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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質量安全是工程建設的“底線”,它關系到投資效益的最大化,關系到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協調發展,關系到和諧社會的建立。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城鎮化快速推進,基本建設規模逐年增大,工程技術風險、質量風險、安全風險日益突出,加之投資主體多元化格局日漸形成,給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帶來了新的困難和問題。根據本人多年的工作實踐總結,以及當前建筑工程普遍存在企業管理人員素質不高、項目部人員配備不到位,工程質量通病(屋面、衛生間、墻面滲水,墻體與砼結合處開裂)和安全生產投入不足。要有效地應對這些問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必須須實現“三個轉移”。
一、從單純注重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管,轉移到注重建設領域所有建設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管,拓展監管的廣度。
當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只注重對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管,未注重園區工程以及舊房拆除等其他方面的監管;只注重履行了建設手續的項目監管,忽視了因為各種原因未辦理手續的項目監管。無人監管的項目易成為質量安全事故的高發區。我們必須轉變觀念,只要是在政府所管轄行政區域的工程項目,不管是辦了手續還是沒辦手續的,都無一例外應依法納入監管范圍。要切實加強對所有在建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的監管工作,充實安全監管力度,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主動出擊,對那些監管的“盲區”和“空白地帶”實施不同強度、不同深度的監管。而且越是規避監管的項目越要重點監管、重點查處。真正建立起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監管體系,建立起覆蓋全行業、全城鄉的質量安全監管體系。
二、從單純注重施工現場的質量安全監管,轉移到既注重施工現場又注重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的質量安全監管,開掘監管的深度。
建設全過程,就是事前、事中、事后的整個過程,包括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設計審查、施工許可、工程監理、質量安全監督、竣工驗收備案等所有建設程序和步驟。
要規范工程參建各方質量行為,從源頭抓起,從工程的招投標、施工許可、資質管理、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加強監管。要督促建設單位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合同約定,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和責任的原則,認真擔負起質量安全責任,切實把好質量安全關;要督促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做好質量安全保證體系的建立健全工作,嚴格落實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做到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和制度健全,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條文和規范,確保提供優質合格的建筑產品。
鼓勵施工企業加大安全生產的科技投入,推廣使用安全適用、先進可靠的生產工藝、技術措施和裝備,淘汰落后工藝,通過科技進步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保證能力和安全生產水平;要充分利用中介機構和社會力量做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和社會監督的制約作用。同時,要嚴格把好工程竣工驗收關,從而把質量安全的監管工作全面引向深入。
三、從單純注重監管行為,轉移到既注重監管行為又注重監管制度的創新,加大監管的力度。
目前,建設工程監管通過采取日常巡查、隨機抽查、告知性檢查和強制性介入檢查等監管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不僅僅靠監管,更重要的是要靠一套好的制度來保證,努力建立質量安全的長效機制,用制度引導,制度激勵,制度約束,制度規范來保證質量安全監管到位。
一是要完善市場準入制度。認真制定勘查、設計、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規范,把企業是否具有質量安全保證能力作為市場準入的必備條件,在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前提下,規范和保障各方主體的權益。
二是要逐步建立市場誠信機制。建立健全以道德為支撐、以法律為保障的市場信用制度,形成建設工程市場信用體系。在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各方責任主體的不良行為記錄管理工作的基礎上,完善建設工程市場責任主體信用檔案,建立起建筑企業、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全面接受社會監督。同時要進一步完善企業質量和安全行為評價體系,對企業的質量和安全狀況進行科學量化的評價,實現用現代科技手段對企業資質實行動態管理的目標。
關鍵詞: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化
作者:李杰
1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的意義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及社會發展階段性的根本性改變,我國信息化的高速發展和不斷應用也隨勢而進,其影響力也深入到傳統的建筑業。近年來,我國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國民生產總值已達世界第二。從而帶動了國內的軟實力和硬實力的不斷升級。建筑業作為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石之一,不可避免的受到影響。現階段建筑行業各種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日新月異。從而使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活動繁瑣復雜,相關法律法規跟不上時代的發展,但在不斷健全中,因而要求從業者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時必須采取其他的更有效、更便捷、更規范的方法予以解決。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在西方已有上百年的發展歷程,我國千百年來雖也有代表性的優秀建筑工程出現,但就真正意義上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體系,也就近幾十年才開始。筆者就此感覺任重道遠。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是一個龐大的系統性工程,為了符合現代化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化的科學建設及管理方式或許是解決目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問題的關鍵。
2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現狀
現如今,我國互聯網技術發展迅猛,各種網絡技術成出不窮,為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化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發展環境。建設部于2011年了《2011--2015年全國建筑業信息化發展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標志著有關政府部門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化布局進入了快車道發展階段。伴隨著此“綱要”的出臺,各地陸續推出了建筑業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相關意見。
