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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劃產業法。計劃法主要調整計劃主體在制定和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和重要的政策目標等國家計劃的過程中發生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產業法則主要調整為了實施國家計劃,在如何確定和實現國民經濟各部門的政策目標的過程中發生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投資、金融、財政、價格法。
(3)國有資產和自然資源管理法。
(4)對外貿易法。對外貿易法主要調整國家在對外貿易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旨在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
(5)統計法。統計法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在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公布、監督和保存統計資料的活動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6)會計法和審計法。縱向分層理論是從宏觀調控的調控層位和具體制度環節出發,把宏觀經濟法按照調控的層位、次序、環節的遞進,依據一定的邏輯關系建立起宏觀調控法體系。
如有學者將其分為關于宏觀調控手段的法律和關于宏觀調控主體目標、程序、協調運作等綜合問題的法律。這些分類均從某一側面對宏觀調控法的體系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和把握,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從國民經濟這個復雜的大系統的特點來看,從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的四大環節中的許多部門和單位構成,以及它們通過市場相互聯系制約,并在政府的宏觀調控下,圍繞宏觀調控目標,運用多種經濟政策,利用經濟、法律、行政手段的配合調控手段來看,宏觀調控法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
二、宏觀調控法體系的研究及現狀
(一)我國宏觀調控體系理論學說的研究現狀。
迄今為止由于我國宏觀調控法的體系的紛繁龐雜以及尚未形成一致共識,所以在有關于我國宏觀調控法的相關研究中宏觀調控法體系理論的研究和宏觀調控法體系構成學說是討論得比較多的熱點。現階段的具體學說大致有舉例說、實踐需要說、成分說、任務說、范圍說、多種標準說以及分層說等等。
(二)我國宏觀調控法體系理論學說的幾次構建模型
(1)橫向分支理論模型。這種理論模型是從宏觀調控法的構成要素出發,來對宏觀調控法體系進行界定的,相互之間具有一定的互補性。具的由調整對象論、具體內容組成論、目標功能論、調整方法論幾種基本觀點組成。
(2)縱向分層遞進理論模型。這一模型是從宏觀調控制度的調控層位和具體制度環節出發,把宏觀調控法按照調控的層位、次序、環節的遞進,按照一定的邏輯關系所建立起來的宏觀調控法自證體系。具體的代表觀點包括有軸線分層系統說、分層系統說、功能分層系統說、目標分層系統說和宏觀調控立法系統說等。
(3)多元標準理論模型。這一理論模型是針對單一的劃分子部門法的標準沒有辦法對我國宏觀調控法體系的建構進行多視角的全面闡述而產生的理論模型。其代表性學說包括多元標準說、綜合與手段標準說。這種理論模型將宏觀調控法體系建構為宏觀調控主體法、宏觀調控手段法、經濟杠桿法、宏觀調控監督法。可以說這種理論模型也具有一定的科學性,但是由于其對宏觀調控法體系得涵蓋范圍的認識狹小且不完整,導致此理論模型也缺乏全面性。
[關鍵詞]宏觀調控;政策執行;中國特色
[中圖分類號]D6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18X(2012)03-0040-04
江永清(1976-),男,江西農業大學人文與公共管理學院講師,管理學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為基層政府治理。(江西南昌 330045)
一、問題的提出
宏觀調控政策是政府干預市場的基本手段,政府干預與市場調節之爭成為當代政府不可回避的命題。在一國經濟處于蕭條期間,制定行之有效的宏觀調控政策成為該國政府責無旁貸的選擇。然而,一國政府制定的宏觀調控政策能否取得預期的效果呢?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我們不能一概而論。實際上,同樣的政策在不同的國家所取得的效果可能會大相徑庭,例如,同樣是休克療法,在玻利維亞取得了成功,然而在俄羅斯卻慘遭失敗。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是因為政策的執行往往是政策的生命所在,而政策執行卻又并不存在普遍適用的模式。政策的制定與執行一定要符合一國的國情,拋開一國的具體情況來談政策執行效果會顯得毫無意義,一個國家政策執行所依賴的資源、環境、基礎條件各不相同,政策執行的控制手段和方式就需要符合本國實際。對于我國來講,正是我國的具體國情才決定了我國政府宏觀調控政策執行的運行機理。
自2008年爆發了世界性的金融危機以來,我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宏觀調控政策來應對。那么,經過三年多政策的執行,其實際效果如何呢,本文著重從我國宏觀調控政策的執行模式這個角度來進行分析。根據我國應對這次國際金融危機所實施的宏觀調控政策運行的機理,歸納我國政府宏觀調控政策執行的特色。
二、我國宏觀調控政策執行主體對政策響應的機理分析
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過程中,我國執政黨與政府的關系及中央集權的特點決定了政策執行是一種政治經濟雙重激勵模式。在這一模式中,中央政府宏觀調控政策的執行包括如下環節:(1)中央政府,包括執政黨和國務院對政策執行的控制;(2)國家部委的政策協作與執行,國家部委在政策再決策與執行中處于關鍵地位;(3)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的政策選擇與積極響應;(4)政策對象對政策的響應。在這些環節中,中央政府宏觀調控政策的執行主體互動過程如圖1所示:
(一)中央政府對政策執行的控制
政策制定者需要采取各種方法對政策的執行進行控制,以確保政策執行方向正確和執行力度到位。我國中央政府歷來重視對政策執行的控制,注重政策執行的激勵,確保政策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和響應。2008年下半年以來,國際金融危機大潮襲來,我國中央政府宏觀調控政策出現方向性的調整,為確保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宏觀調控政策的執行,中央采取政治、經濟等多種手段的結合,政治與經濟雙重激勵并重的控制方式。在危機背景下,我國中央政府加強政治影響力,在政策執行方面從一般的原則要求向具體要求轉變,并采取強有力的政治動員機制,保持高度的組織措施跟進,使執行的政治影響力迅速加強。同時,國家通過財政稅收杠桿,撬動投資,促進消費,擴大需求;通過貨幣政策杠桿,推動政策落實的各種金融環境改善;通過國家掌控的國土資源和各種國有資產、外匯資產進行市場干預。經濟激勵與政治激勵共同發揮作用,引起政策協作、政策響應,推動政策短期目標不折不扣的全面落實。
(二)國家部委的政策協同
國家部委在政策執行過程當中承擔著配置社會資源的任務。國家部委一方面在再決策中處于重要地位,同時在政策執行中扮演重要角色。鑒于中央政府加強應對危機的控制力,國家部委的政策協作效應也不斷加強。國家部委在應對金融危機的宏觀調控政策過程當中,采用了大量的政策工具,打出組合拳。財政政策,采用了直接改變公共投資政策、改變稅收政策、補助家電下鄉等一攬子工具;金融政策的信貸控制、貨幣投放、貸款擔保、出口信貸等工具大量采用。同時,我國政府的特有宏觀調控工具——土地調控也大展身手。產業結構政策、節能減排政策、區域經濟政策等宏觀調控政策手段都在不斷翻新,為我國經濟復蘇起到了積極的作用。4萬億投資計劃推出后,為補充地方財力不足,國務院同意地方發行2000億元債券,由財政部發行,列入省級預算管理,這是繼1998年之后,我國再次通過中央代地方發債方式幫助地方解決融資難題。國家部委圍繞刺激投資、擴大消費、穩定出口、調整產業結構、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等方面進行了各個層面的協作和配合,產生了巨大的合力,為一攬子政策的有效執行發揮了重要的經濟與行政調節作用。
(三)地方政府與中央企業又政策的選擇與響應
地方政府是政策落實的中堅支撐力量,處于政策執行的基礎地位。地方政府在政策執行中,通過拋出20萬億的投資計劃,借助各種民生工程和重大項目的實施,來配合中央政府擴大內需的一攬子政策,在刺激經濟過程當中起到了十分有力的作用。
中央企業作為中央政府掌控的一股直接經濟力量,控制著國家的經濟命脈,也承擔著重大的政治、社會責任。面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中央企業始終把應對金融危機挑戰,促進企業生存和發展作為政策執行的重點工作,結合企業的特點對中央保增長、保穩定一攬子政策進行了積極的落實。
(一)低碳經濟的概念
低碳經濟是以經濟發展與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為目標,通過一系列的科技創新、產業結構的升級、清潔能源的應用等手段和措施,減少高碳能源消耗,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模式。低碳經濟最初是在2003年英國能源白皮書中,被作為一個獨立的概念提出,后被各國逐漸重視和采納。
(二)宏觀調控法的概念
宏觀調控法,是指調整宏觀調控關系所有法律規范的統稱。其主要反饋的是國家對經濟的宏觀干預,包括了財稅法、計劃法、金融法三個方面;其調整對象的地位一般是不平等的,其一般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有的時候也有相互合作的關系。
(三)低碳經濟與宏觀調控法的關系
低碳經濟是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模式,其是在減少碳排放量,優先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的基礎上,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最終達到保護我們共同居住家園的目標。在其實行的初期,由于經驗和技術的局限,有的甚至由于利益的問題會導致出現阻力,就需要一個強有力、穩定、長期的手段和措施加以保護,宏觀調控法就是保障低碳經濟模式實現的有力措施之一。首先,宏觀調控法,對低碳經濟的實現有著重要的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包含了確定性指引和不確定性指引,宏觀調控法對低碳經濟的實現也有著指引作用。其通過規定低碳經濟實現應該具備的模式和條件,指引經濟發展,引導經濟向著低碳經濟的目標邁進。其次,宏觀調控法,對低碳經濟的實現有著重要的保障實施作用。宏觀調控法,通過規定適合低碳經濟的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通過規定必須做的事項,規范未達到甚至破壞相關的法律規定的懲罰措施,保證宏觀調控法中低碳經濟相關規定的實現。
