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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對鄭州市教育行政部門關于對學校體育場館對外開放的文件進行了歷史回顧,得出,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各種關系的理順,鄭州市所有學校體育場館將免費對社會開放,它將成為社區、社會群眾建身鍛煉的主要場所。
關鍵詞 鄭州市 全民健身 學校 體育場館
鄭州作為省會城市,其發展速度遠遠超過其它地市,導致鄭州市固定人口和流動人口發展很快。多年來,鄭州市政府雖然加大對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但遠遠滿足不了市民的健身鍛煉需求。鄭州市屬學校體育設施一直是河南最好的。由于開放學校體育場館,在一定程度上對學校正常管理和校園安全帶來一定的影響,導致我市學校體育場館對外開放整個進程緩慢而艱難。開放學校體育場館,一方面可以大大緩解市民健身難的問題;另一方面,可以促進學校體育、社會體育和競技體育的協調發展,是個多贏的戰略。本文對鄭州市學校體育場館對外開放過程進行歷史回顧,總結其開放經驗,把這些經驗推廣到全省其它地市,促進河南全民健身運動的健康發展。
一、第一階段——鄭州市首次響應國家體委《關于公共體育場館向群眾開放的通知》階段
學校體育場地向社會開放的問題由來已久。早在1995年,國家體委就下發了《關于公共體育場館向群眾開放的通知》,鼓勵、倡導有條件的學校向社會開放體育場地,以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體育鍛煉、健身需要。由于學校歸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再說,學校場館開放會涉及到安全、經費等一系列問題,教育行政部門也沒有制定出一個具體開放的管理辦法,所以說我市各個學校體育設施沒有對外開放。
二、第二階段——鄭州市政府制定了關于開展市民健身活動的意見階段
為推動市民健身活動的開展,增強市民的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鄭州市實際,市政府制定了關于開展市民健身活動的意見《鄭政文(2006)30號》。鼓勵學校的體育健身場地在法定節假日和寒暑假期間向學生開放,雙休日和工作日在不影響教學和學校安全的情況向社會開放。但對如何開放,開放如何管理沒有提出具體建議,最終是不了了之。
三、第三階段——鄭州市教育局制定《鄭州市中小學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辦法》階段
隨著,城區人口的不斷增多和人們健身意識的增強,市民健身場地的不足和和學校大量健身設施閑置的對比日益顯著。2007年鄭州市政協十一屆四次會議上,市政協委員蔡愛芬提出,將學校體育設施對外開放,延長開放時間,擴展開放對象,讓更多人能夠得到體育鍛煉的機會。2008年鄭州市教育工作會議確定的工作內容之一就是制定《鄭州市中小學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辦法》,力爭2009年學校體育設施全部開放,屆時市民將會有更多的鍛煉場地。
在《鄭州市中小學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辦法》草案中明確規定,市區公辦的各級學校用于體育活動的體育場(館)等設備在保障教育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利用節假日等非教學時間,向社會免費開放。草案還規定,節假日體育設施對外開放時向公眾有償開放,允許收取一部分費用,對體育設施進行必要的維護,以及聘用人員管理等方面的費用。收取的費用要由物價部門進行核定。另外,在草案中對學校開放方式也進行了規定,即學校可以采取由學校管理經營、對外租賃等模式。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可采取登記式開放、會員制開放和團體活動預約開放三種形式。
由于學校體育場館對外開放會影響校園安全,再加上其它省社會上一些不滿分子對中小學學生進行了人身傷害,在社會上造成了很大負面影響。《鄭州市中小學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辦法》沒有執行,但在為學校體育場館對外開放已做好了一些前期部署。
四、第四階段——鄭州市教育局公布首批試點學校場地對外開放階段
經過了三年的調研,鄭州市教育局對鄭州一中等8所學校作為首批試點單位,進行學校體育設施面向社會開放試點工作,試點時間2011年10月起到2012年8月底,開放時間僅限節假日和雙休日。到2013年,全市學校體育設施(包括小學)都有望對外開放。為了確保校園安全和保證學校體育設施被非正常損壞,學校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采取半自由式開放,即采取登記式開放、會員制開放和團體活動預約開放三種形式,開放時間和管理辦法由學校自定。組織管理模式為學校自主開放、依托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管理開放和委托經營單位開放,運用市場機制進行管理。
免費對外開放學校體育設施,會帶來這樣那樣的不便和種種社會問題,但學校體育設施免費對外開放將是大勢所趨。隨著人們素質的提高,他們在鍛煉中就會約束自己,愛護體育設施;學校管理者在開放過程中切實為鍛煉者提供方便,我相信在不遠的將來,鄭州市的學校體育設施將在不影響教學的情況下全天候完全免費對外開放。
參考文獻:
[1] 鄭州晚報.鄭州擬首批開放7所學校體育場館[N].2008.02.22.12:17.
