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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原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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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原則

第1篇:水污染防治原則范文

關鍵詞:水污染物排放;點源污染;排污許可證制度

中圖分類號:C93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14-0132-02

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是世界范圍內廣泛采用的控制水污染、保護環境的重要制度。20世紀80年代,我國首次引入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并在很多地市開展了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試點工作。部分省市,如上海、江蘇,在試點的基礎上,還將其納入地方環境保護條例之中。但我國的水污染狀況依然嚴峻,水污染物排放總量遠遠超過環境自身承載能力。2010年全國七大水系監測斷面中Ⅳ類及以下水質占40.1%,水環境質量不容樂觀。

一、法律依據

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是指具有法定環境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針對相對人提出的水污染物排放申請,依法進行審查,允許其從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水污染物排放活動并對此項活動進行全程監控的制度。該制度的核心是將排污者應執行的有關國家環境保護的總量控制目標和環境技術規范的內容有針對性、具體集中地規定在每個排污許可證上,要求排污者必須持證排污,否則即屬違法。我國在1987年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試點工作,在此基礎上頒布了《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詳細規定水污染物排放的申報登記,確定本地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許可證的審核、發放、監督與管理制度。該《辦法》是早期我國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實施的主要法律,今已廢除。1995年,國務院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中14條規定“在淮河流域排污總量控制計劃確定的重點排污控制區域內的排污單位和重點排污控制區域外的重點排污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2000年國務院了水污染物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另一個主要法律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從行政法規的層面對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作了新的規定。第10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向該水體排污的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對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制定。”由于未規定具體的實施機制,該條規定實際上成為一紙空文。2001年國家環保局的《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點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了特定水域必須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污許可證制度。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更是明確規定了國家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該條文只是原則規范,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但至今,國務院都未出臺相應規定,因此該條文的執行力也大打折扣。

由上述水污染物排污許可制度的發展歷程可以得知我國水污染物排污許可的法律依據可以歸納為:第一層次法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層次行政法規:《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第三層次部門規章:《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點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層次地方規章:《上海環境保護條例》《江蘇環境保護條例》。我們不難看出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尷尬的法律地位,作為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它的產生必須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是,縱觀我國《環境保護法》卻并未發現關于“排污許可”的只言片語,僅僅在第27條規定了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的申報登記制度,但排污許可證制度是比申報登記制度更為嚴格的對水環境進行科學化、目標化和定量化管理的一種制度。

二、適用范圍

我國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規范對象包括“污染源”“水體”“污染物”三個要素。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對“污染源”“水體”作了明確的規定。第20條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雖沒有明確“點源”的概念,但規定應當取得水污染物排放許可的污染源包括: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的企事業單位,排放醫療污水的企事業單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水體”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這些規定擴大了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適用范圍,為在全國全面推行統一的水污染物排污許可制度,確定了原則規范。但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十條規定,可知我國實踐中的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主要是以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為基礎,僅僅適用“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因此,可知我國實行的是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域的水污染物排污許可證制度。這些重點區域包括三河(淮河、海河、遼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兩區(酸雨控制區、SO2控制區)、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也就是“33211”地區。而何為水污染物,“十一五”期間國家重點控制的水污染物主要是COD和工業固體廢棄物(如大腸菌、石油、汞、鎘、鉛、砷等)。但是,《水污染防治法》在29條至33條列舉了“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故此類工業固體廢棄物已經被禁止向水體排放。

綜上所述,我國的水污染排污許可證制度僅僅適用于重點流域的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域內的排污單位。這種僅限定于特定水域特定污染物總量控制框架下的排放許可制度,忽略了“水文活動”的系統性、循環性,是一種典型的“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環境管理理念。事實上,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對水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不只是重點污染源和重點污染物。因此,進一步擴大該制度的適用范圍變得十分重要。

第2篇:水污染防治原則范文

一、出臺背景

“十一五”期間,我國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取得了積極進展。與2006年相比,2010年國家控制斷面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的比例增加了13.4%,劣Ⅴ類斷面比例下降了16.9%。具體來看,松花江、淮河流域由中度污染改善為輕度污染,遼河流域由重度污染改善為中度污染,巢湖湖體水質由中度富營養改善為輕度富營養,太湖環湖河流由中度污染改善為輕度污染,太湖湖體由中度富營養改善為輕度富營養。

“十一五”專項規劃實施以來,雖然流域水環境得到了明顯改善,但區域間實施不平衡、治污效益體現不足等問題依然存在,形勢依然十分嚴峻。“十二五”期間又是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的時期,水環境形勢不容樂觀。這主要表現在經濟社會發展對水環境保護的壓力將繼續增加,流域水污染空間格局將面臨新的變化;有機污染尚未完全消除,重金屬、持久性有機物污染等長期積累的問題開始暴露,流域面源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和修復任務艱巨;石油化工等沿江(河)分布的高風險污染行業布局短期內難以根本改變,跨界糾紛時有發生,流域水環境風險防范面臨嚴峻挑戰。

二、擴展解讀

解讀一:兼顧水環境改善需求與可達性,合理制定水污染防治目標。不僅要解決環境質量評價體系與群眾感覺不一致的問題,還要在未來切實推進水環境質量全面改善,而不是某些指標或局部區域改善。

《規劃》提出了“以流域—控制區—控制單元三級分區體系為框架,以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為依據,以污染物總量減排為抓手,以規劃項目為依托,以政策措施為保障,綜合運用工程、技術、生態的方法”的綜合防治戰略,制定了水質目標:到2015年,重點流域水質持續改善,總體由中度污染改善為輕度污染,Ⅰ類~Ⅲ類水質斷面比例提高10%,劣Ⅴ類水質斷面比例降低10%。滇池流域主要入湖河流總體水質由重度污染改善為輕度污染,遼河、黃河中上游、巢湖流域總體水質由中度污染改善為輕度污染,松花江流域總體水質由輕度污染改善為良好,丹江口庫區及上游流域總體水質保持為優,三峽庫區及其上游流域總體水質保持良好,淮河、太湖流域總體水質在維持輕度污染的基礎上持續改善,海河流域重度污染程度有所緩解。

在檢測標準上,將評價因子由12項增加到21項,即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中的21項指標(不包括水溫、總氮、糞大腸菌群)進行評價。對于巢湖、滇池等湖庫特點突出的流域,出于防治富營養化的需要,總氮也作為重要水質指標之一。水質全指標評價,不僅解決了環境質量評價體系與老百姓感覺不一致的問題,而且也是為了切實推進環境質量全面改善,不是某些指標或局部區域改善。由于“十一五”期間該項工作取得積極進展,注重“不欠新賬,多還舊賬”,消除了一批劣Ⅴ類水體,因此,在“十二五”期間,各斷面水質將進一步提升。

環境保護部污染防治司司長趙華林表示,為實現各項目標,《規劃》設置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提高工業污染防治水平、系統提升城鎮污水處理水平、積極推進環境綜合整治與生態建設、加強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提升流域風險防范水平6大重點任務。將重點流域劃分為315個控制單元,其中確定了118個優先控制單元和197個一般控制單元,實施分級防治,確保水污染防治取得實效。這反映了流域生態逐步向精細化管理模式轉變。

綜合分析規劃期內重點流域經濟社會發展壓力和水環境質量改善需求,《規劃》篩選了骨干工程5998項,估算投資約3460億元。同時,要求各省(區、市)組織篩選本轄區內的一般工程項目,建立水污染防治項目庫。

