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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賣方向買方交付貨物的運輸過程中發生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貨物損毀滅失風險而不能交付時,賣方可以通過貨物運輸保險向保險公司索賠貨物的損失。貨物運輸保險是以運輸途中的貨物作為保險標的,保險公司對由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貨物損失負責賠償責任的保險。包括:海洋貨物運輸保險、陸上貨物運輸保險、航空貨物運輸保險。同時,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賣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賣方仍然可以免責,不向買方承擔因此引起的合同責任。
合同貨物交付后的風險分擔———商業綜合責任險,制造商疏忽責任保險
賣方向買方交付合同貨物之后,買方或第三方(合稱“第三者”)在使用貨物的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的,賣方可以通過商業綜合責任保險分擔風險。商業綜合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包括企業的場所和經營責任、產品和完工操作責任、廣告侵害責任、人身侵害責任和部分契約賠償責任等,基本上涵蓋了生產制造業和商業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對第三者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方面的一般責任風險?!叭松韨Α被颉柏敭a損失”必須由“意外事故”引起。保險公司有權利和義務對請求上述損害賠償的“訴訟”進行抗辯,對損失以“保險賠償限額”中列明的金額為限進行賠付。當產品缺陷等風險未引發身體傷害和財產損壞時,此類情況就不在商業綜合責任保險的保障范圍內。但此類風險卻又導致其他利益方的經濟損失,這時制造商疏忽責任保險就可以發揮其作用,并彌補這一保障空缺。制造商疏忽責任保險承保的是由于制造商的疏忽過失所導致的其生產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所引起的第三者(主要包括產品的使用者、制造商的客戶、制造商客戶的客戶)的經濟損失和索賠費用。它所保障的內容不同于產品責任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更多的是針對產品責任造成的經濟損失的保障。制造商疏忽責任險是產品責任險的補充,兩者最本質的區別在于后者保障的是由產品質量缺陷引起的身體傷害及財產損壞而導致的索賠。如果產品的質量缺陷并未引發身體傷害及財產損壞,而是導致其他經濟利益的損失,那么,在產品責任保險項下就得不到補償了。而制造商疏忽責任險卻能彌補這一保障空缺,承保由于非身體傷害及財產損壞(如產品質量未達到合同要求)引起的第三者的經濟損失。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走出去”,在快速增長的繁榮背景下,隱藏在設計、生產、銷售及售后等商業鏈條上各個環節的風險也日益凸顯。單一產品責任保險已無法覆蓋此類企業可能面臨的所有責任風險。在此情況下,商業綜合責任保險和制造商疏忽責任保險則為“中國制造”提供了較為全面的風險管理方案,使這些企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中得以穩健發展。是否購買過制造商疏忽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及產品召回保險,成為“中國制造”進入海外市場的重要通行證。
企業作為雇主的風險分擔———雇主責任險
醫學是在實踐中不斷發現、不斷探索、不斷總結經驗中發展起來的,人類認識人體的生命和疾病的規律,還要有一個漫長艱苦的過程。醫學是一門具有高風險性的神圣事業,但醫療的高技術性和許多疾病的不可預知性,決定了醫療事故的發生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即使再高明的醫生,也不能保證不出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或過失必然會發生醫療糾紛和相關的賠償。
最近幾年,隨著醫療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公民的法制觀念和維權意識的加強,醫療糾紛及訴訟案件日趨增加,患者索賠的金額也變得越來越高。醫療糾紛帶來的后果是:第一,患者或患者家屬毆打甚至殘殺醫生,對醫生人格肆意污辱,有的還圍攻醫院,在醫院內擺設靈堂、長期騷擾醫院等等。第二,對醫院來說,如果長期困擾于某些醫療糾紛,對醫院的日常經營管理、聲譽都造成嚴重影響;另外,對確認的醫療糾紛和隨之產生的高額賠償將會造成醫院的經營困難甚至導致破產。第三,醫療職業的高風險如果得不到有效化解,醫生在醫治病人特別是施行手術時會承受巨大的精神壓力,為了降低風險,很多醫院或醫生因為怕出意外寧愿對患者采取保守療法,不敢施行新的手術或突破性的醫療用藥方案,執業行為日趨保守,這種情況既不利于對患者的治療,也制約了新療法、新技術的應用,長此下去,將不利于醫學科學的發展。
二、醫療責任保險的作用
醫療責任保險是現代醫療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保障醫患雙方的利益,醫療責任保險將承擔醫院因醫療事故或差錯對病人的經濟賠償責任,這個險種的開發與實施既有利于減少醫患糾紛,彌補病人損失,更為醫院提供了保障,有利于醫院保持經營的穩定和營業秩序的正常。
在發達國家,醫療機構投保醫療責任保險是簡單、有效地解決醫療事故的方法,多數發達國家都把醫療責任險作為法定的責任保險來實施的。發達國家中患者有相對完善的法律保障,面對醫療事故引起的巨額賠償,作為醫院特別是私立醫院,如果沒有醫療責任保險是無法運營和生存的,同時,醫院投保醫療責任保險不單是受到責任與風險的壓力而產生的需求,更是以此來作為提高自身信譽、增強競爭力的需要。因此,醫療責任保險是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的重要機制。
當然,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有賴于保險合同雙方尤其是醫療機構的最高誠信,保險公司并不是對所有的醫療事故都負責賠償的。首先,診療護理工作的醫務人員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合格,而且醫務人員不能在酒醉或藥劑麻醉狀態下進行診療護理工作;其次,醫療機構不能使用偽劣藥品、醫療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以及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第三,其他由于患者的故意行為或因患者及其家屬不配合診治為主要原因造成傷害的保險公司都是不承擔責任的。另外,鑒于目前我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未完善,保險公司對精神損害賠償費用也是不承擔的。
投保醫療責任保險后的另一附屬產品是醫療糾紛調解中心的成立。醫療糾紛調解中心作為醫療責任保險的一項配套服務和醫院、患者、保險公司三者之間的紐帶,以中立第三方的身份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醫療糾紛進行調解和定性,可以避免當事雙方的直接接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的減少調解過程中的過激行為,促使當事雙方理智解決糾紛,而保險公司根據它的調解結果和定性給予補償。
但是醫療糾紛調解中心有其局限性,因為最終對醫療事故鑒定的機構是醫院本身或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而這些機構隸屬于醫療衛生部門,其公正性往往受到懷疑。因此,鑒于醫療責任的高技術性和復雜性,為了公正解決醫療糾紛,迫切需要成立一個由醫療衛生監管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共同審批的醫療責任鑒定機構,專家成員應配備有相應臨床醫學、藥學、衛生法學和保險等專業人員,對可能的醫療事故進行公正的權威的鑒定,即這個鑒定結果是保險雙方必須接受的最終鑒定,以此明確保險責任。
三、法律法規對醫療責任保險的需要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上述規定從法律層面給各種責任保險的發展提供了框架。
對于醫療責任保險,目前我國還沒有從立法上明確規定為強制保險。但是2002年9月1日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使醫療機構更加意識到將面臨更多責任和風險。該《條例》與之前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條例》實施后《辦法》即廢止)相比,醫療事故的范圍和內容劃分更細更廣,《條例》首次提出并細化了鑒定專家庫、舉證責任、賠償標準等內容。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也明確:“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迸e證責任的倒置施行,患者在舉證方面的地位由被動轉為主動。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實施,該《解釋》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宗旨,進一步明確了新的人身損害賠償審理標準的適用性,有利于減少理解分歧和法律糾紛,有利于法律環境變更后新舊銜接與平穩過渡,極大地保護了受害人的正當法律權益,對促進保險業尤其是責任保險業務的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患者或消費者依法保護自己權益意識的增強,必定導致醫療糾紛的增多,而且隨著法律的日益完善,醫療事故的索賠金額也將提高。
我國醫療責任保險亟需規范地發展
其實,我國的保險市場早在1999年就已推出醫療責任險,但只是國內一些大型醫院投保了這類保險,實際上這類險種在市場上的推廣并不理想。其原因一方面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前醫院對醫療責任險的需求不強,或高風險才投保,低風險不投保,導致保險公司積極性不高;另一方面是因為民營或私人盈利性醫療機構難以控制風險等原因,保險公司出于風險管理的考慮并不愿意承保所有醫療機構。
一個可喜的現象是,我國有關部門已經意識到醫療責任保險在保證醫療機構穩定經營和解決醫患糾紛等的作用,一些地方已經開始或準備強制實施該險種。2004年11月北京市衛生局出臺了《關于北京市實施醫療責任保險的意見》,規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北京市所有非營利性醫院開始統一實施醫療責任保險。該《意見》明確指出,醫療責任保險是指醫療機構與保險公司雙方合作開展的醫療執業責任保險業務,是分擔醫療機構執業過程中醫療過失糾紛處理與賠償風險的一種社會承擔機制;其保費由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共同繳納并遵循“高風險高保費,低風險低保費”的原則。除北京外,沈陽、南京等地也在醞釀出臺類似的規定或意見。
目前我國的醫療責任保險正處在發展的初級階段,醫療機構普遍缺乏風險防范意識,而保險公司面臨的風險難以估算,對開展業務積極性不高,為穩步推動和規范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筆者認為需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政府部門需要建立相對健全和完善的民事責任法律制度,在提高公眾法律意識的基礎上,提高相信法律、依靠法律的信心,引導和培植公眾合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政府需要對醫療責任保險加以引導和規范管理,所有醫療機構,不管是盈利性還是非盈利性醫療機構都必須強制投保醫療責任險,以保證醫療機構的公平有序競爭,適應現代醫院穩健經營的要求;同時,政府在一定期間內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比如減免稅收等)以推動該險種的發展。
目前醫療責任險的有關數據缺乏,無法按照“大數法則”來合理計算保險費,在發展的初期,保險公司在實際操作中可參照國際保險市場對此類險種的通常做法,即收取較高的保險費,在一定的保險期限內如賠付率未達到虧損點,則保險公司退還一定比例的保險費,另一方面確定一個較大的免賠額(如每次事故一萬元),保險公司只承擔免賠額以上的賠償,這樣可以保護醫護人員的利益,提高其工作責任心。
春末夏初,惠風和暢;繁華錦簇,山水旖旎。又到了一年中放下瑣碎的日常生活,旅游外出追尋詩和遠方的時節。然而,外出的不確定因素較多,旅行前是否需要買一份旅游保險值得考慮。
保險理財師提醒大家,相比普通的意外險,旅游意外險更具針對性,增加了包括航班延誤、行李、證件丟失及緊急救援服務等保障??筛鶕糜螘r間和投保人年齡進行投保。
到底需不需要購買旅行保險呢?據調查,截至2013年底,只有20%的中國游客購買了旅游險,還有部分人拒絕購買。記者為此咨詢保險理財師,根據其建議,一一解答反對者心中的困惑。
困惑一:旅行團已經買過保險了,還需要買旅游險嗎?
