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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醫療糾紛處理制度范文

醫療糾紛處理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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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理制度

第1篇:醫療糾紛處理制度范文

浙江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與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當事人之間因醫療行為引發的爭議。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醫療事故的責任認定和賠償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應當堅持預防為主、公平合理、及時便民、依法處理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監督管理,督促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醫療機構的治安秩序,加強對醫療機構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及時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患者所在單位和患者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醫療糾紛的處理工作。

第八條市、縣(市)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會),市轄區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醫調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

醫調會的人民調解員的配備和管理,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醫調會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費用,其工作經費及人民調解員的報酬補貼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解決。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或者醫療責任風險金制度。

第十條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恪守職業道德,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客觀公正地報道醫療糾紛,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第二章 預防與處置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情況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患者的咨詢;但可能會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的情況,可以告知其近親屬。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實驗性臨床醫療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以及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建立健全醫務人員違法違規責任追究制度、醫療質量監控和評價制度、醫療安全責任制度。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患溝通制度,設置接待場所,配備專(兼)職人員,接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的咨詢和投訴,及時解答和處理有關問題。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醫療糾紛應急處置預案,并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患者應當遵守醫療機構的規章制度,如實向醫務人員告知與診療活動有關的病情、病史等情況,配合醫務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查、治療和護理?;颊邔︶t療行為有異議的,應當通過合法渠道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六條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醫療糾紛報告制度。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報告制度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不得瞞報、緩報、謊報。

第十七條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醫療糾紛的實際情況,采取以下相應措施進行處置: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有關醫療糾紛處置的具體辦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要求協商的,應當告知其推舉不超過3名代表參加協商。

(二)就糾紛的醫療行為組織專家會診或者討論,并將會診或者討論的意見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

(三)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共同對現場實物及相關病歷資料進行封存和啟封。

(四)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按規定將尸體移放殯儀館;死者近親屬對死因有異議的,按規定進行尸檢。

(五)因醫療糾紛影響正常的醫療工作秩序的,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警。

(六)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醫調會等部門和機構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處置醫療糾紛需要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的,應當按照預案的規定采取相應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糾紛報告后,應當責令醫療機構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時派人趕赴現場指導、協調處置工作,引導雙方當事人依法妥善解決醫療糾紛。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接到醫療糾紛的治安警情后,應當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勸阻雙方過激行為;對勸阻無效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態擴大,維護正常的醫療工作秩序;對在醫療機構停尸、鬧喪,經勸阻無效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予以處置。

第二十條醫療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調會申請調解;不愿意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糾紛索賠金額1萬元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雙方當事人申請醫調會調解,索賠金額10萬元以上的,應當先行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明確責任。

第二十一條因藥品不良反應或者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引起的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鑒定結論向受害方支付補償費用。具體補償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衛生、民政部門制定。

醫療機構支付補償費用后,可以依法向藥品或者醫療器械的生產、經營者追償。

第三章 調解

第二十二條醫調會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調解醫療糾紛;

(二)通過調解工作,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

(三)向衛生、司法行政等部門報告醫療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四)分析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向醫療機構提出醫療糾紛防范意見和建議;

(五)提供有關醫療糾紛調解的咨詢服務;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醫調會的人民調解員應當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醫療、法律專業知識和調解工作經驗,并熱心于人民調解工作。

第二十四條醫調會應當建立由相關醫學、藥學和法律等專家組成的專家庫,為醫療糾紛的調查、評估和調解提供技術咨詢。

第二十五條醫調會對當事人提出的醫療糾紛調解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醫調會受理調解申請后,應當告知雙方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醫療糾紛調解申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醫調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終止調解:

(一)一方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已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的;

(三)一方當事人拒絕醫調會調解的;

(四)已經醫調會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再次申請調解的;

(五)非法行醫引起的糾紛。

終止調解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醫調會受理醫療糾紛調解申請后,應當指定1名人民調解員為調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據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調解員參加調解;當事人對人民調解員提出回避要求的,應當予以更換。

雙方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人參與調解活動,委托人應當向醫調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八條醫調會應當自受理醫療糾紛調解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分別向雙方當事人了解相關事實和情節,并根據當事人的要求,組織調查、核實、評估。

在醫療糾紛調解過程中,人民調解員需要查閱病歷資料、向有關專家和人員咨詢或者詢問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給予配合。

第二十九條經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經調解人員簽名并加蓋醫調會印章后生效。

依法達成的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第三十條醫調會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調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醫調會和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延長的期限;超過約定期限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

第四章 醫療責任保險與醫療責任風險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實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市、縣(市、區)的公立醫療機構,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非公立醫療機構可以自愿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鼓勵醫療機構向承保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投保涉及公眾責任的各類保險。

第三十二條承保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當遵循保本微利原則,合理厘定保險費率,并根據不同的醫療機構歷年醫療糾紛賠償情況實施費率浮動制度。

第三十三條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其醫療責任保險保費支出,從醫療機構業務費中列支,按規定計入醫療成本。

第三十四條醫療糾紛發生后,需要保險理賠的,醫療機構應當如實向保險機構提供醫療糾紛的有關情況。保險機構應當及時參與醫療糾紛的處理,并按照醫療責任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保險機構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的協議、醫調會調解達成的協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作為醫療責任保險理賠的依據,及時予以賠償。

第三十五條實行醫療責任風險金制度的市、縣(市、區)的公立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醫療責任風險金,非公立醫療機構可以自愿繳納醫療責任風險金。

前款所稱醫療責任風險金制度,是指由多家醫療機構按照一定的比例繳納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統籌使用,為分散醫療機構的醫療責任風險,保障因遭受醫療損害的患者獲得及時賠償而建立的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十六條醫療責任風險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障適度的原則,實行專戶儲存、??顚S谩?/p>

醫療機構繳納的醫療責任風險金,從醫療機構業務費中列支,計入醫療機構成本。

醫療糾紛發生后,需要支付醫療責任賠償金的,醫療責任風險金管理機構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的協議、醫調會調解達成的協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作為支付賠償款的依據,及時予以支付。

第三十七條醫療風險責任金繳納、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建立醫療風險責任金制度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的;

(二)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颊叩膿尵群驮\治的;

(三)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五)未按照規定經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六)未制定有關醫療糾紛應急處置預案的;

(七)未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及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一)占據診療、辦公場所,或者在診療、辦公場所拉橫幅、設靈堂、貼標語,或者拒不將尸體移放殯儀館等,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

(二)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務人員,或者侵犯醫務人員人身自由、干擾醫務人員正常生活的;

(三)搶奪、損毀醫療機構的設施、設備或者病歷、檔案等重要資料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予以處理的行為。

第四十條醫調會及其人民調解員在醫療糾紛調解工作中,嚴重失職或者違法違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醫療糾紛造成的原因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 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第2篇:醫療糾紛處理制度范文

【關鍵詞】法律意識;醫療糾紛;防范;處理

【中圖分類號】R197.32 【文獻標識碼】C 【文章編號】1008-6455(2010)11-0154-02

醫療糾紛可發生在醫療過程中的任何一個環節,是醫療活動有的現象。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法制的不斷完善,公民維權意識的逐步增強,以及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典型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的確立,醫療糾紛發生率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1],表現形式也越來越多樣化,矛盾沖突不斷加劇,賠償金額也越來越大。在新的形勢下如何加強醫院的管理,不斷強化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提高醫療機構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的能力,來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創造寬松,和諧的就醫環境,是擺在醫療機構面前,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意義重大。

1醫療糾紛增多的原因

醫療糾紛的本質特點就是醫患對醫療后果的認定有分歧,而分歧的焦點又在于不良后果產生的原因,引起醫療糾紛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各種原因又常常交織在一起,既有醫源性因素,也有非醫源性因素。醫源性糾紛,一是醫務人員未能嚴格執行醫療規章制度,違反或簡化操作規程,是引發醫療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二是少數醫務人員缺乏良好的職業道德,醫德醫風不正,工作不負責任,對病人敷衍了事,漠不關心。三是有的醫務人員醫療保護意識差,說話隨便,不嚴謹,不注意場合而引起醫療糾紛。往往在醫療過程中,必要的醫療保護措施和醫療用語對醫患雙方是有益的。四是醫務人員服務態度差,不能很好地耐心,細致的向病人解釋和溝通,這是造成醫療糾紛的一個直接原因。患者的生命權、健康權和知情同意權應得到尊重,患者出于對自己的生命或健康的關心,詢問與其疾病有關的問題,醫務人員有責任,有義務做認真負責,耐心的解答和告之。然而有的醫務人員不僅表示不同情,不耐煩,甚至態度蠻橫,出言不遜。當患者在治療護理工作中發生了預料不到的意外事件時,這時患者或家屬就聯想到醫務人員的態度不好,解答不周,告知不全,引發醫療糾紛。五是個別醫務人員之間鬧矛盾,泄私怨,利用他人在工作中的失誤,有意抬高自己,壓低別人,挑撥患者,借以挑起事端,釀成糾紛。非醫源性糾紛最常見的患者及其家屬缺乏對醫學知識了解或對醫療制度不理解,對疾病的復雜性不認知而發生醫療糾紛。一是患者不配合醫務人員診治,在醫療實踐中,需要醫務人員對患者進行精心診療護理,同樣也需要患者有戰勝疾病的信心和毅力以及家屬的積極配合。有的患者缺乏信心,不予配合,延誤了最佳治療時機。二是患者缺乏醫學專業知識,對正常醫療的不良愈后(如合并癥,并發癥,可能出現的醫療意外)不理解,一旦發生,就認為是醫務人員的失職造成的,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責任,因而導致醫療糾紛。三是患者的素質差,有的為了逃避欠款或想取得高額賠償等個人私欲,無理取鬧,把本身不屬于醫療事故的硬要往醫療事故上扯,如達不到目的,就在醫院大吵大鬧,到處亂告,有的甚至弄些“醫鬧”在醫院聚眾鬧事,打人砸物,嚴重擾亂了醫院的正常秩序。四是患者的自我保護意識過強,對醫療服務的期望值過高,如果得不到滿足,則患者及家屬就難以接受,也很容易引發醫療糾紛。其他社會方面的原因導致醫療糾紛,多見于工傷交通事故及傷害責任的轉移,社會變革時期某些制度的不適應以及經濟價值觀念的轉變,新聞媒介對醫療糾紛不負責任的報道,保護醫療工作和醫務人員的法規不夠完善等。

2醫療糾紛重在防范

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是一項復雜的過程,我們認為必須一手抓防范,一手抓處理,尤其是要在強化醫務人員法律保護意識上下功夫,做到以法行醫,以法治院。

2.1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醫務人員的道德素養是預防醫療糾紛的思想基礎。要在醫務人員中廣泛開展以職業道德,職業責任,職業紀律為主要的醫德教育,要引導醫務人員樹立起愛崗敬業,無私奉獻的人生觀,處處以患者為中心,急為患者所急,想為患者所想,恪守職業道德,千方百計為患者排憂解難,用愛心去溫暖患者,贏得患者對醫務人員的信賴和尊重,幫助患者建立起戰勝疾病的信心,從而取得患者治療上的積極配合和患者家屬的理解,這對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起到積極的作用。

