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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2014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以黨的十精神和全國全省審計工作會議精神為指導,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緊密圍繞我市“著力六個突破,力爭四年翻番”經濟工作重心,深入開展審計法制宣傳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進一步提高廣大審計干部的法律素質,增強審計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的法律觀念和依法行政水平,堅持“依法審計,服務大局,圍繞中心,突出重點,求真務實”的審計工作方針,把審計法制宣傳教育與依法治理工作緊密結合起來,使我市審計工作更加法治化、規范化、科學化,為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發揮更大作用。
二、工作重點
(一)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營造普法工作環境。
1.深入學習宣傳《憲法》、《審計法》、《國家審計準則》(審計署令第8號)以及《審計法實施條例》等相關審計法律法規,全面提高審計機關領導干部和廣大審計人員的審計法制意識以及依法決策、依法審計的水平和能力,正確行使審計監督職權,切實加強自我約束機制,規范審計行為,提高審計執法水平。
2.深入學習宣傳與審計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深入學習《會計法》、《預算法》、《稅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合同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財經法律法規,提高審計人員判斷問題的能力;深入學習《公務員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等行政法律法規,提高審計人員法制觀念和自我約束能力。
3.組織法律法規培訓。充分發揮“金審二期工程”視頻會商系統的作用,組織人員積極參加上級審計機關舉辦的審計法律法規視頻培訓班或自主組織相關培訓,對全體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培訓,及時開展新頒布重要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宣傳工作,提高審計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工作能力。
4.做好法制宣傳日宣傳工作和普法考試工作。充分利用“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活動,開展以《審計法》、《國家審計準則》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法規知識宣傳,向全社會宣傳審計法律法規,使全社會了解審計,營造良好的審計執法環境。按照法制部門的工作安排,組織好“六五”普法的學習和考試工作。
5.結合實際,積極運用報章、網站、電視等宣傳媒體,有計劃有重點地對審計機關普法依法治理和審計工作及其成效進行宣傳,以增進全社會對審計工作的了解和支持,為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更為良好的社會環境。
1.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范圍內,不斷總結審計工作的實踐經驗,研究制定和修訂各項審計業務制度,抓好各項業務規章制度的督辦落實。不斷建立和完善審計機關依法行政體制和機制,嚴格依法審計程序,規范審計行為,增加審計執法透明度,促進法治政府建設。
2.積極推進審計執法責任制。合理確定執法責任,明確執法目標,執法標準,執法 程序,提高審計工作人員依法執審、規范執審的責任意識。
(三)加強審計管理,建立健全審計管理機制。
1.建立科學的審計管理機制,切實做到依法審計、依法管理,為審計“免疫系統”功能充分發揮提供制度保障;完善工作機制,健全目標責任制管理考核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積極參加上級審計機關優秀審計項目評選活動,發揮優秀審計項目的示范引導作用;改進和完善審計業務會議制度,不斷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
2.加強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嚴格按照上級審計機關有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的工作要求,加強對各業務部門本年度實施審計項目的審計質量進行檢查,嚴格審計執法行為,著力對審計執法行為中程序是否合法、定性是否準確、處理是否恰當、依據是否充分等方面進行自查,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整改,不斷提高我市的審計執法水平。
(四)合理安排審計項目,促進提升依法執政水平。
要圍繞全市經濟工作中心,重點安排民生資金審計、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財政資金審計等,要將完善領導干部依法辦事制度機制內容貫穿于各項審計中,強化法律的剛性約束和制度約束,增強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依法執政、依法行政能力;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對各級黨政機關貫徹中央“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等有關規定的監督,促進提升各級黨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以此為切入點,提高全市審計工作質量水平。
(五)積極開展行政權力依法規范公開運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認真貫徹執行《四川省行政權力依法規范公開運行平臺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四川省行政職權目錄動態調整管理辦法(試行)》以及《四川省行政權力依法規范公開運行電子監察管理辦法(試行)》等制度,在審計過程中,對涉及到行使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以及其他行政權力事項時,要按規定上網公開運行,接受公眾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學習,提高思想認識和執法水平。全市各級審計機關上下要充分認識依法行政工作的重大意義,通過認真學習有關依法行政的政策規定,增強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增強責任意識,在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的同時,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高度重視,依法辦事,扎實推進全市審計機關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進程。各部門要按照崗位工作職責、任務,始終把普法和依法行政作為部門工作的基本準則,根據各自肩負的工作任務,將普法和依法行政貫穿于日常各項工作之中,努力促進審計機關的政治文明建設。
【論文摘要】一種經濟模式的良好運行,必須以制度建設為基礎,循環經濟作為一種全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制度建設是其推行的重要保障。文章從循環經濟概念和制度的涵義和功能出發,分析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制度問題,進而提出循環經濟制度建設的思路和對策。
一、循環經濟與制度建設
循環經濟(recycling economy)一詞最早由美國經濟學家鮑爾丁在20世紀60年代提出。所謂循環經濟,是指在深刻認識資源消耗與環境污染之間關系的基礎上,以提高資源利用與環境效率為目標,以資源節約和物質循環利用為手段,以市場機制為動力,在滿足社會發展需要和經濟上可行的前提下,實現資源效率最大化和環境污染最小化的一種經濟發展模式。與傳統的"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經濟增長模式不同,循環經濟放棄短期的表面物質追求,通過把廢棄物開發為新的資源,最大限度地重復利用物質和能量,旨在系統地使經濟中的總體資源增值,實現經濟系統和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和諧循環。很顯然,循環經濟是一種高層次、高端化的經濟發展模式,它必須以制度建設為基礎,其整個過程都貫穿了對制度建設的依賴性。循環經濟作為一種全新的經濟模式,目前在國內的發展也只是停留在理論研究和試點的建設方面,沒有在全社會推廣開來。從國外發展循環經濟的經驗來看,制度建設是其推行的重要保障。而我國在制度的建設方面還很不完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對制度的探討為循環經濟的發展提供借鑒的建議。
二、制度的內涵與功能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傳統的單純以技術分析為基礎的新古典經濟理論已經無法為現實社會中的許多人類經濟行為提供合理的解釋,于是,制度的決定性作用開始為人們所認知。隨著制度分析理論和新增長理論蔚然興起,人們逐漸認識到制度安排和制度創新思想、人力資本和收益遞增的思想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保證。許多經濟學家吸收并利用了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方法,認識到若要有效地解決可持續發展問題,必須關注發展中的有關制度性因素,認為制度應是經濟運行和發展的內生變量,有效的經濟組織與制度安排對可持續發展起著無可替代的促進作用。制度經濟學家對制度給出了不同的定義:制度學派的創始人凡勃倫把制度看作是“個人或社會對有關的某些關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習慣”。康芒思認為制度是“集體行動控制個體行動的方式”,是“遵循同一規則的交易活動的集合”。新制度經濟學關于制度的定義首先由舒爾茨提出,他為制度做了經典性的分類,將制度分為用于降低交易費用的制度、用于影響生產要素所有者之間配置風險的制度、用于提供職能組織與個人收入流之間的聯系的制度、用于確立公共品和服務的生產與分配框架的制度等,并把制度定義為一種涉及社會、政治與經濟的行為規則。諾思則以個人之間的市場交易行為為背景,認為制度就是“一個社會的游戲規則”,是“為決定人們的相互關系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從上述定義中可以看出,對制度的定義都圍繞著“規則”一詞進行,新制度經濟學則更強調制度與人的動機、行為之間的內在聯系。人們的任何社會經濟活動都離不開制度,在一個有秩序的社會中,制度為人們提供了相互影響的框架。制度的重要特征就是通過各種正式或非正式的“規則”對組織中的個人實施獎勵或制裁,從而對人的行為產生一定的激勵或約束作用,因此可以通過制度來觀察和理解人類的各種經濟活動。關于制度的功能,經濟學家也有不同的解釋:威廉姆森認為制度的功能是降低交易成本;舒爾茨認為制度就是為經濟提供服務;還有觀點認為制度的功能是通過提供激勵機制而使外部利益內部化。譚崇臺認為,制度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塑造人們的思維與行為方式,提供并在某種程度上創造和擴散信息”,促成“社會共識或一般性的認識基礎”從而減少不確定性和風險,幫助人們估計其他人可能的行為進而矯正自己的行為。”從循環經濟的內在需求來看,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為經濟主體參與循環經濟活動提供激勵。第二,對經濟主體不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行為提供約束,抑制環境不友好的機會主義傾向。第三,使外部性合理地內部化,將資源要素的投入和對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程度。第四,協調經濟系統與生態環境系統的關系,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持續發展。
