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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范文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

第1篇: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范文

蔡 勤

章正林

喬春福

第2篇: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范文

摘要:目的通過對某三級醫院醫療糾紛發生的特點及原因進行分析,提出防范和解決醫療糾紛的措施。方法采用回顧性分析法,收集天津市第三中心醫院2012年1月-2016年12月間發生的59起醫療糾紛案例,分析其發生特點及原因。結果醫療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為患者對診療效果不滿意,誤診、漏診,溝通不當以及患者過度維權等因素。結論通過深化醫療體制改革,不斷完善法制建設,加強醫院醫療質量管理,提升醫療技術水平,加強醫患溝通,同時建立以第三方調解為主體,法律訟訴和醫患雙方協商為補充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是降低醫療糾紛發生,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合理、合法維護醫患雙方權益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醫療糾紛;防范;處理

近年來,我國醫患關系緊張的情況日趨凸顯,據相關文獻報導2014年全國醫療糾紛發生約11.5萬起[1],這一現象已經成為影響醫學科學發展、維護群眾健康權益和構建和諧社會關系的一大障礙。如何加強醫院管理,提升醫療服務質量和醫療技術水平,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妥善化解醫患矛盾,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是亟待解決的難題,也是全社會關注的焦點。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資料來源于天津市第三中心醫院2012年1月-2016年12月所發生的醫療糾紛,共59起。其中男性33例(55.9%),女性26例(44.1%);門診10例(16.9%),住院49例(83.1%);手術7例(11.9%),非手術52例(88.1%)。

1.2方法

對所涉及的醫療糾紛案例,對患者年齡、糾紛發生的年份、導致醫療糾紛的因素以及糾紛所采取的解決途徑等因素,通過Excel進行統計、分類和匯總[2]。

2結果

2.1年齡分布

59例醫療糾紛中患者年齡<20歲3例(5.1%),20~40歲12例(20.3%),41~60歲21例(35.6%),61~80歲19例(32.2%),>80歲4例(6.8%)。

2.2醫療糾紛發生時間

2012年8例(13.6%),2013年9例(15.3%),2014年16例(27.1%),2015年14例(23.7%),2016年12例(20.3%)。

2.3醫療糾紛原因分布

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主要是對診療效果不滿意(40.7%),誤診、漏診(13.6%),溝通不當(10.2%),患者因素(8.5%)等。

2.4醫療糾紛解決方式

雙方協商解決14例(23.7%),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35例(59.3%),民事訴訟10例(17.0%)。

3討論

3.1醫療糾紛的患者年齡分布統計結果顯示,發生醫療糾紛的患者在21~40歲和41~60歲這2個年齡段比較常見。分析其原因主要為,青壯年患者是社會和家庭的中堅力量,承擔著較為沉重的社會壓力、工作負荷和家庭責任,身體長期處于亞健康狀態但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其發病特點往往是突然而且危重,一旦疾病的預后與家屬的預期不一致,患者家屬很難接受,情緒激動,容易引發醫療糾紛。而老年患者身體機能減退,病情相對復雜,合并基礎疾病較多,一旦病情惡化進展迅速,預后較差,并發癥、致殘率和病死率較高。而且住院期間的檢查、治療以及用藥等醫療行為較多,容易在工作環節上出現疏漏,引發醫療糾紛[3]。

3.2醫療糾紛發生的年份分布

2014年醫療糾紛的數量增加,2015-2016年醫療糾紛發生情況趨于穩定。從客觀因素分析,自2014年開始醫院在管理模式和績效激勵機制等方面進行了改革,醫療服務數量明顯增加,醫護人員的工作負荷加大,發生醫療糾紛的幾率增加。2015年開始趨于穩定,說明醫院此后加強醫療質量管理,規范診療,改善服務等工作取得一定的效果。

3.3醫療糾紛的原因分布

診療效果不滿意,誤診、漏診,溝通不當,作為引發醫療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4]。反映出醫院醫療質量管理、醫療技術水平以及醫療服務質量等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其中部分醫療糾紛并非其中一種原因產生,而是兩種或者多種因素造成的。

3.4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分布

根據數據統計,醫療糾紛通過第三方調解的比例為59.3%,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方式為第二位,法律訴訟的比例最少。2009年1月天津市在全國率先頒布了《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成立了“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全市公立醫院推行醫療責任保險[5]。患者訴求超過1萬元,醫院無權與患者協商解決,患者可以選擇第三方調解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對于第三方調解的解決方式,得到了醫患雙方的認可,因此大部分醫療糾紛選擇此方式進行調解,反映出我市醫療糾紛解決逐漸規范化、法制化。

4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分析

2015年的《中國醫師執業狀況白皮書》顯示,超三成醫師每周工作超60h以上,超半數醫師受到過身體或語言上的傷害,64.48%的醫師不希望自己的子女繼續從醫[6]。醫生對工作壓力、工作環境和氛圍、社會輿論導向普遍感到失望,年輕醫務人員流失嚴重,醫學院校的優質生源比例下降。醫療糾紛成為阻礙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最重要的因素。分析醫療糾紛的產生原因主要為醫方因素、患者因素以及社會環境等三方面因素。

4.1醫方因素

4.1.1醫院質量與安全管理不到位

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是醫院發展的基石,是保證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的重要基礎,是有效預防和降低醫療糾紛發生的重要手段。然而在一段時期內醫療服務被推向市場化,醫院公益性角色缺失,在逐利性的驅使下,醫院放松對質量和安全的監管。隨著一批批新技術、新項目的開展,醫院規模不斷擴張,而醫院缺失的是賴以生存的質量和安全,必然引發醫療問題的出現。

4.1.2醫務人員醫療技術水平和能力欠缺

由于醫院在人才培養和繼續教育等方面的忽視,醫務人員缺乏主動學習的意識和習慣,特別是處于臨床一線的中低級醫務人員的醫療技術水平不能滿足臨床工作的需要和患者的需求,導致醫療質量下降、醫療差錯和事故的出現。

4.1.3人文關懷的欠缺

隨著醫學模式的轉變,患者心理需求成為醫學模式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部分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出現責任心不足、缺乏溝通技巧、缺乏心理疏導等現象。醫患之間缺乏交流,沒有建立相互信任的醫患關系,一旦患者病情發生變化或出現意外時,患者及家屬往往不理解,會使緊張的醫患關系雪上加霜,導致醫療糾紛的發生。

4.1.4醫院缺乏危機意識

在醫療糾紛的處理上,醫院缺乏危機意識,造成醫療糾紛的升級。在醫療糾紛的發生初期,由于醫院缺乏危機意識以及規范的處理流程,如對患者醫療事件信息的不透明,對于提供病歷資料的不及時,以及處理問題的簡單化,往往會激化矛盾,使醫療糾紛升級。

4.2患方因素

4.2.1對醫療結果的期望值較高

由于醫學是一門經驗性科學,具有特殊性和專業性,造成患者對疾病的認知不足,對醫療結果的期望值較高,一旦出現不良結果,往往不會考慮在醫療過程中醫務人員的付出,對結果提出質疑,引發醫療糾紛。

4.2.2過度維權

民眾的法制觀念越來越強,患者的維權意識逐漸提高,但由于其對醫學知識認知水平的限制以及對于法律法規理解的片面性,容易產生過度維權現象。對屬于正常并發癥或在醫療過程中存在的瑕疵,主觀認為是醫療事故,將問題復雜化甚至采取極端的維權手段,激化了醫患矛盾,使醫患關系更加緊張[7]。

4.3社會因素

4.3.1制度因素

由于在一段時期內對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上缺乏總體規劃和明確的定位,醫療衛生行業被逐漸推向市場化,各級醫療機構為了生存和發展,必須通過提高服務數量,開展新技術,增加收入來滿足自身發展的需求。在逐利思維的推動下,醫療機構的公益性缺失,引發了“看病難、看病貴”的社會現象,加深了醫患矛盾。

4.3.2社會輿論影響

隨著信息化的不斷發展,各種媒介為群眾提供了大量的信息,但是由于部分媒體追逐熱點效應,在沒有調查核實的情況下不客觀的報道,加深了醫患雙方的不信任,成為激化醫患矛盾的的催化劑。

5醫療糾紛的防范和處理

5.1協同推進醫療體制改革

目前,我國公立醫院改革已經進入深水區,應該重點加強“醫療、醫藥、醫保聯動改革”的聯動機制,明確對公立醫療機構的補償和投入機制。政府應該承擔起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使醫院回歸公益性,真正承擔起醫療、教學、科研、預防等職能,為公眾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醫療服務[8]。

