視,客觀上形成了建設與鞏固、造林與保護不相協調,從而影響了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林業建設成效的鞏固。在以生態建設為主的宏觀政策背景下,由于生態建設工程資金需求量大,在資金來源渠道單一、總量有限的情況下,不可能有太多的資金投入到對林業產業建設的扶持上來。加之森林資源管理政策的制約和林業長周期、高風險、低收益的特點,使得林業產業發展很難從市場其他渠道獲取所需要的資金,這就使得對林業產業體系的投入基本處于萎縮和停滯狀態。
(三)資金管理成本高,使用效率低。雖然國家對天保、退耕還林(還草)等重點工程明確規定了“任務到省、責任到省”,但需要國家投巨資進行生態建設的地方往往是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地方,地方財政本來就十分緊張,無力對重點工程的實施予以地方配套,因此使得地方的首要目標是怎樣爭取到盡可能多的中央投入資金,其次才是怎樣使用和管理,怎樣應付中央的檢查。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相繼啟動了17個林業重點工程用于推動生態環境建設,為了便于管理,2000年整合為5大林業重點生態工程。即便是如此,一個省、一個市或一個縣都可能同時有幾個國家投入的林業重點生態工程,而每個工程資金又都要求專款專用,封閉運行。這樣的局面,一方面為地方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提供了條件,造成了工程實施中資金被挪用,或謊報面積騙取資金的案件屢見不鮮,也造成了林業建設資金的大量浪費和無效使用;另一方面政府為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避免在資金使用中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都千方百計地對下一級政府進行監督和檢查,再加之多項工程和各項工程資金繁瑣的來源結構和使用方式,使得整個林業建設資金使用的管理監督成本很高。
三、完善林業發展投融資機制對策
(一)積極采取措施,增加信貸資金投入。我國目前具有政府扶持性質的林業貸款資金,主要是林業治沙貼息貸款和國家開發銀行發放的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項目貸款。盡管它們在林業建設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并取得了很大成績,但與目前林業發展的實際需要還有很大的差距。今后,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國家林業信貸資金投入政策與管理機制:(1)建立中長期低息商品林貸款體系。從商品林長期穩定的發展需求來看,我國應盡快建立中長期商品林低息貸款體系。對于林業產業結構調整、林產品加工利用、林紙結合促進林紙業共同發展、竹藤花卉等具有很大發展潛力的林業產業發展,也應當給予低息貸款支持;(2)加大林業政策性貸款投入力度。目前,我國只有國家開發銀行經營商品林基地等林業政策性貸款。由于該銀行沒有普遍設立基層經營機構,貸款項目的審批均由總行實施,因此國家開發銀行承辦的林業貸款項目很少,貸款數量與林業建設實際需求相差甚遠。“十一五”期間,應繼續設立林業政策性貸款,增加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等貸款機構,主要用于發展商品林和山區脫貧致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項目建設;(3)穩定林業信貸資金財政貼息扶持政策。在林業建設需要大量資金投入的情況下,應繼續穩定林業治沙建設政策性和商業性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充分發揮財政貼息資金經濟杠桿作用,積極引導信貸資金和社會各界自有資金投入林業建設;(4)由于林業建設項目周期長,前期投入較大,因此需要適當延長造林項目貸款期限,貸款期限靈活設置,林業長期貸款可以放寬到12~15年,甚至更長一點的時間。
