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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規范》《醫院感染暴發報告處置管理規范》和《市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切實做好醫院感染控制工作,根據醫院感染控制工作要求,結合我區衛生系統工作實際,現就做好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做好醫院感染控制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隨著傳染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和醫療機構業務的不斷發展,醫院感染預防控制工作面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日益突出。一方面一些單位由于人員緊缺,管理組織不健全、責任不明確、規章制度和工作措施不完善,嚴重影響著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另一方面是就診人數的激增給醫院感染控制帶來了很大的壓力,并給各醫療衛生單位承擔法律責任埋下了隱患。因此,各醫療機構必須加強依法執業意識,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切實加強醫院管理,提高醫務人員防范醫院感染的責任意識和工作能力,增強恪守執業規范的自覺性,切實把醫院感染控制工作做好。
二、加強領導,健全醫院感染控制的組織體系
各醫療衛生單位要按照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衛生部《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規范》《醫院感染暴發報告處置管理規范》和省《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規范》等法規的要求,切實加強對醫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領導,成立領導組織和辦事機構,要指定分管醫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門。。
三、規范管理,嚴格遵守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的各項規章制度
各單位必須按規定建立質量控制和感染控制機構,足額配備符合條件的專(兼)職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資金和設備保障。要明確職責,層層分解落實任務,各司其職,齊抓共管,把醫院感染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最大限度地降低發生醫院感染的風險。嚴格按照《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告醫院感染事件,不得隱瞞、緩報或者謊報。
四、加強學習,建立全員培訓和考核機制
各醫療機構要制訂全員培訓、考核計劃,建立考核檔案,力爭達到人人接受培訓,個個熟悉管理的效果,特別是加強對新錄用和重點崗位人員的培訓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著力提高工作人員防范醫院感染的責任意識和工作能力。各醫療機構要加強對醫院感染重點部門的管理,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和規定,將日常培訓、考核與專項檢查結合起來,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五、狠抓落實,嚴把醫院感染控制的各個重要環節
(一)醫療廢物管理方面
1、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市醫療廢物管理辦法》要求,各醫療衛生單位的醫療廢物要統一交由市醫療垃圾處置中心收集并處置。
2、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加強職業衛生防護措施,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對有關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進行免疫接種。
3、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4、醫療衛生機構應使用專用容器和包裝物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收集,使用專用運送工具按單位內部確定的時間、路線運送到單位內的符合要求的暫時貯存設施,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天。高危廢物應當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前就地消毒。
5、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人或疑似傳染病人的排泄物,應當嚴格消毒,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6、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的警示標識、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說明可直接印制在其外表面。
7、基層醫療機構不得小于20m2,不設病床的醫療衛生機構應設立專用暫存柜和周轉箱。
(二)院內感染控制方面
1、凡是以醫院命名的醫療機構必須執行《醫院感染管理規范》,其它醫療機構參照執行。
2、全面落實醫院感染監測有關規定,特別是醫院感染病例監測、消毒滅菌效果監測和環境衛生學監測,監測資料應詳實完整,并長期保存。
3、認真學習衛生部《醫院感染診斷標準》,嚴格執行醫院感染報告與控制制度,及時了解最新醫院感染管理動態,確保第一時間發現和處置安全隱患。
4、按照《醫院消毒技術規范》,做好消毒滅菌與隔離。特別要注意,自然揮發薰蒸法的甲醛薰箱不能用于消毒和滅菌,也不可用于滅菌物品的保存。甲醛不宜用于空氣的消毒。
5、嚴禁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用品。一次性醫療用品和器械使用后,必須進行分離、毀形和無害化處理。當發現不合格產品或質量可疑產品時,應立即停用,并報當地藥監部門,不得自行退換。
6、合理使用抗感染藥物,認真學習、執行《省抗菌藥物合理使用指導原則》,切實糾正濫用抗生素的現象。
7、加強重點部門的醫院感染管理。手術室、口腔科、檢驗科、產房、新生兒病室、感染性疾病科等重點部位要按照專項標準進行管理。
8、嚴格落實感染性疾病科建設規范和工作流程,認真執行衛生部《預檢分診管理辦法》,防止傳染病疫情在院內交叉感染、暴發。
9、針灸科室的針具消毒管理要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摘要】隨著醫學科學的不斷發展,醫療垃圾的產生、管理及其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已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一次性醫療用品德普及使用,必然會造成大量醫療垃圾。因此要加強醫療垃圾的安全管理,減少醫院環境的污染,防止病原微生物的傳播,避免其對社會和醫務人員的直接損害。
【關鍵詞】醫療垃圾;管理;作用;杜絕危害
醫療垃圾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它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它危害性的醫療垃圾。[1]
1 產生、包裝管理
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醫療垃圾分為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化學性廢物5類。各科室每天對產生的醫療垃圾按照要求,嚴格包裝,醫院專門制訂符合國家環保局和衛生部要求的標準黃色醫用垃圾袋,上面印有黑色警示標識和醫院名稱。并購置了專用利器盒、密閉醫用垃圾筒。垃圾袋達到3/4滿時用感染膠帶扎緊袋口,貼上標簽,注明科室、日期,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垃圾不需再浸泡消毒、毀形。診療用后的針頭、縫合針、刀片、玻璃試管等,放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利器盒內,并在盒面標簽注明科室、日期。廢消毒劑,如過期的過氧乙酸加等量水放置1周后倒入下水道。
2 收集、運送管理
醫院責成一名專職人員(經培訓后上崗)每天下午固定時間從科室將包裝的醫療垃圾與科室值班人員認真交接、簽字登記后(醫院印制統一的醫療垃圾交接聯單)按規定送到焚燒處。全院醫用垃圾日產日清,登記資料統一保存。
