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丁香婷婷妞妞基地-国产人人爱-国产人在线成免费视频麻豆-国产人成-91久久国产综合精品-91久久国产精品视频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法律風險的特征范文

法律風險的特征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法律風險的特征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法律風險的特征

第1篇:法律風險的特征范文

我國的改革不斷深化過程中,對國有企業的管理也有了加強,尤其是風險管理層面加強了力度。國有企業發展中所涉及到的企業改革以及行政糾紛等等,使得企業嗎,面臨著市場以及法律等多重的風險威脅,所以這就需要結合實際探究風險防范的措施。本文主要就國有企業法律風險內涵及特征體現進行闡述,然后就國有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的重要性及風險成因和管理措施進行探究。

關鍵詞:

國有企業;法律風險;管理

從近些年的全球化發展現狀來看,我國的國有企業在這一背景下也面臨著比較復雜的發展環境,激烈的市場競爭對國有企業帶來了機遇,但也有著風險相伴。從國有企業的經營中風險類型來看,終會向著法律風險進行轉變,所以對國有企業的法律風險加強防范就比較重要。

一、國有企業法律風險內涵及特征體現

(一)國有企業法律風險內涵分析從國有企業的法律風險的內涵層面來看,主要是國有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發生了變化,而企業自身的法律主體沒有依照著法律規定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對企業造成的法律層面的后果。在國有企業的風險類型中比較重要的就是法律風險,這對企業所造成的損害是最大的,并且在發生的領域也比較廣泛化。

(二)國有企業法律風險特征體現國有企業的法律風險也有著比較突出的特征,主要體現在企業的法律風險產生的原因是法律因素,由于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的變化會對企業帶來法律風險,法律環境發生了變化能夠讓企業產生新的法律風險,也可能會造成法律風險的損害程度加強或者是縮小等。國有企業的法律風險是存在于企業運營中的各管理環節當中的,法律風險一旦發生就會造成企業承擔法律責任,而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及其他的風險也是緊密相連的,這些都是國企法律風險的突出特征。

二、國有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的重要性及風險成因和管理措施

(一)國有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的重要性分析國有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有著其必要性,由于法律風險是貫穿在企業的經營發展全過程的,不對其充分重視就會對企業的發展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之所以在當前對國有企業的法律風險加強防范,是因為在整體的防范形勢上不是很樂觀,一些國企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還比較薄弱,企業必須要能夠主動的出擊。由于國企發展中的經濟利益也是和法律風險的防范有著緊密聯系的,所以這就需要將兩者的關系辯證的看待,將法律風險防范力度得以強化,這對國企的經濟效益的提升也有著促進作用。

(二)國有企業法律風險成因分析國有企業的法律風險形成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由于企業法人治理的結構沒有完善就會造成制衡機制的缺失,在運行過程中沒有將職責明確化,這樣在相互制衡的作用就得不到有效發揮,對法律風險的防護也沒有體制的保障。國有企業的領導者在法律意識層面的淡薄,比較容易出現違法經營的情況,有的是為了追求經濟利益而罔顧法律。除此之外,國有企業在內部機制方面沒有得到健全,并在管理過程中還有著漏洞存在,在法律事務的管理中缺乏力度以及相應機構的支持,在合同管理過程中沒有嚴格化,這就比較容易產生經濟層面的糾紛。

(三)國有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措施第一,國有企業的法律風險管理過程中要能夠遵循相應的原則,這樣才能夠將管理效用最大程度的發揮。首先就是在全方位管理的原則方面要能得到充分重視,法律風險在國企的經營過程是是存在于各個方面的,所以在制定防范措施的時候要能體現出全方位的管理。然后要遵循規范化運作的原則,風險的防范要能對各個部門及崗位等職責作用進行明確,在資源的配置上要能合理化,然后構建合理化的法律風險管理制度。除此之外就要在風險管理的動態化原則層面加以遵循,靈活的防范風險,這樣才能對法律風險的防范起到積極作用。第二,構建法律風險管理的組織體系,國企風險管理要企業內機構和人員加以執行,這就要能夠建立高效科學的組織體系來對法律風險管理運行加以確保。并要對法律風險管理委員會積極推行,設立專門的法律風險管理部門,來形成企業決策層主導及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法律風險防范組織體系,這就在風險防范的效率上有了加強。第三,對國企的員工可實施定期的法律知識培訓,將企業員工的法律風險防范能力得到有效加強。對法律合同的簽訂只是一個開始,對合同的履行才是重要的環節,防范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風險要國有企業經辦人員增強責任心,只有加強了這些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這就對人員的履行合同規定有著保障作用,也能防止訴訟發生時敗訴。對國企法律風險的防范還需在風險管理的制度制定層面得到充分重視,由于國企的經營關系比較復雜化,所以要能有具體化的風險管理制度的規范才能順利進行,從制度層面著手是比較有效的舉措。

三、結語

總而言之,我國的國有企業對我國國民經濟的增長有著重要保障作用,所以針對國企發展中的法律風險的防范就要充分重視,對此要能從多方面進行實施措施。此次主要從國企法律風險的特征及防范的策略幾個層面進行的重點分析,由于篇幅限制不能進一步深化探究,希望通過此次的努力對我國國企的進一步發展,能起到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張續超.以創新探索法律風險管理新模式[J].現代國企研究,2013,07.

[2]趙若花.中國企業風險管理“跛腿”[J].法人雜志,2014,05.

[3]陳衛華.淺談企業法律風險管理[J].現代經濟信息,2013,10.

第2篇:法律風險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企業 法律 風險 管理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5-0127-03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市場環境風云變幻,企業競爭愈演愈烈,企業風險無處不在,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利潤的獲取等,無不在克服各種風險的影響、有效管理各種風險的條件下完成的。沒有風險就沒有回報,風險意味著失敗的可能,也蘊藏著成功的機會。企業若想取得成功,就應當管理好風險。進入21世紀以來,在全球化與信息化不斷加速的時代背景下,資本、技術、人才和商品的流動加快,諸要素間的關系日趨復雜,這將極大地增加社會經濟中的不確定因素,企業不得不面臨更多、更大的風險。法律風險作為法商時代的必然產物,是風險管理中最為重要的一部分。可以預見,企業未來所面臨的法律風險與法律問題將急劇增加,政府與企業的關系、企業與企業的關系、企業內部的各種關系,都需要通過相應的法律來調整和規范。法律風險管理得當將會為企業帶來更多的盈利機會,法律風險管理失策將可能給企業帶來致命的打擊。由此可見,構建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已成為公司經營和發展中不可回避的重大課題。

一、風險與法律風險

風險的概念起源于意大利,17世紀由法國傳入英國,19世紀早期傳入美國。最早將風險范疇引入經濟領域并加以考察是在19世紀末。在幾十年風險管理研究的歷史中,人們總是希望給風險下一個完備的定義,但是直到今天,經濟學家、社會學家、統計學家、精算師、保險經紀人、審計師等對風險仍有著不同的定義。

1921年美國經濟學家奈特在《風險、不確定性和利潤》中,將風險與不確定性加以重要的區分,認為風險是“可測定的不確定性”。

COSO《內部控制――整合框架》中,風險是任何可能影響目標實現的負面因素,COSO《企業風險管理――整合框架》對風險的定義是,一個事項將會發生并給目標實現帶來負面影響的可能性。

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稱風險是指對目標的實現會產生影響的事項發生的可能性。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中將企業風險定義為“未來的不確定性對企業實現其經營目標的影響”。

綜上所述,風險是一個二維概念,一維表示損失的大小,二維表示損失發生概率的大小。風險是在一定環境和一定時期內客觀存在的,導致費用、損失與損害產生的,可以認識與控制的不確定性。

無論是在企業風險管理領域還是在企業法律事務領域,企業法律風險都是一個經常被提及的概念,然而不同的國家、不同領域的學者對法律風險概念的理解和表述卻不盡相同。有人側重于從制度層面來理解法律風險,認為它是由于未能認識到法律效力,或對法律效力的認識存在偏差或者在法律效力不確定的情況下開展經營活動而使企業的利益或目標與法律規定不一致而產生的風險。有人傾向于法律風險外延的概括:法律風險包括但不限與因監管措施和解決民商爭議而支付的罰款、罰金或者懲罰性賠償所導致的風險。還有人從企業成立和運營的目的出發,將法律風險歸為商業風險的一種,強調法律風險是指企業所承擔而發生潛在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害的風險。

從上述各種觀點可以看出,對企業法律風險的定義基本上是從風險誘因和風險后果兩個方面來進行的。在風險后果方面,各家觀點基本一致,即認為法律風險是一種給企業造成損失或帶來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在風險誘因方面,雖然各家觀點差異較大,但多數都不夠全面。鑒于此,筆者認為,企業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的過程中,由于外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由于包括企業自身在內的各種主體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而對企業造成負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企業經營活動中的任何一個法律行為都有可能產生法律風險,法律風險對于企業經營具有巨大的沖擊力和危害性。因此,建立一個科學有效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十分必要而又迫在眉睫。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特征

企業法律風險之所以成為單獨的一類企業風險,是因為其具有與其他企業風險明顯不同的特征。對于企業法律風險特征的了解和熟悉,有助于我們更加準確地把握企業法律企業風險的內涵和外延。結合上述企業法律風險定義,企業法律風險主要包括如下特征:

1.企業法律風險發生原因具有確定性。這是企業法律風險區別于其他企業風險的一個最根本的特征。無論哪一種企業法律風險,其產生原因歸根結底都是基于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例如,企業違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侵權、怠于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等行為,都是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否則不能直接導致法律風險的發生。

2.企業法律風險發生結果具有強制性。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如果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侵害其他企業、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勢必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等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具有強制性,不受企業或其他任何個人意志左右,法律風險一旦發生,企業必然處于被動承受其不利結果的窘境,多年的經營積累可能會因此損失殆盡。

3.企業法律風險發生領域具有廣泛性。企業所有經營活動都離不開法律規范的調整,企業實施任何行為都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法律是企業一切經營活動的根本行動指南。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消費者以及企業內部的關系,都要通過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調整。因此,企業法律風險存在于企業生產經營各個環節之中,貫穿于企業從設立到終止的全過程。

4.企業法律風險發生結果的可預見性。企業法律風險因違反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而產生,然而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最基本的功能就是給當事人明確規定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因此,對于當事人來說,企業法律風險是可以事前預見的,即可以通過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解讀,預先判斷出哪些行為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以及風險發生后會給企業帶來什么樣的后果,從而可以通過各種有效手段加以防范和控制。

三、企業法律風險的分類

企業法律風險的分類是指基于一定的標準,將企業法律風險劃分為不同的類型。通過對企業法律風險的分類,我們可以更加全面地掌握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和表現形式;通過企業法律風險分類研究,可以讓我們發現企業法律風險的某些變化規律,認清各種企業法律風險的特征,從而更好地構建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從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將企業法律風險分為不同的類別:

1.直接法律風險與間接法律風險。按照法律風險與企業的密切程度來劃分,可以分為直接法律風險與間接法律風險。直接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自身的行為或企業直接參與的法律關系相對人的行為直接產生的法律風險。例如,企業決策判斷時缺乏法律論證而導致的決策風險、企業管理體系中因合同管理、知識產權管理等欠缺導致的管理風險等。間接法律風險則是指企業由于受到其他法律關系的牽連而引起的法律風險。如因擔保產生的法律風險,其發生與否往往取決于本企業以外其他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

2.顯性法律風險與隱性法律風險。按照法律風險對不利結果產生的影響,可以分為顯性法律風險和隱性法律風險。顯性法律風險是人們能夠清楚認識到法律不利后果發生程度的企業法律風險。隱性法律風險是法律不利后果隱蔽,不通過專業縫隙無法認知風險存在,并對企業的影響程度也不能準確判斷的企業法律風險。

