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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監管主要是通過對外資銀行的組織形式、開業條件、業務范圍等方面對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實施規制。但我國并未樹立明確的監管原則,政策上寬嚴不一,某些存在的模糊性給實際操作帶來麻煩,而有些真空地帶又為經營者留下可乘之機。
1.立法層面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與我國的《商業銀行法》相比,前者更多的是原則性的規定,且其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其立法層次低于《商業銀行法》。同一監管當局對外資銀行和內資銀行所依據的監管法律在效力層次上的不一致易使被監管者對執法的公平性和可靠性產生懷疑,破壞法律權威,導致執法環境的惡化。而且,在很多新型的準入問題上如海外市場的準入等問題,我國尚未有配套的管制措施,立法漏洞明顯。
2.監管內容上。我國法律的規定過于籠統,監管體系并不完備。從《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縱觀從申請到審批的整個過程,主體主要為申請人和監管機構,經監管機構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正式申請參與專業性問題的審計,程序的封閉性問題暴露出來。《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申請人應當自獲準籌建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的,應說明理由,經擬設立機構所在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再延長3個月。在延長期限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做出的批準籌建決定自動失效。而在申請批準和批準程序之后,相應的修改和撤銷程序缺位,其顯然不符合正確的立法邏輯。
二、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監管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立法
我國現在并無完善的《外資銀行法》或者《外資銀行監管法》,根據實際問題處理的需要,可以在適當時機出臺上述法律,也可以對《商業銀行法》進一步做出修改,完善有關市場準入的制度規則。針對實踐中可能出現的申請人的申請及對其核準存在錯誤或者因事實或者環境變化導致核準不符合實際的,有必要規定核準的修改和撤銷程序。對于外資銀行通過收購股份進入中國市場的問題,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對外資股權占有的最高比例進行限制,采用資本控制的標準,并對投資者的經營實力從資產與資本兩方面進行要求,以資本總額為主要標準,在時間上有所延續。
(二)市場準入方面具體制度的完善
市場準入方面的具體制度主要涉及組織形式、開業條件、地域限制、業務范圍等方面。
1.組織形式的改進。如果說銀行業開放之初傾斜于分行的政策其客觀需要和可取性,那么時至今日,這種外資銀行準入的形式未免顯得單一,分行占絕對比例的狀況有待改善。“不要把所有的雞蛋放進一個籃內”,風險的分散是防范和控制風險的良方。我國應提倡準入形式的多樣化,特別是鼓勵以中外合資的形式引進外資銀行。2.開業條件的放寬。我國對外資銀行要求較高的資本標準,但僅有這樣的一項高標準顯得過于單調。以美國作比較,美國大銀行的平均資產是265億美元,盈利占31%。這就是說并不是只要財力雄厚、規模龐大的銀行就可以經營有道、盈利性強。相反,很多資產規模不大的中小型銀行反而異軍突起,單純的限定高額的資本金意義不大。此外,外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明顯少于內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這種規定給予外資銀行以超國民待遇,反而不利于內資銀行與外資銀行在平等條件下的公平競爭,給本來就處于劣勢的內資銀行加重了法律上的負擔。亟待解決的便是適當調高擬設立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至少與內資銀行的注冊資本基本一致。
3.地域限制的開放。我國在入世承諾中明確了地域限制的逐次開放。具體如下:外匯業務,自加入時起無地域限制;本幣業務,地域限制按下列時間表逐步取消:加入時起,開放上海、深圳、天津、大連;加入后一年內,開放廣州、珠海、青島、南京、武漢;加入后兩年內,開放濟南、福州、成都和重慶;加入后三年內開放昆明、北京、廈門;加入后四年內,開放汕頭、寧波、沈陽和西安;加入后五年內取消所有地域限制。表面上看,這是對外資銀行的一種限制,但實際上這些提前開放的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反而減輕了外資銀行的發展顧慮。外資銀行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一般只愿選擇經濟發展程度較高的金融中心發展。我國應該著手調整外資銀行的市場分布,結合我國的中西部大開發戰略,從市場準入方面為中西部的外資銀行準入提供相對優惠的條件。
4.業務范圍的限制。2006年起,外資銀行可以向我國國內任何客戶提供外匯和本幣服務。外資銀行所享有的“超國民待遇”是非常不利于我國自我金融秩序的完善的。我國應適當增加對外資銀行某些業務的限制,比如零售業務。同時,也可以對一些特殊客戶的資產、負債業務給予適當的限制。結合《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修改,我國應注重該《條例》與《商業銀行法》的一致性,做到對外資銀行和內資銀行的監管基本一致。
(三)加強外資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
我國已承諾實施《巴塞爾協議》,這是我國金融監管機制與國際接軌的必經之路。我國監管當局應注重國際交流,中央銀行盡早充實調查統計分析部門,加強與其他國家監管當局間的協助,通過信息交流促進信息共享。立法上應該明確母國監管大局和我國監管當局的雙邊信息交換協議或諒解,以此作為市場準入條件之一,在實踐中保證只有那些受母國有效監管的金融機構進入我國市場。
摘要:結合我國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我國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監管存在自己的特殊需要也存在著諸如政策寬嚴不一等不足,本文從立法層面、監管內容方面分析其不足,進而對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監管制度從立法、監管的具體制度、國際合作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議,以期對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監管有所裨益。
關鍵詞:市場準入監管法制不足完善
參考文獻:
Abstract: With the further reform of marketization and electricity coal prices rising,our country's electricity generation market environment has had the new change,new issues emerged in the new electricity regulatory in the new situation. This paper first analyzed the current problems,and then proposed improvements based on the regulatory experience of developed domestic and foreign markets.
關鍵詞:發電商;監管;法制化
Key words: power suppliers;supervision;legalization
中圖分類號:[TK-9]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30-0125-01
0引言
我國的能源結構以及國際局勢決定了我國的能源結構,尤其是一次能源結構主要是以煤炭資源為主,這一點在我國發電構成中表現的更為明顯,火力機組的裝機總量的比重一度占到我國發電裝機總量的80%以上。雖然我國的電力監管尤其是發電廠商的監管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在新的市場環境下還是存在不少問題的。
1新的市場環境下的發電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1.1 壟斷問題依然存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的市場機制還不完善。發電行業是典型的壟斷性行業,存在著一定的規模經濟性,但是壟斷給整個社會也會造成福利損失。市場化改革的目的就是增加市場的調劑作用。2003年電力短缺以后各級政府想盡辦法增加電能產量,這時資金實力雄厚的央企趁機擴大自己的市場份額,而在市場化初期形成的小的發電廠商受到排擠本來的市場份額不斷下降。
全國性市場機制不成熟,目前我國的發電市場的競爭也就是存在于一個固定的區域,跨區域的也就是僅限于國家的政策性支持。全國各個分割的市場競爭更是阻礙了全國性發電市場行為的競爭,使得一些資源占有地區的發電企業不能占據更多的市場份額。比如,四川的水力資源豐富而且國家也投入大量的資金開發水力資源,建設水力發電站,可是由于電網建設的制約以及地方利益的爭端使得原本成本和環境代價小的水電站每年不能充分發揮自己的優勢。
1.2 發電企業濫用市場支配權。全國發電企業中,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占90%以上,其中華能等五大發電集團裝機容量約占全國總量的39%,地方國有發電企業占45%左右。
目前的市場監管沒有真正的約束居于優勢地位的集團,并且隨著新一輪煤炭價格上漲以及環保壓力使得強者更強,弱者會逐漸的被淘汰,最終的結果還是損害市場競爭。
1.3 市場環境的惡化。發電成本尤其是火力發電成本的增加使得大部分火力發電商的盈利能力甚至是生存成為問題。在2008年上半年,在煤價大幅上漲、電價管制、財務成本上升等多重因素影響下,國內火電企業經受了嚴峻的考驗,幾乎全行業虧損。
面對全球變暖,我國政府也做出了積極的政策措施。作為污染大戶的發電廠更是改造升級重點。脫硫電價等一系列優惠對于企業的動輒幾千萬的環保治理費用來說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回收,再加上電價長期不能反映市場的需求或者是利潤訴求,限制了發電商的積極性。
1.4 市場擴大化。電網的進一步建設,使得發電商能直接參與以前從未參與的交易。國家電網的超高壓1000kV直流輸電線路的建設使得地域障礙越來越小,大用戶直供的實行更為企業的盈利做出了貢獻,但是監管機構的區域劃分模式是以行政區劃為基礎的,所以有可能在跨區域監管中存在協調以及執行上的不便。
2新的市場環境下的發電商監管措施
新的市場環境也就需要新的市場監管措施,尤其是在新的市場環境下出現了以上的問題。本文在認真總結國內外發電商市場行為監管的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國內市場的特點提出以下措施:
2.1 改革電價形成機制。現有的電價形成機制不能反映市場的變化,尤其是在我國以煤作為主要的一次能源的國家。從2005年以后我國的電煤市場從以前的具有指令性的市場變為現在的純市場化操作,電煤價格也就從以前的國家指導價格到現在的市場形成。我們可以清晰的看到煤炭價格已經實現了市場定價,可是電價的形成機制還是國家制定,電價的上漲幅度遠遠不能抵消煤炭價格上漲的幅度。不斷上漲的電煤價格以及變化不大的電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壓縮發電商的利潤,但是更多的是為我國能源的可持續發展埋下了隱患。我國的能源需求不斷增加,電力行業自身所占的國有資本已經很大,要想繼續發展必須依靠自己的積累。
所以,改革電價形成機制,反映市場變化情況,一方面可以增加廠商生產的積極性,另外一方面也可以促進發電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2.2 積極地培育、規范電力市場主體。廠網分離,電廠歸屬不同利益主體已經基本實現,但是有一部分電廠還沒有形成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為此更應該加強監管,積極地培育市場交易主體。
目前我國正在實行的大用戶直供更要求成熟的市場主體,也就為發電商的市場提供了新的方向。
2.3 推進監管立法。我國在電力市場監管方面的法律相對于發達國家是不完善的,在大力推進法制化建設的過程中積極推進電力監管立法以及職權劃分。
在目前的政策下,電力監管部門的職能是準入監管和價格監管,可是在實際的市場環境中我國的建設規劃還要受到發改委的制約也就是說電力監管部門在新電源建設上沒有否決權,這樣就容易造成監管的約束力下降。
2.4 加快信息披露。目前電力監管的重點是放在單個的市場主體上,對于整個市場來說市場信息的披露目前還是存在一定的空白。加快信息披露不僅可以促進市場競爭的有序最為重要的還是保證了市場中參與的各方的利益。
3總結
加快新的市場環境下的電力監管不僅能夠促進市場競爭的有效性,更為重要的還是保證國民經濟在快速發展中能夠獲得穩定的電力能源供給。
參考文獻:
[1]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電力改革概覽與電力監管能力建設[M].北京:水利水電出版,2006.