5.2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

近年來國家先后出臺了《關于民事訴證據的若干規定》、《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各項法律法規,其目的是規范醫療侵權訴訟的法律適用。但是由于部分法條內容的矛盾,以及法律釋義的不明確,在司法實踐中造成了一定的困惑。比如對于醫療侵權責任的認定,就存在著司法鑒定和醫療事故鑒定兩種途徑并存,而其鑒定結果存在較大的差異,對于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的維護起到重要的影響。因此對于醫療糾紛案件的相關法律規范和法律適用等需要進一步地完善和明確。同時要加強全社會的普法教育,通過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轉變公眾的醫學認知,合理依法維護自身的權利。

5.3正確引導媒體客觀公正的報道和社會輿論的理性關注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公眾可以通過各種媒介獲取大量的信息。媒體的輿論引導在社會關系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它既可以促進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弘揚正氣,同時又可以使本已緊張的醫患關系更加復雜。因此要發揮媒體的積極作用,強調媒體的社會責任,做到客觀、公正、全面、理性的報道[8]。

5.4加強醫院醫療質量管理,提高醫療質量,保證患者安全

5.4.1建立和完善醫院各項規章制度

醫院要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規范服務流程,提高醫療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在醫療活動中嚴格落實各項核心制度、診療規范和指南,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經濟、便捷的醫療服務,這是預防醫療糾紛的前提和基礎[9]。

5.4.2加強對醫生的培訓和考核

醫院應該建立以醫療質量為核心的績效考核體系,強化質量和安全意識。加強對各級醫生的培訓,培訓內容應該包括法律法規、溝通技巧、醫德醫風、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能、醫學新進展等內容。制訂相應的考核制度,定期對培訓內容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與醫務人員的績效等級、職稱、人才選拔等相掛鉤,提高醫務人員主動學習的意識。通過培訓與考核,提升醫務人員的醫療技術水平和主動服務的意識。

5.4.3建立合理醫患溝通制度,提高患者滿意度

良好的醫患溝通不僅能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增強患者對醫生的信任,而且還能疏導患者的心理問題,有利于病情的轉歸。醫院應完善合理的醫患溝通制度并加以培訓學習,增強醫務人員的溝通意識,提高溝通能力。在醫療活動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對于患者的診斷治療過程、醫療方案、替代方案、醫療費用、可能出現的風險等內容,要及時進行告知,讓患者充分理解并做出決定。通過醫院網站、問卷調查等形式,搭建醫患交流平臺,提供暢通的溝通渠道加強醫患溝通。通過醫患雙方的交流與互動,提高患者對醫院服務的滿意度[10]。同時通過醫患交流,提高患者對醫療常識的了解,對疾病的診斷、治療和轉歸有一個理性的認識,降低診療期望值,有利于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11]。

5.4.4建立風險預警機制,規范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在日常管理中運用科學的質量管理工具,主動發現醫療環節中存在的醫療風險因素,進行質量持續改進,降低醫療風險的發生率。對于出現的醫療糾紛,要制訂規范的工作流程,對于接待、溝通、病歷資料封存、患者權利告知等重要環節嚴格按照流程執行,使醫療糾紛的處理規范化。

5.5完善醫療糾紛的處理機制

目前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為第三方調解、法律訴訟、醫患雙方協商。2009年我市成立了“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并在全市公立醫院推行醫療責任保險。通過7年多的實踐,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據統計我市50%左右的醫療糾紛案例通過“醫調委”調解解決。這種調解方式的優點是省時、省力、省錢,快速解決醫療糾紛。雖然在對糾紛結論的判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但是對于化解醫患矛盾,減輕醫患雙方的對立情緒,減少醫療惡性事件的發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一種以第三方調解為主體,法律訟訴和醫患雙方在一定范圍內自行協商為補充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是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合理、合法維護醫患雙方權益的有效途徑。

參考文獻

[1],韓璐,甘貝貝.醫患關系,我們將持續關注[N].健康報,2015-03-06(2).

[2]周英麗,馮利,張少君,等.440例醫療糾紛案例回顧調查分析及防范對策探討[J].中國醫學倫理學,2016,29(3):397-400.

[3]劉晴,許蘋,李世東,等.軍隊某三甲醫院醫療糾紛發生特點及對策[J].醫院管理雜志,2016,23(53):415-417.

[4]林雪玉,李雯.1552例醫療糾紛調查分析[J].中國醫院,2015,19(2):61-62.

[5]鄭雪倩,高樹寬,王將軍,等.我國部分地區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調查分析[J].中國醫院,2012,16(7):67-68.

[6]中國醫師協會.中國醫師執業狀況白皮書[EB/OL].

[7]葉傳禹,周媛.基于危機管理理論的醫療糾紛溝通改善[J].醫院管理雜志,2016,23(6):513-515.

[8]劉碩,羅欣,楊敦干.多維視角下醫患關系內涵與對策分析[J].中國醫院管理,2016,26(8):67-68.

[9]楊國平,陳蓓,胡影萍.273例醫療糾紛原因分析[J].醫院管理雜志,2014,21(7):612-614.

[10]閆保華,楊峰,王學明,等.醫患信息交互臺在預防醫療糾紛中的應用[J].中華醫院管理雜志,2012,28(6):432-433.

第3篇: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范文

崇陽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第三方調解介入醫療糾紛調解機制建設,并就此進行了多次調研。2010年7月,縣政府發文成立了崇陽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領導小組,由副縣長任組長,綜治、公安、司法、衛生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下設四個小組:一是維護穩定組,由公安機關牽頭,在糾紛發生時負責維護現場秩序。二是糾紛調解組,由司法行政機關牽頭,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由退休醫生、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基層優秀調解員等組成。三是專家鑒定組,由相關醫學專家組成,負責醫療糾紛的鑒定。四是責任追究組,由縣紀檢監察部門牽頭,負責對涉嫌失職、瀆職醫護人員及參與、教唆醫鬧事件的國家公職人員追究責任。醫調委下設辦公室,配備專人值班接待,在臨街地段租賃250平方米辦公場所,設立接待室、辦公室、調解室、文印室等,購置必備的辦公設備,公示工作流程和相關制度、調解人員和鑒定專家照片簡介等,給當事人營造一個規范、和諧、公信程度高的糾紛處理環境。

二、建立聯動機制,加強協調配合

建立司法、公安、法院、衛生等相關部門聯動聯調機制,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當事醫療單位須及時報告縣醫調委,醫調委及時介入,開展調查取證、證據保全等工作,組織醫患雙方進行協商處理,引導患方合法、有序、理性地解決訴求。發現患方有可能或已出現聚眾鬧事、停尸鬧喪、打砸醫院、侮辱醫務人員等行為時,立即通知維護穩定組介入,由公安機關組織警力穩控局勢、依法處置,保障醫療單位正常工作秩序。如果患方要求進行事故鑒定,由鑒定組指派或由患方自己從專家庫中挑選專家,對醫療事故進行技術評估,醫調委依據評估結果進行調解。通過調解,醫療單位與患者(或家屬)達成調解協議的,及時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司法確認,對不能達成協議的,引導雙方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三、建立“三項”機制,確保運轉高效

1、建立調解引入機制,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一是制定《崇陽縣醫療糾紛處置暫行辦法》,規定各醫療機構凡索賠金額鄉鎮衛生院在3000元以下、縣直醫療單位在5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當事醫療單位與患方自行協商解決,超過這一標準的,相關單位必須向醫調委通報,醫調委告知、引導當事人進行協商調解,從而在糾紛發生初期及時將其引入調解渠道,防止矛盾激化升級。二是大力加強宣傳。醫調委成立時,在縣電視臺滾動播出相關新聞,此后,通過崇陽電視臺、崇陽法治網及咸寧日報崇陽專刊等媒體開展宣傳,全面介紹醫調委的性質、服務宗旨、工作原則、業務范圍等。全縣各醫療機構顯著位置公布醫療糾紛的解決程序以及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等相關機構的職責、地址和聯系方式,設立醫療糾紛統一投訴窗口、公布投訴電話,引導患者及家屬依法按程序解決醫療糾紛。

2、建立經費保障機制,確保醫調委正常運轉。一是調委會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縣政府明確規定,醫調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工作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二是設立醫療糾紛調解準備金,保證醫療機構在醫療事故發生后能及時足額將賠償款賠償到位。各醫療衛生機構按2009年度業務總收入的0.3%提取醫療糾紛調解準備金,專款專用,全縣共提取45萬元,撥入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專賬,凡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賠付金額在40萬元以下的,由縣醫調委在準備金中直接墊付給患方,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機構在一周內將賠償金撥轉到醫療糾紛調解準備金專賬內。三是實施“以獎代補”。將醫調委調解案件補助納入咸寧市和崇陽縣人民調解工作“以獎代補”范圍,每案補助300元,市和縣兩級各補助150元,個別重大糾紛獎勵實行一案一議。