3 醫療垃圾處理的措施
3.1 制定醫療垃圾處理的有關方案: 按照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根據醫院實際情況制定“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首先,建立組織機構,成立管理小組。明確責任分工。醫院感染科嚴格監控,再就是制定獎罰方案。
3.2 加強宣傳,提高醫務人員的認識:宣傳有關醫療廢物的危害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醫務人員環境衛生意識和“標準預防”意識。
3.3 加強對醫務人員德培訓各醫院,根據醫院自身情況,制定培訓計劃、內容。每月各科室召開一次感染控制管理會議。要求專人負責,記錄,全員參加做好筆記。提高醫務人員的自身素質。
4 分析和總結
我們認為現行的管理中存在一些問題:如有關部門管理不夠規范,未完全落實相關制度,監督機構不夠嚴密;臨床工作人員忙于開展業務,在配合處理醫療垃圾方面不夠積極主動。[2]
5 加大督查力度,提高醫療廢物管理質量
為使《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貫徹落實到位,醫院領導親自抓此項工作,將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列入到日常工作中。通過抓環節、堵漏洞、加大檢查力度,使我院醫療垃圾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規范化、法制化軌道。我院通過以上對醫療廢物從產生、分類、包裝到運送、處理,環環緊扣、層層把關、不留漏洞、不留死角,保證了醫療垃圾不流失、不泄漏、不擴散,減少了環境污染,杜絕了醫療垃圾對社會造成的危害。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衛生機構醫療管理辦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醫療廢物分類目錄
[1]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中國環保產業.2003.(7):4-5.
一、指導思想
依法做好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監督工作,切實履行傳染病防治監督職責,嚴格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促進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工作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維護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檢查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艾滋病防治條例》、《醫院感染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監督檢查。
三、檢查對象
(一)醫療機構:
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負責:縣直各醫療機構、民營醫院,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個體診所。
(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縣衛生局負責轄區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檢查。
四、檢查內容
(一)醫療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醫療廢物處置、艾滋病防治、消毒劑使用等情況,詳見表1。
(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傳染病疫情監測、疫情信息報告管理、疫情調查處理、醫療廢物處置等情況,詳見表2。
表格使用:每個受檢查的醫療機構填寫附表1;受檢查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填寫附表2。
五、時間安排
第一階段(2009年4月)為動員部署階段。建立工作機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二階段(2009年4月—7月)為組織實施階段。衛生監督所要按照本實施方案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階段(2009年9月)為總結階段。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后,衛生監督所要將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于2009年9月15日前將附表3和工作總結書面上報市衛生監督所,同時報衛生局疾基婦股備案。
縣衛生監督所聯系人:張昌華
衛生局疾基婦股聯系人:李國燕
六、為確保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衛生監督檢查工作順利完成,特成立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衛生監督檢查工作領導小組和衛生監督工作組:
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衛生監督檢查領導小組成員:
*
衛生監督工作組設在衛生監督所,由衛生監督所具體負責。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監督檢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強配合,突出重點,嚴格按本實施方案的要求,認真開展轄區內的監督檢查。
(二)切實加大執法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要依法糾正,依法嚴肅查處。
按照中央和市委、區委政府要求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工作部署,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年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計劃的通知》及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相關要求,昌平衛生健康監督所為全面推進“雙隨機”執法工作,將公共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醫療衛生、傳染病防控和放射衛生等專業全面納入“雙隨機”監管抽查內容。為進一步提高監督員對“雙隨機”工作的認識、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我單位監督執法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2015〕58號)精神,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5〕58號)要求,推動衛生健康綜合監督隨機抽查,落實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制度,強化市場主體自律和社會監督,提升監管效能,營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
(二)工作原則
堅持依法實施原則。嚴格執行衛生健康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執法行為,推進隨機抽查制度化、規范化。
堅持公正高效原則。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升監管效能,減輕市場主體負擔,優化市場環境。
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實施隨機抽查事項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實行“陽光執法”,保障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堅持穩步推進原則。充分利用現有執法信息系統,立足衛生健康監督專業特點、執法隊伍現狀、區域實際等情況,分步實施,逐步推開,有序推進,務求實效。
二、工作職責
2021年將根據市衛生健康監督所針對國家2021年監督抽檢計劃的要求,及“市抽”設定“雙隨機”抽查規則及補充規則,使用北京市衛生監督平臺,進行“雙隨機”工作。
昌平衛生健康監督所負責雙隨機抽查工作的規則制定、統一抽取,任務發放,工作協調,工作考核工作,各專業科室負責本專業“雙隨機”檢查內容的指導及國抽資料收集整理工作,執法科隊完成轄區范圍、職責范圍內的“雙隨機”檢查工作。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段玉林