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夏喜全介紹,環境保護已經成為公共財政支出的重點。目前,中央基建投資加上各類環保單項資金總額已經達到每年600億元。“十二五”期間,將繼續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如果加上《規劃》外的太湖以及丹江口的治污投資,重點流域治污投入將達5000億元,遠遠超過“十一五”的3000億元。國家發展改革委地區司環境處處長黃微波認為,投入如此巨大,各地還需拓寬渠道,多元化投資。籌措資金中將積極邀請社會和企業參與。但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暫無征收水污染稅、環境稅的考慮。

在目標考核方面,趙華林表示,環境保護部將積極聯合有關部門,嚴格執行《規劃》實施情況考核制度,對考核不達標的地方暫停項目環評審批。趙華林介紹,與以往的規劃僅考核主要污染物相比,這個《規劃》的考核最為嚴格。

“除了以往的區域限批等手段,有沒有更嚴厲的懲處措施?”面對疑問,趙華林再次強調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的意義。“懲處手段都是迫不得已,我們不希望采用。要讓地方政府明白,這不是要求做的事,而是地方政府應主動做的事。”

在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方面。“十一五”期間,水污染物總量控制的主要指標是化學需氧量(COD),并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從影響重點流域水環境質量的污染指標來看,氨氮已成為河流型水體的首要污染指標,湖庫型水體總氮、總磷超標也較為嚴重。《規劃》根據全國水質改善的需求程度、污染排放統計數據完整性、污染物減排可行性等實際情況,將化學需氧量和氨氮作為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同時,對于太湖、巢湖等湖庫特點突出的流域,明確提出降低入湖總氮、總磷等污染負荷的要求。在削減率的確定上,由于“十一五”期間化學需氧量排放量已有較大幅度削減,經測算后,基于實事求是原則,將“十二五”期間化學需氧量(工業和生活)排放量削減率目標確定為:到2015年,排放量為713.2萬噸,比2010年削減9.7%。同時,由于氨氮(工業和生活)排放量第一次進入國家層面的總量控制指標體系,經測算后,減排潛力相對較大,削減率目標確定為:到2015年排放量為88.0萬噸,比2010年削減11.3%。其中,重點流域的削減率要高于全國平均水平。

解讀二:分區防治是提高污染防治科學性的重要途徑,是進一步實施分級防治和分類指導的基礎,因而是“十二五”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要著力實現的技術特點。

《規劃》出臺后,不少官員認為實施起來難度較大。首先,經濟社會發展對水環境保護的壓力將繼續增加,流域水污染空間格局將面臨新的變化;其次,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長期積累的問題開始暴露,流域面源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和修復任務艱巨;最后,石油化工等沿江(河)分布的高風險污染行業布局短期內難以根本改變,跨界糾紛時有發生,流域水環境風險防范面臨嚴峻挑戰。

為此,環保部確定了精細化管理的戰略。

一是建立分區防治體系,體現水污染的空間差異。重點流域“十二五”規劃涉及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地區的人口規模、經濟發展水平、水資源條件、土地利用狀況、植被覆蓋程度等不同,決定了水污染特征和水環境問題的空間差異性。為提高水污染防治措施的針對性,實施分區防治策略十分必要。為此,《規劃》要求“明確各重點流域的優先控制單元,實行分區控制”。這一要求包含兩個層次的空間單元:一是流域,二是控制單元。流域決定了產匯流以及污染物遷移轉化的基本格局,是最高層次的空間單元;而控制單元則根據流域內不同區域具體水環境特征而劃分,是層次相對較小的空間單元。實際上,由于各級地方政府是水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為便于落實水污染防治責任以及組織實施水污染防治工作,在流域與控制單元兩個層次中間還需要增加一個層次,即控制區層次。控制區邊界一般根據省級行政區邊界與流域邊界相切割而確定。“流域—控制區—控制單元”三級分區體系構成了“十二五”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基礎空間格局。其中,流域層面重點把握水污染防治的宏觀布局,明確流域水污染防治重點和方向,協調流域內上下游、左右岸各行政區的防治工作;控制區層面重點落實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和任務;控制單元層面針對更為具體的水環境問題提出更具針對性的措施,確保水污染防治取得實效。根據實際需要,控制單元下面可進一步劃分控制子單元。以此分區體系為依據,可將流域水污染防治任務逐級細化落實,為實現水污染防治精細化管理奠定基礎。需要強調的是,由于分區防治是提高污染防治科學性的重要途徑,是進一步實施分級防治和分類指導的基礎,因而是“十二五”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要著力實現的技術特點。為此,《規劃》在深入分析各重點流域經濟社會與水環境特征的基礎上,花費了較大篇幅來詳細闡述各重點流域的防治策略,力求實現“一河(湖)一策”。此外,各重點流域的防治策略還蘊含著“點、線、面”全面推進的防治思想,即各重點流域要著力抓好重點城市(點)、重點支流(線)和重點農業面源(面)的水污染防治。

二是實施分級分類指導,突出水污染防治重點。《規劃》明確要求各流域要確定優先控制單元,這是“全面推進,重點突破”原則的體現。同時,《規劃》還明確了“分類指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具體到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則是在控制單元中,綜合考慮水體敏感性、水環境問題重要性、排污量大小、水體受污染程度、環境風險高低等因素,進一步劃分為優先控制單元和一般控制單元,實施分級防治。優先控制單元是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點區域,承擔著流域總量削減、水質改善和風險防范的主要任務。要加大投入,制訂水污染防治綜合治理方案,力求水污染防治取得明顯成效。同時,要根據各單元水污染狀況、水環境改善需求和水環境風險水平,將控制單元分為水質維護型、水質改善型和風險防范型三種類型,實施分類指導。其中,現狀水質較好的控制單元,加大水環境保護力度,重點實施水源涵養、濕地建設、河岸帶生態阻隔等綜合治理工程,維護良好水環境質量;現狀水質較差的控制單元,采取綜合性的治理措施,大幅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確保城市水體和重點支流水環境質量明顯改善;環境風險較大的控制單元,加大環境監管力度,著力降低資源能源產業開發的環境風險,加強沿江化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風險隱患排查,提高風險防范水平。

解讀三:城鎮飲用水源地三年內將全面達標。

我國水質按水質標準分為五類,Ⅰ類、Ⅱ類、Ⅲ類水質可以飲用,Ⅳ類水是工業用水,Ⅴ類水是農業用水。環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長趙華林介紹,目前,部分城市水體水質仍劣于Ⅴ類水。隨著城鎮人口的增加,仍有約7%的飲用水水源地達不到功能要求,部分城市尚無備用飲用水水源地,飲用水安全依然存在隱患。

水利部水資源司副司長于琪洋介紹,2010年監測評價的3902個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僅為46%;17.6萬公里河流中,38.6%的河水水質劣于Ⅲ類水;339個省界斷面中,有48.7%劣于Ⅲ類,直接威脅城鄉飲水安全。

第3篇:水污染防治原則范文

關鍵詞:地下水污染防治區劃;地下水污染防護區;地下水源保護區;益陽市區

近年來,益陽市由于其毗鄰長沙北經濟圈等優越的交通地理條件,市域經濟、人口穩步增長,工農業生產布局、人類活動產生的污染物勢必對地下水環境承載力造成進一步的威脅。為了及時制定地下水保護資源區劃和污染防治規劃,避免產生“先污染、后治理”被動局面,非常有必要對市區進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區域。

