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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持續國家投資拉動內需的背景下,以及各級政府財政收入的逐年增加,政府投資項目在國家基本建設中所占的比重逐年提高,投資方式也在不斷創新。由于政府投資項目是以政府財政基本建設資金為投資主體的項目,所以它具有與一般投資項目不同的特點。通常理解,政府投資項目應該大多數是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即主要提供非盈利的為社會大眾所需的項目。也會涉及一些雖盈利卻難以收回投資或投資回收期較長的基礎設施項目。如何對政府投資公益項目進行融資,融資方式途徑、渠道方法等的創新,也是擺在不同時期、不同市場環境、不同項目上值得探討的熱點話題。
1.對公益性政府投資項目的界定
1.1政府投資項目的概念
政府投資項目,就是以政府為投資主體對建設項目進行投資的項目。依據項目產品自身的特點及市場環境不同,我國目前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分成兩類:(1)基礎性項目,即體現在社會經濟領域,包括交通、能源、水利、通訊等設施的建設,這類項目仍屬經營類項目范疇,建設后有長期、持續、穩定的收益,項目自身雖具備一定的融資能力,但由于不能通過市場自行有效調節,所以需要政府參與投資。根據基礎性項目的特點,這類項目在管理上有條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法人不僅負責項目籌劃、設計、建設實施、還要承擔部分資金籌措、投資控制直至生產經營管理、歸還貸款以及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2)公益性項目,即體現在社會公共領域,包括文化、教育、衛生、黨政機關、政法和社會團體等項目,這類項目是為社會發展服務的,建成后由有關單位無償使用,難以產生直接的回報,所以由政府作為單一的主體投資建設。
1.2公益性項目及公益性政府投資項目特征
1.2.1公益性項目
公益性項目屬于純公共物品,作為純公共品,它不能通過向受益者或使用者收費獲得經營收入,故其建設資金以及建成以后的運行、維護費用,主要來源于政府財政性資金和以政府財政信用為基礎的融資;其投資是非營利性的投資;投資主體為政府,長期以來無論是西方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政府都責無旁貸地擔負起公共物品的提供者的責任。
1.2.2公益性政府投資項目的特征
通常,公益性政府投資項目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即:(1)資金來源基本由財政收入支付;(2)投資不能產生微觀的財務效益;(3)這種投資形成的固定資產在使用上是無償的。這三個特征就決定了公益性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方式不同于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
2.政府投資公益項目融資中的實際問題分析
一般來說,公益性項目投資的資金絕大部分來自財政資金,具有無償性的特點;同時,與資金來源的特征相對應,大部分公益性項目的使用也是無償的,免費向全部社會成員提供服務。但是,城市經濟建設的加快使得整個城市往往會對公益性產品的需求大幅上升,而公益性項目的特點又決定了其投資主體只能是政府。從一些城市公益性項目投融資的實踐來看,公共品的生產供給主要以財政融資為主,市場融資所占比例很小,這種融資結構決定了公共物品的生產設施管理不是按照市場機制運作的,而是由政府投資、政府擁有、政府運作的公共事業。以事業性為主體的發展模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平,防止私人壟斷,但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有限的財政資金難以滿足公益性項目的巨大投資需要,而在現行財政體制、金融體制下,政府又不能利用銀行信貸和發行債券來籌集投資資金,公共物品的生產供給嚴重落后于國民需求,導致供需矛盾加劇,嚴重影響社會福利水平的快速提高。而且這種模式缺乏競爭激勵機制,是導致現有公共物品的生產機構運作效率低下、人員冗雜、創新不足、技術革新緩慢、腐敗浪費等問題的重要因素。
以政府財政信用為基礎的融資無論是在融資渠道還是在融資方式上均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這導致一些城市的公益性項目建設中存在一個非常普遍、非常突出的問題,即在項目建設期內政府可用于項目建設的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和預算外專項建設資金)往往難以滿足項目建設所需要的資金。
3.政府投資公益項目融資的創新方式
在現在的政府投資公益項目融資的實際中,現實做法是:為彌補公益性項目建設期內的資金需求缺口,改變公共品的生產供給過多依賴于政府財政的局面,政府必須設法以自身的財政信用作保障,在建設期內集中地從其他渠道,如國內外銀行或民間投資者等,籌集建設資金。然后在項目建成后的一段時間內,再用財政資金慢慢地向銀行償還貸款或向民間出資者支付投資回報。
現在,全國各地的政府投資公益項目越來越多,也造成了政府投資公益項目融資方式的多樣性,政府吸引投資的渠道也越來越豐富,本文下面僅僅推舉論述兩種方法,以供交流。
3.1政府項目補償費質押貸款方式
此方法中:(1)定義、特點和適用條件。政府項目補償費質押貸款方式是指在無未來現金流的公益性項目下,政府代替公益性項目的所有使用者向政府性項目建設單位承諾,在一定時期內以項目補償費形式撥付財政性資金給項目建設單位,作為其項目收入,項目建設單位再以政府的項目補償費作為質押擔保向銀行(包括政策性和商業性銀行)申請貸款。其主要特點是:政府沒有直接向銀行貸款,也沒有直接向銀行提供貸款擔保,沒有違反有關國家法律規定,貸款的第一責任主體不是政府,而是項目建設單位。其適用條件包括:項目本身不具備收費條件或不產生未來現金流;項目是一種人人受益的公共工程,尤其是城市路橋,河道改造和治理和城市給排水系統等市政基礎設施;以政府財政資金的撥付作為項目建設開發的收入,項目的建設單位是政府授權或新建的政策性公司或事業機構。(2)該融資方式的理念。政府項目補償費質押貸款方式意味著給無未來現金流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賦予了經營的理念。政府成立的項目公司雖然是政策性公司或事業機構,但是政府本著經營項目和資產的意識,代替公益性項目的所有受益人以小部分財政資金作為項目的使用費,賦予公益性項目未來現金流,從而使得項目公司能夠以這部分未來現金流申請到銀行貸款,籌集到的銀行貸款資金。而在原來的政府直接投資方式下,政府的投資資金必須全部利用財政資金,而不能利用銀行貸款。
3.2以政府項目補償費吸引民間主動投資方式
此方法中:(1)基本定義和適用條件。①基本定義:在無未來現金流的公益性項目下,政府面向非政府投資主體,采用公開招標或磋商交易等方式確定項目投資主體,項目投資主體在政府授權的經營期限內建設,開發,管理或維護該公益性項目,獲得政府撥付的財政資金作為項目報酬,當授權經營期限已滿,將項目無償轉讓給政府。②適用條件:項目是不具備收費條件或不產生未來現金流的公益性項目;項目投資主體是非政府投資主體,包括國有企業,股份公司,民營企業或外資企業等;項目投資主體不僅承擔項目的投資,還承擔項目的建設、開發、運營、管理和維護等;政府向非政府性的項目投資主體支付財政資金作為項目補償費,以此來獲得非政府投資主體開發經營的公益性項目;非政府投資主體以來自政府財政資金的補償費作為項目建設、開發、運營或維護的收入;必要時政府還得有部分政策優惠或支持,加大吸引民間資本主動投資的激勵。(2)主要特點。①本身的主要特點:對于政府來說,政府不必直接承擔項目建設期的各種風險,也不必以財政資金直接出資,還不必為項目投資總額負債,從而有利于政府降低財政風險。政府只需在授權期限內較為平均地支付補償費,這也有利于政府平衡財政預算和管理預算外資金。對于項目投資主體來說,這種投資方式具有穩定的項目收入,比較適合于穩健型的非政府投資主體,此外,也有利于協調政府和企業的關系。②以政府的項目補償費吸引民間投資主動投資方式與BOT方式的不同點:第一:前者適用于沒有經營收入或不具備收費條件的公益性基礎設施項目,而BOT只適用于經營性或具備收費條件的基礎設施項目,如:發電廠,收費公路和橋梁,城市污水處理等。第二:在前者的方式下,由于項目本身不產生未來現金流,所有項目的建設開發,運營維護等費用最終還是要有政府承擔。在BOT方式下,項目投資主體主要以項目自身資產和未來現金流作為資金償還保證,對政府沒有或者只有有限的追索權。③以政府項目補償費吸引民間投資與政府項目補償費質押貸款的區別。第一,項目建設單位的性質不同。在前一種方式下,項目建設單位是非政府投資主體,但包括國有企業。在后一種方式下,則是政府性質的政策性公司或事業機構。第二:資金來源不同。在前一種方式所吸引的資金是主動投資的民間資本。在后一種方式所吸引的主要是銀行機構的質押貸款。第三:具體環節有所不同。在前一種方式下,還存在非政府投資主體在授權經營期滿后將項目無償轉移給政府的過程。(3)以政府的項目補償費吸引民間主動投資方式的理念探索。能夠推行該種項目投融資方式的重要原因在于政府有了一種基礎設施建設開發的代建和有償回報的意識。政府作為單一投資主體又無力完成投資規模和滿足城市建設發展對公益性項目的需要,解決問題的出路在于引進非政府性的民間投資,由民間投資代建公益性項目,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但是,公益性項目本身并不產生未來現金流,這就需要政府對民間投資的公益性項目付出有償回報。
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簡稱REITS),是一種采取公司或者信托(契約)基金的組織形式,以發行收益憑證(股票或受益憑證)的方式將多個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由專門投資機構進行房地產投資經營管理,收購持有房地產(一般為收益性房地產)或者為房地產進行融資,通過多元化的投資選擇各種不同的房地產證券、項目和業務進行組合投資,并將投資綜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共同分享房地產投資收益的一種信托方式。REITS在香港被譯為“房地產基金”,在臺灣譯成“不動產投資信托”,而中國大陸一般譯為“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西方國家的稱謂也不盡相同,在美國等大多數國家直接稱為REITS,但在英國和亞洲一些國家稱為房地產投資基金(Property Investment Fund,簡稱PIF)。