[2] 鄭州8所學校體育場免費對外開放 暫只接受預約[N].201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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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文化站工作總結
今年以來,文化站在鎮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和上級業務部門的具體指導下,緊緊圍繞工作中心,大力加強文化體育基礎設施建設,廣泛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不斷發展壯大文化體育隊伍,充分發揮先進文化的引領作用,為建設富裕、文明、和諧新口鎮作出積極貢獻。按照這個總體思路和目標要求,今年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公共文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
1、實施文化惠民工程建設。按照“五室一場一隊”的要求,開展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基本情況普查。每村一表,實地測量,確保數據準確,摸清底數。統一制作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制度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版面,統一發放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活動記錄本,農家書屋借閱記錄本,農家書屋書目登記本。每村一套,統一標準,便于管理。區里還給每個村里配備了兩個書櫥,以便于圖書的擺放。
2、實施體育惠民工程建設。按照體育健身工程覆蓋面的目標,建設農村健身工程___個(蔡家鎮、北江水)。爭取___年農村健身廣場全覆蓋(剩余茅茨、吳家鎮)。
二、廣泛開展豐富多彩的群眾文化體育活動
3、舉辦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___參加萊蕪市___年春節、元宵節系列文化活動。正月十四___個民間藝術表演隊在市政府廣場表演,觀看演出群眾達到上萬人次。
4、廣泛___開展全民健身活動。___舉辦了第___屆全民健身五四農___動會等比賽活動,大力普及體育健身知識,努力在全口鎮形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組隊參加萊蕪市農民籃球賽以及萊城區登山、環湖跑運動會,并取得好成績。
三、不斷發展壯大基層文化體育隊伍
5、抓好農民業余劇團鞏固和發展。對莊戶劇團進行規范管理。按照省、市要求,制定了莊戶劇團管理辦法,對參與公益性演出的莊戶劇團實行準入制度,要求必須是在民政部門注冊的正規劇團、主要演職人員固定、演出質量較高的團體方可參加。
6、加強文化體育輔導員隊伍建設。今年___市級以上文物單位的文保員參加了萊蕪市文物局主辦的文博管理員培訓班。繼續發展愛心文化志愿者隊伍,分期分批培訓文化帶頭人___人、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___人,每村(社區)逐步配備到___名責任心強、業務熟的文化體育活動輔導員,形成以點帶面、共同發展的良好局面。積極選派基層優秀文化體育骨干,參加市文化體育部門舉辦的各類培訓班,不斷提升素質,增強業務能力。
7、妥善解決鄉鎮(___)老放映員歷史遺留問題。按照中央、省、___關于妥善解決鄉鎮(___)老放映員歷史遺留問題文件要求,在原來摸底、登記、申報的基礎上,今年已對老放映員補助落實到位。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快公共文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
___年,繼續推進各村村史展室建設、農村健身工程全覆蓋。
(二)開展形式多樣的群眾文化體育活動。
___舉辦___年春節、元宵節民間藝術表演和元旦文藝演出等文化活動。___舉辦第___屆全民健身運動會等體育活動。
(三)加強文物和非遺項目保護傳承。
加強完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體系和文物保護單位“四有”工作,建立區、鎮、村三級文物保護網絡。加強城鄉建設進程中古鎮、古村落、古文化街的保護。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
2.《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二、區屬初中學校、普通小學學生免學、緩學、休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條第一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免予入學的,由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2.《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入學的,監護人應提交延緩入學申請,延緩入學30日以內的,由學校批準;超過30日的,由該學校的主管部門批準。”
3.《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因特殊原因無法入學的,監護人必須出具由當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或其他有關部門的證明并提交免學申請,農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城市的由區(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三、幼兒園、托兒所開辦、撤銷、變更的審批
法律依據:
1.《青島市托幼管理條例》第十條:“舉辦幼兒園、托兒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登記注冊申請,并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一)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章程和規劃;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
(三)擬任園長、所長和擬聘教師及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明;
(四)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證明;
(五)擬辦幼兒園、托兒所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
(六)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保健合格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聯合舉辦幼兒園、托兒所的,還應當提交聯辦協議書。”
2.《青島市托幼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舉辦幼兒園、托兒所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注冊并核發辦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注冊并書面告知理由。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托兒所。”
3.《青島市托幼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幼兒園、托兒所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在變更的三個月前向原登記注冊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幼兒園、托兒所因故終止,應當在三個月前向原登記注冊機關提出停辦申請,經批準后由原發證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
四、區管民辦學校的設立、變更、解散及分立、合并
法律依據:
1.《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五款:“開辦其他學校及教育機構的,由所在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2.《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學校及教育機構改變名稱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改變層次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學校及教育機構改變專業設置、教學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核準。學校及教育機構變更其他事項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五、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
法律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36項。
2.《健身氣功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舉辦健身氣功培訓班,須報經當地具有相應管轄權限的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舉辦參加人數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氣功活動,除報經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外,還須獲得同級公安機關許可。”
3.《健身氣功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建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必須經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當地縣級體育行政部門注冊。”
六、開辦少年兒童體育學校
法律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38項。
2.《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管理辦法》第十條:“舉辦體校必須由申請舉辦的單位、個人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審批,并抄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行政處罰(共43項)
一、不按法律規定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2.《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一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未按法律規定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機構,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對經教育仍拒絕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的處罰。”
3.《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第五十五條:“監護人無正當理由不送或阻礙監護人入學或者迫使被監護人中途停學、退學而造成輟學達10日以上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對監護人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并采取其他相應措施促使被監護人就學。”
二、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
處罰種類:責令退還所收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五、幼兒園未經注冊登記,擅自招收幼兒的
處罰種類: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款:“幼兒園在實施保育教學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一)未經注冊登記,擅自招收幼兒的;”
六、幼兒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處罰種類: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款:“幼兒園在實施保育教學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七、幼兒園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處罰種類: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款:“幼兒園在實施保育教學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八、幼兒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九、幼兒園或幼兒教師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十、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三)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十一、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四)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是備的;”
十二、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三、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六)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
十四、未經批準或登記設立民辦學校辦學的
處罰種類:撤銷、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或登記注冊辦學的,予以撤銷,責令退還所收學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五、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
