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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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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學

第1篇:國際法學范文

【關鍵詞】國際法學;方法論;方法體系

中圖分類號:D9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4-098-01

對國際法的研究,像對任何社會科學的研究一樣,有它的不同的研究方法。這些研究方法表明了國際法與其他學科的關系,如歷史方法、政治學方法、經濟學方法、社會學方法以至于各種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等。這些研究方法對于國際法問題的深入分析起了重要作用。本文從方法論界定入手,闡述了法學研究方法的類型,進而論述了國際法方法體系的構建,并介紹了相關的具體研究方法。

一、方法論概述

方法論,也稱科學方法論,是有關各類科學研究的方法的理論,是關于科學研究活動的程序、途徑、手段、模式及其規則的理論體系。方法是重要的,但在不同領域所適用的方法不可能都完全相同,解決不同的問題,需要用最合適的方法、最有效的“招數”,因而需要對各種方法進行類型劃分,以便于人們選擇和取舍,從而能夠針對不同的問題,根據不同的需要,運用不同類型的方法。而研究不同的方法類型及其所構成的方法體系,同樣也是方法論研究的重要內容。

二、國際法方法體系的構建

國際法作為法律的一個部門,除了上述這些研究方法以外,特別重要的、也是首先要使用的研究方法是法學方法。所謂法學方法指的是在闡述和分析問題中運用法律概念和法律邏輯。法律概念和法律邏輯不是抽象的、空洞的,而是以法律的拘束性為依據的。在國際法上,主要是指對國家的拘束性,在研究的過程中,不能脫離對國家的法律拘束性這個基本點:概念是對國家有拘束性的概念,邏輯是以對國家的拘束性為其特點。因此,深入分析需要善于使用法學方法。然而在研究或確立國際法方法論的過程中,還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方法體系的開放性。即國際法研究的方法體系,應當具有開放性。隨著人們認識的不斷深化,特別是隨著方法的不斷創新,國際法學的研究方法自然也會不斷得到更新。與此同時,由于作為國際法學研究對象的國際法系統十分復雜,對于這樣的復雜系統,無論某種方法多么重要,也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準”,必須要采取多種不同的方法進行研究,因而國際法的研究方法必然要體現出一種多元化的趨勢。

(二)研究方法的綜合性。即盡管研究方法可以是多元化的,但從現代的發展需要和國際法自身的系統協調來說,不僅要強調對具體問題的分析,而且還要強調對相關問題的綜合,因而不僅要強調具體的分析方法,而且同樣也要強調方法的綜合性、系統化,使方法得到整合,使具有綜合性的方法能夠得到應用。為此,不僅要注意一個個具體方法的應用,還要注意國際法研究方法的系統化。

(三)研究方法的協調性。強調方法的系統化,進而言之,就是要強調方法的協調性。事實上,事物之間是普遍聯系的, 國際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也是普遍聯系的,與其他部門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也是普遍聯系的。因此,在國際法研究過程中,對于研究各類不同事實的方法,尤其應注意其協調性,從而更好地發現事實與事實、方法與方法之間的內在聯系,探索相關領域的一般規律。

三、國際法學習的具體方法

任何學科都需要掌握外語,以便擴大知識,打開眼界。而國際法尤其如此,因為國際法研究的對象是國際問題,需要廣泛地了解外國情況和國與國之間的關系,把知識只限于一國之內是根本不行的。掌握外國語言,當然是越多越好,至少也要通曉一種外國語文。如果是一種外國語文,最好是英語。因為英語在當前是國際上最為流通的語文,英語國際法材料是最為豐富的。

其次是廣泛的基礎知識,任何一個部門科學都不是孤立的,它必定與其他部門有不同程度的聯系,國際法也不例外,因此,對某一部門科學進行研究,必須涉及到一些其他有關的部門,所以較廣泛的基礎知識是十分必要的。以前,國際法除了作為法學的一個部門以外,主要與歷史和政治學有密切的關系。現在,國際法所涉及的學科更多了,它與經濟學的關系越來越密切了,它的一些分支逐漸與一些自然科學部門發生了關系,例如海洋法、外層空間法、國際環境法等等就需要一些自然科學和技術的知識。因此,研究國際法要求有相當廣泛的學識,包括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一些學科的知識。當然,這并不是說,國際法研究工作者必須是其他有關學科的專家,但是,為了深入地進行研究,對于一些有關學科具有一定的知識,卻是必要的。要對國際法進行研究,當然必須有國際法的專門知識。這里應該提及,國際法是一門范圍很廣的學科。在傳統上說,國際法的范圍已經很廣,其中有國際法的基本理論、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地位、國家領土、居民與個人、國際條約、外交及領事機關、解決國際爭端以及戰爭與中立等方面。

第2篇:國際法學范文

國際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但現階段我國學生普遍缺乏鍛煉和實踐的機會,接觸國際法實例很難,學習過程中理論與實踐嚴重脫節。在國際法教學中采用案例教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這方面的缺陷,提高學生學習國際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案例教學法,就是運用典型事例進行教學,目的在于通過對典型事例的分析和解決思路、方法等的掌握,使學生進一步理解一般的分析原理,并借助這一原理獨立分析和解決問題 [1]。其本質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互動式教學。

一、國際法案例教學易出現的問題

(一)將案例教學等同于舉例教學

案例教學成功的重要基礎之一是案例報告的規范化和權威性。在目前的國際法教學實踐中,有的教師將案例教學理解為簡單的援引案例來說明理論知識。雖然在系統知識的講解過程中穿插案例有助于提高課堂氣氛和加深學生的理解,但是這僅僅是系統教學的手段之一,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案例教學。案例教學作為一種教學方法,具有豐富的內涵,包括從案例選擇到課堂設計的一系列過程。

(二)對案例教學不夠重視

案例教學作為一種教學方法,與其他的教學方法處于同等地位。引進案例教學方法卻將其作為一個可有可無的存在,不給予足夠的重視,或者過于依賴案例教學方式都是不正確的。案例教學應當與其他方法并重,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在課程分配上的均勻。案例教學有其自身的特點,需要將其與其他教學方式進行合理的搭配。

(三)案例選擇的不恰當

案例的選擇存在有難度,一旦選擇不當,會直接影響案例教學的整體效果。案例選擇困難的局面,一方面是因為案例來源不充足,另外一方面因為教師在選擇案例時沒有把握好標準。在案源上,困難的不是案例的數量問題,而是符合案例教學要求的案例質量問題;在教師選擇案例方面,既要顧及到案例自身的價值,還要考慮到學生的基本情況,考慮到教學的進度和整體的教學狀況,這些因素處理不好,就會降低案例教學的質量。

(四)以學生為中心的模式很難達到

通常的講授式教學,以教師講授為中心,教師處于課堂的中心地位,學生只是單純的聽課、記筆記,在課堂上沒有主動性。這種影響呈現在案例教學中表現為教師在臺上陳述案件事實,講述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識,總結案件的意義,其中插入學生對于問題的看法。這種模式實際上是案例講解,是傳統的講授式教學的一種,只是將系統知識換成案例,而不是案例教學。案例教學要求以學生為中心,要求學生與教師之間的互動以及學生之間的互動。教師的角色轉換不當,過于主動,就會削弱學生的主動性,同時也會限制學生的思維活動,達不到案例教學的目的和效果。

二、國際法案例教學的課堂實踐

選擇精確、有效、典型的案例,是實行國際法案例教學成功課堂實踐的第一步。所謂精確,是指所選案例內容要與有關國際法理論相吻合;所謂有效,是特指國際法案例的政治性。國際法調整的國際法律關系除了包含法律因素外,更多的還要包括國際政治因素和國際關系的現實,與國際政治太過脫節的案例是沒有生命力的。所謂典型,是指該案例在相關法律領域具有代表性。

實例演示:以wto海龜海蝦案為例

該案件的案情如下:印度、馬來西亞、巴基斯坦、泰國投訴美國對某種蝦和蝦類制品的進口限制(wt/ds58)(禁止進口沒有使用排除海龜捕撈裝置捕撈的蝦)。1996年10月8日,上述聯合投訴方提出磋商要求。爭端起因是1996年5月美國頒布609條款,禁止在捕蝦時沒有安裝防止誤捕海龜的裝置ted的蝦類產品進口。投訴方認為美國違背了gatt1994第1條、 第11條和第18條,并造成了利益的喪失和損害。1997年1月9日,馬來西亞和泰國要求設立專家組。1997年1月30日,巴基斯坦也提出這一要求。1997年2月25日,dsb設立了一個專家組,澳大利亞、哥倫比亞、加拿大、菲律賓、新加坡、危地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亞、斯里蘭卡、中國香港等11個國家(地區)保留第三方的權利。1997年2月25日,澳大利亞也要求就同樣的爭端事由設立專家組;1997年4月10日,dsb同意這一要求,決定由同一專家組合并審理澳大利亞的要求。專家組認為,美國禁止早蝦和蝦類進口的措施違反了gatt1994第11條第1款,不能被認為是gatt第20條中的例外。1998年5月15日,專家組報告由成員各方傳閱。1998年7月13日,美國對專家組適用法律和法理解釋問題提起上訴。隨后,專家組推翻了專家組的一項調查結果,即專家組認定美國的被訴措施不包括在gatt1994第20條的序言允許的范圍內。上訴機構推斷出,美國被訴措施雖然符合第20條g款的要求,但卻不能滿足第20條序言中的要求。1998年10月12日,上訴機構報告由成員各方傳閱。

