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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檢驗檢測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檢驗檢測活動,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檢驗檢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檢驗檢測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從事軍工產品的檢驗檢測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檢驗檢測,是指依據相關標準、技術規范或者約定的方法,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確定被檢對象的特性,并出具數據、結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檢驗檢測機構,包括依法取得檢驗檢測資質許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其他依法成立、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條 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客觀獨立、科學準確、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檢驗檢測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檢驗檢測工作協調機制,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解決檢驗檢測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區承擔質量技術監督職能的部門(以下統稱質量技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活動監督管理綜合工作,指導、協調其他有關部門履行檢驗檢測活動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質量技監、司法行政、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農業、環保、規劃國土資源、衛生計生、水務、交通、民防、安全生產監管、食品藥品監管、經濟信息化和氣象、出入境檢驗檢疫等依法對檢驗檢測機構負有資質許可、行政處罰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檢驗檢測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檢驗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和本市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部門未作明確規定的,由質量技監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質量技監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綜合協調、資源共享的原則,規劃檢驗檢測產業發展,明確產業發展目標和促進保障措施,推進檢驗檢測市場快速健康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綜合使用各類專項資金,支持檢驗檢測產業發展,鼓勵檢驗檢測機構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等認定。
第八條 鼓勵檢驗檢測機構開展技術研發,創新管理服務模式,參與標準制定。支持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國內外實驗室認可等能力認定,使其檢驗檢測能力符合國際準則和通用要求,實現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國際互認。
鼓勵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儀器設備和檢驗檢測方法等專利,加大對檢驗檢測機構自主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打擊侵犯檢驗檢測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
第九條 檢驗檢測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制定行業服務規范和相關標準,開展業務培訓,協調解決會員糾紛,規范和引導行業有序發展。
第二章 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
第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人員、儀器設備和環境設施,并建立相應的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制度。
法律、行政法規對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有資質許可規定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許可;未取得資質許可的,不得從事相應的檢驗檢測活動。
第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持續具備與其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能力。
鼓勵檢驗檢測機構參加政府部門、國際組織、專業技術評價機構、行業協會等開展的能力驗證和比對。取得資質許可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資質許可部門開展的能力驗證和比對。
第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官方網站、網絡交易平臺經營活動主頁面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取得的資質許可證書、認可證書。公示信息應當真實、完整,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查驗入駐平臺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許可證書、認可證書,督促檢驗檢測機構在網絡交易平臺經營活動主頁面公示相關信息。發現檢驗檢測機構存在虛假描述、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向檢驗檢測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在從事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現被檢對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強制性標準,可能存在嚴重危害環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應當立即向檢驗檢測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檢驗檢測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行業管理的需要,對前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環境或者公共安全的情形制定信息報告目錄,并對外公布。
第十四條 鼓勵檢驗檢測機構投保機構責任保險和人員職業責任保險,提高檢驗檢測機構的賠付能力和風險抵御水平。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檢測人員有執業資格規定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符合相應的資格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在聘用檢驗檢測人員之前,應當通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等途徑查詢其信用記錄,不得聘用法律、法規禁止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必要的檢驗檢測人員培訓和考核制度,確保檢驗檢測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
第十六條 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應當獨立開展檢驗檢測活動,不受任何可能干擾其技術判斷因素的影響。
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誠信自律,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對其在檢驗檢測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 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偽造、變造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
(二)偽造、變造檢驗檢測機構印章、資質許可標志或者檢驗檢測人員簽字;
(三)推銷、監制被檢對象或者其他與檢驗檢測活動有利益關聯的產品、服務;
(四)其他影響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行為。
第三章 檢驗檢測行為
第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接受委托開展檢驗檢測活動,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檢驗檢測服務合同,約定檢驗檢測項目、依據、樣品獲取及處置方式、報告形式等內容。
第二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屬于事業單位法人且面向社會接受委托的,應當向社會公布其資質許可范圍內能夠提供的檢驗檢測項目。在公告的項目范圍內,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拒絕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因下列情形無法提供檢驗檢測服務的,應當說明理由:
(一)被檢對象不符合樣品標準或者技術規范的;
(二)對所承擔的政府委托業務公正性產生影響的;
(三)因設備故障等原因暫時停止對外服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鼓勵其他檢驗檢測機構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提供前款規定的普遍服務,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因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使用財政性資金委托他人進行檢驗檢測的,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
對因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受到處罰的檢驗檢測機構,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內,前款規定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購買其檢驗檢測服務。
第二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通過采樣、抽樣等方式獲取樣品的,應當與委托人約定采樣、抽樣的具體要求。檢驗檢測機構通過委托人送樣獲取樣品的,委托人應當如實告知樣品的來源、識別信息和基本狀態;委托人未如實告知的,檢驗檢測機構可以拒絕提供檢驗檢測服務。
