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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營企業 中期票據 利率溢價曲線 信用風險
隨著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發展以及發行主體的不斷擴容,民營企業逐步成長為其中重要的一類市場參與者。同時,隨著“超日債”違約事件出現、剛性兌付預期打破,中國信用風險逐步顯性化,民營企業信用債的信用違約風險問題逐漸成為市場關注的熱點。
在中國當前的市場環境下,國企與民企在違約風險概率上仍存在明顯區別,多家研究機構(如中信證券、中金公司等)的投資策略報告提及規避中低等級民營企業信用債,因而民營企業信用債發行利率溢價,即所謂的“所有制溢價”便成為中國信用債定價中存在的一個特殊問題。
為研究民營企業債券發行利率溢價問題,本文擬構建民營企業中期票據發行利率溢價曲線,選擇中期票據主要是因為其樣本數據更為豐富,期限結構也比較多樣,能更好地分析不同期限中期票據發行利率溢價情況。
本文擬分析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民企中票發行利率是否存在“所有制溢價”?
第二,如民企中票存在發行溢價,其溢價程度、溢價波動特征如何?
第三,該發行溢價主要與哪些因素相關?這些因素中哪些是最主要的?
第三,未來民企中票發行利率溢價是否還存在,溢價程度、波動情況將如何變化?
民企中票發行利率溢價曲線的構建
為使利率溢價曲線只反映“所有制溢價”情況,盡量剔除其他因素的影響,本文從存續期內所有無擔保中期票據中將民營企業中期票據篩選出來。截至2014年5月末,無擔保中期票據共發行1807只,其中民營企業共發行168只1。數據采集完成后,將同一月份發行的相同期限、相同信用等級的民企中票發行利率的加權平均與市場總體加權平均利率做差(以發行金額為權重),再對不同期限、不同信用等級的利率溢價曲線進行算術平均,從而得出總的民企中票發行利率溢價曲線(以下簡稱民企中票溢價曲線,見圖1)。
從該曲線走勢來看,自2010年開始,除個別月份外,民企中票發行利率均比市場總體水平要高,這基本回答了本文的第一個問題,即在剔除其他因素后,“所有制溢價”現象在中國信用債市場的確存在;另外,自2011年9月份起,民企中票溢價曲線的波動明顯加大,這也符合中國債券市場信用風險逐步顯性化的現狀,因而本文傾向于認為民營企業信用風險的確要比其他類型企業要高。
民企中票溢價曲線的特征
(一)總體溢價水平呈上升態勢
本文將各年平均的民企中票發行利率溢價情況與各信用等級中票發行加權平均利率的利差進行比較,結果見表1。
總體來看,與信用等級利差平均值相比,2011年及2012年民企中票發行利率溢價水平約為前者的1/4至3/1,2013年約在1/2左右,2014年1~5月達65%,其相對水平呈上升態勢;從絕對水平來看,2010年以來民企中票發行利率溢價水平也一直呈上升態勢。
(二)民企中票溢價曲線波幅更為劇烈
本文將民企中票發行利率溢價數據序列與同期限市場整體中票發行利率及AA等級中票發行利率進行簡單比較(選擇AA等級主要是因為民營企業位于這一等級序列的比重最大)。由圖2可以看出,市場總體走勢有一定的趨勢性,單邊上揚或下降的情況比較多,民企中票溢價曲線波幅則更為劇烈,上揚或下降的數據點很少超過3個月。同時還能夠看出,民企中票溢價曲線的波動與市場總體利率的波動沒有明顯關聯。
編者注:“總體票面利率”改為“左軸:市場總體樣本中票發行利率”,“AA票面利率”改為“左軸:AA級中票發行利率”,“民企利率溢價改為“右軸:民企中票發行利率溢價”
(三)季末效應不明顯
從季節性來看,2010年至2014年一季度,民企中票發行利率溢價數據序列在一季度均值為0.2291%,二季度均值為0.3121%,三季度為0.2606%,四季度為0.1293%。其中,二季度最高,四季度最低,但通常四季度發行只數及金額也比較小;從季末效應來看,季末月份(即3、6、9、12月)均值為0.2225%,與總體均值0.2399%相差不大。
(四)內部差異性較大
從民企中票溢價曲線得出的過程來看,民企中票不同期限、不同等級下的溢價情況往往表現出不同特征,個體差異較大。這說明本文既要分析總體利率曲線的情況及影響因素,也要分析不同期限、信用等級下溢價曲線的不同特征。
民企中票溢價曲線的主要影響因素
(一)資金面對民企中票發行利率溢價的影響
資金面是造成信用債利率波動最為重要的因素之一,對信用債利率的影響也顯而易見,即資金緊張時發行利率抬升,資金寬松時發行利率下行,但對于民企中票溢價曲線是否有影響、如何影響則難以確定。銀行間隔夜拆借利率能夠大體測度銀行間資金面狀況,因此本文將民企中票發行利率溢價與銀行間隔夜拆借利率進行比較(見圖3)。
2013年之前,民企中票發行利率溢價的波動與資金面狀況并無明顯關聯;而自2013年開始,大部分時間內兩者波動基本一致,最為明顯的表現是在2013年6月,即“錢荒”期間,兩條曲線均出現大幅上揚。這表明在資金緊張時,對于同一期限、同一信用級別的企業,投資者對國有企業的偏好更為顯著。
編者注:隔夜拆借利率(月平均)改為“左軸:隔夜拆借利率(月平均)”,“民企利率溢價”改為“右軸:民企中票發行利率溢價”
(二)信用風險事件對民企中票利率溢價的沖擊
由于中國信用債市場發展時間較短,且債券市場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未發生過違約事件,因此很難依靠歷史數據計算違約率,債券發行利率未能完全反映出企業間的個體差異。從不同信用等級中票發行利率走勢來看(見圖4),在2011年下半年以前,各信用等級發行利率差異也比較小。自2011年底開始,隨著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中國債券陸續出現一系列信用事件,信用風險逐步顯性化,不同信用級別中票發行利率走勢也出現了分化,利差逐漸增大。
結合民企中票溢價曲線來看,隨著信用風險事件的逐漸增多,利率溢價中樞也在不斷上升;但在信用事件集中爆發的幾個時間段內,利率溢價并未出現明顯波動,這里面可能的原因包括:前期爆發信用事件的山東海龍、新中基多為國有控股企業,對民營企業信用風險影響不大;中小企業發債金額較小,對債市沖擊較小;信用事件沖擊有一定的時滯性,時滯期及持續時間很難確定等。
(三)信用評級下調與民企中票發行利率溢價間的關聯
與信用風險逐步顯性化相一致,在2011年下半年之前,中國債券市場很少出現主體評級下調情況,而自2011年年底開始,由于經濟環境變化、發債主體信用級別下移等因素的綜合影響,主體評級下調的情況逐漸增多(見圖5)。
從圖5來看,2013年二季度至今評級調降只數與民企中票發行利率溢價走勢基本一致,而2011年底至2013年初兩者的關系并不顯著。
編者注:“評級降調支數”改為“左軸:評級降調只數”,“民企利率溢價”改為“右軸:民企中票溢價”
(四)不同期限、不同信用級別對民企中票溢價的影響
發行中票的民營企業以AA、AA-為主,三年期、五年期均有發行。從不同期限情況來看(見圖6),三年期、五年期民企中票發行利率溢價波動不完全一致,也未明顯出現一者比另一者更高的情況,可見發行利率溢價與期限結構之間的關系并不明顯,但2014年以來五年期發行利率溢價曲線出現抬升;從信用級別來看(見圖7),2014年之前,AA級民企中票發行利率溢價現象最為明顯,AA-次之,AA+最為不明顯,這主要是因為自2012年起,AA+民企中票發行只數較少,同時民企被評為AA+的也屈指可數,資質較好,市場認可度也比較高,但2014年開始這一趨勢出現變化,AA+與AA-的發行利率溢價開始抬升。
(編者注:請美編調整下橫軸時間點位置,零點位置時間與縱軸重疊)
(五)其他因素
其他因素也可能造成民企中票發行利率出現溢價并對溢價水平造成影響,如發行只數及發行節奏、行業分布及行業態勢、城投債利率波動等,有待進一步研究和挖掘。
總結及預測
(一)主要結論
通過上述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2013年以來,國內經濟出現下行態勢,信用風險事件逐漸增多,信用評級下調的發債主體家數也在不斷增長,信用風險逐步顯性化。由于國有企業存在政府外部支持的可能性,因而相較國有企業而言,民營企業債市融資成本在逐漸抬升,相較其他類型企業的發行利率溢價也在加大。
第二,民企中票發行利率溢價與資金面情況存在關聯。特別是在債市資金面緊張時,市場更熱衷于中高等級國有企業信用債而非民營企業債,此時民營企業的信用風險溢價也將攀升至較高水平。
第三,民企中票溢價曲線呈現出窄幅波動的特征,且波動周期比較短,從三個月至六個月不等。這顯示出民企中票發行利率易受其他各類因素的影響,同時內部資質差異也比較大,且這種差異未完全反映在信用級別上。
第四,從信用級別角度看,AA級民企中票發行利率溢價狀況最為明顯,顯示出在目前外部評級情況下,AA信用級別內部資質差異較為明顯,市場接受度差別也比較大。
第五,2014年以來不同期限、不用信用級別民企中票溢價曲線走勢開始呈現出不同于以往的特征,這一現象有可能是對前期走勢的修正,有待在更長時間內進一步檢驗。
(二)未來民企中票溢價曲線走勢
從近期情況來看,銀行間債市剛性兌付預期的打破只是時間問題,且有很大概率出現在民營企業上;發債主體信用級別下移的趨勢仍將持續,且企業資質分化將加大。預計在未來3~5年內,民企中票發行利率溢價中樞仍將上行,并維持窄幅波動,在資金面緊張時(往往是季末)出現高點。
從遠期來看,預計民企中票發行利率溢價將回調至較為合理的水平,并圍繞這一水平上下波動,波動幅度較前期趨緩,但發行利率溢價是否會回調至零左右很難確定,主要取決于中國經濟改革及經濟結構調整能否順利完成。
本文存在的不足
本文盡可能對影響民企中票發行利率溢價的因素進行研究,并據此得出一些結論,同時對未來曲線走勢進行預測。但除文中討論的這些因素外,推論的可靠性也會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例如民營企業信用風險溢價既會通過發行利率溢價來表現,也可能以民營企業“用腳投票”的形式體現在發行只數和金額上;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的行業集中度可能存在差別,因而發行利率溢價可能也體現了一定的行業差異而非所有制因素;信用風險事件對發行利率溢價的影響可能有一定滯后性,但滯后期很難判斷,因而考量某一信用風險事件對民企中票發行利率溢價的影響存在一定困難等。這些問題均有待在以后的研究中進行深入探討。
注: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按照省、州、市工作部署,充分發揮政法機關職能作用,深入推進政法機關服務民營企業工作,全力打造“六大環境”,即全力打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環境、安全穩定的治安環境、和諧安寧的經營環境、平等寬松的競爭環境、便捷高效的服務環境、親商護商的投資環境,進一步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地發展。
二、工作任務
(一)落實各項服務措施。一是實行掛牌服務,在企業門口懸掛聯企干警的聯系方式、職務等信息公示牌,切實做到“五個必到”(企業發生案件必到、出現糾紛必到、發生事故必到、重大活動必到、需要幫助必到),接受企業職工和群眾監督。二是開展定期走訪,嚴格落實“五個一”(一家企業、一名包掛領導、一套聯企專班、每月進企辦公一次、解決一批問題)工作要求。三是持續推進政法機關依法保障促進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四十條意見,落實好《關于民營企業及經營者輕微犯罪依法免責免罰清單》,激發民營企業創造創新活力,不斷增強民營企業的獲得感、滿意度。
(二)開展“法治進企、法律惠企”活動。一是組織開展“送法進企業”“法律六進”等主題活動,引導企業誠信守法經營;針對企業業主、職工關心的法律問題,進行宣講教育,提高企業干部職工知法、守法意識。二是積極開展法治文化創建工作,積極推動企業法治文化建設。三是推進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提高企業業主防范法律風險意識。
(三)推行建設性執法司法。一是組織“12.4司法開放日”活動,邀請企業、職工代表走進政法機關,增加了解,增進感情,爭取理解,贏得信任。二是進一步加大企業依法經營的保護力度,依法打擊侵犯民營企業財產、創業創新權益和人身權利等違法犯罪行為,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犯罪處理。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組織,統籌推進。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工作實施方案,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與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市域社會治理、政法隊伍“兩提升一促進”等實際工作結合起來,統籌安排部署,科學謀劃推進,確保將服務企業工作抓細抓實,全力優化企業發展環境。
(二)加強聯絡,及時宣傳。安排專人負責收集整理文字、圖片、視頻等相關資料,每月28日前按時上報月小結、月報表等。要加強與相關媒體的聯系,及時宣傳涌現抽的優秀干警、先進事跡。
(三)嚴明紀律,樹立形象。駐勤干警要嚴格遵守“五條嚴禁”(嚴禁駐企干警入股分紅、嚴禁兼職取酬、嚴禁吃拿卡要、嚴禁承擔工程、嚴禁有償服務),切實維護政法隊伍的良好形象。
(四)加強督辦,嚴格考評。加強對政法機關聯系服務企業工作的督辦考核,并把考核結果錄入干警服務企業工作個人檔案,將考核結果與干警崗位目標掛鉤,與干警升遷去留掛鉤,與干警評先表模掛鉤,硬帳硬結。
關鍵詞:法律保護;民營企業;企業權益
Abstract:ThePrivateenterpriserightsandinterestsreceivetheviolationthemainperformancetoinclude:1.Privateenterprisestatusprejudicenationaltreatment;2.Privateenterprise''''spropertyrightcannotobtainthesafeguard;3.marketaccessrightequaltreatment.Itsreasonmainlyhas:Legislative,judicial,lawenforcementaspectreason;Privateenterpriselegalawarenesslightandsoon.Atpresentshouldtakethefollowingmeasure:First,constitutionprotection;Second,strengthensthejudicialprotectionsystem,theperfectjudicialprocess,speedsupthejudicatureorganizationalreform,perfectlegalframework;Third,strengthensthesurveillance,strictlawenforcement;Fourth,reorganizationandstandardmarketeconomyorder.