3.內部法律風險與外部法律風險。按照法律風險引發因素的來源可以分為內部法律風險和外部法律風險。內部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內部管理、經營行為、經營決策或員工違反法律規定等因素引發的法律風險。外部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以外的社會環境、法律環境、政策環境等因素引發的法律風險。

4.靜態法律風險與動態法律風險。按照法律活動外部條件是否變化,分為靜態法律風險和動態法律風險。靜態法律風險是指在外部法律條件沒有變化的情況下,因法律活動實施人的不當行為而形成的企業法律風險。動態的企業法律風險是指由于法律行為涉及的外部法律條件發生變化而形成的企業法律風險。

企業法律風險分類是個十分復雜的問題,上述對企業法律風險的分類知識企業法律風險的主要分類,目的是為了幫助讀者便于理解和把握企業法律風險。除此之外,按照企業運營中發生法律風險的業務或管理活動類型的劃分,可以分為企業設立中的法律風險、合同法律風險、企業并購法律風險、企業改制法律風險、知識產權法律風險、人力資源管理法律風險、企業稅收法律風險、安全事故法律風險、企業訴訟法律風險等。按照法律風險承擔的法律責任可以分為,刑事法律風險、民事法律風險和行政法律風險等等。由于企業法律風險有著復雜的成因、復雜的表現形式,防范和管理手段也多種多樣,即使特定到具體的企業,法律風險的處理方式和法律后果也常常不同。因此,就要求我們對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進行研究,從而建立起一系列分析、控制、評估、防范、解決企業法律風險的方法。

四、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是指企業在實現戰略目標的過程中,為了合理有效地控制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而建立的,由一系列制度、流程、活動構成的有機整體。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目標是通過對企業法律風險進行科學、全面、規范、動態的管理,提高法律風險控制能力,降低整體法律風險水平,為企業戰略的實施保駕護航,它是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出發點和歸宿;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主體是法律風險分析、法律風險控制和法律風險評估三個模塊,法律風險分析模塊用于了解和認識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控制模塊用于降低企業法律風險的發生的可能性和不確定性,減少乃至避免企業法律風險帶來的不利后果;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根基和落腳點是企業的制度、流程、組織、職能和信息系統等,缺乏上述要素的支撐,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就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三個模塊的運轉機制是互為前提和基礎。法律風險分析模塊的實施成果是法律風險控制模塊實施的基礎和前提,法律風險控制模塊的實施成果是法律風險評估的基礎和前提,法律風險評估模塊的實施成果又可以作為再次實施法律風險分析模塊和法律風險控制模塊的基礎和前提。三個模塊相互作用、循環往復,最終形成一個動態、閉環的管理系統(如圖1所示):

圖1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構建思路是:首先,實施法律風險分析模塊,包括法律風險識別、法律風險測評和法律風險分析三個環節;其次,實施法律風險控制模塊,包括法律風險控制導入、制定法律風險控制計劃和落實法律風險控制計劃三個環節;最后,實施法律風險評估模塊,包括風險控制實施完成情況和實施效果評估兩個環節。在法律風險評估模塊實施完成后,從法律風險分析模塊開始重新依法實施三個模塊,經久不息,循環往復。

五、結語

中國古代的先人,早已對風險管理有著經典闡釋,智慧跨越千年,依然歷久彌新、發人深省。魏文王問名醫扁鵲:“你們家弟兄三人,都精于醫術,到底誰醫術最高呢?”扁鵲回答說:“大哥最高,二哥次之,我最差。”文王又問:“那為什么你的名氣最大呢?”扁鵲答曰:“我大哥治病,是在病情發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能事先鏟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氣無法傳出去,只有我們家里的人才知道。我二哥治病,是在病情剛剛發作之時。一般人以為他只能治輕微的小病,所以他只在我們的村子里小有名氣。而我治病,是在病情嚴重之時。一般人看見的都是我在經脈上穿針管來放血、在皮膚上敷藥等大手術,所以他們以為我的醫術最高明,因此名氣響遍全國。”

事后管理不如事中管理,事中管理不如事前管理,可惜大多數人,大多數企業都很難體認到這一點,總是等到法律風險發生了才尋求解決辦法,等到錯誤決策造成了重大損失才尋求彌補之道,一切都為時晚矣,以致悔恨終生。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是一個集事前管理、事中管理與事后管理于一身,由制度、流程、活動等相互結合而成的有機整體,囊括了法律風險分析、法律風險控制和法律風險評估三大模塊。構建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已逐漸成為未來企業發展的當務之急。

參考文獻:

[1]陳麗潔.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創新與實踐――用管理的方法解決法律問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7.

[2]呂振勇,劉洪林.電力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與管理[M].北京:中國電力出版社,2007:11.

[3]李小海.企業法律風險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7.

第3篇:法律風險的特征范文

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

企業參與市場經濟面臨的風險是多方面的,包括投資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財務風險、法律風險等。要進行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就要從企業面臨的眾多風險中甄別哪些屬于法律風險。

無論是在企業風險管理領域還是在法律事務領域,企業法律風險都是一個經常被提及的概念。然而,不同領域的學者對法律風險概念的理解和表述卻不盡相同。有人側重于從制度層面來理解法律風險,認為它是由于未能認識到法律效力,或對法律效力的認識存在偏差或者在法律效力不確定的情況下開展經營活動而使企業的利益或目標與法律規定不一致而產生的風險。有人傾向于從法律風險外延來概括,認為法律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因監管措施和解決民商爭議而支付的罰款、罰金或者懲罰性賠償所導致的風險。還有人從企業成立和運營的目的出發,將法律風險歸為商業風險的一種,強調法律風險是指企業所承擔因發生潛在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害的風險。

從上述各種觀點可以看出,對企業法律風險的定義基本上是從風險誘因和風險后果兩個方面來進行。在風險后果方面,各家觀點基本一致,即認為法律風險是一種給企業造成損失或帶來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在風險誘因方面,雖然各家觀點差異較大,但多數都不夠全面。因此,筆者認為:企業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由于外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由于包括企業自身在內的各種主體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而對企業造成負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企業法律風險的特征

1. 企業法律風險發生原因具有確定性

這是企業法律風險區別于其他企業風險的一個最根本的特征。 無論哪一種企業法律風險,其產生原因歸根結底都是基于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例如,企業違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 侵權、 怠于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等行為,都是確定性的違反了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否則不能直接導致法律風險的發生。

2. 企業法律風險發生結果具有強制性

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如果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侵害其他企業、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勢必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等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具有強制性,不受企業或其他任何因素的影響。

3. 企業法律風險發生領域具有廣泛性

企業所有經營活動都離不開規范的調整,企業任何經營行為都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企業與政府、 企業與企業、 企業與消費者以及企業內部的關系,都要通過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調整。因此,企業法律風險存在于企業生產經營各個環節之中,貫穿于企業存續的始終。

4. 企業法律風險發生結果的可預見性

企業法律風險因違反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而產生,然而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最基本的功能就是給當事人明確規定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因此,企業法律風險是可以事前預見的,即可以通過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解讀而預先判斷并加以預防的。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構建

法律風險管理產生于企業內部控制系統中,但又具有相對獨立的體系。基于法律風險的特征,結合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實踐工作,法律風險管理可以概括劃分為法律風險的識別、法律風險的評價、法律風險的控制、法律風險的測評四個部分,這四個部分循序相連,共同構成一個動態循環的管理體系。

1. 企業法律風險的識別

風險管理的主旨不在于消除風險,因為那樣只會把獲得回報的機會浪費掉,風險管理所需要做的應該是對風險進行管理,主動選擇那些能夠帶來收益的風險。根據法律法規本身的特點和作用,法律風險識別的內容應當是以法律風險的核心要素作為識別重點,結合企業的實際狀況,把企業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包括風險成因、企業經營活動涉及到的法律法規、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和后果、相關的案例、涉及的法律主體責任等信息識別出來。將這些風險要素按照一定的邏輯關系,構建一個相對完整和系統的法律風險基礎數據庫。

法律風險管理工作是一項經驗管理,但是基于一定的歷史數據資料的管理。企業法律風險點的積累是需要有經驗的法務人員長期研究和總結。僅從法律法規當中總結歸納風險點,不客觀也不現實。應當是隨著經驗和實際情況的積累,逐漸補充和豐富法律風險點。因此,對企業以往遇到的情況進行分析是至關重要的。對于未來風險的防范我們可以也可以從同類企業中遇到的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加入到對目標企業的風險管理中。

2. 企業法律風險的評價

對企業法律風險的評價,分為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和定序分析三個層次。一是法律風險的定性分析,主要是分析法律風險的屬性和類別。法律風險的屬性包括民事法律風險、行政法律風險和刑事法律風險等。法律風險的類別包括違約風險、侵權風險、違規風險、怠于行使權利的風險等。二是法律風險的定量分析,主要是通過一定的計算方法,對法律風險進行量化分析,評估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即對風險發生概率和風險的損失度進行綜合評估和判定。三是法律風險的定序分析,在定性和定量分析基礎上,將對企業有重大影響的風險進行甄別、排序和分級,確定重大風險。

定序分析方法對于企業排列法律風險點,找出哪些是應當優先解決的法律風險,哪些是可以忽略不計的風險有著重要的意義。因為企業面臨的風險往往較多,對每一個風險都專門進行管理是不現實的。因此,企業有必要將重要的、對企業有重大影響的風險進行篩選、甄別,按重要性排出法律風險清單。

3. 企業法律風險控制

法律風險控制是指企業對評估出的法律風險從戰略層面到具體風險解決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過程。制定和實施法律風險控制方案包括以下工作流程。一是強化風險管理的組織職能。合理設置法律風險管理的組織機構和人員配置,明確風險管理部門和人員的職責,建立起批準、授權制度、考核方法、獎懲制度等。強化風險管理部門和人員在企業決策中的咨詢作用。二是優化風險管理的各類制度、流程和文本。將法律風險管理與企業經營管理有機地整合在一起,使企業日常工作的制度、流程、文本同時成為應對法律風險的防線,實現企業合法權益的最大化、法律風險的最小化。三是適當分配風險管理的資源配置。企業需根據法律風險管理計劃,制定可行的方法,為法律風險管理分配適當的資源。設立或調整與風險控制相關的組織機構、人員、增加資金投入等。同時,法律風險管理人員需要具備特定經驗和能力。為提高法律風險管理的收益水平,根據企業內部條件和管理需求可引入信息管理系統,提高信息溝通和管理的效率。

4. 法律風險的測評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方案制定和實施后,需要對控制方案實施情況和實際效果進行測評,并及時發現問題,不斷改進和完善。法律風險測評的內容包括風險控制方案落實的及時性和落實質量,即考察各責任部門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整、準確地落實了風險控制計劃,體現了風險控制的目的。

第4篇:法律風險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法律風險;風險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92(2008)05-0007-04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以下簡稱巴塞爾委員會)在2004年6月公布的《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International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ARevised Framework,以下簡稱《新資本協議》)①中,首次將法律風險納入了國際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框架,要求國際活躍銀行采用規定的方法計量法律風險,并以此為基礎確定其資本標準。該協議對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以及各國銀行資本監管制度的完善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將于2006年底開始在十國集團國家實施。因此,解讀《新資本協議》和其他有關巴塞爾文件的規定②,闡明“什么是法律風險”、“由誰來管理法律風險”和“如何管理法律風險”等問題,將有助于推動我國銀行監管制度與國際銀行監管慣例接軌,優化銀行公司治理結構,提高銀行業的風險管理水平和綜合經營能力。

