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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監管模式
Abstract:Alongwiththeeconomicglobalizationandthefinancialinternationalization''''srapidlyexpand,thefinancialderivationtransactionhasbecomeinthemoneymarketmosttohavethevigorandtheinfluencefinancialproduct.Inviewoffinancialderivationcharacteristicsandsoontransaction''''scomplexity,highreleaselever,hypothesized,noblecharacterdanger,variouscountries''''governmentandtherelatedinternationalfinancesupervisionorganizationtakeseachmeasureinabundance,improvesthe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lawsupervisionastheniadiligentlythecondition.Althoughourcountry''''s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stilloccupiedthedevelopmentinitialperiod,butthemarketsupervisionquestionactuallymaynotbelittle,theauthorbelievedthatdevelopsourcountryfinancederivationmarkettochoosetheunificationsupervisionpattern.
keyword: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unificationsupervisionsupervisionpattern
一、統一監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內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對未來某個時期特定資產的權利和義務作出安排的金融協議,按照其自身的交易方法和特點劃分,其分為遠期合約、期貨、期權和互換四種形式。其產生的最初目的是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過程中金融基礎資產的各種風險,在性質上屬于風險轉移和風險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貢獻巨大,在全球經濟體系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譽為"改變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動的日益虛擬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個金融領域,系運用多種技術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對其實施有效監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備跨市場、跨行業的綜合特征,那些將"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法必然會損耗金融監管效率。對"基本元素"實施監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導致對"合成物"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換句話說,它們不是機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發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學反應",事物的本質特征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
無論是金融分業經營,還是金融混業經營,抑或是我國高層強調的金融綜合經營,其對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應用無不對市場監管提出了挑戰。一方面,隨著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斷發展,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借助層出不窮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過各種資產組合,使其經營風險特征和傳統銀行的風險相似,從而使針對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安全運行而設置的各種金融監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時銀行借助于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對銀行實施的審慎監管要求同樣形同虛設。所以,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必須針對"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質特征來設計。在此過程中,加強對"基礎成分"的分別監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輔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集團化趨勢日漸明顯。以英國為例,英國八家最大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范圍都涵蓋所有五種應接受監管的金融業務,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機構也只經營其中一種金融業務。這些都使得單一監管或稱分業監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中出現諸多不適應癥,從而使統一監管的實施顯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創新經驗表明[02],統一監管模式已成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內生需要。
二、統一監管模式追求制度結構的內在統一和組織體系的相互協調
筆者認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立足于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是在單一制監管組織結構基礎上,以有效實現確定的金融監管目的而建立起來的,是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組織及其業務等實施多層次共同監督和管理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該種監管模式強調通過明確統一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責,協調金融監管當局與金融自律組織、金融機構等各層次的監督管理行為和業務活動,同時通過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控的國際合作,以有效實現維護金融安全的監管目標。
實際上,統一監管的制度結構和單一制監管結構有著相似之處,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張的單一監管機構理論,在監管主體組織制度上也主張設立一個監管機構負責金融衍生品市場及從業機構和人員的管理。但是,統一監管和單一監管畢竟不同,表現為單一監管制度在一個監管機構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業來分而治之;而統一監管制度則是主張以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導向來組織和建立金融監控法律制度體系。正如倫敦經濟學院著名經濟學家古德哈爾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圍繞監管目標設置,把不同目標合并到一個監管機構中,會產生理念和行為的沖突,從而抵消單一監管結構帶來的規模經濟效應。而統一監管模式以監管目標為基礎配置監管職權,較好地解決了這種沖突和損耗。
從制度結構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追求金融監管的全面統一,其不但強調監管組織形式上的監管機構統一,而且強調制度結構以及監管目標的統一。具體說來,其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機構的統一。即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建立統一的監管機構,全面負責監管金融衍生品市場,有效監控金融系統風險。同時,為避免產生權力巨大的壟斷監管機構,滋生,在設置一個監管機構的基礎上,要通過經濟責任制對具體的金融監管權限進行劃分,并通過設置聽證會、咨詢程序等法律制度對該金融監管機構行使監管權力的行為進行監督,從制度上有效防止權力濫用或怠于行使權力的發生。統一監管機構主要負責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整體決策、市場準入、信息披露、檢查監督等全面監管工作。
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目標的統一。即統一監管機構在設置各個監管部門時,應當遵循部門監管目標一致的原則,減少所謂"摩擦損耗";同時,通過內部協調合作機制的強化,將外部監管機構間的沖突通過內部機制予以消化。
三是多層次金融監管的統一。即從多個角度、多個層次對金融衍生品市場進行立體監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監管當局和行業自律組織監管、金融機構自控的合作和協調。尤其是在具體市場交易監管中,要為實現有效地監控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系統風險而分工協作。
四是國際金融衍生品監管的合作和統一。即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中,加強國際分工與合作,具體內容包括各國監管制度的協調、國際監管標準的統一等。國際監管合作和統一適應金融衍生品跨國界、跨市場、跨行業的特點,在世界各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的共同努力下發展迅速。近年來,金融衍生品交易頻繁引發的金融危機則進一步促進了國際統一監管的前進步伐。
從組織體系上看,統一監管模式以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導向來構建自己獨特的組織體系。直觀地看,統一監管模式的組織結構呈現出一個金字塔結構,最上端是統領金融監管全局的金融監管機構,其內部根據不同的金融監管目的可以分設金融系統風險監管部門、審慎經營監管部門、金融商業行為監管部門等金融監管職能部門,而基礎層面上大量的自律組織管理和通過金融機構預先承諾等形式進行的自我約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統一監管模式下,政府設立的單一監管機構通過各種責任制與金字塔下層的各個監管機構聯系在一起,共同發揮監控金融衍生品市場的職責。
必須注意的是,統一監管模式并不是由一個監管機構包攬所有金融監管的職責,而是將原來外部各監管機構之間配置的權利義務內化,變為系統內權責利的分配和協調,再通過崗位責任制、財務責任制、內部授權經營管理責任制等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建立來發揮統一協調監管的作用。經濟責任制作為其制度機制,本質上要求"在其位謀其政",它體現了人逐漸角色化和職業化的社會發展趨勢,反映了財產因素和組織因素不斷融合的社會發展趨勢。
三、統一監管模式在制度上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
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監控的特殊性和金融監管法律關系的客觀要求,是實現金融衍生品市場有效監管的優化途徑。它不但綜合了單一監管模式和功能型監管模式之長,而且突出了保障監管目標實現的宗旨,相對于單一監管模式、多頭監管模式、混合監管模式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而言,其優勢表現在:
第一,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實現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有效監管。統一監管機構通過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管目標的明確定義和界定,圍繞監管目標的實現,劃分金融監管權,通過授權或委托,明確監管者的權利、義務,盡量避免了金融監管沖突和監管空白。
第二,實行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提高系統風險防范效率。由于金融市場的統一與金融監管的割據不相適應,使得監管者往往缺乏對系統風險的宏觀了解和總體把握,實行統一監管模式則可以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場信息收集成本,改善信息質量,避免信息的重復收集,使金融監管者從整體上掌握系統風險的品種、規模、程度,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危機。統一監管目標的明確使信息的收集更有針對性,信息所包含的內容更能得到明確地反映監管目標,使金融監管者更及時采取措施解決隱患,也使金融機構更加明確內部風險控制的重點,對自身風險加強管理,從而整體上降低了金融系統風險爆發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的效率。