作為一種投融資工具,REITS具有多元化組合投資分散風險,專業化經營管理,快速匯集資金,可隨時買賣贖回,流動性強的特點,在多數國家還有專項法律規定的稅收優惠。由于參與主體多元化,其法律關系也相對復雜。
二、我國發展REITS的背景
我國房地產業發展時間短,融資形式的擴展也剛剛起步,但隨著近年來行業的快速發展,我國現已有60多家房地產上市公司,房地產開發企業也有約30000家,巨大的市場對金融工具創新提出了新的需求。2005年6月,香港證監會撤銷了香港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投資海外房地產的限制,可以看出我國房地產業的融資需求已經吸引了海外投資者的注意力。2007年3月,天津濱海新區的房地產“領銳基金”獲得銀監會批準,標志著國內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試點進入了實際操作階段。2008年12月出臺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開展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試點”。銀監會2009年1月《關于當前調整部分信貸監管政策促進經濟穩健發展的通知》中也提出,“根據風險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積極推動信托公司開展如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等創新業務”。
從實踐情況來看,雖然受到政策、法律、稅務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約,我國尚未形成REITS這種高端的融資形態,但REITS的概念已廣泛運用在了地產類信托產品的設計中。在許多信托公司的房地產信托項目中,準REITS已初顯雛形。準REITS強調在保證REITS核心釋義的前提下,結合中國目前地產金融發展需求,對投資產品的環節有適度的調整。同時在市場發展的推動下,上海、天津等地正在競相研究推進成立正式的REITS。
三、我國發展REITS的路徑選擇
由于我國面臨著獨特的歷史背景、經濟發展階段、法制環境、投資基金和上市公司的監管經驗以及稅收體制等,對于國外先進的經驗和模式只可借鑒,不可照搬。以下將根據國外REITS的發展經驗,結合我國的法律環境和投資特點,探討適合我國的REITS的發展模式。
1.REITS在我國發展的模式選擇。從REITS在世界范圍的發展路徑來看,存在兩種模式,即以美國、澳大利亞為代表的市場需求推動型和以香港、新加坡為代表的政府立法推動型。美國模式主要是從稅收的角度,確立REITS符合稅收優惠的條件,根據稅法和市場狀況,在投資結構、經營策略上做出相應的決策,因此美國模式基本上是在稅收優惠驅動下的市場型模式。而亞洲REITS是在本世紀才起步的,它是在經濟全球化和金融一體化的背景下,為加強本國經濟金融競爭力,政府通過專項法規驅動的結果。
目前我國沒有制定類似美國的稅收優惠來推動REITS發展,而中國成文法的法律環境,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我國會傾向于制定類似亞洲國家或地區的專項REITS法律,來引導并規范REITS的成立。對于具體的業務運行模式,更多的應借鑒亞洲模式,特別應充分研究香港、新加坡經驗,同時也參考美國的經驗,但不能直接照搬美國模式。
2.REITS在我國發展的組織形式選擇。美國的REITS主要以公司形式運作,具體形式有三種,即傳統型的封閉式基金、可以公開上市的傘形合伙結構的UPREIT,以及在傳統的封閉式基金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傘形多重合伙結構的DOWNREIT,它們發展運行的動力都是來自市場的推動。與美國的市場驅動型不同的是,REITS在亞洲的發展基本都是按照法規的要求設立的,主要以信托契約形式運作,突出特點是強調受托人和管理公司的獨立性。
從國際上通行的組織結構中可以看到,我國的REITS發展主要有信托型、公司型和契約型三種路徑。但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公司法》和《信托法》在不同領域、不同程度上對公司型和信托型的REITS產品都有所限制,同時信托產品在我國缺乏統一的交易平臺,很難解決其二級市場的流動性問題。借鑒香港、新加坡經驗,結合我國法律環境,本文建議在目前我國設立契約型REITS模式,法律、政策障礙少,可行性強,試點成功的機會更大。
契約型結構中主要包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持有人。三方當事人在結構中的關系為雙重委托和雙重監管。第一,持有人委托基金管理人投資,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第二,管理人接受委托進行投資管理,同時監督托管人并接受托管人的監督;托管人保管基金資產,執行投資指令,同時監督管理人并接受管理人的監督。這樣的組織形式能夠保證REITS產品的投資和收入分配策略順利實施,并有效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3.REITS在我國發展的流通機制的選擇。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按照流通機制不同可分為封閉式和開放式。封閉式基金的規模是固定的,而開放式基金可以隨時購買和贖回。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REITS的存續期間、基金總額以及變現能力不同。就國際情況來看,目前美國以開放式REITS為主,新加坡的房地產投資基金有封閉式和開放式兩種,而香港房地產投資基金是封閉式投資基金。產生差別的主要原因在于資本市場的成熟程度與管理水平不同,開放式REITS對市場的成熟度要求較高,市場發展的初期較難滿足開放式REITS的運作要求。根據我國現有的法規制度,以及房地產行業的投資特點,本文認為在目前已有的證券投資基金的基礎上,我國設立封閉式產業基金模式可行性比較強。建議我國先采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隨著金融技術以及資本市場的成熟與發展,可以逐步嘗試發行開放式REITs。
首先,實施封閉式的交易方式,適應房地產行業投資特點。房地產業投資項目流動性較差,投資周期較長,要求資金來源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封閉式的交易方式,可以使得基金規模保持不變,便于投資運作,因此采用封閉式交易方式更加適合產業的投資特點。其次,由于證券市場、房地產市場都具有高度的波動性,如果發展開放型房地產投資基金,可能會加劇證券和房地產價格的波動,不利于我國初期的REITS發展。最后,由于開放式REITS必須保留一定數量的現金用于投資者贖回,這必然會影響到基金的收益,而且開放式REITS資產規模經常變動,需在每日交易前對價值進行評估。然而,目前國內的資產評估機構體系不健全,無法對基金所持有的房地產項目價格進行持續評估,這也會提高投資操作難度,影響投資對象的選擇。
在發展封閉式REITS的同時,也不能忽視為開放式REITS創造發展的條件。封閉式REITS運營成本較低,且不會稀釋投資者權益,利于長期投資。但封閉式REITS也有諸多弊端,比如其流動性要低于開放式,當資產價值下降時,投資者只能承擔損失而無法退出,因而投資風險要高于開放式。隨著資產證券化以及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房地產投資的流動性逐步提高,其變現能力將大大增強,發展開放式REITS的條件也將逐步成熟。
4.REITS在我國發展的募集方式的選擇。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募集方式主要有公募和私募兩種。公募指向社會大眾公開發行,私募則是指采取非公開發行方式向特定投資者發行。公募和私募各有優點和缺點,但是綜合來看,本文認為目前我國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更應選擇公募方式。
首先,目前我國進行私募REITS的風險較大。私募形式對金融市場的要求較高,其附帶的市場風險以及政策風險較大,而我國金融市場還不夠規范,資本市場的發育還不夠成熟,建立私募式REITS可能損害投資者的利益,造成金融市場混亂。同時,從國際經驗看,私募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機構投資者,而我國機構投資者的成熟度不足,且投資方向受到國家法律法規的限制,因此私募方式較難募集到所需的巨額資金,從而使REITS長期漸進式發展的體系難以建立。
其次,公募形式募集可以豐富市場投資理財工具,拓寬居民投資渠道,吸引資金的流向。目前我國居民的富裕程度越來越高,而適合居民投資理財的工具較少。公募發行REITS可以將廣大居民手中的小額資金匯集起來投資于資金需求量較高的房地產行業,使得居民無論資金數額大小均可以參與房地產行業投資,分享我國房地產業高速增長帶來的回報。
最后,目前我國公募化金融產品已經初具規模,很多市場基礎和資源可以共享和利用。作為一種典型的公募產品,證券投資基金在我國的發展已經日趨成熟,可以給REITS的制度安排提供較好的借鑒。同時,監管機構在分類監管模式、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以及托管責任的獨立性等方面的規定也在逐步完善,這些都給公募方式提供了發展環境。
5.REITS在我國發展的投資管理方式的選擇。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根據投資組合方式不同,可分為權益型REITS、抵押型REITS和混合型REITS。權益型REITS直接投資并擁有房地產,其收入來源主要為擁有的房地產的經營收入。抵押型REITS是指以金融中介的角色將所募集的資金用于發放各種房地產抵押貸款以及購買抵押證券。而混合型REITS具有權益型和抵押型REITS的雙重特點。
