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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防汛應急隊伍培訓方案范文

防汛應急隊伍培訓方案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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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應急隊伍培訓方案

第1篇:防汛應急隊伍培訓方案范文

為切實提高我市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和自然災害的能力,進一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抗震救災及防汛抗旱工作有序開展,現就加強全市應急管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應急值守工作

一要嚴格應急值班紀律,實行24小時領導值班制度。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各部門要堅持24小時領導帶班和值班制度,確保應急通訊暢通,特別是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期間或獲知重特大自然災害預報期間,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堅守崗位,自覺組織好本轄區、本系統的應急處理工作。二要嚴肅工作紀律。在應急處置工作中,對擅離職守、措施不力和不服從應急處置安排的單位或個人,要嚴肅查處。三要做好上傳下達,確保信息的及時暢通。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信息報送要求,及時收集匯總有關應急信息。特別是對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或獲知重特大自然災害應急信息,要及時報告。緊急信息要在口頭報送的同時,及時用文字形式隨后上報。

二、盡快健全應急管理組織體系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相關部門要以基層為重點健全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我市已按照要求成立了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根據實際需要,成立或明確領導機構、辦事機構,確定相關責任人員,做到“定人、定位、定責任”;各居委會、村委會等自治組織,要將應急管理納入自治管理的重要內容,落實應急管理工作責任人;各基層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接受屬地政府的統一領導。

三、逐步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建設

此次汶川特大地震災害,是對各應急預案可行與否的一次檢驗。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人員力量,深刻總結經驗教訓,對應急預案結合實際進行修訂和完善,使其更具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修訂和完善專項及部門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是在總體應急預案的指導下,處理各類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具體方案。部門應急預案是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同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預案,由各有關部門對應負責制定。目前我市總體預案確定的24個專項預案已編制完成了12個,85個部門預案已編制完成23個,未完成的要抓緊編制,已完成的需要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修訂和完善。二是編制和修訂重點企業和重大活動安全單項應急預案。化工、冶煉、供水、電力、通信等容易發生災難性突發事件或事關國計民生的重點企業、市級重點骨干企業也要搞好相應應急預案的編制和修訂工作,這項工作由聯系分管的市級部門牽頭并具體布置落實。較大規模的集會、節會、慶典、會展等活動安全的應急預案,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組織承辦單位負責制定。三是編制和修訂基層應急預案,繼續深入推動應急預案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等“四進”活動,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全社會應急處置的能力。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指導檢查本轄區內的街道、村鎮、社區、學校、企業等基層單位預案的編制和修訂工作,進行安全應急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安全生產、安全發展的意識。四是要認真組織開展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演練活動。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2008年應急演練工作的通知》(興政辦發〔2008〕34號)文件精神,今年按要求要進行11次演練,承擔今年應急演練的市級牽頭部門,要積極會同相關單位盡快認真組織開展演練活動,按期完成演練任務。

四、大力加強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要結合救援工作實際,整合現有抗洪搶險、抗震救災、森林消防、危險化學品救援、120醫療救護等專業應急隊伍資源,改善技術裝備,優化物資儲備,開展培訓演練,努力提高應急處置能力。重點企業特別是高危行業企業要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并定期開展培訓演練,各級各類社會救助團體要加強對志愿者隊伍的招募、組織和培訓,積極參與社會應急救援。專業和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各負其責、互為補充,企業專兼職救援隊伍和社會志愿者共同參與,逐步形成以公安消防、武警、、預備役、民兵為骨干和突擊力量,以企事業單位、社會救助團體專兼職隊伍為輔助力量的全市應急隊伍體系。

第2篇:防汛應急隊伍培訓方案范文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我局成立以局長為組長,副局長為副組長,各職能股室股長、相關醫療衛生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防汛工作領導小組,各醫療衛生單位要在防汛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高度重視我市防汛工作,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把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把防汛工作作為當前衛生工作的一項重點任務抓好抓實。要層層建立責任制,責任到單位、到人,確保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執法、宣傳教育、衛生保障能力恢復等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進一步提高基層醫療衛生單位防汛工作能力。

二、完善預案,科學應對

各醫療衛生單位,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我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科學、規范、有序、高效地做好汛后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病工作預案。

三、健全隊伍,提高能力

各醫療衛生單位要按照“平戰結合、常抓不懈”的原則,建立健全防汛衛生應急隊伍,改善隊伍的交通、通訊設施配備、現場處置醫藥器械以及個人防護用品裝備,加強對防汛專業技術人員的應急技術培訓,組織實施防汛應急演練,努力提高隊伍的實戰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

市疾控中心組建一支由流調、消毒、檢驗、健康教育等人員組成的衛生防病隊伍,作為潞城市防汛疾病控制小分隊,承擔災區的傳染病防治、流行病學調查、疫點消毒、快速檢測、健康教育等職責;

第3篇:防汛應急隊伍培訓方案范文

(一)基本原則。堅持專業化與社會化相結合,著力提高應急隊伍的應急能力和社會參與程度;堅持立足實際、按需發展,兼顧政府財力、物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現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堅持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加強應急隊伍組織體系和聯動機制建設,形成規模適度、管理規范的應急隊伍體系。

(二)建設目標。力爭通過兩年的努力,在全市基本建成統一領導、協調有序、專兼并存、優勢互補、保障有力的應急隊伍體系。即到年底,建成市、縣、鄉三級及開發區(工業園區)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防汛抗旱、危險化學品(礦山)、氣象和地質災害、公共衛生、水上搜救、公用事業保障、森林消防、重大動物疫情、突發農業災害、突發事件信息員等重點領域的專業應急隊伍得到全面加強,重點企業單獨建立或聯合建立相應行業和領域的專項應急隊伍,應急志愿服務進一步規范,應急救援能力基本滿足本區域和重點領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為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財產損失、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設重點和任務要求

(一)全面加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1.市、縣兩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分別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建,以公安消防隊伍為依托,集公安、安監、衛生、民政、交通、環保、質監、建設、氣象、地震、民防及駐軍、武警等優勢專業力量,建立“一專多能”的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在相關突發事件發生后,立即開展救援處置工作。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除承擔消防工作外,同時承擔綜合性應急救援任務,包括地震等自然災害,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空難等生產安全事故,恐怖襲擊、群眾遇險等社會安全事件的搶險救援任務,協助有關專業應急隊伍做好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生物災害、礦山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水上事故、環境污染、核與輻射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工作。

2.鄉鎮(街道)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建。鄉鎮(街道)要整合現有力量,充分發揮民兵、預備役人員、基層警務人員、消防人員、醫務人員、保安員等具有相關救援專業知識和經驗人員的作用,組建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在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的組織下,發揮在防范和應對氣象災害、水旱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生產安全事故、環境突發事件、等方面的就近優勢,開展先期處置工作。主要是組織群眾自救互救,參與搶險救災、轉移安置人員、維護社會秩序;配合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做好各項保障;協助有關方面做好善后處置、物資發放等工作。

3.開發區(工業園區)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由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新區、市科教創業園區及各縣(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組建。集開發區(工業園區)公安、消防、環保、建設等專業部門人員、重點企業及單位技術人員和基干民兵,建立開發區(工業園區)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承擔開發區(工業園區)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任務。

(二)建立健全專業應急隊伍體系

在全面加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同時,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突出重點、統籌規劃的原則,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設專業應急隊伍,具體由相關部門或單位牽頭負責組建。特別要有針對性地加強以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1.防汛抗旱隊伍。市、縣(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牽頭負責,組織水利、農業、國土、氣象、交通、環保、衛生、水文等部門人員,以及基層民兵、預備役人員、水利技術人員、村(居)民等人員參加,針對水旱災害常發地區和重點流域,組建市、縣、鄉三級防汛抗旱隊伍。防汛抗旱重要地段的村(居)委會,組織本地村(居)民和屬地相關單位人員參加,組建村(居)抗旱防汛隊伍。對水庫河道以及洪災易發地段,縣、鄉、村防汛抗旱隊伍,要做好汛期的巡堤查險和險情處置,并加強平時的隱患排查和整改,努力把隱患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防汛抗旱隊伍要在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組織下,開展培訓演練,做到有汛防汛,有旱抗旱。

2.危險化學品(礦山)應急救援隊伍。市、縣(區)安監部門牽頭負責,組織公安消防、經信、質監、交通、環保、衛生等部門人員,以及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專業人員參加,組建危險化學品(礦山)市、縣兩級應急救援隊伍。同時,安監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大型礦山、重點危險化學品單位建立由專(兼)職人員組成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小型企業,除建立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外,要與鄰近建有專業救援隊伍的企業簽訂救援協議,或者聯合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隊伍在發生事故時及時組織開展搶險救援,平時開展或協助開展風險隱患排查工作。

3.氣象、地質災害應急隊伍。市、縣(區)氣象、國土資源部門分別牽頭負責,組織鄉鎮(街道)、村(居)干部和有經驗的相關人員組建氣象災害和地質災害應急隊伍。氣象災害應急隊伍主要任務是接收和傳達預警信息,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收集并向相關方面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和災情,做好臺風、強降雨、大風、沙塵暴、冰雹、雷電等極端天氣防范的科普知識宣傳工作,參與當地鄉鎮(街道)、村(社區)氣象災害防御方案的制訂以及應急處置和調查評估等工作。地質災害應急隊伍的主要任務是參與各類地質災害的應急調查、監測預警和群防群控,組織災害隱患點排查,劃分危險區,設立警示標志,開展防范知識宣傳,報告隱患和災情等信息,組織遇險人員轉移,參與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和應急處置等工作。容易受氣象、地質災害影響的鄉村、企業、學校等基層組織單位,要在氣象、國土資源部門的組織下,明確參與應急隊伍的人員及其職責,定期開展相關知識培訓。

4.衛生應急隊伍。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牽頭負責,根據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的類型和特點,依托現有醫療衛生機構組建市、縣、鄉三級衛生應急隊伍,完善專家庫,配備必要的醫療救治和現場處置設備,承擔傳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職業中毒、核與輻射事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和其他突發事件受傷人員的醫療救治及衛生學處理,組織衛生應急培訓和演練。市醫療衛生機構要與縣、鄉醫療衛生機構建立長期對口協作關系,把幫助組建基層應急隊伍作為對口支援的重要內容。

5.水上搜救隊伍。市、縣(區)交通海事部門牽頭負責,整合水上搜救應急資源,組織公安、消防、安監、海洋漁業、衛生、環保、氣象等部門人員和專業技術力量,組建市、縣兩級水上搜救隊伍。水上搜救隊伍在當地水上搜救中心的統一組織下開展水上搜救活動。在船舶、設施、航空器及其人員從事水上水下作業活動,發生或可能發生人員遇險、水域污染等突發事件時,搜尋救助遇險人員,控制、減輕水域污染等危害。

6.公用事業保障應急隊伍。市、縣(區)政府各主管部門協調轄區相關運營單位設計、施工、維護等專業技術人員,分別組建市、縣兩級8支公用事業保障應急隊伍。經信部門負責組織電信、移動、聯通等通信運營企業組建通信保障應急隊伍,負責組織供電公司、供熱公司組建電力保障應急隊伍和城市供熱保障應急隊伍;水利部門負責協調環保、衛生、自來水公司等組建城市供水保障應急隊伍;建設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運營企業組建城市排水保障應急隊伍、天然氣供應和管道泄漏應急隊伍;交通部門負責組建城市交通保障應急隊伍;城管(環衛)部門負責組建市容環境保障應急隊伍。8支公用事業保障應急隊伍各負其責,必要時聯合行動,承擔相關領域突發事件搶險救援任務。

