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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sna與mfs概述
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快,世界各國的經濟都在迅猛發展,但在統一向前的大步伐中,世界各國的發展仍體現出明顯差異。為了增強統計的國際可比性,協調世界各國的宏觀經濟統計制度,聯合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國際組織先后制定了《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國際收支手冊》(bop)和《政府財政統計手冊》(gfs)等國際統計準則。2008年聯合國專家組又對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1993)進行了修訂,推出了08sna。
sna以全面(綜合)生產理論為基礎,運用會計賬戶方法對一定時期一個國家或地區國民經濟活動的全部內容進行系統的統計核算,為宏觀經濟分析、決策和管理提供客觀依據。sna作為最為全面和系統的宏觀經濟統計國際準則,其中包含相當豐富的貨幣與金融統計國際準則。
但是,在2001年,經過長期研究和多次修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又頒發了一部專門的貨幣與金融統計國際準則《貨幣與金融統計手冊》(mfs),用于指導和協調世界各國的貨幣與金融統計。mfs的出版,填補了貨幣與金融統計領域國際準則的空白,對世界各國的統計、金融事業及宏觀經濟管理均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在概念和原則上,mfs與1993年sna保持一致,并與《國際收支手冊》(簡稱bop)和《政府財政統計手冊》(簡稱gfs)等國際統計準則相互協調。
本文嘗試從宏觀上把握sna與mfs的區別與聯系,并以金融工具分類為切入點,細致探討兩者的具體不同。
二、宏觀把握sna和mfs的區別與聯系
sna是關于整個宏觀經濟統計的國際準則,mfs則是專門針對貨幣與金融統計的國際準則。僅就貨幣與金融統計而言,兩大國際準則之間既有密切的聯系,又有明顯的區別。
(一)核算目的不同
sna是為了核算國民經濟的整體運行而設計的。它以整個社會再生產為主線,全面核算再生產的條件、過程與結果。全面測定生產、收入、分配、使用和資產負債的總量。在sna中,反映國民經濟的綜合指標主要有國民生產總值(gnp)、國民生產凈值(nnp)、國民收入(ni)、個人可支配收入(pdi)等。國民本文由收集整理經濟全部活動以賬戶和矩陣的形式列出。賬戶形式即會計賬戶的借貸格式,借貸雙方平衡,最基本的是生產、消費、積累和國外(即國際經濟往來)四大賬戶。體系中包括:國民收入計算,投入產出表,資金循環表,國民資產負債表與國際收支表等內容。
mfs是關于貨幣與金融統計表述方式的國際準則,是為了測定整個社會的金融活動狀況、分析其對國民經濟的影響而設計的。mfs范圍覆蓋了廣義金融的各個方面及相關經濟活動,內容包括貨幣與金融統計的定義、分類、指標、方法和表式等。它以經濟體中的資金運動為主線,側重于金融性公司部門以及次部門的金融資產負債的流量和存量核算,在金融領域自成體系。
核算目的的不同是sna和mfs最根本的區別。
(二)理論基礎與指標體系不同
mfs和sna兩套核算目的的不同導致他們建立的理論基礎也不同。sna以社會再生產理論為基礎。社會再生產理論認為:社會生產活動是一個生產-分配-流通-使用不斷循環的過程,是一個綜合物質運動與價值運動的過程,生產活動是一起經濟活動的中心,以此為指導,sna全面核算社會再生產的生產-分配-流通-使用各環節的價值和實際的流量與存量。其總量指標有國內生產總值、國民總收入、國民可支配收入、消費、儲蓄和資本形成總額等。
而mfs以金融理論為依據。金融理論認為:貨幣供應取決于基礎貨幣和貨幣乘數;貨幣供給可以制約貨幣需求,進而影響國民經濟的運行。以此為指導,貨幣與金融統計全面統計了金融交易形成的流量和存量,根據金融性公司的職能不同,核算了影響經濟和金融過程的重要指標,詳細描述了金融性公司部門以及次部門的債權和債務。
(三)sna和mfs的主要聯系
1 核算主體一致
一國之內的單位、個人和國外的單位、個人參與的經濟與金融活動,是sna和mfs核算的主體。
2 核算客體一致
盡管sna和mfs在核算內容上與有關于生產、分配、使用等方面的差異,但是金融資產和負債額流量與存量是二者相同的核算客體。
3 基本概念一致
sna和mfs在經濟核算的許多基本概念上取得完全的一致。比如常住單位。機構部門、金融交易、金融資產、負債等,兩套核算體系采用了完全相同的定義。
三、sna與mfs金融工具分類比較
mfs的統計標準是以sna的統計標準為基礎的,sna的統計標準是組織、計量、處理經濟體中非金融和金融活動的完整框架。因此,sna的基本原則決定了mfs的統計原則。但是,由于兩者統計的目的不同,因而sna貨幣與金融統計與mfs無論在體系結構和具體內容上均存在較大的差異,下面就以金融工具的分類為例,具體來比較sna和mfs的不同。
sna沒有明確提出對金融工具進行分類,只從存量(金融資產)與流量(金融交易)出發將金融工具分為不同的七個類別。它采用復合分類法,在第一層次上把金融資產和負債劃分為七種:貨幣黃金和特別提款權、通貨和存款、股票以外的證券、貸款、股票和其他權證、保險技術準備金、其他應收/應付賬款。同時對一些一級分類做了二級分類,例如保險準備金分為住戶對人壽保險準備金和養老保險的凈權益。保險費預付和未決索賠準備金。對于貸款和債券分為長期和短期。
關鍵詞:土地財政;社會經濟;房地產市場;影響模型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4)03-0052-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3.12
一、引言
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是不同的概念。目前學者對互聯網金融進行了比較明確的界定,認為以互聯網為代表的現代科技信息與金融融合產生的既不同于商業銀行間接融資也不同于資本市場的直接融資模式稱之為互聯網金融模式[1]?;ヂ摼W金融是以互聯網企業為基礎,結合金融要素的一種模式,主要包括以阿里巴巴為首的互聯網公司建立的貸款和基金銷售平臺以及第三方支付和P2P網絡借貸等。而金融互聯網,是傳統金融機構利用計算機系統、電子渠道建立的能夠取代人工和銀行網點滿足客戶隨時隨地獲得金融服務需求的模式,主要包括電話銀行、網上銀行以及銀行建立的電商平臺等。2013年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互聯網金融的興起倒逼傳統金融業務的改革,商業銀行、保險機構和證券基金公司紛紛思索探尋新型的信貸融資模式,由此產生了新的金融互聯網模式?;ヂ摼W金融和金融互聯網風險不同,對其應分類監管、區別對待[2]?;ヂ摼W金融由從未涉足金融的互聯網企業構建,對于風險控制缺乏經驗,極易堆積風險,缺乏監管且高度集中的風險一旦大規模釋放,可能對金融市場造成破壞性的沖擊,制約金融市場的發展。而金融互聯網由傳統金融機構為主體,在風險控制方面具備豐富的經驗,監管部門在已覆蓋大部分的監管要求,對金融互聯網的監管不能與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一概而論,應根據其風險不同制定不同的監管要求。
二、建立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監管的迫切性
(一)互聯網金融的風險
1. P2P網貸的風險
P2P網貸由于其資金門檻低以及監管和法律的空白而風險頻發。經過野蠻式增長后,P2P行業堆積的風險通過提現難、跑路、倒閉而集中爆發。根據最新數據,截止到2013年年末,共有74家P2P平臺出現問題,涉及資金約為12億元。幸存的P2P企業也未做到規范運營,醞釀著建立資金池集資、關聯交易、圈錢甚至龐氏騙局等問題。根據調查,P2P網貸平臺給投資者的收益年化利率約為10%~16%,給貸款者的年化利率一般為18%~25%,在沒有任何監管的前提下,高收益背后隱藏的巨大風險一旦集中爆發勢必引發信任危機和系統風險。
P2P網貸平臺主要面臨七大風險。一是道德風險。指平臺負責人將投資者的資金匯集成資金池挪作他用或卷款跑路的風險。二是交易風險。主要指在交易支付結算環節時P2P網貸平臺中借貸雙方資金的劃撥需經過中間賬戶,但對于中間賬戶的監管處于空白狀態而引發的風險。三是技術風險。指由于缺乏技術門檻而導致的網貸平臺數據遭到攻擊而使客戶發生損失的風險。四是信用風險。是網貸平臺的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而造成投資人的損失的風險。五是法律風險。指P2P網貸平臺缺乏法律支撐與約束,其業務模式游走在法律邊緣極易觸碰紅線的風險。六是監管風險。目前對于P2P行業沒有明確規定監管主體和監管責任、缺乏監管法律,多頭監管等于沒有監管。七是系統風險。這是由于經濟下行而帶來的所有金融機構都可能面臨的風險,但風險控制能力相對較弱的P2P行業更難消化系統性風險[3]。
2.余額寶等網絡理財的風險
余額寶等網絡理財上線以來雖未發生違約事件,但是其運營的背后也隱藏著風險。自余額寶推出取得不錯反響后,百度、網易等互聯網巨頭紛紛以高收益來作為吸引客戶的方式推出網絡理財。實際上,宣傳的收益率只是預期收益率而不是實際收益率,根據銀監會的規定,理財產品的銷售不能承諾固定的收益率。在網絡理財銷售火爆的同時必須透過現象看到理財產品的本質,警惕理財產品的風險。
余額寶等網絡理財主要有四大風險:一是投資風險。網絡理財產品大多是通過互聯網渠道銷售的基金產品,而基金產品是具有不確定性收益或損失的,與銀行存款相比,網絡理財產品并不能保本保收益。二是技術風險。與銀行賬戶相比,網絡理財產品的賬戶安全要低,被盜和被非法轉移財產的風險更大。網絡理財是互聯網和基金公司的合作,牽涉的環節多,其中任何一方出現信用問題都可能導致客戶遭遇損失。三是行業風險。網絡理財以互聯網公司為支撐,一旦基金運行出現問題或者互聯網公司破產倒閉,將對投資者的信心產生影響,行業類的網絡理財產品不分良莠都會遭遇信任危機。四是市場風險。當經濟運行出現類似金融危機等系統性風險時,貨幣市場違約而帶來網絡理財產品違約將帶來投資者的恐慌。
3.第三方支付的風險
第三方支付在我國發展較快,央行已經開始對其進行規范。截止到目前,央行已經給250家第三方支付企業發放經營牌照。但是第三方支付平臺也出現一些問題。在資金沉淀以及利息歸屬等問題尚未厘清的情況下,支付寶的泄密事件引發了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信任危機。實際上,2011年12月支付寶也被卷入互聯網大規模數據泄密事件,但未引發較多關注。第三方支付企業與用戶的資金安全息息相關,隨著電子商務和互聯網金融的急速發展,第三方支付的安全問題應該引起更多的重視。
第三方支付具有三大風險,首先是沉淀資金風險。在第三方支付的運營過程中,買方先將貨款轉入第三方支付的賬戶中,等到買方確認收到貨物沒有異議再將第三方支付賬戶中的貨款打入賣方賬戶,其中第三方支付賬戶中由于時間差而集中的資金就是沉淀資金。數額巨大的沉淀資金若用作其他投資,一旦發生風險,將給客戶帶來損失。其次是技術風險,第三方支付是依賴互聯網技術的行業,互聯網的開放性使其一旦遭遇黑客攻擊竄改資金數字或者泄露客戶資料,都將對客戶產生難以估量的損失。最后是洗錢和欺詐風險,第三方支付的現金流并不受到人民銀行反洗錢的監管,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洗錢和詐騙等非法行為。
(二)金融互聯網的風險
與互聯網金融相比,金融互聯網主要是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在互聯網領域的延伸,其業務相對比較規范且有法有規可循,風險較小。但這并不意味著金融互聯網絕對安全可靠,金融與互聯網都是高風險的行業,互聯網渠道給金融服務降低成本、提供便利,但也帶來一些新的風險。
1.技術風險
金融互聯網的技術風險指的是商業銀行的網絡系統遭到技術性外部攻擊而造成的損失。金融互聯網的主要業務是傳統金融業務的互聯網化,線上交易和大量的資金轉移以數據傳輸作為支撐,很容易遭到黑客的攻擊。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和防火墻、殺毒技術發展的滯后(一般情況下先產生病毒才研制出相應的殺毒技術),金融互聯網首先要防范的就是技術風險。金融互聯網平臺設計中的缺陷、計算機硬件和軟件的障礙、以及用戶客戶端的操作錯誤均有可能給金融互聯網的安全造成威脅。
