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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范文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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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第1篇: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范文

1、農村退伍老兵只要年滿60歲,就可以享受國家的老年生活補助,一個月210塊。如果在部隊有過特殊貢獻,或者因為受傷不是正常退役的,可以有每個月500塊的生活補助。

2、正常退役的農村老一個月可以拿到50000塊補助,非正常退役的有22000塊補助。如果在役期間參加過軍事行動或者戰爭的一個月有550塊生活補助。

3、農村兵兵役期滿之后,如果不想繼續當兵的,滿足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地方進行安置,不滿足條件的也可以再領兩年補貼。并且一旦安置了的話,之前在部隊待的時間可直接列入工齡工資內部。

第2篇: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范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對軍人的撫恤和優待,加強國防建設,根據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中國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優撫對象。在本省范圍內的優撫對象,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第三條  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實行國家、社會、群眾三結合的制度,通過國家撫恤、補助和社會、群眾優待的辦法,保障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使撫恤優待標準與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條  在本省范圍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各自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優撫工作的領導,認真落實各項優撫政策;各級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對優撫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執行《條例》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要進行批評教育,令其改正。堅持不改的,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六條  現役軍人死亡,按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革命烈士,40個月工資;

因公犧牲軍人,20個月工資;

病故軍人,10個月工資。

義務兵和月工資低于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的其他軍人死亡時,按基準軍銜為少尉的正排職軍官的職務薪金(第二檔次)和軍銜薪金兩項之和計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七條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的順序:

(一)有父母(或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

(二)有配偶無父母(或撫養人)的,發給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撫養人)又有配偶的,各發半數;

(四)無父母(或撫養人)和配偶的,發給子女;

(五)無父母(或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弟妹;

無上述親屬的不發。

第八條  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按《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增發一次性撫恤金。對榮立多次功勛的,只按其中一次最高等功勛的增發比例計算,不累計折算提高功勛等次。雖在服役期間榮立功勛,但在退出現役后死亡的,不增發一次性撫恤金。集體立功或獲得集體榮譽稱號的,個人不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九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符合下列條件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民政部門批準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雖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維持當地一般群眾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雖滿18周歲因在校讀書或傷殘而無生活來源的;

(三)依靠軍人生前供養的18周歲以下未就業的弟妹。

第十條  定期撫恤金的標準,由市、縣根據當地的實際,本著與城鄉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制定。在不低于省規定標準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區的具體標準。

領取撫恤金的對象是孤老或孤兒的,定期撫恤金應適當增發,增發部分不低于同類優撫對象撫恤標準的30%。

第十一條  革命烈士家屬已經享受革命烈士生前所在單位遺屬生活補助費的,仍由原單位按不低于當地同類對象的定期撫恤金標準發給。

第十二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人員死亡時,除發給當月定期撫恤金外,另加發半年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定期撫恤金領取證件。

第三章  傷殘撫恤

第十三條  現役軍人傷殘,由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按照《條例》、《解釋》和《評殘條件》的規定評定傷殘性質和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民政部門辦理撫恤登記手續。對不符合評殘范圍、條件的,不予辦理。

第十四條  《條例》實施以前退出現役的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有檔案記載和確切證明,殘情符合二等乙級以上者,由縣(區)民政部門調查,并會同本人到指定的醫院檢評,經市民政部門審查同意,報省民政部門批準補辦評殘手續。除此以外,地方不再補辦評殘手續。

第十五條  退出現役后沒有參加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撫恤金和退出現役后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保健金,由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或傷殘保健金的具體標準,按民政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在鄉傷殘軍人的生活補貼標準,由市、縣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在不低于省規定標準的前提下制定具體標準。

第十六條  領取傷殘保健金的革命傷殘軍人是指:

(一)在國家機關、派、人民團體有正式工作的;

(二)在全民企事業單位為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的;

(三)在縣以上(含縣)和鄉鎮管理的集體企事業單位為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的。

上述領取傷殘保健金的人員是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安排工作的,所在單位不得因其傷殘而解聘;如所在單位破產、撤銷、合并,由其合并單位或上一級主管部門負責安置。

第十七條  退出現役的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經部隊派員與省民政部門聯系同意后,由原征集地或配偶(無配偶的為父母)戶口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接收安置:

(一)安置地點可以選擇在軍人原征集地或配偶(無配偶的為父母)居住地的城鎮或交通方便,有醫療條件的鄉鎮;

(二)安置在城鎮時,其配偶和未滿18周歲的子女(包括已滿18周歲的在校學生)隨同遷居。如子女都超過隨遷年齡,為照顧重殘軍人的生活,允許隨遷一名成年子女。

(三)傷殘軍人本人的口糧、食油和副食品,按照當地干部的定量標準,由國家供應,隨遷的配偶、子女轉為城鎮戶口和商品糧,“農轉非”指標按實際發生數計算,不受當年“農轉非”指標限制,免收其城鎮增容費和糧食差價款。

(四)接收安置的縣(區)人民政府應妥善安排他們的住房。如需維修、建造住房的,所需經費、建材由縣(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省民政部門酌情給予經費補助。

(五)有勞動能力的配偶、子女,由縣(區)勞動局負責優先安排就業。

(六)因傷殘后遺癥需要經常醫療處置或生活不能自理又無親人照料的,由縣(區)民政部門申報,經省民政部門批準,送省榮譽軍人醫院休養。

第十八條  退出現役的在鄉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縣(區)民政部門按照省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發給護理費。離、退休的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護理費,由發給離、退休金的單位發給。

第十九條  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本人向所在地縣(區)民政部門申請,報省民政部門審批后到假肢廠制做。

第四章  補助優待

第二十條  失散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長期不能參加生產勞動、生活特別困難的退伍軍人,由所在地的縣(區)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

第二十一條  定期定量補助標準由各市、縣在不低于省規定標準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具體標準,并隨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相應提高。

享受定期定量補助對象是孤老的,應適當增發補助標準,增發部分不低于當地同類對象補助標準的30%。

第二十二條  優撫對象應當受到社會和群眾的優待。

(一)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從農村入伍的按當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七成以上發給;在職入伍的按不少于其在職期間標準工資發給;城鎮社會青年入伍的參照當地在職或農村入伍的義務兵優待標準發給。

(二)烈屬以戶計算,享受國家定期撫恤的烈屬按當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七成發給;其他烈屬可給予適當優待,保證他們的實際生活略高于當地群眾的一般生活水平。

(三)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撫恤補助待遇的其他優撫對象,在享受撫恤或補助后生活仍有困難的,由優撫對象所在地民政部門根據其困難程度給予優待,具體標準由各市、縣(區)確定,保障他們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群眾一般的生活水平。

第二十三條  優待金按照兵役法規定的服役期限發給。超期服役的義務兵,憑部隊團以上單位機關的通知,可繼續給予優待;沒有部隊通知的,義務兵服現役期滿,即停止發給優待金。

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及文藝體育專業人員的家屬不享受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待遇。

第二十四條  優待金由縣(區)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向社會統籌。視具體情況可以從單位或農村集體經濟中提取,也可以從農戶、居民、個體經營戶中籌集;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直接從地方經濟收入中列支。