[2]趙會茹,李春杰,李泓澤.電力產業規制管制與競爭[M].北京:中國電力出版社,2007.
一、突出監管重點,強化執法力度
我局緊緊圍繞重點季節、重點地區、重點市場、重點品種和重大案件,依法管理好種子、農藥、化肥等重點農資商品市場,集中力量查處九種違法違章行為深入開展護農打假保春耕專項行動,取得了階段性成效,進一步規范了全市農資市場秩序。截止八月底,全市系統共檢查各類農資市場、經營網點932家,規范農資市場和經營網點45家,立案25起,涉案金額100多萬元,罰沒款13.6萬元其中5萬元以上案件1起,查封涉嫌不合格化肥2000多噸,查處不合格化肥720噸、冒用他人登記號農藥45箱、不符合包裝規范種子140公斤,受理舉報案件10起。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化肥,追根溯源,及時予以追回,為農民挽回經濟損失達21.64萬元。主要采取了四項措施:一是確定工商所為農資執法的主力軍。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工商所作為第一責任單位,負責轄區內省、市、縣級工商局登記的農資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監管,并建立農資生產經營單位臺帳,全市工商系統查處的農資案件70%是由基層工商所查處的。二是開展化肥質量監督抽查。春耕期間,##市農資市場化肥質量問題突出,該局將化肥質量抽驗作為今年農資檢測的重點,積極配合省局開展農資抽驗活動,在第一時間將省中心檢驗所的檢驗報告中8種不合格化肥及生產廠家的名單、處罰依據和處罰幅度下發給縣(市、區)工商局,組織力量查處,并通過各類媒體消費警示引導農民使用質量合格的化肥。三是盡心盡力為農民減少損失。通過建立農資進銷臺帳備案制度,及時將案件查處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農資通知購買農戶,督促銷售商召回問題農資,今年來共召回問題農資121噸;通過實行農資生產經營單位與農戶簽訂農資質量承諾書,明確賠償標準,進一步加大農資維權力度,上半年沙縣工商局根據農資質量承諾書的規定,責成農資經營單位做出賠償,184戶農戶挽回損失8.8萬元。四是建立案情聯系制。加強農資案件查處信息資源的共享,各工商所和檢查大隊(支隊)在轄區內如發現可疑農資,必須在##紅盾在線網發出預警公告,通報其他辦案單位;對已明確的不合格農資,查清流向,與當地工商部門聯絡,通報案情;對已結案的案件,在全市辦案系統范圍內公布案情和處罰結果,交流辦案經驗,積累辦案資料。
二、實施關口前移,建立準入制度
1、切實把好農資經營主體準入關。一是以實施準入制度為重點,實現與行政許可工作的有效銜接。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種子、農藥、化肥等農資生產、經營主體的注冊登記,嚴格核準經營范圍,把好市場準入關,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督促農資生產、經營者做到證照齊全,亮照經營。二是對國家允許經營農藥、化肥等農資的農業“三站”和基層供銷社的農資經營主體進行規范。三是對缺乏有效管理和不符合法律規定,以掛靠、承包、、分銷等形式從事農資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清理。嚴禁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營業執照。對未放開前置審批的品種,不能搞掛靠經營。對國家允許個人承包經營卻掛靠經營的,督促辦理變更登記。四是建立農資主體電子“經濟戶口”檔案。利用企業年檢換照和檔案清查等手段,建立健全專門的農資市場生產、經營主體電子"經濟戶口"檔案資料。目前我市共有農資經營主體2177戶,其中內資企業826戶,外資企業14戶,私營企業148戶,個體工商戶1189戶,經營化肥971戶、種子535戶、農藥698戶、農機具94戶、農膜400戶、經營飼料671戶。
2、建立健全農資商品市場準入制度。一是督促所有農資經營企業和個體戶建立健全完善“兩賬兩票一卡”制度。即進、銷貨有詳細的經營臺帳,進、銷貨有正規發票備查,為購買農資的農民開具產品質量“信譽卡”。二是推廣農資經營銷售合同備案管理制度。農資經營者在進貨和銷售種子(種畜禽、水產種苗、熱作種苗、牧草種子)時必須簽訂銷售合同,并向轄區工商所備案。三是實行不合格農資商品退出制度。對在市場監管中發現、查獲的各類假冒偽劣農資,區分情況,分類處理,實行不合格農資商品退出制度。
3、建立農資經營者市場準入制度。要求農資經營服務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獲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能從事農資經營服務業。今年來,全市工商機關配合農業、質量技術監督、供銷社等部門先后舉辦了10期培訓班,培訓農資從業人員400多名,有效地提高了農資經營者的售后服務水平。
三、推進信用建設,提高監管水平
1、實行農資企業信用評分制度。我市基層工商所普遍實行了農資企業信用評分制度,實行百分制扣分辦法,根據農資經營企業違法行為記錄情況,參照信用分類綠、藍、黃、黑四個檔次,由轄區工商所進行扣分評定信用等級,對不良信用的農資企業加大動態監管力度,實行分類監管。
2、建立農民公開評議制度。發揮農民群眾的監督作用,推行農民公開評議制度,把農民公開評議結果作為監管的重要參考依據。企業登記機關、轄區工商所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全面、及時收集、統計、匯總本轄區內依法核準登記的農資經營企業信用評級所需的信息、數據資料,并對農資經營企業信用狀況進行評級。
3、實行“距離監管”模式。實行“三種距離”監管,即對長期守法經營信用狀況好的農資經營企業實施“遠距離”監管,對重點和熱點行業農資經營企業實施“近距離”監管,對案件多發農資經營企業和發生過重大案件的農資經營企業實施“零距離”監管,進一步提高監管效能。
4、建立守信激勵制度。與農資經營戶簽訂“誠信經營承諾書”,以“文明經商好、依法經營好、質量管理好、售后服務好”為主要內容,建立農資市場誠信經營評比制度,廣泛開展“誠信農資經營戶”評比活動,采取基層推薦、媒體公示和社會監督等辦法,對證照完備、信譽良好、自覺遵守商品準入制度、連續3年無違法違章行為的農資經營戶,授予“誠信農資經營戶”稱號。
5、建立失信懲戒制度。對信用等級為黑牌的經營戶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根據企業違法失信程度,分別給予提示、告誡、通報、披露,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或退出市場。對負有責任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業主記入個人誠信檔案,2年內不得再擔任法定代表人或進行經營活動。
四、推行片區管理,創新監管模式
1、建立農資市場片區管理負責制模式。實行工商所片段長負責制和片區監管責任制,將農資市場監管納入片區管理的重點項目,實行劃片分段包干負責制,即落實責任片區和責任人,明確監管職責和任務,量化工作指標,完善獎懲制度,實行績效考評,片長則擔負起農資市場監管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2、實行農資場監管專項問責制。層層建立農資市場監管責任制,實行行政不作為追究制,明確所長、片長及片管員的監管責任和問責內容,對轄區內農資市場監管發現重大問題的,實行責任連帶追究,片區責任人承擔直接責任,工商所長承擔連帶責任,相關股(隊、室)承擔間接責任,并視情況追究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責任。
3、建立科學的農資市場巡查制度。一是定巡查任務。明確片管員的監管職責,使片管員對片區內農資“經濟戶口”做到底子清、情況明。二是定巡查時段。根據評定的農資經營企業信用等級,同時結合農業生產的時令特點,調整和安排巡查密度,農忙時必須強化巡查,農閑時結合其他工作安排巡查。三是定巡查內容。實行“五查五看五制止”現場檢查制度。四是定巡查計劃。縣局有關股室定期提出階段性工作重點意見。工商所根據階段性工作重點確定重點巡查內容,建立監管預警制度,在內勤組設立指令臺,根據各階段工作目標和監管任務適時對外勤監管小組發出巡查指令。
4、建立和完善工商聯絡員制度。在全市農村建立了工商聯絡員制度,將執法引向農村監管“盲區”。在各個行政村設立村級工商聯絡站,聘請村骨干擔任工商聯絡員,統一掛牌、統一職責、統一設置聯系箱,公開聯絡員聯系電話號碼。實行聯絡員制度以來,工商聯絡員共受理農民一般消費投訴123起,反映農資市場問題線索27條,提供案件線索15條,為消費者挽回損失18萬元。
5、推行多級受理機制,積極探索預警機制。以縣(市、區)局12315投訴臺為中心,推行臺、所(站)、工商聯絡點等多級受理機制,按屬地原則、以基層所(站)為主受理消費者投訴,12315臺負責組織協調。實行多級受理投訴制度,可以及時收集、掌握農資商品投訴信息,向基層工商所發出監管預警。工商所對經鑒定為不合格的農藥、化肥,及時向農資經營者發出禁止銷售警示,并通過12315向全市發出消費警示,在新聞媒體公示不合格產品名單,引導農戶消費。
五、搞好協作配合,強化行業自律
1、加強部門的配合協作。主動加強與農業、質量技術監督、物價、供銷等部門的溝通聯系,搞好協作配合,屬于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要忠于職守,盡職盡責,當仁不讓;屬于配合其他部門的,當好幫手配角,共同維護好農資市場經營秩序。去年來,我局會同有關部門送法下鄉進村,設立宣傳欄目,舉辦說真識假活動,共同營造了良好的農資打假氛圍。小陳老師工作室原創
本文僅就那些由于市場主體規范經營意識不強,現行監管不夠完善而產生并可能制約我國產險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幾個問題作一些分析。
一、我國產險市場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產險市場的現狀