2.法律風險
金融互聯網的法律風險一方面來源于專門監管金融互聯網法律的缺失,對傳統金融機構的監管法律不能完全覆蓋新型的加入互聯網因素的金融業務,在法律缺失的情況下可能最終產生傳統監管框架之外的問題而產生風險。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法》中并沒有針對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和銀行電商平臺的專門規定,《電子支付指引》和《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等規章缺乏有效的約束力。另一方面是金融互聯網化帶來的違法行為,包括洗錢、詐騙、侵犯客戶隱私等?;ヂ摼W的遠程性和開放性使得對這類違法行為的監管更加困難。
(三)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空白和金融互聯網監管的局限
1.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空白
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無序性和亂象迫使金融當局必須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但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爆發性和快速性也使得監管法律規章難以跟上其發展速度,導致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滯后。目前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基本空白。
第一,缺少專門法律。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框架內,雖也根據需要出臺了一些有關互聯網金融的規章制度,如有關第三方支付的《電子支付指引》和《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這些零散的制度缺乏協調性和統一性,也難以適應日益發展的互聯網技術的更新。對于風險更為集中的P2P網貸平臺和網絡理財居然沒有任何規范性的文件和指引[4]。更是缺乏一部專門用于規范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難以對互聯網金融形成有效系統的監管。
第二,沒有行業門檻?,F有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章對互聯網金融幾乎沒有規定準入門檻、資本要求,導致其風險普遍較大。對互聯網金融中對資金要求最高的第三方支付規定,申請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省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注冊資本分別為1億和3千萬元人民幣。而對于發展起步較晚的P2P網貸,沒有任何準入門檻,導致P2P行業魚龍混雜,行業風險極高。
第三,缺乏監管措施。由于監管主體不明確和監管法律缺失,互聯網金融的合規與否沒有明確的標準,也得不到有效的監管,這是互聯網金融行業無序競爭、風險頻發的主要原因。風險高度集中的互聯網金融行業,缺乏必要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無法做到防范風險、識別風險和控制風險,在風險發生后無人問責、無人整頓,互聯網金融處于監管措施缺失的真空地帶。
2.金融互聯網監管的局限
金融互聯網是對傳統金融業務的延伸,部分可沿用傳統金融業務的監管體系。對金融互聯網的監管制度建設也已經起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
第一,現有法律法規的不足。雖然人民銀行已經頒布了《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和《電子支付指引》等,但相對于復雜的互聯網而言這些辦法和指引過于籠統和單薄。另外,對于金融互聯網客戶的隱私保護和跨境業務還缺乏具體的法律法規。
第二,缺乏專門的監管機構。目前監管當局沒有區分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和互聯網業務,仍然按照對傳統業務的監管方式對金融互聯網進行監管。目前缺乏專門的監管機構負責金融互聯網業務的日常監管,而是將其納入商業銀行的一般風險監管工作中。
第三,監管體系尚不完善。目前金融互聯網的業務已經超越傳統銀行業務,甚至加入保險、證券、電商等業務,而對于金融互聯網的監管還停留在分業監管的體系框架中。現有的監管人員也難以滿足金融互聯網時代全方位、靈活性、高技術監管的要求。
三、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監管要求
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在代表產品、準入門檻、資金來源、授信依據以及風險類別以及風險控制經驗上均存在差異,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監管應分類監管、區別對待,對于目前處于監管空白的互聯網金融應重點監管。
(一)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監管主體
確定合適的監管主體是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實施有效監管的前提。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是“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將金融與互聯網結合起來,既包含銀行、基金、保險、其他金融機構,也包括互聯網和第三方支付等非金融機構,沒有明確的監管主體只會造成混亂的責權關系,不利于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中風險的識別和控制,甚至導致風險的跨機構跨行業蔓延,形成系統風險[5]。
要理順各類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機構的業務性質和相應機構的性質定位,明確監管主體,確定監管責任。互聯網金融機構類別繁多、業務紛雜,在監管時應根據其業務性質確定不同的監管機構;而對于金融互聯網,其業務多是銀行業務的延伸,在監管時具有一致性、統一性,可采用相同的監管機構。
對P2P網貸平臺,因其業務與銀行貸款業務性質一致而確定其由銀監會監管,對于其資金劃撥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則由人民銀行進行監管;余額寶等網絡理財產品實質上是基金通過互聯網渠道的銷售,歸根結底應由證券會監管;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業務涉及支付結算,應由人民銀行的支付結算司監管;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和銀行電商平臺的業務主要是傳統銀行業務的延伸,仍然應該由銀監會和人民銀行共同監管。
(二)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監管范圍
明確監管范圍是實現良好監管的重要前提。對于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監管當局不能因其金融創新和風險特性而全部嚴厲打擊取締,應用包容開放的態度對其進行適時適度地監管。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監管范圍應從兩個角度進行考察:一是監管范圍的橫向范圍;二是監管的縱向范圍。
1.監管的橫向范圍。即是明確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納入監管的業務范圍。互聯網金融由于處于監管空白,其業務構成包括P2P網貸平臺、余額寶等網絡理財和第三方支付等均要納入監管范圍中。而金融互聯網業務,由于其本身是傳統金融業務的擴展,已有部分在現有監管框架之內,對于未納入監管的互聯網部分要納入監管范圍。
2.監管的縱向范圍。即是指對納入監管對象監管力度。對于風險集中爆發的P2P網貸平臺,應加大對其的監管力度;對于由于經濟運行良好風險尚未顯現的網絡理財應重點監管;對于偶有風險且可控的第三方支付應正常監管;對于金融互聯網的各業務對其監管要區別與傳統金融業務。
(三)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監管手段
監管手段是指為實現監管目標或完成監管任務為采用的具體形式和技巧。目前的監管手段主要有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在當前互聯網金融野蠻式生長且監管空白、金融互聯網積極創新現有監管難以全面覆蓋的背景下,創新和完善網絡技術監管手段,使網絡技術監管手段與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結合起來,是新時期實現有效監管的重要途徑。
1.網絡技術手段?;ヂ摼W是一個技術密集型的行業,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監管必須采用先進的互聯網技術手段,運用電子計算機對互聯網上的金融行為進行實時監管,通過全國一體、上下聯動監管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構建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監管長效機制。網絡技術手段是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監管的必要手段。
2.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即通過國家的立法和執法將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市場中運行的各種行為納入法制軌道,使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中的各參與主體按照法律要求規范其行為。使用法律手段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進行監管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法律手段監管具有強制性和約束性,是金融監管中最常用的手段。
3.經濟手段。經濟手段指監管當局采用間接調控方式影響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活動和參與主體的行為。主要包括價格手段、稅收手段和宏觀調控手段。對于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中高于其價值的價格水平可以使用經濟手段進行調節;對于發展速度過慢或過快而導致不規范的市場主體可以運用稅收手段監管。
4.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指監管當局采用計劃、政策、制度、辦法等進行直接行政干預和監督。雖然行政手段針對性強、效果明顯,但是在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監管中只能作為一種輔的手段。這是因為行政手段與市場運行規律相背離,對市場主體的負效應大,也缺乏穩定性和持續性。
(四)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監管措施
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監管應充分學習國外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國情進一步完善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監管體系建設,從改造監管環境入手,創新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水平和人員素質,更好地監管促進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規范發展。