十六、擅自設立民辦學校分支機構或專業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民辦學校)違法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或專業的,責令其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十七、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十八、民辦學校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十九、民辦學校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2、《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民辦學校)濫發學歷證書的,責令收回,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二十、民辦學校未按原定教學計劃組織教學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2、《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民辦學校未按原定教學計劃組織教學的或管理混亂,無法進行正常教學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二十一、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二十二、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二十三、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民辦學校辦學經費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二十四、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
二十五、擅自增加收取費用的項目、提高收取費用的標準,情節嚴重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二)擅自增加收取費用的項目、提高收取費用的標準,情節嚴重的;”
二十六、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六)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二十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二十八、出資人不從辦學結余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出資人不從辦學結余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的;”
二十九、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余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余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
三十、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出資人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十一、民辦學校未按規定繳納或拒不繳納社會力量辦學基金款的
處罰種類: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民辦學校)未按規定繳納社會力量辦學基金款的,責令限期繳納;拒不繳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三十二、民辦學校未按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民辦學校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三十三、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十四、民辦學校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十五、民辦學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十六、民辦學校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三十七、民辦學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十八、民辦學校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六)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三十九、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
處罰種類:宣布考試無效,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四十、未經批準,合并、拆遷、撤銷義務教育學校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第五十六條:“未經批準,合并、拆遷、撤銷學校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十一、城市中小學校舍場地管理不善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青島市城市中小學校校舍場地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學校負責人對本校校舍、場地的管理負有直接責任。應建立健全校舍、場地管理制度,教育師生員工愛護校舍場地,并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對危險校舍,應及時上報,立即采取措施,確保師生人身安全。”
第十一條:“校舍、場地必須保證教育教學活動的需要,不得在校園內建教工家屬宿舍和亂插亂建,不得擅自改變校舍結構。
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前提下,為改善辦學條件,確需改變學校閑置房屋、場地用途的,各區屬學校必須經所在區人民政府審查,報青島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學校必須經青島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報青島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加強對勤工儉學用房的管理。勤工儉學不得擠占教學用房和學生活動場地,不得從事危害師生身心健康和污染學校及周圍環境的生產。
勤工儉學已經擠占教學用房和學生活動場地的,應限期調整;已經造成危害和污染的,應限期治理,難以治理的,應予停產。”
四十二、未經批準自行設立、舉辦中小學校長培訓機構或中小學校長培訓班的
處罰種類:撤銷、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第二十二條:“對未經批準自行設立、舉辦中小學校長培訓機構或中小學校長培訓班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四十三、違用字規范行為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青島市社會用字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由社會用字管理部門依照職責、權限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強制(共5項)
一、撤銷教師資格
法律依據: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二、停止申請教師資格認定
法律依據:
《教師資格條例》第二十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三、取締非法健身氣功活動
法律依據:
1.《健身氣功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規定,利用健身氣功從事非法活動的,由體育行政部門配合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予以取締。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必須倡導科學文明,以發揮其在全民健身中的積極作用。”
第十二條:“禁止在健身氣功活動中進行帶有愚昧迷信或神化個人的宣傳。
禁止舉辦‘帶動報告’‘會功’‘弘法’‘貫頂’及其他類似活動。
禁止銷售未經國家指定的機構審查、出版的健身氣功類圖書、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禁止出售‘信息物’”。
2.《健身氣功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擅自開展健身氣功活動的,由體育行政部門予以取締,并由公安機關根據《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十條:“舉辦健身氣功培訓班,須報經當地具有相應管轄權限的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舉辦參加人數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氣功活動,除報經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外,還須獲得同級公安機關許可。”
第十三條:“開展涉外(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健身氣功活動,按外事活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健身氣功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擅自設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或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八條規定,由體育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取締或撤銷原批準文件,并由公安機關根據《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申請舉辦健身氣功培訓班和健身氣功活動須提前15個工作日報送以下材料:
(一)舉辦健身氣功培訓班或活動的申請書;
(二)培訓或活動的方案;
(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符合要求的上述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做出是否批準的答復。予以批準的,還應同時將批準文件抄送同級公安機關并報上一級體育行政部;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健身氣功活動站、點的選擇,不得妨礙社會治安、交通和生產、生活秩序。
不得在國家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使領館、軍事設施及其他要害部門周邊地區以及航空港、車站、港口等重要場所和中小學校設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
不得在健身氣功活動站、點懸掛、張貼、散發與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相抵觸的宣傳品。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不得為未經批準的健身氣功活動提供場地。”
四、取消違法健身氣功輔導員資格
法律依據:
《健身氣功暫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進行健身氣功輔的人員,或拒不服從體育行政部門管理的健身氣功輔導員,由體育行政部門視情況責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資格。”
第十九條:“從事健身氣功技能傳授的人員稱健身氣功輔導員。經體育行政部門或體育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培訓、考核合格的健身氣功輔導員,方可取得傳授或指導健身氣功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相應等級健身氣功輔導員的培訓、考核、審批、獎懲和年度檢查工作,并可受上級體育行政部門委托對本轄區內較高等級的健身氣功輔導員進行日常管理。
獲得技術等級稱號的健身氣功輔導員,必須在批準授予部門規定的地域內開展活動。”
五、取消體育競賽
法律依據:
1.《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八條:“體育競賽的申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批該體育競賽的體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暫停和取消該項體育行政競賽的處罰:
(一)申請、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從事與申請書中載明的目的和意義不一致活動的;
(三)組織的相關活動由害于運動員身心健康或有損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
2.《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審批、登記,擅自舉辦體育競賽,不聽勸阻的,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停止舉辦該項體育競賽并對舉辦者舉行處罰。”
行政確認(共3項)
一、國家三級體育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授予
法律依據:
《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根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和業務水平,對裁判員實行分級審批、分級注冊、分級管理。”
二、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授予
法律依據:
《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第十條:“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批準授予權限為: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縣、區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授予;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地、市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授予;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授予;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國家體委批準授予。”
三、三級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授予
法律依據:
《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縣(區)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批授予三級運動員等級稱號。”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16項)
一、責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七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3.《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規程,拒不履行藝術教育責任的,按照隸屬關系,分別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經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4.《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并視情節輕重,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