第三,實行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節約監管成本。統一監管制度的實施可以將數個金融監管機構的人才、設施等集中到一處,從而節約監管費用,緩解監管人才緊缺的狀況,集中發揮人才優勢;而對于被監管者來說,可以避免多次按不同標準接受監管,節約其接受監管的成本;從整個社會利益角度看,有利于社會整體財富的節約。
第四,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實現金融監管的公平。統一監管關注于金融機構所從事業務的性質及其風險控制的目的,即并非僅僅關注該金融機構的名稱或種類,因此,經營同樣業務的金融機構會受到同樣程度的監管,避免同樣的市場行為所受監管制度的約束程度不同,即被監管者所要負擔的金融監管成本不同,從而更有利于實現金融監管的公平和公正。
第五,統一監管模式有利于被監管者反向監督和尋求救濟。在監管目標和職責明確的前提下構建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體系,更加有效和透明,更有利于被監管者對金融監管機構及其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行為的監督,也有利于明確被監管者權利受損時請求救濟的對象。
第六,統一監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場、證券市場、銀行市場、基金市場等多個經濟領域,統一監管模式通過監管目標統一明確、監管職權合理配置,內部責任制和外部責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監管主體的不確定性使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臨更大的法律風險,從而維護了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03]。
四、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應選擇統一監管模式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是在無序中開始發展的。為順應國際金融市場開放的潮流,20世紀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場隨著我國金融體制的市場化改革開始出現,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等先后推出了外匯期貨、國債期貨、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交易品種,以擴大資本市場的發展規模。但是,由于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理論和實踐都處于起步階段,對金融衍生品市場本身功能的認識、風險識別和監控手段等都不深入、不完善,導致市場有效需求不足,造成了我國大部分金融衍生品市場早夭的后果。近些年來,我國的金融市場化改革進一步深化,在實現銀行商業化、資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貨幣國際化、資產證券化等過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培育和發展已成為當務之急,只有這樣才能建立金融市場的風險轉移機制和價格發現機制。經驗告訴我們,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健康發展必須建立在發達的金融基礎工具市場之上,必須有嚴格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法律制度體系及其實施的保障,同時,也必須有成熟的市場參與者,這三者缺一不可。
在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的選擇必須與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相適應,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戰略選擇必須立足于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從全局考慮我國貨幣市場、外匯市場、證券市場等金融基礎市場的發育程度,以及金融監管能力和水平,從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選擇和確定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我國是中央集權制的國家,目前采用的監管模式是一線多頭監管模式,即金融監管權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級,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多個中央級的金融監管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金融衍生品市場實施監管[04]。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加速發展,特別是跨國銀行的進入,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不斷加快,這種分業監管模式的根基已經松動。而以維護金融安全為中心的,可以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的統一監管模式,更能發揮有效監控金融系統風險的作用。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應選擇統一監管模式。加強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是發展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前提和保證,而統一監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優化方式。筆者認為,實施統一監管,就必須建立以維護金融安全為統一目標,多部門、多層次、多環節、權利互動與制衡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法律制度體系。
建立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統一監管制度,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方面著手:宏觀方面就是由統一監管機構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整體決策、市場準入、信息披露、檢查監督等方面從整體上實施系統風險監控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保障整體金融市場的安全和穩定;微觀方面就是要對金融機構內部運作、組織結構、風險控制、交易規則、合約設計等制度安排等進行適度的監控,以引導和監督其審慎經營、及時控制風險。針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飛速發展,在建立其監管制度時,要以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現實為基礎,也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給市場留下足夠的發展空間;同時,鑒于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國際性,在建立其監管制度時,要從本國實際出發,也要注意和國際慣例、國際規范的協調發展。[05]
五、具體建議
對金融衍生交易的合理監管是防止它們被濫用和錯誤地使用,而不是簡單地限制或禁止。[06]就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而言,選擇統一監管模式必須著重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要積極穩健地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和匯率市場化改革,逐步實現人民幣的完全可自由兌換,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產生,促進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在市場經濟中,充分的競爭和非管制的利率、匯率、價格等機制會使收益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更為突出,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強我國金融市場競爭力,轉移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手段。
二要加快進行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系統建設。這項工作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要加快制訂統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以保證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框架的穩定性、持續性和一致性;二是要針對不同種類的金融衍生品分別制訂相應的法律法規,強化各類規范的協調性和可操作性。
三要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機構。目前,我國主要是由行政機關進行監管。這與金融衍生品的快速和多變是不相稱的。有效的監管體系必然是多層次的,在加強對現行監管機構的規范的同時,我們應盡快建立以政府監管為主,金融機構行業協會自律為輔,中介組織協助監管,社會輿論一般監督的立體監管格局。
四要進一步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國際合作。具有一定開放性的制度才能夠得到更多的發展,更何況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后,面臨的是到國外金融市場競爭和開放國內金融市場的雙重境地,加強與各國際組織、各國政府及金融監管當局、各大交易所等機構的國際合作,是我們增強競爭實力的必然選擇。
不可否認的是,統一監管模式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會削弱金融衍生品作為一種高效風險管理工具的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如果將此交易成本與因金融衍生品市場風險失控可能導致的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的損毀,以及發生連鎖反應可能導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機的損失相比較,就會對統一監管法律制度的價值作出較為客觀的評價。因此,在金融衍生品被喻為"金融野獸"的今天,維護全球金融安全應當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控法律制度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統一監管模式應是構建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理性選擇。
注釋:
[01]See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p.28.
[02]從世界范圍期貨市場來看,除了傳統的農產品、工業品期貨品種外,20世紀70年代后外匯、利率、已及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創新相繼問世,2002年新加坡期貨交易所推出了計算機內存期貨合約,2003年美國期貨重鎮芝加哥成立了ONECHICAGO交易所,專門經營單只股票期貨,2003年10月,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宣布在2004年推出美國消費者價格指數(CPI)的期貨合約,可見金融衍生品的創新從未間斷。我國2003年期貨市場在金融服務一體化的產品創新上也邁出了一大步,涌現了"期證通"、"銀期通"等新的產品。
[03]徐孟洲、葛敏,"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初探",載于《成人高教學刊》,2003年第5期。
[04]但是,從我國監管制度本身的變遷來看,往往經歷的是一個從中央的不禁止或默許狀態下,地方自主的發展和管理中央逐步介入管理中央集權管理和地方管理的競爭中央和地方合作管理。這種中國特色的形成原因是因為在我國改革開放過程中,特別是在初期,我們進行經濟建設的指導思想是"發展才是硬道理"。
[05]葛敏、席月民,"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選擇",載于《法學雜志》,2005年第2期。
[06]寧敏著,《國際金融衍生交易法律問題研究》,第349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參考書目:
1、陳小平,《國際金融衍生品市場》,中國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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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寧敏,《國際金融衍生交易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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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D.Gowland,TheRegulationofFinancialMarketsinthe1990s,EdwardElgar,Hants,England,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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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