1.完善監管法律法規。完善的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法律法規是實現對其有效監管的基礎,應適時修訂完善現有適用法律法規體系,加快研究制定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法律法規。第一,應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監管管理辦法》,將P2P網貸平臺、余額寶等網絡理財、第三方支付等新型金融模式納入監管范圍。第二,修訂原有商業銀行監管法律法規,增加新的金融互聯網化的更高的監管要求和監管手段。第三,對于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中最重要的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應制定專門的法律條文。第四,加快出臺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行業標準,設立準入和退出門檻。
2.規范監管流程。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監管工作流程是監管人員對其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管的各個環節[6]。首先確定日常監督檢查環節,對于互聯網金融中的不規范和不合理現象進行實地核查,對異?,F金流進行跟蹤監督。其次確定專項檢查環節,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中的特定事項安排專項核查,做好數據匯總工作。第三,風險的查處環節,對于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中反應的風險問題,應及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辦法要求進行規范處置,并及時更新數據和風險類型,建立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風險管理數據庫。同時,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應及時向主要監管機構和公安機關報告。
3.加大監管力度。應投入監管人力物力,不斷加大監管力度,堅持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相結合、日常監管與重點監管相結合。一方面要繼續完善制定監管計劃、日常監管分析、風險評估、監管評級,另一方面要從監管流程的各個環節出發,對日常監管和重點監管設定不同的要求、標準和手段措施,并將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日常監管和非日常監管的監管結果進行對比分析,同時持續開展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風險評估工作,運用現代化的網絡技術手段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風險管理進行優化。
4.提升監管人員水平。提升監管人員水平是加大監管力度,開展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日常監管和重點監管,運用網絡技術監管手段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風險防控的重要措施。應加快建設一支具備金融知識、監管知識與互聯網知識相結合的現代化復合型監管人才隊伍,不斷提升監管人員水平,使其適應快速發展的互聯網技術的節奏。通過加強與具有先進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監管經驗國家的交流與合作,定期開展監管培訓活動,鼓勵監管人員參與國際認證考試,不斷提升我國監管人員的監管水平。
5.加強行業自律。行業自律是為了規范行業行為、維護行業間的公平競爭和正當利益的有效途徑,也是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行業監管的的輔措施。因此,要大力推動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形成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和同業公約,從內部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行業進行全面的監管。通過行業內有效的交流降低信息不對稱減少金融風險,維護同業成員的權利以及協調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行業內部矛盾。鼓勵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如P2P行業協會、網絡理財協會、第三方支付協會等。加強對各行業成員的監督指導,建立行業內部的投訴機制,對圈錢、欺詐等不合規的人員進行教育。
(五)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監管獎懲機制
監管存在執行力的問題,合理的獎懲機制能夠提高監管的執行力。若沒有獎懲機制,則難以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中不規范發展的企業形成有效的約束力。因此,要設置合理的獎勵懲罰措施,第一,對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中的不合規不合法引發風險的單位要進行嚴厲的處罰,不僅要對其進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等經濟性懲罰,必要時還可施以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懲罰。第二,對于合法合規經營、風險控制能力出色的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企業還須給予獎勵,可以通過表彰、優惠政策等進行獎勵[7]。
四、結語
近日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呈現爆發式無序增長,缺乏有效監管帶來的金融風險給我國金融穩定帶來了挑戰?;ヂ摼W金融和金融互聯網并不是一個等價的概念,其風險大小和受監管程度都不可同日而語,在對二者設計監管要求時理應區別對待,分類監管。有效的監管不僅需要監管當局和行業自律的努力,還需要各部門形成努力合理,形成監管多方聯動機制,共同為促進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規范、有序、繁榮發展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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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政府主導模式;自然形成模式;金融中心
一、金融中心形成的兩種模式
金融中心的主要活動是借貸、證券(包括債券、股票和金融衍生產品)發行和交易、資金管理和保險。衡量金融中心的典型指標是銀行數量、銀行資產、國際間銀行債務、交易所資產估價、交易的合約數量、上市公司數量、會員數量、證券發行量、國外股票交易比重、管理的資金數量、外匯交易量以及衍生物在所有交易產品中所占的比重等。可見,金融中心的形成和發展過程與金融體系的發展過程有密不可分的關系。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之間的因果關系表明,在金融發展的過程中,金融發展不但具有“供給推動型”和“需求引導型”兩種發展路徑,而且這種因果關系還存在互為因果聯系。金融發展路徑依賴的這種規律性反映到金融中心形成的路徑上,就表現為金融中心形成的兩種模式:自然形成模式和政府主導模式。
(一)自然形成模式。金融中心的自然形成模式指隨著經濟的增長,國際貿易和區際貿易及投資的不斷擴展,實體經濟對金融的需求必然增加,進而產生新的金融需求。因而,金融市場得以擴張,國家的金融制度和金融法規也隨之發生變化。通過金融機構的空間集聚,金融機構集聚狀態中各市場主體相互作用產生“技術溢出效應”和“稠密市場效應”,伴隨著規模經濟效益,產生與之相適應的金融體系,金融體系不斷發展,使金融機構在空間上進一步集聚,逐漸形成金融中心。
(二)政府主導形成模式。金融中心的政府主導形成模式指金融市場在獨立于實體經濟發展規律的作用下,在實體經濟及其規模相對弱小的條件下,政府通過制定一系列政策刺激金融市場的發展,從而提高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增加儲蓄,刺激投資,推動經濟發展。在這種模式中,金融體系的擴張通常是在政府的扶持下,通過政府部門的設計、強力支持而產生,金融體系的產生和發展有一定超前性。政府通過制定經濟和金融政策,吸引金融機構集聚。通過金融機構空間集聚,以及金融機構集聚狀態中各市場主體相互作用產生“技術溢出效應”和“稠密市場效應”,伴隨著規模經濟效益,產生與之相適應的金融體系,金融體系不斷發展,使金融機構進一步在空間上集聚,最終形成金融中心。這種金融中心形成模式在本質上是通過金融體系的超前產生和發展刺激經濟增長,發揮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的先導作用。
金融中心兩種形成模式之間的關系如何呢?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之間的因果關系是理解金融中心兩種模式及其之間關系的理論基礎。一方面。經濟增長決定金融發展,金融發展是實體經濟增長的必然結果。經濟增長是“因”、金融發展是“果”。另一方面,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有反作用,金融發展可加速推動實體經濟增長,這種情況下,金融發展是“因”、經濟增長是“果”。同時,金融發展路徑的復雜性和多樣性表明,在金融發展過程中,金融發展不但具有路徑依賴的因果關系,而且這種因果關系還具有復雜的互為因果聯系,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之間表現出“低均衡”、“高均衡”和“多重均衡”的特征。因此,在金融中心形成過程中,要充分考慮金融發展的路徑依賴及其復雜性和多樣性。金融中心兩種發展模式之間的區別不是絕對的,政府主導模式不能完全獨立于經濟發展的水平。經濟增長對金融發展具有決定作用;發達的金融體系對經濟增長具有反作用,可推動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也就是說,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政府主導模式歸根到底要以自然形成模式為基礎,而政府主導模式對自然形成模式有反作用,在一定條件下,可加速促進金融中心的形成和發展。
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模式選擇
從金融中心兩種形成模式和兩者間的關系看,金融中心的自然形成模式與“需求引導型”的金融發展路徑相對應,強調金融中心是實體經濟增長和金融體系自身發展的結果;政府主導模式則與“供給推動型”的金融發展路徑相對應,強調金融發展在先于經濟增長的情況下,政府通過有關金融政策,優先發展金融,并把金融作為資源配置、推動經濟增長的手段。這兩種金融中心產生的模式存在著本質區別。自然形成模式以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和經濟發展水平較高時,通過市場機制而自發產生;政府主導的金融中心形成模式則是在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市場機制不夠完善甚至不能在資源配置中全面發揮作用時,在政府的引導下被動形成的。金融中心兩種形成模式對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有重要的啟示:上海只能選擇政府主導型國際金融中心形成模式。原因如下:
(一)未形成成熟的市場機制。中國經濟目前總體上處于轉型時期,原有計劃經濟時代的一些與市場經濟發展和運行不相稱的機制尚未完全消除,市場體系尚待完善,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有待進一步深化。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使中國目前還不能在全國范圍內實現資源的市場化配置,地方政府實際上對各地資源有較強的控制力,甚至由于政府的干預使資源的市場化配置過程中斷等等。這是目前我國經濟所處的客觀整體環境,只有不斷加強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才可能最終改變這種狀況,逐漸形成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因此,這一環境是我國在金融發展和金融中心形成路徑上必須走“政府主導模式”的最根本原因。
(二)缺乏完善的金融體制基礎。目前,上海的國有商業金融機構由于體制和機制的歷史原因,尚未形成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仍不能稱為真正的金融企業,缺乏足夠的競爭力。有的金融機構雖然規模較大,但綜合實力不強,而且金融創新機制不順,使金融創新尤其是在金融衍生產品創新上,處于不利地位。同時,中小金融機構比較分散,整體抗風險能力不強,需要進一步對其進行整合和治理。這一系列金融體制方面的不足,使國內金融機構創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都不夠,在國際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
(三)缺乏健全的金融法規體系。上海還存在法律和法規不健全、監控和法規的執行不到位等問題。法規和監控有多方面的內容,如匯率和利率調控、央行儲備金、銀行的最低資本金比重、強制性保險計劃、資本收益、收入和利潤的直接稅收和間接稅收、信息披露制度等等。由于金融體制和金融法規體系不健全,再加上行政和執法隨意性的存在,使金融機構在金融創新方面除面臨市場風險外,還可能面臨一些非市場風險,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金融創新。在這些問題上,上海市一方面可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進行改革,另一方面,可利用“先行先試”的特殊地位,加快制度建設。克服金融機構集聚的制度障礙。
(四)金融市場發育程度和金融機構集聚力度不夠。從金融市場環境上看,上海金融市場的流動性偏低、透明度較低,貨幣市場建設相對落后,金融信息化發展不快;從金融市場參與者方面看,上海過分重視金融機構有關業務的擴張而弱化了功能開發,使金融機構大而不強、創新力不足、內部控制水平不高,金融專業人力資源密集度不足;從金融市場深度方面看,目前上海金融市場的廣度和深度都不夠。如,外匯交易量較小、金融產品種類較少、居民的投資機會不多,金融市場對周邊腹地的影響力差,甚至存在一定的地區保護主義傾向和金融資源配置效果不理想等問題。上海金融市場發展程度不足,嚴重制約了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步伐。金融機構是金融中心的細胞,金融機構集聚是金融中心的一個重要特征。國際金融中心通常集中了大量的銀行。從國內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總部及其結算和大宗業務都不在上海;上海的外資銀行雖然占銀行總數的70%,但其規模和結構都受到較大限制,外資銀行和外資非銀行金融機構數量仍不多。世界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歷史和現狀表明,金融中心如果僅有銀行是遠遠不夠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機構是金融中心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目前,上海的金融機構比較單一,銀行占主要地位,非銀行金融機構不發達,這種狀況不利于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確立。這種情況不是單純依靠市場力量就可解決的,政府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五)激烈的外部競爭迫使上海必須加強政府對金融中心建設的主導作用。上海建設國際金融中心面臨著已形成或正在形成的國際金融中心的挑戰,同時還面臨國內一些城市的挑戰。從國內看。中國政府雖然已將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放到了國家發展戰略的高度,但這個戰略在地區相對分割和地區保護主義的作用下,實行起來卻受到一些阻力。從國際上看,一些國家金融業的崛起,客觀上都與上海形成了一種競爭關系。這些因素使上海不僅面對資金、市場、客戶和人才方面的爭奪,而且使上海獲得中國金融改革和試點的優先權和特許權也受到挑戰。
總之,政府在促進金融發展方面的作用舉足輕重,不可替代。上海只有走政府主導型的金融中心形成模式,才有可能盡快地將上海建設成為國際金融中心。
三、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措施
(一)加快金融市場的改革與發展。采取多種方式促進上海全國性票據市場的形成與發展;以抓緊落實國務院9條意見為中心,以上海證券市場改革與發展為重點,爭取使上海證券市場盡早成為中國的主板市場;推動各金融市場之間的創新與聯動,進一步完善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協調發展機制。
(二)建立組織領導體系。在國務院的授權下,由上海市政府牽頭,與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共同建立“4+1”聯席會議機制,構建一個上海地方政府與國家各金融管理部門之間順暢的溝通渠道,統籌考慮上海金融中心建設與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關系。
【關鍵詞】金融發展 經濟增長 實證研究
一、問題的提出
四川是西部大省,改革開放以來,四川的經濟增長取得了驕人的成就,國民生產總值從1978年的184.61億元的增長到2010年的16898.6億元,增長了約91倍。在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金融也在快速發展,金融體系逐漸完善,金融工具日漸豐富。在中央啟動第二輪西部大開發戰略和設立成渝經濟區的戰略規劃后,四川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而在這一過程中如何發揮金融的作用,推動四川經濟進一步發展,是至關重要的問題。我國學術界從上世紀90年代起,逐漸開始了對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關系的研究,成果也較為豐富,但研究視角多集中于全國范圍的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關系研究。鑒于我國處于區域二元經濟結構的發展格局,針對單一省份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本文將針對四川省的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關系展開研究,以期能為促進四川經濟增長及金融發展提出適當的政策措施建議。
二、現有研究綜述
(一)國外研究現狀
20世紀50年代以來,關于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關系的研究逐漸得到重視,出現了許多研究成果,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格利和簫、戈德史密斯等的金融發展理論,麥金農和肖的金融深化和金融抑制理論,赫爾曼和斯蒂格利茨等的金融約束理論等;到20世紀90年代,西方學術界掀起了一股實證研究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關系的熱潮,代表人物是King和Lvine(1993)、Singh(1997)以及Rousseau和Wachtel(1998)等;這些理論和實證分析的出現,既豐富了經濟學的內容,又為政策制定提供了借鑒。
1969年,現代比較金融學之父戈德史密斯運用統計數據,對金融結構和金融發展作了橫向的國際比較和縱向的歷史比較,其主要結論為:從長期看,各國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大多存在著平行關系;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有著密切的聯系,并且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金融發展中存在著明顯的區別;在某些情況下,金融機構的存在和發展也許會給經濟帶來消極影響,所以,從理論上看,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的影響是難以確定的。麥金農和肖(1973)針對發展中國家的具體情況,提出了金融壓抑與金融深化理論,把發展中國家的金融與經濟增長的關系納入研究體系之中,他們認為金融深化既可促進經濟增長,也會產生一些消極影響。盧卡斯(1988)認為金融因素在經濟增長中的作用被夸大了。King和Lvine(1993)在戈德斯密斯研究的基礎上,利用更多的數據和指標進行對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關系的實證分析,結論表明,金融發展決定經濟增長,二者存在正相關關系。
(二)國內研究現狀
我國學術界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逐漸開始了對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關系的研究。談儒勇(1999)選取了1993—1998年有關中國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的季度資料,分別對金融中介發展與經濟增長、股票市場發展與經濟增長、金融中介發展與股票市場發展進行實證分析,其結論為:我國股票市場發展對經濟增長的作用是相當有限的,金融中介(特別是存款貨幣銀行在配置國內信貸過程中相對于中央銀行的重要性)和經濟增長之間有顯著的、很強的正相關關系;我國股票市場和金融中介市場之間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互補關系。
王志強、孫剛(2003)從金融規模、金融結構和金融效率三個角度分別選取了指標來衡量中國的金融發展水平,并加入了三個控制變量: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進出口總額和物價水平,以人均國內生產總值表示經濟增長,進行實證分析,其檢驗結果為:20世紀90年代以來,金融相關比率、金融結構比率和儲蓄與貸款之比與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之間存在雙向的因果關系,即以金融相關比率、金融結構比率和儲蓄與貸款之比衡量的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之間存在雙向的因果關系,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有促進作用,同時,經濟增長又推動了金融的全面發展。
王志虎(2010)年利用1991—2009年間數據,對我國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關系進行了實證研究,結論表明:金融發展單向引起經濟增長,且金融發展顯著地正向影響經濟增長率,但對經濟增長質量影響顯著為負,總體上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的推動作用不顯著;我國以銀行為主導的金融體系效率過低,不利于長期穩定的經濟增長。
