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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街道辦事處審計重點范文

街道辦事處審計重點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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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辦事處審計重點

第1篇:街道辦事處審計重點范文

一、重要意義

殘疾人是眾所周知的弱勢群體,是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的重點人群。近年來,我區殘疾人保障與服務水平有明顯提升,但還存在著體系不完備、覆蓋面過窄、保障力度不大等問題,在有效解決殘疾人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特殊困難方面還有待于加強。因此,進一步完善殘疾人保障與服務工作,是加快推進“兩個體系”建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實踐區委“以新型城市化為引領,建設繁榮文明首善之區”的重要舉措。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認清形勢,精心組織,強化措施,明確責任,密切配合,提速增效,讓更多的殘疾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推動我區殘疾人事業在新的起點上加快發展。

二、指導原則

堅持協調發展,按照普惠制度和特惠制度相結合的原則,構建與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殘疾人保障與服務工作體系,做到保基本、廣覆蓋、多層次、可持續。

堅持重點突出,按照需求與實際相比較的原則,妥善解決殘疾人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民生問題。

堅持以人為本,按照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結合的原則,重點關注殘疾人群體中最弱勢、最貧困、最需要扶助的群體。

堅持合力推動,按照責權相統一的原則,分工負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進一步完善殘疾人保障與服務工作。

堅持分步實施,按照以點帶面和共享繁榮的原則,有計劃、有步驟實施,在一定時期內,使全區廣大殘疾人共享繁榮文明和諧成果。

三、實施項目

(一)貧困殘疾人生活補貼

1.申請條件

在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待遇,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2.發放標準

(1)貧困重度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殘疾人)生活補貼在享受低保和分類施保的基礎上每人每月由50元提高到200元;

(2)對貧困輕度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三、四級的殘疾人)生活補貼在享受低保和分類施保的基礎上每人每月給予100元。

3.審批程序

(1)社區居民委員會登記、初審。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相關要求初步確定補貼對象,填寫《區貧困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表》一式二份,連同申請人的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殘疾人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補貼金領取證》原件及復印件在5個工作日內報街道辦事處審核。

(2)街道辦事處審核。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報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填寫《區貧困殘疾人生活補貼發放匯總表》,同時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一并報區殘聯審批。

(3)區殘聯審批。區殘聯接到申報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核、調查和審批工作。

(4)申報時間: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報送區殘聯。

4.管理發放

貧困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有關部門要對領取生活補貼的對象在每季度第一個月進行審核,并隨著低保對象的調整而調整,每年年初由區殘聯按核定的救助人數和標準確定補貼方案。區財政對該補貼實行專項管理,其中對享受城市低保的貧困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所需資金按屬地原則實行市、區財政分別負擔,差額部分由區財政負擔;對享受城市低保的貧困輕度殘疾人生活補貼所需資金,由區財政負擔。貧困殘疾人生活補貼按季發放到殘疾人個人賬戶。

(二)一戶多殘、單親及孤殘家庭扶助金

1.申請條件

區常住戶籍,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屬于一戶多殘(指家庭殘疾成員2人及以上且必須在同一戶口內)、單親(指父或母一方獨自帶未成家的子女生活且至少1人為殘疾人)、孤殘(指失去父母且無子女的殘疾人)的殘疾人家庭。

2.發放標準

每年每戶發放扶助金1000元(以戶口本為單位,如遇同一家庭既是一戶多殘又是單親的殘疾人家庭只享受其中一項,不重復享受)。

3.審批程序

(1)社區居委會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殘疾人家庭以戶為單位,由申請人攜帶戶口本索引頁、殘疾成員本人頁、殘疾人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到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初審,填寫《區一戶多殘、單親及孤殘家庭扶助金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報街道辦事處殘聯審核。家委會可直接按程序向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街道辦事處殘聯審核。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報材料后,認真核實,簽署審核意見,填寫《區一戶多殘、單親及孤殘家庭扶助金發放匯總表》,連同審批表及其他證明材料一并報區殘聯審批。

4.管理發放

扶助金由區殘聯按期撥付街道辦事處,由各街道辦事處負責發放到個人賬戶。此扶助金不計入低保待遇申請人家庭收入。

(三)殘疾兒童康復補貼

1.申請條件

區常住戶籍,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并在康復機構進行康復訓練的0-6周歲腦癱、智力、孤獨癥和聽力殘疾兒童。

2.補貼標準

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每人每月給予500元康復補貼。

3.審批程序

(1)社區居委會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殘疾兒童,由其監護人攜帶殘疾兒童的殘疾人證、戶口本、在訓期間交納的康復訓練費收據原件及復印件,在訓相關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初審,填寫《區殘疾兒童康復補貼審批表》一式二份。社區居委會在5個工作日內會同其它材料報街道辦事處殘聯審核。

(2)街道辦事處殘聯審核。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報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任務,簽署審核意見,同時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上報區殘聯審批。

(3)區殘聯審批。區殘聯接到申報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批工作。

(4)申報時間: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報送區殘聯。

4.管理發放

補貼資金由區殘聯按季度發放到監護人賬戶。此補貼不計入低保待遇申請人家庭收入。

(四)報銷評殘鑒定費

1.申請條件

區常住戶籍,在區殘聯申請,經指定醫院評定合格,有明確的殘疾評定結果,并領取第二代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2.報銷標準

每人報銷評殘鑒定費(不含檢查費)標準不超過市殘聯統一規定的40元。

3.報銷程序

申請人在殘疾人證下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身份證、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和評殘鑒定費單據原件,到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殘聯簽字報銷評殘鑒定費。

(五)殘疾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

1.申請條件

區常住戶籍,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租賃公房一年以上或自有房產的肢體和聽力殘疾人;改造內容與殘疾狀況實際需求相符合。

2.改造內容

(1)家庭衛生間蹲便器改座便器;

(2)家庭衛生間安裝活動座椅(浴凳);

(3)安裝扶手;

(4)安裝閃光門鈴(僅限聽力殘疾人)。

3.改造標準

根據殘疾人需求項目不同,按基本型測算,每戶改造標準1500元。

4.工作流程

(1)凡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到社區居委會填寫《區實施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審批表》,殘疾人或監護人簽字,由社區居委會上報街道辦事處殘聯審核后,報區殘聯審批。

(2)區殘聯根據上報情況及時進行匯總,測算設施及施工費用,做好經費預算。協調財政部門及時將經費撥付到位,為改造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3)履行政府采購相關程序,實施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工程。

四、工作要求

區財政局要充分發揮公共財政的保障職能,將殘疾人保障與服務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及時劃撥專項資金用于實施工作,按照要求加強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區殘聯、各街道辦事處要加強政策宣傳力度,切實讓殘疾人知曉申請條件、審批程序,本著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認真把握標準,嚴格審批程序,真正使殘疾人得到實惠。要建立健全相應的財務審計制度,加強資金的管理力度,切實做到專款專用。要建立立卷歸檔制度,做好有關資料的保存。對經費使用不當、弄虛作假和未能落實的,一經查出,嚴肅追究主要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救助的,應予追回。

第2篇:街道辦事處審計重點范文

重點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公務員如何運用法律思維完成本職工作等。一是落實好區政府常務會議每季度一次學法制度。全年安排四次集中學習活動,年。每次30分鐘左右,主要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公務員如何運用法律思維完成本職工作。二是做好全區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每年兩次的法制專題講座。副科級領導干部專題法制講座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統一組織實施,上、下半年各安排一次,采用集中學習方式進行。主要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公務員如何運用法律思維完成本職工作。

區政府法制辦公室責任單位:區政府辦公室.