7.森林消防隊伍。市、縣(區)林業部門牽頭負責,針對森林防火任務重的地區、林(農)場、森林風景區等,組織轄區鄉鎮、村(居)委會、林(農)場干部職工,組建市、縣(區)、有關鄉鎮及重點林(農)場森林消防隊伍,并與公安消防、當地駐軍、預備役部隊、武警部隊和森林消防力量的聯動機制。森林消防隊伍主要任務是開展森林火災的隱患排查、先期處置、信息報告工作,配合開展撲滅火和組織人員轉移安置、維護社會秩序等工作。

8.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隊伍。市、縣(區)農業部門牽頭負責,組織畜牧獸醫、海洋漁業、衛生、公安、工商、質監、林業等部門管理人員、有關專家、動物防疫和野生動物保護工作人員,組建市、縣兩級動物疫情應急隊伍,具體承擔畜禽、野生動物、水生動物疫情的監測、控制和撲滅任務。

9.突發農業災害應急隊伍。市、縣(區)農業部門牽頭負責,組織氣象、水利、林業、海洋漁業等部門管理人員、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組建突發性重大低溫凍害、農作物病蟲害防控應急隊伍。要加強基層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定期進行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并做好防治藥械準備和應急處置工作。

10.突發事件信息員隊伍。市、縣、鄉三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牽頭負責,依托現有應急管理組織體系,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人員、村(居)委會干部、基干民兵、應急志愿者等組建突發事件信息員隊伍。信息員隊伍主要任務是及時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協助做好預警信息傳遞、災情收集上報和調查評估等工作,參與隱患排查整改、預案制訂、應急處置和科普宣傳。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應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三、主要措施和保障制度

(一)加強組織領導與統籌規劃。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是推進應急隊伍建設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領導,落實工作責任,明確目標任務,細化建設方案,積極開展示范創建活動,不斷創新工作思路,全面加強應急隊伍建設。要合理確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數量和規模,明確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強化隊伍資質認定管理,保持隊伍相對穩定,提高隊伍應急能力。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機構要加大對應急隊伍建設的指導力度,積極會同相關部門研究落實應急隊伍建設規劃、管理制度、運行機制等。公安、國土、交通、建設、環保、水利、農業、林業、民政、衛生、安監、海洋漁業、氣象、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要明確推進本行業專業應急隊伍建設的具體措施,加強指導和督促檢查。各鄉鎮(街道)、縣(區)工業園區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及縣(區)各專業應急隊伍建設情況要報縣(區)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各縣(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新區、市科教創業園區應急隊伍和市各專業應急隊伍建設情況要報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

(二)強化經費保障與裝備建設。各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工作經費要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按照政府補助、組建單位自籌、社會捐贈相結合等方式,拓寬應急救援隊伍經費渠道。危險化學品(礦山)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及演練工作經費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在礦山、危險化學品工業集中的地方,當地政府應給予適當經費補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各應急隊伍建設物資儲備庫,按標準配置專業器械設施、設備和安全防護裝備,重點配備搶險救援特種器材設施,提升應急裝備水平。嚴格裝備管理維護制度,保證裝備處于良好狀態。建立大型專用設備統籌調用征用機制,實現應急資源共享。各企事業單位要有針對性地加強裝備建設,滿足應急需要。

第4篇:防汛應急隊伍培訓方案范文

一是高度重視,工作部署到位。入汛以來,及時部署防汛工作。明確了分管領導和相關人員。及時氣象信息。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時刻繃緊防汛抗災這根弦。

二是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到位。各單位按照《縣防汛抗旱指揮部關于印發<縣防汛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松防指〔2020〕3號)文件精神逐一梳理轄區內的防汛安全隱患排查對象,,組織專業技術力量,廣泛發動群眾參與,“拉網式”“地毯式”開展重點部位防汛安全隱患排查、監測預警、排危除險工作五是宣傳教育要到位。

三是提早安排,物資準備到位。切實履行防汛工作職責,積極落實防汛物資的儲備工作,車輛、人員隨時到位。全縣采購應急物資共計190萬元,并及時發放到各鄉鎮和部門。

四是堅守崗位,防范救援到位。制定了領導帶班和24小時值班制度,做好電話記錄,及時上報下傳防汛信息,隨時做好應急預警準備。

五是成立隊伍,組織力量到位。縣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各鄉鎮成立以退伍軍人和民兵為主的應急救援隊伍。一旦發現險情,隨時聽從防汛指揮部調遣,做到快速反應,及時處置,第一時間投入防汛搶險。

第5篇:防汛應急隊伍培訓方案范文

—、總體目標

通過一年時間推動重點行業領域專業應急隊伍得到全面加強,力爭通過三年左右時間基本形成統一領導、協調有序、專兼并存、優勢互補、保障有力的應急隊伍體系,應急救援能力基本滿足縣域及重點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為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財產損失、維護城市安全和社會穩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設原則

(一)突出政治性。應急救援隊伍要始終著眼于提高應急管理工作能力、提升城市安全水平、高質量建設新,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成為一支對黨忠誠、紀律嚴明、赴湯蹈火、竭誠為民的應急鐵軍。

(二)突出專業化。堅持全縣統籌、行業牽頭、分工負責、分類實施,分行業、分領域、明確救援標準、制定救援規范,推動應急救援隊伍的快速反應、應急機動、專業救援和綜合保障能力全面有效提升,推進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在布局規劃、專業設置、訓練演練、應急救援、支持保障上更加科學均衡。

(三)突出實用性。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具備承擔救援任務所需的處置能力和專業技能,按照訓練有素、裝備精良、作風頑強、專業高效要求,加強日常管理、教育培訓和實操演練,抓緊抓實救援物資的配置和日常養護工作,確保戰之能用、戰之有效。

三、建設內容

(一)完善隊伍體系。統籌協調建筑、電力、供水、排水、通信、交通等主管部門和基礎設施運營單位分別組建應急救援隊伍,提高安全防護、應急搶險、交通運輸保障能力,鄉鎮(街道)要在充分發揮民兵應急分隊、企業應急救援隊、義務消防隊等隊伍基礎上,整合建立綜合應急救援力量,村居按照鄉鎮(街道)層面有關程序和機制,加強應急隊伍組建和管理。

根據省應急管理廳“設區縣重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不少于3支”要求,按照“縣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每隊不少于10人”的標準,結合工作實際,重點加強以下3支隊伍建設:

1.?燃氣安全領域應急救援隊伍。遵循區域規劃和布局,結合覆蓋區域的事件類型和風險特點,組建燃氣安全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牽頭單位:住建局,責任單位:應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隊)

2.防汛抗旱搶險應急救援隊伍。按照“有旱抗旱、有汛防汛”要求,聚焦水旱災害常發多發地和重點流域地區,組建防汛抗旱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加強防汛抗旱常備力量儲備與訓練。(責任單位:水利局)

3.?抗震救災應急救援隊伍。堅持社會化與專業化相結合原則,加強社會協同,引導公眾參與,吸納專業破拆團隊、醫療團隊等專業力量,推進地震應急第一響應人隊伍和地震災害救援隊伍建設。(牽頭單位:應急管理局,責任單位:衛健局、縣消防救援大隊、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供電公司)

各行業主管部門完成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組建后,要及時報本級安委辦備案。

(二)明確隊伍職責。應急救援隊伍應履行以下基本職責:1.組織值班備勤、訓練培訓和應急演練。2.參加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與處置工作。3.參與社會公眾應急知識科普宣教活動。4.完成主管部門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加強隊伍培訓。各應急救援隊伍主管部門要根據本行業領域實際需求,合理安排培訓時間,重點培訓以下內容:1.有關應急救援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應急預案。2.應急救援裝備、器材的使用及個人自救互救知識及技能。3.與應急救援需求相適應的專業應急處置技能。4.本行業、本領域內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相關案例。5.其他必要的應急知識。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級主管部門是推進各行業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責任主體,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認識,落實工作責任,健全應急機構,密切協作配合,全面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要按照“規劃好、組織好、建設好”的總體要求,分解落實應急隊伍建設目標任務。縣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大對重點行業領域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指導力度,確保工作責任落地落實。

第6篇:防汛應急隊伍培訓方案范文

(一)基本原則。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專業化與社會化相結合,著力提高基層應急隊伍能力和社會參與程度;堅持立足實際,按需發展,兼顧各地財力、物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現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堅持統籌規劃、突出重點,逐步加強和完善各類應急隊伍建設,形成規模適度、管理規范的應急隊伍體系。

(二)工作目標。力爭通過3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成市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全面加強重點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普遍建立鄉鎮、街道、村(組)、企業等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同時,不斷規范應急志愿服務組織,基本形成統一領導、協調有序、專兼并存、優勢互補、保障有力的應急隊伍體系,使應急救援能力基本滿足本區域和重點領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

二、進一步加強應急管理機構建設

應急管理機構建設是應急管理體系和應急隊伍建設的基礎,市政府將進一步加強市、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應急機構建設。各地、各部門要成立相應的管理指揮機構和辦事機構,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并落實一至兩名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應急管理。各鄉鎮(街道)、村(社區)除成立應急機構外,鄉鎮(街道)要確定1-2名應急管理協管員,村(社區)要確定一名應急信息報送員。力爭在年內真正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管理組織體系,保障全市應急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建立健全全市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

(一)全面建設市綜合性應急隊伍。要以現有消防隊伍為主體,其他專業應急隊伍為依托,組建一支用現代先進救災技術裝備,反應迅速、技術過硬、作風頑強、精干高效的市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除承擔消防工作以外,還能有效執行地震等自然災害,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安全生產事故,恐怖襲擊等社會安全事件的搶險救援任務,并協助有關專業隊伍做好防汛抗旱、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非煤礦山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環境污染事故、水上事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工作。市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由市消防大隊牽頭,市安監、衛生、公安等相關部門協助,市財政將對購置的必要設備和所需工作經費方面給予支持。

(二)加快建設鄉鎮(街道)綜合性救援隊伍。要指導、督促鄉鎮、街道加快推進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以民兵、預備役人員、保安、基層警務人員、醫務人員為基礎,組建街道、鄉鎮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人員不少于50人,名稱為“××鎮(鄉、街道)綜合應急救援隊”。發揮他們在防范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中的就近優勢,參與搶險救援、維護社會秩序,配合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開展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同時發揮信息員作用,發現突發事件苗頭及時報告,協助做好預警信息傳遞、災情收集上報、災情評估等工作,參與有關單位組織的隱患排查整改。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增強防災減災意識,加強應急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強化應急培訓,切實提高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應急保障能力。

市工業園區也要結合實際,以公安、城管等隊伍為依托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

四、進一步加強全市各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一)強化防汛抗旱隊伍建設。針對我市地處江淮分水嶺地區易旱易澇的特點,市水務部門要依托水利工程管理和科技人員、公安、武警、消防、民兵、預備役人員、農技人員、村民和相關人員等組建市、鄉二級防汛抗旱專業隊伍,開展有關培訓和演練工作,做好汛期巡堤查險、險情處置、人員安全轉移和干旱緊急情況下應急供水等,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同時,合理儲備防汛抗旱物資和裝備,建立高效便捷的物資、裝備調用機制。