1997年,我國保險業保費總收入為1080.97億元,產險收入首次低于壽險收入,產壽險占總保費收入的比重分別為44.47%和55.53%,而在1990年末,產險業務為壽險的4倍左右。而且,1997年產險比例的下降幅度是這兩年中最大的一次。同年,上海市保費總收入為87億元,產、壽險在總保費中分別占32.2%和67.8%,產險所占比重的下降速度更是大得驚人。可見,在短短幾年中,產壽險比例結構已發生了質的變化。從某種意義上說,我國保險市場上產險業務的發展已進入了一個相對緩慢的時期。這一現象的出現,既是我國保險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又是我國產險市場發展過程中積淀的種種問題合力作用的必然結果。這些問題許多是由市場主體規范經營意識不強、現行監管體系不夠完善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只有正視這些問題,解決這些問題,我國產險業才能重鑄輝煌。
(二)我國產險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1.市場無序競爭加劇,產險費率已到達危險的“臨界線”。
近年來,我國國民每年以8%左右的速度遞增。應該說,這樣的經濟環境更適合我國產險業的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但是,有的市場主體沒有認識和抓住這一有利于自身長遠發展的良機,積極主動調整經營指導思想和業務結構,而只是看到在市場開拓難度加大的情況下,市場競爭主體越來越多,擔心有限的保源會被不斷增多的保險主體所分割,每家分得的“蛋糕”會越來越小。于是,為了維持或擴大自身的市場份額,市場主體間的競爭愈演愈烈,在一定范圍內,競爭已到了無序化的程序。市場無序競爭是我國產險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最大和最主要的問題。
當前,我國產險市場無序競爭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不外乎價格競爭和非價格競爭。所謂價格競爭,就是采用高手續費、低費率和提前支付高額無賠款退費等手段在同業中爭攬業務的不正當做法;而非價格競爭則是在產險經營中滲透包括行政干預在內的外來力量,并力圖通過行使行政權力等來促使客戶投保。顯然,這些不正當競爭都是對市場正當競爭的扭曲,最終會影響產險業的整體利益和保戶權益的維護。近年來,許多產險公司將機動車輛保險和財產保險作為主攻的效益險種。于是,各家產險公司間的不正當競爭在這兩個險種的業務發展中表現得尤為突出。有的產險公司為了拉攏客戶,不但采取降低費率和濫支手續費、無賠款退費等違規、違法的競爭手段,而且還不顧自身的風險,以向企業發放巨額貸款、幫企業擔保融資等為誘餌攬保,甚至還和保戶串通一氣,或制造假賠案,或人為擴大損失程度,公然騙取保險賠款。產險公司自身業務經營指導思想的偏差和破壞性競爭引發了產險經營中費率低、費用高、賠付率高的危局,而有的保險人和保戶利用產險公司的思想偏差,人為加劇惡性競爭的行為則更使我國產險市場的危機進一步凸現。例如按有關規定,保險業務最高能拿10%的手續費,但有些單位在掌握一定數量的保險客戶后,索要的手續費率越來越高,并同時與多家市場主體接觸,誰家手續費出得多就為誰家做,以致于手續費率達到30%已時有所聞。同時,由于當前我國產險市場的業務競爭主要集中在保險費率上,有的機構和客戶就想方設法壓低費率,使產險費率達到了危險的“臨界線”。在非價格競爭中,有的產險公司采用各種手段,拉政府有關部門與自己聯合發文,規定有關客戶必須到某一產險公司投保等。這樣的業務競爭不但擾亂了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而且產險公司也往往因此無法控制費率、手續費率等,甚至連出險后的理賠權都會被他人控制。這種種無序競爭的行為追根溯源,皆是由于監管不力或監管未到位造成的。
2.保險經紀人良莠混雜,既“坑”保戶又“炒”產險公司。
改革開放后,保險經紀人首先在深圳出現。1993年6月以來,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別批準了16家保險經紀公司開業,其他城市隨即也出現了類似的公司,保險經紀人在我國各地保險市場活躍起來。保險經紀人是代表投保人選擇保險公司,促成保險合同成立并為此收取手續費的中間人。保險合同的嚴肅性要求保險經紀人對投保雙方都有誠信的義務。但由于保險經紀人在我國出現的時間不長,相應的管理法規、措施尚未配套,政府也未實行對保險經紀人專業資格的審驗制度。因此,保險經紀人隊伍良莠混雜,有許多人的業務素質、職業道德等皆未能符合市場服務的要求。不少經紀人為了爭取高額利潤,在客戶那里抬高保險費率,到了產險公司又千方百計壓低費率,然后從中撈取“費差”,既“坑”了保戶又“炒”了產險公司,這種在大多數國家的保險活動中被嚴格禁止的做法,在我國產險經紀市場卻十分盛行,這表明我國的產險經紀市場先天不足,需要加強監管和規范。
3.非保險經營單位介入產險市場,沖擊了產險公司的正常業務。
保險是一個風險大、專業性強的行業。政府有關部門對保險經營企業的設立有著嚴格的限制,但有些非保險經營類的單位,對保險經營的技術與風險未加研究,以為經營保險可以“穩賺”,就采取種種辦法介入產險市場,直接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沖擊了保險經營單位的業務發展。如鐵路運輸部門開辦的保價運輸業務,就帶有自辦貨運險業務的性質,致使產險公司正常的貨運險業務量急劇下降。
影響我國產險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問題遠遠不止上述幾種。應該嚴肅指出的是,上述問題的存在,不僅嚴重影響了產險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擾亂產險市場正常秩序,還會導致企業干部員工和政府官員的腐敗,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我們必須對此有高度的警惕。我國產險市場出現的這些問題,與我國尚未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險監管體系有很大的關系。完善的保險監管體系應該包括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機制、行業自律機制和政府監管部門的外部控制機制等。但多年來,由于一些市場主體熱衷于企業外部的無序競爭,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建立內部控制機制和發揮企業內部監控部門應有的作用,甚至于連監控部門必要的人員皆未能到位,從而對保險業務活動中諸如承保、核保、分保等方面所存在的風險不能予以足夠的重視,對于出現的問題也只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保險行業自律機制的構建在我國還剛剛起步。截至1997年底,我國雖有19個省(市)成立了具有團體法人資格的保險行業協會,但目前還只能停留于定期召開會議,就如何共同遵守法規、依法經營等問題進行探討,并只能在交換意見的層面上開展工作。雖然有的地方也由這些團體協調各市場主體簽署行業自律公約,并力圖用這種形式規范各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但實際執行的情況并未收到預想的效果。原來作為政府監管部門的中國人民銀行限于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原因,對保險公司的檢查也總是間斷的而非延續的,在日常管理中也往往重條款、機構設立的審批,而對業務競爭的手段、履行償付的能力、風險的控制和管理等問題重視不夠,從而也就無法對產險公司內的監管部門發出預見性的整改意見,市場主體違規違紀的苗頭得不到及時制止。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國保險監管體系是當務之急。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保險監管體系
(一)建立和完善產險公司的內控機制,強化產險公司的內部監管
產險公司形成自身的內控機制是建立和完善新型保險市場監管體系的基礎性工作,因為作為我國保險市場競爭主體之一的產險公司,是國家有關部門與行業自律組織采取監管與調控措施的具體接受者和執行者,產險公司只有根據自身的特點,抓住經營運作中的薄弱環節,建立起高效的內部監控機制,才能規范經營,防范和化解風險,并使政策監管、行業監督的要求落到實處。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自成立以來,一直致力于商業保險公司的規范化建設,1998年以來,更是三令五申,要求各分支機構和廣大干部員工依法穩健經營,并對一些違法違規的事和人作了嚴肅處理,力圖以自己的規范行為,來推動保險市場的健康規范發展。這樣做雖然在一定時期和一定范圍內使業務發生了滑坡,但我們仍將堅定不移地做下去。因為強化內部監管,有利于我國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也有利于保險公司自身的穩步經營和長遠利益。
當前,要發揮產險公司自我監管的基礎性作用,應切實在以下幾個方面狠下功夫。
1.強化公司內部監管和加快內控機制的建設。產險公司要以制度建設為保證,以制度執行為重點,逐步建立起一套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自我約束機制,使經營活動的每一個環節都做到有法可依。為此,不但要改變過去那種外延式粗放型的業務增長方式,建立內涵式集約型的業務經營機制,還應進一步加大內部經營機制的轉換力度,根據經營管理的全過程制定相應的制度和措施,設置必要的崗位,增添應有的監管人員。這樣,才能將責任落到實處,從源頭上將各類無序競爭的行為控制住,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風險。
2.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資金運用管理。近年來,財產保險業務的承保利潤越來越少,甚至已出現虧損的苗頭。于是,有的產險公司為了使保險資金增值,進行了保險資金的違規運作,從而使產險市場亂上加亂。可以說,產險市場的許多問題都是對資金運用監管不力而出現的。因此,發揮產險公司自身監管的基礎性作用,健全各司處的財務制度,管好用好保險資金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根據國外保險市場的經驗,保險資金的運用已在產險業的發展中占據了越來越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我國國內既無成熟的資本市場,產險公司又無清晰穩妥的管理機制,專門的投資人才又十分匱乏,因此,從提高經濟地位,增強資金實力,掌握市場主動權的戰略需要出發,必須進行安全高效的資金運用,實現保險資金的保值、增值,提高償付能力,同時要努力探尋出一套職能獨立、上下結合、機制靈活、管理嚴格的新的資金運用管理體制,積極爭取政策,拓寬資金運用渠道,最大限度地提高保險資金收益。同時,產險資金運用權也應該相應集中到總公司,對過去運用逾期未收回的各項資金,應積極組織力量,加強清收。財務管理還應及時調整經營戰略和經營方針,以保證產險公司資產質量的不斷提高。