配合單位:各行政執法部門

二、做好依法行政評議考核工作

結合全區實際,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依法行政工作責任目標考核方案的通知》豫政辦〔〕7號)要求.制定《市區依法行政工作責任目標評議考核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科學設定依法行政工作責任目標評議考核分值,把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評議考核納入依法行政工作責任目標評議考核中,并依照市政府要求,把依法行政工作責任目標評議考核納入政府目標考評范圍。依法行政工作責任目標評議考核結果抄送區人大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區委組織部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局,與獎勵懲罰和干部任免掛鉤,充分運用好依法行政工作責任目標評議考核效果。

責任單位:區政府法制辦公室

配合單位:區發展和改革委、監察局、審計局、財政局、編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局、司法局

三、做好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活動

以下簡稱《規范》要求,依照《市法治政府建設指導規范(試行)鄭政〔〕54號.制定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驗收規范,加強組織領導,依照《規范》和創建驗收規范,年6月、12月,分兩次對全區依法行政示范單位進行驗收。

責任單位:區政府法制辦公室

配合單位: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

四、做好年度行政執法責任制目標考評工作中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

并及時演講整改情況。各單位要對存在問題認真進行整改.

責任單位:區政府法制辦公室

配合單位: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

五、實行行政聽證制度

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行政事項,制定行政聽證方法和規則。擴大行政聽證范圍.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政事項,都要進行聽證。要規范聽證順序,明確規定聽證代表遴選制度、聽證前信息告知制度、聽證公開制度和聽證意見反饋制度等。

責任單位:區政府法制辦公室

配合單位: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

六、完善依法行政演講統計制度

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應將依法行政工作人員配備、經費保證等基本情況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二是繼續做好行政復議、應訴統計等工作。一是建立依法行政基礎能力建設情況統計演講制度。每年12月底前.

責任單位: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

七、繼續做好全區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

整合全區行政復議資源,一是做好并落實區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及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構、人員編制和辦公場所工作.建立健全以行政復議為主渠道的行政調解機制,加強行政糾紛化解工作。二是完善行政復議受理、立案、審理、監督、指導工作機制,提高行政復議案件辦案效率和質量,探索行政復議案件料理最佳途徑。

責任單位:區政府法制辦公室

配合單位: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編辦、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局、機關事務管理局

八、做好機構改革后行政執法主體資格重新認定工作

予以公告。依照《綱要》和《決定》要求,區政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區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重新清理、確認。重點做好委托執法單位的清理,保存的從事委托執法的單位,必需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允許委托的依據,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依法簽訂委托書。行政執法主體資格重新認定工作應于年6月30日前完成,向市政府備案后。

責任單位:區政府法制辦公室

配合單位: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

九、做好執法依據梳理和職權分解工作

要根據機構職能調整認定的執法主體資格情況,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及時將本部門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進行重新梳理,明晰執法依據,并將法定職責依照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要求進行定崗定責。執法依據梳理和職責定崗定責結果,要以本機構文件印發。執法依據梳理和職責定崗定責情況,于年6月30日前完成,并在本單位網站(含內外網)上公布。

責任單位:區政府法制辦公室

配合單位: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

十、做好行政執法人員輪訓和行政執法證件換發工作

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根據市政府統一要求,結合區實際情況制定方案,嚴格核發。區政府法制機構會同本級有關部門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輪訓,綜合法律知識主要培訓內容是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和《市依法行政監督實施方法》市政府令187號)專業法律知識培訓由區政府各工作部門會同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制定計劃,按系統自行組織實施。輪訓結束后統一組織考試,未完成年度輪訓任務和考試不合格的,行政執法證件不予年審,不予換發。行政執法證件的換發工作。

責任單位:區政府法制辦公室

配合單位: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

十一、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監督和清理工作

備案文件審查率要達到100%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加強規范性文件審核備案工作.有錯必糾。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重點清理區政府各部門制定的有違法內容的,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抵觸的,越權減免稅費以及其他與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要求和措施不相符的規定。清理工作在年11月30日前結束。建立有效的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解決規范性文件制而不備、逃避監督的問題,糾正當前一些規范性文件在起草、審查、登記、公布、備案環節中的問題。第二季度開展一次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評比活動。

責任單位:區政府法制辦公室

配合單位: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

十二、加強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工作

高度重視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工作,區政府各部門要提高對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和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重要性的認識.嚴格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區政府各部門的法定義務。行政復議機構要嚴格按照《行政復議法》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做好對行政復議決定執行工作的監督。對不執行上級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責令限期執行;拒不執行的,行政復議機構要提請行政復議機關或監察機關對主要負責人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獎勵條例》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責任單位:區政府法制辦公室

配合單位: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

十三、認真做好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

規范行政應訴案件處置順序,加強對行政應訴工作中存在問題的研究.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加強與各級人民法院的溝通與聯系,認真對待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

責任單位: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

十四、重點推進行政執法投訴制度貫徹落實

完善本部門群眾舉報投訴受理機制,認真貫徹落實《市區行政執法投訴受理方法》以下簡稱《方法》.主動公布投訴受理電話,公開執法投訴案件的料理流程,認真受理、處置群眾投訴事項,保證行政執法投訴事項投訴有受理,受理有處理,處置有結果,結果有反饋,引導群眾通過合法途徑解決行政爭議和糾紛,促進社會和諧。適時完成對《方法》修改。

責任單位: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

十五、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工作

分析原因,認定責任,提出整改要求并嚴格按照《省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試行方法》豫政〔2007〕1號)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貫徹落實《市依法行政監督實施方法》市政府令187號),通過行政執法卷宗評查、行政執法專項檢查和行政執法明查暗訪等渠道發現的行政執法不作為、亂作為、濫作為,及時立案查處。