2.2加強法制教育,用制度來約束工作,用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是預防醫療糾紛的重要環節。新修訂的《刑法》中明確規定了醫療事故罪,也就是說對醫務人員亮起了紅燈,因此要在廣大醫務人員中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學習《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業醫師法》,《民法通則》,《各種規章制度》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這就意味著更加注重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容侵犯。只有不斷強化教育,使他們懂得在診療過程中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不該做的如果做了就會觸犯法律,要承擔法律責任。醫務人員還要在醫療護理等過程中嚴格按照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程序辦事,嚴格把關,狠抓醫療質量,這是預防醫療事故的最好辦法,也是減少醫療糾紛,實行醫療保護的最有力措施。

2.3大力開展技術培訓,努力提高醫務人員業務技能,是防范醫療事故和差錯的重要保證,醫療機構要加強對醫務人員的“三基”“三嚴”的訓練和考核,要大力開展技術練兵和崗位培訓,要有計劃,有步驟的實施人才培養工程,不斷提高醫務人員的整體素質。對容易發生醫療缺陷的技術部門,重點崗位查找安全風險點,要重點防范,重點管理,要認真落實《患者安全目標》,建立全面醫療質量管理體系,強化考核,把提高醫療質量落實到每個醫療環節上。

2.4強化醫療文書的法律意識。醫療文書單純為醫院醫學教研服務的時代已經結束,而在處理醫療糾紛時的原始證據作用及在醫保醫療付費時憑據作用日顯突出。對醫療文書書寫質量的要求不再只是醫院加強醫療質量進行內部監督管理的需要,更關鍵的是醫療文書質量將面對的是來自廣大患者及社會的挑剔以及法律的約束。因此醫務人員必須要重新審視醫療文書的功能,作用和社會價值,樹立法律觀念,從法律的高度來看待將其作為證據來對待。

3醫療糾紛的處置機制的探討

由于引起醫療糾紛的原因很多,表現的形式各異,要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態度,不回避矛盾,要通過全面調查,多途徑,多渠道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力求做到堅持原則與理解同情病人處境相結合,現實處理,與長遠影響相一致,依法公平處理,使醫患雙方的正當權益不致受到侵害。

3.1醫療事故鑒定機制。正確分清醫療糾紛的類別,對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有著積極的作用。醫療糾紛又分為醫療過失糾紛和非醫療過失糾紛,通過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劃分醫療機構有無過失,確定醫療事故等級等,醫學會對待醫療糾紛要在全面收集有關資料的基礎上,按照程序組織專家認真分析,以國家政策法規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科學準確地判定糾紛的性質事故的等級。

3.2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機制。在醫療糾紛的處理過程中,應及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請求協助處理,必要時向患者的單位,街道辦事處,派出所講清情況,求得他們的支持和配合。同時要向家屬講明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具體辦法和醫療事故鑒定的有關法律規定,以便能按法律程序辦理。目前,衛生行政部門在醫療糾紛處理工作中存在著缺位現象。應借鑒交通安全事故處理模式,建立“醫療爭議處理辦公室”,配備專門人員規范醫患協商解決醫療糾紛。隨著《侵權責任法》的實施,為有效解決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應在法定的解決糾紛渠道中,強化衛生行政部門在醫療糾紛調節處理中的作用[2]。

3.3醫患雙方協商調節機制,協商調解是解決糾紛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無論在處理前和處理后都要做好調解工作。當醫務人員的行為構成醫療事故時,或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雙方意見有分歧,不能達成共識,又不同意申請醫學會鑒定時,不要一味地姑息遷就,或用私了的辦法求得解決,這樣不僅會助長了醫療糾紛處理的不正之風和滋生腐敗,同時也會給醫療機構浪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往往事與愿違,如果協商不成,醫療機構應主動求助于法律,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醫療糾紛,以保護醫療機構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然而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對由于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的過失行為,給病人帶來了不良后果,患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在雙方同意協商解決的前提下,對患方提出的經濟補償的要求,適當給予一定補償,使患者在心理得到一定的平衡和安慰,從而有效避免醫療機構更大的經濟損失,但要考慮防止今后再有矛盾的發生,要簽定文字協議資料,經公證處公證并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對沒有醫療過失的醫療糾紛,要堅持原則,必要時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

3.4醫療責任保險理賠機制: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在保留雙方協商解決,行政部門解決及司法調解或裁決的前提下,明確醫療機構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承擔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設立醫療糾紛理賠部門,并由醫療糾紛理賠部門以第三方介入形式把糾紛從院內轉移到院外進行處理[3]。

3.5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實施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明確設立各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組建專家庫,具體負責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并對工作職責,程序,時限做了明確規定,從而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進一步完善醫療糾紛處置途徑[4]。形成具有特色的“政府主管,部門配合”的第三方醫療糾紛調處機制。

參考文獻

[1]韓松,劉成勇,王煥春,等.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審理適用 法律現狀與思考[J].中華醫院管理雜志,2008,24(12):828-830

[2]蔣士浩,高峰。強化衛生行政調處醫療糾紛的作用。健康報,2010,10,(13):7

第3篇:醫療糾紛處理制度范文

決機制— —adr( temat.ve dispute resolution)逐漸成為許多國家和地區解決民事糾紛的一大趨勢。我國現

行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仍存在著一些問題,有待于進一步的改革與完善。根據我國所面臨的實際情況,將sdr

引入醫療糾紛領域是一條快速、有效地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醫療糾紛的代替性解決機制主要包括仲裁、調

解以及和解。這三種糾紛解決方式各具特點,適用于不同情況下醫療糾紛的解決。

【關鍵詞】醫療糾紛,代替性糾紛解決機制,仲裁,調解,和解

【中圖分類號】r05;i9915.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297(20__)01—0021—03

on the system of alternative resolution in medical dispute.zhang hai—bin.law school ofxiamen university,

fujlan xiamen 361005

【abstract】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has been b~bme the tendency to resolve civil dispute in

many countries for its convenience,economy,quickness,high specialization and strict confidentiality etc.in our cur—

rent,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about medical dispute resolvent system ,which needs to he reformed an d perfected

further.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situation,we should realize that it is a good way by using sdr in medical dispute

resolvent.the system of adr in medical dispute includes mainly arbitration,med iation an d negotiation.all the

three kinds afe suitable to the resolution of different medical disputes for their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medical dispute,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rbitration,mediation,negotiation

、引言 (一)adr的概念

近年來,由于公民權利意識的增強等原因,醫療糾紛呈 代替性糾紛解決方式為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一

逐年上升的趨勢。如何快速、公正、低成本地解決醫療糾tion 的意譯。adr概念源于美國,原來是本世紀逐步發展

紛,建立和維持良好的醫患關系,不僅是醫方和患方的共同 起來的各種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的總稱,現在已引申為對

愿望,也是學者們研究的重要課題。 世界各國普遍存在著的、民事訴訟制度以外的非訴訟糾紛

長期以來,訴訟一直是醫療糾紛最為重要的解決方式。 解決方式或機制的總稱。ll j上世紀60年代以來,adr開始

嚴格的程序制度、法官權威的裁判以及國家強制力的保證在美國等西方國家廣泛流行。發展到今天,adr已成為主

實施等因素使得訴訟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中始終占據著核心 要包括和解(協商)、調解和仲裁等在內的糾紛解決方法體

的地位。然而,訴訟在醫療糾紛解決過程中所暴露出來的 系。構建訴訟之外的代替性糾紛解決機制已經成為許多國

不足也是顯而易見的:訴訟中角色不同所引發的激烈對抗 家民事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容易引起雙方互不信任,醫患關系遭受嚴重破壞;訴訟費用 adr的蓬勃發展,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為了緩和法

的高昂使得醫療糾紛的解決結果對當事人而言往往得不償 院的壓力,從量上分流糾紛解決渠道的需要,也有來自于人

失;醫療糾紛的專業性和多發性的特點決定了法院難以及 們對訴訟在解決糾紛中所暴露出來的缺點和[!]弊端的失望;

時妥善地解決這類糾紛,由此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訴訟的拖 既有追求低成本、高效率的動機,也有緣于追求和諧的社會

延;等等。上世紀60年代以來,代替性糾紛解決方式( 一 秩序和社會關系的文化意識。l2 j無論基于何種原因和動機,

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因其在糾紛解決方面表現 當代世界的一個共同趨勢就是對adr的認同:每種民事糾

出來的特殊價值與優點而逐步受到人們的重視和青睞,成 紛解決方式都各具特點與價值,都可適用于解決不同特點

為許多國家和地區解決民事糾紛的一大趨勢。從我國所面 的民事糾紛。adr的勃興導致了相關民事糾紛領域糾紛

臨的實際情況看,將adr引入醫療糾紛領域不失為一條快解決機制的變革,這其中也包括了醫療糾紛領域。

速、有效地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 (~)adr的優點

二、adr在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的運用 adr在民事糾紛的解決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其優點

+ 廈門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專業20__級碩士研究生

· 22 ·

可以具體概括為:(1)能充分發揮作為中立調解人的專家在

糾紛解決中的有效作用;(2)以 妥協、而不是對抗的方式解

決糾紛,有利于維護需要長久維系的合作關系、人際關系乃

至維護共同體的凝聚力和社會的穩定;(3)使當事人有更多

的機會和可能參與糾紛的解決;(4)有利于保守個人隱私和

商業秘密;(5)當處理新的技術和社會問題時,在法律規范

相對滯后的情況下,能夠提供一種適應社會和技術的發展

變化的靈活的糾紛解決程序;(6)允許當事人根據自主和自

律原則選擇適用的規范解決糾紛,如地方慣例、行業習慣和

標準等;(7)經當事人理性的協商和妥協,可能得到雙贏

(win—win)的結果。_3j醫療糾紛為典型的民事糾紛,在醫療

糾紛激增的今天,充分利用adr在糾紛解決中的優點,發

展醫療糾紛的代替性糾紛解決方式無疑是有效、便捷地解

決醫療糾紛的好方法。

(三)我國現行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情況看,我國現行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主要存在

有以下兩方面的問題:首先,在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

上,當事人(特別是患者一方)對訴訟過分倚重,甚至認為其

是惟一的途徑。在現行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中,訴訟無疑占

據著核心地位,這也是由訴訟自身的特點及其所承擔的社

會功能所決定的。然而,由于醫療領域專業性強的特點,法

院對案件(特別是醫療事故案件)的審理很大程度需要依賴

于醫療事故的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幾乎成為法院認定

事實和責任的惟一依據,這不能不說是一種“外行的悲哀”。

不僅如此,專業性過強也使得案件的審理往往耗時耗財,造

成訴訟在處理醫療糾紛上效率低下。在訴訟固有的弊端及

其難以克服的壓力被廣泛認識的今天,是否仍然堅持全部

或者主要通過訴訟來解決醫療糾紛是存在疑問的。

其次,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種類較少,難以適應糾紛當

事人多元化的需求。一般而言,民事糾紛能否得到有效、合

理地解決,往往取決于采用的糾紛解決方式是否與民事糾

紛自身的特點相適應。不同情況、不同特點的醫療糾紛要

求通過不同的醫療糾紛解決方式來解決,醫療糾紛的解決

方式不應是單一的,而應是多元化的,以適應糾紛當事人不

同的需求。目前,我國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較少,大部分的

醫療糾紛仍然通過訴訟解決。20__年9月1日起施行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也僅規定了當事人