3.加強對機構增設的審批,嚴格對基層公司的管理。建立有一定覆蓋面的機構網格是產險公司正常運作的基礎,但有機構就要有管理、有效益。近年來,對基層公司管理不善,控制不嚴所造成的危害,已令許多產險公司吞下了苦果。因此產險公司要不斷強化統一法人的體制嚴格控制分支機構的增設數量,并切實加強對基層公司的管理,著眼于基層公司長期經濟效益的實現。
4.提高承保理賠質量,規范業務操作程序。承保和理賠是一個有機結合的統一體,也是防止市場無序競爭,控制產險公司經營風險的兩個重要環節。因此,要對可保財產進行認真的風險評估,并通過評估確定承保范圍和應該相應使用的保險條款,以及明確保險人應負的責任等。對高風險標的還須經專家評估并落實分保。要建立核保核賠的專人負責制度,嚴格把好核保核賠關。為此,要將業務水平高、綜合素質強的人員通過選,并授予其核保人或核賠人的資格和給予其與業務級別相稱的相應的權限。在理賠時,要實行嚴格雙人查勘制,做好查勘記錄,并要善于識別和防止各種騙賠案,堅決杜絕道德風險的發生,以維護和保障保險雙方的合法權益。為此,應盡快實行諸如機動車配件價目表、家財和企財等險種的定損標準和情況通報等信息資料的全國統一的機聯網工作;要注重轉變業務操作的管理模式,改變分散出單的辦法,將出單權力上收,并在分支機構建立出單中心,實行專人核保、統一出單,同時,要對保險單證實行統一管理,特別要嚴格保費收據的領取和使用,防止造假單、作假案和保費不入帳現象的發生,以提高工作效率。
5.加強以產險營銷市場的管理。我國有廣闊的保險市場,僅靠現有的員工直接展業的直銷體系,難以滿足市場對產險的需求。為此,首先要建立相應的營銷機制,并完善營銷管理的規章制度,要嚴格按照《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要求,建立起手續費的簽收制度,禁止將保險費扣除手續費后再入帳。其次要把產險人隊伍視作產險公司的“共生體”,應通過制定嚴格的培訓計劃,有步驟、有針對性地向他們傳授保險、、等方面的相關知識,以提高其業務素質。再次要建立產險營銷長期發展的經營思想,努力塑造公司良好的社會形象,靠技術經營、靠信譽取勝。
(二)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組織,充分發揮其市場監管的補充作用
作為保險行業自律組織的保險行業協會,既是政府與保險業的中介,國家監管的得力助手,又是保險監管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能夠切實提高各保險公司參與市場管理的自覺性。隨著我國以市場化為取向的改革逐步深入,行業組織的作用將日益受到重視。國際上,財產保險行業間的自律組織主要有:保險人同業公會、保險公估人協會、保險經紀人協會等。如英國的英國保險公會、勞合社承保人公會、倫敦承保人公會、火災保險人委員會等。我國尚未在全國范圍內廣泛地設立保險同業組織,所以,必須盡快建立與完善。根據我國保險市場的特點,保險行業協會一方面應致力于維護行業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加強行業的自律,在我國保險市場的監管體系中發揮補充作用。,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看,行業協會應切實發揮以下的功能作用:(1)協調同業關系,促進同業間的溝通與協作。針對現階段產險市場出現的,由行業協會牽頭,定期召開各家保險公司會議,在組織大家共同市場的基礎上,消除相互間的誤會,加強相互監督,求得同業在思想認識和實際做法上的基本一致。(2)加強宣傳,努力提高大眾
的保險意識和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3)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制定行業自律公約,以規范各保險經營主體的行為。加強對產險人和市場的管理,通過統一條款、費率、手續費,明確競爭的規則,扼制惡性競爭。(4)負責對各保險主體執行法規情況的檢查,使它們能依法規范地進行經營。對現行規定尚未涉及,而又必須共同遵守的問題,要制定可行性規章,并將其引入同業仲裁,以更好地發揮其處理客戶投訴、協調糾紛、制裁違約的功能。
(三)調整和充實政府監管部門的力量,發揮行政監管的主導作用
1.改善保險監管方式,提高監管質量。
目前,我國保險業的監管基本上還停留在“問題跟進型”的管理階段,尚未達到“行進監控型”的水準,也就是保險監管機構只能在哪家保險公司出現問題后才被動地對那些問題作事后處理,還不能根據市場信息和保險公司定期提供的數據進行分析、評核,并形成預警系統,從而積極主動地對保險公司的經營作出干預。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宣告成立,因此,中國保監會成立之后就應將改善保險監管方式當作首要任務來抓。切實改革以前那種“問題跟進型”的管理方式,并在對問題的處理上堅持內緊外松的原則,注意維護保險業的整體形象。同時,應盡快健全地方保監會的組織體系,進一步理順和明確中央與地方各級保監會之間的監管關系、監管權限及職能,以確保監管工作持續、穩步地開展起來。
為了堵塞監管漏洞,一方面,中國保監會各級監管機構要爭取掌握到轄內相應各級保險機構的業務數據,并將所掌握的數據在上下各級保監會之間進行有機的多元組合分析,以利于對產險公司的經營狀態作出的定性判斷。另一方面,還應積極組織專業力量對產險公司進行系統的稽核審定。
2.構筑保險法律監管體系的基本框架,并完善相應的各項法律法規。
根據現階段我國保險市場的情況及現有的法律環境,我國的保險監管體系應以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為基礎,并由各種規范保險活動的單行法律、法規、條例、辦法等法律文件共同組成一個相互補充、完整統一的有機整體。應該說,1995年頒布的《保險法》已為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并構畫出了我國未來保險發展的整體框架,但僅描繪出一個健全保險市場的輪廓還是遠遠不夠的,尚需以其精神和原則為出發點,進一步制定出具有較強技術性和約束力的保險單行法規細則,如《保險公司經營原則》、《保險市場競爭條例》、《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條例》等,以及專門適用于產險市場規范的《財產保險合同條例》、《財產保險險種、條款、費率的制定與厘訂原則和審定辦法》和《產險公司核保與理賠規則》等,同時應加緊制定與之相配套的《保險公司監管條例》,當前尤其要加大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宣傳力度,并在實際操作中加強依法監管和執法的力度,并對各項規章、制度、辦法等進行全面清理,尤其要對降低費率、擴大責任范圍、提高手續費、搞假賠案等行為進行規范,堅決打擊違法、違規經營的行為,以杜絕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
為保證保險監管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中國保監會首先應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并配備具有保險及法律知識的人員專門負責實施各項保險法規,制定普法宣傳措施和懲治違規行為的辦法等;其次,各地區的保險監管分會也要設立相應的法律監督部門,專門負責對本地區保險市場各主體守法、執法情況的檢查;再次,要在全國各地區的監管分會內設立舉報系統,以便于及時發現并制止不法行為的發生。
3.明確監管目標,嚴格監管內容,建立風險預警指標體系。
中國保監會要根據法律規章,明確對保險業監管的內容和目標。按照國際常規做法,中國保監會應對四個目標進行監管,即,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防止利用保險進行欺詐、維護保險市場合理的價格競爭與公平的保險條件以及提高保險業的效益和效益。考慮我國財產保險市場的特點,保險監管機構應根據監管事宜的不同,有所側重地實施監管,并把監管重點放在對各保險公司的風險處理技術上,既要監管各種險種的分保計劃,更要監管各保險機構應付巨災侵害的保險安排,以防因分保安排不當而對保險公司經營穩定性所造成的沖擊。當前,東南亞風波的經驗教訓,我們尤其要重視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資產負債比例、資產配置、費率和手續費控制等重要方面投入精力,并將反映賠付率、準備金提取、凈資產變化、資產配置比例、風險自留比率、償付能力增減等的指標綜合到風險預警指標體系之中。以便于監管部門能視保險公司經營狀況或違規、違紀程序的不同,對其及時采取諸如停止增設機構、承攬新業務、增加資本金和撤換負責人等的干預措施。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穩定運轉關系到整個社會的安全,要嚴防保險公司的支付危機觸發整個社會的危機。
4.建立跟蹤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管理。
中國保監會應定期對保險公司進行專項稽核和全面稽核,要根據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資金平衡表、業務經營狀況表等內容形成專門的指標監控表,以便于隨時檢查公司的業務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為了防止屢查屢犯或前查后犯的現象發生,各級保監會要對違規機構實行整改督辦制度,對被查的單位從查處決定到整改措施,乃至經辦人、分管負責人的責任都要一一督查,以落實責任。同時,還應組織對保險公司實行評級制度,以便掌握公司的資產負債比例,改善和規范保險公司經營。