關鍵詞:投資公司 全面預算 預算管理
一、當前投資公司全面預算管理控制的主要途徑
投資企業在經營與戰略目標的實現過程中,為了解決市場需求與企業不變資源之間的矛盾,通常通過將市場需求與企業內部資源機制相結合,利用全面預算的方式對公司內部的資源進行優化配置,保證公司的內部狀況能夠最大程度的滿足市場的投資需求,使得公司在長期的經營過程中能夠獲得最大的收益。通過這種全面預算的管理控制方式,能夠使得公司的管理者將管理重點從企業的經營結果逐步延伸到對資本運作過程以及公司經營過程的整體控制方面,最終擴展至提升投資質量,為公司提供更大的經濟效益發展空間。
二、投資公司全面預算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弊端與問題
(一)基于事先制定的標準成本進行預算編制
由于傳統的預算管理標準中所形成的成本標準沒有綜合分析市場的多種因素,導致其不能經受市場的考驗。同時,由于其采用了標準的成本作為預算制定和形成的根本依據,使得成本編制工作缺乏相關的科學性,進而使得企業的整個全面預算管理體系缺乏客觀性。另外,采用標準的成本方法進行預算編制時,當實際運行成本超過預算成本時,則找到其中存在的差異,分析導致差異的原因,然后在預算的再次編制過程中盡量避免該問題的產生。因此,當標準成本制定完成之后,除非市場價格發生劇烈變化,通常很少對標準成本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二)預算管理控制主要以事中、事后控制為主
一般投資公司為采用基于傳統預算考核體系的獎懲措施來對公司中每個員工的成本指標進行管理、控制,達標者予以獎勵、超標者則直接否定。這種管理控制方式屬于典型的事后管理關系。若公司的投資項目在計劃之初就缺乏科學性,那么即使在操作過程中通過各種優化手段對之予以優化,也難以使項目為企業增加效益,導致企業的前期控制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發揮。
(三)預算管理控制的主要對象是企業內部
采用傳統的成本預算編制作為預算管理的主要根據時,主要是通過將成本限定在企業內部的方式達到預算控制的目的。這主要是因為這種預算控制方式是依據當前既有的人力資源成本以及技術分析水平而制定的,沒有從投資項目可接受的市場價格、利潤空間等方面進行分析,更加沒有通過采用風險轉移的方式將成本轉移到供應商身上。
三、基于成本的投資公司全面預算管理控制策略
在企業全面投資預算控制的過程中編制多種多樣的圖表并不是最終的目的,而是需要通過這些圖表進行各項預算編制的多種經營活動,同時在解決企業預算問題的工程中對編制的預算進行一種檢驗,達到控制企業全面預算管理水平的目的,這同時也是投資公司全面預算管理的最終目的。
(一)將提前調查與投資選擇相結合
在企業投資之前,應該由信托公司根據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進行調查團隊的組織,針對公司預投資開展詳細的投資前期調查工作,確認公司最初的調查意向得到確認和印證。其中,調查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對擬投資對象企業的公司發展前景、經營團隊整體水平、資產情況、整體經營狀態、法律風險以及財務經營狀況等進行分析,同時形成完整的書面報告,向投資公司管理層提供投資意向參考。其根本目的在于通過客觀反映的方式將投資對象企業的真實情況反映給投資公司,保證投資之后的實際環境與最初的環境相一致。
然后,投資公司則根據公司的業務投資理念、投資項目標準、行業整體價值、備選企業綜合實力以及多種風險因素等,進行逐條分析,最終形成完整的書面報告,遞交給公司的投資項目審查部門進行審查。
(二)將公司內部控制與外部控制相融合
從傳統的全面預算管理與控制角度來講,外部環境是多變的,而且企業對外部環境不能進行控制,因此企業的預算控制也只能主要針對企業內部進行,以企業的內部力量為主,即通過內部控制的方式達到對全面預算進行控制的目的。同時,自我控制方式則是企業人員在對其權責范圍的具體預算情況與預算指標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找到其中的差異性,最后在上級預算管理者的指導下完成對應的控制工作。而管理控制工作則不同,其主要是在預算執行工作的過程,采用上級對下級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方式,通過分析評價的方式保證預算控制達到指標要求。
通常,采用的全面預算控制措施主要包括產出控制以及制度兩種。基于成本的全面預算管理控制策略不但從企業內部進行預算控制,同時對外部控制亦予以足夠重視。在形成的對應執行體系過程中,其中就有一條要求公司與上下游的所有企業都保持相對穩定的合作關系,這樣將可以為公司營造一個相對穩定的外部經營環境,使得傳統意義上不能被控制的外部因素變得更加規律,從而表現出可控的狀態。例如,很多企業就通過與投資對象企業簽訂長期的供應合同,以提高企業的信用等級。同時,還可以采用直接參股的方式,將企業捆綁在同一個利益集團中。這樣,將使得企業經營工作中的不確定性變得更低,減小的投資公司項目投資過程中存在的不確定因素,有效的拓展了全面預算控制范圍,最終達到了全面預算的目的。
四、結束語
基于成本的全面預算投資控制方式改變了傳統全面預算工作中存在的外部環境因素不可控的問題,為企業的經營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實現了全面預算范圍的拓展。
參考文獻:
一、風險投資擔保的內涵及構成要素
(一)風險投資擔保的內涵。
風險投資擔保是指投資擔保人將風險資本投資于初始成立、極具前景或科技前瞻性的新興企業或項目;在承擔很大風險的基礎上,為融資人提供股權投資或間接債權式投資的增值服務;培育企業快速成長,數年后再通過上市、兼并或其他股權轉讓方式退出投資,取得高額投資擔保回報的一種融資服務方式。其中,風險資本是一種過渡式權益資本,其含義是: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再獲得資本增值收益。風險投資擔保是由資本、技術、管理、專業人才、反擔保措施和市場機會等要素組成的系統活動綜合;一般要對應結合項目的種子期、創業期、成長期、成熟期等四個過程來設計或考量。
(二)風險投資擔保的構成要素。
一般而言,風險投資擔保主要由風險資本、風險投資擔保人、投資對象、投資期限、投資目的和投資方式等六要素構成。風險資本是指由專業投資人提供給快速成長且具有很大升值潛力的新興企業或項目的一種資本。風險資本通過投資擁有股權、提供借貸資本(以股權質押)、提供信用擔保貸款授信(以股權質押作為反擔保措施)或既投資擁有股權又提供借貸資本(或提供信用擔保貸款授信)等方式投入風險企業或項目對象。風險投資擔保人一般由風險投資公司(或風險資本家及個人、產業附屬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和擔保公司等機構組成。
風險投資對象主要涉及高新技術產業和新興服務、文化等領域。就投資期限而言,風險資本從投入企業起到撤出投資為止,所間隔的時間長短被稱為風險投資期限。投資期限依據投資規模、產品科技含量、社會化認同程度、產品替代度等多重因素決定,它是投資項目的管理、技術與運作合成。投資目的是通過投資擔保使其達到規模經濟,并適時提供其增信和增值服務,進而把企業做大做強;然后通過公開上市、兼并收購或股權轉讓等方式退出,獲得超額投資回報。從投資的性質來判斷,風險投資的方式有三種:一是直接投資即股權式風險投資;二是提供借貸資本或者予以貸款授信擔保,這就為擔保公司介入風險投資業務提供了一個契機或平臺;三是提供一部分借貸資本或者貸款授信擔保,同時又投入一部分風險資本擁有被投資企業的股權。不不論采取哪種投資方式,風險投資人一般都附帶提供增信和增值服務。
二、風險資本的形成以及風險投資運作的過程與退出
(一)風險資本的形成。
我國的風險資本一般是由境外風險投資者、國內各類企業或擔保機構投資者以及內陸個人投資者三種類別組成。境外風險投資者是目前我國主要的風險資本來源。風險資本進入企業后,通過其投資使之達到規模經濟,并適時提供各項增值服務;然后通過境內外公開上市或其他方式退出,獲得超額投資回報。國內各類企業或擔保機構投資者是風險投資的主要參與者,企業介入風險投資主要是出于發展戰略目標的考慮,并為企業尋找到新的利潤增長點,甚至是二次創業機遇;而擔保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投資者主要基于先投資、后退出的高額股權資本或增信稟賦回報的動機。內陸個人投資者主要是具有風險投資經驗的投資人、創業企業家,或曾得到過風險投資支持進而回饋經濟社會的投資者,他們以私募基金、先期股權投資或優先股等形式,參與到風險投資的具體業務中。
(二)風險投資擔保的運作過程。
風險投資擔保的運作過程主要包括尋求投資項目、項目的篩選、項目評價、投資談判、投資生效后的監管五個階段。首先,尋找投資項目是一個雙向的過程,企業可以主動向風險投資機構或個人風險投資機構提交項目投資申請,再由風險投資機構進行評審遴選。其次,受資金運用與風險約束的多重因素的制約,風險投資公司或個人風險投資機構需要對申請的投資項目進行最初的甄別和篩選。第三,對通過篩選的項目進行更詳細的評估與論證。第四,當項目經過評價論證后且判斷結果可行時,風險資本家或潛在的風險投資企業就會在投資數量、投資形式和價格等方面進行商議;確定投資項目的一些具體條款或約束性條件。這一過程在國外被稱之為“協議創建”,內容包括協約的數量、保護性契約和投資失利等具體約定。最后,達成各種協議后,風險資本投資擔保人作為“股東”、保證人或合作方需要對接受風險投資的企業進行監管。
(三)風險投資擔保的退出。
風險投資或擔保人對企業或項目進行風險投資的目的并不是對接受風險投資企業的占有或控制,而是為了獲取高額的資本投資回報。風險投資或擔保人會在適當的時機變現退出,其退出時機一般可以等到企業上市發行股票或經營運作成功后。但為了分散風險或快速回籠資金,可以分階段、分部分退出;即按風險投資的不同實施階段或時期,將股票(或股權)分部分轉出。何時退出取決于投資回報的適時收益率指標因素和未來增值放大預期,也是風險投資或擔保人的擇時判斷極值域點。
三、風險投資中擔保公司的介入與運行方式