各級民政、糧食、財稅、勞動、工商、交通、公安、銀行、武裝等部門要加強協作,共同做好優待金的統籌、發放與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對現役軍人家屬,享受國家定期撫恤的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和退伍在鄉老戰士、二等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免予承擔義務工;對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視其勞動能力和困難情況,經當地鄉(鎮)政府研究決定,其義務工可以酌情減免。

第二十六條  退出現役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原征集地的縣(區)列入國家勞動計劃,安排在生產經營相對穩定的企事業單位工作。企、事業單位在落實各種生產承包責任制時,應給安排合適工種,不能以傷殘或體力不強為由將他們排斥在外,個別因身體確實不能勝任工作或未列入承包和優化組合的,應由所在單位按不低于本單位同級職工的平均工資和各種生活補貼發給生活費,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七條  在鄉二等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孤老烈屬、孤老復員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由當地縣(區)公費醫療辦公室統一辦理;在職革命傷殘軍人,享受所在單位的醫療待遇。對以上人員均不得將醫療費包干給個人,公費醫療辦應按公費醫療管理辦法給予實報實銷,切實保障這部分人員的傷病得到及時治療。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還享受特約門診的待遇。

在鄉的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因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市、縣(區)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縣(區)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所需經費由縣(區)財政予以安排,列入撫恤事業費項下開支。

在職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的保險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確實無力支付醫療費的,由本人向當地縣(區)衛生部門提出申請,酌情給予減免。

第二十九條  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乘坐火車、輪船、飛機、長途汽車,應予優先購票,縣以上車站、港口客運站或駐軍較多的站點,應設軍人優先購票窗口。憑《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免費;乘坐火車、輪船、長途汽車,票價減收50%;乘坐國內民航飛機,票價減收20%。各地交通運輸部門和個體運輸戶,均有承擔優待傷殘軍人的社會義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售革命傷殘軍人的減價票。

各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文化宮、博物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應準予革命傷殘軍人免票入場。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供銷、銀行、物資、糧食、工商、科技等部門要在資金、物資供應、技術指導、信息提供、發給營業執照和產品收購等方面積極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勤勞致富。

第三十一條  優撫對象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或購買住房等方面的優先權。

第三十二條  革命烈士的配偶、子女、弟妹符合招工條件的,家居農村的由所在縣(區)勞動部門照顧安排一人到全民或集體企事業單位就業,有關企事業單位不得拒絕安排。需辦理“農轉非”手續的,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家居城鎮的,所在城鎮企事業單位招工時,應優先錄用。

第三十三條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學校、高等院校的,其分數應增加5%,身體條件適當放寬。革命烈士子女入公立學校的,免交學雜費,情況特殊的,住宿費可酌情給予減免,并優先享受獎學金或學生貸款;入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優先接收,并免收入托費。

第三十四條  革命烈士子女和傷殘軍人就讀于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畢業時分配工作予以照顧。

第三十五條  革命烈士家屬中的孤老、孤兒,革命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和失散人員中的孤老者,由光榮院或福利院、敬老院收養。

對上述優撫對象,當地不具備收養條件的,由所在地的鄉(鎮)街道安排固定人員包戶服務。服務人員的報酬和所需經費由鄉(鎮)、街道統籌解決。

第三十六條  家居城鎮的現役軍官、志愿兵未隨軍家屬住房困難,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按本單位雙職工待遇解決;無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地的縣(區)房管部門統籌解決。家居城鎮的義務兵在服役期間,地方安排住房時,應將他們計入家庭住房人口。優撫對象自愿購買住房的,單位和房管部門應優先照顧。

家居農村的現役軍官、志愿兵未隨軍的家屬住房困難需要自建房屋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在宅基地、建房材料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三十七條  經軍隊師(旅)級以上政治機關批準隨軍的現役軍官、志愿兵的家屬,駐軍所在地的縣(區)公安部門應準予落戶;勞動、人事部門應安排適當的工作。

第三十八條  現役軍官、志愿兵的配偶,按規定每年享受的探親假,所在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探親假期間按規定享受的各種待遇不變。

第三十九條  城市街道、居委會、企事業單位、廠礦和農村的鄉(鎮)要建立和完善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服務組織,制訂擁軍優屬服務公約。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領取定期撫恤金和定期定量補助的優撫對象戶口遷移時,應同時辦理定期撫恤、定期定量補助轉移手續。戶口遷出地的縣(區)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定期撫恤金或定期定量補助金,戶口遷入地的縣(區)民政部門憑轉移手續,按本地規定的撫恤、補助標準,從新年度1月起予以撫恤、補助。

第四十一條  各縣(區)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撫恤、補助和優待款的管理,做到專人負責、專款專用、手續完備、帳目清楚、對象準確、發放及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貪污、克扣和挪作它用,違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優撫對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被通緝期間,接到司法部門通知后,縣(區)民政部門應停止其撫恤和優待。服刑期滿、恢復政治權利后,經縣(區)民政部門批準予以恢復其榮譽稱號和享受撫恤優待。對被司法部門認定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應逐級申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榮譽稱號,停止撫恤和優待,并收回其證件。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的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四十四條  因戰傷亡的民兵、民工和參加軍事訓練的民兵及其他人員,其撫恤參照《條例》和本辦法辦理。

第3篇: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范文

1988年8月1日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和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軍隊建設,制定本條例。

中國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優撫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家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十八周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第四條 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實行國家、社會、群眾三結合的制度,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使撫恤優待標準與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條 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各自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 民政部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在撫恤優待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七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確定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犧牲軍人;

(三)病故軍人。

第八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和本人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由民政部門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具體標準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義務兵和月工資低于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的其他軍人死亡時,按正排職軍官的工資標準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

第九條 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分別按下列比例增發:

(一)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或者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軍區(方面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五。

第十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按照規定的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

前款軍人的家屬是孤老或者孤兒的,定期撫恤金應適當增發。

第十一條 定期撫恤金的基本標準按照與城鄉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參照定期撫恤金的基本標準和當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體標準。

第十二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人員死亡時,加發半年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第十三條 在國防和軍隊建設、科研事業或者作戰中作出特殊貢獻的現役軍人死亡,除按本條例規定發給其家屬撫恤金外,國防部可發給特別撫恤金。

第三章 傷殘撫恤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傷殘,根據傷殘性質確定為:

(一)因戰致殘;

(二)因公致殘;

(三)因病致殘。

第十五條 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等級,根據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確定。因病評殘僅限于在服役期間患病致殘的義務兵。

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特等、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三等甲級、三等乙級。

因病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

確定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由民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傷殘等級的檢查、評定、審批、調整制度,保證傷殘等級的確定公正合理。

第十七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由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后負責評定傷殘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退役后一般不再辦理。

第十八條 退出現役后沒有參加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退出現役后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

繼續在部隊服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第十九條 傷殘撫恤金的標準,根據傷殘性質和傷殘等級,參照全國一般職工的工資收入確定。

傷殘撫恤金和傷殘保健金的具體標準,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國家設置專門機構供養;分散供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并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