一、當前工商事業面臨新的重大轉型
轉型是主動求新求變的過程,是一個創新的過程。所謂轉型,是指事物的結構形態、運轉模型和人們觀念的根本性轉變過程。不同轉型主體的狀態及其與客觀環境的適應程度,決定了轉型內容和方向的多樣性。工商事業轉型,就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的決策層按照外部環境的變化。對本系統本部門的管理體制機制、職能運行模式、監管執法方式方法和長遠發展戰略,大范圍、大幅度地進行動態調整和創新,將舊的管理、運作、執行和發展模式,轉變為符合當前市場經濟需要的新模式。
工商事業轉型具有四個構成要件: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決策層領導的主動而為,二是轉型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發展,三是轉型的重點內容是管理上的體制機制、職能上的運作模式、監管執法中的方式方法、長遠發展的戰略規劃,四是轉型的主要方法是自我調整與工作創新。工商事業轉型是自身發展適應時代潮流的需要,其最大的特點就是革故鼎新、促進快速發展,同時也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工商事業轉型期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化解和防范各種市場監管風險,營造內和外順的發展環境,不斷增強工商隊伍銳意進取、履職到位的信心和決心。
二、工商事業轉型帶來的市場監管風險
工商事業轉型的過程是改革創新的過程。也是自我解剖的過程,是摒棄某些部門利益的過程。是與舊的體制機制決裂的過程,這為市場監管帶來方方面面的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法制變革因素引發的監管風險
由于立法和法律法規的修訂、變更、廢止,使得工商執法的某個環節、某段鏈條發生變化,使得工商市場監管出現不適應、不協調的現象。
一是執法主體變化帶來的風險。如《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拓展了工商機關監管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的空間,擴大了處罰范圍,賦予了工商部門新的監管主體地位,如果我們不正確及時履行,則會面臨監管“缺位”的風險。
二是執法依據變化帶來的風險。新的法律規定出臺,使得同一種市場主體交易競爭行為,接受監管處罰的條文依據發生了變化,如何判斷合法還是違法、如何衡量處罰的幅度,不準確把握就會出現市場監管的各類風險。比如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出臺后,某些無照經營行為是依照該法規處罰,還是依照《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來處罰,這就需要正確處理好法條競合的問題,規避監管風險。
三是執法程序變化帶來的風險。一些新的程序法出臺,使得監管的行為、措施受到一定限制,監管行為不當、超越程序,就會造成濫權和錯案現象發生。如《行政復議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出臺后,監管執法的行為就受到管轄權、法定期間、案件審批環節等方面的限制。我們在執法監管的細節上不注重這些程序性規定,就會帶來責任風險。
四是法規政策的放開或禁止帶來的風險。如《糧食收購條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新舊法規更迭,使得糧食市場的經營主體資格合法性的確認、合法交易行為的認定都產生了認知性變化,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措施也要隨之發生變化,變化過程中政策延續的合理銜接,也使得監管風險應運而生。在監管實踐中,國家制定的關于物價、物資供應的導向性政策出臺,也往往會產生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市場監管風險:還有一些關于注冊登記的前置審批的設置或取消,無不使監管手段的松緊性發生變化,監管的風險發生率也隨之提升。
(二)職能轉變因素引發的監管風險
一是新職能定位蘊含的監管風險。2008年國家工商總局新“三定”方案對工商職能進行了重新調整,明確工商部門在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職責,以及監督管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職能,取消了相關行政審批、達標評比、職業水平評價的職能。新職能的定位,使工商市場監管的領域得到了拓展,監管的對象更加復雜,監管的交易行為更加多變,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有效防控、網絡商品交易的安全、行政審批項目和標準的變更,都存在一定的市場監管責任風險。全面履行新職能、實現職能到位。既是新的工作目標和任務,又要承擔和化解新的監管風險。
二是“收費型“工商到”監管型“工商轉型面臨的風險。2008年下半年,全國工商系統取消征收“兩費”,工商部門的工作重心發生了重大轉移。如何合理分配監管比重,確立監管的重點,如何提升監管成效,成為近年來各級工商部門關注的熱點問題。懂監管、會監管、明執法、會辦案的隊伍如何培養,如何克服“收費型”工商遺留的不良作風,都是當前急需解決的現實性問題,解決不好、不及時,就會產生監管能力風險。
三是在向“服務型"32商轉型過程中產生的風險。近年來,國家工商總局周伯華局長“四個統一”、“四個只有”的論斷,明確了工商部門在服務經濟發展、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中的地位和作用。工商部門主動而為、加快服務職能的轉變,就能搶占政府體制改革和工作創新的先機,贏得黨委政府、監管服務對象、人民群眾的認可。如果我們不動不變、步子太慢,就會在新一輪的政府機構改革中被淘汰。或者,如果我們在服務過程中,定位不準,“過熱”、“過火”、“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也同樣會使我們丟掉監管陣地,失去自我發展的機遇,甚至面臨失職瀆職被責任追究的風險。
四是承擔地方黨委、政府臨時性職能所具有的風險。某些地區在特別情況下,分配給工商部門一些臨時性的職能任務,如文明城市創建中的治理占道經營,自然災害發生時臨時性市場的組建、重要商品流通的控制等等。這些任務,有的屬于工商部門分內的事,有的不屬于工商部門法定的職能。如果工作方法不當,就會產生很大的責任風險。
(三)體制改革因素引發的監管風險
一是工商機關內部機構運行機制設置不當產生的風險。在工商部門的改革發展中最顯著的標志就是內設機構和所屬單位的設置與分配,使工商系統的各項行政資源得以最大限度的優化,以滿足職能作用的發揮。機構設置不合理,或對工商所和分局的放權不符合法律規定,就會產生市場監管中的職能交叉、相互扯皮或監管空檔、職能流失等現象。
二是監管機制的創新不當產生的風險。近年來,國家工商總局提出了開展“四化建設”、加快“四個轉變”、
實現“四高目標”的要求,各級工商機關也積極尋求監管效益的最大化,不斷創新監管方式方法,如當前各地推行的“網格化監管”、“信用分類監管”、“經濟戶口制度”、“食品安全一票通管理”等等。這些方法模式如果與工商法規相沖突,或與地方實際相脫節,就難免會發生事故風險。
三是干部管理體制改革產生的風險。干部管理體制改革是事業轉型中的關鍵部分。如果人事改革中強制干部退休、致使干部集體罷工,競爭上崗程序不合理、干、部鬧意見上訪,都會限制工商干部在市場監管中主觀能動性的充分發揮,致使發生消極不作為或泄憤性質的亂作為。
四是經費運行機制改革產生的風險。在轉型改革中,往往注重錢的流向、項目資金的使用。如果必要的市場監管經費保障不到位,就會直接影響市場監管的效力,使一些譬如違法傳銷等大要案件錯過最好的調查機會,從而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
三、防范工商轉型期市場監管風險的對策建議
(一)合理判斷形勢,科學決策,慎重改革
要加強對工商行政管理改革發展理論的研究和探索,找出規律性的變化,進一步發現工商事業轉型的好辦法、好思路、好途徑。要經常性地對國家政治、經濟形勢進行分析審視,及時發現工商事業轉型的立足點、支撐點、結合點、著力點,找準轉型的最佳時機。在新一輪的組織機構管理、市場監管方法體制機制改革中,開展廣泛、細致、全面的論證,進而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民主決策,使改革轉型的方向、方式、手段、內容更加合理、科學、有效。
(二)解決矛盾問題,輕裝上陣,放心發展
改革就要觸及矛盾,轉型難免涉及利益。比如垂直管理改革時的人員分流,干部改革中的優勝劣汰,取消“兩費”后的財政經費保障等等,難免會引發矛盾和沖突。在事業轉型的過程中,要注重這些問題的解決,既不能因為問題存在而影響改革轉型的進度和幅度。也不能因改革轉型急功近利而忽視問題的存在,致使矛盾不斷升級,直至激化成事故,影響市場監管職能的發揮。
(三)服務中心大局,依靠政府,一心為民
工商事業轉型的各項改革創新,無論是職能轉變、機構設置、巡查辦法的變化、維權方式的創新,都要圍繞服務發展地方經濟,構建良好市場秩序,緊貼地方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地方黨委政府部署安排的大局為重,服從黨委政府安排,遵循黨委政府指導,不能“自立門戶”、“另拉山頭”、“自我孤立”。要在改革轉型中始終把人民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看新機構的設置是否與民爭利,要看新監管方法的實施是否侵犯公民合法權益,要看新維權方式的推行是否群眾滿意。否則就會被黨委政府和人民群眾“邊緣化”,市場監管的權威無以樹立,市場監管的職能受到束縛。
(四)合理配置資源,創新方法。優化職能
在改革轉型的過程中必須堅持從實際出發,考慮現有行政資源的有效利用,統籌規劃,注意協調好現實與長遠、局部與整體、內部與外部、階段性與長效性、必要性與可行性的關系,結合業務工作與機關建設、基層建設的各個環節開展改革創新,既要注重機構和職能的對應性,又要注重職能對機構的作用性;既要注重把每一項工作的內容和標準具體分解、量化,又要注重不同工作內容和標準上的統一協調,使改革轉型符合市場監管規律,在市場監管職能的充分發揮中有效化解登記注冊、商標廣告、合同監管、商品質量監測等方面的監管風險。
[關鍵詞] 創業板市場 市場監管
2008年5月15日,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姚剛在出席第二屆中印金融發展高層論壇后向媒體表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正在準備之中,創業板待時機成熟就會推出。”這意味著離籌備已久的創業板的推出又近了一步。目前,創業板市場可能在年內推出,國內對創業板市場制度的設計的探討不斷深入,在此我們可以分析海外主要創業板市場的監管制度的經驗教訓,為我國設計創業板市場監管制度提供參考。
一、創業板市場監管相對于主板市場的特點
創業板是“二板市場”(The Second Board)眾多稱呼中的一種。二板市場是一國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 是與主板市場(The Main Board〕, 即證券交易所相對應的概念, 指專為中小企業和新興公司提供籌資途徑的一個新市場。它是指上市標準低于傳統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主要為處于初創期、規模小,但運作良好、具有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和新興高科技企業融通資金的場所。創業板市場面臨著較高的市場風險,為保障市場投資者的利益,這就對創業板市場的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高度的公開性
由于創業板市場的特點使得在這一市場上的信息披露速度和投資者的反應速度都快于主板市場。在這種情況下,也就需要市場監管活動具有高度的公開性。
2.高度的公平性
創業板市場由于主體是發展前景好的中小企業和新型高科技企業,使得股票價格的變動對于市場上各種行為反應靈敏,這對于投資者的利益有較大的影響,因此,如果市場監管措施和行為發生偏離,將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損失,這也就要求創業板市場的監管盡可能公平。
3.高度的公正性
創業板市場的各個投資者都是看好公司的未來發展前景,這樣的投資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風險較大,同時由于創業板市場門檻較低,對于投資者的保障沒有主板市場好,這樣就要求加大市場監管的力度和保證市場監管的公正。
二、全球主要創業板市場簡介
美國納斯達克市場(NASSDAQ),意為全國證券交易商協年會自動報價系統。納斯達克建立于1971年,是世界第一家、同時也是目前最大的電子化證券交易市場。納斯達克市場已經成為美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緩解小企業發展瓶頸、促進風險資本的發展、推動高新技術的產業化等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英國AIM市場。AIM市場創建于1995年,其定位是服務所有具有成長性的企業。AIM市場的主要制度特色包括:包容性強的市場定位、便捷的上市程序、小額多次融資方式、以“終身保薦人”為核心的監管制度、全方位覆蓋的政府支持。
香港創業板市場。香港創業板市場設立于1999年。金融風暴后,香港特區政府努力尋求經濟復蘇的辦法,在這一背景下,同時為了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設立了香港創業板市場。其運營獨立于主板市場,是主板市場以外的一個全新集資市場。
此外還有主要的創業板市場還有英國易斯達克市場、德國新市場、日本加斯達克市場、韓國KASDAQ市場等。
三、全球主要創業板市場監管制度的對比分析
我們可以從監管體制、保薦人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禁售期這四個方面來分析創業板市場監管的不同類型。
1.監管體制
一般說來,證券市場的監管體制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集中型監管體制、自律型監管體制和綜合型監管體制。
