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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海洋環境保護條例范文

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海洋環境保護條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海洋環境保護條例范文

 

近些年來,作者在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實施的調查中發現,其中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防治法律體制架構、生態補償機制、生態吸附機制等都存在很多的問題,對此,必須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下面進行詳細的分析。

 

一、當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問題分析

 

(一)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問題

 

眾所周知,公眾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有著一定的作用,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公眾可以通過行使自身的權利,來對破壞海洋環境的現象進行訴訟,并由相關部門對其進行審核以及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然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運行情況來看,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對公眾權利內容不夠全面,使得一些居民發現海洋存在著污染的情況卻無能為力,從而使始作俑者更肆無忌憚的對海洋進行破壞,因此,對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中公眾參與內容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問題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應有著針對性的防治方向,結合不同海洋區域的實際情況,對相應的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并將其嚴格的實施下去,從而保證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有效性 。然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實際運行情況來看,整體架構缺乏合理性,法律體系架構過于雷同,未能結合實際的海洋區域進行相應的設計。

 

另外,缺乏對陸源污染的重視,陸源污染作為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方式之一,其中蘊含著多種破壞因素,而陸源污染問題卻沒有在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進行充分的體現,影響到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的科學性。2013年新《海洋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內容較少,僅僅修改了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內容,刪除了第八十條的內容,海洋污染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程度加深,污染方式多樣,海洋資源的稀缺,以及經歷了十余年的經濟發展與近年來的深化改革,調整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關系和適用范圍及風險評價、責任追究制度上應當進行立法調整。

 

(三)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的問題

 

海洋資源能夠給人們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同時也帶動相關產業的快速發展,而要想促進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則必須對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 。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及生態修復機制的運行情況來看,整體運行效率并不高,而且,機制的落實力度嚴重不足,很多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相關條例過于形式化,不利于海洋環境防治工作順利的進行。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完善

 

通過以上的分析了解到,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在運行的過程中,民事責任制度還有待完善,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

 

首先,應賦予公民對海洋環境污染的訴訟權利,這樣在海洋環境防治的工作中,公民就可以利用自身的權利來行使請求權,從而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效率 。公民的環境權主要包括知情權、使用權、環境權、參與權等,公民在海洋環境防治的工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例如,居民賴以生存的海洋受到污染,給居民的海洋生產造成極大的影響,在居民所得到的賠償不公平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訴訟權來維護自身的權益,這樣不僅可以保障居民得到公平的補償,同時對保護海洋環境不再受到污染和破壞也有著重大的意義,在海洋環境防治中發揮出重要的作用。

 

其次,應不斷的完善海洋環境民事責任制度。通過大量的實踐發現,海洋環境侵權屬于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責任原則上通常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當然,為了提高民事責任制度運行的有效性,應重視免責情況的運用,不僅要嚴格的執行下去,同時要根據其發展趨勢不斷的對免責制度進行完善,其中對于一些由于不可抗力出現的重大過錯,應屬于正當的免責事由。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完善

 

經過多年的發展,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已經得到不斷的改進和完善,而在實際中,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隨著人們對海洋環境污染的重視,一些問題也逐漸浮出水面,為了避免這些問題導致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運行的不合理,應對其進行不斷的完善 。

 

首先,應站在海洋環境保護的角度上對其體系架構進行完善。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是全球的重點工作,而且,在法律上每個國家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在這里我們可以借鑒一些先進國家海洋環境污染防治辦法,再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以及海洋環境的進化現狀,對一些重點海域制定相關的單行法、行政法,不斷的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例如,渤海、東海、黃海、南海等在不同的海域都存在相同的污染源,而污染來源卻有著很大的差異性,應根據這些海域污染的差異性有針對性的對其制定防范措施,從而保證各個海域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運行的合理性。例如,在針對我國南海環境保護中,對其制定了《中國南海海域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在經過多年的發展中,《中國南海海域海洋環境保護條例》也得到了不斷的改進和完善,進一步提升海洋環境保護質量。

 

其次,應重視陸源污染對海洋環境造成的影響,并有針對性的對其《條例》進行不斷的完善。所謂陸源污染主要是在陸地上所產生的污染,進入到海洋之后對海洋環境造成破壞的污染源,陸源污染與大氣污染、海洋污染等構成海洋的三大污染源,陸源污染不僅具有較多的種類,而且,數量也比其他兩種污染源多,并且給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也是最為嚴重的,因此,在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的過程中,必須重視陸源污染的防治條例的完善。作者認為,在對《條例》進行改善的過程中,應充分結合陸源污染的實際情況對其進行細致化、具體化、原則化,要將其與《海洋環境保護法》一致,進一步完善《條例》,增強可操作性。同時,在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有一些與陸源污染息息相關的法制體系,如《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應對其進行相應的修訂和完善,這樣才能充分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實施的效率,為海洋環境保護發揮出重大的作用。

 

最后,應加強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以往針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雖然制定了相應的民事法律,然而,在實際調查中發現,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十分不足,針對這類情況必須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不僅要對民事法律進行完善,更應加強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

 

(三)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的完善

 

所謂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主要是指海洋資源的受益人或使用人,在合法的基礎上利用相應資源的時候所支付相應費用的制度 。在近些年來,我國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實施的過程中,補償機制不夠全面,還依舊存在一些補償問題,例如,一些海洋區域的海洋工程等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的改變,其污染實施者卻未能對其實施生態補償,制度的缺陷將會給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也會讓更多的實施者大肆而為之,針對這種現象,必須完善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加強對《海洋環境保護法》、《生態補償法》的修訂,結合海洋生態環境的實際情況,對海洋工程、船舶污染、陸源污染、海岸工程、傾倒廢棄物污染等實施生態補償制度,在完善法制體系的過程中,應嚴格遵循著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并根據海洋區域的實際資源使用情況確定受補償主體、資金來源、補償程序、補償主體、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等,提升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的實施效率。

 

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主要指的是利用人工的方式來進行海洋環境的修復。海洋極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而出現生態改變,針對于一些小污染小破壞,通過海洋自身的自然修復能力,能夠實現良好的修復效果,而針對于一些大污染大破壞,僅僅通過海洋自然修復能力修復是十分緩慢,甚至是出現無法修復的問題,將會給海洋環境造成極大的危害,因此,在這里需要對海洋環境的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才能利用修復機制的實施來加快海洋環境的修復。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運行,應將其作為海洋環境修復的輔助方式,以海洋自然修復能力為主體對受損的海洋環境及其資源進行修復,再進行適當的人工輔助,將受損的海洋環境及其資源進行恢復,對海洋生態系統進行完善。另外,在對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的過程中,應結合各個地區的實際發展情況進行完善,當然,在此過程中,可以借鑒一些先進地區或是先進國家的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例如,建設人工魚礁、為海洋生物建設繁殖場所、棲息場所、建設海底森林等,更好的填補我國當前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空白,從而有效的提升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實施效率,為海洋環境修復工作打下夯實的基礎。

 

(四)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其他配套工作的完善

 

除了以上提到的幾方面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之外,還應注重一些配套工作的完善,才能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運行質量。首先,應重點考慮海洋環境污染與相關環境保護法之間社會效益的均衡性,如排污權、環境權之間的平衡,根據不同海洋區域的特點,對于一些沒有超標的排污所造成的損害來說,其賠償機制應當建立在社會化賠償機制之上,如公害賠償的商業保險、賠償基金等,為保證海洋環境做好充足的工作。其次,應該加強執法改革,從以往對海洋環境執法的情況來看,在行政管理體制上還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因此,應不斷地對海洋行政管理體制進行優化。另外,由于海洋大多都是跨越國家的,因此,在海洋環境防治法律上,應加強國際之間的合作,相互之間簽署國際協定、公約等進一步保護海洋環境、防止海洋污染,從而為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

 

三、總結

 

綜上所述,在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過程中,會對海洋環境造成一定的破壞,而為了避免或降低對海洋環境破壞的程度,需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進行完善,希望通過以上的分析,能夠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積極做好我國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工作,促進我國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第2篇:海洋環境保護條例范文

關鍵詞:溢油事件;環境信息;政府信息;信息通報

中圖分類號:D9211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0169(2012)03003208

一、問題的提起

在備受爭議的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中,媒體與公眾對于中海油和康菲石油的漏油信息披露義務的履行都普遍地持批評態度,而中海油和康菲石油則一直為自己在此次漏油事件中的履行信息義務進行辯解,認為自己是符合中國有關法律之規定的。同時,人們發現,作為海上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監管主體的中國國家海洋局在整個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不僅很少有關溢油環境信息,并且還一直要求康菲石油向公眾準確的溢油信息。因此,本文將以此次溢油事件環境信息披露為中心,主要探討以下問題:第一,如果此次海上溢油事件作為重大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為什么沒有看到政府啟動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環境信息機制?第二,即使政府沒有啟動海上溢油事件的應急預案,那么,作為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環境監管主體的國家海洋局是否有義務及時、準確和完整地溢油事件信息?二、政府溢油事件信息機制未啟動

的原因分析 2007年11月1日起,《突發事件應對法》開始實施。該法第53條明確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睆脑摋l款可以看出,對于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只有人民政府才擁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權力。那么在此次蓬萊193油田突發溢油事件中,是否由有關人民政府啟動溢油應急預案并統一、及時對外溢油處置等環境信息呢?