該案若實踐案例教學,大致可以分成如下步驟:

第一步,教師先將海龜海蝦案分配角色,角色的分配應盡可能使大多數學生參與進來。在該案中,教師可以設定主持人1人,該主持人負責介紹案情,并以一段開場白開始這個案件的模擬。教師設定申訴方4人,分別代表印度、馬來西亞、巴基斯坦、泰國四方;設定被申訴方2人,均代表美國,由其2人共同搜集資料加以抗辯;設定第三方11人,這11人分別代表澳大利亞、哥倫比亞、加拿大、菲律賓、新加坡、危地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亞、斯里蘭卡、中國香港等國家或地區;設定專家組成員3人;設定上訴機構成員3人;設定一定的評委(最好基數),由評委對上述人員進行打分。

第二步,專家組審理程序。這個過程先由申訴方發言,然后由被申訴方抗辯,期間聽取第三方的意見,最后由專家組做出裁決。這個過程評委應該對各個人員的表現進行打分,然后取平均值。

第三步,上訴機構審理程序。這個程序是上訴程序,本文由收集整理,具體設計跟第二步大致相同,最后由上訴機構做出終裁。

第四步,由評委進行核分,并將結果予以告知。同時,旁聽觀眾(未分配任務的同學)可以向任何發言的同學就其所陳述的相關問題進行提問,這個環節要求準備案例的同學需要課下認真準備,確保就自己負責的部分了然于心。

第五步,由教師進行最后總結,并就相關知識點進行講解,講解的過程中需要將核心爭訟點詳細闡釋,并積極給學生提供參考資料或推薦相關書籍、論文,以便學生在課后能夠及時查閱。

第六步,由學生課下及時查閱資料并進行復習,教師可以在下一堂課時檢查學生閱讀資料的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國際法教學中可以援引案例的選擇范圍不僅僅局限于國際法院的判決。國際法院對國家的管轄權是建立在國家自愿的基礎上的,由它審理的案件數量、范圍有限,但根據國際法對國際法院職能的規定,國際法院除了擁有訴訟管轄權外,還有咨詢管轄權。所以國際法中的教學案例除國際法院審理的成案外,還應該包括國際法院的咨詢意見、仲裁機構的裁決、以及國際關系中發生的重要事件等等。這些意見、裁決和事件雖然不同于法院審結的成案,但它們都可以說明與論證國際法的原理、原則的產生和存在,同時也能說明國際法的現實性和復雜性,所以都應該在國際法案例教學中得到合理的運用。

三、國際法案例的教學設計

國際法案例教學設計大致上可以分為以下步驟:

(一)案例的選取和整理

“法學案例教學以法律案例為課堂教學的起點,選擇恰當的典型的案例是成功實施案例教學的先決條件。”[2]一個好的國際法案例必須具有實際價值,從法學教育來講,首先,國際法案例的價值集中體現在案例中體現出的法律知識與法律運用;其次,國際法案例必須具有現實性,教師所選擇的案例必須具有現實性和真實性,避免憑空虛構案例;再次,國際法案例必須具有啟發性,這是案例教學目的的要求,啟發性強的案例可以促進學生的思考和分析能力;最后,國際法案例的選擇還要考慮學生的心理要求,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爭議性強的案例能引發學生的學習熱情,提高案例教學的效率。

(二)課堂講授的技巧

國際法案例教學的方式可以多樣化,可以有不同的課堂講授方式和手段,恰當的形式可以使得課堂教學達到意想不到的結果。討論法和質疑法是案例教學中常見的方法,組織學生就案例所涉及的法律知識進行討論,發現案例中涉及的法律知識;不迷信案例中的結論,在論證結論的正確與否的過程中達到對案例知識的深刻認識和體會。在此過程中,教師要隨時把握課堂進程,在應當給與提示、啟發或者進行總結的時候能適時地做出反應。除了這些一般的方式,組織學生觀看法庭審判或者邀請非課堂人員參與課堂討論都是可以采取的方式。

(三)增加實踐性教學環節時間

第3篇:國際法學范文

(一)二元論的研究方法

國際法學界一致公認國際法學起源于荷蘭人胡霍·格老秀斯。他把國際法歸入兩個不同的淵源:自然國際法的淵源是理性,實在國際法的淵源是締約國的意志;自然國際法與實在國際法處于兩個不同的體系,它們通過自然法中要求國家遵守條約的唯一橋梁聯系在一起。格老秀斯在國際法研究路徑方面是二元論的研究方法,形成格老秀斯二元論的學派(費德羅斯,1981)。

(二)自然法學派的研究方法

格老秀斯以后國際法學分為純粹的自然法學派和純粹的實在法學派。穆埃爾·普芬道夫是純粹自然法學派的創始人和代表人物。普芬道夫采納了霍布斯的理性自然法學說。他們認為國際法不是實在法,而是自然法,由純粹的理性原則構成,否定條約和國際習慣的效力(費德羅斯,1981)。在法學方法論上自然法學派采取價值判斷的方法和演繹的方法,即從道德、理性、法律良知、自然法則的基礎上推演出整個國際法的體系、規則。自然法學派構建整個國際法體系時運用的是唯心主義先驗的演繹方法和路徑,其致命弱點是整個法學體系的基礎是不可靠、不清晰的。在這種研究方法中,任何人都可以得到其想證明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

(三)實在法學派的研究方法

實在國際法學派與自然法學派的理論完全相反,在批評自然法學派的國際法理論的不確定、含糊不清的懷疑聲中,實證主義國際法路徑、方法適應了國際社會發展的需要,逐步取代自然法學派。實在國際法學派繼承了英國學者蘇支的觀點,習慣國際法是國際法中最重要的淵源,它否認自然國際法本身的存在(勞特派特,1989)。實在國際法學派將意志作為國際法理論的基礎,將國際法建立在國際法主體的國家同意的基礎上;它把聯合國《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的規定確定為國際法的淵源,以此徹底與自然法學派劃清界限。各國明示承認的一般或特別國際條約、各國默示承認為法律的國際習慣、各國公認的一般法律原則才能成為國際法原則、規則和規范,實在國際法已經將各國在法律上的確信作為國際法的基本前提;而法學家的理論學說、國際法庭或國內法庭確定的某項規則的司法判例未獲得各國的確信,因此不是國際法的淵源,至多是解釋國際法規則的輔助資料。

(四)第三世界國際法方法

根據占統治地位的實在國際法學派的方法論,發達國家只要堅守以同意和確信為基礎的實在國際法,就可以維持原來的國際法體系,發展中國家提出國際法的新建議,發達國家只要不同意,就沒有新規則產生。為了打破這種不公平、不合理的國際體系和秩序,建立新的國際體系和秩序,發展中國家的國際法學者提出了發展和研究國際法的第三世界路徑和方法。國際法第三世界方法側重于對現代國際法的歐洲中心論進行研究,對其不公平性進行批判,并試圖構建公正、公平的國際法律秩序。國際法第三世界方法是國際法學界的一種新的研究路徑和方法,同時它也是國際法律制度中的一種思想政治運動(李洪峰,2011),其主要特征是它的批判主義方法論。

(五)國際法研究的其他新方法

1.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

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是二戰后法學家將制度經濟學的研究方法引入法學而產生的,它以效率為中心,分析法律制度的交易成本,論證法律制度的性質、必要性、合理性,將一切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動納入資源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的價值判斷標準之下,以達到效率最大化的目的(錢弘道,2006)。國際法學者將經濟分析的方法引入國際法的領域(DunoffandTrachtman,1999),使用成本收益分析等經濟學研究方法,使得國際法研究得到技術規范的支持,考慮國際法規則在合理化選擇時,法律經濟分析方法可以集中在相應變量上,提出假設,然后對假設進行合理性論證,這樣使得經濟分析方法可以成為締結條約與國際組織、確定國際權利與義務的互動性的工具。當然,經濟分析方法仍然存在著很多缺陷,這種方法的應用研究尚待深入,但是在國際司法權設置、國際環境保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適用經濟分析方法出現難以量化的困境(潘德勇,2010)。