三、循環經濟中的制度問題
制度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產物。在中國,由于制度建設的滯后,對資源的掠奪式開發、使用、浪費,和為追逐高額利潤而污染環境的行為,對我國經濟增長帶來巨大的副效應。因此,加快循環經濟的制度建設就尤為迫切。根據諾思的描述,制度就是一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則、守法秩序和行為的道德倫理規范,其主旨在于約束追求主體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個人行為。由此可以看出,制度是制約人的行為的一種準則。我國的資源浪費嚴重,環境不斷惡化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缺少一種制度制約人們的行為。循環經濟的建立與完善需要制度作保障,沒有完善的制度作基礎,循環經濟就根本不可能實現。隨著循環經濟的發展和推廣,人們開始逐步認識到制度在其中的重要性。最早高度關注制度在經濟活動中所起重要作用的是科斯,他創立了科斯定理,認為只要產權清晰,交易成本較低,經過有關當事人的自愿協商和談判,就能導致一種有效率的結果。后來,阿爾欽、德姆賽茨、張五常及諾思等人通過對制度的發展創立了新制度經濟學派。他們繼承和發展了科斯的理論,認為交易成本的降低能帶來經濟效率的提高,而交易成本的降低,則有賴于合約(或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威廉姆森通過對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個人以及企業行為的研究,得出提高經濟效率必先提高制度的效率,并且,隨著經濟活動的變遷,制度也應隨之改變這一重要結論。到了諾思這一代則直接認定制度與制度變遷就是經濟增長的一個重要控制變量。歷史也不斷證明:有效的制度能夠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不當的制度安排則會使經濟發展舉步維艱。現代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不僅包括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而且也包括非正式約束機制。制度是演進的,不斷變遷的。制度演進中存在著較強的“路徑依賴”,即制度的演進一旦走上某一條路徑,就會沿著既定的路線和方向發展且會得到自我強化。推進循環經濟的發展,技術創新和突破固然重要,但制度的制定與完善則更為重要。德國和日本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并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國家,從這兩個國家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經驗看,制度的制定與實施被視為其成功的最主要因素。如德國早在1986年起就先后頒布了《包裝廢棄物處理法》、《循環經濟和廢棄物管理法》和《循環經濟法》等,通過一系列制度的制定與實施使廢棄物從避免或減少產生到循環使用再到最終處置。另外針對不同的行業還專門制定了如《廢舊電池處理規定》、《限制廢車條例》、《飲料包裝押金規定》等一系列措施來推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德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實踐,可為我國提供不少有益的、可資借鑒的經驗。目前,我國盡管已經頒布了《清潔生產促進法》,創辦了生態工業園區和開展了以循環經濟為核心的生態省的試點和示范工作,但總體上說我國的循環經濟體系尚未建立起來。從發達國家推進循環經濟的經驗來看,我國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制度建設方面的欠缺就顯得尤為突出。當前阻礙我國循環經濟制度建設的因素主要有:其一,尚未形成適合我國循環經濟發展的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這是我國循環經濟發展緩慢的根本原因。制度和機制的建立與完善是發展循環經濟、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根本保障。不解決制度和機制問題,仍按傳統的宏觀經濟管理方式去管理,而將對生態和資源的管理排除在外,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就無法建立。其二,舊制度路徑依賴的存在。制度變遷存在著強烈的路徑依賴,建立循環經濟的新制度體系勢必要遭到傳統舊制度既得利益集團的阻撓。因此,循環經濟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其三,環境產權難以界定。為使外部環境和自然資源的成本內部化,十分有必要界定環境產權,但由于環境的特殊性決定其產權難以界定。另外在中國,由于環境產權的主體是國家,能不能以及如何將環境產權轉讓和交易是一個難題。
四、循環經濟制度建設的思路與對策分析
發達國家循環經濟的實踐表明,要實現從傳統經濟到循環經濟的轉變,就必須進行相應的制度變革,要依靠制度建設來規范政府、企業、等循環經濟主體的行為,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但是,必須意識到,我國面臨著與西方發達國家不同的發展背景,發達國家所具備的殖民地和全球生態資源背景,以及現實的資本、科技和人力資源優勢;對于伴隨著快速工業化而來的資源、環境和社會問題,我們沒有可供轉嫁污染產業的空間和回避社會問題的余地。因此,起源國外的循環經濟理論只能部分適應中國發展循環經濟的需要。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規則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所構成。相應地,循環經濟制度也可以劃分為三個層次:一是正式法律法規和政策,包括資源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條例、政策、計劃、規劃等;二是人們約定俗成共同遵守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非正式行為規則,包括價值信念、倫理規范、道德觀念、風俗習慣、意識形態等;三是循環經濟制度的實施機制。循環經濟建設需要在上述三個層面上采取相應的對策。
首先,要構建循環經濟的正式制度,主要包括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兩方面。法律法規制度具有較強的約束力和較高的穩定性,因而是發展循環經濟的最基本的保障。目前,我國已經具備了較為完善的資源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因此,我們既要加緊研究制訂專門的循環經濟法律法規;同時也要結合循環經濟發展的需要,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為循環經濟的建設和實施提供完備的法律依據。從循環經濟發展政策來說,關鍵要構建有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政策、區域政策、財政政策和產品價格政策。要利用經濟杠桿對資源利用、清潔生產、廢棄物排放等進行管理與協調,從經濟激勵和行為規范兩方面入手,有效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其次,要對循環經濟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給予足夠的重視。作為制度安排的構成要素之一,非正式制度安排與人的動機和行為有著密切聯系,是影響市場秩序、制約經濟發展的一種無形力量。環境制度的失敗的思想根源在于狹隘的經濟增長主義,因此,要實現由傳統經濟向循環經濟模式的轉變,第一必須樹立科學的發展觀,摒棄將人與自然相對立,以犧牲資源和環境為代價來換取經濟增長的做法,將可持續發展思想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指導思想。第二要改變“自然資源無價”的錯誤認識,樹立自然資本的觀念,將資源和環境視作與土地、勞動一樣能夠參與生產活動并創造價值的生產要素,利用價值規律和價格杠桿來糾正人們濫用資源、破壞環境的錯誤行為。第三要加強環境教育,提高人們的環境意識,鼓勵公眾自覺參與各種形式的循環經濟活動,形成自覺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的良好氛圍。
再次,制度實施機制。循環經濟是對傳統經濟模式的徹底變革,客觀上要求形成經濟系統與復合生態系統和諧共生的自運行機制,要求生態規律與經濟規律的協調統一。因此,循環經濟的建設與發展需要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努力,需要堅持“政府主導、企業推進、公眾參與”的方針,從試點示范入手,從微觀的企業層面、中觀的區域層面和宏觀的社會層面協調推進。具體而言,發展循環經濟,需要政府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劃及政策,對各微觀主體的環境行為進行有效的激勵或約束;需要企業把資源循環利用和環境保護納入其總體的創新、發展和經營戰略,自覺在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上采取相應的技術和管理措施,使發展循環經濟成為企業的自覺行動;對公眾來講,發展循環經濟需要樹立同環境相協調的價值觀和消費觀,自愿選擇綠色的生活和消費方式,推動整個社會向循環經濟方向轉變。
【參考文獻】
[1] 鮑爾丁:宇宙飛船理論[j].工業生態學,1997.
[2] 康芒思:制度經濟學[m].商務印書館,1981.
[3] 諾思: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m].三聯書店出版社,1994.