(二)加強氣象災害應急隊伍建設。我市氣象災害頻發,市氣象部門在進一步抓好人工降雨、防雹、防雷等氣象專業技術力量建設的同時,全面完成每個鄉鎮(街道)1-2名氣象協管員,每個村1名氣象信息員的聘任工作,接收和傳達氣象預警信息,收集、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和災情,宣傳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協助鄉鎮(街道)、村制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組織群眾緊急避險,參與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和災情調查上報等工作。

(三)加快地質災害應急隊伍建設。市國土部門要加快組建地質災害應急隊伍,及時開展相關區域地質災害調查及預警預報和趨勢預測,提出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的建設和措施;承擔地質災害應急值守、險情和災情匯總上報;協助組織遇險人員轉移,參與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和應急處置;開展地質災害防災知識宣傳和應急處置培訓。

(四)進一步強化地震應急隊伍建設。市地震局在進一步擴大地震應急隊伍規模的同時,加強地震應急隊伍的演練培訓,開展好地震監測和跨區域的聯防聯動,大力宣傳應急避險知識。要認真吸取地震應急救援的教訓,為在地震應急救援時能及時調用社會資源,為地震應急救援隊伍提供必要的大型設備,市地震部門應建立吊車、挖掘機、推土地、裝載機、破碎鎬等大型設備信息資料庫。

(五)推進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市林業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林業企事業單位、民兵、基層干部群眾等力量作用,組建森林消防隊伍。督促國有林場建立專業森林消防隊伍。指導從事大面積森林資源培育的單位和個人建立消防力量。要建立與公安消防、武警部隊、駐明、預備役部隊的聯動機制,滿足森林防火工作需要。

(六)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市安監部門要會同消防、經貿委等部門,依托大中型骨干企業,采取與企業共建的方式,建立配備有較高標準專業救援車輛、裝備和滿足救援工作需要的各類救援物資,具有快速反應和較強的業務能力及技術水平的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我市實際,應分別建立1支非煤礦山應急救援隊和1支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及演練工作經費除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外,市政府將給予適當的經費補助。市安監部門還要督促非煤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企業依法建立由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

(七)加強環境保護應急隊伍建設。市環保部門要依托環境監測、監察機構專業力量,會同相關單位人員組建環境保護應急隊伍,開展好環境質量監測預警,特別是加強對飲用水源地、重點污染源、輻射污染源等區域內環境的監測,開展有毒有害化學品重點污染源及污染隱患調查,積極參與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八)加強道路運輸保障應急隊伍建設。市交通運輸部門要督促寧洛高速公路運營企業,組織國省道和縣鄉道養護管理部門、路政部門、公路養護工程企業等組建交通運輸保障應急隊伍,做好道路緊急搶通、清障保暢等任務。特別是針對我市境內高速公路里程較長,且地處江淮分水嶺丘陵地帶,易多霧、易路面結冰等情況,在及時督促高速公路運營企業組織應急救援隊伍搶通道路的同時,加強與公安交警、氣象部門的信息溝通,提高協調處置能力。要依托重點客貨運輸企業組建運輸保障應急隊伍,完善應急運輸車輛儲備管理機制和征用補償機制。

(九)強化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水上援救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市公安部門要依托交警、消防等專業力量,組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隊伍,承擔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交通管制、被困人員施救、交通疏導等工作。要建立與衛生、危險化學品、道路搶通、氣象、環境保護等專業應急隊伍的信息溝通和聯動機制,提高快速有效處置能力。市交通、海事等部門要會同公安、水務、氣象、農業、衛生、鄉鎮(街道)等單位和部門,組建淮河、池河流經水域及女山湖等湖泊水上救援應急隊伍,開展水上搜救、打撈等應急處置工作。

(十)進一步強化衛生應急隊伍建設。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托現有衛生醫療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組建衛生應急隊伍,配備必要的醫療救治和現場處置設備,并開展好對鄉鎮(社區)基層衛生醫療機構人員的培訓,做好傳染病、食物中毒、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和其他突發事件受傷人員的醫療救治等任務。市衛生、農委、質監、工商、商務、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加強協作,強化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做好食品安全監測預警,參與食品衛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評估等工作。

(十一)進一步加強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隊伍建設。市農業(畜牧業)主管部門要會同衛生、公安、工商、質監、林業等部門,建立由相關行政管理人員、動物衛生監督人員、動物疫控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執業獸醫等組成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隊伍。市農業(畜牧業)要保持應急隊伍的相對穩定,定期進行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同時加強應急監測和應急處置所需要的設施設備以及疫苗、藥品、試劑、防護用品等物資儲備,做好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動物的監測、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以及高風險人群的監測防控等任務。

(十二)進一步推進市政公用事業保障應急隊伍建設。市主管市政、供水、排水、燃氣、供熱、市容的建設、城管等部門,要依托本地有關企事業單位懂技術和有救援經驗的職工,分別組建市政公用事業保障應急隊伍,承擔相關領域應急搶險救援任務,要充分發揮設計、施工和運行維護人員在應急搶險中的作用,配備必要的應急搶險設備,做好經費保障,加強人員培訓,提高應急搶修保障能力。

(十三)強化電力和通信應急隊伍建設。市供電部門要依托供電和電力施工企業專業技術力量組建電力應急隊伍,承擔電力設施運行維護、應急搶修等任務,保障電力供應。要加強專業應急裝備、交通工具配備和相關物資設備的儲備,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技能培訓、技能競賽和應急演練,建立區域性合作應急機制,提高應急保障能力。市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鐵通公司等通信運營企業要依托專業技術力量組建通信保障應急隊伍。市人防辦要充分發揮城市防空警報設施和移動應急通信指揮平臺優勢,建立應急通信保障分隊。

(十四)加強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市質監部門要依托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組建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隊伍,承擔風險隱患排查、應急救援處置等任務。擁有特種設備的企業要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應急能力。

各專業應急隊伍的人數一般為15-50人,名稱為“市××專業應急(救援)隊”。其它行業、有關部門也應結合工作實際,組建專業應急隊伍。

五、加強應急管理專家和志愿者隊伍建設

(一)進一步充實應急管理專家隊伍。市民政、安監、衛生、公安等部門要建立由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以及綜合管理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和有豐富實踐經驗的行政管理人員組成的應急管理專家組,積極參與各類突發事件的防范和應對,并提出對策和建議,提高有效應對處置能力。

(二)進一步加強應急志愿者隊伍建設。共青團、紅十字會、青年志愿者協會等團體組織,以防汛抗旱、抗震救災、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衛生防疫等領域為重點,在社區、企業建立應急志愿者隊伍。積極支持社會民間組織建立自籌資金、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應急志愿者隊伍或組織。鼓勵應急志愿者隊伍參與應急管理科普宣教、應急救助和恢復重建等工作。

六、應急隊伍建設的主要措施和保障制度

(一)加強領導與統籌規劃。各級政府是推進應急隊伍建設的工作責任主體,要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突出重點、整體推進”的要求,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因地制宜,合理規劃,全力推進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管理專家隊伍建設,積極引導、扶持應急志愿者隊伍建設。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根據需要,確定本轄區應急隊伍的數量和規模。市公安、國土房產、交通運輸、水務、林業、氣象、安監、環保,電力、通信、建設、衛生、農委等有關部門要明確推進本行業本系統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具體措施。

(二)強化經費保障與裝備建設。要進一步完善應急隊伍經費保障機制,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將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同時拓展經費渠道,按照政府補助、組建單位自籌,社會捐贈等相結合的方式,建立多元化的應急隊伍經費保障體系。要加強應急隊伍裝備建設,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體系,同級財政按照一定比例適當補貼。要對應急志愿者隊伍開展培訓和參與應急救援給予適當補助。

(三)協同配合完善應急隊伍運行管理機制。各類應急隊伍組成人員平時在各自單位工作,一旦發生突發事件,立即集結到指定位置,在當地政府或應急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綜合隊伍、專業隊伍和志愿者隊伍之間的協調配合,實現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提高應急隊伍的協同應對能力。

(四)加強應急隊伍的培訓和演練。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需要,結合實際,制定應急隊伍年度培訓和演練計劃,經常開展多種應急隊伍參加、多部門協同配合的綜合性應急演練,提高合成應急、有效處置的能力。要依托現有的設施和條件,進一步加強應急救援基地、演練基地、救援培訓基地建設。

(五)進一步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應急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等基層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的作用,加大宣傳力度,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應急管理積極性,建立群防群治隊伍體系。鼓勵現有各類志愿者組織在工作范圍內充實和加強應急志愿服務內容,為社會各界力量參與應急志愿服務提供渠道。把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志愿人員納入應急救援隊伍,并加強對志愿參與應急人員進行培訓和管理。

第7篇:防汛應急隊伍培訓方案范文

1.1編制目的及依據

為了切實做好防汛抗旱突發公共事件中水旱災害的防范和處置,建立科學、統一、快速、協調、高效、具有操作性較強的防汛抗旱應急處置機制,確保責任落實、職責明確、規范有序、反應及時、組織有力,確保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高效的有序開展,最大限度地減輕自然災害的損失,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全縣經濟社會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云南省防洪條例》、《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云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昭通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要求。結合*縣實際,特編制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2.1水旱災害處置遵循“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常備不懈、預防為主、防搶結合、減輕危害”的防汛抗旱工作原則。

1.2.2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堅持實行以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防汛抗旱機制,分級負責,以轄區屬地為主的防汛抗旱工作原則。

1.2.3堅持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城鄉統籌,兼顧一般,服從大局,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防汛抗旱工作原則。

1.2.4抗旱用水實行先生活、后生產,先地表、后地下,先節水、后調水,科學調度,優化配置,最大限度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的抗旱工作原則。

1.2.5防汛抗旱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干群結合,全民結合的工作原則。

1.3適用范圍

1.3.1本防汛抗旱預案適用于*縣范圍內突發性公共事件的自然災害中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理。

1.3.2水旱災害包括洪澇災害、山洪災害、山地災害、干旱災害,以及供水危機和由洪水、地震以及其他活動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河道沖毀、水電站沖毀、山體滑坡、交通和水利設施被毀等自然災害或發生的重大險情。

1.4組織實施

*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依據該防汛抗旱預案組織實施,統一指揮、統一協調全縣水旱災害的搶險救災及應急處置工作。

2.組織機構及職責

2.1*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任指揮長,縣水利局局長任常務副指揮長,縣武裝部部長、縣水利局分管副局長任副指揮長。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發改局、縣經貿局、縣水利局、縣公安局、縣武警中隊、縣消防大隊、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建設局、縣環保局、縣交通局、縣農業局、縣林業局、縣衛生局、縣安監局、縣廣電局、縣氣象局、縣供銷社、縣物資公司、縣電信公司、縣供電公司等單位為指揮部成員單位,各單位負責人和、武警部隊的首長為指揮部成員。

2.1.1*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縣防指部)負責領導組織全縣的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縣防指部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2.1.2縣防指部的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防汛抗旱的法律法規政策,及時掌握全縣的水情、旱情、災情,并組織實施抗洪搶險及抗旱減災;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江河流域干流的防御洪水預案和洪水調度方案。負責組織全縣的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對全縣水利、水電設施的水量實施統一調控和調度,對全縣的重要河道(河域)、水庫實施統一調控和調度,組織對全縣的重要河流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度汛安全管理。