1 研究區地下水環境及問題概況

地下水的形成與地質構造、巖性、地形地貌、氣象、水文等因素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研究區不同區域地下水空間分布、補徑排特征、運移、動態特征以及水化學性質差異較大。東北部洞庭湖區地帶地勢低平,匯聚湖南境內的“四水”和長江“三口”的來水,地下水徑流條件差,地下水化學環境為還原條件,地下水水質類型以HCO3 CaMg和HCO3 -Na?Ca為主,下伏基巖中含鐵、錳結核、團塊及薄膜,導致地下水原生Fe、Mn背景值高,鄉鎮居民生活取用地下水普遍不達標。資江南岸赫山城區桃花侖至南郊金井坡一帶發育元古代中期拉斑玄武巖火山巖,是益陽優質偏硅酸礦泉水的含水母體,含有多種對人體健康有益的礦物質微量元素,現已通過國家級礦泉水評審鑒定,礦泉水開發利用一度無序開采,均衡遭受破壞,目前政府規劃限制其開采程度;西南半部丘崗山地基巖區主要利用淺部風化裂隙水,徑流短,動態變化嚴格受降水季節性控制,地下水類型以HCO3- Ca為主,水質較好,但水量較貧乏。

人類不恰當的生產、生活方式所帶來的地下水環境問題主要有地下水污染及地面塌陷。湖積平原農業主產區農藥、化肥使用,殘留有害物質滲入淺部地下水,研究區中線及主城區工礦企業成帶分類分布,一些企業廢水、廢液未經處理地恣意排放,對地表水和地下水危害極大。據檢測2010-2012年水質分析結果,超標項主要有PH、Fe3+、Mn2+、F-、、NH4+ 、二氯苯、苯并(a)芘、p,p'-DDE、總滴滴涕等。益陽市赫山區岳家橋、衡龍橋一帶,第四系松散層下伏二疊系裂隙巖溶含水層,溶洞暗河發育,近年來地面塌陷頻繁。截至2012年3月,岳家橋鎮先后出現地面塌陷累計693處,重點地面塌陷變形區面積約7.5km2。

2 地下水污染防治區劃

2.1 區劃指標

針對地下水污染狀況、經濟發展趨勢和地下水保護區域,設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區劃指標為地下水保護區、地下水污染防護區兩種種類型,各指標含義如下:

(1)地下水水源地保護區:正在開發的和已勘探開采的集中開采水源地及保護范圍。依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中地下水水源地區劃要求,確定地下水的水源保護區分為地下水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

(2)地下水污染防護區:綜合分析研究區域地下水防污性能(Ap)、人類活動產生的污染負荷(P)和地下水價值系統水平(V),細分為重點防護區、中等防護區、一般防護區、自然防護區四個子區。

2.2 地下水水源地保護區

依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中地下水水源地區劃要求,益陽赫山城區礦泉水水源地的保護按三級建立衛生保護區,各級保護區的劃分如下:

Ⅰ級保護區:為各礦泉水開采井抽水影響范圍,一般為抽水井孔周圍的100m左右,2012年統計有礦泉水開采井10口;

Ⅱ級保護區:為礦泉水含水層的分布范圍,分布面積為18.53km2;

準保護區:為礦泉含水層分布范圍外的局部地下水分水嶺,或與礦泉水有補給關系的相鄰含水層分布范圍,且離礦泉水含水層邊界(Ⅱ級保護區)不小于1000m,分布面積為34.10km2。

2.3 地下水污染防護區

(1)地下水防護區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

采用層次分析法(AHP)確定地下水污染防護區影響因子權值,再結合各因子要素的實際狀況合理劃分出指標等級,并給予相應評分值,運用加權疊加的方法計算出各評價要素的綜合分值,得出下面防護區因子打分表。

(2)編制防護區因子單要素評價圖

根據上述地下水防護區因子項作相應單要素評價圖,對各單要素圖各類型區按上表1因子評分指標值賦予相應分值。

(3)評價指標計算

a. 工作區網格剖分:利用MapGIS軟件將工作區剖分成0.5km×0.5km基礎網格。為了在下一步工作中唯一精確地提取各單要素圖的評分屬性值,我們采用剖分網格的中心點作為屬性要素提取的橋梁。

b. 空間疊加提取屬性值:按照MapGIS空間分析功能,網格剖分點與每個單因素區文件圖進行點對面相交運算,提取到各單因素圖的區屬性評分值,然后將網格點文件屬性導出成數據庫文件。

c. 綜合指數計算:采用積分值的方法,對導出的網格點數據計算每個單元格的評分指數

計算公式 R = AprApw+PrPw+VrVw

具有較高綜合指數的網格,其地下水系統防污性能較差或差,地下水系統功能強,污染源多或較多;反之則反。

d. 評價分級:對所有單元點綜合評分值按照20%、50%、80%分位進行四個防護區等級量化分級,對剖分網格相應等級賦予不同顏色,在核查的基礎上形成益陽市區地下水污染防護區圖。

2.4 地下水污染防治區劃結果

研究區地下水污染防治區劃分礦泉水水源地保護區和地下水污染防護區兩部分,見下表2、圖1。

3 結論

地下水開發利用與保護不當造成的地下水環境問題將很難逆轉。根據益陽市區地下水污染防治區劃不同地段地下水功能及系統防護性能差異,應該加強地下水資源的科學管理,合理布置開采井及開采強度,合理布置工農經濟產業、城鎮人口發展格局,避開污染防污性能較差地區。采取針對性的防護措施,避開防污性能較差等級區,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防止地下水受到污染。

參考文獻

[1] 王俊杰,何江濤等. 地下水污染防治區劃體系構建研究.環境科學,2012.

[2] 林學鈺,廖資生.地下水資源的本質屬性、功能及開展水文地質學研究的意義.天津大學學報,2004.

第4篇:水污染防治原則范文

論文關鍵詞:水污染 防治 礦產企業 立法完善

水是人類的生命之源,良好的水環境是人類的生存之本,我國人口眾多,可利用的水資源相對貧乏,水資源的人均占有量低,因此保護良好的水環境就成為我國處理日常事務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保護水資源,重在防治水污染,目前隨著礦業市場的逐漸升溫,礦產企業不斷發展,數量不斷增多,礦產企業的排污就成了水環境被污染的一個重要源頭。

一、我國礦產企業水污染立法的現狀

自上世紀80年代初以來,我國政府就一直將“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基本國策,在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是當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理念、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切實維護最廣大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務。

《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是對水污染防治規定的最為完備的法律。該法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作為防治水污染的基本原則,該法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中,設立了對水污染措施的一般規定,與工業水污染、城鎮水污染、農業和農村水污染、船舶水污染的防治規定,雖然礦產企業生產排污可以歸類為工業水污染,但是礦產企業與一般企業加工生產造成的水污染有不同之處,因為礦產企業從最初的采礦到篩選冶煉都與我們生活的環境息息相關,較之一般的加工工廠會對環境造成更大的危害,因為礦產企業的開采、加工、生產等各個環節若有管理不善將會導致非常嚴重的后果,同時也可能觸犯多部法律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等等。雖然對礦產企業生產排污可以通過查詢相關部門規章文件尋找對應的解決措施,如《排污費征收工作稽查辦法》、《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辦法》、《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等,這樣不但需要查找的法律法規數量繁多,而且各個法規之間還有可能有重復沖突或規定不明確之處,復雜繁瑣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會大大降低政府相關部門的執行力。