伴隨著此“綱要”的出臺,我國在建筑業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方面取得了長足進展。尤其是現階段社會背景正處于城鄉一體化及社會經濟發展轉型升級的重要時刻,特別以北京、上海、江浙、廣州等經濟發達地區已經取得了實質性的成果。但整體建設水平與之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差距,差距主要體現在監督機構的相互兼容性方面、信息傳遞的快速性方面、研發相關軟件方面、研究成果實施方面、信息化標準制定方面、相關數據庫建設方面及整體規劃方面。因此,全面實現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化我們還要做許許多多的工作。
目前,信息技術在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中的應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基于互聯網數據庫技術的應用,對建設過程中產生的海量信息,包括文字、圖形文檔和聲音、視頻資料實現有效存儲和快速查詢。
(2)先進檢測系統的應用,采用攝像監視系統,覆蓋整個施工現場,用以監視施工現場質量、安全、消防等工作,降低施工現場管理難度,提高工作效率。
(3)自動控制技術的應用,對建設工程質量影響因素進行量化,將系統行為和形態、數學模型和物理模型及其時空表現模式有機的結合起來,建立系統仿真模型并求解,然后進行糾偏校正,實現工程建設目標的有效控制。
3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信息化建設的必要性
而長久以來,我國工程質量監督信息的查詢、統計主要依靠單純的人工記錄,并以書面或簡單的報表方式上報、審批、歸檔。在此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發生不準確、不及時等現象,嚴重影響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主體確定、工程的監管效率和監管力度。無法實現工程質量的快速統計、分析、解決,難以適應新形勢下對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新要求。科學合理地利用信息技術結合目前建筑施工特點,確保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及時的掌握一手監督資料,更加的增強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的透明度和公正度,對于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效率能得以大幅度的提高,為建設工程的其他方面的工作提供了堅實的參考性依據,另一方面就對建設工程參與各方也是一種威懾力,并就責任落實到具體單位、部門、個人也提供了有力的依據。因而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化的建設必要性,筆者認為毋庸置疑。
4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化的應用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化的應用應落實到建筑行業的方方面面,其具體表現在社會性監督的應用、政府職能部門的應用、建筑企業管理部門的應用等,筆者就以上三個應用談下具體看法:
(1)社會性監督的定義比較廣泛,其主體可以定義為一個組織、一個群體、甚至于某個人。其也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一個主力軍,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隨著網絡技術和傳媒技術的高速發展,社會信息量的不斷激增,網絡、傳媒的監督平臺也在不斷擴大。為建設工程監督管理提供了良好的社會輿論監督平臺。合理的、科學的運用好此平臺能極大的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的有效管理,實實在在的發揮建設工程的社會效應。確保國家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規、工程質量驗收強制性規范的實施。
(2)政府職能部門近年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減少辦事程序環節、增強政府政務公開在信息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化也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全國各地區的建設職能部門都建立了自己的網絡和通訊平臺,及時的向社會和其他單位公布新的工程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強制性的工程質量規范。確保國家和政府性文件能及時地傳達落實到具體部門,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提供了及時的、完善的、準確的、科學的強有力依據。此外,政府職能部門通過信息化的監督管理軟件,能第一時間發現工程質量存在的問題,及時的組織工程的各參與方解決問題,為社會、企業、個人挽回損失及不良的社會影響。該平臺也能加強政府職能部門與社會各方面的溝通,從多方面渠道獲得有關工程質量監督信息,縱、橫向的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對不合格的工程質量及時的提出整改要求和處理意見。
(3)工程質量的信息化監督管理為建筑企業的內部管理體系提供了更為有效的、更為科學的管理方式,為建筑企業簡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作出了積極的貢獻。根據建設部的“綱要”的內容,企業應在信息化應用上圍繞兩個層面重點發展“建設一個平臺、應用系統”。兩個層面指核心業務層和企業管理層:一個平臺指信息基礎設施平臺;應用系統指核心業務層的設計集成、項目管理、項目文檔管理、材料與采購管理、運營管理等系統,以及企業管理層的綜合管理、輔助決策、知識管理與智能企業門戶等系統。就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化應用方面,企業應重點運用好、維護好信息基礎設施平臺,為企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信息化提供一個堅實的基礎。此外,應用系統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信息化實施提供了明確的建設方針,簡化了繁瑣的監督管理程序,準確采集了工程質量的各項數據,為工程質量的實現打下了牢固的基石。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條本鎮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等。
第三條*鎮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領導組負責領導、管理我鎮工程招投標工作。
第四條*鎮招投標管理組負責工程招投標具體工作。
第五條凡是公開招投標的工程項目,必須到鎮招投標管理組備案。
第二章招標
第六條鎮、區財政出資的工程項目,估算投資在15萬以上(含15萬)的工程稱“鎮屬工程”;村(居)民委員會、資產辦、股份合作社等自籌出資投資估算在15萬以上(含15萬)的工程項目稱“村居工程”,以上工程的招投標工作統一由鎮招投標管理組負責組織。
鎮屬工程投資估算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村居工程投資估算在15萬元以上(含15萬)必須在鎮標場實行公開招標;鎮屬工程15萬元以上(含15萬),30萬元以下的可實行邀請招標。
鎮屬工程、村居工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必須進入*區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實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投資1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建筑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的;
(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施工單項合同低于上述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工程的建筑施工和主要設備購置、安裝;