冉光和、李敬、熊德平和溫濤(2006)選擇各省國有銀行貸款占名義國內生產總值的比率來衡量金融發展水平,實際國內生產總值的對數值衡量經濟增長,引入各省資本形成總額占名義國內生產總值的比率、各省通貨膨脹率指標作為控制標量,實證研究西部和東部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關系的區域差異,得出如下結論:西部地區金融發展水平與經濟增長之間具有金融發展水平引導經濟增長的單向長期因果關系,而無明顯的短期因果關系;東部地區經濟增長與金融發展水平既有雙向長期因果關系,也有雙向短期因果關系。
趙新偉(2010)用選擇金融相關比率FIR作為衡量金融發展規模的指標、FAE(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之比)作為衡量金融中介效率的指標、FMD(鄉鎮企業、私營部門和個體經營戶所得信貸之和與總信貸之比)作為衡量金融市場化程度的指標,選取人均實際國內生產總值作為衡量經濟增長的指標,對陜西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關系進行了實證研究,結果顯示:金融相關比率與經濟增長之間存在雙向的因果關系,金融中介效率是經濟增長的格蘭杰原因,但二者并不是互為因果的關系,金融市場化程度與經濟增長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其中金融相關比率的提高對經濟增長的影響要大于后兩者。
一、理論的形成與發展
金融發展理論是由麥金農和肖兩人各自在1973年創立的,麥金農和肖深受自由主義思想的影響,在各自著作中都提出發展中國家走金融自由化道路的激進主張。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JohnLocke)、亞當·(AdamSmith)等人的自由思想是麥金農和肖理論的淵源。
金融發展理論的另一淵源是有關金融對經濟發展重要性的思想和觀點。這種思想至少可以追溯到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JosephSchumpeter)。熊彼特在其成名作《經濟發展理論》(1912年出版)一書中,強調了金融發展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他指出,為了試用新技術以求發展,純粹企業家需要信貸,“他只有先成為債務人,才能成為企業家”。
格利(johnGurley)和肖(EdwardShaw)1960認為在金融與實體經濟關系方面,金融的作用在于把儲蓄者的儲蓄轉化為投資者的投資,從而提高社會的生產性投資水平。HughPatrick(1966)指出,在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關系上,可以有兩種研究方法:一種是“需求追隨”即隨著經濟的增長,經濟主體會產生對金融服務的需求,促使金融機構和相關金融服務的產生。另一種是“供給領先”,強調金融服務的供給方,金融機構和相關金融服務的供給先于需求。
雷蒙德·戈德史密斯(R.W.Goldsmith)于1969年出版了《金融結構與金融發展》一書,奠定了金融發展理論的基礎,從而成為金融發展理論鼻祖。他的理論主要包括:其一,首先提出并系統分析了金融結構概念,分析并提出金融結構衡量指標及金融結構類型。其二,研究并揭示金融深化的內在路徑和規律。這些規律對當前發展中國家的金融發展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其三,提出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關系問題的重要性和研究方向。戈德史密斯認為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有著密切的聯系,并特別強調發達國家與欠發達國家在金融發展中的明顯區別。
麥金農(Mckinnon)1973和肖(Shaw)1973建立了一個分析金融深化和經濟增長關系的框架重點考察了發展中國家特有的“金融抑制”現象。麥金農和肖放棄了以發達國家金融體系為研究對象,轉而研究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問題。他們認為在發展中國家存在著嚴重的金融約束和金融壓抑現象。這既削弱了金融體系聚集金融資源的能力,又使金融體系發展陷于停滯甚至倒退的局面。兩人的不同之處在于:麥金農(1973)放棄了傳統金融理論中貨幣與資本相互替代的假設,認為發展中國家落后的金融制度使投資不是依賴于外部融資,而是依靠內部融資;并且提出了衡量金融發展的一個比較著名的指標—M2/GDP(金融深化指標)。雖然這兩人的研究對象是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問題,沒有從更一般意義上來討論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但是由于他們認識到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之間的確存在著某種必然聯系,因此人們依然把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論的提出看作是金融發展理論形成的標志。
其后Kapur(1976)和Galbis(1977)等仍以勞動力過剩的發展中國家經濟為研究對象通過更加嚴格的數學模型推導和論證補充建立了開放條件下的模型旨在證明和修補Mckinnon和Shaw的金融深化理論。
二、最新的理論進展
1.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的作用
第一,金融發展促進經濟增長。有關金融發展作用于經濟增長的機制的相關文獻很多,在這里不一一羅列,我們借用Pagano1993的簡易框架,通過一個模型來概括地介紹90年代金融發展理論家在金融中介體和金融市場的作用機制上的觀點。正如Pagano的模型所揭示的一樣穩定狀態下的經濟增長率可以寫作:
式中g為穩定的經濟增長率,為儲蓄轉化為投資的比率,A為資本的邊際社會生產率,s為私人儲蓄率。金融中介體和金融市場的發展能夠通過促進儲蓄以更高的比例轉化為投資,通過提高資本配置效率(A),通過動員更多的儲蓄(S)來促進經濟增長。
第二,金融發展降低經濟波動性。Denizer、Iyigun和Owen的實證分析,主要采納了KingandLevine(1993)提出的四項金融中介體發展指標,即LLY、BANK、PRIVATE、PRIVY?;谶@些指標和所創建的模型,結合70多個國家的1956年~1998年的年度有關數據,得出如下結論:所有金融發展指標波動與宏觀經濟波動呈負相關關系,且金融越發達的國家經濟波動越小,說明金融發展降低經濟波動。
第三,銀行股票、市場發展與長期經濟增長有很強的正相關關系。
2.經濟增長促進金融發展
GreenwoodandJovanovic(1990)、Levine(1993)和GreenwoodandSmith(1997)在各自的模型中通過引入固定交易費用和固定交易成本,說明金融中介體和金融市場的形成與發展,只有在人均收入達到一定階段后才能出現,即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才會實現。說明了金融發展離不開經濟的增長。此外Santomero和Seater還從經濟規模與資本市場規模資、本市場流動性的角度,探討了經濟增長對金融發展的作用和影響,得出結論:全社會總資本的增加同樣使資本市場的規模擴大。經濟增長對資本市場流動性的影響促進了資本市場更好發揮其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
然而,金融其本身和商科有著本質的區別。商科(Business)是一個很寬泛的專業,它包含很多專業,其中包括:金融(Finance)、市場(Marketing)、管理(Management)、會計(Accounting)、人力資源(Human Resource) 、運營(Operation)。
金融(Finance)的研究方向包括投資、金融工具定價及研究、金融市場、財務研究、銀行、數學統計研究。
金融專業相對比較嚴謹一些,作為一門已經發展有幾十年且作為經濟衍生實務性的專業,其設置目的就是讓學生掌握一系列傳統及衍生金融工具。對于資本市場及國際貨幣、銀行等的事務性操作有非常深入的了解。細心的學生會發現金融專業要求申請者對于經濟學基礎和數學要有一定的理解,并可以以致其用的運用到金融學科當中。一般學生畢業后面向的求職公司主要為投資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金融工具系列公司、銀行、保險公司等。
金融最早源起于經濟學,屬于經濟學的一個分支,但后來,隨著金融學的發展,逐漸發展成為一個獨立的學科。西方金融學宏觀上分為公司財務和投資學兩個方向。
隨著時間的發展,在過去幾十年的時間里邊,金融學里面又出現了交叉學科,特別典型的就是金融工程學(Financial Engineering)。從金融學的發展來講,漸漸偏向計算機化、數學化、工程化,所以其實從某種角度上來講,金融工程特別像精算。金融工程是一門綜合了金融學、數學和計算機科學的交叉學科,其課程通常由大學的商學院、數學系和工程學院聯合授課,其課程由于集中于金融領域,所以深度遠遠超過MBA金融方面的課程,通常包括股票市場分析、投資組合分析、期貨和期權、資產定價、資本預算、固定收益分析、利率模型、金融風險管理等課程。其全部課程均圍繞金融學的應用展開,具有實用性很強的特點,最適合那些立志于從事金融工作的年輕人。
從就業的角度來講,金融和金融工程專業的就業單位可以在各大投資銀行、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風險投資公司以及各種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期權交易所、基金、保險公司及風險投資機構。一般來說,在美國,數據和數據分析的工作相對比較容易找。無論是在美國,還是在中國,金融工程相關專業的學生,相對其他專業來說要好找工作,而普通的金融專業其實并不很容易就業。因為會計是一個比較具有專業性技能的專業,而金融工程和金融分析是說比會計更加專業化的一個學科,而金融學本身的專業性相對要弱過會計學,所以從就業的角度,金融工程或金融分析相關的應該是排在第一位,第二位是會計,第三位才是金融。
美國大學一般在金融專業設三個相關的學位:Master of Science in Finance(簡稱MSF),Master of Financial Engineering(簡稱MFE)以及MBA下的金融方向。MBA下的金融方向偏管理,美國綜合排名前50的大學除了個別大學不設商學院,其他大學在商學院下都會開設MBA專業,而能夠單獨開設金融碩士或金融工程碩士的學校并不多,而通常MBA需要申請人有相關的工作經驗。
美國常春藤院校本科幾乎沒有金融專業,主要原因是美國教育在本科強調文理教育,認為一個人最重要的本科階段應該學會思考,學會做人,具備批量性思維的能力,而金融專業屬于應用性專業。 而在碩士階段,美國是全世界金融教育最發達的國家,有特別好的學校。著名院校包括麻省理工學院、普林斯頓大學等。越來越多的美國金融碩士教育走向了交叉的學科,像康奈爾大學、羅切斯特大W等。衡量一個學校,金融教育是不是好的主要標準,在于它有沒有金融工程專業,實際上金融工程專業代表了整個金融教育的整體水平。從金融學碩士的角度來講,一種是MBA中的金融或者金融工程方向;第二個類別就是金融碩士;第三個是金融工程、金融數學、金融分析的碩士。最后一類主要是金融相關的博士。
美國的金融碩士課程根據錄取難度將學校分成三類,像剛才講的普林斯頓大學、麻省理工學院的金融和金融工程的專業的申請難度是排在第一的。同樣錄取難度高的還有圣路易斯華盛頓大學、范德堡大學、弗吉尼亞大學、羅切斯特大學、伊利諾伊大學厄巴納香檳分校、波士頓學院、凱斯西儲大學、喬治華盛頓大學等。
加拿大的教育體系和美國類似,綜合性大學大部分有金融本科專業,和美國相比,加拿大名校的錄取要求要比美國低,也不需要提供SAT1、SAT2的成績。其實學生可以選擇在加拿大讀本科,然后去美國讀金融工程。加拿大的碩士跟本科差別很大。加拿大的金融和金融相關專業相對比較少而且申請難度大。比方說薩省大學的MSF、約克大學的MFE、西安大略大學或滑鐵盧大學的MFE等。
英國的本科中基本會計和金融一起學。對于英國來講,商科領域里面,會計和金融也是最難申請的。如果想去英國讀本科,中國高中畢業生基本都要讀大學預科的。英國絕大部分金融碩士叫做Master of Accounting and Finance。英國的金融工程也比較發達,如果攻讀金融或者金融工程專業,英國也有十分不錯的學校選擇,例如倫敦大學學院 、曼徹斯特大學、伯明翰大學、雷丁大學、埃塞克斯大學。