擔保公司如何在風險投資業務中有所作為,這是擔保理論和實務工作者面臨的一項新課題。《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兼營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的業務;該辦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于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于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上述規定為擔保公司介入風險投資業務提供了法規依據。由上可見,風險資本可以通過直接投資、提供信用擔保貸款授信和混合投資等方式,介入并間接控制接受風險投資的企業或項目。這樣,就為擔保公司介入風險投資業務提供了技術支撐和可操作性規范。
(一)直接風險投資方式。
對一些有實力的擔保機構而言,他們一方面可以承擔扶持中小、微型創新型企業成長的社會職能,另一方面,該類公司自身風險控制和經營管理的優勢明顯,對新興產業或項目的判斷、評價、管理和控制完全有能力駕馭。同時,擔保機構的業務品種具有不斷創新和謀求超額收益的外在迫切要求,擔保公司也必須在一定范圍內置身于風險投資業務之中。一般而言,直接風險投資應選擇在項目或產品處于種子期、成長期時介入為宜。
(二)通過提供擔保授信而間接控制介入方式。
風險資本的介入可以通過提供擔保授信方式間接形成,并以股權質押作為提供保證后的反擔保措施,有條件地使擔保機構間接控制其股權。一般而言,接受風險投資的企業抵、質押物均不充分或完全無抵、質押物,此時提供擔保授信行為比較符合風險投資的特征,即擔保授信只能以該企業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并補充企業其他僅有的抵、質物或第三人保證之復合擔保措施;這體現了債務融資和權益融資的雙重屬性。但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應堅持以下四項原則:
第一個原則是恰當選擇擔保授信方式的介入期。一般而言,種子期要絕對控制,創業期可以謹慎介入,成長期進入比較有利,最佳時機是成熟期。
第二個原則是設計最佳的授信品種、期限、額度和費率。授信品種包括銀行貸款擔保授信、融資租賃擔保授信、風險投資基本收益擔保、股權轉讓價值擔保等。就授信期限而言,銀行貸款擔保授信一般為兩年或兩年以上,最多不得超過五年;融資租賃、基本收益擔保和股權轉讓價值擔保等應根據具體情況加以設定。授信額度以企業或項目的自有資金和授信期內預期權益性融資增加的1:1設計并滾動相匹配,即實行以企業凈資產為基數而設定擔保授信額度的原則。就費率而言,保費按年度收取,年費率3-5%為優化區間值。
第三個原則是股權質押的額度控制:原則上應設定在絕對控股范圍內,按擬貸款企業的凈資產額乘以60%左右的數值,作為股權總凈額與質押率的設計基礎。
第四個原則是控制信貸資金與代償股權處置:提供擔保授信后,企業的信貸資金支付或回籠,必須立書約定由擔保公司和銀行雙重控制;原則上實施額度審批、階段性控制劃款,并采取“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到期償還后擔保責任正常解除。如果逾期代償,擔保公司應當行使追償權利,并從法理上剔除“流質條款”之潛在瑕疵;通過債權重組并控股持續經營、變現轉讓股權或部分轉讓股份。或者步入風險投資的具體操作框架內繼續運作,并適時提供其增值服務,把該企業做大做強;然后通過公開上市、兼并收購或股權轉讓等其他方式退出,實現其超額投資回報。
【關鍵詞】長期股權投資準則 修訂 財務報表 影響
一、引言
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的修訂主要是在理論層面重新設計了聯營企業與投資企業之間的內部經濟交易方式和抵銷方法,將多個企業之間的交易定義為原則性規則,從而更完整、細致的體現財務報表的信息實用性和全面性。借助會計人員制定財務報表,能夠更直接的體現交易當中的利益損益以及抵銷調整等等,這也必然導致財務報表會從多個方面發生改變。
二、修訂后使用范圍的影響
在新經濟環境之下,經濟全球化的趨勢越發明顯,我國大多數企業的經濟都邁向國際化,資產市場逐漸明顯,投資行為以及經濟活動的頻繁性也越來越高。長期股權投資主要是資本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屬于企業借助投資行為獲得其他企業股份的一種長期受益。在修訂實施之前,長期股權投資的準則普遍是以長期債權投資以及短期投資等多種投資為基本形式的交易為主,在修訂實施之后,長期股權投資的準則只能夠規范和約束長期股權投資,在一定范圍之內能夠將短期投資變更為帶交易性質的經濟性投資[1]。在準則被修訂之后,使用范圍有明顯改變,其主要包含以下兩種:企業將自身所擁有的子公司以及合營企業等公司實行的控制權改變性投資;企業無法再對投資企業形成較大的影響,不能實現控制目的,不具備任何市場報價的經濟性投資行為。
三、修訂后新增企業合并性計算方式
修訂后新增企業合并性計算方式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獲取股權投資有一種方式主要應用相同控制之下的企業獲得,實行聯合方式進行投資的過程中,投資的形式既能是現金支付的形式,還能是承擔相關債務或轉變資產擁有人等多樣化的方式作為投資的主要形式[2]。針對首發就實行長期股權投資的企業而言,支付現金以及成本、轉染資產、承擔相關債務等方式之間的差異是借助資本公積實現適當調整的。對于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而言,應當保持在同一控制方式之下,企業對中長期股權投資的啟發式成本根本之上并根據合并權益所有者的賬面價值份額進行分配;(2)對控制權不同的企業而言,合并成本投資的明確之下,應當在購入企業之后,按照合并成本來當做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成本[3]。初始投資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是證券的公允價值中的一種,主要體現在所付出的負債或資產等方面,同時也有可能在合并投資的行為中體現為各種費用;(3)在一些能夠獲取初始投資成本的方式上基本上和原準則完全不相同,這些和原則差異的方法普遍是借助合并其他企業的方法實現。這一種和原準則相依的方法主要有四種。第一種,借助企業所發行的權益性債券來獲取,這一種方法是一種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當做初始化成本投資。第二種,針對投資者個人投資的狀況而言,需要按照雙方的投資協議或合同價值來明確投資時所付出的成本。但是,有一種狀況例外,假設協議當中有價值不允許的約定則不相同。第三種,借助某種特殊的方式獲取,利用使用非貨幣性的成本資產來實現交易,這一種交易具備非常明顯的商業實用性,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良好的得到計量,假設所體現的資產公允價值不能夠通過某些可靠性路徑明確計算,則應當選擇投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由此可見,假設有補價的方式,還是應當按照實際的狀況進行適當的補價。最后一種就是借助負擔債務的方式獲取,這一種方式中,初始投資成本主要是其他企業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
四、修訂后財務報表對財務報表內容的影響
在修訂之后,長期股權投資的準則明確要求投資企業對子公司投資進行期限約束。需要對這一種投資期限實行針對性的成本核算,在制定財務會計報表的過程中,應用權益法實行適當的優化與調整。
例如,A公司買入了C公司,獲得了一定的經濟收益,所獲得的經濟收益也包含了C公司的利潤,C公司利潤當中有一部分是屬于A公司的,那么C公司每隔一段時間就需要將一部分經濟收益撥給A公司,一般情況下是在年末。對此,C所獲得經濟收益的這一批貨物的利潤必須要減去A公司所獲取的利潤之后才是真正的經濟收益,A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需要以權益法核算所獲取的經濟收益需要減去那一部分。合并兩個企業的財務報表需要將兩個企業內部的利潤抵消掉之后才能夠進行編制,A公司的交易直接體現在長期股權的投資當中,而C公司則是體現在經濟收益當中,最終借助年末A公司的投資回報體現利潤,常規合并財務報表必須要抵銷掉A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C公司對應的一部分經濟收益,但這這對于利潤的真正獲取而言仍然是從C公司給A公司來實現的,那么就應當是適當調整A公司的賬面價值,也就是借助對方來體現長期股權投資。
在修訂之后,產期股權投資的處理方式便是與國家上的會計準則保持一致。以為,在應用成本法對企業的投資進行處理的過程中,實際體現投資收益的利潤與現金,在這一理論投資當中是真正的現金流通行為。對此,在應用成本法對財務報表實行獨立制作的過程中,能夠直接制造非常有應用價值的信息內容,這對于編制財務報表時的實用性和全面性有非常明顯的影響。與此同時,在對編制財務報表的過程中,必須要按照權益法對報表進行適當的調整,通過這樣的方式全面優化財務報表當中所體現出來的公司所控股權的投資權益改變狀況,從而幫助企業掌握相關事項之間會計工作中相互抵消項目的處理工作。
五、總結
綜上所述,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的修訂在一定程度上參考借鑒了國外的一些財務會計準則以及會計準則。準則的修訂是基于我國國情的,其有效控制并約束了我國會計報表的處理方式,并提供了全新的實施方案,根據國際市場的企業準則實施狀況進行優化,針對我國企業而言有明顯的跨越式改變。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的修訂內容主要概括了企業的合并以及會計報表準則的部分實際標準。內容主要包含:對合并企業當中同一控制的企業應用權益結合的方法進行處理;對合并企業當中并非同一控制的企業應用購買法核算方式進行有效控制,將會計報表的合并準則集中在長期投資當中。長期股權投資的目標對每一個企業而言都需要有最大量的經濟收益,從這一方式中獲得的經濟收益有非常多的途徑,能夠借助股權獲得以及其他獲利手段,從中獲得更多的經濟收益。
參考文獻
[1]李小芹.長期股權投資、合并報表準則變化對集團企業價值管理的影響分析[J].中國注冊會計師,2014,18(12):91-95.