一、法律風險的概念及類型

法律風險是銀行業務中的固有風險。然而,對“什么是法律風險”,各國監管當局的理解并不一致。例如,英國金融服務局(FSA)側重于從制度層面上來理解法律風險,認為這種風險是因“法律的效力未能認識到”、“對法律效力的認識存在偏差”或者“在法律效力不確定的情況下開展經營活動”而使“金融機構的利益或者目標與法律規定不一致而產生的風險”。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FRB)則側重于從交易層面上來認識法律風險,認為訴訟、客戶基于規避法律或者避稅的目的而與銀行進行的交易,以及客戶實施的其他違法或者不當行為都可能給銀行帶來法律風險。芝加哥儲備銀行(Federal Reserve Bank of Chicago)也認為:“法律風險是不可執行的合同、訴訟或者不利判決等使銀行的營業中斷或者對銀行的業務活動或者經營條件產生不利影響的可能性。”

就“什么是法律風險”形成共識,無疑是建立統一的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監管制度和管理體系的基礎。為此,在1997年公布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簡稱《核心原則(1997)》)中,巴塞爾委員會首次以列舉的方式對法律風險做了定義。《核心原則(1997)》指出,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因下列情形而引發的風險:(1)不完善或者不正確的法律意見或者業務文件;(2)現有法律可能無法解決與銀行有關的法律問題;(3)法院針對特定銀行作出的判決;(4)影響銀行利其他商業機構的法律可能發生變化;(5)開拓新業務且交易對手的法律權利不明確。為使各商業銀行在建立和實施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方面保有一定的主動性利靈活性,《新資本協議》在前述定義的基礎上又作了概括性的說明,即“法律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因監管措施和解決民商事爭議而支付的罰款、罰金或者懲罰性賠償所導致的風險敞口(risk exposure)”,并明確要求國際活躍銀行采用規定的方法計量法律風險并為之配置相應的資本。

進一步分析,法律風險又分為運營法律風險(operationallegalrisk)和環境法律風險(enviro-nmental legalrisk)兩種類型。所謂運營法律風險,是指因銀行自身的操作風險控制體系不充分或者無效,未能對法律問題作出反應而產生的風險。這種類型的法律風險與特定的銀行相聯。

所謂環境法律風險,是指法律本身導致意外的、不利的后果的風險。其主要表現為可能對所有商業銀行的風險敞口產生不利影響的外部法律事件,即法律的變化。與前述運營法律風險相比,環境法律風險不僅有著不同的風險來源和風險事件類型,而且還屬于不可控風險,單個銀行無法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止特定風險事件的發生。盡管如此,銀行仍然可以運用風險緩釋技術把環境法律風險的不利影響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因此,環境法律風險管理也是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管理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二、法律風險的特征

首先,法律風險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操作風險。根據《新資本協議》的規定,操作風險(operational risk)是指“由不完善或者失效的內部程序、人員和系統或者外部事件造成損失的風險。本定義包含法律風險,但不包含戰略風險(strategic risk)和聲譽風險(reputational risk)”。從上述定義來分析,操作風險不僅包括一般性操作風險(general operational risk),也涵蓋了運營法律風險。歸納起來,操作風險事件主要有以下七種類型:(1)內部欺詐;(2)外部欺詐;(3)雇傭政策和工作場所安全;(4)客戶、產品和業務操作;(5)實物資產的毀損;(6)業務中斷和系統失靈;(7)執行、傳遞和業務流程管理。通常,前兩種風險事件(內部欺詐和外部欺詐)不可能屬于法律風險事件,盡管銀行在這些風險事件中可能遭受損失,但這些損失與法律責任無關;后五種操作風險事件則都有可能引發法律風險。由此可見,法律風險并不是操作風險的一種獨立風險來源和風險事件類型,而是一種因內部程序、人員和系統或者外部事件造成的,具有一定法律特征并需要由法律人員(內部律師或者外聘律師)運用專業判斷才能夠有效地管理的操作風險。

其次,法律風險區別于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一個重要特征,在于它與“法律”的緊密聯系,且普遍地存在于商業銀行業務活動和管理控制的各個方面。研究表明,信用風險是指“銀行的借款人或者交易對手不能按照事先達成的協議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它與特定的某個或者多個交易對手相聯系;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變動而導致銀行表內外頭寸遭受損失的風險”,它與特定的產品、資產組合或者資產類別相聯系;而法律風險則是指銀行因經營活動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導致風險敞口的可能性,它與特定的內部程序、人員、系統或者外部法律事件相聯系,其信息來源異常分散。正是因為如此,對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管理強調統一和集中,風險管理活動主要由相應的風險管理部門來進行,而對法律風險的管理則強調分散化。除了法律風險管理部門,所有的業務部門以及與管理和控制有關的部門(如操作風險管理部門)都在法律風險管理程序中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應當獨立于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其管理程序和主要方法也不同于管理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程序和方法。

再次,法律風險也不同于合規風險,因為商業銀行需要為之配置充足的資本。所謂合規風險(compliance risk),是指“銀行因未能遵守法律、監管規定、規則、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準則,以及適用于銀行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準則而可能受到法律制裁或者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或者聲譽損失的風險。……合規所涉及的法律、規則和準則不僅包括那些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還包括更廣泛意義上的誠實守信和道德行為準則”。顯然,合規風險廣泛涵蓋了一般性操作風險、運營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但不包括環境法律風險和其他的外部事件風險。雖然巴塞爾委員會一直強調商業銀行應當有效地管理各種風險,但是《新資本協議》只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提出了資本要求。合規風險管理主要是針對內部控制體系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其目的在于確保銀行遵循有效的合規政策和程序,并采取適當的措施糾正違規行為,計量風險并不是合規風險管理程序的重點。因此,對于屬于合規風險但不屬于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的聲譽風險,商業銀行只須審慎地管理而不必為之配置資本。但是,對于法律風險,商業銀行不僅要采取措施予以控制,而且還應當為抵御這類風險而維持充足的資本。這是法律風險區別于合規風險的重要特征。

三、法律風險的管理程序

(一)法律風險的識別

法律風險的識別(identification)是運用法律風險的定義對各種風險事件的法律性質進行分析判斷的過程。商業銀行應當能夠識別所有重要的產品、活動、程序和系統中固有的法律風險,這是整個法律風險管理程序的基礎性工作。為此,法律風險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銀行在提供有關金融產品和服務方面積累的經驗等主觀標準以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等客觀標準,對業務活動中使用的各種文件的合法性、導致風險敞口的潛在法律責任的性質以及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實踐對風險敞口的影響等因索進行全面的分析判斷。這種分析判斷應針對具體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及其風險狀況來進行,在已經或者準備跨境提品和服務的情況下,還應建立在國別的基礎之上。

(二)法律風險的評估

法律風險的評估 (assessment)是對已經識別出的法律風險進行量化的過程。根據量化結果,銀行能夠確定可接受的和不可接受的法律風險敞口,并對后者采取適當的風險緩釋措施。按照《新資本協議》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可以根據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以及法律風險管理水平選取基本指標法 (Basic Indicator Approach)、標準法 (Standardised Approach)或者高級計量法 (Advanced Measurment Approach)來計提法律風險資本。其中,高級計量法要求商業銀行依據風險敞口指標 (exposureindicator)、風險事件發生的概率(probability)和風險事件損失(loss given event)等三個方面的數據來計算各業務線(business line)的預計損失量(expected loss amount),并以此為基礎匯總確定其法律風險資本標準。為此,商業銀行必須建立并實施獨立的法律風險評估程序。基本指標法和標準法則對法律風險沒有敏感性,不考慮不同商業銀行在法律風險管理水平方面的差異,只要求商業銀行根據年度業務總收入或者各業務線年度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來計提法律風險資本。在這種情況下,獨立的法律風險評估程序并不是法律風險管理的必經階段。盡管如此,對法律風險進行有效的評估也會使商業銀行更準確地掌握自身的風險狀況。

巴塞爾委員會指出,對內部損失事件數據的跟蹤記錄是開發使用可靠的法律風險評估體系的前提。因此,損失數據的獲取是法律風險評估程序的重點和難點。按照《新資本協議》的有關規定,在采用高級計量法計提法律風險資本時,應當以至少五年的損失數據為基礎計算確定法律風險事件發生的概率及法律風險事件損失。為此,法律風險管理部門應當注意收集本行的法律風險損失數據,并按業務線、法律風險事件類型和法律責任的性質分類進行統計;如果內部損失數據不充分,或者商業銀行的法律風險管理水平較高,沒有發生“足夠”的損失事件,就必須考慮利用相關的外部數據,即同業數據。這些數據可以是公開的數據,也可以是行業集合數據。

(三)法律風險的監測

法律風險的監測(monitoring)是及時地對已經識別出的法律風險進行重要性(significance)方面的判斷和評價,并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重要的法律風險信息的過程。巴塞爾委員會指出,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一系列程序來定期監測法律風險狀況和重大的法律風險事件。有效的法律風險監測程序對充分管理法律風險而言至關重要。定期監測行為有助于迅速發現并糾正法律風險管理政策、程序中的缺陷,從而大大降低法律風險事件發生的頻率和重要性水平。

法律風險監測的對象是可能造成損失的法律風險事件。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法律風險管理部門的監測活動僅僅局限于那些已經發生的風險事件。除了監測法律風險事件,商業銀行還應當明確適當的法律風險指標(legal risk indicators)及其臨界值(threshold)并持續地對之進行監測,以便為法律風險事件的發生提供早期預警。這樣的指標應該具有前瞻性,并能夠反映法律風險的來源。根據法律風險工作組的建議,比較常見的法律風險指標包括:(1)法律的立、改、廢;(2)市場慣例和標準合同文本等的重大變化;(3)關鍵人員的變化:(4)推出新的金融產品或者進入新的市場;(5)跨行業提品或者服務:(6)主管當局針對其他銀行的監管行為或者其他法律制裁;(7)在重大問題上,外聘律師意見的重大變化:(8)聘任不熟悉的法律顧問;(9)正式法律意見別的條件或者假設等。需要說明的是,法律風險在不同的商業銀行、同一商業銀行的不同業務線中的表現形式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窮盡地列舉適用于所有銀行的法律風險指標是不可能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建立自身的法律風險指標體系。隨著法律風險管理水平的提高,法律風險指標體系也將不斷地發展和完善。

(四)法律風險的控制和緩釋

法律風險的控制和緩釋(control and mitiga-tion)是通過有效的授權審批和監督機制來防范法律風險并采取適當的措施降低重大法律風險的過程。如前所述,運營法律風險屬于既可以控制也可以緩釋的風險,而環境法律風險則屬于不能控制但可以緩釋的風險。巴塞爾委員會強調,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控制或者緩釋重大法律風險的政策、程序和步驟。為了控制運營法律風險,法律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對業務活動中使用的文件進行全面的審查,井根據法律和交易慣例的發展和變化,定期更新標準合同文本等法律文件;法律風險管理部門還應當配備足夠的應訴或者參與行政程序的法律專業人員,并對法律風險事件可能造成的財務影響進行分析。

對于上述可以控制的運營法律風險,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加強法律風險培訓、改進產品設計、完善信息披露、明確劃分客戶群體和投保商業性責任保險等方式進行緩釋。對于無法控制的環境法律風險,商業銀行可以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決定是否接受。如果特定環境法律風險的重要性水平難以接受,法律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建議董事會或者高級管理層及時調整經營戰略,包括縮減業務范圍、停止某些業務活動或者裁撤某些海外分支機構。

四、完善我國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監管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細化法律風險的表現形式

明確法律風險的表現形式是提高我國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管理水平、構建有效的法律風險監管體系的前提。根據《新資本協議》和其他有關巴塞爾文件以及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商業銀行可能承擔的運營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1 合同可能依法撤銷或者確認無效;2 合同可能被依法變更,且變更的結果不利于銀行;3 因違約、侵權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訟或者申請仲裁,依法可能承擔賠償責任;4 知識產權受到侵犯;5 業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等的規定,依法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我國商業銀行可能承擔的環境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下列可能對銀行的業務活動產生不利影響的外部法律事件:1 有關法律、法規等的制定、修改或者廢止;2 有關國家機關依法作出的法律解釋;3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③4 海外分支機構所在的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制度不完善。