檢驗檢測機構和委托人應當對樣品的來源、識別信息和基本狀態進行確認并做好記錄,確保樣品的可追溯性。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標準、技術規范或者約定的要求對樣品進行保管和處置。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標準、技術規范或者約定的方法進行檢驗檢測,并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檢驗檢測報告應當注明樣品獲取方式、檢驗檢測依據,以及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等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利誘、脅迫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向社會公布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應當保證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完整,不得偽造、變造檢驗檢測數據、結果,不得作誤導性的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活動的原始記錄和檢驗檢測報告建立檔案,并至少保存六年。法律、法規有專門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委托人對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有異議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解釋說明;委托人有需要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向委托人提供相關原始記錄和其他證明材料。法律、法規有專門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質量技監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資質許可部門建立聯合現場評審制度,組建聯合評審專家組,對檢驗檢測機構同時申請多項資質許可或者申請相關資質許可的復審,實施聯合現場評審。
聯合現場評審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質量技監部門會同其他資質許可等部門制定并。
第二十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申請以計量認證為前置條件的資質許可的,資質許可部門應當依法采信計量認證結果,對相同內容不再重復考核,但發現檢驗檢測機構不再符合計量認證規定的除外。
前款所稱計量認證,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實施的資質許可。
第二十八條 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資質許可事項外,信用記錄良好、無違法違規行為的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許可變更或者延續的,資質許可部門可以依法簡化現場評審或者采用書面評審等方式。
第二十九條 市質量技監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資質許可部門公布取得資質許可的檢驗檢測機構名錄及其項目范圍,供社會公眾查詢;對屬于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檢驗檢測項目,應當予以標注。
第三十條 市質量技監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檢驗檢測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組建行業監管專家庫,編制檢驗檢測機構的專項監督檢查計劃。
檢驗檢測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監督檢查計劃,對檢驗檢測機構開展監督檢查,組織能力驗證和比對,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一條 檢驗檢測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分類監管制度,按照檢驗檢測行業風險程度、能力認定結果、日常監管記錄、舉報投訴等情況對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分類,根據分類結果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不同頻次、方式的監督檢查,并依法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三十二條 檢驗檢測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檢驗檢測經營活動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向檢驗檢測機構、委托人等有關單位及人員詢問、調查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的檢驗檢測活動檔案、合同、發票、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投訴舉報線索,對涉嫌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相關辦公場所、儀器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三條 檢驗檢測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將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的行政處罰信息予以公開,并將其受到的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對于信用狀況不良的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檢驗檢測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日常監管中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政府購買服務、授予榮譽或者提供政策扶持時,應當查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對信用狀況不良的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依法予以限制。
第三十四條 市質量技監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開展檢驗檢測行業統計分析,并每年向社會本市檢驗檢測行業發展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一)檢驗檢測機構的數量、分布、種類;
(二)檢驗檢測行業年度業務開展情況;
(三)檢驗檢測行業存在的問題、原因及相應對策;
(四)其他需要的情況。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向市質量技監部門報送相關統計信息。
第三十五條 能力認定機構應當對取得其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跟蹤監督,驗證其是否持續符合認定條件。檢驗檢測機構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能力認定機構應當撤銷其能力證明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條 檢驗檢測相關行業協會可以制定行業規范和自律規則,對違規的會員采取警告、通告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發現檢驗檢測機構存在違法活動的,應當及時向檢驗檢測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檢驗檢測機構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的,有權向檢驗檢測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檢驗檢測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對能夠確定有權處理部門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檢驗檢測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處分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不再符合資質許可或者執業資格條件仍繼續從事相應檢驗檢測活動的,由檢驗檢測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按規定要求改正的,暫扣其資質許可證;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資質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未在經營場所、官方網站、網絡交易平臺經營活動主頁面的醒目位置公示相關信息的,由檢驗檢測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未履行信息查驗義務,或者未按照規定向檢驗檢測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由檢驗檢測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檢驗檢測機構在從事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現被檢對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強制性標準,可能存在嚴重危害環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時,未立即向檢驗檢測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由檢驗檢測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其所收取的檢驗檢測費用,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檢驗檢測機構偽造、變造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由檢驗檢測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其所收取的檢驗檢測費用,并處檢驗檢測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檢驗檢測費用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檢驗檢測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禁止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檢驗檢測機構偽造、變造檢驗檢測機構印章、資質許可標志或者檢驗檢測人員簽字的,由檢驗檢測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其所收取的檢驗檢測費用,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實施偽造、變造行為的檢驗檢測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屬于事業單位法人且面向社會接受委托的檢驗檢測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檢驗檢測服務的,由檢驗檢測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檢驗檢測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聘用法律、法規禁止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失實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相關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或者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不符合要求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保存原始記錄和檢驗檢測報告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設立的實驗室、研發中心等內部機構,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檢驗檢測活動,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3.1 資質認定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實施的評價許可。
3.2 檢驗檢測機構
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
江蘇省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業務