二、低碳經濟視角下宏觀調控法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已經不能滿足低碳經濟的發展要求,亟待解決,接下來將分析低碳經濟視角下,宏觀調控法主要存在的問題:首先,現行的宏觀調控法對于低碳經濟實現的激勵和支持力度較小,不能滿足低碳經濟的發展要求。只要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現行的稅收制度,雖然有對于低碳經濟的優惠政策,但是遠遠不能滿足激勵需求。其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適用范圍小,并且比較分散,對于低碳經濟實現的激勵效果不明顯。比如說消費稅中與環境有關的課稅稅種只有、個,與低碳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稅種和稅目就更少,不能起到對低碳經濟的激勵和扶持作用。其次,現行的宏觀調控法對于低碳經濟的規定可操作性較低,缺乏強制性規定,導致違法成本較低,對企業的約束力度不夠。現行的立法雖然對于低碳經濟的發展有一定的規定和要求,有的甚至在法律出臺的時間方面早于國際水平,但是這些的規定大多數限于原則性要求,實際的執行性和操作性較弱,對企業的強制和約束不夠。第一,節能減排方面的法律規定,其規定多限于節能方面的規定,而對于減排的具體數目就沒有做出具體規定,比如說對于溫室氣體的具體排放量就沒有進行規定,導致相關規定的可操作性降低。第二,關于節能減排、環境污染等方面的法律規定約定的違法成本較低,未能有效的打擊破壞環境的行為,起到有效的預防作用。最后,缺乏與低碳經濟相關的制度性規定。比如說對于碳稅制度,這在國際上已經成為趨勢和發達國家設置的綠色貿易壁壘。還有關于碳金融制度、碳交易制度等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還沒有涉及,但是在國際上特別是發到國家已經開始著手實施,并且成為阻止我們進行交易的貿易壁壘。
三、低碳經濟視角下宏觀調控法的完善建議
三分說主要是可以將經濟法體系劃分為市場、干預機制、法律法規,然而這種理論的內在邏輯合理性卻不盡完善,這主要是由于單純的市場經濟有著多種多樣的形式,而且也收到社會大環境的影響。針對政府的經濟干預也要辯證的看,這主要是由于政府的經濟干預措施本身也是存在弊端的,假如不能在經濟的調節中適度的應用,就會對市場經濟產生不良的影響,因此,要正確的理解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這有這樣政府的經濟干預措施才能夠更加有效。
二、二分說理論
在二分說理論中,普遍的是認為經濟法的實質是對經濟活動的參與者和政府的經濟行為起到規范和約束作用的法律,并且在國家通過有關的調控措施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時,主要形成基于宏觀調控的法律和基于市場規范的法律兩種不同的社會關系。也就形成了二分學說理論。在二分說和四分說理論中,我們的普遍觀點是試圖將所有的經濟法包含在其中。市場經濟一旦出現監管缺失,就會導致個別經濟參與者收到經濟利益的驅使做出與整個社會的利益相沖突的行為,因此,就有必要在市場經濟中加強對于經濟參與者的行為規范,這其中就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和法規,以更好的發揮國家在市場經濟中的干預作用。其中以稅收法為例,該法律屬于國家的宏觀調控法律,國家在制定稅收法時需要考慮稅收對于行業發展、資源配置等方面的調控作用,通過經濟法律的形式對經濟活動的參與者行為產生影響,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規范市場活動參與者行為的效果。
三、經濟法體系的重構
(一)理論基礎
在經濟法體系重建中,其調整的目標和范圍決定了經濟法體系的基本組成。在我國,經濟法體系理論研究存在著較大的爭議。在眾多的理論中,有學者認為對于經濟法的定義可以理解為在一定的社會背景下進行經濟利益調整的法律總和。這種經濟利益指的是在進行社會生產的過程中,由于產出大于投入而出現的利益初次分配與再分配的關系。也曾經有國外的經濟學家針對調控對象的不同提出了宏觀和微觀經濟法理論,其中針對企業的法律歸為微觀經濟法,而以全部經濟活動為調控對象的法律歸為宏觀經濟法。更進一步的說,微觀經濟法主要針對以企業內部的組織關系為調整對象,而宏觀經濟法則是對整個經濟活動中的利益分配進行調節,在實際的應用中,只有將這兩種經濟法進行有效的整合才能夠保證對于國家經濟的有效調節,更好的保證國家經濟的正常運行。
(二)微觀經濟法
根據對微觀經濟法的定義,其主要的調整對象是企業內部的組織關系,其對于經濟活動的調整屬于較為初級的利益調整。在企業中出現利益分配沖突的主要是生產者、投資者以及管理者。這主要是由于資本主義的經濟形式體現了資本家對于生產者裸的剝削,而且在企業的運行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管理者的現象,以更多的增加自己在利益分配中所占的比重。也就是說,企業的經濟利益關系到幾個不同的經濟參與群體,微觀經濟法的制定有利于更好的調整企業內部不同的參與群體之間的經濟利益,有利于保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
(三)宏觀經濟法
宏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整個經濟活動的參與者,它主要是對經濟活動中的利益進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其實現形式是從經濟總體發展的角度對不同經濟參與者的利益關系進行調整,以保證國民經濟能夠保持較高的發展速度和較強的競爭力,加快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在宏觀經濟法體系的構建過程中,首先要明確國家在經濟法體系中的角色。在我國,國家不僅是政治統治的工具,同時也是國民經濟調控的主角,即國家通過不同的形式參與到經濟活動中,并且對國民經濟產生一定程度的調整。在實際的利益分配中,國家也參與其中,并且通過增大公有制經濟在經濟活動中的影響力,保證公有資本在國民經濟中占有較大的比重,同時國家需要對其經濟行為承擔責任,因此也可以說,經濟法就是有國家參與其中的法律。在宏觀經濟法的構建過程中,要改變傳統的國家社會資源在經濟活動中的參與形式,將其參與形式法治化,以保證更好的分享整個國家總體經濟的利益,保持經濟的健康發展。
四、結語
本文認為,中國擴大內需的宏觀調控政策效應不理想主要不是政策本身的原因,而是政策背后的市場基礎與制度條件方面的問題。文章從宏觀調控政策是一種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觀點出發,通過比較內生安排與外生安排的宏觀調控政策的不同績效,給出了一個解釋中國宏觀調控政策效應的理論框架,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通過對政策邊界的明晰界定,從理論上揭示了短期的總量穩定與長期的經濟增長的關系,以及如何正確地把握宏觀調控政策的問題。
關鍵詞宏觀調控政府安排制度基礎政策效應政策邊界
與20年來的市場化改革進程相伴隨,中國的宏觀調控也先后經歷了總需求大于總供給背景下的抑制需求型和總需求小于總供給背景下的擴大需求型兩個階段。如果說1997年以前,面對總需求大于總供給的情形還能通過強制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壓制總需求來實現宏觀經濟總量均衡的話,那么,1997年以后,面對在市場機制作用不斷擴大基礎上形成的總需求小于總供給的宏觀總量非均衡情形,盡管政府實施了更為市場經濟意義上的一系列積極的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但三年來的宏觀調控政策效應與預期結果仍相距甚遠。對宏觀調控政策效應的實證分析和政策的規范研究業已引發出大量的研究成果。然而,目前學術界大多數關于宏觀調控的研究往往因暗含宏觀調控政策能完全解決經濟衰退的假定前提以及由此演繹的邏輯推論而陷入了宏觀調控認識的誤區。本文基于宏觀調控政策也是一種制度安排的觀點,依據現代宏觀經濟學理論,在對市場經濟宏觀調控政策有效性的制度基礎與邊界問題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試圖構建一個解釋中國宏觀調控政策效應的理論框架。
一、作為一種制度安排的宏觀調控政策:內生與外生的績效
當新制度經濟學家們摒棄制度是外生或中性的新古典假設從而將經濟運行分析由“無摩擦”的新古典框架轉向“新制度”的框架下進行時,市場被描繪成一種為降低交易成本而選擇的制度安排(Coase,1937,1960;North,1981,1990)。在將制度分析引入新古典的生產和交換理論并更深入地分析現實世界的制度問題中,新制度經濟學家同樣給出了各種非市場形式的制度安排理由,這就是,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的客觀存在使對市場的使用存在成本,因而,為把有限理性的約束作用降到最小,同時保護交易免于機會主義風險的影響,經濟主體必然會尋求諸如政府安排的制度(Williamson,1975)。任何特定制度的安排與創新無非是特定條件下人們選擇的結果,而有效的制度安排無疑是經濟增長(績效)的必要條件。正是通過對產權、交易成本、路徑依賴等問題的強調,使新制度經濟學得以將經濟增長問題納入制度變遷的框架中作出深刻的解釋。由于制度安排的范圍相當寬泛,這里,筆者并不打算涉及所有正規和非正規的制度問題,而只是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和某些術語(這些術語可能并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內涵),在闡述宏觀調控政策也是一種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基礎上,就它相對市場基礎而言是內生還是外生的角度來解釋中國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性問題。