第4篇: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范文

1新疆某三甲醫院醫療糾紛現狀

1.1醫療糾紛現狀本院是一所集醫療、教學、科研、預防、保健和社區衛生服務為一體的大型綜合性三級甲等醫院,2005年成立社會工作服務部,門診部設有專人接待投訴患者,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學習醫療法律、法規的相關知識,強化法律服務意識。對本院2012—2014的出院患者人次及醫療糾紛數進行統計顯示:出院患者人次總體呈緩慢的上升趨勢,但醫療糾紛數總體呈持平趨勢,說明該院醫療糾紛數并未隨著出院人次的增加而增加。

1.2患者滿意度現狀該院門診部每月對患者進行滿意度調查,總體來說,患者對醫院服務持滿意態度,不滿意主要集中在看病、檢查、取藥等環節的等候時間長、醫師服務態度差和講解不清晰,以及醫院環境秩序有待改進三方面。

2影響醫療糾紛的因素

應用查閱文獻法、頭腦風暴法,組織相關專家討論,從社會因素、院方因素、醫務人員因素和患方因素來分析產生醫療糾紛的原因,繪制出魚骨圖(圖1)。

2.1社會因素

2.1.1衛生政策不完善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由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公立醫院逐漸被推入市場,加上政府對衛生事業投入不足,補償機制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公立醫院開始注重對利潤的追求。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本院的情況和全國其他公立醫院一樣,主要收入來源是業務收入而非財政撥款。

2.1.2衛生資源配置不合理本院作為區域性的醫療救治中心,其年門診人次逐年上升。新疆位于祖國版圖的最西部,地理位置特殊,屬于邊遠窮困地區,衛生資源分配不均,缺醫少藥;40%~50%的患者為外地患者,往往需要長途跋涉來該院就診,面對就醫狀況,患者對“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不滿。

2.1.3相關法律不健全我國醫療民事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屬民法的調整范疇。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醫療糾紛進行協商和行政調解,國家對醫療民事糾紛的干預表現為民事訴訟,需要當事人才能發生。由于現有體制不健全、行政調解及訴訟機制缺乏相關法律監督的原因,不除外部門保護的情況發生,衛生行政部門作為醫療機構的主管部門,在調節過程中會出現有失公平的可能性,不易獲取民眾的公信力[3]。

2.1.4社會媒體報道缺乏客觀性醫療糾紛作為社會熱點問題引起社會媒體的極大關注,不可否認,公眾媒體在發揮輿論監督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對醫療糾紛的關注,對規范醫療行為、提高醫療質量、改善服務態度有一定促進作用。但也不可忽視媒體介入對醫患關系和醫療糾紛處理帶來的負面效應:一些社會媒體為了迎合讀者心理,吸引讀者,對醫療糾紛事件刻意夸大,扭曲事實,造成讀者對醫療行業更深的誤解。部分新聞工作者缺乏醫學知識,對醫療糾紛細節不清楚,往往指責醫院,對醫務部門的改進措施視而不見、輕描淡寫,出現片面的自以為正確的報道,這更會激化醫療糾紛的矛盾,不利于良好醫患關系的建立。

2.2院方因素醫療機構內部部門設置不合理,相應制度不完善,患者在就醫過程中得不到應有的接待和安排,容易心生不滿。患者對該院環境秩序表示不滿,醫院標示設置不清楚,這些因素也是造成醫療投訴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另外,院方忽視對醫務人員服務態度等非專業技能方面的培訓,并缺乏對處理醫療糾紛相關部門的監督。

2.3醫務人員因素

2.3.1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有待提高極少數醫師推諉危重患者,致使延誤患者的病情,導致醫療糾紛發生。加之醫務人員的收入與績效掛鉤,院內部分醫務人員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誘導患者做各種不必要的檢查,出現過度醫療行為,給患者帶來經濟、身心上的傷害,是醫療糾紛的原因之一。

2.3.2醫師服務態度有待改進中國醫師協會完成的調查顯示:90%以上的醫患糾紛由不當的醫患溝通所致。由于醫師每天需要在一定時間內接待大量的患者,工作量繁重,對患者可能缺乏耐心,尤其新疆人口構成特殊,少數民族占59.9%,語言差異性大,由于語言溝通的障礙,對于文化水平低的患者甚至出言訓斥,這不僅影響醫療機構的聲譽,而且給患者及家屬帶來負面影響[4]。

2.4患方因素

2.4.1患者維權意識加強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人們的法律意識逐漸增強。在醫療服務的過程中,患者及其家屬已經意識到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性,一旦發現與自身利益沖突的事件,會想辦法維護自身的權益,有些甚至是過分無理的要求,這使得醫療投訴事件在各醫療機構明顯增加[3]。

2.4.2患者心態影響醫療投訴數量患者的情緒較正常人更容易波動,其更需要周圍人的同情和幫助,內心更希望周圍的一切能符合自己的心意,一旦在醫療服務過程中出現違背自身意愿的事件,特別當人財兩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時,更容易引起其不滿及消極情緒;患者往往對醫務人員期望值過高,一旦沒有達到患者的預想,將其不滿情緒都發泄到醫院。

2.5信息不對稱醫學本身屬于高深、復雜的學科,醫務人員在與患者交流病情時,常常用專業術語,自認為患者可以理解,事實上患者對其了解很少,有些患者通過互聯網獲得醫療知識,但是網絡上信息魚龍混雜,科學性有待考究,在與醫務人員溝通方面造成偏差,患者想法往往具有局限性,當治療效果不佳時,就把責任完全歸咎于醫務人員,不能用科學的態度看待問題。

3對策及預防措施

3.1政府積極發揮作用完善體制政府應該樹立正確目標,完善醫療體制,加大對醫院的投入,尤其是對邊遠地區醫院資金、人才、設備等方面的投入;鼓勵預約掛號、臨床路徑的開展,減少無效的等候時間及醫療費用,緩解“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完善法律體系,增加第三方的介入,保證法律的公平性。同時,增加維護醫務人員權益的相關法律,保護其安全。

3.2醫院及醫務人員共同努力減少醫療糾紛發生

3.2.1醫院應加強對醫療糾紛及投訴的管理應正確對待糾紛,不定期監督指導社會工作服務部、門診部工作;管理部門應制定嚴格的醫務人員行為規范管理制度,并加強對各科室醫務人員病歷書寫規范的檢查,對于醫務人員的過錯,要求與績效考核掛鉤,并對違反醫院規定,病歷書寫屢次不規范者進行公示,對其他人員起到啟示作用;醫院信息透明化,對于藥品價格、檢查價格進行公開,降低患者的不信任感;醫院應加強對醫師人文方面的培訓,培訓與患者溝通的技巧、服務態度等,為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提高多重保障。

3.2.2醫務人員提高職業道德和服務水平首先醫務人員應對患者認真負責,不能為了經濟利益,提高看病速度,增加工作量。另一方面,患者到醫院就醫,本身心情低落,被病痛折磨,較煩躁,醫務人員應換位思考,認真傾聽患者病史,耐心對患者進行講解,對于語言溝通不暢的患者,醫務人員可請其他少數民族患者或護士進行翻譯,確保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住院部醫務人員應多給患者人文關懷,減輕其心理負擔,建立和諧的醫患關系。如果遇到糾紛,醫務人員首先不要激化矛盾,運用一定的溝通技巧,態度冷靜,說話語氣要委婉,找出糾紛根源,提出有效解決辦法。

3.3患者應依法自律文明就醫

3.3.1文明就醫合理維權患者應明確醫患關系的平等地位,尊重醫療規范制度,端正就醫態度,杜絕不良就醫,嚴格自律,不以“醫鬧”手段尋求經濟利益。新疆南部有些患者因為經濟貧困,不及時繳納醫藥費用,醫院可以適當放寬期限或者進行公益性捐助,但是極少數患者故意拖欠醫藥費用,在醫院鬧事,以此尋求經濟補償,這種行為對醫院及其他患者造成不良影響,應受到相應的懲罰;同時,利用醫保報銷機會為親屬謀私利,對醫務人員行賄等行為應被禁止。在發生醫療事故時,患者應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利,而不是采取過激行為,減少激情犯罪的發生。

第5篇: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范文

隨著醫療美容技術突飛猛進的發展,醫療美容術不斷地被世人認可、接受,由醫療美容導致的糾紛也呈上升趨勢。作者概括介紹美容醫療糾紛的現狀及原因,提出可行性的防范措施。對預防醫療美容糾紛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1 醫療美容糾紛概述