能力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管理,促進社會輻射環境檢測行業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保部令第18號)《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原國家環保總局令第39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自愿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對其業務能力進行認定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是指非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在本省境內注冊并擁有固定辦公、實驗場所,從事輻射環境檢測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 通過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檢測業務能力認定的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在認定的檢測項目、業務范圍和有效期內,開展相應的輻射環境檢測業務。
第四條 對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申請輻射環境檢測業務能力認定的檢測機構分為甲級和乙級。
甲級檢測機構可承擔社會委托的電離輻射類和電磁輻射類項目環評監測、年度監測、驗收監測和調查報告的現場監測等工作,并可承擔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輻射監測任務。
乙級檢測機構可承擔社會委托的除Ⅰ類放射源和移動探傷等高風險源以外的電離輻射項目或電磁輻射項目環評監測、年度監測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請輻射環境檢測業務能力認定的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備完善的監測質量管理體系,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具備與開展檢測業務相適應的檢測項目和能力;
(三)所有檢測技術人員應通過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考核;
(四)具備與開展檢測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分析實驗室和工作場所。
第六條 申請甲級檢測機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不少于25名在崗檢測技術人員,具有與環境監測相關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其中至少5人具有輻射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配備至少1名核安全工程師;
(二)具有用于輻射環境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評估價值不少于300萬元,在本省境內的業務用房使用面積不得低于800平方米;
(三)通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輻射類檢測能力不得少于20項,每項至少配備2名檢測人員。
第七條 申請乙級檢測機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不少于7名在崗檢測技術人員,具有與環境檢測相關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至少3人具有輻射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從事輻射環境檢測工作的經歷;
(二)具有用于輻射環境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評估價值不少于50萬元,在本省境內的業務用房使用面積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三)通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電離類或電磁類檢測能力單一類別不得少于2項,每項至少配備2名檢測人員。
第三章 申請與認定
第八條 申請輻射環境檢測業務能力認定的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須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江蘇省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申請書》;
(二)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組織代碼證);
(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書》;
(四)辦公場所、場地證明;
(五)檢測技術人員身份證、學歷證書(或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明)、考核合格證明和社保繳納證明;
(六)相關輻射檢測儀器設備清單及價值評估證明;
(七)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第九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后,在40個工作日內對所申請的內容進行審核認定:
(一)核實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
(二)組織現場評審,對申請單位的輻射檢測能力與所申請認定的輻射檢測類別的符合性進行現場核實,出具評審意見;
(三)根據評審意見形成初步認定或不認定意見,并在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
(四)公示期間沒有異議或有異議經核實符合條件的,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最終認定意見,并在省環保廳網站上公開。
第十條 通過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的有效期為四年。在有效期內,通過能力認定的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場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等發生變化時,應在變更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第十一條 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在其業務能力認定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應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要求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查審核。
第四章 檢測機構的管理
第十二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省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的技術管理、質量管理和認定考核等工作。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配合省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局開展轄區內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鼓勵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開展行業管理,推動行業自律。支持行業協會組織開展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技術人員業務培訓、業務比武,評估檢測機構業務水平,促進服務水平提升。
第十四條 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未通過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業務能力認定、業務能力認定過期的、暫停認定的或者被取消能力認定資格的,其出具的數據和監測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認可。
第十五條 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應對所提供的檢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應建立并有效運行質量管理體系,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復查評審、擴項評審以及監督評審后,及時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資質認定評審結果,以驗證其資質的可持續性。
第十六條 通過認定的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開展環境檢測業務時,應當與委托單位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接受委托后,應當獨立承擔工作,不得分包、轉包。
第十八條 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應當建立輻射檢測報告檔案,并明確檔案管理責任人。輻射監測報告檔案內容應當包括監測報告、監測分析原始記錄、合同等材料。檔案內容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并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守委托方秘密。屬于保密范圍的環境監測數據、資料、成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在輻射環境監測工作中發現監測數據異常,應當及時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監測收費標準執行《江蘇省環境監測專業服務管理辦法》和《江蘇環境監測專業服務收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 通過認定的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和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監測業績報告。
第二十三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每年上半年組織專家、檢測機構所在地環保部門對檢測機構上一年度工作業績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評價檢測機構年度信用狀況,考核結果及年度信用狀況在江蘇省環保廳網站公示。
檢測機構年度信用狀況分為守信和失信兩類。
第二十四條 輻射環境檢測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信用狀況為失信:
(一)拒絕接受檢查或在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編造數據或不按照標準和規范操作致報告失實的;
(三)出租、出借能力認定資質或者超越等級、類別接受委托進行監測的;
(四)未通過業務能力認定復查的;
(五)抽查或年度檢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其它嚴重違規違法行為的。
第五章 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日常監督檢查、抽查、年度檢查以及在環評報告、驗收監測報告、驗收調查報告或年度評估報告等相關材料的審核過程中對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的審查。
省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局組織對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的抽查。設區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的年度檢查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報告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應當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六條 輻射環境檢測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實施監督檢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該機構給予通報批評:
(一)未與委托方簽訂書面委托合同的;
(二)未建立輻射監測報告完整檔案的;
(三)未按規定向省和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業績報告的;
(四)發現數據異常,未向環保部門報告的。
第二十七條 輻射環境檢測機構逾期未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變更的,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業務能力認定資格。限期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八條 被取消的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檢測業務能力認定。
第二十九條 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因違反本辦法規定被責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間,暫時停止對該機構業務能力認定。
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認定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對向不符合本辦法申請條件的單位予以認定的,或發現違法違規問題不予查處、處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財神的跟班”為你整理了這篇食品安全檢驗檢測體系科技創新狀況調研報告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是食品質量安全監管重要的技術支撐手段,是準確評估食品質量安全、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行為、提升生產經營者的自律意識和安全意識、保證食品在進入市場或經營流通環節后質量安全的有力抓手。在新形勢下,走科技創新引領檢驗檢測機構之路,提高檢測技術水平,更新檢測管理體系,加強檢驗檢測機構技術引進、推動科技創新,進一步提升檢驗檢測機構的綜合檢測能力是非常迫切和必要的。
一、檢驗檢測機構現狀
杭錦旗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成立于2013年8月(杭機編發【2013】38號),股級建制,市場監督管理局二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2名。主要職責是負責全旗的食品、藥品、化妝品和保健食品抽查檢驗、委托檢驗和復核工作。于2018年2月通過質量技術監督局資質認定(證書編號:180500140098),具備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可以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2019年為有效解決檢驗檢測領域職能相近、職責分散、條塊分割、重復檢測、重復建設等問題,將旗農牧局、糧食局相關檢驗檢測職能整合,成立杭錦旗檢驗檢測中心(杭黨編發[2019]35號),掛杭錦旗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杭錦旗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站、杭錦旗糧油質量檢驗檢測站牌子,主要負責全旗食品藥品安全檢驗檢測、化妝品、保健食品有關衛生和理化指標檢驗檢測、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糧食質量檢驗檢測及上述產品的委托檢驗檢測工作。
十二五期間因檢驗檢測工作未開展,僅做日常業務工作,配備工作人員2人,其中碩士研究生1 人,本科學歷1人。初級職稱2人。十三五期間通過實驗室建設認證,檢驗檢測職能逐步完善,技術力量逐步充實。現有工作人員12人,在職事業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8人,在崗事業編制外聘用工作人員4名。其中副高級人員2 名,占專業技術人員比例17%,中級專業技術人員3人,占專業技術人員比例25%,初級專業技術人員7人,占專業技術人員比例為58%。在崗專業技術人員中碩士研究生1人,本科學歷7人,專科4人。70后3人,80后6人,90后3人,逐步實現了專業技術人員年輕化、知識化。
二、 檢驗檢測機構發展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人員的專業技能參差不齊, 不能滿足檢驗檢測機構發展的需要
現有檢驗檢測機構12名工作人員中,僅有6人是食品檢驗檢測相關專業學歷, 檢測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較匱乏, 對檢測儀器設備的工作原理和相關指標參數理解不透徹, 只能對一些簡單的產品進行檢測。在進行檢測時, 難以掌握不同產品的檢測方法, 對檢測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不能做到全面系統的分析研判。
(二) 監督管理體系不健全
檢驗檢測機構雖然制定了一套完整的監督管理體系, 但沒有嚴格執行,從而無法保證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三)儀器設備老化, 滿足不了檢驗檢測技術全面發展的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現有儀器設備于2016年通過招投標采購,部分儀器已出現老化故障,當用老舊的檢驗設備進行檢測時, 會導致檢測結果不準確、 誤差增大。 還有一些檢驗儀器設備雖然比較新, 不存在老化的問題, 但是功能比較單一的, 只能檢測一部分項目, 對有的檢驗項目精度不夠, 達不到要求。現在食品檢驗標準、 要求不斷更新提高, 設備精度要求越來越高, 檢驗儀器設備投入較大, 效益較低, 這樣就會出現設備更新慢, 滿足不了檢驗檢測技術全面發展的要求。
(四)對標學習、交流培訓機會少
檢驗檢測技術、執行標準不斷更新,抽樣工作進一步得到規范,需要更多的學習培訓機會。現有工作人員僅在實驗過程中互幫互學,摸索經驗,畢竟技術水平有限,雖然按照正常的操作進行檢測,但因缺乏更深層次的專業檢測技能, 致使檢測數據出現問題不能得到及時解決。抽檢人員在抽取樣品過程中操作是否規范是否具有代表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檢測結果的準確性。
(五)外聘人員待遇低,檢測隊伍不穩定。
檢測中心十三期間先后聘用在崗事業編制外人員8人,均是食品安全檢驗檢測相關專業的大學畢業生,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操作,都已成長為檢驗檢測中心的中堅技術力量,但由于薪酬待遇低,不斷有人離職,到2020年僅有4人在崗。熟練技術人員的離職,無疑給檢測中心帶來巨大的技術力量的損失。
三、 檢驗檢測機構發展的對策與趨勢
(一)加強培訓,提升檢驗檢測人員的隊伍素質
檢驗檢測技術人員是檢驗檢測機構開展工作的核心, 檢測機構應該定期和不定期地組織檢驗人員參加培訓, 使檢驗人員對檢測專業知識、檢測的科學方法有深入的了解。通過參加培訓可以完善自己的檢測知識結構體系, 提高自己的檢測技能。 檢測機構還應該定期對人員進行多方面考核, 不同實驗室結果比對, 檢測人員檢測結果比對, 從而提高檢測人員的檢測能力。還可以聘請一些優秀的檢測方面的專家來開展講座, 檢測機構人員可以在聽講座的過程中學習到最前沿的檢測專業知識。檢測機構做好這些工作, 才能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 使其更加專業。
(二)強化監督管理體系建設,做到權責利相結合
檢測機構只有健全和完善監督管理制度, 才能約束工作人員在檢測工作中的行為, 保證工作的規范化, 檢測數據的準確度。 要想做好檢驗檢測工作, 不斷發展壯大, 應該做到權責利相結合。 對檢驗檢測人員一是在檢測過程中, 應該明確檢測項目和檢測標準方法, 熟練掌握檢測技能; 二是檢測人員應該為檢測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三是在對產品檢測完成后, 應該及時上傳系統,打印檢測報告反饋檢測結果。 四是強化檢測人員的專業技能分析水平,不斷總結在檢測中解決問題的經驗, 通過對問題進行分析和判斷, 探索出解決問題的策略, 提高檢測服務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三)及時更新老舊設備,保證檢測結果的準確性
要不斷更新老舊設備, 適應發展的要求, 及時解決因檢測儀器設備精度不夠導致檢測結果不準確、 誤差增大造成的影響。逐步完善實驗室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拓寬檢驗檢測工作的覆蓋面。
(四)提高檢測人員待遇,大力發展人才戰略
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在實驗過程中,經常性的接觸大量的有毒有害藥劑和氣體,建議政府對長期從事直接檢驗檢測人員設置有毒有害保健津補貼。采用政府購買等方式或引進高層次人才進一步充實檢驗檢測人員隊伍,提高外聘人員的薪酬待遇,調動檢測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保障檢測隊伍的穩定性。
四、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的思路和措施
杭錦旗檢驗檢測中心作為食品安全監管的技術支撐機構,面臨新形勢和機遇,在十四五期間應注重從人員、機構、資金、技術方面加強建設,逐步壯大檢驗檢測機構,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檢驗檢測技術力量。
(一)加強人才隊伍建設。一是深化完善技術機構的整合與布局,努力打造一支“忠于職守、技術一流、嚴格把關、保國安民”的質檢人才隊伍。二是通過不斷學習培訓提高掌握新裝備新技術的能力,進一步加強實驗室的技術能力建設和規劃,真正發揮出實驗室的最佳效能。三是積極引導技術人員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使檢驗檢測工作在建設創新型國家中發揮更加突出的作用。四是通過引進高層次人才或技術熟練人員壯大檢驗檢測隊伍。
(二)完善實驗室建設,加強檢驗檢測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力度,全面提升檢驗檢測能力。一是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加強實驗室建設,根據檢測工作要求,及時更新老舊儀器設備,購置新型儀器,逐步擴大檢驗檢測工作的參數和覆蓋面。二是加強實驗室能力比對,積極開展不同實驗室之間的比對工作,促進技術交流,全面提高檢驗檢測能力。三是強化檢驗檢測機構服務質量保證體系,督促檢驗檢測機構嚴格執行檢驗檢測相關法律、條款,實施檢驗檢測報告責任追溯等制度,切實做到檢驗檢測行為制度化、 規范化。依法查處無資質檢驗檢測、 超范圍檢驗檢測、 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以及其他欺詐委托方等行為。
(三)加大財政資金對檢測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的支持力度。
加大對檢驗檢測機構的資金投入力度,努力打造高品質、高效率、高水準的實驗室。積極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能力驗證,加強實驗室之間的技術交流,全面提升檢驗檢測技術水平。
1 系統概述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系統”基于B/S架構,采用JAVA、XML、組件技術和模塊化設計,具有可擴展性,易于升級;開放式結構和標準化接口,與當前主流的軟硬件性兼容性好;系統采用嚴格的權限管理,具有較高的安全性;提供收樣信息的快速復制、自動編制檢測報告號、分層次顯示選擇菜單等工作組件,用戶操作簡單方便;內置最新農產品安全國家標準(GB 2763-2014、GB 2762-2012等),可以實現檢測結果的自動判定。
該系統將檢測機構的技術管理、質量管理和行政管理信息整合于一體,應用于種植業產品的農藥殘留、畜禽產品的藥物殘留、農產品的重金屬、農業投入品及農業產地環境等監測管理,不僅實現了從樣品收取傳遞、檢驗任務分配、檢測進度跟蹤、檢測報告生成和檢測報告審批等監測步驟的計算機自動化處理,而且還可以進行質控管理、物資管理、日常辦公管理等。
2 系統結構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管理系統”, 按照工作崗位設定工作權限,既方便檢測人員需要,又保護了客戶信息。該系統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1)技術管理體系,包括收樣管理、檢驗管理和報告管理等。它是檢測機構的工作主線,是數據和結果的形成過程;(2)質量管理體系,包括質量控制、技術標準、樣品進度查詢等。它是檢測機構工作的保證線,保證數據和結果的準確、可靠,保證檢測工作在受控條件下進行;(3)行政管理體系,包括標準物質管理、設備管理和采購管理等。它是檢測機構工作的保障線,保障檢測工作能夠正常進行;(4)日常辦公和報表管理,包括工作辦公、任務提醒和各種報表管理,能夠滿足日常工作和上報表格的需要。
