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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P O退出方式。通過將企業的股份首次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退出。這種情況下,風險資本一般會持有風險企業的股份直到公開發行,實現利潤鎖定,并且再將其投資所獲得的利潤分配給風險資本的投資者。
并購退出方式。在并購退出方式下,風險資本所持風險企業的股份將隨企業的股份整體出售給第三方投資者。這里的第三方投資者通常為戰略并購者,它與企業的生產活動在同一個或者相似領域,例如一個和風險企業有著相同和相似業務的企業,或競爭對手、供應商或銷售商等,期望通過并購方式將風險企業的產品和技術納入自己的產品鏈中,實現自身產品的快速升級或規模的快速擴張。
轉售退出方式。這種退出方式是指風險資本單獨將其所持有的風險企業股份出售給第三方投資者,這里的第三方投資者通常為戰略投資者或其他風險資本。轉售方式不同于并購退出方式,在轉售方式下,只有風險資本會將其所持有的企業股份出售給第三方,其他企業股東保持不變。第三方投資者購買股份的目的通常是為了能夠獲得該企業的技術,或者為了將來能夠對企業進行進一步的收購重組。
回購退出方式。回購退出方式是指風險資本將其所持有的風險企業股份回售給風險企業,企業的管理人員利用借貸資本或者股權或者其他產權收購該部分股份的退出方式。
清算。當風險投資企業認為風險企業失去了發展前景,或者成長太慢、資金回收期較長,達不到預期投資目的,就會選擇從項目中撤出,尋找新的投資項目。當企業在風險資本退出后難以吸引到新的投資者時,企業就不可避免要選擇破產清算。清算也意味著風險投資的投資失敗。
風險資本退出是其投資環節中及其重要的一環,順利地退出能夠使得投資收益得以順利地實現,并使得風險投資進入順暢的周期循環。在風險資本退出方式選擇中,風險投資家必須根據退出實現利潤的高低、退出前后的激勵機制方式和監督成本大小來決定最優的退出方式,但退出實現利潤的大小始終是風險投資家考慮的最重要目標。
在風險投資發展潮起潮落的過程中,退出機制一直是投資機構、高科技企業、政府、學者關注和爭論的焦點。退出是風險投資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不能成功退出的風險投資項目無法給投資人帶來有效的回報,創業團隊和管理層也無法獲得相應的收益,風險投資資金也不能有效地循環。部分退出是風險投資退出方式的一種,加拿大阿爾伯特大學Douglas J. Cumming教授和多倫多證券交易所資本市場部Jeffrey G. MacIntosh教授的《風險資本的全部和部分退出的跨國比較》(A Cross-Country Comparison ofFull and Partial Venture Capital Exits)對美國和加拿大的風險投資的部分退出進行了比較描述。
風險資本在退出其投資項目時,可以全部退出,也可以是部分退出,仍然保留一部分股份。
在I P O退出方式下,風險資本很少會在I P O時全部出售手中的風險企業股份。通常情況下,全部退出時風險資本會在IPO的一年內出售持有的全部風險企業股份;部分退出時風險資本在IPO的一年之內只出售其所持有的部分風險企業股份。
并購退出方式較為獨特。并購退出方式定義為整個企業被出售給第三方投資者。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似乎不存在并購退出方式下的部分退出形式。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并購退出仍可視為部分退出。
在并購退出方式下,并購者通常用換股的方式進行并購,主要有四種方式:第一種,被股票有較高流動性的公眾企業并購。此時風險資本得到的股份相當于現金,因為這些股份的流動性高,可以在公開市場上自由地出售,兌換為現金。這類的退出可以歸為風險資本的全部退出。第二種,被股票有較低流動性的公眾企業并購。股份也可以通過在公開市場出售轉變為現金,但是受限于并購者企業股份的流動性,股份可能只能在一段時期內轉變成現金,甚至不能轉變為現金。因此,風險資本相當于同時投資了原先投資的企業和并購者的企業,這類退出可以視為部分退出。第三種,被私人企業并購。由于私人企業的股份缺乏流動性,沒有一個既定的市場可以出售,而且私人企業一般會對股份出售進行制度上的限制,風險資本較難將這部分股份轉化為現金,因而這種類型的退出可以視為部分退出。第四種,被其他企業的投資企業并購。投資企業進行并購活動,但這樣的交易既可能是全部退出,也可以是部分退出,這依賴于股份的流動性。
在轉售退出方式下,全部退出即是指風險資本將持有的所投創投企業股份全部轉售給第三方投資者,部分退出就是只轉售其中的一部分。在回購退出方式下,全部退出時風險資本將持有的風險企業股份全部賣給風險企業,部分退出則只賣出其中的一部分。在清算情況下,大多意味著風險企業倒閉。根據加拿大風險資本協會的定義,部分清算為風險投資是“即將死亡”的投資,一個還未破產的風險企業缺乏利潤增長的潛力,不能再吸引風險資本對其繼續投入資金和精力。
部分退出是有很多原因的。風險投資者一般是價值附加型的投資者,他們投資項目時所帶來的不僅僅是資本,還有有助于企業發展的經驗和技術等。在風險投資基金的贖回日臨近、企業的價值被高估等情形下,風險資本會有較強的動機退出投資,風險投資基金需要將其投資項目轉變為流動性更高的形式。因此,即使所投資的項目仍然具有一定的升值空間,它也必須選擇退出,至少是部分退出。
風險資本部分退出時會賣出其持有的一部分企業股票,而不是全部。這會減少風險資本未來的潛在投資收益,但也同時會削弱風險資本對風險企業的控制力。但這并不會大幅度降低風險資本的投資成本,因為這個成本大多屬于沉淀成本,已經較為固定。隨著風險資本部分退出其投資項目,投資規模會減小,投資的未來經濟收益也會減少。因而,部分退出不會出現在絕大部分的情況中。
風險資本退出的種類較多,情況較為復雜,樣本統計較為困難,加之進行計量統計需要一定的樣本數量,一般會花費較長時間,利用Douglas J. Cumming教授和Jeffrey G. MacIntosh教授文章中較早的統計數據亦可說明部分退出不會出現在大多數情況中的現象。
部分退出的原因是多樣的。在大多數的部分退出情況中,部分退出的目的是為了減輕退出時作為出售方的風險資本和購買方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現象。部分退出情況下,風險資本會保留部分股份。由于維持對高質量風險企業的投資比維持對低質量風險企業的投資有更低的成本,同時高質量的企業有更高的增值空間,因而部分退出是表示風險企業質量較高的一個積極的信號。所
以風險資本通常會傾向于選擇部分退出方式。
風險資本一般不會讓風險企業自我發展,它會引入其他對企業發展有積極作用的戰略投資者來幫助企業管理和進行戰略決策。但這會使得風險資本需要出讓一部分股份,形成風險資本部分退出的情況。
對于資歷尚淺的風險投資企業而言,最重要是在建立良好投資記錄的同時保留住最有價值的投資項目。但是,建立能夠得到認可的良好投資記錄需要風險資本退出這項投資。通過部分退出的形式,風險資本既可以保留住有價值的投資項目,同時還可以建立投資記錄。從這點上看,部分退出是一種折中的方式,可以使得風險資本建立足夠的投資記錄來幫助他們在未來募集投資資金,并同時保留住那些具有較大升值潛力的投資項目。
還有一些較少出現的情況,例如在一些風險投資基金里,在基金贖回日臨近的時候,投資者對投資項目的偏好會出現分歧,有的投資者仍然看好并愿意持有風險資本所投資企業的股份,這部分人稱為“保留者”,另外那些想要出售股份、贖回投資的人稱為“贖回者”。由于“保留者”和“贖回者”的同時存在,這使得風險資本更傾向于選擇部分退出。
風險資本在五種不同退出方式中選擇不同的部分退出方式。第一,IPO退出方式中部分退出的選擇。IPO退出方式會產生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對稱。在公開上市發行股票時,公眾投資者一般是最不了解真實情況的,常常處于信息的弱勢地位,根據加拿大風險資本協會和Venture Economics的資料統計,56.5%的風險企業都是高新技術企業,也正因為如此,投資者缺乏對專業技術的認識,無法深刻了解行業和企業的本身發展狀況。通常投資者還會遭遇“免費搭車”的問題,投資者對企業的監督能力較弱,面臨著較高的道德風險,他們寄希望其他投資者對企業進行準確的價值判斷,并希望其他投資者對企業上市后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投資銀行利用其的專業知識對股票定價,缺乏技術及經驗和“免費搭車”的問題將得到減緩,從而使得公眾投資者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通過投資銀行進行股票發行,股票在公開市場流通是對企業質量較高表示的一種積極信號。越是有名的投資銀行所承銷的股票,意味著該股票的質量越高。但是,投資銀行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來決定是否承銷某企業的股票,他們對風險企業的認識水平無法達到戰略投資者和企業內部人員的程度。因此,即使有專業的投資銀行參與I P O,信息不對稱的程度也相對較大。所以在風險資本利用I P O退出方式時,更多地利用部分退出方式可以盡量減輕信息不對稱現象。根據北美地區風險資本所投資項目的退出方式統計,在I P O退出方式中,部分退出占到了42.42%,是各種退出渠道中選擇部分退出方式比例最高的。
第二,并購退出方式中部分退出的選擇。在并購退出方式中,企業將被整體出售給第三方的戰略并購者。通常大多數并購者都是技術型的企業,這類企業大多沒有充足的現金,無法利用現金并購,常用的方式是用換股并購。由于技術通常難以進行估值,對高新技術投資的風險一般要高于對非技術型企業的投資。因而,風險資本在所投資的技術型企業里持有股份將會伴隨一定的估值風險。利用股份作為支付手段,是并購雙方解決這種風險的一種方法。
一個高速成長的企業有不確定的未來收益,這類企業通常會被給予一個較高的溢價。面對高溢價的企業,風險資本將會更多選擇部分退出,這既是表示企業質量較高的一個積極信號,也可以使得風險資本能夠享受到高溢價帶來的高回報。隨著投資期的延長,企業逐漸成熟,信息不對稱的程度和估值風險也將降低,風險資本利用部分退出方式的可能性就越來越低。
第三,轉售退出方式中部分退出的選擇。在風險資本臨近贖回日時,或者在投資預期變差時,風險資本可能將股份轉售給其他的風險資本。當然,風險資本可能會盡量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但是在風險企業既不可能實現IPO,也不可能引入戰略投資者時,轉售方式可能是最好的退出方式。當風險資本認為企業有一個不錯的發展前景,而現有管理層和管理團隊缺乏領導企業進一步發展的能力時,風險資本不會選擇其他的退出方式,而會更愿意選擇部分轉售的方式。
這種方式可能使企業的價值增值,因為一方面,新的戰略合作者的引入可能會減少風險投資家的潛在收益,但它也將降低原有投資者的監督和管理成本,而且新的戰略合作者的經驗和技能將有助于企業潛在價值的大幅提高,從而補償了風險投資家出售股權的損失。另一方面,風險投資家采用部分出售其股權,也向潛在的戰略合作者發出一個信息,即風險投資家對目前管理關系下的企業未來和企業技術的發展潛力是否具備公開上市的標準缺乏足夠的信心。這將給潛在的戰略合作者提供一個“以小博大”的機會,即先支付少量的費用,既降低投資風險,又可利用自己的專業技能幫助企業發展,當企業發展一旦成熟,則可以收購整個企業或公開上市。然而,如果企業并沒有價值提升的潛力,這種類型的退出方式就會受阻,不會有新的投資者會購買風險資本手中的股份。一般說來,對于轉售的退出方式而言,部分退出要優于全部退出。一般是企業在遭遇投資難以為繼時,才會選擇全部退出。根據數據統計,轉售退出方式中的部分退出現象只比I P O退出方式中選擇部分退出的比例略低,為38.1%,而高于其他三種退出方式中的部分退出選擇的可能性。
第四,回購退出方式中部分退出的選擇。在回購退出方式下,風險企業購買風險資本所擁有的股份。一般在風險企業業績不佳已“名存實亡”時,或者風險資本與風險企業關系破裂時,常采用這種方式。在回購退出中,風險資本可能更傾向于完全退出。因為在這種退出方式下,交易是在局內人之間發生的,已經不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企業也不可能溢價收購風險資本手中的股份,風險資本不再需要部分退出的方式。盡管如此,對于一個運作不佳的風險企業來說,可能沒有充足的現金來收購風險資本手中的股份,而是通過簽發票據等形式來收購。由于采用信用支付方式,造成了回購中也存在著風險資本部分退出的現象。
1風險投資退出的風險分類
風險投資退出所面臨的風險有來自被投資企業外部的和內部的風險以及風險投資退出方式和退出時機的選擇所帶來的風險。