1.1 美容醫療糾紛現狀 近年來隨著物質文化生活質量大幅提高,人們對美的追求日益強烈,我國的醫學美容也進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發展階段。雖然,醫學美容的主觀性是積極的,但是由于社會背景不同,接受的教育層次不一,個體和心理因素差異較大,對美的認知標準也相差甚遠。故在對美容就醫者個體差異及社會環境不了解的情況下盲目開展美容治療,會導致醫患之間的糾紛。據有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的美容機構已逾百萬,從業人員也已達數百萬,然而10年來,我國已發生各類美容毀容案件20多萬起。2003年全國一、二、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糾紛(包括醫療美容糾紛在內)與2000年初比普遍上升。其中三級醫院上升17.9%,二級醫院上升34.7%,一級醫院上升12.9%,其他未評定等級醫院上升4%。醫療糾紛成為國民投訴最多的項目[1]。因醫學美容行業是面臨著巨大的風險行業,故也是美容醫療糾紛逐年呈上升趨勢的一個原因。

1.2 美容醫療糾紛原因 醫療美容糾紛產生的原因是復雜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因素。(1)醫源性因素:首先是醫療美容機構方面的原因,表現為管理不力、技術薄弱、設備簡陋、虛假宣傳等;其次是美容醫務工作者方面的原因,表現為服務態度差、缺乏與美容就醫者溝通意識、美容技術低下、經驗缺乏、醫德缺失等因素。(2)非醫源性因素:首先是美容就醫者方面的原因,由于美容就醫者及家屬過失導致的糾紛,表現為有意或無意隱瞞病情或病史,美容受術者因缺乏醫療美容知識,術后護理不當,造成毀容等不良后果,更有甚者,有的美容就醫者有意嫁禍栽贓醫方而引起糾紛,以達到拖欠或拒付醫藥費甚至索賠的目的。其次,是由社會環境引發的原因,如醫療美容主管部門監管乏術給醫療美容糾紛的發生留下隱患;不客觀的新聞媒體的報道導致社會對醫療美容行業不滿情緒增加、規范醫療美容行業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等因素,均是引發美容醫療糾紛的原因。當務之急針對美容醫療糾紛的原因提出可行性的防范措施,對預防、減少美容醫療糾紛的發生具有深遠意義。

2 美容醫療糾紛的防范措施

2.1 針對醫方的預防措施 (1)加強醫療美容機構的管理,重視醫德醫風建設:病人在醫院所得到的服務過程的優劣,管理起主導作用。新加坡國立大學楊威容教授曾說“在美國,90%的糾紛不是技術問題而是服務,流程管理得好,大部分糾紛是可避免的。”國內調查也發現,病人對醫院的抱怨,七成是與醫療品質無關,而與服務品質相關[1]。這就要求在醫療工作中要貫徹“以病人為中心”。領導要高度重視醫療美容安全工作,將防范醫療美容糾紛納入醫院目標管理,作為醫院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2]。①嚴格美容醫療查對制度:要求醫務人員把查對意識和醫療責任結合在一起,貫徹于醫療活動中,成為醫護人員的基本素質;②執行美容醫療檢診制度:漏診是由于診療經驗、技術和責任心等綜合因素造成的。美容醫療管理有接診、三級檢診、大查房、會診及病歷討論等制度,嚴格執行這些制度將會使誤診率、漏診率降低;③健全美容臨床病歷管理制度:從病歷的書寫到病歷的歸檔,美容醫院應有一整套病歷管理制度,可減少美容醫療糾紛。因病歷在司法程序和行政調解中充當不可或缺的證據作用,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及時解決醫患糾紛,減少醫患糾紛發生,維護醫患權益;有利于提高美容醫療機構的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促進美容醫學科學的發展。④完善美容醫療儀器設備檢修制度:預防美容醫療糾紛的發生,要嚴格執行醫療美容器械保養檢修制度,購進合格醫療美容器械,維持儀器的良好狀態。同時重視醫德醫風建設,加強美容醫務人員醫德教育,提高醫療美容服務質量。對美容醫務人員進行敬業的思想教育和醫學倫理教育,不斷提高美容醫學醫師的醫技和道德水平,培養他們審美及良好的溝通能力。(2)提高美容執業者的職業素質:醫療美容行業對醫師有非常高的要求。不僅應具有扎實的醫學美容手術知識,而且要掌握醫學和美學學科知識,熟悉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醫學法學等相關知識,對哲學、數學等一般科學知識亦應有所了解,同時還應學習素描、雕刻、攝影等方面的知識。此外,創造力和想象力是美容醫師應具備的[3]。而我國現階段的狀況是經過嚴格正規訓練的從業人員甚少,因此美容從業者素質和修養亟待提高。伴隨專業技術的細化,要求美容執業者不僅應具備美容外科的全面技術和原則,同時還要求具備優良的學術作風和心理學、美學、外科學的理論與實踐技能,特別是能將各種倫理原則自覺的滲透于每一例診療的全程。比如在施術對象適應范圍與時機的選擇時要嚴格遵循有益與最小傷害、與病人溝通中的尊重與知情同意、效果評估時公正與客觀真實等[4]。隨著法制社會建設的逐步完善,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也要隨之加強,在履行責任的同時,也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樹立維權意識。只有在細節上提高修養,就會減少、預防美容醫療事故和糾紛的發生。(3)美容執業者要加強與美容就醫者溝通并給予正確的引導:目前,醫療行政部門和法律界的許多人士普遍認為,有效地溝通是減少醫療糾紛,化解醫患矛盾,構筑醫患和諧關系的重要手段。希波克拉底說過“了解病人是什么樣的人,比了解病人患什么樣的病更重要”[5]。一方面美容醫生對每一位想通過美容手術重建信心或追求美的就醫者,要充分了解、掌握其精神世界,應用醫學、心理學、美學等綜合知識,幫助他們理解手術,正確對待手術效果,建立自己的審美標準;判斷、總結并靈活運用溝通技巧,讓就醫者在輕松的環境下接受治療意見或手術。對于那些存在心理障礙而要求進行美容手術的就醫者,對其心理狀態一定要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在接受醫學美容手術的同時,也是對其心理障礙的一種治療,能否達到最終的滿意程度取決于自我認識的過程。在術前耐心做好降低過高期望值的心理疏導工作,使其正確認識到美容醫學的風險性,做到科學與真實的告知。另外,對于不客觀的新聞媒體的報道,要正確看待與引導,在現實情況下,一些對醫方不正確的報道是因為醫方自身欲蓋彌彰的做法造成的,醫療美容機構應加強行業自律,采取自覺自愿的辦法,聯合工商行政部門開展評選“放心美容醫療單位”活動,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爭取樹立幾個美容行業的品牌,以推動美容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2.2 針對就醫者的預防措施 對于美容就醫者進行美容醫療保險宣傳、進行美容醫學知識的宣傳,使其了解醫療美容手術的風險;美容術前履行告知義務,使美容就醫者明確隱瞞病史所應承擔的責任;進行全社會的精神文明建設,提高全社會公民素質。

2.3 針對行業主管部門方面的措施 (1)完善醫療美容法律法規:近年來為了規范醫療美容市場,國家衛生部于2002年頒布了《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其配套文件《醫療美容機構、醫療美容科(室)基本標準(試行)》、《醫療美容項目(試行)》、《臨床技術操作規范·美容醫學》分冊等相繼出臺。配套文件中規定了醫療美容主診醫師、醫療美容技師和從事醫療美容護理工作的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6]。這些從法律法規上將生活美容與醫療美容做出了嚴格界定,杜絕無資質人員從事醫學美容,從法律層上對遏制醫療美容糾紛發生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醫療美容市場的不斷發展變化,有關醫療美容服務的法規需進一步完善。政府要加快醫療美容立法的步伐,提高美容立法的層次,制定一部操作性強的醫療美容法。重點要明確美容執業者執業活動、醫患雙方的權益、醫療糾紛處理范圍,并對醫療美容事故鑒定、申訴和民事補償計算方法作出新的規定和調整。同時呼吁建立美容醫療事故保險制度,使美容醫療機構、美容醫務人員、美容就醫者三位一體參與醫療保險。(2)規范美容醫療行業行為,加強美容市場的監管:在加強立法、完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衛生、公安、工商等部門協作配合、協同管理,通過行政監管不斷規范美容市場,使合法經營、正規運作的美容醫療機構得以健康發展。同時對違法經營的機構及時通過行政手段依法堅決予以取締。對美容執業者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嚴格執行準入制度,采取長效機制,加強對違法者的打擊力度,加大違法機構及個人的違法成本。教育美容從業者加強行業自律,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恪守醫學職業倫理道德。

參考文獻

1 歐陽學平.醫療美容糾紛及其防范.宜春學院學報,2005,27(4):102.