此外,對于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來說,樣品是原料,檢測報告即是終端產品。為了減少檢測數據形成過程中的人為錯誤,規范檢測管理,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流程實現工作過程的信息化、自動化(見圖3)。
3 幾個主要業務子系統
3.1 技術管理體系
3.1.1收樣管理
收樣管理,是樣品進入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的第一個環節,其信息正確與否直接關系到檢測報告的質量。“收樣管理”涵蓋了接樣人員的主要工作,如樣品信息錄入、留樣登記、任務分配、樣品流轉、樣品銷毀和報告發放等。接收樣品時,接樣人員對有固定報告模板的樣品在“標準樣品”錄入,沒有報告模板的在“其他樣品”錄入。信息錄入后,系統自動生成檢測報告號,并按照檢測項目分配任務,自動生成樣品交接單、留樣登記記錄、檢測任務單、檢測報告發放單等信息。此外,根據質控需要,質量管理辦公室可向待測樣品中插入一定量的平行樣和標準樣,交由接樣人員下達質控任務(見圖4)。
3.1.2 檢驗管理(見圖5)
檢測人員接收到樣品后,進入本人“檢驗管理”工作平臺,查看檢測任務、核對樣品、點擊“樣品接收”,并按照相關要求完成檢測任務。
檢測人員錄入結果時,對于有固定模板的樣品,點擊“標準樣品”錄入;對于沒有固定模板的樣品,點擊“其他樣品”錄入。為了方便檢測工作,結果可以預覽,如果點擊“樣品信息”和“稱樣記錄”,還可得到相關的檢測信息和原始記錄表單。
3.1.3報告管理
報告編制員進入本人工作平臺,點擊“報告信息編輯”,對樣品信息、檢測結果轉移等內容審核無誤后,編輯、打印檢測報告。
3.1.3.2報告審核(見圖7)
檢測報告編輯完成后,系統自動將報告顯示在“報告審核”界面,進入審核人員工作平臺。審核人員點擊相應的檢測報告,即可進行審核。如審核發現問題,可點擊“審核發現問題”,錄入相應信息,系統自動通知問題責任人。
3.1.3.3報告歸檔(見圖8)
審批后的檢測報告,需要歸檔。報告編制員勾選相應的檢測報告,點擊“歸檔”或“批量歸檔”,相應報告可以進行歸檔管理。
3.2 行政管理體系
3.2.1標準物質(見圖9)
標準物質管理員點擊“標準物質”,可以實現標準物質的入庫、領用、報廢、過期標示等管理功能。
3.2.2儀器設備(見圖10)
儀器管理員點擊“儀器設備”,可實現設備信息、設備校準及設備維護等管理功能。
3.2.3 采購管理(見圖11)
檢測機構人員點擊“采購管理”,可實現標準物質、試劑耗材、設備等物質的采購申請、審批、驗收、入庫等管理。
3.3 質量管理體系
3.3.1技術標準(見圖12)
該系統收錄了檢測機構最新有效的農產品抽樣、檢測和判定標準,為規范抽樣、檢測及結果判定等工作提供了保證。
3.3.2質量控制(見圖13)
質控管理辦公室人員選中樣品記錄,點擊“質控信息”,錄入相應的質控工作內容,可以實現質控工作的管理,并將質控結果等信息即時通知相關人員。
3.3.3樣品檢測進度跟蹤(見圖14)
質量管理辦公室人員通過高級查詢,可以對所有樣品的進度進行跟蹤,便于對檢測過程進行管理。對于即將到約定時間的樣品,系統提供報警提示功能。
3.4日常辦公及報表管理
檢測機構人員進入日常辦公管理界面(見圖15),錄入對應信息,即可實現工作任務、郵箱、公告提醒等功能(見圖16)。
關鍵詞:計量認證 管理 質量檢測 質量監督
工程質量事故或潛伏隱患,其后果都將不堪設想。故此,加強工程質量管理,加強工程質量監督已成為各質量管理部門的頭等大事。工程質量檢測是工程質量監督和質量檢查的重要手段。過去那種由少數管理人員組成檢查組,走馬觀花地隨便看看,指指點點就作數的管理方式,已不適應目前的工程建設規模和工程質量要求。檢測機構的權威性、檢測人員的公正性、檢測手段的先進性、檢測數據的準確性,這幾點相輔相存,構成質量檢測工作的基本要素。能夠做到以上幾點,“計量認證”是必須和有效的保證措施。
一、設立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計量認證保證檢查的合法性
為了最終實現質檢機構質量檢測目標, 保證工程質量檢驗工作的順利進行, 設立行之有效的、能被充分理解的質量保證體系至為關鍵。根據上級主管部門及業務技術部門的規定與要求,使質量保證體系能夠持續有效的運行, 從而確保檢測數據的精確, 以最終體現檢測的公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22條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質量檢測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檢定,測試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計量法實施細則將這種考核稱為“質量檢驗機構的計量認證”,通常簡稱計量認證。由此可見,質量檢測機構需要設立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且必須通過計量認證,只有這樣,其出具的檢測數據和試驗報告方才合法。反過來看,質量檢測機構要想名正言順的展開工作,要想提高自己的知名度,爭取早日通過計量認證乃是必由之路。通過計量認證,無疑是取得了一塊“金字招牌”,既取得了合法地位,又增強了檢測機構的權威性,增強了受檢方對檢測機構的值信度。
二、計量認證促使內部質量體系的完善
檢測機構要想通過計量認證,不是簡單的一句話,也不是官樣文章。國務院和省計量行政部門對計量認證單位有一套完整的、嚴格的考核要求和考核方法。評審內容共6個方面50項,逐項考核、逐項打分、逐項通過。這樣,迫使被考核單位花大力氣來提高和完善自己。特別是組織機構不能滿足要求的,必須認真調整、重組。評審條件要求認證單位要有一個功能健全、能滿足所開展檢測工作的組織機構,機構內各定務部門要職責明確,各業務部門間關系清楚合理。同時,機構對內對外要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其中包括質量監督系統、質量保證系統(保證檢測工作質量的規章制度,管理措施等)檢測質量的用戶信息反饋和處理系統。影響工程質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對工程缺乏科學定量的檢測以及有效的預控措施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事實證明,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實施工程質量檢測, 能及時發現并處理一些過去發現不了的內在質量隱患和使用功能問題, 改變以往用目測和經驗判斷的傳統做法, 逐步實現由人工定性判斷向儀器定量判斷的轉化, 并堅持用數據說話, 避免人為因素干擾, 維護了監督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 而且通過現代化的儀器檢測, 能及時發現和處理工程質量問題, 防患于未然, 使預控能力大大提高。例如:要想保證檢測工作的公正性、檢測數據的準確性,就必須有一套檢測人員的管理、考核措施制度,同時又要有一套檢測儀器設備的使用、保管和檢驗制度和方法。每個環節,每個崗位,都要有人直接負責;每臺設備,每塊儀表都要有詳細檔案,尤其是計量器具,必須定期檢定,必須有能夠溯源到國家基準的量值傳遞體系。此外,計量認證5年重新審核一次,5年期間,還有不定期的抽檢。因此,計量認證單位必須時時保持完善的管理體制,時時要作好自檢自查,人員、儀器設備也要時時處于完好狀態。
三、計量認證加強了質量管理力度
由質量檢測所提供的數據和信息,是組織、控制和協調工程施工、管理和質量評定的主要依據。試驗數據的準確與否,檢測鑒定結論的正確與否,對工程質量均可造成極大的影響。不乏有這樣的教訓,由于試驗人員素質問題,由于儀器設備質量問題,或者是由于試驗方法和手段問題,造成檢測數據的錯誤導致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機構可以通過調換崗位使檢測人員對每項檢測都能有個新的認識、重新學習的過程, 這有利于發現檢測中存在的問題, 同時對檢測水平的提高也有一定的促進作用。為了保證持續發展, 檢測中心可以定期組織人員培訓, 人員考核, 制定學習計劃, 引進的技術使檢測能力始終在一個較高的水平。通過計量認證和技術監督部門的授權后,情況就大不一樣了,檢測機構取得了合法的質檢資格,其所出具的檢測數據和試驗報告均有法律效應,同時,檢測機構對自己出具的數據和報告也要負法律責任。這樣加強了檢測機構的要威性,對于檢測部門, 質量是其信譽的保證, 要想讓質量檢測的步伐越走越寬就必須使檢測中心的管理走標準化、規范化、科學化的道路。
四、計量認證促進檢測機構的技術進步
為明確對在用機動車排放檢測機構的委托要求,規范對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部分內容參考GB15481-2000《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內容制定。
本規范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
本規范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本規范主要起草單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清華大學、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
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規范包含了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的基本技術要求和體系管理要求,同時對檢測機構的部分相關人員提出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的委托。
本規范所指的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是指承擔對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年度(定期)檢測的機構。
2 引用標準
GB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3 術語和定義
3.1 在用機動車
本規范中的在用機動車是指國家或地方機動車排放標準中規定的、上牌照以后的、需定期檢測的機動車。
4 基本要求
4.1 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檢測機構應遵守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依法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才能開展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定期檢測工作。
4.2 檢測機構應該建立完備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
4.3 檢測機構分為A、B兩類。A類檢測機構是指具備實施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具備較全面檢測服務能力的機構,自動化和信息化程度較高,可以提供網絡信息傳輸服務的檢測機構; B類檢測機構是指具備實施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標準,具有基本檢測服務能力的機構。
4.4 A類檢測機構可以設立一個或多個檢測場所;B類檢測機構不得設立多個檢測場所。
4.5 A、B類檢測機構均不得經營任何形式的機動車輛排氣污染治理、調整和維修業務。
5 檢測場所設計和服務要求
5.1 檢測場所應在一個地區范圍內合理布局,檢測站選址應處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車輛檢測。檢測場所應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應避免對周圍環境的不良影響。
5.2 檢測場所一般由檢測廠房、接待區和室外汽車道路組成。
5.3 進行重型車測試的檢測線,測試廠房的通過高度應不低于4.5米;進行輕型車測試的檢測線,檢測廠房的通過高度應不低于3.5米;進入檢測廠房的機動車道寬度不少于5米。
5.4 檢測場所應有檢測程序告示牌和收費告示牌,場地應為硬質地面且平整,設置明顯的引導標識。
5.5 檢測場所內客戶等候區與測試區應分開設置,并有明顯標識。
5.6 測試場地應安裝有效的通風系統,防止機動車尾氣的聚集,應配備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工作環境溫度應符合相關檢測標準和檢測設備正常工作的要求。
5.7 測試設備和試驗車輛的周圍應有保證操作安全的防護裝置和保證人員正常工作的活動空間。
5.8 測試場地應設置車輛的限位裝置。
5.9 應設置駕駛操作員與檢測系統操作員之間信息交流的通訊設施。應在適當位置安裝緊急按鈕,檢測系統操作員可以通過它警示駕駛操作員停止測試,并且關閉測試電源。
5.10 檢測站必須符合相關安全規定。應配備消防裝置。
5.11 A類檢測場所應在等候區安裝明顯的顯示裝置,為客戶提供信息服務。
6 檢測設備要求
6.1 通用要求