(二)引導商業銀行完善管理法律風險的組織結構

由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法律風險管理部門以及向董事會負責的內部審計部門共同組成的組織結構是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有效運作的基礎,這種組織環境能夠保證商業銀行有關的管理部門和業務部正確理解并有效執行法律風險管理戰略、政策和程序。與上述要求相比,我國商業銀行管理法律風險的組織結構是有其“形”而無其“實”。目前,我國四大股份制商業銀行普遍設立了獨立于合規風險管理部門的法律事務部門,其他全國性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也大都在法律與合規部內設立了負責法律事務的處(室),其主要職責是出具法律咨詢意見、參與法律文件起草和談判簽約以及管理法律訴訟等。雖然這些職責都與法律風險管理有關,但并未全面覆蓋法律風險管理程序的各個方面,法律事務部門系統地開展識別、評估、監測以及控制和緩釋等法律風險管理工作還缺乏應有的組織保障。此外,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不強也是制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和有效實施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部門與操作風險管理部門和合規風險管理部門還沒有完全分開,既負責管理操作風險和合規風險,又負責監督內部控制體系和各種風險管理程序的實施,既是“運動員”也是“裁判員”。并且,雖然《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要求內部審計部門獨立評估并向董事會報告操作風險管理體系的運行效果,但在更多的情況下,內部審計部門并不是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其地位與一般的管理部門并無二致,事實上也無法對其他風險管理部門實施有效的監督。因此,引導商業銀行重新定位法律事務部門的職責、提高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應當成為法律風險監管制度的重要內容。

第5篇:法律風險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現代服務型企業;風險管理;流程;基礎設施

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政府陸續出臺多項措施推動國內服務業的轉型,從《服務業發展“十二五”規劃》(2012)到《關于加快發展生產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指導意見》(2014),均為我國服務型企業的快速發展提供了充足動力。現代服務型企業主要指我國經濟轉軌進程中出現、發展起來的金融證券、會計、財富管理、律師服務、教育乃至電子商務等相關機構,其內在的知識密集型、精細化特征決定了面臨的進入威脅、替代威脅、產業內競爭程度要小于傳統服務型企業,但其風險也更加內在化、復雜化。對這些企業而言,如何在快速發展的同時管理好潛在風險?

一、 現代服務型企業的風險、來源及識別

現代服務型企業的特征決定其內在風險的多樣性、復雜化,本文無意于全面梳理這些風險,而是重點突出該行業的一些特殊風險,例如聲譽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等。

1. 聲譽(品牌)風險。聲譽風險,也稱品牌風險,指由企業經營、其他行為或外部事項引致的利益相關方對企業負面評價的風險。聲譽風險的獨特之處在于其產生渠道的廣泛性,任何政策調整、意外事件和操作失誤都可能對企業聲譽造成沖擊,其他風險也可能影響或轉化為聲譽風險。整體看,其產生來源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利益相關方的負面評價;二是其他風險的轉嫁。

利益相關方的負面評價是服務型企業聲譽風險最主要、最直接的來源。一般來說,客戶信任是現代服務型企業存在的前提和基礎,良好的品牌效應也是其發展的必備要素,這也決定了企業與客戶、服務人員與客戶之間的密切關系,但在現實中,客戶與企業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利益沖突,能否妥善處理客戶利益與自身利益成為服務型企業面臨的重要挑戰。聲譽風險本質上為一種衍生風險,還可能來自其他風險的轉嫁,盡管企業經營過程中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法律風險等不會直接給企業帶來損失,但卻會沖擊企業聲譽,影響利益相關方的信心和信任。

鑒于聲譽風險產生機制的復雜性,企業通常可通過三條途徑予以識別。其一建立一個大信息量、動態的聲譽風險管理系統,針對潛在風險事件及時預警;其二建立公開、誠懇的交流機制,了解利益相關方的不同訴求,并及時監測和了解客戶投訴的起因、相關性等特征,有效處理客戶投訴;其三借助各種媒體平臺,收集、梳理和評估影響聲譽的潛在風險事件,并宣傳企業價值理念,建立積極、良好的聲譽。同時,企業可以通過信用評級、客戶忠誠度、風險事件數量等指標評估聲譽風險。在風險識別和評估的基礎上,風險管理人員通過有效的報告和反應體系,及時將利益相關方對企業的評價或行動、所有溝通記錄和結果、應當采取的應對措施等,報告給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并由其確定最終的聲譽風險控制方案。

2. 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指由于無法滿足或違反法律要求,致使企業不能履行合同發生訴訟、爭議或其他法律糾紛,而可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的風險。現代服務型企業的法律風險有三個來源:一是外部法律、監管制度等因素;二是企業行為的合規性;三是經營過程中的違約行為。

現代服務型企業受一系列外部法律、法規或指引的約束,當這些監管制度不完善、過于嚴格或發生變更時,企業的正常運營便可能受到沖擊。具體來說,如果監管制度落后于行業創新,則企業參與創新活動的合法性難以保證;如果監管制度過于嚴格,則企業容易遭受監管者的直接干預;如果監管制度缺乏穩定性,則容易引致法律法規之間的不協調乃至沖突,使企業無所適從。違約風險是指因企業或客戶違反合同條款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產生法律糾紛,可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的風險。例如,企業未履行向客戶充分提示風險的義務、未遵守合同保密條款而泄露客戶資料、以及客戶故意隱瞞個人信息、資金來源等重要信息等。

企業可以通過歷史經驗分析法、流程分析法、情景分析法等識別法律風險。歷史經驗分析法側重分析已經發生的法律風險事件,例如客戶糾紛、索賠、訴訟、監管處罰等,通過剖析歷史風險事件的成因、傳導、風險點等,企業能夠及時發現潛在風險;流程分析法以服務條線為主導,通過對照分析各條線的現行規章制度,找出潛在風險因素,但服務通常“按需定制”,并不一定有固定的業務流程,因此,企業可以比較關鍵風險控制點;情景分析法則通過模擬法律法規、監管制度變化對企業的影響來識別潛在風險。企業應當對法律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風險損失程度進行度量,評估方法之一為定量方法,常用方法有兩種:一是估計企業在法律風險事件中的最大可能損失額,包括最大實際損失額和最大潛在損失額;二是估計一年內由單一風險事件造成的損失額。企業可以根據可能性和影響程度采用“關鍵”、“重要”、“可能”等詞描述法律風險,也可采用排序法對法律風險事件進行排序,以引起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不同程度的關注。由于量化工具較少,定性分析成為最主要的法律風險評估方法。

3. 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指由于人為失誤、技術缺陷或不利的外部事件而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來源包括員工、系統、流程和外部事件,并分為內部欺詐、外部欺詐等七種表現形式,本節著重分析服務適當性評估和員工欺詐風險。

適當性評估是指企業在提供服務時,必須對客戶的實際情況予以評估,進而提供相匹配的產品和服務。但在實際操作中,客戶通常與企業存在一定程度的利益沖突,并因此遭受一些因服務、需求不匹配引致的糾紛,致使企業面臨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欺詐風險包括內部欺詐、外部欺詐,前者與企業員工素質、業務監督機制息息相關,后者則反映了企業服務流程缺失、設計不完善或未被嚴格執行。經驗表明,企業單獨依靠內控制度和職能分離并不能有效識別、防范欺詐風險。

盡管效果有限,但流程分析法仍不失為識別操作風險的重要手段。結合企業內部控制流程,風險管理人員可以審查職員在關鍵控制點是否嚴格按照流程操作并留存相應材料,對于不符之處進一步了解其產生原因、影響,并判斷是否構成操作風險事件。風險管理人員也可以通過搜集企業過去的操作風險信息,包括風險形式、形成原因、損失程度、應急措施等,建立龐大的風險數據庫,并通過采用智能化手段,提高操作風險識別能力。同時,風險管理人員還可以建立不同實體的行為檔案,包括職員、客戶、系統、流程等,描述不同實體在一定時段內的交易特征(如交易金額等),并通過計算當前和歷史交易特征的偏差,來判斷該交易是否發生操作風險。操作風險通常具有較強的內生性,一般難以實現計量和預測。

二、 構建適當的風險管理體系

對于現代服務型企業而言,一個行之有效的風險管理框架應包含四個方面--企業的組織架構、風險控制流程、基礎設施及風險管理文化。在經營過程中,服務型企業可以通過優化企業架構、完善風險管理技術、健全風險管理基礎設施、提高員工素質等方式,來平衡降低業務風險、提高盈利能力的雙重目標。

1. “頂層設計”的組織架構。企業的組織框架規定了風險管理的崗位設置、崗位職責及報告路線等,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和復雜程度不同,組織架構有所差別,但通常會包括董事會、高級管理層、風險管理人員等。

董事會在風險管理方面居于主導地位,負責制定風險管理程序及政策,監督高級管理層制定、實施風險管理體系,并確定企業的風險文化及愿意承受關鍵風險的范疇。此外,董事會還需要定期檢查、調險管理戰略、政策和程序、限制等,以充分反映企業的風險特征、風險偏好、資本狀況及市場和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情況。

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落實董事會確定的風險政策和程序、風險偏好及風險文化,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具體的、完善的、可操作的風險管理細則,以識別、度量、評估、監控、報告、控制風險。同時,高級管理層還需向董事會提供企業所有潛在風險的相關信息,包括風險特征、資本和流動性等,信息務必要全面、精確、完整和及時。高級管理層還應定期檢查政策和程序、風險管理流程的適當性,并可以將部分風險管理職能委托給其他委員會或員工,但其責任并不能委托,管理層應繼續監管以確保委托職能被有效履行。

企業董事會可以設置并授權風險管理委員會,直接向董事會匯報風險狀況,也可協助高級管理層了解各類風險及其內在關聯,并在其支持下建設、管理風險管理系統,還有權參與關鍵決策的制定過程。法律合規部門和審計部門也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著風險管理職能,在推出新的服務/業務條線之前,法律合規部門通常要對相關信息進行審核,確保其清晰、適當,不存在誤導性,并負責落實監管部門的合規要求。企業也可以設置專門的風險管理崗,負責識別、分析、管理整個企業的業務風險,對創新產品開發和后續風險進行必要的評估,并就防范風險的業務流程和規章制度,提出改進措施,風險管理崗與其他部門的職責相互分離,具備較高的獨立性。

2. 風險控制的“三個階段”。一個完整的風險控制流程涵蓋了從風險識別、度量、監控、報告到風險控制和防范、再到執行和反饋的整個過程,應當包含三個階段。

(1)識別、評估、監控和報告。識別風險是風險管理流程的出發點,需要詳細梳理各項服務或部門的風險狀況,并通過一系列量化指標度量風險程度、發生的概率等。針對關鍵控制點,風險管理團隊需要實施持續監控,并隨時向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報告。通常情況下,風險識別結果會采用圖表形式呈現出來,風險程度以風險發生的頻率和強度來表示,風險概率則需結合數據庫資料和風險管理團隊的經驗進行推算。在歸集風險相關信息之后,風險管理團隊需要在此基礎上進行評估,詳細說明風險的特征,并判斷該風險是否在企業的偏好范圍內,進而采取適當的應對措施。

(2)控制和防范。針對不同類型的風險,風險管理團隊需要提出相應的最優控制方案,之后,還需要評估這些控制措施是否與已經存在的政策措施相沖突、是否與企業發展目標相沖突等。對于企業承受范圍內的風險,風險管理團隊需要持續監控,防范風險進一步累積。

(3)執行和反饋。在制定風險控制和防范措施之后,風險管理團隊還需要推動相關措施的具體落實,堅決杜絕“有章不循”現象,同時進行持續的跟蹤監測,以判斷控制和方法措施的有效性。最后,風險管理團隊還需完成風險管理政策實施報告,提交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審閱。此外,所有業務部門還需要就風險控制方案進行反饋,以便于風險管理團隊及時修正和更新。