2.建構主義方法

建構主義是當今國際關系理論研究的3個主流學派和主要方法之一。建構主義學派認為:國際結構和國際體系是由一系列的身份和利益的要素組成,如身份、知識、規范、觀念、意識、文化等等,其功能的發揮需要從行為體身份和文化的要素中推導出其“機制”;國際結構(國際體系)就是社會結構、文化結構(劉志云,2009);國際法是一種社會規范,是國際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自然國際法學派認為,國際法的約束性和合法性來源于自身,來源于道德、理性、人類良知。實在國際法學派認為,國際法的約束性和合法性來自于國際社會成員的認同與確信,來源于制裁。國際法的制裁是非常軟弱的,因此,實在國際法學派有時懷疑國際法是否是法律。自然國際法學派的觀點是先驗主義、形而上學的,缺乏客觀的依據。而實在國際法學派走上了另一個極端,一個國家不能采取功利主義的立場區別對待國際法規則的確信問題。建構主義主張國際結構機制需要從文化要素中推導出來,它有一定的缺陷:正如它的反對者提出的那樣,任何人都能虛構合意的原則和美好的未來,關鍵在于國家如何確信國際法具有法律約束力。建構主義認為國際法的約束力產生于一系列文化要素,如果這些文化的要素,比如羅爾斯的“社會公正”、資源優化配置的“帕累托最優”等規范,能夠被各國所認同,受其約束,那么國際法規則的產生、遵守就不會產生問題。建構主義有兩個顯著的特點:一是它的整體主義的方法,即國際社會整體高于個體。建構主義學派認為,作為“國際機制”的國際法不僅僅規定了國家原則,還規定了國家作為國際行為體的身份,為其設置了國際體系中處理與成員關系的行為規范、判斷標準,提供了外交語言。二是國際法的社會功能(劉志云,2009)。作為“國際機制”的國際法由文化要素推演產生,這個過程需要經過價值判斷和文化比較學習。當今世界是一個由多元文化、多元價值觀形成的社會,多元文化與多元價值觀是平等的,應當相互學習、相互借鑒,以達成共建和諧世界的目標。建構主義學派的整體方法和社會功能對于普遍國際法原則、規則、規范的建立和實施有著積極的意義。

二、國際經濟法的研究方法

經濟的全球化使得國際關系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國際經濟關系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成為國際關系中的重要方面,國際競爭逐步成為經濟的競爭和科技的競爭。而國際經濟交往活動主要通過自然人和法人開展,法律對國際經濟關系的調整出現了很多新情況,因此在國際經濟法領域出現了一些新的研究方法。

1.國外關于國際經濟法的研究方法

國際經濟法是法學領域的一個新的法律部門,突破了國際法主體只是國家和國際組織的范圍,因此出現了經濟的國際法和跨國經濟法的區別。以斯瓦增伯格為代表的經濟的國際法學派,即國際經濟法“狹義說”學派,屬于實在國際法學派,因此其研究方法是實證主義的方法,是歸納方法。20世紀50年代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杰塞普提出了跨國法的新概念。國際經濟法的“跨國說”學派采用經驗主義、實用主義、現實主義、比較法等研究方法,突破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界限,以跨國法或第三法律秩序的概念概括國際經濟法的研究范圍。

2.主流中國國際經濟法的研究方法

中國國際經濟法的“狹義說”學派秉承國際法規范研究的傳統,在20世紀國際法領域將經濟方面的原則、規則、規范納入傳統的國際法體系,將國際經濟法概括為經濟的國際法。中國國際經濟法學主流學派持“廣義說”,盡管其主張的研究范圍超過“狹義說”,但是中國國際經濟法學,不管是“狹義說”還是“廣義說”,主要采取國際法第三世界批判方法和路徑對國際經濟法律關系進行研究。中國國際經濟法的“狹義說”和“廣義說”均認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確立的以布雷頓森林體系為特征的國際經濟秩序是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的,它建立了以美元為世界通用貨幣的國際貨幣體系,以世界銀行向成員國提供貸款的國際金融體系,以及以無條件、無差別的最惠國待遇和互惠待遇的自由貿易體系;該體系雖然結束了國際經濟的無法律狀態,但是布雷頓森林體系是在絕大多數亞非國家未參加的情況下建立的,未考慮大部分殖民地、附屬國人民的利益(王鐵崖,1981);布雷頓森林體系確立美元享有國際貨幣的霸權,對發展中國家緩解國際收支逆差的貸款申請提出苛刻的條件限制,美歐國家通過加權表決制操縱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決策權,市場出現以富欺貧的現象,以無條件互惠、大幅削減關稅的自由貿易體制對于經濟發展水平懸殊的發展中國家顯失公平,往往導致發展中國家國內市場的丟失、民族工業的受害和對外貿易的萎縮,長期殖民主義形成的不合理的國際生產分工體系,使得新獨立的國家仍是畸形經濟的原材料產地,極不公平的國際交換體系使得它們繼續遭受發達國家“賤買貴賣”的掠奪(陳安,1998)。這樣建立的屬于舊的國際經濟秩序是和殖民主義經濟體制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嚴重地妨礙著發展中國家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它應當為新的國際經濟秩序所替代。因此中國國際經濟法界,包括“狹義說”和“廣義說”均主張主要通過聯合國大會一系列決議構建國際經濟新秩序(汪暄,1982)。由于“狹義說”試圖建立的國際經濟法體系存在法律淵源的問題,①同時也由于發展中國家的政治和經濟實力尚不足以舊的國際經濟秩序,因此新的國際經濟秩序仍然停留在文字上,并沒有得到期望的結果。

3.中國國際經濟法研究需要新的路徑和方法

國際法著名學者斯瓦曾伯格在談到國際法的研究方法時說:方法只不過是一些工具,而工具則應該考慮到它們所應用領域的特殊性而采用;考慮不同的研究任務,應考慮對不同的研究任務采用不同的方法。斯瓦曾伯格研究國際法學科的思路在今天對我們研究國際經濟法學仍然有一定的借鑒意義。20世紀60年代以來,77國集團在聯合國大會、貿發會議等范圍內為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與美歐發達國家發生了長期的對峙,國際社會已經出現了南北關系的高度分裂。雖然美國次貸危機、歐債危機之后,西方發達國家維持原有國際經濟體系已經力不從心,權利逐步從7國集團轉向20國集團,但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世界貿易組織三駕馬車的舊的國際經濟體系依然占據統治地位,金磚五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實力還不足以撼動現有的國際經濟秩序,構建國際經濟新秩序。國際經濟格局和國際經濟實力對比的現實需要中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采取合作博弈的新路徑,改造現有國際經濟體系和秩序。中國國際經濟法學不能一味地采取批判主義立場,這種方法不能有效地解決現有國際經濟體系中存在的南北嚴重對立,美國和西方國家主導的布雷頓森林體系不會自動退出歷史舞臺。中國不僅僅要批評,更重要的是正面提出公正的國際經濟秩序的觀點、體制和方案,以及提出適當的策略、路徑和行動方案,主導國際經濟體制和秩序的發展方向。當代國際法的產生有3條路徑,其一由締結國際條約的方式產生,其二由國際習慣的方式產生,其三由公認的一般法律原則而產生。在當前國際經濟關系面臨南北觀點嚴重對立、國際社會嚴重分化的情勢下,通過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產生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均能接受的新的國際經濟法規則是不可能的。中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應當運用西方國家慣用的人類共同的價值觀、國際經濟倫理,占領國際倫理道德的制高點,然后在此基礎上提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體系的建設性方案,走一條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秩序的新路徑——建構主義的道路。這條建構主義道路就是依據人類共同的價值觀、國際經濟倫理、各文明國家普遍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建立新的、普適性的國際經濟法規則。

三、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建構主義道路

只要國際經濟法以同意作為唯一的國際法產生的基礎和依據,發展中國家倡導的國際經濟法新體系和新秩序就不可能產生,而原有的國際經濟體系依照一般國際法規則還要繼續適用。建構主義的方法論也許能夠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一條解決以上難題的路徑和方法。建構主義方法論并不否認實證主義方法論的有效性,同意和確信應當是當今國際經濟法的基礎,它是物質的、客觀的;建構主義方法論從行為體身份和文化的要素中推導出其“機制”,它是思想意識的、主觀的,但是它能夠構成國際社會普遍同意的思想基礎,在國際社會存在高度分歧的情形下,是國際社會進行溝通的最佳方法和路徑;建構主義不同于自然法學派,其演繹和推理基礎不是虛構的道德、理性、法律良知、自然法則,而是人類共同的價值觀、國際經濟倫理;建構主義方法論不同于批評主義方法論,不是一味地批評,不是破壞者,而是合作博弈者,是建設者。