副組長:國民、崔宗強、胡帥
下設雙隨機工作辦公室,辦公室主任胡帥,辦公室設定為宣傳信息科。全所各科室積極配合完成每年雙隨機工作。
三、國家雙隨機工作
國家雙隨機任務由衛生監督平臺統一接收、分派工作。監督員使用手持機現場操作完成雙隨機監督任務。
(一)國抽人員安排
監督員共計:62名監督員,有執法證件人員:55人 無執法證新進人員5人 ,工勤2人。
參與雙隨機占比71.81%(國家要求70%以上)。
(二)國抽雙隨機工作總體要求
1、2人一組執法記錄儀視頻留存。公共場所、飲用水、學校衛生視頻移交一科整理收集,醫療衛生、傳染病、放射衛生移交二科整理收集。2人一組執法記錄留存(監督小條、采樣記錄等)。公共場所、飲用水、學校衛生視頻交一科整理收集,醫療衛生、傳染病、放射衛生交二科整理收集。整理核對無誤后統一移交檔案室存檔。
2、需要檢測的單位(公共場所、飲用水、學校衛生),根據總體日程安排進行,如需要調整,由信息科總體調整安排,不得自行修改時間。
3、不需要檢測的單位(醫療衛生、傳染病、放射衛生),由抽到的監督員在科隊內協調自行完成監督工作。
4、學校衛生需要檢測教室環境等檢測外還需要檢測飲用水(有二次供水及集中式供水的單位)。
(四)國抽雙隨機職責分工
按時完成國家雙隨機工作,公共衛生監督科、醫療衛生健康監督科完成本專業雙隨機業務指導培訓及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要及時通報、協查。
宣傳信息科負責工作計劃、任務下達、統籌協調、監測數據平臺錄入、質量控制和雙隨機信息公開工作。
各執法隊負責雙隨機單位的監督檢查、檢測、處罰工作。監督信息平臺錄入率、及時率、正確率100%;行政處罰平臺錄入率、及時率、正確率100%;
四、北京雙隨機工作
(一)工作原則
1、地點分配原則。全區共分為9個區域進行雙隨機抽查:
第一區域:東小口分所管轄區域;
第二區域:回龍觀分所管轄區域;
第三區域:執法一隊管轄區域;
第四區域:興壽延壽分所管轄區域。
第五區域:北七家小湯山分所
第六區域:沙河分所管轄區域。
第七區域:南口分所管轄區域。
第八區域:綜合執法一科(專業職責工作)
第九區域:綜合執法一科(專業職責工作)
人員分配原則
定期維護執法人員名錄庫信息,結合區域特點設置隨機抽查基本單元,基本單元內人數不得低于4人。每月動態調整人員執業范圍、在崗情況、管轄區域等。“北京衛生監督工作平臺”的人員執業范圍設置應與國家“衛生健康監督信息平臺”保持一致。可多項選擇人員執業范圍。
所有監督員以科室為單位進行雙隨機工作,不進行混編。在各自專業及轄區內,按時開展雙隨機監督檢查。
2、人員匹配
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學校及托幼機構,每月定時從隨機抽查單位庫和執法人員名錄庫中分專業,隨機抽取抽查對象和執法人員2人,隨機進行匹配。
醫療機構檢查實行分級分層隨機抽查,一次抽查應覆蓋該機構涉及到的全部專業內容。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從執業范圍標記為醫療(含中醫)、傳染病、計生(含婦幼)的人員中隨機抽取2人,完成醫療機構、傳染病、計生、放射有關的全部檢查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從執業范圍標記為(含中醫)、傳染病、計生(含婦幼)的人員中隨機抽取2人,完成醫療機構、傳染病防治、計生有關的全部檢查表。從執業范圍標記為放射的人員中抽取2人,檢查放射有關的廍檢查表,二醫療機構3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三級醫療機構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同一醫療機構有多個放射診療許可證的,以日常監督檢查補充覆蓋。
3、雙隨機處罰原則
雙隨機處罰工作依據誰發現誰監督誰處罰原則進行。處罰所得款項計入作出處罰的科隊,不統計在管片科室中。每月法規科負責雙隨機處罰案件數及金額的核查及統計,宣傳信息科負責將統計結果與本月其他處罰結果進行匯總、整理及通報。
(二)抽取專業及比例。
公共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醫療衛生、傳染病防控和放射衛生等專業抽查比例原則上為每月不低于5%。
學校衛生在每年的學校寒暑假停止抽取。
如遇大型活動保障或抽取單位已經完成100%覆蓋等情況,視情況調整抽取比例。醫療機構完成全年100%抽取,公共場所力爭全年完成100%抽取。
(三)動態維護單位庫
按照確定的隨機抽查事項,動態維護隨機抽查單位庫信息。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學校及托幼機構單位以“北京衛生監督工作平臺”管理相對人數量為基礎,醫療衛生、計劃生育、放射診療單位以“北京衛生監督平臺”醫療機構數量為基礎,每年12月底標記完成下一年度不列入隨機抽查單位庫的高風險單位。確定為高風險單位的,每年至少檢查3次,三次均合格者取消風險等級標記。高風險單位情形包括:
1.投訴舉報3次以上(不含控煙);
2.監督抽檢檢測不合格的;
3.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4.國家級、北京市級相關部門轉辦或督辦的;
5.中央或本市新聞媒體曝光存在違法行為的;
6.列入醫療機構重點監督監測臺賬管理的;
7.各區結合區域特點確定的高危違法行為。
新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應在三個月內完成首次現場監督檢查之后,自動進入隨機抽查單位庫。
2021年昌平衛生健康監督所已完成高風險單位的標記工作。
五、雙隨機工作信息公開
及時公示隨機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抽查任務完成后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宣傳信息科負責雙隨機監督檢查情況在區衛計委網站進行公示。法制稽查科負責將抽查結果處罰信息通過區衛計委網站依法向社會公開。抽查結果信息包括抽查未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行政處罰、無法聯系(檢查時單位已關閉等情形)等4類。未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和無法聯系的信息應當在抽查任務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信息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六、其他要求
充分利用現有執法信息系統平臺(北京市衛生監督平臺、國家監督中心平臺),積極完成國家、市級各項“雙隨機”工作,堅持將“雙隨機”監管運用到日常監督工作中去,努力探索適合昌平區監督模式的工作特色,加強“雙隨機”工作的監督與考核工作,積極與有關部門配合,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北京市昌平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3月31日
附件:抽查事項清單
附件1
昌平區公共場所衛生健康監督執法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抽查事項
抽查依據
抽查對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隨機抽查方式
抽查主體
實施日期
1
公共場所衛生抽查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公共場所經營者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21.1.1
2
學校衛生監督抽查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學生宿舍衛生要求及管理規范》(GB31177-2014)、《中小學教室采光和照明衛生標準》、《中小學校教室采暖溫度標準》、《中小學校教室換氣衛生標準》、《書寫板安全衛生要求》、《學校課桌椅功能尺寸》、《 學校衛生監督工作規范》、《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范》、《公共浴室衛生標準》、《游泳場所衛生標準》、《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衛生標準》
中小學、普通高等學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21.1.1
3
托幼機構衛生監督抽查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學校和托幼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工作規范》、《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招收0-6歲兒童的各級各類托幼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21.1.1