一、引言
政策性金融是與商業性金融相互對稱、平行并列,并相互補充的一種金融中介形式。其較完整的定義可表述為:“政策性金融是在一國政府支持和鼓勵下,以國家信用為基礎,運用種種特殊融資手段,嚴格按照國家法規限定的業務范圍、經營對象,以優惠存貸利率或其他條件,直接或間接為貫徹、配合國家特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或意圖而進行的一種特殊的資金融通行為活動。它是一切意義上的政策性貸款及一切帶有特定政策性意向的存款、投資、擔保、貼現、信用保險、存款保險、利息補貼、債權重組、外匯儲備投資等一系列特殊性資金融通活動的總稱?!盵2]這段權威的定義對政策性金融的內涵做了十分全面的闡釋,但由于政策性金融形態多樣、業務涉及面廣,其制度載體――政策性銀行發展歷史短,且正處于深化改革的探索發展階段,因此對政策性金融的科學認識及其規范建設,便不免常常存有明顯的認識偏差與意見分歧。
如何規范理論認識,充分發掘政策性金融資源配置和金融公平的功能作用。本文擬從政策性金融的理論基礎出發,對其原理、功能、制度載體的構建模式、運行方式等問題,展開理論的比較和分析,為政策性金融制度體系的科學構造提供思路、方法;并且從金融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角度,為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的機制融合,為政策性金融的功能重構提供對策建議。
二、文獻綜述
Stiglitz(1998)根據不完全競爭市場理論,從理論角度論證了政策性金融的價值及作用。但圍繞政策性金融的大量實踐(黃達,2003),國外卻并未形成一個統一稱謂。由于存在政府的影響,因此許多學者將政策性金融界定為一種由公共部門主辦、控制或主導的金融中介形式,能夠實現某些特定戰略產業政策的特殊金融手段(小濱浴久 等,1994),甚至不乏理論和實務界人士簡單地將政策性金融直接等同于國家金融、政府金融,將其當做一種“財政性金融”(李志輝 等,2008)[1]。這類理論認識容易混淆財政與金融的本質區別,對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定位容易產生偏差,乃至錯位。
科學的政策性金融理論,實際上是20世紀80年代末首先被我國學者提出的(戴相龍 等,1998;白欽先,1987、2010),理論提出之初即強調政策性金融與財政支付的差異,明確政策性金融的金融屬性,即其仍然具有金融業務的有償性及償還性[2]。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制度的不斷發展與完善,政策性金融也仍然被許多學者當作是我國市場經濟和現代金融體系不斷創造、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胡炳志,2003;李揚,2005、2008;王廣謙,2008)。在經濟轉型的過程中,在金融體制要向更廣闊領域深入改革之際,政策性金融體系的科學構建更顯重要而關鍵(賈康,2011)[3]。
關于如何發揮政策性金融的功能作用,促進我國的金融公平與經濟發展。中國人民銀行課題組(2006)從產業結構優化調整的角度,論證了政策性金融彌補農村金融市場缺陷的政策導向作用[4];劉營軍 等(2011)則通過微觀調研,實證分析了農戶受到金融排斥的原因,提出政策性金融可以有效帶動受排斥農戶,解決有效金融供給不足的問題[5];景玉琴(2004)認為,中小企業的融資約束,也應該通過對政策性金融體系的完善加以解決,如發展中小企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完善信用擔保制度及體系,加強政策性與商業性金融的協調配合等[6]。同樣,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培育、發展和升級,政策性直接金融和政策性間接金融的引入,可以適時形成與需求相適應的金融支持(顧海峰,2011)[7]。
對政策性金融研究關注更多的集中在政策性銀行的發展改革方面(張濤 等,2006)。通過國際同業間比較,丁振京(2013)為我國農業政策性金融制度的完善尋找了解決辦法[8]。李志輝 等(2008)基于開發性金融理論,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職能調整、業務拓展、資產整合、風險監管”等方面設計了戰略改革措施[9]。
綜合和比較對政策性金融的研究可以發現,肯定政策性金融(功能)的觀點認為,政策性金融是財政和金融的“巧妙”結合體與統一體(白欽先 等,2010)。通過政府信用、政策導向和金融資源配置,政策性金融能以低成本和長期信貸的優勢,有力扶持“強位弱勢”群體①的發展。但其在闡釋政策性金融的財務可持續性時,往往會強調“犧牲小我,成就大我”,所持的風險補償觀點較難令人信服。相反,主張政策性金融改革的觀點,則更關注政策性金融的制度載體――政策性銀行的財務可持續性。他們認為政策性金融存在經營機制問題,應改革其傳統的委托體制;而開發性金融是政策性金融改革發展的更高階段,能保證機構經營業績,且是市場建設的“開路先鋒”[1]。
本文認為,對于政策性金融的金融功能定位,以及配套公共政策的機制保證,是深化政策性金融制度改革的基礎。即在保證政策性金融服務目標、服務宗旨不變的前提下,提高政策性金融自身的經營效率,在實現政策目標,達成金融公平的同時,也實現金融效率的積極提升。下文即從理論基礎、功能作用和實踐證據等諸方面展開比較分析,以證明政策性金融功能重構的公平、效率目標是必須、必要,并且是可行的,能夠共存于政策性金融的理論框架之下[10]。
三、政策性金融的理論基礎
政策性金融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制度安排,有著充分的理論基礎和需求廣泛的業務對象群體。目前,我國經濟金融的轉型升級,遭金融排斥的“強位弱勢”群體,小微企業、低收入者和“三農”發展等,無不對政策性金融的資源配置功能提出了內生需求。為何商業性金融業務不構成與政策性金融業務的競爭、替代關系②,而是相互補充、協調合作?為何開放性金融并非政策性金融的高級發展階段,而只是政策性與商業性金融業務的整合形式?這需要首先對政策性金融的理論背景進行厘清。
以金融功能的作用機制為視角,政策性金融的理論基礎涉及經濟金融、金融風險管理和普惠金融等多個領域。
1. 政策性金融的經濟金融理論基礎。政策性金融的服務對象是通常金融業務中的“強位弱勢”群體,其所面對的金融市場是非完全競爭市場。金融約束理論認為,非完全競爭市場的市場機制很難發揮作用(Hellman et al,1997),因此針對市場無效部分,政策性金融在不與商業性金融進行業務競爭的前提下,面向特定群體,提供低息貸款、承擔擔保保險責任,通過特殊金融安排可發揮資源配置導向的作用。
同時也由于缺乏市場機制的作用,以及“強位弱勢”群體自身的信用信息不完全,使得“強位弱勢”群體更易受到信貸配給的約束(Stiglits et al,1981;Bester et al,1987)。由于“強位弱勢”群體或處于國家戰略經濟地位,或關乎國計民生重要部門、關乎社會公平,因此其消費的金融產品就不同于“私人產品”,而是具有了“準公共產品”的特征。公共產品的生產存在著市場失靈,其供給難以滿足實際需求,這就為政策性金融的進入預留了市場空間。更重要的是,在資源配置目標上政策性金融追求的是社會整體合理性,而不主要是經濟有效性,這對商業性金融機構來說,是無意也無力承擔的。因此,政策性金融功能是補充而不是取代商業性金融功能,二者的協調合作對我國整體經濟來說具有重要意義。
2. 政策性金融的風險管理。與商業性金融不同的是,人們對政策性金融的研究會較少關注其風險管理問題。但從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實際運營來看,實則不然。政策性金融作為金融業務形式,天生就必然需要面對收益風險的權衡問題。政策性金融機構要發揮其金融功能,發揮宏觀金融的資源配置作用,就必須要解決與金融風險管理相關的資金來源、項目選擇、風險識別控制,以及自身經營管理機制等問題。更進一步地,政策性金融要發揮金融協調職能,實現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的統一,發揮政策性資金的杠桿作用,也必須從風險分擔的視角來重新設計其金融實現的內容與形式(賈康,2011)[3]。
3. 政策性金融與金融普惠。金融普惠增加了金融服務的可得性(低收入或弱勢群體更易獲得金融資源配置),也增加了社會生產性投資(如教育和創業)的機會。相反,若缺乏金融普惠,則不僅會導致金融不公平,收入貧富差距難以消除,最終也必將拖累經濟發展,降低商業性金融的金融效率(Demirguc-Kunt et al,2013)[11]。我國正處于產業升級和經濟轉型時期,市場機制仍不完善,經濟發展差異大,結構性矛盾多,地區金融發展不均衡,這些都決定了政策性金融在我國必須發揮金融公平與金融協調的資源配置作用,促進金融普惠發展,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③(白欽先 等,2010)[12]。
四、政策性金融功能與資源配置目標
政策性金融可以看作是財政與金融的某種結合,但不同于無償撥付的財政,也有別于利潤優先的商業性金融,其對資源配置的回報要求是:有限、有償。即在基本投資收益的前提下,保證對金融資源的回收。這一有些矛盾的原則要求,往往會讓政策性金融陷入資金預算的“軟約束”。在改革“轉型”時(如政策性銀行)又容易矯枉過正,過度追求“市場化”目標,利用政策優勢來進行市場競爭。這讓政策性金融的功能發生了異化與弱化,偏離了它本來的宗旨及目標。有學者指出[12],政策性金融功能的核心是對“強位弱勢”群體的金融支持,是對社會經濟合理性目標的滿足;支持戰略性、重點項目,實現金融排斥的金融公平。財務盈利并非不重要,但要權衡政策目標的社會價值、項目風險以及對于風險的分擔。
1. 地方政策性金融的經營特點及其功能表現。事實上,如果從地方金融的成效來看,政策性金融的功能作用(包括能力及其效果)仍是較為有限的。以浙江省為例,表1歸納了省級政策性金融的若干經營特點。從表1可以看到,在地方金融中政策性金融也是以戰略性重點項目作為其主要的金融支持對象,政策性銀行的經營業績穩中有升,支持實體經濟的能力也不斷增強,但相比較其宗旨與目標,仍存在明顯差距:(1)雖支持了戰略、重點項目,但覆蓋面較小,中長期貸款投放的行業占比仍不足20%;(2)支持的項目常常是國家、省、市重點項目,或有國有經濟背景,或為行業龍頭企業,真正“強位弱勢”群體仍難獲得政策性金融支持;(3)政策性金融的機構數量(包括機構設置)相對缺乏,資本金和資金來源較為有限,業務上的競爭機制④更處于“空白”;(4)和商業性金融一樣,政策性金融雖創新了各項“債權保障”措施,但針對政策性金融的風險分擔機制卻仍未形成;(5)“三農”、低收入者和小微經濟,仍是金融支持最薄弱的領域,彌補商業金融缺陷的金融公平仍難實現。
2. 政策性金融的資源配置目標――效率或公平。圖1是政策性金融與中長期貸款投放的增長率對比,圖中兩條增長率曲線的走勢變化較為一致,但政策性金融的貸款增長率相對更為平穩,具有一定逆周期、穩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這一對比說明:(1)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的資金投放具有較大相似性,二者間存在著競爭關系,其效果要大于兩者間的互補關系。(2)政策性金融的中長期貸款在有助金融公平的同時,也有助于長期的金融穩定。
從貸款投放地區來看,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也存在著較大的相關性。圖2將貸款投放地區劃分成浙江省的11個地市(順序為杭州、寧波、溫州、嘉興、湖州、紹興、金華、衢州、臺州、麗水和舟山),以國家開發銀行為代表,將政策性金融和商業銀行的地區貸款投放進行了對比。圖2中的曲線變化關系說明,二者在貸款投放上具有相似的地區偏好。這也意味著,政策性金融的資源配置完成了與商業金融相接近的職能,在金融資源充沛的地區投放了更多的金融資源。受到金融排斥的“弱勢”地區、“弱勢”項目和“弱勢”群體,實際更難獲取政策資金的支持。
3. 政策性金融的金融協調。通過貼息、信用擔保、銀團貸款,或銀政企融資平臺等方式,政策金融能吸引商業金融和聚合社會資本,發揮金融協調功能,實現銀行資金和民間資本的聯合、共贏。其中,“政策引導”與“風險共擔”是政策金融制度的關鍵。
然而,限于體制、機制等多方面原因,現有的政策性金融體系實際較難承擔起金融協調的職能。比如2011、2012年度,浙江省政策性銀行完成的銀團貸款金額分別只有8億和25.12億,占貸款總額的比率也分別只有0.3%和0.79%。