(1)來自被投資企業外部的風險有:政策風險、利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環境風險等。政策風險主要指政府在指導經濟工作時所做的突然性政策轉變,這對于一個企業的經營有致命的威脅。利率風險是指由于利率的變動導致投資收益率的變動,從而使投資人的收益受到影響。通貨膨脹風險是指當物價上漲時,貨幣的購買力下降可能給投資人帶來的風險。環境風險指企業的復雜多變的外部環境給企業的發展帶來不確定因素,形成的風險。
(2)來自被投資企業的內部風險有:技術風險、管理風險、道德風險等。技術風險是指由于即技術不成熟、不完善給產品開發帶來的問題,影響高新技術產品的成功。管理風險指企業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企業破產、虧損給投資者帶來的風險。風險投資家能否成功運作風險資金與管理是否到位密切相關,如果創業者素質差、獨斷專行,員工無凝聚力、管理松散,必然使管理風險增大。道德風險是指企業的經營權和所有權的分離,經營管理者擁有企業投資者所不具有的內部信息(信息不對稱)從而犧牲投資人的利益來換取自己的私利。
(3)風險投資退出時機和方式的選擇帶來的風險。選擇何時退出和選擇采用什么樣的方式退出對風險投資的成功退出非常關鍵,其中也并存很大風險,無論哪一環節出現問題都可能導致投資者的收益受到影響甚至投資失敗。
2風險投資退出的風險控制
風險投資中存在著多種風險,一般來說,外部風險屬于系統性風險,是風險資本家和風險企業家所無法控制的,風險資本家主要采取盡可能回避的態度。因此,風險投資家主要關注的是來自風險企業的內部風險和退出環節的風險。因此如何控制風險投資退出所面臨的利率風險、通脹風險和環境風險等所有企業經營所必須面對風險,在此不予分析。由于選擇風險投資項目和投資后對企業管理對于風險投資的退出非常關鍵,直接影響退出績效。本文并非單純分析退出這一個環節的風險控制,而是從選擇風險投資項目、投資后對企業的監督指導和管理、風險投資退出時機和退出方式的選擇四個方面來分析風險投資退出的風險控制。
2.1風險投資項目時的風險控制
選擇什么樣的項目進行投資是風險投資操作的首要問題,也是整個風險投資過程中的關鍵環節,它直接關系到風險投資是否能順利退出。風險投資家在選取項目時要對項目做具體的、長遠的分析。風險資本家在分析某個投資建議是否可行時應該從管理者、市場和技術三個方面考慮。風險資本家應從各個角度去考察企業領導者是否在他從事的領域里具有敏銳的洞察力,是否掌握市場全貌并懂得如何去開拓市場,是否懂得利用各種手段去籌措資金,是否有將自己的技術設想變為現實的能力,是否有較強的綜合管理能力,是否能組建一個由具有各方面專長的人才組成的相輔相成的管理層。風險資本家還應該根據自己的經驗和對市場的認識,分析判斷待投資項目和技術的市場前景。該項技術能否形成產品并有廣闊的市場。
2.2投資后對企業監督指導和管理中的風險控制
投資項目確定后,根據協議,風險投資家就要為風險企業注入必要的資金,支持風險企業的發展。一般在這一階段,風險投資家對風險企業不僅僅只是不斷地注入資金,滿足其發展的資金需求,而是要完全地參與到風險企業的發展中去,參與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幫助企業開拓市場。因為,對于風險企業,其創建者多是一些技術專家,相比來說,企業的經營管理是他們的弱項,他們一般都缺乏經營管理方面的知識和技能。而風險投資家正好和風險企業家形成了互補,他們擁有市場研究、生產規劃、經營戰略、財務法律方面的優勢,并且在社會上有廣泛的信息與關系網絡,可為風險企業提供各種咨詢和服務,幫助企業規范管理。因此,風險投資的資金投入階段,是風險投資家和風險企業相互合作、共同發展的階段,風險投資家必須要全面的融入到風險企業中去,利用自己在管理、財務方面的專長,使企業有更好的發展,為其風險投資的順利退出奠定基礎。
2.3選擇風險投資退出時機的風險控制
從理論上看,風險投資的最佳退出時機應為收益最大化的那一點,但由于在退出中涉及到諸多復雜因素,如政策、市場和法律等的影響和干擾,實際退出時機與理論的最佳退出時機之間存在一定偏差。下面從企業的產業周期、企業股權價值和退出方式這三個方面分析風險投資家應如何選擇退出時機來控制退出風險。
(1)從企業的產業周期看,普遍認為風險投資應該在被投資企業的“成熟期”退出。而針對一些由于技術風險、市場風險在成長期就破產的企業和發展一般的企業應該盡早退出;針對那些發展到成長期后期,由于技術替代以及改進等使得競爭加劇,盈利降低的投資項目也應該在競爭對手產品入市前盡早退出以獲取高回報、早回報。針對少數闖過技術風險與市場風險的在成熟期的前期發展成為中型企業,在符合正式股票上市標準時,可上市退出以便獲取高額回報。
(2)風險投資家根據企業股權價值決定退出時機。當風險企業的財務狀況存在嚴重問題時,如計算出的股權持有價值小于零時,風險投資家應立即退出。如果市場中出現某一項目給風險投資家帶來的股權持有價值大于現有項目的股權價值,風險投資家就應果斷實施退出,撤出資金進入下一個風險投資項目。
(3)最佳退出時機與適宜的退出方式相配合,才能達到最佳效果。采用何種方式退出往往與當時的金融環境有關。若金融環境良好,風險投資家一般優先考慮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方式退出。那么在企業符合上市標準后,可以獲得最大收益時應選擇退出。在行業和經濟衰退時期,并購活動增加,信息不對稱程度高。這個時期對于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退出并不有利,對于收購有利。若風險投資采用出售方式退出,風險企業的出售應該選在企業未來投資收益的現值比企業的市場價值高才時,這時風險企業獲得的利潤最大,最有利于風險投資者的投資利益。
綜上所述,風險投資退出時機的選擇受到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狀況,所處的金融環境,風險投資家和被投資企業的預期收益等各方面的影響,因此要綜合考慮各個方面選擇時機退出。
2.4選擇退出方式時的風險控制
風險投資家在進行風險投資時總是希望通過投入最少的資本,獲得最大的資本收益,而高收益也意味著高風險。因此慎重選擇風險退出方式是控制風險投資退出風險中及其關鍵的一步。各種退出方式中,公開發行上市的回收倍數最高,其次是股份回購,再次是收購,最后是清算。然而,現實中最優先考慮的并非一定是公開發行上市,最后考慮的也并非都是清算。為使投資風險降低,風險投資家在選擇時,需綜合考慮各方因素,主要有:
(1)風險企業自身經營狀況。風險企業經營狀況較差,或者行業不景氣時,必然要采取清算退出。當經營狀況較好,達到預期目標時,采用股權轉讓方式。其中,能否采用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退出,還要看企業財務數據是否達到上市要求,企業家是否有足夠的資金支持上市的各種費用。能否采取出售和回購,還要分別看企業家能否找到合適的接收方,以及風險企業家的購買能力。
(2)風險投資家的偏好。希望減少退出的復雜程度和花費,實現資本一次性迅速退出的投資者,可以選擇出售或者回購作為退出方式。而愿意承擔上市復雜的手續、高昂的費用、不能一次退出但是希望得到最高回報的投資者,可以選擇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退出。
(3)經濟金融環境。如果資本市場不完善,或是資本市場活躍度不夠,風險資本家在考慮退出時,就要謹慎選擇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方式。產權市場的混亂也會給采用股權轉讓方式實現退出的企業造成很大阻礙。風險資本家在選擇時,需要考慮經濟金融的綜合環境。
作為風險投資家,在決定退出投資時,應根據風險企業的自身特點和當時的外部環境,靈活地選擇退出方式,規避由于退出方式選擇不當帶來的投資風險。
關鍵詞風險投資退出方式退出機制
1引言
風險投資一詞來源于英文VentureCapital,又稱創業投資、風險資本,是一種由專門的投資公司或專業投資人員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通過科學評估和嚴格篩選,把資金投向有潛在發展前景的新創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項目、產品,并以其長期積累的經驗、知識信息網絡輔助企業經營以獲取資本增值的投資行為。
風險投資本質上是一種追逐高利潤、高回報的金融資本。風險投資的目的不是單純為了獲取股息而長期持有風險企業股份的投資行為,而是通過退出投資賺取與之承擔的高風險相對應的高額利潤,這就要求風險投資家要在一定時間以一定的方式結束對風險企業的投資與管理,收回現金或有流動性的證券,從而給投資者帶來豐厚的利潤。風險投資的循環方式是將回收的已經增值的資本再投入到新的風險企業中去,在不斷的投資—退出—再投資的過程中實現增值,不斷發展壯大,因此在投資的風險企業成功后將風險資本變現至關重要。
退出機制正是風險投資變現的機制,是風險資本的加速器和放大器,是為風險投資提供必要的流動性、連續性和穩定性。沒有退出機制,風險投資就難以發展;退出機制不健全,風險投資的發展也就不迅速。因此,我們說退出策略是風險投資運作過程的最后也是至關重要的環節,風險投資的成功與否體現在退出的成功與否。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是否有效,風險投資能否達到最終目的的關鍵所在,并且退出機制與風險投資可以相互促進,互相強化,退出機制對于風險投資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風險投資幾種主要退出方式的分析與比較
從風險投資的發展歷程來看,目前,風險投資的變現回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2.1公開上市
公開上市(InitialPublicOffering,簡稱“IPO”),是指將風險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風險投資的股份通過資本市場第一次向公眾發行,從而實現投資回收和資本增值。
上市一般分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主板上市又稱為第一板上市,是指風險投資公司協助創業企業在股票市場上掛牌上市,從而使資金退出。二板上市又稱為創業板市場,主要服務于中小企業的股票市場,其相對于主板市場而言,上市的條件比較寬松,企業進入的門檻較低,比較適合于新興的中小企業,尤其是具有增長潛力的高科技企業。許多國家和地區都設立了二板市場,如美國的納斯達克(NASDAQ)市場、加拿大溫哥華股票交易所的創業板市場、比利時的EASDAQ市場、英國的AIM市場以及1999年第四季度開始正式運作的香港創業板市場等。其中以美國的NASDAQ市場最為成功,約30%的美國風險投資都經由這一市場退出。風險投資企業發行股票上市,使得許許多多的風險投資家和創業家一夜暴富,成為億萬富翁。在二板市場最發達的美國,那斯納克(NASDAQ)市場使這種白手起家的創業神話一再上演:較早的有計算機硬軟件公司如蘋果公司、微軟公司和英特爾公司等,較近的有電子商務類公司如雅虎公司、亞馬遜公司等。這些成功典范也使股份上市成為風險投資家首選的資本退出方式。據美國風險投資業的統計,風險投資的各種退出方式的年平均投資回報率為:回購和并購為15%,而發行股票上市為30%~60%。
公開上市有其固有的優點,它不僅為風險投資者和創業者提供了良好的退出路徑,而且還為風險企業籌集資金以增強其流動性開通了渠道。大多數的風險企業會選擇在企業發展成熟階段的后期上市。這個時期的風險企業正處于發展擴張的階段,如果僅依靠企業自身的積累和風險資本的投入是遠遠不夠的,通過股票上市,風險企業可以在資本市場上籌集到大量的資金。同時,也有利于分擔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提高風險企業的知名度和公司的形象。
俗話說有利就后有弊:上市公司經營透明度的不斷提高使得企業自主性逐步下降;上市后的股價波動對公司的形象產生一定的影響;公開上市將耗費公司的大量精力和財力,不適合規模較小的公司采用。同時,創業者和風險投資者需要承擔企業能否成功上市的風險。通常為了維護投資者的信心和維持市場的秩序,證券管理部門、證券市場都會規定創始人股權需按一定的條件并在一定的時限后才能出售,這就使得發起人的投資不可能立即收回,也就拖延了風險投資的退出時間。高科技企業作為小盤股,流動性差,其未來股價的波動較大,創業投資不能在股份上市的同時變現,無疑增加了投資風險。
