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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人犯罪保護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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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人犯罪保護法

第1篇:未成人犯罪保護法范文

根據縣上有關部門的會議精神,為加強學校法制教育,預防學生違法犯工作的要求,為了切實加強和改進防范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增強青少年的法律意識,為青少年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我校結合實際,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要以縣上相關部門的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為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帶法》,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完工作運行機制,突出重點預防為主,狠抓任務措施落實,努力把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二、學校高度重視,成立了領導小組

根據縣上的會議精神,我校成立了防范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暨關愛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張三(校長,黨支部書記)

副組長:李四(副校長,黨支部成員)

(教導副主任,黨支部成員)

成  員:       各班班主任

三、組織宣傳階段(6月15至月底)

學校高度重視,大力法制宣傳,學校借助安全教育平臺、利用校園微信群和釘釘群進行宣傳、電子顯示屏、校園專欄、黑板報等展開對師生及學生家長進行宣傳。

四、夯實措施,整治落實(7月1日至12月底)

1、加強師德修養建立長效機制,一是加強師德學習,提高教師師德修養。對教師開展《教師職業道德》、《十條禁令》、《教師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食品衛生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增強教師的法制意識,提高教職工的法制宣傳教育的能力。二是加強師德考核,學校制定相應的考核長效機制,并將考核結果納入年終績效考核中去。

2、較強學生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識。一是加強對學生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食品衛生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校本教材《塑造與養成》等法律法規的教育。二是借助安全教育平臺進行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三是開展主題教育,“國家安全教育日”、“6.27禁毒教育”“12.4的憲法教育日”等主題活動。四是開組開啟法制教育課程,上好《道德與法治》法制教育課,開展法制進校園,請法制副校長來校對學生開展法律法規專題知識講座。使末成年人掌握與其年齡和認識水平相適應的法律知識,增強未成年人法制觀念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自覺紅正不良行為,抵倒各種消極思想的侵蝕,并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子。

3、強化監護人的責任意識。通過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法刳宣傳敦育,化監護人的責任意識,認真履行監護職責,做到不讓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單獨居住:不讓未成年人及煙、酒:及時尋找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及時發現和制上未成年人組織或參加實旌不良行為團伙和教唆、肘迫、弓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

4、加強學生健康教育及心理疏導,學校加強對學生的關愛,每位老師和學生結對進行幫扶,進行心理輔導和心理健康教育,落實好“愛生之德”活動,利用班會、專題講座對學生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堅持以教育為主,注重改造學生的不良行為習慣,幫助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樹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氣,重新做人。

5、加強校園環境排查。學校定期對校園周邊環境進行排查和校園周邊不良社會青少年的掌控,杜絕學生與社會不良習氣的青少年接觸,凈化青少年成長環境。學校建立了巡邏組,加強校園值班巡邏。建立健全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制度,建立較為完備的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組織網絡和陣地網絡,建立學校、家庭教育、社會廣泛參與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實現對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有效預防和控制落實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責任制和違法犯罪任追究,逐級分目標任務,把小學階段的青少年違法罪率控制為零。

第2篇:未成人犯罪保護法范文

一、少年司法制度內涵及依據

所謂少年司法制度,就是對規定少年不良行為和保護處分以及對少年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檢控、審理、處罰、矯治、的原則,以及程序、等的總稱。具體到我國包括到社會、家庭、學校依據法律規定,實行綜合治理,配合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少年犯罪案件,教育與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制度。

二、根本方略和方針基本原則

(一)綜合治理是根活少年犯罪的根本方略。

綜合治理是實現社會治安和風氣根本好轉的戰略方針,是解決我國犯罪問題,特別是少年犯罪問題的基本對策。

(二)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預防法》第44條和《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挽救、懲罰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教育——感化、挽救是一個緊密相連、互為依存的有機整體。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是一個緊密相關、互為依存的有機整體。

三、少年司法體系

《保護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并可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四、審判方式及訴訟權利的保障

(一)“寓教于審,懲教結合”注重疏導方式啟發式的特殊審判方法

1、制作“社會綜合調查報告”。

2、營造良好的法庭氛圍。

3、少年審判與成年人審判最大的區別在于程序上增加了法庭教育階段。

(二)保障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中有別于成年人的特殊權利

1、審判未成年少年犯罪案件時應當通知被告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到場。

2、少年案件不公開審理。對此,《刑訴法》第152條有明確規定。

3、有獲得辨護的權利。少年犯罪案件的辨護包括以下內容:①少年被告人有自行辨護的權利。②少年法庭必須保障少年被告人獲得辨護。③少年犯罪案件一般應由律師擔任辨護人④名譽權受保護。

五、適用刑罰處罰措施

(一)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內容即包括在量刑幅度內的從輕處罰,又包括在量刑幅度以下的減輕處罰。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般就減輕處罰并且不適用無期徒刑。

2、對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應從輕處罰。

(二)不適用死刑

死刑只適用于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刑法》規定對少年犯罪者不適用死刑是由我國刑罰的目的和少年犯罪者自力的特點決定的。

(三)擴大適用緩刑

緩刑是我國《刑法》對罪行較輕,符合法定條件的犯罪人,不由于予關押,放在社會上進行監督改造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四)盡可能適用管制刑