3. 制度、人力、薪酬、管理信息系統。基礎設施是風險管理活動賴以開展的基礎,為企業風險管理提供了硬件、軟件支持,包括管理制度、人力資源、資金和管理信息系統等,也可稱為風險管理環境。

(1)政策、程序與流程。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應當制定一些必要政策,明確規定風險管理崗位及其職責,這些制度一般與服務活動的性質、復雜程度及重要性相一致。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還應制定適當的程序和流程執行相關政策,并應定期審查這些政策、程序和流程,以確保其能反映當前的業務情況。企業也有必要設立適當的監控機制,監督業務活動是否與現有政策、程序和流程保持一致,一旦出現偏離,風險管理人員便可獨立地調查、報告,并由相關部門及時解決。

(2)人力資源。在風險管理體系下,人力資源不僅包含風險管理團隊成員,還包括與客戶溝通的客服人員,以及研究部門、人力資源部等后臺支持部門的員工,任何一個條線的員工出現紕漏,都有可能引致風險事項。企業風險管理的關鍵之一便在于人力資源的素質,相應地,企業在員工招聘、培訓、績效評估等過程中均要充分考慮到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常用的應對措施包括制定“行為準則”、崗位分離、嚴格授權、員工培訓和持續教育等。

(3)薪酬或激勵機制。企業必須確保在風險管理部門與業務、后臺、操作管理等部門之間合理分配資源,以保障企業安全有效運行。例如,企業應設置合理的、有競爭力的薪酬或激勵機制,其一,該薪酬能夠吸引并留住富有競爭力和經驗的員工;其二,避免對不適當的業務活動(如高風險行為)提供激勵;其三,風險管理、控制和評估職能的薪酬政策應區別于業務部門;其四,該薪酬的確定需結合“行為準則”、內部指引、管理要求等,并充分考慮到了員工的長期表現。

(4)管理信息系統。對于企業來說,一個精確、信息量大、及時的管理信息系統至關重要,表現之一企業可以有效管理并控制業務操作過程中的方方面面;之二系統能夠及時、精確地將企業的風險特征、盈利狀況、損失狀況及其變化匯報給董事會、高級管理層、風險管理人員等;之三風險管理團隊可以構建風險模型、歷史數據庫等,更精確地對風險發生的概率、預期風險損失等做出判斷。故而,企業需要投入必要資源(如擁有豐富知識和經驗的操作員工)來開發和維持管理信息系統。

4. “客戶至上”的風險管理文化。風險管理文化主要體現為員工在日常活動中針對業務風險的態度、價值觀、目標和行為,其本質在于加強員工的精神凝聚力,塑造共同的風險價值觀。風險管理文化的確立通常由董事會或高層管理層主導,原因之一是他們的行為對員工有重要的影響力,之二是董事會或高層管理層決定著資源的分配,能夠提供足夠的人力、物力支持。

風險管理文化發揮效力的關鍵還在于企業員工的專業技能和素質,及其對各自崗位的風險責任、對企業發展重要性的了解程度。現代服務型企業一般都會制定“行為準則”,對員工素質進行全面規定。但在這些硬性規定之外,企業還應具備一些“軟規定”,例如服務型企業員工作為“手藝人”、“朋友”的角色。

“手藝人”,指具備一技之長的人,對于現代服務型企業而言,“手藝人”角色要求員工具備豐富的從業經驗、高超的行業技能,在為客戶提供服務的同時,能夠有效規避和防范風險;風險管理人員則能充分利用各種風險管理技術,有效識別、度量、控制和防范風險。員工定位之“朋友”,實質在于對待客戶的忠誠、誠實、守信,真正做到“客戶至上”。經驗表明,國內服務型企業操作風險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便是員工過分追逐自身利益,而忽視了這些待客理念。故而企業應當“從上至下”傳遞這種風險管理文化,并秉著對客戶負責、對企業負責的態度,嚴格要求從業人員的職業操守,確立正確的風險理念。

三、 總結及啟示

近年來,隨著融入全球市場程度不斷加深,國內現代服務型企業面臨的競爭程度逐漸加劇,與國外同行相比,國內服務型企業的風險政策、程序和流程不健全,風險管理技術單一且層次較低,風險管理相關基礎設施也不完善,從業人員的風險意識更有待提高。國外經驗顯示,風險管理主要依賴流程控制,我國服務型企業也可沿著這條路徑發展,但需做好兩方面準備,其一提高員工的職業道德和業務技能,前者很大程度上依賴高層管理者的示范效應,后者則離不開完善的風險培訓機制,同時,企業還應優化原有薪酬制度和激勵機制,將風險控制狀況納入員工考核指標;其二重視外部溝通,包括客戶、媒體和監管部門等,企業應建立適當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妥善處理、應對客戶質詢,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向客戶、媒體反饋,以規避其中隱藏的聲譽風險;其三加強客戶信息管理,一方面企業應當展開盡職調查,確保客戶資料、資金來源的合規性,另一方面應強化客戶信息安全,防止相關信息泄露。

參考文獻:

[1] 李天庚.企業風險管理及控制模型研究[J].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1).

[2] 羅時龍.現代服務型企業人才戰略研究[J].南京社會科學,2008,(11).

[3] 王穩,王東.企業風險管理理論的演進與展望[J].審計研究,2010,(4).

[4] 薛瑞鋒,殷劍峰.私人銀行――機構、產品與監管[M]. 北京:社科文獻出版社,2015.

第6篇:法律風險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 審計審計風險策略

審計是現代經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風險是審計活動有的現象,是審計發展過程中的產物。審計質量和審計責任等問題已經引起社會各界的普遍重視,人們對審計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審計工作逐漸受到人們關注。審計在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審計地位不斷提高,審計風險也變得越來越大。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國際審計準則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實質上誤報的財務資料可能提供不適當意見的風險。”從以上對審計風險涵義的界定和表述可以看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于存有重大錯報和漏報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后發表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的風險。審計工作的判斷性質決定了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審計活動的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導致風險因素的產生,審計風險普遍存在于所有審計業務和整個審計過程中,在審計結論未得到充分驗證之前,均有審計風險存在的可能。另外,審計方法的局限性也決定了審計風險的客觀存在。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企業經營規模日益擴大,經濟結構組織日趨多元化與復雜化,使得企業經營活動和財務報表披露的復雜程度遠遠超出了審計人員傳統的審計方法和知識結構,增加了審計工作的難度與風險,審計風險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如何提高審計質量和防范審計風險已成為審計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雖然審計風險客觀而又普遍的存在,但并不是說審計風險無法控制。通過完善審計法律法規、強化審計風險意識、提高審計人員素質、科學規范審計方法等策略是可能控制和降低審計風險的。

一、完善審計法律法規

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使審計法律環境變得日益復雜,健全審計法律法規體系是審計工作的當務之急。法律是開展審計工作的依據,如果法律體系不完備或不銜接,審計人員就失去了統一的判斷標準,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是審計人員判斷是非的標準與準則。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和發展過程中,國家法律法規不斷調整與變化,新的法律法規陸續出臺,但仍不完善,致使有些法律法規與規章制度相互磨擦,新舊法規以及法規之間存在差異甚至矛盾之處,增加了審計的不確定性,審計風險也隨之增大。立法機構應當健全和完善審計法律體系,對相關法律的審計條款進行修訂,或頒布相關司法解釋,解決相關法律之間的矛盾,使相關的法律協調一致,完善審計法律法規體系,努力改善和優化執法環境,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審計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規范化的軌道。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日趨完善,國家不僅頒布了《審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獨立審計基本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準則》等審計法規,還數次修改審計法規,這些審計法律法規及相關準則的出臺對規避和防范審計風險起到了積極作用。審計活動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保護和制約,法律在保證審計人員享有審計權利的同時,也要求審計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國先后頒布的《審計法》、《注冊會計師法》和《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準則》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如果審計人員在審計活動中發生了違約、失察等而提供了虛假的審計信息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委托人、受托人或其他的第三者利益,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審計工作者應當按照獨立、客觀與公正的原則,以《審計法》和《注冊會計師法》為依據,遵守《注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計基本準則》依法審計,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準則》的要求執業,認真履行自己的審計職責,約束審計行為,加強審計質量控制,才能減少和避免審計中的隨意性,達到防范審計風險的目的。

二、強化審計風險意識

隨著企業經營發展規模不斷擴大,經營活動日趨復雜,審計內容和對象變得日益廣泛與復雜,審計人員單憑自己的推斷和少量的審計證據發表審計意見,做出正確的審計結論難度增加。審計內容遠遠超出了傳統的財務審計范圍,審計人員不僅要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和運作效率進行研究和評價,而且還要就企業未來持續經營能力作出報告。另外審計對象的復雜性也會增加審計難度。審計人員必須適應市場經濟對審計的要求,轉變思想觀念,深刻理解審計風險的內涵,積極增強道德意識、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通過各種形式的審計風險教育和對審計風險事例剖析,促使每位審計人員真正了解各種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及具體表現形式,自覺意識到審計風險可能產生的危害,增強審計責任感和事業心,正確認識審計風險,增強審計風險意識,減少審計風險產生的可能性;保持較高的職業道德水準,恪守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守則,培養正直的人格、高尚的品德和嚴謹的工作態度;客觀公正地以嚴謹細致的態度,仔細研究客戶全面狀況,選擇正確程序,規范審計操作流程;認真負責地對待每一項審計業務,對收集的證據認真鑒別,依靠知識和經驗作出專業判斷,在每一個環節上都做出謹慎判斷;獨立進行審計判斷,準確識別審計風險,有效地預防和控制審計風險,使審計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審計是一種專業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職業,審計人員是審計工作的主體,審計工作質量的好壞直接取決于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審計人員素質的高低是決定審計風險大小的主要因素,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是降低和防范審計風險的根本保證。現代企業的經營規模越來越大,經營活動越來越復雜,由于會計處理方法的日益復雜,審計內容和對象也變得日益廣泛與復雜,遠遠超出了審計人員傳統的知識結構。這就要求審計人員的知識面越來越廣,綜合能力越來越強,客觀上對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也越來越高。審計人員應當是品德和行為高尚的人,應保持超然獨立、恪盡職守的職業形象,并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審計工作人員應當遵循審計職業道德,恪守審計準則,堅持實事求是,廉潔奉公,按照客觀、公正和獨立的原則,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和一絲不茍的敬業精神對待每一項審計業務。審計人員必須具有廣闊的知識面和專業勝任能力,有敏銳的觀察能力、分析能力和判斷能力。審計人員必須具有執業所需的會計、審計、法律、稅務、企業管理等多方面知識,因此必須加強對審計工作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力度和繼續教育工作,使其及時掌握審計領域的新知識、新方法以及相關的新的法律法規。審計的目的是對被審計單位報表可靠性發表審計意見,審計判斷貫穿了審計過程的始終,審計判斷能力來自于審計人員的經驗積累和專業能力,因此必須提高審計人員實務操作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和職業判斷能力。加強審計隊伍建設,全面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是防范審計風險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因此,必須造就一批具有較高思想素質、知識水平和業務技能的審計隊伍,積極吸收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和良好信譽的會計師加入審計隊伍,造就一批既精通審計業務,又精通會計、管理和法律知識的高素質審計人才,以滿足日益復雜的審計業務需要,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努力控制和降低審計風險。