二、湘西地區礦產企業水污染立法現狀

對水環境的保護與治理離不開法律的規定與調整,目前可用的調整湘西地區水污染與礦產企業開發矛盾的相關文件與法規大致有《湘西自治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整治實施方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環境保護條例》以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在這之中雖然也有對礦產資源開發的相關規定,但都是以國家產業政策與技術政策為參照所做的簡要概括,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凡開發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對開發利用過程中造成的環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等生態環境破壞應當進行綜合治理。

錳、鉛、鋅、硫、汞、鐵合金、釩、磷、銦及其他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礦產原料的采選、冶煉,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采用先進工藝和技術,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從這條規定中,我們也不難看出,不論是對礦產開采所產生的污染物排放量,還是對冶煉過程中排放的污染物標準的規定,都是以國家規定的標準為準,沒用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也沒用對這一標準做一個具體的量化。

三、湘西水環境保護立法缺陷

水是生命之源,水資源的好壞與否直接關系著湘西地區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的發展進步,良好的水環境是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也是人們安定幸福生活的源泉。因為湘西自治州對礦產企業發展沒有完整的法律規章制度約束,加之保護水環境的法律法規有限,導致該地區的水環境久久的不到改善,總結現有的相關法規,筆者以為湘西水環境保護立法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缺陷:

(一)環保部門職權不高,治理不力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但環保部門在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所承擔的主要任務只是負責審查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的執行情況。雖然環保部門可以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者進行罰款,但是環保部門缺乏必要的行政強制執行權,只能通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來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這種情況極易導致環境保護部門與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的權限出現“權力真空”或者“權力重疊”等情況。此外,從湘西自治州目前情況來看,現有環保能力難以應對日益繁重的環境監管任務。州環保局就在“十二五”規劃中提出了以下三個不足:一是環保能力建設滯后。全州9個環境監測機構雖然都通過了州級計量認證,但由于部分縣市缺少一些必要的監測設備、缺乏專業的監測人員,不能及時進行監測工作,影響了環保工作的正常開展。二是人員嚴重不足。州環保局機關僅有財政編制16個,很多科室只有一個人員,另外全州監測、監察機構人員遠遠低于規范化建設標準的人員要求,由于人員嚴重偏少,難以應對日益繁重的環境監管任務。三是目前我州還沒有把環保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資金納入財政預算范圍,環保部門無法將污染和生態破壞治理到位。所以,環保部門根本無法徹底的打擊污染者亂排污染物的行為。

(二)法律不完善,違法成本低

1.立法供給短缺

湘西礦產資源的儲量豐富,人們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之下便開始了無度的開采,而真正能約束到利益追尋者的法律法規卻沒有出臺。筆者查閱了有關資料,發現湘西自治州目前還只有幾部生效的地方性法規用以保護本地區的水資源,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湘西自治州是一個少數民族自治的地區,但是,能真正符合本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法規規章卻是少之又少,面對社會階層日益激化的矛盾,僅有的保護條例已經顯得捉襟見肘。而現有的可供行政執法部門執行的法律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國家頒布實行的法律,因此,符合本地區實際發展情況的法律供給極為不足。

2.法規內容有限,有滯后性

自2000至今已有10年有余,湘西地區的經濟發展迅速,尤其是采礦業的大量發展,以及鳳凰、德夯等旅游保護區的開發給湘西人民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利益,然而對環境資源尤其是水資源的保護沒有任何立法文件進行補充。環境法律規范的創制仍然是以“末端控制”為主導,以對建設項目的控制、生產緩解的控制和污染物處理、處置的“排放控制”為基本要求。“末端控制”的指導思想實際上是指對污染物的排放只注重污染物的處理、處置及治理設施的控制,很少甚至是忽略了“源頭控制”,沒有真正體現“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指導思想。有學者提出,盡管環保局一再強調并非所有企業都必須要采用這些生產工藝和污染控制技術,但幾乎所有企業都會選擇完全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生產。因為要采用其他技術則該企業就需要向環保局證明該技術能夠達到同等的或更好的污染削減量,而這常常既耗時又耗力。對企業來說簡單地照搬雖然可能成本較高,但至少能夠達到環保要求,所以很少有企業會去研制新的成本更低的污染控制技術或生產工藝。

3.法規的可操作性不夠

由于法規數量有限且規定的內容過于原則,故缺少相應的法規、規章和實施細則對其進行補充和說明,因而導致執法裁量性比較大,執法標準不統一。此外,對于環境法律責任的分配上不甚明確,僅規定了違反環境法應承擔責任,但具體如何承擔刑事、民事、行政責任卻沒有具體的規定。

比如,我國將水質標準作為控制水污染的主要標準,如果環保部門發現本地區的水質達不到標準,就會對違規排放的企業進行規制和處罰,該如何認定排污行為與水質退化之間的因果關系就成了環保部門的最大難題豑。如果同時有多家礦產企業在向某河流排污,那如何確定每一污染源排除的污染物在多大程度上引起了水質的下降,他們之間的責任又如何分配?此外,如果湘西州政府像美國各州一樣,經常為了開發新項目而改變了水域的用途,變相降低水質標準,造成水質下降,這又該如何評價?

第5篇:水污染防治原則范文

關鍵詞 地下水污染;成因;防治措施

中圖分類號X1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4)116-0118-02

據統計,我國水資源總量約為28124億m3,其中,29%為地下水[1]。地下水屬于我國重要的水源之一。隨著對地下水的需求日益增大,地下水超采也成為一個突出問題。此外,在工業化進程中,我國地下水污染問題也日趨嚴重。和地表水不同,地下水的典型特征是更新緩慢、隱蔽性強。即使受到污染,也不容易被察覺,治理難度大。因此,研究地下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并探討防治辦法,對實現地下水資源的合理利用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

1 地下水污染的成因

1.1 地下水超采

過度開采地下水會造成地下水水質下降。另外,還會引起一些地震災害,比如,地表發生塌陷、地面發生沉降、自然景觀改變等。沿海地區過度開采地下水還會讓淡水和海水間的壓力失衡,引發嚴重的后果。比如,引起海水內侵,導致機井無法使用,土壤鹽堿化、飲水困難、地下水水質下降等。

1.2 地表污水排放和農業生產引起的硝酸鹽污染

農業生產中常常使用氮肥,未經作物吸收利用的氮肥在土壤中會轉化為硝酸鹽或亞硝酸鹽。農業污染范圍廣、面積大。若長期將這種地下水作為生活用水,極易導致多種疾病,常見的有食道癌、氰紫癥。

1.3 石油及石化產品的污染

伴隨著工業化進程的不斷推進,石油化工業發展迅速。越來越多的石油及石化產品被應用于日常的生產、生活中。而石油及石化產品發生泄漏也是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一大原因。根據相關研究顯示,石化產品是污染地下水的重要有機污染物。這類物質不易降解,對人類健康有極大的危害。