管制是我國刑罰體系中最輕的主刑。

(五)少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

財產刑包括罰金和沒收財產,是一種從上剝奪犯罪分子犯罪能力的刑罰方法。

(六)減刑、假釋適度放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犯罪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人犯罪依法適度放寬。

六、矯治設施及手段

(一)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需要關押的送少年犯管教所教育改造。

(二)已滿16周歲的有嚴重違法行為的送勞動教養。

(三)已滿14周歲還不滿16周歲依法不予以刑事處罰的送收容教養。

(四)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邊緣少年送工讀學校。

(五)社會幫教

社會幫教是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實踐中創造的一種依靠社會各方面力量,對違法和輕微犯罪以及緩刑、假釋少年進行幫助教育,便之改正不良習性,健康成長的社會性管理措施。

我國刑法所說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未成年人犯罪或者稱少年犯罪已經成為席卷全球且有共同性的問題,它被不少犯罪學家和刑法學家稱之為難以醫治的“社會痼疾”是繼環境污染和吸毒后的第三大社會公害。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中國家,大都面臨未成年人犯罪增長。犯罪率日益攀升的問題。聯合國自1995年迄今為止已召開了七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犯罪待遇大會,未成年人犯罪每次都是重要議題之一,并且對完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問題進行了充分的討論。實際上,與未成年人犯罪作斗爭,已成為當今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刑事立法,司法實踐和刑法理論都極為重要的課題,作者圍繞少年刑事審判這個中心,就未成年人審判,少年犯罪預防,矯治等內容,簡要談談具有中國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一、少年司法制度內涵及法律依據。

所謂少年司法制度,就是對規定少年不良行為和保護處分及對少年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檢控、審理、處罰、矯治、教育的原則,以及程序,大法等的總稱。具體到我國包括社會、家庭、學校依據法律規定,實行綜合治理,配合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少年犯罪案件,教育與保護未成健康成長的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作為一個國家治理與預防少年違法犯罪的一種專門的司法制度,它包括少年司法實踐,法律體系,專門的司法機構及專業的司法人員等內容。客觀的說我國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許多缺陷及不完善的方面,尚未形式完備少年法律體系,也就是說沒有自成體系的不同于成年人的案件處理的程序法,實體法和外置法,特別是對未成的犯罪,定罪刑罰適用的是同一部《刑法》,偵查,起訴及審理程序也規定在同一部《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法中》)中,這里不得不說是我國少年刑事法律規定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和1995年分別制定下發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物若干規定》和《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規定》及《解釋》)是對我國刑事訴訟刑法在審法少年刑事案件程序和實體處罰上的補充彌補了有關規定上的不足。特別是未成年人保護法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簡稱保護法與犯罪法先后制定與實施,初步形成了以保護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具有劃的意義。尤其是1999年11月1日施行的預防法這不僅是我國少年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填補了法律制度的建設空白同時也標志著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走向全面發展時期。

這兩部法律,堪稱姐妹篇,制定保護法的目的是從保護角度出發“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的品行,智力,等方面的全面發展,把它們培養成有理想有道德,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接班人,制定預防法的目的,是人預防犯罪角度出發,”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質,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前一部法律明文規定了家庭,學校,社會,司法等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后一部法律明文規定預防未成年人的犯罪的教育,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未成年人自我防范,以及時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的預防等內容,兩部法律殊途同歸,都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狠抓少年犯罪這個犯罪源頭,針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實行教育,預防,針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實行教育,預防,挽救,矯治。

二、根本方略,方法和基本原則。

(一)綜合治理是根治少年犯罪的根本方略

綜合治理是實現社會治安和社會風氣根本好轉的戰略與外,是解決我是犯罪問題,特別是少年犯罪問題的基本對策。它是從我國的國情出發,過去同刑事犯罪斗爭的豐富經驗,在新的條件下的一個偉大創造。綜合治理就是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動員全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協力,互相配合,采取各種手段,從各個方面來教育,保護少年人健康成長,保障少年人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的違法犯罪,依法嚴打擊刑事犯罪活動,教育挽救失足少年,達到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目的。

第3篇:未成人犯罪保護法范文

2007年中國礦業大學(徐州)常宇慶向三名同班同學投放有毒物質鉈,2009年吉林農業大學學生郭力維殺死室友趙某,2013年4月,復旦大學醫學院研究生黃洋被其室友林某在飲水機中投毒而身亡。這些校園的暴力和血腥案件,折射出我國校園安全的法律漏洞,由此筆者對懲治校園犯罪的相關法律制度提出三點構想。

一、制定專門的《校園安全保障法》

我國現有的保護未成年的立法,散見于《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各種法律法規,這些對于在未成人在校園內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僅僅做了倡導性、指導性的規定,內容抽象、空洞,在實際中沒有得到完全的落實。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2條:“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制度“,第40條“學校……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為了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提高防止和懲治校園犯罪的力度,筆者認為應該制定統一的《校園安全保障法》。首先應確定統一的執法主體,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規定對違反保護未成年人的相關違法行為進行監管和查處的主體分別有公安機關、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等部門,這種多頭管理的方式對于法律的實施弊大于利。法國規定,校長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請警察到學校,幫助維持校園秩序。①事實上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2條也明確賦予了公安機關保護校園安全的義務。因而應由各級公安機關擔任執法機關,具體實施可參照2010年《貴州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做法,“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學校、幼兒園、托兒所設立警務室或者治安崗亭。“其次,我國原有的校園安保制度主要是針對高校,但實際上自殺、投毒、毆打、害、“擂肥“等恃強凌弱的事件在中小學也屢見不鮮,因此應借鑒美國的校園警察制度,擴大學校警務室的職責范圍,從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到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既配合校方維持校園的正常秩序,也對校園中的犯罪活動進行制止、打擊、偵查和訴訟。