納斯達克市場采用了集中型監管體制。納斯達克的監管機構是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NASD),這一機構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監督下工作,負責對納斯達克市場進行監管。集中型監管體制的優點在于統一的監管機構不是市場的參與者,市場中的行為不影響監管機構的利益,因此能夠比較公平公正的實施監管,同時,它們擁有比較高的行政權力,能夠提高監管行為的權威性,在全國范圍內協調市場。但是,這一制度的缺點在于,統一的監管機構權利很大,不恰當的監管行為可能會使得市場混亂,產生不必要行政費用,降低了監管的效率。
自律型監管體制的代表市場是英國AIM市場,在這一市場上,監管的主體是證券交易所,由于證券交易所等機構是專業性的機構,本身是證券市場參與者之一,所以能夠對證券市場的行為反應很快,監管效率比較高。但是自律型管理體制的缺點在于,存在證券交易所等機構可能從自身利益出發進行監管,監管行為不夠中立,而且,監管的權威性不夠,這會影響監管的力度。
混合型監管體制是介于集中型監管體制和自律型監管體制之間的模式,在這一體制下,能夠吸取其他兩種監管體制的優點,強調集中監管的同時也注重自律約束。香港創業板市場采用的就是這一體制。香港創業板的監管主體是香港聯交所和香港證監會及上市公司所在地的有關機構,其日常監管是由香港聯交所下設的獨立機構――監察與調查小組進行。當前,世界上實行前兩種監管體制的國家大都逐漸向混合型監管體制過渡,期望能夠發揮不同監管體制的優勢,達到對市場有效監管的作用。
2.保薦人制度
嚴格的保薦人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公司在上市前造假等方面的風險,保障相關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和可靠程度,同時還能督促公司上市后履行信息披露等義務,對上市公司給予規范性指導,這就大大降低了創業板市場的風險,保障了投資者的利益。因此有效實施保薦人制度能夠保障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這也就使得對保薦人的監管成為市場監管的重點內容之一。
納斯達克市場并沒有沒有建立保薦人制度,這是由于這一市場建立了多元做市商制度,這一制度下,做市商賺取買賣傭金,還可以賺取賣價和買價之間的價格差,這樣就促使做市商為找到買主和賣主進行競爭,也就促進了市場的流通性。雖然增加了募集資本和交易的成本,卻也提高了市場效率。為了更容易的找到買家,做市商會保薦的股票是質量較好的股票,這樣一來就起到了間接保薦人的作用。
英國AIM市場實行以“終身保薦人”為核心的監管制度。終身保薦人制度下,簡化了公司上市申請的審批程序,然而這就使得對保薦人資格的審核尤為重要,不具有資格的保薦人可能對公司上市申請造假等行為缺乏監管,造成市場混論。
香港創業板規定保薦人必須是聯交所接納的,不要求保薦人的連續責任,要求所有上市發行人必須委聘一名合規顧問來代替申請階段的保薦人,至少一名保薦人必須為獨立人士,同時還要求發行人必須委任一名為聯交所接受的獨立財務顧問等。新修訂的保薦人制度下,是將保薦人分為保薦人、合規顧問和獨立財務顧問三個不同的角色,采取了多重保薦的制度,可以發揮不同角色的優點和作用,加強監管力度,同時加強了保薦人有關的獨立性要求,使得保薦人履行職責時能夠保持中立,保證了監管的力度和公正。
3.信息披露制度
當前,幾乎所有的創業板市場都強調及時、準確的信息披露,這是由創業板市場的特點決定的。信息披露是否及時、準確決定了能否有效的降低市場風險,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因此,監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十分必要,香港創業板市場對信息披露制度的監管就是很好的代表。
香港創業板市場要求上市申請人的上市文件必須列出其業務發展歷程及未來的業務計劃;上市后必須每半年就首兩個財政年度的業務發展與原定的業務計劃作比較;除了一般的半年度財務及全年財務外,發行人還須編制季度報告,且必須在有關期間結束后的45天內公布,而末期經審核的全年業績報告須于年度結束后的3個月內公布。同時,還要求上市申請人必須刊登公司上市前兩年內在業務進展及經營業績方面的實質和量化的資料,要對如是否存在與發行人業務有關的風險及風險因素等做出風險警告。不難發現,這一信息披露制度強調了信息披露的時效性,對披露時間做出了具體的規定,還就披露的內容進行了深化,從而提供投資者正確的信息,以便他們做出正確的判斷和反應。
4.主要股東股份的禁售期和股票出售的限制
為了保護創業板上市公司成長的連續性以及創業板市場的穩定性,主要的創業板市場大多數都規定6個月以上的禁售期,不同的是納斯達克市場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主要股東可以自行做出選擇,但一般會盡量避免在上市不到6個月就出售所持有的股份。
AIM市場則是對禁售期做出了具體且嚴格的規定,但是對股票出售份額沒有進行具體的限制,如果公司主營業務產生利益的時間低于兩年,則所持股量超過1%的董事和雇員及其關系人在上市后一年內不得出售其股份。
香港創業板市場對于禁售期采取的是逐步取消限制的做法,并對出售份額進行了具體的限制,規定主要股東股份的禁售期為上市后的6個月,同時其后的6個月內出后股份任有一定的限制,對于控股股東而言,出售股份后不得使其所控制的投票權低于35%;對于非控股股東而言,不得出售超過50%的股票。
四、對我國籌劃中創業板市場監管制度的啟示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仍面臨諸多問題。因此,針對海外創業板市場監管的研究,結合我國證券監管中出現的問題,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啟示:
1.選擇綜合型監管體制,實行分層分級監管
近年來,海外的創業板市場大都逐步向綜合型監管體制過度,并且這一體制可以有效地避免集中型管理體制和自律型管理體制的缺點,發揮他們的優勢,因此應該在符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盡量采取綜合型監管體制。
2.強化信息披露制度,強調信息披露的完整、及時、準確
縱觀海外主要創業板市場,它們都在披露的時間和內容上強化了信息披露制度,在這個“買者自負”為原則的市場上,這樣的做法無疑為投資者提供了必要的分析信息。保證信息披露的完整、及時、準確對于防范投資人面臨的風險是非常關鍵的。
3.設立規范保薦人制度,加強對保薦人的監管
從海外創業板的經驗來看,保薦人制度要發揮作用,必須加強對保薦人的監管工作。所以,我國應該制定相應法律法規,具體規定保薦人的資格要求,保證合規保薦人的資質,同時詳細指出保薦人的職責,并對未履行義務的保薦人按相關規定進行懲罰。也可以借鑒香港創業板市場的經驗,采取多重保薦制度。
4.應該規定主要股東股票的禁售期和出售股票的限制
海外創業板股票禁售的限制雖然不完全相同,但是大都對這一制度做出了具體的要求,這就要求我們在考慮我國國情的情況下,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具體的時間和數量限制,建立適合我國的禁售期制度。
5.適時推出做市商制度
完善的做市商制度是納斯達克市場成功的原因之一,做市商制度的優點是能夠保證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在發行失敗等特殊情況下,做市商制度能有效地解決保薦人制度的不足,同時,在這一制度下,做市商起到了間接保薦人的作用,因此,我國應該在分析我國具體情況的條件下,考慮這一制度的可行性。
總之,市場監管的中心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順應市場要求,監管重點應該放在維護市場秩序,提高市場的透明度方面,海外創業板的實踐為我國建立市場監管制度提供了借鑒意見,但是最重要的還是應該根據我國市場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建立相應的監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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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證券市場;自律監管;行政監管
證券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國民經濟的發展起著及其重要的推動作用。證券市場特有的籌集資金、資產重組、公司價值發現及風險提示等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國經濟健康、穩定運行的必要條件。由于證券市場運作機制復雜、資本虛擬性等原因,產生風險的可能性極大。實踐表明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可以提高運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風險,使證券市場更好地為國民經濟服務。
一、公共利益論簡述
公共利益論是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世界性經濟金融危機之后提出的。這種理論認為,監管的基本出發點就是要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公眾利益涉及千家萬戶、各行各業,維護公眾利益只能由國家法律授權的機構來行使。市場難免存在缺陷,純粹的自由市場必然會導致自然壟斷與社會福利的損失,并且還存在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公平問題。在現實經濟中通常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市場失靈:自然壟斷。假設在社會理想的產出水平下,只有一個廠商從事生產,該產業的生產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時的市場就是自然壟斷市場。處于該行業中的每個公司都會在利益驅動下爭相兼并擴張,之后形成壟斷市場而不是自由競爭的市場。壟斷者通過限制產量、抬高價格,使商品價格超過邊際成本而獲取超額利潤,必然帶來導致市場效率的喪失。"外部效應。外部效應是指未被交易雙方包括在內的額外成本或額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務時,如果社會利益或成本與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間存在差異,那么自由競爭就無法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盡管私人之間可能通過協議來解決外部效應問題,但達成協議的交易費用往往過高,而市場監管卻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在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信息分布往往不對稱,一般而言生產者比消費者擁有更多的信息。生產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而不是按優質優價的原則來出售商品。這樣在相同的價格水平下,銷售質量更好的生產者被迫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質量較差的生產者則乘機占領市場,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現象。信息不對稱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費者能夠據此區分產品質量的高下,監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場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論認為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對其實施監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前,證券市場監管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體改委、國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機構及上海、深圳兩地地方政府參與管理的形式。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以后,證券監管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委的執行機構,承擔起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任務。國務院撤銷了證券委,同年確認中國證監會為證券監管的主管機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來,如《公司法》、《國庫券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證券法律法規均已頒布執行。作為根本大法的《證券法》的出臺,進一步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規范的框架。以滬深交易所設立為標志,中國證券市場短短十幾年走過了國外證券市場上百年的自然演進的發展過程,應當說政府的積極推進功不可沒,然而毋庸諱言,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在快速成長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監管制度缺乏長遠規劃。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于市場發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于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發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盡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采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后的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后性和弱效性。盡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后性和弱效性。