1.4 垃圾填埋場滲漏污染

我國很多垃圾填埋場并未對垃圾進行分類,集中堆放在一起。垃圾填埋場采用的是單層結構的防滲層。垃圾填埋場發生滲漏后,若未進行任何處理,長期下去將影響到地下水。

2 地下水污染的主要危害

2.1 危害人體健康

地下水受污染后,水中將含有一些有害物質。若將其作為生活水源,人喝水后極易引起中毒。如果吃了含有致病菌、相關病毒的地下水,也會引起相關疾病,甚至死亡。

2.2 對工業的危害

工業生產中使用受污染的地下水,可讓機械設備受到腐蝕。同時,也直接影響到產品的品質,制約了工業生產的發展。

2.3 對農業的危害

將被污染的地下水用于農田灌溉,會影響農業器械的功能。同時,還會改變土壤的相關物理與化學特性,從而使土壤惡化。因此,不利于農作物的正常生長,造成農業減產。

3 地下水污染的防治對策

3.1 重視宣教工作,增強節水意識

針對我國地下水資源面臨的嚴峻形勢,地方政府部門要高度重視地下水污染問題,將其擺在重要的工作議程中。要積極開展宣教工作,向社會各界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并向人們介紹地下水污染的嚴重后果[2]。同時,健全地下水資源防治的相關法律制度,做到依法治水。遵循“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進一步規范地下水的開采與利用行為。另外,還應組織多種淺顯易懂、主題鮮明的環保活動,向市民介紹保護水資源的重要性。這樣,才能逐步增強市民節約用水、科學用水的意識。

3.2 地下水資源的合理利用

地下水是一種不可再生資源,更新比較緩慢。如果過度開采地下水,將導致地下水位降低,從而引發嚴重后果,如地面沉降或塌陷,湖泊干涸、水井枯竭等。因此,必須制定地下水資源的管理制度,對地下水資源進行合理的配置與科學的利用,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地下水進行合理的開采和利用,避免地下水開采過量,引起過多的浪費。在水污染嚴重或地下水較少的地區,必須嚴格控制污染重、能耗高的工業生產。要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并制定嚴格的懲罰措施。

3.3 積極消除污染源

首先要消除引起水污染的三大因素。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生產企業的監管,重點監督工業廢棄物的排放是否達標。對農藥與化肥進行嚴格監管,并對農民給予正確的指導,讓他們正確使用農藥及化肥。一旦發現排污管道滲漏,必須立即解決。此外,可對生活垃圾進行專門的分類、處理,從而減少由生活垃圾造成的水污染。同時,將生活污水經凈化處理后,實現循環利用。其次,針對已受污染的地下水,要借助先進的處理技術進行水質凈化,從而將水中的污染物降至合理范圍。常用的污水處理技術包括抽出處理技術、原位修復技術、滲透性反應墻修復技術、空氣注入修復技術、植物處理技術、原位穩定一固化方法[3]。另外,應構建地方水質監測網絡,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水環境監測體系。尤其是對重點污染區域進行監測,采集相關的數據信息,為地下水保護提供有力的依據。

3.4 節約用水,充分利用降水資源

要想解決好地下水污染問題,必須做到節約用水,避免對水資源的過度浪費。農業生產用水量巨大。因此,要改進灌溉制度,積極運用低壓管灌、滴灌等新技術,減少對水資源的浪費。其次,工業生產要摒棄落后的生產工藝,采用先進的生產技術,減少對水資源的消耗。同時,要加大研發力度,提高對生活污水的重復利用率。再次,要充分利用降雨資源,緩解部分地區的缺水狀態。可利用多種工程技術手段,攔蓄降雨徑流,從而提高對雨水的利用率。

總之,地下水屬于生態環境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地下水治污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我們必須積極研發新的防污技術,增強人們的節水、用水觀念,才能保證地下水的安全和潔凈。

參考文獻

[1]南海龍,鄧鑫.淺析地下水污染及其防治措施[J].地下水,2013,3(2):41-42.

第6篇:水污染防治原則范文

關鍵詞 農村水污染 法律體系

中圖分類號:X52 文獻標識碼:A

一、健全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的法律體系

我國農村水環境保護的指導思想是:以提高農村地區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環境質量為目的,使水資源開發利用和水環境保護并重,結合農村的資源優勢,地理特點和經濟發展狀況,加強水的高效利用,控制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動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實施農村廢物的資源化和能源化,實現農村社會和經濟在21世紀的可持續發展。農村水污染防治的立法應該體現以下基本原則。(1)堅持污染防治與區域經濟發展相結合的原則。(2)堅持公眾參與原則。因此,我們應該做好宣傳教育工作,鼓勵農民積極參與水資源的管理,有效監督行政部門及企業的各種行為,增強農村水污染治理的科學性、民主性。為此,我國現階段的當務之急就是要建立一個關于農村水污染防治的完善的法律體系,為一切行為設立法律依據,切實保護農村水環境。

二、提升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執行能力

一方面,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和教育的手段,對水資源、水生態環境加強保護和對各類資源開發建設活動進行生態環境監督,防止造成新的生態破壞。落實“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方針,明確開發建設單位保護生態的責任。另一方面,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不僅城市的發展規模不斷壯大,農村城鎮化的趨勢也越來越明顯。2011年,我國城鎮人口達到6.9億,占總人口比重的51.27%,城鎮人口首超農村。湖北省城鎮化率達51.83%,比全國平均水平高0.56個百分點,138萬農民變市民。在此過程中,我國的各級政府要十分重視農村城鎮化的發展趨勢,使其在政府的有效規劃中穩步前進。必須對小城鎮加速發展的趨勢以及加速發展對農村水環境可能要造成的沖擊有充分的認識,應當立即著手加強小城鎮環境保護及其規劃工作,制定各種有效的環境管理政策及措施。如建立簡易集中處理污水設施,加強鄉鎮生活污水的有效處理,逐步完善下水道系統等。

三、堅定不移地發展節水型生態農業

推廣農業節水灌溉技術,加強建設節水型灌區,提高農業灌溉水利用系數,發展節水型農業,這不僅可以減少農業用水量和對水資源的使用,同時可以減少化肥和農藥隨排灌水的流失,從而減少其對水環境的污染,少用1立方米水,可減少0.7立方米污水排放,少污染28立方米的河(湖)水資源。第一,開發、推廣和應用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減少有機農藥的使用量,發展低毒、高效、低殘留量新農藥,提高施藥技術,合理施用農藥。少施1噸氮肥,可減少0.048噸氮進入河湖水體,少施1噸磷肥,可減少進入河湖水體的磷0.006噸,少用1兩農藥,可減少10噸稀釋用的水體。第二,盡快調整化肥品種結構,盡量采用高效、復合、緩效新化肥品種,同時增加有機復合肥的施用,大力推廣生物肥料,加強造林、植樹、種草,增加地表覆蓋,避免水土流失及肥料流入水體或滲入地下水。第三,對畜禽養殖業進行合理布局,合理規劃養殖業規模,建立生態型養殖場,解決養殖業污染的問題,積極提倡各業主改進糞尿清除方式,并且加強畜禽糞尿的綜合利用,變廢為寶,加大對畜禽養殖場進行管理力度,推廣較為成功的畜禽養殖場示范工程。如:湖北仙洪試驗區域總結出的農村環保“兩清”(清潔種植、清潔養殖)、“兩減”(農藥減量化、化肥減量化)、“兩治”(村莊環境整治、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兩創”(生態村創建、生態鄉鎮創建)為特色的“農村環保模式”,已向全國推廣。在“十二五”期間,湖北省持續削減氨氮排放總量由13.29萬噸到12萬噸,氮氧化物排放總量由萬噸63.1到58.6萬噸,農藥施用強度由19.7kg/ha到15.7kg/ha,農用化肥施用強度由484.2kg/ha到338.9kg/ha。