6.1.1 排放污染物檢測設備應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標準對檢測設備的要求。所有檢測設備必須經過性能測試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維修后的檢測設備應重新經過性能測試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6.1.2 檢測設備必須具備自動打印和保存檢測結果的功能。
6.1.3 檢測設備應具有高可靠性, 一年內故障率應在2%以下(故障率定義為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時間占檢驗機構日常工作總時間百分比)。
6.1.4 所有檢測設備應具有每天至少連續穩定工作10小時的性能。
6.2 A類檢測機構的設備的特殊要求
6.2.1 應具備網絡數據傳輸功能,每個檢測場所均應建立數據服務器,并與所在地區機動車檢測數據管理中心相連,可以在數據管理中心與檢測場所間實現實時的檢測數據傳輸。數據內容應符合相關要求規定,檢測場所數據應至少保存2年。
6.2.2 檢測設備應具備通過實時數據傳輸系統獲得車輛信息的功能。對數據中心未包含的車輛信息可以通過手工輸入,并自動發送至數據管理中心。
6.2.3 檢測設備的操作控制程序必須具備數據安全保護功能,防止人為改動。檢測設備必須設置網絡聯接密碼,每一名持證上崗檢測人員確定唯一操作密碼,只有在輸入正確密碼后才能進行檢測。對被取消檢測資格的檢測人員的操作密碼要進行鎖定,終止其操作權限。
6.2.4 檢測設備應按照標準和有關技術規范定期標定,不標定或標定不合格則自動鎖定設備, 暫停測試直到標定合格。標定結果至少應保存2年。
7 與檢測相關的人員要求
7.1 檢測機構中與檢測相關的人員,包括檢測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檢測人員、質量監督員、儀器設備管理員等人員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7.2 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檢測人員、質量監督員和儀器設備管理員應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
7.3 從事排放污染物檢測的檢測人員必須具有相應工作崗位的上崗證。
7.4 檢測機構負責人
7.4.1 負責本機構貫徹執行國家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用機動車排放管理的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負責其檢測機構的管理工作。
7.5 技術負責人
7.5.1 遵守和執行國家對在用機動車排放管理的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負責檢測機構質量體系建立及改進,督促和促進質量體系的正常有效運行;組織實施新的檢測技術和方法;組織實施檢測、人員培訓、技術考核、學習交流等技術工作。
7.5.2 熟悉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熟悉檢測機構中所使用的排放測試儀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能組織解決檢測工作中出現的重大技術問題。
7.5.3 具有機動車排放檢測工作的管理知識,從事機動車排放檢測工作或相關檢測工作5年以上。
7.5.4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7.5.5 具備中級及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7.6 檢測機構質量負責人
7.6.1 負責組織運行檢測機構質量體系,組織實施內部審核工作,落實糾正措施;負責處理檢測工作中發生的質量問題;負責處理客戶對檢測工作的投訴和意見;負責質量監督人員管理,處理質量監督人員反饋意見和信息。
7.6.2 熟悉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熟悉檢測機構中所使用的測試儀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能解決檢測中出現的質量與技術問題。
7.6.3 具有機動車排放檢測工作的管理知識,熟悉國家對在用機動車排放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從事機動車排放檢測工作或相關檢測工作5年以上。
7.6.4 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7.6.5 具備中級及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7.7 檢測人員
7.7.1 檢測人員包括儀器設備操作員和駕駛操作員。
7.7.2 了解專業技術知識,掌握操作技能,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控制檢測條件,做好記錄,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7.7.3 儀器設備操作員應參加相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通過規定的專業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7.7.4 駕駛操作員應按其所持駕駛證的準駕范圍駕駛車輛。
7.7.5 儀器設備操作員應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
7.8 質量監督員
7.8.1 負責質量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定期向質量負責人匯報質量情況,及時反映問題;對檢測工作質量進行日常監督,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有權終止檢測,并向質量負責人匯報,協助質量負責人進行客戶投訴和意見調查分析工作,參加質量問題的分析工作和內部質量審核工作。
7.8.2 熟悉檢測機構中所使用的測試儀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熟悉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對在用機動車排放管理的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具備發現檢測中出現的技術問題的能力。
7.8.3 具有機動車排放檢測經驗,從事機動車排放檢測工作或相關檢測工作2年以上。
7.8.4 應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
7.8.5 具備初級及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7.9 儀器設備管理員
7.9.1 負責儀器設備的檢定/校準、維護、維修、報廢等等相關的管理工作。
7.9.2 了解儀器設備,參加相關培訓,取得合格證。
7.9.3 應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
8 質量管理
8.1 檢測機構應建立并實施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及檢測工作運行程序,實現各項工作規范化運行,確保檢測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準確性。
8.2 組織和管理
8.2.1 檢測機構應有滿足檢測工作需要的組織和管理結構,并在管理文件中加以詳細說明。
8.2.2 檢測機構應建立、實施和維持與其活動范圍相適應的管理和檢測工作運行流程。
8.2.3 檢測機構應明確各類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
8.3 質量體系要求
8.3.1 質量體系
檢測機構的質量體系包括質量管理所需的組織結構、程序、過程和資源。質量體系以《質量手冊》及相關文件(包括規定和規程等)來描述。檢測機構各層次人員必須學習和貫徹執行,確保有關檢測質量的各項活動均在控制狀態中進行。檢測機構建立的質量體系,應至少包含如下9個要素:
(1)組織和管理;
(2)質量體系要求;
(3)人員;
(4)設施和環境;
(5)設備和標準物質;
(6)檢測要求;
(7)記錄和報告;
(8)外部支持服務和供應;
(9)投訴及信息反饋。
8.3.2 質量管理文件
檢測機構的質量管理文件至少應包括:質量方針;質量目標;質量保證體系圖;管理、技術、服務工作程序;文件控制和維護程序;檢測機構檢測范圍;檢測程序;檢測儀器設備檢定和校驗程序;投訴及信息的反饋和處理程序;質量體系內部審核。
8.3.3 質量體系內部審核
內部質量審核包括定期審核和臨時審核兩種。檢測機構應根據預定的日程表和程序,定期地對檢測機構活動進行內部審核,以驗證其運行是否持續符合質量體系的要求。一年內審兩次,且一年內至少要審核一遍《質量手冊》的全部要素。對于不合格項的糾正和糾正措施,應進行跟蹤驗證。臨時審核是在處理投訴等信息反饋中發現較大問題時,對質量體系和程序運行的有效性進行審核。檢測機構應判定質量體系是否持續有效,必要時對《質量手冊》和質量體系文件進行修訂,提高管理水平。
8.3.4 審核報告
審核中發現的問題,采取的糾正措施及其效果應加以記錄,在審核報告中反映出來。
審核報告中應明確規定對質量負有責任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各項糾正活動,并進行跟蹤驗證,在報告中加以記錄。
8.3.5 比對和驗證
8.3.5.1 檢測機構應制定比對驗證計劃,并加以審核。
8.3.5.2 比對和驗證的內容主要包括:
8.3.5.2.1 檢測機構間和檢測場所間的比對試驗;
8.3.5.2.2 用相同檢測設備,由不同檢測人員進行比對試驗;或用不同的檢測設備,由相同的檢測人員進行比對試驗;
8.3.5.2.3 定期使用標準物質在檢測機構內部進行檢查。
以上工作,由檢測機構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實施,并進行效果分析總結,比對和驗證的有關記錄和資料應歸檔保存。
8.4 人員管理
8.4.1 人員培訓
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必要的培訓,有技術知識和專業經驗,并注意知識的更新,做到持證上崗。培訓內容包括:基礎理論知識(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崗位職責等)、檢測專業技術、質量管理、檢測場地安全防護知識、職業道德等。
8.4.2 人員考核
建立人員考核機制,針對不同崗位的工作人員,考核其專業技能、工作情況、職業道德素質以及是否被投訴等情況。
8.4.3 人員技術檔案
技術人員的有關專業資格證書、培訓成績、技能考核、崗位考核和經歷等技術業績均應收集在個人技術檔案中,并由專人統一管理。
8.5 設施和環境
8.5.1 設施和環境應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能保障檢測工作的正常實施。應對環境因素進行監測和記錄。
8.6 檢測設備和標準物質
8.6.1 檢測設備和標準物質的采購、使用及維護
檢測機構應制定檢測設備和標準物質的采購、使用及維護的管理規程。購入的檢測設備和標準物質須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檢測機構應制訂詳細的檢測設備操作規程,包括操作步驟、故障處理、維護保養要求等。須按有關標準和檢測機構相關規定對檢測設備進行使用和維護保養。當儀器設備發生故障時,操作人員應正確處理并及時報告,維修后要填寫維修記錄。
8.6.2 檢測設備的標識
根據檢測設備狀態分別貼上合格(綠)或停用(紅)兩種標記。
8.6.3 檢測設備和標準物質檔案
對檢測設備和標準物質建立使用和管理檔案,檢測設備的維修記錄、檢定證書、使用說明書等應歸檔。
8.7 檢測要求
8.7.1 必須采用國家或地方的標準實施檢測。
8.7.2 應制定檢測工作管理程序。
8.7.3 應按照相關標準,制定并實施檢測細則。
8.7.4 計算機的使用
應建立計算機使用管理制度,內容包括計算機數據采集、處理、運算、記錄、報告、貯存和檢索檢測數據等。計算機實行專職操作,應設立分級使用密碼,禁止非本崗位人員使用,禁止修改計算機記錄。計算機應配備必要的防病毒保護措施。應有計算機運行使用狀況的記錄。
8.7.5 車輛的管理
應制定受檢車輛管理規定,內容包括:
(1)車輛登記、車輛狀態描述等信息的記錄。
(2)在整個測試過程中車主應遵守管理規程,受檢車輛按管理規程管理。
8.8 記錄和報告
8.8.1 記錄
檢測機構應結合本機構的具體情況、保密和安全要求,制定檢測記錄管理制度。
檢測工作的所有記錄、證書和報告應統一管理,妥善保管。
8.8.2 檢測報告
檢測報告應規范化,內容應按有關標準和規定執行。每份檢測報告有唯一的報告編號。檢測報告應為打印稿。
對于經多次檢測后合格的車輛,應保留其每次檢測的報告。
應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匯總和上報檢測結果。
8.9 外部供應的質量保證
8.9.1 外部服務和供應品的質量
采購的檢測設備和消耗性材料在使用前應進行檢驗或檢查。檢驗和檢查記錄應歸檔保存。
8.9.2 外部供應的記錄
為檢測提供所需的支持服務或外部供應方的記錄均應收集并歸檔保存。記錄應包括材料名稱、規格、生產單位(供應商)和質量信譽證明(許可證、合格證、質檢報告等)。
8.10 投訴及信息反饋
檢測機構應制定并執行《投訴處理程序》,就反饋信息的受理、處理、答復及記錄等須進行規定。對于外部對檢測機構工作提出的投訴或其它信息反饋,檢測機構必須按《投訴處理程序》處理,并記錄和歸檔。