(一)用共同價值觀和國際經濟倫理作為先導占領道德高地

1.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是構建中國國際經濟學的最基本的評價標準

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不僅僅是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價值取向,而且它應當成為國際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價值取向。國際經濟規則應當分為兩類,一類是權利界定規則,另一類是交易規則。國際經濟法的權利界定規則已經基本確定:國際社會各國家是平等的、獨立的,它們擁有國家經濟,擁有航行自由、交易自由,擁有平等參與制定國際交易規則的權利。各國開放門戶、自由貿易及自由投資政策、國際貨幣體制等都是交易規則,各國家可以自由選擇參加或不參加。各國參加國際經濟體制,取得經濟利益最大化是主要動機,因此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應當是構建國際經濟體系和秩序的基石。在國際范圍內,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會產生效益,但是由于各國生產要素的分布不平衡,自然稟賦不同,各國在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過程中取得的利益不盡相同,甚至在極端情況下還可能存在不利益的情形,所以,自由的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應當是一般原則,但是還是有必要對個別情況進行調整。按照自由貿易與自由投資的規則,在生產要素和自然稟賦方面具有優勢的國家占領了國際市場,在國際市場交換中取得了較大的收益,而發達國家的政府則通過征收本國企業海外貿易和投資的稅賦獲得巨大收益。但是貿易和投資的自由化對于一般勞務輸出和一般自然人流動是例外,發展中國家的人民沒有權利到發達國家就業,沒有資格享受發達國家的高福利,同時發展中國家政府從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征稅取得的收益也十分有限。由于國際社會沒有一個世界政府,不能通過稅收的二次分配機制對國際收益公平分配進行調解,因此國際社會的第一次分配以市場為原則,實行效率優先,而第二次分配就需要以公平來調節。這就是聯合國大會多次通過決議要求發達國家將其國民收入的0.7%援助發展中國家的法理依據。這也是世界貿易組織呼吁其成員在提高產品環保標準、服務貿易等方面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援助和技術支持的法理依據。這就是著名倫理學家羅爾斯的人類社會正義的理論必然的邏輯結論。為了修正國際社會的上述“不公正”,各個國家不能將所有的交易機會交給國際市場,它們需要有所保留,需要在開放市場方面進行利益的平衡。各國遵循“靜態比較優勢”的國際貿易理論,以優勢產業建立國際分工,同時又根據“動態比較優勢”的國際貿易理論,實行保護國內幼稚產業和產業扶持政策,開展國際競爭。各國貿易與投資的市場開放與國民經濟穩定有序發展之間的合作博弈,需要價值倫理標準。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應當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在貿易談判中立場正義性的評判標準。

2.國際經濟倫理是構建公平、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體制的理論先導

國際經濟倫理是人類共同的價值觀,是判定跨國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體制道德價值和正當性的標準,是協調各國參與國際經濟活動行為和國際機制正當性的依據。正當的國際經濟體制和機制應當符合以下的國際倫理標準:(1)平等、不歧視平等原則是人類社會的基本原則,同樣的原則、同樣的標準必須適用于任何一個國際社會的成員,必須一視同仁。美國要求中國人民幣利率市場化,那么貨幣市場化就應當貫徹到底,其貨幣發行利率也須市場化。各國匯率市場化而貨幣發行和利率無須市場化原則的實質是:美國倚仗美元的實力,通過自由發行美元、控制利率以及強制各國匯率市場化,就可以綁架和操縱國際貨幣體系,違反國際通行的平等和不歧視規則。另外,美國要求其他國家開放市場,卻頻頻向外國企業市場準入痛下“國家安全”封殺令,這種只要本國國家安全、不要他國安全的做法是典型的歧視政策。(2)合作博弈當今世界是一個多元化的社會,各國都可以有其合理的訴求,都可以參加國際公平的競爭;各國通過國際分工形成規模經濟而取得競爭優勢,通過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實現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取得比較利益(周鐘,2002)。按照“帕累托最優”和“帕累托次優”的原則,各國展開合作博弈,包括跨國經濟活動和國際規則制定的合作博弈。按照“帕累托次優”的原則,市場主體在尋求利益最大化時可以損人利己,但是不能損人不利己。按照“帕累托最優”的原則,在制定國際規則時,反對國際合作的行為應當受到譴責。(3)投資貿易自由化貿易投資自由化、市場準入是經濟全球化的基本要求,是在世界范圍內實現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是全世界利益最大化的明智選擇。這個原則不能由于某些國家市場競爭力強時就要全面實施“自由貿易”規則,而某些國家市場競爭能力減弱的領域就要改弦更張,實施所謂“公平貿易”。“貿易投資的自由化”不能為發達國家量身定做。(4)維護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市場交換是國際經濟交往主要方式。在自由貿易投資的國際環境中,競爭力較強的國家在跨國經濟活動中取得的比較利益將大于競爭力弱的國家。按照羅爾斯正義論的觀點,競爭力弱的發展中國家同意采納的自由貿易體制為發達國家競爭優勢的企業和產品提供了市場,提供了機會,否則沒有這樣的機會,發達國家就不能從跨國經濟活動中取得巨大的效益和利益,因此發達國家有義務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經濟技術援助,國際經濟體制和機制的建立,必須重視和維護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周鐘,2002)。(5)公平競爭自由的國際市場競爭可能產生壟斷,同時市場主體也可能通過卡特爾協議合謀形成壟斷,從而妨礙和消除競爭,阻礙科技進步和損害消費者利益,造成壟斷企業的利益最大化、國際社會利益的最小化;市場主體也可能通過不公平競爭的手段擾亂國際市場秩序。國際社會必須超越個別大國利益,實行全面的公平競爭的秩序,制定國際競爭規則。

(二)中國關于改革國際經濟體制和建立公正公平合理的國際經濟秩序的立場和策略

1.改良現有的國際經濟體系或國際經濟秩序

現有的國際經濟體系有重大的歷史進步性,雖然它還存在一系列不公正、不合理的地方,但是中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還不具備建立國際經濟新體系和新秩序的實力,世界貿易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還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中國的立場不是選擇建立國際經濟新體系、新秩序,而是團結其他金磚國家、其他發展中國家對布雷頓森林體系進行改良。中國可供選擇的目標是:(1)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應當擴大金磚五國和發展中國家的份額,美國和發達國家應當縮小其份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發展中國家救援制定優惠待遇,如果中國的訴求沒有得到滿足,中國可以與其他金磚國家協商成立金磚國家基金,作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不作為的合理補充;同時美元作為國際貨幣量化寬松政策以及利率政策應當受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監督;如果美國同意美元接受國際監督,中國可以同意人民幣匯率市場化;如果美國不同意,中國則可以團結其他金磚國家或其他發展中國家伺機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議將特別提款權提升成為真正的國際貨幣。(2)世界銀行應當增加資本金,擴大發展中國家份額;發達國家不同意的話,中國與其他金磚國家有理由成立亞洲開發銀行和金磚銀行。(3)世界貿易組織應當進行改革,不僅把紡織品納入自由貿易的行列,而且農產品、一般勞務輸出、一般自然人流動都應當納入自由貿易、自由流動的行列;對高技術產品不能以國家安全為由拒絕自由貿易,否則發展中國家有權將能源、資源、金融、信息產業列入國家安全考慮的范圍;世界貿易組織應當確定一個全體成員都能適用的市場經濟的定義,不能為發達國家量身定做。

2.支持貿易自由化和投資自由化

中國支持貿易自由化,反對貿易保護主義。國家安全不能成為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應當將其納入法律約束的范圍;“非市場經濟”的認定不能作為濫用“反傾銷”手段的工具;知識產權保護應當與人類科學技術進步相適應,反對過度保護;支持投資自由化,反對以任意的“國家安全”為借口拒絕外國投資。

3.公正、合理地分配人類的共同財產

在國際經濟法的領域內,我們主張制定交易規則,應當適用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而在權利界定方面,則應當適用公平優先的原則。不屬于任何國家所有的海洋(包括北冰洋)、空氣空間(包括溫室氣體排放)、陸地(南極)、外層空間(包括月球、空間軌道)等應當界定為全人類的共同財產,任何國家不能占為己有。人類應當以公平為主兼顧效率的方式予以分配。分配應當“以人為本”,不論膚色、種族、宗教、性別,應一視同仁。國際海底資源、溫室氣體排放額度等方面的分配,應當按照世界人口人均分配。對于地球同步軌道等稀缺資源,應當為后起的發展中國家預留發展的空間。

4.一視同仁行為準則,反對雙重標準

第4篇:國際法學范文

關鍵詞:國際法;案例教學法;重要性

作者簡介:李英(1965-),女,北京人,華北電力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教授;顏行志(1990-),男,浙江溫嶺人,華北電力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碩士研究生。(北京 102206)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079(2013)26-0073-02

案例教學法是一種通過分析案例,引導學生自主學習的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不同于傳統教學法,關鍵在于教師在整個教學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是設計者和引導者,而非純粹的知識傳授者。案例教學法最早由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哥倫布·蘭代爾于19世紀70年代提出,并引入法律教育領域。運用具體案例來分析、說明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則,運用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則來解決具體問題,這是法學案例教學法的真實含義。國際法是調整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法人格的實體之間法律規范的總稱,在國際聯系日益緊密的今天,掌握國際法知識已經成為了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所需具備的基本素養。采用國際法案例教學法,對于高等學校培養國際法律人才有著重要意義。

一、運用案例教學法,講授國際法的基本原理

1.國際法基本原理教學的現狀分析

當前國內法學教育以傳統教材授課為主。由于國際法內容繁多、遠離日常生活,在大多數的授課過程中往往采取“填鴨式”的教學手段。尤其是在講授國際法基本原理時,教師的主要工作就是將教材中所涉及到的所有內容平面地展示給學生,即便是層次分明、體系明確,但并不有利于學生對于國際法的深入理解與體會,整個教學過程中將是事倍功半的,降低了國際法的教學水平。