滯后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如“中科創業”、“億安科技”操縱股價行為在發生數年以后才被發現,而“瓊民源”事件的查處過程竟長達兩年。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弱效性。對違規行為處罰顯得過輕。如民源海南公司動用銀行貸款和透支操縱“瓊民源”股價非法獲利))萬元,查處后除了沒收非法所得以外,僅處以警告和罰款了事。實際上,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卻轉嫁到公司股東身上,并無過錯的中小股東往往受害最深。對應承擔直接責任的違規公司的高管人員處罰過輕,弱化了監管效果。"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目前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決定了中國證監會是證券市場的唯一監管機構,一方面提高了證券監管決策實施的權威性,但另一方面卻可能有損決策的科學性。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作為政府代表,除了承擔監管職責以外,還擔負著培育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職能,而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的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不同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于與其他金融管理機構處于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發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投資者教育機制。對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風險教育,有利于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進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投資者訴訟機制。投資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訟,并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投資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范系統風險的緩沖機制,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目前,我國的投資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并發揮作用。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可以預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監管將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與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高效率的證券監管是保障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以下從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上市公司監管、獨立董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等四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對策和建議:對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建設問題,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確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證券監管機構法律地位的條款和細則;加強立法建設,增強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整體性;增強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強化法制內容的實效性;-’建立健全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實施機制,杜絕有法不依的現象,加大執法力度;適應證券網絡化和市場開放的發展趨勢,盡快制訂適宜的相關監管規章制度。!從規范和發展兩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在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同時,努力為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監管激勵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加強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能,建立健全派出機構監管績效考評機制。重點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制度建設,切實搞好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獨立董事制度。首先,確立獨立董事應有的社會地位,提高獨立董事參與上市公司最大決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其次,明確區分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不同職責,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強關于獨立董事的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的監督,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建立一個主體多元化,結構多層次,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逐步改變目前僅由證監會單方面壟斷監管規則制訂的局面,縮小行政監管直接作用于市場的范圍。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監管主體來填補行政監管收縮后留下的空白,強化自律監管對行政監管的制衡,多方面約束并盡可能減少政府機構執法中腐敗現象的發生。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問題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對監管者的監督在我國幾乎還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動監管的法制化和市場化,建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包括內部制衡機制和外部制衡機制,保障公眾及媒體的監督權力,強化社會輿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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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燕洪,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與市場紀律———國際金融監管新趨勢的模型解析特區經濟
關鍵詞: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存在問題;完善建議
金融衍生品通常是一種價值取決于基本標的(Underlying)變量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遠期、期貨、互換、期權以及它們與其他金融工具經分解、組合形成的混合金融產品。根據交易的場所、方式不同,金融衍生品市場可分為場內交易市場(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市場。相對于場內交易而言,場外交易方式靈活,不受時間與空間的限制。但是由于場外交易中普遍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等問題,所以其潛在的系統風險很高,如果沒有正確的引導與規范,金融衍生品不但不會起到它原有的積極作用,反而會引發經濟的動蕩。
一、我國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及監管現狀
2005年6月,債券遠期的推出標志著我國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開始起步。4年來,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迅速,交易量快速放大,交易品種也擴大到人民幣外匯遠期、人民幣外匯掉期、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人民幣債券遠期、人民幣利率互換和遠期利率協議等。2008年3月,國務院批準在天津建立場外交易市場(簡稱OTC市場)。與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的迅猛發展態勢相適應,我國金融監管當局也適時出臺了一系列監管措施。2004年3月,銀監會頒布了《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3月,銀監會又正式了《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奠定了中國當前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法規的基礎。2007年8月,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了《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衍生產品主協議》,降低了銀行的法律和信用風險。同年9月,人民銀行根據市場發展的需要和市場成員的需求,推動成立了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NAFMII),彌補了我國銀行間市場自律組織的空白。通過協會組織市場成員加強制度規范和產品創新,是一種新的探索,有益于推進我國場外金融衍生品又好又快地發展。2007年10月份,交易商協會了《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以下簡稱《NAFMII《主協議》》),標志著我國金融市場管理模式發生轉變,市場自律管理的作用開始發揮。
二、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國際通行做法
(一)行業自律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主要由國際互換和衍生產品協會(ISDA)制定的相關文件制約。ISDA作為全球最大的金融交易協會,其830家成員來自全球56個國家,代表了當今場外衍生品市場的主要參與者。通常交易雙方在正式進行衍生品交易之前要先簽訂ISDA主協議,規定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定雙方應遵守的市場慣例。簽訂主協議后,雙方再簽訂書面確認函就交易的特定條款進行確定。根據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ISDA不斷修改和完善主協議的有關內容,并對新產品和交易制定新的主協議。
(二)政府監管相對于場內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增長滯后,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得以不斷壯大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監管環境寬松。1998年,著名的對沖基金――美國長期投資管理公司因衍生品交易失敗瞬間倒閉,盡管各國因此事對場外金融衍生品的監管進行了激烈的討論,但并未對原有監管方式作出重大調整。比如美國對于場外衍生品市場主要采取的是機構性監管方式,由監管者指定機構可從事的“許可業務”的范圍,從事這些“許可業務”的機構就必須接受監管。監管者將對各機構的資本充足性進行評估,并執行審慎監管原則,以判斷機構的整體狀況,確保其符合資本要求。
(三)國際組織監管一些國際組織對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非常重視,先后了一系列重要的指導文件。l994年2月,證監會國際組織了《衍生品柜臺交易風險及金融風險控制機制》,首次對衍生品交易的五種主要風險,即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進行了分析,并要求全球從事衍生品交易的機構和各國監管當局必須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管機制,以控制上述風險。同年7月,證監會國際組織又了《參與衍生品場外交易的受監管證券公司的運作和財務風險管理機制》。1995年3月,由美國官方代表和一些投資銀行組成的聯合委員會提出了一套建議,要求銀行提供場外衍生品交易以及交易對手的情況。1995年5月,巴塞爾委員會和證監會國際組織聯合了《銀行和證券公司衍生品活動的信息監管框架》,同年11月,又聯合了《銀行和證券公司交易及衍生品活動和公共披露》。1998年9月,支付清算系統委員會和歐洲貨幣委員會聯合了《場外衍生品的報告:清算程序和對手風險管理》。歐盟銀行業協會、歐洲儲蓄銀行集團和歐洲合作銀行協會還于2001年和2004年先后頒布了《金融交易主協議》。這些文件雖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對場外衍生品的監管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三、我國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