2.1.3縣防指部成員單位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一章、第六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2.1.3.1各鄉鎮人民政府職責:負責轄區內的集鎮、河道(險段)、水庫、滑坡泥石流(預發地段)的檢查監測,對危急嚴重地段、病險地段等,要寫出書面檢查報告,報縣防指部辦公室,縣防指部辦公室綜合全縣的情況后,報指揮部領導決策。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做好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及防范措施、應急方案等工作;負責組織轄區內的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上報水毀工程,動員災區各方力量恢復水毀工程;負責轄區內的水旱災情調查、了解、上報工作,做到準確、急時、不謊報、漏報。對發生水旱災情不報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必須堅決執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的調度命令、方針、政策。在汛期內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制。制定防汛抗旱行政首長責任制、災情匯報制、水庫安全運行管理制、值班崗位責任制、成員部門職責制等;組織動員全鄉鎮各部門和民兵進行搶險救災、生產自救、恢復生產、重建家園等各項工作。

2.1.3.2縣水利局職責:負責對轄區內河道、水庫實行統一調控和調度。研究、分析特大暴雨、特大洪峰流量。制定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實施方案和措施,提供縣防指部領導決策;負責對轄區內水毀水利工程的勘測、設計、上報,并組織對水毀工程的修復。協調解決水毀工程修復及抗旱經費和物資的準備工作;負責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對水庫、河道進行汛前、汛中、汛后的檢查。在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及時上報縣防指部和上級主管部門;加大對防汛抗旱工作的宣傳力度。

2.1.3.3水庫管理人員職責:堅決執行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批準的水庫運行計劃;認真做好雨情、水情、樞紐工程的巡檢和監測、上報險情等各項工作;堅決執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的調度命令、方針、政策;在汛期內堅持24小時值班制;制定災情和降雨及蓄水匯報制、水庫運行管理制、值班崗位責任制、水庫巡檢和監測制等;堅持按時上報降雨量、水位、蓄水量(從5月1日至10月31日每月上報三次即每月8、18、28日、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每月上報二次即每月14、28日)。如有重、特大險情應及時上報。

2.1.3.4縣農業局職責:負責協助配合調查、了解、分析轄區內水旱災害、災情,并提供收集的水旱災情數據供防汛抗旱指揮部領導決策;組織災后生產自救、恢復生產、重建家園等工作;對災區生產自救實行優惠政策,組織調配災區籽種、農膜、肥料等物資的供應工作;對災區恢復農業生產的服務和技術指導工作。

2.1.3.5縣建設局職責:負責制定城市防洪度汛預案;對危害城市居民安全的病險地段進行清淤除障;制定規劃城鎮建設中廢土棄物的堆放和管理制度;嚴禁亂拉亂倒、阻塞河道、污染環境、危及安全;組織有關單位對城鎮建設中廢土棄物堆放或排放在河道內的不良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和指導城市市政設施和民用設施的防洪排澇工作。

2.1.3.6縣發改局職責:負責災區恢復生產、重建家園,抗旱救災和水毀工程恢復等資金和物資的計劃安排;擬制防汛抗旱經費計劃。

2.1.3.7財政局職責:負責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經費的籌措、安排、管理、監督;負責對災區的生產自救、恢復生產、抗旱和水毀工程恢復等搶險救災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對災區傷亡居民的安撫、醫療費的籌措、安排、管理、監督檢查;對災區傳染病防治資金的籌措、安排、管理、監督檢查。

2.1.3.8縣供銷社職責:負責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的各種物資儲備和調運;防汛抗旱、搶險救災、農藥、化肥等物資的調撥供應;災區恢復生產、重建家園所需應急物資的采購、運輸、調配等供應工作。

2.1.3.9縣物資公司職責:負責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的各種物資準備、儲備、調撥和運輸工作;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等各種物資的年度計劃和調運工作。

2.1.3.10縣交通局職責:負責組織搶修災區水毀公路、橋涵,確保交通暢通;協助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物資的調運工作;組織災區災民的遷安輸送工作。

2.1.3.11縣民政局職責:負責組織對水旱災區的調查、了解、分析災情、正確評估水旱災害所造成的各方面的經濟損失,為縣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領導提供可靠的決策依據;協助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對全縣水旱災情情況的綜合上報工作;組織水旱災區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重建家園的救濟,指導水旱災區恢復生產自救工作;組織因災害造成死亡的安撫,后事處理工作。

2.1.3.12縣供電公司職責:負責調配防汛抗旱、抗旱提水、排澇、搶險救災的用電供應;組織災區水毀電力設施的搶修、及時恢復電力設施;組織災民新居的電力設施建設,為重建家園提供電源保證。

2.1.3.13縣氣象局職責:負責提供防汛抗旱長、中、短期重要天氣預報、氣象情況、各種氣象分析材料。為防汛抗旱、搶險救災提供科學的氣象資料;在防汛期間(5月1日-10月31日),提供重要天氣預報,供縣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領導決策,如遇重大災害性氣象預報,要及時向縣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領導報告,并電傳縣委辦、政府辦、防汛辦。

2.1.3.14縣電信公司職責:負責準確、及時地向各級黨委、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傳遞有關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各類災情的電信通訊信息;確保在防汛抗洪、搶險救災應急期間的電信通訊暢通;組織災區水毀電信設施的搶修,及時恢復電信通訊設施正常運行;承辦有關防汛抗洪,搶險救災的電話會議。

2.1.3.15縣衛生局職責:負責組織水旱災區搶險救災藥品、器械的準備、儲備、調運;組織醫療隊伍對災區的傷員實施救治,制定災后防治疾病、傳染病方案,并負責實施;組織醫務人員監督檢查災后的防治工作,并對災區的環境衛生進行消毒處理等工作。

2.1.3.16縣公安局職責:負責組織公安干警做好水旱災區的搶險救災、安全保衛、維護社會秋序、維護各種設施安全,確保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嚴厲打擊在災區發生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及時處理違法犯罪分子,做好到災區工作期間有關人員的護送安全警衛工作。

2.1.3.17縣人武部職責:負責組織人民戰士和民兵參與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守護重點工程、維護災區秩序、保護災區的各種設備和設施;搶救災民的財產和裝御、運輸、押運各種救災物品。

2.1.3.18縣武警中隊職責:負責組織武警參加防汛抗旱、搶險救災;調動武警保護災區災民的財產及各種公共設施的安全。

2.1.3.19縣廣電局職責:負責搞好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災區的實況攝影、錄像;實地采訪各種災情,并通過電視、廣播進行宣傳報道;報道典范、導向,大力宣傳報道搶險救災中的先進典型,及時整理錄像、圖片等資料報縣委、政府決策。

2.1.3.20縣宣傳部職責:負責做好全縣的防汛抗旱宣傳工作,并及時協調和指導新聞媒體認真做好防汛抗旱新聞報道工作。

2.1.3.21縣國土資源局職責:負責對全縣地質災害的預防、監測、災害;并指導、監督全縣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建設和地質災害的防治;組織對山體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勘察、監測、防治等工作。

2.1.3.22縣經貿局職責:負責協調調配水旱災區電力供應;加強對水旱災區的商品流通管理;協調組織對災民的商品籌措和供應工作。

2.1.3.23縣環保局職責:負責對洪旱災害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工作;對洪旱災害發生后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檢查、恢復及治理工作;對洪旱災害防治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監管工作;對洪旱災區水質污染的監測、水質化驗、環境衛生等工作。

2.1.3.24縣林業局職責:負責協調調配防洪搶險木材的供應;并組織對災區的植樹造林建設和管理工作。

2.1.3.25縣安監局職責:負責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做好全縣的汛期安全度汛工作,切實加強對水電站、礦山、采石和采沙場及其它重要工程設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督促檢查。

2.2組織體系

縣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各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相應的防汛抗旱指揮領導機構,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由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防汛辦)。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水利部門所屬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城市防洪管理部門等,由管理單位或管理部門成立相應的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組織,負責本單位的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有防洪任務的重點水利水電工程及重點企業根據需要可成立防汛指揮機構。針對重大突發事件,可以組建臨時防汛抗旱、搶險救災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所轄區內的防洪抗旱、搶險應急處置工作。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預防預警信息

3.1.1氣象水文信息

氣象水文信息包括:長期、中期、短期天氣預報,雨情、水情及旱情預報信息。氣象部門要加強對水旱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盡可能延長預見期,并及時向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預測情況,為預防預警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

3.1.2工情信息

工情信息包括:險情的部位、險情的類別、險情的發展、險情的蔓延、險情的危害、險情的搶救措施、險情的搶護方案等。

3.1.2.1水庫工程信息

當水庫水位超過汛期限制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必須對大壩、溢洪道、輸水隧洞或輸水涵洞等關鍵或重點部位進行定時或不定時的加密監測,在此期間每日10時和20時必須向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關鍵或重點設施的運行狀況。當水庫出現險情時及有可能導致發生洪水災害時,水庫管理單位必須立即采取切實可行的有力措施處置險情;在第一時間內必須向下游的有關單位或部門報告,并及時向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準確的報告出現險情部位、險情類別、險情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危害、搶護方案以及進一步采取的搶險救災措施。遇特大、重大的險情必須在2小時內將險情情況報到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在險情發展期間每3小時上報一次,重要情況隨時上報。

3.1.2.2堤防工程信息

當河道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堤防管理單位必須加強堤防工程的監測,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隱患,在此期間每日10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堤防設施的運行狀況。當堤防建筑物出現險情而又有可能發生決口時,堤防管理單位必須迅速組織搶險救災,在第一時間內必須向下游單位或部門報告上游發生險情情況,并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準確報告出現險情部位、險情類別、發展趨勢、有可能造成的危害、搶護方案以及進一步采取的搶險救災措施。遇特大、重大的險情必須在2小時內將險情情況報到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在險情發展期間每3小時上報一次,重要情況隨時上報。

3.1.3洪澇災情信息

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受災人口、受災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利水電設施等的損失。災情發生后,有關部門要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洪澇受災情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主動掌握信息,全面收集受災面積情況。特大、重大災情第一次在2小時內將初步掌握情況報到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以后搶險救災期間一日一報,必要時按上級的要求加報。

3.1.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包括:旱災發生的時間、受旱的范圍、受旱的程度、受旱的人口;以及對農林牧漁、農村人畜飲水、城鎮供水、鄉鎮企業、生態環境等所造成的影響;氣象部門應提供天氣氣象信息;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隨時掌握旱情的發展變化、蓄水、供水、缺水情況;鄉鎮人民政府及時上報旱情;加強對旱情的監測工作。

3.1.5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總體預案》)3.3.3條之規定的級別和《昭通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與本預案相對應的響應級別和時限要求,及時向上級防汛辦報告相關信息。

3.2預防預警機制

3.2.1預防預警準備

3.2.1.1思想準備:加大對水旱災害的宣傳力度,增強全民對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防洪抗旱意識,認真做到“防大汛、抗大洪、防大旱、抗大災、搶大險、救大災”的思想準備。

3.2.1.2組織準備:各級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明確防汛抗旱、搶險救災職責,落實防洪抗旱行政首長負責制和責任人;落實防汛抗旱搶險救災隊伍;落實山洪災害重點區域的監測人員和制度;加強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專業機動隊伍和搶險隊伍組織的建設。

3.2.1.3工程準備:對水毀工程,要按時完成水毀工程的修復和重點工程的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水庫、堤防、閘門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進行應急除險加固。

3.2.1.4預案準備:修訂或制定完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洪水調度預報方案、防洪工程調度規程、堤防決口和水庫垮壩應急方案、防御山洪災害預案。有山洪災害的地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國土資源局、氣象局、水利局等有關部門編制山洪災害防御預案。