責任單位: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法制辦公室、編辦、監察局

配合單位: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

十六、建立健全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監督和協調機制

把依法行政的要求落實到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各單位要認真依照區政府的要求,區政府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擔負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借鑒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的勝利做法,積極開展依法行政工作責任目標考核。對不履行依法行政職責,導致嚴重違法問題發生的,嚴格追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責任單位:區政府法制辦公室

配合單位: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

十七、加強政府法制宣傳和信息工作

第3篇:街道辦事處審計重點范文

一、補貼對象

具有本區戶籍并實際居住在本區范圍內的、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和持證的殘疾人。

(一)60周歲以上市級以上勞模;

(二)60周歲以上分散供養的“三無”老人;

(三)60周歲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老人(評定標準見《居家養老服務健康狀況評估表》);

(四)70周歲以上重點優撫對象;

(五)70周歲以上低保老人;

(六)85周歲以上獨居老人;

(七)年滿16周歲以上、符合低保條件的無業重度殘疾人;

(八)年滿16周歲以上、無業的精神殘疾人。

二、補貼標準

(一)服務對象的補貼

1.在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接受日托服務的老人每人每月補貼100元,在家接受上門服務的老人每人每月補貼60元;已經享受市政府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的服務對象,不再另行補貼;本辦法中的八種補貼對象不重復享受。

2.符合低保條件的無業重度殘疾人,每人每月補貼150元,在區重度殘疾人寄養中心的重度殘疾人員不再另行補貼。

3.男16-55周歲、女16-50周歲年齡段的非低保家庭的一、二級無業精神殘疾人和男55周歲及以上、女50周歲及以上的無業精神殘疾人每人每月補貼100元,男16-55周歲、女16-50周歲年齡段的三、四級無業精神殘疾人到殘疾人日間照料機構接受服務的,每人每月補貼80元(區工療站員工除外)。

補貼以服務券的形式發放給服務對象,服務對象憑服務券到居家養老、殘疾人日間照料服務中心購買服務。

(二)服務機構的補貼

固定享受低償服務的老年人人數達40人以上、殘疾人10人以上,擁有15名以上(在冊)專業服務人員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每月補貼4000元。

三、審核審批

申請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的老年人和殘疾人,分別填寫《*區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申請表》、《*區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健康狀況評估表》、《*區殘疾人日間照料服務補貼申請表》,經社居委調查評估、街道辦事處審核、區民政局、區殘聯審批后,由街道辦事處每月發放相應面值的“居家養老服務券”、“殘疾人日間照料服務券”,補貼對象根據生活需要到所在服務機構購買服務,服務機構根據補貼對象的需求安排服務人員,上門或在服務機構為補貼對象服務。當月的服務券必須于當月消費完畢,隔月作廢。服務券不能用于市場流通,不得兌付現金。具體申請程序如下:

1.由老年人、殘疾人本人或家屬向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提出居家養老服務、日間照料服務補貼申請,并提供相關的證明復印件。生活不能自理的,提供醫療機構證明。

2.居委會在收到申請人申請后,對申請人經濟條件、健康狀況、身份類別等進行調查評估,并予以公示一周,對無異議的申請人,填寫《*區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申請表》、《*區殘疾人日間照料服務補貼申請表》,一式四份,簽署意見后報街道辦事處審核。

各街道成立評估小組,由街道辦事處、社居委、服務機構有關人員組成,負責對申請人經濟條件、健康狀況、身份類別等進行調查評估。

3.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對居委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區民政局、區殘聯審批。

4.區民政局、區殘聯對符合條件的上報材料作出審批意見,分別對申請人進行編號(編號共10位數,前四位為年份,中間2位數為街道編號,后四位為服務對象編號數,對殘疾人編號時,在編號前加“殘”字,如黃巷街道某老年人編號為2008010001,某殘疾人編號為殘2008010001)。

5.街道辦事處從批準的次月起向申請人按月發放居家養老服務券、殘疾人日間照料服務券(服務券由區民政局、殘聯統一制作,蓋章有效)及當年度的服務記錄本,發放服務券時,在服務券反面書寫服務對象的編號和發放日期。

6.申請人與定點居家養老、殘疾人日間照料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服務機構按照服務協議,選派服務人員,為申請人提供服務,服務情況記錄在服務記錄本上。服務人員通過提供服務,獲得服務券,每月依據服務券與服務機構兌現一次。服務機構每月將上月發的服務券匯總后,憑服務協議及復印件,向街道辦事處結算服務費用。街道辦事處每月與區民政局、區殘聯進行結算。

7.居委會協助街道辦事處對居家養老、殘疾人日間照料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進行跟蹤、評估,每月一次,每月月初發放《服務質量跟蹤反饋表》給服務對象或家屬填寫,由服務對象或家屬對上個月服務人員或機構的服務質量進行評定;定期檢查申請人的服務記錄本,并將服務質量評定情況和檢查情況報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督促服務機構不斷改進服務,完善措施。

8.加強動態管理,每季度對服務對象進行一次審核,對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補貼對象,經核實后停止發放服務補貼。

9.區民政局、區殘聯、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應建立享受居家養老服務和殘疾人日間照料服務補貼對象數據庫,實行信息化管理,對補貼對象進行定期核查,根據補貼對象的動態變化情況及時調整更新。

四、服務方式

居家養老服務和殘疾人日間照料服務以家庭為核心,以社區為依托,以老年人(殘疾人)日間照料、生活護理、家政服務和精神慰藉為主要內容,提供上門服務和日托服務。

五、服務要求

(一)享受市政府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的老人,根據自理能力狀況確定服務時間,每人每月最多可享受36小時服務。

(二)服務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化水平,參加過市級養老護理員職業培訓或市、區家政服務培訓,并取得職業培訓資格證書,做到“三證”齊全(即身份證、職業培訓資格證、健康證);

(三)服務對象應本著自愿的原則填寫申請表。

(四)接受日托服務的服務對象必須提供體檢報告。

(五)服務機構為服務對象建立服務工作檔案,每次服務后要如實記錄服務情況,服務人員或服務機構和服務對象分別在服務記錄卡上簽名。

(六)在服務機構接受服務的老年人和殘疾人,每月不得少于18天。

(七)享受上門服務的服務對象若需服務機構送餐,必須以現金支付,不得以服務券支付,服務券只用于購買服務。

(八)在服務機構接受日托服務的老年人必須是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精神殘疾人發病期間不得在服務機構接受日托服務。

(九)街道、社居委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拓寬有償服務點,如理發店、浴室等,以及聘用有償服務專業人員,如修理專業等。與有償服務點、有償服務專業人員簽訂協議,服務對象接受服務后給予服務券,服務人員憑服務券到定點服務機構或街道結算。