keyword:Legalprotection;Privateenterprise;Enterpriserightsandinterests
一、民營企業權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現
(一)民營企業身份的歧視性待遇
民營企業面對的來自方方面面的不平等待遇主要表現在:1.觀念上的不平等。主要指人們在長期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對民營企業的各種偏見,認為民營企業很難與社會主義制度完全相容,民營企業不能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基礎,只能是一種“邊緣性經濟”。2.銀行貸款方面的不平等。民間投資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自身積累和借貸,甚至有不少來自地下錢莊。目前,民營資本70%是自籌,從國有銀行獲取的貸款不足30%。據中國人民銀行在2001年下半年對貸款滿足率的調查,企業反映為68.5%,金融機構反映為81.6%。在不同所有制企業中,民營企業反映最低,雖然民營企業貸款滿足率反映為60.4%,但仍低于平均水平8.1個百分點,屬于最難獲得貸款的群體。3.稅賦和法律方面的不平等。在稅賦方面的不平等主要反映在嚴重的所得稅重復計征,法律方面主要是民營企業在各類產權和產權關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往往在事件的仲裁上更多地被歧視,等等。
(二)市場準入權利的不平等待遇
市場準入包括四個方面:第一是政府補貼要取消;第二是減少行政許可;第三是配套條件要公平;第四就是價格。因此,市場準入權利,就是要保障上述四個方面的公平,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但是,目前在一些壟斷和半壟斷行業,如電力、鐵路、公路、民航、通信和市政設施等方面,民營企業難以進入;有些非戰略性、非關系國家安全的領域,民營企業也很難投資其中;有些行業,即使允許民間投資進入,但投資比例、投資形式受到許多限制。如在民營企業比較發達和開放程度較高的廣東省,即便是一些已經允許外商投資進入的產業領域,民間投資也很難進入。在廣東東莞當地的80個行業中,允許外商進入的有62個,占75%,而允許民營企業進入的只有42個,剛剛超過50%。2002年底,武漢市隨機抽選50戶民營企業進行的問卷調查表明,有62%的企業希望實行公平的稅費政策;58%的企業認為“競爭環境有失公平”。如在土地審批方面,對民營企業用地的審批程序和面積限制嚴于國企和外企。在政府補貼方面,一些優惠政策將民營企業排除在外,如國有企業享受技改貼息,國有企業用技術開發費、技改投資購買國產設備抵扣所得稅的政策優惠,民營企業就不能享受,同時,對外資企業實行的許多優惠政策,民營企業也享受不到。
(三)民營企業的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
目前,盡管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等重要法律都對我國民營企業的產權歸屬作出了明確規定,如《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六條規定:“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投資,及因投資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費和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中小企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有權拒絕和有權舉報、控告。”第七條規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其依法參與公平競爭與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歧視,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條件。”但是,在民營企業財產權利的法律保障上仍存在著諸多問題:1.民營企業資產與個人資產混在一起,與行業主管部門的產權關系沒理清以及其他諸如民營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所形成的產權界定問題等;2.我國《憲法》、《民法通則》所列舉的個人財產僅僅限于房屋、儲蓄、生活用品、圖書資料等個人生活資料財產。隨著個人在經濟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和角色重要性的加強,個人財產范圍不斷擴大,個人對生產資料的占有越來越多,上述法律對保護個人生產資料的條款尚不完善;3.目前《刑法》中規定了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和非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以貪污罪論處,最高刑罰可以處死刑;非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從事同樣行為,只以侵犯財產罪論處,一般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才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量刑明顯不一致;4.為數不少的“戴紅帽”的企業或稱“掛靠企業”為了迎合所有制的需要,明明屬于私人所有,卻偏偏注冊成集體所有制企業。但是“集體”是指哪一級,法律規定卻又很不明確。更為嚴重的是,這種集體企業產權沒有一定的法律規范,產權的主體、地位、界限、獲取與轉讓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護手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是作為一種法律規定在操作,而僅僅是作為一種政策規定在運行。
二、造成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和保障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國對公、私財產的法律規定是有所區別的,體現在相關法律文件中,不僅對民營企業和私有財產的保護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規定,甚至個體業主與外國投資者同屬私人財產所有者,在保護上也是有差別的,而且對民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也存在不對稱,這既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也阻礙了民營企業的發展。
法治國家中,權力和責任的對稱、權利和義務的對稱是保障社會公平性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則。政府部門要求有什么樣的權力,就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政府部門要求法律的相對人承擔什么樣的義務,那么同樣地要明確給予他什么樣的權利。實際上,在事關民營企業的法律問題上,目前行政性法規居多,體現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等市場經濟原則的法規較少,立法滯后,而且不乏不公平之處。由于義務本位的指導思想,立法上對民營企業應盡的義務規定的多,而對其應享受的權利規定的少,形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稱。在體系上,尚未形成種類齊全、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現代法律體系。
(二)民營企業法律意識淡薄
首先,民營企業缺乏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我國法律的政策性工具品質,長期以來已經使得民營企業產生了對政策的依賴心理和對法律權威的不恰當理解,大多數民營企業認為法律是統治的工具而不是維權的武器,因此對法律持懷疑和觀望態度。當其權益受到侵犯時,“他們更愿意上訪而不愿意訴訟,更愿意找黨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體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師咨詢”。這種心理誤區的存在,導致民營企業不能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且,民營企業也缺乏真正屬于自己的保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自我保護組織。
其次,民營企業中的相當一部分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缺乏信用,主要包括:1.政策性信用問題;2.市場性信用問題;3.公益性信用問題;4.自我性信用問題。民營企業存在的信用問題,對民營企業的內在保護和外在保護產生了很大的牽制作用,嚴重影響了民營企業的健康、穩定、快速發展。(三)司法、執法方面的原因
對民營企業“依權監管”的格局依然普遍存在,司法機關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已經嚴重影響到了民營企業權益的保護問題。許多民營企業感到與國有企業打官司費力耗時,而且勝訴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到外地打官司。因而,司法機關在處理民營企業問題上就顯得力不從心,有時司法權力處于行政權力的附屬地位。當民營企業的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侵害,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力時,在行政權力和地方保護主義之下,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加之司法裁量權的濫用,使得民營企業受侵害的權益失去了最后的法律救濟機會。而且,由于司法部門的原因,在漫長的司法實踐中,憲法不能作為仲裁案件的直接依據,憲法上的權利只有外化為法律上的權利后才能真正成為公民的實在利益。盡管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司法解釋,已經徹底解開了這一沉重枷鎖,但各級司法機關依據憲法上的規定來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的氛圍尚未形成。
使民營企業權益得不到實際上的保障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執法方面的因素。在執法過程中,某些執法者不是根據法律規定而是根據對自己有利的理解來執行法律,有的利用法律的漏洞,對法律進行曲解,進行對自己有利的歪曲,進行亂罰款、亂攤派、亂收費。更有甚者,有的執法者完全無視法律的存在,裸地踐踏法律,進行敲詐勒索、索賄受賄。
三、保護民營企業權益的法律措施
(一)憲法保護
衡量一個國家公民的權利體系是否完備,固然要看一看它的成文法律,但更重要的是要看一看它的憲法是否全面地保護公民的基本權益。財產權是法律的核心,各國憲法都把財產權利作為其的基石之一,我國在憲法上確立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刻不容緩。憲法應對任何主體的財產權利給予平等的對待,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私人財產特別是民營企業的財產同樣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應受到憲法的同等保護。要明確財產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同時增加保護企業、社會團體法人等組織財產權的條款。在憲法作出修改后,應根據有關規定對我國現行法律的相應條款作進一步修改,清理和修訂限制民營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除體制。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內容,包括物權、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等各類財產權。要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并在今后出臺的民法和物權法等法律中予以體現。在憲法中還應明確對企業等組織及個人的財產是否國有化和征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等內容。例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規定的法律精神值得我們借鑒。該條款規定如下:“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該條款貫徹了兩條有借鑒價值的原則:一是法治的原則。公民的一切權利包括財產權,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機構與個人包括國家機關不得隨意予以侵犯和剝奪。這里特別強調了程序正義對實質正義的保障;二是公平的原則。憲法修正案這個涉財條款在美國通常被叫作“充公條款”,如果必須將私有財產充作公用,政府必須給予事主公平的賠償。
(二)加強監督,嚴格執法
鑒于目前在民營企業問題上普遍存在重人治輕法治、重政策輕法律的錯誤傾向,因此,“管理者必須得到管理”。在現階段,我們必須盡快制定監督法,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實現硬化規定,消除立法空白,明確監督主體的職責和權限,從而消除行政執法的死角。與此同時,切實貫徹《憲法》、《民法通則》、和《中小企業促進法》,加大執法力度,解決民營企業負擔過重問題。尤其重要的是,要建立嚴格而科學的執法監督機制,保證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應該盡快全面實行費改稅政策,明確約束政府行為,真正做到切實保障民營企業經濟上的物質利益和政治上的民利,避免侵犯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現象發生。
(三)加強司法保護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健全法律體系
首先,要制定由不同類別、不同層次、結構合理有序、既有一定分工又互相協調統一的民營企業法律體系。在制度上使民營企業充分享有公共事務信息知情權,經濟利益表達權,政治民主參與權等。在此基礎上,還必須完善司法程序。在當前,一方面要樹立司法權威,改變司法的從屬地位以追求公平、正義為司法的核心和宗旨;另一方面,要健全法制,保證程序公正,在行動上而不是在理論上,在司法的實際操作中而不是在原則的規定上,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的權益,給民營企業以權利救濟的司法保護屏障。