2 趙永耀,何倫.美容醫學倫理學.北京:科學出版社,2006.103.

3 牛進寶,蘇聯珍,楊偉卓.美容外科的醫學倫理學原則.中國醫學倫理學,2000,13(4):56~57.

4 牛進寶,于曉原,張艷紅,等.美容外科的道德規范與醫療美容糾紛防范.中國醫學倫理學,2007,20(3):80.

第6篇: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發展

中圖分類號:D922.1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13-0324-03

一、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概述

當前醫療糾紛的發生頻率和產生的嚴重后果日益引起社會關注。目前,人民調解機制的引入被認為是化解醫療糾紛的有效方法。在各地積極探索的基礎上,司法部、衛生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10年1月8日聯合頒布了《關于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成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運行的綱領性文件。國家政策層面的確認和支持催生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迅速發展。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12月,全國共有醫療糾紛調解組織1 358個,調解員1.5萬人;而到2014年5月,全國共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3 396個,人民調解員2.5萬多人,55%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有了政府財政支持。2013年共調解醫療糾紛6.3萬件,調解成功率達88%[1]。

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發展經歷的階段主要包括:

1.專業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立。2006年4月上海市普陀區成立了我國第一家專門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2006年10月,山西省也成立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范圍覆蓋全省。此類專業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獨立建制于一般糾紛的人民調解之外,聘請無利益牽連的醫學和法律的專業人員參與調解,避免醫院內部和衛生行政調解產生的公信力缺失。專業醫調委的建立,標志著醫療糾紛的特殊性和嚴峻性被認同,也標志著人民調解將在醫療糾紛處理中大展身手。

2.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與醫療責任保險相結合。早在2005年,北京市就試行了醫療責任險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結合,但當時是由保險公司指定機構予以調解,其中立性遭受質疑。2008年“寧波模式”的推出則被視為醫療責任保險與人民調解結合的成功范例,主要做法是將糾紛調解和理賠處理結合,由醫療機構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事故責任險,發生糾紛后,由保險公司組成的共保體下屬的醫療糾紛理賠處理中心參加處理、理賠;患方索賠額超過1萬元的醫療糾紛,由人民調解和理賠中心共同處理。2009年浙江對該方式進行全省推廣。山西省、北京市等省、市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也借鑒該模式進行了完善,將醫療責任保險與人民調解予以結合,并對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本身進行了完善。如山西省出臺了《山西省醫療責任保險賠償處理辦法》,實行醫責險事故鑒定,并嘗試引入了醫療意外傷害險[2]。

3.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社會化運作。除公共財政支持的人民調解組織,也有地方對自治性更強的營利中介服務模式進行了探索。2003年出現的南京民康健康管理咨詢是首家專業從事醫療糾紛調解的營利性咨詢機構,2004年的天津市金必達醫療事務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也屬此類。這類機構的優勢是收費服務解決了早期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財政支持不足的問題,其專業的服務態度和程序使調解的服務質量有一定的保障。但主要問題是權威性難以得到認可,案源匱乏導致資金不足。如民康公司運營的第一年接案數近 200 件,但2006年民康公司基本處于兼業狀態,成為母公司的一個業務單位,只接受偶爾的上門醫療咨詢服務,其他業務基本停頓[3]。

二、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存在的問題

應當看到,目前我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績。除高效、便捷、低廉等效率上的功能之外,更主要的是,人民調解固有的情、理、法相結合的特征有利于醫患關系的修復,進而從源頭解決醫患關系緊張問題。同時,人民調解作為一種利益獨立的第三方糾紛解決方式,其比衛生行政調解和處理更具中立性;醫學專家以調解人員身份的介入可以彌補醫療訴訟中裁判者醫學知識不足、單純依賴鑒定的缺陷;人民調解獨具的經濟性、親切性、保密性等特征使糾紛處理更可行、更有效。但這并不意味著該制度已臻完美,筆者認為,當前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面臨的問題主要包括:

1.人民調解機制的政府主導型使其中立性仍存疑問。目前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發展主要是政府主導型,即調解組織的運行更多依賴政府的推動和支持。這一方面有利于集中各項資源推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形成靈活多變的組織網絡體系,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中立性上的先天質疑。無論是依附于司法行政部門,還是由與政府機構關系密切的醫學會等行業協會主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很難擺脫政府意志參與的尷尬境地。有學者敏銳地觀察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的“被調解”現象嚴重:“只要患方提出調解要求,委員就會可能對醫方施加壓力,阻止其通過醫療鑒定途徑確定醫療責任,要求其直接協商給予患者賠償,由此使醫方陷入‘被調解’的無奈境地。此外,委員會對于醫療糾紛強烈的調和意愿以及對患方所謂弱勢群體的考量,在調解中容易表現出對患方的傾向性,從而使醫院受到不公平的對待。”[4]之所以如此,恐怕也是因為調解中隱含了政府化解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政治意愿。同時,政府主導還可能帶來的問題包括經費支持的地區不平衡、政策調整引發的調解組織建設不穩定等。

2.人民調解的糾紛解決能力仍有提高的空間。盡管來自天津、山西等地的實踐探索捷報頻傳,但立足于整個人民調解機制的背景來看,這種狀況的維系不容樂觀。整體背景是,我國人民調解的糾紛解決能力正在急劇下降,人民調解員年均處理民間糾紛不到一件,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糾紛與法院受理一審民事案件的數量比由20世紀80年代初的17∶1降至目前的1.5∶1。目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在政府的大力推動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必須看到的是,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人均調解率不過為約2.5件/每人每年,調解利用率和實際案件處理數量并不高。人民調解在實踐中仍面臨案源的匱乏和調解的無力感,前者來源于人民調解相較醫患自行協商顯得煩瑣,而較司法解決又顯得權威性略差;后者則更多源于醫療糾紛的專業性更強,僅僅以情理服人有時難以達成協議。而調解的經費支撐更成為調解解紛能力得以延續的重要前提,尤其在經濟不發達的地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財政支撐狀況決定了調解組織的有效運行。

3.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與醫療責任保險的結合方式仍有待探討。與醫療責任險相結合是人民調解工作的亮點,但應當注意,賠償固然重要,但人民調解過程不應淪為保險理賠過程,而忽略了其恰當、妥善、正確地處理醫療糾紛的糾紛解決機制屬性。賠付僅僅是在糾紛解決基礎上的最終結果,而不是左右糾紛如何解決的前提。此外,醫療責任險與糾紛解決的有效結合本身都是值得探討的問題,有學者指出,“推行醫療責任保險須重點考慮城市規模的大小、醫療資源的豐富程度和保險業務的發達水準而有所為、有所不為,否則會出現過猶不及或半途而廢的結果,致使賠付資金不足,進而會導致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議之自動履行率的降低和司法確認程序之啟動率的增加。”[5]由此可見,目前倡導的醫療責任險的強制推行在地區發展不平衡的現實中也許有可商榷之處。

三、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發展思路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未來發展應以“三結合”的理念為基礎:即官方推動與社會自治相結合、專業裁斷與拉情說理相結合、復興傳統與現念相結合。在此基礎上,應對如下思路予以重視:

1.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發展模式轉變。有效運行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應定位為官方推動、社會自治型的機制。“官方推動”是由官方牽頭、整合力量和資源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社會自治是指在人民調解組織成立之后,應以自治的方式運行,包括成為獨立的事業團體,自行安排、挑選、聘任人員,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要經費籌措方式,不受政府行政部門過多干涉。政府僅對其進行原則上的指導和方針指引,對其解紛能力進行適當評估,以判斷其服務能力。這一機制也有助于解釋為什么目前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應當采取專業化單一組織形式,主要理由是單一化組織有利于減少自治管理方面的管理成本,提供現實更需要和更集中的服務以吸引政府購買。模式轉變既沒有改變人民調解的權威性,又加強了其中立性和靈活性,適宜醫療糾紛調解的進行。