做了五年導游的盧小姐告訴記者,旅游險包括旅行意外險和旅行社責任險兩種。旅行社責任險是帶有強制性的保險,是指因旅行社的原因造成的游客損失,由旅行社承擔責任,保險公司賠償。盧小姐強調,旅行社責任險屬于過錯責任險,賠付的前提是責任方或過錯方必須是旅行社,并且保險的額度通常會很低。如果游客因為外界或個人的原因受到損害,旅行社無須承擔責任。所以一定要確定旅行社買的險種是旅游意外險還是旅行社責任險,如果只是購買了旅行社責任險,建議最好再補一份旅游意外險。
困惑二:旅游保險理賠可行嗎?
實際上旅游保險的理賠和其他險種的理賠流程差不多,只要收集齊所需的理賠材料,遞交給保險公司,理賠一點都不復雜。所以平時一定要保存好票據,以免丟失了理賠的證據。
困惑三:平常買過保險了,旅行還需要再買保險嗎?
旅行期間遇到意外狀況的幾率比平時要高得多,即使平時買過保險,保險理財師建議根據旅行行程的特點,再追加一些短期旅游險作為補充。目前市面上的旅游保險一般都是保費低、保額高,設計上結合了旅行的特點,是日常險種不能代替的。
保險理財師稱,旅游險責任全面、保障高,成功地滿足了各類游客在旅游期間降低風險的需求,是游客旅游安全的良好保障。那么如何購買適合的旅游險呢?掌握以下三個步驟就可以了。
第一步:根據旅行時間、地點及旅行活動特點確定合適自身情況的險種
確定旅行時間、地點及旅行活動特點,根據旅途有可能發生的意外考慮需要投保的險種。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投保時間不能短于旅行時間,如果旅行時間有變更,一定記得及時更改投保時間。
建議游客購買“旅行意外險(境內或境外)+特殊保險(自選)”。如果沒有特殊活動的計劃,購買旅行意外險就差不多了。旅行意外險一般包括個人意外傷害和醫療保險、旅行延誤、個人財務保障、緊急救援等服務,幾乎包含一般游客的保險需求。在此基礎上,根據旅行計劃,考慮是否追加特殊保險險種。
多家保險公司都推出可以滿足不同保險需求的旅游保險產品,調查發現,平安保險可供保險的特殊險種有:驢友旅游意外險、境內自駕游意外保險、高原反應意外保險、境外旅游海濱水上運動保險等,幾乎囊括了大多數旅行者外出可能遇到的意外保障。保障時間都在15天以內,保費不超過30元。
第二步:對比同類旅游保險產品,根據自身情況做出選擇
游客可以在保險公司柜臺辦理投保,目前保險公司都開通了網上投保業務,可以直接在網上自助下單。還可以登錄第三方保險網站進行對比投保,如優保網、淘寶網。建議大家在投保前多作對比,選出最適合自己的保險方案。
王女士年齡30歲,打算在國內旅行5天,欲購買一份旅游意外險。記者在淘寶網搜尋適合的旅游保險,幾經比較后,得出兩個保費接近、涵蓋面最廣的保險產品,將包含的保障項目列出表格,以作對照。
兩個保險產品的保險項目有所不同,游客可以左右對照項目名稱和保額,根據自身情況確定方案。
第三步:看清合同條約,厘清保單責任
關鍵詞 醫療糾紛 第三方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
中圖分類號:R-051 文獻標識碼:A
第三方調解機制因其獨特的優勢而成為時下的新寵。目前,全國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近56個地市采取了第三方介入解決醫療糾紛的措施,這一實踐從實施以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1年黑龍江省成立了調解委員會,自啟動以來,該機制取得的成果是顯而易見的,但也同時暴露出諸多的法律問題。
一、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實踐情況分析
目前國內外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在積極探索,嘗試建立專業“第三方”來介入調解醫患糾紛。從國外來看,較為典型的第三方調解模式有日本1973年建立的醫療責任險制度。美國1997年成立的國家醫療糾紛解決委員會,還有諸如調解和仲裁、監察人制度等一系列的解決方式。德國自20世紀70年代后期以來創建的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調停所、鑒定委員會等。我國于2002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011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在該法律的保障下,國內醫療糾紛第三方解如雨后春筍般廣泛開展,卓有成效的模式有:北京市成立的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及醫療保險承保公司指定部門調解,構建“多調聯動效果”;寧波市建立與醫療責任險相結合的第三方調解;南京市成立專業服務的營利性咨詢機構介入醫療糾紛調解等。
二、黑龍江省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實施問題分析
2011年,黑龍江省在綏化、七臺河、哈爾濱等市成立了致力于調解醫患糾紛的第三方調解機構--黑龍江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調研,有數據顯示,綏化市通過第三方介入處理的醫療糾紛案例一共有四例,其中調解成功的就有三例,這成功率都達到了75%;此外,七臺河市調解醫療糾紛的案例有16起,其中成功的有11例之多,這些數據顯示出第三方調解化解矛盾的巨大意義。
(一)調研數據分析。
筆者對黑龍江省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進行訪談、調查,以及對患者和醫生進行隨機取樣、問卷調查。通過建立圖表、數據分析,針對開放式問題收集意見和建議,歸納出以下三組數據結果:
(二)困境和問題分析。
通過對調查的數據進行歸納分析,可以看到黑龍江省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面臨困境和問題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社會認知程度低。從調研情況來看,發生醫療糾紛后,當事人首先想到的是傳統的解決機制,如協商和訴訟等,而非第三方調解。這是因為公眾不了解甚至根本不知道第三方調解組織的存在。分析來看,一方面由于第三方調解這一新模式,被公眾了解、認可仍需時間,但也不可否認對第三方調解機構的宣傳不到位;另一方面,第三方調解大都需要當事人的申請才能介入糾紛。這些都使得第三方調解這種新型的醫患糾紛處理模式在目前尚不能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認知。
第二,第三方機構規范性有待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本質為特殊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同樣缺乏具體法律依據,這使得調解的效力與公信力大打折扣,新興機構在具體處理醫療糾紛的過程中,大都沒有科學的、嚴格的工作規范,這些弊端都會使得公眾不相信第三方調解的權威性。
第三,經費來源成為困難。第三方調解機構基本都為非盈利性機構,經費主要來源于政府撥款或社會捐贈。然而社會捐款是有限的,第三方調解機構想要維持正常的經營仍需上級政府的撥款,這就使得第三方在經濟方面不得不依賴于行政機構,在調解中勢必有所偏向,無法實現真正的獨立,嚴重影響其中立性與公正性。
第四,專業人員匱乏。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要想得到當事人的信任和社會公眾的普遍認可,在隊伍建設方面需要有專業人員的參與,他們應當具備專業的知識,包括法學、醫學、保險學、溝通學等。這樣的專業人員很稀缺,沒有相關專業培訓,提供的待遇有限,因此專業人員缺乏,專業知識匱乏,這些難題尚未得到解決。
第五,與其他解決機制銜接不暢。由于缺少法律上的支撐,經過調解達成共同的調解意見,性質上也只是合同,并不具有強制力。若一方不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重新調解或法院訴訟等救濟,由此造成了社會資源的浪費,而且長時間的糾紛爭執加劇了雙方矛盾的深化。
三、黑龍江省醫療糾紛調解機制完善路徑
(一)加強宣傳——提高法律救濟意識之路徑。
由于調解委員會宣傳力度低、宣傳內容匱乏、宣傳時效性差等現實問題的存在,民眾對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尚未形成法律救濟意識。鑒于此,可以通過以下創新宣傳手段,以提高公眾救濟意識:首先,設立黑龍江省大中型醫院調解工作站作為前沿陣地。醫療機構可將第三方調解委員會的地點、聯系方式、調解特點、調解流程圖等信息印于病歷上,或印在院內公告上,也可在導診臺一側及門診大樓告示欄中設立關于醫療糾紛案例的調解流程的指示板等。其次,建立黑龍江省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網頁專欄開展宣傳。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的信息要及時公布,如調解成效匯報、獲賠額、結案時間,典型案例。
(二)設計制度——保障第三方調解流程之路徑。
1、調解中立及保障制度的構建。
由于新興機構產生,沒有公正有效的保障機制,沒有標準的行業準則,沒有獨立的經費,必然會導致調解工作的參差不齊。醫患雙方當事人尋求此種救濟方式時考慮到以上因素,便不能相信第三方調解機構的中立、公正、權威。因此構建保障黑龍江省第三方調解流程的制度勢在必行。增設回避制度、公開制度、調解員懲戒制度等有利于保證第三方調解的中立性與公正性。 回避制度可以參照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并結合第三方調解自身的特點和實踐情況。公開是中立的靈魂,公開制度具體包括:調解過程可以旁聽以及調解協議書可以公開。調解員懲戒制度能夠有效限制調解員的肆意妄為,如果違反了中立原則,首辦調解員應當為其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調解經費外界供給。
經費來源問題關系到醫療糾紛調解平臺能否正常運作,也關系到其專業性和獨立性。設想經費來自醫院,糾紛解決將失去其中立性,造成當事人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假使由第三方調解機構自己出資,變成商業化的營利性機構在所難免,當事人考慮成本問題而更少去選擇此種救濟方式。因此建議確立專門用于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基金,以維持這種機制能有效開展和順利進行。
3、組建專業調解隊伍。
筆者認為醫療糾紛調解機構的調解人員要考慮兩個因素,一是要考慮到人員專業性能否得到保障,即調解人員中必須有一部分對醫療糾紛的醫學專業問題有所精通,否則難以從醫療科學的角度來對醫療損害責任作出明確的劃分;二是要考慮到人員要保證醫療調解的合法性,即不能出現違法調解,這就需要調解人員中必須有一部分對法律問題有所精通。當然調解人員還應當具有一定的溝通交流技能和處理糾紛的工作經驗。因此調解機構應當有專門的較為完善的培訓機制。
4、確立并健全醫療責任險制度。
為了給予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最終效果的實現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引入科學的醫療責任險制度不失為一個好方法。目前,可以考慮的措施有:黑龍江省應盡快出臺《醫療責任保險方案》,啟動試點測試方案;糾紛中的利益沖突風險由醫療責任保險進行部分分擔;將保險公司設為糾紛調解的第三方,賦予保險公司相應的程序開啟同意權、異議權、程序參加權、意見表達權等必要權利;以法律形式實施強制投保的商業保險。
(三)健全醫事立法——完善法律保障之路徑。
法律作為社會規范的最后一道防線,理應為醫患雙方當事人提供保障。但現實是,我國沒有對第三方介入調解醫療糾紛制度做出專門規定,而且我國關于此種機制的立法與各地廣泛開展的第三方調解實踐相比相對滯后。筆者認為應當盡快制訂和頒布《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法》,以構建醫療糾紛處理法律體系;并闡明介入的第三方調解部門的法律性質、組織形式、經費來源、受案范圍、調解流程、執行、法律責任及其與其他程序的銜接等內容;還應該包括醫療責任保險在糾紛解決機制中的作用與應用等相關事項。黑龍江省應盡快加強針對醫療系統,尤其是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的立法建設,以便在糾紛產生時能為調解工作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據,以符合我國法治化國家建設的要求。
基金項目:黑龍江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醫療訴訟中專家輔助人制度研究》編號:12522172;哈爾濱醫科大學大學生創新基地項目《黑龍江省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研究》。
(作者:李姍姍,哈爾濱醫科大學醫學法學專業學生,碩士在讀;徐晗宇,通訊作者,哈爾濱醫科大學醫學法學專業講師,碩士)
注釋:
黃思思,方姍,陳勰,等.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現狀分析-以溫州為例.中國醫學倫理學,2011,24(4):518-521.