其次,當國家的法律中出現了明顯的侵害民營企業權益的規定時,我們應通過憲法比較認定這一法律規范無效。目前,由于我國還沒有憲法爭端審查機制,無論是法院還是其他部門在遇到這一問題都會無從下手。現在提出的“憲法司法化”命題,也僅僅是引起了人們廣泛的注意,遠沒有達到設計出合理的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度。。當法律與法律之間、法律與行政法規之間、行政法規與地方法規之間、地方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出現矛盾時,雖然我國《立法法》為解決上述糾紛提供了依據,我們可利用現有的法律爭端解決機制化解矛盾,但是當不同層級的法都背離了憲法的宗旨,違背了憲法關于保護民營企業的規定時,我們就應依照憲法精神認定這一法律規范無效,并對所有的法進行必要的修改。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入踐行司法為民宗旨,樹牢為群眾辦實事理念。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結合深入推進全省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整合法律服務資源,拓展法律服務領域,創新法律服務方式,搭建豐富有效載體,服務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發展,為助推新一輪全面振興發展提供精準、高效、有力、便捷的法律服務和保障。
二、主要內容
(一)成立一個領導小組,強化服務企業發展的組織保障。
為切實加強對活動的組織領導,確保活動順利開展、取得實效,特成立“助企振興法律服務年”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本局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落實領導小組的各項決策部署,擬定并落實推動活動開展的各項具體措施,做好活動開展的具體組織、協調和督導工作,確保活動扎實開展、取得實效。
(二)打通兩條綠色通道,及時有效幫助解決企業發展中的涉法問題。
1.打通網絡法律服務綠色通道。充分運用“互聯網+”網絡平臺、視頻、熱線電話、QQ群、微信群等方式,建立網絡法律服務綠色通道:為企業開通“12348”法律服務熱線電話;宣傳“12348”法網網站;在經濟開發區配置法律服務智能機;向企業開通“司法”公眾號;開通數字電視公共法律服務平臺,以電視機為載體,為企業提供涵蓋法律援助、人民調解、司法鑒定、律師服務、公證服務等在線查詢引導。提高服務質量、發揮服務效能,及時有效解決企業的法律需求。
2.打通實體法律服務綠色通道。建立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實體平臺,整合各方面法律服務資源,對涉企法律咨詢、律師、公證、法治宣傳、矛盾糾紛化解等法律服務事務,開通綠色通道,實行優先安排、優先服務;竭力為企業提供全面、精準的法律服務,對復工復產企業的員工申請法律援助的,優先受理、快速辦理。做好疫情期間不可抗力事項的公證證明和證據保全,為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和個人在合同履行,責任免除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詢和公證服務,強化矛盾預防,減少法律糾紛。進一步提升服務企業經營、發展的能力和水平。
(三)開展“三項服務”,為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1、開展法律服務助企服務。組建法律服務團隊。深入企業了解法律服務需求和涉法問題。針對企業設立、產業結構調整、生產經營、合同管理、勞資管理、招商引資、投融資、兼并重組等方面幫助開展法治體檢,制定法律風險防范措施,幫助企業解決經營管理和發展中的法律問題。
2、開展法治宣傳惠企服務。將與企業發展密切相關的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列入謀劃“八五”普法規劃當中,加大法治宣傳和推動依法治企工作力度。一是重點加強對企業法人、經營管理人員的主題教育培訓。通過舉辦“法治惠企”宣傳、“依法治企”講座等方式,圍繞企業經營管理和發展中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為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授課,幫助提高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依法管理能力。二是深化“法律進企業”,邀請或組織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公證員、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走進企業,開展以案釋法活動,不斷提高誠信守法企業的數量、質量;同時,開展針對性法治學習培訓,進一步提升企業法務工作者的重要崗位人員的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三是借助網絡平臺等現代科技手段,及時推送企業經營管理相關法律知識和風險防范預警提示,增強法治宣傳惠企實效。
3、開展預防調解糾紛穩企服務。在經濟開發區建立企業法律服務工作站。強化服務企業平臺建設,為企業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務,全面掌握涉企矛盾糾紛動態,重點做好苗頭性、傾向性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解,實現預防在先、化解在前,為企業發展創造和諧穩定的發展環境。
三、方法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3月10日-15日)。研究制定活動方案,進行司法行政系統“助企振興法律服務年”活動動員部署。
責任領導:
具體責任人:
(二)實施推進階段(3月15日-11月25日)。開展“法律服務助企、法治宣傳惠企、預防調解糾紛穩企”三個服務,為企業提供便民法律活動。
1、舉辦主題培訓班,培訓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開展主題法治教育培訓。
責任領導:
具體責任人:
2、為企業開展免費法治體檢。
責任領導:
具體責任人:
3、組建法律服務團隊。
責任領導:
具體責任人:
4、建立企業法律服務工作站
責任領導:
具體責任人:
(三)總結考評階段(11月25日-12月25日)。縣局領導小組對“助企振興法律服務年”活動情況進行考核驗收。各組要隨時積累掌握活動情況,上報工作信息,特別是好經驗、好做法。各責任人,每月至少要報送1條信息。信息上報給聯絡員,上報信息由責任領導把關。
責任領導:
具體責任人: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視。各分管領導、各位成員要高度重視此項活動,要明確分工、明確責任,及時開展工作,層層抓好落實。
2、強化落實。各責任單位和科室要按照方案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強化溝通配合,形成整體合力,開展好“助企振興法律服務年”各項活動。
關鍵詞:民營資本;商業銀行;國民待遇
中圖分類號:F83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9)01-0025-04
我國加入WTO以后,銀行業不斷對外資銀行開放,為了引進外資,國家及各地的政策都對外資有所傾斜,使得外資銀行在我國受到了所謂的“超國民待遇”,相比之下,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卻困難重重,因此,授予民營資本“國民待遇”的呼聲日益高漲。但是何為“民營”、“民營銀行”?入世多年來我國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待遇發生了那些變化?還存在什么問題?這些都是本文要討論的問題。
一、“民營”及與“民營”相關的概念
對于“民營”的概念,學界沒有統一的認識,本文試圖通過其與“私營”和“國營”兩個概念的辨析,來闡述其所包含的意義。
(一)“民營”與“私營”
討論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問題,首先遇到的就是“民營”的定義問題。嚴格來講,“民營”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僅僅有“私營企業”這一概念。根據198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營利性組織。并且,私營企業只能以獨資、合伙和有限責任公司三種形式存在,而根據《條例》的第十二條規定,“……私營企業不得從事軍工、金融業的生產經營,不得生產經營國家禁止經營的產品”。2000年,中國人民銀行公開聲明禁止私人開辦銀行,也正是在這一年,長城金融研究所的成立時最早提出“民營銀行”這一概念。[1]由此看來,“民營”一詞的選用,是有意避免“私營”一詞與“銀行”連接,避免由于私營企業禁止從事金融業而給民營銀行的“出生”埋下不必要的法律障礙。 [2]
(二)“民營”與“國營”
與“民營”相對應的概念是“國營”。在我國,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銀行一直掌握在國家或者政府手中。目前我國銀行業市場上,國有商業銀行憑借行政庇護形成壟斷地位,一方面商業銀行產權不清、權責不明、政企不分、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寡頭壟斷使我國金融資源配置不合理,信貸政策向國有大型企業傾斜,導致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地下金融滋生等不良現象。作為與“國營”相對應的“民營”,社會各界期待其出現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傳統國有商業銀行壟斷銀行體系的種種弊端,通過民間資本的注資改善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在我國銀行業內引入競爭提高效率,擺脫政府干預,促進金融資源優化配置。
從以上的論述,可以大概得出這樣的結論,“民營”資本的進入意味著銀行朝著產權明晰、具備現代企業內部治理結構、自主經營不受政府的干預的方向發展。
(三)“國民待遇”
國民待遇和市場準入原則是世貿協定的基本原則之一,這一原則要求我國對在我國開業的外資銀行給予的待遇和權利不低于國內銀行的待遇和權利。入世后6年來,我國在對外資銀行的“國民待遇”上可謂是做的很好,最突出的就是稅收方面的優惠。為鼓勵外資流入,我國外資銀行稅制是按照優惠原則設計的,通過降低稅率、稅收減免、提高起征點、在投資退稅等方式,使外資銀行稅收負擔遠遠低于內資銀行。僅以所得稅為例,這五年來,外資銀行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際稅負為15.64%,而內資銀行適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際稅負達到31.6%。[3]與外資的“超國民待遇”相比,民營銀行進入銀行業卻困難重重,進展緩慢,于是民營資本開始呼喚在進入銀行業中的“國民待遇”。
因此,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國民待遇”問題,就是民營資本如何在銀行業市場上與國有銀行以及外資銀行平等競爭的問題。
二、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的現狀
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不外乎資本進入和機構進入兩種方式,資本的進入就是民營資本通過購買現有商業銀行的股權來進入銀行業。機構進入則是民營資本通過設立新的商業銀行來進入銀行業。
(一)資本的進入
近些年來,隨著民營經濟的迅速發展以及隨之而來的民營資本總體規模的迅速擴大,國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規范和引導民營資本投資的政策措施,其中關于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的政策和法律法規也在逐步完善和細化。2001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國家計委《關于“十五”期間加快發展服務業的意見》就明確指出:“國有經濟比重較高的金融、保險等行業,要逐步放寬對非國有經濟的準入限制和擴大對外開放”。2002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在《進一步發揮中小銀行的作用》中,提到“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這為民營資本進入金融業提供了政策保障。[4]而2006年頒布的《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對民營資本進入商業銀行業也沒有特別的限制。據統計,民營資本在全國型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占12.07%,在城市商業銀行中占到29.42%,在城市信用社中占40.41%,超過了國有控股企業法人股。而比較典型的如浙商銀行,作為一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民營資本已經占其總股本的85.71%,民生銀行作為一家成功上市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民營資本已占總股本的55.04%。這些數據說明,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不存在法律障礙,而且民營資本事實上已經成為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金的重要組部分。[5]
(二)機構進入
對于民營資本是否可以以新設的方式進入銀行業,《商業銀行法》和《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也沒有明確的禁止。而事實上,中瑞財團的四大股東籌建“簡化民營銀行”的申請,一直沒有得到監管部門的批復。依據《實施辦法》的規定,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商業銀行的發起人,除了辦法中明確規定的幾項條件,還有一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這一條件賦予了銀監會的自由裁量權,也往往成為銀監會拒絕批準新的商業銀行設立的“法律依據”。