第二十一條 因戰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在評殘發證后,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一年后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

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屬按照病故軍人家屬的撫恤規定,享受定期撫恤金。

第二十二條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革命傷殘軍人死亡時,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標準,發給其家屬喪葬補助費。

第四章 優待

第二十三條 對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屬的優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四條 義務兵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他們在農村承包的責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繼續保留;入伍前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其家屬繼續享受原有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條 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第二十六條 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三等革命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第二十七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第二十八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條 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審批并負責解決。

第三十條 革命傷殘軍人乘坐國營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國內民航客機,憑《革命傷殘軍人證》準予優先購票,并按規定享受票價優待。

第三十一條 優撫對象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

第三十二條 家居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符合招工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安排其中一人就業。

第三十三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參軍又符合征兵條件的,在征兵期間可優先批準一人入伍。

第三十四條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學校、高等院校,錄取的文化和身體條件應適當放寬。

第三十五條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學校的,免交學雜費并優先享受助學金或者學生貸款;入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優先接收。

第三十六條 未隨軍的現役軍官、志愿兵的家屬住房困難,家屬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按本單位雙職工待遇解決;家屬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房管部門統籌解決。

家居城鎮的義務兵服役期間,地方安排住房時,應將他們計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七條 經軍隊師(旅)級以上政治機關批準隨軍的現役軍官、志愿兵的家屬,駐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應準予落戶;隨軍前家屬有正式工作的,駐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部門應安排適當的工作。

第三十八條 復員軍人未參加工作,因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并逐步改善他們的生活待遇。

第三十九條 享受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和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生活仍有困難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給予優待照顧。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優撫對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停止撫恤和優待。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撫恤和優待。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四十二條 因戰傷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參加軍事訓練傷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員,其撫恤參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從1988年8月1日起施行。1950年12月11日政務院批準、內務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具有亮點

亮點之一: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實現了翻番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來的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已明顯偏低,尤其是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不僅低于軍人傷亡保險的標準,甚至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亡的標準。新條例對標準進行了較大調整。烈士的撫恤金由原來的40個月工資提高到80個月,因公犧牲的由20個月調整到40個月,因病死亡的由10個月調整到20個月。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實現了翻番。提高一次性撫恤金標準,不僅可以突出國家撫恤的激勵作用,而且可以褒揚英烈精神、弘揚社會正氣。

亮點之二:建立了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保障優撫對象生活水平不低于當地平均水平

新條例規定:烈屬(三屬)的定期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確定,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這樣不僅從根本上消除了撫恤補助標準調整長期存在的不確定性,而且充分體現了本條例確立的保障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保障優撫對象生活水平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將切實提高優撫對象的生活保障水平。標志著我國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的確立。

亮點之三:確立了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明確了中央財政對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責任

原條例及其解釋中規定的對優撫對象的公費醫療和醫療減免政策,有的落實非常困難,有的已名存實亡。條例修訂時對此進行了重點研究,確定了各類對象的醫療待遇:

國家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

中央財政對撫恤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于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這一款是重要突破,明確了中央財政對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責任。

亮點之四:調整了現役軍人評定病殘的范圍將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患精神病納入評殘范圍

新條例在放開對精神病評殘的同時,對評殘對象的范圍作了必要調整,即改變只在義務兵中評定病殘的規定,增加了初級士官也可以評殘的條款。解決這類士兵的評殘問題,可以保障他們今后生活,解除本人和家屬的后顧之憂,避免病員長期滯留部隊,影響部隊和軍營穩定。

亮點之五:實現了殘疾級別設置上的統一殘疾軍人的殘疾級別劃分為一至十級

新條例參照我國目前試行的企業工傷人員的殘級劃分和其他部門對傷殘的鑒定級別,同時借鑒國外對殘疾軍人的傷殘等級劃分,結合近年來暴露出來的因地區殘級不統一造成殘疾軍人殘疾待遇不落實或難落實的實際,把原條例確定的四等六級修訂為一至十級。根據殘性和因殘情造成勞動功能的障礙程度以及影響生活能力程度,評定殘疾軍人的殘疾級別。

亮點之六:拓展了對優撫對象的社會優待范圍明確規定殘疾軍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

為全面維護和保障優撫對象權益,新條例設定了多項關系優撫對象切身利益的具體優待條款。除了醫療待遇外,其他應該提及的還有:一、在住房待遇方面,根據我國現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將過去所謂的優先權規定修改為:重點優撫對象承租、購買住房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居住農村的撫恤優待對象住房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幫助解決。二、在交通優待方面,明確規定殘疾軍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優先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民航班機,并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對現役軍人的交通優待也作了原則性規定。

亮點之七:強化了優撫工作中的法律責任民政部門可對負有優待義務的單位行使處罰權

為保證國家各項軍人撫恤優待政策的貫徹實施,新《條例》增加了法律責任一章,對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負責發放撫恤補助金的單位其工作人員、負有優待義務的單位、優撫對象等違反《條例》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尤其引人注目的是,第四十六條規定強化了民政部門作為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主管的部門的權力,將對維護優撫對象的基本權益產生深遠影響。

第4篇: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范文

今天召開全縣征兵工作會議,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省市征兵工作會議精神,安排部署我縣今冬征兵工作任務。剛才,都部長對去冬征兵工作進行了全面總結,并對今冬征兵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我完全同意,請大家認真抓好落實。會議還表彰了2011年度征兵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在此,我代表縣委、縣政府向受到表彰的先進單位和個人表示熱烈的祝賀!

下面,我就抓好今年征兵工作,講三點意見。

一、強化政治意識,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

征兵工作作為軍隊建設的基礎和源頭,兵員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著戰斗力的生成,影響著軍隊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約著軍隊新使命的履行,也關系著國家的興衰。當前,我國面臨的傳統安全威脅與非傳統安全威脅相互交織,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不斷對我實施戰略圍堵,周邊熱點敏感問題和矛盾沖突增多,國家領土特別是海洋權益爭端凸顯;國內“”活動一刻也沒有停止,依舊十分猖獗;地震、泥石流、洪災等自然災害和頻發,抗災救災、救援維穩任務繁重,國內外錯綜復雜的形勢,給國防和軍隊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為此,各鎮、各有關部門,尤其是主要領導一定要清醒認識為部隊輸送合格兵員,打好國防建設基礎,是我們必須履行的政治責任和歷史使命。

今年是實施“十二五”規劃的開局之年,也是鞏固征兵工作發展成果、著力改革攻堅的一年。尤其中省市在征集對象主體、征接兵方式、走訪調查、廉潔征兵等方面提出了更為嚴格的政策要求,對于切實提高新兵質量將起到關鍵作用。因此,各鎮、各有關部門一定要認真學習貫徹胡主席“七一”重要講話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扣國防和軍隊建設主題主線,切實增強責任意識、憂患意識和使命意識,以對黨、對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嚴格落實征兵工作有關政策規定,狠抓征兵工作的廉政建設,確保在時間節點內圓滿完成今年的征兵任務,努力把我縣征兵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二、強化工作措施,切實提高兵員質量