2.運用案例教學法講授國際法原理的必要性

不管是傳統的教材授課教學法還是案例教學法,國際法教學的根本目的在于讓學生了解國際法的相關概念、原則和規則。區分傳統教材授課教學法和案例教學法的優劣需要從學生學習效率、學習效果以及學習興趣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在教學過程中引入案例教學法,以具體案例作為國際法教學的切入點,通過案例教學法分析國際法原理,為學生呈現一部生動而精彩的國際法“教材”,形成關于國際法原理直接而感性的認識,從而達到更好掌握課堂內容的目的。

以自保權為例。國際法上的自保權是國家為保護自身生存和安全而采取措施的權利,包括防御權和自衛權。如果單純地采用教材授課教學法,那么學生只能從概念上簡單地了解自保權,對于自保權的實際操作和實踐中面臨的問題知之甚少。如果通過國際法案例教學法,選取國際法上自保權的經典案例“加洛林號案”,通過案例分析來把握自保權的真實含義,在國際法的教學中將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案例教學法在講授國際法相關原理時,相對于傳統的教材授課法顯得更加靈活和深入,在授課過程中將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對于教師的教學和學生的學習來說都是一種較為優秀的教學模式。

二、運用案例教學法,分析國際法的具體問題

1.國際形勢與國際問題

2012年的國際形式大致有以下幾個特點:世界力量逐步由西方轉向東方的大趨勢一直不變;大國之間競爭與合作依然并存;亞太地區追求繁榮、穩定、發展的總體意愿不變;中國在國際形式的分析與應對上更加成熟。綜上,當前的國際形式依然是以和平與發展為主題的,但個別國家之間尚存在沖突,在國際法方面主要體現領土沖突,伊米亞島、竹島、南沙群島等島嶼的權屬爭端愈發激烈。在國際法教學過程中,對于國際形式與國際問題的分析是必不可少的,而傳統的國際法教學局限于課本教材的理論講授,極大地限制了學生對于國際法學習的興趣以及國際法知識的拓展。

2.運用案例教學法分析國際法具體問題的迫切性

對于國際法學學生來說,不僅僅要學習國際法現有的理論體系,同時也要對關于國際法未決的問題具有獨立思考、系統分析的能力。國際法教材上單純的概念闡述顯然不能夠有效訓練學生這些方面的能力。這就需要通過教材理論實際案例的結合,在對實際案例的分析中,逐步了解并分析國際法的具體問題,提出獨立思考的建議。以中日“沖之鳥礁”爭議為例來闡述運用案例教學法在分析國際法具體問題上的迫切性。

沖之鳥礁是位于太平洋西部的一塊礁石,其在時僅有兩部分露出水面,合計面積不超過8平方米。日方主張“沖之鳥礁”為島嶼,應當享有領海、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其主張依據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1款,島嶼是四面環水并在時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中國主張“沖之鳥礁”為巖礁,不享有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其主張的依據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款,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巖礁,不應享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通過分析可以發現,之所以雙方對于沖之鳥礁的國際法屬性存在爭議,是因為海洋法公約沒有對“巖礁”的內涵與外延作出明確的界定。通過這樣的一則案例分析,學生能夠很清晰地發現“沖之鳥礁”爭議的原因在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島嶼制度上規定的不足。在對國際法問題的分析上,不能生搬硬套書本的教材理論,更要結合案例,在案例中分析國際法問題形成和發展的過程。

三、運用案例教學法,為解決國際法具體問題展開討論

1.國際法具體問題的課堂討論

國際法具體問題的解決并不能只依靠教材上的理論,更需要在實際的案例中吸取經驗教訓。而現有的國際法教學雖然偶爾會穿插相關的案例,但在案例的穿插過程中,缺乏了學生共同討論、獨立思考的環節,往往是教師提供一個案例,然后學生甚至還沒看完案例全部的時候就公布了參考答案。學生在課堂教學過程中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難以提高學習國際法的積極性,進而影響教學效果。在國際法教學過程中,通過案例分析,對國際法具體問題進行課堂討論,尋找解決對策,成為了今后國際法教學的一大方向。

2.運用案例教學法討論解決國際法具體問題的可行性

國際法學習的目的在于解決國際法的具體問題。在傳統的教材授課中,學生學習到的只是純粹的國際法原理,是經過諸多專家教授系統加工后的精華。這樣的理論知識是一門學科的精髓所在,但對于初學者來說,則無異于天方夜譚。當前的國際法學教育試圖教導學生以明確的標準來解決所有發生的國際法問題,顯然是難以實現的。在國際法案例教學中,選取一個典型案例,通過討論分析該案例中雙方所采取的措施,為解決國際法具體問題提供借鑒。以下將從日俄北方四島之爭來對國際法上的領土爭端問題進行分析。

日俄北方四島之爭由來已久,雙方為獲取島嶼的而采取了諸多手段。根據雙方所占優勢的不同,其采取的策略也各有不同,沒有實際控制權的多運用經濟和外交手段,而有實際控制權的則更加注重加強其實際控制。在解決其他由于領土爭端引起的國際法問題中,可以適當引入相關的案例,通過分析案例中雙方采取措施,為解決國際法問題提供對策。

四、運用案例教學法,提高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

1.理論聯系實際是學習國際法的最終目的

國際法學習的最終目的是理論聯系實際,將所學的國際法原理運用到實踐中,解決當前世界存在的國際法方面的爭端。而國際法原理從理論到實踐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學生在長期的國際法學習過程中不斷地歷練和總結,慢慢具備從國際法理論到實踐的思維與能力,這是國際法學習的最終目的,也是國際法教學的基本方向。整個國際法教學都應當圍繞這樣一個中心,案例是國際法理論和國際法實踐的完美結合,運用原理分析案例,在案例分析中領會原理。

2.運用案例教學法提高學生理論聯系實際能力的重要性

在國際法的整體教學中,依然需要各方面資源的整合,引入案例教學法并不是對于其他教學方式的徹底否定,只是通過更多的方式,來為學生學好國際法提供幫助。在國際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教學過程中,法條、教科書、文獻材料和具體案例都是缺一不可的。法條能夠提供最為精確的法律意思表達,能夠為解決國際法問題提供最有力的支持;教科書系統的理論體系框架,能夠為學生展現國際法的整體面貌,有助于對國際法知識的系統理解與掌握;文獻資料有助于學生提高國際法理論學習的寬度與深度,通過研究國際法的法律淵源和國外國際法專家的觀點主張,使得學生對于國際法的理論有更為深入的理解與認識,對于國際法的原則、規則以及具體的法律制度掌握也將更加純熟;具體案例能夠為學生提供國際法相關原理在實際案例中的運用模式,有效地鍛煉學生解決國際法具體案例的思維模式,是國際法理論學習的目的所在,也是國際法學習的真實內涵。

國際法案例教學的過程大致有以下幾個步驟:確定主題、選取案例、剖析案例、實際運用。在剖析案例的過程中,學生面對的不僅僅是案例發生的背景以及進展,還會面對國內外國際法學者對于該案例的評析以及國際法學或者仲裁機構對于該案例的判決或裁定。在這樣的案例剖析中,學生要做的是找出案例涉及的國際法問題,跟著專家學者、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思路,去慢慢體會分析一個案例的步驟與方法,學會像律師一樣思考,提高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逐步形成對于國際法問題的分析與解決的思維方式。通過案例的方式講授國際法的相關原理,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是當前乃至今后很長一段時間內國際法學教育的大趨勢。通過學生的積極思考,鍛煉學生縝密思考、謹慎行動的基本素養,在之后的實際運用過程中,能夠將書上所學的國際法理論知識與現實社會中的國際法具體案例結合起來,成為一名合格的國際法學生。

五、結語

國際法案例教學法在我國國內的運用已經逐步開展起來了,人們在普遍關注如何運用好案例教學法的過程中,忽視了為什么要運用案例教學法,對于案例教學法的重要性認識尚存在不足。案例教學法在國際法教學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學生學習理論知識、運用理論知識解決國際法問題和爭端的重要方式。在今后的國際法教學過程中,要充分利用案例教學法,用好案例教學法,將案例教學和教材教學結合一起,共同促進國際法學的教學工作。

參考文獻:

[1]劉里立.國際法案例教學的緣起與實踐[J].山東省青年干部管理學院學報:青年工作論壇,2010,(5).

[2]劉欣.“2012年國際形式與中國外交學術研討會”綜述[J].國際展望,2013,(1).