(四)工程勘察、設計、咨詢、監理、勞務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五)勘察、設計、監理單項合同低于50萬人民幣,但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六)使用財政性投資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向社會選擇項目建設組織者的。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依本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故意壓低造價或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七條第一次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合格投標人不足3家的,招標人應重新申請二次招標。
第八條連續兩次公開招標失敗的工程項目,可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連續兩次邀請招標失敗的工程項目,可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必須到區交易中心招標的鎮屬、村居工程項目,由鎮招投標管理組全程負責有關事項,招標人要積極配合協助。
第十條凡在鎮、區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必須委托鎮指定的具備相應資質要求的招標機構招標事宜。委托招標機構組織招標的,招標人必須對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預審結果、中標結果等進行審核并確認(簽字蓋章),對所發出的文件和招標機構的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必須在鎮標場進行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鎮屬、村居工程項目,經審批后,應按以下程序進行招標投標:
(一)項目招標申報。招標人到招投標管理組提交資料,辦理工程項目招標審查和備案;
(二)招標公告。在*電視及鎮城建辦招投標公告欄不得少于3日;
(三)審核投標人資格,發招標文件,組織投標人現場勘查,不少于3個工作日;
(四)舉行開標會議,確定合格投標人,審查投標文件,開標,確定中標人;
(五)公示中標結果。鎮招投標管理組將中標結果在公告欄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任何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意見的,鎮招投標管理組就對相關資料進行確認備案,并發出中標通知書;
(六)簽訂合同、辦理合同見證,資料存檔。
第十二條招標人在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之前,必須向鎮招投標管理組提交下列資料辦理工程項目招標審查和備案:
(一)建設工程項目工程招標申請書;
(二)建設工程立項批文的復印件(或者招標人立項證明正本);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四)招標機構名稱;
(五)招標文件,必須由具有編制資格的招標單位編制;
(六)造價文件(市場參考價):必須由具有編制資格的造價咨詢單位編制;
(七)有資質設計單位出的完整施工圖紙。
(八)其他。
第十三條招標文件必須有以下內容:
(一)招標工程的地址、現場條件、狀況;
(二)工程概況;
(三)招標的范圍;
(四)對投標人的資質和業績要求;
(五)工程承包方式;
(六)工程款支付辦法;
(七)工程結算辦法;
(八)工期、質量要求;
(九)技術要求;
(十)收標、開標、詢標、評定標時間及地點(以招標人與鎮城建辦招投標科共同確定的時間為準);
(十一)評定標的方法和標準;
(十二)投標文件要求:包括填報規定、必須提交文件的文件格式;
(十三)工程協議書;
(十四)工程量清單:必須由具備編制資格的中介造價咨詢單位編制。
第十四條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組織潛在投標人進行現場勘察并答疑;也可舉行答疑會議,向潛在投標人介紹招標項目的有情況和要求,對潛在投標人提出的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五條招標人發出招標文件后,不得擅自變更,確要變更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報鎮招投標管理組備案,得到相關部門批準后,才能變更,并書面通知投標人。
第三章投標
第十六條鎮屬、村居的招標、邀請招標工程項目,投標人投標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資質證書(復印件);
(三)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和職稱聘書(復印件);
(四)招標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復印件必須加蓋投標人的單位公章,并注明用于投標項目的名稱。
第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必須按招標文件的有關規定加蓋投標人印鑒和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密封送達規定地點。
第十八條鎮招標工程項目在進行招標投標的過程中,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時,應按招標文件的約定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最高不超過3萬元。落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應當于評標工作結束當日退還,中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轉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完工驗收后10個工作日內退還。投標人參加投標后,無正當理由撤回投標文件或違反規定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十九條開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廢標:
(一)逾期送達的;
(二)投標文件未密封的;
(三)投標文件未加蓋法人或者單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簽名的;
(四)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填寫或者字跡模糊不清的;
(五)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的;
(六)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七)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廢標不得參與評標。
第二十條鎮招標工程項目的開標、評標、定標活動由鎮招投標管理組主持。整個開標、評標、定標過程必須有司法、見證等機構在場當眾開標、定標。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招標人應在中標結果備案后的3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未中標人。未經鎮城建辦確認的中標通知書無效。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按照中標價、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內容,與中標人簽訂工程合同后,招標人必須于5個工作日內到鎮招投標管理組備案。
第二十二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中標人拒絕簽訂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回;招標人拒絕簽訂合同的,應向中標人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但招標人提供證據證明中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鎮招投標監督領導組確認,該中標無效,招標人可以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一)中標人與其他投標人串通進行投標的;
(二)中標人以他人的名義進行投標的;