確保新兵質量,是做好征兵工作的核心。各鎮、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政策規定,把握關鍵環節,確保把最優秀的青年送到部隊。

一是抓好宣傳動員。各鎮、各有關部門和兵役機關,要把征兵宣傳作為全民國防教育的重要內容來抓,統一計劃,統籌安排。10月份是征兵活動宣傳月,宣傳、教育、廣電等部門要切實加大對《兵役法》、《征兵工作條例》等各項政策規定的宣傳力度;兵役機關要采取發放宣傳單、張貼標語、布告、開設流動宣傳車、手機短信息等形式,增強宣傳效果;兵役工作人員要走進機關、走進社區、走進村組、走進學校扎實做好動員工作,解答群眾關心的問題;縣信息中心、有線電視臺要通過開辟專欄,及時宣傳征兵政策規定,努力營造濃厚的征兵氛圍。

二是落實優先征集政策。要繼續深入抓好應屆大學畢業生優先報名、優先體檢、優先政審、優先定兵等政策的落實。要有針對性地研究應屆畢業生參軍入伍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積極做好應征大學應屆畢業生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認證工作。要為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開辟“綠色通道”,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實把應屆畢業生優先征集起來。

三是嚴格征兵工作程序。征兵工作涉及到千家萬戶、方方面面,程序嚴格,政策性強。各鎮、各有關部門在縣征兵辦公室的統一組織下,嚴格執行法規制度,嚴格程序方法,嚴把“五關”(征兵體檢關、政審關、學歷關、年齡關和審批定兵關),做到陽光操作,確保兵員質量。

四是嚴肅征兵紀律。各鎮、各有關部門要通過“陽光征集”,增強征兵工作的透明度。堅持做到“四公開”,即:公開政策規定、公開程序標準、公開監督渠道、公開四個名單(上站人員、體檢合格、政審合格和定兵人員),讓群眾了解政策、掌握標準,自覺接受群眾監督。要通過完善機制,加強對征兵工作的監督。監察部門要指派專人參加征兵工作的全過程,按照廉潔征兵的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權錢交易、弄虛作假、索賄受賄、等違法違紀問題,確保規章制度落實。全體征兵工作人員要廉潔自律,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樹立政府和兵役機關的良好形象。

五是加大優撫安置力度。對義務兵實行優待,對退伍兵進行安置,是各級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激勵適齡青年積極參軍的重要措施。近年來,我縣在優待安置工作方面想了很多辦法,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存在優待金標準偏低和退伍安置難等問題,挫傷了適齡青年履行兵役義務的積極性。各鎮和有關部門要把做好優撫安置工作,作為關系軍隊穩定、社會穩定的大事來抓,逐步提高優待標準,積極探索多種安置途徑和辦法,努力挖掘安置潛力,依法安置好城鎮退役士兵。對不履行接受安置義務,拒絕接收、變相拒收或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要依法追究責任。要積極籌措資金,確保自謀職業的城鎮退伍士兵及時足額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要針對新形勢下征兵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調整完善有關優撫政策,切實維護現役軍人和優撫安置對象的合法權益,解決好適齡青年參軍入伍的后顧之憂,為征兵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三、強化組織領導,高標準完成今年新兵征集任務

今年的征兵工作時間緊、任務重,政策性強,工作要求高。各鎮各有關部門要牢固樹立服務意識,發揚擁軍光榮傳統,對征兵工作進行周密計劃,精心組織,積極為征兵工作創造條件,提供便利,搞好服務,確保順利完成征兵工作任務。

一要加強組織領導。各鎮各相關部門要把征兵工作作為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來抓,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組織實施,抓住征兵工作中的每一個環節,全程監督,全程保障,及時研究解決征兵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征兵工作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二要搞好協調配合。征兵工作涉及到的部門比較多,縣征兵辦要充分發揮主導作用,加強統籌協調,妥善處理與公安、衛生、教育和民政等部門的關系,相互支持,緊密配合,齊抓共管,努力形成“軍地配合一條心、部門合作一股勁、上下全力一盤棋”的工作格局,確保今冬征兵任務的圓滿完成。

第5篇: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范文

1、需要在有效期內的勞動手冊、失業證、就業證; 2、街道、鄉鎮勞動部門出具的經區、縣以上勞動部門鑒證的無業證明; 3、辦理失業證明需身份證和戶口本,在戶籍所在地勞動部門辦理。市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大本市各類專業人才和經營類人才的引進力度,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優化發展環境,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市政府決定,對外來人口進市區(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及高新技術產業區,下同)及三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下同)城區落戶條件和辦理程序進行調整和簡化,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戶條件

(一)專業人員落戶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有接收單位的人員可辦理落戶

(1)年齡40歲以下,具有國內普通大學全日制學士學位人員、經教育部認證取得學士學位以上的留學人員,三區放寬到普通專科學歷,

(2)年齡40歲以下,與接收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技師和高級技工,三區放寬到我市緊缺急需工種的中級技工,

(3)年齡20歲以下(特殊專業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獲得全國性正式比賽前6名、省級正式比賽前3名或達到國家一級運動員標準的人員,

2.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本人可辦理落戶;配偶有接收單位的可隨遷落戶;未成年子女、病殘成年子女或獨生未婚子女可隨遷落戶

(1)年齡45歲以下,具有研究生學位者、雙學士學位者、研究生學位以上的留學歸國人員,三區放寬到具有普通本科文憑學歷(具有學士學位)和留學學士學位人員,

(2)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和省級以上專業技術拔尖人才,

(3)年齡45歲以下,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年齡50歲以下,取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三區放寬到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4)年齡45歲以下,與接收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高級技師,三區放寬到技師,

(二)投資創業人員落戶條件

1.在青注冊個體、私營單位的創業人員,配偶有接收單位的,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攜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病殘成年子女或獨生未婚子女辦理落戶

(1)當年實際納稅10萬元、連續3個納稅年度累計實際納稅20萬元或連續5個納稅年度累計實際納稅30萬元,

(2)招用青島市城鎮失業人員30人,簽訂3年勞動合同并為職工足額繳納社保費的,

2.外地來青注冊的各類公司,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允許本公司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簽訂5年勞動合同、在技術或管理崗位工作滿3年以上的業務骨干辦理落戶

(1)當年實際納稅200萬元、連續3個納稅年度累計實際納稅300萬元或連續5個納稅年度累計實際納稅500萬元,可遷入5人戶口,三區落戶條件同比例減半,

(2)招用青島市城鎮失業人員100人,簽訂3年勞動合同并為職工足額繳納社保費的,可遷入5人戶口,三區落戶條件同比例減半,

(3)留學回國人員創辦公司當年實際納稅5萬元,可遷入2人戶口,

(三)組織調動安排落戶條件

(1)青島市及以上組織部門批準的領導干部調動者,

(2)公開招考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機關工作人員,

(3)中央、省駐青單位組織人事調動者,

(四)復轉退伍軍人及隨軍家屬落戶條件

第6篇: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范文

一、基本情況

我鄉是一個以牧業為主的農牧結合鄉。鄉轄5個行政村,其中2個農業村,3個牧業村。行政面積1338平方公里,耕地面積5700畝,總人口4056人,由漢、哈薩克、維吾爾、回、東鄉等5個民族組成,其中少數民族占總人口的72。全鄉有8個站所、15個黨支部,20__年預計農村經濟總收入6012萬元,較上年增加366萬元,增長了6.5,農牧民人均純收入4665元,較上年增加344元,增長了7.7。