5.加強監管力量,完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水準。
據了解,香港保險監理處現有工作人員120余人。大都具有一定的專業資格,且完全實行電腦化管理,保險監理處對各保險公司每月提供的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并及時地提出監管意見。因此,香港雖然有210多家保險公司,且保險費率、手續費完全實現市場化,但各保險公司仍能有序地開展經營,這對我國保險業的監管很有借鑒意義。為此,要迅速選拔一批思想好、業務精、政策性強的專業人才,充實中國保監會,并采取“微服私訪式”的現場監管,由保險監管部門派員深入保險公司內部和廣大保戶之中征詢意見,細致、深入地了解具體監管對象的情況,從而發現一些隱蔽性的問題,以便及時采取措施。同時,隨著市場主體的不斷增多,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在保險監管中應廣泛使用機技術,使監管部門能獲得可靠準確的第一手資料,使現場檢查能夠有的放矢,并了解監管對象整體的業務經營狀況,形成一套科學高效的監控體系。
值得一提的是,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擴大開放,外資或中外合資的保險公司將會越來越多的活躍在我國的產險市場。我們應努力改變以往對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的管理政出多門、監管不力的狀況。逐步給予這類市場主體國民待遇,將他們納入我國統一的保險監管體系,在我國各項法規規定的范圍內經營業務。應該說,無論我們給予這類市場主體超國民待遇或歧視都是不利于我國產險市場健康持續發展的。
關鍵詞:離岸金融;市場準入;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0)06-0051-05
離岸金融(Ofishore Finance)一般指不具有金融市場所在國國籍的當事人在金融市場上從事的貨幣或證券交易行為。離岸金融市場準入是指,市場所在國金融監管當局依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審核并決定是否允許有關金融機構獲得進入本國市場從事離岸金融業務的從業資格。市場準入監管屬于一種預防性監管方法,其主要作用是將不合格的金融機構擋在金融市場之外。由于離岸金融業務的復雜性和高風險性,各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均對進入其離岸金融市場的機構設置了較為嚴格的準入標準,這些標準主要涉及準入主體范圍、準入主體形式以及準人許可方式等方面。
一、市場準入監管原則
一般來講,對于金融業的市場準入。東道國可以采取的原則包括:第一,保護主義原則,即指對外資銀行及其服務的進入施以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規定,其實質在于保護本國金融市場和銀行業免受外來干擾與控制;依據這一原則,東道國對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形式、數量、規模、地域、業務領域等設置障礙,嚴格規定準入條件和審批程序。乃至完全關閉市場;這一原則一度為多數國家所實施,但隨著金融全球化的進展,目前單純的保護主義日益減少,多為有限度的保護土義。第二,國民待遇原則,即指一國允許外資銀行及其服務以與本國國民同等的條件進入本國銀行市場;這一原則盡管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更受到推崇,但在實行起來的時候大都是有條件的,真正的、全面的金融市場準入國民待遇目前僅在歐盟內部實現。第三。對等互惠原則,即指一國以外國對于本國銀行的相同政策態度來對待該外國銀行對本國市場的進入;歐盟《第二銀行指令》確立了對第二國的互惠原則;但如今,在WTO金融服務貿易最惠國待遇體制下,互惠原則受很大限制,單純或完全適用對等原則的不多,東道國一般將該原則融入其他政策之中來實行。
但是,離岸金融的出現,本身就是為了規避各種資本障礙,它具有徹底的國際性以及監管的松散性。如果一國既想建立離岸金融市場、又想實行對不同的非居民的差別待遇,既想開展離岸金融業務、又想將業務主體限制在本國居民范圍內,顯然是違背離岸金融的運行規律的。因此,在離岸金融市場上,各國普遍實行的是國民待遇原則。也就是說,居民與非居民之間、非居民之間享有同樣的權利義務,盡管在準入的問題上可能還有這樣那樣的限制,但無論如何,國籍不再是決定待遇差別的條件,原則上任何國籍的金融從業者都可以進入離岸金融市場從事交易。在美國、歐洲、香港、開曼群島等離岸金融市場上,情況都是如此。
二、準入主體的范圍
對于準入的主體范圍,各國的規定有寬窄之別。
有的國家規定的主體范圍較為狹窄,被允許進入離岸市場的機構主要是從事外匯業務的商業銀行。比如,根據日本大藏省1986年《部分修改外匯及外貿管理法的法案》,參與日本離岸市場的機構是得到大藏省批準的、公認的外匯銀行,包括外國銀行在日本的分行,而證券公司、一般性法人和個人是不包括在內的。又如,我國臺灣地區1983年頒布的《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和1984年通過的《國際金融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離岸金融市場的參與者為在臺灣境內辦理外匯業務的外國銀行,經核準設立代表辦事處的外國銀行,經核查合格的外國并名銀行以及指定辦理外匯業務的臺灣本地銀行。泰國也采取了類似的做法。在中國大陸的離岸金融試點中,被允許從事該業務的僅包括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中資銀行及其分支行。而在這種情況之下,有關國家的離岸金融市場就成為了一個純粹的銀行間(而且一般是較有實力的銀行)市場。
而有的國家所規定的主體范圍相對較寬,除銀行之外,其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也被允許參與離岸市場。比如,美國允許進入離岸市場的主體包括商業銀行、儲蓄銀行、儲蓄信貸社、信和合作社、外國銀行在美國的分支行和機構、埃奇法公司(Edge ActCompany)等。加勒比地區和中東地區離岸金融市場的主體范圍也相對較寬,即包括商業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而在新加坡,作為外匯指定銀行的商業銀行和證券銀行均被允許進入離岸金融市場。在這種情況之下,有關國家的離岸金融市場就是一個較為廣泛的金融從業者市場。
各國在準入主體范圍規定上的差異,說明了其對待不同的離岸金融從業者的不同態度。一般來說,從事離岸金融交易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國家以及國際組織,其中法人是主要的主體。但關鍵的問題在于,同為法人,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甚至銀行之間都是有區別的。很多國家僅授予實力較為雄厚的商業銀行以外匯指定銀行資格,相應地,這些國家也一般會認為,只有這些銀行才能具備從事存在較高風險的離岸金融業務的資格,只有限制其他金融機構進入離岸金融市場,才能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還有很多國家則對金融從業者采取了一視同仁、或者基本上一視同仁的態度,有的是出于本國離岸金融市場發展建制已經比較成熟,有的是為了盡量吸引從業者注冊,還有的是為了充分利用外資。不可否認的是,對進入離岸金融市場的主體范圍嚴格把關,確實可以進一步保障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但同時,這也是以犧牲市場的部分活力為代價的。
三、準入主體的形式
對準入主體的形式要求,實際上就是指市場所在國允許以跨國銀行為代表的離岸金融從業者以何種組織結構進入市場。
從理論上講,跨國銀行進入離岸金融市場,可以采取三種形式。第一種形式是分行,這是一種不具有獨立法律地位而屬于外國銀行總行一部分的經營實體。第二種形式是銀行子公司,也稱子行,這是一種依東道國法律成立的由一家外國銀行擁有全部或多數股權的從事銀行業務的獨立法律實體。第三種形式是合資銀行,這是一種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金融機構(其中至少有一家為外國銀行共同出資)在東道國境內依法成立的經營銀行業務的法律實體。
一般來講,跨國銀行在進入東道國金融市場的時候,在同等條件下更傾向于采取分行的形式,因為這樣該分行在東道國吸收存款時就不必繳納存款準備金,從而降低了經營成本;而且便于總行直接控制。而東道國在這一方面的態度則是各不相同的:有的國
家(如日本、新加坡)歡迎外資銀行以分行的形式進入本國市場,有的國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亞、荷蘭)則禁止外資銀行在本國設立分行;有的國家(如加拿大)要求外資銀行以設立子行(子公司)的形式進入本國市場,而有的國家(如日本)則以嚴苛的條件限制外資銀行子公司的進入;有的國家禁止外資銀行對當地銀行參股,而有的國家(如加拿大)則在允許合資銀行存在的同時限制外資銀行的持股或參股比例。就中國而言。原則上是允許外資銀行采取分行、子行、合資銀行等諸多準入形式進入中國市場的,但是我國對子行和合資銀行的形式顯然更為青睞。依據《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注冊為中國法人的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可從事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地域限制、客戶限制被一概取消,因而可以認為它們享受到了完全的國民待遇:而仍為外國國籍的外國銀行分行雖也可從事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但在為中國境內客戶提供服務的時候,它們只能吸收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定期存款,因而可以認為它們僅享受到了部分的國民待遇。這樣規定的政策導向很明顯,就是要鼓勵外資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子行與合資銀行。