應該說,對于民營資本的進入,中國銀監會總的態度是,區分兩種準入,歡迎民營資本,防止關聯交易,審慎設立機構。在資本的準入中,堅持民營資本不能借入股銀行業機構從事關聯交易以及堅持所有權、經營權分離,嚴格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的原則基礎上,允許民營資本的進入,而在機構準入上,則往往以審慎監管為由,認為我國銀行業機構數量基本飽和,目前銀行業潛在風險仍然較大,懂業務、會管理的專門人才仍然十分緊缺等等,從維護存款人利益和防范金融風險的角度出發,對民營資本通過新設銀行機構進入銀行業持否定態度。
(三)幾部法律法規促使“國民待遇”的回歸
2006年年初,銀監會公布了《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外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06年12月11日,我國入世五年過渡期滿,《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及《中國人民共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頒布施行,《企業所得稅法》也于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幾部法律法規對于取消外資銀行超國民待遇,逐步實現內外統一具有重要的意義。
首先,兩部《實施辦法》的出臺,明確了境內外機構發起設立商業銀行的資格、條件以及商業銀行合并、收購的規則,使得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的準入要求更加清晰、明確。其次,新《管理條例》在向外資銀行全面履行入世承諾,取消非審慎性限制的同時,也強調了外資法人銀行導向政策,要求外資銀行在中國以國內銀行法人銀行方式存在,在準入程度、監管標準上盡量與中資銀行一致。例如修改后的《管理條例》對外資銀行的注冊資本從3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自由兌換貨幣提高到10億元,并要求是實繳貨幣,與全國性商業銀行一致。另外,對與分支機構的準入、總行撥付給分行的資金等審慎監管規則方面也與中資銀行趨同。最后,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于2008年開始實施,外資企業將不再享有比國內企業低十幾個百分點的優惠稅率,與內資企業一樣要繳納統一的25%的所得稅。外資企業單獨享受的稅前扣除優惠、生產性企業在投資退稅優惠、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的優惠等也與內資企業統一。
通過以上的論述,我們不難發現,入世以后,在國家層面上,外資在華享受的超國民待遇已經所剩無幾。我國對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的態度應該來說是越來越寬松的,至少在法律上,可以說是沒有障礙的。
三、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存在的問題
(一)“民營銀行”這一概念引發的歧視
許多學者,特別是經濟學家常常使用“民營銀行”這個概念,并將之定義為“民間資本控股,具有現代企業內部治理結構、能夠從事商業銀行業務的銀行。” [6]筆者認為并不合適,甚至招來“歧視”。
從現有法律的角度來看,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而《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中資商業銀行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而銀監會從監管的角度,將商業銀行分為大型銀行,即工、農、中、建、交五大銀行;中小型銀行,包括了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以上所有的分類并沒有所謂的民營銀行。而學者們在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又往往將民營銀行等同于中小型銀行。將民營銀行與中小銀行、民營企業聯系起來,一方面,認為民營銀行能夠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但是另一方面又認為民營銀行資本較小,難以抗拒金融風險,且極易成為中小企業圈錢的工具。這樣錯誤的認識正是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受到不平等待遇的一大原因。
我國法律規定的商業銀行類型,主要是以注冊資本為標準,并沒有區分資本的所有權進行不同的約束,如果硬要給某些銀行蓋上“民營銀行”的帽子,則會導致商業銀行分類的混亂。而民營資本雖然不能與強大的國家法人股相抗衡,其控股、設立的銀行從類型上說,是中小型銀行,或者是城市商業銀行、信用社一類,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他們一定要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這并不是他們的法律義務,而只是這些銀行在市場競爭中,根據自身的特點、市場的供求關系,在與大型銀行競爭中給予自己的定位。我國銀行業相關法律的建立,并不是要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而是為了給所有的市場主體創造一個平等的競爭環境,在這樣的一個環境中,金融資源能夠優化配置,中小企業的信貸需求也自然能夠得到滿足。而民營資本的進入,并不僅僅是以所謂的“民營銀行”這種形式來對抗國有商業銀行的壟斷,因為銀行業由于其具有規模經濟的特點,有利于在外資銀行的強勢進入下處于有利的競爭地位。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的作用關鍵在于改變銀行的產權結構、完善法人治理,以實現自主經營,依照市場機制運行,不受政府的干預。
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并不僅僅以新建機構為唯一途徑,民營資本控股的銀行也不一定只是中小銀行,另外,關聯交易并不是具有“民營資本”的銀行才會有的。中國銀行業的問題并不是一個“民營銀行”的概念能解決的,解決民營企業的融資困難和鼓勵中小型銀行的發展,有賴于社會經濟改革的整體推進,尤其是國有銀行自身“民營化”進程的推進。[7]相反,它的出現可能進一步惡化我國企業分類混亂的格局,并由此引來“歧視”。
(二)銀監會的限制
金融業是一種具有公共性、社會性、高風險性且具有傳染效應的行業,這使得金融監管的存在顯得尤為重要。正如上面提到的,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特別是以新設方式進入會受到銀監會“其他審慎性條件”的限制。
“其他審慎性條件”賦予銀監會自由裁量的權利。一方面,銀行經營的是貨幣資金這種特殊產品,高負債經營使得銀行的信譽相當的重要,民營資本若以新設的方式建立銀行,由于我國缺乏存款保險制度,民營資本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民眾心中沒有良好的信譽,自然不能跟具有國家信譽“隱性保障”的國有商業銀行相比,也不能獲得監管機構的審慎性監管的認可。[8]另一方面,正如上面提到的銀監會往往以銀行已經達到飽和,潛在的金融風險仍很大或者是缺乏足夠的人才等等這些模棱兩可沒有明確論證的理由拒絕新設的銀行。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都沒有規定設立商業銀行的申請人可以對拒絕批準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2條雖然要求銀行監管當局在拒絕批準設立銀行申請時,應出具書面理由,但并沒有相應的對其拒絕批準理由是否合理的審查機制。因此,如果申請遭到拒絕,申請人僅能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銀行監管當局拒絕批準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但是行政訴訟法卻無法解決對銀行監管當局“專斷獨橫、變幻莫測”的行政許可權的約束。[9]申請人也就無法得到有效的救濟。
四、結論
隨著幾部法律法規的規定,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國民待遇”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回歸,在法律上也不存在顯性的障礙,但是“民營銀行”這一概念的長期使用導致人們對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的誤解及歧視,以及監管中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依舊是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的障礙,發現問題后要做的就是對癥下藥,糾正錯誤觀念,限制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為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創造一個真正公平的競爭環境,這才是民營資本期待的真正的“國民待遇”。■
參考文獻:
[1]王佳.中國銀行業市場準入研究[J].山東大學2007年碩士學位論文.
[2]李金澤.銀行業變革中的新法律問題[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3]解析我國在加入WTO后內外資銀行稅收待遇的比較[DB/OL].中國稅務網,.
[6]陳穎著.商業銀行市場準入與退出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7]李金澤.銀行業變革中的新法律問題[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一)司法局的主要做法
1、加強特殊人員管控,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
一是全面規范社區矯正工作。積極開展“社區矯正規范落實年”活動,在規范組織管理、銜接工作、監督管理、教育矯正、考核獎懲、基礎管理六個方面狠下功夫。制定出臺《*縣社區矯正工作制度》、《*縣社區矯正工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等文件,建立并完善矯正對象大走訪、集中學習教育、公益勞動和心理矯治等各項制度,強化矯正對象外出請銷假管理,增強矯正效果。有計劃地對所轄區域內矯正對象報到情況、人數、動態、監管措施的落實以及矯正效果等進行定期排查。除各矯正工作站每月組織矯正對象學習和勞動外,今年3月,建立*縣社區矯正對象公益勞動基地,定期組織矯正對象進行公益勞動。深化“社區矯正陽光志愿者行動”,按1:1的要求組建社區矯正志愿者隊伍,切實提高隊伍素質。
二是扎實開展歸正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督促鄉鎮建立健全歸正人員臺帳,嚴把“接茬關”、“安置關”,對歸正人員及時造冊建檔,及時簽訂幫教責任書,及時走訪和進行法制教育。落實一幫一結對、重點歸正人員管理等制度,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根據歸正人員的就業政策、市場信息來源相對閉塞的實際,主動為歸正人員的就業安置和經商渠道提供政策和信息支持。
2、不斷增強服務意識,全面提高隊伍素質。
根據縣委統一部署,我局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通過學習,隊伍整體作風明顯轉變,服務為民的意識不斷增強。開展“兩提高、兩降低”效能建設主題實踐活動,倡導厲行節約、艱苦奮斗的良好風尚,開展以“四個一”為主要內容的廉政文化建設活動,深化節約型機關建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推進懲防體系建設各項工作。制定“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規范權力運行,加強集體領導。根據效能建設需要,及時進行聯網路徑改造,強化效能監督,提高行政效率。全縣廣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積極為我縣社會和諧穩定服務,受到了縣委縣政府的充分肯定。
3、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切實保障群眾合法權益
建立落地法律援助便民接待窗口,方便群眾法律咨詢和申請援助,今年,共接待法律咨詢456人次,代書356份。建立法律援助“一小時服務圈”,做好“農民工維權”援助網絡的延伸工作,使援助網絡向各鄉鎮、社區以及縣直相關部門延伸,形成以縣法律援助中心為龍頭,26個法律援助工作站為依托的全縣法律援助網絡。建立民工維權快速反應機制,積極維護民工合法權益。將長期被拖欠工資、人身損害和醫療事故得不到賠償、家庭零就業和無法返回生產崗位的四類農民工列為重點援助對象,及暢通農民工維權綠色通道,簡化程序,優先受理,快速辦理。今年10月份,*縣法律援助中心被省司法廳評為“浙江省法律援助工作先進集體”。
4、深化“*經驗”,筑牢維穩“第一道防線”
深入貫徹省廳“人民調解質量工程”活動的相關意見,切實做好人民調解工作。推進司法所規范化建設,理順管理體制,充實人員力量,改善基礎設施和辦公裝備,今年,沙鋪鄉和大源鄉完成規范化司法所建設。全面實行“以獎代補”激勵保障模式,為矛盾糾紛的調處化解提供強有力的經費保障。加強鄉鎮司法助理員培訓力度,通過集中培訓、以會代訓、工作指導等方式,引導和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員掌握相關業務知識和技能,提高工作能力。按照“明確分工,按級培訓”的原則,對全縣600多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堅持每月一排查和調委會主任例會制度,各司法所均已制定轄區內不安定因素預警方案,大調解格局初步形成。積極主動參與貴溪2.17重大火災事后調處工作,使該事件得到全面調處。此外,*司法所調處多起賠償金額達十多萬元的重大糾紛,赤石鄉司法所對去年遺留的重大疑難糾紛進行專項調處,其他鄉鎮司法所均組織開展對重大疑難糾紛和不安定因素進行的預防分析。
5、有效整合職能資源,積極服務中心、服務大局
一是充分發揮律師專業優勢,開展“企業服務年”活動。“保企業就是保發展,保發展就是保民生”,充分發揮法律服務職能優勢,積極為各類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制定出臺“企業法律服務年”活動方案,組織律師開展企業結對和企業法律體檢活動,最大限度地防范和消除企業治理方面存在的法律缺陷。組織律師與浙江振鵬工藝品有限公司和浙江和信玩具有限公司等企業簽訂法律服務協議書,定期上門開展“法律體檢”,分析和梳理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為其量身定做“法律體檢報告”,有效提高企業防范風險的能力。