(一)地方政府沒有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應急信息:以山東省為例

由于此次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發生在山東省管轄海域,因此地方政府對于此次溢油事件的信息理所當然地選擇山東省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作為我國的一個沿海大省,山東省很注意海洋環境保護的立法,專門制定了《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從《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包括山東省政府在內的各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針對突發海上溢油事件的應對應該履行三項義務:第一,編制包括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在內的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第二,在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第三,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危及人體健康和海洋生物資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可能受到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公眾通報或者公告。

1各級政府普遍缺乏專門的《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應急預案》。之所以要強調應急預案的編制,是因為:第一,明確應急管理相關主體的責任范圍和角色期待與分工,保證應急管理工作有序進行。第二,有助于識別潛在風險,避免或者防止突發事件擴大或者升級。第三,有助于將突發事件處置與響應的步驟與措施“格式化”,提高應對效率。因此,沒有預案就沒有應急處置行動的指南\[1\](P26)。從山東省各級政府網站披露的應急管理信息來看,山東省政府、煙臺市政府等都沒有制定專門的《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應急預案》。當然,從《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來看,也確實沒有要求制定《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應急預案》,而是制定相對綜合性的《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2009年煙臺市制定了《煙臺市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而山東省政府至今并未制定《山東省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甚至在山東省政府網站上的有關應急管理信息中都沒有發現山東省制定《山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2年5月第12卷第3期 朱 謙:突發海洋溢油事件政府信息制度之檢討——以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為中心 2地方政府并未啟動海上溢油事件應急預案。在海上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過程中的信息是與地方政府啟動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融為一體的,也就是說,如果此次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山東省各級地方政府都沒有啟動海上溢油應急預案,那么也就不可能指望山東省各級地方政府會針對此次溢油事件相關環境信息。當然,地方政府如果要啟動應急預案,首先必須是要獲知突發海上溢油事件的信息,然后再根據具體情況啟動應急預案。從現有的資料可以看出,康菲石油公司在發生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的2011年6月4日就已經向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報告了發生溢油事件的信息,這一點也得到了國家海洋局的確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康菲石油公司并未在第一時間同時向溢油事件發生地的山東省地方政府或者有關海洋監管機構報告,而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碑斎?,即便康菲石油沒有及時向當地政府進行報告,由于它已經向國家海洋環境監管部門進行了報告,獲知該溢油事件信息的國家海洋局也應該立即通報山東省有關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海洋局在2011年7月5日首次召開的新聞會上,國家海洋局表示,在此之前已經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了國家相關部門,以及山東、河北、遼寧、天津等地①。但是,并不清楚的是,國家海洋局所說的“及時通報”是在什么時間。從媒體以及有關政府的信息可以看出,國家海洋局并未真正“及時通報”地方政府。理由是:第一,在2011年7月3日,山東省蓬萊市委主要負責人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此次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當地政府并未接到通知。山東長島縣、蓬萊市當地漁監、海監部門的負責人告訴記者,他們也未收到相關通知②。第二,2011年7月4日,山東煙臺市海洋與漁業局向煙臺市政府提交《關于蓬萊193油田溢油有關情況的報告》。從該報告的時間和內容判斷,山東煙臺市海洋與漁業局也是在此次溢油事件發生后的1個月時間,才由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通報得知③。按照突發事件屬地率先應急處置原則,作為溢油事件發生地的煙臺市政府應該及時啟動《煙臺市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如果在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發現超出其處置能力時,可以請求由山東省政府啟動海上溢油事件應急預案。遺憾的是,至今人們并沒有看到山東省任何一級人民政府啟動溢油事件應急預案來應對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這里需要提及的是,山東省煙臺市政府是有相應溢油應急預案而沒有啟動,煙臺市政府也沒有對公眾任何信息以說明為什么沒有啟動應該啟動的溢油應急預案,而作為山東省政府在此次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則暴露出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嚴重問題,不僅未編制《山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也未按照《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規定的要求,編制《山東省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④。由于沒有制定相應應急預案,使得海上溢油事件應對處置缺乏最具可操作性的行動指南,這也許是此次溢油事件在山東省各級政府未啟動應急預案的一個重要原因。

3溢油事件應急處置環境信息各級政府皆未。在此次溢油事件發生地的山東省,由于各級政府都沒有啟動海上溢油應急機制,因此,人們自然也就看不到溢油事件發生地的政府依法任何溢油處置信息了。無論是煙臺市政府,還是山東省政府對于此次溢油事件有關的信息都選擇了沉默。這種環境信息的缺失,不僅是地方政府,也同樣包括政府有關海洋環境監管機構,只是他們選擇沉默的借口可能存在一定差異。首先,對于山東省涉事地方政府來說,他們很清楚政府的應急信息的是與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過程聯接在一起的,如果地方政府根本就沒有啟動溢油事件的應急機制,那么地方政府自然也就不可能履行統一、及時和準確有關溢油事件處置等環境信息了。其次,對于地方政府的海洋環境監管機構來說,盡管它們在溢油事件發生后,也會實施海洋溢油環境監測等監管措施,能夠獲知有關溢油事件的信息。例如,在煙臺市海洋與漁業局2011年7月4日呈報給煙臺市政府的溢油事件報告中,也涉及該局將要采取的措施以進一步獲悉有關溢油信息⑤,但它們不可能向公眾信息。因為它們知道,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權力在地方政府,它們只能將獲知的溢油事件信息及時報告給地方政府,只有在獲得地方政府的環境信息的授權,它們才能依授權環境信息。

(二)中央政府層面的溢油事件信息未見聲響:從應急預案角度的考察

美國墨西哥灣溢油事件發生后,美國就及時啟動了國家溢油應急機制。那么,2011年6月4日發生在中國蓬萊的溢油事件,中國是否也啟動了《全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計劃》(以下簡稱《全國溢油應急計劃》)呢?回答應該是否定的。盡管溢油事件發生3個月后,康菲石油還沒有徹底封堵油漏,但是,人們也并未看到由國家海洋局帶頭啟動《全國溢油應急計劃》。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全國溢油應急計劃》沒有啟動呢?