市場經濟中,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是市場機制,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理論已由標準的一般均衡分析框架給定。盡管市場實現帕累托效率的前提條件過于苛刻而被認為在現實市場中不可能具備,但市場經濟的發展史表明,對市場制度作用的認識不是削弱而是加強了。出于完善市場配置功能的需要,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在市場基礎上日益衍生出了其他一些非市場形式的政府制度安排。其中最主要的有:(1)針對市場失靈而由政府進行的微觀規制(管制);(2)針對市場經濟總量非均衡而由政府運用一定的宏觀經濟政策進行的宏觀調控。作為典型的政府安排,宏觀調控是政府在宏觀經濟領域的經濟職能,是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干預經濟的特定方式,它的內在必然性實際上可由市場經濟運行的本質是均衡約束下的非均衡過程推論出來(吳超林,2001);而它的作用機理已在標準的凱恩斯主義模型中得到了經典的揭示,并被戰后西方國家長期的實踐所驗證。
眾所周知,宏觀總量是由微觀個量組成,宏觀經濟不可能離開微觀基礎而存在,宏觀調控也必然要依賴于現實的微觀基礎和制度條件。我們可以簡單地從宏觀調控是否具有堅實的微觀基礎和制度條件出發,將宏觀調控區分為內生的制度安排和外生的制度安排兩類。市場經濟內生安排的宏觀調控意指宏觀經濟政策具有與市場制度邏輯一致的傳導條件和能對政策信號作出理性反應的市場化主體。相對而言,如果市場經濟意義上的宏觀經濟政策是在沒有或不完善的市場基礎和傳導條件下進行的,那么宏觀調控顯然就是一種外生于市場制度的安排。一般地,在有效的邊界范圍內生安排的效應顯著,而外生安排的效應則會受到極大的限制。有基于此,我們可以給出一個分析中國宏觀調控政策效應為何不理想的理論框架。
中國1993—1996年的主導政策被普遍認為是經濟轉型時期的一次比較接近市場經濟意義上的宏觀調控,并成功地使1992年以來總需求嚴重大于總供給的宏觀非均衡經濟實現了“軟著陸”。但宏觀經濟只經歷了短暫的均衡之后,旋又在外部沖擊和內部制約的條件下,陷入了持續至今且嚴峻的另一種類型的宏觀總量非均衡即總需求小于總供給的狀態。面對嚴峻的宏觀經濟形勢,出于“速度經濟”的要求及基于宏觀經濟學的基本常識,中國首先選擇的是以貨幣政策為主的宏觀調控政策安排,目的在于阻止經濟增長率持續下降的勢頭。然而,到1998年7月為止,盡管包括下調利率、取消貸款限額、調整法定準備金率、恢復中央銀行債券回購業務等市場經濟通用的主要貨幣政策工具幾乎悉數釋出,經濟減速和物價下跌的勢頭卻并未得到有效的遏制。鑒于直觀的宏觀經濟現實,當時人們普遍的共識是貨幣政策失效。關于失效的原因,大多數的分析是借助IS-LM模型進行的,其中主要的觀點是“投資陷阱”論、“流動性陷阱”論、“消費陷阱”論等。應該說,這些觀點基本上是在給定貨幣政策的制度基礎和傳導條件的前提下,主要從貨幣政策本身的作用機理方面實證分析了制約貨幣政策效應發揮的各種因素,這些政策層面的分析無疑是必要而且也是有針對性的。可是,如果給定的前提在現實中并不存在或不完全具備,那么,這種僅在政策層面的分析就不可能從根本上提出有效的對策。
事實上,中國仍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進程中,市場制度基礎的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還不完善。中國以增量促存量的漸進式改革方式形成了微觀基礎的二元格局:一方面,改革后形成的增量部分——非國有企業——基本上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起來的,它們具有產權明晰的特征,能對市場價格信號作出靈敏的反應,其行為由市場機制調節,是市場經濟意義上的微觀主體;另一方面,改革后仍然保存的存量部分——國有企業——雖然歷經不斷深入的改革也日益向現代企業制度轉變,但其積重已久的深層問題并非短期內能得到徹底解決,無論在產權結構還是在治理結構中,國有企業都存在著明顯的政企難分的特征,因而其行為具有對市場與政府的雙重依賴性,是不完全市場經濟意義上的微觀主體。目前國內經濟學界對這種二元格局的另一種流行劃分法是所謂的體制內的國有企業與體制外的非國有企業。其實,這是相對計劃經濟體制而言的,如果相對市場經濟體制而言,則體制內的就應該主要是非國有企業,而體制外的是傳統的國有企業。
有效的貨幣政策除了要有能對政策信號作出理性反應的微觀基礎外,還必須有政策賴于傳導的條件。在市場經濟中,利率是解釋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最重要變量,它通過多種途徑傳導并影響到實體經濟。Munddl(1968)與Fleming(1962)分析了開放經濟條件下利率變化經由總需求和匯率波動效應傳導的過程;robin(1969)通過對q值(資本資產的市值對重置成本的比值)的定義并將它作為把中央銀行與金融市場連接到實體經濟的重要因素,分析了資產結構調整效應的傳導過程;Modidjani(1977)從居民消費需求角度分析了財富變動效應的傳導過程。所有這些傳導過程都是以利率市場化為前提、并以相對完善的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為基礎的。嚴格地說,中國的利率基本上是由政府確定。利率機制傳導的市場化前提不存在,所謂的“流動性陷阱”、“投資陷阱”、“消費陷阱”失去了分析的前提。假定政府確定的利率反映了市場供求,被認為是一種準市場化的利率,那么,在資本市場受到嚴格的管制以及金融市場被制度的性質強制分割的情況下,金融市場制度基礎的局限也極大地制約著利率機制的有效傳導。謝平和廖強(2000)明確地指出了利率傳導機制的資產結構調整效應與財富變動效應之所以不佳,原因正在于中國的非貨幣金融資產與貨幣金融資產、金融資產與實際資產之間的聯系不緊密、反饋不靈敏,金融體系與實際經濟體系各行為主體和運行環節之間遠未銜接成一個聯動體。張曉晶(2000)則在MundellV-Fleming模型結論的基礎上論證了開放條件下由固定匯率和資本有限流動引致的套利行為以及外匯占款必然制約中國試圖通過降息刺激經濟政策效果。結合對微觀基礎的更進一步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兩點結論:第一:非市場化的利率使中國的貨幣政策在總體上成為一種外生于市場經濟的政府安排,實體經濟難以對其作出靈敏反應;第二,假定這種利率等同于市場化利率,那么,貨幣政策雖然相對于市場經濟體制內的微觀基礎是一種內生安排,但金融市場的制度分割與局限使體制內的主體無法對利率作出反應,而體制外的主體使貨幣政策相應地又變為外生安排,加上體制外的改革滯后于金融制度本身的改革,金,融微觀主體基于金融風險的考慮必然又會限制體制外主體的反應(這就是所謂的“惜貸”)。
金融市場制度的局限使得中國貨幣政策的傳導實際上更主要是通過信用機制來進行的。理論上,貨幣政策的信用傳導機制主要有銀行借貸和資產負債表兩種典型的渠道。Bernankehe和Blinder(1988)的CC-LM模型從銀行貸款供給方面揭示了前一種渠道的作用機理,Bernankehe和Gerfier(1995)從貨幣政策態勢對特定借款人資產負債狀況的影響方面闡明了后一種渠道的作用機理。信用機制能否有效地發揮傳導作用,其關鍵的問題是如何降低在信息不對稱環境下存在于借貸行為過程中的逆向選擇或道德風險等問題,從而使信用具有可獲得性。就中國的現實而言,體制內外不同的微觀主體的信用可獲得性是完全不同的。市場體制內的微觀主體(非國有企業)因金融市場的制度歧視被隔絕在以銀行為主的金融體系之外,貨幣政策相對于它們是一種外生的安排,效應當然無從談起。市場體制外的微觀主體(國有企業)的反應則可從兩方面來分析,一方面是,對于那些效益和資信狀況均良好的主體,它們并非惟一地依賴銀行借貸渠道融資,這就意味著信用傳導機制所必需的銀行貸款與債券不可完全替代的前提難以成立,即使這類主體不受市場的制度歧視,而且金融機構也愿意與它們發生借貸行為,但貨幣政策對它們的效力相當微弱;另一方面,對于那些效益和資信狀況均不良的主體,由于它們存在嚴重的道德風險和過大的監督成本,金融機構出于自身穩健經營的要求,又往往不愿與其發生借貸行為,所以形成銀行普遍的“惜貸”或“慎貸”現象,貨幣政策對這類主體的投資引誘也不明顯(只是較大地減輕了它們的利息負擔)。由此可見,中國貨幣政策效果不顯著并不是(或主要不是)貨幣政策本身的原因,而是政策背后的微觀基礎和制度條件問題。
中國積極財政政策的效果同樣可以在制度內生與外生安排的框架下得到說明。1998年中期,當日益嚴峻的“通貨緊縮”和“有效需求不足”問題使得貨幣政策一籌莫展,以及東南亞金融危機致使通過出口擴大外需受阻的情況下,為了解決總體物價水平持續下跌、經濟增長率遞減、失業(下崗)面不斷擴大等宏觀經濟問題,政府秉持通過宏觀調控擴大內需以啟動經濟的思路,確立了以財政政策為主并與貨幣政策相互配合的積極的宏觀調控政策取向。針對有效需求不足,積極財政政策主要是通過移動IS曲線的方式實現擴大總需求的目的,實際上是凱恩斯主義政策主張在中國的一種實踐。對積極財政政策選擇實施的時機和它的重要意義(穩定人們的預期)幾乎沒有人表示懷疑。盡管以增發國債為主要內容的積極財政政策被認為在擴大基礎設施投資進而拉動經濟增長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權威部門統計測算的結果是增發國債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1998年和1999年分別達1.5%和2.1%),但作為市場經濟意義上的一種宏觀調控政策,財政政策的主要功能并不僅僅體現在擴大支出的直接效應方面,而是在于通過政府支出的擴大去拉動民間投資的間接效應方面,否則,財政政策就與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政府投資沒有兩樣。就后一方面而言實際效果并不理想。不少人擔心積極財政政策長期繼續下去有可能導致計劃體制復歸和債務危機。
關于積極財政政策為何難以有效地拉動民間投資需求增長的原因,學術界已展開深入的探討并提出了多種解釋。其中大多數的分析都將問題的癥結歸咎于基礎設施的產業鏈太短以及整個產業結構不合理方面,強調正是基礎設施的產業關聯性差,當把財政資金集中投向本來就已存在生產能力嚴重過剩的基礎原材料部門,并且主要又是以政府大包大攬而不是貼息、參股和項目融資等方式投入的情況下,民間投資自然不可能參與進來,最終的結果是積極財政政策的乘數效應不大,經濟啟而不動。無疑,中國積極財政政策效應在現象層面表現出來的因果關系確實如此。但根本的原因卻正如光教授(1999)所指出的,是政策擴張與體制收縮的矛盾。如果從財政政策是一種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觀點出發。我們可以就它與微觀基礎的關系對政策效應作出進一步的解釋。這就是,由于財政政策與政府關系緊密的行為主體(特別是國有主體部門)具有較強的內在一致邏輯(這種較強的內在一致邏輯恰恰又是人們所擔心的計劃體制復歸的重要表現),積極的財政政策對這類主體的投資引誘效果相對明顯;由于財政政策相對市場體制內的微觀主體是一種典型的外生制度安排,積極財政政策的各種乘數效應受到體制的摩擦,因而對民間投資和居民消費需求的拉動效應不明顯,亦即IS曲線移而不動。
上述給出的僅僅是制度基礎的分析框架,它并不是宏觀調控分析的全部內容。如果到此為止,則很容易使人誤解為:只要宏觀調控政策是內生的制度安排,就可以實現經濟持續穩定的增長。其實,即使是內生安排的宏觀調控政策,也并不必然意味著它能夠解決所有的問題(凱恩斯主義政策70年代在“滯脹”面前的失靈就是明證)。因為,如果宏觀調控作用的僅僅是宏觀經濟總量,就不能要求它去解決結構問題;如果宏觀調控政策的本義只是一項短期的穩定政策,又豈能冀望它來實現長期的經濟增長?這實際上也就涉及宏觀調控政策是否存在一個有效的邊界問題,內生安排的宏觀調控政策效應也只有在有效的邊界范圍內才能得以釋放出來。
二、宏觀調控政策的期限邊界:短期還是長期?