五、政策性金融的體系和功能重構
如上文所述,我國政策性金融實現功能重構的關鍵,在于“制度和體系”,而不在“制度載體”本身。從我國政策性銀行的改革實踐歷程來看,指望幾家股份制的企業實體承擔起全部的社會金融職能顯然并不現實。
從金融公平和金融效率的目標出發,本文為我國政策性金融的體系和功能重構提供如下的發展思路:
(一)通過金融合同和融資模式創新,實現政策性金融的風險分擔
提倡通過股份制、基金和共同出資等形式,為政策性金融的項目進行融資,或提供金融服務(包括擔保、保險、支付結算等)。資金的來源應多元化,由借款人(提供擔保)、政府和金融機構共同承擔,以此形成激勵相容和風險共擔的機制。
(二)引入政策性金融業務的競爭機制,打破業務壟斷
政策性金融的改革應以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實現為首要目標,而不是去維護政策或業務的權威。通過招投標等競爭機制,來選擇確定最具經營優勢和金融效率的業務承擔者,打破政策性金融業務的壟斷。
(三)鼓勵組建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機構,形成地方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體系[13]
推動銀行網點、中小銀行和信用擔保機構的設立。通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政策及條件,為地方金融生態的形成培育成長沃土。
通過政策性業務的分賬管理、單獨核算,整合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成為政策性金融體系的一部分,使之不僅能政策性業務,而且能為金融風險的防控提供便利條件和靈活手段。
(四)公共財政支持和地方政府主導
通過制度建設或立法約束,保證公共財政對政策性金融業務的資金支持,向業務經辦機構提供直接的貼息、財政貸款或定期的資本金補充。
鼓勵地方政府在政策性金融業務中發揮積極的主導作用,明確政策目標、篩選監管項目和制定風險補償的辦法。通過發揮政府信用優勢,搭建融資合作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和業務合作。
(五)由被動選擇項目轉向主動項目推薦
即賦予金融需求者主動申請政策性金融支持的機會和渠道(通過政府部門或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體系所需完善的是明確政策、統一標準、減少環節、創造條件,借助政策性金融體系和新金融技術,為受排斥的“強位弱勢”群體提供低成本、無差異的政策性金融服務。讓金融普惠在效率中產生,讓金融公平于政策中實現。
注釋:
①這里的群體是指符合社會經濟政策目標,關系國計民生的特定產業、領域或企業、個人等對象。
②商業性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金融機構之間卻仍然可能因業務招投標而形成競爭與合作的關系。
關鍵詞:金融產業集群;金融中心;國際金融中心;比較
文章編號:1003-4625(2014)01-0094-05 中圖分類號:F830.3 文獻標志碼:A
一、引言
在國外發達國家,金融產業集群已經發展得比較成熟,并且成功推動形成了若干世界著名的國際金融中心。關于金融產業集群的研究,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不斷豐富起來,但是有的文獻把金融產業集群與金融中心兩個概念混為一談,導致相關研究偏重于金融中心的建設方面。金融產業集群是將產業經濟學、區域經濟學與金融地理學相結合的新興跨學科研究領域,是金融中心建設的必經過程,因此有必要對兩者的國內外研究進展進行梳理比較,以指導目前世界許多國家正繁榮發展的金融產業集群與金融中心建設的實踐。
二、金融產業集群的研究進展
經濟學家Powell(1915)Ⅲ在其著作《貨幣市場的演進》中研究了金融業的空間演化現象,并描述了銀行集聚在倫敦的金融機構演進過程,這可以看作對金融產業集群最早的研究。之后學術界對金融產業集群的研究基本上處于停滯狀態,直到20世紀90年代才開始不斷繁榮起來,相關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金融產業集群的形成原因
作為一種在世界上很多國家普遍存在的現象,金融產業集群必然有其形成的原因和機理。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克魯格曼(Krugman,1991)首先提出金融服務業的集聚現象比制造業更為明顯的觀點,他認為當今世界上服務業集聚發展的例子是最突出的,比如在東京和倫敦,技術外溢導致的外部性是使得倫敦的金融服務業集聚發展的主要原因。Leyshon(1995、1997、1998)通過連續發表的三篇同主題論文,全面總結了金融業的地理分布狀況,并采用政治經濟學方法來分析金融業地理集聚的形成原因。Taylor等(2003)從產業集群的角度進行了研究,認為經濟行為的社會根植性導致了金融機構的集聚發展。Zhao等(2004、2005)認為信息不對稱是引起金融企業地理集聚的重要原因,并以中國北京和上海兩個城市為實證進行了分析。連建輝等(2005)認為金融產業集群本身具有的區域金融創新優勢、經營效率優勢和風險緩解優勢,能夠為區域內金融企業的發展提供強大的動力。司月芳等(2008)對上海陸家嘴金融產業集群進行了實地調研,結果表明,金融支持型政府、良好的金融政策以及靠近金融中心市場是導致其形成的主要動因。李大壘(2010)對我國35個大中城市進行了實證分析,得出結論認為地區GDP、金融業從業人員和工業總產值對推動城市金融產業集群的形成具有非常明顯的影響。
從以上學者的研究可以看出,國內外學者對金融產業集群的形成原因存在著分歧,有的學者(Leyshon、Taylor等;司月芳等)認為社會、政策和制度等外在因素是主要原因,有的學者(李大壘、連建輝等)認為效率、成本和創新等內在優勢是主要動因,有的學者(Krugman、Zhao等)則認為外部性和信息不對稱等市場失靈現象是主要原因。雖然這些學者的觀點分成了三類,但是綜合來看涉及了內在因素、外在因素和市場失靈等不同方面,這對于解釋為何金融業采用產業集群形式發展具有一定的應用價值。
(二)金融產業集群的影響因素
金融產業集群在不同地區有著不同的表現,有的地區已經形成了完善的集群區,有的地區已經發展成為了金融中心,而有的地區金融產業集群現象還不明顯。針對現實中的這種差距,學者們對金融產業集群的影響因素進行了研究。Porteous(1995)提出了一個理論框架來分析為什么金融活動會集聚在某個特定的地區而不是其他地區,信息流動(包括信息流暢和信息可靠性)是影響金融活動區域集聚的關鍵因素。Leyshon(1995、1997、1998)認為,銀行機構的溢出效應、居民的經濟收入和居民的金融素養影響了金融機構的在空間上的集聚。Gehrig(1998)將影響金融集聚的因素分為正向因素和負向因素,正向因素包括信息溢出效應、規模經濟和市場流動性,負向因素則包括市場進入限制、政府直接干預和企業壟斷。Taylor等(2003)也從正反兩方面對倫敦的金融集群進行了實證分析,他們認為高素質的金融人才、良好的企業聲譽、與顧客聯系密切這些因素推動了倫敦金融產業集群的快速發展,而地方和擁堵的交通則非常不利于倫敦金融集群的發展。Pandit和Cook(2003)的實證研究表明供給方面的專業化投入和知識溢出、需求方面的集群聲譽和滿足不同顧客是影響金融服務業集群發展的重要因素。Cook等(2007)也對倫敦金融產業集群的向心因素和離心因素進行了實證研究,認為集聚因素明顯地提高了金融企業的競爭力,高效的生產率、知識創造和知識擴散是影響金融服務業集群發展的主要因素。司月芳等(2008)以上海陸家嘴為實證,從反的方面分析了其發展的影響因素,認為偏低的金融產業發展水平、偏小的金融市場規模、較低的金融開放度以及缺乏社會中介機構這些不利因素阻礙了陸家嘴金融集群的發展。任英華等(2010)對我國28個省份金融集群發展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表明,我國金融集群在省域之間具有正的空間溢出效應,地區經濟實力和區域創新活動對金融集群的促進作用比較明顯,對外開放對金融集群的影響隨著時間的發展會逐漸變小。
以上大多數學者(Porteous、Leyshon、Gehrig、Pandit和Cook、任英華等)認為溢出效應影響金融產業集群的發展,然而,他們之間也存在著一些不同的觀點:有的學者(Porteous、Gehrig、Cook等,任英華等)認為信息和市場的流動性是關鍵影響因素,有的學者(Leyshon)認為居民的經濟能力及素質是主要影響因素,有的學者(Pandit和Cook、Taylor等)認為良好的聲譽和接近顧客是重要影響因素,有的學者(司月芳等)則認為經濟發展水平和產業化水平是主要影響因素。綜合考慮這些影響因素,對金融產業集群的發展需要在哪些方面完善具有很好的指導意義。
(三)金融產業集群的集聚效應
金融產業集群在現實中的存在,不僅有利于企業和行業的發展,而且還推動了區域經濟的增長。Pandit等(2002)對英國金融服務業利用產業集群動態研究方法進行了分析,他們認為集群效應影響金融企業的成長和發展,也影響其他金融企業進入的規模,各種金融企業之間在金融服務方面具有相互的影響。Clarke等(2003)認為由于金融服務業也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網上電子支付面對這一問題無能為力,因此金融企業在空間位置上的臨近以及當面的溝通都是非常重要的。Hendersona等(2001)指出,金融產業集群使得面對面的溝通更加便利,金融企業在空間上的集聚能夠促進客戶關系的發展和密切,從而有利于金融行業和企業的發展。劉紅(2008)實證檢驗了上海金融集聚對本地區經濟具有明顯的增長效應,但對周邊地區的輻射效應不明顯。張曉燕(2012)采用廣義矩估計方法分析了不同類型的金融企業集聚對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具有不同的影響,銀行的集聚和保險公司的集聚對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具有明顯的推動作用。
通過以上學者的研究可以看出,金融產業集群的集聚效應是有利于企業、行業和區域經濟的發展,但是學者們對于集聚效應的具體表現有著不同的觀點。有的學者(Pandit等、Hendersona等)認為金融產業集群的集聚效應有利于行業和企業的發展;有的學者(Clarke等)認為金融產業集群的集聚效應必須通過面對面的交流;而國內的學者(劉紅、張曉燕)則認為金融產業集群的集聚效應推動了區域經濟的發展。既然金融產業集群和經濟發展具有正的相關性,因此金融產業采用集群發展模式在現實中是可行的。
三、金融中心的研究進展
金融服務業總是以集群的形式出現并形成金融中心(Pandit等,2001),金融產業集群與金融中心存在密切的聯系。國外學者已經對金融中心進行了比較豐富的研究,但絕大多數研究的是歐美發達國家的金融中心,我國學者對于金融中心的研究還不成熟。這些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金融中心形成的基礎條件
金融中心在全世界的蓬勃發展,為提升區域經濟競爭力注入了新的活力。那么,金融中心的形成需要哪些基礎條件呢?金融產業集群對于形成金融中心能起到什么樣的作用呢?學者們對此進行了研究。Park和Essayyad(1989)認為隨著一個地區跨國銀行的數量增多和規模增大,能夠促進國際銀行中心和國際金融中心的形成。Pryke和Lee(1995)通過不動產貸款證券發行的例子,研究表明金融中心因集聚而產生外部經濟,生產活動的外部經濟又會反過來促進金融機構在空間上的集聚。潘英麗(2003)運用金融中心的聚集效應和外部規模經濟效應的理論分析,來解釋金融機構為何愿意集中設立在某些大城市或從其他地區遷移到大城市,得出結論認為金融機構的空間聚集是金融中心形成的微觀基礎。吳念魯和楊海平(2008)指出在促進國際金融中心形成的眾多影響因素中,有利于金融資源集聚的優良金融生態的所有元素都是國際金融中心形成的條件,因此金融要素的集聚直接推動了國際金融中心的形成。
從以上學者的研究可以看出,在金融中心形成的基礎條件上,以上學者(Park和Essayyad、Pryke和Lee、潘英麗、吳念魯和楊海平)一致認為金融要素的微觀集聚是金融中心形成的基礎條件。具備了基礎條件之后,具體是什么原因促進了金融中心的形成呢?下面就對金融中心形成原因的已有研究進行述評。
(二)金融中心的形成原因