(一)因工作失誤造成義務教育規劃和計劃目標不能實現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的;
(三)開除在校學生或以其他手段迫使學生退學的;
(四)對學生的輟學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決的;
(五)不使用規定的教科書、違反規定增加學生課業負擔或違反規定向學生收費、攤派的;
(六)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
(七)有其他妨礙義務教育實施行為的。”
5.《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令其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開設或者隨意停止體育課的;
(二)未保證學生每天一小時體育活動時間(含體育課)的;
(三)在體育競賽中違反紀律、弄虛作假的;
(四)不按國家規定解決體育教師工作服裝、糧食定量的。”
6.《中小學校園環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的,應依具體情況,按以下辦法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屬學校行政管理不當的,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一定影響的,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對校長及其他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因工作失職、瀆職造成后果者,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應追究其行政責任,后果嚴重的,提請政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第二十一條:“經評估達不到培訓要求的培訓機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要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應責令其停止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
8.《體育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9.《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三十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的最低時限對公眾開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事項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項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文化行政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10.《**省全民體育健身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損失;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地方性體育競賽登記
法律依據:
《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第五條:“舉辦體育競賽實行審批登記制度。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全國和國際性體育競賽;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地方性體育競賽。”
三、跨行政區域舉辦體育競賽登記
法律依據:
《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第十條:“跨行政區域舉辦的體育競賽,申辦人必須到比賽地體育行政部門進行審核、登記,并由舉辦地體育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四、體育經營備案
法律依據:
《**省體育市場管理條例》第九條:“體育經營者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營業執照核發機關的同級體育行政部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經營活動可行性報告;
(二)場所、設施、器材等證明材料;
(三)所需體育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證書;
(四)其他必要的相關材料。”
五、體育設施備案
法律依據: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等內容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行政獎勵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三條:“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2.《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予以獎勵:
(一)改善幼兒園的辦園條件成績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幼兒園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3.《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第二十六條:“對在學校體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教育,體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4.《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對在學校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各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5.《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對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成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6.《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中小學校長參加培訓的情況納入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對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7.《殘疾人教育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給予獎勵:
(一)在殘疾人教育教學、教學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為殘疾人就學提供幫助,表現突出的;
(三)研究、生產殘疾人教育專用儀器、設備、教具和學具,在提高殘疾人教育質量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四)在殘疾人學校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五)為殘疾人教育事業做出其他重大貢獻的。”
8.《**省實施〈幼兒園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獎勵批準權限的有關規定,分別由教育行政部門、同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一)改善辦園條件成績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科研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幼兒園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四)重視、支持幼兒教育事業成績顯著的。”
9.《青島市義務教育條例》第五十一條:“執行本條例,有下列突出成績的,由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一)在普及義務教育中成績顯著的區(市)、鄉鎮、村;
(二)在普及義務教育中成績突出的學校;
(三)在教學、管理、教學研究中有突出貢獻的義務教育工作者;
(四)在普及義務教育中有突出貢獻的其他單位、個人。”
10.《青島市城市中小學校舍場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執行和維護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
11.《青島市社會用字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執行本規定,在推進社會用字規范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語言文字主管機構予以表彰、獎勵。”
七、抽樣監測
法律依據:
《**省體育條例》第十條:“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公民體質測定標準,對公民體質進行抽樣監測,適時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指導全民體育鍛煉和科學健身。”
八、個人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查
法律依據:
《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第四條:“申請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具有合法身份。
申請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個人,必須具有國家主管部門授予的專業技能資格證明及舉辦活動的相應條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證件。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不得申辦。
個人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九、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1.《**省全民體育健身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體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的原則,加強對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經營管理的監督檢查。”
2.《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設施的監督管理。”
3.《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收支的監督管理。”
4.《**省體育市場管理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體育經營活動加強管理和監督。”
5.《體育服務認證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三十條第二款:“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和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內的體育服務認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6.《**省體育場地設施保護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是體育場地設施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體育場地設施的保護管理。”
7.《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對以健身、競技等體育活動為內容的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和監督。”
8.《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所屬的衛生保健機構具有對學校食堂及學生集體用餐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的職責,應定期深入學校食堂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
十、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
法律依據:
《**省全民體育健身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組織和培訓。”
十一、改變體育場地設施用途審查同意
法律依據:
《**省體育市場管理條例》第六條:“體育場地設施不得改作他用。確因城市規劃或改造需要占用體育場地設施時,必須經同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同意。”
十二、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
法律依據:
1.《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審查工作。”
2.《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向體育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體育行政部門自收到該工作報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意見。”
3.《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體育行政部門有權撤銷已出具的登記審查批準文件,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該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相應登記管理機關。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十三、反興奮劑宣傳教育
法律依據:
1.《反興奮劑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反興奮劑宣傳、教育工作,提高體育運動參加者和公眾的反興奮劑意識。”
2.《全國田徑業余鍛煉等級標準實施辦法》第四條:“實施單位根據具體情況、條件組織實施。可結合本單位的春、秋季運動會進行,也可專門組織達標比賽。地方各級體育主管部門、田徑協會有義務宣傳、指導《標準》的實施。”
十四、二級運動員及以下等級稱號申請材料的審核
法律依據:
《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縣(區)級體育部門審核二級運動員及以下等級稱號的申請材料。”