二、工作開展情況

1、低保工作

為切實加強我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證這項工作在我鄉健康穩步地發展。年初成立了以政府鄉長任組長,鄉黨委副書記和副鄉長為副組長的最低生活保障領導小組,并制定低保對象資格評審制度,每季節進行一次討論核實,實行動態性監督管理機制,低保證金發放符合手續,報帳及時準確,每次發放數量和人數及時公開,接受群眾的監督,確保低保金能發到真正需要救濟的困難戶手中。20__年第一季度發放7戶18人,低保資金3540元;第二季度發放9戶22人,低保資金4200元;第三季度發放10戶23人,低保資金4200元;第四季度10戶23人,低保資金4350元;全年共給258人次發放低保金16290元,平均每人每月63元。

2、救災救濟工作

按照市民政局的總體部署,緊緊圍繞經濟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認真落實救分級、救災款分級負擔的新機制。為保證在災害發生前能準確地預報和有效地預防,災害發生后高效、有序地開展救災工作,根據##市救災應急預案,結:請記住我站域名合我鄉實際,成立由鄉黨委書記任總指揮的救災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并制定了全鄉各單位分工負責、共同參與救災應急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的規定,保障農村五保對象的正常生活,使夠條件的11人納入農村五保供養范圍內,使他們吃、穿、醫、葬等有所保障。另外,對8戶貧困家庭實行了定期定量救濟,20__年五保供養7人,發放五保救濟資金9800元,定期定量救濟8戶,發放定期定量救濟補助資金3840元。救災救濟物資發放方面,根據我鄉實際情況和貧困戶生產生活上存在的困難程度,共發放了9750元,為其購進60噸煤炭,并發放到26戶特困戶家中,解決了這些特困戶的過冬問題。

3、優撫安置工作

全鄉有現役軍人1名,1954年10月份以前退伍的在鄉復員軍人4名,在鄉老復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費的憑證書直接從市局財會室領取,還有1名病故家屬,退伍義務兵檔案做到了妥善保管,并定期開展擁軍擁屬活動。

4、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

按照州、市的工作安排,##鄉第三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在市民政局、組織部的正確指導下,于20__年9月20日開始至11月8日結束,順利選舉產生了新一屆村民委員會。依據州、市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的安排意見,我鄉首先成立了以鄉黨委書記為組長,鄉長、人大主席、鄉黨委副書記為副組長,組織、民政、婦聯等部門工作人員為成員的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領導小組,并按照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總體計劃,結合州、市培訓的內容,又組織參與換屆選舉工作的相關人員學習掌握有關換屆選舉知識,做到參加的人員人人清楚,事事明白。各村召開村民大會進行民主選舉出了選舉委員會,各村選舉委員會在市鄉下派指導組的指導和幫助下,按照確定的選舉日期和選舉程序,開展村委員會候選人提名、預選、正式選舉等一系列工作。選舉當天,各村有80的選民參加了投票。當選人得票數都在參選人員總數的60以上。得票最高的達到90以上。選舉結果出來后,當眾公布了當選人,同時發放了當選證書。選舉當天對選舉結果及時進行了張榜公布。總之,整個選舉程序堅持以人為本、依法辦事、一步一學法的原則,使這項選舉工作能夠運行正常,全鄉無一例上訪事件發生,無一人提出意見,換屆選舉工作開展順利。

5、扶貧羊工作

第7篇: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范文

從現有的文獻資料來看,社會保障立法模式的分類主要有三種:一是“四種模式”論;二是“三種模式”論;三是“兩種模式”論。具體如下:

(一)“四種模式”論

這種觀點以鄭功成教授為代表,四種模式分別是“單一立法”模式、“母子立法”模式、“平行立法”模式和“專門立法與混合立法并行”模式。第一種是指國家按高度集約的原則制定一部高度綜合的社會保障法律,規范各種主要的社會保障事務,如美國;第二種是指國家制定一部社會保障基本法或社會保障法典,作為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最高原則規范,在最高原則之下再制定各項專門的社會保障法律分別規范有關事務,基本法是母法,專門法是子法,基本法對專門法起統馭作用;第三種是指國家根據社會保障子系統及其各項目的需要,同時制定互不統馭、相互平行、相互協調的多部社會保障法律,分別規范某一類別的社會保障事務,如日本;第四種是指國家既制定部分有關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同時又將另一些社會保障事務納入到其他部門法律體系中進行規范,從而是一種專門立法與混合立法并行的社會保障立法模式。

(二)“三種模式”論

這種劃分方法以王全興和樊啟榮教授為代表,三種模式分別是“多法并立平行”模式、“一法統馭多法”模式和“混合立法”模式。其中“多法并立平行”模式是指就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等社會保障項目,制定若干部平行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分別調整某類或某一社會保障項目的社會關系,這種模式由德國首創;“一法統馭多法”模式是指統一制定一部法律綜合規定各類社會保障項目的基本問題,作為社會保障法部門的基本法,再依據基本法就各類社會保障項目分別制定若干單項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這種模式由美國首創;“混合立法”模式是指即頒布部分社會保障方面的專門法律法規,同時將另一些社會保障項目納入到其他部門法體系中進行規范,從而形成了一種混合性的社會保障立法模式。

(三)“兩種模式”論

這種觀點以余衛明教授為代表,他認為社會保障立法模式有兩種,即“分散立法”模式和“綜合立法”模式。“分散立法”模式是指沒有制定綜合的、統一的社會保障法典,而是按照社會保障的各項不同內容分別制定出不同的法律。這種模式以英國和德國為代表;“綜合立法”模式是指以一部全面的、系統的社會保障法律來規范社會保障事務,在這部法律之下,再有許多相關法律加以補充和具體化。這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

基于上述社會保障立法模式的幾種分類和有關文獻,現有社會保障立法模式的分類標準可以歸納如下:

(一)隸屬關系分類法

這種分類方法是根據法律之間是否存在包含、交叉等關系為標準劃分的。由于法律之間的關系可以分為:隸屬關系、平行關系和交叉關系,那么立法模式就有:“單一立法”模式、“母子立法”模式、“平行立法”模式和混合立法模式四種。這種立法分類觀點強調的是法與法之間的包含或隸屬關系,而不強調立法的先后順序,筆者認為這種分類方法是最合理、最科學的。

(二)立法的先后順序分類法

這種立法模式分類是根據社會保障基本法出現的先后順序來劃分的。先有社會保障或社會保險基本法的立法模式,分別被學者稱之為“母子立法”模式、“綜合立法”模式、“一法統馭多法”模式,如美國。后有社會保障或社會保險基本法的立法模式,分別被學者稱之為“平行立法”模式、“分散立法”模式,如德國。這種分類明顯不恰當,比如,被視為民法之“母法”的我國《民法通則》就是后于《合同法》、《繼承法》、《婚姻法》而產生的。