之間的自行協商以及衛生行政機關對醫療糾紛的調解這兩

種方式。許多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廣泛運用并發揮較好效

果的adr方式,如醫療糾紛的仲裁以及民間組織對醫療糾

紛的調解等,在我國尚屬空白。

針對目前我國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存在的問題,筆者認

為,一方面應轉變觀念,在維護訴訟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終極

方式的前提下,大力提倡醫療糾紛的訴訟外解決;另一方

面,應該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有益經驗,將adr引入醫

療糾紛領域,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醫療糾紛代替性解決機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0卷(第1期)

制。

三、我國醫療糾紛adr的構建

近年來,許多國家和地區在反思傳統醫療糾紛解決機

制的基礎上,都將發展醫療糾紛adr作為改革的一個重要

方向,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在我國,訴訟在解決醫療糾紛

方面同樣不盡如人意。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發展

醫療糾紛adr將是完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的有效途徑。

筆者認為,構建我國醫療糾紛adr可通過以下途徑:

(一)設立醫療糾紛仲裁制度

所謂仲裁,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

議,由一定的機構以第三方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

事實上做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做出裁決的一種方式。仲

裁的優勢來自于其程序的簡易與靈活性,在處理糾紛的時

候,仲裁員并非只是僵化地適用法律,而是在公平原則的基

礎上對案件進行整體、綜合的考慮,并做出合理的裁決。同

時,醫療專家也可作為仲裁員參與糾紛處理,豐富的專業知

識將使其較法官在糾紛解決方面更具效率。l4j這些都體現

了仲裁在醫療糾紛處理中所具有的特殊價值。

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醫療糾紛仲裁有以下兩種模式

可供選擇:

(1)建立類似于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強制性醫療糾紛

仲裁制度。① 具體而言,就是以法律明確規定的形式成立

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作為第三方,由其遵循法律規定的原

則和程序,對醫患雙方發生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一項糾

紛解決制度。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可由衛生行政部門、民

政機關、律師協會、消費者協會等部門和團體代表組成,是

獨立于行政機關的民間機構。醫療糾紛仲裁為訴訟前的必

經程序,醫療糾紛未經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的,人民

法院將不予受理。醫療糾紛仲裁程序經由任何一方當事人

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即可啟動,無須當事人之間的

合意。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后,對符合要求

的案件,即成立醫療糾紛仲裁庭進行審理。仲裁庭對醫療

糾紛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再做出裁決。調解達成或裁決

做出后,仲裁庭的調解和裁決均不具有終局的效力,當事人

不服的,可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訟。如果當

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仲裁庭所做出的

裁決就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2)將醫療糾紛納入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

下簡稱為《仲裁法》)的調整范圍,利用現有的仲裁機構解決

醫療糾紛。此種模式強調仲裁的契約性與司法性:醫療糾

紛的仲裁應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都不能單獨

啟動仲裁程序;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庭的裁決具有

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除非具備法律規定的事由,人民法院不得拒絕執行。該種

模式的醫療糾紛仲裁可直接利用現行的仲裁體制, 無須再

①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仲裁提起的非合意性以及裁決的非終局性,我國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并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仲裁制度,而是具有

半官方性質的特殊執法性制度。出于符合民眾習慣理解的考慮,筆者在這里仍將強制性的醫療糾紛仲裁作為仲裁的一種模式加以論

述。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o卷(第1期)

設專門的機構處理醫療糾紛的仲裁。有的學者以醫療糾紛

具有特殊性為由,主張通過另行設立的專門性仲裁機構對

醫療糾紛進行仲裁。筆者認為,這樣的觀點并不可取。事

實上,醫療糾紛的特殊性并不在于法律的適用上,而是在于

醫療行為上。而由專業的鑒定組織對醫療行為及其產生的

后果、因果關系進行認定就可較有效地解決這一難題。因

此,實踐中,只要吸收部分醫學專家、法醫專家為仲裁員,現

行仲裁機構的設置就能滿足裁決醫療糾紛的需要。此外,

由于現行《仲裁法》主要是為裁決經濟糾紛而制定,實踐中,

鮮有醫療糾紛仲裁的例子,因此可考慮修訂《仲裁法》,擴大

仲裁機構的受案范圍,明確將醫療糾紛納入仲裁范圍。

以上兩種仲裁模式各有特色,孰優孰劣,實難比較。究

竟哪一種仲裁更適合我國的實際,還需要對醫療糾紛的發

生、處理做大量實證調研和統計,而決不能僅從單一的理論

或良好的意愿出發。目前,世界各國的醫療糾紛仲裁大都

仍處在嘗試和積累經驗階段,這些各具特點的仲裁無疑都

是在本國或地區的實際需要和條件下建立的。我國未來醫

療仲裁的構建也應從本國的實際情況出發。

(二)發展多元化的醫療糾紛調解機制

調解,就是調停解決,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勸說下,糾

紛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改善關系的

一種方法和活動。調解依主持者的性質可以分為:行政機

關的調解、民間(組織)調解、法院附設的訴訟前調解等等。

我國醫療糾紛調解的種類較少,目前僅有衛生行政機關根

據《條例》第5章的規定對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所進行的調

解。但是,《條例》對衛生行政機關調解的組成方式、人員結

構、程序等并未作具體規定,有待于今后通過細則加以具體

化。在以往的實踐中,根據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

衛生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也具有對

l醫療糾紛進行調解的職能,并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

現行醫療體制下,由于涉及行業利益以及部門保護,行政機

關在醫療糾紛的調解中能否一貫保持中立性不由令人信心

不足?!稐l例》生效后,衛生行政機關可以考慮設立獨立的

調解機構或程序,乃至吸收醫患雙方的代表參加醫療糾紛

的調解。同時,也可以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有益經驗,在

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下設立調解機構,利用其

熟悉專業以及相對中立的特點,中立地、公正地調解醫療糾

紛。此外,還應鼓勵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律師事務所對醫

療糾紛進行調解,增加醫療糾紛民間組織調解的渠道。

通過調解解決醫療糾紛應注意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的

銜接。調解的本質屬性為契約性,即便是強制調解,調解協

議的達成仍取決于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調解的契約性在一

定程度上決定了調解效力較弱的弊端。調解協議能否得到

履行是處理醫療糾紛的關鍵,如果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

則醫療糾紛仍然沒有得到解決。鑒于此,如果醫療糾紛當

事人選擇通過調解解決醫療糾紛,則應保留其對訴訟或仲

裁的二次選擇權,以便進一步獲得具有強制執行力的糾紛

解決方案。同時,醫療糾紛的當事人也會基于認識到最終

可適用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的安全感,傾向于首先選擇通過

調解解決醫療糾紛。

· 23 ·

(三)鼓勵醫療糾紛的和解(協商)

和解又可稱為談判或協商,是指在沒有第三方主持的

情況下,糾紛當事人就爭執的問題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的

糾紛解決方式。和解是歷史最為悠久的糾紛解決方式。和

解的本質,是使對抗不僅在形式上、行為上得到消除,而且

在心理上、情感上得到消除。正因為如此,和解協議往往比

通過其他方式達成的協議更具有持久性,更容易得到當事

人的自愿履行?!?j同訴訟、仲裁及調解相比,和解最大的特

點在于糾紛解決過程無須借助于第三方并且具有最高的自

治性。形式和程序上的隨意性使得和解具有極大的靈活

性,因此,和解往往可以和其他糾紛解決方式同時使用,并

在其中發揮重要作用。通過當事人之間的和解來解決醫療

糾紛無疑是一條便捷、經濟的途徑,應大力鼓勵和提倡。

《條例》第46條、第47條也對醫療糾紛的和解做出了規定:

當事人對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發生爭議的,可以協

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協議

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

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

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由于和解無需、甚至也無法嚴格堅持法律規則,并且和

解往往把糾紛主體的意志置于判斷糾紛主體行為合法性以

及處置糾紛權益關系的法律規則之上,因此,盡管和解可以

靈活地消除糾紛,但也常常排斥了本應介入的公權機關對

相關責任人責任的追究。顯然,這是有違法治精神的。這

一問題在醫療事故和解中表現得尤為明顯。由于醫療事故

往往存在著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競合,在這種

情況下,當事人之間的和解(私了)就有可能排斥了衛生行

政部門和檢察機關對相關主體的責任追究,從而使責任人

逃避法律制裁。因此,應該為可以通過和解解決的醫療糾

紛劃定恰當的范圍,規定屬于行政機關和檢察機關職權范

圍內的事項不適用和解,從而減少和解可能帶來的消極影

響。

還應注意,由于和解所達成的協議本質上屬于契約,效

力較弱,因此,在通過和解解決醫療糾紛的時候,一方面應

鼓勵醫療糾紛當事人采用要式的和解協議,并通過公證或

擔保等形式,以加強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還應

協調好和解與其他醫療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銜接,一旦和

解破裂,可以及時通過其他糾紛解決方式解決醫療糾紛,如

此才能更好地發揮和解在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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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john j.fraser.technical report: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第4篇:醫療糾紛處理制度范文

關鍵詞:人民調解委員會;糾紛;利弊

我國的歷史長河中,民間人際交往甚密,熟人社會的文化基礎使調解成為普遍接受的解決糾紛的手段和途徑。《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也明確規定調解作為的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之一。調節有其獨到之處,它是以糾紛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基礎,即調解是一種合意型的糾紛解決方式。第三方的介入,平衡了雙方地位懸殊的矛盾,使談判在公正、合理的前提下能夠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見,自愿決定調解程序的啟動、調解過程具體如何進行、調解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何決定。

我國政府充分認識到調解在歷史和實踐中的實用性,在醫療糾紛解決中創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制度,這一“東方智慧”被很多西方社會采用。為了明確將通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一條法定途徑,我國政府通過政策和法律對其地位予以明確。

不僅在《憲法》、《民事訴訟法》等基本法律中對人民調解制度予以規定,而且先后出臺相關的專門規定,如《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等,明確規定人民調解的性質、地位、工作程序、經費保障等。另外,國家有關部委也已經意識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重要作用,并專門出臺了有關規定,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運行、業務指導等方面內容進行規定。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或衛生行政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轄區內的醫療糾紛調解工作。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由衛生行政部門或司法行政部門保障,實質上是由政府購買服務,為患者提供了一條利用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

在實踐中,利用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醫療糾紛有其優勢。

一、人民調解制度和其他糾紛解決途徑相比,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立時間短,速度快,而且普及型較強,運作比較成熟,成效比較明顯,最重要的是程序簡易,患方接受相對容易,回避了患方因為知識文化的差異帶來障礙。