1神秘的《全國溢油應急計劃》。2000年4月,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頒布實施,在該法的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計劃。”因此,制定《全國溢油應急計劃》是法律賦予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一項法定義務。根據媒體報道,2004年9月23日,我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協調領導小組在京成立,并召開了第一次會議。在此次會議上,領導小組審定并原則通過了《全國溢油應急計劃》⑥。那么,在2004年經過我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協調領導小組審定并原則通過的《全國溢油應急計劃》是否已經正式對外,作為我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預案的國家部門應急預案呢?從現有的資料看,《全國溢油應急計劃》并沒有正式制定并。理由有兩點:第一,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各類突發事件的政府預案屬于政府主動公開的事項。然而,在中國政府網上的國務院部門應急預案中,并沒有看到《全國溢油應急計劃》⑦。第二,《全國溢油應急計劃》為國務院部門應急預案,國家海洋局作為國務院海洋環境管理部門為該預案的制訂單位,也是負責實施該預案的部門,根據法律規定,也應該在其網站上該預案。但是,在國家海洋局網站上的海洋應急預案中僅有《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應急預案》(該預案由國家海洋局2004年11月制定)。筆者對該預案有諸多疑問。首先,它與《全國溢油應急計劃》是什么樣的關系不得而知。其次,即使它實質上就是《全國溢油應急計劃》,也應該根據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突發事件總體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來制定或者進行修改。需要注意的是,《國家突發事件總體預案》是2006年1月8日正式,而《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在2006年1月24日正式。也就是說,國家海洋局無論是制定《全國溢油應急計劃》,或者制定《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應急預案》,都應該以《國家突發事件總體預案》和《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為依據。因此,可以初步得出結論:《全國溢油應急計劃》這個國家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應急預案并沒有制定,而在國家海洋局網站上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應急預案》則是一個與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突發事件總體預案》和《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極不相容的陳舊預案。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七條規定,“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事實上,我國目前對于有關應急預案的修訂條件和程序還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實踐中對已經制定的預案進行修訂的情況較為少見\[2\](P11)。

2《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也未啟動。當然,即便《全國溢油應急計劃》還沒有編制,對于這類重大海上溢油事件也可以啟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理由是:第一,《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就包括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第二,《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適用范圍包括: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或者超出事件發生地?。▍^、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的應對工作。此次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發生在山東省管轄海域,但是它的應急處置很顯然超出山東省政府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同時,該溢油事件帶來的海洋環境影響涉及山東、河北、遼寧以及天津,屬于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第三,此次溢油事件屬于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對于突發環境事件的分級,凡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 000萬元以上,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據經濟之聲《天下財經》報道,截至2011年8月25日,渤海溢油事故已經造成累計5 500平方公里海面遭受污染。事實上,我國的海產品已經受到了污染,并出現了大量死亡現象。養殖戶們遭受的經濟損失有可能超過10億元⑧。既然屬于特別重大環境事件,按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接到特別重大環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動:(1)啟動并實施本部門應急預案,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并通報環??偩?;(2)啟動本部門應急指揮機構;(3)協調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4)需要其他應急救援力量支援時,向國務院提出請求。”從國家海洋局的兩次新聞會內容來看,國家海洋局只是啟動了并不很規范的本部門應急預案,并向國務院應急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通報了溢油事件信息,但是并不清楚其是否向國務院提出請求,需要其他應急救援力量支援;同時,人們也自始至終也未看到有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的任何活動⑨。因為,根據此次溢油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可以由國家海洋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成立蓬萊193溢油事件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當然,由國家海洋局來協調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可能在實踐中出現同級協調的權威性不足的問題。事實上,同級部門協調那些政府強勢部門存在相當難度,即使副總理擔任專項應急管理領導機構的負責人,協調該副總理分管之外的部門也有難度\[3\](P4-5)。

3國家海洋局啟動的應急預案僅僅是其內部預案,難以積極溢油事件信息。2011年8月25日,國家海洋局召開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視頻通報會,告知在此次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國家海洋局機關相關業務司、中國海監總隊、北海分局、環渤?!叭∫皇小焙Q笈c漁業廳局立即行動起來,積極應對。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按照預案啟動了三級應急響應,國家海洋局相應進入二級響應預警⑩。從國家海洋局的信息可以看出,國家海洋局啟動的所謂三級應急響應該是依據該局制定的《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應急響應執行程序》。然而,從該應急響應執行程序的內容來看,它與《全國溢油應急計劃》應該涵蓋的內容相去很遠,其應急響應執行程序實施的主體并未包括國務院有關部門,而僅僅是國家海洋局相關業務司以及國家海洋局直屬事業單位。因此,人們就不難看到,為什么整個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過程只有國家海洋局的身影,而并沒有看到作為國家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有關成員的任何行動。也正是只有國家海洋局孤家寡人似地處理溢油事件,呈現在人們面前的情形是,溢油事件應急處置相關環境信息沒有及時、準確和完整。即便康菲石油將有關溢油信息報告給了國家海洋局,而且國家海洋局也通過自身的監管行為獲取了大量溢油環境信息,國家海洋局也不會積極溢油事件信息的。因為,在國家海洋局《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應急響應執行程序》中只對“信息報告”作了規范要求,至于向公眾信息并沒有加以規定。而在國家海洋局制定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應急預案》中,對于信息則有規定,即“海洋局配合新聞辦提出信息意見,研究擬定事故應急的對外口徑,組織對外新聞并向我有關駐外使領館和有關地區、部門通報。同時關注對外輿論,必要時組織對外辟謠工作”。此處所指的“新聞辦”應該指的就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按照該預案之規定,其主要“負責提出應急事故的宣傳報道方案,經審批后組織實施;編制對外口徑,向我有關使領館和有關地區、部門通報,組織應急事故新聞;密切跟蹤對外輿情,必要時組織對外辟謠,正確引導輿論;負責受理記者采訪申請及現場記者管理,加強互聯網的管理、引導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睆脑擃A案關于信息之規定來看,國家海洋局以及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也不是溢油事件應急信息機構,它們都是負責提出信息方案,經審批后進行具體實施,但究竟由誰批準信息,整個預案中并未明確界定。如果綜合其他相關信息來判斷,這里的信息審批主體應該是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領導機構,也就是所謂的國家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協調領導小組,或者說是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但國家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協調領導小組、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則應該分別是依據《全國溢油應急計劃》、《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而開展活動的。于是就出現很奇怪現象,即有權力審批溢油事件應急信息的主體還不存在,而國家海洋局又認為自己是無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的。

三、監管機構溢油事件信息實態

及其消極影響 2011年8月30日,北京一律師向國家海洋局申請獲取溢油處置信息。申請要求為:“現申請對渤海灣溢(漏)油事故的溢(漏)油總量、污染狀況(具體影響范圍及區域,污染程度、面積及具體區域,海水水質,污染物的危害)、預警信息、應對措施、應對情況等及時進行政府信息公開?!边@一申請信息公開的行為將人們的視線理性地聚焦于國家海洋局。那么,國家海洋局是否有溢油事件處置信息的義務呢?在整個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過程中它了哪些信息呢?

(一)國家海洋局負有溢油事件環境信息的義務

從前面的分析中不難看出,此次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完全是由國家海洋局采取應急措施,啟動應急預案的,國家海洋局成立的應急指揮機構就屬于此次溢油事件的領導機構。按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國家海洋局在實施本部門的環境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應急預案,需要其他部門增援時,它可以向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提出增援請求。必要時,國務院組織協調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但是,國家海洋局在溢油事件發生后,并未向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提出增援請求。與此同時,溢油事件的處置進展并不順利,特別是由國家海洋局獨家實施溢油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并未給康菲石油形成強大的心理壓力,使得康菲石油“所采取的措施仍然限于降低地層壓力、建造并安裝集油罩等,仍然是臨時性的、補救性的措施,并不能徹底有效地消除溢油風險”。為此,國家海洋局只得牽頭聯合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安監總局、國家能源局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雖然,聯合調查組的成立以及開展的一些調查活動,對于康菲石油處理溢油事件增加了壓力,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這個聯合調查組的主體身份不明確,它既不屬于溢油事件處置后的調查,也不能說是溢油事件應急處置中的應急協調機構。因此,國家海洋局自然就應該承擔《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下突發事件信息統一、及時、準確的義務。當然,在整個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國家海洋局也從未表明它沒有溢油事件環境信息的義務。

(二)國家海洋局沒有及時溢油事件環境信息及其消極影響

2011年6月4日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發生,2011年7月5日國家海洋局在北京召開新聞會,第一次向社會公布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的相關信息。2011年8月26日召開了溢油事件信息第二次會,并通過視頻。

其實,在國家海洋局第一次召開溢油事件通報會后,就有公眾質疑國家海洋局溢油事件的信息,但這種質疑淹沒在人們對于康菲石油信息披露的譴責之中。對于國家海洋局來說,本應該在獲知溢油事件信息后,立即向公眾溢油信息,并且要在國家海洋局官方網站上專門設置“蓬萊193號油田溢油事件信息”平臺,根據收集到的各類溢油應急信息,適時不間斷地向公眾。但從國家海洋局的信息情況看,缺乏及時性的信息帶來的消極影響是非常明顯的。