4
生活飲用水單位衛生情況抽查
《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生活飲用水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21.1.1
附件2
昌平區醫療衛生健康監督執法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抽查依據
抽查對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抽查方式
抽查主體
1
醫療衛生機構預防接種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疫苗接種工作規范》、《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范》、《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
醫療衛生機構疫情報告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衛生部關于修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的通知》、《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規范》、《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告2009第8號》、《衛生部關于將手足口病納入法定傳染病管理的通知》、《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衛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
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疫情控制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消毒管理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發熱門(急)診設置指導原則(試行)》、《衛生部關于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設的通知》、《醫院隔離技術規范》、《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2012)、《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衛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4
醫療機構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規范》、《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 15982—2012)、《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筑技術規范》(GB 50333—2002)、《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技術操作規范》、《內鏡清洗消毒技術操作規范(2004版)》、《血液透析器復用操作規范》、《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1部分:管理規范》WS 310.1一2009、《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滅菌技術操作規范》WS 310.2一2009、《醫院消毒供應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滅菌效果監測標準》WS 310.3一2009、《醫務人員手衛生規范》WS/T 313一2009、《醫院感染監測規范》WS/T 312一2009、《醫院隔離技術規范》WS/T 311一2009、《新生兒病室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管理規范》、《血液透析和相關治療用水》YY0572-2005、《醫院手術部(室)管理規范(試行)》、《醫院空氣凈化管理規范》WS/T 368一2012、《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WS/T 367一2012、《基層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5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置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醫療廢物分類目錄》、《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志標準》(HJ421-2008)、《關于明確醫療廢物分類有關問題的通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衛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6
醫療衛生機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人間傳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和實驗室活動生物安全審批管理辦法》、《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醫療衛生機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7
母嬰保健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8
婚檢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9
產前診斷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衛生健康委
10
孕產期保健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實施辦法》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1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的監督檢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證明監督檢查(醫療保健機構出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及人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內的醫師和助理醫師、中醫醫療機構、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3
外國醫師來華短暫行醫;香港、澳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依法執業抽查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
在中國境內短期行醫的外國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的香港、澳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的臺灣地區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外出會診依法執業抽查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
醫療機構內的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醫生依法執業抽查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內的鄉村醫生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資格考核、依法注冊、依法執業抽查
《護士條例》、《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
醫療機構內的護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7
港澳藥劑師、護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在內地短期依法執業抽查
《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在內地短期執業管理暫行規定》