第5篇:國際法學范文

關鍵詞 國際私法 法學教育 本土化

中圖分類號:G424 文獻標識碼:A

國際私法學是我國高等學校中法學專業的核心課程之一。隨著經濟全球化推動,國家之間的民商事的交往越來越密切。因此,我國越來越需要更多地了解并運用國際法的人才,也凸顯了國際私法教學的重要性。然而,國際私法的教學活動若要收到好的效果,首先就應該準確把握國際私法這門學科的特點,才能有的放矢。

1 國際私法的學科特點

每一法學學科都具有自身的特點。國際私法對于大多數人來說,是一座古老而又神秘的象牙塔。美國著名學者普若瑟(William L. Prosser)生動形象地概括了國際私法的特點,即沖突法領域就是一塊陰霾的沼澤地,這里充滿了搖顫的泥潭。一些博學而又古怪的教授流連其間,他們用晦澀的、令人費解的專業術語,對神秘的事物創設理論。而普通的法官或者律師卷入這個領域就會迷失。

尤其,國際私法學對于我國來說是舶來品,其是移植外國的法律學科,理論具有特殊性。早期的國際私法產生于意大利半島,近代國際私法主要發展于德國、法國,現代國際私法主要興于美國。此外,國際私法是綜合性學科,包容性強,涵蓋范圍廣。涉及到民法學、法理學、民商事程序法學等內容。最后,國際私法與其他法學課程相比,一個突出的特點就是所有的問題幾乎都沒有定論。

2 國際私法教學中現存問題

首先,在國際私法的教學中存在的一個基本問題就是國際私法的教學職能是什么?是職業能力的培養還是理論研究的培養。這個問題也是整個法學教學中首先要明確的問題。因為課堂教學的學時是有限的,所以在教學中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在理論與實踐方面有所側重。

其次,國家司法考試已經允許在校學生報考,因此司法考試對大學法律教育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那么這種受司法考試影響的大學法律教育可以真正讓學生理解法律是被質疑的。因為應試化的教育是一種真理性的教育,而法學的本質是一種價值關涉性的研究。

再次,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學教育也在面臨著改革。但是在具體教學改革中,又容易產生注重了實務教學,而不注意法律的理論研究和教學。如何恰當把握理論和實務教學是非常重要的,因為畢竟我國的法律體系不屬于判例法系。現如今這個問題依然存在。

最后,雖然國際私法學是舶來品,但是在教學中,還應實現國際私法的本土化,那么如何在教學中如何實現這種本土化,也是一個亟需解決的問題。

3 完善國際私法教學方法

基于多年的法學教育工作的經歷,筆者認為,法學專業學生的教育在于法學思維的培養。尤其國際私法是法律適用法,不是一般的實體法、也不是一般的程序法,是一種特殊結構的法律規范。所以,在教學中要注重引導學生在思考涉外民事的有關問題時,采用法律適用的法律思維范式。

德國比較法學家茨威格特和克茨曾經在評論法國的法學教育時曾這樣說道:“法律并不純粹是一種專業訓練的對象,而是人們可以從中學習清晰的思維、透徹的表達以及練習修辭技巧的一個領域……以這種一般化的、非實踐的、甚至是‘書本的’方式學習法律卻是深化那些將來準備成為法律家的年輕人知識的一種有效方式。”①

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中國的法學教育的發展已經在轉變,教學內容日益注重實際,越來越細致和關心一些具體的、可操作性的問題。判例教學的方法的適用就是這一內容的生動體現。案例分析是為了使學生觀察法律概念如何適用于具體的案件事實,在價值沖突的情況下,怎樣確定法律的適用才能夠最好地衡平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最終實現個案的正義,這可以激發學生去積極思考法律實效以及法律實現的問題。正如英國著名法官科克所說,法律上的各種案件“是由人為理性和法律判決來決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來決定的;法律是一門藝術,在一個人能夠獲得對它的認識之前,需要長期的學習和實踐。”②因此,為了迎合學生的興趣,以案例講解取代基礎理論知識的講解是不可取的。

理論聯系實際還表現在對中國實踐經驗的研究和調查。這樣使得學生對社會中發生的實際問題進行思考,一方面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另一方面,訓練了學生的法律思維。但是對實際問題的探討需要教師的引導。在學生整個法律體系還未構建,或者是缺乏應有的法律思維能力的情況下,老師的引導是非常關鍵。

在國際私法的教學中尤其要加強對學生能力的培養,能夠“舉一反三”,使學生熟悉法律術語,熟悉支撐這一法律的基本理論和這部法律所力圖解決的具體問題,能夠熟練進行法律推理和思考,進而能夠在無需課堂教授的情況下也能依靠法學教育培養起來的素質和基本知識迅速理解和運用新頒布的法律。③在教學中,教師還應當注意展現國際法學內在的邏輯關系以及和民商法學等相關學科的外在的邏輯關系。例如,在講授涉外物權法律適用的時候,就應該首先引導學生結合物權的特點、物權法的價值取向進行分析,就可以推斷出在發生涉外物權法律沖突的情況下,應該如何確定準據法,實現實體正義和沖突正義。學生熟悉了這種分析和邏輯推導的方式后,可以讓學生自己來分析合同、婚姻、繼承等法律關系的法律適用規范。這樣,學生對于法律規定就很容易理解、記憶,在具體的案例中也學會了分析方法。

目前,學生對法學基礎理論知識的學習沒有熱情,這并不代表理論學習無用,恰恰說明現在的法學理論課程應該進一步改革。在關注中國一些現實法律問題時,不能一味隨著市場的一時波動而過分削弱法學本科的法律理論的教育。法學本科教育具備比較系統和一定的理論訓練,這區別于一般的律師職業培訓。因為法學本科教育是中國法學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之一,其還擔負著為法學碩士教育和博士教育輸送人才的作用;并且本科畢業生除了一小部分進入律師行業外,部分是進入到政府機關、公司企業。

總之,現在的法學教育在使學生形成正義觀念的同時,更要注重培養其邏輯思維能力與嚴格程序的信仰,而這一切都需要扎實的法學基礎理論的學習。

本文為2011年包頭師范學院教改項目(BSYJW2011 -16)應用型法學人才教育就業的研究與實踐”階段性成果

注釋

① 茨威格特·克茨著.比較法總論.潘漢典等譯.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242.

第6篇:國際法學范文

(南昌理工學院政法學院,江西 南昌 330044)

摘要:在司法考試背景下,國際法教學模式應予創新。在教學內容的組織方面,圍繞基本內容和重點內容來組織教學,同時注重學科間的融會貫通,服務于法學教學的全局,拉抬法學教學的整體效果;在教學方法的運用方面,以講授法為教學基本方法,更為廣泛地運用案例分析法和討論法;在實踐教學的開展方面,以模擬法庭的實踐教學、法律診所實踐教學、專業性質的辯論賽為主要著力點,盤活國際法實踐教學;在教學測評的實施方面,完善平時考核的依據,提升期末考試的命題質量,全面改進國際法的教學測評。

關鍵詞 :司法考試;國際法;教學模式

中圖分類號:G7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4)19-0240-02

眾所周知,普通高校承擔的是學歷教學的任務,法律院系以培養法律人才為目的。但是,作為法學專業的學生為了從事法律職業,就必須要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獲取法律職業資格。對于法學專業的學生而言,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對其職業生涯的意義可謂是至深且巨。法律院系固然不是司考培訓機構,但法學專業教學不能自外于國家司法考試,且應服務于學生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則成為法學專業教學的應有之義。在國家司法考試的大背景下,法學專業教學應該告別不堪回首的空談理論的過去,堅定地走上培養學生分析法律問題與解決法律問題的實戰能力的坦途。

國際法學是法學專業的主干課程。在國家司法考試中,國際法部分的題量與分值一般占試卷一的10%左右。自2004年以來,國際法部分單項選擇題的數量一般為6道,多項選擇題和不定項選擇題的數量為3-4道,分值占12-14分。對寸分必爭的國家司法考試而言,這些分值當然是彌足珍貴的。此外,從法學學科體系的角度考慮,學好國際法有助于學好法理,有助于學好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還有助于學好國內法。正因為如此,以國家司法考試為指引,改進國際法教學內容的組織、國際法教學方法的運用、國際法實踐教學的開展、國際法教學測評的實施,從而創新國際法教學模式,具有相當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司法考試背景下的國際法教學內容的組織

國際法教學內容如何組織,是國際法課程教學的頭等大事,須臾不可輕忽。

(一)圍繞基本內容和重點內容組織教學

國際法教學內容的組織,應緊緊圍繞基本內容和重點內容展開,對基本內容加強記憶,對重點內容加強理解。在國際法基本理論的教學中引導學生把握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國際法基本原則兩個方面的問題,尤其是引導學生掌握條約在國內法的適用,國家主權原則、不干涉內政原則、不使用武力原則的適用條件等具體問題;在國際法律責任的教學中,引導學生掌握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國際損害責任兩個方面的問題,尤其是要引導學生理解“可歸因于國家的行為”,并切實掌握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的賠償責任制度;在國際爭端解決的教學中,引導學生重點掌握國際爭端解決的現代方法,尤其是掌握國際爭端解決的法律方法,即國際仲裁和國際訴訟;在國際法主體的教學中,引導學生重點掌握國家的管轄權、國家領土的變更、領土主權的限制、國家的承認與繼承、聯合國安理會的重要職權及選舉程序等問題;在關于國際法上的個人教學中,引導學生重點掌握國籍的取得和喪失、引渡和庇護、外交保護等問題,尤其是掌握外交保護的條件,引渡的主體、條件、對象、原則,庇護的地點、條件等具體問題;在海洋法的教學中,引導學生重點掌握國家對領海與毗連區的權利、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的區別、國際海底區域的地位、各水域的航行制度等問題;在空間法的教學中,引導學生掌握國際民用航空基本制度、國際航空民事責任制度、國際民航安全制度、外空的法律地位、外空活動的主要法律制度(含登記制度、營救制度和賠償制度)等;在外交關系與領事關系法的教學中,引導學生了解外交機關和外交人員的概念、外交人員的哪些行為享受外交特權與豁免、外交人員和領事人員在駐在國的義務,尤其要掌握外交人員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的管轄豁免的例外,外交人員在訴訟程序中作證、執行、反訴等特殊情況下的特權與豁免等具體問題;在條約法的教學中,引導學生重點掌握條約的效力問題,包括條約的時間效力、空間效力、效力沖突的解決、條約保留的效力等具體問題;在戰爭法的教學中,引導學生重點掌握日內瓦四公約﹑戰俘待遇﹑戰爭犯罪的國際審判等問題。