二、完善我國的教師法律制度,規范教師任職資格

我國校園頻發暴力事件,有的是外來人員的預謀性違法犯罪活動,還有校內的學生和教師的犯罪活動。學生在學業壓力大、情感受挫、模仿犯罪的好奇心理等因素驅動下極易沖動犯下錯誤,可是教師也被爆出了虐待、體罰、、猥褻學生的事件。因此,有必要重新審視教師的任職資格,規范教師隊伍,從源頭上真正的凈化校園。

我國《教師法》第10條規定了我國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并規定了取得教師資格的條件。進而詳細地規定了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卻對教師的思想素質、心理素質、教育教學能力等內在素質并沒有細致規定。立法導向促使教師資格認定過程倚重于學歷“一票否決制“,而忽略了其他更為重要的教師內在素質,可通過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相關條例,規范對教師的入職前的心理及品德測評并建立專門檔案,定期進行師德調查、教學培訓、心理輔導,幫助教師釋放工作壓力,提高其愛崗敬業的熱情,減少教師在執業過程中的犯罪,真正起到教書育人的良性作用。

除了完善教師資格的取得制度,還應該規范教師資格的喪失機制,實際上我國很多教師是無證上崗的,取得教師證也是“終身制“,這樣不利于提高教師的責任意識。根據《教師法》第14條“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教育主管部門應積極落實、嚴格把關,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教師資格認定信息化系統以便甄別,清理教師隊伍。

三、統一未成年人的刑法罪名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1條“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害。“事實上很多教師利用未成年人的信任、反抗能力低等弱點,對兒童犯屢屢得手。如鮑某某利用教師身份便利,2年內、猥褻6名數十次,海南萬寧小學校長帶6名小學生開房,江蘇射陽一初中老師兩次與發生性關系,廣州一處長猥褻、多名男童。

同樣是兒童,有的被判罪,有的被判猥褻罪,實施同樣罪行卻面對不同的刑罰,這有悖于刑法的立法宗旨。《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婦女的……“,罪的對象只限于女性,而對男童的卻只能被定罪為猥褻罪。實際上,世界上很多國家立法實踐中都規定了強制罪(如臺灣地區刑法第221條),這種類型的犯罪的受害人不限于婦女,其中的““包括了、等行為②。因而,應擴大我國罪的犯罪對象,對男性和女性平等保護。

第4篇:未成人犯罪保護法范文

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確定的依法治國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切實加強教育法制建設,全面推進依法治校進程。增強在校青少年、學生家長和學校教師法制觀念,了解法律知識,明辨是非,提高法律素質,從源頭上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遏止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上升勢頭,并促進社會各界通力合作,重視在校青少年健康成長環境的整頓和建設,加強青少年道德品質教育、法制教育和對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的預防和矯治,組建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主體教育網絡,為實施依法治區,保證社會安定提供必要條件。

二、統一認識,加強領導,明確任務,精心組織

為了加強學校法制建設工作的領導,保證依法治校實施方案的順利實施,決定成立陸慕高級中學依法治校領導小組,校長、書記**同志為組長,副校長(法制副校長)**同志為副組長,政教處**兩位主任和團委副書記**及**三位年級組長為組員,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分工負責的依法治校工作網絡,從而為全面開展依法制校工作奠定基礎。

為了進一步深化和提高依法制校工作的實效性,我校依法制校工作的任務是:1、結合學校實際,依法制定學校章程,依照章程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并依法自主管理學校。2、堅持以法治校,切實提高辦學水平。3、堅持依法治教,進一步規范教師行為。4、廣泛開展普法教育活動,努力提高以法治校水平。5、堅持法制教育與法制實踐的緊密結合,加強法制建設,全面推依法治校,做到“普”、“治”結合。

三、繼續抓緊實施方案的落實,廣泛深入地開展教育法制建設工作

1、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學校各項規章制,深化崗位責任制,明確學校各部門、各崗位工作職責,使各項管理制度有效得到落實。進一步完善教代會制度和校務公開制度,將學校管理和事業發展全面納入法制化軌道。

2、堅持依法管理,規范教師行為,提高辦學水平。堅持學習法律制度化,有計劃地組織教職員學習《憲法》、《刑法》、《教育法》、《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規,使廣大教師依法治教。

3、充分利用宣傳陣地,增強法制教育的直觀性,讓學生學習法律知識,了解法的基本概念、地位和作用,增強學生的法制意識,樹立法制觀念。

4、在法制教育經常化的基礎上,舉辦法制教育專題講座,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從學生的實際出發,結合中學生的特點,根據學生的年級層次、年齡特點,組織不同內容的學習,高一年級重點組織學習《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及《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高二年級由政治教師組織學習法律基礎知識,如《憲法》、《刑法》、《民法》、《經濟法》、《民事訴訟法》、《青少年權益保護法》等;高三學生則增加專業法的學習。