四、大力提高鄉鎮企業污水處理技術

改革開放以來,鄉鎮企業得到了蓬勃的發展。但由于鄉鎮企業布局分散、規模小和經營粗放等,因此其任意排放非達標水的情況十分嚴重,對周邊地區的水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因此,應當對農村鄉鎮企業的污水排放情況進行嚴密監管,制定鄉鎮企業環境污染治理規劃,并逐步提高各企業的污水治理技術,減少污水對農村水環境的直接污染。完善環境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城鎮污水處理、拉圾無害化處理設施。特別要重點保護水源,尤其是地下水水源,對危害、威脅城鄉水源地的鄉鎮企業,嚴格限期實行關、停、并、轉、遷。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廣大的農村地區,由于經濟實力及技術手段的欠缺,一味地采用城市污水的處理體系顯然是不現實的,必須因地制宜,針對農村地區的資源與環境條件,開發推廣切實可行、成本較低的污水處理技術。在我國農村地區有不少坑塘,且農村生活污染物相對比較簡單,因此,可以因地制宜地開發各種高效低耗的新型廢水處理與回用技術。例如,采用厭氧生物處理技術、生物膜法、天然凈化系統等建立人工濕地、穩定塘、蘆葦塘、氧化塘以及其他一些處理設施,盡可能地降低基建投資,節省運行費用,以更快地提高農村污水的處理率,有力地控制水污染。此外,根據南方和北方水資源量的差異、經濟發展的不同程度、以及不同的水環境狀況,結合農村地區居住分散和相對集中(小城鎮)的特點,采用不同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來加強農村地區的水環境保護與治理。

五、正確處理人口、資源、環境之間的關系

第7篇:水污染防治原則范文

論文摘要:加強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水污染控制與防治工作,有著重要的現實性和必要性.本文作者根據有關法規及節水型社會的要求,立足現實,著眼長遠,結合縣情,提出了加強臨澤縣水污染控制與防治的主要對策.

水是人類生活和生產活動中極其寶貴的物質資源.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群眾物質生活的日益改善,生活和生產用水不斷增加.我縣是水資源緊缺,水環境形勢嚴峻的縣區之一,水資源緊缺和水環境污染的問題將影響未來我縣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加強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水污染控制與防治工作,具有現實的緊迫性和歷史的必要性.

1水污染控制與防治的背景分析

1.1自然環境概況

臨擇縣位于河西走廊中部,地處巴丹吉林沙漠南緣,屬黑河流域中段,梨園河(大沙河)縱貫南北,全縣總面積2727.29km2,地勢南北高,中間低,海拔高度在1360^-2082m之間.屬典型大陸性干早氣候,年平均氣溫7.7℃,無霜期152d,年均降水量117.1~,集中在7--’9月,年蒸發量2211.7mm,年日照時數為3052.9h,主要災害氣象因素有干早、霜凍、干熱風、沙塵暴等.境內自然形成南、北、中三條風沙帶,總長103km,沙化面積4053hm3,占土地總面積的12.900,與綠洲面積之比為6,5,鹽化草甸面積2.42萬hm2,占綠洲面積的1/3.

1.2水資源現狀及趨勢

全縣地表水總量12.8億m3,其中黑河過境水量10.5億m3,梨園河(大沙河)年徑流量2.3億m3,計人不重復地下水資源量1.02億m3,全縣水資源總量為13.82億m3,已建成萬畝以上灌區6處,中小型水庫7座,總庫容0.327億m3,干、支、渠道91條,長613.2km,機井888眼,2002年總用水量5.68億m3,其中農業用水4.6億m3,生態用水0.86億m3,工業用水0.15億m3,生活用水0.07億耐,農業用水量占總用水量的81%以上.

根據有關資料顯示,近年來,祁連山雪限上移,流域來水量逐年減少,可見未來10年地表水量亦將不斷減少,地下水量也將減少.總之,在生態環境維持現狀的情況下,境內水資源呈逐年遞減趨勢.

1.3水環境質量及存在的問題

監澤縣屬黑河水系,黑河發源于青海省境內祁連山,自張掖由東南向西北流人境內,境內流程56km,年平均流量50.5m3/s,流域內鄉鎮企業少,水污染較輕.梨園河(大沙河)源于肅南裕固族自治縣祁連山脈的柴諸山,屬黑河支流,流經縣境流程30.5km,自南向北流經縣城,匯人黑河,為季節性支流,7---9月為汛期,河水量不足黑河的1/4,其他月份即為斷流期.流域內既有工業廢水排放,又有城鎮生活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大沙河,使大沙河水體受到污染.城區水源地,縣自來水公司第一、二水廠區的地下水水質均為工、類優良生活用水.據《臨澤縣城供水水文地質條件》及《新民灘水源地地下水供水可行性論證報告》顯示,地下水允許開采量為1792萬m3/a,現狀開采量740萬m3/a,可滿足近期及遠期生活、生產用水需要.

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年降雨量稀少、蒸發強烈,地下水開采困難。按水利部《黑河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中游可用水量分攤,我縣畝均水量511m3,是全國平均水平的29寫,水資源緊缺,制約我縣社會經濟的發展;二是用水結構不合理,水資源利用效率低下,用水方式粗放、節水意識不強,水量損失大,工業用水定額偏大,大多為自備井用水,循環利用率低于全國平均水平;三是現狀工業廢水達標排放率低,工業和生活污水直接排人大沙河,造成地表潛層水污染;年化肥施用量約3萬,對水環境構成潛在威脅;四是隨著城鎮人口不斷聚集和增加,餐飲、理發、洗浴等服務業的膨脹發展,城鎮生活污水排放量劇增,對大沙河的污染負荷將不斷加重.

2水污染控制與防治的目標及期限

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出發,緊緊抓住西部大開發和黑河流域綜合治理的歷史機遇,創新思維,創新機制,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投人力度,對重點污染源嚴格控制排放總量,重點流域進行重點整治;加大環境宣傳力度,提高流域沿岸企業和群眾的環保意識.通過“一控雙達標”,排污口規范化整治;關停“15小”和“新5小”、遏制污染反彈、強化清潔生產、加大排污收費力度等措施,如期實現控制目標,在全社會形成珍惜保護水資源的共識,最終實現流域環境的良性循環和經濟發展的雙康目標.

控制范圍:梨園河(大沙河)自梨園到野溝灣黑河人口段止,全長30.5km;黑河臨澤段自高崖子水文站到蘿泉下莊村止,全長56km.

控制期限:近期2003^-2005年,遠期2006-2010年;

水環境質量目標:大沙河流域水環境質量近期保持V級標準,遠期達到N級標準;黑河流域臨澤段水環境質量近期保持N級標準,遠期達到班級標準.

水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我縣工業水污染源近期和遠期達到的排放標準為111級標準.

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近期2005年林木覆蓋率達到12%,遠期201。年達到1500;城鎮建成區綠化搜蓋率近期達到30.1,遠期達到3500;農業生態示范區面積近期達667hmZ,遠期達到9333hmZ.