與國際成熟市場相比,我國的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交易量小,品種欠豐富,市場流動性不高,市場整體還處在起步階段。具體表現在:
(一)現行監管法律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
一是《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尚不能滿足整體衍生品市場的規則需求。例如對交易產品有所限制,涉及商品、股權及外匯的衍生產品,要求符合其他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但這方面的規定并不明確。二是NAFMII《主協議》仍然存在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其中最大的問題在于破產或者清算情形下如何執行終止凈額。由于我國《企業破產法》是否認可終止凈額尚存在不確定性,使得金融衍生產品終止凈額制度在《企業破產法》上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仍不確定,需要出臺相關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三是金融機構操作當中存在《一市兩制》的現象。出臺主協議的基本出發點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場效率,但現在機構卻要花大量精力同時處理兩份主協議:NAFMII《主協議》和外匯交易中心的主協議。而且,如果以后市場出現同時涉及匯率和利率的產品,如何推動兩份主協議的統一也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市場參與者的內控制度有待完善。
我國金融市場的機構投資者還不成熟,對較為復雜的衍生品業務還不熟悉,再加上內控制度存在缺陷,難以有效應對衍生品市場的市場風險。從調查來看,盡管大多數商業銀行已參照銀監會2007年制定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重新修改了各自內部控制標準,但是對于場外金融衍生交易的內部控制制度仍有待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三)跨境監管和國際合作需要加強。
現行法律對我國金融機構參與境外衍生交易存在監管《真空》,監管機構難以有效進行跨境監管。銀監會的《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商業銀行開展綜合理財服務時,應通過自主設計開發理財產品,客戶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不得以發售理財產品名義變相代銷境外基金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境外投資理財產品。》然而,很多外資銀行在此項業務中只是充當了資金《二傳手》的角色,通過某個產品將投資者的資金募集起來,然后再通過購買境外基金或境外發行的結構性票據等將募集的資金交付給境外的金融機構來管理。各銀行都聲稱其產品是和境外對手盤做交易,但不公布對手盤的基本情況。而且,監管部門無法掌握出境資金的運作使用情況。
(四)信息披露欠缺,市場透明度低。
與交易所市場相比,場外市場靈活度高,但透明度低。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我國場外市場日益呈現分散化的特征,一些非標準化的衍生產品交易將更多地以雙邊的形式達成,或只在小范圍內流通。這雖然提高了金融市場的效率,但也在很大程度上使監管者難以了解風險的承擔者是否具備風險管理能力,也無法掌握其對市場總體流動性可能產生的影響。風險鏈條一旦斷裂,可能引發連鎖反應,危及金融系統穩定。
(五)部分交易系統未納入監管范圍。
目前,國內金融機構使用外匯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彭博、路透等多種交易系統。其中外匯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已納入監管范圍,但其他交易系統未受到監管,市場成員到這些交易平臺交易,不受銀行間市場法律法規的約束,容易造成惡性競爭。而且,這些電子交易系統將各個機構和全球市場緊密聯結起來,極易受國際金融市場的沖擊。如果這些交易系統游離于監管之外,監管者將難以及時辨識風險。
四、完善我國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建議
在國際金融危機的背景下,我國場外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監管應以金融穩定為目標,建立市場參與者自控、行業自律、政府監管三方面協作的管理模式。
一是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一方面要制定統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交易監管法規,作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督管理的總體框架,統一規范市場參與者的行為,明確政府監督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和交易所的職責和權利;另一方面要在統一的市場交易法規框架下,針對不同種類的金融衍生品分別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適應不同衍生產品的個性化特征。
二是加強監管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是跨領域跨行業的市場,因此必須結合功能監管需要實現各個監管者之間的協作。應建立一個有效的協調機制,協調各個監管者的規則制定和監管行動。這樣既可以避免監管權的交叉、沖突和監管資源的浪費,又可以防止各監管機關互相推諉,產生監管盲區,還可以促進監管規則的統一,防止監管套利。在金融綜合經營迅速發展的大背景下,這種協調機制還可以為監管部門未來的進一步協調和融合打下基礎。
三是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離不開有效的行業自律,場外金融衍生品的行業自律應該包括行業協會與市場參與主體兩個層面的內容。對于行業協會,一方面應該組織各中介機構,形成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創新發展合力;另一方面應該借鑒ISDA的經驗,加強行業協會的作用,制訂科學合理的行業標準,加強行業培訓和人員的資格管理。對于市場參與主體,應該著力強化風險管理與合規經營意識,提高風險管理能力,做到依法規范運作。最后,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市場公平。要以新的《會計準則》為依據,及時全面反映金融衍生品的會計信息和有關事項,尤其要加強場外金融衍生品的信息披露,促使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公開、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
參考文獻:
(一)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風險
金融衍生產品涉及多個金融領域,是一種“零和”游戲(即高收益與高風險)的相互滲透產品,其主要動因是規避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即以最少的資金成本取得較多的投資。這種“以小博大”的交易方式給交易者帶來可能的高收入,也可能帶來巨額損失。隨著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加快,我國金融衍生產品迅速發展,與此同時帶來了與市場相關的各種風險。因此,金融衍生產品又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具有降低、分散市場風險的功能;另一方面,在轉移風險的過程中,也可進行冒險式的投資,即投機。因此,在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中潛藏著巨大的風險。金融衍生產品的運作較之一般商品市場和金融基礎產品的運作更為復雜,風險更高。它不僅要承受一般商品市場的影響因素,而且還會受到大量的其他商品市場沒有的、不確定因素和投機行為的干擾。如果沒有一套規范的法律制度和管理體制,金融衍生產品的市場就不可能正常、有序地運作。金融衍生產品風險主要來自于市場基礎不完善及監管失控,特別是對衍生產品的濫用和監管不力。究其原因,主要反映在宏觀與微觀兩個主體層面:
就宏觀而言,監管不力是金融衍生產品風險產生的直接原因。以巴林銀行倒閉案為例,英國和新加坡的金融監管當局事先監管不力和未協力合作,如果英格蘭銀行、新加坡和大阪交易所之間能夠加強交流,充分共享信息,就會及時發現巴林銀行在兩個交易所持有的巨額頭寸,或許巴林銀行不會倒閉。
就微觀而言,主要是內部控制薄弱,對交易員缺乏有效的監督。如巴林銀行倒閉的主要原因就是內部風險管理混亂到了極點。另外,過度的激勵機制激發了交易員的冒險精神,增大了交易過程中的風險系數。1995年2月23日我國發生的“327國債”期貨風波,除當時市場需求不強、發展衍生工具的條件不夠以外,過度投機和監管能力不足也是不可忽視的原因之一。
(二)金融衍生產品風險的分類
1.市場風險
金融衍生產品的市場風險,是指由于金融基礎產品和金融衍生產品的價格波動所造成的金融衍生產品投資人的虧損。當市場運作正常時,投機者的行為所引起的風險是分散的、平緩的。反之,一旦市場處于非常狀態,即當市場份額較為集中在少數投機主體時,其投機者就會利用控制市場資源來控制交易品的價格波動,造成市場的風險。1997年爆發的東南亞金融危機,就是國際炒家操縱金融衍生產品市場最典型的一例。
2.管理風險
管理風險是由于金融衍生產品的市場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是管理出現漏洞等不確定因素所造成的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參與者的損失。管理風險可以分為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交易風險和結算風險。1995年2月27日,新加坡國際貨幣交易所出現的英國巴林銀行交易員越權違規交易股指期貨造成巨額虧損,導致英國巴林銀行破產,就是金融衍生產品市場中最典型的操作風險的事例。
在現實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風險中,其各種風險交叉反映,相互作用、互相影響,使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風險加倍放大,給交易個體造成重大損失。
二、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衍生產品監管體系的基本設想
我國目前采用的監管模式是一線多頭監管模式,即金融監管權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級,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多個中央級的金融監管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金融衍生品市場實施監管。我們認為以美國為代表的“三級監管體制”模式,即由政府監管、行業協調和內部自律的三級共同監督管理體制,應是我國金融衍生產品監管最合適的選擇,將有利于實現維護我國金融安全,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更能發揮有效監控金融系統風險的作用。但是也應根據我國實際在一些方面加強監督與管理。
第一,內部自我約束機制方面。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通過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強化金融企業內部的制約機制,有效地控制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風險。金融衍生產品監管部門應將金融機構建立內部約束機制作為批準該金融機構開辦金融衍生產品和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首要條件。
第二,行業自律方面。在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中主要是依靠銀行、證券、保險等監管部門的監督,而行業協調組織的管理比較弱,這是我國今后需要重點發揮的方面,并且必須要從目前政府監管機構領導下分出來,真正發揮其行業自律作用。通過行業協調組織的管理,提高市場參與者的總體素質,有力地約束交易者的非法活動。
第三,政府監督管理方面。我們應借鑒歐美等發達國家政府監管經驗,圍繞維護金融穩定和確保金融安全這一監管目標,參照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模式,建立一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衍生產品的“金字塔”監管結構。
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體制為:銀監會負責金融機構的監管;保監會負責保險機構的監管;證監會負責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的監管;人民銀行依法對各監管部門實施檢查監督,與此同時,人民銀行在金融監管中還應擔當監管信息中心、情報中心和金融監管委員召集人的作用。由人民銀行建立信息共享資源系統和監測中心,由監測中心對各種信息進行跟蹤和監測,并將有關異常情況報告各政府監管部門。這種模式能保持金融衍生產品監管的連續性。
三、建立完善的金融衍生產品的相關法律制度
(一)制訂金融衍生產品監管法規