蔡蓓慧,姚丁銘,胡嘉佩,等. 溫州市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實施效果跟蹤研究.現代醫院管理,2011,45:13-16.
一架遇難者和傷員多為中國人的韓國航班在美國境內墜毀,乘客和家屬不僅將承受巨大的傷痛,還將面臨漫長的索賠征程――事故賠償訴訟在哪里進行?按照哪國標準賠付?索賠訴訟要進行多久?
拋開責任訴訟,其涉及的保險責任也是牽一發而動全身。上海一位研究員表示,一架飛機失事,理論上可能會觸發上千張保單,涉及數十個險種,啟動全球上百家原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的服務,包括飛機機身險、民用航空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雇主責任險、旅客航空意外險、旅行人身險、職業責任險、產品責任險、公眾責任險、履約保證保險、個人責任險、財產保險、營業中斷險等。
牽動的險企神經
事故發生后,本刊記者第一時間聯系明亞保險經紀公司媒體公關部負責人衛江山,該公司電子商務部確認,這次韓亞空難的航班里的141名中國游客,有34人系通過明亞保險經紀購買了太陽聯合保險公司的團體旅行意外險。
目前太陽聯合在美的緊急救援機構與醫療機構已開展多方面的工作,為客戶提供相關救援服務。
因為兩名遇難者均未成年,其保險理賠金的多少,引起了外界的關注與猜測。衛江山對本刊記者透露,根據保監會《2010-95號文件》的補充解釋,如保險合同當中含有特殊約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險金額,并不受未成年人10萬身故保額上限限制?!氨槐kU人生前所投保的旅行意外保險當中涵蓋10萬元的意外身故保險金和10萬元的公共交通意外保險金,所以太陽聯合保險已確認將支付遇難者受益人20萬元/人的身故保險金?!?/p>
而在此之前,太平洋保險緊急啟動理賠應急預案并開展海外救援支持行動,送上了第一筆賠款。在這一次賠付中,太平洋壽險浙江衢州中心支公司7月8日16時通過“神行太保”移動理賠系統提供上門服務,賠付浙江江山中學學生客戶醫療保險金1萬元。
中國平安也宣布在第一時間緊急成立舊金山空難應急小組,集團副總經理兼首席保險業務執行官李源祥任組長,平安壽險、平安產險、平安養老險、平安健康險以及數據科技共同成立應急小組、啟動應急響應。95511啟動應急熱線,根據客戶需要為其提供海外急難援助服務。
此外,中德安聯人壽方面宣布,目前了解到該航空事故中的一位乘客系中德安聯教育金保險的被保險人。中德安聯已主動與該被保險人母親即該保單投保人取得聯系,確認該被保險人情況安全。
而韓國金融委員會消息稱,此次事故飛機共買有23.8億美元的航空保險,其中飛機保險1.3億美元,事故責任賠償22.5億美元,因此事故賠償不存在大問題。該公司的相關發言人表示,公司正在考慮對乘客進行賠償,但具體的賠償方案尚未確定。此外,韓國金融委員會將指導韓國保險協會和相關保險公司及時進行賠償,保證遇難者在確認賠償金額后第一時間收到賠償金,并盡全力在醫療費的支付上做到讓傷者滿意。
訴訟歸屬地成焦點
7月15日,位于伊利諾伊州芝加哥的瑞貝克律師事務所在一份媒體聲明中確認,分別來自美國、中國和韓國的83名乘客代表,在伊利諾伊州庫克郡巡回法院提訟,而作為客機制造方總部位于芝加哥的波音公司被列為這份訴狀的“第一被告”,除此外,韓亞航空以及客機零件制造商等也成為被告。
根據韓亞航空8日信息,此次OZ214次航班失事造成三名中國學生遇難,其余182名傷者中有至少49人傷勢嚴重。在整個航班291名乘客中,中國公民有141人,意味著中國乘客和家屬將成為未來索賠主要力量。
業內人士指出,在美與否,賠款相差有可能數百倍。
美國律師邁克?丹科正與多名亞洲律師討論這場空難。他說,如果在美國法院打官司,每名癱瘓乘客可能獲得接近1000萬美元賠償,遇難兒童賠償額可能為500萬至1000萬美元。
然而,如果在亞洲,賠償額可能少得多。“韓國大韓航空公司一架客機1997年在美國關島墜毀,致死228人。一名女性因那場空難失去女兒、女婿和3個孫輩。2001年,一家韓國法院判決大韓航空向這名女性支付51萬美元賠償?!?/p>
韓國律師徐東熙(音譯)說,那場空難后,在美國法院的遇難者親屬與在韓國的遇難者親屬所獲賠償相差多達100倍。
盡管海外媒體提到的管轄權訴訟策略可能限制中國乘客在美,曾包頭空難跨國訴訟的律師郝俊波卻認為,由于此次空難事發地在美國境內,因此失事航班乘客在事發地加利福尼亞州被駁回的可能性很低。根據他的經驗,美國的地方法院比聯邦法院更偏向支持空難受害者。
中國、韓國、美國都加入了《蒙特利爾公約》。這份2003年生效的國際航空業法規取代了此前《華沙公約》,在就飛機失事造成死亡和傷殘賠付方面更多地照顧到乘客的利益?!度A沙公約》為國際運輸事故規定了最高賠付金額,但《蒙特利爾公約》規定,一旦認定飛機事故為責任事故,賠償將不設上限。
盡管目前事故原因尚不清晰,但根據失事飛機黑匣子記錄和美國國家安全運輸委員會初步透露的信息,此次事件并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因此將很有可能被認定為責任事故。
旅游如今早已不再屬于高消費的領域,而目越來越成為國人們生活方式的一部分――不僅僅在空閑時間飽覽祖國的大好河山,更多時間是要去境外旅行。
一項由北京開和迪咨詢有限公司發起并組織實施的調查顯示,雖然遭遇全球性的金融危機,但仍有高達56.6%的國內消費者表示――未來兩年內有赴歐洲旅游的計劃。赴歐旅游者大多集中在中青年、高收入、高學歷人群,性別差異不大。其中74.5%的旅游者歐洲行程在7-15天。人均支出在2.5萬左右。
然而,由于客觀條件的影響導致突然性、可變性和不確定性等因素的存在,旅游中的突發性災難遠遠超乎我們的想象,一些原本看起來輕松平常的事,在特定的環境下就會導致不―樣的結果,人們只有重視風險、積極規避風險才能將風險降到最低。
旅游險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屬于人身壽險范疇的旅游意外險,二是劃歸在財產險范疇的旅游責任險。它們都是非常實用、而目缺一不可的旅游必備險種,交費低、保障高。
什么是旅游意外險
旅游意外保險是為保護旅游者的利益,由國家旅游部門規定在旅行社組織團隊旅游時,由旅行社代旅游者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一日旅游者在旅游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的約定由承保的保險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險金的保險行為。
購買意外傷害保險警惕誤區
旅行社投保就行。
其實,旅游責任險只為旅行社因疏忽或過失所需承擔的經濟責任埋單,而游客本人發生的意外事故則不在承保范圍內。
出險后能全額賠償
“旅游出險后不一定都能得到保險公司的全額賠償?!北kU專家說,人身意外保險所約定的保險金額只是保險公司承擔給付的最高保險金限額,而非實際給付金額,除航空事故能得到最高賠付金額外,其他人身意外保險都是按比例賠付。
保額越高越好。
專家說,到美國、新加坡、日本等醫藥費較高的國家旅游,醫療險的保額最好不要低于20萬元;而到泰國、馬來西亞等國家旅游,如果行程較短,醫療險的保額在10萬元左右即可。
如實填寫投保單
以免因為填寫錯誤信息而使保險公司在出險時拒賠,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看清保險條款
很多投保人只知道旅游團投保了旅游險,而不知投保險種的責任范圍,沒弄清楚就糊涂投了保。
并非保得越多越好
選擇一定數量的險種投保,自然有更多保障,但旅游醫療險種是補償性險種保多了形或超額探險多交保費就不明智了。
什么是旅游責任險
完整叫法應該是旅行社責任保險,具體是指旅行社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行社在從事旅游業務經營活動中。致使旅游者人身,射產遭受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賠償保險金責任的行為。
該責任保險的投保人是旅行社(也即被保險人)。投保范圍如下:
(一)旅游者人身傷亡賠償責任;
(二)旅游者因治療支出的交通、醫藥費用賠償責任;
(三)旅游者死亡處理和遺體費用賠償責任;
(四)對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費用。包括必要時近親屬探望等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費用,隨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費用,旅行社人員和醫護人員前往處理的費用。行程延遲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賠償責任:
(五)旅行者的行李物品的丟失、損壞被盜所引起的賠償責任;
(六)由于旅行社責任爭議引起的訴訟費用;
(七)旅行社與保險公司約定的其他賠償責任。
這里的“賠償責任”,是指由旅行社的過錯造成的游客的財產、人身的損失。因而對于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或個人過錯導致的受損,或者在旅行社組織安排的活動之外,發生的損失。旅行社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
投保不能光依靠旅行社
從2001年9月1日起,國家旅游局不再強制旅行社為游客購買旅游意外保險,為了獲得更為完善的保障,專家建議游客可自行聯系保險公司或通過旅行社與保險公司聯系,按各自需要投保旅游保險。目前大部分保險公司都開辦有如下旅游險種:
很多保險公司目前都與國際救援中心(sos)聯手出旅游救助保險產品,將原先的旅游人身意外保險的服務進一步擴大,由傳統保險公司的一般事后理賠向前延伸,變為事故發生時提供及時、有效的救助。
這種保險對于出國旅游很合適。有了它的保障。旅游者一旦發生意外事故或者由于不諳當地習俗法規引起了法律糾紛,只要撥打電話,就會獲得無償的救助。
旅客在購買車票、船票時,實際上就已經投了該險。其保費是按照票價的5%計算的,每份保險的保險金額為人民幣2萬元,其中意外事故醫療金1萬元。保險期從檢票進站或中途上車上船起,至檢票出站或中途下車下船止,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事故導致旅客死亡、殘廢或喪失身體機能的,保險公司除按規定付醫療費外,還要向傷者或死者家屬支付全數、半數或部分保險金額。
現在多數保險公司都已開設這種險種,每份保險費為1元,保險金額1萬元,一次最多投保10份。該保險比較適合探險游、生態游、驚險游等。
該險種每份保費為1元,一次可投多份。每份保險責任分三個方面:一為住宿旅客保險金5000元;
二為住宿旅客見義勇為保險金為1萬元;
三為旅客隨身物品遭意外損毀或盜搶而丟失的補償金為200元。
在保險期內,旅客因道意外事故,外來襲擊、謀殺而致身死亡、殘廢或身體機能喪失、或隨身攜帶物品遭盜竊、搶劫等而丟失的,保險公司按不國際準支付保險金。
境外旅游險產品花樣翻新
國內保險市場中涉及到境外旅游險的產品已率先完成更新換代,尤其是外資財產保險公司更是推出了各自的優勢產品。比如最近正在熱銷的一款覆蓋美國和加拿大的“北美行保障計劃”、覆蓋新馬泰、日韓等大部分亞洲國家的“亞洲行保障計劃”和特別針對申根簽證國家的“境外旅游意外保險”等。
這一類新型境外旅游險產品,相對于由壽險公司提供的以醫療救援、豉疾和身故為主要保障的出境旅游意外險產品,首創出了一些新的功能,如“信用卡保障保險”――將在被保險人因為意外不幸身故時,為其償付截至事故發生當日,被保險人信用卡所欠債務,金額最高可達5萬元。
更為有意思的是。這一類新上市的產品中,有一款還特別加入了“附加境外缺席特別活動保險”項目。它是考慮到因為某些意外情況無法如期參加在境外舉辦的娛樂、體育或者音樂活動的門票損失,該項保障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對已購買的娛樂活動門票進行補償。如準備去香港觀看某明星的演唱會,但是因機械故障導致飛機延誤,錯過演唱會,保險公司將對演唱會的門票損失進行賠償,最高金額可達2000元。
購買旅游險的6大誤區
許多跟團出游的游客往往認為,只要旅行社投保了旅游責任險,
不管什么問題都能找保險公司。其實不然,在旅行途中遇到意外情況時,旅行社只負部分責任。
有些旅行社在推銷旅游產品時會以旅游送保險招攬客戶。這種情況下,首先務必看清楚旅行社送的究竟是責任險還是意外險。不排除有些旅行社以送旅游險這個籠統的概念為幌子,實際上只是購買了國家規定旅行社必須購買的責任險。
尤其是去國外。考慮到國外的消費水平。保險公司往往會勸說客戶投保高保額。其實,境外旅游險的保額不一定以高為好。選擇保額時,要參考旅游天數、旅行地區的消費水平等。
對于意外險很多人以為什么都賠,其實不然,保險公司對于一些高風險活動是不賠償的,所以要先確認購買的意外險是否有對高風險項目的免責條款。
出險以后并不是都能得到全額賠償。市民在選擇旅游險時,要留意保險公司推出的境外旅游險在分項責任的賠付方面是否有限制。
近年來,不少被保險人在境外遭遇意外,在當地醫院進行救治,等拿醫療單據到保險公司理賠時,有些項目卻不能理賠,原因就是費用不合理。實際上,不少保險公司目前都不提供提前墊付醫療費用的理賠項目。這就為境外旅游醫療理賠留下了隱患。
出境旅行注意事項
請注意保留以下資料。所有本次受保旅程內實際付費收據,賬單,代用券、信用卡繳費單,門票等票據;
個人現金遺失時,請在二十四小時內要求酒店管理部門,當地警方或有關當局出具事故證明;
公共交通工具延誤超過六小時時,請要求提供公共交通工具的機構出具的書面證明,包括日期,時間,延誤時間,延誤原因;
證件或旅行票遺失時,需保留重量證件及旅行票據的費用票據;
行李物品損失時,需注意保留物品的原始購買單據,公共交通工具機構的遺失正式通知或確認書;
意外事故發生時,請注意向有關部門(例如:交通管理郵門,大使館、公共交通工具提供機構等)索要意外事故證明:
如導致第三方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需保留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證明,事故發生地警方的相關報告、證明、相關的調解書,和解書,賠償協議等。