十五、教育系統因公負傷傷殘等級初審
法律依據:
1.《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負傷致殘撫恤問題的通知》(財政部、民政部文件〔89〕財文字第455號):“工作人員因公負傷后,應給予積極治療。對負傷致殘者,在醫療終結后,憑指定的縣以上醫院的檢查證明,由所在單位按評殘條件評定傷殘等級,填寫‘××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評殘審批表’,按隸屬關系,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批準,發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撫恤證’。”
2.《轉發國家教委轉發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負傷致殘撫恤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教育事業單位公辦教職工因公負傷評殘的審批權限如下:市(地)、縣屬中、小學及其他教育事業單位的因公評殘經縣教育局審查同意后報市、地教委(教育局)批準。”
十六、統籌管理教育費附加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五十七條:“稅務機關依法足額征收教育費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主要用于實施義務教育。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決定開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費,專款專用。農村鄉統籌中的教育費附加,由鄉人民政府組織收取,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代為管理或者由鄉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鄉范圍內鄉、村兩級教育事業。農教育費附加在鄉統籌中所占具體比例和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一、加強法制教育宣傳,提高法律素養
(一)落實學法制度。認真落實局長辦公會議會前學法制度。以提高領導干部憲法意識和法治意識為目標,通過專題講座、發放學法材料等形式,積極組織開展以《憲法》、《行政法》、《合同法》以及社會管理創新為重點的法制培訓,提高領導干部法律素養。
(二)落實學歷教育和執法人員培訓工作。認真落實上級文件精神,組織法制干部、行政執法人員參加蘇大學歷教育培訓,提高全局法制干部、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學學歷層次和專業素養,爭取早日達到《市法治政府建設2011-2015年規劃》的要求。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法制培訓,采取集中授課、以會代訓、網絡教育等方式,提高培訓質量。認真組織參加市法制辦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爭取優異成績,加強過程控制和結果追究,參加市級考核成績不合格者,取消評優資格。
(三)強化體育法制宣傳。以《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和即將出臺的《市體育競賽管理辦法》為重點,利用網絡、媒體等多種渠道,采用印發宣傳冊、海報等多種方式,積極開展體育相關政策的解讀、宣貫工作,擴大普及面,爭取在新的規章、法規的落實工作上有個良好的開頭。
二、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
(一)推進公共管理社會化和社會管理制度化。把具備轉移條件的體育賽事、群眾性體育活動通過委托管理或者購買服務的方式交由中介機構或社會組織承擔。依托社區,嘗試在社區建立健身養生服務站,大力發展基層體育組織,全面推動“政社互動”工作,將“政社互動”與社區、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人員為載體的“三社聯動”有機結合,全面提高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效能。
(二)推進行政審批便捷化。根據市政府統一部署,按照應減必減、該放就放的原則,進一步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建立完善行政審批項目動態清理工作機制。做好高危體育項目行政許可的流程銜接工作。要積極推進和完善行政許可集中辦理、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等制度,減少審批環節、簡化手續,提高效率,推進進駐事項的網上辦理,提高行政服務窗口效能。
(三)大力推進政務公開。一是做好政府門戶網站信息公開工作。通過“中國”、“體育信息網”等媒體,及時公開本單位的工作信息,確保公開的時效,做好依申請公開工作。二是做好重點領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特別是群眾普遍關心、關系群眾重大利益的重大體育政策決策、重大體育項目建設、重大體育賽事、重大群眾性體育活動等,要以新聞會、新聞通氣會的形式,及時向公眾公開相關信息,保證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三是高度重視政風行風熱線工作,對群眾提出的問題注重傾聽、耐心解答、及時回復,做到事事有著落,并通過后續專場熱線、新聞報道的方式,跟蹤問題解決,力爭收到良好社會效果。四是及時維護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運行平臺。年內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對本局行政權力事項進行全面梳理,及時、有效維護行政權力庫,努力實現行政權力網上運行事項、行政服務中心事項辦理、部門核心業務三者相一致,提高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效能。
(四)切實注重傾聽民聲、尊重民意訴求。要通過“政務微博”等載體,積極進行與網民的互動。高度重視“12345”便民服務熱線和“寒山聞鐘”論壇事項的處辦工作;辦好人大建議、政協提案和各級領導信箱的事項;熱情接待市民來電、來信、來訪;規范行政調解、行政復議工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群眾意見、建議和投訴,做到“注重傾聽民聲,切實尊重民情,努力改善民生”,通過民聲和輿情的反饋來督促本單位各項工作的開展和落實。
三、注重規范引領,加強制度建設
(一)高質量完成立法工作。認真協調處理好《市體育競賽管理辦法》報送前的準備工作,確保市政府常務會議一次通過。提早準備《辦法》的宣貫,確保良好的開頭。
(二)加強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一是圍繞體育產業發展、體育市場監管、全民健身運動等重點項目,認真擬定規范性文件,提高規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學性、嚴肅性和權威性,嚴格履行合法性審查、廉潔性審查程序,及時、規范進行報備;二是規范開展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對于本局所有在用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根據不同情況,對清理結果進行匯總、,保證規范性文件的時效性。
四、規范行政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一)嚴格決策程序,提高決策水平。對于一般性決策,各部門和單位要嚴格落實民主決策和集體決策的具體要求,提高決策水平;對于重大行政決策,嚴格按照《市體育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制度》的規定,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廉潔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和公示公布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序,對于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要組織聽證。年內至少選取一件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開展后評估工作,掌握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實效。
(二)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一是落實《市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的要求,全面規范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行為,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杜絕因為執法不規范而產生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二是大力推進行政指導。綜合運用行政建議、行政獎勵等多種行政管理方式,加強對游泳場館、健身場館的規范管理,提高行政執法效能。三是根據法制辦的統一部署,開展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工作。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實效
關鍵詞 高職高專 體育活動 風險 應對策略
中圖分類號:G47 文獻標識碼:A
0 前言
作為高職高專院校教學的延伸及學生課余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體育運動一直占據著舉足輕重的位置。但是近幾年頻頻發生的體育事故,特別一些媒體報道的猝死事件,給學生家長、高校工作者以及社會都造成了消極影響,阻礙了高職高專院校體育工作的順利開展。據統計,每年大約有4000多名高職高職學生在體育活動當中非正常死亡,在這些事故當中有85%是可以通過制定相應的規范措施來避免的。
雖然體育活動本身具有競爭性和對抗性,在進行體育活動的過程當中難免會出現各種大大小小的意外。但是,我們不能因噎廢食的取締一些必要的體育活動,而應當制定有效的體育安全措施來增強學生參加體育活動的積極性。特別是2006年“陽光體育運動”開展以來,對廣大體育工作者提出了嚴峻的考驗和新的機遇。對此,本文根據文獻資料、問卷調查、專家訪談等途徑獲取的數據,探討了體育教師、學生、醫院醫療、運動器材設備與使用上潛在的風險,并針對這些風險,提出來了有效的應對策略,以期能夠為高職高專院校學生參加體育活動提供一些有用的建議和指導。
1 高職高專學生體育活動風險來源
本文通過在中國學術期刊網、中國體育在線網站以及互聯網等網站查詢到相關論文240多篇,對這些文獻進行分類研究,結合專家訪談后的建議,制備了詳細的問卷調查內容和方案,對13所高職高專院校中850多名學生及130多名體育教師和專家進行了問卷調查,發放調查問卷1000份,回收870份,回收率87%。 學生、體育教師及專家接收調查的數量分別為790、65和15名,男性比例分別為69%、82%和20%,男性發生事故的次數分別為153、21、4次,女性則分別為82、5及2次。
通過這次問卷調查和專家訪談結果,我們對目前高職高專院校學生活動當中存在的風險進行了如下分類:
1.1 不同體育項目風險值評估
本文首先對不同體育項目存在的風險系數進行了初步的評估,得出風險依次從高至低的項目分別為足球、單雙杠、籃球、游泳、羽毛球、乒乓球、跑步、體操、競走。根據以上結果將體育活動項目按風險高低分為三類:第一類,高危險類,包括足球,單雙杠和籃球;第二類是中危險類,包括游泳和武術;第三類是低危險類,包括跑步,體操,競走等項目。其中高危險類發生體育事故的概率最高,占54左右;其次是中危險類項目,占26%;低危險項目和其他項目分別占12%和8%。
1.2 應對體育場地及器材風險
通過文獻資料和實地調查發現,目前,我國高職高專院校體育場地及器材短缺,跟國外水平相比,還存在相當大的差距。
只有25%的高職高專院校能夠完全滿足大部分學生的體育活動要求53%院校的體育場地及器材能夠基本滿足學生的基礎體育活動要求,而剩余22%院校的體育場地及器材則非常稀缺,根本達不到學生基本的體育活動要求。這種情況首先會導致學生不能完全參與到體育活動中來增強學生的身體素質,其次必然會導致學生在體育活動過程當中出現爭搶的情況進而引發體育事故。但是這種體育活動所需的硬件設施建設需要一個詳細長久的規劃,并不是以某些專家和體育教師的意志為轉移。這就需要全社會及各級政府的呼吁,在分配學校辦學經費時,也能夠把學校的體育場地建設及器材配置考慮到其中。學校場地設施的改善及實驗器材的完善也是減少高職高專院校學生在體育活動當中發生事故的重要措施。
1.3 應對體育設備風險
在學生進行體育活動過程中,與之接觸最為密切的就是各式各樣的體育設備。可以說這些體育設備是否健全安全,與學生是否會發生體育事故有著最為直接的聯系。因此,本文通過對學生在進行體育活動過程當中最常用的并且息息相關的四類體育設備進行了調查分析。
有27%的高職高專院校沒有對學校的體育設施及場地進行定期的檢查和維護,成為醞釀學生體育事故的搖籃;在對其他的78%院校進行進一步維護頻率分析可知,只有67%的院校做到每學期維護一次,分別只有8%和2%的院校曾經對學校的場地和進場進行了每兩個月和每一個月維護一次,分別有18%和5%的院校只是每年一次和每兩年一次的對體育場地和器材進行了例行的檢查維護。
在對學校場地材質進行調查時發現,竟然有43%以上院校的體育場地是水泥地面,可想而知,在這種場地上進行體育活動,一旦出現一些意外,輕則擦破皮或者流血,重則會導致骨折等嚴重的傷害。擁有正規塑膠跑道的學校只有24%,大大低于發達國家的水平,另外,爐渣、土地和其他類型的體育活動場地分別占到12%、9%和12%,都屬于最基礎的體育場地。同時,我們也對學校是否有400米標準跑道進行了初步調查,結果也不是非常樂觀,大約只有85%左右。這表明我國對體育場地的建設仍處于一個初級階段,為了保持各高職高專院校學生能夠有一個安全舒適的活動場所,必須增大學校、社會和國家對基礎體育設施建設的支持。
2 建議及措施
針對上文提到的可能出現的體育風險,作者通過參考大量文獻以及專家訪談,提出了以下幾點現代風險管理辦法及應對策略,以期能夠為高職高專院校的學生安全的進行體育活動(或競賽)提供保障:
(1)針對不同的風險類型采取不同的應對策略,如對于危害大、概率大的事件采取風險回避;危害小、概率大的事件采取風險降低;危害大、概率小的事件采取風險轉移;危害小、概率小的事件采取風險轉移;危害小、概率小的事件采取風險自留。
(2)風險教育預防為主。學校應該就體育活動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對高職高專院校的學生及相關的工作人員進行系統的風險教育,以加強其對體育活動風險的防范意識和能力,防微杜漸。
(3)加強學校管理者、體育教師以及學生自身方面的風險應對策略。學校管理者、體育教師和學生,是體育活動當中三個有機整體,學校管理者首先應該重視體育活動當中可能出現的一些風險事故,要求體育教師提高對體育風險事故的認識,體育教師在掌握一定的方法后再去影響學生,以達到減少體育活動中風險事故的發生概率。
3 結論
(1)體育活動作為高職高專院校教學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生事故的風險性是客觀的性的必然存在的,但是作為學校的管理者和體育教師,可以采取風險回避、風險降低、風險轉移、風險自留等措施來把學生在參加體育活動中的風險降到最低值。
(2)根據風險評估值,可以把體育活動中的項目分為高危項目、中危項目、低危項目三大類。針對不同的體育項目學校管理者和體育教師應該采取不同的措施和教育手段來避免這種體育事故的發生。
(3)在體育活動當中,男生發生體育事故的風險是女生的三倍多,因此,可以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來重點應對。
參考文獻
[1] 陳仿軍.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的實施論我國學校體育改革的目標定位[J].浙江教育科學,2003.25(3):45-46.