[4] 譚崇臺:發展經濟學的新發展[m].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
第二條城市發展和維護基金是用于正常的城市建設、維護、城市防洪的專項資金,保證城市建設、維護和防洪的專項資金需求。
第三條區財政局會同區建設局、城管局、水利局負責城市發展和維護基金的籌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城市發展和維護基金的來源
(一)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城建資金;
(二)城市建設維護稅;
(三)防洪保安資金;
(四)戶外廣告泊位使用權出讓金;
(五)預算外資金可集中用于城市建設和維護的部分;
(六)財政預算內增加安排用于城市建設和維護的資金;
(七)土地出讓金收益可用于城市建設的資金;
(八)與城市建設相關的特許經營權轉讓收入;
(九)國有資產收益中政府批準用于城市建設的資金;
(十)新開征或新增加的有關稅費收入可用于城市建設的部分;
(十一)其它可用于城市建設發展和維護的政府性資金。
第五條區財政局開設“城市發展和維護基金”專戶,督促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發展和維護基金分解落實計劃將各類資金按時統一納入區財政“城市發展和維護基金”專戶。
區建設局、城管局、水利局根據區政府批準的城市建設年度計劃、維護任務和城市防洪年度配套任務,確定政府公益性項目的融資規模,會同區財政局編制下達政府公益性項目融資年度計劃,并根據年度融資計劃,擬定城市發展和維護基金的額度和分解落實計劃,報區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六條城市發展和維護基金的用途:
(一)城市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費用;
(二)城市防洪工程配套;
(三)政府公益性項目的投資建設;
(四)政府性城建負債的還本付息;
(五)對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的投融資主體資本金注入或項目資金補助;
(六)其它經區政府批準的用途。
第七條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的投融資主體根據具體用途提交城市發展和維護基金使用計劃,經項目主管部門、區財政局把關,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常務區長、區主要領導批準后,通過區“城市發展和維護基金”專戶專項撥付。
第八條各有關部門應從各自職能出發,主動加強對投融資工作的配合和監管,對投融資主體的資金管理、財務管理、債務管理實施全方位動態監督和考核,全面把握城市發展和維護基金使用情況。
第九條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的投融資主體應規范資金管理制度,對城市發展和維護基金的使用要落實“專人、專戶、專帳”,定期向項目主管部門和區財政局報送城市發展和維護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確保專款專用,并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對在監管中發現的問題,財政、審計部門應督促責任主體及時整改,必要時停止撥付有關資金。
【關鍵詞】低密度住宅;六分法;設計布局
低密度住宅不僅僅是容積率的問題,更多的是如何科學合理的利用,讓住宅為人服務。目前很多樓盤都打著低密度住宅來進行銷售,很多開發商都模糊了低密度住宅的實際含義,本文首先介紹下低密度住宅的概念。
一、低密度住宅的概念
低密度住宅從專業上來說,主要是在容積率的問題,是相對于城區容積率較高的高層建筑來說的。目前對于多少容積率被稱為是低密度住宅目前尚且沒有定論。一般業界內認為,在大型的城市,比如說北京、上海等城市,容積率在1.5以下,限高位18米的建筑,都屬于低密度住宅。業界的權威人士指出,低層住宅和郊區住宅不等同于低密度住宅。某些地區的住宅通風條件很差,環境也很差,這樣的建筑根本就稱不上為低密度住宅。低密度住宅在容積率較低的前提下,還需要做到科學合理,需要考慮環境空間尺度、家庭生活私密性、抗震防火能力及其綠化和美化的要求等等各種因素。
二、低密度住宅的種類及概述
目前低密度住宅主要有三種種類,一種是獨院式住宅,一種是并聯式住宅,另外的一種是聯排式住宅。目前的大體上主要有這三種。以下對這三種住宅進行大體的簡單的概述。
(一)獨院式住宅
獨院式住宅是指一個住宅不與其他的建筑相連,是獨立建造的,并且有獨立的院子。一般獨院式住宅環境都是比較好,綠化比較好,噪音污染比較少。在朝向和通風上也比其他形式的住宅都要好很多。獨院式住宅一般在國外使用的較多,尤其是國外的郊區,大部分都是獨院式住宅。在我國,獨院式住宅的使用相對來說較少,除非是一些供給特定對象使用的住宅。開發商在建造房屋時,對于這一類房屋建造的較少,這也是由于我國的國情決定的。
(二)并聯式住宅
并聯式住宅是指兩戶在住宅平面上并聯組合,兩戶形成了一個建筑,對于每一戶而言,都有三個面朝外。并聯式住宅目前在中國的一些新開發的鄉鎮上使用較多。另外在別墅中,并聯式住宅使用的也較多。并聯式住宅一般都有獨立小院,這樣的住宅具有非常強的居住氛圍,很多購房者比較青睞此種住宅。并聯式住宅相比起獨院式住宅雖然干擾性稍微多一些,但是相比起其他的住宅模式,干擾性和環境都是非常理想的。
(三)聯排式住宅
聯排式住宅是指多戶居民拼連在一起,在總體上形成一個建筑。這樣的住宅通常是南北通透的,每戶基本上都有朝陽的面也有朝北的面,這樣的住宅的優點是可以很好的節省用地和基礎服務設施。一般聯排式住宅一層是可以存在小院的,而從二層開始,是沒有小院的。聯排式住宅通風也還可以,環境相比起高層住宅也是不錯的。
三、低密度住宅每一類的六分法設計布局
國內低密度住宅具有明顯的中國特色,一般表現為面寬較窄,進深相對較長。開發商為了實現在有限的基地內容納更多的住戶而產生的這種低密度住宅的中國特色的設計布局。由于我國跨的緯度比較大,氣候也不盡相同,在房屋的朝向和采光等等各種要求上都不一樣,六分法的設計布局也是不同的。所以以下的六分法的設計布局主要是從中國華東地區的地域特點來進行分析。
(一)獨院式住宅的設計布局
獨院式住宅四面都是空置的,這樣的住宅平面組合較為靈活。從住宅的內部來說,內部具有很好的通風和采光。獨院式住宅的六分法一般是按照一個順序平均劃分成六個區域。一般是前面有兩個區域,我們設置為A和B區域,其中A在東面,B在西面。中間兩個區域,我們劃分為C和D區域,C在東面,D在西面,最后的位置劃分為E和F區域,E在東面,F在西面。劃分好了之后,需要對每個區域進行綜合優勢的分析。A區域,朝向為南面,優勢為自然采光度高,通風度高,所以A區在設計布局上可以布置客廳或者是整個住宅的主臥。B區域的朝向也是南面,但是因為是朝西的,所以在夏天西曬會比較嚴重,這個區域雖然也可以布置成為客廳或者是臥室,但是最好在花園中種植高大落葉喬木的方式來避免夏季西曬的問題。C區域是朝向東面,自然采光、通風也都不錯。所以在C區域可以布置成餐廳或者是書房或者是次臥都是不錯的選擇。D區域也是朝西的方式,西曬也是比較嚴重的,但是從采光上來說比較不錯,在設計布置上可以布置成洗手間或者是儲藏室之類的。E區域也是朝向東面的,而且還朝向背面,所以這個區域冬天會較冷,而且這個區域在整個布局是處于最后,這樣的位置一般可以布置成衛生間或者是工人房間等等。F區域主要是朝向西面和背面,夏季有西曬,這個區域可以布置成車庫,或者是衛生間之類。
(二)并聯式住宅的設計布局
并聯式住宅一般是由兩戶組成的。一般分成A和B戶。我們就A戶進行六分法的布局設計分析。A戶主要是西面的這一戶。朝向主要有南面、西面和北面。六分法的話,會分成東面三個區,分別依次為A、B、C區域,西面也是三個區,分別依次為D、E、F三個區域。在并排式的住宅中,兩戶一戶是在西面一戶是在東面,東面區域的住宅要明顯優于西面區域的住宅。雖然兩個戶型都朝向南面,但是西面的在夏季會有明顯的西曬,所以在總的評分上會稍微落后一些。很多購房者在買房子的時候也會優先考慮東面的房屋。而且在并聯式的住宅中,每個戶型都會有一個區域是四面都不透光的,這個區域一般開發商在建筑時候會將此區域作為電梯或者是樓梯,或者在用戶家里,會當做儲藏室來用。A區域、D區域朝向南,通風和采光都不錯,一般這個區域都會被當做客廳或者是主臥。其他的幾個區域會根據實際情況和實際的朝向基本上類似于獨院式住宅的設計布局,會被設計成為餐廳,次臥和衛生間。一般朝向北面的都會被設計成為餐廳或者是廚房。
(三)聯排式住宅的設計布局
聯排式的住宅一般都是比較長,大部分都是橫向的聯排式,便于采光。聯排式住宅一般在兩頭的住宅采光和通風比較不錯,尤其是東邊的戶型,一般是首選的戶型,也是開發商售價最高的戶型。在中間的這一戶,采光通風都會較差。我們就中間的這戶進行六分法并簡單說一下中間戶型的設計布局。
中間的戶型有兩面都是沒有采光的,只有南面和背面可以采光通風。在房屋結構上是比較差的。一般這樣的戶型朝向南面的都被用作起居室或者是主臥。其他的不采光的兩面會被用作儲藏室或者是衛生間,朝向北的這面會被用作次臥、或者是廚房餐廳。但是聯排式住宅也是有自己的好處,相比起高層的住宅來說,聯排式住宅的通透性很好,南北通透,也有一面朝南采光。在低密度住宅中,聯排式住宅的數量是最大的,需求量也是最大的。
四、結語
低密度住宅的六分法的布局設計,在平面布局上為設計師提供了非常好的幫助。低密度住宅有很大的靈活性和適用性,而且在采光、通風、朝向等等因素上都是比較不錯的。六分法的布局對于高層建筑也有很大的參考價值,尤其是聯排式住宅的六分法布局設計對于高層住宅的參考意義是最大的。某些高層住宅實際上也是聯排式住宅的高層上的發展。本文對于六分法的闡述,希望能給廣大的設計人員帶來一定的參考意義。
參考文獻:
[1]楊海榮,劉新民. 低密度住宅“六分法”設計布局研究[J]. 四川建筑科學研究,2007(12).