(二)加大對非公有制林業的政策支持力度。目前,由于改革嚴重滯后,我國林業還沒有建立起與市場經濟機制和社會發展要求相適應的林業管理機制和運行機制,影響了市場在林業資源配置中基礎性作用的發揮,限制了非公有制林業經營者參與林業建設,制約了林業生產力的發展。加大對非公有制林業的政策扶持,是運用財政手段促進林業改革的重要方式,也是發揮財政政策宏觀調控作用的內在需要。財政支持非公有制林業發展,關鍵在于為其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和投資環境,使其有充分的發展空間。商品林建設對非公有制林業經營者開放,各種經濟成分平等競爭。對私有商品林,要切實保護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對公有商品林,要通過個人承包等形式引入民營機制,優化公有制的實現形式,降低經營成本,提高經營效率。對于私人已取得林地使用權的,鼓勵發展成私有林;私人尚未取得林地使用權的,也可將林地使用權承包、租賃、轉讓或無償劃撥給個人,鼓勵發展私有林。
(三)改革現有的采伐限額制度。目前,我國實行了采伐限額管理制度,森林采伐限額要一級一級地下達,我國林業法律法規對林木采伐的年齡、方式都有嚴格的規定,采伐林木還要受到國家森林采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劃的嚴格控制,個體私營造林者因此而得不到及時合理的經濟回報。我國實行采伐限額管理制度已有多年,事實上,采伐限額制度沒有使森林資源真正得到有效的保護。由于采伐管理辦法和采伐限額不科學、不合理,需要繼續對其進行深化改革。區別森林的不同屬性、區別商品林的不同所有制性質,實行不同的采伐管理制度。對生態公益林(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進行嚴格管理,以發揮其生態功能、滿足社會需求。其他生態公益林只能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具體采伐年齡、采伐方式由國家統一規定。商品林采伐應由蓄積控制轉變為面積控制。
(四)積極培育活立木市場。要盡快完善森林資源流轉機制。要在明晰產權、減輕稅費負擔的基礎上,積極發展活立木市場。一是要制定活立木市場交易規則。要確定轉讓內容、轉讓范圍和轉讓雙方的必備資格,規范轉讓合同,明確轉讓森林的采伐申請和伐后更新要求及管理程序,以規范活立木交易活動;二是要制定和頒布活立木交易指導價格,消除活立木交易價格與實際價值的過大差異,促進平等交易;三是要制定活立木交易鼓勵政策,降低交易成本。國家林業主管部門應盡快制定有關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條例,以及相配套的規章制度,規范流轉行為,保障林木所有者和非公有林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泰山風景管理委員會)
主要參考文獻:
[1]張學勇.我國林業投融資對策的思考.中國林業經濟,2007.3.
關鍵詞:流動性;流動性供給;金融資產
中圖分類號: F833.5 文獻標識碼: A
布賴恩特(Byrant)1980年在其研究銀行危機的論文中提出了流動性需求的問題。1983年戴蒙德和戴巴維格(Diamond and Dybvig)進一步經典地分析了資產流動性在提高了社會資源的利用效用方面的關鍵作用[1]。自此,對流動性供給機制的研究成為了金融經濟學中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流動性供給的基本模式
經典的DD模型將流動性的提供分為資本市場供給和銀行體系供給兩種基本模式。兩中模式都能解決由于經濟個體消費時點的不確定和長期投資提前變現的折價損失而造成的消費效用的損失問題。另外DD模型還進一步對兩種流動性供給模式進行了比較,認為在跨期消費效用最優化方面,銀行體系較資本市場能夠提供更優的帕雷托改進。
二、銀行與資本市場流動性供給機制
DD關于流動性供給的論文影響深遠,但其關于銀行模式最優的論斷卻似乎與現實金融的發展不相吻合:資本市場的發展生機勃勃而傳統的中介銀行卻顯示出衰退的跡象。對此,后來的金融學家從不同的角度,對兩種流動性供給機制進行了更加深入的比較研究。
1.銀行流動性供給的穩定性是相對脆弱的,Bhattacharya and Thakor (1993)和Dowd(1992)對此作了較為詳細的闡述。銀行提供流動性供給的帕雷托最優是建立在一個穩態的市場假設上的,但實際上經濟運行的周期性和波動性不可避免。當經濟中總體的提前消費概率超出了銀行事前的預期,或當銀行長期投資的收益低于預期水平時,銀行都無法按承諾支付后消費者的提款,這會造成對后消費者的利益的損害。為了避免這種損害,后消費者的最優選擇是提前取款。而大量的提前取款又會造成擠兌現象,嚴重時將形成金融危機。從這一點來看,在一個動態變化的經濟中,很難說銀行的流動性提供為最優模式。