在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開設完整的二板市場。雖然2004年5月,作為向創業板過渡的中國中小企業板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成立,但是它并沒有改變我國風險投資的退出現狀,目前看來其所起的作用不大,仍處于在實踐中摸索的階段。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合適的二板市場能夠讓風險企業上市融資的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充分利用周邊國家和地區的創業板市場,實現風險投資的退出。實際上,我國目前已有數家公司在海外上市,如1999年,搜狐、網易在NASDAQ市場上市并取得了巨大成功,為中國風險企業在海外的上市提供了很好的借鑒。2003年底,納斯達克(NASDAQ)的大門再次向中國企業敞開。2004年通過發行股票上市的退出明顯較2003年增多,中芯國際、盛大網絡、掌上靈通、51job等十幾個企業海外上市為其身后的創投機構實現獲利退出創造了條件。
2.2股份回購
如果風險企業在渡過了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已經成長為一個有發展潛力的中型企業后,仍然達不到公開上市的條件,它們一般會選擇股權回購的方式實現退出。
股份回購一般包括兩種回購方式:創業者回購風險投資者的股份和風險企業回購風險投資者的股份。前者是通過買股期權的形式來實現的,是在引入風險投資簽訂投資協議時,由創業家或風險企業給予風險投資家一項選擇權,他可以在今后某一時間要求創業家或風險企業按照預先商定的形式和股票價格購買他手中的股票;后者則是通過賣股股權的形式來實現的,即是給予創業家或風險企業一項選擇權,讓其在今后某一時間以相同或類似的形式及股票價格購買風險投資家手中的股票。在股權回購時到底是采用買股期權或是賣股股權來進行,這主要看風險企業對風險投資吸引力的大小而定。如果風險企業是一家受到許多風險投資公司普遍看好的公司,則可能會采用買股期權;如果是風險企業急需引入風險投資,則可能會采用賣股期權。絕大多數股權回購是采用賣股期權進行回購的。一般而言,在風險投資投入時投資雙方就已簽訂好關于股份回購的協議,包括回購條件、回購價格和回購時間等。
股份回購對于大多數風險投資者來說,是一個備用的退出方法。當風險企業不是很成功的時候,為了保證已投入資本的安全,便可采用此種方式退出。由于企業回購對投資雙方來說都有一定的誘惑力,所以風險企業從風險投資家手中回購股權的方式發展得很快。在美國,從企業數目來看,風險企業回購已成為風險投資退出的最主要的途徑之一。雖然我國目前以此種方式退出的案例并不多,但是從發展趨勢看,股份回購應該是未來我國風險投資基金退出的一種現實選擇。
2.3兼并與收購
兼并與收購(MergeandAcquisition,M&A)是風險資本退出的比較常用的一種方式,是風險投資商在時機成熟的時候,通過并購的方式將自己在風險企業中的股份賣出,從而實現風險資本的退出。其中兼并是指由一家實力較強的公司與其他一家或幾家獨立的公司合并組成的新公司,而實力較強的公司占主導地位;收購則是指企業通過證券市場購買目標公司的股份或者購買目標公司的產權從而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行為。風險企業被兼并收購通常可以分為兩種方式,即一般收購和“二期收購”。一般收購,是指創業者和風險投資者將風險企業完全賣給另一家公司。這種方式通常是高科技創業者不愿意接受的,因為這意味著將完全喪失獨立性。不過,對于困境中的中小高科技企業來說,賣斷產權也不失為一條出路。如1998年鄂武商以350萬元整體收購武漢順太有限公司,解決了武漢順太有限公司因缺乏資金無法對其專利產品進行規模生產的難題。而“二期收購”則是指風險投資者將其所持有的股份賣給另一家風險公司,由其繼續對風險企業進行后續投資,創業者并不退出風險企業。據不完全統計,在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中,一般收購約占23%,二期收購約占9%,兩項合計占31%,但收益率僅為IPO的1/5。
無論采用那種方式并購,時機選擇非常重要。時機選擇適宜,風險投資就能獲得較大的收益。一般風險企業應該選擇在企業未來投資收益的現值比企業的市場價值高時把公司出售。這時風險投資公司可以獲得最大的投資收益。
由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香港)編纂的《2003年中國風險投資行業調查分析報告》顯示,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方式以股權轉讓為主。通過對風險投資退出項目的調查分析,在2003年190家樣本公司中有38家風險投資機構的64個項目得到全部或部分的退出;62個提供了退出方式的信息,其中以股權轉讓方式退出的有51個項目,占到了82%;以其他退出方式退出的項目相對較少,比例都在10%以下。
2005年4月,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香港)公布的《2004年度中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現狀調查分析報告》表明,2004年中國風險投資延續了2003年以來的回暖趨勢,投資更為活躍,并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在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香港)本次調查回收的有效問卷,有36份問卷提供了退出項目方式的信息,統計結果顯示,調查范圍的風險投資機構近3年共123個退出項目中,有49個項目以國內企業收購的方式退出,占退出項目比例的40%。由此可見,收購兼并依然是國內風險資本退出的主渠道。
股權并購在我國如此盛行,筆者認為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兩方面。一方面,由于股票上市及升值均需要一定的時間,而兼并收購的退出方式可以立即收回投資,使得風險投資者能夠快速、完全地從風險企業中退出,因此具有強大的吸引力;另一方面,由于并非所有企業都能符合上市的條件,而且風險投資本身具有高風險性,這就使得一些風險投資者在權衡各種利弊得失后毅然選擇并購方式來實現其風險資本的退出。
2.4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在風險投資不成功或風險企業成長緩慢、未來收益前景不佳的情況下所采取的一種退出方式。雖然以清算方式退出一般會帶來部分損失,但也是明智之舉的,因為投在不良企業中的資金存在一定的機會成本,與其被套牢而不能發揮作用,倒不如及時收回資金投入到下一個更有希望的項目中去。據統計,美國由創業資本所支持的企業,有20%~30%完全失敗,約60%受到挫折,只有5%~10%的創業企業可以獲得成功。當某一項目面臨失敗或缺少足夠的成長性時,風險投資家應拿出壯士斷腕的勇氣,果斷地抽出資金,轉向投入預期回報更高的標的之中,尋求更好的獲利機會。在很多時候采用清算公司的方法雖是迫不得已,卻是避免深陷泥潭的最佳選擇。
3結語
從上文對每種退出渠道的分析可以看出,每一種退出渠道都各有其優劣:發行股票上市是投資回報率最高的方式,風險企業被兼并收購是投資收回最迅速的方法,股份回購作為一種備用手段是風險投資能夠收回的一個基本保障,而破產清算則是及時減小并停止投資損失的最有效的方法。因此,不能絕對地去評判某種退出渠道的適合與不適合。作為風險投資公司,在決定退出投資時,應根據風險企業的自身特點和當時的外部環境,靈活地選擇退出方式。
目前,在我國風險投資的退出活動還不是十分活躍,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不完善和不暢通已成為制約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的瓶頸。風險投資作為一個亞新生事物,還需要我們在今后的實踐中不斷地總結經驗教訓去發展去完善。同時,風險投資機構在考慮退出方案的時候,一定要明確自己的目標,結合中國的實際法律和監管環境,在專業機構的幫助下設計并執行相應的退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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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風險投資 退出機制 公開上市
伴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高科技產業成了中國產業升級中的一個焦點,在高科技成果產業化進程中,風險資本作為一種金融資本,它需要在高科技項目之間靈活的進入和退出實現自身價值增值,因此,便捷的退出機制是風險投資成功的重要保證。所謂“退出機制”是指風險投資機構在其所投資的企業發展相對成熟之后,將所投資的資金由股權形式轉化為資金形態的渠道或方式。良好的退出機制是實現投入―退出―再投入的風險資本有效循環的中心環節。只有建立了通暢的退出機制,資本循環才能完成,資本增值才能得到實現。
一、 國外風險投資的主要退出方式比較
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很多,從國外看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大體有:公開上市、并購、回購、清算等。
1、 首次公開上市(l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
股份公開上市(ipo)是指風險投資者通過風險企業股份公開上市,將擁有的私人權益轉換成為公共股權,在獲得市場認可后轉手以實現資本增值。這種方式保持了風險企業的獨立性,通過公開上市,風險企業可以獲得在證券市場上持續融資的渠道。一般來說,公開上市(IPO)被認為是風險資本退出的最佳方式。這是因為IPO有很高的平均內部收益率(IRR),有很短的平均持股時間,而且IPO經常以債務形式建立起來,使風險水平大大降低。因此IPO是風險投資家最渴望的一種退出方式,微軟、雅虎、蘋果都是,IPO創造的神話。但是,IPO在獲得巨額回報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弊端。首先,IPO的條件很嚴格,上市耗費時間長,不但有可能影響公司的正常運作,還有可能因為資金占用時間過長而喪失其他的投資機會。其次,IPO需要的費用一般很高,對于一些資金不足,規模較小的企業來說,將加大公司的財務負擔,從而為公司的運營帶來很多不必要的困難。此外,進行IPO上市后,由于受交易規則的制約,信息公開程度需要大大提高,IPO的投資收益變現時間較長,受市場因素的影響也比較大。
2、并購、回購
并購退出是指風險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要想再繼續發展就需大額追加投資,如果風險投資家和風險企業家不愿或不能追加投資,就會通過轉賣風險企業資產或股份的形式退出。這包括公司整體轉讓、部分轉讓和部分資產出售。股份回購是指風險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風險投資家將股份賣給風險企業家。公司管理層可以以個人資信作擔保,或以即將收購的公司資產作擔保,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資金,將股份買回,風險投資家成功退出。在風險投資的導入期和成長期,風險投資家占風險企業的股份額不是太大,比較適合采用這種方式退出。
并購和回購作為風險資本通過產權市場退出的方式在風險投資的變現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股份回購的最大優點是風險企業被完整地保存下來,不存在股份的對外轉賣和資產的出售。并購、回購相對于公開上市回報低一些,但操作簡單、費用低,可以實現一次性全部撤出且適合各種規模類型的公司。股份出售或回購的談判對手通常只有幾個,所涉及的部門和手續相對要少,可以做到股份的全部轉讓而沒有后顧之憂。對于處于萌芽階段規模弱小、風險巨大的高新技術企業這是一條可行的退出渠道。以德國為例,風險資本退出的主要渠道是企業股份回購或企業出售,風險投資的收益以投資對象從風險投資家手中購回企業股權方式為主。在風險資本的退出中,企業回購的約占60%,出售企業占20%,而公開上市的還不到10%。
3、清算
如果風險企業成長緩慢,或經營狀況不佳,可以解散或破產清算。清算退出一般有解散清算、自然清算和破產清算。解散清算是由風險企業各股東達成一致協議,公司不再繼續經營,實施停產解散,這種解散方式是指主動性的。一般由作為股東之一的風險投資家提出即可宣告解散。自然清算時由于風險企業出現償債危機,在與債權人達成協議的基礎上進行的清算。在清理收入償還債務人債務后,剩下的才能彌補風險投資的損失。破產清算是風險企業依法申請破產后進行的清算。