[2] 宋大維.北京市中學生體育傷害事故研究[D].北京體育大學2004屆碩士論文.
一、統一思想,圍繞主題,努力創導濃郁的羽毛球運動的氛圍。
大力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既是形勢的需要,時代的需要,也是廣大人民群眾的迫切需求。市羽毛球協會根據市體育總會關于開展2010上虞市全民健身節活動的指導思想和工作要求,及時召開了理事會,在統一思想的基礎上,會議提出要圍繞今年我市全民健身節活動的主題,結合協會的自身特點, 積極組織廣大會員,開展形式多樣的健身活動的工作思路,努力使今年的全民健身節活動開展的有聲有色。
二、整合資源,制定方案,扎實有效地推進我市的羽毛球運動。
為了讓今年的全民健身節活動落到實處,協會及時制定了工作方案,根據我市現有的羽毛球活動場館偏少偏緊的客觀實際,提出了資源整合的一系列工作設想,扎實開展了全民健身節活動。一是組織了二次賽事。協會組織了第二屆“特安杯”羽毛球邀請賽和市級機關“大康杯”羽毛球比賽,不僅豐富和活躍了廣大羽毛球會員和機關工作人員業余文體生活,同時也推動了我市全民健身節活動的開展;二是落實了活動的場所。協會想方設法籌集資金六萬元,與城北實驗中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體育館的租借合同,每晚向全市羽毛球愛好者免費提供訓練和活動的場所,使我市開展羽毛球運動在時間、內容、場地三個方面有了保證,受到了全市廣大羽毛球愛好者的熱烈歡迎。
為了有效的開展全民健身節活動,我們在今后的工作中將從以下兩個方面開展好工作。
1995年6月,為了提高中華民族全民身體素質,為給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打好基礎,國務院頒布了《全民健身計劃綱要》,這是我國新時期全民健身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其中分別明確了21世紀末及至2010年全民健身工作的奮斗目標與任務,1995年8月,根據憲法,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體育法中第二章,社會體育第十一條中寫道,國家為推行全民健身計劃,在全國普遍實施體育鍛煉標準,對國民進行體質監測。給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職責范圍給出明確指示的同時,國家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職責則是對社會體育活動進行指導。并且政策的早于《中華人民共和體育法》頒布的2年之前,即1993年12月,國家體委就已經針對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定了一些政策制度,如《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并于1994年正式實施,用以規范、明確社會體育指導員在社會體育發展中的組織管理工作。繼《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和《體育法》的先后頒布,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工作職責更為明確。在2011年,原國家體委于1993年12月4日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不再生效,同年10月9日,第20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予以公布,并于11月9日起于全國施行。自此,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管理制度更為規范,各級體育主管部門職責明晰,直接對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負責,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分工更為明確,獎懲以及晉升制度更為嚴格,各行其責。
2社會體育指導員發展狀況研究
該文通過對CNKI數據庫的檢索后進行歸類,發現國內學者對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發展現狀(分布情況)、作用、制度(管理與組織)、服務與培訓四個方面。通過對文獻的閱讀分析總結,國內的學者大多數認為,社會體育指導員的作用目前處于對群眾體育活動的輔助和促進方面,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組織隊伍整體比較薄弱;平均文化素質不高;對體育中的指導多以義務指導為主,有償為輔等特征方面。早在1999年,就有學者就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發展狀況作出了研究:1999年李樹怡的《我國社會體育指導員現狀調查》一文,首次對全國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狀況進行排摸,分析總結。在此之后,2000年,吳峰山的《社會體育指導員研究現狀回顧》、2005年何學敏《我國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特點研究》、2006年陳立農發表于西安體育學報的《我國社會體育指導員發展的困惑與對策》研究、肖蓮花的《中國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現狀及對策研究》綜述與2008年秦麗莉的《我國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現狀及發展趨勢》文章,這些文獻從實證、質化、量化等不同的角度,全面揭示了不同時期中國的社會體育指導員發展情況,(包括對不同時期社會體育指導員的人數、在各地的分布情況、年齡結構、學歷構成與專業特長、工作場所等方面的調研分析),為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組織管理及相關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有力的支撐;此外,還有許多學者對不同地域——對省市、西南、中南、珠江三角洲的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發展狀況進行研究分析,為進行宏觀研究的學者提供文獻支撐,是此類研究所需借鑒與對比的有效依據。
3對社會體育指導員作用的研究
2002年,譚延敏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作用》、2012年全彥秀的《試論社會體育指導員在全民健身中的促進》、2014年殷宏健《社會體育指導員在全民健身發展中的作用》三篇文章從宏觀的角度基于社會體育指導員整體發展狀況在全民健身事業、社會體育發展、群眾體育活動中的作用加以研究,根據《國家級、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教材》資料中的培訓總結來看:廣大社會體育指導員在組織的引導下積極開展群眾健身活動,給群眾進行現代體育觀念的傳播和科學健身知識的普及,這些舉動不但逐步提高了社會體育事業的發展水平,從而推動體育事業的全面發展,并且直接促進群眾的體質健康,有利于群眾建立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通過健身運動提高生活質量,即陶冶了群眾的情操,又促使群眾之間增進友誼,提高群眾的文化修養,樹立道德新風,在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通過對這些文獻及相關培訓資料的解讀,可以看出,我國在社會體育指導員作用的宏觀研究上,主要集中在全民健身領域。
4對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相關的研究
我國對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管理制度的相關研究,最早發表了成果的是2002年倪同云在中國體育科技上的研究成果:《完善我國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體制的研究》,從全國8個省的地級市抽取300名國家認定資格的社會體育指導員,作為研究樣本,通過對300名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權限劃分、培訓方法,其為社會服務的情況方面進行調查,通過統計數據,經過對比分析,總結出較為完善的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管理體制的條件與提出相應的對策。并總結分析出“為了進一步完善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制度,必須解決好4個方面的問題”的建議。2003年戴儉慧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國家職業標準>的頒布與我國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發展》一文著重研究了《社會體育指導員國家職業標準》中給出的職業劃分依據,“介紹了制定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標準的依據、定義、等級劃分、職業功能等具體內容,提出實施《標準》的對策和建議”[9]。