關于宏觀調控政策的長期與短期之爭,實質上也就是關于政府經濟職能邊界的理念之爭。在西方,現代宏觀經濟學各流派之間對此也展開過激烈的論爭,從凱恩斯主義到貨幣主義再到新古典宏觀經濟學派和新凱恩斯主義,其政策理論的核心實際上也可歸結為宏觀調控政策的期限邊界問題。比較分析各流派不同的政策理論主張,應該會有助于我們對這一問題的理解。
(一)短期邊界論:凱恩斯主義、貨幣主義及新凱恩斯主義的政策主張
在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背景下,凱恩斯從不變的價格水平可以存在不同的總產出水平及相應的就業水平的現實出發,以現實存在的貨幣工資剛性、價格剛性、流動性陷阱和利率在長期缺乏彈性等作為分析前提,把經濟分析的重點放在宏觀總體的真實變量上,指出宏觀經濟總量的非均衡主要是總需求波動(有效需求不足)的結果,市場力量并不能迅速有效地恢復充分就業均衡。根據總需求決定原理,凱恩斯進一步推論出,只有通過政府制定積極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引導消費傾向和統攬投資引誘,并使兩者互相配合適應,才能解決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從而使經濟在充分就業的水平上保持穩定。
在凱恩斯看來,針對有效需求不足的總需求管理政策是相機抉擇的短期政策,因為“在長期我們都死了”。關于宏觀調控政策的短期邊界論,我們可用標準凱恩斯主義的AS一AD模型加以說明。在圖1中,假設總需求曲線AD0與總供給曲線AS相交的A點表示經濟最初處于的充分就業均衡水平(Yn),當經濟受到現實總需求的沖擊,即AD0左移至AD1之后,由于現實中存在著貨幣工資剛性和價格剛性,必然導致廠商削減產量和就業量(從Yn減到Y1),這時,經濟將在小于充分就業水平的B點實現均衡,而不可能任由價格的自由下降調整到C點的充分就業均衡水平。正是投資者不確定預期及由此形成的有效需求不足,使得AS在A點以下演變為一條具有正斜率的總供給曲線,它意味著完全依靠市場力量很難迅速有效地將Y1恢復到Yn。因此,要使經濟在較短的時間內從B點回復到A點,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政府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使AD1,移動到AD0。在有效需求不足問題解決后,AS曲線恢復到古典的垂直狀態,市場價格機制繼續發揮作用,此時如果繼續實施積極的政策會加劇價格水平的上漲(通貨膨脹)。從凱恩斯主義的AS一AD模型中不難看出,總需求管理政策的邊界只限于AS曲線具有正斜率的部分,亦即存在于有效需求不足的狀態。
在20世紀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正當凱恩斯主義需求管理政策在“滯脹”面前日益失靈的情況下,以弗里德曼為代表的貨幣主義學派提出持久收入假說和自然率假說來解釋“滯脹”現象,并對凱恩斯主義的需求管理政策發難。貨幣主義者認為,長期菲力普斯曲線是一條起自自然失業率的垂直線,不存在失業率與通貨膨脹率之間的交替關系。雖然短期內通過政府積極的財政政策可以影響產量和就業量,但就長期而言,財政政策的“擠出效應”使得財政擴張的量不過是對私人部門支出的量的替代,稅收的變化也因不能影響持久收入而僅有非常微弱的乘數效應。貨幣政策也同樣只會在短期內當人們按錯誤的價格預期決策時對產量和就業量產生影響,而在長期一旦錯誤的價格預期得到糾正,即“貨幣幻覺”消失之后,實際工資、產量和就業量都將復歸到各自的自然率水平。因而任何通過政府相機抉擇的需求管理政策試圖保持較高的和穩定的產量和就業量水平的努力,最終只會導致通貨膨脹的加速上升和經濟的更不穩定。與重視財政政策作用的凱恩斯主義者不同,貨幣主義者從穩定的貨幣需求函數出發,堅持經濟在遭遇需求沖擊后仍會相當迅速地恢復到自然率的產量和就業水平附近,強調即使是短期的需求管理政策也不會使事情變得更好,因為政策制定者為了某種政治利益而操縱經濟導致的政府失靈可能比市場失靈更糟。因此,為了穩定經濟,應該用旨在穩定價格預期的貨幣規則取代相機抉擇的需求管理政策。
新凱恩斯主義從最大化行為和理性預期的基礎上去探尋關于工資和價格粘性的原因,進而建立了包含確定價格和接受需求的廠商、新古典生產函數、市場不完全性、信息不對稱等方面具有堅實微觀基礎的宏觀經濟模型(Mankiw&Romer,1991)。由此導出的政策含義強調,由于經濟自動均衡將以長期的蕭條為代價,因此,通過政府的總需求管理政策可以使經濟在短期內穩定在產量和就業的自然率水平附近。新凱恩斯主義關于短期政策的觀點分別以工資粘性模型(圖2)和價格粘性模型(圖3)來說明。在圖2中,LAS是一條與古典一致的垂直總供給曲線,SAS則是由一定的預期價格水平(pe=p0=W0或pe=p1=W1)給出的短期總供給曲線。假定經濟初始在產量和就業自然率水平(Yn)的A點上運行,當發生意外的總需求沖擊后(總需求曲線從AD0移到AD1),即使價格可自由伸縮,但由于工資已由談判合同固定,經濟必然從A點移動向小于充分就業均衡(Y1)的B點。正是因為工資合同需要交錯調整不可能使勞動市場在C點出清,新凱恩斯主義者強調政府對意外沖擊的反應遠比私人部門協商調整工資迅速。因此,在短期內,通過政府的總需求管理政策能夠將經濟穩定在自然率水平附近。圖3表明的是,總需求的沖擊之所以使經濟從A點移向B點,主要是因為存在價格粘性(比如菜單成本)。如果商品市場不可能在C點迅速出清,那么總需求管理政策在短期就應該有所作為。
(二)零邊界論:新古典宏觀經濟學的政策主張
建立在理性預期、自然率假設和市場連續出清基礎上的新古典宏觀經濟學包括以盧卡斯為代表的貨幣經濟周期學派和以巴羅、基德蘭德、普雷斯科特等為代表的實際經濟周期學派。前者從需求沖擊、信息不完全及閑暇(勞動)的跨期替代效應方面建立起解釋經濟周期波動的原因和傳導機制的貨幣經濟周期模型,認為在短期內,雖然不完全信息下發生的意料之外的貨幣沖擊會導致經濟總量的波動,但在長期中,由于人們能夠根據不斷獲得的信息去修復錯誤的預期,經濟將自行恢復到自然率的增長路徑。基于預期到的貨幣沖擊對經濟沒有實際的影響,因而旨在穩定經濟的貨幣政策在任何時候都無效。這種貨幣政策零邊界的推論可由圖4說明。
在圖4中,垂直的LAS曲線表明具有理性預期的經濟主體行為完全由市場價格機制調節,每一條傾斜的SAS曲線則由相應的預期價格水平給出。假設現期發生了出乎意料的總需求增加(貨幣沖擊使AD0移到AD1),則貨幣工資和價格水平必然會因商品和勞動市場存在超額需求而上升。此時,如果具有不完全信息的廠商(工人)誤將一般物價水平(貨幣工資)的上升當做相對價格(實際工資)的上升并相應地增加產品(勞動)供給,那么經濟將暫時“意外”地沿SAS0曲線從A點移動至B點。然而,一旦經濟主體理性地認識到實際工資和相對價格并未發生變化并完全調整預期,則SAS0會迅速移到SAS1,產量和就業復歸到自然率水平(C點)。因此,除非貨幣政策不被意料到,否則,無論長期還是短期的貨幣政策都歸無效,而意料之外(欺騙公眾)的貨幣政策本身只能進一步加劇經濟波動。如果用“適應性預期”替代“理性預期”概念,則圖4也是一個貨幣主義的AS—AD模型。
實際經濟周期學派堅持貨幣中性論,認為貨幣對實際經濟變量沒有影響,因為是產出水平決定貨幣變化而不是相反,所以貨幣政策的作用為零。他們主要從生產函數與總供給的關系方面建立起分析模型,強調實際因素(尤其是技術)沖擊是經濟周期波動的根源。在他們看來,當一個部門出現技術進步后,它必然會通過部門性的波動源傳導到經濟的其他部門,技術沖擊的隨機性使產出的長期增長路徑出現隨機性的跳躍,產量和就業的波動實際上并不是對自然率水平的偏離,而是對生產可能性變化的最優反應,因此,任何反周期的政策都是反生產的沒有意義的。關于實際經濟周期模型的政策含義,巴羅通過復活李嘉圖等價命題,認為公債是中性的,經濟主體的預期理性會抵消政府無論是以公債還是稅收等方式籌資的效應,因而試圖刺激經濟擴張的積極財政政策無效。基德蘭德和普雷斯科特則通過比較有無約定條件下的均衡解,從政策的時間不一致性和政府信譽方面論證了凱恩斯主義的相機抉擇政策是無效的。
由上可見,凱恩斯主義為政府提供了市場經濟中反蕭條的最初的政策理論,并將其邊界嚴格地界定在短期,它的效應也被戰后西方國家20多年的實踐所證實。新古典宏觀經濟學將宏觀經濟政策的期限邊界定格為零,雖然這種政策主張遠離現實,但作為政策理論卻為反思傳統的宏觀調控政策效應提供了一種路徑。現代宏觀經濟學中,幾乎沒有任何一派是把宏觀調控政策當做長期的政策。
三、宏觀調控政策的對象與目標邊界:總量穩定還是結構增長?