Park和Essayyad(1989)將規模經濟理論應用于國際金融中心的成因分析上,認為跨國銀行會采取擴大經營規模的戰略來降低成本,因此會在全世界范圍內在不同的國際金融中心設立分行,將銀行總行的經營成本分散到全世界的分支銀行,隨著一個地區跨國銀行的數量增加以及經營規模的增大,最終會促進該地區發展成為金融中心。Pryke和Lee(1995)通過不動產貸款證券發行的例子,研究表明金融中心因集聚產生的外部經濟是社會導致的,金融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與社會的互動會創造利潤,金融中心的主要工作包括創造人際關系網絡和企業之間的某種聯盟,以及不斷重新評價潛在的合作企業,因此社會生產的外部經濟促進了金融機構在空間上的集聚,同時金融中心在產品和服務上的差異以及與社會空間相關的盈利能力的差異不僅會給予金融企業一些實踐方面的信息,也會直接影響其經營的成敗。Gehrig(1998)認為由于當今世界技術的迅猛發展特別是通訊和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會最終使得金融活動產生非地方化,金融中心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是否能夠為其他地區帶來外部性,對信息敏感的金融活動和對信息不太敏感的金融活動之間存在著互補性,這兩種情況都會把自由的金融活動吸引到金融中心。
在金融中心的成因方面,學者們的觀點存在分歧,有的學者(Park和Essayyad)認為企業內部規模經濟是最主要的,有的學者(Pryke和Lee、Gehrig)則認為外部經濟是最主要的。與前文金融產業集群成因的已有研究相比,學者們對于金融中心成因的研究偏少一些,而且他們僅從內部經濟和外部經濟角度進行分析,對現實中城市金融中心如何形成的指導意義不大。
(三)金融中心的影響因素
金融中心形成以后,哪些因素會影響其進一步的發展呢?學者們對此存在不同的觀點。Lee和Schmidt-Marwede(1993)認為金融中心的競爭力來自提供金融資本供需雙方能獲得較高利潤的環境,這包括市場流動性、高效的運作與服務傳送條件,因此競爭力來自其內部金融機構總的生產能力。根據一些學者的金融地理學理論(Corbridge等,1994;Porteous,1995;Martin,1999),金融中心的發展幾乎完全依靠信息流動和信息技術創新。Zhao等(2002)認為,信息外部性和不對稱信息不僅是影響金融中心發展的主要因素,同時也會影響一個城市的等級水平,他們通過一系列公司總部區位選擇的調查,根據對經濟和制度變量的分析,認為香港和北京是位于信息走廊兩端的信息中心地,這兩個城市將成為中國最主要的金融中心,上海則成為中國的第二級金融中心。趙曉斌等(2002)以中國為例,分析不對稱信息在總部選址決定中的重要性和區域效應,說明了信息流和不對稱信息是影響現代金融中心發展的決定因素。馮德連和葛文靜(2004)構建了“輪式模型”來解釋國際金融中心發展的影響因素,該模型認為,推動國際金融中心發展的動力因素主要有兩種拉力(地區經濟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三種推力(歷史方面、供給方面和城市方面),另外還有地方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
可以看出,在金融中心發展的影響因素方面,有的學者(Lee和Schmidt-Marwede)認為金融企業生產能力和生產環境是主要影響因素,有的學者(cor-bridge等、Porteous、Martin、Zhao等、趙曉斌等)認為信息流動和不對稱信息是主要決定因素,有的學者(馮德連和葛文靜)則認為經濟發展和地方政府是主要影響因素。與前文金融產業集群影響因素的已有研究相比,金融中心發展的影響因素同樣包括了信息流動和經濟發展,不同的是金融產業集群的發展更強調居民的需求因素,而金融中心的發展更強調金融企業的供給因素。
(四)金融中心的區域研究
金融中心作為一種區域經濟現象,學者們的研究必然會涉及其在不同區域以及不同城市的具體發展情況,這樣就產生了一些關于金融中心的區域案例研究。德國經濟學家奧古斯特?勒施(AugustLosch,1940)最早發現了金融景觀異質性并進行了地理差異研究,分析了20世紀二三十年代美國貼現率、利率和債權利息等在景觀內外具有地理上的明顯差異。法國學者Labasse(1955)從地理學的視角,分析了里昂地區銀行網絡的發展,不同金融機構的市場聯系,銀行所在的市場區,以及銀行對地區經濟的依賴與支持等。之后,地理學家Kerr(1965)對加拿大金融中心的興衰進行了實證研究。胡堅(1994)認為上海建立國際金融中心的目標模式應是遠東地區的籌資型金融中心,實現這一目標模式的第一步是先將上海建成全國金融中心,在此基礎上再進一步向周邊地區和國家輻射,成為與中國香港、新加坡并列的亞洲國際金融中心。潘英麗(2003)通過對香港和上海的比較分析,認為香港金融中心的作用范圍將側重東南亞地區,而上海金融中心的作用范圍將側重東北亞地區,上海金融中心的目標定位和分工將是中國在亞洲國際金融中心競爭中勝出的重要條件。Zhao等(2002)的觀點則截然相反,他們通過統計數據以及跨國金融公司區域總部選擇的實地調研,得出結論認為北京比上海更具有成為中國內地最大的金融中心的優勢條件,香港和北京將成為中國最主要的金融中心,上海則成為中國的第二級金融中心。黃解宇和楊再斌(2006)對上海國際金融中心金融要素集聚的特征、動因、運行機制和傳導機制進行了比較系統的分析。在Mark Yeandle等(2009)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數(GFCI)報告中,針對全球62個金融中心,通過57個包括專業人員、經商環境、市場準入、基礎設施、競爭力、資金取得、E化準備進度等項目進行調查,分項評分后加計總分,得出排前三名的是倫敦、紐約、新加坡,中國香港、上海和北京分別排名第4、35和51,可以看出,倫敦與紐約依然是真正的全球金融中心。
在金融中心的區域研究方面,學者們對歐美發達國家的金融中心進行了比較全面的研究,我國的金融中心區域研究主要集中在上海和北京兩大城市,大多數學者(胡堅、潘英麗、黃解宇和楊再斌、Mark Yeandle等)認為上海比北京更具有建設成為國際金融中心的條件,但也有學者(Zhao等)認為北京比上海更具有成為中國內地最大的金融中心的優勢。
四、金融產業集群與金融中心的聯系與區別
通過國內外學者關于金融產業集群和金融中心的研究進展述評及理論比較可以看出,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具體表現在:
(一)兩者的聯系
第一,兩者都是金融要素集聚的結果。國內外學術界對此的觀點已經達成一致,包括金融企業、金融工具、金融人才以及金融交易活動在內的各類金融要素資源在一定區域范圍內集聚,通過“集聚效應”實現區域內金融企業之間的競爭與合作,才能形成金融產業集群,最終在一個城市范圍內實現金融中心的建設。
第二,金融產業集群是金融中心的微觀基礎。金融產業集群是一個城市實現金融中心建設的必經途徑,只有大量的國內與跨國金融企業在一定的空間范圍內集聚,通過距離近的區位優勢節省經營、管理和合作的成本,一個城市的金融業才會不斷發展壯大,最終在國家甚至國際范圍內擁有強大的實力與輻射影響力,這樣金融中心便誕生了。
(二)兩者的區別
第一,兩者的地域范圍不同。金融產業集群是大量的金融企業集中在特定城市內的某個區域所形成的一種集聚群落,像紐約華爾街金融投資集群、上海浦東新區的陸家嘴金融貿易區等;而金融中心特指某個城市,也可以稱為金融中心城市,它的地域范圍要比金融產業集群大一些,像國際金融中心倫敦、紐約,新興的國際金融中心新加坡、中國香港,我國國內金融中心上海等。
第二,兩者的影響力不同。由于金融中心代表了一個國際性中心城市或區域性中心城市,而金融產業集群僅反映城市的某一小塊區域,因此金融中心的影響力要大于金融產業集群,特別是國際金融中心,它的影響力更是全世界范圍的。提起倫敦,人們很容易聯想到它的國際金融中心形象,而很少有人知道倫敦城內的金融產業集群具體是什么。
五、結論與展望
【關鍵詞】國民經濟核算體系 貨幣與金融統計 金融公司分類
一、2008 SNA 金融公司的分類
(一)基本思想和原則
08 SNA區分金融中介機構、金融輔助機構和其他金融公司。在分類框架中首次納入其他金融公司,將其定義為“是提供金融服務、但其大多數資產或負債并不在公開市場上交易的機構單位”。首先金融創新帶來的金融活動復雜化致使分類邊界更加模糊,其次在此之前也沒有其他核算體系給出關于部分非盈利機構歸屬至金融部門的具體操作,上述兩項原因客觀上要求提出新的概念以填補金融公司分類的這一缺口。
(二)具體劃分建議
08 SNA是把金融公司劃為金融中介機構、金融輔助機構和其他金融公司。根據金融機構活動類型和負債的流動性,將金融機構部門從五個部門改變為九個子部門。在原有基礎之上增添了貨幣市場基金、非貨幣市場投資基金、限制性金融機構貨幣貸款人三個子部門,并且對九個子部門進一步的細分提出了細致全面的指導性意見。
二、MFS金融公司的分類
(1)分類的基礎依托:按不同金融機構在貨幣創造過程中的不同作用劃分。這是貨幣與金融統計的獨到之處,具體可劃為兩大類:存款性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中介及金融輔助機構。其中,前者可以通過自身的資產負債規模直接影響全社會的貨幣供應量,后兩者雖然可以吸收某些存款,但其創造貨幣的能力很低,明顯區別于存款性公司。
(2)操作性強,對特殊情形的討論更加深入。MFS在某些主體識別的問題上,如保險公司和金融擔保公司的區分給出了較為詳細的準則:①擔保公司沒有構成保險技術準備金的明確的資產總庫;②擔保公司不再表外記錄頭寸;③擔保公司受到的監管可能與保險公司不同;④擔保公司可能只限于特定種類的金融交易。
三、SNA與MFS金融公司分類的比較
(1)兩個核算體系在對金融公司部門劃分時的第一個層次的區別比較明顯。08 SNA較之前版本改變較大,按照活動同質的標準將金融公司劃分為金融中介機構、金融輔助機構和其他金融公司;MFS立足于貨幣創造的過程,著重強調存款性公司在整個金融體系中的重要性。兩者間的差異反映了其核算目的的不同:SNA以社會再生產理論為基礎,全面核算再生產的條件、過程與結果。MFS以金融理論為依據,側重于金融性公司部門內部的存量流量核算。
(2)兩個核算體系互相學習與借鑒,對于金融部門的分類有逐漸融合的趨勢。08 SNA對金融監管機構的分類借鑒了MFS 2000的做法,將其歸入金融輔助機構。下面討論信托機構的分類問題。MFS中,第一,信托不被視作單獨的機構單位,而是被并入控制信托或從信托中受益的單位。判斷標準有二:①控制,有建立或依法管理信托的單位形式,或②收益狀況,從信托收入或信托服務中收益的單位。第二,當建立信托的單位所屬的部門不同于受益者所屬的部門時,MFS做了細致的討論。第三,兩個重要例外,第一個是用來從事某種金融中介業務的信托(證券化、有抵押的證券發行和投資總庫),如果沒有其他的單位對有關的組合實行控制,且如果忽略這些金融信托將會導致金融賬戶出現嚴重差異,那么這類信托就視作單獨的單位。第二個例外是在國外組建的信托,這類信托可被視作外國的準公司,但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才應該對這類信托做這種處理。而08 SNA建議將信托機構視為準公司。但如果一個信托機構事實上充當了公司的SPE時,只要該信托機構與其母公司是同一經濟體的常住單位,就不能將其視為單獨的機構單位,而應與其母公司合并。此外對于被住戶和非營利機構所有的信托機構,SNA并沒有進一步澄清其特征,以及其資產何時應視為屬于獨立的單位、何時應與其所有者的資產進行合并。
(3)08 SNA對其九個子部門進一步的細分提出了更全面的框架,這體現出當今貨幣金融體系迅速變革之下的時代要求。MFS作為貨幣與金融統計的具體指導,是SNA的補充和細化。然而,基于93 SNA 編寫的MFS 2000相比于新版SNA出現了一定的滯后性,08 SNA中的諸多創新內容將給MFS的修訂提供前瞻性和建設性的框架。例如對一級分類項目“其他金融公司”的引進,金融公司進一步分解從而將非營利機構單位顯示為單獨的子部門,以便于得到非營利機構的衛星賬戶。此外,金融公司分類作為編制和呈報貨幣與金融統計的一個重要方面,需與有關貨幣定義的有機聯系起來。金融市場結構的演進與變遷左右著貨幣與金融統計乃至國民經濟核算的走向。新版SNA中增加貨幣市場和非貨幣市場投資基金就是很好的例證。08 SNA在對金融部門進行重新分類時正是出于對金融機構活動類型及其負債的流動性方面的考慮,才將此項獨立出來,這進一步體現了在金融創新的大背景之下,自金融危機以來對統計體制改革和金融穩定監測的迫切需要。
參考文獻
[1]雷敏,聶富強等.論貨幣與金融統計體系中的金融公司分類[J].統計與決策,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