5、舉辦“模擬法庭”活力,積極轉化后進生,強化法制教育的針對性。并利用多種渠道,加強社會、家庭、學校三結合教育,將法律知識滲透到每個家庭,起到教育一個孩子,帶動一個家庭,影響整個社會的效果。

6、進一步規范師生行為,強化師生實踐。一方面對全體教師師德要求提出明確的要求,同時,要加強對教師行為的檢查考核,加強對青年教師的行為指導;另一方面,加強對學生行為的經常性檢查指導、強化實踐行為,如帶領新生到德育基地進行參觀和訓練、舉行十八歲成人儀式、組織開展掃幕、參觀蘇州革命博物館等。同時為使學生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過程中實現自我約束、進而規范行為,充分發揮共青團、學生會的作用,組織學生參加崗位值日,全面參與學校的全員管理。

四、突出重點、形式多樣

第5篇:未成人犯罪保護法范文

當前媒體報道的各類校園暴力事件情節惡劣,令人震驚。一些施暴者為了炫耀或其他原因,還將視頻傳到網絡上。違法者的囂張令我們深思,校園暴力傷害為什么頻繁發生?

首先,法制不健全,青少年校園暴力犯罪成本低是首要原因。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存在部分條款滯后、在實施過程中操作性較差等缺陷。對校園暴力的制約過于落后,打擊偏輕,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缺乏快速有效的舉報和救助途徑,缺少有效的預防、發現、報告和處置的一整套制度。缺少可操作的有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懲罰條款,對于傷害未成年人的許多行為,沒有明確定罪,導致絕大部分校園暴力的施暴者得不到應有的制裁。根據法制網輿情中心的調查,1-5月媒體報道的事件中,只有不到三成的涉事者負刑事責任。

其次,在社會發生飛速變化的背景下,崇尚權力、武力,崇拜金錢的一些觀念對青少年的價值觀產生了不良影響。網絡、影視、書籍中的暴力手段被包裝和美化,很多學生欣賞暴力并沉溺于暴力游戲,模仿影視作品中的幫派行為,在校園內為非作歹。甚至有一些施暴者看到網絡上的校園暴力視頻后產生了炫耀和攀比心理,導致校園暴力升級。

第三,學校教育過度重視智育,在管理中對校園暴力缺乏足夠重視。在應試教育的背景下,很多學校忽視德育、情感教育和法制教育,導致學生法制觀念淡薄,價值取向容易產生偏差。加之沉重的課業負擔使得學生壓力較大,一些學業上存在困難的學生容易在壓力下產生對校園和同學的對立情緒,在行為上更易出現攻擊性。也有一些學校管理混亂,校風校紀渙散,學生容易染上吸煙喝酒、打架斗毆的惡習;一些學校將校園暴力看作學生之間的普通摩擦,重視不足,從而導致其愈演愈烈。

為此,我們建議:加強法制建設、凈化社會風氣和改進學校教育三管齊下,有效遏制校園暴力傷害事件發生。

第一,增強法律中關于校園暴力傷害的條文的可操作性。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美國校園暴力猖獗,各州通過修法對參與校園暴力的青少年加強了刑事懲罰,特別是為打擊群體犯罪,所有參與者都要“連坐”判罪。即使涉及校園暴力案件的青少年未滿18周歲,如果后果嚴重并且有前科,也可以當作成年人刑事案件審理,按成人犯罪定案、量刑,從而有效遏制了校園暴力。建議參考這一做法,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刑法》等相關法律,對校園安全的內容予以明確具體化,把遏制校園暴力納入校園安全范疇;對校園侵害情節惡劣者依法判處嚴刑,對于輕微的違法犯罪行為,法律也要做出更細化的規定,便于各地司法機關在懲治該類行為時有統一標準;適當提前刑事責任年齡;同時加大校園法制宣傳,加強中小學教師法律知識培訓與考核,編織未成年人免遭校園暴力侵害的安全防護網。

第二,凈化社會風氣,加強對社會正能量的宣傳和報道。全面實行影視作品和網絡游戲分級制度,嚴禁在面向未成年人的作品和游戲中出現暴力情節。對暴力等不良社會現象的報道要實施嚴格審查制度,嚴禁過分曝光暴力細節。

第6篇:未成人犯罪保護法范文

縱觀我區近年來的未成人犯罪案件,不難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犯罪動機上看,盲目的揮霍享受及貪財圖利是當前未成年人犯罪最明顯的特點。盜竊犯罪這一貪利型犯罪在未成人犯罪案件中一直遙遙領先。2000年六合法院審結的未成人盜竊案件是7件9人,占全年未成人犯罪數的60%,2001年有所下降,占26%,2002年占42%,今年1至5月份又上升至71%。此外在盜竊犯罪中又以農業人口居多,隨著市場經濟的開放,促進了人財物的流動,不少青少年涌向城市,行無定址,居無定所,又經受不住物質享受的刺激,極易萌生犯罪動機,往往最終走向盜竊的犯罪道路,給社會治安帶來沉重的壓力。

2、從犯罪手段上看,暴力性犯罪呈惡性發展的趨勢,未成年犯罪的作案手段愈來愈殘忍,已遠遠超出了案犯的年齡、心理和行為常規。搶劫、、故意傷害等這類暴力性犯罪案件在未成人中時有發生。