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具備專業調解和平衡的優勢,比較方便快捷地解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吸收專兼職的醫療、法律專業人員參加調解,能夠在專業知識方面建立權威,消除雙方協商解決糾紛時可能遇到的患方專業知識不足的問題,增強患者一方的討價還價能力,同時第三方的介入,平衡了糾紛雙方了力量的對比,使患方在心里上不失衡,從而能夠在談判的過程中控制情緒,避免了因為心里失衡帶來談判過程的偏見和過激,導致談判的中斷,有利于和諧氛圍的形成,最終在雙方自愿和平和的狀態下解決爭議和分歧。

三、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對醫患雙方均不收取費用,免除了許多患者對糾紛解決費用的擔憂。醫療費用的負擔已經給很多中國家庭造成了難以承受的壓力,加之糾紛的出現更是雪上加霜。人民調劑委員會免費服務減輕了患方經濟上和心里上的負擔,從實際角度考慮是有利于醫方的,對于談判環境和結果都是有催化和促進作用的。同時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有利于政府精簡機構和提高效率,也緩解了由醫療領域所引起的針對政府職責不滿的社會矛盾和沖突。

然而,不能忽視的是,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目前階段還存在著很多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

(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的專業性長效機制難以持續。盡管立法規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吸收具有醫學、法律知識的人員參加調解,但在實踐中,具有醫學和法學專業背景的人才很難流動到人民調解委員會來,即使兼職參與,也往往由于時間的沖突而無法實現每次調解會議有足夠的專業人員參與,大大降低第三方參與所產生的積極的效果。無法形成處理醫療糾紛的穩定長效的力量,處理醫療糾紛的局限性慢慢會影響人民調解委員會在患方的誠信力,增加了談判的難度。

(二)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矛盾的尖銳也影響調解效果的發揮。醫療糾紛發生多是由于造成了患者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嚴重受損,或者是經濟利益的巨大損失,因此醫患雙方沖突較為激烈,而人民調解委員會相比較訴訟解決所具備的法律強制性和威嚴性是薄弱的,在處理的過程中,醫患雙方的心理約束力就比較差,導致很多做法和程序等在處理醫療糾紛時很難奏效,其結果是調解成功率不高,效果不夠理想。

第5篇:醫療糾紛處理制度范文

【關鍵詞】醫療糾紛;認知;態度;行為;基層醫務人員

中圖分類號:R197.323.4文獻標識碼:ADOI:10.3969/j.issn.10031383.2016.05.021

【Abstract】ObjectiveTo know about the status of cognition,attitudes and behaviors of rural doctors on medical disputes related knowledge,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the managers to strengthen management for rurallevel medical institutions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s of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among rural doctors.MethodsAn multistage cluster random sampling was conducted in 1697 rural doctors who worked in 603 rural health clinics (rooms) in Guangxi,and the survey contained cognition,attitudes and behaviors,etc.of medical disputes related knowledge.ResultsIn the cognition of medical disputes,88.7% of rural doctors understood the meaning of medical disputes,72.2% knew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dealing with medical disputes,56.7% thought that the medical disputes were caused by medical technology or medical ethics,76.3% of them felt that the medical disputes were due to medical liability issues and 71.1% felt that it was hard to prevent the medical disputes.In the attitudes of medical disputes,76.3% of them were aware of hardship of medical disputes,70.1% thought that China’s current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was tense,74.1% thought that the current medical disputes made them nervous,72.2% of them thought that doctors we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difficult,and 57.7% thought that the medical disputes were increasing.In the prevention of medical disputes,67.0% of the rural doctors could patiently explain the illness and treatment to the patients,73.2% could tell the detailed illness and treatment to the patients’families,78.4% fulfilled the obligation of informing,82.5% of the rural doctors kept standard system for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in mind,38.1% believed that scope of inspections and projects needed to be expanded,56.7% thought that it was necessary to avoid patients with high risks and complicated diseases,and 50.5% of them might choose referral treatment.In the view of preventing medical disputes,77.3% of the rural doctors thought that it wa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ir salary,91.8% of them thought that the key was to improve medical ethics,87.0% of them thought that they needed to improve their professional quality,diagnosis and treatment levels,70.1% of them thought that it was necessary to ask the villagers to act as supervisors,and 90.7% of them thought that it was necessary to receive training on knowledge of medical dispute prevention.ConclusionPrevention knowledge cognition on medical disputes among rural doctors is not enough,their attitude is negative,and they are not active enough while dealing with the medical disputes.Thus,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propaganda and training of medical dispute prevention knowledge as well as intervention of prevention attitudes and behaviors.

【Key words】medical disputes;cognition;attitudes;behaviors;basic medical staff

醫療糾紛是指在醫療行為過程中,在醫方(醫生或者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因醫療過錯、違約、診療認識分歧、診療服務不滿等原因導致雙方利益受到損害而引發的糾葛,需要通過行政的或法律的方式方可解決的醫患糾紛[1~2]。根據我國衛生計生委公布的數據顯示,2013年全國醫療機構門診接待數量為73億人次,發生醫療糾紛為7萬件左右。雖然7萬件醫療糾紛在就診數量中的占比并不高,但每一起都會令眼下緊張的醫患關系雪上加霜。因此,醫療糾紛問題已經成為衛生領域不容忽視的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到了醫務人員的正常診療和患者治療問題,妨礙著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解決醫療糾紛問題是一個艱巨的任務,然而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涉及各個方面的問題。農村地區的村醫是醫療衛生服務行業中最基層的服務人員,因此了解農村地區村醫對醫療糾紛的認知、態度、行為,對防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糾紛的發生具有重要意義。為此,筆者對廣西地區的村醫進行醫療糾紛相關知識的認知、態度、行為調查,現將結果報告如下。

1對象與方法1.1對象采用多階段整群隨機抽樣的方法,于2014年5~7月在廣西14個地級市中隨機抽取3個市,在抽中的3個地級市的轄區內各隨機抽取一個縣,對共3個縣的所有行政村(603個)的村衛生所(室)的醫務人員進行問卷調查。

1.2方法(1)設計調查問卷。參考相關文獻[3~6]設計調查問卷的初稿,然后采用專家咨詢法,聽取專家意見與建議,擬定調查問卷各條目的內容;經預調查檢驗問卷條目設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同時進行信度和效度檢驗,進一步對問卷作修改和完善后,確定調查問卷各條目的內容。內容包括:①村醫的基本情況,如年齡、性別、工齡、學歷、月收入等;②村醫對醫療糾紛的認識,如醫療糾紛的含義,國家處理醫療糾紛的相關法規等,共14個條目;③村醫對醫療糾紛的態度,如對醫療糾紛的憂患意識,醫患關系是否緊張等,共11個條目;④村醫對醫療糾紛對診療行為影響的認識,如對患者的病情和治療方案是否向其或其家屬耐心講解,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是否會讓您為了防范醫療糾紛而廣泛檢查等,共14個條目;⑤村醫對防范醫療糾紛的看法,如目前的工作量與工作壓力跟收入相比,作為一個優秀的醫務人員的標準是什么等,共11個條目。(2)調查方法。由經指導或培訓過的當地鄉鎮衛生院的調查員對被調查者進行調查問卷,被調查者獨立填寫,并當場回收。

1.3數據處理所有數據采用Epidata 3.1軟件進行錄入,并設置數據核查命令,對數據輸入的正確性和邏輯性進行實時核查。通過SPSS 13.0統計軟件對數據進行描述性統計分析。

2結果2.1基本情況調查共發放問卷1717份,收到有效問卷1697份,有效率為98.8%。被調查的醫務人員中,男1137名,占67.0%,女560名,占33.0%;年齡28~70歲,平均(49.6±10.9)歲;從事村醫的平均工齡為(24.3±12.4)年;本科36名,占2.1%,大專53名,占3.1%,中專或高中及以下1608名,占94.8%。

2.2村醫對醫療糾紛的認知1697名村醫中,了解醫療糾紛含義者1505名(占88.7%),了解處理醫療糾紛的相關法律法規者1225名(占72.2%),認為醫療糾紛是由診療方醫療技術或醫德醫風問題導致者962名(占56.7%),認為醫療糾紛屬于醫療責任問題者達1295名(占76.3%),但也有507名(占299%)認為醫療糾紛基本上是患者故意刁難引起的。對于醫療糾紛防范前景有1207名(占71.1%)村醫認為醫療糾紛難防范,有1381名(占81.4%)認為告知患者診療方的管理內容、提供醫務人員信息、完善病例等措施可以防范醫療糾紛,有1470名(占86.6%)認為化解醫療糾紛的方法是早發現、早處理。

2.3村醫對目前醫療糾紛的態度本研究主要從村醫的角度調查村醫對醫患糾紛的憂患意識、醫患糾紛帶來的心理變化、醫療糾紛發展趨勢和產生原因的看法等內容。調查結果顯示,1697名村醫中,有1295名(占76.3%)村醫對醫患糾紛有憂患意識;1190名(占70.1%)村醫認為我國目前的醫患關系緊張;有1258名(占74.1%)村醫覺得當前的醫療糾紛讓自己感到緊張;有1225名(占72.2%)的村醫認為現在的醫生越來越難做;有979名(占57.7%)認為有上升趨勢。對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有613名(占36.1%)認為是醫療服務態度差,有263名(占15.5%)認為是缺乏醫患溝通,有154名(占9.1%)認為是患者或家屬無理取鬧,有244名(占14.4%)認為是醫療技術水平低,有139名(占8.2%)認為是醫生不滿足患者的要求,有122名(占7.2%)認為是醫療診療收費偏高,有122名(占7.2%)認為是患者法律意識增強,有88名(占5.2%)認為是診療方管理不到位,有70名(占4.1%)認為是診療方過度檢查和用藥,有70名(占4.1%)認為是診療方誤診誤治,有53名(占3.1%)認為是患者對疾病嚴重程度不了解,有53名(占3.1%)認為是由于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有36名(占2.1%)認為是媒體的歪曲報道。

2.4村醫防范醫療糾紛的診療行為1697名村醫中,有1137名(占67.0%)村醫做到向患者耐心講解病情和治療方案,有1242名(占73.2%)村醫做到向家屬詳細介紹病情及治療情況,有1330名(占784%)村醫能做到對患者履行告知義務,有1400名(占82.5%)村醫能做到在診治患者時謹記診療規范要求。為防范醫療糾紛,有647名(占38.1%)村t認為需擴大檢查范圍和項目,有962名(占567%)村醫認為需回避高危和疑難患者,有857名(占50.5%)村醫對患者會做轉診處理。在遇到患者或家屬干擾診療方案時,有1173名(69.1%)村醫認為應嚴格按照診療原則實施診療行為,認為在不影響診療效果情況下盡量滿足患者或家屬要求的有579名(占34.1%)。

2.5村醫對防范醫療糾紛的看法1697名村醫中,有1312名(占77.3%)認為需提高待遇,讓工作量、工作壓力與收入成正比,有1558名(占91.8%)認為關鍵是提高醫德,有1476名(占87.0%)認為需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診療技術水平,有1190名(占701%)認為可請村民擔當監督員監督診療行為,有1539名(占90.7%)認為需對村醫開展醫療糾紛防范知識培訓。