2006年李相如的文章:《關于我國兩種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的比較研究》,詳細闡述了從《制度》和《標準》兩個方面研究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制度系統,其區別在于工作性質是否為義務,是否進入國家的勞動管理體系,得出結論為無償服務為現階段社會體育指導員在全民健身中為主流,并認為“建立中國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的條件已經具備,時機基本成熟。2007年,于善旭的文章通過對《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體現的宗旨與地位加以具體分析,提出了社會體育指導員需要解決的現實需求問題上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關的立法的構想2011年《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辦法》出臺之后,于善旭對我國自1993年至2011年在關于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制度規章的眾多研究加以總結闡述,詳細分析了自從《社會體育指導員等級制度》實施以來各地在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的實施中進行了的多方面的實踐與探索,在實踐過程中涌現出各種因地制宜的特色做法,和富有智慧的能動創造,在工作中形成了社會體育指導員組織工作發展的一些新的形態,在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持續向前發展態勢的同時,凸顯出該制度與時俱進需要適應創新,不斷創造新的生機與活力。
5對社會體育指導員服務與培訓方面的研究
【關鍵詞】優秀運動員;商業價值;商業行為;研究
近幾年來市場經濟追求利潤的需要導致了所有物品和服務的商業化,在迅速膨脹的中國體育市場上,開發運動員商業價值的意識日漸增強,隨著奧運會冠軍的涌現,我國優秀運動員的商業價值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挖掘,在新的市場經濟環境下,舉國體制應當賦予優秀運動員商業操作新的內容,通過合理適當的開發和商業運作,實現運動員商業價值效益的最大化。
一、我國優秀運動員商業活動的管理辦法和法律法規
為了規范在役優秀運動員的廣告等經營行為,原國家體委于1996年11月19日下發了《關于加強在役運動員從事廣告等經營活動管理的通知》,明確指出在役運動員商業活動的范圍和經營方式,1998年國家體育總局《關于重申加強在役運動員從事廣告等經營活動管理的通知》,指出在役運動員未經組織許可,不得自行直接或間接參加經營活動,不得以在役運動員名義開辦的企業;在役運動員參與商業廣告活動,必須征得其所屬運動項目管理中心的同意,并由管理中心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辦理;運動員從事商業廣告的收益,由運動項目管理中心接受并分配;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要嚴格遵守《關于加強在役運動員從事廣告等經營活動管理的通知》。2001年國家體育總局頒布了《國家體育總局關于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工作規范化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年頒布了《全國運動員注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提出了“雙重注冊”條款的出現,有效地解決了“舉國體制”下專業運動員和優秀運動員所產生的運動員歸屬矛盾和商業活動的具體辦法。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自然人的人身權以及與人身權相關聯的肖像權,給予了界定與保護。
二、我國優秀運動員商業價值的開發途徑
1.國家體育總局對優秀運動員商業活動的具體運作方式
中國有50多個運動協會,各運動項目國家隊的管理體制和模式存在著差異,基于國家隊隊員的個人民事權利的問題,多數協會把運動員的商業開發權做出了基本的區分,即認定運動員價值構成包括運動員個體身份和國家運動員身份兩部分,相應的也劃分了運動員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同時指出,國家隊隊員的商業價值來源于國家巨大的經濟投入和國家隊給運動員所創造的比賽條件與機會,這種投入是形成運動員商業價值的基礎,因此國家隊有權干預運動員的商業活動;而對于運動員的“個體身份”,要放寬到什么程度,因為總局規定的“原則性”和劃分的模糊,帶來了各運動協會的“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和“因人制宜”。另外,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證奧運贊助商以及合作伙伴、供應商的權益,北京奧組委表示,奧運會比賽期間,不允許運動員為非奧運贊助企業做宣傳。尤其是金牌獲得者或像劉翔這樣的著名運動員,與非奧運贊助企業的協議應該把奧運會這段時間空出來。參加奧運會的中國運動員,必須和中國奧委會簽訂協約,承諾在奧運會期間不為非奧運會贊助企業做廣告。
2.賽場是優秀運動員價值體現的洼地
優秀運動員其經濟收入主要來源于參加各種規則的商業性比賽,獲取出場費和比賽獎金。在競技體育中,優秀運動員商業價值的主體源于其體育價值,優秀運動員在賽場上最大程度地體現他的競技體育價值,引起大眾對他的關注進而影響他的商業價值,這是實現運動員商業價值的基本方式。1982年第6屆世界杯體操賽上,獲李寧自由體操、單杠、跳馬、鞍馬、吊環和全能6項冠軍,成為世界體操史上首位取得如此好成績的運動員,“體操王子”借體操這個項目為“李寧”這個品牌增值,從體操臺上走下來的18年時間,讓“李寧”二字從一個運動員品牌轉型成為一個商業品牌;05年墨爾本世錦賽,17歲的中國小將程菲完成了令人匪夷所思的一套跳馬動作――“踺子后手翻轉體180度接前直空翻540度”,提升了自己的運動價值,同時,由于活潑亮麗的形象也會為企業的品牌形象提升不少美譽度。這些都保證了其商業價值的增值。在雅典奧運會上,劉翔以12秒88的成績讓中國為之一震。于是,劉翔受到世人的矚目。之后耐克公司也因為成功押寶劉翔,獲得了巨大的品牌效應。
3.通過媒體轉播提升運動員的商業價值
體育比賽電視轉播權是指體育組織或賽會主辦單位舉辦體育比賽和體育表演時,許可他人進行電視現場直播、轉播、錄像并從中獲取報酬的權利。媒體轉播提升運動員的商業價值原因在于:體育賽事自身所具有的激烈、對抗、精彩、懸念、新穎程度的特點和明星的影響因素;同電視所直觀反映體育賽事的絕對真實,而且向觀眾傳遞的視聽覺信息盡可能的全面和藝術的完美結合。只有制作出觀賞性較強的體育賽事電視節目,才能吸引廣大觀眾觀看,提高電視臺的收視率;觀眾收視率的提高,會引來大量的廣告客戶和贊助商;而廣告、贊助的收益,又會使電視臺、體育機構都能獲得較大的發展后勁。正是在大眾傳媒對運動員進行賽事轉播和宣傳下,優秀運動員才能真正成為商品的載體,實現其自身的商業價值。
4.促成運動員與企業對接
優秀運動員無形資產的生命力,在于資產能否有效地應用于企業經營,給企業帶來良好的聲譽,提高企業的知名度,創造超額利潤,從而取得最佳的社會經濟效益。向企業推廣優秀運動員是體育經紀人的主要業務,以姚明為例,其身邊的姚明經紀人團隊包括了從體育經紀人到市場專家及芝加哥大學經濟學專家等10多人,這些人負責姚明的全部市場推廣工作。
5.體育經紀人的管理
體育經紀人對優秀運動員品牌代言人市場的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他們是優秀運動員與企業連接的橋梁。優秀運動員能否在商業上獲得巨大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體育經紀人的水平,體育經紀人是依據體育經紀人管理辦法取得合法資格,專門從事以收取傭金為目的,促成相關組織和個人在體育活動過程中實現其商業目的而從事的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2006年4月,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我國第六批14個新職業中,體育經紀人有了一席之地。2007年7月20日,《體育經紀人國家職業標準》由相關部門審定通過,標志著體育經紀人的管理步入了正軌,目前,我國體育經紀人能夠起到的作用還很小。不過,經濟在發展,人們生活水平越來越高,中國的國際影響越來越大,體育隨著這些因素而進步,必將對優秀運動員商業價值開發帶來新的曙光。
優秀運動員的商業價值的開發,需要制定一套運動員商業活動的管理辦法。當然,開發運動員的商業價值,運動項目管理中心還要協調解決好運動員的商業行為和正常訓練之間的關系,而中心在開發運動員商業價值的同時,也要對運動員進行思想教育,幫助運動員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正確面對利益的誘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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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薛原.體育經紀人這碗飯 “吃”來不易[N].人民日報,2007-9-18.