2.對于銀行提供流動性保險的穩定性,還可以從博弈均衡的角度進行分析。1987年Jacklin首先提出,在資本市場存在的情況下,銀行提供的最優流動性并非納什均衡。他認為,銀行的流動性提供實際上起到了跨部門補貼的作用:增加了早消費主體的消費,同時減少了晚消費主體的消費。但由于消費者類別是私人信息,只有在兩類主體都沒有動機有意顯示錯誤類別時,經濟才能實現納什均衡。若經濟中存在一個資本市場,后消費者完全可能通過隱瞞私人信息,提前提取存款并運用于資本市場,以改進自身效用,這會造成銀行均衡的崩潰。因此銀行流動性提供模式在激勵兼容上的存在不穩定性。
3.如果從宏觀的角度來考慮,流動性供給是否有助于資源的最優配置,應是其是否有效率的一個重要指標。但有些時候,宏觀最優與微觀最優存在矛盾,銀行模式的流動性供給可能造成了宏觀效率的降低。為了說明這一點,應展宇引入了具體的消費效用模型 [2]:
假設效用模型為,其中為投資者的風險厭惡程度,;設短期和長期投資收益分別為和,且,在上述效用函數下求解銀行流動性模式和資本市場流動性模式下長期生產性資本所占總資本的比例和,有
三、流動性私人供給與公共供給
流動性供給中政府與市場間的關系,也是流動性供給機制研究中的一個主要問題。這一問題涉及政府的宏觀經濟職能,Woodford(1990)指出政府公債可以成為投資者儲存并轉移財富從而增加社會流動性的工具。Holmstrom and Tirole(1998)進一步的討論了政府債券在社會存在總體不確定性條件下所擔當的“流動性最后的保障人”的作用 [3]。
1.流動性私人供給的模型
為準確地分析跨期投資所面臨的流動性沖擊,將DD描述流動性需求的動態風險模型作適當修改:在時有一個將于時收回的可變規模的投資項目,單位投資的投資回報為;廠商面臨一個在時不確定的流動性沖擊(liquidity shock),該沖擊服從累計分布函數和密度函數;廠商本身在擁有的可投資資產,在和時沒有其他流動性資產來源;當沖擊出現時,項目需由其它投資者追加后續投資用以應對流動性沖擊;在追加投資的情況下,項目成功的概率為,服從一種當廠商努力時為、當廠商懈怠時為、且的概率分布;項目若失敗或因流動性沖擊造成項目中止,投資無回報。顯然以上模型增加了道德風險的因素。
設為項目投資額;當出現流動性沖擊時,廠商的回報為,是一個狀態依賴的持續投資參數(1=繼續,0=放棄),由此,此時流動性沖擊下的投資決策模型應為:
2.流動性的公共供給
以上的分析是建立在社會總體流動性需求確定的基礎上的,此時的流動性的供給是私人部門之間通過金融市場進行余缺調節的結果,政府債券對資源配置沒有實質影響。
但是,當社會總體流動性需求出現不確定性時,通過私人部門的合作已不再能作到流動性的自給自足;此時,政府則可以通過發行平價債券來調節和時的投資比例,以達到提高流動性保障,增加廠商投資預期效用的作用。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中介機構為廠商融通流動性的上限是廠商在時的凈收益,在道德風險存在的情況下,當沖擊大于預期時,投資本身存在中止的不確定性,私人部門無法提供足夠的價值來尋求必要的流動性支持。而此時,政府卻可以通過征稅保證未來的清算,因此適合于充當最后貸款人。
特別的,政府可以通過發行多種差異化的債券形成價格歧視,更進一步地把真正急需流動性的廠商與其他人區分開來。另一方面,為了避免溢價發行對廠商投資策略可能產生的扭曲,政府還可以發行一種“狀態依存性債券”,如定向的政府債券或央行票據,其數量和價值依賴于流動性沖擊水平的高低,從而實行一種積極的調控政策[4],以更有效對不確定的社會總體流動性進行管理。
四、結束語
流動性供給是金融體系服務于經濟的重要職能,流動性供給是否健康有效,影響著經濟社會的安全穩定,關系到微觀個體效用和宏觀經濟運行的效率。顯然,它不能僅依賴于傳統的銀行體系,還需要建立完善的資本市場;有時,政府作為監管者和最終信用的提供者,直接參與流動性的供給也是必不可少的。
作者單位:劉爭春西南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孫毅成都衡平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 Diamond, D. and P. Dybvig, Bank Runs, Deposit Insurance, and Liquidity [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83, 91:401-419.
[2] 應展宇. 流動性提供中的銀行與市場. [J]. 世界經濟, 2004.9.
[3] Holmstrom, Bengt, and Tirole, Jean. Private and Public Supply of Liquidity[J], J.P.E,1998.