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宏觀調控政策必然會存在一定的作用對象與目標。關于宏觀調控政策作用的對象究竟是總量還是包括結構?它的目標究竟是穩定還是增長?對此的不同認識顯然直接影響到對宏觀調控政策有效性的評價,而在更寬泛的意義上則影響到能否正確地認識市場經濟中市場與政府的作用。
(一)宏觀調控政策的對象是宏觀經濟總量
現代市場經濟中的政府制度安排或經濟職能從總體的內容層次上可以區分為一般的市場條件的創立與維護、微觀經濟規制、宏觀經濟調控三大類。與基于市場失靈外在地要求政府干預經濟的微觀規制安排不同,宏觀調控是市場經濟內在機制充分發揮作用并導致經濟總量嚴重非均衡基礎上形成的政府安排。由于動態經濟中經濟出現周期的波動是不可避免的,雖然市場機制如果假以時日能夠自動調節經濟至自然率的均衡水平,但在經濟達到均衡之前可能需要經歷一個較長時期的蕭條意味著必須付出總體社會福利損失的嚴重代價,因此,現代市場經濟一般內在地要求通過政府運用一定的宏觀經濟政策(主要是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去調控經濟總量,以減少市場機制調節時滯產生的高昂成本。從宏觀調控的內涵來看,它作用的對象顯然是總量方面,但其作用的結果又必然會間接地影響到具體微觀主體的行為。而正是這種直接對象與間接結果的傳導表明了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性,這也是為什么說有效的宏觀調控必須有堅實微觀基礎和傳導條件的原因。有必要說明的是,如果依據作用結果來界定政策邊界,那么也許可以把結構列為宏觀調控的對象。不過,隨之而來的問題可能就會陷入體制認知的誤區(這點將在后面說明)。將宏觀調控政策的對象邊界嚴格界定為總量的觀點也明確地反映在現代西方宏觀經濟學的分析框架中。
(二)產業結構是市場配置資源的結果
前已述及,宏觀調控政策作用的結果不僅會而且應該影響到微觀主體的行為決策和產業結構的相應調整。但宏觀調控政策的對象卻并不針對具體的行業和部門,否則宏觀調控就等同于微觀規制。理論和實踐的發展表明,對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的普遍認同,推動了市場經濟在世界范圍內的廣泛發展。在市場經濟中,通過市場競爭和價格機制對供求關系進行調節,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使資源在各產業和部門間得到有效配置,產業結構的形成和優化正是市場在產業間配置資源的必然結果。歷史地看,產業結構的形成和調整也曾在不同的體制下完全或主要由政府來安排(通過產業政策),由此形成了典型的計劃經濟體制及所謂的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體制(如日本和韓國等)。不過由政府取代市場、通過產業政策干預市場機制在產業間的資源配置而形成的產業結構從長期看是非常脆弱的,日本和韓國經濟(金融)危機不斷,中國重復建設問題嚴重,政府安排的產業政策不能不說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產業政策在實質上是政府依據自己確定的經濟變化趨勢和目標設想來干預資源在產業間的配置,產業政策在資源配置的方式上與計劃經濟是相同的,計劃經濟所固有的缺陷必然會重現于產業政策的制定上(湯在新、吳超林,2001)。政府對具體產業的干預應以市場失靈為依據確定。如果將產業政策當做一種宏觀調控政策,顯然它相對市場基礎是一種外生的安排,其績效將存在體制的制約。不僅如此,如果將產業結構作為宏觀調控的對象,也與產業結構是市場配置資源的結果存在邏輯上的矛盾。應該承認,中國當前的經濟問題主要是結構問題,但結構問題不是宏觀調控直接的對象,結構問題的解決有賴于市場基礎的發展和完善,這也是理解為什么要大力發展市場經濟的關鍵之所在。
(三)宏觀調控政策的目標是為市場對資源的基礎性配置創設穩定的外部條件
對于通過宏觀經濟政策減少經濟周期波動、促進經濟總量均衡從而為市場機制有效進行資源配置創設穩定的外部條件的目標業已獲得廣泛的認同,并為當今世界各國政府所采納(除新古典宏觀經濟學派反對外),不過,關于經濟增長是否應該作為宏觀調控政策的目標則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存在重大的分歧。嚴格地說,經濟增長屬于總供給的范疇,它取決于生產要素的投入與組合,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一般堅信構成總量內容的總供給方面是市場配置資源的結果。即使出現總供給沖擊的經濟周期波動,認為也應該由市場機制來調節。在現代西方宏觀經濟理論中,宏觀調控政策歸屬于總需求的范疇,政策的目標被界定在因總需求沖擊引起經濟周期波動后的穩定方面,而且強調的是短期。如果說凱恩斯主義所強調的積極財政政策的乘數效應中包含了一定的經濟增長目標,那么這種增長主要也是隨積極財政政策穩定投資者預期而來的私人部門的增長,公共財政支出的增長本身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仍然屬于穩定的手段,目標是為民間投資的啟動創設良好的外部環境。在主要發達國家的貨幣政策實踐中,貨幣政策事實上也一直是以穩定通貨而不是經濟增長為目標。
最近10年來,隨著現代宏觀經濟學的發展,特別是內生經濟增長理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經濟學家對政府安排的宏觀調控政策能夠產生合意的長期經濟增長表示懷疑,認為過分關注短期穩定的需求管理政策忽視了長期經濟增長的問題。他們指出短期的產量波動雖然具有重要的福利后果,但長期經濟增長的福利含義遠遠超出任何短期波動的影響(Romer,1996),強調現代經濟分析的重點應該從總需求轉向總供給方面(因為總量非均衡都是微觀扭曲的結果)。這種從對短期穩定的關注轉向長期經濟增長路徑探討的理論發展方向所給出的政策含義是,政府既能夠積極地也能夠消極地影響長期經濟增長,而積極政策的作用主要體現在為經濟的最優增長路徑提供良好的外部條件。
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像中國這樣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國家,由于市場基礎不完善,政府安排的宏觀調控政策一直附存著經濟增長的目標。在中國擴大內需的宏觀調控實踐中,先是1998年上半年明確地將貨幣政策作為保證8%的經濟增長率目標的手段,當認識到依靠貨幣政策難以實現預期目標的情況下,又進一步明確提出啟用積極的財政政策來保證經濟增長。應該承認,一系列積極的宏觀調控政策對于阻止經濟增長率的嚴重下滑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現實結果與預期目標的巨大差距表明,將宏觀調控政策目標嚴格界定為短期穩定更為確切。實際上,多重目標之間的相互矛盾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宏觀調控政策效應的釋放,積極財政政策的短期經濟增長目標在中國經濟的存量部分還一定程度上存在,但在經濟的增量部分則明顯難容。目前,國內已有不少學者開始在關注短期穩定的基礎上探討中國長期經濟增長的路徑問題,如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宏觀組(1999)就曾明確提出:“宏觀政策的制定和實施要始終堅持以市場化為取向,通過制度創新、加快結構調整來求得長遠的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說,擴大內需如果不是作為一項短期政策而是作為一項基本政策,一定要和供給管理的政策結合起來”。特別是從2000年5月中國經濟出現重大轉機后,關于長期經濟增長要依賴市場基礎和制度條件的完善已逐步成為共識。
四、簡短的結語
在中國的經濟發展進程中,我們一向重視政府制度安排的作用,這無疑是中國客觀現實的要求。與此同時,我們又必須對政府制度安排在經濟的不同領域和層次內容上的差異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事實上,就宏觀調控政策作為一種政府制度安排而言,它在西方國家的理論和實踐中具有比較清楚的界定,而國內對其內涵和目標等問題上的認識則是相當含混或者說是相互矛盾的。基于以上的分析,我們對宏觀調控問題的基本認識是:
——市場經濟有效配置資源是以產權明晰的市場主體行為和形成理性預期從而能對市場價格信號作出靈敏反應為基礎的。針對經濟總量非均衡的宏觀調控如果沒有堅實的微觀基礎,那么,作為一種外生的制度安排的政策效應釋放必然受到極大的制約。宏觀調控政策的傳導還需要相應有效的市場傳導條件或機制。在中國,由于市場結構并不完全,特別是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仍屬管制市場,缺乏有效的市場傳導機制使宏觀調控成為一種外生于市場條件的政府安排。因此,宏觀調控政策能否發揮作用已不僅僅是政策本身的問題。
一、民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及其局限
民法是以調整平等民事主體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為己任的,它以個人權利為本位,強調意思自治,排斥國家權力的縱向干預,在民事責任上以補償為主要原則。它是新興的資產階級的經濟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頒布,使民法進入一個輝煌時期,這與當時生產力發展水平有密切關系。當時,法國正處于資本主義的自由競爭時期,客觀上排斥國家權力對經濟生活的干預及參與,而民法恰是一個以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為原則的法律體系,它正適應了資產階級“管得越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這樣一種要求。這一階段民法是調整經濟關系最主要的法律。
隨著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壟斷資本家憑借其自身對資源的壟斷而排斥自由競爭。由此,民法所確立的一系列平等、自愿等原則受到極大的沖擊。就本質而言,民法由于自身局限,不可能解答因政府基于公平考慮而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適度調控,以及組織管理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帶來的問題。如依民法合同自由原則,只要合同訂立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則國家不加干涉。但在大工業條件下,合同完全自由絕對不可能體現出法所要達到的公平、正義。就經營者與消費者形成的消費關系而言,經營者因其專門從事某一商品的生產及銷售,積累了許多該商品質量方面的專業知識,且因現代社會的極其復雜性,消費者不可能對社會的方方面面全知全能,即使成為某一方面專家,當與經營者達成購買商品協議時,雖該商品達不到一般質量要求,該消費者不一定能夠發現。按民法理論,該合同卻能依法成立并得到履行。這樣,雖然經營者的行為不公平,卻合乎民法規范,可見民法對該行為已無能為力。因此,國家基于公平、正義的考慮,為了保護消費者作為“弱者一方”的應有權益,通過立法制定一系列強制性經濟法律法規,強令經營者遵守,且不得以合同加以排除,從而起到衡平經營者與消費者利益的目的。
二、行政法調整模式及局限
馬克思為了改變資產階級私有制而引起的剝削制度的非人道性,在《資本論》中提出了關于社會主義的設想,其中一條是由政府按社會需求有計劃的組織生產。于是,社會主義國家也按這一模式建立起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依靠行政命令組織生產。雖然該體制能集中國力進行建設,開始階段確實顯示了良好的經濟效果,但由于在計劃體制下,計劃主體是國家,企業家無經濟決策權,而國家計劃因少數人認識的局限性與經濟生活的無限復雜性,難以切實可行,隨著時間的推移,由行政權力包辦經濟領域一切的行為日益表現出不合理性。在我國,國有企業與政府的關系出現政企不分,企業生產由政府統一計劃,產品實行統購統銷,企業財務由政府統收統支,統負盈虧,企業等同于被動執行政府指令下的機器。無產、供、銷和人、財、物的經濟自,實質是否認企業有物質利益權,否認企業主觀能動性,企業的領導由政府任命,對政府負責,而不向企業負責,企業管理沒有良好的監督程序,造成國企人浮于事,辦事效率不高。雖有的國企因領導班子得力仍有較好經濟效益,而更多的國企因產銷脫節,產品不能實現價值,終至靠舉債度日。可以說,國有企業的困境反映了依靠行政權力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失敗。
三、經濟法調整對象研究
前述純民法或行政法調整經濟關系已被證明不可取,但完全否認民法與行政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作用也是不可取的。我國學者通過十幾年的探索,已就經濟法作為一獨立的法律部門大體達成共識,但對調整對象卻素有爭議,難以統一。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幾類:
縱橫經濟法統一調整論。這種觀點認為經濟法即調整一定范圍內的縱向的經濟關系,即以隸屬為特征的垂直經濟關系,也調整一定性質的橫向經濟關系,即以協作為特征的橫向經濟關系。這種觀點源于前蘇聯的拉普捷夫的“現代經濟法學派”,它反映了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法學界對經濟法的主要看法。計劃體制下萬能政府的觀點是該理論的客觀基礎。事實上,該理論否定了民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或把民法吸收到經濟法中。毫無疑問,經濟法包括縱向的經濟關系,但是否也包括橫向的經濟關系呢?拙見以為,在經濟關系中的橫向經濟關系,民法已能調整的經濟合同關系,應由民法調整,應堅持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減少國家行政權力的縱向干預。
調整協調經濟關系論。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調整在協調經濟運行中發生的經濟關系,也叫經濟協調型關系或協調型經濟關系。該觀點用了比較模糊的詞語“協調”,但沒有回答國家如何協調,難以把握。
我們認為,在確定經濟法調整對象時,既要考慮到經濟法是國家行政權力對經濟關系適當干預的結果,也要充分顧及到企業已存在且日益完備的民商法體系,既要立足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際,又要吸收國外的經濟法律制度。因此,筆者認為:我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應是國家在市場經濟管理與調控中產生的經濟關系,具體說,是在由國家確立市場主體地位,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建立和維護市場宏觀調控體系,以及監督市場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經濟關系。它包括:
1、經濟組織法。包括企業法、公司法及外商投資法,在該法律體系中應確定企業的經濟主體地位,賦予其應有的物質利益權,國家對企業進行宏觀調控應依法進行,不能以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為名,剝奪企業的利益,不應再按所有制分別立法,而應把企業統分為私營企業、合伙企業、公司企業,以免造成人們思想上的混亂。外商投資企業既然已具有中國企業的資格,應與國內其它企業一視同仁(當然目前因我國條件還不成熟,還不能這樣做),不應再享受各種特權,以體現公平。
2、市場行為法。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反壟斷法為主,不應再包括合同法。不正當競爭破壞了公平原則,損害了其它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與市場經濟秩序。政府應加強反不正當競爭的力度,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也理應成為經濟法體系中僅次于宏觀調控法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法律內容。
3、宏觀調控法。包括財稅法、金融法、環境法、資源法、土地管理法及工業產權法。我們深信宏觀調控必將成為未來經濟法領域中的主流,因為:一是經濟法產生于國家對經濟的干預,而宏觀調控作為政府干預經濟的主要手段也必然顯示出其重要性。財稅法是組織國家財政收入及支出的法律保障;金融乃百業之本,金融法自然也應成為政府對金融關系進行管理的手段;而環境資源歷來應是法學家關注的對象。“可持續發展”的提出,把經濟發展與環境資源、資源進行統籌考慮,既保證當展,又不剝奪子孫后代的生存發展需求,且由于工業發展而引起環境問題已日益嚴重,使人們對環保也日益重視。二是宏觀調控法成為經濟法體系之中心,符合法律發展的趨勢。一方面,現代國家因其管理職能的擴大,必然越來越注重組建新的制度與秩序,因而立法中提倡性規范與獎勵規定日益增多已成為較普遍的現象。另一方面,在注重企業權利的呼聲日益高漲的情況下,政府對企業的管理的直接的、純粹的行政命令式的干預定會日益減少,宏觀調控成為國家管理經濟的主要手段。三是市場經濟的需要。市場經濟即法制經濟、交換經濟,它要求市場主體自身享有經濟決策權。但由于市場經濟機制自身具有自發性、盲目性、微觀性等局限,于是不得不要求國家權力的界入。但國家的行政權力應如何干預,如何界入?有的學者認為,國家權力應僅保留在宏觀領域,且必須依法、適度進行。國家與個人以及社會各利益諸多矛盾中,法律只站在社會公共利益的立場上進行公正的調節。這也就必然使宏觀調控法在經濟法中的地位更加重要。
4、社會保障法。法在對強者、勝利者進行保護的同時,更不應忽視弱者的權益。社會保障法可以保證一個人在年老、殘疾、失業等情況下,仍能生存下去,它是社會穩定的必要措施,當前,由于企業轉制出現工人下崗、待崗,對工人下崗這一問題解決不好,國企改革就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成果,這個法律體系主要包括保險法(主要是社會保險法)、勞動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5、經濟監督與爭議解決法。在經濟活動中,各經濟主體中必然會產生糾紛,如何解決?這是這類法律應該有的主要內容。
四、結論:
關鍵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經濟法
一、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1.適度干預。
通常情況下,在經濟法的制定過程中,進行適度干預的原因有兩個,第一,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由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域所決定的,也就是說經濟法主要的作用是調整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實行干預進而產生的社會關系。正因如此,適當的干預的原則便順理成章。第二,在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干預手段只能是有限范圍的,只能在尊重私權的條件下。也正是在這樣的正確認知前提下才建立了它的理論大框和規則體制。所以,適當干預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體現了現代經濟法的發展趨勢走向和它的本質要求。
2.效率優先、統籌公平。
在整個法律的價值體系鏈當中,效率和公平尤其受關注,是所有社會的法制都需要維系和追求的價值目標。從根本上來講,它表現為法對秩序、社會墓本制度和基本關系合理調整與維護,以及進而帶來的人、經濟和社會全面進步發展。法的效益不只是簡單經濟效益,還包括社會效益,從宏觀上來講是在平衡社會上的各種利益沖突,這也對社會的整體利益起到積極的作用。這種協調發展不能被認為是個人要求和欲望的滿足,也更不能看做為是國家當局所做的政策決定。
3.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是現代人類發展中重要的價值觀念,同時也被各個學界甚至政府部門所肯定和接受。目前,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很多國家經濟發展的總體戰略目標,并且已經上升為經濟法的一項重要基本原則。經濟法的可持續發展原則,指的是包含穩定、公平、以及可持續性,講求個體、整體、當代、以及未來的經濟效益、當展公平與代際發展公平相統一的基本原則。
二、經濟法的價值范疇
“價值”其實是一個很普遍的概念,人們對待滿足他們需要的外界物的關系中產生了價值,通常情況下,從哲學的角度考察。事物的價值體現在它對人類和社會的教用關系中,法律價值其實也是一種具體價值,同樣存在于社會價值系統中。 社會的需要才產生了法律,法律價值自然而然便是法的精髓。寓于現代法律之中。那么,經濟法為何會存在?經濟法的法價值在于展現經濟法的存在意義和存在目的意義。“相對于調整對象,法律價值毫無疑問是更本質更深層的東西。從哲學的更深層高度概括了經濟法的目的和宗旨。構成經濟法的各部門法律規范都從整體上體現著經濟法的價值,只有把握經濟法特有的獨立的內在價值并且與其他法律部門相區別,比如說行政法、民商法等法律。才能從理性思維和邏輯思維的高度確立經濟法的獨立地位。為實現經濟法律體系內在的和諧統一奠定基礎。
三、經濟法與社會主義市場的關系
經濟法是在社會條件下國家根據社會的整體利益而加以協調參與和干預等進行規范和保障的法,是一種社會法。使經濟活動遵循價值規律的要求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主要目的,要想使市場在經濟活動發展中起決定作用,就要遵循價值規律的要求。但事實都會有自身的弱點以及消極面,市場也是如此,所以必須要加強改善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宏觀調控,逐步將市場朝著健康的發展方向引導。社會主義下市場經濟體系是與基本制度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所以社會主義市場還具有他本身的特殊性質。唯有明確這些特殊性,才能夠準確的把握其中具體的科學內涵。分配制度、所有制結構、和宏觀調控這三個方面即是其特殊性質的主要表現。盡管當前經濟法還沒有其確切的統一定義,但是大多數學者有著自己的認識,多數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協調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四、社會主義市場下經濟法的核心
伴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 我國的經濟法的探究也不斷走向深入, 尤其是關于經濟法的核心問題的研究。人們對經濟法的核心問題也有不同的觀點,其中主要的觀點有宏觀調控法說和競爭法說等。
1.宏觀調控。
宏觀調控指的是國家為了維護整體的社會利益, 克服“市場失靈”,完成宏觀經濟平衡和經濟結構的優化,使得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對市場總體進行控制跟調節。當代市場是在國家的宏觀調控下產生的市場經濟,經濟法的本質其實就是規范國家對社會經濟的干預跟調節。有的學者也直接把經濟法劃分為宏觀調控方面的法律。這種觀點看起來也貌似符合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但是卻只看到了宏觀調控的作用,沒有看到其背后的更深層的原因。
2.競爭法說。
競爭法說認為市場經濟本質其實是競爭,只有有競爭,市場才會更有活力。如果破壞了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便會造成經濟市場活力和生機被壓制;競爭法能夠確立競爭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 并且能夠規范競爭行為,只有這樣才能建立一個合理且公平的法律秩序體系。以確認以及規范國家對社會經濟的干預和調節為主要任務,建立以及維護公平公正、自由的市場競爭環境。因此,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應以競爭法為核心。此觀點也科學評釋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的任務跟本質,達成了宏觀與微觀經濟的有效結合。
結語
社會的經濟活動需要有一定的約束,而經濟法這樣的法律便是體現社會價值的方式。且能夠實現經濟法基本原則,對社會基本價值的回饋,有利于實現法律本身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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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使我國經濟進入良性、高效的發展軌道,必須把市場經濟和宏觀調控進行有效的結合,才能不斷地促進經濟的發展,達到雙贏的局面。1.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職能是制定社會和國家發展的目標和完成目標時的方向和所需方法。宏觀調控是為全局尋求一個發展目標,如果沒有目標,則如同一盤散沙,不能充分發揮市場經濟的作用。有了目標,則可以有效統籌全局,保證市場機制的順利進行。另一方面,政府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可以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保證經濟活動的公平合理。2.因市場經濟有一定的缺陷和局限性,所以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容易導致資源分配不合理。在這種情況下,宏觀調控就充當調節者,對市場經濟進行合理引導,對資源進行合理分配。市場經濟很主要的特點就是公平的競爭和發展的高效率,而收入的差距是產生競爭的主要動力。差距過小不會產生競爭,差距過小的情況下就不會有前進的動力,但如果收入差距過大則會加劇貧困的擴大,對市場經濟會有負面影響。所以兩者合理結合對經濟發展有著重要影響,兩者不可偏頗一方。3.宏觀調控可以支持市場經濟的發展。在現階段,經濟的不斷發展需要合理的經濟體系和公平的競爭秩序。因此政府可以通過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各種經濟行為。國家的宏觀調控是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有關部門互相協作和監督實施的。我國的宏觀形式存在的問題比較多,而市場經濟還需要不斷發展和完善,所以市場經濟和宏觀調控的合作還需要不斷磨合和發展。政府要加強其在市場中的地位并與各部門協調來完善調控體制促進市場經濟的高速、良性發展。