關鍵詞:建筑工程;投資風險;應對措施;探討
中圖分類號:TB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7.098
1建筑工程項目回避投資風險的應對方式分析
隨著我國建筑工程投資項目的不斷擴大,有關人員從不斷地實踐中得出了一定的應對項目工程投資風險的主要策略,主要包括回避投資風險,減輕投資風險以及風險的轉移等等。
1.1回避建筑工程項目的投資風險的局限性
回避建筑工程項目的投資風險是應對風險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實際建筑項目建設的過程中,建設部門就可以通過建筑工程投資的大小對工程項目的風險進行計算,采用回避風險的方式可以使自己免受風險的損失。風險回避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僅僅使用在一定情形下對風險進行分析。風險回避能夠有效地消除風險源,避免在建筑項目進行的過程中出現不必要的損失,但是在項目投資的過程中存在著較大的局限性,其主要表現為:
(1)建筑工程項目在回避投資風險的過程中,只能在應對風險事件發生的過程中,完全確定了損失的大小才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風險具有較強的不確定性,在工程項目投資前對風險進行識別和衡量十分困難。
(2)建筑工程回避投資風險大多數都是放棄某個項目的開發,正所謂風險和利益息息相關,建筑工程項目負責人為了規避風險放棄項目的投資,即便投資風險降為零,卻也失去了獲得收益的機會。
(3)在建筑工程項目投資的過程中,風險的存在形式各不相同,主要包括社會風險、經濟風險和自然風險等,這些風險很難回避,比如社會經濟發展的周期性,或者是由于自然因素導致的災難等等。雖然建筑工程項目回避投資風險具有降低風險的能力,但是在管理過程中受其自身因素的影響,不宜大量采用回避投資風險的方式。
1.2回避建筑工程項目投資風險的措施
為了能夠做到準確的回避風險就必須充分認識到風險存在的可能性大小以及可能帶來的損失情況。
項目施工進行中如果發現風險過大,同時保險公司也拒絕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承保項目負責人就需要適當的考慮放棄該項目。
當項目運行一段時間后,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項目風險大小發生了一定的改變,就應該由相關的風險評估部門或單位重新對風險進行評估,確定風險的大小,如果此時風險的大小遠遠地超過了預期情況,甚至無法控制風險的變化、亦或是控制風險的成本過大,此時項目決策者就應該及時的做出決定,停止項目的運行,以此來避免更大損失的發生。
如果建筑工程項目前期投入的資金較大,如果停止或放棄項目會造成公司損失巨大,就可以對項目進行轉讓。每個公司都有自身的優勢和劣勢,也許自己的風險問題正是其他公司能夠承受的風險情況,如此一來既能降低工程損失,又能確保工程正常進行。
2建筑工程項目投資風險減輕的應對策略分析
與風險回避措施相比,采用有關措施減輕項目投資的風險更具有積極性的意義,風險減輕主要是在項目負責人在不想放棄工程項目的前提下,通過降低風險可能帶來的損失情況,縮小風險,降低損失大小,采用各種技術方案和施工方案,以此來解決風險的措施。
2.1預防建筑工程項目投資風險的措施
預防建筑工程項目投資風險主要就是采用各種各樣的措施杜絕項目建設中可能早層的損失,降低風險的方式和回避風險的主要區別就是預防風險的可能性永遠不能為零,但是回避風險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為零。在工程項目于進行的過程中風險預防十分重要。
建筑工程投資決策階段,為了應對投資風險,投資決策者必須建立一支具有高水平、高能力、經驗豐富的投資管理隊伍,樹立風險意識,不斷地健全和完善企業的風險預警系統,將風險管理的措施貫徹落實到實際工作中來。
在預防階段,投資商應重點對以下幾方面進行考察和分析,首先應實際去工程地點進行走訪調查,對城市規劃的方案、工程所在地的通訊情況、熱力情況以及市政情況進行了解,認清到底的自然屬性和地下埋藏物的情況。在了解當地實際情況后妥善的處理拆遷、征地以及后期的安置補償事項。同時還應該增強自身的合同一式,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嚴謹、認真,避免合同內容存在模棱兩可的現象。在建筑工程項目建設階段,風險防范部門應該采用系統的管理方式,提高工作人員的安全責任意識,對施工現場進行實地監控和考察,避免出現質量欠缺的現象,定期做好現場施工日志,收集施工場地資料,便于后期的跟蹤。
2.2建筑工程項目抑制投資風險的應用
抑制投資風險的發生是降低風險產生后果的重要部分,在實際工作中,完全的沒有風險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實際風險控制中,只能采用不同的措施來抑制風險,工程投資者必須清楚地認識預防措施和減少風險損失的重要性,降低風險損失程度,將其合理的應用于風險控制中。
3建筑工程項目投資風險轉移的應對策略分析
項目投資風險轉移是應對投資風險的重要措施,風險轉移并沒有降低風險的大小,而是通過轉移的方式,降低投資者的損失。
3.1項目投資風險轉移的概念
建筑工程項目中的風險轉移主要是指投資者有意識的將項目風險轉移到與其有經濟關系的另一部分進行風險的承擔,以此來降低投資者承擔的風險。風險轉移是投資者降低投資風險和損失的一種常用方式,采用該種方式降低風險的程度取決于風險的危害程度和可能性。風險轉移能夠有效地消除一定的風險。和風險回避不同,風險轉移并沒有終止工程建設而是在正常運行中轉嫁損失。
3.2建筑工程項目投資轉移投資風險的方式
建筑工程項目風險轉移的方式主要有合同轉移、投資保險以及項目資金證券化等形式。就合同的風險轉移而言主要是通過投資人利用合同中的條款按內容,對合同內涉及到的財務負擔以及法律責任進行轉嫁,將其主要承擔方轉移為對方,在建筑工程投資建設的過程中可以采用材料供銷合同以及承包合同等進行風險轉移。
建筑工程項目資金爭取那話就是將項目過程中直接投入的資金進行轉化為有價值的證券形式,將投資者和標的之間的直接無權關系轉變成為有價證券的投資變為有承擔形式的債權和債務的關系,將建筑工程的風險轉移到證券資金中來。在建筑項目投資建設的過程中進行股票的發行以及債券等資金方式進行籌建,通過證券以及股票的方式使每個投資人都是項目建設的股東,股東在享受利益的同時也在承擔著項目的建設風險,從而將一個項目的風險,按照投資比例的大小轉移到其他股東之上。債券的使用在發行之后,到期就可以及時兌換,但是在持有期內就可以利用利率的變化化解掉投資的風險,特別是股票的轉讓,在很大程度上加強了不動產的流動,股票的發行者就可以在面對風險的過程中及時的拋售自己持股的股票,將股票份額轉移給其他投資者。
保險是一種最簡單的風險轉移方式,投資者可以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主要是對建筑工程產品以及與建筑工程項目有關的責任人和受益人購買保險,當出現一些自然災害以及意外事故的情況下由保險公司對工程投資風險進行補償。
4結束語
建筑工程項目投資的風險應對策略就是如何對建筑工程項目建設中的投資風險進行改善、降低,通過人為的方式對建筑項目的風險進行分析和判斷,從而設計符合工程實際情況的方法減少發生風險的概率,在制定相應對策的過程中將風險的影響情況以及其他因素綜合考慮,選擇損失最小的風險應對方案,確定風險情況后可以將其與安全指標進行比較,確認出建筑項目的危險等級,清楚地認識到項目風險的大小,制定合理的應對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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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黃啟兵,毛亞慶.建筑工程風險控制的全面質量管理[J].四川水泥,2015,(4).