關鍵詞:微型企業 融資困境 化解機制
1、國內及重慶對微型企業的界定
1.1、我國對微型企業的界定
微型企業是指產權和經營權高度統一、產品或服務種類單一、市場占有率很低或只在小范圍有較高市場份額、規模組織很小的企業組織。它是一個相對概念,在不同國家和地域、不同的經濟條件下,其范圍和大小都不相同。就我國而言,2011年7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四部門研究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規定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人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1.2、重慶市對微型企業的界定
本文所研究的重慶市微型企業主要是指重慶市實施“十大民生工程”中的“微型企業”,是我市為關愛民生、擴大就業、減少失業率和增加城鄉居民收入,出臺的實行財政資金專項補助的企業。它特指雇工(含投資者)在20人以下、創業者投資金額在10萬元及以下的企業。這個定義對微型企業從數量規模上作出了界定,即雇工(含投資者)在20人以下、創業者投資金額在10萬元及以下。
2、重慶微型企業的融資現狀
在我國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的重大背景下,微型企業作為促進就業、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的新興手段,近年來越來越受重視。而重慶市作為國家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其城市化進程正在高速推進,縮小城鄉、區域、貧富“三大”差距,優化產業結構、緩解就業壓力等現實難題亟待解決。因此,重慶市政府將發展微型企業作為其突破口,將微型企業的發展放在重慶經濟發展的重要位置,并為此制定了一系列具有扶持性質的政策規定來鼓勵微型企業的發展壯大。
但是,由于環境的驅使和微型企業自身的特點,導致了微型企業在發展中受到許多因素的制約,其中最大的就是融資困境問題。盡管各家政策銀行制定了微企貸款細則及流程,而且還引入了不少小額貸款銀行,但由于微企規模小、大多無抵押擔保物,自身信用等級差等原因,導致微企獲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十分困難,阻礙了微型企業的健康發展。
3、重慶微型企業融資困境的成因分析
3.1、政府政策方面
3.1.1、對微型企業融資的扶持體系不夠完整
重慶市政府以商業銀行為依托,制定出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這類政策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鼓勵微型企業發展,在政策的規定下金融企業可能會在短期內加大對微企的扶持力度;但另一方面,從長遠的角度分析,基于商業銀行的盈利性和自負盈虧的特點,政府的這種扶持行為會最終導致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微企放貸缺乏積極性。因此,僅是有“頭”無“尾”扶持政策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針對微型企業融資方面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扶持體系才能使其實現可持續發展。
3.1.2、微型企業融資專門管理部門協調不足
重慶市各職能部門對微企后續扶持的合力還未形成,尤其是對扶持政策的執行力度不夠,主要表現為對于微型企業后續扶持力度偏弱。各職能部門協調不足普遍存在“一人干,大家看”的現象,同時也加大了融資的難度。
3.2、融資渠道方面
3.2.1、銀行借貸方面
盡管微型企業信貸融資需求旺盛,但商業銀行現行的信貸政策,更傾向于大中型企業,而非微型企業。何況微型企業貸款金額普遍較小,銀行對處理這類成本較高、風險較大的貸款意愿并不強。
3.2.2、民間借貸方面
我國還沒有關于規定民間借貸利率的政策或條例,民間借貸的利率通常都是借貸雙方自行協商規定的,這導致了民間借貸利率的混亂。其次,民間借貸控制風險的能力主要以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主,貸款后缺乏有效的監督,因此民間借貸的風險難以預判。
3.3、微企自身方面
3.3.1、微型企業產業結構分布不均
重慶市微型企業產業結構不合理,微型企業中高新技術型企業所占比例很小,絕大部分屬于勞動密集型的第三產業和制造業,產品科技含量低。由于其他種類的微型企業的規模小,自主創新能力不足,市場競爭能力小,減少了微型企業的融資渠道。
3.3.2、微型企業缺乏抵押或擔保資產
商業性銀行是小型微型企業融資的主要渠道,擔保貸款和抵押貸款是小型微型企業取得資金的主要方式。銀行為了保障資金的安全,要求必須要有擔保物抵押。而小型微型企業在成立時,固定資產本來就有限,而在無形資產方面,小型微型企業成立之初根本就沒有無形資產。這樣一來,微型企業根本就無法提供抵押或擔保,融資困難問題進而衍生。