摘 要 本論文主要研究將學生對于體育鍛煉的需求更加具體化,意在挖掘學生參與體育鍛煉的潛在需求,利用各種教學手段刺激學生的需求,激發學生參與體育鍛煉的熱情;利用鼓勵性考核機制使學生能夠堅持進行體育鍛煉,利用活動式管理辦法使學生對體育運動保持興趣,進而掌握體育運動技能,探索培養大學生體育鍛煉習慣的有效方法,提高學生健康素質,為社會提供健康人才保證,為高校體育教學改革提供新的方法和途徑。
關鍵詞 需求引導 鍛煉習慣 大學生
隨著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生活方式和飲食習慣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體力勞動大量減少,高脂肪、高熱量的食品成了人們每餐必需品,根據國家對國民體質監測數據顯示,特別是在大學生這個重要的群體里,近20年學生體質逐年下降[2],究其主要原因,學生運動知識缺乏,網絡興趣高于運動興趣,健康理念差,對體育鍛煉需求少,基本達到了對體育鍛煉無欲無求的境地,以至于社會或高校里頻頻發生英年早亡事件,在為那一個個花一樣年齡的年青人惋惜的同時,也給高校體育工作者提供了一個新的思考方向。
一、需求引導式教學研究的主要內容
本論文主要根據“需求是進行一切活動的原動力,需求越大,動力就越大”這一原理,以大學生參與體育鍛煉有關的各種需求為切入點,在體育課堂內和課堂外的群眾體育活動中對學生各種體育鍛煉需求進行強化,強調學生參與體育鍛煉需求在其生活、學習、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使其內化成學生重要思想之一,再根據學生不同的需求為學生搭建體育鍛煉平臺和提供有效的體育鍛煉方法,最終讓學生在進行各種體育鍛煉的過程中來不斷滿足自己的各種需求。
二、需求引導式教學的具體實施策略
(一)根據學生的需求建立體育俱樂部
需求是進行一切活動的原動力,需求越大,做事情的動力就越大,在學校的課外體育教學延伸部分,要根據學生自身的需求,成立能夠滿足學生需求的體育俱樂部,像健康俱樂部、減肥俱樂部、塑型俱樂部、攀巖俱樂部、健美俱樂部等,讓學生在體育教學內所強化的思想在課堂外進行內化,俱樂部還要定期舉辦各種活動展示,讓學生保持參與體育鍛煉的熱情,進而為養成良好的體育鍛煉的習慣打下基礎。
(二)合理安排將需求內化成學生思想的教學內容
將學生需求在體育課堂教學中進行強化,并放大,激發學生滿足需求的強烈欲望,具體可以使用情景教學、案例教學等讓學生認識體育鍛煉的需求是當前重要需求之一,努力將學生的需求內化成學生的行動,并科學合理地引導學生進行體育鍛煉,使之需求得到正確的滿足。
(三)加強體育教師隊伍建設,改變上課觀念
樹立“鍵康第一”體育教育思想,體育課是學生能夠保持身體健康,提高健康理念,養成體育鍛煉習慣的有效途徑,也是現在體育與健康課程的最終教育目標,教師要改變傳統的教育教學模式,讓學生在一定的規則下自由發揮、自由活動[1]。教師是課堂教學內容和教學思想能夠順利實施的組織者和保證者,如果體育教師自身的教育教學水平不高,沒有足夠的知識作為鋪墊,培養不出優秀的學生,高校應重視體育教師教學水平的提高,增加經費的投入,組織體育教師參加各級各類的培訓,提高體育教師的教學水平。切實落實“健康第一”的指導思想。教師要走到學生的活動中,對學生的活動給予指導或幫助。教師在備課的時候,根據學校現有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大膽創新,使學生成為學習的主人、游戲的主人[2]。課堂氣氛活潑、輕松。讓學生喜歡體育而愛上體育課,這才能使學生保持對體育鍛煉的需求。
(四)充分搞好體育場館沒施的建設
學校的體育場地、器材是學生進行體育鍛煉的基礎。周邊地域比賽場館雄偉壯觀、設備先進,教學訓練場地美觀大方,運動器械齊全,都將會給學生在視覺感受方面增添美感,自然就會因環境優勢激發學生對體育課及體育運動的興趣萌生。學生主動性的形成和增強必須要有體育場館設施作保證,在調查中我們發現有相當數量的學生由于場地缺乏,而導致他們剛燃起的體育鍛煉激情熄滅了。因而,普通高校應根據學生的人數,新建或補充體育活動場地、器材等,以滿足廣大學生體育鍛煉的要求。
三、結論與建議
高校體育教育的終極目標就是讓學生養成體育鍛煉的習慣,本論文研究意在找出學生參與體育鍛煉的切入點――體育鍛煉的十六種需求,然后通過各種方法和手段滿足學生的各種需求,幫助學生養成參與體育鍛煉的習慣。主要解決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如何才能讓學生把關于體育鍛煉的各種需求內化成學生的思想,增強學生參與體育鍛煉的欲望,有了思想才能指導行動,只有學生有了強烈的想滿足自己與體育鍛煉有關的各種需求,才能付諸行動;二是用什么樣的鼓勵性考核機制使學生能夠堅持進行體育鍛煉;三是利用什么樣的活動式管理辦法使學生對體育運動保持興趣。要實現學生養成終身體育鍛煉的習慣,還需要體育工作者經過更深入的研究與探索。
基金項目:2014年黑龍江省教育廳教改項目《需求引導式教學對大學生身體鍛煉習慣養成的研究與實踐》。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