3、從犯罪方式上看,團伙犯罪成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青少年在結伙作案過程中,既互相壯膽,又逞強好勝,往往相互傳習,形成交叉感染,使許多團伙成員很快從作案的“單面手”變成“多面手”,社會危害極大,特別是被脅迫或盲從的青少年,犯罪意識因此逐步形成和強化,不利于爭取挽救。這類犯罪主要集中在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這類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中。

4、從犯罪年齡上看,越來越趨向于犯罪的低齡化,搶劫、、敲詐勒索等暴力性犯罪,日趨向低齡化發展。有的甚至是剛達到搶劫、這類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即剛滿十四周歲。

5、文化結構趨向低層次,在近年來審結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當年未成年人犯罪總數的80%左右。正是由于他們過早地離開學校,走向社會,再加上本身對法律知識的缺乏,極易誤入歧途而走上犯罪道路。

未成年人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它產生原因是很復雜的,除了個體的主觀因素外,還有深刻的社會、經濟因素和久遠的歷史、文化背景。目前,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時期、社會結構、生活方式、行為模式和價值觀念等各方面正發生著巨大變化,然而市場經濟的發展不能自行創造新的道德和行為規范。人財物大流動,社會分配不公帶來的副作用,對道德觀念、價值觀念的影響尤為顯著,未成年人犯罪自然也出現了諸多新特點,面對這些特點,還抱著傳統的防范措施顯然是難以奏效的,因此亟待采取行之有效的新對策。

首先,充分發揮學校的“前沿陣地”作用,改革德育教育。學校是培養人才的中心,近年來,有些學校重教書輕育人,放松對學生思想品德和道德觀念的教育,片面追求升學率,致使學生犯罪屢見不鮮。為此,我們首先要加強普法教育,增強青少年的法律意識,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執法機關應該針對學生心理、生理不成熟,思維簡單,辨別是非能力差,法律意識淡薄的特點,定期不定期地上法制課和道德教育,使他們不但知法、懂法、守法,也知道用法律保護自己。2、改革學校德教方式,使教育更具有時代特征,更具有科學性;3、加強班級管理、注重校園文化建設,充分發揮學生干部的管理作用,讓他們成為學習骨干、生活向導、業余活動的組織者。把課堂外的學生活動管起來,組織起來,控制起來。充分發揮值班老師的作用,建立值班老師責任制,實行24小時值班監管。教師要善于明察秋毫,防微杜漸。4、建立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工程體系,實行承包責任制,把對青少年的教育真正落到實處,家長包子女、學校包學生、社區和村委會包社會青年。

第二,研究犯罪心理特征,防患于未然。未成年人犯罪除了其深刻的社會原因之外,還與其心理發展的畸形有密切關系,青少年時期是人格形成與發展的時期,一方面青少年開始有自我意識、自制力和預見性,另一方面他們萌生了強烈的物質需要,消費意識和權力意識,他們抗拒誘惑的能力十分薄弱。尤其是現代社會的超前消費,很容易使青少年沉醉于病態的享樂之中而不能自拔。青少年犯罪的動機大都是為了錢財,尋求刺激,在多種犯罪目的中,第一位是為金錢,第二位是為了朋友、義氣,以下是為了報復、惡作劇和霸道。其犯罪具有沖動性、盲目性和攻擊性等特點。所以,學校和家庭要關注未成年人身上的特性,在它們歹念剛露苗頭時,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糾正青少年的扭曲心理,重塑其健康向上的人格。

第三,加強立法,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法律保障。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我們對打擊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形成了一系列制度,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寓教于審、懲教結合”的原則。特別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頒布,使我國青少年犯罪的立法與司法取得了長足進展,但與國際社會青少年司法制度日趨完善的趨勢相比,我們還存在較大的差距,突出表現在作為青少年司法制度的立法不系統、不具體、不協調。因此,需要我們首先要確立未成年刑事案件審理機構的組織形式。其次,要將未成年人犯罪實行“從輕、減輕”處罰的原則具體化。此外,應盡可能以多種處罰辦法替代監禁,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未成年人犯罪的交叉感染。2002年六合法院在審理一起在校大學生盜竊案時,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考慮到該起案件的特殊性,其盜竊數額剛達到盜竊罪的起點,案發后已全部退贓,從挽救這名大學生的前途出發,采取寓教于審,在對他進行法制教育后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版權所有

第7篇:未成人犯罪保護法范文

學生家長(以下簡稱乙方):

性別: ,籍貫 ,現系 ( )班學生,現因身體的原因,家長要求讓學生休學,回家治療康復后才能回校學習。為了切實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預防和處理學生人生傷害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的有關條款,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休學期間,家長要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文明禮貌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組織學生觀看有關安全教育錄像帶,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一些安全防范急救措施,使其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做到警鐘長鳴。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父母或其它監護人應依法履行對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3、父母或其它監護人要經常對子女進行法律知識教育、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學生注意防火、防電、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人身傷害、防疾病等教育,禁止不到年齡的學生騎車上學,確保學生的一切人身財產安全。

4、父母或其它監護人應教育學生在校外期間遵守校紀,不打架、不罵人、不攀高爬低、不到危險的地方去玩。如學生不遵守法律法規,打架斗毆,或因其它違紀情況造成人身傷害的,交公安機關負責處理事件,根據情節輕重,責成當事人家長負責一切經濟損失。