1可能受溢油事件污染海洋環境而導致財產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由于沒有及時獲取溢油污染海洋環境信息,從而難以及時采取一些規避或者減輕環境污染對其財產帶來損失的行為。溢油進入海面以后,會在風、浪、流等作用下進行漂移和擴散,因此準確獲得海面油膜的動態信息對溢油污染預警起著關鍵性作用\[4\](P78)。事實上,海洋溢油事件影響最大的往往就是海上各類環境敏感區,而這些環境敏感區資料國家海洋局應該是完全掌握的。國家海洋局應該利用GIS技術制作的中國近海環境敏感資源圖,分類定義和管理敏感資源的范圍、敏感等級、優先保護次序和溢油模型動態快速耦合,在溢油應急過程中,能夠根據溢油漂移軌跡和擴散范圍預測結果,對可能受到影響的敏感資源作出污染預警,同時給出相應的應急方案\[4\](P80)。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由海洋部門負責,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預警信息監控由海洋局負責。從國家海洋局兩次信息的總體情況看,國家海洋局確實也動用了各種監視、監測等手段,獲取了大量的溢油事件的環境信息。然而,人們并沒有看到國家海洋局在溢油事件發生后及時溢油預警信息。此次溢油事件對于沿海很多的環境敏感區都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比如海上養殖區的養殖戶就遭受了重大損失。

2由于信息的遲滯和不足,公眾沒有充分地參與到溢油事件應對之中去。公眾只有獲得全面而準確的環境信息,了解了突發事件本身的情況,同時也很清楚政府正在采取的和即將采取的緊急措施,才能做出正確的反應,知道如何行動來配合政府的應對措施。事實上,得到良好信息溝通的公眾可能以一種更有見識的方式有效地參與到所有的民主過程中。它還可以打破專家和普通公眾之間的溝通屏障,將政府官員非神秘化,并使公民更多地對有爭議的問題實現真正的政治參與\[5\](P92)。政府公開環境信息能在政府和公眾之間、專家與公眾之間建立溝通渠道并交換各種信息,增進政府與公眾之間、專家和公眾之間的相互理解,減少或避免由于認識沖突而引起可能的社會沖突,避免由于公眾不了解真實原因與實情而發表一些偏激的看法與言論,或由于對造成的損失不滿而發泄對政府或造成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單位的不滿。

3國家海洋局溢油信息的對于作為溢油事件責任方的康菲石油履行法律義務是否起到基礎作用?這種基礎作用本應該使得康菲石油能夠在更大范圍、更加及時地獲取溢油事件產生影響的最新信息,使其進一步有針對性地采取封堵漏點、圍欄溢油、清除油污等。但是,由于國家海洋局并沒有及時有關溢油環境信息,也使得康菲石油并不能真正判斷溢油事件產生的真實影響,從而導致康菲石油在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被國家海洋局以及公眾認為消極應對。另外,康菲石油、中海油都是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它們通常要依據有關證券法律對溢油事件向公司的投資者以及其他利益相關人披露信息,然而,康菲石油、中海油對于溢油事件的信息知悉并不全面,特別是對于溢油事件給公司帶來的影響是需要建立在溢油事件全面掌握的基礎上,因此,它們也不能依據國家海洋局全面、權威、及時信息的,在此基礎上編制和披露有關信息。

(三)國家海洋局試圖轉移政府溢油信息公開義務

在此次溢油事件的處置過程中,國家海洋局雖然自身并沒有積極主動及時地有關環境信息,但是,人們卻看到,國家海洋局一直在要求康菲石油向公眾溢油事件的環境信息。

1國家海洋局多次要求康菲石油溢油事件信息。據國家海洋局環境保護司司長李曉明介紹,國家海洋局在2011年6月16日約見康菲石油負責人時,向他們提出過“是否已對公眾披露”問題。當康菲石油說并沒有披露信息時,國家海洋局告訴康菲石油應該向公眾公布污染中國海洋的信息。但是直到2011年7月5日,康菲石油也并未就此事件出示任何相關聲明,其公司網站也未披露相關信息。7月13日,國家海洋局責令康菲石油在溢油源未切斷、溢油風險未消除前,不得恢復作業。同時要求康菲石油將有關溢油事故信息及時向國家海洋局報告,向社會公布。2011年7月29日,國家海洋局對康菲石油進一步下達了《關于限期徹底排查溢油風險點 徹底封堵溢油源的通知》,責成其限期徹底排查溢油風險點、徹底封堵溢油源、加快溢油污染處置,并提出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應將排查溢油風險點、徹底封堵溢油源的階段性進展及時向社會公布。2011年8月16日,鑒于蓬萊193油田的溢油已漂至渤海沿岸,對海洋生態環境直接構成影響和威脅,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再次約談康菲公司主要負責人,敦促康菲公司要盡快將相關信息告知公眾,包括將來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2011年8月19日,聯合調查組在北京召開會議,明確要求康菲公司必須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眾公布溢油事故的相關信息,特別是溢油事故的全過程及造成的影響和損害。同時,聯合調查組要求中海油在事故處置過程中,要進一步及時向社會公眾公布工作進展情況,以及社會關切的相關問題,滿足公眾的知情權。

2自溢油事件發生以來,康菲石油由于溢油事件信息披露問題,受到了媒體和公眾的普遍質疑和抨擊,這與國家海洋局多次要求康菲石油披露溢油事件信息有關。那么,國家海洋局為什么一直要求康菲石油披露溢油事件信息呢?康菲石油在溢油事件中究竟是否有義務披露溢油事件信息呢?國家海洋局一直要求康菲石油披露溢油事件信息,并非是真正重視對公眾環境知情權的維護,而是將公眾強烈要求獲知溢油事件環境信息的視線引到康菲石油身上,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轉移公眾對于國家海洋局溢油事件信息的關注,使之成為國家海洋局逃避及時、準確和完整溢油事件信息的擋箭牌。事實上,突發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與常規狀態下的海洋環境監管差異性是非常大的。正常狀態下的海上石油勘探開發行為的監管,通常是以被監管主體履行環境法上的義務為中心的,監管部門主要起到督促和核查作用;但在突發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盡管責任單位康菲石油有義務采取各種應急措施,但是整個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隨著國家海洋局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的啟動,就不再是以責任單位康菲石油為中心了,而是以國家海洋局應急處置機制的全面運行為中心。責任單位康菲石油的一切應急措施的開展只是國際海洋局應急機制運行中的一個部分,而且它的行為將完全納入到政府應急機制的統一規范之中,這其中當然也包括溢油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的。從我國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以及《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來看,蓬萊193油田發生溢油事件時,作為作業方的康菲石油應該是向政府通報溢油信息的法定義務主體,并且在環境法下不再承擔向公眾披露溢油信息之義務\[6\]P(13-19)。

四、結 語

在突發海上重大溢油事件時,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突發事件應對法律的規定統一、準確、及時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然而,在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在應對突發溢油事件過程中表現得都不是非常積極主動,使得溢油事件處置效率不高,威信不足。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各級政府并未對海上突發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進行制度化準備。由于缺乏《全國溢油應急計劃》而未啟動相應的海上溢油應急機制,使得各級政府對于溢油事件的信息幾乎集體失聲。同時,作為海上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監管部門的國家海洋局啟動了本部門不合乎規范的溢油應急預案,本應該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義務,但是,在長達幾個月的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國家海洋局卻并未依法及時、準確、全面地有關溢油事件環境信息。無論是各級政府,還是國家海洋局,在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的信息不作為行為,不僅影響公眾有效參與溢油事件的處置活動,也使得因溢油污染而可能導致財產損失的公眾因缺乏及時的污染預警信息而導致財產損失擴大。

(致謝:蘇州大學東吳公法與比較法研究所對本項目提供了資助,特此致謝?。?/p>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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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朱謙.理性對待海洋環境污染事件中的信息通報義務——從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說起\[J\].法學,2011,(6).