(三)中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四)施工招標的中標人與招標人已選定的建設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招標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鎮招標工程項目的中標人憑經鎮城建辦確認的中標通知書和有關報建文件辦理報建報監手續。
第二十四條合同價格嚴格按照中標價格執行。合同執行過程中,經批準需要增加合同規定以外的內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標、邀請招標條件的,必須報鎮招投標管理組組織招標。
第二十五條工程竣工后,招標人、中標人雙方必須依據中標價格和合同約定辦理工程結算。經有關部門審核后送鎮招投標管理組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鎮招投標領導組對建筑工程招標、投標過程、合同簽訂與履行、工程質量與竣工結算等進行監督,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鎮紀檢、財政所、質監站不定期參加開標或抽查招標檔案,對招投標工作進行監督。
關鍵詞: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解決措施
Abstract: this paper will with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 as a starting point, on how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i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 D03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緒論
近年來我國經濟得到了迅猛發展,生產力和科學技術水平也得到了較大提高,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也變得愈發艱巨,其工作要求日益規范化和系統化,本文將對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現狀進行分析,并提出相關改善措施。
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現狀及問題
現階段,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還存在許多不足之處,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需要加以完善
目前,政府監管體系和社會監控體系是保障我國建設工程質量兩個重要體系。然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雖然在工程質量監管工作中起到了關鍵作用,卻沒有與社會監督力量相結合。
工程質量檢測市場混亂
以往,國內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多數有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工程質量檢測市場較為規范,隨著經濟發展,建筑業的不斷成長以及政府政策方針的優化,現階段,國內工程質量檢測市場私人檢測機構不斷涌現,在利益驅動下,各個私人檢測機構肆意競爭和壓價,導致工程質量檢測市場比較混亂的情況出現。
政府監督工作陷于微觀
工程質量監督傳統上過于重視單一的實物質量監督,但是建筑工程與工業流水線產品相比產品工期較長,專業較多、工種較多、材料設備品種較多、僅僅依靠質量監督機構的幾次到位,很有可能使監督工作的全面性降低,對工程質量進行全方位正確的核驗評定和控制無法保證。
工程質量監督抽查和巡查力度不足
我國制度建立工程監督抽查與巡查制度,以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監督工作。但在實際工作中仍然存在工程質量監督抽查和巡查力度不足的情況,尤其是對一些需要加以重視的方面,如結構與環境質量、材料的質量、混凝土強度及澆筑過程等。此外,在發現問題后不能夠第一時間進行處理和對做好檢查記錄的重視度不夠等情況。
5、工程質量監督范圍太過狹窄
現價段,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范圍還局限與施工階段,只重視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責任主體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僅僅對施工質量起到一定監督作用,卻不能對于勘察設計階段進行有力質量監督,將對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宏觀的、全面的監督與控制產生不利影響。
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模式單一化
目前的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模式,采取對不同企業和工程全部進行單一無區別的質量監督,無法取得揚優治劣的效果。
監理單位違規行為嚴重
現階段,監理單位常常出現以下違規行為:與建設單位簽訂虛假合同,收費不監理;沒有按規范、標準及有關規定評定相關基礎、主體工程以及對竣工工程質量的初驗和評估;越級監理,默許一些單位或個人以單位名義承擔監理業務,把監理業務轉手給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監理資料不齊全、混亂,對于關鍵過程、重要部位、以及隱蔽工程不能及時到位檢查,簽證不齊;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推銷建筑材料,介紹施工隊伍,謀取非法利益;監理人員沒有規范的執業資格,人員素質較低等。
質量監督機構沒有明確定位
在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時,絕大部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受政府委托,進行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還有極個別機構屬于企業,所以,導致社會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執法地位的認同度較低。
三、如何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針對我國目前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現狀,采取積極措施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1、建立健全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對監督管理程序加以規范
建立健全集體監督機制,對執法監督公正性和準確性加以保證,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改革進行深化,完善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其中,對工程質量監督力度加以提高的有效手段就是對監督執法進行加強: 完善集體監督機制,嚴格規定持證上崗;建立健全預見性、服務性的質量監督模式,使服務與執法能夠有機結合:對日常監督為主的監督模式加以改變,使隨機檢查成為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的主要模式,對以往的預約式進行改變,采取通知式監督檢查, 對巡回檢查和隨機抽查進行加強,保障檢查內容和部位可以準確反映施工的質量狀況,此外,保證質量監督工作權威性,努力降低人為因素影響,預防不正之風發生,才能使監督管理程序得以規范化。
2、要對實物監督與行為監督同等重視
實行行為監督與實物監督并重的結構工程質量季度大檢查制度。現階段,質量監督機構是主要進行行為監督,缺乏對實物監督的重視,但實際情況中,如果對實物監督力度不足, 會導致工程質量問題不能得到發現和及時處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要將工程建設各方面質量行為及結果,即工程產品質量, 都進行監督,將結構工程季度大檢查制度進行推廣實施。
3、嚴格資質審查, 把好建筑市場準入關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參與基本建設全過程的各建設單位的資質審查, 嚴格建筑市場準入制度 凡無資質或資質較低的建筑設計 施工單位, 計劃部門不予立項, 規劃部門不發建筑許可證, 建筑安全管理部門不發施工許可證 全面推行質量認證制度, 由國家質量監督機構對建筑設計 施工 監理 建筑材料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或質量保證體系進行檢驗和檢查, 考核合格后, 以頒發產品質量證書 標志等方法, 確認和證明企業生產的產品已達到某一質量水平, 企業在特定的產品范圍 內具有必要質量保證能力 未經認證或認證不合格的建筑設計 施工 監理 建筑材料生產企業, 不允許從事相應業務 當前應重點查處無證 越級 超范圍承接建筑設計施工 監理業務行為, 掛靠承包 轉包 非法分包行為, 同體監理行為, 認真組織對建筑設計 施工 監理單位的資質年檢, 取消出現重大責任事故的單位從事相應業務的資格或降低其資質等級