(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市經濟開發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使用安全和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關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經濟開發區內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均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市經濟開發區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行使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權力和義務。
第四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監督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工作完成后,在領取施工許可證之前,持規劃許可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施工中標通知書等文件資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填寫工程質量監督登記。
第六條
監督機構按有關規定審查符合要求時,發給建設單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書》和《工程質量監督計劃》。
第七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行監督工程師、監督員責任制,具體承擔工程監督任務。
第八條
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內容是監督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質量行為和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及使用功能。其具體職責是:
1.
檢查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等級及工農業范圍,檢查主要基礎上負責人執業資格證書與承擔任務是否相符,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
2.
審查建設單位工程項目報建審批手續、基本建設程序等是否齊全、符合要求。
3.
檢查施工單位資質等級及營業范圍,監督施工單位及構件廠嚴格執行技術標準,檢查其工程(產品)質量。
4.
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它涉及結構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關鍵工序作出監督計劃,并將必須監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裝中的重要環節及時通知有關單位。
5.
檢查施工單位技術資料是否齊全。
6.
參與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7.
對建設工程實體質量監督:
① 地基及基礎工程抽查主要內容:
A.
質量保證及見證取樣送檢檢測資料;
B.
分項、分部工程質量或評定資料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C.
地基檢測報告及地基驗槽記錄;
D.
抽查基礎砌體、砼和防水等施工質量。
② 主體結構工程抽查主要內容:
A.
質量保證及見證取樣送檢檢測資料;
B.
分項、分部工程質量或評定資料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C.
結構安全重點部位的砌塊、混凝土、鋼筋施工質量仙查情況和檢測;
D.
砼構件、鋼結構構件制作和安裝質量。
③ 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內容:
A.
質量保證及見證取樣送檢檢測資料;
B.
分項、分部工程質量或評定資料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C.
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及工程安全檢測報告和抽查檢測;
D.
水、電、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試驗資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檢測記錄;
E.
工程觀感質量。
8.
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九條
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及竣工驗收備案資料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十條
【關鍵詞】融資性擔保公司;中小企業融資;制度完善;風險控制
近年來,為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融資性擔保公司也在為中小企業增信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伴隨著多家民營融資性擔保公司案件的爆發,融資性擔保業發展遇到瓶頸。如何突破瓶頸?筆者希望通過下文的分析與闡述,主要結合北京地區的實際情況,尋求出根除癥結的良方。
1 融資性擔保公司發展和監管制度現狀及問題
1.1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現狀及風險
1.1.1從業人員素質問題
在融資性擔保公司業務決策整個流程中,除了制度本身的科學性,從業人員的素質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內部風險控制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其直接影響到能否制定完善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內審制度、健全的風險控制制度及制度的實際執行,這也是融資性擔保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現實中,融資性擔保公司僅要求一般從業人員具有一定的融資擔保業務從業經驗,熟悉盡職調查的基本流程,難以滿足風險管理具體運作實務中對會計、審計業務、金融、法律等知識的復合要求。
1.1.2再擔保公司的利益保護和功能實現問題
再擔保制度在我國的應用,可以說是我國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過程中的一項重大進步。北京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有限公司將自身功能劃分為四項基本功能:“增信、分險、規范、引領”。再擔保公司的前兩項功能非常容易實現,因為這些對于任何一家融資性擔保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都是有利的。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再擔保公司的風險在于,再擔保雙方之間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非常容易誘發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為此,首要就是建立起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機制,有效地防范國有公司所具有的所有人缺位,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等諸多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的弊端。同時,針對行業特征建立風險預防、處置的有力措施。其次,積極防范擔保機構帶來的風險。對于再擔保公司而言,要做到既能通過適度的補償來為擔保機構分散風險,又能以一定的手段促進擔保機構的自我約束完善,還要避免單純地成為擔保機構轉移風險的對象,就必須設定科學的再擔保準入條件并進行信用等級的評定和授信評審。
而“規范、引領”的功能實現,則有賴于再擔保公司地位的提升。在我國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的二十多年里,再擔保公司絕對是后起之秀,論起資格輩分就遠遠落在了眾多一般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后面,尤其是政府背景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更有雄厚的資金實力和較高的公信力可以自恃。在這樣的背景下,再擔保公司“規范、引領”這一部分具有更深刻意義的功能就被大大弱化了。
1.2融資性擔保行業監管問題
1.2.1融資性擔保公司出資監管缺位
在京設立再擔保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8億元。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已在其他省市注冊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在北京市轄區內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向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撥付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營運資金,并滿足本市的相關監管要求。在京融資性擔保公司撥付給北京市轄區以外的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公司資本金總額的60%。剩余資本金應滿足本市相關要求。” 上述規定雖然對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出資形式、跨省經營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撥付資金做出了限制,但對于資本金來源未作出應有的規范,如,其來源應當真實合法,并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足額繳納到位,且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等。如此,便為融資性擔保公司股東出資不實、日后抽逃資金埋下了隱患。
1.2.2融資性擔保行業缺乏信息透明度
《暫行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信管理部門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有關信息納入征信管理體系,并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查詢相關信息提供服務。此規定顯然旨在彌補銀擔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但是,與銀行業相比較,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信息極為混亂和朦朧。一方面,由于常年缺乏有效監管,融資性擔保公司未確定統一的數據統計口徑,即缺少可以進行橫向、縱向比對的指標;另一方面,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信息公開缺乏強制性,無論是同業間還是銀擔之間信息透明度都亟待提升,霧里看花、水中望月只能增加同業的風險,降低銀行業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信任。《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雖然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擔保業務總體情況等信息告知相關債權人。”,但按照什么規定,以什么樣的頻率向債權人披露信息卻沒有進一步闡明。
2 改進措施
2.1改善融資性擔保公司自身經營
2.1.1加強資本管理、合理放大、充足撥備
如前文所述,規模小、資本不實、抵御風險能力不強等問題曾經是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硬傷,阻礙著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發展。筆者認為,堅持強化資本、設定合理的放大倍數、并對可能發生的風險給予充足撥備,即可以充分發揮資本在其業務發展中的約束功能和調節作用。要做到上述三點,首先,融資性擔保機構不應進行過多的投資或其他業務,更不能涉足高風險行業,而應該通過不斷發展主營業務增加收益。對于融資性擔保公司自有資金的運作,《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僅限于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于其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其次,融資性擔保公司對自身業務的發展規模要有所控制,設定合理的放大倍數。當融資性擔保公司業務發展到一定程度時,應通過擴充資本而不是突破放大倍數來保障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健康發展。最后,在財務制度建設方面,融資性擔保公司應按照財政部相關規定足額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風險準備金、保證金三種準備金。做到上述三點,融資性擔保公司既能健康擴大規模,又能保證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進而加強其風險抵御能力。
2.1.2促進再擔保公司基本功能的全面實現
在當下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極不平衡,融資性擔保公司良莠不齊的狀態下,其實非常需要再擔保公司切實發揮“規范、引領”的功能。筆者認為,再擔保公司要實現對整個融資性擔保行業的規范和引領,其實在某種程度上與民營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發展有著“榮辱與共”的關系。再擔保公司首先需要從對民營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規范做起,進而幫助其恢復應有的市場份額,驅散融資性擔保行業“國進民退”的陰霾。只有這樣,隨著民營融資性擔保公司市場地位的恢復,再擔保公司的地位才會得到有效提升,即為其實現對整個融資性擔保行業的“規范、引領”創造更加有利的條件。只有當再擔保公司、政府背景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民營融資性擔保公司都回歸到適合自身的位置上去,整個融資性擔保行業才可能在再擔保公司的規范和引領下健康發展。
2.2完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
2.2.1設立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
《暫行辦法》第七條確立了北京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北京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門聯席會議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商務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組成,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為牽頭單位。這對于長期監管缺位的融資性擔保行業無疑是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立法。
筆者認為,設立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同樣重要。作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直接監管的補充與延伸,自律組織在監督和保護行業主體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所制定的規則可以從行業、倫理和道德標準的層面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約束,故而作用空間更廣闊、更能發揮效力。
2.2.2制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從業人員任職資格制度。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應參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并依據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定的專門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公司的業務范圍來確定;一般從業人員除參照上述規定外,還要依據崗位職責要求,確定具體的任職資格,尤其是風險控制部的從業人員,更要具備風險控制所必需的業務素質。這樣的人才是需要通過一套完整的資格標準、考試制度、資格審核、繼續教育制度培養和篩選出來的,類似的制度如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等。
從人員準入開始把關,不僅有助于融資性擔保行業從業人員素質的提高、融資性擔保公司識別、處置風險能力的加強,更是監管前置的體現。從根源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遠遠要勝于風險發生后的補救。
3 結語
綜上所述,只有加強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管制度建設,使民營融資性擔保公司規范經營、占據一定的市場份額,才能令融資性擔保行業平衡發展;而融資性擔保行業的健康發展,必將使中小企業的成長迎來明媚的春天!