贏在展恒帶您進入財富新時代――記展恒理財2009第四屆高峰私募論壇
2009年10月17日展恒理財第四屆高峰私募論壇在北京隆重召開。此次論壇堪稱業內盛事,吸引了來自社會各界的高凈值人群400余人,更吸引了深圳市武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田榮華、朱雀投資公司執行事務合伙人兼總經理經理李華輪,智德資產管理公司執行董事伍軍三位業內頂級私募經理;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國投瑞銀基金管理公司的四位頂級公募基金經理的參加。錢經等國內重要財經類媒體跟蹤論壇并做了全程報道。
北京展恒理財顧問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成立,專注于專家集合理財產品的研究和家庭理財產品配置規劃研究。作為國內最早的獨立理財顧問機構之一,目前展恒理財已經成為了國內第三方理財市場的引領者。作為最早的一批獨立理財顧問機構之一,展恒理財一直追求經營的穩健發展,以“專業、獨立、個性化”為公司的經營理念?,F已有VIP客戶2000余人,并每月以平穩的速度增加。
展恒理財以服務客戶為導向為客戶量身定制適合客戶個人情況的基金理財組合方案,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長期理財服務,注重與客戶建立長期穩定、相互信任的客戶關系。
今年恰逢我國建國60周年,同時又是世界性金融危機爆發,全球經濟面臨重大挑戰和調整的一年。如何在變幻莫測的市場中管理好自己的財富已成為這個時段的主題。展恒理財就是在這個大背景下舉辦高峰私募論壇和大家共商大計。
本屆高峰私募論壇的內涵是在危機與機會并存的國內、國際市場中,尋求實現人們財富保值增值的新路徑。在當前復雜的經濟環境中,充分顯示展恒理財應對挑戰為客戶管理好財富的決心和力量,推動第三方理財業務在中國的發展。
本屆高峰私募論壇具有以下特色:
一、專業性強。本屆論壇以展恒理財專業的理財平臺為依托,嘉賓們的觀點個性鮮明。
二、觀點新穎,實用性強。論壇采用嘉賓集中探討、聽眾參與互動的方式進行,促進與會者廣泛參與,營造輕松活躍的研討氣氛。
智德執行董事伍軍以“調整主基調布局2010年”為主題,闡述了自己的觀點。他認為四季度的金融市場是面臨系統性風險,但是不必太過悲觀。上海朱雀投資發展中心總經理李華輪認為中國四季度的主流是重歸公司挖掘,主要投資標的方向將會是“調結構”和“區域經濟不平衡帶來的胡遇――西部及少數民族地區超常規發展”。深圳武當總經理田榮華一直看好中國經濟的長期趨勢,認為中國經濟整體的特征就是成長性,公司在未來的戰略就是成長型價值投資策略。來自招商基金的基金經理郭黨鈺以“空山百鳥散來合,萬里浮云陰且晴”為主題展開了精彩的評述,在謹慎樂觀的前提下他從兩個方面來精確闡述了其投資策略:“內需和消費”的投資主線和以“新經濟增長點”為投資主線。國投瑞銀尹曉陽經理則認為市場估值水平已經十分合理,企業盈利水平持續上升。交銀劉書文專戶理財部經理則認為市場是風險與收益并存。
嘉賓觀點和分析讓與會者了解在新世界新時代,財富是可以通過專業、合理、有效的管理和配置來實現最大程度的保值增值。
[關鍵詞]責任保險,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原則,強制責任保險
一、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歷史及現狀
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起步相對較晚,最初是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很短一段時期內開辦了汽車第三者責任險,還有一些在涉外經濟領域按照國際慣例辦理的很少量的責任保險。這一時期責任保險不僅業務量小,而且社會輿論對于責任保險是否會弱化法律對致害者的懲戒爭議較大。20世紀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我國保險業整體進入“冬天”,這部分業務也同時停辦了。1979年保險業恢復經營以后,國內首先開展的責任險業務仍然是汽車保險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但是由于社會環境等種種因素,其他責任保險業務仍然只在涉外經濟領域發展。到了20世紀80年代末以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及法制環境的日趨完善,為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提供了契機,《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醫療事故處罰條例》等有關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觀念和維權意識增強,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特別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有效地激活了保險市場上消費者對責任保險的需求,為開發研究責任保險產品、開拓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廣闊領域和難得的發展機遇。而近年來各種安全事故的頻發,企業間競爭的進一步加劇,以及企業主保險意識的不斷提高,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如律師、注冊會計師、醫療人員、金融服務專業人士面臨的損害賠償責任日益增大等等,都預示著我國責任保險市場具有較好的發展前景。
近幾年來,我國責任保險得到了一定的發展,在社會上日益引起廣泛關注,但受社會環境和市場環境的影響,其規模和作用不能滿足高速發展的國民經濟和日益增長的社會需求的需要。2004年至2007年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實現從33億元增長至67億元,責任險業務規模一年一個臺階,增長速度均超過當年財產保險業平均增長速度,年均增長20%,保持了持續健康較快增長的良好勢頭(如圖1所示)。然而,我國責任保險總量不大,2007年,占整個財產險業務的比重僅為3.35%(不含機動車輛強制責任險)。與全球責任保險業務占財產險業務總量的平均比重15%以上的水平相比,一方面表明我國責任保險發展明顯滯后,財產保險市場結構亟待調整;另一方面也說明責任保險市場有很大的發展潛力,整個財產保險市場還有很大的上升空間。
二、我國現階段發展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
發展責任保險是一項綜合性系統工程?!秶鴦赵宏P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進一步明確我國要大力發展責任保險,肯定發展責任保險的積極意義。發展責任保險的意義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利于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實現人民的愿望、滿足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利益,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由于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及新技術、新材料的使用,人類生存和環境保護的矛盾及面臨的各種風險與日俱增,如火災、計算機系統的故障、核泄漏、環境污染等,都可能會給人類帶來災難,損害人民的利益。發展責任保險,可以使保險公司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別是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在事故責任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使賠償更有保障,使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利益得到有效保護。
(二)有利于保障國民經濟的有序運行
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市場主體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責任風險。如果每一次責任事故的風險都由企業自身完全承擔,很有可能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通過責任保險這種機制,能夠分散和轉嫁生產經營和執業活動中的各種責任風險,避免因生產責任事故的發生而導致破產或生產秩序受到嚴重破壞,以保持生產經營的穩定性。保險公司還可以通過采取責任風險事故與保險費率掛鉤,采用差別、浮動費率,根據投保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職業傷害頻率、企業安全生產基礎條件等,劃分不同的費率檔次,將費率與企業一段時間內的事故和賠付情況掛鉤,定期調整繳費標準督促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提高安全意識;有針對性地對投保企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對隱患嚴重的客戶,要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積極推廣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和新工藝,促使企業提高本質安全水平。傷亡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為了辦理賠付,將對事故進行必要的調查。這種調查,事實上也是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種特殊形式的監督。通過調查,不僅可以劃分責任,同時可以發現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差距和問題,促使企業加強和改進安全管理,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三)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
據國務院最近的公布的數據,我國近10年平均每年發生各類事故70多萬起,死亡12萬多人,傷殘70多萬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礦事故)、職業危害嚴重(實際接觸粉塵、毒物和噪聲等職業危害的職工高達2500萬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等特點。近年來,交通事故、企業產品缺陷損害事故、企業環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肅鉛中毒案)、企業工傷事故(煤礦瓦斯爆炸、透水事故)、醫療事故、建造單位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等頻頻被媒體曝光,而社會對這些損害事故的關注焦點,除事故發生原因外,幾乎都集中于對事故受害方的賠償處理問題上。通過建立自愿性和強制性的責任保險制度,引入風險分攤機制,由政府、企業、保險公司等共同編織一張責任事故的安全“保險網”,增加社會的抗風險能力,保障正常的社會秩序。特別是在處理突發性的責任事件方面,責任保險為社會提供的不僅僅是保險產品和服務,更是一種有利于社會安全穩定的制度安排,能夠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同時,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也可以增加公眾的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減少各種事故的發生。
(四)有利于輔助社會管理
國外的經驗表明,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國,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為主導,市場發揮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政府在事故處理方面承擔了大量工作,財政負擔很重。近年來,由于一些生產經營者經濟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責任,常常在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災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給地方政府。在一些行業和——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業主發財、政府發喪”的不正常現象,對政府財政形成了很大壓力。
責任保險是政府轉移社會管理風險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建立多層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充分發揮其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有效地轉嫁風險。通過在一些高危行業或企業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輔助政府進行社會管理,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提高處理責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過責任保險機制,資金雄厚的保險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及時地解決民事賠償糾紛。