在內地短期執業的港澳藥劑師、護士、醫務化驗師、職業治療師、視光師、放射技師、物理治療師、脊醫;澳門治療師、按摩師、針灸師、診療輔助技術員。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考核、依法注冊抽查
《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
醫療機構內的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19
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抽查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北京市發展中醫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0
血站依法執業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血站管理辦法》《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管理辦法》
血站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衛生健康委
21
醫療機構開展精神衛生執業活動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2
醫療機構開展人體器官移植診療活動抽查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衛生健康委
23
醫療機構使用、儲存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情況抽查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4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抽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5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抽查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暫行辦法》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各區衛生健康委
26
醫療機構執行《處方管理辦法》的情況抽查
《處方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7
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情況抽查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8
醫療機構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情況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9
醫療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服務抽查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0
醫療機構開展新生兒篩查情況抽查
《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1
醫療機構開展臨床用血情況抽查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2
醫療機構開展性病診療活動抽查
《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3
開展院前急救情況抽查
《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4
醫療機構開展臨床實驗室檢測情況抽查
《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5
醫療機構開展技術臨床應用情況抽查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6
醫療機構使用醫療器械監督檢查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7
發生醫療機構人員購置使用藥品牟取利益的行為的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醫療機構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8
醫療機構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情況的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39
放射診療機構抽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附件3
昌平區生活飲用水衛生健康監督執法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抽查依據
抽查對象
抽查比例
最低
抽查周期
抽查方式
抽查主體
1
自備水源供水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自備水源水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昌平區衛生健康委
2
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單位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二次供水單位
5%
每月
按主體隨機
根據《醫院感染管理辦法》、《醫院消毒技術規范》、《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技術操作規范》的要求,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修訂完善了《醫院感染規章制度》、《消毒隔離制度》、《診療器械清洗消毒制度》、《消毒滅菌效果監測制度》、《醫療廢物管理制度》等,醫院感染管理人員對各項制度落實進行檢查,使醫院感染管理工作有章可循,逐步制度化、規范化。
2加強醫務人員的培訓
認真組織學習和全面貫徹《醫療機構口腔診療器械消毒技術操作規范》,正確掌握消毒滅菌技術及自我防護等專業知識,現場指導,并下發了醫院感染規范及相關資料,組織參加上級有關部門舉辦的感染管理培訓班,定期不定期進行考核,強化貫徹學習。
3加強患者的宣教
在門診大廳制作我院口腔器械消毒滅菌流程圖,并宣傳患者口腔診治中醫院感染的傳播途徑及危害,讓患者對醫務人員規范操作給予監督。
4注重合理布局建設
合理的建筑布局與功能流程可以防止污染環境,防止醫院內的交叉感染。各個診室互相獨立,診療區與清洗消毒區嚴格區分,清洗消毒區內的清洗間、滅菌間及無菌間均獨立設置,做到潔污分開,人物分開,避免交叉感染。
5加強口腔診療器械的清洗消毒與滅菌
口腔診療器的清洗、消毒、滅菌要指定專人監管,配備清洗消毒滅菌必須設備,如超聲清洗機、注油機、滅菌器等,制定清洗流程:清洗酶洗超聲清洗精洗干燥注油消毒或滅菌。凡是進人患者口腔的診療器械必須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滅菌;凡是接觸患者體液、血液的修復、正畸模型等物品送技工室操作前必須消毒滅菌。
6加強診療環境清潔消毒
嚴格三區劃分,每天工作后進行終末消毒處理,用含氯消毒劑行臺面、地面等擦拭消毒,空氣用紫外線照射消毒。冷光燈開關及拉手采用滅菌保護套,一人一更換。
7加強醫務人員診療操作中的職業防護
預防與控制醫院感染是保障患者安全,提高醫療質量以及維護醫務人員職業健康的一項重要工作。在診療過程中必須穿工作服、戴口罩、帽子、一次性無菌手套,必要時戴防護面罩,要求每例患者診療前后均用免洗消毒液洗手,更換一次性無菌手套,定期為醫務人員進行健康體檢并給予預防接種。發生職業傷害后立即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并報告感染管理科,進行相關血液疾病的檢查并定期隨訪等。
8加強醫療廢物的管理
根據《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嚴格質控醫務人員廢物處置執行情況,必須按照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化學性廢物、藥物性廢物處置,做好醫療垃圾的收集、貯存工作,一次性口腔器械嚴禁重復使用,專人負責醫療垃圾的管理,及時登記垃圾的種類、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及經辦人等,嚴禁遺失及造成污染。9加強一次性醫療用品的采購,使用和管理
嚴格把好一次性醫療用品的采購、使用、回收、消毒處理各個環節的質量關。對所購進的一次性使用的無菌物品必須來自國家定點生產廠家,須證件齊全。各診室使用前必須認真檢查小包裝上的有效期,有無破損、漏氣等,嚴把使用關。