【參考文獻】
[1]黨亞娥,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風險機理分析,河南工程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12月,第26卷第4期;
關鍵詞:智能化 建筑設計
中圖分類號:B845.63文章標識碼:A
1 智能照明控制系統
由于該建筑的特殊性,因此一般燈光營造的環境和單調的燈光效果已經遠遠不能滿足要求,需能體現該建筑的高品位及自身形象。同時要求無論什么時候工作人員進入建筑內,都應該感覺到燈光效果帶來的舒適和莊重的環境。通常公共建筑具有以下特點:照明燈具除了開關控制外,還要求具備大量的調光設備;控制的區域相對集中,多是建筑的功用部位(如大廳、餐廳、大小會議室等);要求系統的維護和管理簡單;照明光源多以熱輻射、LED光源為主,兼有少量的氣體放電光源。
智能照明控制系統正是一個集多種照明控制方式、現代化數字技術和網絡技術于一身的控制系統。其目標是更能體現人性化、智能化。它的出現和發展,不僅為建筑照明提供多種的藝術效果,而且使燈具控制和維護變得更為簡單。如采用分布智能照明控制,由調光模塊、場景切換控制面板、液晶顯示觸摸屏、智能探頭、編程插口、時鐘管理等部件組成,將以上各種基本獨立控制功能的模塊用一根五類四對屏蔽數據通信總線將它們連接起來組成一個照明控制網絡。這種系統具有可靠性高、安裝布線容易、可擴充、面板可編程等優點。
1.1 大廳:考慮到這是工作人員進入此建筑的必經之路,因此其燈具的選用和燈光的布置不只為了大堂照明的需要,更是考慮到照明的氣氛及照明與建筑裝潢的協調。所以作為一個公共建筑的大堂應該最大限度為工作人員提供一個舒適、端莊的光環境。整個大堂的燈光由控制系統自動管理,系統根據大堂運行時間自動調整燈光效果。同時建筑內工作人員可在現場進行手動編輯,非常方便的設定或修改。
1.2 會議室:這是該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統,對各照明回路進行調光控制,達到在進行不同的會議時都能有適合的燈光效果。還可以和投影儀設備相連,當需要播放投影時,其燈光能自動緩慢的調暗,關掉投影以后,燈光又會自動柔和的調亮到合適的效果。
1.3 餐廳:廳中通過可調光控制器,預設了多種燈光場景,用來適應不同場合的燈光效果需要。工作人員通過可編程控制面板,調用所需的某一燈光場景。使用餐人員舒適的用餐。
1.4 客房:首先設置接電控制箱。工作人員進入客房后插卡取電,房內廊燈(門廳燈)自動點亮,臥室床頭壁燈由滅逐漸變亮到30%亮度,所有空調風機有墻上三速開關直接控制,此后客房燈光才可以通過其就近墻上開關進行操作。客人拔卡離開房間后,延時10S,系統關閉所有受控設備(包括全部室內、衛生間照明、電視、床頭臺燈等),但不影響計算機、傳真機、衛生間剃須插座的電源。
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該公共建筑為為一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保護對象,采用控制中心報警系統。在一樓設置消防控制室,設置有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柜、消防事故廣播主機、消防電話主機及消防專用電話總機,在消防泵房、變電所、冷凍機房等值班機房設置固定式消防通信分機,在各層每段設有手動報警按鈕、消防栓按鈕和消防電話插孔。
系統采用總線制方式,依消防規范在建筑內各層的不同位置安裝了感煙(溫)探測器,在客房內設置的智能感煙探測器,在設計中充分考慮了以人為本的原則。[1]選擇了在火警時,聲、光同時顯示的探測器,在廚房的灶間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器。在走道、大廳、餐廳、會議室等公共場所內設置廣播揚聲器,每個揚聲器的功率大于3W,平時利用消防廣播作為播放重要通知和背景音樂,在火災狀態下,由消防控制室強切作為事故廣播。
3 綜合布線系統
綜合布線系統作為智能系統集成的基礎,在規劃上必須考慮全局,整體規劃。新建的系統既要滿足目前的需要,又要具備可擴展、可升級的能力。在構建此建筑綜合布線時,必須考慮將來的發展,在系統關鍵的設備配置中留有適當的余量。
綜合布線系統應滿足本工程信息通信網絡的布線要求,應能支持語音、數據、圖像等業務信息傳輸的要求。綜合布線系統是信息通信網絡的基礎傳輸通道,應滿足本工程近期的實際使用和中遠期發展的需要。綜合布線系統應具有開放性、靈活性、可擴展性、實用性、安全可靠性和經濟性。
該項目整個綜合布線系統采用六類布線系統,采用模塊化、星型結構進行設計;系統分為工作區子系統、水平子系統、管理間子系統、垂直主干子系統,設備間子系統。
3.1 工作區子系統:工作區信息點分為數據點,光纖至桌面點。數據點、語音點全部采用六類非屏蔽模塊。各不同模塊、插座采用不同顏色、標記區分;
3.2 水平子系統:水平線纜采用六類非屏蔽線纜;
3.4 垂直主干子系統:機房至各管理區數據主干采用一根室內六芯多模光纖+1根六類線;至管理區語音主干采用3類大對數電纜;
4.5 設備間子系統:設備間設于三層管井。
4 安全防范系統
由于此公共建筑的特殊性,本項目安全防范系統主要包括視頻監控系統、周界防越系統,呼叫系統、門禁系統(含智能一卡通系統),各個子系統既可獨立運行,又可統一協調管理,形成一個多功能、全方位、立體化安全防范自動化系統,從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功能強大的技術防范體系。以滿足現代化建筑對安全防范的所有要求,配合保安人員的管理,可實現人防與技防的統一與協調。該安全防范系統各個子項的高度集成是此項目主要特點。
4.1 視頻監控系統
4.1.1 攝像機選擇與布置:[2]槍式攝像機全部選用日夜型寬動態彩色攝像機,彩色模式下水平分辨率480線,鏡頭根據監視的范圍選擇不同焦距的鏡頭;主要布置于一層談話區通道(加配拾音器,實現音視頻同步錄像)、半球攝像機全部采用彩色半球攝像機,水平分辨率480線,鏡頭為內置,布置屋頂、大廳入口等處。利于大范圍巡視或突出重點監視目標;
4.1.2 顯示系統:監控室電視墻由8臺42寸液晶電視組成,指揮中心電視墻由12臺25寸逐行監視器和1臺100寸背投幕組成,用于輪巡顯示各監視畫面以及固定顯示部分重點監控畫面;
4.1.3 主控系統:系統主機采用全矩陣系統,所有視頻信號可手動及自動編程切換,實現自動程序控制。操作臺上配置一臺電腦用于查詢、回放監控錄像資料。可根據需要在主管領導辦公室安裝分控。
4.1.4 錄像系統:采用數字錄像技術,共配置16路嵌入式硬盤錄像機6臺、4路嵌入式硬盤錄像機1臺。保證回放的圖像質量達到5級損傷制;
4.2 周邊防越系統
4.2.1 前端設備:前端設備由紅外線探測器組成,主要用于防止非法人員的侵入;
4.2.2 中心控制設備:報警主機選用總線制傳輸的多防區報警控制主機,控制主機的防區采用擴充式防區設計;
4.3 呼叫系統
該系統專用于談話室,實現談話室與監控室或警衛室的半雙工通話;監控中心可單方面提醒置留室內人員注意事項。
5 多功能會議系統
本系統主要針對大會議室:系統主要功能如下所示:
5.1 會議室的擴音功能,保證整個會場內有足夠的聲壓級、足夠的語音清晰度、盡量小的聲場不均勻度、無嘯叫現象;
5.2 會議時的多媒體顯示功能,通過大屏幕投影系統將各類數據、表格等多媒體信息表現給與會者;
根據以上的功能要求,這里需要建設如下三個子系統:
5.5.1 音頻擴聲系統:滿足《廳堂擴聲系統特性指標》一級語言擴聲要求;采用主擴+輔助擴聲的方式;周邊采用8進20出數字媒體矩陣,該矩陣編程方便,可以為本會議室量身編程,提供兩種模式的音頻處理方案(會議擴聲、演藝擴聲),調音師可根據會議要求,方便地進行選擇;功放功率配置按1:15。
5.5.2 數字會議系統:采用手拉手會議話筒,主席機和代表機均具有發言、聽發言、及請求發言的功能,但主席機擁有話筒優先按鈕,按下按鈕時可以長期或暫時關閉所有正在使用中的代表機。一共采用5只數字會議話筒。
5.5.3 視頻系統:由于需要滿足與上級部門遠程視頻要求且預留向下延伸功能,因此這里在會場的主席臺前、側、后各布置一個快球;加配硬盤錄像機,一方面能對本會場的會議進行錄制,另一方面能錄制整個電視電話會議進程;在投影顯示上,考慮到本會場的建筑面積,采用一塊120寸投影幕+5200ASNI投影機,保證圖像清晰明亮。
6 智能一卡通系統
智能一卡通系統的目標是為了建立一套支持現代化管理模式的綜合管理信息體統。所以其一卡通系統必須運用先進的計算機網絡技術、通信技術及非接觸式IC卡技術,并建立在大樓局域網之上,才能為大樓各項管理功能提供現代化手段,提高大樓的管理質量和水平。
7 結束語
幾年來,由于工作需要,本人作為建設方工程管理代表,圓滿完成了多個地塊建設的設備安裝建設管理工作任務,深深感到作為業主,必須在開發前期做好智能化系統規劃,只有規劃科學合理了,智能化大廈系統功能實現起來都比較合理、實用,并且可以節約一定的資金投入。另外,如若沒有規劃或規劃得不太合理的智能化大廈在建設中,感到有些分系統或子系統不是配置不合理,就是與整體不協調,資金投入也大,總感到是為了做工程而工程,而不是在建造“智能化大樓”這個人們想象中先進的建筑。
參考文獻:
集體協商是工人代表組織與用人單位或其代表組織進行自愿協商談判,以確定工資等就業條件的過程。用人單位及其代表組織作為集體協商制度的主體一方,其對集體協商的認知及參與態度,對這一制度的建立和有效運行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轉變觀念,充分認識集體協商制度的重要意義