9 評審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檢測機構委托前,應對檢測機構進行評審。《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評審報告》和《評審表》見附件。
附件
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
檢測機構評審報告
主管部門
申請單位
評審類別
評審時間
一、申報機構基本信息
檢測機構名稱
檢測機構類別
檢測機構編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電話
檢測機構地址
郵政編碼
檢測機構聯系人
電話
電子郵件
檢測場所地址
郵政編碼
檢測場所聯系人
電 話
檢測機構申請
委托的業務范圍序號檢測內容標準編號
二、評審報告
評 審 內 容評 審 記 錄備 注
與申請機構的主要領導、檢測人員和相關人員進行交流
現場檢查申請機構的檢測場所基礎設施、檢測設備是否符合本規范要求,并進行試驗操作。
質量管理體系檢查
整改要求
發現與申請資料內容嚴重不符的情況或存在不能進行評審的情況
其 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以下統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第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檢驗檢測工作,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八條 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國家鼓勵特種設備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特種設備節能技術創新和應用。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證必要的安全和節能投入。
國家鼓勵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特種設備的生產
第十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不得生產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第十一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審核人員;
(二)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場所和設備;
(三)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中的氣瓶(以下簡稱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須進行型式試驗和能效測試。
第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制造、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前款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十六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維修活動。
第十七條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條 電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須符合建筑工程質量要求。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服從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并訂立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 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電梯制造單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結束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竣工后,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高耗能特種設備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測試報告。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一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
(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提出氣瓶的定期檢驗要求。
第三章 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第三十一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
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調整和檢查。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在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五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熟悉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相關安全知識,并全面負責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至少應當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督促、檢查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乘客應當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指揮。
第三十七條 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或者電梯的使用單位在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第三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四章 檢驗檢測
第四十一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專門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提供無損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負責本單位核準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應當由依照本條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必須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但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后,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
對學校、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能耗嚴重超標的特種設備,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許可、核準、登記;在申請辦理許可、核準期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申請人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相應活動或者偽造許可、核準證書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核準,并在1年內不再受理其新的許可、核準申請。
未依法取得許可、核準、登記的單位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撤銷許可的,自撤銷許可之日起3年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第五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時,其受理、審查、許可、核準的程序必須公開,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核準或者不予許可、核準的決定;不予許可、核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不得對已經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也不得要求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書。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第五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件。
第五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應當對每次安全監察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并由參加安全監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五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時,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符合能效指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書面通知。
第五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時,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標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
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特種設備質量安全狀況;
(二)特種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三)特種設備能效狀況;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六章 事故預防和調查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補充規定。
第六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搶險救援時應當區分介質特性,嚴格按照相關預案規定程序處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必要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六十七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六十八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復,并報上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第六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七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發生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根據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技術特點、事故情況對相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評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應當及時制定或者修訂。