六、資金來源

居家養老服務補貼資金來源于政府財政預算資金,服務對象的補貼資金由區財政承擔,服務機構的補貼資金由區財政、街道財政各承擔一半。

殘疾人日間照料服務補貼資金,在殘疾人保障金中支出。

七、監督管理

1.區民政局、區殘聯是居家養老服務和殘疾人日間照料服務資金補貼的主管部門,區財政局是服務資金補貼的監管部門。

2.每年6月底和12底,各街道辦事處民政科、殘聯向區民政局、區殘聯上報居家養老服務、殘疾人日間照料服務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并附已享受政府補貼老年人和殘疾人名單。

3.居家養老服務和殘疾人日間照料服務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虛報、擠占、截留和挪用。

4.區民政局、區殘聯、區財政局、街道辦事處對居家養老服務和殘疾人日間照料服務補貼資金的申請和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與監督,并公開居家養老服務補貼政策規定、申報程序、補貼對象和補貼資金發放情況,公布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5.凡發現有以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補貼資金的,一經查實,立即停發并予以全額追回,取消當事人享受政府補貼的資格,同時停止該服務機構的服務資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6.區民政局、區殘聯、街道辦事處、社居委和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建立和落實工作責任制,建立并完善相關工作臺帳,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規范管理,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4篇:街道辦事處審計重點范文

第一條為了保障本縣城鄉貧困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辦法(試行)》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

(二)公開、公平、公正、真實原則;

(三)政府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的原則;

(四)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

(五)屬地管理與動態管理原則。

第三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縣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制。縣民政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最低生活保障的組織、實施、審批和管理工作;縣財政局、人勞社保局、統計局、物價局、審計局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最低生活保障具體的申報、審核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根據管理審批機關的委托,承擔有關管理服務工作。

第四條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的通知》(浙政發〔20*〕65號)要求執行,即城鎮低保標準按上年度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40%確定,農村低保標準按城鎮低保標準的60%確定。

第二章保障范圍

第五條凡具有本縣轄區內城鎮、農村常住戶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縣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村(居)民,除本辦法有特別規定之外,均有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保障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保障水平根據保障對象實際收入情況實行差額補助,但每人每月最低補差不少于70元。

(二)農村五保對象、城市"三無"人員全額享受城鎮低保標準;重度殘疾的保障對象享受全額低保標準。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列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二)家庭擁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如空調、手機、摩托車、高檔家電、貴重首飾等),或擁有現金、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或擁有閑置的生產性設施及其它非基本生活必需的設施、物品,按市場價計算人均值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六倍的;

(三)因法定贍(扶、撫)養人不盡贍(扶、撫)養責任的(雖有法定贍、扶、撫養人但無供養能力的除外);

(四)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因巨額投資(如建房、購房或其它投資)造成生活困難,且經有認定資格的有關單位評估確認固定資產現值在20萬元以上的(含20萬元);城鎮居民住房超過當地年度人均住房面積一倍以上的家庭(單身家庭按2人計算,下同),一般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具體收入核算辦法根據《*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辦法》執行。

第三章保障資金管理

第八條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城市居民由縣財政全額負擔;農村居民由縣鄉鎮(街道)兩級財政按比例負擔,其中:*、*、*、*、*、*、*8個鄉鎮(街道)由縣財政負擔85%,鄉鎮(街道)財政負擔15%;*、*、*、*、*、*、*、*、*、*10個鄉鎮由縣財政負擔95%,鄉鎮財政負擔5%。縣民政局設立低保資金專戶,由縣會計核算中心統一管理,各鄉鎮、街道要把按年度預算的負擔數及時足額劃入專戶,年終按動態管理所擔負的資金進行結算,實行多退少補。縣民政局在每年年初排出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按月撥付,專款專用。

根據低保動態管理和實際工作需要,各級政府在年度預算中,須安排一定的低保準備金和工作經費,以確保新增對象和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九條鼓勵社會組織、團體和個人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由民政部門接收并全部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第十條財政、審計、監察部門依法監督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第四章申報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一般以戶為單位由戶主提出申請。下列特殊對象,根據家庭實際困難情況,可以以本人作為戶主單獨提出申請:

1、經專家鑒定患特殊病種的人員(主要指患白血病、尿毒癥、惡性腫瘤、精神病四類病種);

2、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員;

申請報告經村(居)委會簽署意見后,報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除應出示戶籍證明和身份證外,還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在職職工所在單位提供的各項工資、獎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證明;失業人員原單位和勞動保障部門及社會(失業)保險管理機構提供的保障性、補收入證明;喪失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無業人員,及患重大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需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其中殘疾人需出具《殘疾證》;城鎮居民有住房的需出具《房產證》;家庭有贍(扶、撫)養關系的需提供贍(扶、撫)養協議或法律文書等證明材料。

家庭及直系供養親屬分立戶口的,只能由其一方附帶另一方提出申請,同時應提供附帶戶口所在鄉鎮或街道出具的未在當地申報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應當通過上門了解、鄰里走訪和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收入、致貧原因、勞動能力、實際生活水平等情況進行核查,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核查結果在申請人居住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2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由鄉鎮、街道填寫《*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并將申請人名單、核查意見和材料以及有關群眾意見報縣民政局審批,對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退回申請,并認真做好解釋說服工作。

第十三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組織召開民主評議會,對申請人家庭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水平和是否符合低保條件等情況進行公開評議。

當申請人、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對象或低保審批管理機關對收入核查結果提出異議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要求村(居)民委員會通過民主評議,征求群眾意見,并按評議結果核定申請人的家庭收入。

民主評議會應在所在村(居)進行,并由村(居)委會負責人主持。一般由下列人員組成:村(居)兩委會組成人員(半數以上)、民政聯絡員;村(居)民代表(其人數不少于其他各類人員的總和)。

第十四條縣民政局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應當批準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核定救助金額,并填發《*縣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

第十五條縣民政局應當將審批結果函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申請人,將《救助證》發送到戶,并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公布準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名單及保障金額。

第五章管理工作職責

第十六條最低生活保障實行紅綠卡管理制度,進行動態管理。根據低保對象家庭致困的原因,對家庭困難情況不可能好轉的對象,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認定,縣民政局批準,享受終身低保,并發給綠卡(綠色低保救助金領取證);對那些暫時困難,通過救助和自身努力,家庭情況可能發生變化的低保對象發給紅卡(紅色低保救助金領取證)。重點對紅卡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定期組織力量進行核查,根據其家庭收入情況的變化適時做出調整。

第十七條申請、領取保障金的,應接受民政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的管理監督,如實反映家庭成員及所有收入情況;家庭收入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5日內報告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由村(居)民委員會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管理審批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的程序和期限,進行核查、審批,并視情辦理停發、減發或增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續。