3.3.3、微型企業信用等級普遍較低
重慶市微型企業成立時間短,由于經營規模小,抵御風險能力弱,財務信用問題明顯,重慶市微型企業信用等級普遍較低。還款不及時,資金使用不規范等情況時有出現,嚴重打擊了銀行等金融機構支持微型企業貸款的積極性。
3.3.4、微型企業管理不規范,集體素質較差
重慶市微型企業大部分都屬于個體私營企業,以家族經營、合伙經營等方式為主,企業主實行集權式、懶散式的管理,主觀隨意性大,沒有完善的管理體制。再加上重慶市微型企業的企業主,大部分是下崗失業人員,農民工和大學生,他們的自律能力較差,誠信意識淡薄,這些問題也會導致融資困難。
4、國外促進微型企業發展的措施
近年來,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微型企業的發展問題,在促進微型企業發展方面都實施了多項措施,尤其在企業融資方面尤為突出。
4.1、美國促進微型企業發展的措施
4.1.1、政府提供法律保障和扶持政策
(1)完善法律體系,為微企融資提供法律保障。美國于1953年出臺了《小企業法》,奠定了扶持微型企業的政策基礎。此后美國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體系,為微企發展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為融資提供法律支持和幫助。于先后制定了《小企業投資法》、《小企業融資法》《小企業技術革新促進法》等20多部法律,為企業融資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2)財稅政策優惠。美國為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在不同時期對不同類型的微型企業采取不同的稅收減免政策。美國除采取一般稅收優惠扶持微型企業外,還利用政府訂貨政策在財政上給予微型企業支持。
(3)成立專門政府的管理機構。在《小企業法》實施后,美國成立了小企業管理局(SBA),并于1998年升為正部級,作為一個永久性的聯邦政府機構,其職能就在于發展微型企業,幫助微企融資,解決微企的資金不足問題,進而有效的促進微企的發展。
4.1.2、金融機構提供融資便利。
(1)提升管理水平,為支持微企融資提供便利條件。美國商業銀行并不主動為沒有外部融資資源的微企提供融資,而是采取配合金融體系中其他機構的戰略,與其他金融機構一起為微企提供融資支持。
(2)美國積極拓展微企直接融資渠道以促進籌資來源的多元化。一是設立了納斯達克股票市場和小額股票掛牌市場,為微型高科技企業的發展提供大量的資金幫助。二是由美國SBA審查、許可和支持成立的專門為微企提供融資服務的創業投資公司和民間風險投資公司,為那些融資困難的微企提供貸款和無擔保或擔保不充分的貸款,以促進微企的發展。
4.2、日本促進微型企業發展的措施
4.2.1、與美國一樣,日本也制定和完善了相關法律法規
日本先后制定了《中小企業廳設置法》、《中小企業基本法》、《新中小企業基本法》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實施對微企來說是進一步的保障,使得微企在融資時能夠以合法的方式融資,進而有力推動了微型企業發展。
4.2.2、建立公共服務機構
公共服務機構在日本不僅發揮著政府與企業的功能,而且還是政策的主要實施機構。政府通過機構落實有關支持微型企業的政策,從而達到促進微型企業發展的目的。
4.2.3、完善相關金融體系
日本先后建立了國民生活金融公庫、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和商工組合中央金庫,形成了對微型企業的金融支持體系。同時,還專門成立“微型企業經營改善資金融資制度”,對融資能力較弱的微型企業提供低利息、無擔保、無保證的融資服務。這樣使得企業融資成本極大降低,企業也能持續發展。
5、微型企業融資困難的化解機制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其本質是一種資金約束型經濟,企業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是否能夠獲得穩定的資金來源。因而要解決微企的融資困境,不僅要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同時還必須從政府、銀行和微企自身三方進行探索,從而尋求法律政策的規制扶持、銀行業務的支持以及微企自身制度的建設。
5.1、對政府而言:完善政府融資服務體系,全面改善微企的融資環境
5.1.1、立法律保障體系
與美國和日本一樣,構建完善的微企融資法律體系,是微企能夠有效融資的法律保障和支持。我國目前已頒布實施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對微型企業發展雖然有一定促進作用,但缺乏實施規范,迫切需要建立與之對應的具體的法規,如《微型企業法》、《微型企業融資法》等,以此來實現對微企發展的法律保障。同時還應當借鑒國外實施多個全面的立法,以此來規制和促進保障微企的融資活動。