3.2.1.5物資準備: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實行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儲備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資,合理配置防汛抗旱物資的種類。

3.2.1.6通信準備:確保在防汛抗旱期間,預防預警反饋系統完好,充分利用通信網絡,保證旱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命令的及時傳遞。

3.2.1.7防汛檢查: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為主要內容分級檢查的原則。在檢查中發現的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期整改。對未經審批嚴重影響防洪的工程,必須依法強行撤除。

3.2.1.8防洪資金準備: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本行政區域內遭受特大洪澇災害地區的抗洪搶險和水毀防洪工程修復。

3.2.2洪水預警

根據河道氣象水文預報、水庫實測工情及洪水調度方案,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根據預案確定的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范圍,并向社會。

3.2.3山洪災害預警

水利、國土資源、氣象等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聯系,信息共享,提高預防預報水平,及時的向社會預警預報。對山洪災害隱患點,要制定預案、制定安全轉移方案,明確防御責任,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監測措施,汛期落實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每個鄉鎮、村(組)和相關單位必須落實信號發送員,一旦發現危險預兆,立即向周邊村莊群眾預警,山洪災害威脅區應實行快速轉移,并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以便及時組織防災抗災和搶險救災。

3.2.4干旱災害預警

3.2.4.1縣、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干旱災害的成因、特點、干旱所造成的危害,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落實干旱災害預警措施。

3.2.4.2縣、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必須建立健全干旱監測網絡和旱災統計隊伍,隨時掌握實時水情、旱情,并及時向上一級上報水情、旱情,實時監測干旱發展蔓延趨勢,并根據不同的旱災等級,提出相應的抗災救災對策,為防汛抗旱指揮部領導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

3.2.5預警信息

依據云南省《總體預案》3.2.2條之規定和昭通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應急響應級別規定,及本預案應急響應級別規定,預警信息程序應上報縣防指辦公室,并由防指辦公室會商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

3.3預警支持系統

3.3.1洪水、干旱風險圖

3.3.1.1縣、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的工程技術人員,研究制定所轄區的城鎮洪水風險圖、流域洪水風險圖、山洪災害風險圖、水庫洪水風險圖、干旱風險圖。

3.3.1.2縣、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以各類洪水、干旱風險圖作為抗洪、抗旱搶險救災、群眾安全轉移安置決策的技術依據。

3.3.2防御洪水方案

3.3.2.1縣、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編制和修訂防御江河(河道)洪水調洪或分洪方案。

3.3.2.2縣、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防汛抗洪及洪水變化的情況,修訂和完善洪水調度方案,視其各種預報洪水,提出分區分段洪水調度的具體措施。

3.3.2.3各種防御江河洪水預案和防洪調度方案,根據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審批,并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備案。

4.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4.1.1按照洪水災害的嚴重程度和災害范圍,應急響應的級別可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共四級。

4.1.2每年進入汛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災情,并根據災情的不同情況啟動相關的應急程序。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汛期必須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4.1.3縣防指部負責金沙江和牛欄江兩江河干流、金沙江二級支流、重要水庫、重點防洪城鎮等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超設計標準洪水的調度,督促指導各鄉鎮、各有關單位做好設計標準內的洪水調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洪水調度由所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

4.1.4水旱災害發生后,如遇“特別重大洪災、重大洪災、較大洪災”、“特大干旱、嚴重干旱、重度干旱”。由縣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抗洪、抗旱搶險救災、防洪、抗旱減災和抗災救災等方面的工作。如遇“一般洪災”、“中度干旱”。由災區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抗洪抗旱搶險救災、抗洪抗旱減災和抗災救災等方面的工作。

4.1.5對跨區域發生的水旱災害或者突發事件將直接影響到臨近鄉鎮或村鎮區域的,在報告縣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同時,受災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向臨近鄉鎮人民政府或向下游鄉鎮人民政府通報情況,并及時組織抗洪抗旱搶險救災,抗災減災和抗災救災等工作。

4.2特別重大級(Ⅰ級)應急響應

4.2.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級應急響應:

4.2.1.1縣境內重要江河發生50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

4.2.1.2縣境內重要中型及以上水庫發生洪水漫壩、垮壩;

4.2.1.3大型水庫發生超設計標準洪水;

4.2.1.4發生死亡30人以上的山洪災害;

4.2.1.5直接經濟損失5億元以上的山地災害;

4.2.1.6作物生長關鍵期連續無有效降雨日數大于45天;

4.2.1.7受旱面積達30萬畝以上。

4.2.2特別重大級(Ⅰ級)應急響應的行動

4.2.2.1由縣人民政府縣長主持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責任人召開會議會商,宣布正式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緊急啟動本預案、抗旱預案,做出防御特大洪水、特大干旱的工作部署,并將災情情況上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必要時報請市人民政府部署抗洪抗旱搶險救災和搶災救災工作。縣人民政府按照全縣《總體預案》的有關規定派工作組赴災區第一線慰問、指導抗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縣防指部必須密切監視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發展變化情況,氣象部門要認真做好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預測預報工作,認真做好汛期重點工程的調控調度和抗旱用水調度工作。加強防汛抗旱值班工作,由縣防指部指揮長或副指揮親自帶班,每天在廣播電視臺汛情、旱情通報,報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搶險、抗災救災措施,重點河道、重點工程調度洪水情況。縣防指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認真做好抗洪抗旱搶險救災、抗災救災的各項工作,隨時將抗洪抗旱搶險救災、抗災救災情況上報縣委、縣人民政府,并上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通報縣防指部成員單位,并向市防汛辦報告。

4.2.2.2受災災區的鄉鎮人民政府緊急啟動相關的防洪抗旱預案,受災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主持會議會商,動員和部署抗洪抗旱搶險救災、抗災救災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第一負責人,親臨災區第一線指導搶險救災工作,并按照縣防指部的調度命令進行水利、防洪工程的統一調度,根據相關預案的轉移規定,認真做好危險地區人民群眾的安全轉移和安置工作,認真組織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及水庫的巡壩查險和溢洪道、輸水隧洞(輸水涵洞)查險防守,及時控制險情,減輕災害損失,并向縣委、縣人民政府或縣防指部上報災情情況。通報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機構成員單位,并向縣防汛辦報告。

4.2.2.2.3發生洪災、旱災、山地災害的,按照以受災鄉鎮人民政府為屬地的搶險救災原則,成立搶險救災應急指揮部或現場應急指揮部,及時組織抗洪救災、抗旱救災等工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按照各自的職責到災區參與組織指揮抗洪、抗旱工作,或按照部門職責駐災區幫助災區災民做好抗洪、抗旱和災后重建工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成員單位應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4.3重大級(Ⅱ級)應急響應

4.3.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級應急響應:

4.3.1.1縣重要江河發生30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

4.3.1.2縣重要小(—)型及以上水庫發生洪水漫壩、垮壩;

4.3.1.3中型水庫發生超設計標準洪水;

4.3.1.4發生死亡10-30人以上的山洪災害;

4.3.1.5直接經濟損失3億元以上的山地災害;

4.3.1.6作物生長關鍵期連續無有效降雨日數31-45天。

4.3.1.7受旱面積達20萬畝以上。

4.3.2重大級(Ⅱ級)應急響應的行動

4.3.2.1由縣防指部指揮長主持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責任人召開會議會商,做出抗洪抗旱搶洪抗旱、抗災救災的工作部署,將災情情況上報縣委、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縣人民政府按照全縣的《總體預案》有關規定級別派出相關領導率工作組、專家組赴災區第一線指導抗洪搶險、抗旱抗災救災工作。加強防汛抗旱值班工作,由縣防指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親自帶班,必須密切監視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發展變化情況,氣象部門要認真做好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預測預報工作。不定期的在廣播電視臺汛情、旱情通報,報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搶險、抗災救災措施,重點河道、重點工程調度洪水情況。防指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認真做好抗洪搶險、抗旱抗災救災的各項工作,隨時將抗洪搶險、抗旱抗災救災情況上報縣委、縣人民政府,縣防指部,并上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通報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機構成員單位,并向縣防汛辦報告。

4.3.2.2受災災區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災害情況,宣布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受災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領導組組長主持會議會商,精心安排抗洪搶險、抗旱抗災救災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主要負責人,親臨災區第一線指導防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并按照縣防指部的調度命令進行水利、防洪工程的調度工作,根據相關預案的轉移規定,認真做好危險地區人民群眾的安全轉移和安置工作,認真組織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及水庫的巡壩查險和溢洪道、輸水隧洞(輸水涵洞)查險防守,及時控制險情,加大抗旱工作力度,減輕災害損失,并向縣委、縣人民政府或縣防指部上報水旱災情情況。

4.4較大級(Ⅲ級)應急響應

4.4.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級應急響應:

4.4.1.1重要江河發生20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

4.4.1.2重要小(—)型及以上水庫發生洪水漫壩、垮壩;

4.4.1.3小(—)型水庫發生超設計標準洪水;

4.4.1.4發生死亡5-10人以上的山洪災害;

4.4.1.5直接經濟損失0.50億元以上的山地災害;

4.4.1.6作物生長關鍵期連續無有效降雨日數21-30天。

4.4.1.7受旱面積達10萬畝以上。

4.4.2較大級(Ⅲ級)應急響應的行動

4.4.2.1由縣防指部副指揮長主持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責任人召開會議會商,做出抗洪搶險、抗旱抗災救災的工作部署,將災情情況上報縣防指部領導,縣防指部視其情況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指導抗洪搶險、抗旱抗災救災工作;加強防汛值班工作,由縣防指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親自帶班,必須密切監視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發展變化情況;氣象部門要認真做好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預測預報工作。不定期的在廣播電視臺汛情、旱情通報,報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搶險、抗旱抗災救災措施;重點河道、重點工程調度洪水情況;防指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認真做好抗洪搶險、抗旱抗災救災的各項工作,隨時將抗洪搶險、抗旱抗災救災情況上縣防指部;通報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機構成員單位,并向縣防汛辦報告。

4.4.2.2受災災區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災害情況,受災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領導主持會議會商,安排抗洪搶險、抗旱抗災救災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親臨災區第一線指導搶險救災工作,并按照縣防指部的調度命令進行水利、防洪工程的調度工作,根據相關預案的轉移規定,認真做好危險地區或災區人民群眾的安全轉移和安置工作,認真組織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及水庫的巡壩查險和溢洪道、輸水隧洞(輸水涵洞)查險防守,及時控制險情,減輕災害損失,并向縣委、縣人民政府或縣防指部上報災情情況

4.5一般級(Ⅳ級)應急響應

4.5.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級應急響應:

4.5.1.1重要江河發生10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

4.5.1.2重要小(二)型及以上水庫發生洪水漫壩、垮壩;

4.5.1.3小(二)型水庫發生超設計標準洪水;

4.5.1.4發生死亡3人以下的山洪災害;

4.5.1.5直接經濟損失0.3億元以上的山地災害;

4.5.1.6作物生長關鍵期連續無有效降雨日數10-20天。

4.5.1.7受旱面積達10萬畝以下。

4.5.2一般級(Ⅳ級)應急響應的行動

4.5.2.1由縣防指部副指長主持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責任人召開會議會商,做出抗洪搶險、抗旱抗災救災的工作部署,將災情情況上報縣防指部指揮長,縣防指部派出工作組,到災區第一線指導抗洪搶險、抗旱抗災救災工作。必須密切監視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發展變化情況,認真做好汛情、水情、工情、旱情的預測預報工作。隨時將抗洪搶險、抗旱抗災救災情況上報縣防指部辦公室。