商業計劃書格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第一部分 摘要(整個計劃的概括)
一、公司簡單描述
二、公司的宗旨和目標(市場目標和財務目標)
三、公司目前股權結構
四、已投入的資金及用途
五、公司目前主要產品或服務介紹
六、市場概況和營銷策略
七、主要業務部門及業績簡介
八、核心經營團隊
九、公司優勢說明
十、目前公司為實現目標的增資需求:原因、數量、方式、用途、償還
十一、融資方案(資金籌措及投資方式)
十二、財務分析
1、財務歷史數據(前3年-5年銷售匯總、利潤、成長)
2、財務預計(后3年-5年)
3、資產負債情況
第二部分 綜述
第一章 公司介紹
一、公司的宗旨(公司使命的表述)
二、公司簡介資料
三、各部門職能和經營目標
四、公司管理
1、董事會
2、經營團隊
3、外部支持(外聘人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顧問公司/技術支持/行業協會等)
第二章 技術與產品
一、技術描述及技術持有
二、產品狀況
1、主要產品目錄(分類、名稱、規格、型號、價格等)
2、產品特性
3、正在開發/待開發產品簡介
4、研發計劃及時間表
5、知識產權策略
6、無形資產(商標/知識產權/專利等)
三、產品生產
1、資源及原材料供應
2、現有生產條件和生產能力
3、擴建設施、要求及成本,擴建后生產能力
4、原有主要設備及添置設備
5、產品標準、質檢和生產成本控制
6、包裝與儲運
第三章 市場分析
一、市場規模、市場結構與劃分
二、目標市場的設定
三、產品消費群體、消費方式、消費習慣及影響市場的主要因素分析
四、目前公司產品市場狀況,產品所處市場發展階段(空白/新開發/高成長/成熟/飽和),產品排名及品牌狀況
五、市場趨勢預測和市場機會
六、行業政策
第四章 競爭分析
一、無行業壟斷
二、從市場細分看競爭者市場份額
三、主要競爭對手情況:公司實力、產品情況(種類、價位、特點、包裝、營銷、市場占有率等)
四、潛在競爭對手情況和市場變化分析
五、公司產品競爭優勢
第五章 市場營銷
一、概述營銷計劃(區域、方式、渠道、預估目標、份額)
二、銷售政策的制定(以往/現行/計劃)
三、銷售渠道、方式、行銷環節和售后服務
四、主要業務關系狀況(商/經銷商/直銷商/零售商/加盟者等),各級資格認定標準及政策(銷售量/回款期限/付款方式/應收賬款/貨運方式/折扣政策等)
五、銷售隊伍情況及銷售福利分配政策
六、促銷和市場滲透(方式及安排、預算)
1、主要促銷方式
2、廣告/公關策略媒體評估
七、產品價格方案
1、定價依據和價格結構
2、影響價格變化的因素和對策
八、銷售資料統計和銷售紀錄方式,銷售周期的計算。
九、市場開發規劃,銷售目標(近期、中期),銷售預估(3-5年)銷售額、占有率及計算依據
第六章 投資說明
一、資金需求說明(用量/期限)
二、資金使用計劃及進度
三、投資形式(貸款/利率/利率支付條件/轉股-普通股、優先股、任股權/對應價格等)
四、資本結構
五、回報/償還計劃
六、資本原負債結構說明(每筆債務的時間/條件/抵押/利息等)
七、投資抵押(是否有抵押/抵押品價值及定價依據/定價憑證)
八、投資擔保(是否有抵押/擔保者財務報告)
九、吸納投資后股權結構
十、股權成本
十一、投資者介入公司管理之程度說明
十二、報告(定期向投資者提供的報告和資金支出預算)
十三、雜費支付(是否支付中介人手續費)
第七章 投資報酬與退出
一、股票上市
二、股權轉讓
三、股權回購
四、股利
第八章 風險分析
一、資源(原材料/供應商)風險
二、市場不確定性風險
三、研發風險
四、生產不確定性風險
五、成本控制風險
六、競爭風險
七、政策風險
八、財政風險(應收賬款/壞賬)
九、管理風險(含人事/人員流動/關鍵雇員依賴)
十、破產風險
第九章 管理
一、公司組織結構
二、管理制度及勞動合同
三、人事計劃(配備/招聘/培訓/考核)
四、薪資、福利方案
五、股權分配和認股計劃
第十章 經營預測
增資后3-5年公司銷售數量、銷售額、毛利率、成長率、投資報酬率預估及計算依據
第十一章 財務分析
一、財務分析說明
二、財務數據預測
1、銷售收入明細表
2、成本費用明細表
3、薪金水平明細表
4、固定資產明細表
5、資產負債表
6、利潤及分配明細表
7、現金流量表
8、財務指標分析
(1)反映財務盈利能力的指標
A、財務內部收益率(FIRR)
B、投資回收期(PT)
C、財務凈現值(FNPV)
D、投資利潤率
E、投資利稅率
F、資本金利潤率
G、不確定性分析:盈虧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概率分析
(2)反映項目清償能力的指標
A、資產負債率
B、流動比率
C、流動比率
D、固定資產投資借款償還期
第三部分 附錄
一、附件
1、營業執照影印本
2、董事會名單及簡歷
3、主要經營團隊名單及簡歷
4、專業術語說明
5、專利證書/生產許可證/鑒定證書等
6、注冊商標
7、企業形象設計/宣傳資料(標識設計、說明書、出版物、包裝說明等)
8、簡報及報道
9、場地租用證明
10、工藝流程圖
11、產品市場成長預測圖
二、附表
1、主要產品目錄
2、主要客戶名單
3、主要供貨商及經銷商名單
4、主要設備清單
5、主場調查表
關鍵詞:大學生創業;資金來源;融資方式;眾籌方式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0.057
0引言
近幾年來,我國各地都出臺了一系列的優惠舉措支持大學生創業,在稅收、辦公場地租金、創業培訓等方面給予了大力支持。根據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發展報告項目《中國大學生就業創業發展報告》顯示,在2015屆大學畢業生中有2.86%選擇了自主創業。
為了調研分析互聯網時代大學生的創業資金籌集現狀語文題,我們對北京地區大學生進行了隨機的問卷調查。問卷采用線上和線下紙質問卷分別發放,有效回收問卷共206份。這次的問卷設置一共21個問題,除創業者個人基本信息、創業背景問題外,問卷主要就創業意愿、業障礙和創業資金來源等方面問題進行調查。
1大學生創業資金有效渠道少,獲得困難
我們的調查數據顯示,80%以上大學生創業者對當前的創業政策和環境較為滿意,但創業資金成為他們創業行動的首要障礙。
大學生創業獲得創業資金的有效渠道非常有限,及時獲得也不足以支撐創業活動有效開展。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政府及金融機構支持有政策,難落實。盡管政府頒布了一系列的扶植政策,但支持資金要求門檻高,數額小,杯水車薪。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對于什么項目可以發放貸款,發放貸款的金額以及貸款抵押物要求嚴格,而絕大多數大學生創業者不符合要求而無法獲得貸款支持。
其次,社會風險投資機構對創業項目和創業者均有嚴苛要求。不僅追求短期內即有高回報收益,而且附加嚴苛的投資條件以及過高的股權要求。這些情況往往使得風險投資據大學生創業者于千里之外。
此外,高校及社會層面創業幫扶往往局限于創業教育培訓、宣傳報道、市場信息牽線搭橋等非關鍵因素方面,對于獲取創業資金方面缺少有效的實際性支持。
2大學生創業資金主要渠道及其利弊分析
2.1大學生創業資金主要渠道來源
目前,大學生創業資金來源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個人及親友自籌全部資金:這種方式包括個人自有資金、家庭成員或親友資助以及兩種情況混合。選擇自己或家庭完全出資作為創業初始資金的比重是最大的,占35%。
(2)合伙人按股份出資:合伙創業者按照約定出資,約定所占股份的方式,這是最常見股權融資方式,在創業大學生中占22%。
(3)政府、企業、社會組織風投基金投資:股權投資單位通過投資取得新創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可以貨幣資金、無形資產和其他實物資產直接投資于企業,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得較大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可以通過分得利潤或股利獲取,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取得。能夠獲得風險投資的創業大學生占被調查者10%。
(4)民間或銀行有償借貸:有償借貸,包括民間借貸及銀行貸款。這兩種方式都是借入有期限有利息支出的款項。一般而言,民間借貸利率要比銀行貸款高得多,但如果缺少固定資產或抵押物,大學生很難從銀行貸到款。這種籌資方式占被調查者21%。
(5)眾籌融資:眾籌,即創意者或微小企業等項目發起人(籌資人)在通過中介結構(眾籌平臺)身份審核后,在眾籌平臺的網站上簡歷屬于自己的頁面,用來向公眾(投資人)推介自己的項目以獲得眾人投資的形式。這種籌資方式占被調查者12%。
此外,很多大學生創業資金來源是混合型的,即上述方式中兩種以上方式的混合。總體而言,大學生創業資金來源主要有此五種情況。
2.2大學生創業資金主要來源方式利弊分析
2.2.1個人及親友自籌全部創業資金
這種方式的好處主要表現在:企業股權單一,創業困難期度過會收獲全部收益;自主決策,無干涉,決策效率高;創業者經營壓力大、動力足等。
自籌資金創業的高風險也可能帶來高收益。一旦熬過創業初期,當公司步入正軌之后,獲取的收益將是一筆巨大的財富。對于一個股東少的公司來講,事務的決策是非常高效的,大學生創業者可以完全根據自己的設計去經營創造這個公司。
完全自籌資金的不利之處在于:全部個人出資,經營財務風險完全有創業者承擔,風險高壓力大;創業資金一般數額有限,難以快速擴大規模;創業者家庭共同承擔經營風險和心理壓力等。
在當今這個發展節奏快,越來越強調用戶數量與用戶服務體驗質量的年代,沒有足夠的資金就意味著較差的公司管理經營反饋制度、較差的用戶體驗以及更少的顧客利益。而這又會對公司接下來的發展起到制約作用。
2.2.2合伙創業者按股份出資
這種方式的好處:融資方式非常普遍,融資周期較短;一般按股份份額出資,據此分配企業職權和收益分配機制,有制度和法律保障,糾紛少;合伙出資創業還能分擔創業壓力和財務風險等。
這種方式是當代大學生創業者選擇最多的創業方式之一,也屬于現代企業制度最常見治理形式之一,股份制管理。也是我們向大學生創業者積極推薦的融資形式之一。
不利之處:創業初期,犧牲了部分的決策效率,決策需要達成一致,共同決策;創業者之間可能會出現權力分配、發展戰略與事務決策的分歧,導致矛盾;企業內部容易出現圍繞不同創業者的派系等。
2.2.3政府、企業、社會組織風投基金投資
這種方式的好處:融資透明性好、安全性高、投融資過程規范;融資額度大,可以最大定程度上解決創業者的發展資金問題;投資方的實力和資信較高,退出機制規范。
不利之處:門檻高,對企業條件與發展前景要求高;同時融資談判過程和投資周期長,難度大;投資方一般要求話語權,融資方要犧牲一定的話語權和管理權限等。
其不利的方面主要體現在:
(1)風險投資機構一般對創業公司的起點要求非常高,盡管現在個人企業的融資門檻降低,但是創業初期的大學生所創辦的項目要求仍舊非常高。目前大部分大學生創業項目與產品的技術含量并不高(甚至較低),其經濟附加值較低、市場競爭力不強、替代品多。因此,對于投資者來說,這些創業項目的投資風險較高,難以引起投資者的關注。
(2)創業者犧牲了自己一定的話語權。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股權多的一方,必定會參與更多的企業決策和企業規劃等方面的決策。這樣企業將很難完全按照創業者的想法去經營。
2.2.4民間或銀行有償借貸
這種方式的好處:銀行Y源豐富、資金雄厚;民間資金操作簡單快捷。