二是全面推進公證服務,為我縣經濟發展營造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強化內部管理,實行受理與辦證分離制度,推行要素式公證書,規范公證工作。主動為長壟垃圾填埋場、工業園區楊柳河二期工程、普光二期房屋位置抽簽、縣農貿市場攤位經營權招租等縣重點建設項目招投標進行現場監督公證。與緊水灘鎮烏弄坑村結對,免費提供涉及“三農”的公證法律服務。承辦各類公證案件,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糾紛。
三是積極服務黨委政府,切實當好法律參謀。指派公職律師參與縣領導重大接待工作,跟隨縣領導下訪解決群眾亟需解決的法律問題。今年共參與接待13次,參與解決政府重點工程建設和社會突發事件3起。為政府重大案件提供訴訟服務,成功金源國際大酒店項目轉讓糾紛。
四是整合現有資源,服務新農村建設。以農村法律指導員為基礎,法律服務從業人員為重點,建立健全農村法律顧問制度,為全縣58個行政村設立法律顧問。牽頭成立了由專業律師和公證員組成的農村法律顧問業務指導委員會,討論、研究和解答農村法律顧問工作過程中涉及的疑難法律問題。
6、扎實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營造濃厚法制氛圍
推進“五五”普法規劃深入實施,以“法律六進”為總抓手,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向縣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作“五五”普法規劃實施情況專項工作報告,并獲審議通過。積極開展“12.4”法制宣傳日、*法治宣傳月、《消防法》宣傳月、安全生產月等主題活動,有效促進了專業法的宣傳,推進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提高。充分發揮法制副校長和各職能部門的作用,開展法制進校園活動。組織開展“法律服務民營企業”活動,向企業職工宣傳《勞動合同法》、《公司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新建縣信用聯社職工法制學校,并在縣電力職工法制學校舉辦《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法律講座。開展“返鄉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本文來自,加強對外來工及流動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和維權工作。不斷規范農村法律指導員工作,積極為村委會及村民提供及時、便捷的法律服務。會同縣委組織部、宣傳部等部門舉辦學法培訓班,并對全縣干部(職工)分批開展學法用法建檔考試。邀請*市律師協會會長胡祥甫律師為全縣200多名副科以上領導干部及企業負責人作應對金融危機的專題法制講座。全面推進新一輪“民主法治村(社區)”創建,組織開展省、市、縣“民主法治村(社區)”創建和復評工作。今年,我縣推薦申報的*村、*鎮*村等3個村被命名為市級“民主法治村”。
7、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開展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年檢注冊工作,對公證處執業情況和公證員的年度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工作表現等情況進行全面考核。建立由局長任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相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執法監督檢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協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采取各職能科室對照責任制自查和組織執法人員檢查的方式,對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及備案情況,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依法辦理、執行及備案情況,法律服務業投訴查處及備案情況和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情況等進行全面檢查。嚴格依法行政,公正執法,全年未出現違法違紀等情形,也無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件發生。
(二)主要指標完成情況
20*年,全縣各調委會共受理、調解各類民間糾紛975起,其中調解成功947起,調解成功率97.1%,協議履行率100%;共辦理各類公證案件735件,其中涉外案件158件,涉港澳臺案件11件,無一件錯證、假證;共受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1619件,辦結1525件,其中民事1515件,刑事10件,無一例投訴案件發生;五年內共接茬歸正人員432人(今年接茬歸正人員113人),其中當年重新犯罪3人,重新犯罪率為0.7%;共有189名社區服刑人員接受社區矯正,年底在冊119人,期滿解矯69人,終止矯正1人,再犯新罪1人,無脫管、漏管現象發生;全縣現有縣級民主法治村125個,縣級民主法治社區4個,市級民主法治村17個,市級民主法治社區1個,省級民主法治村3個;對全縣3800余名干部、職工分批開展學法建檔培訓考試,其中副科以上領導干部參考率100%、合格率100%,一般干部職工參考率98%、合格率100%。
(三)存在不足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也必須清醒地看到,我縣司法行政工作離縣委、縣政府以及上級司法行政部門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現在:
1、我縣14個鄉鎮司法所,除四個直屬所外,均為鄉鎮內設所,司法所工作人員由鄉鎮人員兼任,工作難到位;由于鄉鎮領導對司法行政工作重視程度不同,導致各司法所工作差距較大,職能作用發揮不一。
2、司法行政隊伍的業務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近幾年,我局人員調動頻繁,各項工作銜接有待進一步加強;基層調解人員、法律工作者的整體素質和專業化程度離現階段的工作任務還有一定距離。
【關鍵詞】私募股權 中小企業 企業融資
一、我國中小企業私募股權融資現狀及障礙分析
(一)我國私募股權融資現狀
我國從2006年開始興起私募股權融資開始,就有一系列的公司完成了資金募集并成功上市。較為成功的案例有:蒙牛企業,紅星美凱龍,盛大集團等等。特別是在2007年次貸危機之后,中國私募股權市場對全球的吸引力變得越來越大。下面將從總量、地區分布、幣種來源等方面介紹我國私募股權融資的現狀。數據來源于中國清科研究中心[2010]。
總量。在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之后,各國經濟增長放緩,對私募股權行業發展造成了一定影響,但處于中國經濟前景的看好,加上國家政策推動,我國私募股權市場保持了良好的發展態勢。2010年上半年各企業私募股權融資共募集190.26億美元,環比上漲84.6%,同比上漲616.9%,光是2010年半年,就超出2009全年募資總額。
幣種來源。由于金融危機,2009年下半年人民幣首次在私募股權基金數量上超過了外幣,占據了市場主導地位。2010年人民幣私募股權市場更是勢頭強大,截止2010年7月1日,共有26支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完成募集,環比及同比漲幅分別達到73.3%和333.3%。然而,募集金額方面,人民幣來源還是遠遠不如外幣來源。人民幣只有45.36億美元,而外幣來源達到144.90億美元之多。
行業分布。2010年上半年生物技術/醫療健康領域共發生融資案例11起,居行業排名首位,占所有私募股權融資案例總數的14.7%,涉及的二級行業主要是醫藥與醫療設備。2010年上半年互聯網行業也成為了投資者投資的焦點,共有9家企業獲得2.27億美元投資,數量居行業第二位,金額居行業第四位。涉及的二級行業主要是電子商務B2C、電子支付和網絡視頻。2010年上半年食品與飲料行業也是私募股權融資企業中較為紅火的行業,數量與金額均居行業第三位,共有6家企業完成資金募集,交易金額達到2.67美元。涉及的二級行業主要是食品加工、酒制造等。在投資金額方面,居首位的是連鎖及零售行業,共獲投資4.62億美元,占所有私募股權融資總量的20.8%,這主要受益于華平投資等多家機構聯合投資紅星美凱龍的大額投資交易。
地區分布。2010年上半年中國大陸私募股權投資案例分布于18個省市其中包括北京,上海,廣東等地區。私募股權融資企業中,數量最多的是北京地區。其金額也領先其他地區,共有24家企業獲得投資近5.91億美元。其次是上海地區,共有10家企業獲得4,71億美元。總體來說,我國企業私募股權融資主要集中在東南地區,西北地區較少。
(二)我國中小企業私募股權融資存在的障礙
我國私募股權融資起步晚、規模小。私募股權融資是1976年源于美國,幾十年的發展之后,歐美國家私募股權融資已經成為了一種非常成熟的手段,并且不斷的壯大起來。私募股權融資在歐美國家已經成為了市場重要組成的環節,每年要為GDP貢獻4%至5%,私募股權融資成為僅次于銀行貸款的重要融資手段。
但是與歐美國家相比,我國的私募股權融資才算是剛剛起步,雖然經過了幾年的發展,我國私募股權融資已經為很多中小企業帶來福利,但是與國外相比仍是比較滯后的。2010年上半年,我國共有26個企業募集到190.26億美元,而美國共有279個企業募集到了688億美元。這個數據告訴我們,我國與發達國家的私募股權市場相比,差距是非常之大的。主要原因有兩個:第一是由于我國私募股權融資是一個剛剛興起的融資手段,處于法律的邊緣地帶,我國在法律上對私募股權融資做出了很多限制,所以會導致私募股權市場發展緩慢。另一個原因是由于私募股權基金的一種退出渠道就是通過創業板上市,而我國股票市場持續低迷,所以投資人不愿意投資私募股權基金,這也是阻礙私募股權市場的很重要的原因。而如何拉進我國與發達國家的距離,是當下非常重要而又緊迫的課題。
我國私募股權融資主要來源于外資私募股權基金,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較少。隨著中國經濟的告訴發展,私募股權融資的規模和數量也飛速增長,中國已經成為了亞洲最為活躍的私募股權市場。然而我國私募股權市場大部分都被外資占據了主導地位。
現在讓我們來回顧一下歷史數據和案例。2010年上半年,我國私募股權融資中,外資有144.9億美元,占了總額的76%;而人民幣只有45.36億美元,只占了總額的24%都不到。而我國私募股權融資成功企業中,蒙牛,盛大網絡,李寧等背后是凱雷、摩根、新橋、黑石等外資私募股權基金。
歸其原因,主要有兩點:第一由于我國經濟飛速發展,外資機構在私募股權市場又相對成熟,所以看到了我國私募股權市場的巨大潛力。一般而言,成功退出一個被投資公司后,其獲利可能是3~5倍,而在我國,這個數字可能是20~30倍。高額的回報,誘使外資機構源源不斷地涌入我國私募股權市場。;第二是由于外資私募股權基金較為成熟,特別是在公司治理、管理經驗、知名度方面都遠勝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所以一般企業融資時,更傾向于選擇外資私募股權基金。
中國正處于外匯儲備激增和市場流動性充裕的時期,應該著重培育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能充分利用國內資金,減少大量引進國外私募股權基金對資本項下順差所產生的壓力。中國人更了解自己的企業和市場,發展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才能夠更好的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
我國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渠道不完善。中小企業要通過私募股權來進行融資,就必須有相應的基金投資者。私募股權融資與私募股權基金是同一物體的兩個方面,并且使相輔相成的。也就是說,如果對于投資者不利,也就是對融資者不利。而作為一個投資者,在考慮是否要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的時候,很重要的一大因素就是退出渠道。投資者不肯能永遠捏著企業的股權不放手,怎樣把“股權”變為“資產”,是投資者考慮的重大問題。歐美一些發達國家的退出機制相對較為完善,暢通的創業板股票市場、柜臺交易、轉讓等都能使投資者較好的退出私募股權基金。然而在我國,主板市場對公司上市要求高,通過上市退出是非常困難的;柜臺交易發展又非常的緩慢,導致了退出渠道不完善。
地域與行業分布過于集中。在行業分布上,我國私募股權融資的中小企業主要分布于:連鎖及零售、機械制造、食品飲料、互聯網和醫療健康。2010年上半年,這五種行業私募金額高達總額的73%。而其他行業就比較少,也就是說,其他行業的中小企業較難通過私募股權融資得到資金,這就不適合整個行業共同發展。
在地域分布上,北京與上海的企業占了極大的比例,2010年上半年,在上海與北京通過私募股權融資的企業占了全部企業的45%,而且通過觀察不難發現,幾乎所有企業都分布在東南地區,西北地區的私募股權融資企業數量極少。而西北地區中小企業眾多,如何解決西北地區融資困難問題,使西北地區企業也能通過私募股權融資來獲得資金,也是一大問題所在。
缺乏合格人才和中介機構。從一定意義上說,我國私募股權融資最大的障礙就是缺乏優秀人才。中小企業選擇私募股權融資的目的不僅是能夠解決資金問題,同時還希望吸收到優秀的管理團隊,能夠學習到管理上的經驗,這樣才能加強公司的治理。但是事實上,企業只是吸入了資金,并沒有吸引到合格的人才。而我國中小企業的能力有限,往往都缺乏管理經驗。所以就算是解決了資金問題可能也會由于管理上的疏漏而倒下。
私募股權投資涉及一系列財務和法律問題,發展私募股權基金,必須有相應的財務和法律中介機構的配合。我國當前合格的財務、法律機構和人員都比較缺乏,熟悉私募股權基金運作、適應私募股權投資活動需要的財務和法律等中介機構更加缺乏,導致投資方認為基金中的好項目太少,融資方又抱怨籌資無門。這也是私募股權融資發展中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
私募股權融資的相關法律政策缺失。私募股權融資的發展離不開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建設。在這方面,我國私募股權融資發展環境不是很成熟。《公司法》、《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保險法》等法律在制定時甚至有些方面制約了私募股權的發展。盡管我國新出臺的《公司法》在第35條已經允許“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但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特別股票權普通股等金融工具在中國依舊沒有法律依據,使私募股權的制度優勢和風險控制策略難以發揮作用,作為小股東的投資者與擬上市公司簽訂的對賭條款也往往無法實現。而國內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薄弱,也成為了私募股權基金積極發展的掣肘。
二、完善我國中小企業私募股權融資對策