2.應以加強解紛能力作為未來建設的重點。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維持較強的解紛能力的關鍵在于有效激勵,包括對調解人員和調解組織的激勵,以及糾紛當事人利用人民調解機制的激勵。因此,關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規范和章程應集中于促進調解人員和調解機構的積極性,而不是對之進行過多的約束和限制,這是一個方向性誤區;人民調解應盡可能保持強大的解紛能力、低廉的解紛成本和公正性,才能吸引當事人利用的積極性;目前與責任保險的結合是增強解紛能力的有效途徑,但應當采用符合糾紛解決規律的結合方式,責任保險僅在糾紛妥善解決之后進行理賠時使用,改善目前存在的保險人員過深介入調解的現狀,如過多的投票權,改善無保險即無賠償的不合理狀況;醫療責任保險的方式可以更加靈活,除商業保險外,醫療機構之間的互助保險、醫師個人保險等均可成為投保方式,以便于增強人民調解的糾紛解決能力。

3.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具體制度。應從制度上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權威、公正和終結能力,具體包括:第一,人員配置。基于醫療糾紛的專業屬性,專業人員的介入是調解機制存在和發展的基本條件,其中立性也是調解公正的重要保障。目前以離退休醫學人員為主要專業人員的形式僅為權益之計,未來應對專業人員的聘任進行程序化的嚴格遴選,逐步令其專職化,以保證其中立性。在專職化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參照仲裁庭的形成,在無法達成合意的情形下,由雙方各自聘請醫學專家1名,調解組織在當事人雙方合意聘請1名醫學專家。無特殊需要時,目前運行中其他人士的介入(如媒體人員、行政機關人員)等實無必要。第二,調解程序。程序化是溝通調解與法制建構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調解兼具傳統和現代糾紛解決方式的重要結構物。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可以借鑒香港調解中心、臺灣醫事審議委員會等調解組織的程序化設置,從申請、受理、人員回避、調解基本程序進程等方面進一步規范化。第三,技術方法。調解技術應體現專業性和情理性的結合,但與普通人民調解不同的是,專業性應高于情理性。同時對涉及醫療暴力的案件保持警惕,設置一定的阻隔機制,使其不進入調解中,更有利于貫徹打擊醫療暴力的國家政策。

參考文獻:

[1] 白劍鋒.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現場會召開――劉延東孟建柱就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提出工作要求[N].人民日報,2014-05-06.

[2] 王霞.山西:率先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訪山西省衛生廳副廳長王峻[J].中國當代醫藥,2012,(12):4.

[3] 李昌超.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實證研究[J].中國衛生事業管理,2014,(2):127.

第7篇: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醫鬧” 醫患糾紛 第三方調解

2006年7月衛生部新聞發言人曾經對參與“醫鬧”的人員有過如下界定:借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的名義到醫院通過鬧事獲得經濟好處,也就是一些專門充當患者家屬和醫院進行交涉的人。本文認為,“醫鬧”通常是指在醫療糾紛發生后,為獲得醫療賠償,患方單獨或者患方雇傭的社會閑散人員以患方名義沖擊醫院及醫療人員,進而擾亂醫院正常的醫療秩序,甚至威脅到醫療人員的正常工作與生活的沖突性事件。

根據“醫鬧”的形式與危害程度,本文認為需要區分“非職業性醫鬧”與“職業醫鬧”。“非職業性醫鬧”指發生醫療糾紛之后,患者及患者家屬不愿意通過現有的合法途徑維權,而以擾亂醫院正常醫療秩序的方法要求賠償的現象。這種形式的“醫鬧”參與人員相對單一,局限于患者本人及其親屬,對醫院的沖擊力和影響力相對有限。而“職業醫鬧”的參與成員主要為社會閑散人員,這些人員平日分布在各個醫院之中探聽醫療糾紛信息。在出現醫療糾紛時往往與患者及患者家屬達成協議以約定所謂的“雇傭報酬”,然后以聚眾或集團的方式對正常的醫療秩序進行沖擊,進而從中牟利。從法律層面來看,“職業醫鬧”與我國刑法上規定的“犯罪集團”概念有相似之處。其行為往往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乃至刑法。因而,“職業醫鬧”的危害遠遠大于“非職業性醫鬧”,從而需要重點打擊。

“醫鬧”現象產生的原因

“醫鬧”現象的產生在我國有著復雜與深刻的社會背景。其主要原因有三:

在患者方面:多數患者對于醫療行業作為一個特殊行業的高風險性認識不足,往往在特定情況下對醫生及醫院抱有過高的期待,一旦期待落空,難免產生不滿情緒,進而有可能采取過激甚至非法手段。目前在醫療實踐中,也存在著一部分患者對于醫療機構的不信任問題,這種不信任在出現醫療糾紛時容易被放大從而導致“醫鬧”的出現。

在醫療機構方面:一是醫院未形成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的有效機制和體制,只是“堵”而不是“防”。二是醫患溝通不夠,有些手術談話內容流于形式,只是一味讓患者簽字,卻沒有讓患者及家屬真正了解手術的風險及可能出現的并發癥。一旦手術沒有達到患者及家屬的預期效果,就會出現醫療糾紛。三是醫務人員違反診療常規或診療水平欠缺,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或是醫院之間、科室之間或同事之間對其他人的診療過程及療效妄加評論,造成患者對正常醫療的誤解。

在立法與司法方面:目前我國現行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程序復雜,耗時較長且往往難以做出公平合理的裁決,因此一部分患者為追求利益最大化,放棄費時耗財的法律途徑,轉而選擇“醫鬧”。與此同時,由于醫療糾紛的特殊性和專業性,公權力機關在面對醫療糾紛時往往選擇謹慎介入的態度,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惡性“醫鬧”事件。

醫患糾紛法律處理機制與經驗模式

正是基于目前現實,本文認為,應當從兩個層面上建立相應的法律機制對醫患糾紛進行疏導并最終妥善處理。首先,對于目前醫患糾紛中,特別是“醫鬧”情況下“私了”的合法性予以限制性承認,即在一定條件下否認“私了”的法律效力,從而使醫患糾紛“從院內轉向院外”;其次,建立公平獨立的第三方處理體系,從根本上將醫患糾紛納入正常的糾紛解決途徑。

首先來看第一個層面的問題,即醫患糾紛中醫患雙方達成協議的合法性問題。在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在沒有公權力介入的情況下達成協議往往有以下幾種情形:一、醫方在實施醫療行為時確有重大過錯,為維護醫院形象等原因不愿公權力介入,從而與患方達成賠償協議。二、醫方在實施醫療行為時有一定過錯,考慮到患者的不滿以及公權力介入可能出現的后果,主動選擇與患方和解達成賠償協議。三、醫方在實施醫療行為時沒有過錯或只有輕微過錯,但由于患方采用“醫鬧”手段,為息事寧人,保障正常的醫療秩序,與患方達成所謂的“和解”協議。

從本質上來看,醫患糾紛仍然屬于民事糾紛,應當由民法典中的債法部分特別是侵權責任法來調整,而在這一領域,通常是允許當事人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本文認為,之所以在一定條件下要否認醫患雙方達成協議的法律效力主要是考慮到,在爭議事實不明、責任不清或者影響較大的醫患糾紛中,特別是出現“職業醫鬧”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往往是在被迫甚至無奈的情況下與對方達成所謂“協議”的,那么該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難以得到有效保護,例如前述的第三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有必要對意思自治做出限制,以維護公平正義。具體地說,就是這種情況下達成的協議不能作為司法執行的依據,同時也不能作為保險公司理賠的依據。而患方獲得的所謂“賠償”視為不當得利,醫方有權拒絕支付,即使當時被迫支付,嗣后有權依相關法律追回。這樣可以在根本上切斷“醫鬧”特別是“職業醫鬧”的利益源,進而將醫療糾紛納入法律體系解決。

其次,當在立法層面上將所有的醫療糾紛全部納入法制軌道之后,最迫切也是最根本的問題就在于如何設計一個公正合理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北京衛生法學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的做法值得參考和借鑒。通過觀察,我們可以發現,該機構的運作原則與模式是這樣的:一、堅持第三方的中立性、獨立性、公平性與援。二、堅持防范為主,該機構利用典型案例和醫療過失因果分析的統計數據,幫助醫院分析過失發生的原因,并提出改進的書面建議。同時針對醫療過失發生的共性與個性原因,組織普遍輪訓和重點培訓,促進醫療服務模式的現代化。三、和諧主義調解援助模式,該模式的基本特點是:以人為本,人性化、個性化、自主自愿,實質平等,和諧調解,便捷、經濟、省時,簡單有效;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也調解,合法合情合理總相宜;都是贏家,沒有勝敗;口服心服,案結事了。本文認為,該做法最值得參考之處在于兩個方面:一是恪守中立公平的立場,從而為其贏得雙方當事人的信賴奠定了相對穩固的基礎。二是其快速處理機制,在實踐中,能否在第一時間介入醫療糾紛是十分重要的。顯然,第一時間將雙方分離是對醫療秩序最重要的保障。