5、父母或其它監護人要負責并督促學生在校外期間按時學習,學生在校外所發生的一切事故,責任有父母或其它監護人承擔。

6、在家休學期間,私自在外玩耍、到街上上網、打臺球或與校外人員玩耍造成的人身財產安全事故,責任有其父母或其它監護人承擔,學校不負任何責任。

7、父母或其它監護人要確保學生在家或其它任何場所的人身及財產安全。

8、學生休學期間的安全責任由學生家長(監護人)承擔安全責任,學生未按時回家,家長應及時尋找。

9、休學期限為 - 學年度第一學期。但要求期末回到校考試。

9、以上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名后即生效。

甲方代表(簽名): 班主任簽名:

乙方(簽名):

第8篇:未成人犯罪保護法范文

論文關鍵詞 少年司法 少年法院 必要性 可行性

通說認為少年法院(Juvenile court)創設的標志是1899年伊利諾伊州議會通過的《安置生活不能自理、疏忽和不法少年條例》和《伊利諾伊少年法院法》。經歷一個多世紀的發展歷程,少年法院已經從最初的星星之火發展為如今的燎原之勢,歐美等一些發達國家均已有獨立建制的少年法院系統。相比較而言,我國的少年司法審理模式起步較晚,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從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第一個少年法庭開始的,雖然我國目前只是經歷不到30年的摸索探究,但在少年司法制度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卻是值得令人歡欣鼓舞的,主要表現在:少年法庭的組織形式已經從最初的合議庭發展到獨立的刑事審判庭、綜合審判庭,還有指定專人審理、指定管轄制度的建立與完善等等。

自豪成績的同時,我們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看到所存在的問題。曾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的田幸說道:“少年司法機構就象一個總也長不大的孩子,法律上沒有地位,職能上難以健全,甚至其存在都受到了威脅。十多年來少年法庭走過的道路,經歷了一個由熱到冷、由蓬勃發展到徘徊觀望的過程。”現今全國各地的少年法庭普遍存在案源過少、少年法庭的生存受到沖擊等困難,在困難面前司法實務界與理論界開始探討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建制;少年法院的創立在構建我國少年司法制度中的作用與意義;當代中國是否已經具備建立少年法院的條件等。筆者認為既然少年法院是少年司法制度體系的核心,那么沒有少年法院的少年司法制度是不是等同于空中閣樓呢?伴隨著我國少年司法制度不斷發展與完善,少年法院的建立將是大勢所趨,本文從構建我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入手,探究建立適合我國本土化土壤的少年法院的緊迫性與不可避免性。

一、創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

1.少年司法制度的特殊性和專業性決定需要區別普通法院而創立少年法院。少年法素有“慈愛的法”之稱。少年司法制度以“國家親權”理論為基礎,以維護“兒童最佳利益”作為指導原則,亦可稱之為“慈愛的司法制度”。理論基礎和指導原則的特殊性使得少年司法權與成人司法權存在諸多區別,主要體現在:一方面,少年法庭在審理少年案件時并非只是單純地對案件進行裁判,更多的是負有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的職責,如:庭前對失足少年的社會調查、庭審中的法庭教育、庭后的回訪考察幫教等;另一方面,少年司法權在“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指導下,在程序設計上更注重結果的實質性,而非是過程的程序性;在態度取向上,基于國家親權理論,法官作為睿智父母,相對于成人法院法官的中立性而言,在態度取向上有鮮明的傾向性。

2.少年法院的建立可以在當前形勢下有效地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作為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其的身心發展受到國家和社會的極大關注,目前,我國未成年人人口大約有4億,占全國人口的26%左右,2000年至2003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不僅在數量上逐年呈上升趨勢,而且其性質及惡性程度不斷升級(涉及到殺人、搶劫、販毒等多種嚴重暴力犯罪),并且還呈現出低齡化、暴力化、智能化、團體化的趨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通過建立少年法院集中審判涉及少年違法犯罪的案件,不僅能夠有效地發揮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還能對貫徹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重要法律提供組織保障。

第9篇:未成人犯罪保護法范文

論文摘要:我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尚處于初期階段,還未制定適合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實體法和程序法。應當對犯罪未成年人引進暫緩起訴制度,實施社會調查制度、未成年犯的前科消滅制度、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以及嚴格適用簡易程序等制度,系統構建我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以加強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障。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國家為治理與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而專門建立的一種司法制度。該制度的建立,對推動各國司法領域樹立人權保障的司法理念尤其是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1]在今天,它的價值遠遠超出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矯正和預防需要的本身,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司法制度文明進步程度的重要尺度。目前,在我國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適用同一法律體系,尚未建立一個針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的獨立的未成年人法律體系。

一、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現狀

我國與世界上其他國家一樣,面臨著未成年人犯罪急劇上升的嚴重社會問題。比如,在建國初期,我國14-18歲未成年人犯罪占全部刑事犯罪總數尚不到1%;1978年、1979年前后開始大幅度上升, 1980年就占到全部刑事犯罪總數的8.33%。[2]從20世紀70年代末,我國陸續開展了數次“嚴打”和專項斗爭,社會治安秩序有了一定好轉,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上升的勢頭一直無法遏制。