四、科學規范審計方法

審計方法是由審計目的和對象決定的,運用科學規范的審計方法,既可以提高審計效率,又可以避免或降低審計風險,審計方法不斷向著科學化、規范化演進和發展已成為世界審計發展的規律和趨勢。現代審計方法強調審計成本和審計風險的均衡,即所采用的審計程序以允許存在一定審計風險為必要前提。審計人員如果不能駕馭現代科學的審計方法與技術,或者運用帶有缺陷的審計技術方法,就極易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審計職業面臨著激烈的競爭,競爭的結果必然會使邊際收益下降,為了維持應有的邊際收益,審計職業界就必須追求審計效率和效果的平衡,即在保持各項具體審計活動必要效果的同時,努力追求最高的審計效率。由于審計內容的廣泛性和復雜性,且受審計成本限制,不可能把所有審計事項全部查清。在審計方法上一般采用抽樣審計,即根據總體的樣本特征來推斷總體特征,樣本特征與總體特征總有一定差別,這種差別導致了判斷的誤差。這種誤差雖然是可以控制的誤差,但是難以完全消除誤差。抽樣審計方法的應用已貫穿于整個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在采用抽樣審計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慎重選擇審計樣本,選擇可靠性強的組成適量、有效的樣本,盡可能提高樣本對總體的反映程度,使樣本能充分代表總體的特征。雖然抽樣審計特別強調審計程序與步驟,但由于取證方法不同,加之樣本與總體之間存在差異,抽樣審計只能抽取全部業務的一部分來進行審查,抽樣審計不可能涉及到被審計單位所有的會計憑證和賬簿,據此得出的審計結論還是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誤差,從而形成一定審計風險。此外,審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未遵循審計工作準則,忽視或遺漏一些審計事項,也會使得潛在的審計風險變成現實的審計風險。

綜上所述,審計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人們對審計質量與審計風險也越來越重視,審計風險是審計活動中客觀存在的現象,審計風險貫穿于審計工作的全過程,審計風險的大小取決于審計人員所采取的方法、程序,取決于審計人員的自身素質、專業能力和道德修養等,它同社會法律環境、經濟體制改革等各方面有著密切聯系。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企業經營規模日益擴大,經濟結構日趨復雜,市場經濟的多元化和社會環境的復雜化增加了審計的難度,審計對象和審計內容變得復雜和廣泛,審計工作變得更加復雜與艱巨,審計風險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提高審計質量和降低審計風險也成為社會的共識與期盼。因此,必須建立健全審計法律法規,強化審計人員風險意識,提高審計人員素質,采取有效的審計方法,規范審計操作,約束審計行為,謹慎地對待審計工作,避免審計中的隨意性,明確審計人員責任,規避審計風險,使審計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參考文獻】

[1] 杜晉華:關于審計風險的成因及控制[J].會計之友,2011(15).

[2] 馮江海:審計風險的成因及防范[J].商場現代化,2011(1).

[3] 李曉霞:關于審計風險理論基礎的思考[J].經營管理者,2011(6).

第7篇:法律風險的特征范文

一、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

1.審計主體方面的原因

(1)審計人員的素質因素。審計人員的素質包括政治素質、道德素質、業務素質等,這是影響審計風險的一個既定因素。一般來說,審計人員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較高的職業道德水準及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就會在執業中自覺遵循行業執業規范,從而有利于降低審計風險。相反,有些審計人員工作責任心弱化,工作馬馬虎虎,把簽字蓋章當作例行公事,就會給審計工作帶來極大的風險。(2)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使用不當。抽樣審計是現代審計的一個重要特征,審計抽樣所采取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科學、適用,直接影響到審計工作質量,這種根據樣本特征來推斷的總體特征,與實際情況之間必然存在著或大或小的差異,從而導致審計結論可能產生偏差。

2.審計客體方面的原因

(1)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薄弱。內部控制系統本身固有的局限性,使錯弊產生的可能性相應加大,這樣必然會加大審計人員檢查風險的控制難度,再在此基礎上采用抽樣審計,就會使審計風險大大增加。(2)被審計單位會計信息失真。客戶的素質是注冊會計師所面臨風險的一個重要潛在因素,大量事實說明,客戶的經營失敗或財務困境,管理當局的慣性或惡意欺詐,是導致審計高風險的主要因素。

3.其他方面的原因

(1)審計責任的擴展。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對審計的要求愈來愈高,審計責任的擴大,已成為審計風險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審計承擔的責任越多,審計風險相應就會越大。(2)審計內容復雜。隨著改革開放逐漸深入,國企改革重組,大量外資引入,各種經濟組織和經濟業務類型復雜化,另外,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新產業新技術不斷涌現,使審計內容愈加廣泛,這些方面的發展變化,都加大了審計工作的難度和審計風險。(3)不正當竟爭。在審計中,審計人員對審計成本與效益的選擇貫穿于整個審計過程。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審計成本與審計風險呈反比關系。審計工作做的越細、越深入,審計成本越大,審計風險就低;反之,則審計成本越低,審計風險就越高。一些事務所為了承攬業務,增加收入,故意降低收費標準,在這種不正當竟爭下,審計人員在審計中必然會降低審計成本,從而增加審計風險。(4)審計相關法規不完善。隨著經濟不斷的發展,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而相關法律法規不能配套同步同臺,造成審計過程中遇到的許多新問題無法處理。另外,一些法律法規政出多門,相互矛盾,造成注冊會計師無所適從,也容易導致審計風險。

二、防范審計風險應采取的對策

1.針對審計人員自身素質的有限性,應從以下方面加以改進:(1)設置員工準入制度。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強化風險管理的培訓與訓練,在決定員工是否晉升的考核中,風險管理能力應視為必不可少的因素,必須明確建立嚴格的道德自律機制,遏制“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這是防范和化解審計風險的前提。行業協會應在資格考試、后續教育、行業懲戒等方面加強道德約束,只有樹立誠實守信、內省自愛、克已慎獨的職業道德觀,崇尚“社會公眾利益至上”的利他思想,塑造注冊會計師正直向善、知恥明志的基本人格,才有可能恪守專業標準,審慎識別并正確把握審計風險。(2)保持審計的獨立性。審計獨立性包括機構獨立性和人員獨立性。人員獨立性強調“精神獨立”,不偏聽客戶一面之詞,不屈從于外部施加的壓力。很難設想,一個模糊了角色立場的注冊會計師會關注審計風險?(3)投保充分的責任險。目前,審計風險投保制度尚在萌芽階段,還未形成一個成熟的險種,應加快審計風險保險制度的建設步伐,這不僅是承擔審計風險的需要,而且也是完善我國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的需要。

2.針對審計方法的局限性,應從以下方面加以改進:

(1)健全內部質量控制和外部質量監督機制。風險管理貫穿于事務所質量控制的每一個環節,為了切實有效地控制審計風險,一方面,事務所內部應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制定和運用一系列的控制政策和程序,進行質量控制,同時,必須加強注冊會計師協會對行業的統一監管職能,選派思想作風硬、專業水平高的人員開展監管工作,從實際出發,對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對違紀違規的注冊會計師要從嚴處罰,及時在行業內公告處理結果,并設立專門委員會,以監督違規案件處理的公正性。(2)恪守技術準則,規范審計行為,嚴格遵守執業規范。要防范并降低審計風險,重要途徑之一就是嚴格規范審計行為,認真執行審計準則。事務所內部應建立嚴格的監管機制,以保證審計程序的每一個環節、每個項目的工作過程都嚴格遵守審計準則的規定,恪守應有的執業謹慎,從而避免審計風險。

3.針對審計客體方面的原因,注冊會計師應謹慎選擇客戶。審計人員要控制和防范審計風險,應對客戶進行有效選擇,不能為了多招攬業務而盲目接受各種審計項目,要了解委托人的道德品質,因為缺乏正直品格的客戶,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可能性會增加,如果盲目接受各種審計項目,結果必然會造成審計人員承受較大的審計風險,以至遭到不必要的法律訴訟。

第8篇:法律風險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金融創新;自律規范;信用衍生品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11)10-0058-06

一、金融創新與法律制度概述

經濟學家熊彼特將經濟領域的創新定義為:“將一種從來沒有過的關于生產要素的‘新組合’引入生產體系”。熊彼特所論述的“創新”不僅包括通常所理解的新產品、新技術,更包括制度意義上的新生產組織形式。金融業是經濟生活中最活躍的產業,金融市場在產品、服務和組織等領域的不斷創新,不僅直接推動了金融業的迅速發展,也促進了經濟的進步和繁榮,因而被稱為“經濟發展的發動機”。

現代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通過法律制度構建了一套嚴格的金融監管體系,幾乎所有的金融交易都必須在法律監管的框架內進行,因而金融創新與法律制度之間的相互關系成為了尤為重要的問題。一方面,金融法律制度對于金融創新起到了保護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出于抑制金融投機、防止金融風險傳遞等原因,對于金融活動也有著嚴格的限制,因而金融創新與法律制度的緊張關系構成了金融創新理論長期關注的主題。其中比較典型的是Kane的研究,其結果表明:金融監管部門所設定的資本充足率、資產負債率等約束性指標,雖然起到了防范金融風險的作用,但是卻降低了金融企業的經營效率和利潤收益,從而金融企業有強烈的動機通過運用新的工具、服務方式和組織形式來規避限制性的監管措施。因此,金融創新是與金融深化、金融自由緊密聯系的。

由于法律制度與金融創新之間存在上述兩方面的關系,那么自然產生的問題便是:什么樣的法律制度(法律體系)能夠在有效控制金融風險的前提下更有利于金融創新?一個普遍性的結論是:普通法系比大陸法系更能促進和保護金融創新。支撐這一結論的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研究:首先,在最一般化的層面,法經濟學的研究表明,普通法系所特有的判例法制度可以通過司法訴訟來篩選、挑戰和修改過時的,無效率的規則,從而普通法是趨向于符合經濟效率的,更能夠回應經濟創新并與之相協調。其次,具體到不同法系與金融發展和創新的相關性,法與金融的研究文獻從統計關系上證明:普通法系國家有更高的投資者保護水平,因而形成了規模更大,更為活躍的資本市場;而活躍的資本市場通常正是金融創新的動力所在。再次,有學者進一步研究了普通法系支撐金融活動的重要法律基礎――受信義務,受信義務的觀念和規則賦予法官靈活的“辨別”能力,能夠從復雜的、新類型的金融交易中尋求保護委托人(投資人)利益的法律推理。與之相反,大陸法系國家由于其成文法傳統,通過立法程序修改法律來適應金融創新的難度大、成本高、時滯長,因而政府更傾向于對金融企業和交易進行直接的控制和干預,限制甚至禁止與現行法律相沖突的金融創新。

但是,如果從較為寬廣的視野來看待法律,即如美國法學家昂格爾所認為的“在最廣泛的意義上,法律僅僅是反復出現的,個人和群體之間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時這些個人和群體或多或少地明確承認這種模式應當等到滿足的相互的行為期待”;而非僅僅將法律局限于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規范性文件。中國學者近年來也越來越多地對“軟法”在經濟和社會治理中的作用和效力給予了高度重視和持續研究①。學界通常認為,軟法是指在國家法之外的,但具有類似于或相似于法律效力的約束力的規范體系。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類是由社會團體頒布的自律規范、行業標準等軟法規范;而金融行業有著較為發達活躍的行業組織和歷史悠久的行業自治傳統。在這樣的背景下,“普通法系比大陸法系更有利于金融創新”這一結論也就需要進一步的檢驗,并且有必要研究大陸法系國家在正式的,由國家強制力實施的成文法之外,是否能夠通過其他非正式的,自律性的規范來更為靈活地適應金融創新的制度需求。因此,本文選取了2010年以來中國信用衍生品市場創新的案例來分析自律性規范在這一金融創新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

二、信用衍生品及中國創新試點簡介

(一)信用衍生品的結構與利弊

在正式的論述之前,有必要對信用衍生品的特征和利弊加以簡要說明。信用衍生品是一種場外金融衍生產品,其最常見的類型是信用違約互換。信用衍生品的交易結構由四個要素構成:信用保護的提供方(信用衍生品的創設方或賣方)、信用保護的需求方(信用衍生品的買方)、參考實體和參考債務。交易雙方權利義務的安排是:信用衍生品賣方向買方提供信用風險保護。若在保護期內,參考實體發生違約事件,賣方在履行向買方支付參考債務名義或約定價值的義務后,取得對參考債務的債權。