清算方式作為風險投資失敗的選擇,相對于其他的風險資本退出方式,通常會帶來損失,根據國外的研究,以清算方式退出的風險投資一般僅能收回原投資額的64%,但是采取這種方式是十分必要的,因為沉淀于不良企業的資金會產生巨大的機會成本,與其被“套牢”還不如收回資金進行下一輪投資。對于風險投資家來說,一旦風險企業的清償價值不足以償還債務人的債務,風險投資家將血本無歸。
三、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風險投資產業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雖然已建立起一套基本的退出體系,但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國風險投資的退出渠道仍不暢通,風險企業成功退出的概率較低。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3年底全國200多家創業投資機構累計投資項目2660項,累計退出項目500多個,在2000多個累計項目中,已上市的項目占3.94%,準備上市的項目占8.81%,被其他機構收購的項目占9.82%,繼續運行的項目占64.99%,清算所占的比例僅為4.92%。2003年全國創業投資機構共退出項目近200個,其中,被國內、外企業收購是退出主要渠道,占40%左右,創業者(原股東)回購、管理者收購、上市退出和清算的分別為7.1%、25%、11.3%、5.4%和14.9%,另有近3%的創業投資退出項目沒有注明退出方式。總體上,被國內外企業收購和創業者(原股東)回購成為退出的主要方式。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風險投資退出面臨的障礙很多,但主要來源于以下幾個方面:
主板上市困難。一是我國主板市場上市條件較高,一般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很難達到上市要求;二是主板市場上的法人股、國有股不能流通,風險資本無法通過拋售股票方式退出;三是我國的股市易受政策影響,波動較大,無疑給風險資本的退出增加了風險系數。
產權交易不發達。企業并購、股份回購以及破產清算等退出方式均是在產權交易市場中完成的。如果風險投資家不愿受上市條件的種種約束,可以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市場退出。而我國實行經濟體制改革才短短20年時間,產權交易市場還很不發達。主要表現在:一是我國現存的產權交易市場大都受地方行政力量的控制和切割,容易脫離地方的實際情況一哄而起,,因此影響了風險投資以股權出售方式順利退出;二是交易成本高,使風險資本在投資不理想或失敗后退出較為困難;三是產權交易一般都通過契約方式完成,過程漫長。
現行法律制約。風險投資的規范運作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體系,而我國現行的制度和法律、法規不健全,限制了風險資本的順利退出。如稅法中關于資本利得納稅的規定造成了風險資本和風險企業所取得的利潤、紅利和股息的雙重課稅,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風險資本的退出。再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關于發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的條款,也對風險投資的退出形成障礙 。
三、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現實選擇
1、加快中小企業版改革
首先,將中小企業版從主板市場中分離出來,編制創業板上市指數,盡量減少對主板市場的沖擊,實現中小企業板全流通的制度創新。其次,降低上市門檻,借鑒境外創業板的成功經驗,改變對預上市企業的篩選標準,不再一味強調中小企業的盈利能力,由于中小企業特別是創新型企業的注冊資金比較低,很難有三年盈利的業績, 因此應更注重企業的成長性,使那些處于創業期的企業也有機會在中小企業版上市。
2、建立以收購為主的退出機制
盡管收購退出與IPO相比,收益率較低,而且以企業的管理權的喪失為代價,但在一個以銀行貸款為主要融資渠道的國家里,在證券市場尚未成熟之前,收購仍然是一個具有吸引力的可行的退出方式。就收購的主體而言,可由國內大公司或國外的公司來收購。就國內大公司而言,風險企業可以利用大企業的技術資源、人力資源和品牌資源以及管理方式、銷售網絡,謀求繼續發展。而對大企業來說,對風險企業的收購,可以提高企業的整體實力。如果有國外公司來收購,盡管風險企業的管理權轉移到了國外企業手中,但是,我們可以利用這些風險企業引進國外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向國際化企業發展。因此,采取收購退出機制在目前看來,是一種符合實際的退出方式。
3、積極利用海外證券市場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的聯系愈益密切。可以將風險投資退出渠道選擇在海外,即在海外創業板市場上市。對風險投資來說,重要的是能夠有效地實現資本退出,至于退出的市場設在哪里并不重要。我國的風險投資可以在NASDAQ、溫哥華創業板、香港創業板市場直接上市。我國目前達到美國納斯達克上市要求的企業并不多,但我們可以充分利用周邊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創業板市場。如新加坡、韓國、香港地區等的創業板市場,實現風險投資的退出
4、利用場外交易市場
場外交易是資本市場發展的初始狀態,在尚未建立集中統一證券交易所時期,大量企業產權交易是通過場外交易進行的。場外交易的優點在于十分靈活,既沒有上市標準,也不需要嚴格的交易監管;既可以為投資者和風險企業提供一個交易場所和信息溝通渠道,推動風險資本向產業資本的置換,又因其范圍較小而得以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因此是一種比較適合中國風險投資發展現狀的產權交易方式。
作者單位:吉林工商學院教務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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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方式 金融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即Private Equity Fund(簡稱PE),是指主要通過私募方式募集、投資于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各階段或者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的一種權益性投資基金。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優化社會資源配置、幫助國家調整產業結構、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和推動地方經濟建設等幾個方面多具體重要作用,因此自誕生以來發展迅速,已經成為繼銀行信貸和資本市場IPO后的第三大融資方式。
一. 退出對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重要性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一種階段性投資,其投資持股的目的不是掌握控制權或經營權,而是在持股若干年后完成退出變現。退出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獲利和實現收益的主要手段。
首先,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的本質來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以較低的成本進入創業企業后,通過參與被投資企業經營管理使其增值,之后在恰當的時機退出所投資項目或企業,獲取高額收益。
其次,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流動性來看,退出才能保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流動性。退出既是過去投資行為的終點,也是新的投資行為的起點。順利退出才能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將賬面增值進行兌現,套現的資金才能投入需要扶持的新的成長性企業。
再次,對于投資人來說,投資私募股權基金是為了獲得較高的投資回報,如果不能退出,不僅意味著沒有收益,而且會影響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今后的募集。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整個運作過程中,募集、投資、管理、退出,環環相扣,而退出是決定回報大小和基金持續發展能力的重要一環。
二、主要退出方式及其利弊比較
(一) 股權上市轉讓(IPO)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金注入被投資企業后,經過幾年的經營,被投資企業達到上市標準,獲準在境內外發行新股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鎖定期滿之后通過二級市場減持退出。該方式為目前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主流方式。
股權上市轉讓的優點是能以較高的價格退出。Bygrave和Timmons(1992) 研究發現,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中, 以IPO方式的價值最大,收益程度最高,其投資回報率往往大幅度超出預期。
股權上市轉讓的缺點是被投資企業上市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限售股股東,通常有1年以上的限售股鎖定期。
境內外上市分別來說,境內上市的優點包括:同類公司在境內上市的發行市盈率較高;境內上市的承銷、保薦費用和中介費用較低;企業的信息披露成本較低;上市后再融資的難度較小。A股市場的高流動性和高市盈率在使企業獲得更高的股票定價的同時也使企業融到更多的資金,因此統計數據顯示自2010年三季度以來,八成以上具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背景的創業企業選擇在境內上市。
但同時也應注意到境內上市的缺點:上市額度有限、審批時間較長;政策風險較大,例如2008年股權分置改革之后一段時間內曾一度終止新股IPO發行;境內增發、配股等再融資的門檻較境外高;境內上市對企業的財務資質要求較高,例如關于股本總額的要求,即使是創業板也要求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
同樣,選擇境外上市也需要考慮以下問題:一是理解和熟悉不同國家證券監督管理的成本,以及與境外監管機構、中介機構的溝通成本;二是境外的危機公關和媒體監控成本;三是境內外不同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導致的會計報表轉換成本以及信息披露成本等;四是境外上市的承銷費用、保薦費用和支付給法律、審計等專業機構的中介費用等可能高于境內上市;五是境外再融資發行成功的難度較大。
(二) 股權協議轉讓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過與股權受讓方簽署股權轉讓協議,也可以實現股權退出。股權協議轉讓又可以分為轉讓給第三方、轉讓給合作股東方等方式。