10加強醫院感染的管理監測工作
為加強醫療廢物管理,加快推進全縣醫療廢物收集體系建設,根據XX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加快健全醫療廢物收集體系和合理配置醫療廢物處置能力的緊急通知》(X土領辦〔2018〕X號)、《XX市加快健全醫療廢物收集體系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全面摸清本轄區內醫療衛生單位底數和醫療廢物產生情況,加強醫療廢物源頭管理,提高醫療廢物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醫療廢物收集體系,完善醫療廢物長效管理機制,實現醫療廢物的收集、貯存、轉運和處置的全過程規范管理,防止疾病傳播和環境污染。
二、工作內容
(一)建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收集體系
為解決基層醫療機構(19張及以下病床)布局分散、產廢收集困難的問題,加快建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收集體系建設,科學合理設置基層醫療機構醫療廢物收集(貯存)場所。以五個鄉鎮衛生院、疾控中心現有醫療廢物貯存場所為依托,負責收集和暫存轄區范圍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村衛生室、診所、門診部等)的醫療廢物;周轉站(點)建設應符合《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要求,高標準建設,規范管理。確保實現轄區城鄉所有醫療廢物收集全覆蓋。
(二)完善全縣醫療廢物收集處置體系
實現縣、鄉、村三級醫療機構醫療廢物集中收集、處置全覆蓋。縣級醫療機構應設立各自醫廢暫存點,基層診所、衛生室等產生的醫廢由管轄鄉鎮衛生院、疾控中心設立的暫存點負責收集、貯存。全縣范圍內產生的醫廢必須由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簽訂合同,進行統一收集處置。
(三)加強基層醫療機構醫療廢物收集貯存的管理
1.分類收集要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配置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箱或周轉箱;按照醫療廢物的類別對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分類予以收集,裝入貯存箱或周轉箱內;損傷性醫療廢物不得混入感染性廢物,針頭等銳器損傷性醫療廢物應全部剪除并納入利器盒;確保醫療廢物包裝物和容器無破損、滲漏和其他缺陷;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進行消毒處理后使用雙層專用包裝袋盛裝醫療廢物,采用鵝頸結式封口,分層封扎,確保封口嚴密;醫療廢物貯存箱或周轉箱外表面,必須有警示標識并有中文標簽,中文標簽須標明醫療衛生機構、產生日期和醫療廢物類別及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等內容。
2.移交運送的管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到鄉鎮衛生院、疾控中心暫存點之間的運輸問題,采取因地制宜、選取多種方式進行管理,包括:采用小型專用收集車上門收集;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移交;委托第三方機構收集和轉運。收集、送交、轉運時間不超過48小時。小型專用車輛應具備防雨、防曬、防遺灑等措施,并設置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定期消毒,此類車輛僅限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醫療廢物暫存點之間的醫療廢物轉運,不得用于暫存點與醫療廢物處置單位之間的運輸。
3.暫時貯存場所管理。各醫廢暫存點要按照《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建設完善醫療廢物貯存場所,懸掛(張貼)醫療廢物管理制度、分類收集的示意圖或者文字說明;配置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容器和設施,張貼專用標識,設置警示標志,配置能儲存一個月數據的電子秤,消毒設施等。明確專人管理,對本單位產生和其他基層醫療機構送交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盛裝貯存容器,并分別做好醫療廢物收集和轉運登記記錄;醫療廢物移交后立即對貯存地點、貯存容器和設施進行消毒和清潔;病理性醫療廢物應當在低溫或者防腐條件下暫時貯存;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收集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過程中雙方必須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醫療廢物專用),標明種類、重量、數量、交接時間、地點及經辦人等,各種登記資料保存期限為3年。
4.醫療廢物運輸的管理。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接收醫療廢物時,應當檢查集中處置的醫療廢物的包裝物、容器和標識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并盛裝于周轉箱內,但不得打開包裝取出醫療廢物;對不符合包裝和標識要求或者未盛裝于周轉箱內的醫療廢物,應當要求醫療衛生機構重新包裝、標識并盛裝于周轉箱內;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使包裝、標識和盛裝達到規定要求。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因集中處置的醫療廢物的包裝、標識和盛裝發生爭議時,應當首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醫療廢物的安全,并及時報告XX縣衛生健康局和XX市生態環境局XX縣分局作出處理決定。
三、工作要求
(一)建全長效機制。
XX縣衛生健康局、XX市生態環境局XX縣分局要高度重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掌握轄區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的實際情況,著力解決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轉運和處置困難的問題,逐步建立符合我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際的醫療廢物處置工作長效機制,因地制宜推進農村、鄉鎮和偏遠地區醫療廢物安全處置。同時,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人員培訓,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能力。
(二)建立工作機制。
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加強醫療廢物收集、處置工作的組織和協調。適時召開多部門聯席工作會議,加大宣傳和執法力度,有針對性、有重點地開展醫療廢物專項或聯合監督檢查,發現涉及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等安全隱患的,及時通報,依法查處,需移送公安部門的要及時移送。
方 法
在區衛生局的統一領導下,抽調專業人員進行培訓,按照《醫院感染管理部分》評價標準項目及指標,實行現場查看,詢問等方式,逐一進行對照考核。
結 果
醫院感染知識培訓:考核中發現,醫務人員在醫院感染知識方面,對新的法律、法規、規范、行業標準,技術指南等了解不夠,知識老化陳舊,消毒,滅菌概念不清。醫院感染管理人員多兼職,無醫院感染管理小組,職責不明確,未結合醫院實際建立醫院感染管理制度和相關科室消毒隔離制度,有的制度未做到及時更新。
消毒藥械和一次性醫療用品的管理:抽查臨床科室的樣品與器械科核對購入產品的相關證件及招標記錄,發現大部分醫院沒能做到統一采購,有的證件不全。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有過期現象。
治療室、處置室、換藥室的醫院感染管理:清潔區與污染區分區不明確,物品擺放混亂,未做到無菌物品,一次性醫療用品,清潔用品分開存放。手衛生設施不到位,無流動水洗手設施,水龍頭數量不夠,無干手設施,無快速手消毒液;醫務人員在職業防護中,無隔離衣,無護目鏡,無沖眼設備;存放皮膚消毒液的容器沒能做到每周滅菌2次,同時更換消毒劑;無菌敷料缸未注明開啟時間,不能保證24小時內使用;注射時一人一針一管一帶的執行率不到位;隔離技術操作不規范;地面的清潔未做到濕式清掃;空氣消毒時,紫外線燈安裝不規范,未做到及時清潔,輻射強度的測試未檢測,照射時間記錄不詳實等。