集體協商制度依法建立與有效運行的主要障礙之一在于企業管理方擔心建立集體協商制度將致使權利分享、利益分割、成本增加、責任加大。這種思想意識的本質反映了雇主方對勞動者基本權利的認可程度,從而決定其對勞權與產權關系處理模式的不同選擇。推進中國集體協商制度建設的關鍵還在于增強雇主對集體協商意義的認識。相比較國家行政干預的剛性,人性化管理方式或企業社會責任的單邊性,集體協商制度是由勞資雙方共同參與,為勞資雙方利益自主博弈的市場機制,也是一種最能立足于企業實際運營狀況而兼顧雙方利益的靈活的市場機制。
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發展,勞動者的權利主體意識也在不斷增強,勞動者的訴求也逐漸從單純對法律規定權益的保障,更多地轉向對經濟社會成果的共享上來,而當這些愿望遭遇到管理權獨大的勞動關系格局時,勞資沖突便不可避免。近年來,企業勞資矛盾凸顯,工人自發集體行動頻發,已經嚴重影響勞動關系的正常運行及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需要通過集體協商制度化建設將分散無序的勞資沖突納入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上來。
二、依法承認和尊重工會的集體協商代表地位
由于歷史原因,我國企業勞動關系中工會組織被高度整合到企業管理機構中,黨政工三方共同分擔企業管理職責,工會在擔負著企業部分管理職責的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成為企業管理團隊的一個組成部分。這種格局在國家、集體、個人利益高度一體化的年代是可理解的,但在市場利益分化的前提下則難以形成對工人利益的有效代表和表達,難以擔當其作為集體協商制度中工人利益代表者的角色。從而使集體協商制度本身也流于形式,難以發揮應有功能。
建立合法有效的集體協商制度,用人單位必須尊重和保障工會的獨立性及作為工人利益代表的法定地位。雇主不應介入工會內部事務,不干預工人自利。用人單位不應阻礙工人組織和參加工會,依法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及其他便利;不繞開代表性工會組織與少數工人談判以試圖降低所承諾的勞動標準;尊重工人一方的談判代表,以平等的地位與之談判;不通過打擊報復或威脅利誘等方式干擾工會干部及工人集體協商代表的職務履行;保障集體協商代表的法定權益,依法保障其作為工人代表參與集體協商,履行代表職責的法律地位和法制環境;尊重發揮協商代表的作用,使其真正成為企業管理層與員工之間的有效溝通機制。
三、切實履行法定義務,維護集體協商制度的正常運行
現行法律法規對雇主及雇主組織在集體協商制度中的義務作了必要的規范,特別要求在以下幾個方面切實履行法定義務,以保障集體協商制度的順利運行。
1.響應談判義務。在一般意義上,雇主不得拒絕工會啟動集體協商的要約。對工會或職工提出的要約,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作出響應,并及時協商約定議題、時間、地點、議程等事項。在規定時間內拿出談判方案。
由于我國實行單—工會制度,對工會代表權及集體合同的生效認可遵循多數原則,對少數職工的要求應當予以充分關注和聆聽,依法協調其合理的利益訴求。
2.信息披露義務。即向對方提供必要的、真實的、全面的信息,不通過隱匿、歪曲信息等方式故意誤導對方,或使對方產生錯誤的判斷。勞動關系的結構具有天然的不對稱特征,資方掌握著勞動條件及經營狀況、市場狀況等集體協商所需的基本信息,而這些信息的缺失或不真實都將為勞工組織參加集體協商帶來不利影響。雇主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是保證集體協商能夠順利開展的前提。
3.誠意談判義務。勞資雙方都負有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的誠意談判義務,而由于用人單位所處的相對有利位置,用人單位遵守誠意談判原則對保證集體協商的順利開展顯得更為重要。雇主誠意談判義務涉及:對談判事項所做的充分準備;對談判方案的提出;對有足夠代表資格的談判者的派出;對必要和充分的企業信息的提供;對集體合同文本制作以及簽字審議審查等各項程序的依法及時完成等。誠意談判義務要求用人單位在集體協商過程中不采取表面談判、虛假讓步、拖延談判、強加條件等可能導致談判破裂或嚴重損害勞工權益的行為。
集體協商不只是一個利益分配機制,更多的是一個勞資雙方為員工與企業的共同發展共商共議、溝通了解、增進共識、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戰略平臺。用人單位需要從勞資各方利益此消彼長、相互競爭的工資成本理念,逐步轉變到以更高的工資標準激勵員工、凝聚意志的薪酬激勵體系上來。通過集體協商全面了解員工的工作生活訴求,全面設計職業生涯發展規劃,將企業發展目標更多地定位于人的全面發展與企業持續發展的協調,促進企業發展戰略由低成本競爭模式向以優秀人力資本作為核心競爭力的模式轉變。
4.合作和平義務。盡管工人組織、參加工會的權利與集體協商權、集體行動權不可分,并且在很多時候工人往往通過自發的集體行動來啟動集體協商,但歷史地看,集體協商制度恰恰是將自發的集體行動拉回到常規的、制度化的談判進程中來的制度措施,并以此成為工業社會產業和平的保證。唯有正常的集體協商權利被保證和規范,自發無序的集體行動才能得到遏制。集體協商過程中的和平義務是勞資雙方的基本義務規范,根據和平義務原則,勞資雙方都應當謹慎使用爭議手段,盡量減少對抗性,維持基本的信任關系。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更需要通過及時響應談判、誠意參加談判、保護談判代表等行為努力建立相互信任關系,恪守和平義務,堅持合作原則,不輕易訴諸產業沖突行動,不以閉廠、遷廠、撤資等相威脅。
四、認真履行集體合同各項條款
用人單位是集體合同義務的承擔者,應切實履行集體合同的法律義務,落實集體合同各項安排。我國現實的勞動關系體系要求集體合同對企業的所有員工都適用。因此,用人單位應遵守集體合同利益不可拋棄原則,員工待遇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不通過集體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用工形式來降低用工標準,不與少數員工在集體合同以外另行約定較低的勞動標準。以集體合同所確定的標準為基準,根據崗位職位制訂勞動合同書,保證集體合同的規范性效力。
在履行集體合同義務過程中,用人單位可以借助職代會各專門委員會等平臺,細化落實集體合同的指標要求;與工會組織一起建立集體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機制。及時檢查發現集體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存在的不足;適時評估集體合同的效力并共同協商做出相應的調整。
用人單位在合同履行中不應采取單方面變更合同等不誠意履行的行為,而應及時主動地與工會組織溝通協調集體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需要調整的事項依約定程度及時組織協商。
五、加強雇主組織建設,提升集體協商的廣度和深度
在勞動關系格局迅速變化的大背景下,雇主組織的不健全已經成為一個影響集體協商制度推行的現實問題。雇主組織不健全,使得集體協商主體缺位,制度難以構建。更因為雇主組織代表性不足,使得很多原本具有積極意義的產業關系政策,因為缺少雇主的有效參與而影響其適用效力。長期以來,我國勞動關系調整過于倚重行政手段,包括賦予工會組織各種行政資源,使其承擔作為維護職工權益的主渠道的角色。作為勞動關系協調主要制度工具的集體協商制度未能得到有效重視,雇主組織不健全,現有組織代表性不強,作為集體協商代表組織的功能存在局限性,進入集體協商的角色定位有待調整:更有企業在行業區域層面上以不健全組織、不形成代表機制的方式,阻礙了行業區域集體協商的推動。
為此,要加強雇主組織建設,及時響應工會在不同層級上提出的集體協商要求,完善行業及區域雇主組織建設,增強行業區域雇主組織的代表性,在更大范圍、更廣層次上推動集體協商制度的建立。同時還應加強雇主及雇主組織的集體協商能力建設,規范操作、依法依規開展集體協商,增強利用集體協商機制協調勞動關系的效力。
在工會組織不健全的中小企業、區域行業,雇主或雇主組織可以主動與地方工會協調,主動協商要約,及時就行業區域集體協商的事項與基層企業溝通協調,努力促進不同層級集體協商之間的協調,形成行業區域總體約定與企業層級詳細約定、總體指標與具體指標的有機銜接。
六、建立多層次的爭議預防和處理系統
盡管因履行個別勞動關系和履行集體合同的爭議可以通過法定的仲裁和訴訟途徑解決,但爭議在組織內部的解決應至少使得勞資雙方的爭議可以在不外部化的前提下得到盡可能公正合理的解決。為此,用人單位可以與工會在集體合同中約定爭議內部處理系統,力求通過直接對話溝通、保密的申訴體系、員工投訴處理系統等多層次的勞動爭議預防處理系統,及時化解矛盾、協調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還應當建立企業內部員工不滿申訴機制,對在集體合同履行及勞動關系管理中出現的其他問題,為勞動者提供公正有效的申訴途徑。
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處理等制度的設計上,還可以與企業工會及地方工會組織展開全面合作,借助工會組織在協調勞動關系方面的代表地位和組織優勢,發揮其在勞資沖突中的溝通協調作用,將勞資沖突引入制度化管理的規范。