第十八條有正常勞動能力但尚未參加工作、生產的村(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間,應當參加其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對拒不參加的,依法給予減發或停發保障金的處理。

第十九條縣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鄉鎮、街道及村(居)民委員會,應各司其職,共同配合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一)縣民政局:貫徹實施國家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劃、實施辦法等政策、規定的起草、制定、修改工作;適時提出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意見;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審批和保障資金的統計、預算及審核工作;負責轄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導、檢查及鄉鎮街道干部的業務指導、培訓工作;

(二)縣人勞社保局:負責做好退休、失業人員進入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線人數的預測,搞好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兩條保障線的銜接工作,并提供有關資料、數據。

(三)縣財政局:配合民政部門核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方案;負責保障資金(包括必要的工作經費)年度預算的核定撥付及決算;

(四)縣統計局、物價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規定測算項(種)價格數據的采集、記錄和整理匯總工作,配合民政局測擬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方案;

(五)縣司法局、教育局、水務局、衛生局、供電局、工商局、文廣局、傳媒中心等部門單位和工會、婦聯、殘聯等組織,應積極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承擔落實相應的工作職責;

(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服務工作,具體負責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核準并上報;組織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上報前公示、批準后公布工作;對村(居)民委員會反映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變化情況及時核實并提出停發、減發或增發保障金等調整意見并上報;負責村(居)民委員會干部的業務培訓、指導及民政局交辦的其它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縣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低保對象的低保情況和動態管理情況實行電子化管理,建立低保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好低保檔案。

第六章保障金發放形式

第二十一條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貨幣形式實行按月發放。縣民政局在每月初將低保對象實際所需資金匯入縣信用聯社,由縣信用聯社各分社、站、點發放,全縣通存通兌,低保對象憑信用社存折領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

第七章優惠幫扶政策

第二十二條根據"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的原則",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給予相應的優惠照顧。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及成員憑民政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可享受下列政策優惠與物質扶助: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個人負擔部分由縣財政負擔。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成員中,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愿意就業的,由人勞社保局、鄉鎮(街道辦事處)優先推薦就業,免交有關費用。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因病到醫療機構就診,憑證免收普通掛號費、一般性診療費、注射費(不含材料費),住院期間護理費、床位費減免30%。

(四)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中有成員在校讀書的,學雜費實行減免,并對中小學的生活費給予適當補助。

(五)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成員申辦個體工商戶從事個體經營,免收登記費。

(六)供電局免收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城市"三無"人員"一戶一表"改造的表后線材費用。

(七)水務局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每人每月免費供水2噸,減半收取一戶一表的改造費。

(八)廣電單位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入網費和基本視聽維護費實行全免。

(九)民政局優先安排臨時救濟,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優先安排進福利企業。

(十)法律援助機構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免費提供法律咨詢和援助,免收其費、公證費。

第二十三條大力提倡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開展社會幫扶活動。

(一)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在校子女,優先享受"希望工程"、"春蕾助學"的救助。

(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開展自愿互助、包戶服務、助學幫困、結對扶貧等送溫暖活動時,優先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

(三)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優先給予慈善救助。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從事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門、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本辦法規定的核查、審批工作中,有意隱瞞或歪曲事實,或者違反公開原則,不接受群眾監督的;

(二)擅自改變最低生活保障金發放數額的;

(三)貪污、挪用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有其他侵害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權利或國家利益的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救助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領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一)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增加,應當辦理停發、減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續,但不按規定主動申報收入變化情況,繼續享受原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第5篇:街道辦事處審計重點范文

第二條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會議精神,妥善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的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深化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根據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民發〔20*〕92號)和市委辦、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改善民生20*年度實施意見》(臺市委辦〔20*〕74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三條臨時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

(二)救急救難、簡便易行的原則;

(三)公開、公平、公正、真實的原則;

(四)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

第四條組織機構

區政府成立由分管區長任組長,區府辦、民政局、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及各鄉鎮、街道分管負責人為成員的扶貧幫困臨時救助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民政局,具體負責社會資金的募集和管理、臨時救助對象的審核、資金發放等工作。

第五條臨時救助范圍和對象

(一)臨時救助范圍

戶籍在*區范圍內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

(二)臨時救助對象

1、因災害(如火災、水災等)給家庭或個人生活帶來嚴重困難的;

2、因患重大疾病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經其他各種措施救助幫困后,個人自負醫療費超過家庭成員年收入,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

3、因突發性事故、事件對家庭或個人基本生活造成困難的;

4、因子女教育負擔過重,給基本生活帶來困難的;

5、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困難的低保戶和低保邊緣戶;

6、政府認為需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對象(包括用于重點對象的慰問)。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為臨時救助對象:

(一)家庭有就業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二)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顯高于所在村、居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三)法定贍(扶、撫)養人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

(四)因賭博、吸毒等造成生活困難的;

(五)因對拒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不應列入生活救助范圍的。

第七條臨時救助時間及標準

臨時救助是一項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救助標準主要是依據維持基本生活需要來確定。

(一)臨時救助時間

救助對象在一個自然年度內(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則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況可以救助二次。

(二)臨時救助標準

1、因災害等造成生活困難者救助標準:根據家庭共同生活人員的多少,每戶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費600元—1000元。

2、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難者救助標準:根據藥費支出情況,給予一次性生活困難補助費600元—1000元。

3、因突發性事故、事件造成生活困難者救助標準:給予一次性生活困難補助費500元—800元。

4、因子女上學影響基本生活的,根據學費支出情況給予500-1000元補助;

5、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困難的低保戶和低保邊緣戶救助標準:視困難程度,給予每戶每年300元-500元的臨時補助。(含各類補助)。

6、政府認為需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對象,視具體情況,確定救助金額。

第八條臨時救助程序

臨時救助金的申領、審批實行逐級申報,分級實施的辦法,區民政部門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分擔預算安排的資金分別組織實施。具體程序是:

(一)由戶主憑村(居)民委員會證明,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救助管理所(民政辦)填寫《*區民政局特困人員臨時救助人員申請審批表》。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照《申請》情況及時調查、核實、公示(公示時間不少3天)。

(三)區民政局收到報送材料后應及時做好區本級救助對象的審批和資金發放工作。

第九條救助資金的來源

(一)臨時救助資金由區鄉兩級財政預算和社會籌集組成,政府財政應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安排臨時救助資金,接受的社會捐贈及其他資金用于臨時救助的,納入財政專戶,統一管理使用。全區以上一年末人口數為基準,每年按不低于常住人口人均3元的標準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根據資金使用情況按季結算。保障資金專戶儲存利息,本年度結算資金余額轉下年度使用。