4、推進隊伍建設,不斷提升監督人員素質
要從思想政治素質與業務技術素質兩個方面對監督人員素質進行加強,其中,思想政治素質主要指正確處理與建設各方主體之間的關系,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保證公正廉潔,不參加對質量監督公正性和客觀性不利的業務行為,拒絕,堅決對政府監督形象進行維護; 另一方面,業務技術素質則是指質量監督人員不僅僅要熟練掌握專業知識,精通專業技術規范, 還要對法律法規方面知識進行掌握,在實際工作中能夠加以應用。由于建設行政工作法制化不斷深入,質量監督人員要依靠法律和法規對工程建設中發生的各類問題進行處理,還要按照相關法律程序對建設主體間的工作關系進行處理,保證依法監督,依法行政。 現階段,必須重視從業人員的上崗培訓和考試工作,對各方主體執行監督職能合法化。
5、完善工程質量監督告知制度,提升監督執法透明度
在對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工程”盡享處理時,不僅要嚴格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罰,還要建立和完善一個工程質量信息公示與公告制度,借助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實事求是地向社會公布工程質量信息,對全社會的質量意識
進行加強。
四、結語
必須要對建筑工程適量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加強,只有這樣,才能提高產品質量,使企業發展更上一層樓,獲得更好的經濟效益,使客戶放心。
參考文獻:
[1] 唐玉東:《淺析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措施》,《黑龍江科技信息》, 2012年05期
[2] 宋建軍:《淺析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措施》,《黑龍江科技信息》, 2010年35期
關鍵詞: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
引 言
消防問題是建設工程中的關鍵問題,而進行消防監督管理可以有效地保證建設工程消防安全工作,同時進行消防工程安全監督制度建設對于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因而必須加強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重視。
1 我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
1.1 窗口統一受理制度
集中受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網上受理備案申報,并出具受理憑證。憑證上應明確受理時間、資料目錄、辦結時限、受理人員等內容,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一次性告知資料缺項內容。受理各類項目必須登記,錄入消防監督業務信息系統,進入內部審批流程。屬于行政許可的法律文書一律從受理窗口發出。
1.2 主責承辦負責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實行主責承辦負責制集體會審制度。會審由行政主要負責人(或委托技術復核人)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集體討論,形成書面意見。下列事項應當列入集體會審范圍:國家、省級重點工程和需要專家評審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國家、省級重點工程和需要專家評審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做出強制執行決定的;做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給予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大額罰款處罰的;其他技術疑難問題。
1.3 審驗分離制度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工作,應當分別由防火監督部門兩個不同的職能處(科)承擔。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人員不應作為同一項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主責承辦人。
1.4 執法過錯追究制度
在消防驗收過程中,發現原消防設計審核意見違反當時的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除依據當時的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驗收外,還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消防設計審核主責承辦、技術復核和行政審批人員的執法過錯責任。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原消防設計審核或者消防驗收意見違反當時的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主責承辦、技術復核和行政審批人員的執法過錯責任。
1.5 檔案管理制度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消防監督執法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執法檔案,并將有關集體會審記錄、專家評審意見、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記錄表等有關資料與法律文書一并歸檔。主責承辦人應在工作辦結后30日內立卷建檔,移交檔案管理室統一保管,確保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執法檔案的完整和有效利用。
2 如何做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2.1 進一步落實建設消防質量安全責任
建設消防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應嚴格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安全責任,對建設工程消防質量承擔相應責任。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嚴把工程消防審核、驗收和備案抽查關,嚴格檔案資料管理。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也應對本單位所承接工程的相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凡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或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隱患的,一律實行責任倒查,依法依規從嚴問責。
2.2 積極推行消防施工單位質量回訪保修制
施工單位對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設消防設施在質保期內要實行每年定期回訪,對施工質量問題負責保修,鼓勵質保期外適時回訪,并聽取使用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回訪保修結束后,應制作回訪保修報告,對建設消防設施管理、維保提出合理化建議,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隱患的要及時報告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
2.3 切實加強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監管
各級公安消防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在建工程的監督檢查,督促相關單位嚴格落實《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等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規范要求,重點檢查行政許可、備案抽查、臨時用房、臨時消防設施、消防車道、疏散通道、防火管理措施、消防設計意見落實情況,從嚴查處違法違章行為,推動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責任落實,確保施工現場消防安全。