原因雖然很復雜,但僅僅靠“嚴打”和重刑顯然不是有效的措施。到底什么措施才能有效解決社會的治安問題?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采取什么態度和觀念?在司法實務界和理論界都引發了深刻的思考。在這樣的背景下,1984年上海長寧區法院建立了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當時稱為“專門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開創了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先河。最高法院充分肯定了長寧區法院建立少年法庭的經驗,認為這是我國審判制度一項新的建設,并且要求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庭推廣,這也就是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建立的開始。至今,全國共有2400余個少年法庭。基本建制在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其中有的是在刑事審判庭內設專門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議庭,有的則單獨設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圍主要是兩種情況:一種是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并作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另一種是未成年人作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少年法庭在司法實踐中嚴格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逐步形成了一套區別于成年人的特殊審判制度。如:審判不公開制度;指定辯護制度;法定人制度;陪審員制度;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等。應該說,人民法院在20多年的少年法庭司法實踐中,為我國司法制度的文明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為此,人民法院還專門培養了一支約7000余人的專業法官隊伍。與此同時,自1998年以來,人民法院還依據刑訴法第26條指定管轄的規定,進行了集中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嘗試。

主要原因在于如果每個法院都設立少年法庭,相對于那些人員設置緊張的法院來說,審判資源會有所浪費;并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布于各個法院,在量刑上往往容易發生不平衡。基于上述原因,對少年法庭在一定區域內嘗試集中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做法,最高法院給予了支持,認為集中審理對合理配置刑事審判資源、提高專業水平等方面都有意義。從2001年起,在集中審理的探索上,司法實踐中又大膽提出了在我國設立少年法院的構想。當然,少年法院的構想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目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我國的發展尚處于初期階段,與國外100多年的司法制度發展相比,我們還存在諸多不完善的方面。例如,人民法院同相關部門配合協調工作還不理想;預防、矯正、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互動機制沒有建立起來;看守所沒有對未成年人實行分管分押;人民陪審員制度不容易落實;對未成年人指定辯護的質量不高;司法理念落后;缺乏對維護未成年人民事權益的研究等等。

二、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立法缺陷

1.尚未制定適合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實體法和程序法

出于治理日益嚴重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需要,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建立的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以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引起了司法界的重視、社會公眾的認可和歡迎。截至1998年底,全國共有3694個少年法庭,基本上實現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由少年法庭審理。[3]200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作了統一規定,使得我國少年法庭工作進一步規范化。雖然我國在少年法庭建立之后,大大加強了未成年人立法工作,如《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先后出臺,但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一個現實是:我國尚未制定適合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實體法和程序法。而且《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這兩部全國性法律均未對少年法庭有明確的認可,更未對少年審判司法制度作必要的完備性規定;人民法院組織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亦尚未對少年司法制度特別是少年法庭的地位作明確的規定和認可。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予以規范的法律依據僅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是不夠完善的,甚至可以說我們的未成年人審判組織“尚未得到法律的認可”。

2.原有的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制度與現行普通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審判方式存在一定的沖突這種沖突

具體體現為以下四點:一是庭前程序性審查與探明未成年人犯罪主客觀原因之間的沖突;二是庭前不接觸案件當事人與庭前教育被告人之間的沖突;三是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及普通程序簡化與確保未成年人辯護權實現之間的沖突;四是程序簡化與庭審教育之間的沖突。[4]產生上述沖突的原因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與普通刑事司法制度的區別不甚明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是包括刑事案件的調查、審理、處置、矯治等主要內容的特殊司法制度。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雖然在實踐中通過逐步摸索而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并未將此全部納入。從總體上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仍然局限在普通刑事司法的框架范圍內,與國外相比,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尚無系統配套的專門法律予以規范,僅僅散見于刑法、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由于立法的滯后,使得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普通刑事司法制度,從而受到普通刑事司法制度的制約。在審判方式改革中,一些適用于普通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做法也當然地適用于少年刑事審判,這必然會導致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工作與普通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審判方式之間產生沖突。

三、完善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構想

我國目前尚缺乏適合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實體法和程序法。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的多層次法律法規,要學習借鑒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相對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與立法體例并加以本土化,修改并制定我國與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相配套的專門法律規范。

1.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引進暫緩起訴制度

首先,暫緩起訴的具體制度設計應當是:適用對象僅限于未成年人。其次,明確規定暫緩起訴的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實體條件應當包括:一是犯罪情節輕微;二是犯罪后有悔改表現,且不致再繼續危害社會;三是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四是具備較好的幫教條件。程序條件應當包括:(1)案件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2)不具有不予起訴的法定條件;(3)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寫出保證書;(4)家長出具擔保書,并與檢察機關簽訂幫教協議書;(5)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是否暫緩起訴;(6)辦理取保候審手續;(7)規定一個月到一年不等的考驗期;(8)定期幫教、考察、報告與回訪。再次,為防止檢察機關濫用暫緩起訴權,應建立來自被告人、被害人和公安機關的制約機制。最后,應當規定暫緩起訴的考察期及針對未成年人考察期的表現所采取的相應措施。對適用暫緩起訴的未成年被告人要設置適當的考察期,考察期最長為一年,但一般不少于3個月。如被告人在考驗期內表現良好,沒有違法行為或有立功表現等,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便免予刑事處罰或判處較低刑罰。它的適用對象一般為受審時不滿18周歲或犯罪時未成年的初犯、偶犯,一般為罪行較輕、惡習較淺、認罪態度較好,犯最高刑在3年(含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之罪并具有管教條件的未成年被告人。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