3水污染控制與防治的重點

3.1污染源治理

要控制和清除水體污染,必須從控制廢水排放人手,實行“防、治、管”三結合.首先,搞好全縣水污染調查工作,確定污染源分布狀況,時間變化及污染數量、濃度等,然后將市政府下達我縣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加以細化分解,由排污單位向環境保護部門如實申報排污量,經核定后,編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管理責任書,并由排污單位與政府簽訂控制目標責任書,實行目標監督管理,嚴格考核獎勵.經考核、超標排污的,由縣政府責令限期治理,并依法處罰.流域排污單位必須在排污申報的前提下,取得合法排污資格;重點污染企業還應在排污口安裝流量計,做到規范、科學.自2003年起,禁止一切排污單位向流域水體超標排放污染物.其次,加強廢水無害化處理.工業廢水、城鎮生活污水排放,必須經過凈化處理.雪晶淀粉、天森蕃茄等水污染企業的清潔生產污染防治設施,應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再次,要加大流域水體的監測管理力度,通過監測,及時了解水體污染狀況及污染來源,以便果斷采取治理措施.

3.2水源保護

對城區、鄉鎮飲用水源地,要劃定保護區,嚴格加強保護.近期,(2005年前),應將城區一、二水廠水源地和小屯鄉礦泉水水源地列為一級保護區,嚴加保護;其他鄉鎮水源地也要加強管護,在水源保護區內,嚴禁單位或個人利用滲井、滲坑排放或傾倒有毒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及其他廢物,所有排污單位(個人)都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水體環境質量標準,保證水源地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GB5746-1985).

3.3水處理項目建設

從2003年開始,逐步完善城區排水管網基礎設施建設,使城區生活污水做到應排盡排,堅決清除滲井、滲坑.擬在鐵路北側洼地,建設生物氧化塘一座,利用藻菌共生系統凈化污水.工業企業污水由工廠無害處理后,爭取達標排放.力爭在2006年建設處理能力10000m3/d的污水處理廠一座,使城區生產和生活污水實現管道化排放、工廠化處理.

3.4農村污染防治

控制水土、有機質流失和農田污染,大力推廣有機肥,科學合理使用化肥和農藥,使之減量化、無害化;積極推廣高效實用的節水灌溉技術,創造條件開展噴灌、滴溉種植業生產活動;大力推行降解地膜使用,提高畜禽養殖場糞便處理率,加強對農藥生產、儲運、銷售、使用等環節的環境安全管理,掌握鄉村農藥污染狀況,確定農藥污染控制重點,采取切實措施積極防治;加強鄉鎮企業污染防治監管工作,促進產業合理布局和結構優化調整;引導鄉鎮企業健康發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對關停“15小”企業的監督檢查,防止死灰復燃.

3.5生態環境保護

進一步加強對水務、礦產、土地、林木、動植物、風景名勝等自然資源開發建設項目的生態環境管理,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加強林區、綠洲保護,嚴格控制生態開發活動,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方針,積極探索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實行生態破壞限期治理制度;隨著黑河流域綜合治理進程的推進,應加強干、支、斗渠兩側樹木的保護工作,禁砍禁伐;加大退耕還林、下大決心、花大氣力,增加全縣林木總量,提高覆蓋率;在城區搞好防護林帶綠化造林工程,提高城鎮綠化覆蓋率,切實改善生態環境.

4水污染控制與防治的主要對策

為促使我縣走生產發展、生態富民、生活富裕的文明道路,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改善流域水環境質量,應采取以下主要對策.

4.1加強宣傳教育,增強環保意識

要教育廣大干部群眾,牢固樹立環保意識,切實增強環保基本國策重要性的認識,強化責任感和緊迫感.保護環境,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因此,各級黨政組織和廣大干部群眾要把環保工作當作重要的日常工作,抓緊抓好,人人保護環境,城鄉聯動,共同保護好流域水環境,切實改善水體質量,實現控制水污染達標排放和生態環境良性循環的目標.

4.2努力創新機制,實施清潔生產

鄉鎮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面源污染,加快污水截流工程建設步伐,結合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加快推進生態示范項目建設進程,加大退耕還林、還草力度,提高林木覆蓋率;倡導節約用水,全力推行節水灌溉先進技術,積極推行循環用水制度,提高水循環利用效率;改進水污染企業生產工藝,引進新技術,降低單產排污量,開展對廢水的綜合利用,使其資源化;認真貫徹《環境影響評價法》,嚴格建設項目環境審批,嚴禁在黑河、大沙河流域新建污染嚴重的化學制漿造紙、制革、印染、電鍍、釀造等生產項目,對已建設的化工、食品加工企業,嚴格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大污水處理和治理資金投人,切實做到達標排放.創新鄉鎮企業機制,要實施清潔生產,同時開展清潔生產自愿承諾活動,努力實現水污染排放減量化、無害化.超級秘書網

4.3強化目標管理,遏制污染反彈

嚴格遵循“誰造成污染,誰承擔責任”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多渠道籌措治理資金,保證水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同時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要將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排污總量控制計劃列人年度目標管理責任書,強化重點水污染企業的管理,按要求制定水污染防治計劃,確定每年削減廢水排放量.強化目標,落實責任,努力保證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如期完成,采取果斷措施,關閉“15小”企業,遏制污染反彈.

第8篇:水污染防治原則范文

(一)水污染問題是影響湖南發展的關鍵因素

縱貫湖南省境內的湘江、資水、沅江、澧水“四水”和“八百里洞庭”的水資源,造就了歷史上的“湖廣熟、天下足”,是湖南省的生命之源。然而,因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年際變化大,以及一些人為的破壞,特別是隨著湖南省工農業生產的迅猛發展、城鎮化加快以及在此過程中相應的預防、保護、治理措施不到位,使得湖南省的水污染問題日漸突出。

2007年環境監測中心在全省主要江河上設置了水質監測站點132個,監測河長5540公里,比2006年增加監測河長1154公里。根據監測及分析,全年Ⅱ類水質河長1481公里,占監測河長27%;Ⅲ類水質河長2479公里,占監測河長45%;Ⅳ類水質河長410公里,占監測河長7%;Ⅴ類及劣Ⅴ類水質河長1170公里,占監測河長21%。污染河段主要超標項目包括糞大腸菌群、總磷、氨氮、揮發酚、石油類、溶解氧等因子。這說明湖南省局部地區水環境嚴重污染的局面還是沒有得到很好的遏制和治理,水資源保護任務依然十分艱巨。

(二)投融資問題是湖南省水污染治理的關鍵

水環境是湖南環保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花大力氣徹底解決湖南水污染防治工作。目前湖南省水污染治理工作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加強環保部門對工業污染企業排污的執法監察;從行政角度加大力度進行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保證運營;加強對農業面源污染的治理和生態農業建設。水污染治理和水環境的保護本身是一項綜合性極強的工作,湖南省的水污染防治,屬于典型的跨地區水域污染治理,面臨的問題較為復雜,資金投入的需求量也非常大。水污染防治的投資渠道及治污工程運行機制的不完善,是湖南水污染治理發展的制約因素,是“水瓶頸”。