2.6村醫獲取防范醫療糾紛知識的途徑1697名村醫中,有1558名(占91.8%)村t從與朋友聊天獲得防范醫療糾紛知識,有1400名(占82.5%)是吸取親身經歷的教訓獲得防范醫療糾紛知識,有665名(占39.2%)是通過宣傳資料獲得防范醫療糾紛知識,有1680名(占99.0%)是通過期刊獲得防范醫療糾紛知識,有1575名(占92.8%)是通過電視獲得防范醫療糾紛知識,有1101名(占64.9%)是通過上級會議或培訓獲得防范醫療糾紛知識。

3討論提高對醫療糾紛認知水平是防范醫療糾紛的必要措施。調查結果顯示,村醫對醫療糾紛的含義及國家處理醫療糾紛相關法律法規的了解程度較高,可是還有不少村醫對相關法律法規不甚了解,甚至還有大多數的村醫認為醫療糾紛難以防范。其實這種認識在很大程度上對于防范醫療糾紛存在很大的危害性,這種認識誤區可以很大地影響到村醫在今后的診療中采取消極的防御性醫療行為。所以,村醫在工作中提高防范醫療糾紛的認知水平是非常關鍵的,特別是需要加強對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如醫療行為構成侵權的要素(即違法行為、損害后果、損害后果與違法行為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主觀上有無過失)、舉證責任倒置、醫療文書記錄的注意事項、知情同意等等。村醫應懂得在診療工作中的法律責任與義務,明確醫療活動中的違規行為,從而規范自己的醫療行為,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7]。

調查發現,大多數村醫都能做到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并認真履行告知義務。但也發現村醫對當前醫療糾紛的態度感到緊張,大多數村醫感到醫生越來越難做,認為我國醫療糾紛呈現一個上升的趨勢。這反映了當前村醫在加強醫患溝通,擺正服務態度等方面有待提高?,F實生活中,有些醫患矛盾和醫療糾紛的產生是由于醫患雙方不能換位思考,相互缺乏理解和信任造成的[8]。實證表明,不良的醫患溝通是導致醫療糾紛的重要根源,信息不對稱是阻擋醫患有效溝通的障礙,加強與患者之間的有效溝通是防范醫療糾紛的重要途徑[9]。

調查發現,大部分村醫認為遵循醫療規章制度是防范醫療糾紛的重要保障。有82.5%的村醫自認為在日常診療活動中能夠時刻謹記醫療服務各種規章制度,嚴格規范自身的診療行為。由此可見,基層醫療衛生管理部門需要加強對規章制度的督促落實,切實做到讓村醫在行醫過程中和處理醫療糾紛時能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加強對村醫診療行為的監督檢查,實行責任制,把規章制度的落實與個人的切身利益掛鉤,促使村醫樹立起對患者高度負責的思想。有90.7%的村醫認為自己需要進一步接受醫療糾紛防范知識的培訓。因此醫療衛生管理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加強對村醫展開培訓工作,在提高村醫的醫療技術水平,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同時,增強村醫醫療糾紛的防范意識。

總之,當前醫療糾紛的產生是復雜的,村醫作為最基層的醫療衛生服務者,在服務中以高尚的職業道德、良好的工作作風、規范的診療行為開展診療活動是防范醫療糾紛的根本所在。在當前新時期醫學模式的轉變中,著力推進以人為本、以患者為中心理念的形成,促使村醫樹立起對患者高度負責的思想,提高醫療技術水平,提高服務質量,能有效防范醫療糾紛[10]。管理部門要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村醫展開培訓工作和建立科學的質量管理體系,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使村醫對如何處理醫患關系有進一步的認識,并在診療活動中采取積極的措施加以有效的防范,同時也要切實保障村醫的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通過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建立平等和諧的醫患環境。參考文獻[1]徐丹.論中國醫療糾紛訴訟解決機制的完善[D].桂林:廣西師范大學,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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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醫療糾紛處理制度范文

[關鍵詞] 醫療糾紛;仲裁;鑒定啟動;鑒定制度

[中圖分類號] R-0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7210(2016)11(b)-0166-04

[Abstract] Medical dispute has been a difficult and hot issues of society. In recent years, arbitration to solve medical disputes has unique advantages and worth promoting and improving. Because of the specialism and professionalism in medical field, no matter what the way to resolve the dispute, a expert conclusion is crucial, so the identification system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Medical dispute arbitration and appraisement of medical damage are two major focus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study, however, most of the scholars discuss identification problem for identification of litigation, and give little thought to identification of arbitration. First of its kind, this text to make the serious analysis and study to the legal problems include whether medical dispute arbitration need to start the identification, and it need take what kind of appraisal system if started, in order to attract the attention and discussion of scholars, thus providing ideas for further research.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 Arbitration; Identification startup; Identification system

近年恚隨著醫療技術水平的提高和患者維權意識增強,醫療糾紛逐漸成為困惑世界各國的難題。而正處在醫療事業改革轉型期的我國,已成為當今世界上醫療糾紛最多的國家之一[1]。在醫療糾紛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尋求一種高效可行的糾紛處理方式,進而防止矛盾激化、緩和醫患關系、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刻不容緩。然而,在處理醫療糾紛的各種方式中,傳統的協商、行政調解、訴訟各有弊端,醫學的專業性和特殊性迫切需要尋求一種更合理的解決機制。在處理醫療糾紛的各種方式中,仲裁作為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一種形式,因其具有科學性、自愿性、便捷性、保密性、一裁終局性等優勢而值得推廣和完善。此外,醫療損害鑒定在仲裁活動中作為證據,對明辨是非、確立賠償有著重要的意義。本文立足長遠目標,借鑒國外經驗,就如何完善醫療糾紛仲裁中的關鍵因子――“鑒定問題”進行思考,并對鑒定制度如何設計提出意見。

1 醫療糾紛仲裁及其優越性、合法性

醫療糾紛仲裁是指醫患雙方當事人就在診療過程中發生的民事爭議內容提請專業的仲裁機構做出審理和裁決[2]。仲裁制度被社會公認為最公正、最中立的非訴訟糾紛解決途徑,而統計表明,“患者對醫療損害鑒定結論不信任”是多數醫療糾紛發生的重要原因[3]。仲裁解決醫療糾紛因其特有的優勢同時有利于醫患雙方,也逐漸被法學領域、醫學領域所重用,例如法官們認為要解決醫療專業技術問題可以在案件審理前有一個前置程序,類似勞動仲裁[4]。近年來,仲裁處理醫療糾紛得到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廣泛支持。美國是ADR最積極的推動者,1997年,美國仲裁協會、美國醫學會以及美國律師協會作為聯合發起機構,成立了大大推進仲裁解決醫療糾紛頻率的醫療糾紛解決委員會[5]。據統計,美國采用調解或仲裁途徑解決的醫療糾紛案件有85%[6]。此外,我國臺灣地區也秉持優先利用非訴訟程序、抑制訴訟的重要原則,成立了專業的醫療仲裁委員會,將仲裁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重要途徑,從而緩和醫患矛盾,優化社會環境[7]。

根據我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8]。”首先,醫患之間雖然由于掌握醫療專業知識的差別存在不對等,但不代表當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實踐中患方出錢、醫方提供診療服務,雙方的交易建立在完全平等的基礎之上,在實現治愈疾病這一共同目標上的法律地位絕對平等,因此醫療糾紛是屬于平等的民事主體醫生和患者之間發生的糾紛。其次,患者自主選擇醫療機構要求診療行為相當于向醫療機構發出要約,而醫院接受患者并進行診治服務的過程可看成是一種承諾,符合《合同法》對契約的界定,因此醫患之間實質上是一種醫療服務合同約束關系,發生的糾紛可看作合同糾紛。此外,據調查,我國73.90%的患者在醫療糾紛發生后要求經濟賠償[9],說明糾紛發生后,患者期待的補償大多具有財產性內容。我國《仲裁法》沒有具體限定“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范圍,因此認為涉及財產賠償的醫療侵權糾紛是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34條說明,“賠償損失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核心方式[10]”,醫療糾紛在實踐中也主要是按民事賠償糾紛案件來解決,因此將其納入可仲裁范圍內并沒有法律適用上的阻礙,基于此,醫療糾紛仲裁具有合法性。

2 醫療糾紛仲裁中的鑒定制度完善構想

2.1 是否啟動鑒定

醫療損害鑒定的公正性長期被社會各界質疑,并戲稱為“老子為兒子鑒定”,這也導致了患者寧可選擇醫鬧而不信任醫療鑒定機構。眾所周知,訴訟中法官受醫學專業知識所限,對糾紛中的醫療損害問題很難作出事實認定,幾乎都需啟動鑒定,甚至完全依賴鑒定結果而具有“鑒定意見依賴癥”,法官判決主要依據專家鑒定結論,這就導致由醫療糾紛的特殊性引起的法官審判權的實質性轉移。雖然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時,仲裁裁決往往也離不開醫療損害鑒定的結果,但不同于訴訟的是,訴訟的法官構成相對固定,而受理的案件種類繁多,采取“以不變應萬變”的形式,而仲裁的專業性則體現在仲裁員是按照專業劃分的,醫療糾紛仲裁中仲裁員是由醫學、法學和法醫學等領域共同組成的,對糾紛涉及的醫療損害問題有準確的J知能力,并在此基礎上運用適當之法做出公正的仲裁裁決。因此在醫療糾紛仲裁中,對于一些簡單的案件,可由仲裁庭自行對相關醫療爭議做出鑒定判斷,再做出裁決,無需另行啟動鑒定程序,將鑒定納入仲裁程序中,節省資源,提高效率;而對于一些重大醫療損害,鑒定的難度超出仲裁員能力水平時,仲裁機構再啟動鑒定程序,或委托仲裁機構外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鑒定機構,若不能形成一致意見,則以仲裁委員會指定或抽簽的方式決定。此外,當事人可以選擇本地鑒定,也可以選擇國內其他城市的醫學鑒定機構進行異地鑒定,不同于訴訟中法院對地域管轄權的限制,仲裁不受地域的約束,因此可發揮這一優勢,采取異地鑒定來提高鑒定的公平性。