一是盡快制訂《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監管法》,明確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管理職責及范圍、管理措施及法律責任。二是建立有效的監管實施規則,保證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監管框架的穩定性、持續性和一致性;明確規定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金融機構的最低資本額與風險承擔限額,形成有效的控制與約束機制。三是建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結算制度并明確結算機構。結算機構直接介入交易,從整體上充分發揮結算系統的機制功能,防止虧損的累積,控制風險。四是明確各金融衍生產品監管部門的責任和義務,明確交易所、登記公司、協會業務的權力和職責。五是創造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健全的交易制度體系,包括合理設計并嚴格執行初始保證金和追加保證金制度,建立持倉限額制度和大額定單(或指令)報告制度,建立逐級擔保的清算會員制度以及大戶大宗交易報告制度等。
(二)制訂《金融監管合作法》
制訂《金融監管合作法》,包括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和國內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合作。一是明確各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性質、責任、權利和義務,以保證合作的穩定性。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中國人民銀行建立情報中心和監測中心,各監管機構之間、監管機構與央行之間以及與被監管機構之間需要建立高效、及時的信息共享機制,并通過對經濟、金融形勢的全面分析和監控,及時發現影響金融穩定的潛在風險,及時向各監管部門及國家有關部門通報,采取相應措施,以保證合作的有效性。三是加強國際監管合作,實現信息共享、調查協作和相互援助,制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風波的跨國界蔓延。
(三)建立和完善風險揭示、信息披露等相關制度
一是建立完善的風險揭示機制,使客戶充分認識金融衍生產品的功能和風險。如加強對中介機構風險揭示義務的監督,增強風險披露協議書的法律保障,強化對公眾衍生產品風險意識的教育等。二是構建有效的內部風險監控機制和防范機制。如成立由董事會、高層管理者組成的風險管理系統和專職的風險管理部門,建立全面、準確、及時的測定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的評估系統,建立科學的風險控制系統,實施全面的內部控制和審計稽核等。三是完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活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強市場運行的透明度。四是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對于從事金融衍生產品的金融機構進行風險預警,避免巴林銀行新加坡分行和日本大和銀行紐約分行超規模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違法違規行為。五是建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風險救助機制。在某個金融機構因突發事件發生危機時,中央銀行和財政等相關部門應及時采取相應的挽救措施,迅速注入資金或進行暫時干預,以避免金融市場產生過度震蕩。
(四)建立金融衍生產品經營許可證制度
在我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體依法受到嚴格限制。根據銀監會《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為減少因不具有資格的金融機構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所形成的風險,必須建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許可證制度;必須對進入相應交易所的交易進行許可證驗證;為客戶提供場外交易(柜臺交易)的,其許可證必須在其營業場所公示,其管理類似現行的金融許可證管理制度。
(五)修訂完善《破產法》、《擔保法》和《合同法》等法律
一是進一步補充完善《企業破產法》中的相關條款。在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中,如果發生交易合約規定的違約事件或終止事件,交易雙方將提前終止所有未到期的交易,并進行“終止型凈額結算”。因為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未到期前合約終止的金額不確定性,給破產時債權申請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如何行使對保證金的抵銷權有難度。因而有必要對新《破產法》的相關條款進行補充完善,明確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清算的債權債務以及保證金如何處理。二是修改完善《擔保法》。明確擔保協議的性質、范圍和義務。三是修改完善《合同法》。我國現行《合同法》中,規定合同履行的對象是合同的標的,但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對象是合同本身,而最終履行合同的對象并不是合同的標的,而是現金。因此,需要法律對其合法性予以明確。
(六)完善相關金融法律法規
進一步修訂《證券法》、《保險法》、《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為金融衍生產品創新和金融衍生品市場的規范發展留足空間,創造有利的法律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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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證券市場 監管 現狀 發展趨勢
一、證券市場監管的概念及意義
所謂證券市場監管,是指證券管理機關運用法律的、經濟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對證券的募集、發行、交易等行為以及證券投資中介機構的行為進行監督與管理。證券市場監管是一國宏觀經濟監督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對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意義重大:一是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保障廣大投資者權益的需要。二是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維護市場良好秩序的需要。三是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發展和完善證券市場體系的需要。四是準確和全面的信息是證券市場參與者進行發行和交易決策的重要依據。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中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發展到現在的規模,成績斐然。然而,由于市場發展迅猛,政府監管部門疲于應付大量繁雜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不經意忽略了對市場發展急待解決的根本的監管制度建設。為了盡快解決一些短期凸顯的問題,往往采取急救辦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調控市場,雖然暫時緩和了事態,但是很可能為日后的市場發展和監管工作帶來了意想不到的隱患。監管存在滯后性和弱效性。盡管我國證券監管機構近年來加大了對欺詐與操縱的打擊力度,但行政監管往往是事后監管,監管存在顯著的滯后性和弱效性。
滯后性。從違規行為的發生到監管機構做出處罰,往往歷時彌久,監管行為存在明顯的滯后性。另一方面,監管力量相對有限,調查費用不菲,一些市場欺詐行為未被處理,成為漏網之魚,使違法者產生僥幸心理,鋌而走險。當前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焦點問題―金融體系的創新與改革―是一項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這些背景決定了不同領域的金融法規政策之間存在高度的相關性和制約性。比如,證監會的某項措施可能符合單一證券監管目標的最優化,但由于與其他金融管理機構處于分割狀態,其監管決策未必能達到國家整體金融及經濟發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證券監管決策缺乏科學性在所難免。對投資者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海外成熟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1.投資者教育機制。對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法律法規等方面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市場風險教育,有利于投資者熟悉市場、認識市場運作的客觀規律,就像對適齡兒童進行系統的免疫接種一樣,打預防針對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大有好處。
2.投資者訴訟機制。投資者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對作出虛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訟,并且比較容易獲得相應的賠償。
3.投資者賠償機制。國外的證券市場通常設有賠償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入市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以構建防范系統風險的緩沖機制,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損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賠償。目前,我國的投資者教育機制剛剛起步,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還未真正建立并發揮作用。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建議
第一,解決我國證券市場的問題必須具備一個基本的外部環境,即已上市的或將要上市的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必須轉化為真正意義上的市場經濟主體,它們不能僅僅將證券市場作為融資的工具。由于證券監管機構沒有合法的理由介入上市公司內部治理,因此依靠證券監管機構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不現實。
第二,我國證券監管機構必須回歸保護公眾投資者利益的立場。證券監管機構發展市場的職能應該限于宏觀層面,而微觀層面的職能必須剝離,這樣才能使投資者保護職能真正得以發揮。其發展市場的微觀層面職能則交由證券交易所通過合約和自律規則行使。
第三,必須對我國政府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合理確認證券市場監管機構與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使證券監管機構切實履行公共管理職責。
第四,必須確立合理的證券監管機構內部組織架構。我國受制于憲法,無法賦予證券監管機構更大的獨立性。但是,證券監管機構實行真正意義的委員會制是可行的,而不是名義上的委員會制。
第五,明確證券監管機構與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上市公司等的法律關系。新《證券法》對于證券監管機構與證券交易所的職能劃分仍然是不合理的,沒有對證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給予合理的確認。應當把交易所定位為法人企業性質或者第三部門,并推動證券交易所之間展開競爭。
第六,推動立法和司法的發展。完善的法律、相對“積極”的司法有助于證券市場糾紛的解決,減輕證券監管機構的壓力。
總之,中國證券市場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是國家為實現其效用最大化,比較該制度安排的收益與成本后,從制度安排集合中挑選出來的,其實質是解決漸進改革中出現的新的制度不平衡。同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證券市場相比較,中國證券市場具有外生性,這種外生性證券市場存在制度缺陷。中國證券市場是漸進改革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其存在的問題是改革過程中不斷積累的深層次矛盾的反映。加之,證券市場“泡沫”機制所產生的風險,使得中國的證券市場極為復雜,實施監管的難度很大。中國證券市場主要功能是“為國有經濟融資”服務,并進一步分析得出“為國有經濟融資”與“證券市場風險控制”間的矛盾具有不可克服性,從而得出證券市場的監管困境根源在于其制度缺陷,所謂的監管失措只是監管當局的無奈之舉。中國證券市場的問題不能單純的依靠“加強監管,提高監管水平”來解決。在轉軌經濟中,監管當局是有所作為的,可以在證券市場的制度重建中發揮積極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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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木昌彥,錢穎一.轉軌經濟中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人控制和銀行的作用.中國經濟出版社,1995.