然而,在離岸金融市場上,跨國銀行的準入形式較為特殊――那就是只能采用分行的形式。比如臺灣地區《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境外金融中心的經營主體限以分行組織形式設立,并需由符合資格條件銀行的總行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而依據新加坡銀行法的規定,凡是外國商業銀行在新加坡只能設立分行,且不能再設立子分行;每家銀行的總行都要對亞洲貨幣單位的一切清償能力或其他的短缺問題負責。此外,馬來西亞、日本等國的法律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離岸金融市場準入形式之所以特殊是因為:首先,基于離岸金融的特性,交易主體主要應為“非居民”。子行與合資銀行盡管資本來源為外國,但均在東道國注冊登記,按照判斷法人國籍的通行的“注冊地標準”,子行與合資銀行應為東道國法人,不屬于“非居民”的范圍:而即便不按照“注冊地標準”來判斷,子行與合資銀行的主要營業地(或口住所地)也在東道國。應為東道國“居民”,故而無論是子行還是合資銀行,一般情況下都是不能成為東道國離岸金融市場上的交易主體的:相比之下,分行是跨國銀行總行的一部分,其注冊地、主要營業地均不在東道國,故而只有分行才完全符合“非居民”的標準。其次,離岸金融較之在岸金融具有更高的資金流量和更大的風險,需要實力更為強人的最后償債人,故而各市場所在國為了規避風險,使總行作為最后償債人,一般都規定只能以分行而非子行的形式進入離岸市場:出于同樣的理由,對于同樣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股東銀行不承擔連帶責任、而且很難獲得央行最后貸款的合資銀行而言,各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就更不會歡迎。
四、準入許可的方式
一般來說,東道國在引進外資的時候,可以采取兩種準入許可的方式。第一種是審批制,即指東道國政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實質性地審查申請者的資質條件并決定是否批準其申請。第二種是核準制,即指東道國政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規定,僅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作形式審查,并對符合條件的中請者予以核準注冊。
但是,在實行金融業開放的時候,市場所在國所實行的幾乎都是審批制,也就是說,政府主管部門一般都要依據法律規定對申請進入本國金融市場從業的跨國金融機構的資質作實質審查,以最大限度地防范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市場秩序。比如,中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設立外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而在離岸金融市場上,出于更大的防范金融風險的需要,市場所在國實行審批制就是不足為奇的了。只不過,在實行審批制的基礎上,不同的國家采取了不同的具體做法,有的做法較為傳統,有的做法則是新近出現的。
關于準入許可的具體方式,有的國家采取傳統的申請――審批――經營的方式,美國的做法就是如此。在中國大陸,依據央行《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和第12條,對于國內銀行從事離岸銀行業務試點的申請,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而有的國家則采取了發給不同類型的牌照的方式。比如香港當局實行二級銀行制,可從事離岸金融業務的包括持牌銀行、有限持牌照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三類機構。其中,持牌銀行必須至少擁有1.5億港元的實收資本金,經營接受公眾存貸款業務至少有10年資歷,現有公眾存款不少于17.5億港元,資產總額不得少于25億港元,而海外注冊的銀行若要申請此類牌照,其資產總值不得少于120億美元;持牌銀行可以接受任何金額和任何期限的存款,可經營支票或儲蓄存款業務,以及接受任何數目和存款期限的公眾存款。有限持牌銀行必須最少有1億港元的發行股本及7500萬港元的實收資本;有限持牌銀行可以接受任何期限的公眾存款,但其金額不得少于50萬港元。接受存款公司注冊股本最少為2500萬港元,且其股本必須有半數以上為香港或外地銀行擁有;接受存款公司只能接受5萬港元以上的存款且最初的存款期至少為3個月。馬來西亞、澤西群島等也采取了類似的發放牌照的管理方式。
還有的國家在主要采取發放牌照方式的基礎上,兼用了傳統審批方式。比如,在新加坡,有四類可從事離岸業務的金融機構,即全能型銀行、限制型銀行、離岸銀行和證券銀行,新加坡金融監管當局對前三種機構的準人采取發給牌照的方式,對最后一種則采用傳統審批制。其中,取得牌照的全能型銀行可經營一切國內外業務,經批準可增設分支行,接受存款不受限制:取得牌照的限制型銀行可以經營外匯業務和存貸款業務,只允許設立一個經營機構,不得接受儲蓄存款,不得接受非銀行客戶25萬新元以下的計息存款業務;取得牌照的離岸銀行可以從事外匯交易和國際投資,不得設立分行,不得接受儲蓄存款。不得接受新加坡居民非銀行客戶的新元計息存款,不得接受非居民非銀行客戶25萬新元以下的計息存款,對新加坡居民非銀行客戶的放款總額不得超過1億新元;經過批準的證券銀行可以吸收任何客戶的外幣存款,可以從事貸款、債券、股票的包銷和發行,可以進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或咨詢服務,但是不得接受公眾存款,不可向公眾集資。
從全球的范圍來看,發放牌照的做法是更為普遍的金融機構準入許可方式。正如巴塞爾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指出,“一般只有持有營業執照并接受銀行監管的機構才能辦理吸收公共存款的業務。”因為,通過對離岸金融機構的發照體系作為銀行監管的基礎,金融市場監管者就有手段確定監管對象,并控制金融業準入。發照當局應當保證新離岸金融機構有適當數量的股東、充足的財力、與業務結構相一致的法律結構以及具備專業知識、道德水準,能穩健、審慎經營的管理人員。保證發照與持續監管的標準相一致十分重要。這樣,當某家已成立的金融機構不能達到標準時,可據此吊銷其執照。在發照和監管由不同當局負責時,他們在發照時必須密切合作,
監管當局應享有要求發照當局考慮其觀點的正當權力。消楚、客觀的標準也有助于減少機構審批過程中潛在的政治干預。雖然審批程序不能確保開業后的正常運轉,但是它可以作為減少不穩定機構進入銀行市場的有效手段。發照方面的法規同監管工具一樣,旨在限制銀行倒閉的數目和存款人的損失,但同時還不應因限制準入而影響離岸金融業的效率和競爭水平。這兩方面的內容對維護公眾對銀行系統的信心十分必要。在建立了嚴格審查銀行執照的申請標準后,如果認定申請達不到標準,發照機構要有權拒絕發照。一般來講,發照程序應至少包括對銀行組織的所有權結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經營計劃、內部機制、預計財務狀況和資本充足率的審查。
同時應看到,在發放牌照的基礎上,針對有關市場所在國的具體情況,適當地兼采傳統審批方式,也是值得借鑒的做法。
五、中國大陸離岸金融市場準入監管法制的構建
首先,在市場主體準入的原則上,我國應與其他國家一樣,在離岸金融市場上實行國民待遇。也就是說,居民與非居民之間、非居民之間享有同樣的權利義務,國籍不再是決定待遇差別的條件。原則上任何國籍的離岸金融從業者都可以進入我國離岸金融市場從事交易。這既是符合GATS規則的,也是全面真正開展離岸金融業務、履行我國人世承諾的需要。
基于國民待遇原則,我國可以規定離岸金融市場準入的條件,而一旦達到規定的條件,就可以申請進人我國離岸金融市場。一般來講。這些條件應該包括:(1)具備符合規定的組織形式和相應的資本金或運營資金;(2)遵守國家金融法律法規以及國際金融法律規范,且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3)具有規定的國際貨幣資產規模,且離岸業務經營業績良好:f4)其屬下的離岸從業人員具有相應的資格,人數不少于5名,并在以往經營活動中無不良記錄,主管人員應當具備5年以上經營離岸業務的資歷,其他從業人員中至少應當有50%具備3年以上經營外匯業務的資歷:(5)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機制和風險控制制度,包括與申請業務對應的各項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及操作辦法、各項業務風險防范措施、資金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內控機制等;(6)具有適合開展離岸業務的場所和設施,包括獨立的離岸業務營業場所、配置齊全的電腦和通訊設施等;(7)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當然,在實施這一原則的過程中,我國可以實行一種過渡性的安排,比如為了保障國內金融市場的穩定,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對非居民的權利和義務施以一定的限制。這樣的具體安排在實踐中是行得通的。一方面,GATS的國民待遇要求并非普遍性的,而是有條件、有限制的,它并不適用于所有服務部門,而僅適用于成員國在其承諾表中所列的部門,它也不要求待遇措施在形式上完全相同,它甚至允許一成員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或服務者高于國民的待遇。就我國在人世中所做的有關承諾而言,除保險業和銀行業開放程度較高且已經履行外,證券業的開放程度還是比較有限的,這就為實行過渡性安排提供了空間。另一方面,如果其他WTO成員國認為我國的做法違背了GATS和人世承諾而啟動爭端解決樣序,即使我國的做法真的被裁定違法了WTO義務,我國也有相當長的時間來調整有關規則,我們可以充分利用這一段時間來使本國離岸金融市場符合全面推行國民待遇的條件。