對于集體協商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一方面應當尊重勞工的各項法定權益,不輕易采取剝奪勞工就業權,或使用公共資源介入爭議等措施;另一方面,應當積極通過三方機制的平臺,對勞資雙方談判中遇到的問題,及時主動通過三方機制加以協調,充分利用三方機制平臺表達雇主利益,促進勞動關系朝著勞資各方利益協調互利共贏的方向發展。
中國的勞動關系體制正處在一個轉型時期,集體勞動關系的構建既有來自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也存在著很多制約因素。用人單位需要充分認識到勞動者權利意識覺醒后,管理專制模式對勞動關系和諧運行和企業可持續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需要從社會責任的高度出發,尊重勞工權利,并通過制度手段保障勞工權利的實現,真正實現勞資利益的共建與共享。
[關鍵詞]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問題分析;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6)10 ― 0107 ― 03
一、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實踐探索
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運用法律賦予的職權、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等在實行社區矯正過程中的執法、司法活動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維護了社區矯正對象合法權益進行監督,以保證社區矯正依法公正實施的專門性活動。〔1〕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新時期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基本途徑之一。自從2003年社區矯正試點以來,最高檢為適應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的實踐需要,相繼下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關于加強監外執行檢察工作的意見》(2005年)、《關于在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加強法律監督的通知》(2006年)、《關于加強對監外執行犯罪脫管、漏管檢察監督的意見》(2007年)、《人民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辦法》(2008年)等一系列指導監外執行、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業務的文件,以實現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的規范化、有序化。與此同時,各地檢察機關紛紛制定了加強本地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實施辦法和意見,并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實踐。如北京西城區檢察院為適時地了解社區矯正的情況,要求檢察人員每周至少與一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談話,并經常深入到各司法所、派出所、社區街道辦、公益勞動場所進行巡視檢察。湖南省醴陵市檢察院為強化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通過問卷調查、抽樣訪談對社區服刑人員的基本情況、人員結構、教育改造訴求等進行全面調研,抓好基礎性工作的同時,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注重社區矯正的全程動態監督,創新了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長效工作機制。湖北省荊門市東寶區檢察院探索通過“學習+分享+自省”的方式,開展法制教育,掌握社區矯正人員思想動態,引導服刑人員悔過自新,感恩社會,重新做人。山東省滕州市檢察院定期與司法局就社區矯正人員名單進行相互核對,以確保矯正人員及時納入監督范圍。同時,該院還通過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完善內部協作機制,健全信息共享,暢通信息渠道。寧夏銀川市上前城地區人民檢察院于2013年3月成立了專門機構社區矯正法律監督辦公室,負責對全市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并于2015年3月底全市引進社區矯正檢察管理系統,實現了社區矯正檢察工作的信息技術化管理,同時在實踐中推行創設了社區矯正檢察“1237”工作模式①。這些有益的實踐探索與嘗試不僅符合各地的實際情況,豐富了檢察監督實踐活動,而且為檢察機關社區矯正檢察工作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然而,根據的實踐觀,實踐不僅是認識的來源和基礎,而且是認識的真理性和客觀性的標準。實踐表明,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權機制在運行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急需解決。
二、我國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機制存在問題分析
經過近些年的實踐,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方面進展迅速,成效明顯,但存在以下突出問題:
(一)機構人員不健全,影響了監督的有效開展
專門健全的機構,充分專業的人員是社區矯正檢察監督權規范有效運行的基本保障。目前,全國大多數地方承擔社區矯正法律監督任務的是基層檢察院的監所檢察部門,無監所檢察部門的基層檢察院由公訴科負責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相比監禁刑檢察,檢察人員對于非監禁刑的社區矯正檢察明顯經驗不足、重視不夠。而公訴部門作為檢察機關的主要業務部門,本身就面臨案多人少的的矛盾,近年來隨著社區矯正人員逐年增加,轄區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分布點多、線長、面廣,客觀上更加劇了社區矯正檢察人員力量嚴重不足與社區矯正檢察任務繁重的矛盾。因此,社區矯正檢察工作處于兩難境地,想做無力去做,不做職責又不允許。盡管近些年有些地方的檢察院嘗試設立了專門的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機關并配備專門人員,如社區矯正法律監督辦公室、社區矯正檢察官辦公室,但這只是部分地區的嘗試,在全國并沒有形成規模。相對于復雜專業的社區矯正檢察工作,實踐中依然面臨檢察人員人手短缺、專業素養不高、監督的主動性不高等問題。由此,機構人員問題直接制約著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的有效深入開展。
(二)監督信息渠道不暢通,制約了監督的及時同步
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從決定到解除矯正的全過程都有法律監督權。檢察機關履行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權的基礎性條件是知曉、了解和掌握被監督主體的社區矯正執法過程及所有與此有關的信息。從最高檢《人民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辦法》的規定和檢察實踐看,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的交付執行、監管教育、變更執行、終止執行等的信息獲取途徑有書面檢察、實地考察、與有關人員或組織談話、接到申訴、檢舉和控告。事實上,實地考察和有關法律文書的送達均需花費很長時間,所以對矯正對象是否報到、矯正過程是否存在脫管、漏管現象錯過了監管的最好時機。而與有關組織和人員的談話在實踐中也因為工作開展不廣泛等原因難以獲得及時有效的信息。由此,前三種方式獲得的信息不僅時間上具有滯后性而且發現的問題只是少量,致使檢察機關無法全面掌握對社區矯正工作的執法落實情況。檢察實踐中,被監督對象提供和接到申訴、檢舉、控告是獲得社區矯正檢察監督信息的主要途徑之一,但該途徑較為被動,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被監督對象的主動配合和矯正人員等自身的法律意識。無法獲得及時有效的監督信息,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則成為無源之水,監督的預防、糾正和控制功能也將無從談起。綜上,檢察監督信息渠道的不暢通,已經成為嚴重制約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開展的突出問題。