然而,這種模式也存在著相當的缺陷與不足。首先,該調解中心的運作有賴于強大的財力支撐及行政支持,因此,這種模式能否在全國范圍內予以推廣是一個問題。其次,該調解中心的性質及其主持下做出的調解協議的性質需要進一步明確。作為醫療糾紛處理機構,北京衛生法學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不是任何一級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也不是某一級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的隸屬部門,這就從本質上決定了該調解中心應當是社會團體法人性質的第三方糾紛解決機構,而該調解中心做出的調解協議在本質上不具有司法公信力與強制執行力,一旦雙方事后不服或者難以達成協議,則依然需要訴諸司法程序。再次,北京衛生法學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的權威性來源值得商榷。雖然該中心恪守中立公平原則可以得到醫患雙方的信任,但是沒有政府的大力支持與鼓勵,其運作是難以順暢的。但是社團法人畢竟難以與國家公權力機關相提并論,所以仍存在力有不逮之處。

解決醫患糾紛的制度及法律對策

綜合考慮我國醫患糾紛現狀以及現有的經驗模式后,本文提出如下制度及法律層面的對策:

第8篇: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范文

【中圖分類號】d922.16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9297(20__)04—0262—03

惡性醫療糾紛俗稱“醫鬧”。就是患者方及其雇

用的人。為了獲得高額賠償,以一定的醫療事項為

由,采取侵害醫務工作者人身安全、危害醫院財產安

全、妨害醫院正常醫療秩序等法律法規所禁止的行

為。導致醫療秩序混亂、經濟損失重大、社會影響惡

劣的嚴重后果。其危害極大,必須依法整治,堅決打

擊。筆者對近5年來本縣各級醫療機構中發生的惡

性醫療糾紛13例進行了統計分析。現報告如下。

案例資料

本組惡性醫療糾紛共13例。均來自本縣各級醫

療機構。其內容真實可靠。

一般情況

本組13例中。按照醫院級別。二甲醫院6例、二

甲中醫院3例、二乙醫院1例、一甲醫院3例。按照

發生科室,外科3例、內科3例、產科5例、兒科1

例、未明確1例。按照是否住院,門診部4例、住院部

9例。

二、惡性醫療糾紛的方式

本組13例惡性醫療糾紛中。所使用的方式五花

/kl’-i,大多是多種方式合并使用,具體見表1。

三、典型案例

【案例1】某女,57歲。因反復慢性上腹痛數十

年,發作1天來門診就診,經b超、胸腹聯透、三大

常規、血淀粉酶、ekg等檢查。僅ekg有部分導聯

st段輕度改變。醫生建議住院作胃鏡、長程ekg、心

肌酶譜等檢查并觀察治療,患者及家屬要求帶藥回

家治療。患者回家后立即請鄉村醫生為其滴注從醫

院帶回的100 ml裝氧氟沙星(0.2 g)注射液,注射過

表1 惡性醫療糾紛方式一覽表

方式 例數

襲擊警察

停尸病房

停尸院辦

停棺院內

毆打他人

圍攻謾罵

砸毀財物

封堵大門

拉掛橫幅

占住病房

反復上訪

程中患者感胸悶,其丈夫要求停止注射,鄉村醫生沒

同意。100ml氧氟沙星在10分鐘內注射完畢,患者

感胸悶加劇,呼吸不暢,面唇青紫,口鼻有白色泡沫

流出。約5分鐘后死亡。家屬認為是氧氟沙星藥物致

死,便糾集不明真像的親屬、親戚、鄉親30余人,將

裝有死者尸體的棺材停放于醫院大門口。拉掛橫幅。

擺設靈堂,圍攻謾罵醫生,大吵大鬧,要求醫院賠償。

醫院要求解剖尸體查明死因遭患方拒絕。最后在當

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律師及法醫的參

與下協商賠款解決。

【案例2】某女,30歲。順產一女嬰,母嬰同床,

第二13 3時發現該女嬰死于被褥中。其父母認為死

因為夜班護士沒及時發現危急病情。喪失搶救時機。

便糾集不明真像的親屬、親戚、同鄉27人。將尸體停

放于醫院院長辦公桌上,拉掛橫幅,封堵醫院大門,

圍攻醫院領導。衛生行政部門邀請本縣的醫學和法

醫學專家對尸體進行了檢驗。結論為“符合機械性窒

息死亡特征”。其家屬對此結論不預認可,便侮辱、謾

罵、恐嚇專家,毆打了其中一名兒科專家并限制其人

身自由達數小時,最后由公安干警趕到現場局勢才

得以控制。此案最后以協商方式賠款解決。

【案例3】某男,46歲。醉酒后昏睡4小時入院。

未洗胃,經治療后清醒,行走自如。入院后13小時突

[作者簡介]劉逸紅(199o一),女,漢族,湖北紅安縣人,華中師大一附中社會實踐生。tel:+86—713—5247903

[通訊作者]劉珍明(1963一),男,漢族,湖北紅安縣人,本科學歷,副主任法醫師,主要從事法醫病理、法醫學檢驗與研究。

tel:+86—713—5245401;e-mal:liuzmtg6318@sina.tom

1 5 3 1 7 7 3 5 1 1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然發現患者死于病床上。患方認為死因為醫方治療

不當,便糾集不明真像的親戚、朋友、鄉親及社會閑

雜人員近40人,停尸病房,拉掛橫幅,封堵醫院大

門,毆打醫生,圍攻院領導,砸毀醫院辦公室桌椅門

窗,當110干警趕到時,又毆打襲擊警察,致4名警

察和13名醫務工作者受傷,輕微傷10人,輕傷4

人,輕傷偏重型3人,損壞財物不計其數,患方4人

被作法拘留。經同濟醫科大學法 醫病理學專家對尸

體進行了法醫解剖和病理學鑒定,認定其死因為“彌

漫性病理性蛛網膜下腔出血繼發腦疝形成,最后因

中樞急性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生前飲酒是出血誘

因”。此案最后經司法途徑處理。

討論

、惡性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

(一)醫患關系緊張

由于醫院追求經濟效益,鼓勵職工創收。開大處

方、做貴重檢查現象普片存在,加重了患者負擔:少

數醫生收紅包、索回扣、拿提成,加劇了患者與醫生

的對立情緒;醫療專業性、技術性的發展.新技術的

應用,使得一般患者很難在醫療技術上同醫師達成

理解和溝通;[1]醫療信息不對稱,患者對醫生具有強

烈的依賴感,期望值很高;【2]有的患者盲目地認為,

既然交了錢就應該達到期望的目的,到了醫院就進

了保險箱,醫院有義務更應該有能力治好疾病:『3j加

之社會輿論對醫院的片面指責,媒休的爆吵和不正

確引導,導致患者對醫方的不滿和不信任,均致醫患

關系緊張。這樣,一旦在醫療過程中出現嚴重后果,

患方在心理上無準備、在常理上難解釋、在醫理上不

理解、在現實上難接受,便將一切怨恨和不滿全部發

泄到醫院和醫生,導致惡性醫療糾紛的發生。

(二)醫院重視不夠

對于惡性醫療糾紛的出現,醫方往往認識不夠。

本縣各級醫療機構中,均沒有醫療糾紛專職處理機

構和人員,沒有醫療糾紛防治辦法、處理程序、應對

方案、討論規則、懲罰制度,更沒有惡醫療糾紛緊急

應對預案。醫療糾紛早期,各科室醫生不能及時發現

和有效控制;醫療糾紛發生后,均由醫務工作者處

理,他們缺少法律、心理、社會學知識,效果多不佳;

一旦有惡性化傾向時,醫方往往束手無策,多請保安

人員介入,又可加劇醫患雙方的敵對情緒;當惡性醫

療糾紛發生后,只有報告當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

公安機關參與處理。在在整個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

醫療機構始終處于被動應付狀態。

· 263 ·

(三)鑒定機制不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交給醫學會,提高了首次醫療事故鑒定級別,并對鑒

定作了許多具體規定,但仍有許多不足之處,患方對

醫療事故鑒定聞而生畏。本組13例中,1例進行了

法醫解剖和病理學鑒定,1例進行了尸檢,無進行醫

療事故技術鑒定者。其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醫療事

故鑒定程序復雜繁瑣,時限太長,患方不能接受;二

是鑒定專家與醫生同屬衛生系統,多是同學、校友或

相識,容易手下留情,違背學術良心做鑒定結論;