(三)有無社會保障基本法或法典分類法

這種分類方法是根據一個國家是否建有社會保障基本法或法典為標準來分類的。凡是建立有社會保障基本法或法典的立法模式,則被稱之為“綜合立法”模式,如美國。凡是沒有建立社會保障基本法或法典的立法模式,則被稱之為“分散立法”模式。這種立法模式,忽略了社會保障立法是一個復雜、艱巨和長期的過程。

(四)其他標準分類法

除了上述三種標準分類法之外,還有學者把社會保障的制度模式當成社會保障的立法模式。如有學者把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和智利的私營化為主導的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當成了社會保障的立法模式。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現有的社會保障立法模式的分類標準不夠嚴密和科學,如按照隸屬關系既把美國當成“單一立法”模式,又把它當成“母子立法”模式,這是不科學的。把基本法出現的先后作為“母子立法”模式的分類標準,這也不是很恰當,因為這種認識太過于注重字面意義和立法的“生理學”意義,即所謂“母子立法”模式,就必須得先有“母法”才能有“子法”。把有無社會保障基本法作為分類標準也不夠合理,如美國在社會保障基本法頒布之前,已經進行過社會保障方面的立法,如《工傷保險法》(1908年)、《緊急救濟法》(1933年)等。社會保障立法是―個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們不應該把立法的階段性特征看成是社會保障立法的標準范式。

二、關于我國社會保障立法模式選擇的爭論

關于我國社會保障立法模式選擇的爭論主要集中在:是選擇“一法統馭多法”模式,還是選擇“平行立法”模式;是先立基本法,還是先立單項法律。

(一)“平行立法”模式

這種立法模式的倡導者主要有:鄭功成(2000);樊啟榮,王全興,黎棟(1999);易虹(2005);陳培勇,林琳(2006)等。他們倡導這種立法模式的主要理由是:首先,從中國的現實國情出發,由于社會保障的內容廣泛和多部門管理,以及以往的立法慣例、立法結構和經驗,要制定綜合性的社會保障法作為母法,在這些基礎上制定若干社會保障法子法,顯然既不現實,也無必要。因為這種立法模式會徹底破壞現行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格局,造成新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建設的成本高昂化;其次,從中國政府的社會保障立法規劃來看,《社會保險法》、《社會救助法》等均是單獨立法計劃,表明國家事實上選擇了平行立法的模式;第三,他們認為,從社會保障制度運行的需要出發,亦并非只有母子法結構才是最佳選擇。

(二)“一法統馭多法”模式

這種立法模式的倡導者主要有:余衛明(1996);成功(1996);湯擎,嘯天(1999);呂潤程,吳章法1999);楊婉香(1999)等。他們倡導這種模式的共同理由是:首先,社會保障法是一項系統工程,它具有長期性、根本性和全面性,不是臨時的政策、具體的措施亦或局部的規定,必須由社會保障基本法作出整體規定,不能零星片段、不求統一、立一條算一條;其次,社會保障制度應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因而社會保障法不應具有地方性,需要有一個基本法對地方立法進行統一、協調并指導其發展;第三,傳統社會保障立法在內容上

與市場經濟的要求格格不入,而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保障的諸多問題需要重新規范。例如,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社會保障職責上的分工,多部門分管社會保障的協調,不同社會保障項目之間的職能劃分和銜接,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布局和統一管理等。這些問題都是單行法律法規不能解決的。

對于是先制定社會保障基本法,還是先頒布社會保障各項專門法律的問題。有學者提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立法建設,應該先制定頒布社會保障基本法,再在社會保障基本法的規范下制定各項專門的法律,如《社會保險法》、《社會救濟法》、《社會福利法》等;也有學者提出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制建設,應該根據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和社會保障制度立法的艱巨性、復雜性和長期性特征,先進性各單項法律的立法,等各項法律法規齊備之后,在統一制定社會保障基本法。

透過上述爭論,我們不難發現,爭論與分歧的焦點是走母子立法模式平行立法模式,要不要社會保障基本法,以及是先制定基本法還是先制定單行法律。筆者認為,產生爭論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立法模式分類標準的不合理性,因此,應該重新規范立法模式的分類標準,再進行立法模式的選擇。

三、農村社會保障立法:標準重構、理性根基與模式選擇

以立法的先后順序和制度模式來作為社會保障立法模式的分類標準,是明顯不妥的。立法模式的分類標準有必要進行進一步的規范和重構。

筆者認為,立法模式的科學辨別應該基于法與法之間的隸屬關系,這種隸屬關系,既可以是以金字塔的形態出現,也可以是以倒金字塔的形式出現,還可以是以互相平行或單獨的形態出現。換句話說,只要法律之間存在交叉、隸屬、統馭關系的立法模式,都應該稱之為“母子立法”模式,不具有這種關系的立法模式應該稱之為“平行立法”模式,而各部法律之間存在交叉關系的則稱之為“混合立法”模式,只有一部主要法律的國家,應該稱之為“單一立法”模式。也即是,立法模式不應該以立法的先后來區分,而應該以法律之間的隸屬關系來判定,立法的先后屬于立法的順序問題,順序和模式是兩回事。一個國家一旦選定了立法模式,那么立法模式就是固定不變的,而立法的順序是靈活的。―個國家的立法順序可以根據這個國家立法時的條件、基礎與環境,靈活選擇,并適時作出調整,由于國家的具體國情不同,立法的模式可以相同,但立法的先后順序可以不同。因此,筆者建議,立法模式的劃分應該以法律之間的隸屬關系為標準,而不應該以立法的先后來劃分。

在新的立法模式分類標準的基礎上,可以把社會保障制度的立法模式劃分為四種,他們分別是:“單一立法”模式,也可以稱之為“單獨立法”模式;“母子立法”模式,也稱之為“一法統馭多法”模式或“縱向立法”模式;“平行立法”模式,也稱之為“橫向立法”模式或者“平等立法”模式;“混合立法”模式,也可以稱之為“交叉立法”模式。根據此標準,德國的社會保障立法模式,就不能再稱之為平行立法模式,而應該是一法統馭多法的“母子立法”模式(條件成熟時,可以再頒布社會保障法典),美國的社會保障立法模式可以稱之為“嚴格意義”的“母子立法”模式,因為美國并非只有《社會保障法案》這惟一一部社會保障法律,它還有別的立法。由于社會保障制度本身的特征,選擇“單獨立法”模式和“混合立法”模式的缺陷是不辨自明的,因此爭論也無必要。至于綜合立法與分散立法分類,筆者認為沒有存在的必要,因為立法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基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現狀和國情,筆者認為,農村社會保障應選擇“母子立法”模式,其理性根基與具體選擇是:

(一)從社會保障制度的結構層次看

社會保障制度內容體系包括: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救助(農村五保、城市低保、農村低保等)、社會福利(從提供福利的主體分:有一般福利,也即國家普遍福利,如教育、衛生保健、公共設施等;企業福利,也即單位福利,如住房補貼、煤氣補貼、福利設施等。從對象分:老人福利、兒童福利、婦女福利、殘疾人福利等)和社會優撫(包括現役軍人及其家屬、革命烈士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及其家屬等)等。從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結構體系中,我們可以很容易地看出,社會保障制度具有明顯的縱向層級結構,各層級之間是隸屬關系,也可以說是包含與被包含關系或者統馭與被統馭關系。用數學符號表達則是:可以得出,其中A可以看成是社會保障的基本法,而B、C、D均可看成一部或多部單行的法律或法規或規章。而這種結構,正好符合社會保障立法的“母子立法”模式,也即一法統馭多法的縱向層級模式。

(二)從國外發達國家的立法演變趨勢看

縱觀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發展,一般是先有社會保障立法,再進行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在此,以德國和美國為代表。德國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法制化的發源地,經過100多年的建立、調整與完善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備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并成為世界各國借鑒的對象。從1883年德國首次頒布《疾病保險法》開始,相繼頒布了《勞工傷害保險法》(1884年)、《老年及殘廢保險法》(1889年),這三部法律于1911年合并,另增加《孤獨寡婦保險法》,成為著名的《社會保險法典》,是一種倒金字塔形式的“母子立法”模式。美國是首次使用“社會保障”一詞,并對其進行綜合立法的國家,1935年美國《社會保障法案》的頒布,在社會保障的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也開創了先從社會保障基本法立法的先河。其實,嚴格說來,美國在1935年頒布《社會保障法案》之前,也曾經有過單項的社會保障法律,如1908年的《工傷保險法》和1933年的《緊急救濟法》等,但由于相對來說單行立法較少,所以美國社會保障的立法模式可以稱之為金字塔形式的“母子立法”模式。

(三)從我國的立法實踐以及發展趨勢看

從我國的立法實踐和立法規劃來看,我國社會保障立法模式也具有“母子立法”的特征。以社會保險立法為例,社會保險的五大子項目,從不同的立法層次上已經出臺了多部法規或政策性規章,如《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中國人民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規。從隸屬關系上來看,應該都隸屬于社會保險法。從立法規劃來看,起草于1993年,并已經列入2007年立法規劃的《社會保險法》也可以看成是《養老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等母法。社會保險繳費管理辦法,對各個子項目的繳費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本身也是一種一法統馭多法的具體實踐。從未來發展趨勢上看,立法的復雜性決定立法是―個漸進的過程,在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也可能出現平行立法的階段,但最總仍將走向統一于基本法,這是立法成熟的標志。

(四)從“母子立法”模式的優勢看

“母子立法”模式,也稱之為“一法統馭多法”模式,法與法之間存在明顯的隸屬關系。這種立法模式的好處主要有:首先,有利于對社會保障立法進行整體、全面、系統的規劃和完善,從而推進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科學合理地發展;其次,有利于通過社會保障基本法的統帥作用,克服社會保障法系統內部之間的沖突與矛盾,以實現系統內的整體協調和平衡發展;再次,有利于社會保障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我國形成和發展,從而推進我國社會保障法理論的繁榮與發達。

另外,母子立法模式也符合國際勞工局對各國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的總體要求,國際勞工局在《展望21世紀:社會保障的發展》中曾經建議將“分散的社會保障法律應綜合并盡可能匯集起來”,這也符合社會保障立法日趨成熟的發展軌跡。但必須強調的一點是,選擇“母子立法”模式,并不意味著一定要先制定基本法,先制定單行法再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制定社會保障基本法,也是母子立法模式。

基于上述幾個方面的理性思考,筆者認為,農村社會保障立法應該采取“倒金字塔”形式的“母子立法”模式,也即“一法統馭多法”模式。這種立法模式與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比較完備的國家――德國的社會保障立法模式具有相似之處。具體說來,社會保障立法,應該包括社會保障基本法,社會保險法、社會救助法、社會福利法、優撫安置法等具體單項法律,同時還要制定,養老保險實施條例,工傷保險實施條例,生育保險實施條例,失業保險實施條例,醫療保險實施條例等具體法規,另外,再加上國家行政機關和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部門規章和實施辦法等,來具體調整與管理社會保障具體事務,使社會保障制度在法治的條件下健康運行。

第8篇: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范文

一、主動抓工作,堅持把部隊建設擺上重要位置

認識難統一、人員難集中、時間難保障、經費難籌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兵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也是制約國防后備力量建設的“瓶頸”問題。我區各級黨委審時度勢,積極研究探索民兵預備役建設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立足長遠建設,建立健全了黨委統一領導、政府全力保障、軍地齊抓共管、逐級按職盡責的黨管武裝工作機制,使“四難”問題得到了很好解決。

把民兵預備役工作納入黨委政府工作計劃統一部署。武裝工作是黨委政府份內的事,要確保這項事關國家長治久安的大事擺上位、排上隊,為“一線”同志鼓上勁、打好氣,是我區各級黨委政府的共識。近年來,我區在年初工作部署時,都把民兵工作作為一項重點工作進行安排部署,在年終工作總結時,等同其他大項工作進行總結。期間,黨委主管至少參加5至10次有關民兵預備役部隊建設的活動,進行動員、檢查、評比、驗收。

把專武干部納入黨政干部序列統一管理。專武干部是民兵工作的組織者、實踐者,他們的業務素質、作用發揮、精神狀態,直接關系著后備力量的建設質量。兩年多來,為鍛造一批高素質專武干部隊伍,除讓他們參加黨政干部培訓外,每年還專門舉辦一次專武干部培訓班,并把專武干部的政績進行考評登記。實行獎優罰劣。兩年來,我們對4名業務不熟、熱情不高的干部調整了崗位,對6名成績突出的同志進行了嘉獎、提拔,激發了他們愛本職、學業務、盡職責的積極性。

把民兵預備役建設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統一解決。經費保障是衡量黨管武裝工作標準的一個重要方面,為保證民兵預備役訓練經費的落實,我區著實想了很多辦法,經過多方協調,統一了各級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把民兵工作經費納入了政府財政預算統一解決,并按照經濟增長點適當遞增,遇有重大任務和特殊情況,各級黨委政府都及時給予經費上的支持和保證。據統計,近兩年,全區共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內經費700多萬元,促進了民兵工作的深入開展。

把國防教育納入社會教育體系和精神文明建設范疇統一實施。我區黨委“一班人”深深感到,國防觀念是國民素質的綜合反映,為把國防教育這一事關國防建設的基礎工程做扎實、做出成效,區委決定:全體公民,尤其是國家公務員,把國防知識作為必修課程,全區各級黨委、政府依托議軍會、武委會學習有關后備力量建設的政策法規;人武部門依據“青年民兵之家”對民兵預備役人員結合民兵整組、點驗、訓練等時機,每年至少進行2至3次集中教育;大、中、小學把國防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做到有安排、有經費、有教材、有考核。近兩年,全區處以上80多名黨政主要領導普遍接受了國防教育;對6萬多名中專、大學生進行了軍事訓練,開展小學生夏令營軍訓活動180次,參加人數5.4萬余人,進行電視講座4次,公民受教育面達到了70%以上,使全民國防觀念不斷增強,積極要求應征入伍,參加民兵組織的人員逐年遞增。