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在判決宣告前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為的背景情況通過社會有關方面進行調查。其目的和任務是全面、客觀、公正地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生活環境,深入細致地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的主客觀原因,積極探索具有我國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為政法機關公正處理、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犯提供重要依據。目前選任社會調查員的方法是:由法院、檢察機關、未保委、團委從人民陪審員、教師、教育科研工作者中提名,再由各部門聯合進行審查,進而最終確定人選。調查工作圍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情況、家庭情況、在校表現、交友情況、心理、生理狀況等方面進行。社會調查制度使主審法官更全面地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前因后果,有了充足的背景材料,能使法官考慮問題更為全面,從而作出合情合法的判決。社會調查報告為法官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提供了一份非常重要的參考依據。我們實施的社會調查報告制度不僅要與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相銜接,而且要通過社會調查報告工作的開展,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對失足少年的教育挽救,強化司法保護。

3.未成年犯的前科消滅制度[5]

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曾經將8名少年犯的判決以及學校的處分材料從其檔案材料中取出,由法院加以保存,從而使少年犯消除了思想顧慮,徹底放下了思想包袱,學習的動力很大,后來他們先后考入了北京理工大學、清華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等高等院校,有一人還考上了研究生。這一做法有利于未成年人從過去的犯罪陰影中徹底擺脫出來,為其改過自新創造有利的客觀外部條件,使其重新塑造自己的人生。

前科消滅制度的構想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第一,時間條件。前科消滅期間不能“一刀切”,應根據刑罰的輕重和刑期的長短而確定,具體可分為三種制度:未成年人前科的先期消滅,未成年人前科隨緩刑考驗期滿而消滅,未成年人前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經過一段時間而消滅。第二,悔改條件。如果前科考驗期間內沒有再犯新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就可以被消滅。第三,消滅程序。消滅程序包括申請主體、管轄、調查和裁定等內容。申請主體可以是未成年人本人、監護人或對其負有監管職責的人;管轄權由原判法院行使;調查、取證也由受理前科消滅申請的法院行使。

4.實行“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6]

正在我國部分城市試點的“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主要借鑒了英國的司法實踐,[7]并根據中國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特點進行了創新。“合適成年人”必須是具備教育、心理、社會和法律知識的成年人,一般由城市社區青少年專干、司法所司法助理員、社區居委會成員等擔任,也可以由法律援助律師、教師、大學生志愿者等擔任。“合適成年人”在警方訊問處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第一時間便介入,協助溝通和確保偵查審訊依法公正進行,為涉法未成年人維權。另外,在對涉法未成年人的后期矯正過程中,也離不開“合適成年人”的參與。當然“合適成年人”在參與教育幫助的過程中,要尊重和保守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試點意味著我國對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將從一般法律保護走向司法保護,從成年人司法體系走向未成年人司法體系,也意味著一個區別于成人司法制度的獨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將有望建立起來。

5.嚴格適用簡易程序制度

適用簡易程序意味著被告人對指控犯罪的自認,并放棄了適用普通程序的諸多訴訟權利。由于未成年人心理發育不成熟、社會閱歷淺、法律意識淡薄等方面原因,使得他們常因不能完整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而導致辯護不力或辯護不當,有的甚至心存害怕而不敢辯解。因此,在審判中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能一味地為提高庭審效率、節約訴訟成本而擴大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或者將普通程序簡化審。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應根據他們的身心特點嚴格制定相關條件,如在對未成年人適用簡易程序時,應當詳細告知其簡易程序的含義及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后果,此外,在適用簡易程序時除了征求被告人意見外,還應征求其法定人、辯護人的意見。而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于犯罪事實相對復雜,則不宜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從而從程序上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被告人辯護權的實現。

適用簡易程序的同時應加強法庭教育。簡易程序的特點是簡便、快捷、迅速,在審判實踐中,由于程序的簡化,導致法庭教育也相應弱化,甚至取消法庭教育,這樣直接影響了寓教于審的正常開展。筆者認為,簡易程序案件更應當注重法庭教育,理由有兩點:一是簡易程序的案件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能夠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往往是犯罪情節較輕、人身社會危害性不大、認罪態度相對較好的被告人,這類被告人往往是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自身容易改造,他們是幫教的重點,特別是經過法庭教育,會使他們心靈受到震撼,更愿意認罪悔罪,從而達到挽救的效果;反之,如果弱化庭審教育,則會讓他們感覺刑法懲戒功能較弱,從而產生犯罪無所謂的思想,不利于他們吸取教訓,改過自新。二是由于案件事實證據無爭議,作為審判人員可以集中精力開展法庭教育,突出法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在簡易程序案件中,審判人員應發揮公訴人、辯護人、法定人的合力作用,強化庭審教育,使被告人深刻認識犯罪危害性,并喚醒他們的良知,從而改造挽救他們。

注釋:

[1]佟麗華.未成年人法學[M],北京:中國民主法律出版社,2001:176.

[2]張小娜.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空間以及律師的作用.join-highlaw.com/system/2006/05/16/000121030.shtml.

[3]蔡鴻銘.和諧社會語境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兼論未成年司法程序中的人文關懷.lunwen. lawtime. cn/xingfaxflw/2007013061240_3.html.

[4]喻石.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制度在審判方式改革中的定位.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 id=126063 2004-08-03.

[5]杜文俊,安文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我國未成年人刑罰制度的完善[J].青少年犯罪問題,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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