4.5.2.2受災鄉鎮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領導組組長主持會議會商,安排抗洪搶險、抗旱抗災救災工作,認真做好危險地區人民群眾的轉移和安置工作,及時控制險情,加大抗旱工作的抗災力度,減輕災害損失,隨時向縣防指部上報災情情況

4.6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4.6.1江河洪水

4.6.1.1當江河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縣、鄉鎮兩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批準的防洪預案和防汛責任制的要求,認真組織好專業和群眾防汛搶險隊伍巡堤查險,嚴密監防,必須適時動用部隊、武警、公安參加重要堤防段、重點工程的防守或突發搶險。

4.6.1.2當江河洪水水位繼續上漲,危及重點保護對象時,縣、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承擔有防洪任務的部門、單位應根據江河水情和洪水預報,按照規定的權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適時調度運用防洪工程,必要時報請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直接調度。防洪調度主要包括:調節水庫攔洪錯峰,開啟節制閘門泄洪,清除溢洪道障礙物,清除河道阻水障礙物,臨時搶護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6.2山洪災害

4.6.2.1當發生山洪災害時,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組織水利、國土資源、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災區現場,加強觀測、監控,并立即采取切實可行的應急措施,防止山洪災害進一步惡化。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認真做好各項工作。

4.6.2.2當山洪災害易發區的雨量觀測點,降雨量達到一定數量或觀測山體發生變形有滑坡動態趨勢時,縣、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或有關部門必須及時發出警報,對是否緊急轉移群眾作出決策,如需及時轉移時,應立即通知有關鄉鎮或村組按預案組織人員安全撤離。

4.6.2.3發生山洪災害后,導致人員傷亡或失蹤,應立即組織人員或搶險突擊隊緊急災,必要時向當地駐軍、武警部隊和上級人民政府請求救助。

4.6.2.4山洪泥石流、滑坡體堵塞河道,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召集有關專家研究處理方案,并盡快組織實施,避免發生次生災害。

4.6.3堤防決口、水庫潰壩

4.6.3.1當堤防決口、水庫潰壩出現前期預兆時,工程管理單位必須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救災,并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盡可能控制險情,為下游搶險應急轉移贏得時間。

4.6.3.2堤防決口、水庫潰壩的應急處理,首先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發出預警信息,其次是啟動工程應急預案,必須要求相關單位無條件的及時迅速落實,特別是組織受影響的群眾轉移,要盡可能的減少損失。

4.6.3.3縣、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其情況在適當時機組織實施堤防堵口,調度有關水利工程,為實施堤防堵口創造條件;水庫潰壩時要全力采取措施延長潰壩、垮壩時間,為下游群眾轉移,減少損失贏得時間。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領導應立即帶領專家趕赴現場指導。

4.6.4干旱災害

4.6.4.1特大干旱

4.6.4.1.1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對抗旱工作實行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統一調度;隨時掌握旱災情況及旱災發展蔓延趨勢,及時通報或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情況;

4.6.4.1.2調整充實抗旱服務指揮機構,啟動有關抗旱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指揮機構備案,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正式宣布進入緊急抗旱期,啟動各項特殊應急抗旱救災措施,例“應急開源、應急限水、應急調水、應急送水等。建立健全抗旱服務各項規章制度,完善抗旱服務體系;

4.6.4.1.3認真落實各部門抗旱救災職責,抗旱服務指揮機構要及時組織成員單位會商及研究部署抗旱救災工作;

4.6.4.1.4優先保證城鄉居民的生活用水和重點工礦企用水,再保農業生產灌溉用水,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4.6.4.1.5認真做好抗旱應急資金和抗旱應急物資的準備或儲備及調度工作;科學的、合理的調配現有水資源,堅決執行統一指揮、統一調度、統一部署、集中財力、物力和人力做好抗旱救災工作;

4.6.4.1.6啟動各項抗旱救災應急措施,“應急開源節流、應急限制水量、應急調度水源、應急送水供水、應急各種救災物資的調配”;全民動員,積極發動社會各方面力量,發揚抗旱抗災精神,做好抗旱救災工作;認真做好旱情災情的分析、評估、抗旱救災的宣傳報道工作;認真處理好災區災民的生產和生活,確保災區災民安定團結,社會穩定。

4.6.4.2嚴重干旱措施

4.6.4.2.1隨時掌握旱災情況及旱災發展趨勢,及時通報或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情況。

4.6.4.2.2調整充實抗旱服務指揮機構,建立健全抗旱服務各項規章制度,完善抗旱服務體系。

4.6.4.2.3認真落實各部門抗旱救災職責,抗旱服務指揮機構要及時組織成員單位會商及研究部署抗旱救災工作。

4.6.4.2.4優先保證城鄉居民的生活用水和重點工礦企用水,再保農業生產灌溉用水。

4.6.4.2.5認真做好抗旱應急資金和抗旱應急物資的準備或儲備工作。

4.6.4.2.6科學、合理的調度水源和管理好供水水源;認真做好抗旱救災的宣傳和報道工作。

4.6.4.3中度干旱措施

4.6.4.3.1必須高度重視旱情蔓延變化情況,加大旱情監測力度,認真分析旱情情況。

4.6.4.3.2認真做好抗旱的各項準備工作,適時組織和動員災區人民及抗旱隊伍投入抗災救災工作。

4.6.4.3.3認真做好旱情情況信息和抗旱抗災救災情況的和通報工作。

4.6.4.3.4隨時掌握災區抗旱水量供求變化情況,切實加強對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統一調配工作;根據旱情發展變化趨勢,及時對抗旱工作進行周密安排和部署。

4.6.4.4輕度干旱措施

4.6.4.4.1隨時掌握旱情的變化情況,認真做好旱情的監測、預報工作。

4.6.4.4.2認真做好水庫、小水池、小塘壩、小水窖、小水渠等現有水工程的管理工作,正常供水。

4.6.4.4.3隨時掌握各方面的供水及用水需求情況,認真做好災情上報工作。

4.7信息報送和處理

4.7.1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信息共享。

4.7.2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必須快速、準確、翔實,重要信息必須立即上報,若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必須及時上報基本情況,同時要抓緊了解詳細情況,隨后進行補報詳情。

4.7.3經本級或上級防汛抗旱災指揮機構采用和的洪水災害、工程搶險救災等信息,縣、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必須立即展開調查,對調查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進行解決。

4.8指揮和調度

4.8.1出現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時,災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主要負責人必須迅速上崗到位,成立臨時搶險救災現場指揮部,并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根據災區災情情況,必須及時收集、掌握有關的災情信息,進行預測事態的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后果,并按照預案規定的處置程序,立即組織指揮有關單位或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迅速采取處理措施。盡可能控制事態的發展,并及時上報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

4.8.2若發生重大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時,必須及時上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派出由領導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災區現場加強領導、指導搶險救災工作,必要時還可成立前線搶險救災指揮部。

4.9搶險救災

4.9.1出現或發生水旱災害后,災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災害的級別情況,迅速開展對災害進行嚴密的監控、觀測,并立即與有關部門聯系。

4.9.2災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災情的具體情況,按照應急預案立即作出緊密處置措施,提供當地人民政府或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決策。

4.9.3災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迅速調集各部門的物力和人力,并派出有關技術力量支持,認真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開展災區現場處置或救援工作。

4.9.4在處置水旱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時,必須按照部門各自的職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實行統一指揮,各單位或部門必須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限度地減少災害損失。

4.10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10.1縣、鄉鎮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必須高度重視應急搶險人員的安全,要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和消毒藥品,以便應急使用。

4.10.2搶險人員進入災區和撤出災區現場時,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其災情情況作出撤離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區的現場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保障自身的安全。

4.10.3災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必須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領導機構的指令和命令,及時災情通告,防止人和牲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4對災區轉移的群眾,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提供緊急避難場,妥善安置災區人民群眾,保證災區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

4.10.5出現水旱災害和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后,災區事發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必須立即組織衛生部門加強對受影響地區的疾病和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報告災民的健康狀況,落實各種預防疾病措施,并派出醫療小分隊到災區第一線,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

4.11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11.1出現水旱災害和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后,災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災害的級別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發展。

4.11.2必要時可通過當地人民政府廣泛調動或動員全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力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救災工作。

4.12新聞報道

4.12.1新聞報道必須堅持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為主,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為抗洪、抗旱搶險救災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4.12.2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單位公開報道的汛情、水情、旱情、災情及防汛抗旱動態情況,必須經相應級別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核。

4.12.3地方新聞報道由各地方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當地黨委宣傳部門共同商定宣傳報道內容和意見。

4.13應急結束

4.13.1當水旱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時,災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視其汛情、水情、旱情情況,宣布結束緊急防洪期。

4.13.2依據有關緊急防洪期的規定,對征用、調用的防洪搶險物資、機械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防洪期結束后必須及時歸還,如果造成損失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4.13.3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災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配合當地鄉鎮人民政府進一步恢復災區的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復水毀基礎設施,盡可能地減少造成的損失和影響。對實施緊急處理的事件,要做出專項的工作總結和分析,認真總結經驗和教訓。

5.應急保障措施

5.1通信與通信保障

5.1.1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地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絡,確保防汛搶險救災信息暢通。重點堤防和水庫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防洪搶險救災通信設施。

5.1.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協助配合當地通信管理部門,按照防汛抗洪搶險救災的實際需要,并將防汛抗洪搶險救災有關的要求納入應急通信保障預案。發生重大災情或險情時,通信部門必須啟動防汛抗洪搶險救災應急通信保障預案,迅速調動一切力量搶修災害損壞的通信設施,確保防汛抗洪搶險救災的通信暢通。必要時,調用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抗洪撿救災的通信和災區現場指揮搶險救災提供通信保障。

5.1.3在特大、重大緊急情況下,必須充分利用公共廣播電臺和電視臺等媒介以及手機發送短信息等手段信息,及時通知災區的人民群眾迅速撤離,確保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5.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5.2.1災區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5.2.1.1對重點江河堤防的險工險段、水庫和易出現險情的水利工程設施,必須提前編制工程防洪搶險救災應急預案,以備在特大或重大緊急情況下有一套可操作性的搶險施展決策,當發生災情或險情后,應當立即派工作組或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災區現場,研究優化搶險除險實施方案,并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行政首長負責組織實施。

5.2.1.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抗旱設備、物資和救生器材、醫療藥品,必須滿足搶險急需使用。

5.2.2應急隊伍保障

5.2.2.1防汛隊伍

5.2.2.1.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國人民、中國人民武裝警察和民兵是抗洪搶險的主要力量。

5.2.2.1.2防汛搶險隊伍分為:群眾搶險隊伍、非專業部隊搶險隊伍和專業搶險隊伍(地方組織建設的防汛機動搶險隊伍和組建的抗洪搶險專業應急部隊)。群眾搶險隊伍主要為搶險提供勞動力,非專業部隊搶險隊伍主要完成對搶險技術設備要求不高的搶險任務,專業搶險隊伍主要完成急、難、險、重的搶險任務。

5.2.2.1.3調度防汛機動搶險隊伍的程序:一是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管理的防汛機動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調動;二是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管理的防汛機動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提出調動申請,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批準;三是同級其他區域防汛抗旱指揮部管理的防汛機動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提出調動申請,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協商調動。