把民兵預備役工作納入政府責任目標統一考評。實行目標管理,是競爭機制中的一道“良方”,把民兵預備役工作納入競爭機制,是民兵預備役工作落實的有效途徑。我們針對個別領導干部存在的重經濟、輕國防,依賴多、實踐少的傾向,及時調整民兵預備役工作方法,實行黨委、政府目標管理策略,做到了“五個一工程”,即:開好一次現場辦公會:人民武裝黨委第一

書記、武委會主任,每半年到人武部現場辦公一次,了解掌握民兵預備役部隊建設情況,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遇有特殊情況隨時到人武部現場辦公。制定一個周密計劃:要求抓經濟建設的同時,兼顧民兵工作的發展,制定與經濟發展戰略同步實施的科學計劃。開展一次軍事日活動:每年八一前后,區級領導及相關部門人員集中過一次軍事日,學習軍事知識,體驗軍事生活,強化國防觀念。樹立一批先進典型:各基層單位根據兵員編配實際,每年培養一個不同專業、不同技能的標兵連隊。建立一個考核組織:每年由區委、區政府、區武裝部組成聯合考核領導小組,按照條令條例,對民兵軍事、政治、后勤建設進行一次系統考核,同時,對民兵預備役工作涌現出的好書記、好武委會主任、好部長、好政委、好干部、好民兵實行掛獎章活動。

二、盡心辦實事,切實為部隊官兵解除后顧之憂

人武部是民兵預備役工作的“一線指揮部”,幫助一線同志處理好頭疼事、為難事,是保證民兵預備役工作健康發展的有效途徑。基于這種認識,近年來,我區把工作重心放在為人武部干部辦好事、辦實事上,盡最大可能解除人武干部的后顧之憂。

子女入學有人管。人武部干部大都是野戰部隊交流過來的有的家屬、子女戶口不在北辰,有的雖然具備隨軍條件,但大都有個辦理過程,所以子女入學問題就成了到職后最頭痛的一件事。凡于此時,區領導都親自過問、關心,特事特辦。還專門制定了優惠政策:凡駐我區部隊干部子女入學入托,屬于義務教育階段的,全區各中小學一律無條件接納;對于初中升高中的部隊干部子女,市重點校采取同等條件優先錄取的原則;對部隊干部子女家庭生活困難的,酌情給予減免學雜費,對家庭特別困難的,教育部門采取措施給以資助等措施。區人武部副部長邵立兵之子是河北省承德中學一名品學兼優的學生,20__年轉學到北辰后,區領導親自與區教育局協調 ,讓其進入了北辰區升學率第一的47中學。20__年北辰區人武部3名干部子女希望轉入北辰實驗小學,還是在各級領導的多方幫助下,都如愿。據統計,近年來部隊子女進重點小學、中學率達95%,考取大學率在96%以上。

家屬就業有保障。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企業改制后大批職工下崗,給社會就業增添了巨大壓力。然而,區確立了“再減也不能減軍人家屬”的指導思想,專門就這一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凡是軍人家屬,不管企業人員如何精簡,一律不讓下崗;凡是隨軍調入干部家屬,原來有工作的,按照原來工作性質安置就業,沒有工作的也要根據本人特長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夠隨軍條件不能安置工作的軍人家屬,如果在駐地自謀職業,享受優于下崗職工的政策待遇,3年之內免收經營稅;駐區部隊現役軍官配偶已經辦理隨軍手續,戶口在本區未就業,可享受自主擇業安置補貼三年,每年補助3000元。其中3名隨軍家屬安排到行政機關。

軍人轉業留位置。軍人在部隊練就了過硬的素質,更練就了一種過硬的作風。區各級領導十分清楚地看到了這一點,我們把轉業軍人當作一筆寶貴的財富,在安置工作上,可謂是獨具慧眼,通過召開座談會和查閱檔案,能根據特長和才干,做到有的放矢,合理安排工作,保證人員滿意。截止目前,轉業到我區的45名干部,有9名被安置到主要領導崗位,其中,區武裝部軍事科長王家新轉業到區人防辦公室任副主任等。據統計,近年來轉業到我區的69多名干部、退伍軍人,全部安置了理想的工作。其中,干部45人100%進入了行政機關。

三、全力搞保障,不斷為部隊長遠發展積蓄后勁

辯證唯物主義告訴我們,量變是質變的基礎,量的積累達到一定程度才能形成質的飛躍。新形勢下的黨管武裝工作也是如此,只有加大全方位的投入力度,各級黨委、政府和軍事機關付出辛勤的工作,才能確保民兵預備役出戰斗力,確保這支隊伍始終置于黨的絕對領導之下。近年來,北辰區各級黨委、政府十分清醒地認識到了這一點,把功夫下在抓長遠,下在高投入上,提出了“適應新形勢,研究新對策,努力實現黨管武裝工作新發展”的工作思路,不斷加大經費投入、精力投入的力度,完善的制度保障,有效地促進全區國防后備力量建設的深入發展。

創新中求長遠。我區是__市的農口區縣,大批民兵外出打工,但民兵經常性教育卻搞得有聲有色,得益于李文喜書記‘解難題就要勇于創新’的工作思路。”前年元旦期間,北辰迎來在外務民兵返鄉熱潮。在研究在外務工民兵節日活動安排時,區委書記李文喜意識到這是落實流動民兵政治教育的好時機。和區人武部領導商議后,決定以外務民兵較多的青光村為試點,組織召開返鄉民兵政治教育現場會。在區里協調與支持下,區武裝部在青光鎮開設民兵政治教育課堂,北辰“數字電影”下鎮入村放映愛國主義教育影片,鎮村干部深入民兵家庭拉家常、講時政、話發展、談改革,有關部門廣泛開展科技、法律、衛生、教育“四下鄉”活動……一盤盤“節日教育大餐”送到青年民兵家門口。寓教于樂的教育方式,受到了民兵的歡迎。同時,認真履行“解難題”的責任,千方百計為武裝工作排憂解難。把解決武裝工作中最急、最需、最難的問題,作為重要工作職責,為武裝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條件,促進了黨管武裝工作措施的全面落實。對涉及武裝工作全局性的事情全力支持。武裝工作政治性強、涉及面廣,與各部門、各行業都有著密切的聯系,需要得到全社會的關心和支持。我們充分發揮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優勢,動員各方力量,全力支持武裝工作。如,在民兵應急分隊建設上,我們及時召開了各企業主要負責人會議,制定下發了《關于在

民營企業單位建立民兵應急分隊的決定》。各企業積極行動,投資購置了專用器材和服裝,明確了有關人員,并集中進行了為期20天的訓練,保證了企業民兵應急分隊建設的質量。在落實優撫安置政策上,《__市北辰區擁軍優屬若干規定》。對城鎮兵員實行了入伍、優撫、安置一條龍管理辦法,對農村兵員在發放一定數量優撫款的基礎上,還實行了義務兵家屬劃分宅基、減免稅款等做法,有效調動了適齡青年參軍報國、安心服役的積極性,全區一直保持著“參軍熱”的好勢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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