(二)把握學科間的聯系,融會貫通地開展教學

在法學學科體系當中,國際法具有十分獨特的地位。國際法是三國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的基礎,是三國法的法理和憲法,所以國際法與法理、憲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此外,國際法的各分支部門與國內法的相應部門也是關聯密切。即便在國際法與民法之間,也不乏連結點。如我們所知,領土法與物權法、土地法之間有很多相通之處,條約法與合同法之間也是如此。所以,融會貫通地開展教學,注意知識點之間的對照,注意知識點之間的比較,注意知識點之間的交叉,注意知識點之間的統合,對于全面提高學生的法學專業水平,都有著莫大的幫助。

比如,在講授國際法律責任(含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和國際損害責任)時,我們結合法理,用法理的理論框架來“套牢”國際法的知識點。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有責任主體、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損害結果、主觀過錯等四個方面,那么國際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法律責任承擔的方式包括懲罰、補償、強制等三種,那么國際法律責任承擔的方式有哪些?法律責任的免責條件和方式主要有時效免責、不訴免責、自首免責、立功免責、補救免責、協議免責或意定免責、自助免責、人道主義免責等,那么國際法律責任的免責條件和方式又有哪些呢?[1]通過融會貫通的教學,既引導學生掌握了法律責任的一般理論,又了解了國際法律責任的特殊規定。

又如,在講授國際爭端解決法時,系統介紹了現代國際法上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各類方法,包括政治方法(談判與協商、斡旋與調停、調查與和解)和法律方法(仲裁、國際司法),[2]爾后便把國際爭端解決方法論運用于國際經濟法的國際經濟爭端解決實踐之中。我們主要以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和解決投資爭端的國際中心的爭端解決機制為例,探求它們運用了哪些爭端解決方法﹑這些方法在爭端解決方法體系中所處的序列和地位﹑各爭端解決機制設計的動因、各爭端解決方法運用的優劣等。對于這種融會貫通的教學,廣大學生至表認同。

二、司法考試背景下的國際法方法的運用

在當前司法考試的背景下,國際法教學方法的運用,有所變有所不變,但多元化的態勢相當明朗。

講授法依然是國際法教學的基本方法。通過講授法的運用,為學生勾畫了國際法的知識體系。在國際法總論方面,講授了國際法概述、國際法律責任、國際爭端解決;在國際法主體方面,講授了國際法上的國家、國際法上的國際組織、國際法上的個人;在國際法客體方面,講授了國際法上的領土、國際法上的空間、國際法上的海洋、國際法上的人權保護、國際法上的環境保護、國際法上的犯罪與刑罰;在國際交往行為規制方面,講授了國際條約法﹑外交與領事關系法、戰爭法等。[3]

案例分析法也是國際法教學的基本方法,得到越來越廣泛的運用。在案例的選擇上,既要求案例具有真實性與針對性,又要求案例具有復雜性和疑難性,從而激發學生積極思考,大膽探索,找出答案,得出結論,真正學到東西。如在學習“國家主權豁免”的內容時,重點探討限制豁免理論。如何認定國家行為,是限制豁免理論須解決的首要問題。為此,我們在課堂上全面剖析了美國的“仰融訴遼寧省政府案”和新加坡的“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破產重組案”,使學生們深刻認識到,判斷國家行為的“性質標準”較之“目的標準”更具合理性,有助于嚴格限制國家豁免適用的范圍。

討論法作為國際法教學的重要方法,展現了互動式教學和啟發式教學的魅力。教師適當結合時政,科學設定議題,以成績相對先進的學生為討論的主力,引導廣大學生參與,靈活掌握討論進程,引導討論走向深入,最后作總結發言,并為學生解惑。結合我國外空事業近年的進展及遠大的前景,筆者提出了“外空活動商業化與私營化實踐對現行法律制度的挑戰”的議題,廣大學生興趣很大,討論熱烈,經過引導,先后得出法律關系主體增多、民事性質增強、責任制度須完善、爭端解決機制須建構等結論。

三、司法考試背景下的國際法實踐教學的開展

與刑法、民法相比,平實而論,國際法學科的實踐性不是太強,所以長期以來,國際法實踐教學可謂相當薄弱,甚至顯現空白。依筆者看來,這方面其實有很大的改進空間。

國際法實踐教學主要包括模擬法庭的實踐教學、法律診所實踐教學、專業性質的辯論賽等。

在模擬法庭的實踐教學方面,我們由國際法課程的主講教師指導學生進行庭審前的準備、組織學生開庭,由我們學院國際法學科帶頭人來作點評。庭審完畢,還須組織學生進行庭審總結。至于選題,我們側重于在國際刑法領域選題,主要模擬國際刑法的間接實施模式,演示國內刑事司法系統是如何依照其國內法來對國際犯罪主體進行審判和處罰的。

在法律診所的實踐教學方面,目前還在探索和開拓當中。在人員到位、設施到位、機制到位的情況下,積極引導學生運用所學的國際法原理和知識,來解決現實生活中的涉外刑法、涉外行政法問題,如外國人在華的入境、居留、打工、出境問題。

在辯論賽方面,由法律院系的學生會來組織專業性質的辯論賽,可以挑選一些有爭點的國際法問題來作為辯題,如國家承認的宣告說與構成說到底是誰對誰錯、領土爭端解決的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究竟誰優誰劣等。

四、司法考試背景下的國際法教學測評的實施

國際法教學測評的實施,亦圍繞司法考試而開展。“教”與“考”不是“兩張皮”,“考”是“教”的總檢閱,當然也是“學”的總檢閱。

國際法教學測評分為平時考核和期末考試兩個部分,前者占30%的分值,后者占70%的分值。無論對平時考核,還是對期末考試,均應予以改進。

如果平時考核僅以學生到課率及課堂上隨機回答問題為依據,則失之于粗糙、片面。平時考核的主要依據,還是要落實到平常作業的表現中來。平常作業的布置,在題型上可以以案例分析題、論述題為主,側重于綜合性考核。如果題目僅僅涉及到單個知識點,則有必要增加考核的深度,力促學生對該知識點有比較深刻的了解。

期末考試的命題質量,攸關重大。題型方面,可提高客觀題的比重,降低主觀題的比重,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在內的客觀題與以案例分析題、論述題為主的主觀題相比,大體上各占“半壁江山”。對于判斷題、名詞解釋、簡答題等老舊題型,基本上廢棄不用。考試的重點應緊扣教學的重點,考試的內容應緊扣教學的內容。考慮到在國家司法考試中,國際法部分考試涉及的知識點分散,幾乎章章有題,沒有突出的重點,國際法課程的期末考試的命題也要相應有所體現,試題的覆蓋面務求寬廣,涵蓋國際法的基本理論及各分支部門。

參考文獻:

[1] 參見張文顯主編:《法理學》(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171-178頁.

[2] 劉益燈主編:《國際法學》,中南大學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63-70頁.