注釋:

① 參見馬光遠:《渤海灣漏油瞞報是惡劣的“合謀”》,《京華時報》,20110708。

② 參見李攻、徐沛宇:《中海油多地油田項目出現漏油現象 從未完整披露》,《第一財經日報》,20110704。

③ 關于該報告之內容參見山東煙臺市海洋與漁業局:《關于蓬萊193油田溢油有關情況的報告》,,20111130。

⑨ 有趣的是,在我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協調領導小組成員組成的10個國家政府部門中,有國家海洋局、外交部、公安部、財政部、交通部、農業部、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監督局、國家海關總署、國家民航總局、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卻沒有環境保護部,但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的辦事機構卻設在環境保護部。

⑩ 參見《王飛副局長在溢油事故處置視頻通報會上的講話》,《中國海洋報》,20110826。

有關《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應急響應執行程序》的具體內容請參見國家海洋局網站,,20111130。

趙建東:《國家海洋局責令康菲公司蓬萊溢油平臺停止油氣作業》,《中國海洋報》,20110713。

《國家海洋局進一步督促康菲公司限期落實“兩個徹底”》, soa.省略/soa/news/specialtopic/yiyou/web

info/2011/07/1314515388799269.htm,20111130。

《國家海洋局再次約談康菲公司》,soa.省略/soa/news/specialtopic/yiyou/webinfo/2011/08/1314515388

786637.htm,20111129。

《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聯合調查組分別聽取康菲公司和中海油總公司關于溢油事故情況匯報》,soa.省略/soa/news/specialtopic/yiyou/webinfo/2011/08/1314515388

767292.htm,20111129。

(責任編輯 周振新)第12卷第3期 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Vol12 No3

第3篇:海洋環境保護條例范文

關鍵詞:福建?。画h境資源保護;地方立法

中圖分類號:X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1-0055-02

福建省位于23°33'-28°20'N、115°50'-120°40'E,屬于亞熱帶海洋性季風氣候,年平均氣溫1512℃-2212℃,年降水量1159-2463mm,年日照時數1251-2158h。2003年末全省總人口3488萬;土地面積12114×104km2,其中山地丘陵占80%以上,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稱;森林資源豐富,是我國南方的重點林區之一。福建省地處中國東海之濱,海岸線長度3324km,居全國第2位。福建省沿海屬亞熱帶海洋和大陸架淺海,是寒暖流交匯的地方,魚、蝦、貝、藻種類繁多,經濟魚、對蝦、扇貝等海珍品資源豐富,是我國的主要漁區。

根據福建省政府新聞辦的2009年福建省環境質量狀況來看:全省生態環境仍較脆弱,生態破壞趨勢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使環境資源面臨著更大壓力。因此,福建省環境資源保護的工作任重道遠。

1 加強福建省環境資源保護地方立法的重要性

福建省環境資源保護總體較好,但應清醒地認識到其所仍然面臨著一系列挑戰。如人均耕地少,地力下降;森林結構不合理,破壞嚴重,外來物種對局部流域和區域生態體系統造成危害;海洋資源長期高強度開發利用帶來的負面影響;工程建設與礦產資源不合理開采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畜禽養殖業污染比較嚴重,農用化學品使用對環境生物造成污染;臺風等自然災害頻繁發生,防災減災任務仍然很重等。

強制的法律規范手段和法律法規是環境資源保護的重要力量。中國目前已經頒布并實施的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有《可再生能源法》、《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專門的環境保護法律以及《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等20多項環境保護行政法規。但是,由于福建省保護環境資源的地域性、特殊性和重要性等原因,現實要求福建省地方立法機關必須立足于實際,堅持科學發展觀,為促進福建省地方各項事業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訂、頒布系統、科學的地方環境資源保護法規。

2 福建省環境資源保護地方立法現狀分析

福建省在填補上位法覆蓋面空白方面做了許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并把環境資源保護的地方立法工作向縱深發展了一大步。福建省根據省情先后制定了《福建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福建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福建省專利保護條例》、《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福建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福建省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福建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福建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福建省科技創新平臺建設計劃管理辦法》等一批促進環境資源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策規章,對保護福建省的生態環境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第一,從立法理念和立法技術來看,可持續發展理念缺失,立法技術落后。導致這一現象的最主要原因就是立法的滯后。隨著社會的發展,有些法律條文顯然不利于環境及資源的保護。因此,福建省亟需對陳舊的法規及時進行廢、修、立,以適應客觀形勢的需要。

第二,從宏觀視域看,福建省環境資源保護的地方立法內容不完善。福建省地處中國東海之濱,魚、蝦、貝、藻種類繁多,經濟魚、對蝦、扇貝等海珍品資源豐富,是我國的主要漁區,漁業資源保護是福建省的重點工作之一,但在福建省環境資源保護的地方性法規中卻缺乏針對性的漁業資源保護的內容。

第三,缺乏地方特色。地方特色是地方環境資源立法追求的價值目標。福建省特定的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構成獨特的區域環境資源系統,決定了環境資源保護具有明顯的地方性。

第四,缺乏全局觀念,立法中突顯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當前我國地方環境立法過程中普遍存在著立法機關委托相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立法的情況,可以說,這一方式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環境立法有它的專業性,由熟悉工作的業務部門進行委托立法能在日后最大程度地體現相關法律法規的針對性和操作性。然而,這一立法模式的弊病也十分明顯。由于相應的立法監督機制沒有建立起來,在某種程度上,環境立法淪為部門之間爭權奪利的工具,經常引起環境法律法規與相鄰部門法之間的沖突,極大地削弱了立法的權威。相比部門利益,地方保護主義在地方立法中體現得更為突出。地方保護主義在我國有著深刻的歷史和文化傳統根源。我國經歷了上千年的封建社會,在長期地方割據背景下形成的“諸侯經濟”成為滋生地方保護主義的歷史根源。同時,受傳統發展模式的影響,各地把經濟增長看做發展的頭等大事,單純追求GDP的增長率而忽視了對區域環境的保護。

環境資源保護立法必須充分考慮地域特點,這也是環境資源立法區別于其他部門法的一個顯著特點。地方環境資源立法的邏輯起點和歸宿就是解決地方實際問題,這是環境資源立法的內在要求,也是地方立法的價值所在。3福建省環境資源保護地方立法的建議

第一,盡快修訂或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在修訂或制定過程中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在立法中切實體現福建省環境資源保護中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原則,對環境的有效保護和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做出新的明確規定。

第二,在福建省環境保護立法中適當提高地方環境標準。我國的環境標準普遍低于發達國家,特別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面臨發達國家的“綠色壁壘”,以環境保護為由,限制我國向其輸出低于其環境標準的項目和產品。只有聯系本地發展的實際情況,重新審查、修訂和增補地方環境法規、規章和環境標準,使之與外國、國際環境規則協調和接軌,以有利于我國產品沖破發達國家的“綠色壁壘”,打人國際市場,同時阻截低標準的有害環境的外國產品沖擊我國市場。福建省眾多產品遠銷海外,若想順利進入世界市場,環境立法與環境保護應發揮更大的作用。

第三,促進綠色技術創新立法。要提高福建省的綠色技術創新水平,更好地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應盡快制定并出臺一系列加快推進綠色技術創新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策規章體系。通過這些條例的實施,優化產業資源開發利用結構,加快福建省優勢資源開發,提高環境資源利用效率和綜合利用水平,以期進一步促進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使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協調發展。

第四,實行立法聽證制度。環境保護工作的最終目標是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為此,要建立公眾參與制度,積極創造有利條件,使他們及時了解環境資源信息,通過正常的渠道表達自己的意見。立法聽證是所有公眾參與制度措施中最直接、最能表達社會集體利益的方式?!傲⒎犠C是立法主體在立法活動中,進行有關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的立法時,給予利害關系人發表意見的機會,由立法主體聽取意見的程序的法律制度。”立法聽證制度起源于普通法系并在西方得到了廣泛的發展,已有數十年的歷史,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我國在2000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也明確的規定了這一制度,使其成為民眾參與立法工作的重要途徑之一,對加快中國的民主和法制進程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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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曉霞.福建綠色技術創新的政策環境分析[J].福建:福建林業科技.2005.

第4篇:海洋環境保護條例范文

【英文摘要】The wetland ecosystem management is aims at the ecology protection the system compound method utilization, is a realization wetl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asic way. This article elaborated our country wetland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cosystem management survey. Then analyzed the legal matter which in the present wetland management process exists, that proposes the solution wetland protection question countermeasure.