在國外,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權交易市場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最重要的退出出口之一,但國內由于OTC市場(場外交易市場)、新三板市場和產權交易市場的缺失或者不完善,股權轉讓方式還處于起步摸索階段。此外,國內的產品交易機構繁多,存在多頭管理、市場分割、各自為政的狀況。以天津濱海新區為例,天津股權交易所和天津濱海國際股權交易所盡管設立之初存在定位差異(天津股權交易所目標定位為中國全國區域的OTC 市場,是美國NASDAQ 市場的中國版本;天津濱海國際股權交易所是專業從事企業股權投融資信息交易的第三方服務平臺),但實際結果是存在相當程度的同質化競爭。這種現象在各地爭先設立產權交易所的過程中同樣存在。
盡管該方式處于發展初期,還不能成為國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主流方式,但后續發展潛力巨大。其優點是退出周期短,效率高,雙方自愿合作,靈活度較高。但協議轉讓存在尋找交易對手方的問題,且由于交易雙方存在信息不對稱,退出的回報低于股權上市轉讓方式。
(三) 兼并收購
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快, 越來越多的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入中國市場,其中不乏實力較強者。對規模較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來講, 將部分項目直接賣給國外戰略投資者是現實的退出方法之一。此外,盈利能力較弱的股權基金被實力較強的股權基金收購,也是可行的退出辦法之一。
并購的前提條件是要有發達的收購與兼并市場和成熟的金融中介機構,而我國的中介機構還缺乏為私募股權基金服務的經驗。因此目前情況下該方式也不能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主流方式。目前國內市場上各種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多達500家,如果行業重新洗牌,并購方式預計將會迅速發展。兼并收購也是實現行業優勝劣汰,整合行業資源的重要途徑。
(四) 回購安排
回購安排是指被投資企業上市完成融資后,被投資企業或其母公司利用現金交易等方式,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處購回其原先投入的股權。回購是股份轉讓的一種特殊方式,被投資企業回購或被投資企業母公司回購均可以實現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采用此種退出方式,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投資時通常會要求所投資企業,承諾在上市后以事先確定的價格和轉讓方式回購其所持股份。
回購安排一般是由被投資公司的母公司作擔保進行, 或者母公司直接承諾回購。使用這種回購安排來退出關鍵在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被投資企業母公司的贏利水平有一個比較全面的評估。在退出形式上往往通過逐步回購的方式來退出。
(五) 清算
破產清算當然可以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人盡快退出, 但它卻不利于一般合伙人今后的募集和運作,是投資各方最不愿意采用的一種方式。但是該方式也有其優點:可以保證收回一定比例的投資額,減少繼續經營的損失,使資金盡快退出并重新投入更具成長性的項目中。在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的企業有32%會進入清算程序,其所占比例與IPO 的比例大體相當。
清算方式的缺點是耗時較長,要通過繁瑣的法律程序,退出成本較高。
三、退出方式選擇建議
(一)對于處于成熟期的企業,適合選擇股權上市轉讓方式退出。成熟期的企業特點包括:項目投資規模較大、與產業投資者聯系緊密、項目技術成熟、市場已經初步打開、生產規模有望逐年擴大、經濟效益穩步上升。此類創業企業有望通過幾年的發展,使各項財務和經營指標達到上市融資標準。
另外也有部分企業其盈利能力暫時還不強甚至虧損,但依然適合通過上市實現退出。
(二)對于發展較為成熟、特別是預期投資收益現值超過企業市場價值的企業,對于那些急需資金周轉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選擇股權協議轉讓或兼并收購模式。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將創業企業包裝完善,出售給另一家私募股權基金,從而得以實現投資退出,獲得風險收益。該方式在一級市場發行情況不佳、上市難度較大等情況下,特別對于那些本身實力不夠強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及缺乏與監管機構、中介機構溝通能力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比較適用。
(三)對于部分上市后依然希望掌握公司控制權、不希望股權過于分散或不希望轉讓股份給第三方的創業企業。可以采用回購安排。
(四)對于被投資企業成長緩慢或者市場出現較大波動、項目上市或并購等因素不再成立時,選用清算的方式可以保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損失最小化,并及時為下一個項目準備好資金。
以上退出方式各有其適用的情況和范圍,要視具體情況權衡利弊,斟酌使用。
四、相關政策建議
以上各項退出方式的使用依賴于相關政策的完善,具體來說有以下幾點:
(一)整合、完善現有法律法規
盡管原外經貿部于2003年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十部委又于2005年11月聯合出臺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分別對外資和內資的創業投資企業進行了規范。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作和退出可依據的法律法規依然缺失。既沒有系統的針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運營、管理、退出的框架性規定,也沒有規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專項通知或規定。
建議在現有的《公司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法》、《信托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整合和修訂,例如修訂《基金法》或者制定專門的《私募股權基金法》,并在其中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的相關條款。
(二)明確私募股權投資的監管機構
目前的創業投資企業中,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證監會、人民銀行、外管局等各參與其中,多頭管理現象明顯,需要高層領導明確監管思路,統籌業務監管模式,減少行政程序,提高效率。
(三)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提供多種退出渠道和機制供選擇。
下一步應在繼續發展主板市場和中小板市場的基礎上,完善創業板市場,構建場外交易市場,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多樣化的退出選擇。
(四)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過程中加入第三方監管機制。由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處于“跑馬圈地”的起步階段,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作各環節出現了一些不規范的行為,退出環節的不規范影響到了投資人的利益。建議參照證券投資基金的模式,引入商業銀行開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托管,切實保障退出過程中投資人的利益。
參考文獻:
【1】伍先敏我國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機制研究 宏觀經濟觀察2009/11 總第404期
關鍵詞:風險投資;IPO;股權轉讓
中圖分類號:F830.59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8.35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08-77-03
一、引言
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簡稱VC,是一種由專業投資公司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通過科學評估和嚴格篩選,把資金投向擁有潛在發展前景的企業或項目,并以一定方式參與該企業或項目的管理,期望通過實現項目的高收益,并最終通過出售股權來獲得高額收益的一種投資行為。該種投資與常規投資的不同之處在于投資者只重視在投資期內該企業的業績增長,在經過投資團隊的管理與培育之后,風投機構就要通過出售股權等方式退出以此來獲得高額的投資收益。
風險投資行為起源于美國并迅速風靡世界,它在給新興企業帶來資金的同時也送來了先進的管理經驗,成為推動全球企業發展的一股重要力量。中國境內的風險投資活動起步較晚,在經歷了三十多年的發展之后,目前中國風險投資機構已達900余家,管理著上千億元人民幣的資本,風險投資項目規模也在不斷增長。截至2010年底,樣本風險投資機構管理的可投資于中國內地的風險資本總量達到2359.87億元,與2009年相比,增長了32.42%(見表1)。
表1 2006-2010年中國風險資本總量
數據來源:摘編自《中國風險投資年鑒2011》。
風險投資過程,實質上就是一個“投資——退出——再投資”的良性循環過程,也就是在一次次循環中,風投機構實現資本的持續增值,良好的退出機制對于整個風險投資循環來說就顯得格外重要。
二、我國風險資本退出途徑現狀分析
由于風險投資機構的目標是實現所投資企業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實現整體價值的增值,在此基礎之上出售股權才能獲得巨大回報,所以針對這一目標,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大致分為3種:公開上市(IPO)、股權轉讓、清算退出。最近幾年,我國風險投資市場資本退出方式的基本分布情況見表2。
表2 2006-2010年度風險資本退出方式分布
注:2006—2010年該項調查的有效樣本機構數分別為62家、61家、99家、53家和68家。
數據來源: 摘編自《中國風險投資年鑒2011》。
表2給出了我國2006-2010年度風險資本退出方式的大致分布。通過抽樣調查分析我們看到,各年的退出項目主要采取的是股權轉讓方式,該方式所占比例最底為2007年的53.58%,最高時在2008年竟達到75.32%。我們分析其原因是由于在2009年10月之前,中國證券市場沒有創業板塊,缺少了二級市場的支持,上市渠道較為單一,各風險投資機構在退出過程中,順利通過IPO實現上市的項目少之又少。一般來說,通過IPO的退出方式被眾多風險投資機構推崇,因為該方式有很高的平均內部收益率(IRR),有很短的平均持股時間,使風險水平大大降低。但由于我國對IPO監管力度大,要求嚴格使得門檻過高,風投機構不得不通過股權轉讓來實現其退出步驟。近些年,股權轉讓退出方式所占的比例呈現出逐年下降的趨勢,這些失去的份額基本上被上市交易所占去。但2007-2008年度,上市交易方式的市場份額出現了跳水似下降,由42.31%銳減到23.28%,究其原因,出現此種現象應該是受到2008年由于美國次貸危機而引發的全球金融海嘯的影響。但隨著全球經濟的調整和中國經濟的快速復蘇,現已回到正常水平,并逐年增長。尤其是在中國創業板正式啟動之后的一年,2010年采用上市交易方式的比例由28.32%迅速回升至33.53%,市場影響效果十分明顯。而清算方式則一直比較穩定,維持在7%水平之下,2010年度甚至只占到0.59%。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股權轉讓在我國風險投資機構項目退出階段使用的最為常見,所占份額最大。這和西方發達國家在使用風險投資初期的情形是一致的,雖然IPO退出方式能夠獲得最理想的收益,但由于各種原因,其份額并不是最大的。我們相信,隨著創業板2009年10月份的開板,會有更多受到風險投資支持的風險企業走上IPO的道路,這也將會成為提高我國風險投資機構的收益和吸引力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IPO所占的比例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我國風險投資的收益和運作效率也將會提高。