第7篇:國際法學范文

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國際公法學課程是法學專業本科生的14門主干課程之一,也是法學院學生的一門必修課程。在國內外出版的國際公法學課程教材或專著中,該學科內容體系龐大。國際公法是國際法法律體系的基礎性法律部門,對于學生學習和掌握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非常重要。鑒于此,幫助學生深入理解國際公法基本理論和全面掌握其法律制度就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教學任務。可是,教師是無法在五、六十個有限的課時內將國際公法的理論基礎和具體法制充分展示給學生的。因此,國際公法學的教學方法就成為授課教師關注和思考的重要問題。

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就不會有問題意識,就不可能進行實證研究。其次,沒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即使進行實證研究,也會由于缺乏研究的“理論工具”而難有成效。最后,實證研究的重要價值就在于通過實證研究,要么檢驗已有理論的正確與否、可行與否,要么在總結歸納的基礎上“發現”新的理論。[9]法律實證研究是對傳統法學思辨研究的反思,兩者互相補充。在積極采取法律實證研究方法進行教學改革的過程中,教師要重視利用思辨方法培養學生對國際法理論的掌握和運用能力。

除了學習方法之外,教師還應當提醒學生注意學習思維和視角。國際公法學的基礎性、實踐性、發展性、國際性都要求學習者采取一種宏觀的思維方式和全球性的研究視角,其視野應當始終關注國際關系和國際社會中的國際法實踐。

總之,教師要根據國際公法學的學科特性來采取和創新教學方法,而且,應當通過教學方法的有機組合和合理配置運用多層次的互動式教學方法,這樣就能充分發揮各種教學方法的綜合效應,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切實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通過法律實證研究方法和思辨方法相結合的教學和學習,在進行了分析文獻、發現問題、理解現實、解決問題等多方面的學術訓練之后,學生的思維方式和思維能力能夠日益多維成熟,外語能力日益提高,逐漸成長為符合國家需要的“精通國際法、了解國際社會、掌握外語”的復合型人才。

第8篇:國際法學范文

關鍵詞:國際商法;課程教學;研究與改革

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國際金融、貿易、投資各領域的發展突飛猛進。在這一過程中,國際商法對各種紛繁復雜的國際商事組織和交易關系起到了重要的調整作用。由此可見,國際商法課程對于我國高校本科國際經貿專業人才培養的重要性。

一、國際商法課程性質和目的

國際商法課程屬于我國高校本科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主干課,在人才培養方案中處于重要地位。該課程主要研究關于國際商事組織形式、跨國投資、合同、國際貨物買賣、國際貨物運輸和保險、國際支付、國際商事仲裁等方面的各種法律規范。

二、目前我國高校本科國際商法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

(一)教學模式比較單調。

對于國際商法課程的教學,大部分高校都是采用教師向學生單向知識傳遞的方式,學生往往是被動接受知識,缺乏參與課堂教學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師生之間很難產生教學互動。學生通過這種教學模式所掌握的知識既不深刻也不牢固,教師也難以把握學生學習任務的完成情況,就不能及時地調節教學節奏的快慢和內容的深淺。

(二)教學語言種類單一。

國際商法的涉外性和國際性決定了學生當前的學習和未來知識的運用都將面對多語言環境。但當前我國相當一部分高校本科國際商法課程僅采用中文教學,從長遠來看對學生學習和專業建設都是不利的。我們要培養熟悉多語言環境下處理國際商業問題的專門人才,只有這樣的人才能游刃有余地處理各種問題。

(三)教學過程重理論、輕實踐。

國際商法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需要學生能夠既有扎實的理論功底,又能夠運用所學知識分析、解決實際問題。但是,目前我國相當一部分高校本科國際商法課程無論是學時分配,還是教學內容都過于傾向理論知識的傳授,而對學生的實踐能力的培養重視程度不足。

(四)學生商法基礎知識薄弱。

要打下深厚的商事法律知識根基,學生應該經過國際法學、民商法學、法理等相關課程的培養。由于國際商法課程主要向財經類專業學生開設,而財經類專業學生先修過的商事法律相關課程十分有限,這使學生在學習國際商法課程的過程中感到對相關知識十分陌生、難以理解。

三、本科國際商法課程教學改革措施

(一)通過豐富的教學方式促進師生互動。

除了課堂講授而外,教師還可以將師生相互問答、小組辯論和討論、案例分析、模擬法庭和模擬仲裁庭以及多媒體教學等多種方式應用到國際商法課程教學過程中。多樣化的教學方式可以啟迪學生思維,鍛煉學生的表達能力和團隊合作能力并且能夠使學生學有所獲、學以致用。同時,教師通過師生互動環節能夠及時地了解學生在學習過程中遇到的困惑,進而合理安排備課和教學,為學生答疑解惑。另外,教師還可以指導學生利用互聯網資源,及時掌握學科前沿知識。

(二)在條件成熟的高校積極推進本科國際商法課程的雙語教學。

師資力量和學生外語基礎是實施雙語教學(通常為中英雙語教學)的兩大主要條件。要順利開展國際商法課程雙語教學,首先應重視對雙語師資的培養,如安排教師參加國內外的雙語教學培訓或進修,與國內外商事組織合作交流;然后要重視對學生外語水平的提高,使他們真正能消化、吸收、理解雙語課程內容。另外,在國際商法課程雙語教學過程中,還應該重視選用合適的雙語教材。

(三)強化實踐教學環節。

在本科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中應適當增加國際商法課程的實踐或實驗課時。實踐教學環節的內容可以包括案例分析、模擬法庭和模擬仲裁庭、社會實踐。在案例分析教學過程中,教師應當選取具有典型性和新穎性的國際商事法律關系實際案例,指導學生運用所學的國際商法理論知識對其進行分析。在模擬法庭和模擬仲裁庭教學過程中,由學生模擬審判員、律師、原被告、仲裁員,通過親身體驗了解審判程序和仲裁程序,并且使所學知識得到鞏固。高校還應該加強與國內外商事組織的合作,為學生提供社會實踐機會。

(四)強化學生商法基礎知識。

高校可以為學生學習國際商法課程開設相關先修課程,如國際法學、民商法學、法理等。學生在具備了深厚的商法基礎知識功底后,在學習國際商法課程的過程中才能融會貫通、得心應手。國際商法是一門交叉學科,學生只有既掌握國際貿易規則慣例,又掌握各種商事法律,才能對該學科有全面的理解,才能學好國際商法這門課程。

(五)采用綜合性的考核方式。

可以在保留期末閉卷考試的基礎上,增加小組討論、案例分析、論文撰寫等考核方式。綜合性的考核方式可以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是對學生理論知識掌握情況和實踐能力應用情況的全面檢驗。

四、結束語

國際商法課程作為我國高校本科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主干課,對于我國高層次外貿人才的培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國際商法課程教學的研究與改革應該得到我國各個高校的充分重視。鑒于國際商法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教師在教學改革和創新過程中,應特別重視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國際商法課程教學質量的提高,需要教師從理論教學環節、實踐教學環節、作業批改環節、考核評分環節等各個方面全方位深入改善。與此同時,要深刻認識到任何教學成效的取得都是師生共同努力的結果,提高學生學習興趣,改善學生學習風氣也需要得到重視和關注。國際商法課程的教學要求師生具有國際視野,我國各個高校應加強與國際商事組織的合作,為師生提供親歷國際商事法律事務的機會。

作者:楊蜜 單位:重慶三峽學院財經學院

參考文獻:

[1]高然.國際商法雙語教學探析[J].中國市場,2011(44):179+183.

第9篇:國際法學范文

內容提要

本書運用的觀點,通過對我國主要部門法學理論(法理學、法史學、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婚姻法學、經濟法學、刑法學、勞動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行政訴訟法學、國際法學,以及"一國兩法"理論)的成就和矛盾運動的嶄新概括和深入分析,特別是對其中的新觀點、新理論、新學說、新流派、新方法、新體系的探究,并跟蹤考察其未來發展趨向,力求科學、準確、全面地總結我國法學發展的經驗和教訓,探尋其客觀規律,著重揭示跨世紀之交的中國法學的未來走向,展望其發展的遠景。

序 言

張友漁

中國法學應當面向社會主義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走向21世紀的中國法學》一書在這方面作出了可貴的努力和探索。

進入90年代以后,我國的現代化建設以及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都會有更大的發展,在這世紀交替的時期,國際國內形勢都給我們提出了更加重大的歷史任務,要求我們要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政治和文化而努力奮斗,中國法學也理應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按照的唯物史觀和辯證唯物主義方法論來科學地總結法學發展的經驗教訓,揭示法學發展的客觀規律,展望它的未來發展趨勢和方向,無疑是法學工作者義不容辭的光榮任務。《走向21世紀的中國法學》通過對我國十幾門有重大影響的法學的過去、現在和未來發展道路的論述,力求深入系統地來回答這一重大課題,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法學這一宏偉目標而積極思索。盡管這種努力不一定能完全達到上述目的,其中的見解和論斷也不一定都十分準確,但畢竟是一個很好的嘗試,作出了很有益的開拓性工作。

有鑒于此,特撰數言,是為序。

前 言

本書作者是由一批在各門法學中有所造詣、且思想敏銳的中青年學者組成。作者們在寫作過程中均經過了潛心研究和反復推敲、數易其稿,可謂是其心血的結晶。但由于我們是處在這樣一個飛速變化的時代,以致要緊緊追隨信息的"爆炸"和知識海洋的奔騰擴展,即使殫精竭慮也很難做到,加上水平所限,疏漏之處恐在所難免,因此懇切希望法學界前輩和同仁們熱情批評教正,我們當視此為對自己的最大愛護。

本書由文正邦主編。作者們的具體分工情況如下:

導論:文正邦;法理學:文正邦、程燎原、吳家如;法史學:耘耕、王人博;憲法學:文正邦、付子堂、田培炎;行政法學:楊海坤;民法學:趙萬一;婚姻法學:曹詩權;經濟法學:石慧榮;刑法學:姚輝、李永昇;勞動法學:楊顯光、顧雪飛;民事訴訟法學:張衛平;刑事訴訟法學:龍宗智;行政訴訟法學:王棋國;國際法學:佟小鄂;"一國兩法"理論:文正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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