二、湖南省水污染治理投融資現狀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國的水污染治理投融資機制正發生結構性變革:單一的籌資渠道逐步轉變成多種渠道,單一的投資主體逐漸為多元化投資主體所取代,我國水污染治理的投融資機制呈現出多渠道、多元化的格局。

(一)湖南省水污染治理投資現狀

湖南省水環境污染治理投入2003年為516013.88萬元,占省GDP5010.95億元的1.03%,2004年為722419.4萬元,占省GDP5612.26億元的1.29%,2005年為899138.8萬元,占省GDP6468.64億元的1.39%。經省人大提議,湖南省2005年到2007年實施的“環保3年行動計劃”,省政府在3年內對省內水環境實施92個重大環保整治項目,三年里投資287多億元。

(二)湖南省水污染治理融資現狀

隨著經濟的發展,湖南省的城市污水排放量和生活垃圾產生量也日漸增加,預計到2010年,全省縣城以上城市年污水排放總量將達到20億立方米,生活垃圾年產生量將達到1000多萬噸。而目前湖南省設市城市污水處理率、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率、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等指標低于全國平均水平,難以滿足污水和垃圾處理的基本需求,為解決這一矛盾,湖南預計投資186億元,力求到2010年,設市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80%,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5%。全省規劃出“十一五”環境治理重點項目共154個,總投資達325億元。為解決湘江流域7市污染問題,“十一五”期間,湖南省擬安排在湘江流域的環境治理重點項目有108個,總投資244億元。此外,為加大對工業污染最集中、最嚴重的長株潭地區污染防治力度,“十一五”期間,擬在長株潭地區實施環境治理重點項目36個,占全省項目總數的23.4%,總投資149億元。十一五期間是湖南省環境建設的重要期間,投資需求大。目前,湖南省水污染治理資金的來源主要有以下方面:中央財政投入;湖南各級地方財政投入;污染企業環保投入,我國環保相關法律法規及水資源管理相關法規對企業污染治理的強制性規定,便利污染企業的治污資金形成了水污染治理資金來源之一;排污費收入;國際貸款。

三、湖南省水污染治理投融資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資金總量不足,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嚴重滯后

由于水環境保護歷史欠債多,各水域環境質量要達標,需加大投資力度。水污染治理資金缺口量大,其主要原因有:

1、融資渠道狹窄。受“環保靠政府”的傳統觀念的影響,水污染治理融資渠道單一,還是政府唱主角,市場難以發揮作用,社會資本游離于市場之外,資金來源主要依靠地方財政和排污收費。地方財政受各種因素制約,投入不足,遠不能滿足污染治理設施建設的資金需求,排污收費項目單一,標準偏低,收費資源流失嚴重,收費金額很有限。

2、融資機制落后。水污染治理的投融資機制應該與經濟體制相協調,這是世界各國的共識。主要依靠市場化手段解決水污染治理的投融資問題,已是公認的大勢所趨。但目前水污染治理項目的投入機制基本是延續計劃經濟體制,政府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仍然是其融資的主渠道,環境保護市場化程度明顯落后于整個國民經濟的市場化程度。

3、融資權責不分。現行的治污投資體制沒有明晰政府、企業和個人之間的環境責權和環境事權,沒有建立投入產出與成本效益核算機制,沒有體現“污染者付費”原則和“使用者付費”原則,污染治理責任過多地由政府承擔,企業和個人免費使用環境資源、環境公共物品和環境設施,沒有或過少地承擔相應的責任、成本和風險。

(二)治污投資效率低,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體制改革滯后

水污染治理設施投資及運營效率總的來看還是不盡人意的,其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

沒有引入市場競爭機制。目前還沒有形成一個民營企業參與水污染治理投資的良好市場競爭機制。在水環保基礎設施領域,長期以來,我國采用的是政府投資建設、事業單位管理運營設施的模式,這種政府壟斷模式從制度上排擠競爭,缺乏效率。

污染治理的社會化程度低。在工業污染治理方面,大部分污染企業都是自己建設處理設施,自己運行管理,較少考慮通過委托合同方式充分利用社會化分工和規模經濟效應,讓專業化企業治理污染。由于規模不經濟原因,中小企業采取“自己建設和運營設施”的分散治理模式也導致了投資效率的低下。而與此同時,我國環境保護服務業的發展又沒有及時跟上,沒能為工業污染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轉提供良好的外部營運環境。

四、解決湖南省水污染治理投融資問題的對策

“十一五”期間湖南省水環境質量的改善,關鍵取決于水污染治理投入能否及時到位,為此必須疏通已有投資渠道,開辟新的資金來源。

(一)積極探索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加大水污染治理資金總量

“十一五”期間是湖南省環境保護的重要時期,投資需求量大,環境保護投資約占同期GDP的2.42%。只有建立基于市場的多種投融資渠道,形成政府、社會和個人共同負擔環境保護費用的格局,才能滿足環境保護的需要。

1、建立多元化的融資形式。發揮環境財政的主渠道作用,繼續加大國債資金和中央預算內投資用于環保的投入力度,并重點解決跨行政區的水域污染治理問題,從水域尺度統籌資金使用在加大政府對環保財政投資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區域水環境保護專項基金、從事環境保護的企業優先上市發行股票,以及企業的股份合作等形式,實現多元化的環保融資機制,使政府投資和社會融資相互結合、互為補充、擴大環境保護的資金來源,解決目前環保資金緊張,投入不足的問題。

2、形成多元化的投資主體。各級政府要把環保投入作為公共財政支出的重點。除環保專項資金外,各級財政安排的環保治理等經費要逐年增加,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同時,各相關部門要積極爭取國債和其他資金用于環境保護。企業要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加大環保資金投入。落實工業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以推進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產業市場化為突破口,加快環保投融資體制改革,積極吸引國內外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和社會資本投入環境保護事業,形成政府主導、市場推進、多元投入的格局。多元化、社會化環保投融資體制的建立,將改變目前政府作為環保主要投資主體的局面,為國內外的企業及個人、金融機構、投資公司、政府等提供了良好的投資環境和巨大的投資市場。

3、形成多樣化的投資方式。在多元化、社會化的環保投融資體制下,為各類環保投資主體創造了多樣化的投資方式和服務方式,不同的投資主體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和技術能力,選擇直接的投資方式或間接的投資方式,也可選擇兩者相結合的投資方式參與環保投資。這樣有利于環保企業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

(二)建立、健全水污染治理投資的市場機制,提高資金運作效率

1、明確污染治理市場化的法律地位。盡快修訂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明確“誰污染、誰負責、誰付費”;“誰污染、誰付費,誰治理、誰受益”,明確工業企業可自己治理污染,也可委托專業化的治污企業來治理污染,明確排污企業和治污企業在污染治理中的相關法律責任。污染治理市場化后,針對不同的委托方式,都能找到法律的責任主體。

第9篇:水污染防治原則范文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八條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第二十六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的,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三十八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二節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第三節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節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條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一條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五節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五十四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五十五條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制作業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應當報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五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六十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采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六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六章水污染事故處置

第六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六十七條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第六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漁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知漁業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七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七十九條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未遵守操作規程或者未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

(一)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的;

(二)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或者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的;

(三)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的;

(四)未經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第八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五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八十七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十八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共同訴訟。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為水污染損害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九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第九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一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間接被生物攝入體內后,可能導致該生物或者其后病、行為反常、遺傳異變、生理機能失常、機體變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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