醫療廢物的管理:醫療廢物能做到由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統一回收處理,但因各個鄉鎮衛生院地域分布廣,不能做到兩天1次地回收。醫院內醫療廢物管理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不健全;醫療廢物分類不清;存放醫療廢物的容器、包裝袋不符合要求,大部分為民用筒和民用包裝袋,無利器盒,醫療廢暫物存處多為臨時設置,醫療廢物的警示標示不規范,轉運登記及交接內容、項目記錄不完整。
手術室產房等重點部門的管理:布局不合理,三區劃分不明確,無隔離手術間和隔離產房;無菌物品管理不規范,物品擺放混亂,大部分醫院將手術用品放置在手術間內;無統一管理的供應室,滅菌器械多為手術室人員兼管,滅菌器及操作流程不符合要求;有的滅菌物品用消毒薰箱進行滅菌,有的部分器械用消毒液浸泡等。
討 論
醫院感染的預防與控制,涉及診療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從患者入院到患者出院這段時期內,醫務人員的無菌操作、抗菌藥物的合理應用、消毒與隔離、手衛生措施的落實、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用品的管理、醫療廢物的管理、診療環境的潔凈度、患者及進入醫療機構其他人員的管理等,任一環節發生漏洞,都有可能導致患者發生醫院感染[1]。鄉鎮衛生院屬于一級醫院,在醫院感染管理方面存在溥弱環節,需引起衛生行政部門的高度重視。新醫改方案中,國家致力于發展農村三級衛生體系,農村鄉鎮衛生院是最重要的一級,特別是新農合政策實施以來,一級醫院的患者數及經濟狀況有所好轉,但仍存在著人才的問題、貧困人口問題、經費投入不足等社會問題。表現在醫院感染管理方面,最突出的是缺乏必要的基礎設施,如清洗設備、消毒設備、監測設備、衛生冼手設備等;18個鄉鎮衛生院的床位20~50張,大部分是由護理人員兼管醫院感染工作,由于人員緊缺,護理隊伍不穩定,護理人員多流動,在醫院感染學習方面沒能做到及時系統的培訓和學習,導致新知識、新技術、新理念等沒能及時更新,同時醫護人員對最基本的消毒隔離、無菌技術操作,該遵守的操作規程、常規等醫院感染措施落實不到位。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消毒管理辦法》,嚴格執行醫療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術規范,并達到以下要求:①進入人體組織、無菌器官的醫療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須達到滅菌水平;②接觸皮膚、黏膜的醫療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須達到消毒水平;③各種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創操作的醫療器具必須一用一滅菌。醫療機構使用的消毒藥械、一次性醫療器械和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器具不得重復使用[2]。目前鄉鎮衛生院無上級行政部門統一驗收的合格的消毒供應室,給醫院感染管理工作帶來了隱患。
因此,農村基層醫院的醫院感染控制工作主要是在于觀念的轉變,領導重視,組織保證,培訓學習,基礎設施投入,基本措施到位,基本流程規范,同時加強檢查和督導,是加強醫院感染預防和控制工作的關鍵。
參考文獻
第一條為加強危險(醫療)廢物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醫療廢物是指列入《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轄區內危險(醫療)廢物的處置管理。放射性廢物管理及廢物進口環境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醫療)廢物的處置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危險(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險(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一般規定
第五條產生危險(醫療)廢物的單位和危險(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必須建立危險(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防止因危險(醫療)廢物導致環境污染事故和傳染病傳播。
第六條產生危險(醫療)廢物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如實填報《危險(醫療)廢物申報登記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危險(醫療)廢物申報登記表》之日起5日內,核發《危險(醫療)廢物申報登記注冊證》。注冊登記事項需要變更時,產生危險(醫療)廢物的單位應當提前15日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醫療)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醫療)廢物收集、貯存、處置活動;禁止將危險(醫療)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處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危險(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直接從事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醫療)廢物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九條本市危險(醫療)廢物實行集中處置。在省規定縣域必須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前,我市暫時只在市區建設一個危險(醫療)廢物處置中心,負責對全市危險(醫療)廢物進行集中處置。
除國家規定可自行處置外,危險(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必須委托市危險(醫療)廢物處置中心(或其它有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下同)處置其產生的危險(醫療)廢物,嚴禁私自處置。
第十條產生危險(醫療)廢物的單位應當根據危險(醫療)廢物的性質進行預處理,使之符合處置中心的接收要求;不得將危險(醫療)廢物混入一般廢物中貯存、處置。
第十一條危險(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與危險(醫療)廢物處置中心簽訂委托處置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和處置費用支付方式、期限,并可規定違約金。未簽訂委托處置合同或未按約定支付處置費用的,危險(醫療)廢物處置中心有權拒絕接收該單位的危險(醫療)廢物,視為該單位不處置。
第十二條危險(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拒不處置或委托處置其產生的危險(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廢物產生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由物價、環保、衛生部門制訂,該費用納入醫療成本;其它危險廢物處置費用由物價、環保部門制定收費辦法和收費幅度,具體收費由廢物產生單位與處置中心協商解決。
第三章醫療廢物處置的特殊規定
第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的要求。
第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盜、防鼠、防蚊蠅、防蟑螂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的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十六條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危險(醫療)廢物處置中心前應當就地消毒。