2.2 鑒定機構的設立

一些國家對于仲裁解決醫療糾紛在理論上做了較為深入的探討并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仲裁模式,其中的鑒定機構設置,以韓國和德國為例,是在仲裁機構內自行設立鑒定機構或設立獨立的、與仲裁機構配套并行的鑒定機構,對我國醫療糾紛仲裁中的鑒定機構選擇問題有重要借鑒意義:在韓國,醫療糾紛也是個社會難題,長期以來采取訴訟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案件費時費力、久拖不決。2012年4月8日,韓國醫療糾紛調解仲裁院(簡稱“醫療仲裁院”)正式運行[11],該仲裁院以特殊法人的方式成立,依據《醫療事故被害救助和醫療紛爭調解相關法律》,下設鑒定委員會與調解委員會,具備準司法機構的鑒定和調解功能。一旦發生醫療糾紛,該仲裁院先啟動仲裁調解程序,隨后由醫生、律師、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醫事法學專家、法官等人員共同組成的醫療事故鑒定團體進行鑒定,采用查看患者病例資料和對當事人進行審查等方式,判斷案件有無過失和其中的因果關系,并多次討論做出鑒定結論。最后醫療仲裁院依據鑒定結論對案件進行客觀審理,從而確定賠償事項并下達調解決定和仲裁判定[12]。在德國,當事人大多采用庭外解決的方式處理醫療糾紛[13]。20世紀70年代,德國各州醫師協會創設了4個仲裁所(調停所)和5個專家鑒定委員會[14]。仲裁所可聘請外部專家或選任醫師會的專家進行醫療鑒定,根據鑒定結論判定醫師是否存在醫療過錯,也可由專家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專家鑒定委員會實行異地鑒定,且僅判定醫生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鑒定包括首次鑒定和最終判定,當事人對初次鑒定不服的,可以在1個月內提出異議申請,由鑒定委員會達成一致意見并作出最終判定[15]。仲裁所(調停所)和專家鑒定委員會的結論不存在法律強制約束力,僅具有勸告的功能。但由于鑒定專家與醫師協會保持人事上的獨立關系,并且實行回避制度,具備免費性和任意性,其中立性、公正性也得到了肯定[16-17]。

借鑒這兩國的經驗,可以改變我國醫療糾紛仲裁機構委托外部鑒定機構鑒定的模式,脫離當前不完善的醫學會鑒定或司法鑒定,在仲裁機構中下設鑒定委員會,制訂配套的仲裁規則,吸取醫學和法學專家參加,使之獨立于衛生行政部門,隸屬于仲裁機構。關于此鑒定部門的資質問題,筆者認為,仲裁本身是一種民間糾紛解決機制,是社會私權主體的糾紛解決,其靈魂即在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自治。一旦雙方當事人同意,便形成約束,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具有私力效力。因此鑒定委員會只要不與現行法律相抵觸,不損害社會利益,是可以設立仲裁規則使其成立的,事前只要雙方當事人表示認可服從此鑒定部門的鑒定結果,便具有效力,這樣就大大簡化了啟動鑒定的流程,實現鑒定與仲裁的一體化,發揮仲裁獨立公正專業快捷的優勢,這樣就避開了長期以來困擾無數學者的醫療損害鑒定在訴訟中普遍存在的二元化劣勢。

2.3 鑒定人員的組成與責任

完善鑒定人員儲備制度。仲裁機構需建立醫學、法學和法醫學專家庫,醫學專家應擔任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務并受聘于醫療服務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3年以上[18]、法學專家應具備法律職業從業資格、法醫學專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共同組成醫療損害鑒定團體。此“專家庫”來源于民間,沒有官方色彩,不受行政部門的約束,可以排除當事人對鑒定人身份的“刻板懷疑”。鑒定人必須與案件無利害關系,能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此外,仲裁機構應建立一套科學的考評制度來完成對其鑒定部門和鑒定人員資格的審核與監管,定期對鑒定部門的運行機制、管理體制、內部設施,對鑒定人員的資質、技術水平、培養單位、職業道德等進行嚴格考核與評估,施以相應的獎懲措施,從而提高鑒定專家的積極性。完善鑒定人回避制度,以保證鑒定活動的公正性。

優化鑒定人員組成。引入仲裁制度中的一些“因子”,效仿仲裁制度中的機制,雙方當事人都可以選擇自己的鑒定專家,來增加當事人的內心信任度,選擇的鑒定人員數量一致,包括臨床醫學專家、法醫或法學專家,首席鑒定專家由鑒定機構選定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推舉。這就不同于訴訟中鑒定人員統一由鑒定機構指定,而是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賦予當事人選擇權,使之全程參與鑒定過程,避免“暗箱操作”,同時對鑒定結果進行監督,提高鑒定的公信力。雙方鑒定人建立起溝通的橋梁,幫助當事人對鑒定結果進行監督,提高鑒定質量。由于鑒定專家受當事人委托往往代表當事人的利益,公平起見,可以考慮建立一種新的辯論制的啟動模式,即雙方當事人選擇的鑒定專家,在鑒定結果形成階段進行辯論和協商,提高鑒定結論的科學性,思想的碰撞最終會產生正義的火花。

另外,鑒定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其一,仲裁機構的醫療損害鑒定要不同于醫學會的團體負責制度,除了鑒定部門加蓋公章,所有的鑒定人必須在鑒定書上簽名,并由鑒定小組組長對鑒定結果負責,責任落實到個人,若發現在鑒定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是過失做出非科學鑒定結論的行為,則由鑒定組組長承擔責任,形成監督機制。其二,鑒定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承擔鑒定錯誤的法律責任,對因其失職造成的不良后果負責;對于違背倫理道德、不遵守鑒定流程規定的專家,應撤銷其參與醫療損害鑒定的資格。

2.4 鑒定人出庭質證制度

我國《仲裁法》第四十四條指出:“對于需要鑒定的專業性問題,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應當根據仲裁庭的要求或者當事人的請求派鑒定人員參加開庭。當事人可經仲裁庭許可向鑒定人提問”。為防止盲目采信鑒定結論,鑒定人應當出席開庭會議,接受仲裁庭或者當事人的質詢?;诖?,鑒定人有配合仲裁庭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的法定義務。而鑒定人出庭質證在醫療糾紛仲裁中相對于訴訟也有其優勢:在訴訟司法實踐中對t學會或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進行質證時,鑒定人員往往出庭率低、難以真正落實。原因在于,我國現行醫學會和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實行的是鑒定團體負責制,以此為基礎,參與鑒定的全體成員都出席法庭并不現實可行,這種負責制度也會造成鑒定人的責任轉移,導致沒有人真正擔起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的重任。對于鑒定專家拒絕出庭法官也力不從心,當事人一旦對鑒定結論存疑,法官通常要求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而不是通過對鑒定結論進行詢問、交叉詢問形成心證,以此來平息鑒定結論之爭。這樣,重新鑒定的鑒定專家成為實質上解決鑒定結論的質證異議的裁判人,對鑒定結論的質證異議的解釋義務就變相地移交到了重新鑒定的鑒定專家[19]。從成本、效率的角度看,對鑒定結論進行質詢遠比不斷的重復鑒定高效,也更加有證明力[20]。而醫療糾紛仲裁可在自行設立鑒定部門的基礎上實行個人鑒定負責制,由對鑒定結論負責的鑒定小組組長出庭質證,這就大大提高了質證的可行性。此外由于鑒定人員來自于仲裁機構中的鑒定部門,隸屬于仲裁機構,便于參與仲裁庭的開庭,縮小了質證的成本。同屬于一個機構,對仲裁庭的開庭流程也更加熟悉,對于質證中涉及的法律解答問題更加清晰,從而提高質證的作用效力。

為落實鑒定人出庭質證制度,有以下兩點對策:其一,引入聽證程序,可以參考德國的做法,仲裁庭應當允許雙方當事人當庭對鑒定結論及相關問題發表意見,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對鑒定專家進行提問,專家必須做出詳細解答,針對提問進行合理的解釋說明;仲裁庭也可以在質證過程中,向鑒定人詢問鑒定有關問題,同時通過庭審質證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此外根據《證據規定》第37條第2款所述,如果案件過于復雜,涉及證據較多,仲裁庭可以召集雙方當事人和鑒定人進行庭前證據交換,在證據交換過程中對鑒定結論進行質證,如果在質證過程中發現鑒定結論存在問題,鑒定結論不予采信,以提高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仲裁機構的辦案質量。其二,規定鑒定人出庭質證制度,使其成為強制性要求,鑒定專家必須出庭接受質詢,鑒定文書在仲裁庭上出示,經鑒定專家質證確認后才具有證據效力;考慮到鑒定專家可能具有醫療機構執業的雙重身份,在搶救患者的緊急時刻,存在時間沖突的情況,可采取規定鑒定專家輪流出庭和替補出庭的措施,并給以一定的經濟補助。

3 小結

仲裁作為一種相對高效率、低成本的糾紛解決方式有其優越性而值得推廣,探索用仲裁方式解決醫療糾紛的可行性很有必要,而醫療糾紛仲裁作為一種新型的糾紛解決方式本身在我國相關立法及實踐并不完善,其中的鑒定問題在理論上學界對此更是關注甚少,實踐中由于法律的適用二元化問題造成鑒定制度并不明確,長期以來呈現混亂狀態,嚴重影響醫療損害鑒定在社會的公信力。因此本文在吸收總結訴訟中處理醫療糾紛的相關經驗教訓基礎上,充分借鑒不同國家的優勢典范,對我國醫療糾紛仲裁中有關鑒定的法律問題做了簡要探討,提出如下完善構想:醫療糾紛仲裁中的鑒定啟動應采取二級制,即當鑒定內容的復雜程度在仲裁員的認知水平范圍內時,無需啟動鑒定,只有超出仲裁員的能力范圍才啟動鑒定,啟動時才可采取異地鑒定,提高鑒定的中立性;鑒定機構可由仲裁機構內部自行設立并制訂相應的仲裁規則;完善鑒定人員的組成,雙方當事人有權利選擇鑒定人,全程參與鑒定過程;為落實鑒定人出庭質證制度,鑒定實行個人負責制是基礎,引入聽證程序和設立強制性要求是輔助。完善醫療糾紛仲裁中的鑒定制度從而使醫療事故的應對與處理更加快捷、有效,以期為醫患和諧道路建設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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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醫療糾紛處理制度范文

[關鍵詞] 護士長;防范;醫療糾紛

隨著人民群眾經濟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的增強,對醫療護理服務質量的要求逐步提高,現行醫療體制陳舊,醫務人員嚴重缺乏,工作負荷、壓力過重,部分醫務人員產生職業厭倦,責任心缺失、麻木,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有待健全,醫托、醫鬧等不良群體的滋生,導致近年來醫療糾紛頻繁發生,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醫療次序和和諧的醫患關系?,F實對護士長的管理意識、管理理念、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護士長如何防范和處理好醫療糾紛,是對一個護士長綜合素質的考驗。筆者參與了幾次醫療糾紛的處理,現將自己的感受和啟發作簡單介紹,以此共同學習,促進醫療護理服務質量的提高,有效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

俗話說“防患于未然”,醫療糾紛的防范責任重于醫療糾紛的處理。護士長是護理管理者,也是科室的管理者,協同科主任對科室日常事務進行管理,更是醫療糾紛防范的觀察者、先驅者,對醫療糾紛的防范有著領導、管理、培訓的職責,應當身體力行、率先垂范,增強個人防范意識,制定有效的防范制度和措施,還應加強科內護理人員對醫療糾紛的防范、應對處理能力的培養。