信用衍生品具有三項經濟功能②:第一是分散信用風險,這是其基本功能。信用風險是金融市場最重要的風險類型,信用衍生品的出現,使得信用風險可以被定價和交易,金融機構可以主動地剝離或者承擔信用風險。第二是改善銀行資產結構的功能。銀行通過買入信用衍生品,獲得針對特定債權的信用保護,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可以降低該部分資產的風險權重,從而節約風險資產對自有資本的占用。第三是有利于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合理運用信用衍生品可以降低貸款人或債券發行人的違約風險,從而提升其信用等級,使企業能夠以較低的利率獲得融資。

但是,2008年的金融危機表明,信用衍生品如果完全自由、不受法律限制地創設和交易,便會出現交易結構設計過于復雜,與參考債務完全脫離,高杠桿率交易等過度投機現象,再加上其場外交易所特有的交易對手風險,使得信用衍生品成為引發此次金融危機的源頭之一。

因此,中國信用衍生品創新的目標應當是構建合理的產品交易結構和外部制度約束,促進信用衍生品經濟功能的發揮,防范其蘊含的金融風險。而本文所要考察的正是一個以自律規范為主的制度體系能否實現上述目標。

(二)中國信用衍生品試點的基本情況

自2010年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③以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名義開展信用衍生品創新試點以來,截至當年底已有27家金融機構向交易商協會注冊為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商、14家注冊為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核心交易商;與此同時,23家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創設機構亦完成了備案。上述參與創新的機構絕大多數為商業銀行。

2010年11月,首批信用風險緩釋合約上線交易,共有9家交易商達成20筆信用風險緩釋合約交易,名義本金總計18.4億元。同時3家創設機構創設了4只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名義本金總計4.8億元④。上述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參考債務均是銀行貸款和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信用風險保護憑證的創設和交易利用了銀行間債券市場已有的制度設施,包括銀行間國債交易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總公司和銀行間市場上海清算所提供交易所需的基礎服務。由此可見,中國信用衍生品創新是以銀行間市場為基礎來進行的。

三、中國信用衍生品創新的制度環境及其自律性特征

(一)正式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中國規范金融衍生品的正式法律制度還很不健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部門規章的規范層級效力較低。其中最重要的是銀監會于2010年10月頒布的《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辦法》,該辦法的核心要求是“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經銀監會審批,接受銀監會的監督與檢查”,從而確立了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機構準入制度。此外,2008年9月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允許商業銀行“運用合格的抵質押品、凈額結算、保證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轉移或降低信用風險”。當信用衍生品具有與抵押、保證等擔保方式相同的信用保護功能時,確認其具有降低信貸資產風險權重的法定效果。該指引對信用衍生品風險緩釋功能的確認,是商業銀行參與信用衍生品創新的直接動力所在。但是,具體以信用衍生品為規范對象的法律還處于完全缺位的狀態,對于信用衍生品創新很難起到直接的制度支撐作用。

(二)自律規范及其特征

在這一情形下,中國信用衍生品創新的制度保障主要是通過交易商協會制定的自律規范和交易商協會的自律管理來實現。如前文所述,在性質上,交易商協會是在民政部注冊登記,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業務管理之下,并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對銀行間市場進行自律管理的社會團體法人。針對信用衍生品創新,交易商協會頒布了兩種類型的自律規范。

第一類是交易商協會頒布的指引,包括《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指引》(以下簡稱《試點業務指引》)和《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內部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風險管理指引》)。指引明確了市場參與者接受交易商的自律監管是參與創新試點的前提條件;規定了信用衍生品可創設類型和交易結構、市場準入條件、登記備案、信息披露和風險管理等五個方面的自律管理內容。

第二類是交易商協會制定,市場參與者共同簽署的《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特別版)》(以下簡稱《主協議》)。《主協議》是一系列法律文件的復雜組合,包括主協議及其附件、交易確認書、履約保障文件、定義文件四個部分。上述法律文件在主要內容和結構上相互關聯,形成一個統一整體。其中,最重要的是確認“單一協議效力”,即交易雙方在簽訂主協議之后,每一筆交易所簽定的交易確認書都和主協議共同構成單一協議,從而主合同的約定將自動適用于每一筆交易。由此可見,主協議不是單純的交易合同,而是在市場參與者自愿接受的前提下,對其具有普遍約束力,實際上是信用衍生品創設和交易的基礎性、規范性和普適性的自律規范。

由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中國信用衍生品創新的制度保障是以自律規范為主體,制度環境具有很強的自律性。上文所引述的自律規范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征:第一,自律規范的頒布主體不是國家權力機關而是自律組織;第二,自律規范的有效性以參與金融創新的市場成員自愿接受為前提;第三,自律規范賦予了自律組織一定的管理權限,自律組織與市場成員之間不是完全的平等關系;第四,自律規范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但不遵守自律規范的市場成員將失去參與金融創新的資格,從而在聲譽和經濟利益上對市場成員形成了軟約束。由此可見,中國信用衍生品創新中的自律性規范,既不同于正式的法律制度,也不同于民事合同,而屬于“原則上沒有法律效力,但有實際約束力的行為規則”⑤,也就是金融領域的“軟法”。

四、自律規范的填補作用分析

在缺少正式法律規則的情況下,交易商協會頒布的自律規范補充了法律空白,對于信用衍生品創新在以下幾個方面起到了有效填補的作用。

(一)確認信用衍生品的合規種類

《試點業務指引》規定了信用衍生品創新應當遵循的原則是以管理信用風險為目的,簡單的、基礎性的產品。目前明文規定的產品包括信用風險緩釋合約和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其中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具有可轉讓性,在銀行間市場進行交易流通。從創新試點的情況來看,實際創設的上述兩類信用衍生品均對應一個特定參考實體的一筆特定債務,類似美國市場中的單名CDS,符合法律關系簡單明晰的規范要求,更為復雜的產品不被允許創設,這吸取了美國金融市場上信用衍生品過度結構化、證券化,扭曲了信用衍生品的原有功能,放大了金融風險的教訓。

(二)提高市場的準入條件

《試點業務指引》對信用衍生品創新市場的參與者設立了較為嚴格的準入條件。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市場從事信用衍生品交易,在注冊資本、人員配置、內部控制等方面必須達到相應的條件。其中最為重要的注冊資本要求是:銀行間市場信用衍生品交易商注冊資本不少于8億元,核心交易商注冊資本不少于40億元。符合上述條件的市場參與者應當在交易商協會登記,方可從事信用衍生品交易。這樣的準入要求不同于國外信用衍生品市場的自發性、開放性特征,也是在吸取美國金融危機教訓的基礎上形成的符合信用衍生品市場創新試點階段風險防范要求的制度安排。

(三)弱化了信用衍生品的場外交易特征

場外衍生品交易以一對一談判、交易具有保密性和交易雙方直接清算為主要特征。而《試點業務指引》從三個方面弱化了中國信用衍生品的場外交易特征。首先,在產品注冊方面,規定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應當在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登記報備。其次,在信息披露方面,規定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參與者應對披露和報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的對象不僅包括交易對手方,當發生可能影響履約行為的重大事項時,還應向交易商協會報告。此外特定事項還需要通過交易商協會網站向市場公告。再次,在流通安排方面,在規定交易商協會接受信用風險緩釋憑證的登記、創設發行成功之后,創設方應當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總公司辦理托管登記,從而實現憑證在存續期內的集中托管,統一結算。憑證的交易連續報價約定通過中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交易系統進行。在清算方式的選擇上,約定選擇以上海清算所為中央對手方進行集中清算⑥。上述三方面的制度規定強化了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公開交易、集中清算的特性,增強了市場的真實性和流動性,減少了單純場外交易中的交易對手風險。

(四)減少市場投機性

減少信用衍生品市場的投機性,降低金融風險是自律規范所必須著重處理的問題,為此《試點業務指引》從控制杠桿率和強化與參考債務的關聯性兩個方面來加以規范。

在控制杠桿率方面,規定交易商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凈賣出總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或凈資本的500%,這意味著市場參與者因賣出信用衍生品而承擔的風險敞口最多只能達到其注冊資本或凈資本的5倍。

在強化與參考債務的關聯性方面,規定針對某一標的債務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創設總規模不得超過該標的債務總余額的500%,從而在信用衍生品與參考債務的數量關系上實施了上限控制。而在目前的實踐中,實際創設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所提供的保護約定為覆蓋100%債務總余額的信用風險,均尚未達到《試點業務指引》所規定的上限。這不同于國外信用衍生品在創設數量上可以完全脫離參考債務的數量。同時,由于存在信息披露的真實性要求,在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雙方與參考債務的關聯程度上,信用風險保護的提供方對參考實體和參考債務的信用狀況進行了獨立的盡職調查,由此實現自身的風險控制。信用風險保護的買入方在目前的試點中,均為參考債務的債權人,從而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交易雙方均與參考債務具有很高的關聯性。而在國外典型的信用衍生品交易中,信用風險保護的提供方通常不進行盡職調查,而主要是通過大數法則來分散風險⑦;信用風險保護的買方通常也并非參考債務的債權人。

由上述分析可以發現,交易商協會通過《試點業務指引》等自律規定,為信用衍生品創新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自律管理,重點是減少衍生品投機,控制衍生品所可能引發的金融風險;自律規范構成了信用衍生品創新不可或缺的制度基礎。可以作為參照的是,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美國學術界和實務界也對信用衍生品的監管進行了反思,提出了強化信用衍生品監管的兩條路徑:一是將信用衍生品視為證券,在信息披露方面納入證券法的監管范圍,并且按證券交易進行集中清算⑧;二是“還原”信用衍生品的保險特征,要求信用衍生品的買方有類似于投保人的“保險利益”,即對參考債務擁有實際的債權,而信用衍生品的賣出方則應接受類似保險公司的保險償付能力監管。由此也可以看出,中國信用衍生品創新的自律監管內容與國家監管趨勢是相一致的。

五、自律規范的局限性分析

雖然交易商協會頒布的自律規范在中國信用衍生品創新中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作為信用衍生品自律規范中最重要組成部分的《主協議》雖然在ISDA國際主協議的基礎上,針對中國的法律環境進行了修訂和完善,但是其本身的法律效力仍然是存在瑕疵的。自律規范在合法性上的不確定性,可能使得依據其所設定的信用衍生品交易結構存在法律效力上的不確定性。

(一)單一協議制度的合法性瑕疵

《主協議》的核心是“單一協議制度”,即《主協議》第三條所規定的“參與者之間在簽署本主協議之后進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適用本主協議”,這意味著協議不僅約束特定的交易雙方,而且對所有曾經簽署協議的市場參與方均有約束力。由此,在主協議范圍內,其他交易的違約同時構成對某次特定交易的違約,即從單一協議制度衍生出的交叉違約制度。但是,單一協議制度使合同談判過程中的“要約―承諾”變得模糊不清,突破了《合同法》中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的規定。而交叉違約制度則有悖于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且《主協議》中規定的交叉違約制度實際上無法與《合同法》中違約的構成要件相對應。因此,發生法律糾紛后,如果當事人主張作為主協議違反法律規定不成立或無效,則可能使整個交易在法律上處于不確定的狀態。

(二)終止凈額結算制度的合法性瑕疵

根據《主協議》的規定,當交易一方發生解散等終止事件時,雙方所有基于主協議而達成的交易和其他受終止事件影響的交易均自動終止履行,然后計算各自的應付款項并進行沖抵,最終只需支付沖抵后的凈額部分。終止凈額結算制度是適應于場外衍生品交易數額巨大、交易流動性不強而作的專門制度安排;當交易參與方出現重大變動,特別是發生類似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的市場系統性風險時,可以通過終止凈額結算制度,更為迅速便捷地對受影響交易進行處置,減少風險暴露。但其存在的最大法律風險與中國《企業破產法》所規定的破產管理人的權利相沖突。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管理人有權對破產申請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由此可見,在破產程序中,對未履行合同的選擇權屬于破產管理人,因此交易雙方事先約定的終止凈額結算制度可能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判定為無效。