三是醫學會和下級醫院可以形容為“父子關系”,一

旦發生糾紛或事故,“父親”是不會嚴厲地處理自己

的兒子”的; 四是鑒定費用每例高達3 000~5 000

元,如要作病理檢驗、物證檢驗等,費用則更高,一般

家庭難以承受;五是受封建思想影響,死者家屬多拒

絕對死者尸體進行解剖,當醫方提到醫療事故技術

鑒定時,患方多堅決反對。這樣堵塞了醫療糾紛處理

的正常渠道,容易導致惡性醫療糾紛的發生。

(四)患方訛詐錢財

醫院面臨的患者及家屬可謂形形,千差萬

別,有的患者及其家屬,家庭經濟困難,生病住院又

負債累累,沉重的經濟壓力難以擺脫:有的患者死之

后,其家庭已是人財兩空,面臨心理和經濟的雙重壓

力;有的部分患者看到醫療糾紛賠償有利可圖,閣因

而百般挑剔,污賴醫方,以各種借口謀求巨額經濟補

償。本組有1例患者,自己到醫院看病,下班時被人

發現其死于候診大廳長條椅上.與醫方的診治關系

尚未建立,后其家屬仍以惡性醫療糾紛的方式迫使

醫方賠款2萬元。患方為了將個人及社會負擔轉嫁

給醫院,常采用極端手段給醫方施壓,導致惡性醫療

糾紛的發生。

(五)黑惡勢力介入

本組13例惡性醫療糾紛中,5例有黑惡勢力的

參與。他們憑借人多勢眾、對醫院環境熟悉,對醫方

心理了解及有打架鬧事的經驗等優勢,明地里以患

者家屬、親戚、朋友的名義,采取極端方式向醫方討

錢,暗地里大勢挑撥醫患關系,與患方達成某種協

議,索得巨額賠款后分成謀利,嚴重地損害了醫患雙

方的利益。

二、惡性醫療糾紛的防范與治理

(一)建立人性化的醫療事故鑒定和處理體系

在目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體制下,鑒定機構要

適應醫療糾紛緊急狀態處理的需要,簡化鑒定程序、

· 264 ·

建立快速鑒定機制、降低收費標準,減少患方對鑒定

門檻高和“久鑒不定”的恐懼:鑒定機構要較好地執

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4、25條的規定,更多地

吸收法醫專家參加鑒定工作,抑制純醫學專家同行

相護,“父親鑒定兒子”的不合理現狀;可根據《醫療

事故處理條例》第36條的規定,在縣級衛生行政部

門成立由當地醫學、法醫學專家組成的“醫療事故技

術判定小組”.完成緊急狀態下的醫療事故技術判定

工作,以利醫患雙方的協調和行政部門的處理;有人

認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的醫療過錯和醫療事故鑒

定,都屬于司法鑒定范疇,[41也可以走司法鑒定的道

路,避免“醫醫相護”現象。本組案例2進行了法醫尸

體檢驗,當場便得出了鑒定結論,十分迅速方便。此

外,在醫療服務過程中,可以大膽嘗試,建立醫療公

證制度,劃清醫患雙方的風險和責任,避免不必要的

醫療糾紛。[61在醫療糾紛的處理上,也可以逐步設立

醫事仲裁制度.[7,sl有更多的處理途徑讓患方自由選

擇,可有效地減少惡性醫療糾紛的發生。

(二)強化醫院管理和醫患溝通

醫療機構作為惡性醫療糾紛的主要受害者,應

進一步加強管理.提高醫療技術人員素質,加大基礎

設施建設,提升醫療服務水平.為患者提供優質舒適

的醫療服務:應成立由具備醫學、 法學、心理學、社會

學知識的專業人才組成的醫療糾紛投訴、接待、處理

機構,研究惡性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和預防方法.認

真總結經驗.提出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妥善處理醫

療糾紛,杜絕惡性醫療糾紛的發生。醫務工作者.在

加強業務知識學習的同時.也應加強法律法規和醫

學心理學的學習.保持與患方全方位的溝通,保證患

者與家屬有足夠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堵住惡性醫療

糾紛可能發生的漏洞。

(三)呼吁社會關注和正確引導

解決惡性醫療糾紛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必須

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要建立完善的全民醫療保

險和全方位覆蓋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降低患者及

醫院醫療風險:加強全民的法制與道德教育,提高醫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l4卷(第4期)

患雙方的法律知識和道德修養:加強衛生知識的宣

傳,提高患者對疾病的認知能力,減少不必要的誤

會;媒體應正確地承擔社會責任,加大正面宣傳力

度,引導患者依法維權;政府也應加大對醫療衛生事

業的投入,減輕醫患雙方的負擔,建立醫療法律援助

體系,幫助患者正確維權。

(四)展開全面治理和依法打擊

惡性醫療糾紛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公害.蠶食著

人民衛生事業的機體,影響惡劣、危害極大,讓其繼

續發展將不可收拾,必須全方位治理,依法嚴厲打

擊。其治理必須依靠衛生行政部門、政府部門和公安

政法部門的共同參與。一是成立醫療衛生秩序整治

小組,清理周邊環境,驅逐社會黑惡勢力,消除危害

因素,理順醫療秩序;二是恢復公安特派員制度,向

醫院派注公安特派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防止糾紛

的發生、控制糾紛的發展、抑制糾紛的惡化;三是建

立惡性醫療糾紛應急處理機制.一旦發生惡性醫療

糾紛,公安部門應在第一時間趕到醫院,制止違法,

打擊犯罪,維護醫護人員人身安全、公共財產安全和

正常醫療程序,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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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20__,10(1):22

【8】古津賢.論我國醫事仲裁制度的構建【j】.法律與醫學雜志,

第9篇: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范文

(一)調查對象。對某高校在校醫學大專生(2013級、2012級、2011級、2010級)進行整群隨機抽樣。所調查學生的專業方向包括臨床醫學、康復治療技術、口腔醫學、護理。

(二)調查方法。采用自制問卷,先進行預調查,再由小組成員發放到被調查者宿舍,被調查者在調查員的指導下填寫并回收,同時發送小禮品作為獎勵。共發送問卷550份,回收500份。

(三)調查內容。本次調查問卷的內容包括被調查者的基本信息,包括醫患關系的現狀、醫患關系緊張的成因、醫患關系改進的措施、自己對醫患關系現狀的看法四個方面內容。

(四)統計分析。將所得原始數據用EpiData軟件錄入計算機建立數據庫。然后用SPSS15.0對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二、調查結果

(一)對于“醫生所擁有的權利及應履行的法律義務”一題。對于“醫生所擁有的權利及應履行的法律義務”一題,選擇“完全了解”的有11人( 2.2% ) ,選擇“基本了解”的有78人(15.7%) ,選擇“了解不多”的有335人(67.4%),選擇“完全不知道”的有76人(14.7%)。對該項的知曉率按不同學歷層次分組,進行X2檢驗,結果如表1所示(P>0.05,兩者不具有統計學意義)。

表1

醫生所擁有的權利及應履行的法律義務 合計

x2值

P值

完全

了解 基本

了解 了解

不多 完全

不知道

年級 13 2 19 85 19 125

10.491

0.573

12 3 16 87 20 126

11 2 20 86 18 126

10 4 23 77 19 123

合計 11 78 335 76 500

(二)醫學生對醫療法律相關課程開設的態度。“怎么看待在醫學院校開設相關法律課程”一題中,選擇“很好,很支持”的有329人(66.2%),選擇“很好,但不支持”的有97人(19.3%),選擇“無所謂”的有68人(13.3%),選擇“沒必要”的有6人(1.2%),對該項的知曉率按不同學歷層次分組,進行X2檢驗,結果如表2所示(P>0.05,兩者不具有統計學意義)。

(三)對于“你希望醫學生學習醫療糾紛課程以什么形式開展”一題。對于“你希望醫學生學習醫療糾紛課程以什么形式開展”一題,選擇“必修課”的有83人(16.5%),選擇“限選課”的有121人(24.3%),選擇“選修課”的有149人(29.9%),選擇講座的有144人(29.2%),對該項的知曉率按不同學歷層次分組,進行X2檢驗,結果如表3所示(P>0.05,兩者不具有統計學意義)。

表2

怎么看待在醫學院校開設相關法律課程 合計

x2值

P值

很好,

很支持 很好,

但不支持 無所謂 沒必要

年級 13 88 17 18 2 125

11.069

0.523

12 73 31 19 2 125

11 82 26 15 1 124

10 86 23 16 1 126

合計 329 97 68 6 500

表3

你希望醫學生學習醫療糾紛課程以什么形式開展 合計

x2值

P值

必修課 限選課 選修課 講座

年級 13 15 33 41 36 125

6.896

0.864

12 23 27 37 39 126

11 21 32 40 32 125

10 24 29 34 37 124

合計 83 121 149 144 500

三、結論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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