(五)有利于促使相關法律的完善
責任保險制度有助于實現民事責任制度的目的,也為民事責任制度的發展變化創造了條件。首先,責任保險可以分散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責任制度遵循填補原則,要求加害人承擔填補受害人損失的賠償責任。責任保險可以有效地轉移其民事賠償責任。其次,責任保險可以彌補民事責任的某些不足。民事責任制度在解決受害人的賠償問題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加害人無力賠償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加害人惡意拒絕賠償而隱匿財產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賠償的主體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為社會的個體,賠償能力有限,對于巨額賠償難以承受。上述缺陷僅靠民事責任制度內的變革,已無法適應保障受害人利益發展的需要,而責任保險具有分散賠償風險的功能,它將集中于一個人或者一個企業的致人損害的責任分散于社會大眾,做到了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從而實際上增強了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獲得實際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上的尷尬。再次,責任保險可以推動民事責任制度的改進。責任保險的存在,使民事責任制度具有積極改進的實踐基礎。民事責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責任保險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風險的機能,采取更為積極的步驟朝著有利于救濟受害人的方向發展。
三、我國責任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制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制化程度相對落后,各項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責任保險產生和發展的基礎。責任險的發展與一國法律的發展密切相關。目前,我國法制環境不健全是制約責任保險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雖然繼《民事通則》之后,我國陸續出臺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幾十部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但是由于這些法規都僅是針對不同領域做出的個別規定,缺乏系統性。而《民事通則》本身也就不到200條,對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相當概括,而且規定的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的歸責原則也難以實現對社會公眾的有效保護。政府部門運用保險機制處理經濟社會事務的意識不強,市場機制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有些規定缺乏剛性,特別是與安全生產息息相關的領域,還沒有強制保險的規定。
2.現有法律法規的操作性有待加強。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制定法律、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還包括在案件審判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加害人做出處罰,將法律條款落到實處。如目前我國對于雇傭關系的調整僅僅適用《勞動法》和其他地方性條例,這些地方性條例的差異也很大,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后,對于雇主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都沒有明確規定。同時,雖然我國對雇主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意味著只有在屬于雇主責任時才給予賠償,但具體賠償規定未明晰。另外,對于執法的監督力度不夠,導致許多法律法規形同虛沒。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具體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執行不力,部分地區并未嚴格施行。
(二)保險主體業務經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責任保險經營技術落后,經營險種單一。國內現有責任保險種類少,主要險種僅有10多個,各保險公司主要保險業務險種大多雷同,而且各司開展責任保險的歷史比較短,積累的數據有限,在定價過程中更多依賴于業務經驗和市場平均費率,難以按照保險精算原理進行合理的定價。這樣,費率無法反映標的風險的大小,保險公司也無法有效地控制風險。由于沒有科學的風險評估手段,對風險較小的標的,本來可以以較低費率承保,卻因為與標準費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對于風險較高的標的,卻因為無法評估或競爭需要,而盲目以低費率承保,造成虧損。因此,受技術、經營經驗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開發新險的積極性不高,新險種的推廣進度也不盡人意,難以滿足人們對保險的需求。
2.再保險等風險分散渠道成本過高,責任保險經營風險大。再保險是責任保險直接業務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責任中,遲發事故占比較高,很容易造成嚴重的責任累計,給保險人帶來沉重負擔。如20世紀的災難“石棉沉著病”。據統計,現在法國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約3000人,預汁在2010年死亡人數將達到1萬人。從現在到未來,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將達到10萬人。在美國雖然沒有統計過此類疾病的具體死亡人數,但是保險賠償金已高達2500億美元。國內外再保險公司對此類業務都十分謹慎,將責任保險特別是職業責任險列入“雜險”范疇,分保時大都需要逐筆談判。實務中除法定分保外,許多保險公司在承保職業責任險時都需要先在再保市場上尋找買者,并根據再保公司提供的費率來測算承保費率。這樣,很難單獨簽訂責任保險的成數或溢額分保合同。而且臨時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價格相對昂貴以及分保人對業務比較挑剔的不利特點,即使有保險需求,保險公司也不敢輕易承保,錯失商機,業務發展受阻。
3.專業型綜合人才缺乏,培訓力度不夠。責任保險涉及行業廣泛、技術性強,對承保、理賠人員在界定責任方、責任范圍、保險責任等方面的綜合素質要求很高,這就需要對責任險從業人員進行保險理論知識、法律知識方面的培訓,保證保險營銷人員能準確地引導客戶制定合適的投保方案,保證理賠人員能及時為客戶提供優質的理賠服務。但是目前保險公司在人員培訓方面力度不夠,現有的培訓計劃不足以完成對實際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銷售人員不能全面領會公司責任險核保政策,出現銷售與核保的脫節,影響業務的質量和發展。另一方面,有的保險公司發展規劃中將責任保險作為重點發展對象,注重責任險新產品開發,每年都有新的險種推向市場,但是在推廣上,針對新險種的培訓和宣傳資料、輔助材料的發行都相對滯后,導致業務開展中銷售人員更傾向于業已熟悉的傳統險種,這對優化公司業務結構產生不利影響。
4.行業間溝通不足,保險業內非理性競爭加劇。因為保險產品的特點,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經常處于對立的位置,特別是投保人對風險狀況進行陳述時,常常會隱瞞一些對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業之間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溝通,經常會出現某個投保人在一個保險公司出險后,就轉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按照較低費率承保。有些公司為了保證其業務總規模的發展,違規承保責任保險。如擴展責任保險范圍;違反條款規定,允許投保人不記名投保;將責任保險作為企財險等險種的附加險向投保人搭售,僅收取少量保費等。
(三)社會公眾責任保險意識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公眾對責任保險的認識不夠,市場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對責任保險業務的宣傳力度不夠,國內公眾對責任保險知之甚少。有些投保人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對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檢查,而且對自己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也不清楚,對責任保險的轉嫁責任風險機能缺乏了解。有些單位個人即便知道其責任風險,仍存僥幸心理,不想投保責任保險。部分企業法律和誠信意識淡漠,發生損害賠償事故后,以種種形式逃避賠償責任,不愿投保責任保險。這些現象的存在,導致了責任保險的有效需求嚴重不足。
2.社會公眾索賠意識不強,致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受害人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往往因種種原因而放棄索賠,從而使加害人逃脫賠償責任。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有所提高,但是索賠意識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很多公民對法律規定還不了解,不懂得通過司法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或者因為不熟悉法律的相關要求,不能及時、有效的獲取證據,導致權利喪失。其次,由于我國法律缺乏對被告的保護,很多公民在遭到他人侵權損害時,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再次,受傳統思想影響,我國公民還保留有重“名聲”輕“經濟”的想法,這樣在不少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只為“爭一口氣”而已,輕易放棄自己的經濟補償索賠權利。最后,即使提訟,法院判決后存在的執法不力也為加害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提供了可能。
四、規范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強化法規建設
1.穩步推進法律法規建設,創造責任風險轉移需求。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為開發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較充分的法律依據。責任保險中所謂的責任,是一種法律的創造,它體現著社會的規范標準,責任保險與法律制度和法制環境息息相關。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責任保險的基礎,尤其是民法和各種專門的民事責任法律和法規。目前,我國除《民法通則》外,已陸續出臺了《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注冊會計師法》、《律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等幾十部關于損害賠償的法律規范,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礎。發展責任保險,必須對有關法律制度進行不斷完善。保險行業要統一行動,通過各種途徑,積極促進各行業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和鼓勵責任險的各類法律法規建設。
2.加強相關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確經濟賠償責任范圍?,F有法律制度對于責任事故的處理隨意性大、處罰力度輕、加害人承擔的責任小、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須明確責任范圍及具體的損失賠償標準,清晰各方的權利義務,使人們的社會行為處于一定的法律規范約束范圍之內,當其違反這種規范并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賠償責任。只有在這種法律環境下,當事人才會積極主動地尋求通過保險等途徑或方式來轉移這種責任風險,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市場需求的增長。