二、宏觀調控對經濟結構的作用
我國的經濟發展雖然一直處于平穩的上升狀態,但不可忽視其中出現的問題。比如最近比較嚴重的鋪張浪費、公費私用、年終突擊花錢等。政府在不斷改善財政支出結構、使財政支出能更好地改善民生,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在財政政策方面要加快結構性減稅的步伐,促進企業的發展并大力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
(一)宏觀調控對經濟結構的內在作用
首先地方宏觀調控一直在向民主化、法制化、程序化方向發展,這是地方穩定發展的基礎和保障。由于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和發展要求不相同,所以國家宏觀調控的政策和目標很有可能與當地政府的發展要求不符,這屬于正常現象,另外不同的地區在對宏觀調控的要求中也存在差異。根據不同區域的特點,國家也會提出相應的發展策略,比如:發展沿海,中原崛起,支援西部等戰略方針。為了使區域經濟有良好的發展,政府將區域發展政策上升到國家戰略。另外宏觀調控的高效性只有將區域發展建立在區域優勢上時才可以充分體現出來。由于中國各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所以政府在經濟欠發達地區使用帶動經濟增長的體制,推動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快速穩定發展,減小各區域的貧富差距,促進中國經濟整體的發展。其次,由于近年來,經濟發展上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和通貨膨脹日益加劇,凸顯出了宏觀經濟失衡的趨勢。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應重視供給管理,并促進宏觀經濟政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政府應進一步加強對供給管理的力度。利用多種政策手段調整區域經濟結構,轉換宏觀調控方式。在宏觀調控的過程中,必須重視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供給效應及其對經濟發展的重要影響作用。
(二)宏觀調控對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控作用
首先,政府在調控供給管理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其原因是供給管理的直接對象是勞動者和生產者,而政府直接對生產者和勞動者進行管理。另外地方政府不能對需求管理發揮作用,導致區域政府與中央政府不能發揮良好的協調作用,當區域經濟處于比較快的發展速度時,政府為了協調各個區域和諧發展,則會控制區域政府的投資與發展。而當經濟發展較緩慢時,政府為了保證各個區域均衡發展,則會采取措施鼓勵區域政府投資發展。中央政府與區域政府屬于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中央政府可使用強制手段對區域經濟進行管理。所以在區域政府投資發展較快或較慢的情況下,政府都可以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其次,市場需求和消費需求是內部需求的兩大方面。市場需求與消費需求應合理結合起來,但就目前的經濟發展來看,地方政府在調節內需時不注重消費需求,其原因是刺激消費者需求在彌補地方政府內部需求的同時會對市場需求和經濟增長造成不確定的影響。消費者的收入狀況是影響消費需求的關鍵因素,但當消費者在經濟增長的情況下,也不一定對本地市場的經濟有促進作用。因為消費者在消費的過程中不一定在本地消費,就算在本地消費,也不一定購買本地企業的產品,這種情況對內部需求沒有調控作用,還會造成資金外流。
三、結語
關鍵字:經濟法社會性社會公共利益
一、經濟法社會性的內涵及價值
何謂“經濟法的社會性”,學者并沒有給出具體的答案。筆者認為,社會性是經濟法的本質特征,不能不認真加以對待。依筆者理解,經濟法的社會性至少包含這樣的含義:經濟法調整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管理關系,并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其首要價值目標。社會性,指的是一種普遍性而非特殊性,一種全局性而非局部性,一種大眾性而非個人性。同時社會性也與公共性、公益性和干預性相聯系。[①]經濟法社會性的凸顯,既是現實經濟生活的需要,也是法律自身不斷分化和完善的結果。民法以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為己任,注重保護私人的利益,具有私人性;商法以調整平等商事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為已任,注重維護商人的營利,具有營利性。顯然民法和商法囿于自身的調整對象、調整機制和法益目標,無法調整具有社會性的經濟關系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新的法域來滿足相應的法律調整需求。“從私法觀察角度出發所看到的經濟關系,不過是兩個私人之間以互相平等為前提的關系。這種觀點忽視了第三者,即在任何經濟關系中都是最大的利害關系人:公眾。”[②]亞當?斯密曾斷言,一只看不見的手能成功的引導著自私追求自己利益的個人來促進社會公共利益。[③]但“斯密對此完全沒有證明,自1776年以來,也沒有任何一位經濟學家給予證明”。[④]事實上,實踐卻證明了追求自己利益的人們大多并不能自發的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相反的,往往破壞社會公共利益,諸如壟斷、不正當競爭、污染環境、生產假冒偽劣產品、串通定價等等。“看不見的手”也無法解決宏觀經濟領域的問題。無論是作為私法一般法的民法還是作為私法特殊部分的商法,都只能調整私人之間的關系,并無力顧及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國家以社會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對經濟生活加以干預,在充分尊重私人利益的基礎上,致力于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并由此產生了不同于民法、商法的法域,這就是經濟法產生的動因及其社會性的根源。金澤良雄指出,“資本主義社會中社會協調性要求,認為,為了填補市民法所遺留下來的這方面的法律空白狀態,就需要國家的干預。社會協調性的要求,并不是‘無形的手’,而是通過‘國家的手’,實際的去彌補空白狀態。”[⑤]“經濟法也就是在資本主義社會,為了以‘國家的手’(代替‘無形的手’)來滿足各種經濟性的,即社會協調性要求而制定之法。”[⑥]這些論述,精辟的指明了經濟法產生的經濟和法律根源,并著力強調了經濟法的社會協調性;換言之,即使是“國家之手”的運用,其著眼點仍是經濟的社會協調性,而不是片面強調國家的意志或者利益,當然更非民法或者商法所竭力維護的個人利益;經濟法的社會性或者社會法的性質凸顯。我國有學者甚至認為,認識“經濟法是社會法”的意義并不亞于認識“憲法是根本法”的意義。主張,我國于80年代產生的所謂“經濟法”在觀念上并不是真正的經濟法,而是公法性質十分濃厚的經濟行政法或國家經濟管理法。由此帶來一系列不正常的現象:我們把計劃法作為經濟法的“龍頭”;使經濟法應有的社會利益本位異化成為“國家本位”或者“權力本位”;把許多不屬于經濟法這個部門法的內容如合同法納入到經濟法里面,同時又把許多理當屬于社會法體系的內容排斥在外……。中國應當充分意識到經濟法的社會法性質,這對于轉變經濟法的觀念具有重要意義。[⑦]在此,筆者無意爭論經濟法和社會法的異同,以及計劃法作為經濟法的“龍頭”是否合理,從作者強調經濟法是社會利益本位的法而不是國家本位或者權力本位的法的角度來看,作者的論述是相當深刻的。政府是僅僅把經濟法作為其強化對經濟的管理,擴大自身權力的工具,使其在“依法”的幌子下,“合法”的對企業施加非理性的干預和控制,滿足自己的權力偏好;還是真正從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出發,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又不致于過分限制私人自由及窒息私人活力著眼來設計經濟法;顯然是立法者必須認真加以對待的問題;這也是經濟法正當性與否的主要標準。“只有在實現普遍利益或公益所必需的時候,才能允許對個人施以強制;此乃自由傳統的一項基本原則。”[⑧]經濟法也必須奉行這樣的原則。現實中,經濟法的立法確實存在著一種異化的傾向,在強化政府權力的同時并沒有足夠的防止權力濫用的法律措施,在設定市場主體義務的同時,忽視對其權利的保護。因此,盡管經濟法是“確認和規范政府干預經濟法之法”[⑨],“經濟法主要是通過國家權力特別是政府權力來統制經濟生活,具有權力干預權利的公法特征”;[⑩]強調經濟法的社會性而不是國家性,強調經濟法是社會經濟管理法而不是國家經濟管理法仍然意義重大,這將決定經濟法存在的道義上的合法性,并決定其命運和實施效果。
二、經濟法社會性的體現
首先,從調整對象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具有社會性。盡管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范圍存在不同的學說,例如,國家協調說、國家調節說、需要國家干預說、管理協作說和社會公共性說等學說;如果從實質內容上看,這些學說所展現的經濟法體系和范圍,則是基本一致或者正在趨向一致。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可以概括為經濟管理關系;同時這種經濟管理關系,又具有社會公共性。無論是市場規制關系,還是宏觀調控關系,都具有社會性。前者并不在于規范具體當事人的交易關系,而主要著眼于構造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矯正市場中的反競爭行為,以法律的手段為市場機制的發揮創造條件;規范商事主體的競爭行為并且保證交易的公正。后者則側重于規范國家的宏觀調控關系,目的在于確認和規范政府宏觀調控的實施主體、宏觀調控的手段以及宏觀調控的效力和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保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實現,實現國民經濟總需求和總供給的平衡。無論是市場規制還是宏觀調控,均是國家經濟職能的重要體現,它必須借助于政府的力量;同時政府這種經濟職能的行使必須建立在尊重市場機制的基礎上,以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為其出發點和歸宿。雖然經濟管理離不開行政權的作用,但經濟法視野中的經濟管理已不是一般的行政管理,而是國家以社會公共管理者的身份著眼于維護經濟發展所需的秩序和共同條件的公共管理。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融社會性與管理性于一體;社會性寓于管理性之中,管理性是外觀表現,社會性則是實質內涵。
其次,從調整機制上看,經濟法采用社會整體調節機制,體現社會性。經濟法既不表現為對某個自然人和法人的直接控制,也不表現為對某個自然人和法人的個別保護,而是以承認并維護自然人和法人的獨立地位為基點,著眼于社會整體的市場管理和宏觀經濟管理。[11]經濟法注重通過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以體現國家對經濟的適度干預并保證經濟法的實施。經濟法的實現除了依靠當事人自覺守法外,政府的監督和強制是經常的;即通過行政權力監督市場主體遵守經濟法的義務;同時,在當事人出現違法行為時要求其糾正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這在我國的經濟法中表現尤為突出。經濟法中也不排除民事責任,而這種民事責任又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中以補償性為基本特征的損害賠償。例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8條所規定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欺詐行為時的雙倍賠償責任,美國反壟斷法上所確立的所謂損害額三倍賠償及其判例法中確立的缺陷產品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均體現了不完全等同于民法的理念。這種懲罰性的賠償責任,體現了立法者的政策考量,“它具有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等多重功能。”[12]這種懲罰性的賠償沖破了私法中等價有償的價值觀念,強調懲罰、教育、安撫等社會功能,顯示了強烈的社會性色彩。在經濟法的實施中,越來越多的學者主張建立我國的經濟公益訴訟制度;認為,經濟法作為調整關系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經濟關系的實體法,需要有與自己精神完全一致的審判程序。[13]筆者對此表示贊同。經濟公益訴訟制度可以國家機關作為代表在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違法行為侵害時,向法院提出訴訟,使國家或者受害人得到相應的賠償;也具有明顯的社會公益性。將刑事責任引入經濟法,例如美國的反壟斷法直接規定了刑事責任,也是經濟法社會性的表現之一;它表明了經濟法對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的否定性評價。無疑,經濟法的社會整體調整機制具有綜合性,與民商法主要依靠當事人意思自治、設立民商事法律行為,依靠當事人發動爭議、法院“不告不理”的糾紛解決方式等調整機制相比,更為豐富和靈活,也是其社會性而非個人性的重要表現。