此外,依據GAYS《金融服務附件一》第2條a項的規定,盡管有GATS的任何其他規定,但是不得阻止一成員為審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為保護投資人、存款人、保單持有人或金融服務提供者對其負有信托責任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為保證金融體系完整和穩定而采取的措施。上述規定體現了“審慎例外”(Prudential Carve-out)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只要我國認定自己的監管措施“出于審慎的目的”,那么就可以在特定情況下。為了維護離岸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秩序而暫停實施國民待遇。
其次,在準入主體的范圍上,我國應該適當放寬,即讓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都可以進入我國離岸市場。
我們知道,有的國家規定的主體范圍較為狹窄,被允許進入離岸市場的機構主要是從事外匯業務的商業銀行,這是由于這些國家的離岸金融市場主要是一個銀行間市場,其主營業務是貨幣業務;而有的國家所規定的主體范圍相對較寬,其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也被允許參與離岸市場,這是由于這些國家的離岸金融市場并非純粹的銀行間市場,其主營業務不僅包括貨幣業務也包括證券業務。我國的情況顯然與后者相似,也就是說,我國建立自己的離岸金融市場,肯定不會僅僅準備開展貨幣業務,更不可能是為了流通本幣,我們的目的是更好地籌資引資、活躍和繁榮金融市場、增強經濟凝聚力和競爭力、在國際金融體系中占據一席之地;如果說我們僅僅需要開展離岸貨幣業務的話,那么目前的離岸金融試點,就已經足以滿足需要了。這意味著,中國大陸未來的離岸金融市場,不僅要開展證券業務,而且要將其作為一個重點火力拓展,相應地,在市場主體的范圍上。我國必然允許各種類型的金融機構進入。應該指出,目前中國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所規定的離岸業務經營主體,僅包括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中資銀行及其分支行,這盡管與試點的現狀相吻合,但卻顯然是與全面開展離岸業務的要求差距巨大的。
再次,對于進入離岸市場的銀行的組織結構,我國應采取通常的做法,即銀行應以分行的形式進入,總行是其最后償債人。
在前面的論述中,我已經指出,基于離岸金融市場的特殊性質,以及有效規避離岸市場風險的需要,各國一般都規定只能以分行而非子行的形式進入離岸市場。這一通常的做法是值得我國借鑒的。盡管在在岸市場上,我國對于外資金融機構的組織結構方面,更傾向于促使其采用子行與合資銀行的中國法人形式;但到了離岸市場上,就得按照離岸市場的規律辦事,離岸市場主要是“非居民”間的市場,作為“居民”的子行與合資銀行通常情況下不是離岸市場的主體;況且,采用分行的形式,可以促使跨國銀行的總行以其全部資本金承擔其分行從事離岸金融業務的風險。這對于交易額巨大的離岸金融業務來說,不失為一個更穩妥的選擇。
調整結構,穩步增長
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在剛剛結束的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上指出,2010年是保險監管工作十分關鍵的一年。面對極其復雜的環境,保險監管面臨許多新的挑戰和困難;同時,在保險業發展的新起點和新階段,保險市場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保險監管需要不斷完善,努力與之相適應。
保險監管的意義
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是社會經濟補償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經濟的穩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負有很大的責任。保險經營與風險密不可分,保險事故的隨機性、損失程度的不可知性、理賠的差異性使得保險經營本身存在著不確定性,加上激烈的同業競爭和保險道德風險及欺詐的存在,使得保險成了高風險行業。所以,保險業具有極強的公眾性和社會性。國家對保險業進行嚴格的監管,是有效地保護與保險活動相關的行業和公眾利益的需要。
保險監管目標
一、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被保險人對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和保險產品的認知程度是極為有限,現實與可行的辦法就是通過法律和規則,對供給者的行為進行必要的制約,還有一些強制的信息披露要求,讓需求者盡量知情。同時也鼓勵需求者自覺掌握盡量多的信息和專業知識,提高判斷力,并且應當對自己的選擇和判斷承擔相應的風險。
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目標可以理解為第一目標的延伸。同時,監管者也要明白,自己的使命是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而不是為了“秩序井然”而人為地限制、壓制競爭。
三、維護保險體系的整體安全與穩定
維護保險體系的整體安全與穩定是維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客觀要求和自然延伸。
四、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
1. 是要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
2. 是要堅持市場取向的發展。
3. 是要堅持有秩序并充滿活力的發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全區行政區劃內建成的農貿市場。
第三條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管理”的原則,農貿市場主辦單位是市場日常管理和市場創建第一責任人。對農貿市場建設維護、經營管理和“三城”創建等負全責。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各鄉鎮(街道)應當切實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農貿市場主辦方落實管理責任。
第五條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牽頭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區政府的要求,指導農貿市場主辦單位制定、落實、規范各項管理制度,牽頭組織、協調農貿市場創建等有關事務。
第六條農貿市場的綜合管理工作由區商務局牽頭組織實施,并成立由區“三創”辦、工商、公安、衛生、農業、城管執法、畜牧等部門組成的農貿市場管理獎懲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商務局。
第七條各農貿市場主辦單位要依照本辦法對市場經營戶經營活動每天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全市“三城”創建順利推進。重點加強以下方面的管理:
一是加強市場制度建設。督促管理人員、保潔人員佩帶統一標志按時到崗到位,切實履行職責;建立健全的衛生管理制度、創建工作標識標牌并上墻公示;有條件的市場要適時開展“文明(誠信)經營戶”、“衛生流動紅旗”評比等活動。
二是加強市場秩序管理。車輛、攤位要求定點、定人、定標志擺放整齊,確保無亂擺亂放、市場外溢現象,保證市場通道暢通。
三是加強衛生環境保潔。市場內要配備齊全的垃圾桶,開展適時衛生保潔,實現攤位衛生自治,確保場內地面干凈,下水道、洗槽通暢無污物,無衛生死角。
四是加強市場食品安全管理。要嚴格執行肉、禽索票索證制度;加強食品從業者著裝及衛生管理,指導其辦理“兩證一照”,完善食品攤點“三防”設施;各個市場要建立健全農產品農藥殘留檢測室,并按要求開展檢測,每日公示。
五是加強重大疫病防控。要對活禽銷售實行銷售、宰殺、展示“三分開”,要建立封閉的集中宰殺工作間,銷售與市場要相對獨立,要配備完善的金屬籠架及水沖設施;嚴禁有違禁野生動物銷售,定期開展“除四害”工作。
第八條全面推行市場經營者衛生自治制度。市場主辦單位要建立經營者衛生自治制度,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規范經營者的行為。具體合同文本由各市場依實際情況制定。
第九條建立農貿市場細分化管理獎懲機制。區農貿市場管理獎懲領導小組每年對在維護、管理或者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治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市場分別予以2000元、1000元的獎勵;對工作不認真、不負責的予以通報批評。
【關鍵詞】土建施工;現場管理;對策
1 引言
土建項目施工過程是建筑物形成的過程,是實現項目價值和建筑使用價值的關鍵。現場施工管理是整個土建管理過程中最為重要的環節。土建施工現場施工人員多,施工環境惡劣,突發事件頻繁,合理的現場管理是維持施工秩序,保證施工質量的關鍵。隨著建筑業的快速發展,建筑企業的競爭力逐漸加強,只有具備強硬的施工現場管理能力才能提升經濟效益,在競爭中脫穎而出。
2 土建工程現場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1)管理體系不健全:目前我國的土建施工現場管理仍然停留在突擊式檢查階段,缺乏日常巡查監督和管理的制度和措施,沒有形成一套健全的管理體系,從而導致土建工程現場管理缺乏標準性和規范性。此外,有一些資金缺乏的土建施工項目,同時缺乏健全的施工管理體系,極易造成安全事故的發生。
(2)從業人員素質偏低:目前我國從事土建項目的施工人員可達三千五百萬人次,其中農民工數量可達兩千五百萬人次,這類人由于缺乏相關的專業知識,對于出現的問題不能及時發現,相對來說職業道德和素質偏低。由于沒有進行過專業的技術培訓,設計人員設計好的施工圖紙和制定的施工計劃在實際施工過程中不能得到合理準確地。