(三)監督方式手段不有力,消弱了監督的實踐力度
權力需要具體的行為才能體現出來,法律監督權要通過法律監督機關的具體監督行為,才能發揮法律監督的作用。〔2〕立法所設定的監督方式是否科學合理,直接關系到檢察監督行為的實際效用。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檢《關于在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加強法律監督的通知》的規定,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執行活動的監督方式是發出檢察建議書或糾正違法通知書。由于立法所規定的檢察建議和糾正違法通知書對被監督單位均不具有強制力和法律執行力,其監督行為能否被采納或者接受完全取決于被監督單位的配合,因此導致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在實踐中的效果被弱化甚至虛化。從法理角度講,法律監督行為要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必須明確被監督者應當承擔的責任。現行《刑事訴訟法》256條僅僅規定,批準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收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糾正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至于“重新核查”后如何處理,是否要以書面形式反饋給檢察機關,被監督者對監督意見不予理睬是否會承擔法律責任,法律沒有作進一步的規定。因此,實踐中,被監督機關抵觸甚至對監督意見不作為的現象時有發生,社區矯正檢察監督的成效大打折扣。法律監督意見得不到被監督者的接受,法律監督人員的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積極性也漸漸地淡化,進一步影響了法律監督機制的良性運行。正是由于立法所設定的監督手段的有限性和剛性不足,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實效受到嚴重影響。
三、我國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機制的完善
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根本價值和目的在于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的治安穩定。完善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機制既是實現社區矯正價值法律監督目標的要求,也是解決當前存在問題的現實需要。
(一)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加強專門機構人員建設
在現有人手和編制有限的情況下,要保證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專業性和規范化,筆者認為有以下途徑:首先,設立專門監督機構。綜觀國外非監禁刑監督制度,雖然各國賦予非監禁刑執行監督權的監督機關各有不同,但均重視專門監督機構的設置,專業程度很強。結合我國部分地方的嘗試,設立專門的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機構已成為學界共識。當然,根據我國各地的實際情況,專門監督機構的設立應在尊重現實的基礎上有序推進,絕非一步到位。其次,提高檢察人員的綜合素養。社區矯正檢察監督不僅要求檢察人員熟悉社區矯正的法律法規,掌握法律規范的原意和基本精神,還要求具備良好的人際交往能力、溝通協調能力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等。因此,要重視和加強對社區矯正專業檢察人才綜合素質的培養和提升。一方面通過業務培訓、技能比賽、經驗交流等多種方式提高檢察人員的社區矯正檢察能力;另一方面,應以考評督促和激勵檢察人員自我提升。考評具有引導和導向的功能,以檢察人員社區矯正檢察工作業績作為績效考評的主要依據,不僅能激勵檢察人員主動學習、努力工作,而且能督促檢察人員不斷提升自我。再次,調動社區資源參與。社區矯正的本質特征和優勢之一就是社會力量的廣泛參與。矯正對象生活在社區里,因此充分發動社區群眾參與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積極性既是檢察工作依靠群眾原則的體現,也是解決人手不足的有效路徑。具體的做法可以是隨時走訪社區居民,也可以是為社區居民提供一個專門的參與矯正對象考核的平臺。〔3〕
(二)加強協作,構建社區矯正信息共享機制
基于上述獲取矯正監督信息渠道不暢通的問題,筆者認為除應盡可能地完善現有信息渠道,如檢察機關應堅持定期檢察和不定期檢察相結合,健全社區矯正檢察人員與有關組織和人員的談話制度,注重從談話中發現司法行政機關等在社區矯正執法過程中的違法信息和線索。更為重要的是,依托科技手段,加強與被監督機關的協作配合。我們認為,監督關系與協作關系并存,監督并不排斥合作,要在合作中實現監督。實踐中,檢察機關與有關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聯合檢察制度就是合作的體現,既解決了社區矯正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查糾了違法情況,也充分顯示了合作的合力和雙贏。近些年,各地監所檢察部門通過實現監管信息系統聯網、監控聯網、檢察專網和視頻會議系統聯網,極大地提升了監所檢察部門的監督水平和能力。同樣,應構建社區矯正信息共享機制,檢察機關應聯合公、法、司建立社區矯正信息網絡平臺,實現社區矯正執法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及時發現違法信息,預防矯正對象脫管、漏管現象,從而實現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各單位執法活動的同步動態監督,促進社區矯正的依法規范實施,維護社會治安穩定。
(三)剛柔并濟,完善違法糾正機制
鑒于社區矯正檢察方式手段缺乏剛性,無強制執行力的問題,學界普遍認為應從立法上完善社區矯正的違法糾正機制,賦予檢察建議和糾正違法通知書以剛性效力。例如有學者認為首先應從名稱上將“糾正通知書”改為“糾正決定書”,強化檢察監督的強制性。〔4〕還有學者提出應賦予檢察監督法律文書以程序性法律后果。社區矯正中檢察監督的程序性法律后果應當包括糾正期限和回復制度。即被監督機關對檢察機關發出的檢察監督文書應在限期內整改并予以通報回復的制度。〔5〕對于改變檢察監督法律文書名稱的建議,筆者并不贊同。從法律監督權本身的性質來看,它是對被監督對象應當如何行為或者不應當如何行為所作的一種提示,是一種督促權而非決定權,因此將“糾正通知書”改為“糾正決定書”違背了法律監督權的本質。而關于賦予社區矯正檢察監督以程序性法律后果的觀點,筆者認為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我國現有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中針對立案監督等有類似的規定②,而且實踐中有些地方已經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確立了檢察建議強制反饋制度,如福州、廈門等市檢察院。〔6〕
事實上,社區矯正違法糾正機制的完善絕非一朝一夕能見效,在法律監督制度設計與監督機制保持目前狀況不變的前提下,要突出和強化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實效,當務之急主要是改變以往的工作思路,剛柔并濟,強調柔性監督。也就是說,檢察機關要在充分尊重被監督者的基礎上,采取協商式的、建議性的監督,以“提醒”的方式引發被監督者的自覺行為。這既符合當前社區矯正工作情況復雜、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的實際情況,也與檢察機關采取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建議的方式糾正矯正主體的違法行為的現實相契合。〔7〕
〔參 考 文 獻〕
〔1〕周偉.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問題研究〔J〕.人民檢察,2011,(09).
〔2〕向澤遠等.法律監督與刑事訴訟救濟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08).
〔3〕王喜平,王瀟.檢察機關如何加強對社區矯正之執法環節的法律監督〔J〕.山西大同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06).
〔4〕朱立恒.我國刑事檢察監督制度改革初探〔J〕.法學評論,2010,(01).
〔5〕周國強.社區矯正檢察監督權運作研究〔J〕.學海,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