最后,從經濟法的法益目標看,經濟法的法益結構也凸現了其社會性。與民法、商法不同,經濟法追求在協調個體利益和公共利益基礎上,社會公共利益優先的法益結構。經濟法承認社會公共利益的獨立性并將其作為自身保護的首要利益,具有進步性。“社會成了與國家相對立的一個私人領域,一方面,它清楚地從公共權力中分化出來,另一方面,在市場經濟的風險之中,生活的再生產超出了私人家政的限制,在這個意義上,社會成為一種共同關心的對象。”[14]經濟法將社會公共利益作為自己法益結構中的首要利益,適應了通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實現從總體上保護自然人、法人利益的需要。經濟法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個體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干預以糾正市場主體的不當行為而產生的。經濟法對權利義務的配置主要不是著眼于交易雙方利益的衡平,而是使個人的行為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要求。維護公平競爭也好,規范宏觀調控也罷;其目標都是社會公共利益。“無疑,對于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可以建立一種秩序,使公民個人利益、法人個別利益、國家利益最大限度的得以實現,但同時又使這諸多利益實現的任意性得到節制”[15].如果說,民法中的“帝王條款”或者“帝王原則”是誠實信用,則經濟法的“帝王原則”應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原則。民法是私法,調整私人之間的關系,以調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為其根本任務,誠實信用原則的遵守,最能保證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現和利益的平衡。經濟法為公私融合之法,或主要為公法,無論是對于執法者的國家機關而言,還是對于經濟法所規范的市場主體而言,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原則指導和約束自己的行為,無疑最能實現經濟法的目標。
三、經濟法社會性的制度保障
(一)、確認自由、公平競爭和公正交易的規則,建立和維護競爭秩序和交易秩序,保證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
市場機制中最重要的機制是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前者表現為商品的價值決定價格,價格圍繞價值波動,從而實現交易的公正;價值規律主要涉及買者和賣者之間的關系。后者表現為賣方之間的充分競爭,是價值規律發揮作用的前提,“只有通過競爭的波動從而通過商品價格的波動,商品生產的價值規律才能得到貫徹,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價值這一點才能成為現實。”[16]只有充分的競爭才能保證價值和價格的基本一致,競爭規律主要涉及賣者之間的關系。由于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基礎,法律也致力于保護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不受抑制或者破壞。對于價值規律發揮作用之前提的競爭規律而言,法律的作用在于提供自由、公平的競爭規則,保證競爭的充分進行。作為價值規律自身,其涉及交易主體(經營者和消費者)、交易客體(產品或者服務)、交易媒介(價格)等諸多交易要素;法律的作用在于通過規制交易主體的行為,規范交易要素,使交易符合價值規律本身的要求,從而實現交易公正的法律目標;因此,法律的作用表現為對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規制或者保護,并通過對經營者行為的規范實現對作為交易要素的產品(或者服務)以及價格的規制。從具體的交易看,經濟法只對交易的要素本身進行一般的規制,為當事人的公平交易設立最低的法律保障,以維護整體的交易秩序;至于當事人在交易中的具體權利義務則交由民法中的合同法進行規范或者依靠當事人意思自治解決。具體而言,為了確認自由、公平的競爭規則和保證公正的交易,保證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經濟法必須確立以下的制度或者規則:1、通過對限制競爭(包括限制競爭行為和在市場結構上的壟斷狀態)的禁止、限制或認可,為所有的商事主體自由的進入市場并公平開展競爭創造一般性條件,進而保護和促進競爭。
2、通過劃清不正當競爭和正當競爭的界限,揭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和商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3、規定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和國家對產品的監督權力,以及經營者產品質量的義務和責任,促進產品質量的提高,并保證交易客體的真實性和適用性。產品質量,從微觀上講,關系到交易雙方的目的能否實現;從宏觀上講,則是影響一國資源優化配置、關系國民人身安全以及產品國際競爭力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其作為交易的核心要素,經濟法不能不對其加以規制,以保證交易的公正。
4、規定經營者和政府的定價行為,以及政府對價格總水平調控的具體措施,保證經營者之間的公平競爭和交易的公正并且規范政府對價格總水平的調控行為。價格機制是市場機制最主要的構成部分,市場的導向作用主要是通過價格機制來實現的。價格法的作用即在于保障價格機制的實現。
5、規定消費者的權利,并規定相應的措施確保消費者權益的實現。良好的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最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利。換言之,市場上確實存在著自由、公平的競爭,是消費者實現其權利的一般性條件。[17]但是,無論是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還是產品質量法、價格法都主要規范經營者的行為,為經營者設定義務,其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是間接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從消費者的角度,具體明確消費者的權利。這對于消費者知曉并主張自己的權利,保障交易對方即經營者知曉并且不侵犯消費者的權利,無疑是有益的。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納入經濟法的范疇,用經濟法的理念來構造其內容和體系更能適應保護消費者利益的需要。例如,日本的消費者政策法[18]以及英國保護消費者的法規[19]都被視為經濟法的組成部分。
(二)、確認宏觀經濟管理規則,構造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法律秩序。
“現代市場經濟的運行都是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運行過程。”[20]宏觀調控法或宏觀經濟管理法的主要作用在于明確宏觀經濟管理或者宏觀調控的主體以及具體政府部門的分工,明確政府宏觀經濟管理的政策手段和工具,以及企業在宏觀經濟管理中的義務和權利;以實現宏觀調控的主要任務。具體言之,宏觀經濟管理規則應包括以下主要制度:
1、通過確認預算和稅收的法律規則,建立良好的總收入和總分配的秩序,為實現總收入和總分配的平衡,以及國家通過財政和稅收政策調控國民經濟創造良好的法律條件。
2、確認中央銀行的法律地位和規定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的規則,以及金融當局對金融業的監管職責,為實現貨幣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平衡以及金融業的穩健運行創造法律條件。
3、通過確認產業發展的一般規則和振興特殊產業的特別規則,建立產業結構合理化的秩序,為產業結構的優化創造法律條件。產業政策的法律規則,主要包括產業政策的一般原則例如產業政策的制定主體、制定程序、產業政策的類型、產業政策的實施及其監督、產業政策的調整程序以及具體的產業促進或者產業振興的規則。
4、確認計劃的制定和實施的規則,建立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秩序。在社會化生產條件下,計劃與市場都是經濟手段,都是資源配置、經濟調節的手段。計劃與市場相結合,就成為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經濟體制的共性。[21]計劃的法律保障主要體現在法律規定計劃的制定程序、計劃的主要內容、計劃的效力、計劃的實施、計劃實施的監督、計劃的調整和變更程序,違反計劃的法律責任;以保證計劃制定的科學、民主,并保證計劃的有效實施,使政府的計劃行為受到法律的控制。
四、結語
民商法注重調整私人之間的關系,維護個體的利益,具有明顯的私人性。經濟法的社會性一方面為民商法作用的充分發揮提供基礎,另一方面也為其發生作用的范圍提供限制;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歷史表明,要求承認個人權利的欲望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完全從人的頭腦中消除。另外,似乎也沒有一個社會能夠消除公共利益的理念,因為它植根于人性的共有成分之中”。[22]由此也可以看出民商法的私人性和經濟法的社會性是可以而且應當并存的。
注釋:
[①]王保樹、邱本:《經濟法與社會公共性論綱》,載《法律科學》2000年第3期,第63-64頁。
[②][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頁。
[③]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27頁。
[④]薩繆爾森、諾德豪斯:《經濟學》,中國發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138頁。
[⑤][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6頁。
[⑥][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8頁。
[⑦]孫笑俠:《法律對行政的控制》,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頁。
[⑧][英]弗里德利希?馮?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二、三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版,第2頁。
[⑨]王保樹主編:《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頁。
[⑩]孫笑俠:《法律對行政的控制》,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頁。
[11]王保樹主編:《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頁。
[12]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5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25頁。
[13]李昌麒主編:《中國經濟法治的反思與前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37頁。
[14]汪暉、陳燕谷:《文化與公共性》,三聯出版社1998年版,第128頁。
[15]王保樹:《論經濟法的法益目標》,載《清華大學學報》(哲社版)2001年第5期,第62頁。
[1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15頁。
[17]王保樹:《論經濟法的法益目標》,載《清華大學學報》(哲社版)2001年第5期,第65頁。
[18][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61-464頁。
[19][英]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33頁。
[20]聶辰席等:《宏觀經濟運行與調控》,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