5.2.2.1.4調動部隊參加防汛搶險程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的搶險救災需要部隊、武警參加的搶險救災,應通過當地防汛抗旱指揮部部隊成員單位提出申請,由部隊、武警成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在緊急情況下,部隊、武警可以邊行動邊報告,地方人民政府應及時補辦申請手續。

申請調用部隊參加搶險救災的文件內容包括: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受災地域或程度、采取的搶險救災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裝備等。

5.2.2.2抗旱隊伍

5.2.2.2.1在發生干旱期間,縣、鄉鎮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必須組織和動員全社會公眾力量投入到抗旱搶險救災、抗旱減災等工作。

5.2.2.2.2抗旱服務組織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發生干旱時期直接為受旱災區農民提供流動灌溉、抗旱保苗、生活用水、維修保養抗旱機具,租賃、銷售抗旱物資,提供抗旱信息和技術咨詢等方面的服務。

5.2.3供電保障

供電電力部門主要負責應急搶險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優先保證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等的供電保障。

5.2.4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主要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負責特大、重大洪水時用于各種抗洪搶險、救災車輛的及時調配等的保障。

5.2.5醫療保障

醫療衛生防疫部門主要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進行緊急救治、防疫等工作保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做好水旱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防汛抗旱、搶險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開展,負責組織搞好防汛搶險、警戒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

5.2.7物資保障

5.2.7.1物資儲備

5.2.7.1.1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重點防洪、重要水庫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必須儲備必要的防汛搶險物資。當各級的儲備物資消耗過多,不能滿足抗洪搶險需要時,應及時進行補充,必要時可通過媒介向社會公開收購和籌集。

5.2.7.1.2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儲備的縣級防汛物資,主要用于解決遭受特大洪水災害地區的防汛搶險物資補助或重點支持遭受特大洪澇災害地區的防汛搶險救生物資應急保障。

5.2.7.1.3縣級防汛物資儲備的品種主要用于攔擋洪水、導滲堵漏、堵口復堤等抗洪搶險應急的物種;用于救助、轉移被洪水圍困的群眾及抗洪搶險人員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搶險施工、查險排險的小型搶險機具;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儲備的防汛物資品種及數額,可根據當地抗洪搶險的實際需要和實際情況確定儲備足夠的品種和數量。

5.2.7.1.4抗旱物資、水源儲備:干旱頻繁發生的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貯備一定數量的抗旱機具等物資。缺水的城鎮應當建立應急供水機制,嚴重的建設應急供水備用水源。

5.2.7.2物資管理調撥:縣級防汛抗旱物資調撥程序,由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辦公室向縣防指部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同意后,由縣防指部辦公室向代儲單位下達調令后方可調撥。

5.2.8資金保障

5.2.8.1縣財政安排防汛抗旱、水毀修復補助資金,主要用于本區域遭受較大級以上水旱災害的鄉鎮進行防汛搶險、抗旱救災和水利工程修復補助。地方人民政府本級財政應當從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本區域遭受較大級、一般級水旱災害防汛搶險、抗旱救災及水利工程修復補助。

5.2.8.2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的30-50%專項用于江河應急治理、城鎮防洪工程建設和防汛抗旱指揮系統非工程設施建設。

5.2.9社會動員保障

5.2.9.1防汛抗旱工作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參與防汛抗旱的責任。

5.2.9.2防汛抗旱期間,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必須定期或不定期的在各種新聞媒介防汛抗旱信息,以引起全社會的關注。根據水旱災害的發展情況,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必須認真做好動員工作,組織全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5.2.9.3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切實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認真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動員全社會力量,做好防汛搶險、抗旱救災工作。

5.3技術保障

5.3.1建設縣防汛抗旱指揮系統

5.3.1.1逐步建立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計算機傳輸網絡系統,逐步提高信息傳輸質量和速度。

5.3.1.2逐步建立縣內主要江河干流、重要河段的洪水預報、重要水庫防洪調度、城鎮防洪的洪水預報、洪水調度系統,提高預報精度、延長有效預見期,為防洪調度決策提供支持。

5.3.1.3逐步建立工程數據庫及大江大河、重點防洪工程、重點水利工作、水庫等的地理和社會經濟數據庫,實現本地區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經信息的快速查詢。

5.3.1.4逐步建立與市防辦、鄉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之間的防汛抗旱工作異地會商信息網絡系統。

5.3.1.5逐步建立全縣旱情監測和宏觀分析系統,建設旱情信息采集系統,為宏觀分析全縣抗旱形勢和作出抗旱決策提供支持。

5.4宣傳、培訓和演習

5.4.1公眾信息交流

5.4.1.1汛情、旱情、工情、災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眾信息交流,實行分級負責制,一般公眾信息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人審批后,可通過媒體向社會。

5.4.1.2當主要江河發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漲趨勢;山區發生暴雨山洪,造成較為嚴重影響;出現大范圍的嚴重旱情,并呈發展趨勢時,按分管權限,由本地區域的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汛情、旱情通報,以引起社會公眾關注,參與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

5.4.2培訓

5.4.2.1培訓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培訓。省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市、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防汛搶險技術骨干和防汛機動搶險隊負責人的培訓。

5.4.2.2培訓工作應做到合理規范課程、考核嚴格、分類指導,保證培訓工作的質量。

5.4.2.3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采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5.4.3演習

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地每年進行抗洪搶險演習。

6.善后工作

發生水旱災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基本生活的保障、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社會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后工作。

6.1救災善后工作

6.1.1民政部門負責災民的生活救助。必須及時調配救災物資和救災資金,認真組織安置災民,做好災民的臨時生活安排,負責災民房屋倒塌的恢復重建,保證災民有飯吃、有衣穿、有房住,實實在在地解決災民的基本生活。負責對因災造成死亡,死難者的后事處理。

6.1.2衛生部門負責調配醫藥器材和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害受傷病人,對災區有污染源的地方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情、疾病的傳播和蔓延。

6.1.3災區當地人民政府積極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

6.2防汛搶險物質補充

在防汛抗洪搶險救災中,物質消耗量增大的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必須及時組織補充到位。

6.3水毀工程修復

6.3.1水利部門認真組織對防洪安全、水庫安全、城鎮供水安全水毀工程的修復工作。有防洪任務的工程必須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完成修復任務。

6.3.2遭受毀壞的交通、電力、通訊以及防洪專用設備,涉及的各有關部門應盡快組織修復。

6.4災后重建

凡涉及的各有關部門必須盡快組織災后重建工作,災后重建原則上按照原標準進行恢復和重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提高標準恢復和重建。

6.5防汛抗洪工作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一年防汛抗洪工作中的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必須進行認真的、定性的、定量的工作總結、分析、評估和評價。征求社會各界和群眾對防汛抗洪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總結經驗,找準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7.附則

7.1預案管理與修訂

該預案由縣防指部辦公室負責管理,并負責對預案的修訂,本預案在實施過程中有不實際的和在特殊情況下進行修訂,一般為五年修訂一次,修訂后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召集有關部門、相關部門的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后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各種防洪預案、洪水預報方案、防洪工程調度規程、堤防決口和水庫垮壩應急方案、防御山洪災害預案、城鎮應急供水方案等,經管理單位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編制,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備案。

7.2獎勵與處罰

7.2.1獎勵

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對防汛搶險和抗旱救災工作中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認烈士。

7.2.2處罰

對防汛抗旱工作中造成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云南省防洪條例》、《公務員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3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縣防指部組織有關單位負責編制,并負責解釋。

第8篇:防汛應急隊伍培訓方案范文

一、總體目標

堅持以人為本、安全至上,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確保標準內洪水水庫不垮壩、河道不決堤、內澇少成災;堅持防汛與抗旱并舉,控制與管理結合,在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水資源,努力實現興利最大化。

二、防汛重點

(一)水庫。我區現有的三座水庫,是今年內河防汛的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三座水庫均位于興隆街道辦事處轄區內,其中,位于興隆村的興隆水庫,總庫容78萬立方米,興利庫容40萬立方米;位于大嶺村的大嶺水庫,總庫容16萬立方米,興利庫容10萬立方米;位于钅廣村境內的钅廣村水庫,總庫容20萬立方米,興利庫容12萬立方米,三個水庫均屬小二型水庫。其中,興隆和大嶺水庫為“頭頂庫”,尤其是興隆水庫多年來一直處于“帶病”運行狀態,威脅著下游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市內興濟河防汛安全。

(二)河道。我區現有三條內河,其中,玉符河上游與歷城區接壤,下游與槐蔭區相連,全長24.5公里,是承擔臥虎山水庫下泄南部山區洪水的重要河道;興濟河源于興隆辦事處興隆水庫,至南外環路進入城區,全長(城外段)3.2公里;臘山河源于七賢街道辦事處桃花溝,貫穿七賢、白馬山兩個街道辦事處,經朱莊、臘山西村進入槐蔭區,全長7.4公里,防洪標準40立方米/秒。因周邊群眾水患意識相對較弱,在河道內亂搭亂建,造成河道淤積,排水不暢,進一步降低了河道的行洪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抓好重點水利工程建設。興隆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已列入*8年全省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計劃主汛期前完成主體除險加固工程,*8年年底前完成全部工程。鑒于該工程屬跨汛施工工程,區水務局要切實加強工程建設管理,嚴格落實項目法人制、公開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等各項基本建設制度,加快工程進度,確保工程質量;要強化施工安全管理,認真研究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安全度汛計劃和應急預案,妥善應對突發事件。興隆街道辦事處要編制切實可行的水庫度汛方案,切實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工作,確保安全度汛。

(二)做好汛前檢查和治理工作。區水務局、各相關街道辦事處要對沿河、沿庫村(居)、企業進行排查摸底,督促其認真落實防汛責任、任務和要求;對沿河房屋等建(構)筑物,尤其是危房、險房要進行全面檢查,能加固的加固,不能加固的徹底清除;要加大綜合整治工作力度,力爭在主汛期前完成各水庫和河道清淤工作,提高水庫蓄洪和河道排洪能力。

(三)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有關街道辦事處要根據轄區實際,進一步修訂完善防汛工作預案,切實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水庫、河道下游的街道辦事處和村(居)要深入細致地做好群眾工作,切實增強群眾的防洪意識和自救能力;要根據形勢發展和任務要求,進一步完善安全轉移應急預案,險情出現時,立即啟動預案,迅速組織群眾轉移,并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居民的食宿、醫療、安全保衛和救災物資的征集、發放等各項工作。

第9篇:防汛應急隊伍培訓方案范文

團結水庫防洪應急預案是針對團結水庫及其上游因突發事件導致水庫面臨重大險情威脅,影響水庫及下游防汛安全,為有效防止和減輕災害損失,保證水庫運行及下游人民群眾生命財產而預先制定的,可操作的搶險應急預案。

1.2編制必要性

團結水庫自1971年建成以來,已多次遭受較大洪水的襲擊,且都不同程度地導致工程本身發生了險情,因此預先制定可操作的防洪搶險救災應急預案,以達到防止和減輕災害損失的目的是非常必要的,其必要性歸納主要以下四點:

①確保水庫及下游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需要;

②確保黃旗洞村及州門司長期穩定和經濟發展的需要;

③提高下游河道防洪御能力的需要;

④確保省道S322線和涼亭彎電站、永樂江防洪安全的需要。

1.3編制原則

水庫防洪預案的編制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堅持行政首長負責制,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統一指揮,統一調度,服從大局,團結抗洪,力保安全,貫徹“以防為主,防重于搶、搶重于救,常備不懈”的方針。