【關鍵詞】濕地;生態系統管理;生態學

【英文關鍵詞】wetland; ecosystem management; ecology

【正文】

濕地是地球上有著多功能的、富有生物多樣性的生態系統,是人類最重要的生存環境之一。2008年7月,環境保護部制定出《全國生態功能區劃》,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生態文明觀念,維護區域生態安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其中,濕地生態系統以承擔著生物多樣性保護、洪水調蓄、水源涵養等多項重要職能,成為其中的重要部分。

一、濕地及生態系統管理概述

(一)濕地的概念及功能

1、濕地的概念

國際濕地公約采用廣義的濕地定義,指不問其為天然或人工、常久或暫時性的沼澤地、濕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帶,帶有或靜止或流動、或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體,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水域。這一定義包含狹義濕地的區域,有利于將狹義濕地及附近的水體、陸地形成一個整體,便于保護和管理。

1994年,《中國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會議將濕地定義為“處為陸地和水域的交匯處,水位接近或處于地表面,或有淺層積水,一般以低水位時水深2米處為界,并且具有以下特征:①至少周期性的以水生、濕生植物為植物的優勢種;②底層土主要是濕土;③在每年的生長季節底層地被淹沒4個月以上”。

濕地是一個半開放半封閉的系統。一方面,濕地是一個較獨立的生態系統,它有其自身的形成發展和演化規律。另一方面,濕地又不完全獨立,它在許多方面依賴于相鄰的地景系統,和它們發生物質和能量的交換,也影響鄰近系統的活動。具體到其發育史上,濕地源于其它生態系統,又演變成它種生態系統。

2、濕地的主要功能

(1)調蓄水源、凈化水源。濕地地區多地勢低洼、地域廣闊、且與河湖相通,盛水季節可承納上游或周邊來水,蓄洪排澇;枯水季節可向下游或周邊地區提供抗旱補給水源;平衡濕地與周邊地區地表和地下的水量。濕地中生長、生活著多種多樣的植物、微生物和細菌,當濕地水體中被泄入有毒有害的工業、農業或生活廢物、污水時,濕地生物對此有較強的過濾作用,使流出濕地的水體水質得到凈化。

(2)保存物種、野生動物棲息。濕地環境為多種野生動植物提供了生活、生長的特殊生境,使這些物種能夠在不受人為干擾的天然環境中,不改變其基因性狀地正常繁延、生存。天然濕地是較少受到人類活動干擾的一塊凈土,這里不但是水生動物賴以生存的優良場所,而且也是野生動物、尤其是鳥類越冬、覓食、繁殖的場所。目前,世界上許多珍奇鳥類均生活在濕地環境中。

(3)調節氣候。濕地水面、土壤和植被的存在,形成了濕地特有的局地小氣候。濕地的存在了空氣濕度,縮小了濕差,降低了大氣的含塵量,可使氣候變得濕和、清爽。

(4)水產品養殖。無論是沿海濕地還是內陸濕地,由于入海入湖河流還夾帶來大量營養物質,給魚蝦貝等水生動物的生存提供了大量的餌料,因此濕地也就成了水產品養殖的優良場所。

(二)我國濕地的分布情況

我國濕地類型多、面積大、分布廣。其總面積達6 584萬hm ?,占世界濕地面積的11.9% ,僅次于加拿大、美國和俄羅斯,居世界第四位。其中,天然濕地約為2 594萬hm ?,包括沼澤地約1 197萬hm ?,天然湖泊約9l萬hm ?,潮間帶灘涂約217萬hm ?,淺海水域270萬hm ?;人工濕地約4 000萬hm ?,包括水庫水面約200萬hm ? ,稻田約3 800萬hm ? 。根據植被和地區差異,我國濕地可分為8個主要區域:東北濕地,華北濕地,長江中下游濕地,杭州灣北濱海濕地,杭州灣南沿海濕地,云貴高原、秦嶺以南山地丘陵濕地,蒙新干旱和半干旱濕地,青藏高原高寒濕地。全國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都建有濕地保護區,國家級濕地保護區有300多處。

(三)濕地存在的問題

1、濕地面積日漸萎縮。從上個世紀中期開始,我國天然濕地的面積急劇減小,大量天然濕地轉變成農用耕地或城市建設用地,削弱了濕地調蓄和緩沖功能,嚴重助長了洪水泛濫。

2、濕地污染日益加劇。污染使濕地水質變壞、生態系統惡化,生物多樣性受到破壞,越來越多的生物物種特別是珍稀生物將會隨著污染的加劇失去生存空間而瀕?;驕缃^,種群的延續將因此受到極大的威脅。濕地污染主要由大量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的排放,油氣開發等引起的漏油、溢油事故,以及農藥、化肥引起的面源污染等原因所致,且污染日趨嚴重,尤其在東部沿海、長江中下游湖區、東北油區及東部人口密集區的庫塘濕地表現得最為明顯。

3、人為破壞濕地自然生境。在開發利用濕地的過程中,由于缺乏統一的規劃管理,導致濕地動、植物生存環境被人為改變,使濕地原有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和有序性被破壞。濕地上游水利工程的建設,特別是大型水庫的建設,不僅要淹沒數以萬計的農田,而且使江河的天然生態系統被打破,導致某些生物喪失其生存場所,瀕臨滅絕。

4、濕地管理體制混亂。由于國家尚無對濕地保護和利用的總體規劃,濕地的保護管理、恢復改造、開發利用和執法監督等存在多頭管理、責任不清等問題,不同地區、不同部門因在濕地保護、利用和管理方面的目標不同、利益不同而各自為政、各行其是,造成許多部門之間的矛盾,出現問題也難以協調和解決,嚴重影響了對濕地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5、濕地保護投入不足。資金嚴重不足是濕地保護與管理工作面臨的重要問題之一。在濕地調查、建設保護區及示范區、污水治理、濕地監測、濕地研究、人員培訓、執法能力與隊伍建設等方面都缺乏專門的資金支持。由于全國濕地保護經費投入嚴重不足,致使保護管理工作舉步維艱。建國以來,我國濕地保護總投入不足2億元,目前平均每公頃濕地投入不足5元,地方級濕地保護根本沒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嚴重地制約了保護工作的開展。

(四)生態系統管理概述

1、生態系統管理的概念

生態系統管理就是要運用系統工程的手段和人類生態學原理去探討這類復合生態系統的動力學機制和控制論方法,協調人與自然、經濟與環境、局部與整體問在時問、空間、數量、結構、序理上復雜的系統耦合關系,促進物質、能量、信息的高效利用,技術和自然的充分融合,人的創造力和生產力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

2、生態系統管理的特征

(1)綜合性。從管理主體角度看,實行跨部門、跨區域、多元管理主體相互協調配合的聯合管理方式;從管理方法與手段來看,注重運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基本理論和方法,從生態、社會、經濟、法律和政策等方面因素出發進行有效的管理;調整機制上,綜合運用行政、市場和社會相結合的調整機制。

(2)區域性。生態系統具有結構的復雜性和功能的多樣性。從生態系統的這一特性出發,按照結構和功能進行有針對性的區域性管理也是符合生態系統管理的宗旨的。在實施生態系統管理時應充分考慮個體生態系統的區域特性,考慮個體生態系統所組成的獨特的自然、人文、社會、經濟條件組合,在此基礎上,進行有效管理。

(3)靈活性。生態系統管理是一種適應性管理方式。盡管該方法注重從生態系統的整體性角度進行有效的管理,但也承認各生態系統的個體差異性。生態系統的動態性導致生態系統具體形態的多樣化,因此,管理計劃和方式應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和適應性,以便管理策略能對出現的新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二、我國濕地管理法律現狀

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了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94年制定,1996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1988年制定,2002年修正)等多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3)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多部行政法規,《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甘肅省濕地保護條例》和《江西省鄱陽湖濕地保護條例》等多部地方法規,以及《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95)、《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97)、《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2002)和《上海市九段沙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2003)等部門規章、地方規章構成的濕地保護法律體系。