第七十一條 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鍋爐、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未進行整機或者部件型式試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七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30日內未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已經出廠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或者清洗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制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充裝資格。
第八十一條 電梯制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八十二條 已經取得許可、核準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二)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條件,繼續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四)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書或者監督檢驗報告的。
第八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調整和檢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十)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二)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第八十七條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第八十八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第九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未經核準,擅自從事本條例所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無損檢測等檢驗檢測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一)聘用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并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的;
(二)在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未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九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對檢驗檢測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檢驗檢測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資格,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第九十六條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不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
(二)發現未經許可、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許可,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核準,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或者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的;
(六)發現有違反本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七)發現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八)遲報、漏報、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的;
(九)妨礙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第九十八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三)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四)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五)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六)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七)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八)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第一百條 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二條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檢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關鍵詞:能力驗證;化學需氧量;結果分析
近年來,隨著公眾對環境污染的關注,我區政府主管部門提高了對環境監測質量的重視,不斷加強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確保監測結果的準確性和有效性,提升環境檢測機構監測技術服務能力。水質中化學需氧量和汞及水質/空氣中苯系物是環境檢測領域常規檢測項目,在我國現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和《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2002)等標準中均規定了限值及相應的檢測方法,這在客觀上要求檢測機構具備檢測能力。穩健統計技術是基于檢測結果服從正態或近似正態分布的假設統計技術,利用其對水質化學需氧量監測的能力進行驗證,可判斷和監控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并借以實施必要的糾正和改進措施,提高檢測機構的檢測水平。
1 材料與方法
1.1 項目及樣品
本次比對監測項目水質中化學需氧量,其能力驗證樣品為購買正規廠商生產的有證標準樣品,樣品按照說明書和其他要求去儲存、流轉、發放,其均勻性和穩定性滿足要求。
1.2 樣品發放
所發放的樣品為20mL安瓿封裝濃樣,2個濃度水平,其中含有CODCr被測組分。各檢測單位收到1支考核樣,樣品編號由EXCEL隨機生成,要求檢測單位按照所提供的作業指導書對樣品進行檢測和數據上報。
1.3 檢測方法
本次比對試驗,各檢測機構采用重鉻酸鹽法、快速消解法。
1.4 結果評價
評價結果參照《能力驗證結果的統計處理和能力評價指南》(CNAS-GL02),采用四分位數穩健統計方法進行統計,用Z比分數對盲樣測定結果進行判定,Z分值的公議值來自所有參加檢測機構。Z的大小代表某檢測單位的檢測結果與中位值的偏離程度,符號“+”與“-”代表偏離方向。Z比分數越接近于0,表明該數據與總體樣本的一致性較好。結果評價為:|Z|≤2檢測結果為滿意結果;2
|Z|
1.5 y計方法
對能力驗證中的所有檢測結果進行統計計算,得到7個統計量,即結果總數,中位值,標準化四分位距,穩健變異系數,極小值,極大值和變動范圍。Z比分數:檢測單位的檢測結果減去中位值除以標準化四分位距。對兩組濃度分別計算出每個檢測單位相應的檢測機構間的Z比分數,并據此評價出每個參加檢測機構的能力。
2 結果與討論
2.1 檢測結果統計分析
(1)基本概況
在此次能力驗證活動中報出比對試驗參加檢測的檢測機構應有48家,完成并上報檢測結果的48家。
4家單位檢驗結果為非滿意,其余44家為滿意,占參加檢測單位的91.7%。
(2)CODCr檢測方法分布情況
本次參加單位使用的檢測方法分布情況見表2,使用《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GB11914-89)》的單位最多,比例為95.8%。
(3)CODCr儀器設備分布情況
本次參加能力驗證的單位使用的儀器設備分布情況見表3,使用的儀器有:節能油浴CODCr恒溫加熱器、CODCr自動消解回流儀、六聯電阻爐、智能CODCr速測儀共4種。其中CODCr自動消解回流儀、節能油浴CODCr恒溫加熱器所占比例高達92.8%,分別是50%、42.8%。
(4)水質中化學需氧量能力驗證Z比分數圖(如圖2)
2.2 檢測中存在的問題
從不同樣品濃度水平考核結果來看,低濃度樣品比高濃度樣品滿意率低,應提高低濃度樣品的檢測水平。原始記錄和結果報告單發現以下問題:
(1)檢測報告中三級審核不到位,存在數據填寫不規范、校核人不簽字等情況,建議各檢測機構加強三級審核,保證檢測數據的質量。
(2)某些檢測機構原始記錄設計內容信息不全。如原始記錄中無檢出限信息;COD無標定記錄。各檢測機構應繼續完善原始記錄的信息,保證溯源。
(3)原始記錄填寫不規范、信息填寫不全。如未填寫檢測機構空白信息;檢出限單位報錯;COD未填寫重鉻酸鉀濃度;前處理填寫不清楚。
(4)數據保留位數不滿足要求。如測定值有效位數保留不對;a、b、r值保留位數不對。
(5)數據不合理或無法溯源。如個別檢測機構COD原始記錄硫酸亞鐵銨5次標定結果完全一樣;無質控樣數據,但結果報告中填了質控樣信息等。
2.3 結論
本次能力驗證活動中,絕大多數檢測機構檢測結果為“滿意”,少數檢測機構檢測結果為“不滿意”、“有問題”。建議有“不滿意”、“有問題”的檢測機構應認真檢查、查找原因、制訂糾正措施,有效整改從而確保檢測結果的準確可靠,進一步提高技術能力水平。同時,從對本次能力驗證計劃的結果分析后認為:
(1)能力驗證計劃是一項技術性較高的工作,需要由專門機構組織和嚴格管理,其結果可信度高才能促進檢測機構自愿參與的積極。
(2)在結果判定時,首先應判定本次能力驗證結果是否正常,并注意量值的溯源性,利用樣品的標準值和不確定度,以及該方法規定的允許誤差全面考慮,會更合理、科學、準確地對每個檢測機構作出判定,更能被所有參加能力驗證的檢測機構認可。
參考文獻
[1]倪京平.檢測機構能力驗證結果的分析和比較[J].現代測量與檢測機構管理,2006,2:38-39.
[關鍵詞]食品檢測; 質量管理; 發展現狀; 改進
中圖分類號:F25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7)15-0353-01
1 引言
近年來,隨著食品安全問題的頻發,我國食品生產企業被廣泛關注, 而食品檢測行業也被相應催熱。目前我國擁有各級農產品檢驗檢疫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站)、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局等監測機構達23000多個[1]。但與我國目前巨大的食品檢測行業發展空間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相對落后的質量管理工作, 如何讓這一市場有序發展并發揮其最大效益, 是政府和企業都應該關注的問題。質量管理的核心是提倡預防和源頭治理,不僅包括事后檢驗、修改或返工,所以,21世紀的質量管理從原來的事后檢驗階段擴展到事前的預防管理、事中驗證、事后監控的“三事”并行的管理理念。而食品檢測行業初期的質量管理主要集中在檢驗環節,其實質是“在質量方面指揮和控制實驗室的協調活動” [2]。近些年, 我國食品檢測實驗室發展很快,無論在規模上還是在硬件上都有很大的改善。與此同時, 很多食品檢測實驗室又引進不少碩士和博士,食品檢測人員的學歷水平有著顯著的提高。許多食品檢測實驗室通過資質認定和(或)實驗室認可,檢測更加規范,檢測水平進一步提升[3-6]。自2000年起,隨著計算機網絡的普及, 我國出現了以管理功能為核心的各種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軟件[7]。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laboratory information managementsystems, LIMS)[8]也從無到有,從弱小到完善,升級換代多次[9]進入食品檢測領域。2003 年, 國家質檢總局全面推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一些大、中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都建立了一定規模的食品安全檢測實驗室,并且有的還通過了CNAS 認證[10]。本文闡述了我國食品檢測行業質量管理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并為未來的發展提出建議和改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