1.4適用條件

根據團結水庫工程的運行特點和可能發生的重大突出事件制定本預案。

1.4.1預案啟動的審批機關為資興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和團結水庫防洪應急指揮部,預案啟動命令的批準機關為資興市防汛抗旱指揮部。

1.4.2團結水庫防洪應急預案的范圍為州門司鎮內黃旗洞村、州門司2個村及州門司鎮所屬機關單位和河口的涼亭灣電站等。

1.4.3根據團結水庫工程運行特點和可能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特制定本預案。

2、工程概況

2.1水庫流域概況

2.1.1自然地理

團結水庫位于資興市的東北部州門司鎮黃旗洞村,所在流域為永樂江—州門司小流域,流域內北部為仙頭嶺上,森林豐富,雨量充沛,流域控制面積為0.56km2,溪河呈樹枝狀分布,從東南部谷口注入永樂江。

2.1.2水文氣象

流域屬亞熱帶季風濕潤氣候,具有四季分明,雨季明顯,冬春暖流頻繁的山區氣候特點,多年平均氣候氣溫為15.6。C,多年平均降雨為1600mm—1800mm,無霜期長,為270天左右,冰凍期少,為15天左右,年日照時面長,陽光適宜,氣候溫和。

2.1.3地形地質

流域內地貌特征以崗平地為主,山地、丘崗、平地相組合,土壤主要為花崗巖石發育而成的砂壤土,土質疏松,導致水土流失。

2.1.4社會經濟

水庫下游有:黃旗洞、州門司2個村,5個村民小組,1個初級中學和州門司鎮機關單位,居民104戶,人口1500余人,耕地面積1300畝,農民人均收入2916元,詳見附表1-1-1。

水庫下游農田連片,地勢開闊,土地肥沃,適宜多種農作物生長,是州門司鎮重點糧食主產區,也是州門司鎮的高產制種基地,交通有省道S322線貫穿全境。流域內溝溪交錯,溪小溝深水急,水面降落快,一旦遭遇不測,將沖毀兩岸農田、村莊和鎮文化中心,造成巨大的淹沒和水沖砂壓損失。

2.2:水庫工程基本情況

2.2.1工程簡述

團結水庫是1970年動工修建的小二型水庫,水庫1971年10月竣工,工程分樞紐和灌區兩大部分,樞紐建筑物由大壩、低涵及溢洪道等組成,灌區由左干引水渠組成,全長2.2公里。

水庫樞紐工程位于州門司鎮黃旗洞村,水庫以灌溉為主,兼有防洪、養植等綜合效益,大壩設計為勻質土壩,最大壩高14.9m,壩頂長77m,壩頂寬為3.6m,高程601m,溢洪道土堰頂高程598.55m,水庫設計正常蓄水位598.584m,總庫容15.02萬m3,正常庫容10.1m3,設計灌溉引用流量0.2m3/S。

渠系工程:主要附屬建筑物有明渠800m,暗涵1.4公里。

2.2.2工程建設情況

水庫于1970年10月由州門司鎮人民政府委托資興市水利水電技術設計室勘查設計,報資興水電局批準后由資興縣水電建筑公司施工建設,工程1971年10月大壩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整個工程歷時一年整,共完成土石方開挖0.8萬m3,,土方填筑1.5萬m3,漿干砌石0.12萬m3,鋼筋砼62m3,木材15m3,工程總投資8萬元,其中樞紐工程6.5萬元,灌區工程1.5萬元。

2.3水庫下游水利工程基本情況

水庫下游水利工程主要有團結水庫左干渠2.2km,電站一座500km,攔河壩3處,其它水利工程2處,如水庫潰壩決口對水利工程和下游河道將帶來巨大沖擊。

2.4水情、水工監測預報和調度

2.4.1水庫所在流域未配置水文、氣象觀測設施,水庫管理人員無法對降雨、徑流等要素進行預報,也無法對水庫進行預泄、錯峰和補償調節,只得憑借經驗判斷水情,憑借庫內水位尺報告水庫水位。團結水庫未配置大壩觀測儀器設施,不能準確在取得各種水工建筑運行的觀測成果,只能用肉眼觀察后進行表述。調度方式只能依靠資興市防汛辦工作人員的表述進行判斷,然后用程控電話或移動電話對水庫進行必要的調度。

2.4.2大壩管理

水庫竣工運行后,由鎮政府組建了管理機構,對水庫實行專管,管理人員在行政上由鎮政府管理,業務上服從市防汛辦領導和技術指導,認真做好水庫的日常觀察和管護,維護工程的正常運行,嚴格實行防汛工作崗位責任制,服從防汛指揮調度命令,汛期實行24小時值班,定期、定時進行巡壩查險,并做好雨情、水情、工情記錄及時上報市防汛辦,確保水庫安全運行。

2.5經濟損失

①人員傷亡,房屋倒塌造成的損失;

②農、林、牧、漁業的損失;

③交通運輸、電力、通信設施損失;

④水利設施直接經濟損失;

⑤防汛、搶險、救災等費用會計支出。

2.6社會影響

水庫下游是州門司鎮的主要糧食產區,又是雜交制種基地,在全鎮經濟建設上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省道S322線是我市連接臨近縣市的咽喉部位,如遭遇超標準洪水將對下游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交通、電力、通信設施造成嚴重威脅,影響社會穩定及經濟發展。

2.7工程及防汛安全存在的問題

水庫運行36年來,為當地防汛抗旱做出了巨大貢獻,雖然年復一年全力整修,但由于水庫地處偏遠及地質條件差等原因所限,水庫水工建筑運行基本正常。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如水庫壩腳存在少量滲漏現象。

3、應急組織保障

3.1應急指揮機構及分工

團結水庫是州門司鎮目前唯一的小二型水庫,按照防汛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成立團結水庫防洪應急指揮部,指揮部由鎮黨委書記任指揮長,分管黨群的副書記、分管政法的副書記、分管防汛工作的副職領導任副指揮長,其中鎮分管防汛工作的副職領導任常務副指揮長,負責指揮部的日常工作,鎮政府其他駐村領導、干部及各辦、站、所、院負責人為成員。成員名單、職責、聯系方式見負責表:3—1—1。

水庫防洪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參謀組和后勤組,其中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處理及上傳下達工作,主任由鎮政府辦公室主辦秘書擔任。參謀組負責水文、氣象、水工監測和搶險救災技術指導,組長由分管防汛工作的副職領導擔任。后勤組負責搶險物質、食品、通訊、電力、治安、交通、醫療、衛生、宣傳、車輛調度等,組長由鎮長擔任。

3.2決策制定與執行

水庫遇突發事件,水庫防洪應急指揮部成員應在1小時內緊急會商,制定搶險方案,由指揮長簽發,同時上報資興市防汛指揮部,水庫防洪應急指揮長根據指揮長簽發的命令迅速啟動預案,全面組織實施。

3.3搶險隊伍

3.3.1專業搶險隊伍

水庫專業搶險隊伍由鎮水利管理站、供電所、國土站等單位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組成,由鎮分管水利建設或防汛工作的領導負責,主要負責大壩樞紐工程險情排查處理,信件收集、傳遞、報告,重大險情部文蹲點、值守等任務,人員10人。

3.3.2群眾搶險隊伍

群眾搶險隊伍從水庫下游2個村和機關單位中選拔有搶險經驗的人員及基干民兵組成,共50人。由鎮分管黨群的副書記負責,主要配合專業搶險隊排除大壩樞紐工程中存在的險工險段,以及大壩決口搶護,以及解救被洪水圍困的群眾,應急搶險隊伍見附表3—3—2。

3.4應急防疫保障

應急防疫物資儲備、調撥和供應計劃見附表3-4。

3.5宣傳、報告

水庫防洪應急指揮部負責本預案的宣傳、培訓和組織實施工作,宣傳和培訓一年一次,在每年三月底完成。

4、水庫險情及影響評估

4.1險情分類及影響

4.1.1團結水庫下流排洪通道為上陡下緩,壩下至彭市鄉聯富村村部坡降大,黎家組至州門司河口處坡降緩。并有黎家、鋪上、學校等多處山體滑坡危險區,如遇特大暴雨極易形成大面積山體滑坡,引發泥石流,導致河道淤積、阻塞河床,抬高水位。

4.2警戒區級別劃分

一級警戒區:黃旗洞村村部、學校及黎家、蔣家、竹山下等三個組臨河村民居住等區域。

二級警戒區:林管站、鎮中學、機關單位及省道S322線兩邊居民區。

5、水庫防洪預警程序

水庫如出現以下三種情況之一,按市-鎮-組-戶的次序在最短時間內緊急避災信號。第一:氣象、水文指標達到警戒數據,水庫防洪應急指揮部向村發出警戒暴雨信息。第二:工程監測出現險情,即團結水庫(大壩)洪水即將漫頂或壩體出現裂縫、內外滑坡、有潰壩可能時,水庫防洪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向下游發出警戒信號,并迅速通知危險區群眾做好轉移準備。

6、信號發送手段和責任人

汛期水庫防洪應急指揮部實行24小時值班。鎮、村、組責任人在接到緊急避災轉移命令或獲得危急的監測信息后必須緊急到責任區信息,按照責任區的劃分,明確各村支兩委成員、村民小組長、會計為信息發送員。緊急避災信號發送方式為逐戶通知、廣播、電話聯系、鳴鑼等。信號發送程序為先一級警戒區、隨后二級警戒區。

7、轉移安置的原則、轉移路線

轉移安置原則是:先人員,后財產,先老、弱、病、殘、婦、幼,后一般人員。如需交通工具轉移的,按照后一級警戒區,后二級警戒區。轉移中信號發送責任人和轉移責任人必須最后離開災害發生區。

轉移路線本著就近、就便、安全的原則進行安排。

轉移工作采取鎮、村、組干部層層包片負責的辦法。

轉移安置路線及負責人安排見附表。(7—1—1)。

8、轉移人員安置辦法

轉移人員采取集中、分散到戶、搭棚三種安置方式。本預案共轉移安置104戶1500人(含學生),涉及2個村及鎮政府機關,其中設置集中安置點10個,轉移安置必須無條件服從指揮部指揮。

9、應急組織保障

9.1應急組織機構

成立州門司鎮團結水庫防洪應急指揮部。由鎮黨委書記任指揮長,鎮長、黨群副書記、政法副書記、主管防汛工作的副職領導任副指揮長,鎮政府下設辦公室,由鎮政府辦公室主辦秘書任辦公室主任。

9.2指揮部職責

指揮長:負責指揮部調度指揮,制定搶險方案,調度命令,切實做好干部管理和成員單位綜合協調,掌握搶險動態,及時向上級匯報搶險情況。

副指揮長:協助指揮長制定緊急行動方案,負責搶險方案執行和督促各項調度命令的落實。

指揮部人員:負責搶險救災、人員轉移、安全保衛、衛生防疫、后勤保障及指揮部各項命令的具體執行。

10.轉移安置紀律

第一條: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應急抗災物質實行緊急征用。

第二條:堅守工作崗位,勤政務實。指揮部成員及水雨量測報成員、轉移安置責任人、信號發送人不得擅自離崗,對者必須追究瀆職責任。

第三條:雨情報告必須及時,有險速報,會商及時,指揮果場。

第四條:對瞞報、漏報者,必須追究責任,對臨陣脫逃者予以查辦,對貽誤戰機、釀成惡果者繩之以法。

第五條:部門分工、各司其職,團結抗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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