5.1.2、構建微型企業融資服務平臺,建立公共服務機構
與美國的SBA機構一樣,公共服務機構不僅能夠幫助廣大微型企業整合融資資源、拓寬融資渠道,實現與各金融機構的融資信息對接,同時也能成為政府向企業和社會公眾宣傳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識、推介金融產品、優化金融發展環境的重要窗口。這樣的機構不僅對微企融資有著重要的作用,同時對政府政策和制度的實施有著重要作用。
5.1.3、建立微企的信用制度體系
如果能建立完善的信用評價體系,銀行就可以降低向中小微型企業放貸的成本,微型企業也可以得到各方面的信息咨詢服務。因此為了確保信用評級的工作有法可依,快捷、高效,政府部門應該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符合我國企業市場中的微型企業信用評級的指標體系,進而促使是微企提升自身信用,增加融資的可行性。
5.1.4、完善微型企業擔保體系
擔保業的發展直接影響著微型企業的融資環境,政府如果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考核獎勵等手段,建立完善風險補償和分擔機制,實現扶持與監管的有效銜接,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服務能力,如此則能為微企創造良好有效的融資環境,使微型企業的走出融資窘境。
5.1.5、規范民間借貸融資
金融活動的合法性取決于其是否對最大限度避免資金運作失敗的風險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以及是否在保護社會投資者的努力上達到合理的程度。所以,民間借貸得以合法化的前提是資金用于微企的經營運轉上,因而微企在借貸時應注明此項融資是用于企業的經營運轉,并登記在冊。只有履行相應的登記手續,才能收到法律的保護,從而變“地下交易”為“陽光交易”。
5.2、對銀行而言:加快銀行改革步伐,建立完善微企間接融資體系
5.2.1、轉變銀行觀念,重視對微企的信貸支持
銀行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其發放貸款的基本原則應是唯“效益”論而非唯“成分論”。因此,銀行在微企與大型企業之間應當做到公平信貸,對于有發展潛力的微企同樣給予信貸支持,特別是對于管理水平高、信譽度好、設備技術先進、產品質量好、有特色、市場需求旺盛等微企,銀行應當重點幫助他們創業和發展。同時,如果銀行放棄一大批有發展潛力的微企客戶,從經濟與金融的角度來看,這也必然降低銀行自身的經濟效益。
5.2.2、銀行應當加強金融體系創新,增加微企的金融服務項目
發展融資租賃業務,完善票據業務以及開發應收賬款的抵押和出售業務,這樣不僅能夠將自己的業務范圍拓展,同時能夠對微企進行有效的資金支持,不僅發展了自己,同時也促進了微企的發展,全面實現雙贏。
5.3、對微型企業而言:提高微企自身素質,增強融資信譽度
5.3.1、提高微企的自身素質,增強融資信譽
這就要求管理創新、制度創新、人才創新和技術創新。其一,管理創新。缺乏內部積累能力的企業,單靠外部融資是不可能健康發展的。因此這就需要企業經營者學習先進的管理技術,提高管理水平,對企業實施規范化、科學化的經營管理,以切實提高企業經營績效和融資能力。其二,制度創新要求微型企業必須完善企業內部治理機制,確定規范的會計制度和財務制度,實行嚴格、科學的內部監控制度,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收益分配制度。其三,人才創新,企業的競爭,其實就是人才的競爭,微企只有建立完善的用人制度,才能為企業培養高效高素質人才,從而提升企業的素質和信譽。其四,技術創新是企業形成競爭優勢的關鍵,微企如果能夠掌握核心技術,那么銀行等金融機構就愿意為這樣的新技術給予資金支持,才能促使微企的融資不會出現短缺。
5.3.2、微企經營者還要重視市場營銷管理,使經營項目適應市場需求,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降低經營風險,提高盈利水平,保障償債能力,減少和消除不誠信經營和違法違規行為,樹立誠信守法的經營理念。這有做到這些,微企才能在眾多大中型企業中立足,才能獲得銀行資金支持的青睞,才能不斷發展,從而解決融資難這一窘境。
基金項目:2014年西南政法大學本科生科研創新活動資助項目(13XZ-BZX-086)
參考文獻:
[1]廖妮娜.重慶市微型企業發展研究―以渝北區為例[N].重慶科技學院學報,2012(22).
[2]胡瑞光.美國促進小微型企業發展的融資經驗及啟示[J].華北金融.2011.(11).
[3]蔡翔,趙君:國外促進微型企業發展額措施和啟示[M].經濟縱橫.2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