三、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存在的問題
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建設也有了一定的規模和成效。A股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先后于2004年6月、2009年正式啟動,再加上一些地方股權交易市場的建設,這些舉措都成功拓寬了風險投資退出的渠道。但通過對我國風險資本退出現狀的分析,我們依然可以發現一些問題,需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一)風險企業上市標準較高
目前,我國風險投資機構實現IPO退出機制主要集中在A股中小板和A股創業板兩個板塊,IPO企業數量在這兩個板塊達到74%以上。而我國的主板市場經過多年的發展,已成為國內較為成熟的股票市場,但是由于歷史的原因和作為主板市場的特點,主板上市條件較高,風險投資很難通過主板上市形式退出。根據《中國風險投資年鑒2011》披露,2010年全年度僅有20家風險投資企業通過A股主板實現IPO,占總數量的6.31%。
與此同時,我國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與發達國家的相比,風險投資企業上市標準仍然相對過高。信息不對稱現象的存在使得我國二級市場的投資者對新型產業前景的判斷能力有限,因此,為了讓更多潛力巨大、符合標準的風險企業能夠上市,應該適當降低風險企業的上市標準。但是由于風險企業具有相對高風險的特征,在控制失敗率方面也要有所準備,進一步完善創業板的退市制度。
(二)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仍需完善
自2010年以來,風險投資業的發展得到了國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國家以及地方都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及《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戰略新興產業的決定》等,分別從民間資本、保險資本、外資資本及戰略新興產業等方面提出了參與風險投資的政策方向,并鼓勵這些資本和行業參與到風險投資事業中去。
2011年,中國在大力鼓勵創業企業投資和股權投資的同時,也加強了對投資的監管,在如何利用資金推動科技發展和創新發展上也提出了若干指導意見,但是部分監管懸而未決,例如,對協議控制(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簡稱VIE的監管。2011年8月25日,商務部了《商務部實施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將協議控制納入監管范圍。最初VIE模式是中國互聯網企業在條件受限情況下,為獲得外資或實現上市而產生的一種變通方式。自新浪通過該模式在美國成功上市后,該模式被多家互聯網企業所采用。《規定》雖然沒有直接談及限制問題,但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將VIE納入監管的第一步。但對于VIE納入監管體系的幾種方式:取締(嚴格禁止)、審批、備案等,《規定》沒有給出具體的實施辦法,所以只能等待有關部門的進一步監管措施。同時,政府在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不夠,法律法規建設仍需完善。
(三)缺乏有效的中介組織
中介組織在風險投資退出的過程中是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一般而言,中介機構包括專門中介機構和一般中介機構兩類。專門中介機構主要包括風險投資行業協會、標準認證機構、知識產權估值機構等,這些機構在我國大部分地區還沒有發展起來。國內目前的中介機構主要是一般中介機構,主要是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投資銀行等。但由于我國風險投資仍處于成長階段,這些一般中介機構還缺乏為風險投資服務的實踐和經驗,甚至有些中介機構的運作不規范,在IPO過程中重大信息披露遺漏和財務造假等現象,例如虛增收入,虛轉成本,虛增利潤等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
在中介機構當中,“重保代、輕保薦機構”這一不正常現象造成責、權、利的嚴重不對等。保薦代表人享受著高額工資津貼和項目提成,但對項目質量的把關卻動力不足;一些規模較小的證券公司為了有投行業績裝點門面,過度倚重“保代”,造成投行部門的風險控制流于形式。因此中介機構也需要進行整頓并加強監管,這一不足也影響了風險投資的退出及風險投資行業的健康發展。
(四)企業的信任危機蔓延以致境外資金利用較少
2012年,中國企業在全球資本市場的活躍度出現大幅下滑,IPO企業數量及規模跌至冰點。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至今僅有154家中國企業在A股市場實現IPO,合計融資1034 .3億元,A股IPO企業數量及融資規模再創新低。在全球資本市場不景氣的背景下,去年中國企業在境外IPO融資規模也出現大幅下滑,2012年共有71家企業在境外資本市場IPO,累計融得資金645.9億元,數量及金額同比分別減少32.4%、49.2%。其中58家中國企業登陸我國香港資本市場,融資約631.6億元;6家企業登陸德國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3家企業登陸英國資本市場,2家企業登陸美國資本市場,1家企業登陸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1家企業登陸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全球資本市場持續蕭條這固然是一個客觀因素,但由于我國企業誠信危機的蔓延,境外資本市場,尤其是美國資本市場對中國企業的熱情持續減弱,全年僅有唯品會和歡聚時代兩家中國企業成功赴美上市。境外投資者認為中國股票主要存在財務問題和VIE問題。國內企業只有把業績做好,使財務真實、透明,才能更好的利用境外資本。
四、完善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建議
研究西方發達國家成功的創業板市場我們看到,諸如美國的納斯達克市場的繁榮與美國成熟的風險資本市場是密不可分的。因此,要實現我國創業板的快速發展,必須不斷加強各種制度建設并完善政策環境。雖然我國的風險投資市場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仍須采取一定的措施彌補風險資本退出機制存在的不足。
(一)建立多層面的資本市場體系,形成多樣化的風險投資退出路徑
風險投資是一個多階段循環的投資過程,相應地也需要通過多層面的資本市場體系實現多樣化的項目退出路徑。鑒于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發展現狀,我們應該拓展場外交易市場。場外交易可以通過其交易靈活,沒有上市標準,沒有嚴格的交易監管的特點成為我國實施產權交易的一種重要方式。
我國在發展場外交易市場和二板市場的同時,還需要建立多層面資本市場體系。通過風險投資機構之間的退出市場、回購市場、并購市場、場外交易市場、二板市場、主板市場及境外市場等在內的多層面資本市場體系,豐富風險投資多樣化退出路徑,拓寬和完善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渠道。
(二)構建有效的中介服務體系
2012年5月底,證監會了《關于進一步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有關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將發行人列為財務信息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同時也明確了相關中介機構的責任和追究機制。我國應按《意見》的規定,進一步規范中介機構的行為,完善中介組織的資質審定及從業人員資格考核,對違法從業者進行相應的處罰,以維護和促進中介行業健康發展。并引導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參與創業投資業的發展,提高投資業務的交易效率和規范程度。
除此之外,我國還應該培養、引進投資方面的專家,加快建立如風險企業融資擔保公司、風險企業評級機構等專門中介結構,健全我國風險投資中介機構體系。
(三)引導風險投資企業利用境外上市,獲得多方面收益
目前我國創業板上市時間僅不到4年時間,相關法規也不夠完善和成熟,發展力度還不夠大,鑒于國內股票市場的現狀,政府應鼓勵與引導地方風險投資企業選擇合適的境外地點實行小規模的IPO也是解決風險投資退出問題的有效途徑。經過長期的發展,境外的創業板市場已擁有巨大的融資能力、完善的資本市場結構、規范的運作機制。
境外股票市場近期看來,滿足了國內風險企業對資本的急切需求;長遠看來,還帶給這些風險企業先進的經營理念、完善的管理機制和良好的國際影響等方面的收益。因此,在國內二板市場剛剛建立還不完善之時,可以利用香港創業板和國外二板市場實現IPO退出。
五、結語
在全球經濟不景氣的背景下,許多企業的發展都面臨著各項困難。風險投資企業的存在為新興產業和創業初期的企業提供了資金支持以及管理指導服務,但如果沒有一個良好的退出機制,正常的風險投資活動必將受到嚴重影響。我國創業板開出的時間較為短暫,許多方面都還具有提升的空間,我們應該在實踐中積極探索,在充分發揮原有退出方式的前提下,不斷創新,拓寬風險資本的退出渠道,從而使得風險投資市場能夠高效運轉,進而推進我國整體經濟水平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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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風險投資 退出方式 現實選擇
風險投資是指通過一定的機構和方式向各類機構和個人籌集風險資本,然后將其投入到具有高風險和高潛在收益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或項目,并以一定的方式參與所投資風險企業的管理,期望通過實現項目的高成長率并最終通過出售股權等方式獲取高額預期收益的一種投資行為。在風險投資的運作過程中,風險投資的退出具有重要意義。風險資本能夠順暢地退出,是風險資本得以循環流動的關鍵,也是風險資本實現收益的保證。
一、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
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由于其風險資本的來源不同,資本市場的發育程度不同,因而風險投資退出的方式也不相同。目前,世界上風險投資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四種:
1.首次公開上市退出(IPO)
首次公開上市退出是指通過風險企業掛牌上市使風險資本退出。首次公開上市可以分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采用首次公開上市這種退出方式,對于風險企業而言,不僅可以保持風險企業的獨立性,而且還可以獲得在證券市場上持續融資的渠道。而對于風險資本家來說,則可以獲得非常高的投資回報。例如,2003年12月9日在美國NASDAQ上市的攜程網,上市當日的收盤價比18美元的發行價高出了89%,成為美國資本市場上三年來首日表現最好的首次公開上市的股票。攜程網最大的機構投資者CARL YLEGROUP獲得了922萬美元的收益,最早對攜程網進行投資的IDG風險投資基金和軟銀科技風險投資基金等其他投資者也都獲益巨大。根據美國的調查資料顯示,有三分之一的風險企業選擇通過股票公開上市退出,最高投資回報率達700%左右。因此,首次公開上市退出被認為是最佳的退出方式。
2.并購退出