(二)臨時救助資金支付,采取區、鄉鎮(街道)分級分擔比例為:

1、城市居民:與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分擔比例為7:3。

2、農村居民:與院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擔的比例為6:4;與*鎮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鄉人民政府、高橋街道辦事處分擔比例為7:3;與*鎮、*鄉、*鄉、*鄉、*鄉、*鄉人民政府分擔的比例為8:2。

第十條臨時救助原則上以現金救助為主,也可采用實物發放。采用實物發放的,原則上需經政府采購中心采購。

第十一條臨時救助金(包括實物)的發放由鎮、街道救助管理所組織實施。現金可委托金融部門發放;實物可通過慈善(愛心)超市發放。救助對象憑救助卡和身份證到指定地點領取。

第十二條臨時救助的職責與分工

(一)按照“總量控制、統籌兼顧”的原則,區財政局和各鄉、鎮(街道)按預算要求設立專戶管理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結報,嚴禁克扣、拖延、挪用和虛報。

(二)臨時救助資金超支不補,節余可轉入下年使用。

(三)區財政局、鄉鎮(街道)負責落實臨時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及時將臨時救助資金撥付到位,并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區審計局要對臨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因侵占、挪用、貪污臨時救助資金,造成臨時救助資金流失的,追究相關單位的責任,對責任人嚴肅處理,并賠償流失資金;以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一經發現,追回其騙取的救助金;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6篇:街道辦事處審計重點范文

第二條城鄉困難居民臨時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對由于臨時性、突發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較大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給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條臨時救助制度遵循及時、高效、公開、公正原則,側重于臨時性、救急性和補充性。

第四條縣民政局是臨時救助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臨時救助政策的制定、救助對象的審核審批、救助資金的管理發放及其他日常工作。縣財政局負責落實臨時救助所需資金,并進行績效評價,縣審計、財政、監察局負責對臨時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和管理使用進行審計監督。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各自職責范圍負責臨時救助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具有本縣常住戶籍的城鄉困難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范圍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低收入家庭,重點是低保邊緣家庭。

(二)雖然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范圍,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家庭。

(三)縣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六條因流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等自然災害,以及較大范圍遭遇環境污染、破壞性災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會性災害的救助,依照重特大自然災害救助辦法處理。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自殺、自傷、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二)家庭成員有就業能力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贍(扶、撫)養能力的義務人未依法履行贍(扶、撫)養義務的。

(四)參與或從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動的,或受到處罰導致生活困難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請資料,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或無理取鬧、謾罵、侮辱、威脅工作人員的。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員。

第八條臨時救助實行分類分檔救助,具體辦法和救助限額由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臨時救助原則上不重復,同一家庭一年只救助一次。特殊情況,由鄉鎮、街道民政辦報縣民政局,再由縣民政局報縣人民政府主管領導審核審批后可給予二次臨時救助。

第十條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臨時救助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通過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民政辦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縣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樣表附后),并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1.居民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2.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低保證或低收入核定證明、家庭成員收入狀況證明,致困原因證明等;

4.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村(社區)居民委員會在接到臨時救助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核實、群眾評議等工作,將申報材料報鄉鎮、街道民政辦審核。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三)鄉鎮、街道民政辦在接到村(社區)居民委員會上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審核工作。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將申報材料報縣民政局審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縣民政局在接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材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復核、審批工作。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簽出審批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四)審批結果在申請對象所在村(社區)張榜公示3天,接受群眾監督。

(五)對張榜公示后無異議的,由審批機關在公示后3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或直接向申請對象發放臨時救助金,特別情況下審批機關可以即時向對象發放現金。

公示有異議的,由鄉鎮、街道民政辦補充調查。

縣民政局可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機關直接發放小額臨時救濟金。小額臨時救濟金的具體標準由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臨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縣民政局設立臨時救助資金發放專戶,用于辦理臨時救助資金的核撥和支付等業務,并同時建立臨時救助資金發放臺賬。

第十二條縣民政局應建立臨時救助對象審批材料、資金臺賬、發放名冊等工作檔案。

第7篇:街道辦事處審計重點范文

一、以社區兩委班子建設為重點,構建堅強有力的社區組織體系

一是配強社區兩委班子。把社區兩委班子建設作為社區建設最基礎的環節,高度重視。村改社區后,按照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部署,立即進行了社區黨支部、居委會的換屆選舉工作,全街道27個社區,原創:除個別社區條件不成熟外,其他全部進行了換屆,共選出社區兩委成員118人,一大批“雙高雙強”型的優秀人才被充實到社區領導班子中。換屆選舉以后的運行過程中,我們又根據實際情況,對個別素質低、能力弱、黨員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社區干部進行了調整,今年以來共調整支部4個,調整支部書記4人。對個別軟弱渙散、本社區又沒有合適人選的支部班子,從機關抽調素質高、基層工作經驗豐富的干部到社區擔任支部書記,既強化了后進支部建設,又加強了對社區工作的指導,如連泉莊社區、朱張橋東南社區都是采取了這種方式。

二是健全居民自治組織。村改社區后,辦事處及時出臺了社區建設方案,各社區按要求劃分了居民小組,并在居委會換屆選舉結束后,以民主推選的方式選出了居民小組長和居民代表,并選舉產生了黨員代表議事小組、居民代表議事小組、民主理財小組和居務公開監督小組“四支隊伍”,目前,全街道共選舉產生黨員代表議事小組成員268人,居民代表議事小組成員560人,民主理財小組成員136人,居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175人。

三是建立社區共建組織。按照“資源共享、社區共建”的原則,各社區成立了社區黨建工作聯席會、社區共建委員會,吸收轄區內省、市、區、街屬單位、企業參加,共商社區建設大計。為發揮人才優勢,更好的服務居民,各社區還將有一技之長、熱心服務居民的年輕人組織起來,成立了青年志愿者隊伍,全街道有300多名熱血青年參加到志愿服務的行列中。

二、以制度建設為重點,構建科學嚴謹的激勵約束體系

一是建立社區干部管理制約機制和利益導向機制。適應村改社區的需要,修改完善了社區干部經濟待遇德、能、勤、績、廉“五掛鉤”制度,獎勤罰懶,獎優罰劣。

二是深化作風建設。出臺了《關于嚴肅勞動紀律強化干部隊伍作風建設的意見》,對社區干部應遵守的工作紀律、勞動紀律、廉政紀律進行細化,結合干部隊伍中存在問題,制定了“十四不準”,促進了干部作風的進一步轉變。