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私募股權融資已經刻不容緩,私募股權融資解決了中小企業的眾多問題,為中小企業的發展,乃至為國家經濟的發展做了重大貢獻。然而,由于剛剛起步,我國中小企業私募股權融資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正如上文提到的規模小、退出渠道不完善、缺乏人才和中介機構等。本章節為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提出了對策分析。
(一)加強中小企業自身素質
在私募股權的投資方在決定是否投資的時候,融資方的發展潛力為審點,管理、技術創新與市場前景是關鍵性因素,而非償還能力。正是由于這個原因,加強中小企業素質是重中之重。培育中小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建立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增強經營能力、發展企業持續領先、難以模仿的核心競爭力能夠提高中小企業的綜合競爭力,吸引更多的投資者進行投資,也能為將來上市做好充分準備,從根本上改變融資不暢的現狀。此外,健全中小企業的信用體系也是不容忽視的。加大中小企業的信用體系建設力度,嚴守誠信無欺,建立完善的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制度,減少信息不對稱給投資者帶來的風險,也能吸引更加多的投資者進行投資。
(二)政府大力宣傳私募股權融資,培育全民資本文化
上文已經提到,地域與行業分布過于集中,特別是地域分布,北京與上海的企業占了絕大部分。因為西北地區信息來源較為落后,對于私募股權融資并不熟悉或者完全不了解;就算是了解,由于周圍的案例較少,所以難以避免失敗。
這也反映了我國資本市場信息不對稱現象非常的明顯,從資本市場誕生的時刻開始,就存在著很大的基因缺陷,即市場的機制太弱,信息的披露太暗,監管的思路太亂,融資投資者都缺少投融資文化。這樣資本市場無法為私募股權融資提供一個健康的活動場所。
所以我國應強調資本和資本市場文化的建設與培育,使社會公眾都能對資本的形成和運作規律有一些基本的了解,認識資本以及資本所附屬的權利義務。學習發達國家的資本市場如咖啡館、橡樹下的民間集會,并大力加強金融知識和融資經驗、尤其是私募股權融資教育,使融資者和投資者盡決具備自我控制和承受風險的能力。
(三)鼓勵我國民間資本進入私募股權投資
民間資本投資私募股權能夠較好的解決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較少問題。我國民營企業資金實力雄厚,同時也有投資和創新研發的需求。民營企業參與私募股權基金,不僅是民間資本謀求出路的必然選擇,也能夠為中小企業私募股權融資帶來福利。
我國政府對民營企業的私募股權基金扶持已有先例:由五家民營企業與上海浦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慧眼投資基金"于2007年10月正式成立,由浦東科技投資有限公司出資1億元,恒邦投資、鵬欣集團、安欣華誠、春舜投資和中九投資等五家民營企業各出資5000萬元共同發起設立,該基金引導我國民間資本進入高科技產業,對形成國資、民資共同推動私募股權基金格局有著積極作用。另外,對民營企業來說,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既符合產業政策,又符合宏觀調控;既振興了國內的高科技產業,又可杜絕“高污染、高能耗”。
(四)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
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能夠完善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私募股權投資者得最終目標并不是通過被投資企業中獲得利潤,而是通過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與管理,從被投資企業的增值中獲得豐厚的回報。一旦被投資企業發展成熟,投資者就要考慮退出,重新尋找新項目。退出的主要渠道是上市、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如果不能實現及時退出,將影響繼續投資。而多層次的資本市場意味著不僅有主板市場,還有二板及三板市場。能在主板市場掛牌交易的畢竟只是少數成熟的大企業,97%以上的中小企業都不能夠在主板市場內交易,創業板市場有效地解決了投資于中小企業的私募股權基金退出問題。
所以我國應該加快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完善投資退出機制,使不同層次企業的可以在不同的市場上順利退出。在資本市場向好的方向發展的同時,盡快在中小企業板之外建立獨立的創業板,實行更能適應創業型企業投融資需求和風險管理要求的制度,在企業準入、發行審核、市場監管、交易運行和退市制度等方面合理安排制度創新,借鑒海外資本市場成熟經驗,通過制度安排,縮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的上市股權鎖定期;繼續推行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為股權交易提供更為便捷的市場。
(五)改善私募股權融資的法制環境
我國目前除了在《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有法律規范外,還沒有制定專門的法律對資產管理機構進行統一規范。我國有許多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都在從事資產管理業務,但沒有統一的法規對其監管,更沒有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相關立法。
因此,我國應該盡快制定針統一法規,明確私募股權融資的地位和發展思路,在法律和政策層面明確融資者與投資者各方利益主體,掃清阻礙私募股權融資健康發展的法律屏障;讓私募股權融資的發展有法可依,相關法律的出臺旨在提供公平、透明的程序和規則;適當降低或減免各種形式私募股權融資的稅率,鼓勵本土私募股權融資的發展。值得強調的是,應該將大部分力量放在建設完善、成熟的法制體系上,避免頻繁出臺前后矛盾的臨時性法規和臨時決定的試行方案。
(六)發展私募股權投融資的中介機構
從融資方來說,大部分企業缺乏對私募股權融資的認識,不了解其特點和運營模式;從投資方來說,他們往往不懂得改如何篩選項目。而中介機構應該憑借其自身的專業技能和信息優勢,為融資方找到合格的伙伴,為投資放找到好的企業和項目,最終促成資金和項目的對接,提高融資方和投資方的接洽與談判的成功率。
目前我國只有少數幾家企業咨詢公司開展了私募股權融資顧問業務,為基金和需要資金的企業牽線搭橋。但因為有些中介機構在推介項目的過程中不但收取推薦費用,還經常提出要持有被投資公司的股份,這樣會增加交易成本。
中介機構應更好的為私募股權融資提供中介服務的,如信用評級、資產評估機構、融資商、數據以及調查機構、人力資源顧問、財產的商和顧問、信息技術服務商、專業培訓機構、稅務以及審計事務所等,從各個方面為私募股權融資的運作提供服務,保證其高效、專業的運轉。雖然我國目前的私募股權投資市場中介服務機構不甚成熟,更沒有形成體系,但同時也意味著這些行業的發展空間廣闊、潛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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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私募股權基金 退出方式 現實問題
中圖分類號:DF438 文獻標識碼:A
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簡稱PE),是指通過不公開發行的方式募集股權或者其他權益用來從事私人股權投資的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是指在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企業達到一定期限后,將其在企業中的股權兌付成資金以完成投資實現獲利的方式。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者的盈利模式是通過資本循環的過程實現資本增值,即投資之后推出然后再投資。私募股權基金想要獲取高額的投資回報要選擇適當的時機和合適的退出方式,其能否從上一投資中增值退出關系著整個私募股權的投資運作的成敗。
一、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方式
不同國家的市場成熟程度和制度健全程度不同,在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方式上也存在著差異。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四種:上市發行、并購回購、市場交易和破產清算。
(一)上市退出。
上市退出分為境內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內上市通常為IPO上市,IPO英文全稱為Initial Public Offering,即首次公開發行,是指企業首次在證券交易所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境外上市的實質是借殼上市,是指公司先在海外成立一個殼公司,然后把資產注入這間市值較低的已上市殼公司,得到該公司部分或者全部的控股權,再以該上市公司的名義收購母公司使母公司的資產得以上市。
IPO的退出方式是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的首選。上市退出的方式容易獲得較高的發行溢價,獲利高。然而,IPO退出方式的高收益相對應的是高風險。我國還未形成健全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由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新三板和前海股權交易中心組成的資本市場格局未能從根本上解決資本市場中投資和融資問題。我國對在主板上市的公司要求較高,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的企業或者農業類型的企業,要么是由于外部經濟環境的影響要么是企業效益的不確定性使得首發上市很難實現。由于在境內IPO對企業的要求較高,為了規避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限制,一些有實力的企業會繞道海外上市。
(二)并購回購。
并購退出的方式比上市退出更加迅速,并且避免了IPO上市不成功帶來的風險。私募股權基金采取并購的方式退出可以在投資結束后完全退出,與所投資的企業實現風險隔離。并購的過程中僅是股權的轉移,不涉及任何現金上的流動,對被投資企業的整體運營影響較小。雖然并購是一條出路,但并非最好的出路。并購關系到股權結構的變化,成功與否存在未知數。私募股權基金入股公司后成為公司股東,在其不占有絕對控股權的情況下,并購的實現取決于公司的發展戰略和控股股東的利益考量,不由各私募股權基金決定。并購退出除了要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制約,還要有足夠的并購資金。銀監會于2008年年末的《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指引》放開了商業銀行對企業發放并購貸款的限制。在實踐中,能夠從商業銀行獲得并購貸款的企業主要是國有大中型企業,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民營企業獲得的并購貸款極少。
在投資協議中約定以股權回購的方式退出一般是在兩種情況下:一種是公司在投資期限內運營不當,在投資期限屆滿之時未達到投資者的獲利預期;另一種則是在公司沒能成功上市的情況下,企業回購本公司的股權。通常情況下,一旦啟動股權回購的方式退出就意味著投資此次失敗。根據現有的經驗來看,股權回購的退出方式很少被啟用。
(三)二級市場交易。
二級市場交易就是私募股權基金通過將其在未上市企業中的股權轉讓給其他可以繼續等待的私募股權基金,從而實現退出的方式。二級市場交易的實現是一種多方共贏的局面。對于作為出讓方的私募股權基金來講,投資期限將至,交易過后可以騰挪出資金進行新的投資;對于受讓方的私募股權基金,出讓方3到5年的投資已經證明了所投資的企業具有營利能力,減少了再次評估的時間成本;對于有發展前景的企業來說,可以繼續獲得投資發展生產。二級市場交易的成功與否取決于所投資企業的業績、資產的質量和未來的前景,對企業的整體運營狀況要求較高,能夠將二級市場交易作為退出方式的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項目是少數。
破產清算退出是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投資失敗無法完全收回投資的情況下通過破產清算減少損失的方法。破產清算退出在發生的情況不多見且多集中在法律程序方面,下文將做詳細分析。
二、我國私募股權基金退出的現實問題
(一)退出方式設計單一。
國內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大多是在2007年股市處于牛市時成立。根據最初基金投資3到5年的期限設計,2010年至2012年是基金投資的集中退出期。這些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者在設計退出方式時基本都將退出方式設定為通過IPO上市的方式退出。中國的股票上市等候期漫長,面臨著來自內部和外部的諸多不確定性因素。自2012年11月份開始,證監會全面暫停A股市場的新股發行,對在審項目開啟全面核查工作,所有排隊的IPO企業進入開閘等待期。截止2013年初,中國股票市場上共有8次IPO暫停的情況發生。從以往IPO暫停的情況來看,沒有周期規律可循,時間長短也不可預知,較短的時間在兩個月左右,時間長的則達到了一年。在IPO暫停開始之初排隊等候的企業大約有800多家,完成全面核查后申請IPO的企業數量即使有所下降也會維持在600到700家之間。按照證監會最高年過會量不超過150家的速度計算,排除新加入的申請企業,至少也要四年的時間才能將現有的排隊企業全部消化。這就意味著,如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將全部的退出希望寄托在IPO退出上,就有可能經歷四年的等待期,屆時他們將無法在投資期限內退出。如果加上上市之后的鎖定期,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期將會進一步延長。
(二)投資缺乏專業化。