2.4 切實加強消防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維保企業市場監管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嚴格按各自工作職責加強消防資質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嚴格消防設計、施工、監理企業的市場準入和資質審查,并及時開展資質動態檢查,公安消防部門在實施工程行政許可、備案和監督檢查時,應嚴格審查相應資質等級情況。公安消防部門根據便民、公開、高效的原則,改進建設工程消防行政許可和備案抽查工作中資質審查方式,推行消防設施施工、檢測、維保單位數字身份認證管理模式,并逐步推廣至消防設施設計、監理領域。各消防設施施工、檢測、維保單位經數字身份認證后,登錄楚天消防網錄入本單位承接工程基本信息,各級公安消防部門只需網上審查資質,不得再要求相關施工、消防設施檢測、維保單位送審資質原件,并人為設置市場準入條件。各消防施工、消防設施檢測、維保單位承接工程信息將進行網上公開,并接受群眾監督。網上錄入的承接工程信息將作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消防施工企業、公安消防部門對消防設施檢測、維保企業進行業績審查和資質管理時的重要內容。
2.5 大力提升從業人員消防專業素質
提高從業人員消防專業素質是從根本上提升建設消防設施質量和改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要結合建設行業特點,推行實施分級分崗消防培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組織建設行業專業培訓時,應將消防安全作為重要的培訓內容。公安消防部門在開展消防培訓工作時,應把建設行業從業人員作為重要的培訓對象。建設行業消防培訓內容由各級公安消防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聯合編制。公安消防總隊要進一步加強建設消防設施從業人員消防專業考試工作,不斷完善考試大綱和題庫,實行網上報名、上機考試、網上查分,確保考試質量。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實施消防專業資質許可(審核)時要從嚴審查消防專業考試合格證書,凡未達到考試合格人數的企業,其相關資質申請依法不予核準。積極探索建設行業消防職業鑒定制度,逐步推行設計、施工、監理和項目經理消防職業鑒定,推進建設行業消防從業人員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2.6 完善聯合執法工作機制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應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定期以文件的形式通報建設工程的施工許可和竣工備案情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備案抽查情況、施工現場消防監督檢查情況,協商研究解決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中的重大、突出問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在開展建設工程監督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本級或本部門管轄的,應根據管轄權限實行案件移交。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應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針對重大突出問題適時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行動,省住建廳和省公安消防總隊可根據需要組織重大案件專項聯合執法行動,嚴厲打擊工程建設領域的各類消防違法違規行為。
2.7 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要高度重視輿論監督對建設工程消防監管工作的推進作用。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要定期聯合建設工程領域消防監管工作情況,采取新聞、隱患曝光、跟蹤報道、深度采訪、正反結合等方式,充分發揮媒體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推動建設工程消防監管工作。對新聞媒體曝光的工程建設領域消防違法違規行為,當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迅速核查,嚴肅處理,及時回復。省公安消防總隊將在“辦事直通車”上受理群眾網上舉報;對實名舉報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管問題,在三日內到現場核查,七日內應將查處情況反饋給舉報人并在網上公布;對于群眾咨詢的消防行政許可或備案抽查問題,五日內網上答復咨詢人。
2.8 進一步提升消防安全服務效能
切實加強消防安全服務效能建設。各級公安消防部門要在嚴格落實審驗分離、分級審批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服務效能,加強行政許可受理窗口建設,進一步簡化辦事程序,大力推行服務承諾制、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和網上運行制。要加強對重點工程的消防安全跟蹤服務,在重點工程立項、規劃、設計、施工等階段,公安消防部門要主動介入,積極主動上門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對于突破國家技術標準規范的工程,要及時提交省公安消防總隊組織開展專家評審或論證,防止出現先天性火災隱患。
2.9 大力推進建設工程消防管理創新和技術創新
各級公安消防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結合社會管理創新,推行前置審批配合制度,積極探索工程行政許可聯審聯辦模式,結合我省實際探索消防中介審圖機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應推進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創新,支持、鼓勵建設火災防控技術研究,制定相應的地方標準或行業標準,推動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應用和發展。
3 結束語
綜上所述,進行消防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可以有效地促進建設工程監督管理工作。并且為了提高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水平,僅僅靠制度建設是不夠的,還需要采取其他多種措施,共同提高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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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管理工作。基本程序要求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依法向項目所在地質量監督部門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并提交《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及附件內容,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工程項目,經現場審核后根據項目實際情況下發《質量監督通知書》及《監督計劃》。對于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或未經受力進行監督的工程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交通基本建設工程只有嚴格執行監督審核程序,才能從源頭上有效的遏制質量監督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漏洞。
項目在實施的過程中要嚴格依據質量監督通知及監督工作計劃實施監督,對各參建單位在質量管理行為、施工工藝、實體質量控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引進三個關鍵階段工程質量專項檢查,對工程三個關鍵階段進行監督檢測:第一關鍵階段路基、結構物下部;第二關鍵階段路面底基層、基層、結構物上部;第三個關鍵階段路面面層、交通安全設施。