三是實行干部任期目標承諾制。社區換屆結束后,制定了《關于嚴格落實社區干部任期目標承諾和踐諾獎懲制的意見》,組織所有當選的社區干部和兩委班子簽定了任期目標和年度目標責任書,面向黨員群眾公開承諾,得到群眾的普遍認可。

四是實行黨員目標管理責任制。各社區與全體黨員簽定了《年度目標責任書》,考核內容細化為15項,滿分100分,每月考核一次,由各支部負責考核,每半年上報黨工委一次,全年考核不及格的由黨工委安排人員與其本人談話,連續兩年考核不及格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三、以居務公開民主管理為重點,構建規范完善的居務運作體系

村改社區后,及時出臺了《社區規范化管理實施細則》,從落實居民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入手,堅持抓規范、抓關鍵、抓落實,推動居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向規范化、縱深化發展。

一是實行“五監管”。各社區帳、款、存折、合同、公章全部由街道辦事處農經站監管,并對集體資金的開支使用范圍、審批權限及程序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對于重大財務支出,召開社區“兩委”聯席會議、“四支隊伍”會議研究決定,由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對財務支出進行審核把關。每月月底,民主理財小組對社區收入支出逐筆進行審查,合理的同意入帳報銷,不符合規定的支出單據予以剔除。每項收支單據要有黨支部書記、居委會主任、經手人、民主理財小組組長和農經站理帳人員簽字,并加蓋民主理財專用章,“五字一章”齊全方能報銷入帳,從而把好了社區財務支出關,杜絕了干部亂花錢行為。

二是招待費限額管理。根據社區規模和經濟發展狀況制定招待費標準,節約歸公,超支從干部工資中扣除。有一個社區的部分群眾上訪反映干部吃喝問題,經辦事處調查,查明了該社區干部超標準使用招待費的事實,辦事處根據規定,將超支部分從該社區干部的工資予以扣除,消除了影響,維護了穩定。實踐證明,實行社區招待費限額管理制度,減輕了居民負擔,密切了黨群干群關系,為社區財務管理探索了一條好機制,從根本上解決了個別社區財務管理混亂的問題。

第8篇:街道辦事處審計重點范文

為進一步穩定糧食生產,保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調動種糧農民積極性,根據*市財政局等七部門《關于印發<*市20*年對種糧農民綜合直補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20*年對種糧農民在原糧食直接補貼的基礎上,考慮成品油價格調整增支和化肥、農藥、農膜等農業生產資料預計增支等因素實行綜合直補。實施意見如下:

一、糧食綜合直補的原則

(一)堅持簡便易行的原則。對糧農綜合直補資金分配和兌付辦法既要周密規范,又要符合農村實際,盡量簡化程序,力求化解和避免矛盾。

(二)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糧食綜合直補工作各項政策、對種糧農民分配補貼的相關數據以及補貼兌付方式都要向農民公開,確保宣傳到戶。

(三)堅持政策穩定性的原則。本實施意見所確定的糧食綜合直補資金分配依據及分配原則等相關政策,今后原則上保持相對穩定。

(四)堅持綜合算帳,突出重點的原則。在充分考慮農民種糧使用柴油全年預計增支因素的基礎上,適當考慮化肥、農藥、農膜等其他生產資料價格變動及全年預計增支,進行綜合測算,核定補貼。

(五)堅持一次性發放、直補糧農的原則。對成品油價格調整,化肥、農藥、農膜等農業生產資料預計增支給予的新增補貼資金,連同糧食直補資金一次性發放到糧農手中,20*年年內不再隨實際價格變動而調整。

二、糧食綜合直補的對象和補貼品種

(一)補貼對象:全市范圍內從事糧食作物生產的種糧農民(含農墾系統國有農場的種糧職工)。農民承包地實施流轉的,原則上補貼給原承包戶,承包方與流轉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補貼品種:享受綜合直補的糧食品種為玉米、水稻、小麥、高粱、雜糧。

三、糧食綜合直補資金分配依據

自20*年起,以第二輪土地承包面積中每個農戶當年5種糧食的實際播種面積作為糧食綜合直補資金的分配依據。

在匯總全市直補范圍內的糧食作物播種面積的基礎上,計算出全市統一畝均補貼標準,并在補貼兌付開始前,在全市公布。

糧食綜合直補標準不得低于10元/畝。

四、糧食綜合直補資金的撥付和監管

(一)市財政局在市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糧食風險基金”專戶,進行封閉管理,明細核算。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農場要在農村信用社設立“糧食直補資金專戶”,并設立綜合直補資金臺賬,確保補貼資金的專戶管理,封閉運行。

(二)財政局依據農業部門提供的直補面積和畝均補貼標準,計算出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農場的糧食綜合直補資金額,撥付到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農場“糧食直補資金專戶”。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農場在糧食直補資金到達“糧食直補資金專戶”后,按照糧食綜合直補具體實施辦法按期向種糧農民兌付。20*年糧食綜合直補資金兌付工作必須在6月20日前全部結束。

(三)建立統一的直接補貼發放渠道,實現“一折通”或“一卡通”。

為避免直補資金發放過程發生截留、挪用、扣款等問題,保證資金安全,同時為逐步建立“統一格式、上下一網、資料共享、信息暢通”的農民綜合直補網奠定基礎,20*年對種糧農民兌付直補資金,全部實行“一折通”或“一卡通”形式,通過儲蓄存折(或卡)將直補資金一次性發放到種糧農民手中。對種糧農民發放的儲蓄存折(或卡),其工本費統一由農村信用聯社負擔,不得向種糧農民收取任何相關費用,不得扣收各種款項和債務。

(四)健全糧食綜合直補公開制度。糧食綜合直補資金的兌付,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對農民兌現補貼繼續實行村級公示制度。每個農民的補貼面積、綜合直補標準、糧食直補標準、新增補貼標準、補貼金額等事項要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的監督。

(五)兌付農民的糧食綜合直補資金,要向種糧農民發放《種糧農民綜合直補通知書》。通知書中必須注明:享受補貼的糧食作物播種面積、補貼標準(包括糧食直補標準和新增補貼標準)、應發放補貼金額等內容。同時要讓糧農清楚對今年柴油、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預計增支,國家一次性給予了補貼。

(六)健全糧食直補基礎檔案管理工作。糧食綜合直補的相關資料,要分類歸檔,嚴格管理。

(七)財政部門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切實加強對糧食綜合直補資金的監管,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兌付。補貼資金兌付過程中,不允許抵扣任何稅費和債務,堅決杜絕截留、擠占、挪用和騙取補貼資金等違紀問題的發生。