我國濕地存在的一系列嚴重問題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為加強我國濕地資源的保護管理,2004年國務院批準并頒布了《全國濕地保護工程實施規劃》,這是我國濕地保護工作的一個里程碑?!兑巹潯芬幎ǎ旱?030年,我國濕地自然保護區要達到713處,國際重要濕地要達到80處,90% 以上的天然濕地得到有效保護,完成濕地恢復工程140萬hm ?,建成53個國家濕地保護與合理利用示范區,形成較為完善的濕地保護管理和建設體系。使我國的濕地保護和利用進入良性循環,充分發揮濕地生態系統的功能和效益,實現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要實現《全國濕地保護工程實施規劃》規定的目標并不容易,應針對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從多方面著手,把濕地保護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三、完善濕地生態系統管理法律制度

(一)堅持遵循的原則

1、和諧與平衡原則。濕地生態系統管理是維持濕地資源與維持依賴于濕地資源的社會經濟系統之間的一種平衡,即要求濕地生態系統功能與人類利用的需求相平衡。此外還需要平衡那些來自不同利益集團需求的沖突,也要權衡那些人類和其他生物與非生物環境適宜關系的各種供選擇的方法。生態的可持續性是以社會的可持續性為前提,生態系統管理只有在人類的福利得到保證的情況下才是有效的 ,因此構建和諧社區,提倡公眾參與及合作決策,平衡各方利益是管理過程中要遵循的基本原則。

2、全面規劃、合理利用原則。人們在開發利用濕地資源時,必須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為人類社會和經濟的持續發展預留一些空間,使之永遠為人類所利用。自然資源的有限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不僅日益顯著,而且已對人類造成空前的浩劫。因此在開發和利用濕地資源的同時,要充分考慮濕地的負載能力,使之不致惡化。

3、污染、破壞者負擔原則。主要是追究在濕地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肇事者的責任,即誰破壞了,污染了濕地,誰就應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從公平的角度來看,不能讓破壞了濕地資源或者損害了濕地環境的人不受到任何不利的后果。

4、國家干預原則。是指國家為了確保可持續發展的貫徹和實施,利用政策、經濟、法律等措施對開發利用濕地資源的活動進行干預以達到保護和合理利用濕地資源的目的。包括行政、經濟、法律方面。各種行政措施和經濟措施上升為濕地資源保護法的高度上,并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從而干預和管理就成為法律。為此,國家客觀調控原則便成為了一項濕地立法中的一項重要基本原則。

(二)改進管理方法

1、跨部門管理的方法。通過跨部門管理來維護濕地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同時也是整合生態系統保護和系統內自然資源利用的必然要求。建立濕地保護管理的多部門協調機制,以實現保護管理的政令暢通和良性互動,如濕地生態系統管理中的部門協管制度就是很好的例證。由于濕地生態系統包含水、草場、林木、農田、各種動植物等多種生態要素,根據對濕地主管部門職責的規定,各級林業部門有權對濕地生態系統進行監管執法,水利、草原、農業、環保等部門對濕地生態系統內相關生態要素也有管理職權。為了有效管理和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就要建立由林業部門統一協調、各主管機關共同管理的機制。

2、跨行政區域管理的方法。通過跨行政區域管理來保護生態系統,是生態系統結構多樣性和功能多元性的要求,也是整合生態系統保護和區域綜合管理的體現。要根據政治體制、區域政府行政能力、文化歷史背景、資源習慣利用方式和傳統管理模式等多種因素做循序漸進的機制安排,包括法律、法規、地方規章和政策的安排,上一級行政首長領導下的協調機構安排,以及區域政府之問長期或短期的協調和合作機制安排。

3、科學研究與管理制度相結合的方法?,F代自然科學研究為生態系統的保護奠定了堅實的技術、理論基礎,也為生態系統的管理制度提供了切實的方法論指導。生態系統管理不同于一般的社會管理活動,其終極目標也是為了實現與自然生態規律的協調一致。清潔生產、功能區劃等建立在科學研究基礎之上的現代生態系統管理制度則實現了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和諧統一。因此,只有建立在科學研究基礎上的生態系統管理制度才是最為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

4、行政手段、市場手段和公眾參與相結合,側重公眾參與的方法。行政手段、市場手段和公眾參與相結合是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重要方法。在傳統的資源管理方式中,行政手段和市場手段起主導作用。但是,在經濟、社會、環境管理活動中,行政手段和市場手段的弊端也逐漸暴露了出來。公眾參與的方式是社會法部門興起與社會調整機制變革的重要產物,對于克服行政手段和市場手段的缺陷有重要的補充作用。而且,在現代生態系統管理中,公眾參與的方式也是現代民主與法制的重要體現,將越來越成為重要的管理方式之一。

(三)健全法律體系

在整個法律體系層面上,借鑒有關先進國家相關法律體系的配套完善的經驗,對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部門法在環境保護方面進行配套拓展。行政法方面,制定全國濕地保護條例和各地方濕地保護條例,要改造與完善一個當前的生態管理行政系統以適應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需要,強化行政機構的環境管理職權和責任,強化環境行政行為合法化的司法審查。通過對各個法律部門的調整,最終形成以憲法關于環境保護規定為基礎、以綜合性環境基本法為核心,其他相關部門法有關環境保護規定為補充的完備法律體系。這樣才能有效改變環境保護法力不從心的局面,保證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有效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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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華明 《我國的濕地》 地理教學,200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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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鳳遠 《對建立我國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法律制度的思考》 南都學壇(人文社會科學學報),2007(9):95—96

8.蔡守秋 《論綜合生態系統管理》 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6(3)

第5篇:海洋環境保護條例范文

關鍵詞:濕地;常州;現狀;濕地保護

收稿日期:2011-04-25

基金項目:河海大學大學生創新訓練項目(編號:CZ2010030)資助

作者簡介:畢經蘭(1990―),女,山東萊蕪人,河海大學商學院大學生。

中圖分類號:S75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1)05-0033-03

1 引言

目前國內外的濕地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最具代表性的廣義濕地是《關于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中指出的,濕地系指不問其為天然或人工、常久或暫時之沼澤地、濕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帶,帶有或靜止或流動、或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體者,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m的水域[1]。然而,被廣泛接受的定義是美國魚類和野生生物保護機構于1979年在“美國的濕地深水棲息地的分類” 一文中提出的的狹義的概念。濕地是水陸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特殊景觀生態系統,與海洋森林并稱為地球3大生態系統。濕地在蓄水、調節徑流、凈化與過濾、調節氣候以及維持區域生態平衡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時濕地也是重要的自然資源,能夠提供大量的食物、原材料和水資源。因此加強對濕地的研究才能更好的發揮濕地的生態功能,更合理的保護和利用濕地的社會和經濟價值。然而在人炸和經濟快速發展的雙重壓力下,為解決農業用地和發展經濟,對濕地采取圍墾、種植、捕撈等單一的開發利用方式,同時大量未經處理的污水和化肥、農藥等有害物質直接向濕地水體排放,嚴重污染河湖水體。這些導致我國濕地生物多樣性受損,面積不斷萎縮。濕地作為重要的國土資源,實現濕地的利用與生態功能的發揮的合理結合,有利于體現我國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的基本國策,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2 相關的研究和保護狀況

隨著經濟和技術的發展,對濕地開發加劇,濕地破壞引發日益嚴重的環境和資源問題,現在加強濕地保護已成為國際濕地學界的共識。國際濕地學術界、有關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都開始重視濕地保護與管理[2]。

國際上設立2月2日為世界濕地日,并成立了濕地國際聯盟、聯合國環境署、國際湖泊環境委員會等眾多的國際組織,開展濕地生態保護及環境教育等。世界各國也對濕地保護采取了積極措施。如加拿大和美國治理5大湖濕地;巴西加大世界最大濕地潘塔納濕地的保護力度;巴西,非洲及印度尼西亞熱帶雨林濕地的保護[3]。

縱觀國內濕地保護現狀,自加入《濕地公約》之后,《自然保護區條例》、《海洋環境保護法》開始明確出現濕地的概念,先后出臺《全國濕地保護工程規劃》及《關于加強濕地保護管理的通知》,逐步健全濕地保護的法律。多年來成立多個自然保護區,同時人工濕地和濕地公園等新型濕地在全國普遍出現。中國目前有38處國家濕地公園建設試點,江蘇省溱湖國家濕地公園就是其中之一。