3.對于重要的業務領域,逐步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自愿責任保險障礙較多,法制環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識不強和不合理的責任保險費率等因素導致責任保險發展緩慢,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須依靠法律強制推行。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克服自愿保險中的障礙,對于對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有重要影響的責任風險,有必要通過立法強制的方式,利用現有的保險機構加以管理和分散。事實上,機動運輸工具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旅行社強制責任保險措施的出臺,已經反映了這種社會需求。國外的經驗表明,在責任保險發展的初始階段,適當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利大于弊。因此,對于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密切的行業、與社會環境保護關系密切的企業和與服務對象利益維護關系密切的職業等應該逐步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通過實施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使得責任轉移的潛在需求變為現實需求,使責任保險供給變為實際供給,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業務規模增長。
(二)不斷提高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管理水平
1.培育責任保險供給主體,完善責任保險產品結構。隨著責任保險政策環境逐步改善,發展空間進一步拓寬,各財產保險公司推進責任保險業務的積極性逐步提高。2005年底我國批籌了第一家專業責任保險公司——長安責任保險公司。2006年3月,人保公司成立了“責任信用險部”,專門負責責任保險業務發展。但經營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或專門的責任保險公司數量不多,且公司組織形式比較單一,這種狀況容易導致責任保險供給的壟斷或不足。責任保險市場發達的國家,其經營主體通常眾多且組織形式多樣,如美國紐約州責任保險市場主體有股份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合作社保險目前,我國責任保險市場上有責任保險產品約400多個。但總體而言,這些責任保險產品不能很好地適應個人和企業的需求。近年來,我國年責任保險保費徘徊在30億元至60億元之間的情況就說明了這個問題。我國可以參照美國責任保險的經驗開拓責任保險條款。首先,要建立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的責任保險產品創新模式,按照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和不同地域的現實需要,開發個性化的責任保險產品;其次,要在注重發展傳統責任保險的同時,進一步開拓新的責任保險領域,設計綜合性責任保險產品。
2.加強風險管理,控制經營風險。從國外責任保險發展歷程看,責任保險曾因為侵權責任認定與責任保險相分離而導致了責任保險危機,即民事責任裁決金額迅速增長導致保險公司成倍地提高責任保險費或拒絕出售責任保險單。在我國,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民事損害賠償等責任風險也將相應增大,這將增加責任保險的市場風險。為了控制這些風險,各公司應加強對責任保險風險評估和預測分析,開發責任保險產品時應考慮客戶的不同需求和市場的法律環境,對高危行業提高費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記名承保或按工種確定人數,單獨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險方案,嚴格把好理賠質量關,提高定損的準確、合理、科學性,切實防范化解經營風險。
3.重視人才培養,積極引進各方面人才。擁有多方面的專業人才是責任保險創新、發展的關鍵。要建立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隊伍,一方面要加大培訓力度,通過視頻方式、巡回輔導、集中授課等形式進行培訓,尤其應加強法律基礎理論的學習,熟悉和掌握責任保險有關民事賠償的法律法規,有條件的可以選派優秀人才赴國外保險公司或院校學習考察、深造。另一方面可以引進和合理利用各行業的專家,如建筑、農業、企業管理等專家,提高保險公司自身風險管理水平,促進責任保險的發展。例如,環境污染的損失評估難度較大、專業性強,需要環保部門協助進行環境損失評估,提高損失評估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4.加強行業間合作,營造良好的競爭環境。我國保險公司應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競爭過程中努力尋求多種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開新的競爭,在競爭中以機制創新、業務創新、產品創新取勝于市場。保險全行業應通力協作、大力配合,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過程中,充分運用市場競爭規律作用,以服務社會、實施社會管理職能為共同目標,在攜手開發國內責任保險市場這一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形成新的合作關系。特別是我國處于責任保險發展的初期階段,有必要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間的相互約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競爭,吸取經驗教訓,防止保險公司之間不計成本的價格大戰、片面的數量規模和短期性效益行為再現。通過行業自律組織,積極推進保險行業內部實現對有關責任風險的資料和信息的共享;對于費率的擬訂、承保范圍的劃分和賠償限額的確定等方面內容形成制度性規定,報由保監會審批;對于某些目標市場通過合作的方式,聯手開發、共同制定發展戰略;對于有關民事責任的認定及保險人賠償限額的確定,在行業內部應形成一個基本共識,尤其對于涉及高額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保險公司之間還需采取共同保險、再保險等方式經營,避免風險單位的集中,減低公司經營風險。
(三)發揮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宣傳責任保險,普及責任保險知識,增進社會各界對責任保險的了解。政府有關部門應和保險公司一起采取多種形式擴大宣傳覆蓋面,展開立體宣傳。通過各種渠道、采取各種形式和方式加強普法工作和責任保險的宣傳工作,在提高社會公眾維權意識的同時,強化責任人的法律意識,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切實保證民事法律責任的貫徹執行,使責任人對受害人的補償落在實處。而且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以及媒體機構等獨立于保險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傳更容易被公眾接受。
2.促進政府相關機構的合作與交流,為責任保險的開展爭取良好的宏觀政策環境。現階段責任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推動。行業監管部門應在與政府相關機構的溝通中起主導作用,通過建立協調工作機制、聯合下發文件、共同確立并指導試點工作展開的方式引導、推動法人單位運用相關的責任保險來防范、化解風險。例如,與公安部聯合發文推動公共場所的火災公眾責任險、與建設部聯合推動建設工程質量保險、與安監總局共同研究高危行業的雇主責任險等。保險業與各部門配合互動機制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一是實現保險與消防、安全生產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防災防損、安全技術方面的人員和經驗數據,盡量統一損失統計口徑,支持保險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產上發揮積極作用。二是在安全檢查上積極配合,通過加強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檢查,達到防災防損的目的。三是加強事故發生后的協調工作,研究保險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介入事故處理的途徑,幫助其盡快進入事故現場,減少事故影響的程度,及時恢復生產經營。除了與各主管政府機關推動其主管范圍內的責任保險外,保監會還應與稅收、財政等各部門加強溝通,為責任保險的發展爭取政府在稅收優惠政策、人才政策、財政補貼和產業政策等方面的積極扶植與大力支持。近期,教育部、財政部與中國保監會聯合簽發《關于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構的通知》,決定將在全國各中小學校中推行由政府購買校方責任保險的制度。其中明確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所需的費用由學校公用經費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過5元,該措施有效地推動了學校責任保險。
3.制定政策,鼓勵險種創新。在界定什么是創新型產品的基礎上,對創新型產品條款費率設計的合理性進行嚴格審核。率先進行創新的機構,一定會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那么它做出來的產品應該是比較科學、比較接近市場的,定價也是相對科學的。那么后來推出相同產品的機構,在條款設計和定價上應以創新產品的設計為基準。這種做法的實質就給率先進行產品創新的機構一定的新產品優先定價權。當然,這個優先定價權的保護不是長期的,經過一段時間后,比如一年,衍生的新產品就可以放開了。
醫療意外的客觀存在性:在醫療損害事件中,醫療意外和醫療侵權的性質是不一樣的,雖然二者都發生在診療護理過程中,但前者是由于人們對疾病認識的局限性和疾病本身的復雜性所導致的,醫務人員主觀上往往不存在過錯。而醫療侵權是人為的、主觀上存在過錯的,可以通過醫務人員的努力去避免。從醫學的角度講,這種醫療意外難以通過醫療行為加以避免,只要有醫療活動就有醫療意外發生的可能,醫療意外是客觀存在的。醫療意外的發生具有偶然性:由于醫學的發展,經過大量的臨床試驗,對某些藥物在不同體質患者的影響已經有了較為充分的認識,對某些疾病的認識已經越來越深入,治療手段也在不斷進步。同時,在診療過程中,醫務人員應該千方百計,盡量地周密思考,在治療前應有多種應對意外情況的方案。周密思考是希望把意外降低到最低的限度,或者是根本不發生意外,有預先的應對意外的方案是為了一旦出現意外不至于措手不及,有及時的應對措施,把醫療意外導致的不良后果降低到最小的限度。醫療意外的損害結果具有嚴重性:醫療行為的對象是人,醫療意外將直接導致患者的死亡、殘疾、組織器官的損害及健康狀況相對于診療前有所惡化等情形[2]。出現上述損害后果,患者及親屬常常缺乏應有的心理準備,對出現的嚴重后果難以接受和理解,加上對醫學特殊性的不了解,醫患雙方之間的糾紛在所難免,其所導致的糾紛在整個醫療爭議案件中占有較大的比例,處理難度大,社會危害性嚴重。醫療意外保險是醫療風險管理的創新模式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的構建,一方面可以使醫療機構從不確定的無過錯的醫療糾紛中解脫出來,解除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后顧之憂,樹立人們持寬容的態度,接受臨床實踐的可原宥性,實現社會公平與公正,以促進醫療事業良性、有序地發展[3]。另一方面也可使遭受醫療意外的患者及其家屬的巨額損失分散,從而使個人難以承受的損失變成多數人可以承擔的損失,為后續的治療及康復提供物質基礎,或使其親屬盡快走出困境、回歸社會,從而能有效地緩解醫患之間的矛盾。醫療意外符合保險制度中的可保風險條件:醫療意外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無法預料和防范的意外事件。醫療意外始終與醫療行為相伴,隨時可能發生,幾乎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人們并不能確定醫療意外是否發生、具體發生時間、損害結果嚴重程度;醫療意外并非醫務人員或患者及其家屬人為故意造成的危險。此外,醫療意外客觀存在,并非每一個醫療行為都會發生,具備一定的偶然性,其所造成的損失可以通過貨幣量化,具備可保風險的特征。醫療意外保險制度的構建,可以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醫療意外保險制度將醫療意外的風險分散于患方群體乃至整個社會,比單純的某個醫療機構或某個患者分擔風險的模式,具有更強大的制度優勢來均攤醫療意外所造成的損失,化解醫患雙方因醫療意外所產生的認識隔閡。醫療意外風險系因疾病特性、醫學科學的局限性所致,通過社會分擔機制的實現,減少醫務人員的后顧之憂,同時救濟患者,避免因病返貧、因病致貧,最終化解醫患糾紛,保障醫方正常的診療秩序,促進醫學科學及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醫