為了更好的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頒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及實施細則的相關要求,做好河南省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河南省交通廳下發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及各類規定,規范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質量檢測和質量鑒定的工作程序、方式。
質量監督過程中監督機構通過建立各項施工應急反應機制,按照對質量事故處理“三不放過”的基本原則和項目分級管理權限,及時對工程質量事故進行調查取證及后期處理。
監督工作執行標準。認真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加強工程建設項目的全過程管理,以確保工程質量為中心,強化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努力使質量監督工作實現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和程序化;抓好行業管理與專業技能培訓。如加強現場監督檢查,抓關鍵、差重點,全面提高工程質量水平。繼續加強質量監督隊伍的自身建設,在不斷提高質量監督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的基礎上,從工程質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及運行效果著手,以抓質量管理為中心,查質量行為為切入點,檢驗實體質量為突破口,對工程實體、施工工藝、質量管理方面的質量通病逐項檢查,強化過程控制,發揮業主主導責任作用。督促監理、施工單位內部質量保證體系良好運轉,確保工程質量監督檢查覆蓋率。
明確監督工作重點。在公路工程的施工過程中,首先要對參建各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進行監督檢查。看看體系是否完整和健全。加強工程現場基本管理,加大對監理、施工及實驗檢測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現場履約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根據部省級要求的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建立信譽檔案,對從業人員的無序流動進行有序管理。
要嚴把工程監理工作關,抓好監理工程師及駐地旁站監理人員對工程質量、進度及投資管理工作的控制能力,監理人員的工作做得到不到位,會直接影響到工程質量的好與壞,因此監督監理工作是監督工作最首要的任務。
對關鍵工序、重點部位、隱蔽工程的質量監督檢查為重點,有效治理工程項目建設工程實體、工藝、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通病問題,積極開展各種類型的專項及監督抽查活動。
對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的質量進行檢查和控制。首先要求施工單位人員配備、組織管理、檢測程序、方法、手段等哥哥環節上加強管理,明確材料的質量要求和標準。實行“三檢”制。在施工過程中,每道工序必須執行“三檢”制,且有施工單位質監部門專項質檢員驗收,然后經監理人員驗收、簽字認定,方可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如果施工單位沒有進行“三檢”或專職質監人員沒有簽字,監理人員要拒絕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為了適應現代科技信息化的發展需要,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還應努力學會并掌握利用現代計算機科學技術作為現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逐步實現工程監督管理方法科學化。建設過程中的監督管理總的說是以施工主體為主線,以工程主體結構的驗收和隨機抽查監督為主要形式,把各主體的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納入監督管理,還要將環境質量的監督貫穿于各個監督的全過程,環境質量也是質量監督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通過施工中的監督,以保證各主體的質量行為規范,使工程建設過程中質量始終處于受控狀態,確保施工過程中的工程質量。
工程竣工后對于質量的監管則是該工程能是否順利投入使用并發揮其使用價值的最后階段,其實也是整體檢驗質量安全最完整的階段。是質量監督部門至關重要的一箱工作。為了能使監管工作順利合格的完整,在過程中我們應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規,秉公辦理,依照事實說話,以數據監測為手段,確保質量鑒定結果的真實有效。首先,要對應按照部頒《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規定對已完成的各分項工程進行檢查,保證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工程不投入使用。其次,要及時地督促施工單位嚴格對竣工驗收資料進行審查、監督。第三,要對責任期內遺留的問題進行整改的監督。
關鍵詞:監督管理;建設工程;質量保障
一、監督在建設工程中的現狀
在我國,目前建設工程中的管理工作,主要按照國家的相關條例,對所有建設工程都進行統一全面的監督。
(一)當前建設工程在監督上的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交通運輸、水利中的法律體系,按照國務院標準進行分工,由縣級以上的有關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實行多層次的管理模式。相關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不同的管理模式。這種管理方式也造成行業混亂,不利于國家對建筑施工企業的統一管理,容易造成在建設工程監督上無法全面掌控現象,阻礙了建設行業的進一步發展。
(二)建設工程在監督上的質量信息化管理
在信息化發展的時代,要想提高對建設工程的監督工作,需要在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中運用信息化的監督管理,在建設工程工作中最大的問題就是對質量的把控,在建設工作中運用信息化管理可以使管理的效果大幅提升,并且具有公平公正的監管體系,能有效提高建設工程的質量與效率。
(三)監督把控不嚴格
在現在的建設工程中,許多企業為了加快建設的進度而對監督選擇逃避,在這些建設工程中部門由于對建設工程的監管不嚴,會給建設工程帶來安全、質量上的問題。
(四)在建設工程的監督工作上還處于研究階段
由于現在的監督法律體系還不是很健全,所以在監督工作上還存在許多問題,在工程質量的監管上還不完善,沒有具體的體系。在對市場的把控上還不足,沒有把握市場的發展趨勢,導致在監管上的方向不對,不能有預見性的導向。
二、監督對建設工程帶來的作用
在每項工作中都少不了監督帶來的作用,在建設工程中監督能提高工程的質量也同時保障了在施工時的安全。在監督工作中要用科學合理的方式制定管理體系,符合監督管理的法律、條例、技術的標準,監督建設工程也能相對提高工程的效率與效益。
(一)有利于增加建設工程中法律知識的提升
1、有利于增加法律知識在現代市場經濟的影響下,建設工程的實施必須要加強人員的法律觀念和法制意識,加強對法律知識的提升,不僅能提高工程的質量,增加經濟效益,更有利于我國法治社會的建設。2、有利于加強管理體系要加強對建設工程的監督還需要有法律體系來約束,健全的法律體系能使在建設工程的監督上有法律作為依據進行管理,有規章制度可以遵循,這樣才能提升工程在建設中的質量與效率。3、有利于加強法制管理要提高各個部門對建設工程的監督需要強化法制管理體系,讓監督問題能有法律體系作為依據,不僅提高了監督人員的法律意識也提高了監督的執行效率,保證工程建設能順利實施。4、有利于強化法律體系要對建設工程的監督做到有效監督就必須要有一套健全、科學、合理的法律體系,才能做到嚴格執行監督工作,能有效降低犯罪活動,同時,監督工作的開展中,還要秉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全面管理工程的實施。
(二)有利于提高建設工程的質量
法律體系不斷完善,監督力度不斷加大,建設工程的質量也會不斷攀升,將工程所帶來的經濟利益不斷累積,還能使建設工程的工作不斷提升和改進。
三、當前建設工程監督的改進意見
對當前建設工程的監督工作加以改進能使部門在執行監督工作時能有效、有質量、順利的進行,針對建設工程中出現的問題建立完善的解決體系,保證建設工作順利的進行。
(一)加強建設工程中對質量、安全的把控
在建設工程中最主要的是安全,同時又要保證質量,在建設工程中提高安全意識,不僅是對施工人員的生命負責,同時也能加快工程的建設。