并購退出是指通過其他企業兼并或收購風險企業從而使風險資本退出。
由于股票上市及股票升值需要一定的時間,或者風險企業難以達到首次公開上市的標準,許多風險資本家就會采用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投資。雖然并購的收益不及首次公開上市,但是風險資金能夠很快從所投資的風險企業中退出,進入下一輪投資。因此并購也是風險資本退出的重要方式。特別是近年來,與國際新一輪兼并相對應,采用并購方式退出的風險資本正在逐年增加。從事風險企業并購的主體有兩大類:一類是一般的公司,另一類是其他風險投資公司。
3.回購退出
回購退出是指通過風險企業家或風險企業的管理層購回風險資本家手中的股份,使風險資本退出。就其實質來說,回購退出方式也屬于并購的一種,只不過收購的行為人是風險企業的內部人員。回購的最大優點是風險企業被完整的保存下來了,風險企業家可以掌握更多的主動權和決策權,因此回購對風險企業更為有利。
4.清算退出
清算退出是針對投資失敗項目的一種退出方式。風險投資是一種風險很高的投資行為,失敗率相當高。據統計,美國由風險投資支持的風險企業大約有20%~30%完全失敗,60%左右受到挫折,只有5%~10%的風險企業可以獲得成功。對于風險資本家來說,一旦所投資的風險企業經營失敗,就不得不采用此種方式退出。盡管采用清算退出損失是不可避免的(一般只能收回原投資的64%),但是畢竟還能收回一部分投資,以用于下一個投資循環。因此,清算退出雖然是迫不得已,但卻是避免深陷泥潭的最佳選擇。清算有三種方式:解散清算、自然清算和破產清算。
二、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法律法規不健全
風險投資是一個復雜的金融過程,它的規范運作牽涉到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作為保障,風險投資難以走向法制化、規范化的發展軌道。
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以風險投資為對象的法律,風險投資尚處于一種法律保護相對薄弱的境地。現有的《公司法》、《證券法》也存在一些不利于建立風險投資體系的條款。如《公司法》第三十六條關于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的規定,第一百四十二條關于發起人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的規定,第一百四十三條關于公司不得回購本公司股票的規定,等等。這些條款對于風險投資的退出都形成障礙。另外,目前企業破產清算的有關法律法規也制約了風險資本的退出。其中的《企業破產法》只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破產,而其他企業的破產則必須遵循《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這些規定限制了風險投資的運作和發展,不利于風險投資的及時退出。
2.資本市場不完善
盡管目前我國有滬深兩個主板交易市場,但尚未推出適應風險投資特點的二板市場,導致我國風險投資退出困難。首先,目前主板市場要求的門檻較高:凈資產5000萬人民幣和連續三年盈利。這樣的高標準是那些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難以逾越的障礙。其次,目前的主板市場主要服務于國企改革,而那些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大都是民營性質,因此很難進入主板市場。再次,在現有制度框架內,主板市場上的國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而我國目前風險投資所形成的股權多屬于法人股性質,因此,即使在主板上市其投資也不能通過變現退出。
3.中介服務不成熟
中介機構按所提供的服務可分為兩類:一般中介機構和特殊中介機構。
一般中介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1)服務質量有待提高。例如在資產評估方面,由于風險企業尚未形成一種明確的盈利模式,對其評估主要依據的是對未來前景的預期,這和我國傳統的資產定價模式不同。因此在評估中容易產生較大偏差,而資產評估不準確的直接后果是在風險投資退出中給投資人造成損失。(2)職業道德極需規范。例如某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為了獲得業務,違規為企業提供虛假文件和財務報告,欺騙廣大投資者。這樣一種中介服務環境,在我國風險投資退出實踐中很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特殊中介機構包括行業協會、標準認證機構、知識產權評估機構等。特殊中介機構一般都帶有一定的政府色彩,其主要問題是數量少、專業人才缺乏等。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國中介機構的發展成熟還需要有一個漸進的過程。
三、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方式的現實選擇
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適合我國風險投資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企業并購
鑒于我國目前特殊的法律政策環境,風險投資通過企業并購退出應該是較為現實的選擇。特別是近幾年來,許多上市公司對風險企業表現出了較高的關注。與非上市公司相比,上市公司不論從其內在需求、融資渠道和資金能力等方面來看,都更有并購風險企業的動力和能力,風險企業也更愿意被上市公司所收購。上市公司通過收購高科技風險企業的股權,實現了自身價值的提升,股價也隨之上漲。而被收購的高科技風險企業的投資者,則通過出售公司的股份而獲得了較為可觀投資回報。例如,2004年3月,雅虎(香港)公司以1.5億美元收購了內地首家提供互聯網中文關鍵詞搜索服務的3721公司。作為3721公司第二大股東的集富亞洲在賣出其所持有的股份后,便完全退出3721的業務,實現了風險資本的退出。因此,上市公司對風險企業的并購是風險投資退出的重要方式。
2.買殼或借殼上市
盡管上市發行股票退出是風險投資最佳的退出方式,但由于我國目前主板市場上市標準過高,而二板市場尚未建立,采用直接上市退出困難重重。因而采用買殼或者借殼方式間接上市也不失為一種理性選擇。風險企業可以從已上市的公司中尋找合適的對象,將自己的資產和項目注入殼中,或者購買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權,對其控股,以達到間接上市的目的。
3.境外二板上市
現在許多國家和地區都設有二板市場,如美國的DASDAQ、英國的EASDAQ、法國的NOUVEAU、荷蘭的PARALIEL、德國的NEUER、新加坡的SESDAQ、日本的OTC和我國香港的創業板市場等等。由于二板市場上市標準相對較低,世界上一些國家的風險投資都利用它實現退出。如以色列和一些歐洲國家的風險投資,一直利用美國NASDAQ市場退出。盡管目前在我國的風險企業中,達到美國NASDAQ市場上市標準的企業不多,但是我們可以充分利用周邊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創業板市場,如新加坡、韓國以及香港的創業板市場,實現風險投資的退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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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風險投資退出機制是指風險投資機構在其所投資的風險企業相對成熟后,將所投資的資金由股權形態轉化為資金形態,即變現的機制及相關的配套制度安排。吸引投資者從事風險投資的最重要原因是其帶來的高回報,與其他投資工具不同的是,風險投資獲取收益主要不是通過分享企業的經營利潤,而是通過上市、被其他企業收購或在股權變現過程中獲得收益,所以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就成為風險投資最關鍵的一個環節。風險投資的順利退出,對補償風險資本承擔的風險、準確評價創業資產和風險投資活動的價值、吸引社會資本加入風險投資行列,具有重要意義。根據被投資企業經營狀況和外部金融環境的不同,退出途徑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1、公開上市(首次公開上市發行,IPQ)。IPO通常是風險投資最佳的退出方式。通過這種方式可以使風險資本家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轉變為上市公司股票實現盈利性和流動性,而且收益普遍較高;IPO是金融市場對該公司生產業績的一種確認,而且這種方式保持了公司的獨立性,還有助于企業形象的樹立以及保持持續的融資渠道。但公開上市難度較大。據資料顯示,只有30%的風險資本選擇公開上市退出。它需要有良好的資本市場條件,如Nasdaq市場、中國香港創業版市場。
2、股份轉讓。在風險投資的退出渠道選擇上,更多的風險投資家選擇股份轉讓方式退出。一方面公開上市難度較大,時間長,即便公開上市成功,風險資本也要在發行股票后還需一段時間才能完全退出。另一方面公開上市硬性規定較多,不具有靈活性。因此,股份轉讓成為風險投資家退而求其次的選擇。股份轉讓包括股份回購、一期并購、二期并購,其中股份回購是指風險企業或風險企業家本人買回風險投資家持有的本企業股份,這種股份回購方式在美國基本上達到38%,比公開上市還要多,也是最常采用防止股權稀釋的方法之一。一期購并是指購買者是新的投資者,這種購并是企業間的收購與兼并,在風險資本退出方式中占23%。二期購并是指購買者為另一家風險投資公司,新的風險資本進入風險企業,在風險資本退出方式中占9%。股份轉讓在總量上比公開上市多得多,但收益率僅為公開上市的1/5。由于它具有簡單、易行、靈活、方便、時短、費少等優點,所以股份轉讓仍不失為風險資本退出的良好渠道。
3、清算破產。由于高科技創新所具有的巨大的不確定性和高風險性,大部分的風險企業不是很成功的,相當一部分風險企業最終會以失敗而告終。特別是對于處在萌芽階段的風險企業,它的失敗比例非常之高。當風險企業發展不利和已沒有發展前途時,風險投資家便會想方設法擺脫風險企業,使自己的風險資本最大可能的保全。因此,清算破產就成為在企業經營狀況惡化且形勢難以扭轉時減少損失的最好辦法。
二、中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現實選擇
對于中國目前的風險投資退出方式問題,國內很多專家學者傾向于大力發展二板市場,或者通過兼并收購的方式實現中國風險資本的退出。
(一)公開上市(IPO)
1、從主板市場來看。高科技企業上市十分困難:一是受上市規模的限制,二是爭相上市的企業多。現階段我國企業普遍資金緊張,特別是一些國有企業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高負債率、設備老化等問題,急需大量資金,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大批國有大中型企業上市籌資,占用了大部分指標,使得高科技企業上市難上加難,風險資本也無法退出實現資本增值。我國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在主板市場上市的難度很大,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上市標準太高,主板市場對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企業經營業績、無形資產比例都有較高的要求,風險企業難以逾越。二是上市指標太少,我國股票發行實行“計劃控制指標”,而爭相上市的企業又多,大批國有大中型企業上市籌資,占用了大部分指標,使得高科技企業上市難上加難,風險資本也無法退出實現資本增值。三是現有制度規定法人股、國有股不能流通和交易,只能進行場外協議收購,與風險投資通過股權轉讓、獲取資本利得的特性相背離,因此風險投資通過主板市場退出幾乎不可能。但我們仍能找到變通的辦法,即風險企業可以利用現有上市公司資源進行“買殼上市”、“借殼上市”或“受殼上市”等操作,這是目前比較實際的風險投資退出方式。