(3)專業性管理人才匱乏:從上一點可以看出,農民工數量龐大,而從事建筑專業的本科、專科畢業生只有三萬人次,這就自然造成了管理人才的極度缺乏,從而使得現場施工管理工作難以順利實施。
3 強化土建工程現場管理的主要環節
(1)人員管理:人是土建項目的實施者、指揮者和計劃者,因此能夠充分發揮人的作用,極大的調動人的積極性至關重要。當今社會是一個人才競爭的社會,能夠得到一個好的技術性人才難能可貴。做好人員管理工作,通常是從政治思想教育上、職業道德教育上展開教育,使他們懂得管理的重要性。其次企業要選派合適的管理人才,制定完備的管理制度,健全監督和管理體系,做到賞罰分明、有責必究。同時,企業要做好對實施土建項目工程人員進行不定期的培訓工作和制定檢驗制度,在培訓過程中發掘他們的特長,并能夠將其安排到合適的崗位,做到人盡其才。
(2)安全管理:所謂安全管理即是能夠管理好人、物和環境因素之間的狀況,控制調節好他們的一些不安全行為和狀況,盡量減少、避免安全事故。安全管理要做到以預防為主,以保障人的安全為前提。所謂預防就是要謹小慎微、端正態度,積極培養對不安全因素的敏銳嗅覺和意識,不放過一切可以消除不安全因素的機會。
(3)材料管理:在工程造價中施工材料所占的比例達到百分之六七十,因此對材料的管理相當重要。材料管理工作貫穿整個工程,施工準備階段的工作主要是嚴格審查材料的來源以及質量,貨比三家,從材料的審查把關到最后的采購都制定合理的計劃和制度,使得材料與價格有機的匹配融合,以最少的價格購置最優質的材料。同時也要做好對采購人員的素質培養工作,增強采購人員的責任心,以此做好材料管理工作。
(4)質量管理:質量是一個工程項目的核心。影響施工質量的因素主要包括人為因素、自然因素、設備因素、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材料,因此要想做好質量管理工作也必須從這幾方面展開實施。
(5)施工進度管理:在進行施工過程中,要嚴格依據施工進度計劃組織施工。如果出現施工進度過快或滯后,導致施工計劃與實際施工進度不同的情況,管理人員要及發生,找出原因,進行糾偏。發現嚴重偏差時,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計劃調整。
3 強化土建施工現場管理的對策
首先,要將工程質量放到首位,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計劃,以及加強現場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具體做法如下:①明確施工目標、貫徹責任到人:在施工方案制定的開始就要明確施工目標,這樣設計者才能有方向的制定實施方案,管理者有計劃的落實方案。貫徹責任到人的制度,即是要讓每個人都要明確自己的工作范圍以及責任,加強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責任心,誰出事故誰負責,這樣才能切實保證工程質量;②對建筑施工材料的嚴格把關,工程量的好壞直接與施工材料相關,過去的一些豆腐渣工程均是在材料上出的問題,所以應當切實把好材料關。
其次,要做好對培訓工作的資金投入,一些施工單位一味地節省成本忽略了對培訓經費的支出。實際上一個合格人才的培養十分重要,從長遠來看,一個企業只要擁有足夠多的人才儲備,其良好的企業形象自然便會確立出來。同時只有擁有合格的管理人才和施工人才,項目擁有者才能放心的將工程項目托付給施工企業。這樣看來,加大培訓工作的資金投入,做好人才儲備工作也是強化土建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必由之路,走好這條路,其企業形象自然得到提升,經濟回報自然豐厚。
最后,要做好對土建施工現場的技術管理工作,認真追蹤項目進度,記錄好施工過程中設計到的施工技術。通過收集和整理這些記錄做好與最前沿施工技術的對比工作,然后根據自身的特點進行相應的改進,加快自己新技術和新設備的更迭。同時做好與同行之間的技術交流工作,不斷通過技術革新和設備升級來提高工程質量,從長遠的角度來看,這會極大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
4 結語
土建施工現場管理工作是一個細致且具體的工作,關乎一個土建施工項目是否可以順利進行。做好土建施工現場管理工作不僅可以提升企業形象、取得巨大經濟回報,而且可以使得工程項目質量和施工效率都得到進一步的提高。所以在進行土建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施工單位要保證培訓資金充足,做好對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注重對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的考核工作。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擁有過硬的專業技能,使得土建施工管理的資源進行優化配置,管理工作得以順利進行。長遠來看,優秀的施工現場管理極大地節約了投資成本,提高了管理效益,為項目工程質量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魏新亞. 施工現場管理的可行性[J]. 經營管理者. 2011(15).
關鍵詞:電氣設備;檢修模式;管理
DOI:10.16640/ki.37-1222/t.2016.06.178
0 引言
發電廠電氣設備產生故障的原因多種多樣,大體可以概括為以下幾種:①生產廠家制造缺陷,②設備設計選型不當,③設備工作環境惡劣,④人為誤操作,⑤設備超期超限服役,⑥設備檢修工作不完善,⑦設備老化等等;通過制定完善的檢修制度,選擇合理的檢修模式對電氣設備進行檢修,避免電氣設備出現嚴重的故障,提高電氣設備運行效率,保證發電廠可靠運行。
1 電氣設備檢修模式
1.1 故障檢修
故障檢修發生于電氣設備故障之后,因系統運行條件要求,處理事故所允許的時間往往十分有限,又只能利用簡單的測量儀表來進行檢測,針對設備故障點局部實施,可能存在故障不能徹底根除的現象,投運后又發生其他故障。因此,故障檢修只能適用于電氣設備結構簡單、故障造成的破壞相對不大、影響不太惡劣、設備本身的價值比較低的情況,一般應用于低壓電氣設備比如照明系統、檢修系統的故障檢修,不宜將其作為發電廠電氣設備主要的檢修模式。對于發電廠高壓電氣設備及其保護系統,必須保證其正常運行,盡量減少設備故障的發生。
1.2 定期檢修
定期檢修在考慮制造廠建議、運行經驗和歷史數據的基礎上,估測電氣設備的使用年限和平均故障概率,計算電氣設備檢修的時間及間隔,事先排訂檢修計劃定期進行。定期檢修中包括對電氣設備進行的各種預防性試驗,能夠比較系統地檢查、測試、判定電氣設備整體工作狀態,可以針對設備隱患進行檢修。定期檢修是現有大部分發電廠采用的檢修模式,在長期運行檢修過程中獲得了大量的設備數據,為防止事故產生和確保發電廠穩定運行發揮了積極作用。大型發電廠主要發變電設備的定期檢修還需要配合區域電網負荷需求安排,很難做到及時檢修,影響時效。同時在定期檢修模式下不論電氣設備的運行狀況好壞都會在預定的時間點進行檢查工作,很容易產生過度檢修的問題,耗時耗力,而且還有可能因頻繁檢修而對電氣設備造成一定的傷害,嚴重降低設備的可靠性。
1.3 狀態檢修
狀態檢修是指利用先進的設備在線監測診斷技術實時對電氣設備的運行數據進行監測分析,比對設備歷史運行記錄或電氣設備特性,確認出設備健康狀態,再進行綜合評估,根據評價結果確定檢修安排及檢修項目。采用狀態檢修模式,可以比較有效地規避定期檢修所帶來的檢修過剩及設備破壞問題,提高大大設備利用率,減少檢修成本,因此是一種比較理想的模式。狀態檢修需要投入各種可靠的在線監測設備,需要發電廠、制造廠及監測設備廠成立共同的專門的技術評估決策機構,具有一批專業過硬的技術力量,才能有效發揮狀態檢修作用;狀態檢修涉及面廣,投入大,技術難度較高,主要應用于發電廠關鍵電氣設備比如發電機、主變、開關、重要輔機等。
2 發電廠電氣設備檢修管理的建議
2.1 保持電氣設備檢修技術隊伍穩定
發電廠電氣設備檢修需要一批熟練掌握發電廠電氣設備工作原理及檢修技術的工作人員,保持檢修技術隊伍穩定,不斷加強技能培訓,了解檢修新技術,有利于電氣設備故障原因正確的分析判斷,及時迅速地完成設備故障檢修,以最大程度地降低設備損失;可以更合理地制訂檢修計劃,減少檢修時間,減少檢修成本,提高設備利用率,使電氣設備檢修有效循環開展。
2.2 建立完整的電氣設備臺帳
建議對發電廠各種電氣設備進行分類統計建立完整的設備臺帳,設備臺帳應包括設備基礎資料、設備重要性等級、運行資料、故障記錄、檢修項目及處理記錄等,形成歷史資料,為設備檢修提供詳細參考。電氣設備的檢修工作覆蓋范圍大、持續時間長、數據信息多,有必要借助計算機技術,結合現代化、信息化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構建計算機檢修管理系統,進行檢修工作計劃、檢修追蹤與記錄、設備運行情況評價和動態計劃修正、物資、人員管理等。
2.3 做好電氣設備的全過程質量管理
結合電力系統技術監督工作,按照發電廠電氣設備故障發生的各個階段,做好電氣設備在設計、制造、安裝、運行、檢修及改造的全過程質量監督,確實落實各項標準,提高設備可靠性,減少設備故障率,從而減少電氣設備檢修工作量。尤其有必要完善運行中的發電廠主要電氣設備進行有效地在線監控,推動電氣設備的狀態檢修,盡早發現事故,追蹤和分析事故的誘發因素,以此對檢修計劃進行改進,避免事故的發生,盡量保證電氣設備正常工作。
2.4 合理制定并落實檢修計劃
發電廠檢修部門應設立并完善保養、維護制度,實行維修登記,確定規范的工作流程及各種電氣設備檢修項目。檢修時宜以定期檢修為主,狀態檢修相配合,結合設備狀態及行業反事故措施制定詳細、規范、科學的檢修計劃,檢修計劃一旦制定后應嚴格實施,并及時反饋檢修計劃實施情況。如既定的檢修計劃或檢修項目因故無法落實時還應對超期檢修的設備加強檢查,制訂安全運行預案,排訂下次檢修周期盡早落實。
3 結束語
加強發電廠電氣設備的檢修工作,是維持其穩定工作,保證發電廠穩定運行的重要手段。本文首先研究了發電廠電氣設備故障檢修、定期檢修、狀態檢修等三種常見的檢修模式,分析了其優缺點和適用范圍,然后從電氣設備檢修技術隊伍穩定、設備臺帳和設備質量管理、檢修計劃制訂落實等四個方面提出了現階段發電廠電氣設備檢修管理的建議,希望能夠對實際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鑒。
參考文獻:
[1]郇嘉嘉.電網設備狀態檢修策略的研究[D].華南理工大學,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