1.護士長首先必須具備良好的政治素養、道德修養、領導素質,還要具備相關的法律知識和綜合業務素質以及處理糾紛的能力、技巧,它的重要性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1.1護士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道德修養、領導素質,對于醫療糾紛的防范才有前瞻性、敏銳性,并能結合科室具體情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來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護士長是護理人員的標桿,護士長的言行對護理人員有著引導和感召作用,護士長的素質決定了這個護理團隊對待日常工作、對待突發事件的態度和處理技巧和能力。同時,護士長是科室和諧氛圍的營造者,醫護關系、護患關系的和諧,是醫療糾紛防范的根本所在。

1.2護士長注重法律知識的學習,能夠在日常護理工作中分辨出哪些行為保障患者的合法權益、哪些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權益,能在醫療糾紛發生之前,做好糾正和溝通等彌補工作,避免患者受到傷害,杜絕糾紛的發生。再者,護士長具備較高的法律知識,能夠合法的維護醫務人員的權益,拒絕患者無理要求,讓護理人員工作有安全感、正義感和成就感,能激發對工作的熱情和責任感,從思想意識上防范糾紛的發生。還有,護士長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抵制醫托、醫鬧的不法行為,保護患者的安全,增強患者信任感,共同讓醫托、醫鬧無隙可乘,對清理純潔醫療環境有功不可沒的貢獻。

1.3護士長具備過硬的綜合業務素質,能給護理人員正確的業務指導和培訓,能及時糾正和避免錯誤操作的發生,防止患者遭受創傷,保障患者安全。在搶救急危重癥患者時,豐富的臨床經驗、嫻熟的操作技能、膽大心細的工作作風、冷靜果斷的組織能力,既能穩定護理人員面對突發事件膽怯、慌亂的心理,保證準確、及時配合搶救,又能給予患者及家屬負責任、值得托付的信任感,能避免和化解醫療糾紛的發生。

1.4積極有效的溝通是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的關鍵,這就要求護士長要有良好的溝通能力和技巧,善于發現和處理潛在的護理糾紛力爭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設身處地、換位思考是溝通的宗旨,迅速了解情況、明白患者需求、及時進行溝通,態度誠懇、不卑不亢,語言輕柔、有禮有節,傾聽認真,不打斷、不強辯,解答細致、有理有據。一次好的溝通會化干戈為玉帛,反之,則弄巧成拙、適得其反,甚至會讓糾紛越演越烈,無法收場。

2.醫療糾紛防范體現在護士長日常工作的管理中,注重細節管理和過程管理,能有效杜絕醫療糾紛的發生。

2.1護理人員的管理:

護理人員是各項護理措施的直接執行者,加強護理人員的管理,能切實有效的消除醫療糾紛隱患。首先是加強護理人員服務觀念的轉變,增強主動服務意識,〔2〕改善服務態度,對來訪者(包括就診患者、家屬、探視者等)做到首問負責制,熱情接待,耐心解答,主動迎送,親自帶領,奠定良好的交流合作基礎。工作期間不依賴呼叫器,勤巡視病房,積極和患者溝通,及時發現護理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的預防或處理措施。其次是制定并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各班各崗位人員的職責,各類工作標準,使管理有章可循、有制可查,認真組織學習,嚴格執行,真正做到人人遵守。嚴格執行獎懲制度,按護士月績效考核標準及科室各項制度的遵守情況考評每位護士的工作成績,并結合經濟獎懲??己顺煽冏鳛樽o理人員評先選優、專業技術晉級晉升的優先評選的支撐依據。第三,加強對實習生的帶教管理,針對護生工作不熟練,處理問題及操作技能差的特點,加之病人對護生不信任,〔3〕因此,強調護理人員要加強帶教責任心,嚴格執行核心制度,并安排護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業務水平高、職業道德素養好的人員帶教,放眼不放手,實習生操作時帶教老師在旁指導,遇到問題及時處理,避免增加患者痛苦,使其有安全感,以減少護理糾紛。最后,護士長對護理人員護理細節和過程的管理,也是提高護理質量,預防護理糾紛的重點環節。護理工作瑣碎繁雜,真正闡釋了“細節決定成敗”。在執行醫療護理措施的過程中,護理人員除了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核心制度,更要做到細心細致,無論是語言還是行為。比如,在為患者更換輸液瓶的時候,既要遵守查對制度、無菌技術原則、告知制度等,還應做到態度柔和、語言禮貌,同時操作時應注意輸液瓶懸掛穩妥、懸掛時工作服不觸碰輸液部位造成污染、不鉤掛輸液管和針頭軟管導致針頭脫出等,避免了因不注重細節而發生的糾紛。

2.2科室環境布局、物資管理:

科室布局是否符合院感的標準、是否滿足治療、搶救患者的要求,是否保障患者的合法權益,物品的放置是否妥當,防火防盜、防滑、防止墜床、跌倒等措施是否得當,有無非醫療安全隱患,這些因素看似和醫療糾紛沒有直接關聯,其實一個環節的不合理,都足以導致糾紛的發生。護士長在科室的環境布局上應充分考慮這些因素,并在日常工作中逐步改進、規范。護士長是一個科室的管家婆,對物資的管理既要儲備充分,又要避免浪費,同時要做到心中有數。清楚常用物品有哪些、平均每天用量、特殊情況下用量是多少,按最大用量儲備,以便不時之需。物品有效期、失效期是多久,近期要過期物品或即將用完的物品有醒目標識、單獨存放,便于及時使用和補充,嚴禁使用過期物品。物品要定點放置,特殊物品要專人管理,并嚴格交接班,物品去向有追溯機制,護士長定期檢查物品數量和性能,保證使用的完好性,不延誤救治患者。

2.3重點環節的管理:

護士長將護理糾紛易發的環節作為護理風險防范的重點環節進行管理。“重點護士”的管理:“重點護士”是指基本功不扎實、責任心不強、服務意識淡漠的護士,需加強帶教培訓和監督指導?!爸攸c時段”的管理:治療護理量大和(或)護理人員少的情況要加強組織管理與人員調配,必要時可報告護理部給予支援,加強急救物品檢查,保證完好齊全,節假日時,加強查崗,安排應急護士,以應對突發事件。注重細節,消除隱患,降低護理投訴和差錯事故,避免醫療糾紛。“重點患者”的管理:“重點患者”指的是容易發生醫療糾紛的患者,比如危重患者、有自殺、暴力傾向的患者、因醫療不當存在怨氣的患者、蓄意鬧事的患者、患病因素特殊的患者、職業、身份、背景特殊的患者等??苾扔羞@些患者的時候,護士長要掌握患者情況指導護理人員護理處置要點,并加大查房力度,重點在于和患者及家屬進行溝通,了解患者和家屬的需要,及時合理的給予滿足,對不能滿足的要耐心解釋,得到諒解,解除心理疑慮,落實告知制度,做好針對性健康教育,掌握患者和家屬的思想動態,及時防范;檢查護理措施落實情況、并發癥預防效果,病情的進展等,避免醫療糾紛發生。

2.4護理人員培訓:

護理人員的培訓主要是有計劃的組織學習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操作規范、專業知識學習、護理基本技能等增強護理人員的法律意識、服務意識,提高綜合業務素質和能力。通過組織對醫療糾紛案例分析、讓護理人員參與醫療糾紛處理等方式增加她們防范和應對醫療糾紛的經驗,增強防范和處理的能力。

綜上所述,醫療糾紛的防范人人有責,每一個醫務人員本著“視患如親、服務于民”的宗旨,認真負責的對待患者,積極提升自身素質,樂于鉆研、勤于學習,就能從源頭上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

參考文獻:

第8篇:醫療糾紛處理制度范文

【關鍵詞】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調解機制

一、引言:醫療糾紛層出不窮,醫患關系日益緊張

“看病貴,看病難”是近年來中國老百性一直面臨的一個問題,而由此而衍生出來的醫患矛盾也隨著社會的發展不但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反而愈演愈烈。2013年10月25日,浙江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3名醫生被一名男子用刀捅傷,其中耳鼻咽喉科主任醫師王云杰因搶救無效死亡,另外2人經搶救脫險。至此,中國的醫患矛盾已經上升到了危害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的層面上。而6天后,10月31日晚,海南醫學院附屬醫院ICU重癥監護病房被一病人家屬打砸,醫院一名保安被打傷。該事件雖未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然而卻提醒我們,“醫鬧”離我們并不遠。從2013年1月1日到8月15日,海南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受理醫療糾紛案件312起,其中(“醫鬧”)達22起。在全國范圍內,僅今年10月17日至27日短短10天內,全國發生6起患方傷醫案件,多位醫護人員重傷或死亡。這些冰冷數據的背后,折射出醫患關系的持續緊張與惡化,仿佛一個結,纏繞在醫生與患者心頭。

造成這樣的后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醫務人員醫德素養差,在診療過程中,醫務人員對病員不負責任,態度生硬,缺乏同情心,看病時精力不集中,如果病人有病而醫生沒有及時發現,或將重癥看成輕病,或危重病人的情況事先沒有向家屬說清楚等,一旦病人發生了死亡或留下嚴重的后遺癥,家屬自然會指控醫生不負責任。另一方面,由于醫療是門技術活,患者和醫生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現象。主要表現在:第一,對于知識壁壘很高的醫療行業來說,患者畢竟是“門外漢”,對于自己所患病的病情、病情的嚴重程度以及該如何準確的治療所知甚少,甚至無法預測,而對于醫生為自己開具的藥方、提出的治療意見是否符合自己實際的病情也缺乏必要的了解;第二,患者對所接受的治療服務的價格也缺乏了解,雖然有實時的信息滾動,但都是一些平時的常見用藥,而對醫生所開具的具有高利潤的藥方無從知曉。由此,對醫療機構產生的不信任感也會逐漸加強。同時,醫學實踐非常復雜,部分醫療事件確實是意外事件,但由于患者不了解情況,一旦出事最先想到的就是醫生的失誤。若真要鬧事,醫生也只能是“有理說不清”了,小的誤會和糾紛很可能演變成“醫鬧”等大型事件。在這種情況下,一個中立的第三方調解員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引入第三方調解機制,解開醫療糾紛“死結”

我國于2002年9月1日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有三條途徑:一是醫患雙方共同協商解決;二是衛生行政機關調解解決;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然而由于醫患之間缺乏信任,雙方往往很難心平氣和達成一致意見,糾紛很難化解;由于衛生行政部門與醫院之間的隸屬關系,難脫“父子之嫌”,患者難以信服;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的成本和周期過大過長,患者不堪訴累也極易加劇矛盾。目前,全國各地也都在積極研究醫療糾紛的處理辦法,探討和嘗試“第三方調解”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2005年北京市政府要求所屬的醫療機構全部投保醫療責任保險;2006年上海成立了我國第一家專門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2006年天津成立了仲裁委員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2008年寧波市通過立法的形式成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和醫療糾紛理賠處理中心為核心的“第三方”;2009年深圳市成立深圳市醫療糾紛調解委員;2010年頒布的《關于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建立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積極發展醫療意外傷害保險和醫療責任保險,完善醫療糾紛調處機制,嚴厲打擊“醫鬧”行為。2011年3月7日,衛生部部長陳竺參加兩會時表示,兩年內,衛生部將把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推向全國。