銀行貸款是最常見的融資方式,但是貸款對于創業者而言門檻極高,因此民間借貸應運而生。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資源豐富、操作簡捷靈便的融資手段,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有效解決創業企業的發展問題。
但是其不利之處也顯而易見,銀行和民間資金借貸均有很高門檻;銀行程序復雜,放貸慢;民間資金利息較高,易出現糾紛,安全性差等。
2.2.5眾籌融資
這種方式的好處:股東數量多、融資速度快;融資過程本身成為營銷過程,可以利用互聯網實現創業項目營銷傳播。這是近年最新的分散型融資方式之一,也是最具互聯網創新意識的融資方式。
不利之處:融資對項目要求門檻也較高;當前相關法律系統不夠完善,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本次問卷調查中,有一小部分的篇幅都是關于現在大學生對眾籌的了解及思考。結果表明,大部分的大學生只是聽說過或者有了解過眾籌投資。同時也有相當多一部分同學表示對眾籌這一投資方式并不信任。
2.2.6混合情況
事實上,融資常常是多種形式混合。例如,合伙出資創業又獲得貸款資金。尤其是當企業走上正常發展軌道,混合融資就會成為常態。
3結論與建議
通過我們的實際調查,我們得到如下基本結論:
(1)當前大學生創業資金主要有效來源渠道是個人及親友自籌全部資金;合伙人按股份出資等兩種方式。
(2)調查中,大學生創業者目前選擇最多的融資方式是個人及親友自籌全部資金。
(3)大學生融資創業未來發展方向是合伙人按股份出資;政府、企業、社會組織風投基金投資。
(4)已有少數大學生創業者開始嘗試眾籌融資等新型創業融資方式;但大部分人對此類方式尚無完整的認知。
對于大學生創業項目融資,我們給出這樣的建議:
(1)大學生創業盡量從小微型項目起步,創業資金主要依靠創業者個人或家庭籌集。因客觀條件限制,大學生創業者很難獲得創業基金風險投資或銀行貸款。
(2)如創業項目屬于中大型項目,應該進行嚴格可行性論證,務必獲得風險投資機構足額投資以后,才能保證較高的成功率。
(3)創業融資方式多樣,各有利弊,創業者選擇應根據個人和項目實際情況區別而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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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梅俊彥.國內眾籌平臺闖入股權融資“禁地”[N].中國證券報,2013,(03).
[3]邢繽心.境外股權眾籌的發展與監管簡述[J].清華金融評論,2015,(3).
[4]丁辰靈.股權式眾籌:創業融資變簡單了[J].滬港經濟,2014,(1).
[5]馬建.基于眾籌融資模式對大學生創業的研究[J].商業經濟,2015,(10).
[6]張盼.互聯網時代下大學生創業融資與眾籌對接研究[J].現代商貿工業,2016,(10).
在福建省泉州市的東南角,屹立著一座宏偉壯觀的特大型公路橋梁,這就是我國首例民營經濟以BOT方式建成的泉州刺桐大橋。這是一個官民并舉、以民為主、完全采用BOT(建設—經營—移交)投資模式的建設項目。在國內,以民營經濟為主,通過BOT參與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刺桐大橋工程實屬首例。它開創了以少量國有資產為引導、帶動大量民營資本投資國家重點支持的基礎設施建設的先河。[1]筆者的家鄉在泉州,所以對刺桐大橋給家鄉帶來的重大經濟效益關注較多。2001年11月10日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即WTO),這使我國經濟的發展逐漸與國際接軌,但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我國的基礎設施建設仍然相當薄弱,尤其是當前我國正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開發利用西部豐富的自然資源必然要進行各項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BOT投資方式將扮演重要的角色。鑒于BOT是一種效應很好的投資方式,筆者認為目前我國急需通過BOT方式引進外國資本,發展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國民經濟增長。有鑒于此,以下筆者擬對BOT的主要法律問題作一膚淺論述。
二、BOT的內涵界定與法律特征簡述
BOT名稱是對Build-Own-Transfer(建設—擁有—轉讓)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形式的簡稱。現通常是指后一種含義。關于BOT投資方式的定義,目前國際上還沒有一個公認的定義,但至少有下列幾種觀點:1,BOT是一種涉外工程承包方式;2,BOT是項目融資方式;3,BOT是一種國際技術轉讓方式;4,BOT是政府合同或行政合同;5,BOT是融資租賃方式;6,BOT是委托管理;7,BOT是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2]
筆者認為BOT是一種新型、特殊的投資方式(觀點1到6均只是其內容的某一方面)。具體而言,它是指東道國政府與私人投資者(本國或外國均可)簽訂特許協議(以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將某一公共基礎設施或基礎產業項目交由私人投資者成立的項目公司籌資、設計并承建,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內,由該項目公司通過經營該項目償還貸款、回收投資及獲得利潤,而政府則從行政角度對BOT項目進行行政管理、監督;特許期滿后,項目無償移交給所在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3]
BOT投資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同以往其它融資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點:
第一,法律性質的特殊性。主要是指BOT特許協議的特殊性質(留待下文論述)。
第二,主體的特殊性。BOT合同主體,一方是東道國政府,另一方為私人投資者或企業,大多數為外資企業。其中政府既是一個與外商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一個政府特許權利先行獲得者、承受者和具體實施的監督者,即其具有雙重身份。
第三,投資客體的特殊性。作為BOT投資項目的標的——東道國的基礎設施,如橋梁、電廠、高速公路等,不同于其他的投資項目,建設的又都是公益事業,東道國對其擁有絕對的建設權,私營企業則通過許可取得其專營權。又因其涉及到本國使用者的利益,國家必須權衡本國的國情和投資者利益兩個方面,對其行使價格決定權以及相應的管理監督權。
第四,法律關系的復雜性。BOT投資方式作為國際經濟合作的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其內容涉及到投資、融資、建設、經營、轉讓等一系列活動,當事人或參與人包括東道國政府、項目主辦人、項目公司、項目貸款人、項目原材料供應商、融資擔保人、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公司以及其它可能的參與人。因此BOT投資方式形成了由眾多當事人或參與人組成的多樣復雜的法律關系。[4]BOT在某種意義上是一種復雜的合同安排,它所涉及的各方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關系無一不是通過合同確立的。這些合同包括特許協議、貸款協議、建設合同、經營管理合同、回購協議以及股東協議等。
BOT的以上特征把它與一般的合資、合作項目及工程承包區別開來。
三、BOT投資方式中的主要法律問題分析
關于BOT投資方式中的主要法律問題,理論界已對其有了相當深入和寬泛的討論。以下筆者選取BOT投資方式中幾個有爭議且比較重要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以加深對BOT的了解。
(一)BOT特許協議的性質問題
特許協議是指BOT運作中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特許私人投資者進行BOT項目建設和經營的協議,其不同于政府對建設和經營該項目給予必要的批準和同意[5]。特許協議是BOT方式賴以運行的基礎,隨后的貸款、工程承包、經營管理、擔保等諸多合同均以此協議為依據,因此,從合同法的意義上說,特許協議是BOT法律關系的主合同,其他合同均為從合同。BOT特許協議被譽為“BOT項目合同安排中的基石”。
除BOT特許協議外,基于這一協議上的其他合同都是平等主體間的合同,可以通過有關的民商事法律規范予以調整。而對于BOT特許協議的法律性質爭議則較大。有關BOT特許協議的法律性質,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可以得出不同的定性。其爭論主要存在于兩方面:第一,BOT特許協議是國際契約還是國內契約(其中一方為外商投資者的情況下);第二,假如是國內契約,該契約是行政合同還是民事合同。
1,BOT特許協議屬于國內法契約
BOT特許協議的法律性質有分歧:有人認為特許協議應屬國內法契約,有人認為特許協議是國際性協議,也有人認為特許協議屬于“準國際協議”,還有人認為特許協議是“跨國契約”等[6]。爭論的焦點在于:特許協議是國內法契約還是國際協議。
筆者認為特許協議是國內法契約。特許協議是根據東道國的立法確定其權利義務關系,并經東道國政府依法定程序審批而成立。協議的一方為東道國政府,另一方為外國私人投資者,并非兩個國際法主體。而持國際協議者認為國家與外國投資者簽訂專屬于國家的某種權利,國家就已默認另一方外國公司上升到國家的地位。[7]我們知道,任何一種法律關系的主體都由法律確定,而不是由締約一方賦予;任何一種法律關系的主體都有其本身的法定要素,而不能由任何一方賦予或默認。[8]因此,BOT特許協議不是國際法主體間訂立的協議,不屬國際協議,不受國際法支配。
2,BOT特許協議是經濟合同
BOT特許協議是屬于國內公法契約還是屬于國內私法契約尚有爭議。英國學者一般認為它是政府契約,適用普通法上的私法規范,但又根據其自身的特殊性創造了“契約不能束縛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判例;美國學者將其當作“特許權”;而法國則將其視為政府執行經濟計劃的一種方式,因此稱之為“行政合同”,并通過行政法院的判例,發展了一整套關于行政合同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9]在國內,有人認為它是民事合同[10],有人認為它是類似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行政合同[11]。