(二)實行工程質量責任制
要對工程建設中的工作做到規范,需要對每項工程的具體管理做詳細規劃,比如一個項目工程中有很多不同結構這就需要在每個結構中建立一個負責人,這樣在出現問題時才能找到負責人,讓責任有人承擔,在部門監管時也能有系統的管理規章。
(三)健全對建設工程的監督體系
在建設工程中,質量是檢驗工程的成敗之舉,對一個工程的質量把控需要對部門的監督體系加強,只有不斷的完善建設工程的監督體系才能更好的發揮專業技術人才和專業管理的作用,只有對監督體系的不斷完善才能將工程項目在安全、規范的前提下完成有質量的建設。
(四)保證對建設工程的預估制度
在每項工程工作中都需要對工程的損失進行預估和預防,在建設工程中對風險的預估是項目順利進行的重要環節,是能有效保障工程工作順利進行并且有質量的保險措施。
(五)按照規章制度進行建設
“無規矩不成方圓”是形容在每項工作中都必須要有健全的系統和規章制度,有了約束力才能使每項工作都有規范、有系統的進行,在建設工程工作中要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系統準則,嚴格按照制定規章制度進行工程建設,不僅能有效提高工作的效率還保證了工程的質量。
四、結束語
建設工程行業本身就具有特殊性,在監督上的研究還有很多不足,還需要從實際的建設工程中去探究,并加以改進。在不斷發展中,建設行業一定會更加規范化和專業化。加強對建設工程的監督,不僅保障了行業的持續發展,同時也加快了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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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概念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委委托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為保證建設工程使用安全和環境質量,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實體質量和參與建設主體質量保證所具備的條件進行強制性執法監督檢查活動。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活動的計劃、組織、指揮、調節和監督的總稱。
二、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特點
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制隨著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而不斷健全和發展。一是在組織體系上實行了政府監督、第三方認證、企業自控的管理體制,并建立了相應的省、地市、縣級管理機構;二是在管理制度上建立和完善了以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質量責任制為核心的管理法規和規章;三是推行了建設監督制。改變了過去靠行政命令進行項目建設的管理方式,實現了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工期、投資目標的有效控制,轉變了政府在工程建設中的職能。
三、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存在的問題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實施以來,我國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督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走上了更加規范、科學、法制的發展之路。但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運行方式上仍存在諸多矛盾。
(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存在多頭管理、條塊分割局面。多頭管理是指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鐵路、交通、水利等按專業將建設工程分開進行分頭管理;國務院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又負責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監督檢查;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的監督檢查。條塊分割是指全國范圍內按專業縱向分條,按地域橫向分塊實施分別監督管理。這必然形成縱橫交錯的復雜體系,容易政出多門、界限不清、職責范圍不明、效率低下、資源浪費。就一個地區而言也存在多頭管理的現象。
(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定位不明確。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體制形態為自收自支的事業性單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政府委托的第三方,代表政府實施建設工程強制性監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所處的體制形態及其性質,將決定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力度、廣度、深度以及監督方式。目前,我國絕大多數質量監督機構依靠“自收自支”方式解決經費問題,質量監督費用是政策性的強制收費,是質量監督機構唯一的資金來源。因此,質量監督機構會因業務范圍的劃分、收費標準的執行、預收費用的最后結果等與建設單位發生一些收費上的關聯。一方面容易使人把質量技術執法誤解為社會中介服務,一方面也會使質量監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建設單位的影響。另外,全國各省市發展不均衡,同一省市各地區發展也不均衡,建設規模參差不齊。因此,監督費收取費率差別就很大,高的地方取工程造價的3%左右,低的地區為0.7%,相差四倍之多,勢必對監督的權威性、公正性造成影響。
(三)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與政府主管部門期望目標不一致。政府委托監督的目的是保障工程質量,實現國家和公眾的利益,而監督機構作為事業單位,在一定程度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政府主管部門與監督機構之間存在期望目標的差異性和不一致性。到目前為止,實行的固定費率監督費用,不利于激勵監督機構努力工作,監督機構為了提高自身的效益,有可能選擇降低監督成本、監督不力的行為,從而以損害國家和公眾質量利益為代價獲得監督機構自身利益最大化。
(四)社會過于依賴工程質量監督核驗,客觀上把政府視作工程質量的責任者。目前,政府質量監督部門直接對施工中的主要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進行工程質量監督,并最終核定工程的質量等級,頒發等級證明文本,該文本已成為社會工程建筑使用管理的有法律效力的依據文本。建筑工程辦理工程驗收、進戶手續,直至公安局給予房屋路名、牌號以及所有建筑工程的固定資產驗收和登記,都要依賴于質監機構的核驗結果。這使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充當直接評定工程質量等級的市場角色。建筑工程作為一種特殊產品,和其他產品一樣,其好壞是生產出來的,而不是評定出來的,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把關,直接評定工程質量等級,以至于對工程全過程的工序驗收,如梁板的鋼筋隱蔽驗收檢查等,全靠質量監督員來承擔,質量監督機構和質量監督員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開發商的質檢部門和質檢員,工程質量“誰核定,誰負責”,質量監督機構成了工程質量的“保險公司”,直接承擔了建設工程質量的責任。因此,一些工程交付使用后一旦出現質量問題,矛頭便直指“政府機構”,而直接參加工程建設的各方反而“袖手旁觀”,這就違反了市場經濟中產品的制造者對產品直接負責的規則。
(五)單一的實物質量監督無法實現政府對建筑市場參與各方質量行為的全面監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制,過去由政府質量監督和企業負責兩部分組成。在一段時間內,有效的政府監督對促進建設工程質量的提高、控制工程質量滑坡起到了很積極的作用,是政府實施工程質量宏觀控制的重要手段。現在我國已經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中的正式成員,競爭將更加的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