【關鍵詞】影子銀行 中美比較 監管對策
一、引言
近年來,隨著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越來越流行,“影子銀行”逐漸占據了我們的視野,對我們生活的影響也越來越大。由于世界經濟全球化程度逐漸加深,以及科技革命的進行,影子銀行應運而生,代表著世界金融發展的必然未來趨勢。盡管,影子銀行對于金融市場有著巨大的積極作用,我們依然要非常重視其潛在的風險。通過對比中美兩國影子銀行體系的發展情況、監管模式等,可以在借鑒國外對影子銀行監管模式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及我國影子銀行的實際特點提出監管方面的對策建議,這對于未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本文將分析中國影子銀行體系的特點、發展狀況等方面,對比美國影子銀行的特點、發展情況以及其潛在的風險,并且由此對中國影子銀行體系的發展提供對策建議。
二、我國影子銀行體系的概念和特點
國內外的學者們尚未對影子銀行的概念形成統一的看法,但普遍認為影子銀行是“監管不到位或者很少受到監管、可能引發較大風險和監管套利等諸多問題的信用中介體系”,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指傳統商行體系之外的證券化活動,如金融租賃、銀行承兌匯票等;另一方面,指游離于銀行體系之外的民間金融借貸,如人人貸、支付寶這種互聯網金融等活動。
我國影子銀行體系正處于初步發展階段,影子銀行的主要業務之――資產證券化還沒有發展完全,發展模式獨具特色,主要有如下特點:
(一)游離于國家監管以外,基本不受管制或者很少受到管制
1999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廢除上個世紀初著名的《1933銀行法》的法案,同時又頒布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這標志著銀行、保險、證券混業經營監管全新格局的開啟。相關法律的頒布大大地推動了影子銀行體系的快速發展,這同時也導致了對影子銀行各項活動進行的監管存在一定空白。由于影子銀行沒有受到嚴格的市場監管,監管套利的現象存在于其內部。
(二)杠桿性高
為了獲得高利潤,影子銀行的運營模式一般具有高杠桿的特征,這一特征導致影子銀行體系存在巨大的風險。影子銀行不用繳納一定量的存款準備金,因而操縱大量資金運作,只需要很少的資本就可以做到,以大博小。
(三)具有隱蔽性
影子銀行游離于監管的邊緣,具有隱蔽性,這是它與傳統商業銀行相區別的另一大特點。影子銀行一般進行場外交易,而場外交易僅受交易雙方私下協定的約束,沒有較為嚴格的市場監管,不具備場內交易公開透明的特點。影子銀行具有隱蔽性的特點使得投資者在面對產品時所能掌握的相關信息更加不足。
三、中美影子銀行對比
通過對中美影子銀行體系的深入研究,由于二者發展階段、發展環境、從屬地位以及法律完善程度的不同,二者的發展狀況與潛在的風險也具有許多異同之處。如下表。
相比而言,美國影子銀行體系發展速度相對較快,在市場中的地位也相對較高,由于過度的金融創新以及其內部極高杠桿的經營運行,因而蘊藏了巨大的市場風險。中國影子銀行的產生與發展與美國具有很大的不同,我國經濟正處于高速發展與調整的階段,影子銀行體系的發展相對來說比較落后,但是其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潛在風險也更加容易被有效控制。
四、對策建議
(一)從根本上來說,首先要增加利率的市場化程度
利率市場化,就是將資金借貸和存款利率市場這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確定較為合理的存款利率,這樣做可以降低企業融資的成本,從而提升企業的金融服務水平。這一措施能有效地將我國影子銀行體系控制在穩定健康發展的狀態,維護整個市場的穩定。
(二)加快深化市場監管模式的改革,建立集中統一的市場監管體系
當前金融創新的步伐遠遠超過了金融管理模式,因而,政府在有效監管一些涉及到多個行業的金融產品或機構方面存在一定困難。我國需要建立集中統一的法定監管機構,從宏觀上控制影子銀行所導致的市場潛在風險,根據現狀制定新型的監管政策,加強市場紀律的管理力度;同時也要協調與之相關的各個部門,加強對影子銀行體系的信息披露,增加其發展的透明度。
(三)從資金的角度看,應當及時關注房地產企業的風險
從上文可以知道,在中國影子銀行體系中,有很大一部分的資金投資于與房地產相關的企業。政府需要及時地關注房地產價格的或升或降,同時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監管房地產企業的相關經濟活動,控制房地產的價格并使其發展變化趨于合理,這能夠有效地控制影子銀行所造成的負面影響,降低其導致的市場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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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監管現狀
國內文化產權交易市場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市場非常分散,缺乏統一設立標準和監管主體,各地方交易所各自為政,主要由當地金融主管部門或文化主管部門批準設立并實施監管。
國家層面上,對文交所的監管單位一直沒有明確說法,各地文化產權交易所自工商局注冊登記后就處于“放任自由”狀態。2011年11月,國務院下發《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要求,由證監會牽頭,建立聯席會議機制,清理整頓包括從事產權交易、文化藝術品交易、大宗商品中的遠期交易等內容的交易所。《決定》要求成立由證監會牽頭的聯席會議機制,主要任務是“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清理整頓違法證券期貨交易工作,督導建立對各類交易所和交易產品的規范管理制度”,但不代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的監管職責。基本上,各類交易所由各地人民政府按屬地管理原則監管。
國務院的《決定》對于監管職能單位規定不是很清晰,法規條文針對性也不夠強,部分文化產權交易所受到“地方保護”。
監管部門的缺失,也意味著一系列監管措施的缺位。文化產權交易市場僅靠市場自身調節的力量,顯然難以達到健康發展、振興文化產業的目標。而完成清理整頓,拿到牌照的文交所也迫切需要監管部門對其進行規范和指導,明晰監管主體,為市場未來發展保駕護航。在當下中國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發展并不穩定的局勢下,加大監管力度刻不容緩。
監管有四項原則
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管,是一個富有挑戰的新課題。采取合理、科學、有效的原則,將使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監管事半功倍。
首先要堅持維護和服務原則。一個新興市場要健康發展,離不開適度監管,監管是一個系統工程,不是行政處罰與權力的簡單使用,不是通過設置市場準入許可制約即可,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管應以預警為基礎,以防范與管理風險為中心。監管是對市場機制的一種維護與服務,不能以行政權力的實施為中心,需發揮政策法規、行業管理、技術支撐系統的作用,防范以監管為名的多權力中心利益共同體的形成,真正起到行業監管的作用。
其次要堅持監管適中原則。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的整體興起不過兩三年時間,其中一半的時間處于清理整頓期,整個行業科學可行的盈利模式仍在不斷探索中。主管部門在監管過程中,如果對市場主體管得太嚴,則會打擊市場的創業熱情,行業發展空間受到制約,如果對市場管得過松,則難以控制市場風險,文化產權交易市場難以得到有效的改觀。監管適中,則要求在文化產權交易市場行業監管的實施過程中,適當把握好“度”,將監管真正、完全地落實到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與建設中。
再次,要堅持監管系統性原則。監管系統性要求監管必須將加強文化產權交易市場外部監管與提升文化產權交易市場內部風險控制能力相結合,將行政監管、行業自律與市場約束相統一,建立全面的文化產權市場行業監管體系。促進系統監管能力建設,探索監管技術、方法和手段,綜合采取各項監管措施,提高系統監管效能,集成監管資源,構建相應的風險預警和評估指標體系,確保監管效果。
此外,還要堅持科學發展原則。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的持續發展需要科學理念的支撐,科學發展理念將引導文化產權交易市場戰略體系的建構。科學發展理念包括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的運營理念、系統建設的理念、誠信和品牌發展的理念。科學理念將引導市場主體依靠市場機制,在更高的平臺上努力推動文化產權交易市場體系的發育。從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發展的實踐角度而言,需要強化文化產權交易市場主體的培育,不斷發展與完善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的運營體系,努力推動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的支撐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
對策一:開展頂層設計研究與規劃
文化產權交易所最大的平臺功能是利用市場機制來配置文化資源,解決文化資源整合與流動中的確權、鑒定、評估、定價、見證交易、登記等環節中的問題,使文化資源的流動實現從隱性到顯性,從特例到常態的轉變,文化藝術資源在市場機制下實現有效率、有秩序的流動,進而推動文化藝術產業又好又快地發展。
立足“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一頂層設計,確立文化產權交易市場在文化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頂層設計與末端市場治理相結合,才能推動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從大的文化戰略角度進一步分析與研究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發展的戰略意義及相關的進程,進一步明晰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的意義,及其對中國文化產業所帶來的積極作用,更好地從一個高度上去進一步提高認識,增強分析與把握大局的能力。在此基礎上,還應按照相應的戰略目標及戰略布局,構建新的符合戰略需要的文化產權交易市場區域發展布局,推動文化產權交易市場有序、合理、快速地發展,為戰略目標的不斷實現服務。
對策二:開展理論研究
目前,每個省基本都設立了文化產權交易所,文化產權交易市場已經成為發展文化產業不可忽視的力量,要使這一市場走向正規,規范發展,必須出臺專門的管理條例或法律法規,為文化產權交易市場提供法律支撐。盡快組織并制定統一的中國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發展管理辦法,在辦法中規定與規范相關要求,使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從無序與混亂的狀態下擺脫出來,走上規范、有序的發展之路。在當下,統一而有效力的管理辦法的出臺,既是一項急迫的工作,又是文化產權交易市場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的基礎。
全國各類文化產權交易所清理整頓后,摒棄類證券化交易,創新文化產權交易方式,對繁榮文化產業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湖南文化藝術品產權交易所推出張家界《魅力湘西》門票收益權,以特定時期《魅力湘西》舞臺劇門票收益作為抵押,向投資人融資,幫助演藝方獲得資金支持,發展旅游演藝事業,投資期結束后,投資人獲得投資回報。深圳文化產權交易所的重點業務之一是打造國內首家文化企業上市服務中心及文化企業股權交易平臺,發揮作為產權市場信息集聚和融資對接功能,為文化企業改制、重組、并購及上市提供股權融資子平臺。
文化產權交易市場作為一個新生的市場,處于一個實踐、改革、發展的探索過程中。要在現有的實踐中不斷整合與發現可以操作的運作模式,為中國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在理論及可操作兩個層面上探路,為文化產權交易所實踐提供發展方向和借鑒。
對策三:成立專門行業監管機構
國務院38號文件對于文化產權交易所監管作出規定,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區各類交易場所監管制度,明確各類交易場所監管機構和職能,加強日常監管。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國務院相關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實際上,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管主要由省級人民政府執行。
文化產權交易市場在清理整頓期,由部際聯席會議和省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理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發展過程中的一些問題,目前清理整頓工作已經結束,行業發展步入正軌,可考慮成立全國性的行業監管機構,如可以單獨設立類似文監會這樣的組織,對整個文化產權交易市場進行監督管理,以嚴密的程序性的規范配合實體規范進行把控,使市場向著有序的方向發展。
對策四:建立市場發展自律機制
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二者互為補充,分別從法制化的公序與組織化的私序兩個層面規制市場主體行為。行業自律主要借助行業自律公約及非強制性的精神引導給予市場道德上的約束,彌補政府監管不足,實現良好的市場治理。文化產權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離不開行業自律,行業自律的實現需要借助一定的自主組織,即行業協會。
2012年10月,26家文化產權交易所宣布成立首個全國性文化產權交易行業自律組織“全國文化產權交易共同市場”,共同市場章程和《共同誠信自律宣言》,旨在建立完善統一的自律評價體系,并最終建立整個文交所行業的標準體系。文化產權交易市場行業協會已具雛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