至2013年,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歷史已有十余年。中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廣泛崛起是在2007年,大多成立時間較短,沒有經歷過完整的經濟周期,在應對市場震蕩上缺乏經驗。金融行業資本逐利的本質促使私募股權基金的實際操作者只關注獲利前景,忽略所投資企業的現實獲利能力,運作缺乏專業化。事實上,專業化的私募投資基金在投資之前要對所投資的企業進行細致的調查研究。首先,要了解擬投資企業的產品生產、銷售和獲利能力。其次,要調查企業所在的行業,不同行業類別所面臨的系統性風險不同。如農業類產品的生產企業所處的行業受到氣候和國家產業政策影響較大,在盈利上存在著不確定性。農業類的企業在A股市場上市審核嚴格,且由于以往的同類企業發行歷史和財務狀況不佳,過會幾率相對較低。除此之外,還要關心欲投資企業在所在行業中所處的地位。通常處于產業鏈下游的企業對上游企業的依賴性大,自主能力受到限制,比運營獨立的企業面臨的風險更大。
(三)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目前沒有專門規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規,私募股權基金的各項工作適用的法律散見于各個法律法規的條款中。與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機制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存在以下障礙:
1、即將于2013年6月1日起實施的經過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未將私募股權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納入監管范圍,私募股權基金的有關監管工作仍然由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改委”)管理。IPO是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主要退出方式,將私募股權基金納入證監會的監管范圍可以加強證監會和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機構之間的溝通。國家發改委是國務院的宏觀管理部門,私募股權基金是金融市場的一個具體主體,宏觀管理部門來管理金融市場中的一個特定主體顯然是不合適的。而且金融市場是一個專業化的市場,在專業程度上和現有資源上,證監會來接手私募股權更合適。
2、2006年起實施的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之內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中規定,擬申請公開上市的企業,在最近3 年內的主要業務不得發生重大變化,其管理層也沒有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綜合各項法律法規,若是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的公司股權時間需要長達3 年才能夠上市,即使是發行人的戰略投資者也要在1年之后才能向他人轉讓其因發起人身份所持有的股份。與其他國家公司上市后發起人股票平均6個月的鎖定期來說,我國A股市場一年的鎖定期長,機會成本偏高。在股票被鎖定的期限內,股票成為限售股無法在二級市場上買賣,這對于私募股權基金在投資期限內退出形成了一定的障礙。
3、《企業破產法》的適用范圍存在局限性。《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第四條中則規定的是《企業破產法》沒有涵蓋到的破產申請案件審理“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伙企業不屬于第二條中規定的企業法人,因此只能適用第四條的規定。破產是一項復雜的系統性工程,其中涉及到復雜的法律關系。雖然《合伙企業法》已經出臺,但是它對破產程序的規定沒有具體指引,無法解決合伙企業破產時的具體法律問題。在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合伙企業面臨破產困境的時候,由于破產保護的不健全將會給私募股權基金帶來不便。
4、在《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中國境內企業》中規定了境外并購要受到證監會和商務部雙重審批。雙重審批會帶來雙層監管,想要通過境外并購的方式實現成功退出就要經歷因行政環節增多產生的時間成本。尤其是在監管權力重疊的情況下,私募股權基金可能出現的遭遇是:監管套利未獲得反倒被雙重制約。另外,證監會在對企業境外上市中所做的具體規定也使得一些實力較弱的中小企失去了境外上市的機會。根據相關規定,對于在境外上市的企業設定了一年的期限,并且有著恢復程序的規定,上一個程序未完成下一個程序就無法順利啟動。這意味著發行人前期獲得的并購批準證書失效,發行人需要重新開始運作。
三、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新趨勢
法律法規的修改和完善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完成、有效率的市場培育和形成也必須在摸索中實現,因此可行的方式是從現有的可能實現方式入手為私募股權基金尋找退出途徑。
(一)創業板退出。
從健全資本市場的角度出發,創業板在2009年開啟。借鑒國外創業板發展經驗創設的創業板的建立標志著我國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構想正在向前推進。但我國現行的交易制度是單向交易制度,即只允許先買后賣、不允許先賣后買。做空機制的缺乏使得股票的買賣只能在先持有的情況下才能實現交易,容易出現買入股票過量的情況,影響私募股權基金利用創業板市場實現退出。與此同時,近年來創業板的企業業績不佳,對未來的企業上市前景會有不良影響。
(二)新三板退出。
新三板實行“板市分離”,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沒有盈利數額的硬性規定,也不受主板上市首發社會公眾股不低于25%的規定。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時,新三板的低門檻會縮短審核期限、提高獲利退出可能。新三板業務出臺對券商有很大的激勵作用,股份轉讓、定向增發、企業收購等三大板塊為券商盈利提供了空間,做市商化的發展為券商賺取股份交易買賣差價提供了機會,同時券商還可以在新三板中為創業板儲備項目。承銷費用、直投收入、掛牌費用、定向增資業務收費等帶來的收入也會逐漸增加。利益的擴大化會促使作為券商的中介機構在新三板業務中有更加積極的業務表現。然而,新三板業務并非一本萬利。我國對金融行業的監管嚴格,證券業協會要求審核新三板業務的券商提交工作底稿,這將導致新三板業務工作量加大,最后可能超過IPO的審核負擔。另外,證券業協會要求每個新三板項目配備一名注冊會計師、一名律師和一名研究員,這樣的要求直接導致券商的運營成本提高。
(三)其他方式。
私募股權基金的四種退出方式并不是絕對孤立的,在現實案例中操作起來也比較復雜。在直接IPO上市受阻的情況下,“曲線”上市的退出模式融合了IPO、并購和二級市場交易三種退出方式。以美的集團整體上市為例:2011年11月,珠海融瑞和鼎暉嘉泰分別斥資63.945億元、16.38億元從美的集團手中購得了12.18%和3.12%的股權。2011年12月、2012年3月鼎暉旗下的另外兩個項目公司鼎暉美泰、鼎暉絢彩分別出資約24.7億元收購了美的集團2.4%、2.3%的股權。最后,鼎暉投資合計持有美的集團7.82%股權,珠海融睿及其關聯方共持有美的集團13.33%股權。2012年8月,美的電器停牌。2013年4月,美的集團公布整體上市方案,宣布集團將按照0.3582:1的比例換股吸收合并美的電器股份。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兩大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模式為:先投資美的集團,在美的集團換股吸收合并美的電器后成功入股美的電器。待美的集團在換股之后實現整體上市,私募股權基金在二級市場交易中獲利退出。美的集團通過換股美的電器整體上市不用經過證監會的IPO程序,只要經過上市部的審核就可以。在私募股權基金入股美的集團的案例中,整體上市的方式不同于傳統的IPO途徑,也沒有通過海外公司借殼上市,而是私募股權基金的資金和優質產業的資本相結合后的“曲線”上市。對于我國其他的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方式的設計具有借鑒意義。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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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雙邊投資協定國民待遇重構
在國際投資法領域,投資待遇一直是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近年來,國民待遇在多邊和雙邊投資協定中被廣泛采用,代表了國際投資法領域的最新發展趨勢。甚至有學者主張,國民待遇已經成為外資待遇的一般準則。
據統計,迄至2005年底,我國已經與117個國家締結了“雙邊投資協定”(BITs)。1目前,我國正在積極與一些國家進行締結BITs的談判或修訂原有的BITs.從我國BITs的實踐來看,我國對外資待遇所采用的標準主要有最惠國待遇、公平與公正待遇以及國民待遇。其中,只有17個BITs規定了國民待遇,而這17個BITs中有關國民待遇的定義、適用對象、適用標準等的具體措辭并不一致。
一、我國BITs中國民待遇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有關國民待遇的規定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迄今為止,中國簽訂的117個BITs中,只有17定了國民待遇,其他的都只規定公平公正待遇和最惠國待遇。這種現狀與當今國際投資法領域投資自由化的發展趨勢完全不相適應,也與我國作為世界上吸收國際直接投資最多的國家之一的經濟大國地位極不相稱,不利于內外資在平等基礎上進行公平競爭。誠然,是否接受國民待遇以及在什么程度上接受國民待遇屬于一國國內法管轄事項,必須根據本國國情作出適當的選擇。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我國不接受或是有條件地接受國民待遇是鑒于我國當時的國情考慮,是正確的。但是,經過20多年吸收外資的實踐和發展,我國的經濟實力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也就是說,國情已經變了。既然國情變化了,那么政策也必須跟著改變。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以及經濟國際化程度的不斷加深,我國這種事實上有限的國民待遇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逐步取消對外資準入的種種限制,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原則,是客觀經濟形勢的必然要求,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是世界各國投資立法發展的必然趨勢。
首先,國民待遇原則在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越來越被世界各國所接受,已經成為一般國際投資法領域的一般待遇準則。蘇丹喀士穆大學教授,國際法專家哈里爾曾對15個發達國家和地區的335個BITs進行研究發現,有307個給予公平待遇,101個給予最惠國待遇,9個給予國民待遇,196個同時給予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實際上已有205個協定包含有國民待遇條款,占總協定的61.2%。11997年,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1CSID)對51個發展中國家外資立法的調查表明:大多數發展中國家(31個)給外資以國民待遇,而這些國家又都是推行或正轉向市場經濟的國家,如亞洲的韓國、菲律賓、也門;歐洲的保加利亞、匈牙利、南斯拉夫;南美的阿根廷、哥倫比亞、巴拉圭及非洲的埃及、喀麥隆等國。2
再者,從中國已經簽訂的BITs來看,盡管其中只有少數規定了國民待遇3,且對國民待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但由于幾乎所有的雙邊投資協定都規定了最惠國待遇,根據最惠國待遇的“多邊自動傳導效應”,凡是與我國簽訂了BITs的國家的投資者都能援引最惠國待遇條款而享受與之相同的一定程度的國民待遇。1既然未規定國民待遇的第三國可以援引最惠國待遇條款而獲得國民待遇,為什么不直接對該第三國也適用國民待遇呢?
第三,從國際法的角度看,中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并且已簽署包括TRIMs協議在內的烏拉圭最終協議文件,而國民待遇是TRIMs的基本原則之一。TRIMs明文禁止對貿易產生限制和扭曲的有限國民待遇。
所有這些都表明,我國BITs中的國民待遇制度,遠遠落后于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我國必須及時更新過時的BITs條款,與WTO全面接軌,取消對國民待遇的種種限制,全面接受和實施國民待遇。
(二)內資待遇標準的不一致導致國民待遇不確定
我們知道,外資國民待遇是一個相對概念,給予外資國民待遇需以內資待遇為標準和參照。但問題是,迄今為止,我國內資的待遇千差萬別。全民企業與民營企業、個體私營企業之間,在市場準入、經營權利、要素供給、融資方式、進出口權、稅收政策、法律保護、司法救濟等方面就存在較大的差別2.這種現實的存在造成我國給予外資國民待遇的主觀隨意性和自由裁量性,導致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無客觀參照標準。如在“不低于本國國民享受的待遇”規定中,本國國民的待遇沒有統一的標準規定。因此直接導致給予外資待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缺位,法律條款適用闕如,要么出現盲目給予外資以不適當的優惠規定和政策;要么規定不合理的外資準入限制或待遇標準。
(三)條約規定與事實不符,國民待遇名不符實
我國的外資政策不可能超越發展中國家帶有普遍性的“鼓勵與限制并存”政策的階段。盡管我國在所簽訂的一些BITs中規定或承諾了在投資領域給予外國投資者國民待遇,但由于法律和政策的導向作用,形成了事實上的“超國民待遇”和“次國民待遇”的傾向。1“超國民待遇”主要表現在所得稅優惠、進出口優惠兩個方面,除此之外,我國在出口退稅、進口貨物免稅、經營管理自、人員招聘、資金籌措等方面給予了外商投資企業許多優惠政策,其中有些優惠政策在近年的涉外法制改革過程中已與國內企業逐漸趨同,但時至今日外商投資企業仍享有不少優越于內資企業的待遇。“次國民待遇”主要表現在實行投資審查制,限制外資投向、投資期、投資規模以及出資比例,有限制的股權參與和共同管理,限制產品內銷,規定國產化比率或國內采購比例,等等。2在外資企業用匯中,我國現行外資法雖沒有明確規定“貿易平衡”,但隱含有以出口創匯為先決條件才能支付外匯的外匯收支平衡要求。也就說,在準入后的運營階段,外資往往享受諸多優惠政策,而在外資準入階段,又往往對外資設業進行種種限制。