第十七條危險(醫療)廢物處置中心每2天至少到醫療衛生機構一次,收集、運送醫療廢物;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有明顯標識的防滲漏、防遺撒、符合環保和衛生要求的專用車輛;車輛運送醫療廢物后,應當在危險(醫療)廢物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嚴格的污染防治措施。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與其它物品或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運輸,禁止郵寄醫療廢物,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第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和危險(醫療)廢物處置中心,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一條為防治危險廢物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危險廢物包括:
(一)醫療廢物和其他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二)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以及從事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量,對危險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無害化處置。對醫療廢物和其他污染嚴重的廢物實行集中處置。
第五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衛生、市政、公安、交通、價格、工商行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鼓勵、支持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對在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危險廢物管理
第七條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必須按規定到市或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污申報
登記)并提供所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理的有關資料。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申報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提前15日到原申報登記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設施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拆除;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拆除的,必須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
第九條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廢物的性質、形態,選擇安全的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并對危險廢物實行分類包裝、收集、貯存、運輸。
第十條危險廢物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接受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滲漏、防揚撒、防破損等安全措施,防止污染環境。禁止在運輸過程中丟棄危險廢物。
第十一條貯存危險廢物的設施和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采取防滲漏、防揚散、防雨淋、防流失等安全措施,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環境。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危險廢物。
第十二條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廢物進行處置或委托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對危險廢物不按規定處置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危險廢物包裝容器以及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運輸危險廢物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并設置危險廢物標識。
第十四條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在發生意外事故時應采取的應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發生危險廢物污染事故或其他突發性事件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危險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十七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進行統一規劃,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環境保護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提倡、鼓勵社會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第十九條從事危險廢物集中處置的單位,必須具備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條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買賣、轉讓、回收利用醫療廢物。對其他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委托集中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必須保證集中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處置危險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和規范。
第二十二條危險廢物實行集中處置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書面委托合同應當明確雙方在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費用承擔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集中處置危險廢物,可以向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收取處置費用,但不得超過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范圍和標準。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二)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一)收集、貯存、利用、處理、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不按規定設置識別標識的;(二)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三)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不按規定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或者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四)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設施、場所的;(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
第二十六條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由市或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無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市或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市或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觸犯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