筆者認為,BOT特許協議是經濟合同。在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民事合同(廣義上包括商事合同)、行政合同及經濟合同做一區分。首先應當明確的一點是,這三種合同是分別屬于民商法、行政法和經濟法的調整范圍。[12]具體言之,民事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意,那些為了明確上下級責任或將公權力具體化的合同,不屬于民事合同[13];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和履行行政職能而與相對人經過協商,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所達成的協議[14],其所側重的是行政組織及其權利設置、行使、制約和監督;至于經濟合同,此處其具有特定的含義,筆者認為其是指由經濟法調整的、國家在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與相對人經過協商,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所達成的協議,其包括三種具體的法律關系,即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及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15],“國家調節及參與”是其主要特征。經濟合同所側重的是有國家一方主體參與的、與國家整體經濟運行有關的內容。從前面對BOT投資方式法律特征的分析中我們不難看出,BOT特許協議的主體——政府具有雙重身份,其既是一個與外商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一個政府特許權利先行獲得者、承受者和具體實施的監督者,政府運用BOT特許協議是為了滿足社會對公用事業的需求,而且,政府還可以基于公共政策的考慮單方面變更和中止合同,體現了“國家意志”和“經濟”二者的統一。因此不難看出BOT不同于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它具有經濟合同的一般特征。
(二)BOT的法律保證問題
由于BOT項目涉及所在國的公眾利益,而且是大規模的系統工程,因此它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東道國政府是否給予強有力的支持。這種支持主要體現在如下幾方面的法律保證:[16]
第一,國家豁免問題。在BOT項目運作中,如果東道國政府違約,又不放棄豁免,會由于不能對其而導致項目承辦公司諸合同項下的權利不能享有。對這一問題的國際慣例是要求簽約的政府就合同中的一切事項放棄司法豁免權,從而成為BOT運作中與其他當事人平等的法律主體。事實上,政府在BOT合同具有雙重身份(如前所述),政府可以公益需要對項目進行征收或采取某些限制措施,而這對投資者是不利的。一般都在特許協議中訂立相關的補償條款,以彌補投資者的損失;同時也要求因投資者的不當行為造成的政府損失由投資者對政府進行補償。
第二,給予BOT項目公司政策及法律上的優惠。以BOT方式進行的基礎設施建設,建設周期長、投資回收慢、投資者對項目不能帶走或實施法律強制保障措施,相比于有投入有產出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承擔的風險更大。所以應以法律的形式把對BOT投資者的優惠政策確定下來,以消除投資者的顧慮。但不能單純依靠諸如稅收優惠這樣的手段來引導BOT的發展,因為這種以犧牲國家利益來吸收外資的行為不是長久之計,而且外商更注重的是東道國投資環境是否完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環境,包括有關BOT法律的制定及實施。
此外,BOT的順利實施還有賴于東道國政府完善的風險分擔結構。政府承擔的是政治風險和不可抗力風險;項目公司則承擔經濟風險,如價格波動、供求變化、市場競爭壓力等,這是由BOT項目中風險由最有能力規避的一方來承擔的原則來決定的。所以項目公司對東道國法制環境、風險分擔機制的健全和完備狀況是很重視的。[17]
(三)BOT項目公司的經營權與政府的所有權問題
首先,可以從BOT的具體內涵解析。根據世界銀行《1994年世界發展報告》定義,具體的BOT投資方式主要包括三種方式:一是BOT;二是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意為建設—擁有—經營—轉讓;三是BOO(build-own-operate),意為建設—擁有—經營。現在國際上的BOT投資方式是指第一種,它與后兩種方式的主要區別是項目公司只擁有基礎設施經營權,而無所有權。
其次,從權利轉移看。政府通過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議(授予專營權),轉移基礎設施的經營權,項目公司則在一定期限后將其轉交給當地政府。所有權自始至終由政府掌握。
此外,我國目前的法律對外商投資基礎設施有限制性規定,而國家政策對有關國計民生的基礎設施業的經營權放開更持謹慎態度。事實上,BOT投資項目與單純的基礎設施項目有所不同。在BOT投資中,外商只擁有一定期限的項目使用權和經營權,期限屆滿后即將之轉移給政府。因此,政府可在符合產業政策的前提下,根據不同的具體項目,允許外商獨資經營和控股經營。經營權是關系項目成敗的關鍵。政府作為BOT項目的最終受益人,應通過法律手段對外商經營BOT項目進行有效監督,用立法形式允許外商采用委托經營、聯合經營、獨資經營等方式行使經營權,但不允許轉讓和出售經營權。在經營期限內要求外商接受定期調查,公開財務狀況,維持項目擴大收入,為政府提供技術資料、培訓管理人員。政府可通過以下途徑控制項目經營權:(1)確定指標——設立相關資產經營狀況指標;(2)限定數量——明確規定每一指標的上、下限;(3)法律途徑——若發生私自更改或超過數量限定的訴之于法律。[18]
(四)BOT投資方式引起的有關爭議是適用國內法、國際法,還是采用意思自治原則問題
關于BOT投資方式引起的爭議,發達國家主張采用意思自治原則或適用國際法,其主要理由是BOT方式為合同行為以及發展中國家法制不健全,若適用東道國法律,會導致不公平、不公正。發展中國家則認為,由于BOT投資方式涉及的項目均為東道國的基礎設施,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并且是在特許協議下進行經營的,因此應適用東道國的法律。
筆者認為,BOT投資方式中涉及兩類重要合同,即輔合同和BOT特許協議(已如前述)。所以對該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因輔合同引起的爭議可以依合同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來適用法律;至于BOT特許協議,如前所述,BOT特許協議屬于國內法契約,加上其所具有的特殊標的,則在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原則上適用東道國法律,雖然如此,這一實踐與合同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仍然有著密切聯系。
有關BOT的法律問題還很多,如建設、經營等合同的法律問題、風險防范問題、環保法律問題等,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討論。
四、結語
BOT作為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有著巨大發展潛力,并在許多方面具有傳統投資方式所不具備的優勢,因而為世界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所廣泛采用。其有利于促進東道國基礎設施的建設并緩解東道國的財政負擔資金困難,有利于東道國轉移經營項目建設的風險,也有利于提高項目運作效率和質量。此外,它對東道國培養管理人才,發展經濟等都有很大益處。[19]但是,由于BOT誕生的時間短、經驗少,各國的立法尚不完善,尤其是在我國尚未有關于BOT的專門立法,所以更應該加快立法步伐,結合在實踐中所產生的種種問題,爭取盡早制定出一部完善的、能夠對BOT投資實踐起積極指導作用的BOT法律或法規。
主要參考書目:
1,余勁松、吳志攀主編:《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
2,余勁松主編:《國際投資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
3,史際春、鄧峰主編:《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4,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下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訂第三版。
[1]參見《應用"BOT"投資模式建設泉州刺桐大橋的探索》,《中國工商》,2001年08期。筆者較關注家鄉的建設,對于BOT這種新型的投資方式也頗感興趣。
[2]徐兆宏:《BOT投資方式的主要法律問題分析》,載《財經研究》1998年第2期(總第195期),第42頁。
[3]參見譚秀環:《BOT方式的法律探討》,載《青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4期;余勁松、吳志攀:《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22頁。
[4]徐兆宏:《BOT投資方式的主要法律問題分析》,載《財經研究》1998年第2期(總第195期),P43。
[5]余勁松、吳志攀主編:《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24頁。
[6]參見余勁松主編:《國際投資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147—148頁。
[7]譚秀環:《BOT方式的法律探討》,載《青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4期(總第91期),第7頁。
[8]同[6]。
[9]同[7],第8頁。
[10]王海波:《BOT方式法律性質分析——兼談我國的立法對策》,載《杭州大學學報》1998年。
[11]孫潮,沈偉:《BOT投資方式在我國的適用沖突及其法律分析》,載《中國法學》1997年第1期。
[12]“經濟法”是一門新興的法律部門,關于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的關系,可參看史際春、鄧峰主編:《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139—143頁。這有助于對“經濟合同”的理解。
[13]參見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下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訂第三版,第644頁。
[14]方世榮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156頁。
[15]史際春、鄧峰主編:《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30頁。
[16]參見李運霽:《BOT投資方式的法律問題及立法實踐國際比較》,載《廣西經貿》2001年6月(總第208期),第37頁。
[17]龔曉春、王鴻波:《試析BOT投資方式的法律特征》,載《投資研究》1997年第1期。
[18]肖健明:《BOT投資方式法律問題探析》,載《財經理論與實踐》1999年11月,第102期(第20卷)。
[19]楊志祥、王承志:《BOT投資方式法律問題探析》,載《鄂州大學學報》2002年7月,第9卷,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