雖然對外資實行優惠政策并不違背國民待遇的宗旨,但是“超國民待遇”不利于公平競爭,削弱了我國內資企業的競爭能力,影響民族經濟的健康發展。“次國民待遇”又阻礙外資進入,因為跨國公司往往以長遠利益及占領市場為目標,優惠政策難以左右其投資決策,然而各種限制性政策卻可能構成了一道法律屏障影響歐美資本及跨國公司的進入。而且,我國對外資的有些限制性規定違背了我國在國際多邊或雙邊協定中所作的承諾,是應該予以取消的。
(四)國民待遇的具體措辭和適用范圍參差不齊,沖突較大
從我國多個BITs中國民待遇條款的具體措辭來看,對于不同的國家,國民待遇的標準和范圍是不同的,有時甚至相差甚大。這一方面是基于對等原則的考慮,另一方面,不如說是我國政府當局基于當時歷史情勢理性選擇的結果。
關于我國BITs中有關國民待遇條款的具體措辭,相當復雜,主要有以下五類3:
第一類:締約一方應“盡可能”或“盡量”根據其法律和法規對締約另一方投資者實行國民待遇。如中英投資協定、中冰投資協定。使用“盡可能”這樣的措辭,顯然我國并未承擔給予締約另一方投資者以國民待遇的義務。這類型的投資協定保障性最差。
第二類:為標準條款,其條文規定:締約一方應“根據其法律和法規”對締約的另一方投資者實行國民待遇。如中泰協定(1985年)。此類規定成為中國對外簽訂的投資保護協議中關于國民待遇規定標準條款,締約各方仍保留了對國民待遇的控制權。
第三類:在正文中規定了國民待遇原則,但在附件中又對其加以實質性的限制。如中日協議及其議定書,該議定書對協議中規定的國民待遇作了如下限制,即“締約一方,根據其法律和法規,為了公共秩序、國家安全或國民經濟的正常發展,在實際需要時,給予締約另一方國民和公司的差別待遇,不應視為低于該締約一方國民和公司所享受的待遇”。
第四類:中國保證至少按現狀給外資國民待遇,不再增加對外資新的限制措施,并承諾今后隨著條件的不斷成熟,逐步取消對國民待遇的有關限制。此類規定已出現在2001年1月中國與塞浦路斯簽訂的投資保護協議之中。如中塞投資協議。此類國民待遇制訂的背景是,隨著國際投資自由化趨勢的出現,先進國家及一部分發展中國家(如拉丁美洲國家),不斷要求中國給予其投資者無條件的國民待遇。當然,中國不可能滿足這些國家的過度要求,但是,在這一問題上作出適當讓步,“凍結”對國民待遇的現行限制,也是必要的,同時,此類的承諾與中國在WTO談判中承諾的逐步對外資實施國民待遇的政策是一致的。
第五類:明確規定“締約一方將對締約另一方投資者實行國民待遇”。對國民待遇未加任何限制。如中韓協議,中國完全接受了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的國際條約義務。但是,這可能只是中國簽署雙邊投資協定實踐中的一個失誤1.事實上,完全的不加任何限制的國民待遇,即使在美國這樣的發達國家,也是不可能的。而且,從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還不可能對外資實行無條件的國民待遇標準。
我國BITs對于國民待遇的適用范圍主要是從兩方面進行限定的:投資和投資者。只有符合這兩個方面的雙重標準,即只有合格投資者的合格投資才能享受國民待遇。
對于自然人投資者的國民標準,有的BITs采用的是國籍標準,有的是住所標準;對于公司等法人投資者,除較常采用的住所地標準和注冊地標準之外,有的BITs中采用了管理中心所在地標準和主要營業地標準等。另外,有的國家還采用資本控制學說,或者在定義條款里利用單獨條款擴大投資者的范圍,把任何一國投資者擁有實質利益的第三國公司也包括在內,可以享受或者在一定事項上享受條約規定的國民待遇。如中韓協定(1992)和中日協定。
我國BITs對于國民待遇具體適用對象——“投資”的規定并不十分一致,概括起來具體可以分為以下三類:一只適用于“投資”,范圍最窄,如中冰協定(1994);二是適用于“投資”及“與投資有關的業務活動”,如中德協定;三是適用于“投資”、“收益”及其與“投資有關的活動”,如中韓協定。
由上可知,在我國BITs中實行的國民待遇是有差別的國民待遇。這種多樣性的關于國民待遇的規定,勢必導致條約執行結果的不一致和不確定。而且,與美國、瑞士等先進國家詳細而嚴謹的BITs相比,我國BITs的條款少而內容概括,可操作性和執行性較差。我國BITs一般只包括概括性的9條條款,最長的也不過16條,有關公國民待遇的規定非常的概括和抽象,沒有規定判斷的標準,容易導致執行結果的不確定性。再加上不同BITs中有關國民待遇的具體措辭還不一致,有時甚至是前后相互沖突,難免導致協定執行的結果缺乏同一性和一致性。這也充分體現和暴露了我國外資政策的不連續。
二、重構我國BITs中國民待遇制度的思考
(一)擴大“投資者”的范圍
盡量統一對“投資者”定義的解釋,進一步擴大“投資者”的范圍。統一本國公司認定的標準,可以考慮以準據法和住所地混合說為主、兼采控制說。BITs中采取“資本控制說”作為確定投資者的一種標準,可能使投資者范圍發生擴大。例如,位于第三國而由一方締約國(甲國)國民控制的企業向另一方締約國(乙國)投資時將被視為甲國投資者;又如,在對方締約國(東道國)設立的企業,如果由投資國國民所控制,該企業可以被視為投資國投資者。而且,我國簽署的雙邊投資協定中已經有采取“資本控制說”的先例,如中瑞(典)協定、中法協定、中芬協定等。1從條約的具體規定看,有的由我國單方承認對方締約國采取“資本控制說”確定投資者,有的對等采取“資本控制說”確定投資者。我國既是世界上吸引外資的大國,又是海外投資大國,在日后簽訂雙邊投資協定時,可根據對方締約國要求,適當考慮采取“資本控制說”,這樣可以擴大對代表我國利益投資的投資者的保護,從而維護我國蘊含在這些投資者中的國家利益。
(二)制定統一的內外資投資待遇標準
長期以來,我國采取內、外資分別立法的“雙軌制”模式,導致事實上對外資的“超國民待遇”和“次國民待遇”,既不利于吸引外資又不利于我國民族工業的發展和壯大。現在,最重要的就是要逐步清理、取消、修改國內法規中針對外資不平等國民待遇的文件和規定,盡快統一內外資投資待遇標準,明確外資國民待遇的標準、適用范圍和例外保留事項,減少沖突。一方面,盡快修改現行外資法中“次國民待遇”的規定,減少對外資準入的種種限制,取消當地成分要求、出口實績要求等運營階段的限制;另一方面,修改現行外資法中“超國民待遇”的規定,淡化優惠。比如,可以考慮將原有的三部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中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經營管理活動等事項直接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稅收方面,取消單獨對外商投資企業課稅的稅種,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與國內企業所得稅法合并為一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1
其次,必須統一內資的法律地位和待遇標準,為國民待遇原則的實施創造良好環境。我國現行內資法律法規,內容龐雜繁復,體系不統一,適用的對象和范圍界定不一致。2調整并理順內資法及其政策,統一國家資本、集體資本、私人資本的法律地位和待遇標準,意義與作用甚大。一是有利于國內不同投資主體享有平等的待遇標準和公平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在公平的法律和政策環境中參與國際國內競爭;二是有利于給外資國民待遇的適用提供統一的參照和具體的標準,為制定外資國民待遇的標準提供法律法規和政策平臺;三是有利于落實和貫徹我國BITs和加入WTO所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透明度的承諾。
(三)慎重對待準入階段的國民待遇
20多年來的改革開放過程中,通過簽訂和履行諸多的BITs,中國已經事實上給予了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在中國進行經營活動時的國民待遇。但對于投資準入階段的國民待遇,中國始終堅持必須根據本國經濟發展的需要,由國內法逐步推進。準入階段國民待遇能否實行實際反映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利益的尖銳對立,這種對立實際上是如何在尊重發展中國家對外資的管轄權與發達國家主張的對外資的保護兩者之間實現平衡與協調。1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國民待遇在投資領域的全面實施可能在某種程度上不利于保護民族工業的發展,甚至對國民經濟發展產生負面影響。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尤其現在正處在經濟轉型的特殊時期,既需要大量外國投資的進入以彌補國內資金的不足,同時基于國內產業的狀況又有必要對外資施加限制,對國內民族工業進行適當的保護。因此,一方面,我國必須適應國際投資自由化的發展趨勢,提高外資的待遇標準,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另一方面,對于準入階段國民待遇的實行則應該持一種冷靜和慎重的態度,不應盲目追隨國際投資法的自由化趨勢,更不應該與其它發展中國家進行盲目攀比,而應根據我國國情從引進外資的長遠目標來謹慎對待外資立法的自由化,采取“漸進式”模式逐步推進。
(四)清理、更新舊BITs,建立我國BITs新范本
我國大量的BITs都是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簽署的,那時候我國正處于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時期,有些規定不可避免地帶有計劃經濟的痕跡,內容陳舊過時,跟不上時展的要求;有的BITs條款之間以及BITs之間相互矛盾和沖突;有的BITs內容與新一代BITs內容不一致;有的內容與WTO有關原則不符。經過了20多年的發展,我國吸引外資的數量和質量都有很大提高,經濟實力也大大增強,對外投資已初具規模,原有的BITs越來越不能滿足現實發展的需要,清理和更新過時的BITs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因此,必須盡快組織人手,全面清理我國的BITs,逐一審查,廢除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規定,修改相互矛盾和沖突的規定,增加反映現實發展需要的相關規定,然后由政府出面重新與有關國家談判并簽署新的BITs.
在建立BITs新范本方面,我國應向美國學習。建立BITs范本并隨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而不斷更新,以供不同時期的政府代表與不同國家談判并簽署。它對于保持BITs投資政策的穩定、連續和一致是非常有用的。我國應在修改原有BITs模式的基礎上,建立一個內容完整、投資政策連續一致、前瞻性強的BITs新范本,并按我國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每5年或10年更新一次。這樣,不僅能在相當程度上保持我國雙邊投資立法的穩定性,又能保持其時代性和適應性,使之不斷完善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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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學法學院碩士,現任廣州中醫藥大學經管學院助教,研究方向國際經濟法。
1根據商務部條法司公布的雙邊投資協定資料并結合筆者搜到的其他資料進行統計得出數據。
1朱延福:《試論外資國民待遇的參照對象與法律安排》,《東岳論叢》2000年第6期。
2《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評論——外國投資法雜志》,1992年英文版,總第7卷第2號,第436頁。
3在1999年年底以前,中國與92個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協定,其中只有8個明確列有國民待遇條款,分別是日本、捷克斯洛伐克、西班牙、冰島、摩洛哥、南斯拉夫、沙特阿拉伯。但進入21世紀后,中國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幾乎都承諾不低于現狀的國民待遇。
1王玉梅:《中國的外國直接投資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0頁。但是,關于國民待遇與最惠國待遇的關系問題,有的學者認為這兩種待遇不能自動相互享有,只有當條約中有將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結合使用時,即簽訂包括這兩種待遇制度的條款,以便兩種待遇中無論哪種待遇更優惠,本國投資者均可享有較優惠的待遇的時候,兩者才可以相互享有。參見張慶霖:《外商投資國民待遇若干問題之辨析》,載于《法學評論》1998年第1期(總第87期),第94-99頁。我國有不少雙邊投資協定有將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結合使用,擇其優者而用之,例如中日協定、中圭(亞拉)協定等等。
2朱延福:《試論外資國民待遇的參照對象與法律安排》,《東岳論叢》2000年第6期。
1王玉梅:《中國的外國直接投資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3-164頁。也有學者認為“超國民待遇”和“次國民待遇”的提法很不恰當,在國民待遇制度中根本就不存在超國民待遇與次國民待遇的問題,詳細論述參見張慶霖:《外商投資國民待遇若干問題之辨析》,載于《法學評論》1998年第1期(總第87期),第94-99頁。
2王玉梅:《中國的外國直接投資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3-164頁。
3[中國臺灣]易建明:《大陸與東協簽署投資保障協定、自由貿易協定之研究:以直接投資條款內容與現狀為題》,
1王玉梅:《中國的外國直接投資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頁。關于此問題的詳細論述,參見徐崇利《試論我國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標準的問題》;單文華《外資國民待遇基本理論問題研究》,載于陳安主編的《國際經濟法論叢》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1-183頁,第247-248頁。筆者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看法。筆者認為,即使簽訂條約偶有失誤,對外資的國民待遇未加任何限制,也不能得出外資就享有與內資完全一致的、絕對相同的待遇。因為,根據國際法的一般原理,條約的解釋應首先從文本本意出發,除此之外,還要受國際慣例的約束。既然國際法一貫的實踐表明,沒有任何一格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國民待遇是完全不受任何限制的,那么外國投資者就無權根據該協議而要求無限制的國民待遇。
1分別參見中瑞(典)雙邊投資協定第1條第2款、中法雙邊投資協定第1條第3款(2)、中芬雙邊投資協定第1條第2款。
1盧炯星主編:《中國外商投資法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