然而,全國各地以人民調解委員會為基礎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卻在試點過程中,遇到了各式各樣、不同程度的困難,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人”和“錢”的問題。一方面,在醫療糾紛的調解中,需要涉及醫療管理、醫學專業、法律知識、醫療責任保險等相關專業人員。調解工作需要由調解員來完成,但如果調解員不具備醫學專業知識,就難以做好調解;可如果把調解工作全部交給醫療衛生系統的人員,又難以保證其中立性。同時這方面的人才的缺乏也成為了第三方調解機構發展的瓶頸。另一方面,第三方調解機構又陷入了資金不足的窘境。部分地區醫療糾紛的第三方調解需要與醫療責任保險相配合,由醫療責任保險公司承擔醫療糾紛賠償、減小醫院成本,才能使第三方調解發揮最大的功效。由于擔心醫療糾紛過多、賠償數額較大,保險公司不肯承保;醫院也因為保費過高而不愿意投保。而且,有些醫院認為,即使投了保,患者還是會到醫院來鬧,并不能真正為醫院減少麻煩,所以醫院的參保積極性普遍不高。而另一部分地區由于實行免費調解,政府沒有確定的財政支持,所以經費短缺,日常的辦公經費也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運行艱難。事實上,今年來,越來越多的醫療糾紛都通過第三方的調解得到了較好的解決,因而不難看出,第三方調解機制在中國有發展前景,只是還需要對其進行完善,使其揚長避短,更加公正、有效地解決醫療糾紛。

三、完善配套機制,促進第三方調解發展

我國部分地區探索實踐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模式,在機制上具有人民調解制度的優點和特征;同時,針對醫療糾紛的專業性特點和糾紛成因的復雜性,完善了相關的調解制度,比如專家參與調解制度、免收調解服務費制度等,機制上不僅秉承了現行法規定自行和解、行政調解以及訴訟三種模式的優點,而且彌補了醫療糾紛三種法定解決模式的缺點。鑒于“第三方”調解解決醫療糾紛所表現出的優越性,在醫療糾紛的解決模式中,有必要從法律上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制度,通過完善相關機制,使調解這一被譽為“東方之花”的制度在醫療糾紛中再次發揮其應有的社會功能。

(一)建立調解“專家庫”,培育專業的醫療糾紛“調解人”

針對醫療糾紛的專業性特點,調解“第三方”應具備醫學與法學專業知識,突出專業性、權威性和公信力,以保障調解機構的糾紛解決能力及效果。而同時具備醫學和法學知識背景的專業人才目前仍然很少。而建立涉及醫學各個專業的專職調解隊伍,其涉及的成本問題較高。因此,組建專業的醫療糾紛“調解人”應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采用專兼職結合的模式。專職人員可以是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專職調解員,兼職人員可以通過整合現有的資源予以保證。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醫學會)已經有比較成熟的經驗以及健全的專家隊伍,司法行政部門也建立了比較健全的從事法律援助的執業律師隊伍。為保證醫療糾紛調解人員的專業性,可以將兩大系統的專家隊伍提供給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共享。同時有針對性的增加藥學專家、醫政管理專家等,進一步充實調解專家庫。醫學專家庫按照專業予以劃分,以便組建調解隊伍時方便患方抽取。

(二)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與其他解決途徑的銜接機制

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制度只是醫療糾紛諸多解決機制中的一種,為了充分發揮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優勢,同時消除其他糾紛解決途徑的弊端,應當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途徑與其他途徑的銜接機制。明確自行和解、第三方調解以及訴訟等糾紛解決途徑的糾紛受理范圍,建立互動型調解制度,即適合自行和解的,引導當事人自行和解;和解過程中出現調解應受理的問題,可以轉交“第三方”進行調解;法院在受理案件時,突出調解優先原則,委托“第三方”對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或不適合調解,可以依據國家權力進行審理判決。當事主體理性對待糾紛的處理以及“第三方”的調解,才能保證調解工作有序進行。當出現過激行為等非理時,可以建立調解中止制度或暫停制度,申請國家權力機關予以協調,待當事人冷靜后再繼續和解與調解。

(三)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穩定的籌資渠道

穩定的籌資渠道是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開展調解工作的重要保障。為解決第三方調解機構普遍存在的資金不足的問題,可以由當地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統籌經費,把經費納入當地財政預算,并確保每年足額撥付。專業性醫療糾紛調解組織可以建立由“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由政府設立專項資金,通過定期考核,對調解組織的工作成效進行評估,根據考評結果支付經常性經費。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探索建立醫療責任保險與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的有效銜接機制和相互制約機制,通過提取一部分醫療責任保險費用作為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的運行經費。

(四)政府應完善醫療糾紛處置相關法律法規,維護患者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通過立法明確規定,醫療糾紛發生后患者進行醫療糾紛權利救濟的途徑,減少患者權利救濟的程序限制,使患者能夠通過最方便的途徑在最短的時間解決醫療糾紛,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目前醫療糾紛發生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財產和生命安全時常會受到較大的威脅,應該通過立法明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糾紛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使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具有安全的執業環境,切實保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國家應出臺相關法律或者制定《人民調解法》司法解釋,明確各類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的設立原則、法律地位、受案范圍、調解人員的任職標準和條件、調解當事人在醫療糾紛調解中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調解的標準流程、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四、結語

醫療糾紛的有效處理不僅僅涉及醫療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而是需要包括衛生、公安、財政、勞動保障、民政、司法、等多個部門和單位共同參與醫療糾紛的解決。從當前的形勢來看,第三方調解機制確實在調解醫療糾紛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如果相應的配套機制不能完善,再好的機制最終也會因為缺乏良好的社會土壤而難以生存。醫療糾紛問題的出現,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一方面,醫生要恪盡職守、嚴守醫德,減少工作失職產生的醫療糾紛;要培養醫務人員良好的服務意識,為患者提供溫馨的服務,使醫院這個痛苦集聚的地方不再那么冰冷。另一方面,患者和家屬也要多理解醫生這一職業的所面臨的壓力,醫生不能包治百病,患者要以合理的心態對待自己的疾病。醫生和患者之間應該建立一種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關系,這樣醫療糾紛也就自然而然會減少,社會也會更加和諧。

參考文獻

[1] 朱效永.信息不對稱下的我國醫患關系博弈分析[J].對外經貿,2011(12).

[2] 陳賢新,張澤洪.國內外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述評[J].中國醫院,2010(5).

第9篇:醫療糾紛處理制度范文

設計(論文)題目:論我國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制度

一、本課題的研究目的和意義

在當今的媒體上,我們經??吹健搬t鬧”現象的發生:患者家屬圍堵醫療機構,毆打甚至殺害醫護人員,甚至在醫療機構滯留患者的尸體或者設置靈堂等等。醫患關系本是魚水共存、唇齒相依的關系,醫患雙方的利益應該是統一的,但隨著社會發展的步伐加快,人們的權利意識逐漸增強,醫療糾紛越來越多,醫患關系越來越緊張,種種暴力事件也是時有發生。因此,通過法律途徑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對于減少醫療暴力事件的發生、緩解醫患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醫療糾紛案件專業性強、爭議大、矛盾突出,是司法實踐的熱點和難點,所以需要我們付出更大的努力去解決這一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

法諺有云:“舉證責任分配是民事訴訟的脊梁。”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自然受到人們的格外關注。舉證責任的分配關系到醫患雙方實體權利能否實現,關系到醫患雙方在訴訟中的勝敗,因此,如何在醫患雙方之間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如何讓醫患雙方公平的承擔舉證責任,是醫療侵權訴訟的焦點之所在。

所以,我選擇了“醫療糾紛制度舉證責任分配制度”作為我的論文主題。對于此篇論文,我打算從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階段入手,比較國外的舉證責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國現在實施的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制度的建議。只有合理的分配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才能公平公正的解決醫療糾紛,緩解醫患之間的矛盾,構建和諧社會。

二、本課題的主要研究內容(提綱)

對于本文,擬從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階段入手,比較國外的舉證責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國現在實施的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制度的建議。提綱如下:

一、我國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階段

(一)第一階段:舉證責任由患者承擔

(二)第二階段:舉證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

(三)第三階段:區分類型劃定舉證責任制度

二、外國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制度

(一)過錯原則——專家責任體系

(二)“說明責任”分配

(三)過失大概推定原則

(四)表見證明規則——生活經驗法則

三、現階段我國區分醫療糾紛類型劃定舉證責任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醫療糾紛類型的劃分

1.學理上醫療糾紛類型的劃分

2.立法上不同歸責原則下醫療糾紛類型的劃分

(二)不同醫療糾紛類型下舉證責任的劃分及其缺陷

1.醫療技術損害糾紛舉證責任的劃分及缺陷

2.醫療倫理損害糾紛舉證責任的劃分及缺陷

3.醫療過程中的產品質量損害糾紛舉證責任的劃分及缺陷

四、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制度

(一)舉證責任緩和制度的充分適用

(二)專家輔助鑒定制度的建立

(三)降低醫療風險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文獻綜述(國內外研究情況及其發展)

(一)我國關于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研究

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施行之前的“誰主張,誰舉證”階段;

第二階段,2002年4月1日以后至2010年6月30日以前的“舉證責任倒置”階段,醫方就醫療行為沒有過錯及沒有因果關系進行舉證;

第三階段,2010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施行以后,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實行區分類型確定舉證責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證明醫方存在過錯,醫方在特定情況下就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進行舉證。就目前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實行區分類型確定舉證責任的制度也存在著學歷上的分類與立法上的分類的分歧,以至于在舉證責任分配上也存在分歧。

(二)外國關于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研究

外國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使用比較廣泛地有以下幾種類型:

1、歐洲大部分國家將醫療行為責任歸入專家責任體系。專家責任的核心要素有兩個方面:

一方面,專家責任基于其專業的特殊性和技術性被賦予了高于一般人的注意義務;

另一方面,專家只負過程義務,而不負結果義務。

2、目前英美法院主要采用“說明責任”分配法則。在事實說明自己法則之下,原告無須對被告的過失行為舉出直接證據,僅需依據情況證據,基于普通常識判斷,即可推論被告過失存在及被告行為與原告之損害間具有因果關系,而令被告負責。

3、在日本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訴訟程序中,司法實務中經常引用“過失大概推定”原則作為醫患雙方舉證責任分配的指導原則。

4、德國的醫療糾紛訴訟程序中一般適用“表見證明”理論來分配舉證責任,其主要源自英美法上的“事實本身說明過失”原則。

四、擬解決的關鍵問題

本文以合理的分配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為目的,通過了解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以及外國對該問題的研究,探討了現階段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制度的不足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完善相關問題的建議。你解決的關鍵問題有以下幾點:

1.不同根據下我國醫療糾紛類型的劃分

2.現階段我國區分類型劃定舉證責任制度存在的缺陷3.如何完善我國區分類型劃定舉證責任制度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文通過了解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發展的各個階段以及外國關于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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