從國際和國內的研究到結合江蘇、常州濕地保護現狀,可以發現江蘇省與常州市已不斷采取措施加強濕地保護,并取得相應成效,但濕地仍面臨面積不斷萎縮、生態破壞嚴重、全省濕地保護條例和地方性法規尚未制定等問題。本文針對常州市濕地目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盡快制定濕地的專門性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大濕地生態恢復工程等建議。

3 常州市濕地保護取得的進展

3.1 積極開展全面濕地資源調查工作,完善濕地基礎資料

自《江蘇省林業局關于開展全省濕地資源調查的通知》下發后,常州市政府各部門組織協調,積極響應全面濕地資源的調查工作。市財政初次籌集資金60萬元左右用于濕地調查與規劃,并配置GPS、數碼相機等調查設備,保證了調查工作的需要。聘請植物、動物專家參與調查,保證調查結果的準確性和科學性。重視隊伍能力建設,選派熟悉業務、責任心強的專業調查隊伍,金壇、溧陽、武進縣(市、區)還組織了專門培訓。

3.2 治理濕地污染,打造綠色城市新名片

(1)完善治污基礎設施建設。在太湖區域建成投運7座污水處理廠,新增污水管網607.6km,新增污水處理能力22.8萬t/d。

(2)加大對重要濕地附近的工農業污染整頓力度。嚴厲查處破壞濕地環境的行為,凡是檢查不達標、整改無望的企業一律停產。

(3)加強監督,建立和完善全市濕地保護狀況的監測網,開展跨地區飛行檢查和不定期監測,重點抓好“三污”排放問題。常州市堅持科學發展,鐵腕治污,著力建設“山青水秀,天藍地綠”的生態城市。

3.3 引進先進適用技術,提高濕地保護水平

常州市大力應用國內外先進的技術,在全國率先運用德國慕尼黑西部公園技術,建成薔薇園人工濕地。該生態水循環系統是在原有生態池塘的基礎上,采取同外界水體(采菱河)的交換,確保河水的流動循環。同時通過采取地下沉淀池、生化濾床過濾等達到生態循環標準。在孟河鎮人工生態濕地,系統性運用垂直潛流人工濕地技術,進行生活污水處理和污泥穩定化處理的生態系統。

4 常州市濕地保護仍存在的問題

4.1 濕地面積不斷減少,生態破壞仍嚴重

根據資料統計,常州市濕地保有率1960年代約為36%,而2008年濕地保有率已不足20%。在濕地保護相對薄弱的地區,為緩解土地需求,圍墾、種植、捕撈現象嚴重,這不僅使湖泊、灘涂面積急劇減少,也導致濕地野生動物種類減少,生態破壞。如韜魚類已從原有的60多種減少到現在的不足30種,沉水植被從20世紀80年代90%的覆蓋率退化到現在的不足5%。濕地周邊地區不斷發展的工業也使得濕地水體受到污染,富營養化嚴重,原有濕地功能逐漸弱化或喪失。如太湖藍藻事件,加劇濕地野生動物棲息地喪失,生物鏈破壞,濕地狀況進一步惡化。濕地生態系統破壞威脅濕地的可持續發展。

4.2 濕地保護管理機制尚不健全

在制度層面,常州市未出臺專門地方規范性文件,致使濕地無論是管理恢復還是在執法監督上均缺乏制度保障。在法律上濕地定義不清晰,立法不明確。自然濕地多被定義為“未利用地”,價值也沒有得到充分認識,這直接導致經濟投機行為。目前對濕地的管理規定過于分散,在森林法,土地法,水利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文件中均有涉及,卻未形成專門法律法規,造成濕地相關工作人員執法時“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4]。

在管理層面,因涉及部門過多,管理職能在政府各部門之間職能劃分不明確,各單位各司其責但關注重點又均未落在濕地資源保護上,難以形成綜合管理及保護,甚至還帶來利益沖突。如韜濕地,水利部門負責湖泊水位水量調控,環保部門監督水質水生態,漁業部門負責漁業資源管理,農林部門牽頭濕地保護區建設。多頭管理使得對濕地監管能力薄弱。

濕地保護資金尚不足。濕地保護是長期而艱巨的任務,生態保護和恢復,技術引進和人員培訓等都需要資金支持。但常州尚未落實固定的財政撥款渠道,不少經費仍隱含在其他費用中,極易造成財政資金的占用。

4.3 濕地保護體系結構難以確定

迄今為止常州市濕地環境監測、生態觀察與科研工作仍處于低水平狀態。還沒有形成真正意義上的濕地保護區,絕大多數中小型濕地更是處于“無命名、無邊界、無管理”狀態,這導致基礎資料定期、及時更新難以實現。同時技術手段落后,缺乏相應的高質量濕地專門人才也阻礙了濕地科學研究的進程,使濕地保護的可量化和數據化的體系結構難以確定。

5 常州市濕地保護的改進對策

5.1 加大濕地生態恢復工程

濕地生態系統的恢復主要是通過生態,工程技術等手段,逐步恢復退化濕地的結構功能,最終達到濕地生態系統的的自我恢復和自我保持狀態。嚴格按照物種引入保護技術、種群行為控制技術、種群結構優化配置與組建技術、群落演替控制與恢復技術,發展替代產業模式,利用生物間的相生、相補、相促的關系,盡量減少模式中生物種群間的相克而降低濕地生態系統生物量的生產。完善濕地生態補償機制,通過政府給予補償等方式盡可能減少由于濕地保護給居民帶來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影響,緩和濕地保護與利用之間的矛盾。以科學發展觀指導濕地的保護和利用,踐行循環經濟理論,進一步加快濕地的生態恢復。

5.2 制定濕地的專門性法律法規

為解決濕地相關工作人員執法時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應加快濕地專門性法規的制定進度,以健全的法制實現濕地保護的最終目標。參照《全國濕地保護工程實施規劃》、《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及《江蘇省濕地保護總體規劃》等相關的濕地法律法規,起草出臺常州市濕地保護的地方性專門法規。通過制定專門法規,明確濕地法律概念的內涵與外延,統一協調不同法規中濕地的規定,明確濕地的管理權限與職責。制定濕地保護地方性法規,既能有效保證濕地保護的規范性,同時也是履行義務的基礎和保證。

5.3 濕地管理堅持“統一規劃,部門協調”的原則

鑒于濕地種類多樣且與其他資源密切相關、劃分困難等因素,對于常州市濕地的管理仍然堅持統一規劃、各部門分管的原則。統一規劃為整個常州濕地的進一步保護和發展工作制定戰略目標,明確發展方向。加強各分管部門之間的交流協作,使農林、水利、國土、環保、規劃、園林等部門積極參與,各司其職,避免工作中的相互推諉,進一步推進濕地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

5.4 加大科研投入,實現對濕地的實時監測和反饋

濕地科學在國內外均屬新興學科,需要及時掌握最新的學術動態,開展多學科的綜合研究[5]。加大科研投入,推動濕地高精度監測儀器、采樣設備等的研制與應用,廣泛應用3S、計算機網絡技術等工具,擺脫我國濕地研究技術手段落后的現狀。綜合利用現有濕地概念模型和模擬模型,描述濕地系統行為,反映濕地系統本質特性,提高濕地科技的實用性與經濟性等方面的結合水平。我國濕地科學研究力量薄弱,缺乏專業的高質量研究人員,且后備資源缺乏,應加大相關專業的政策傾斜和支持力度。

5.5 加強宣傳教育,充分認識濕地的重要價值

目前對于濕地的認識尚處于較淺層次,濕地的巨大生態價值和科研價值遠未被了解。全面開展濕地的宣傳工作,通過圖片展覽,分發宣傳單向市民講解濕地資源,及其價值。靈活運用“世界濕地日”等活動日,在此期間舉辦大型濕地宣傳活動,并對《濕地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相關法律公約進行講解。使廣大市民對濕地保護的意義有更具體的了解,增強常州市全民的濕地保護意識,特別是提高濕地周邊地區居民和工廠的濕地保護意識,同時使各級領導充分認識濕地的重要價值,加強政府支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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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Current Status of the Wetlands Protec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Changzhou

Bi Jinglan,Bao Jun

(Hohai University Business School, Jiangsu Changzhou 213022,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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