六、結 語

經過上文的分析,筆者認為“大陸法系不利于金融創新”這一命題雖然有相當的理論和事實依據,但仍然失之于簡。通過考察自律規范在中國信用衍生品創新中的作用,可以發現法律規則、自律規范與金融創新之間更為復雜的互動關系。

在本文中值得關注的一點是,作為法律規則執行者的中國人民銀行既是銀行間市場的法定監管機構,同時又是交易商協會這一自律組織的業務主管部門,因而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的信用衍生品創新由交易商協會頒布自律規范,進行自律管理也就變得順理成章。由此可以歸納出一個更為一般化的模式:正式的法律規則劃定了金融創新的制度邊界,而法律規則的滯后和空白則由自律規范來彌補,自律規范以其靈活性使得大陸法系國家在不改變成文法傳統的前提下,仍然能夠滿足金融創新的制度需求。

當然,筆者同樣也發現,自律規范并不能完全替代法律規則對于金融創新的作用,尤其是當金融創新與法律規則所確立的基本金融制度或者法律的強行性規范相沖突時,便可能出現法律風險。即使在引入了自律規范的情形下,金融創新的法律風險仍然存在:金融交易雙方所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雖然符合其所依據的自律規范,但可能并不被法律所承認,從而造成雙方的交易目的落空;或者在發生法律糾紛時,僅僅依據自律規范無法在法院等正式的司法機構獲得有效的法律救濟。但是如果金融創新是在一個相對封閉的市場環境中進行試點,市場主體數量有限并且相互熟悉,彼此有較為確定的交易預期,從而也就降低了法律風險。

注釋:

①國內的開創性研究參見姜明安:《軟法的興起與軟法之治》,《中國法學》2006年第2期,第25-36頁;而集中研究軟法在經濟領域作用的論著參見程信和:《硬法、軟法與經濟法》,《甘肅社會科學》,2007年第4期,第219-226頁。

②關于信用衍生品功能的詳細論述,參見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信息與研究部課題組:《中國信用衍生品發展與創新問題研究》,下載于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網站省略.cn/Channel/180517,訪問時間,2011年7月15日。

③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是由市場參與者自愿組成的,包括銀行間債券市場、同業拆借市場、外匯市場、票據市場、黃金市場和金融衍生品市場在內的銀行間市場的自律組織,協會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批準于2007年9月3日成立,為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其業務主管部門為中國人民銀行。參見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網站網站“協會簡介”欄目,省略.cn/Info/183342,訪問日期2011年7月15日。

④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交易商數據引自時文朝:《穩步推動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創新與發展:在“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座談會”上的致辭》,下載于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網站,省略.cn/Info/443117,下載日期2011年7月15日。

⑤See Francis Snyder:Soft Law and Institutional Practice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 Edited by Steve Martin:The Construction of Europe: Essays in Honour of Emile Noel,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轉引自羅豪才,畢洪海:《通過軟法的治理》,《法學家》2006年第1期,第1頁。

⑥參見中國銀行間市場上海清算所《信用風險緩釋憑證登記結算業務規則(試行)》。

⑦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信息與研究部課題組:《中國信用衍生品發展與創新問題研究》,下載于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網站,省略.cn/Channel/180517,訪問時間,2011年7月11日。

⑧美國《2009年場外衍生品市場法案》,明確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為債券提供信用保護的CDS的證券地位,參見Mary L.Schapiro:Testimony Concerning the Over-the-Counter Derivatives Markets Act of 2009 September22,2009,sec.gov/news/testimony/2009/ts092209mls.htm,訪問日期:2011年7月15日。

參考文獻:

[1]【美】熊彼特.經濟發展理論[M].何畏,易家祥,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0:73.

[2]岳彩申,張曉東.金融創新產品法律責任制度的完善[J].法學論壇,2010,(5):57.

[3]J.Kane. Accelerating Inflation, Regulation and Banking Innovation, Issues in Bank Regulation, Summer, 7-14.

[4]【美】愛德華?S肖.經濟發展中的金融深化[M].邵伏軍譯.上海:上海三聯出版社,1988:45.

[5]【美】尼古拉斯?麥考羅,斯蒂文曼德姆.經濟學與法律――從波斯納到后現代主義[M].吳曉露,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81.

[6]La Porta, Lopez-de-Silanes, Shleifer, and Robert Vishny: Law and Finance[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98:1113-1155.

[7]CoffeeJohn C. Jr: The Rise of Dispersed Ownership: The Roles of Law and the State in 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J].Yale Law Journal,2001:1-82.

[8]陸澤峰.金融創新與法律變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0.

[9]【美】羅伯特昂格爾.現代社會中的法律[M].吳玉章,周漢華,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43.

[10]范希文,孫健.信用衍生品理論與實務[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10:31.

[11]樓建波.從CDS看金融衍生品的異化與監管:以瑞銀集團訴Paramax案為例[J].環球法律評論,2010,(1):114.

[12]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釋義[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4.

[13]陳欣.衍生金融交易國際監管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89.

[14]巴曙松,等.2010年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報告[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129.

[15]Thomas Lee Hazen. Filling a Regulatory Gap: It Is Time to Regulate Over-the-Counter Derivatives, Second Issue of 34 Admin. & Reg. L. News 3 (forthcoming winter of 2009 [EB/OL].papers. ssm. com/so13/papers.cfm abstract_id=1338339,2011-02-11.

第9篇:法律風險的特征范文

1.1法律、法規帶來的電子貨幣制度和法律的風險特征一些電子銀行和電子貨幣業務和有關的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時候,也要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同時,在業務交易中,由于電子銀行和電子貨幣業務的新穎性,如果銀行參與方沒有充分考慮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就需要承擔法律不風險。而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交易參與方的一些權利和義務并不確定。如:在電子銀行和電子貨幣客戶的保護上,一些國家的保護條例含糊不清,由于電子媒介達成的協議不能確保有效性,從而會導致電子貨幣產生風險。其次,針對傳統業務指定的一些規定,由于在電子銀行業務中不具備很強的實用性,銀行在預防犯罪的時候,也會產生一些困難,從而產生了電子貨幣的風險。1.2銀行職員素質帶來的電子貨幣管理風險特征金融電子化以后,銀行業務不斷地拓展和創新,因此,銀行職員不但要掌握一定的計算機應用和管理知識,避免電子貨幣受到損失,也要掌握一定的現代金融知識,從而增強電子貨幣的業務能夠很好的開展。但是由于一些銀行職員的素質不高,計算機操作水平也不高,從而使電子貨幣產生了人員素質風險。其次,在銀行內部的控制上,電子貨幣具有方便、快捷、超越時空的特點,因此,對內部控制具有很高的要求.1.3銀行傳統業務帶來的其他風險特征一般情況下,在電子銀行和電子貨幣業務中,也會有傳統銀行業務所面臨的風險。如: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等等。但是由于各銀行不同的業務范圍,從管理者和監管機構的角度上來說,這些風險有的比較單一,有的比較全面,因此,產生的后果也不同。如:評價借款客戶的信用信息由于空間距離的原因不夠充分,從而使信用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加大。而當在某一個時間點上,從事傳統業務的銀行由于沒有足夠的資金頭寸,從而不能滿足客戶的要求而發生了流動性風險。當第三者不履行責任的時候,增加了從事電子票據業務銀行的風險。

2電子貨幣風險防范的重要意義

目前,由于貨幣流通的安全性受到電子貨幣安全性的影響,如果防范電子貨幣的安全不嚴,重視不夠,就會很容易造成貨幣流通領域的風險,甚至會影響到人們的生活質量,從而對社會的穩定也會帶來很大的影響,致使國民經濟產生很大的災難,也會造成金融損失。為了維護金融正常的秩序,就要加強防范電子貨幣風險,從而確保人們的正常生活。因此,電子風險的防范對于確保社會的穩定具有很大的意義。新形勢下,銀行的經營方式受到電子貨幣極大的影響,從而改變了使銀行的管理模式。但是由于網絡犯罪作案不必到現場,導致很多金融犯罪分子把電子貨幣作為目標,從而實施犯罪行為,并且在作案的過程中,由于采用了電子技術,很難追蹤,證據也很少,因此,在一些金融電子化系統中,罪犯利用網絡入侵盜竊電子貨幣。如果忽視電子貨幣風險的防范,會嚴重的威脅到商業銀行的資金安全。

3電子貨幣風險防范的建議

3.1鼓勵發展先進的信息技術,加強電子貨幣系統的技術安全目前,我國電子貨幣系統的數字簽名和加密技術等等已經不能滿足電子貨幣快速發展的要求。因此,為了防范黑客和不法分子對銀行系統的攻擊,在電子商務實務中,要鼓勵技術人員開發先進的加密安全技術,保障電子支付系統的安全。加強用戶口令管理和權限管理,即使合法的用戶也在完成任務的時候,才能具備訪問的權限,確保權限的最小化。其次,為了增強用戶口令的加密安全性,要使用先進的加密技術;另外,要強制用戶使用安全的口令組合,加強口令的安全性。再者,為了提高電子支付的安全性,要在外部網絡中,設置一個防火墻,加強系統的安全性。也可以在內部網絡中設置一個防火墻,分割內部網絡,加強內部網絡的安全。3.2加強金融監管,控制操作風險,防范電子貨幣風險一些發行機構由于資不抵債而破產,導致了電子貨幣的發型失效,因此為了防止給使用者帶來損失,中央銀行和國家要充分的分析電子貨幣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增強金融監管力度,公布提示參與和使用者,從而更好地防范信用風險。監管部門要根據法律,確保發行機構保持穩健的經營,保持必要的流動性,控制電子貨幣的流動風險,確保他們有一定的準備金和資本,防范電子貨幣的發行風險。其次,銀行部門為了防范客戶的操作錯誤,要培訓客戶,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為了防止內部員工的操作失誤,加強內部員工的培訓力度,避免發生操作性的風險。另外,完善金融立法,加強電子貨幣發行者的資格審批,發行機構要具有健全的管理體系,增強金融制度的建設,發行機構要具有謹慎的經營機制;在電子貨幣發行的方案中,發行人要詞曲適當的操作程度,阻止發生防偽和洗錢等犯罪行為,匯報貨幣政策要求的相關信息,有效地控制操作風險。同時,要加強立法,制定相關的法律,防止非法入侵電子貨幣系統,加大懲治力度,防止盜用他人電子貨幣行為,從而減少此類犯罪的情況發生。

4總結

主站蜘蛛池模板: 国产91会所洗浴女技师按摩 | 国产精品尹人在线观看免费 | 99精品视频免费 | 亚洲视频中文字幕在线观看 | 成人免费高清视频网址 | 成年人免费软件 | 亚洲欧美另类自拍 | 亚洲男人天堂久久 | 国产呦在线观看视频 | 亚洲欧美成人综合 | 泰国一级毛片aaa下面毛多 | 黄色美女在线观看 | 日韩亚洲一区二区三区 | 日韩欧美一级毛片精品6 | 美女被cao免费看在线看网站 | 亚洲视频网址 | 亚洲福利影视 | 日韩一级大片 | 久久精品国产亚洲7777 | 国产一区亚洲一区 | 在线观看亚洲国产 | 毛片高清 | 久久一日本道色综合久久m 久久伊人成人网 | 成人午夜免费视频 | 中国一级毛片aaa片 中国一级毛片录像 | 九九在线观看精品视频6 | 综合91| 日韩欧美中文字幕在线播放 | 亚洲国产成人久久精品影视 | 国产中文字幕在线观看 | 日产乱码精品一二三区 | 亚洲人成日本在线观看 | 午夜dj视频完整社区 | 精品国产美女福利到在线不卡 | 欧美激情亚洲色图 | 午夜精品亚洲 | 国产一级影片 | 欧美在线成人午夜影视 | 国产精品视频久久久久久 | 国产亚洲精品一区久久 | 国产精品毛片在线大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