療意外保險的創設
設立符合國情的醫療意外保險籌資方式:目前我國醫療損害保障體系還很不完善,醫療責任保險尚處于起步的階段,而醫療意外保險作為醫療責任保險的補充險種,在國內尚處在探索階段,決定了醫療意外保險必須以政府為主導,以低保費、廣覆蓋為目標,通過點面結合、先易后難來解決醫療風險問題。醫療意外保險可采取患者購買,政府扶持,社會各界的籌資,從而建立醫療意外風險社會化分擔的機制。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通過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的方式,從而轉移風險,患者或家屬通過購買醫療意外保險的方式,從而分散風險和轉嫁損失。對此,可以先由醫療機構代保險機構在門診診療費或住院醫療費中加收醫療意外保險費。其實,在日常生活中,諸如機票、車票、船票中都含有交通意外保險費,同為高風險的醫療行業,醫療費中含醫療意外保險費,法律并未予以強制性禁止。此外,政府主導建立醫療意外社會救助基金,接受社會團體、個人捐助等多渠道籌資,建立類似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旨在保證沒有購買醫療意外保險的患者或彌補醫療意外保險資金的短缺,可以通過救助基金的救助,獲得及時搶救或者適當補償。充分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關愛和救助。醫療意外保險的具體實施方式: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實施原則:適合采用低保費、廣覆蓋、低救助的原則,使更多的遭受醫療意外損失的患者及其家屬得到補償,使他們在經濟上、心理上得到慰藉??梢砸罁T診、住院、手術或按單病種制訂相應的保費繳交標準和繳費方式,并依據患者在診療過程中的風險狀況自愿選擇投保。相關研究顯示,醫療意外的發生率遠高于航空、交通等其他意外,而這些行業都早已建立了規范的意外保險制度,且運行良好,被人們接受;同樣,醫療意外風險也可以通過這種方式進行分散和轉移;但鑒于中國國情所限,現階段自愿投保較之強制保險更能為民眾所接納。積極探索醫療意外險險種:目前,我國部分地區已經嘗試開展了由患者自愿購買的醫療意外保險,如麻醉意外險、手術意外險、母嬰平安險等,這些險種在全國一些醫院已經開展了一段時間,取得了一定的經驗,并受到了患者及其家屬的認同。
醫療意外保險的實踐
麻醉意外險的實踐:①保險對象:在保險人認可的醫院就診并需實施麻醉的人員,可作為該保險的被保險人;凡符合投保條件的患者都可為本人投保,也可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后,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他人作為其投保人投保本保險。②保險責任:在該保險約定的保險期限內,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a.被保險人在醫院接受手術治療時,因遭受麻醉意外事故導致死亡的,保險人按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b.被保險人在醫院接受手術治療時,因麻醉意外事故造成殘疾的,保險人按照一定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c.因麻醉意外事故導致的殘疾合并既往殘疾可領較嚴重項目殘疾保險金者,按較嚴重項目標準給付,但應該扣除既往殘疾相對應的保險金。③保險金額和保險費: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中途不得變更。被保險人若為未成年,其身故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訂立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保險費的,保險合同不生效。④保險期間:自被保險人接受手術治療時的麻醉記錄單記載的麻醉開始時間起,至該次手術治療結束后6小時止。⑤保險業務的拓展:麻醉意外保險在我國一些地區已實施10余年,在實際推廣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具體的問題,如醫療機構的麻醉醫師利用職務便利,幫助保險公司強制推銷和代售“麻醉意外險”,并從中獲利,損害了醫療機構的形象,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出現這類問題,并不能否認麻醉意外保險的功能及其作用。從保險本身來看,這一險種對于保證醫療秩序、保障醫院與患者的利益具有積極的意義,既轉移了醫療風險,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患者的壓力。但是醫務人員利用保險謀利絕對是不可取的,醫務人員本身不具備銷售保險的資質,這種銷售保險屬于違規的行為;另一方面,一旦發生意外,這樣不規范的銷售方式很容易引發爭議,帶來極大的矛盾,嚴重傷害醫患雙方的感情。因此,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在規范麻醉意外保險的基礎上,合理創造條件,支持保險機構積極推動這項保險制度,加大宣傳力度,讓政府、社會理解和支持,使患者及其家屬通過正規保險途徑投保這一險種。不能因為具體操作不規范而否認這項制度的優越性,更不能因為醫務人員參與推銷、代售而禁止在醫療機構內推廣。手術意外險的實踐:外科手術是臨床上一種重要的治療手段,是通過外科手術的方法以合法的方式對患者實施的一種侵入性技術手段。由于醫療水平的局限性和患者的個體差異,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出現意外,患者始終面臨著高度的醫療意外風險。嚴重的意外會導致患者死亡和殘疾,而常見的意外是出現手術并發癥,將會給患者帶來難以預料的不良后果和額外經濟負擔。手術意外險的保險責任包含因手術意外造成的死亡、殘疾和手術并發癥。險種設計分科分項進行,依據科室、手術類別、難易程度設計不同的保險項目。作為醫療責任險的補充,一旦手術出現醫療意外并造成患者死亡、殘疾或出現并發癥,無論意外是否為醫院責任,投保人均可從保險公司得到補償。在得到賠付后,如患者及家屬認為意外事故屬于醫院責任,仍可主張醫療損害責任。在社會保險不完善的情況下,推出手術意外險是很有意義的。但由于我國國民收入水平差異很大,手術意外險的保費對于患者來說也是一筆不菲的支出。對于普通收入的人群來說,在正常情況下購買手術意外險積極性可能不高。因此,保費可視當地居民生活水平或醫療風險特性,由醫療機構和患者按一定比例繳納,或單獨由患者購買。實踐體會:推行醫療意外保險制度構建的過程中,政府的引導和推動具有十分關鍵的作用。通過科普宣傳,一方面積極規范醫療機構正確評估、防范醫療意外風險,提高醫務人員對保險轉嫁風險作用的認識;另一方面鼓勵社會、保險企業積極借助各類傳媒的力量,多角度、多渠道地進行科普宣傳,提高社會公眾的醫療風險意識,努力營造有利于醫療意外保險發展的社會環境。某三級甲等綜合性醫院醫療意外保險實踐的效果,見表1和表2。
結論
摘要從研究工程保險發展的歷史出發,系統借鑒國際上成熟的工程保險實踐,結合我國險種設計的實際,提出了工程侏險的8個險種,基本上做到了覆蓋全面,涉及工程的各個階段,形成了完整的險種體系。
工程保險是指對建筑安裝工程及其人員和設施、設備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人身傷害以及第三者責任進行賠償的保險。它起源于19世紀的英國,是隨工業革命應運而生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的歐洲大規模重建中得以迅速發展。工程保險體系與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減少了工程風險的不確定性,保障工程項目的財務穩定性,并通過保險公司的介入提供專業風險管理服務而消除一直困擾工程建設的工程質量、工期保證、支付信用等諸多問題,對規范和約束建筑市場主體行為,自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按市場經濟規律、規則辦事均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世紀80年代初在利用世界銀行貸款和“三資”建設項目中,工程保險作為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國際慣例之一被引入中國,工程保險在中國得以認同和發展。當前,隨著我國正式加入WTO,我國經濟正處于高速發展和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時期,每年用于基本建設投資總規模達4萬億元之巨,引進外資也在數百億元之多。其面臨的風險是巨大的,大力發展工程保險已成為當務之急。但是由于工程建設具有投資大、工期長、參與方多、質量要求高、不確定性強的特點,且工程保險本身又涉及國家政策法規和承保的保險公司,這就要求工程保險品種的建立必然要兼顧建設程序和不同利益主體。因此,為滿足不同的參與方在不同階段的不同利益需求,設計花色品種齊全、系統、全面、科學的工程保險險種,至關重要。
一、國外工程保險通常的險種設置
工程保險主要分為強制性保險和自愿性保險。
(一)強制性保險
這是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工程項目當事人必須投保的險種。主要險種有:
1.建筑工程一切險。這是對工程項目提供全面保障的險種。它既對施工期間的工程本身、施工機械、建筑設備所遭受的損失予以保險,也對因施工給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財產傷害承擔賠償責任(第三者責任險是建筑工程一切險的附加險)。被保險人包括業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詢工程師以及貸款的銀行等。如果被保險人不止一家,則各家接受賠償的權利以不超過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為限。
這一險種主要適用于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其承保范圍包括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以及人為過失。被保險人因違章建造或故意破壞、設計錯誤、戰爭原因所造成的損失,以及保單中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額等除外。保險期自工程開工或首批投保項目的材料、設備運至工程現場之日起生效,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或保單開列的終止日期結束。
2.安裝工程一切險。此險種適用于以安裝工程為主體的工程項目(土建部分不足總價20%的,按安裝工程一切險投保;超過50%的,按建筑工程一切險投保;在20%~50%之間的,按附帶安裝工程險的建筑工程一切險投保),亦附第三者責任險。其保險期自工程開工或首批投保項目所用材料運至工程現場之日起生效,到安裝完畢通過驗收或保單開列的終止日期結束。
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鹼,實質上都是對業主的財產進行保險,保險費均計人工程成本,最終由業主承擔。
3.雇主責任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雇主責任險,是雇主為其雇員辦理的保險,以保障雇員在受雇期間因工作而遭受意外,導致傷亡或患有職業病后,將獲得醫療費用、傷亡賠償、工傷假期工資、康復費用以及必要的訴訟費用等。多數國家雇主責任險的特點是:傷害損失由雇主負擔,而不以雇主是否有過失為前提;賠付金額不基于實際損失,而是依據實際需要;對飭殘死亡的賠付以年金形式代替一次性撫恤金;法律強制雇主對雇員可能遭受的傷害投保,不因雇主破產或停業而受影響。
人身意外傷害險與雇主責任險的保險標的相同,但兩者之間又有區別:雇主責任險由雇主為雇員投保,保費由雇主承擔;人身意外傷害險的投保人可以是雇主,也可以是雇員本人。
4.十年責任險和兩年責任險。此險種均屬于工程質量保險,主要是針對工程建成后使用周期長、承包商流動性大的特點而設立,為合理使用年限內工程本身及其他有關人身財產提供保障。
5.職業責任險。在國外,建筑師、結構工程師、咨詢工程師等專業人士均要購買職業責任險(亦稱專業責任保險、職業賠償保險或業務過失責任保險),對因他們的失誤或疏忽而給業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損失,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如美國,凡需要承擔職業責任的有關人員,如不參加保險,就不允許開業。
職業責任保險可分普通職業責任保險和個人職業責任保險。前者由單位投保,以在投保單位工作的個人為保障對象;后者由個人投保,以保障投保人自己的職業責任風險。
6.機動車輛險。該險的標的,除了機動車本身外,還包括第三者責任險。承包商必須為事故發生率高的運輸車輛進行保險。
(二)自愿性保險。
自愿保險與強制保險相對應,是指投保人根據自己的需要自愿參加的保險。在自愿保險中,賠付范圍以及保險條件等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根據訂立的保險合同加以確定。它的主要險種有:國際貨物運輸險,境內貨物運輸險,政治風險保險,匯率風臉保險,等等。本文不再詳述。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國際上工程保險的險種設置科學、系統、規范、完整,而且保險程序明確,責任清晰;業已發展和形成了一套較為系統、全面、完整的工程保險體制與體系。
二、國內工程保險險種設置現狀及存在問題
目前,我國正在施行的工程保險的險種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以及建筑職工意外傷害險三個險種。從工程保險險種設置本身來看,還存在以下具體問題:
1.保險險種設置空缺斷檔。工程保險依附于工程本身,工程是分階段按順序進行的,客觀上要求工程保險必須要依據工程本身分段的特點進行設置。由于現階段只是在工程施工階段設置了三個險種,其他階段均未設置相應的保險險種,而且保險條款尚不很完備,因此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2.保險責任不清,易產生糾紛。保險組織關系較為復雜,有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投保人付保費,保險人負責賠付損失,受益人獲賠償。工程項目由于主體眾多,當前險種單一,每一險種內涉及的被保險人過多、合同條款過于籠統,當災害發生時,就會產生責任難以界定、當事人相互推諉扯皮現象,給索賠及賠付工作帶來不應有的復雜與繁瑣,因而影響投保人對工程保險的認可和信任,最終影響投保率。
3.投保金額、保險費、保險費率難以厘定。由于險種設計不盡合理,使設置指標過于籠統、龐大、復雜,搜集記錄、總結經驗與統計數據難以獲得和進行分析,與之對應的模型、公式無法確定、定型、定量,從而使保險費率與實際應該發生值偏差,結果會影響投保人和保險人投保、承保的積極性。
三、根據國情,設計具有我國工程保險特色的險種
現行的工程保險險種設置基本上屬于引進國外成熟的保險險種,在實踐中的確起到了一定的積極示范作用。但從長遠角度著眼,工程保險險種設置既要參照國外已有的先進成熟的經驗,又要符合我國現階段工程建設領域改革發展的現實,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工程保險險種設置體系?,F階段要縮小每一設置險種的參與人數,明確險種具體內容,縮短保期來應對目前的現實,以期避免損失、減少事故的發生。同時,加快人才的培養和市場的培育,加強法制和配套建設,盡快與國際工程保險市場接軌,使整個工程保險事業健康、快速發展。
(一)應遵循的原則。
設立工程險種,筆者認為首先要遵循以下幾條原則:
1.工程保險險種的設計應堅持系統、全面的觀點,按工程的特點分階段設險。工程項目從決策立項、勘察、設計、招標、簽訂合同、施工、竣工投產全過程具有明顯的分階段性,且每一階段都有自己的主要工作內容和重點,各階段既相互區別又密不可分有機地構成一個工程項目的整體。在項目整個運作過程中,各參與主體也是分階段按合同區間分段介入的,因此,在設置工程保險險種時應注意這一特點。
2.工程保險險種設計應針對其特殊性,易于責權區分界定,便于賠付與索賠的具體操作。工程保險承保的風險具有特殊性表現在:(1)工程保險既承保被保險人財產損失的風險,也承保被保險人責任風險;(2)承保的風險標的中大部分處于裸風險中,對于抵御風險的能力大大低于普通財產保險的標的;(3)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始終處于工程保險險種的設置充分考慮這一特殊性,使每一個險種所包含的內容都應十分明確具體,合同條款都應清晰明了,責任易于區分,權利簡單明了。且工程施工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各種風險因素錯綜復雜,使風險程度加大。
當風險發生后,處理索賠和賠付時不扯皮,按事先的約定處理好賠付工作,真正發揮了工程保險的積極作用。這樣,投保方得到了相應補償,使工程得以順利進行;保險人也因賠付的順利得當,而獲得良好的信譽。
3.工程保險險種的設計要考慮便于保險指標體系的設置和數學模型的建立,便于保險額、保費的科學統計、測算和厘定。工程保險金額的計算及保險費率的厘定一直是困擾工程保險發展的瓶頸問題。保額過大,保費過高,加大工程成本和投保者的經濟負擔,影響投保積極性;相反,如果保額和保費太低,保險公司無利可圖,必然會影響保險人從事風險業務管理積極性,被保險人的利益也無法得到保障,也就更談不到土程保險的健康發展。所以,根據工程項目所處的地區環境特點、投融資渠道、材料價格供應、工程的類型、業主及承包商的信譽、承保年限及工程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工程保險的指標體系,建立科學又切合實際的數學模型,得出適當的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率,以期獲得雙贏效果。
4.工程保險險種的設置應力求每一險種所涉及的當事人少,保期易于劃分。工程建設過程中涉及主體較多,均可能對工程項目擁有保險的可保利益,成為被保險人。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是根據工期確定的,往往是幾年,甚至十幾年。保限的起止點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保險單的規定和工程的具體情況確定的。工程保險的保險金額在保險期限內是隨著工程建設的進度增長的。所以,在險種設置過程中一定要兼顧這一實際,力求每一險種涉及人少,保期劃分清楚。
(二)我國現階段工程保險險種設置。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國家計委、中國保監會的《關于在我國建立工程風險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見》中“開發險種、分類實施、積極穩妥地推行工程保險制度”的要求和以上險種設置的原則,筆者考慮目前我國工程保險險種應在工程決策階段設置:工程咨詢決策險;工程設計階段設置:工程勘察、設計責任險;工程招標階段設置:招標保證險;工程施工階段設置:建筑工程保險,安裝工程保險,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監理人員執業責任險;在工程竣工投產階段設置:工程質量保修責任險。以上工程保險的險種設計均為強制性保險險種。這樣設置險種,使工程全過程都置身于保險之中,確保各參與方均有自己投保的險種,并責權明確,簡便易行,充分保障各階段各方的權益,真正起到工程保險的作用。
1.決策責任險。該險種屬于職業責任險,用以保證前期工作的科學性。保險的目的在于加強咨詢單位自身的內部約束力,并依靠保險公司相應的風險管理來進行外部制約。
這一險種的投保人是工程咨詢單位,被保險人是工程咨詢單位和工程業主。保險范圍應是:由于咨詢單位自身原因,造成業主決策失誤而給項目帶來損失,應予以相應賠償。但因工程咨詢單位是以從業人員的智能和技術為業主提供技術服務的,一般資產資金較少無力賠付,必須借助保險予以保證。其保險期限通常為項目的建設期;保險金額應為項目投資估算金額;保險費率也可通過經驗數據來確定。另外由于雇主責任造成的風險可以免賠或反賠,以維護咨詢者的聲譽。
2.勘察、設計責任險。該險種屬于職業責任險。工程勘察設計是工程質量的根本,雖然在工程實施前,勘察結果、設計方案或圖紙都應交付業主審核批準,但由于業主不具備審核能力,常常任憑勘察、設計師“解釋和說明”作出有關決定。如果勘察有誤,設計出現錯誤,輕則返工修復,重則可能導致工程毀損。雖然勘察、設計師要為其錯誤承擔法律和民事責任,但這不能完全抵消業主遭受的損失。,特別是勘察地質情況不實,設計師對基礎設計資料掌握不準,作出的施工方案設計無法實施,到施工時臨時修改,從而導致工程延誤,給業主造成重大損失。
這一險種的投保人是工程勘察、設計人(單位),被保險人是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工程業主。保險范圍應是由于勘察、設計人員由于疏忽或過失而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給業主和工程造成損失或費用,應予賠償;但因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財力有限,要通過保險來轉嫁風險。其保險期限與保險金額可參照決策責任險的辦法。
3.投標保證險。招標人一般要求投標人在投標的同時,提供銀行擔?;蛲稑吮WC險保單。保證投標人中標后履行簽訂合同義務,否則,由銀行或保險公司賠償招標人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其保險金額、費率可由招標人自定或按慣例執行。
4.建筑工程保險(附第三者責任險)。它是針對工程項目施工階段,即對工程項目本身、施工機具或工地設備所遭受的損失或意外予以賠償,也對因施工而給第三者造成的物資損失或人員傷亡承擔賠償責任。
它與現行的“建筑工程一切險”相比較有所不同:從被保險人來看,它不包括監理工程師及與工程有密切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如貸款銀行或投資人)的投保內容;從保險內容和保險范圍來看,比建筑工程一切險要小。它的好處是使保險責任內容更具體、更明確,保險費模型與費率的量化定型更容易。
(1)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建筑工程保險多數由承包商負責投保,如果承包因故未辦理或拒絕辦理投保,業主可代為其投保,費用由承包商承擔。如果有分包工程,總包商未曾就分包部分購買保險的話,分包商應辦理其承包部分的保險。
被保險人主要包括:業主或工程所有人,總承包商,分包商。
(2)責任范圍。工程實體本身即實施的全部工程(全部存放于工地的為施工所必須的材料),包括安裝工程的建筑項目,如果建筑部分占主導地位(材料設備價格或安裝費用低于整個工程造價的50%,應投保建筑工程險,反之,應投保安裝工程險);施工用設施和設備;施工機具;場地清理費;第三者責任險;工地內現有的建筑物;由被保險人看管或監護的停放與工地的財產等。
(3)保險期限。建筑工程保險自工程開工之日或開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開始生效,兩者以先發生者為準。保險終止日應為工程竣工驗收之日或者保單上列出的終止日,同樣,兩者也以先發生者為準。
(4)保險金額。建筑工程保險金額按照不同的保險標的確定:合同標的工程的保險金額,包括建筑所需材料設備費、施工費、運雜費、保險費、稅款等;施工機具和設備及臨時工程;場地清理費;第三者責任的投保金等。
5.安裝工程保險(附第三者責任險)。它屬于技術險種,主要適用于安裝工程的各種機器、設備、儲油罐、鋼結構、起重機、吊車以及飲食機械工程因素的各種建造工程。
(1)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投保人應該是承包商,業主只是在承包商未投保的情況下代其投保,費用由承包商承擔。
被保險人:業主或工程所有人、制造商或供應商、待安裝構件的買主。
(2)責任范圍。凡屬安裝工程合同內要求安裝的機器、設備、裝置、材料以及相應的臨時設施;承包商為安裝工程所使用的機器設備;在安裝工程項目內的土木建筑工程,不超過總價20%(如廠房、倉庫、宿舍等),按安裝工程保險投保,介于20%和50%之間,按建筑險投保,超過50%,則買建筑工程保險;場地清理費;業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
(3)保險期限。安裝工程保險在保單列明前提下,自投保工程動工日或第一批被保險項目被卸到施工地點時,保險責任即行開始。
(4)保險金額。安裝工程保險的保險金額包括物質損失和第三者責任的大部分。如果投保的安裝工程包括土建部分,其保額應為安裝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運費、安裝費、關稅等),若不包括土建部分,則設備購貨合同價和安裝合同價加各種費用之和為保額;安裝建筑用機器、設備、裝置應按安裝價值確定保額。第三者責任的賠償限額按危險程度由保險雙方商定。通常對物質標的的部分的保額先按安裝工程完工時的估定總價值暫定,到工程完工時再根據最后建成價格調整。
保險應當自批準開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推延工期的,必須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6.工程監理責任險。它屬于職業責任險,是為工程監理單位因工作失誤或者疏忽而設立的保險。對于投保單位,因其工作失誤或者疏忽而給業主或者承包商等造成的損失,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目的是要通過研究制定科學合理的職業責任保險條款,促進工程監理單位加強內部管理,開展培訓和工程風險咨詢,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努力提高服務水平。
職業責任險可分為年保和單項工程投保。年保是指對投保單位在保險期限內所有完成監理的工程,在一年內的保險期內,因監理原因發生的損失負責賠償;單項工程投保是指對所投保的單項工程在規定年限內因監理原因發生的損失負責賠償。監理的投保方式可按年保,也可按單項工程投保。
7.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這是《建筑法》明確規定的一種強制保險,承包商必須為從事危險建筑安裝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其法定的投保人是承包商,也可以由承包商委托該項目經理部代辦。被保險人應當是施工現場上的作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保險期限應當自批準開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推遲工期的,必須辦理保險順延手續。實行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和獎優罰劣的原則,根據企業的安全事故頻率實行固定費率和浮動費率,并將意外傷害保險同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有機結合起來,最大限度地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保險金額以被保險人的估計,在本保險有效期限內職工的工資、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總數。意外傷害保險費應列入直接工程費的現場管理費中,計入工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