2、從創業板市場來看。近年來,雖然我國的風險投資業有了很大的發展,基本形成了自己的發展體系,但現代意義上的風險投資產業還沒有真正建立,風險投資在高科技產業的發展中遠未起到應有的作用。建立我國創業板市場的目的,是為了給具有高成長性和高科技的中小風險企業提供籌資渠道,從而促進我國高科技產業的發展;是為了給風險投資提供必要的退出渠道,以促進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雖然接受風險投資的風險企業不一定每個都能上市,甚至不乏失敗的案例,但創業板市場畢竟能為風險資金建立一種釋放機制、一個出口。沒有出口,無法獲得高增長階段的高利潤,就無法彌補失敗項目的損失。而讓資金卷入常規業務,風險投資的功能就喪失了,退化為普通資金。依靠境外創業板市場到境外上市的科技公司應得到鼓勵,但不能沒有自己的創業板或創業板市場,缺乏國內廣大投資群眾的參與,風險投資市場機制是無法建成的。
3、海外上市。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的聯系愈益密切。可以將風險投資退出的渠道選擇在海外,即在海外創業板市場上市。要利用好二板市場,一是準備上市的高科技企業要解決類似于H股市場存在的公司治理結構問題,建立真正現代意義上的公司產權制度和管理制度。二是有關部門在上市企業的選擇和審批中應采取有別于H股的一些標準,盡可能按市場原則取舍,向高科技企業傾斜,放松民營和私營企業的審批。在對待國內高科技風險企業到海外上市的問題上,我們應持一種樂觀支持的態度,因為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無論在風險投資領域或在資本市場的運作方面我們都存在的許多不完善的地方,通過使少數成功的風險企業到海外的二板市場上市,不僅可擴大利用外資的規模,而且有利于按照國際慣例與標準規范內地風險資本的運作經營,拓寬內地相對狹窄的退出渠道。對風險投資來說,重要的是能夠有效地實現資本退出,至于退出的市場設在哪里并不重要,而且許多國外市場對其他國家公司的上市持積極歡迎態度。目前,我國已有中華網、亞信公司、裕興電腦、青鳥環宇、搜狐和網易等高科技風險企業在美國NASDAQ市場和香港創業板市場上市。但是境外資本市場對于風險投資的企業之國際化程度、境外上市的操作經驗和技巧都有較高的要求。
(二)股份轉讓。選擇股份回購、一期購并和二期購并即股份轉讓方式的專家共計達到了38%,總和超過了選擇通過二板市場退出的比例。結合中國特殊的法律政策環境限制以及實際操作的經驗,這種方式也確實具有現實意義。股份轉讓的產權交易模式比較適合企業所處行業比較朝陽、企業成長性較好且具有一定盈利規模,但因種種原因不夠上市要求和條件、或在二年之內無法盡快上市的被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可以通過投資機構自有的渠道完成,如促成不同投資機構之間的股權轉讓,也可以借助專業機構如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的收購和兼并部門完成。在這方面訊龍公司被新浪收購以及邦訊被亞信收購都是很成功的退出案例。
[關鍵詞]風險投資退出機制渠道
一、我國風險投資退出的現狀
風險投資(Venturecapital),又稱創業投資、風險資本,是一種由專門的投資公司或專業投資人員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通過科學評估和嚴格的篩選,把資金投向有潛在發展前景的創新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項目、產品,并以其長期積累的經驗、知識信息往來輔導企業經營以獲取資本增值的投資行為。
風險投資本質是一種追逐高利潤、高回報的金融資本。風險投資的目的不是單純為了獲取股息而長期持有風險企業股份的投資行為,而是通過退出投資賺取與之承擔的高風險相對應的高額利潤。風險投資家對風險企業經過一段時間的經營管理與培育之后,選擇一種合適的退出方式實現投資收益,并將投資再投入到下一個風險企業中去,在不斷的“投資—退出—再投資”的過程中實現資本的持續增值。因此在投資的風險企業成功后將風險資本變現至關重要。所以風險企業需要選擇一定的方式通過資本市場將風險資本撤出,以求實現資本增值或者降低損失,為介入下一個項目做準備。
我國的風險投資業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被稱為創業投資。1985年1月11日,我國第一家專營新技術風險投資的全國性金融企業——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在北京成立。經過近10年的發展,到90年代中期步入迅速發展階段。這期間涌現了大批的風險投資公司和風險投資管理公司,參與投資了大量的高新技術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到2002年,我國風險投資的資金總量創造了歷史新高。但到了2003年風險資金的總量不但沒有增長反而出現了下滑趨勢。
到20世紀90年代,風險投資在我國經過10余年的發展,許多風險資本到了從風險企業退出實現收益的階段,但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不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的不健全,使得這些早期投入雖已到了收獲季節的資金無法及時變現,風險投資公司難以融到新的資金進行新的投資,追求的高風險高收益無法實現,造成許多風險投資公司無力進行風險投資,也不愿再進行風險投資。我國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已成為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的瓶頸。
二、風險投資常見的幾種退出渠道
從風險投資的發展歷程來看,目前,風險投資的變現回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公開上市
公開上市(InitialPublicOffering,簡稱IPO),是指風險投資的股份通過資本市場第一次向公眾發行,從而實現投資回收和資本增值。
上市一般分為主板市場和二板市場。主板上市又稱為第一板上市,是指風險投資公司協創業企業在股票市場上掛牌上市,從而使資金退出。二板上市又稱為創業板市場,主要服務于中小企業的股票市場,其相對于主板市場而言,上市的條件比較寬松,企業進入門檻較低,比較適合于新興的中小企業,尤其是具有增長潛力的高科技企業。
公開上市是金融市場對企業經營業績的一種確認,這種方式不但保持了企業的獨立性,而且有助于企業提高聲譽、樹立形象,并能為企業后續發展提供順暢的融資渠道。
2.兼并與收購(M&A,MergerAndAcquisition)
兼并與收購是風險資本退出的比較常用的一種方式,是投資商通過并購的方式將自己在風險企業中的股份賣出,從而實現風險資本的退出。兼并是只有一家實力較強的公司與其它幾家獨立的公司合并組成的新公司,而實現較強的公司占主導地位;收購則是指企業通過證券市場購買目標公司的股份或者購買目標公司的產權從而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行為。
風險企業被兼并收購通常可以分為兩種方式,即一般收購和二期收購。一般收購,是指創業者和風險投資者將風險企業完全賣給另一家公司。這種方式通常是高科技創業者不愿意接受的,因為這意味著將完全喪失獨立性。而二期收購則是指風險投資者將其所持有的股份賣給另一家公司,由其繼續對風險企業進行后續投資,創業者并不退出風險企業。
3.管理層收購(MBOManagementBuy—outs)
管理層收購是在風險投資退出時,風險企業的管理層為了不使股份被其他公司擁有,采取主動回購風險投資家手中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公司管理層可以以個人資信做擔保,或以即將收購的公司資產做擔保,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資金,將股份買回,風險投資家成功退出。在風險投資的導入期和成長期,風險投資所占風險企業的股份額不是太大,比較適合采用這種途徑退出。管理層收購,雖然使風險企業保持相對獨立性,管理層仍持有對風險企業的控制權,避免因風險資本的退出給運營造成的震動,但是,其最終的實現,取決于管理層的收購意愿和實力。
4.清算(Write—off)
清算退出是在風險投資不成功或風險企業成長緩慢、未來收益前景不佳的情況下所采取的一種退出方式。對于風險資本家來說,一旦所投資的風險企業經營失敗,就不得不采用此種方式退出。因為投資在不良企業中的資金存在一定的機會成本,與其被套牢而不能發揮作用,倒不如及時收回資金投入到下一個更有希望的項目中去。因此,清算退出雖然是迫不得已,但卻是避免深陷泥潭的最佳選擇。清算有三種方式:解散清算、自然清算和破產清算。
三、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渠道分析
1.IP0方式退出困難
在常見的退出方式中,公開上市通常認為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據美國風險投資業的統計,風險投資的各種退出方式的年平均投資回報率為:并購為15%,而發行股票上市為30%~60%。公開上市不僅為投資人和創業人帶來豐厚的回報,而且為風險企業的后續發展創造了廣闊的空間,如果條件許可大部分風險投資者都會選擇上市退出。但上市退出必須有完善發達的資本市場做支撐,尤其是要具備面向中小高科技企業全面開放的二板市場,如美國的納斯達克(NASDAQ)市場、加拿大溫哥華股票交易所的創業板市場、比利時的EASDAQ市場、英國的AIM市場,以及1999年第四季度開始正式運作的香港創業板市場等。其中以美國的NASDAQ市場最為成功,約30%的美國風險投資都經由這一市場退出。較早的計算機硬件公司如蘋果公司、微軟公司、英特爾公司等,較近的有電子商務公司如雅虎公司、亞馬遜公司等。這些成功典范使得股份上市成為風險投資家首選的資本退出方式。
我國在2004年5月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開通了中小企業板,但其上市標準和準入條件與主板市場一樣,還未真正成為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二板市場,因此很難為處于高速成長期的中小風險企業提供進入證券市場進行交易的機會。所以在我國風險企業的資產規模和盈利水平都很難達到上市要求的情況下,風險投資選擇公開上市退出是不現實的,也是難以實現的。
2.風險資本股權轉讓退出受到限制
股權轉讓依賴于成熟的產權交易市場、發達的資本市場,我國產權交易市場、資本市場的不發達已經成為風險資本股權轉讓退出的重要障礙,導致企業并購形式單一,加大了企業并購的難度和風險。同時由于企業被并購后影響其已有的地位和聲譽,可能會反對并購。
3.管理層收購是目標公司管理層利用借貸所融資本購買本公司的股份,從而改變公司的所有權結構或控制權結構,進而通過重組目標公司,實現預期收益的一種并購行為。它對明晰企業產權制度、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合理的公司激勵機制等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在實際運作中也暴露出許多與原始設想相背離的情況,如企業管理層利用職務之便進行暗箱操作侵占國家資產問題、內部人控制問題、MBO后企業的后續發展問題等,都使人們對管理層收購在我國的實踐提出質疑。
4.清算退出比例偏低
清算作為風險投資止損的一種有效手段,風險投資者應該有一個明確的認識,應摒棄我國長期以來人們只賞識成功而唾棄失敗的思想,勇于面對失敗,重視機會成本,在風險投資達不到預期目的時應及時止損,將損失降到最低。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每一種退出渠道都各有其優缺點。因此,不能絕對地去評判某種退出渠道的適合與不適合。作為風險投資公司,在決定退出投資時,應根據風險企業的自身特點和當時的外部環境,靈活地選擇方式。
目前,在我國風險投資的退出活動還十分活躍,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不完善和不暢通已成為制約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的瓶頸。風險投資作為一個亞新生事物,還需要我們在今后的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教訓去發展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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