五、建立糧食綜合直補工作責任制

(一)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實行糧食綜合直補,直接關系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由財政和農業部門牽頭,宣傳、農發行、農信社、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組成糧食綜合直補工作組,共同做好直補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綜合直補資金的籌集、監管;農業部門負責提供及核實糧食播種面積以及直補資金的發放;金融部門負責配合財政、農業部門做好直補資金的劃撥、發放等相關工作;宣傳部門做好政策宣傳,確保糧食綜合直補政策家喻戶曉;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負責對直補政策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糧食綜合直補政策,截留、挪用和套取財政補貼等問題,要堅決查處,嚴肅處理。

第9篇:街道辦事處審計重點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管理的政府投資項目。

企業、個人或境外投資者在本市投資的與公眾利益關聯度高、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可參照本辦法管理。

需要上級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按上級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項目前期工作是指從項目籌劃、投資機會研究到開工建設前的一系列準備工作,主要包括課題調研、項目規劃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審查審批,招投標的核準和實施,建設資金的籌措和爭取,以及屬于項目前期范疇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成立*市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協調小組,負責全市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的綜合管理。協調小組下設項目前期工作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前期辦),設在市發改局,具體負責項目前期工作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項目前期的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有關項目前期工作的決定;

(二)負責全市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的日常綜合管理,跟蹤收集分析項目前期工作的進展情況,組織對全市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的協調、考核和驗收;

(三)負責制定和下達年度市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計劃和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年度計劃;

(四)負責協調解決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為項目建設單位的項目前期工作做好參謀和服務工作,著力推進和落實項目前期工作計劃;

(五)負責全市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資金的撥付和滾動回收工作;

(六)承擔市政府指定或暫無責任單位的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或受無力承擔項目前期工作的責任單位委托,開展前期工作;

(七)負責全市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的建立、完善和更新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的入庫和退出機制;

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好政府投資項目前期的相關服務、管理、監督工作。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順利開展。

第五條確定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計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及方向,符合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符合本市行政區域發展需求,按照可能性和可行性相結合的原則,突出重點。

第六條申報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項目基本概況(包括建設業主、建設內容、規模、公用工程配套、投資估算等);

(三)規劃選址要求;

(四)建設用地要求;

(五)建設資金來源和融資計劃;

(六)年度項目前期工作內容、進度安排、所需前期經費等;

(七)項目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

第七條市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按照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進行管理,并嚴格遵守以下程序:

(一)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有關部門于每年9月底前向前期辦申報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計劃;

(二)前期辦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經綜合平衡,編制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計劃,并報市政府審定下達;

(三)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必須明確前期法人或者責任單位,項目法人或責任單位應根據下達的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計劃開展前期工作,對項目前期各項工作負全責。

(四)完成前期工作計劃目標和任務的政府投資項目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五)符合區域發展需要,但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有關部門未予申報的項目,市前期辦在征求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可以直接將其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計劃。

(六)因情況變化,確實不能完成前期工作或不宜繼續實施的項目,由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后予以變更或撤銷。

第八條項目前期工作計劃分重點項目前期工作計劃和一般性項目前期工作計劃。對列入重點項目前期工作計劃的項目,前期辦負責協調、落實以下支持性政策:

(一)符合條件的項目,優先向國家、省推薦申報年度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爭取國家與省政府對重點項目的要素支持;

(二)對前期工作進展快、建設條件基本成熟的項目,政府優先按計劃安排財政性前期經費。

(三)將具備開工條件的重點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列入年度計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

(四)優先協調解決規劃選址、征地、拆遷、供水、供電、交通、政策處理和有關規費減免等事宜;

(五)協調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

第九條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每季度進展情況報告制度、半年度分析通報制度、全年考核檢查制度、前期工作協調會議制度以及市級領導聯系重大前期項目制度,切實加強前期工作的協調、溝通和管理。

第十條項目前期工作逐步引入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機制,選擇符合資質要求的中介機構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確保前期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實行成果評估和審查制度。課題調研、項目規劃、投資機會研究等軟課題成果采取自行評估或委托評估,評估結果報前期辦備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文本成果實行專家審查制度,確保其達到國家有關規定的深度和要求。

(一)自行評估是指項目法人或者責任單位自行組織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和專家對相關研究成果進行評估;

(二)委托評估是指項目法人或者責任單位向前期辦提出委托申請,由前期辦組織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和專家對相關研究成果進行評估。

(三)專家審查是指由前期辦負責召集,組織有相應資質的專家對相關文本成果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建立*市項目審查專家庫。項目審查專家應從專家庫中選取,成員人數為3人以上單數。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前期經費是指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過程中發生的服務采購及綜合管理所發生的費用,主要用于項目工程咨詢、環境影響評價、勘察設計、招投標等服務的采購,及項目的籌劃、調研、評估、論證等相關事項。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來源:

(一)市政府安排一定的前期工作專項經費;

(二)上級政府及部門的前期工作經費補助;

(三)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業主)安排的用于前期工作的資金;

(四)其它可用作前期工作的資金。

第十三條前期工作經費納入年度基本建設預算,由市財政設立專戶,實行直接支付管理。前期工作經費按照"總額控制、及時歸還、滾動使用"原則安排,專款專用,滾動用于年度項目前期工作的開展。

前期辦應根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工作計劃,會同市財政局初審后,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輕重緩急及項目建設實施的可能性,匯總提出年度項目前期工作經費計劃建議,報市政府審定批準后下達實施。

使用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的單位,應由項目(單位)負責人與前期辦簽訂前期工作經費使用合同,落實相關責任,同時報市財政局備案。

逐步實行前期工作經費安排重心適度前移,引導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項目籌劃、調研和咨詢論證等前期工作,鼓勵提出重大前期項目,提高項目建設的可行性和文本編制的科學性。

第十四條前期經費是項目概算投資的組成部分。

項目批準實施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將前期經費列入項目建設成本,前期辦應按簽訂的前期工作經費使用合同,負責收回前期經費并繳入市財政專戶或通知市財政扣回。未建設的項目,其前期工作經費應通過審計部門審計,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前期辦和財政局審核,報經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核銷。

第十五條市財政每年安排前期辦一定的前期工作管理專項經費,并按前期項目的增加逐年遞增,滾動使用,專款專用。專項經費主要用于向上級爭取項目、資金、土地和政策等事項。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列入市政府對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有關部門的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其主要內容:

(一)年度項目前期計劃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

(二)爭取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情況;

(三)前期工作機構、制度和項目庫建設情況;

(四)前期工作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將前期工作經費列入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并自覺接受市財政、審計、前期辦等相關部門的監督和審查。

第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對項目前期的有關規定。項目法人或者責任單位、項目前期管理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在項目前期工作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工程咨詢、環境影響評價、勘察設計、招投標等中介機構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切實履行職責,因失職造成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累計三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終止其在*市行政區域承攬業務資格。

第二十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前期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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